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文瑞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陳以信 鄭麗文 游毓蘭 廖國棟 江啟臣 呂玉玲 李德維 孔文吉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
智慧財產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另鑒於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如聘用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
鑒於專利進案量大且類別多樣化,而審查人員專長實無法涵蓋所有技術領域,且特定技術領域覓才不易,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借重學識經驗專長,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 |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臺灣半導體產業具有強大的競爭優勢,為維持台灣產業之領先地位,並凝聚產業發展之經濟規模及經濟效率,爰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現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轄管10個科技產業園區,經濟部工業局則管理62個產業園區(含47座污水處理廠、1座揚水加壓站、2個工業專用港),在組織改造後,經濟部成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整併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可改善現行園區管理權責不一情形。未來建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以妥善管理經濟部所轄各園區,並建議加強與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橫向聯繫,依權責分工合作,提升整體管理效能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院提案: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及安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
行政院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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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院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院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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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李貴敏 陳以信 林文瑞 鄭麗文 游毓蘭 廖國棟 羅明才 林德福 呂玉玲 李德維 孔文吉 洪孟楷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局得應業務需要設置次級機關。(草案第五條)
六、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經濟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定,新設立國際貿易署、產業發展署、能源署、水利署、產業園區管理局等單位,但至今法律部分尚未完全修正。為完善經濟部與下轄之國際貿易署等組織,使日後組織運作完善且齊全,爰此提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宜瑾 湯蕙禎 林俊憲 林昶佐 吳思瑤 吳琪銘 邱議瑩 鄭運鵬 張廖萬堅 羅致政 江永昌 鍾佳濱 林淑芬 賴品妤 高嘉瑜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曾銘宗 翁重鈞 林思銘 謝衣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現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轄管10個科技產業園區,經濟部工業局則管理62個產業園區(含47座污水處理廠、1座揚水加壓站、2個工業專用港),在組織改造後,經濟部成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整併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可改善現行園區管理權責不一情形。未來建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以妥善管理經濟部所轄各園區,並建議加強與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橫向聯繫,依權責分工合作,提升整體管理效能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四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產業發展迅速,新興產品、消費品推陳出新,檢驗之標準應與時俱進,並因應科技進步,標準鑑驗局應具備檢驗標準之資料安全維護能力,避免遭受網路攻擊、竄改資料,影響本國業者之權益,爰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
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
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院提案: 標準檢驗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智慧財產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資料運用與保護。 十、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
行政院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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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院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院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
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
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洪孟楷 鄭麗文 游毓蘭 廖國棟 陳以信 呂玉玲 李德維 孔文吉 羅明才 江啟臣 廖婉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局得應業務需要設置次級機關。(草案第五條)
六、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
標準檢驗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 |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翁重鈞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
四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說明 |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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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 |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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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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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業務,特設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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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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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土石業、地質調查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三、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五、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事項。 |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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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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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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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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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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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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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游毓蘭 李德維 江啟臣 鄭麗文 陳以信 呂玉玲 孔文吉 林文瑞 洪孟楷 廖國棟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羅明才 廖婉汝
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中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業務,特設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土石業、地質調查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三、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五、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事項。 |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協商內容通過,如附件五。
(二)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附件五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等2案:
協商條文 |
協商說明 |
名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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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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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協商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制定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我國淨零排放政策之需求,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應就地質專業立場參與發展地質能源(地熱)調查、二氧化碳地質封存及核廢料處置場址地質調查,並以此研擬調配組織及人力編制。
為因應地震斷層活動與極端氣候產生的山崩與地滑之調查,與相應之永續國土規劃利用,應落實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審查制度,並於10年內完成全臺五萬或十萬分之一比例尺之區域地質圖等國家基本圖資之調查與製圖(尚餘12幅未完成)。爰請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於5年內檢討現行法規與人力應用,提出積極更新、修法及配套因應之具體時程與規劃。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6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是地震非常頻繁的國家,因此應該要比其他國家更加重視地質調查工作。地質調查不只是攸關國人的安全,在國家各種開發的評估、再生能源的發展甚至核廢料的處理都需要有堅強的地質調查資料,也因此世界各國大多有獨立、上位的地質調查中心。
因此舊版的環資部組織法將地質調查與礦業合併升格為署的層級,但是非常遺憾在這個版本的經濟部組織法中,地質調查所跟礦務局合併成為一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地質調查所業務有被矮化的疑慮,因此許多專家學者、朝野委員都提出了疑慮。
感謝朝野委員支持,最後修正為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讓地質調查名稱在前,凸顯其業務的上位性。雖然稍微減少疑慮,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不要忘記歷年的震災、二高走山與最近盲斷層致災的悲劇,未來中心的方向也應該以地質調查專業為主,不能因為礦業經濟的需求而壓縮地質調查的獨立性與上位性。不論是國家重大建設、各項開發案與國土計畫的規劃,都應重視地質調查科學。
委員陳椒華書面意見:
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是地震非常頻繁的國家,因此應該要比其他國家更重視地質調查的工作。地質調查不只是攸關國人的安全,國家各種開發的評估、再生能源的發展甚至核廢料的處理都需要有堅強的地質調查資料,也因此世界各國,大多有獨立、上位的地質調查中心。
因此舊版的環資部組織法,地質調查與礦業合併升格為署的層級,但是非常遺憾在這個版本的經濟部組織法.地質調查所跟礦務局合併成為一個礦業管理與地質調查中心,地質調查所業務被矮化的疑慮。因此許多專家學者、朝野的委員都提出疑慮。
感謝朝野委員支持,最後修正為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中心,讓地質調查名稱在前,凸顯其業務的上位性、雖然稍微減少疑慮,不過我還是提醒.不要忘記歷年震災、二高走山與最近盲斷層致災的悲劇,未來中心的方向也應該以地質調查專業為主,不能因為礦業經濟的需求,而壓縮地質調查的獨立性與上位性。不論是國家重大建設、各項開發案與國土計畫的規劃,都應重視地質調查科學。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5時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6時53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空品測站長期存在分布不均、測站位置名不符實,PM2.5手動測站代表性不足等問題,如交通測站過少、高雄前鎮站名為工業測站,但工業早已遷廠改建為公園,環保署多年來卻未檢討,以公園住商區空品混入工業站來拉低平均。有鑑於此,提案請行政院要求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全面檢討一般、交通、工業、公園等中央和地方空品測站設置地點位置,並納入民間團體及地方團體意見,辦理公開說明會等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第一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有鑑於我國空品測站長期存在分布不均、測站位置名不符實,PM2.5手動測站代表性不足等問題,如交通測站過少、高雄前鎮站名為工業測站,但工業早已遷廠改建為公園,環保署多年來卻未檢討,以公園住商區空品混入工業站拉低平均。另台北市、高雄市空品測站相當密集,但台中北屯區人口近年劇增,加上北區潭雅神人口合計超過66萬人,依法應增設測站,中央或地方卻未設空品測站。另屏東測站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附近居民有限,卻長年為一般測站兼公園測站,迄今未改。而台中港區有台電台中電廠、中龍鋼鐵、中美和石化、中油接收站儲氣槽等,面積超過台中港區四分之一以上,有特殊工業區之實,卻因位於台中港特定區,非屬工業區而無需設置特殊工業區空品測站,形成空品監測漏洞。部分縣市僅有一座PM2.5手動測站,代表性不足,而高雄市的PM2.5手動測站設於前金站和美濃站,代表性亦長期遭到質疑。此外,近年產業園區持續增加,但工業測站卻未隨之增設,明顯監測不足。爰此,提案請行政院要求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全面檢討一般、交通、工業、公園等中央和地方空品測站設置地點位置,並納入民間團體及地方團體意見,並於三個月內提出站址檢討報告及增設搬遷測站計畫,及辦理公開說明會等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曾銘宗 黃國書 王鴻薇 孔文吉 萬美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湯蕙禎 洪孟楷 陳秀寳 賴香伶 林淑芬
主席: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2分)主席、各位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鑑於近來詐騙集團猖獗,常以求職高薪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予以拘禁、限制行動,迫其從事非法工作,若有不從即予毆打凌虐、轉賣,甚至摘取被害人器官販售情事,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為防杜人口販運惡行,避免國人遭誘騙至國外導致救援困難,建請行政院強化失蹤人口查尋工作,警察機關遇有失蹤人口報案應立即通報境管單位予以註記列管並得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預先防處,杜絕詐騙犯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鑑於近來詐騙集團猖獗,常以求職高薪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予以拘禁、限制行動,迫其從事非法工作,若有不從即予毆打凌虐、轉賣,甚至摘取被害人器官販售情事,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為防杜人口販運惡行,避免國人遭誘騙至國外導致救援困難,建請行政院強化失蹤人口查尋工作,警察機關遇有失蹤人口報案應即通報境管單位予以註記列管並得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預先防處,杜絕詐騙犯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來詐騙集團以高薪利誘或以可協助清償債務等詐術,誘騙經濟狀況不佳國人赴國外工作,之後予以拘禁迫其配合從事非法工作,若有不從即予毆打、凌虐,恫嚇將其轉賣至其他公司或摘取器官,手法相當兇殘,甚至轉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贖金,惡行泯滅人性,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社會治安。
二、2022年爆發柬埔寨人口販運案件,引起國人關注,當時警政署統計近一年赴柬埔寨未返國者為4,679人,受理712人報案,跨部會公私協力救援304人返國,僅半數不到,且被害人遭誘騙至國外,通常遭到拘禁、限制對外聯絡,難以無法對外求援,真實受害國人恐不止於此。
三、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近10年我國失蹤人口每年平均超過2萬5千人,警政署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提升工作成效,特別定頒查尋作業要點,然其中除得向境管單位查詢出入境紀錄外,並未設有即時通報和採取必要措施之相關機制。為有效防制詐騙犯罪,避免國人遭詐出境後營救困難,降低政府救援成本,行政院應建立機關間之即時橫向通報與及時採取必要作為之防範機制,以避免錯失時機,衍生後續問題。阻絕詐騙集團得逞之機,防杜機先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孔文吉 林思銘 李德維 林德福 溫玉霞 吳斯懷 林文瑞 李貴敏 鄭麗文 陳玉珍 游毓蘭 廖婉汝 張育美
主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