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2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王委員就經濟部應加強水資源智慧管理及調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本部應加強水資源智慧管理及調度問題:
(一)本部水利署就水資源資料已朝智慧化及公開方向推動,目前已可掌握主要水庫即時蓄水量及入出流量、河川水位與流量及地下水觀測等資訊,並結合氣象預測資料,作為水源調度管理之決策參考。
(二)為因應目前南部地區旱象,本部水利署每日監看水庫水位、進出水量及集水區降雨量,隨時掌握主要供水水庫蓄水情形及公共與農業用水供需情形等資訊,並滾動檢討各項水資源調度措施。
(三)另嘉義地區公共用水需求每日約30萬噸,主要由蘭潭─仁義潭水庫、地下水、雲林湖山水庫及臺南曾文─烏山頭水庫聯合調度供應,目前水源供應無虞。本部水利署將持續監看水情、滾動檢討節水調度措施並積極推動各項抗旱水源措施,盡全力確保地區供水穩定。
二、關於本部應加強推動各項水庫清淤工作問題:
(一)臺灣地質年輕且位處地震頻繁區域,地形陡峻加上重大颱洪事件影響致集水區土石鬆動,易受沖刷產生水庫淤積砂源。本部近年以整體防淤策略推動水庫減淤工作,透過集水區保育、庫區陸挖、抽泥浚渫及水力排砂等方式,加上各主要水庫防淤或排砂隧道工程改造陸續完成,除維持泥砂進出平衡外,更朝逐步恢復水庫原有庫容之目標邁進。
(二)受氣候變遷加劇影響,民國111年南部降雨量低於歷史平均4成,創下30年來新低。
水庫水位下降雖使淤積泥砂裸露,亦係水庫清淤最佳時機。本部業要求各水庫管理單位把握低水位時機,全力動員人力及機具加強清淤,111年清淤量1,794萬立方公尺,為歷年平均近3倍。
(三)另為把握本(112)年水庫低水位時機,行政院已協調國軍協助曾文及阿公店水庫清淤,並請本部水利署第五及第六河川局透過開口契約廠商支援仁義潭、曾文及南化水庫清淤,各項工作已於本年3月上旬展開,目前加大力道陸挖中,預計可再增加清淤量68萬立方公尺。
三、關於評估於嘉義及臺南加速興建緊急海淡廠等設施問題:
為因應未來枯水期降雨偏少增加供水風險,本部水利署業於臺灣本島西部規劃推動海淡廠,其中嘉義及臺南地區推動情形如下:
(一)臺南海淡廠:111年7月13日通過環評,111年11月2日已將臺南海淡廠(第一期)工程計畫陳報行政院,產水規模每日10萬噸,預定於計畫核定後5年完成,產水將併入自來水供水系統及區域水源聯合運用。
(二)嘉義海淡廠:110年底完成初步規劃,產水規模每日10萬噸,並於本年啟動可行性規劃作業。在廠址、取排水管線、輸水管線及供水對象等規劃確定後,將接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各項生態調查及環境監測作業。
四、關於台電應加強電網韌性以穩定供電問題:
(一)台電公司已提出「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並於111年8月19日經行政院核定。該計畫三大主軸分別為「推動分散電網工程」、「推動強固電網工程」及「強化系統防衛能力」。
(二)強化電網韌性將以「分散電網」為中心,同時兼顧「電網強固」,並以區域韌性及全國融通雙軌並進,以確保穩定供電。此外,除變電所及輸電線路等一般設施外,台電公司亦將透過推動「強化系統防衛能力」,就可將停電事故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之主要設備,規劃設置其電驛保護措施,以消弭各項潛藏之風險。
五、關於應提前部署各發電機組之歲修排程問題:
(一)台電公司相關機組新增及除役均依計畫進行,並妥適規劃機組大修:
1.有關電源開發規劃部分,台電公司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及淨零排放路徑,並考量現今內外環境條件,業滾動規劃最新長期電源開發方案。台電公司評估本年供電情勢時,業將核二廠2號機停機時程納入考量;加以本年上半年用電需求較低,為因應下半年景氣復甦,相關歲修甚至提前進行。
2.核二廠2號機111年發電量約75億度(年均發電量),本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預估成長約3.9GW,發電量預估成長55億度;加以本年新增大潭8號機及通霄小型機組等燃氣機組,合計130萬瓩上線運轉,大於停機之核電機組裝置容量,整體發電量較111年增加約90億度,已超過核二廠2號機1年之發電量。此外,111年受國際燃料價格高漲影響而減發之汽電共生供電能力,亦已恢復正常。
(二)另隨大量再生能源加入系統,系統供電壓力轉移至夜尖峰,調度策略亦需與時俱進。台電公司搭配儲能、慣常水力精準操作及夜間抽蓄水力調節等靈活調度作為,同時結合新需求面管理措施方案(如新時間帶調整方案、需量反應誘因加強方案、擴大用戶夏月電價期間及用戶自用發電機及產程卸載等),持續抑低夜尖峰負載(本年約為100萬瓩),期與民眾攜手減少電能消耗、縮短電力尖離峰差距。
(二)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范委員就教育部推動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立政治大學掌握相關政治檔案問題:
為瞭解前促轉會前請國立政治大學提供相關政治檔案等事宜,本部前業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2071號函請該校查復說明。經國立政治大學表示,該校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簽署協議,受託管理黨史資料及數位化,目前該批檔案已審定並移歸國發會檔案局;至其他相關檔案部分,本部將再函請該校提供說明。
二、關於「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應質量並重問題:
(一)為持續擴大社會大眾對轉型正義之認知及增進民眾對轉型正義之共識,本部擬定行動綱領,納入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包含政治檔案有關議題及不法案件平復等,並積極與各主管機關合作,如與國發會檔案局合作運用「檔案支援教學網」,推廣政治檔案教學素材及應用等。
(二)經查行動綱領業明定轉型正義教育推動範疇包含各級學校及現行執行國家公權力之特定人員,除須根據其性質擬具不同之行動方案及預期成果,並應每年提出執行成果報告,以評估及檢討推動進程與精進重點,期透過教育之過程及相關作為傳達轉型正義之重要性,並在轉型正義之反思過程中凝聚民眾對人權及民主價值之共識,以實現普世之人權關懷。
三、關於校園內威權象徵處置問題:
內政部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承接辦理威權象徵處置業務,本部配合辦理部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威權象徵處置事宜。為促進轉型正義,本部持續鼓勵學校成立銅像委員會,循民主程序以公開溝通及凝聚共識之方式妥適處理。本部已於本(112)年3月15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後就111年9月之盤點結果進行後續進度盤點,預計於本年5月前完成相關作業,期瞭解個別學校之推動困境,以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資源。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34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陳委員就外送員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送員高風險違規駕駛部分:
(一)疫情期間因有大量就業人口投入外送平臺,為保護外送員行車安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均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與轄區外送平臺業者聯繫,持續宣導「安全駕駛」及「欲速則不達」等交通安全觀念,提升外送員行車安全。警政署並督促各警察機關依「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計畫」,對機車族群「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各項交通違規,貫徹執法作為,以維交通安全秩序及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為有效降低外送員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傷害,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民國111年3月發布「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要求以機車提供外送服務之汽車貨運業者訂定「機車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依上述指引第10點,外送員於從業期間半年內重大違規達2次者及依業者所定從業人員風險評估機制評估為高風險或高違規人員者,業者應將其報送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開班之高違規外送員教育訓練。
(三)經查自111年3月至本(112)年1月,半年內發生2次重大違規之外送員共計120人,其中已有73人完成課程,28人因連續2次未上課已被業者停權,其餘未上課之外送員將陸續報名。另111年3月外送員於上線發生之重大違規事故係388件,至同年12月,已減少至253件,違規件數有漸減趨勢。外送員於上線發生之交通事故件數部分,111年3月至12月外送員於上線時間發生事故(A1類及A2類)件數係5,397件,較110年同期之9,518件減少4,121件,且111年3月至12月平均事故率為0.3%,較110年同期之0.67%減少0.37個百分點,降幅達55%。
二、有關外送員勞動安全保障部分:
(一)為增進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及保障職災權益,勞動部於109年3月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除規定雇主對於食品外送作業,需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防護設施外,並同步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供業者訂定危害防止計畫,要求平臺業者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300萬元,協助其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預防等安全管理作為,納入合理派單、避免工作負荷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等預防措施。嗣勞動部並滾動檢討修正相關規範,除強化合理派單機制、擴大「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外,並新增「危害告知」事項,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擴大適用至所有外送作業,於同年8月30日將上述指引修正為「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二)為督促平臺業者落實前開指引規定,勞動部除會同地方勞動檢查機構針對外送平臺業者實施稽查,督導業者是否訂定外送防災計畫及落實合理派單機制外,亦透過跨部會合作,配合公路總局辦理「貨運業從事外送業務專案聯合稽查」,要求業者負起監督管理責任,確實遵守交通及勞動相關法令,減少外送員之違規與事故發生。
三、有關研議機車運送貨物之基本運價規範部分:
(一)目前貨運運價係依「公路法」第42條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其運價訂定係考量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等18項成本,現行貨運費率訂定及調整已有其相關機制。另計程車之「各方協商,核定基本費率」,以臺北市而言,計程車費率係依「公路法」第42條及「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審議計程車費率,地方政府審議委員會審核計程車費率係僅審核汽車運輸業運價。
(二)又,現行兩大外送平臺業者(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外送訂單,每單報酬並非等同於運價,其運價僅係每單報酬結構因子之一。以富胖達公司為例,該公司外送員每單報酬係由取餐費、取餐或送餐加碼費、區域動態費、消費者回饋費、廣告費及額外加碼獎勵所構成;以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每單報酬結構係由基本費用、自動加成獎勵、送餐費用調整及回程費用組成,其組成內容多元,均與前開「公路法」第42條所規定之運價有別。
(三)綜上,積極建立外送平臺安全及合理之消費環境,並兼顧外送員從業基本權益保障,向係政府努力目標。惟依前述說明,外送員報酬因組成內容多元,運價僅係其中一部分,故目前部分規範仍須由各權責機關依平臺經濟產業特性通盤研議。至是否會衍生影響消費者權益部分,行政院消保處自當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職權,主動關注並積極協調處理相關消費者保護事宜。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3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黃委員就行人地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人地獄問題:
(一)為改善我國人行及車行環境,減少交通事故,交通部已提出本(112)年道安精進作為計3大構面及10項改善對策,「形塑優質交安文化」─推廣停讓文化即屬其中重要對策。交通部將致力厚植國人正確用路觀念,包括規劃多元媒體進行宣導,製拍各類停讓行人影片,並請地方政府透過有線系統台、戶外電視等地方通路推播。交通部積極製作單圖及懶人包,將安排車輛停讓行人與行人過馬路之實際示範演繹,經由網路、社群媒體平臺積極放送,並已協調警廣及13家民營廣播電台於節目中加強口播及用路提醒。貴院本年4月14日亦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汽車駕駛人不停讓行人之罰則,罰鍰上限並由原先3,600元提高至6,000元,將有助落實路口停讓行人先行之安全觀念。
(二)另為引導汽車運輸業所屬駕駛落實路口停讓,提升其道路交通安全觀念,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本年3月13日已辦理「公車落實路口停讓安全連線大會」,加強宣示及要求公路及市區客運業者響應車輛路口停讓。公路總局本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已規劃辦理九大運輸業路口停讓行人計27場活動,內容包含結合教育訓練、邀請業者分享落實停讓作為、實車觀摩、由業者帶領所屬駕駛人響應活動、公會結合會員大會進行宣導等,積極加強汽車運輸業路口停讓之相關教育宣導。
(三)目前公路總局已將無號誌路口及停讓觀念等相關考題,自本年1月3日起列為駕駛執照之必考項目,該局近年亦強化機車訓考作為,無論透過學科、術科或實地道路駕駛訓練,均將安全駕駛、路口停讓等觀念落實,致力提升駕駛人安全觀念。為有效增進運輸業駕駛人教育,公路總局已發函及修正相關補助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申請補助計畫及請款時,應提報年度路口停讓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含教育訓練課程教案、訓練方式、場次及期程等),經審核通過後,始予核定補助及撥款。
(四)又,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本年3月8日已盤點全國都市計畫區內人行道不足處建議改善期程,內容係經統計12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初步分析約有46%道路未設人行道,以未完成之道路長度除以目前每年可執行之人行道長度概估所得。營建署將依政府人力及財力先擇定重點地區、亮點計畫,比如車站、學校、醫院周邊,列為改善重點,並優先改善既有人行道及搭配重要節點新闢道路人行道,使民眾於人行環境更感安全。
(五)此外,公路總局刻正與營建署共同辦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民國111年至本年),經費共計50億元,將透過道路改善,減少轉向衝突、減少道路使用者交織衝突、提升道路自明性及寬容性,致力降低易肇事路口、校園周邊及校內道路事故發生機率、減緩事故傷亡之嚴重程度。公路總局已輔導地方政府提報案件審議,並配合營建署控管經費及進度,督導趲趕工進,將加速於本年度完成都市計畫區外21所校園周邊道路及134處路口改善,以達「路口安全零傷亡」之目標。
二、關於電動車問題:
(一)交通部自100年即透過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推動補助電動大客車,截至本年2月底止,市區公車約1萬750輛,其中市區電動公車數1,161輛(占比已逾10%),尚有已核定773輛打造中,俟籌備完成後,市區電動公車數將可達1,934輛。為達成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交通部已將「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113年至119年)」草案報院,規劃目標為2025年市區電動公車數達4,600輛(占比35%)、2030年市區公車1萬1,700輛均為電動公車(占比100%),該部亦視整體車輛技術發展進程,將逐步協助公路客運推動電動公車。另行政院環保署已規劃自本年起改以實際營運情形(營運里程、載客人次)辦理營運補助,期促使電動公車優先於運量較大之熱門路線行駛,並增進民眾由私人運具轉移至使用大眾運輸動機,放大改善移動污染源之減量效益,以增進2050淨零排放運具電動化相關措施之推動。
(二)針對電動公車充電部分,目前公路總局辦理電動大客車補助申請案審查作業時,均請地方政府、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共同參與,俾提供配套協助及建議作法。公路總局本年1月19日發布訂定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已要求地方政府應檢送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予該局審查,內容包含充電站整體規劃,並由地方政府及台電公司協助客運業者。交通部及經濟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全力確保前述電動公車整體政策之順利推動。
(三)此外,鑑於鐵路、捷運屬供電後立即行駛,無移轉用電彈性,爰目前「優惠電價收費辦法」採各時段用電統一折扣;至電動公車因係先利用電池充電儲存電能,再透過電池供給行駛,具充電快慢及時間選擇彈性,用電特性有別,宜透過專用時間電價設計,引導用戶在離峰時段充電,以降低對電網之衝擊。為推動電動車之充電樁布建,減輕布建及電費負擔,並強化電動車充電管理,台電公司已於111年5月30日正式實施「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其具有「低基本費、高價差、離峰長」三大特色,包含:基本電費大幅減少80%,降低用戶固定費用負擔;拉大尖峰、離峰用電價差,每度達6元以上;考量電動車「先充電後用電」特性,具充電時間及快慢速度等彈性選擇,設計離峰時間1日長達18小時,為一般時間電價2倍。電動公車用戶選用上開電價,並於離峰時間充電,即可享有低廉電費之優惠。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黃委員就幼兒園調整師生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幼兒園調整師生比問題:教育部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方案,係以「不影響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依各地區公共化供應量能、各園各年齡幼兒現況等情形,分年逐步達成」、「一般私立幼兒園,以獎勵取代強制」為原則,整體規劃以降低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達1:12為最終目標。以下就各類型幼兒園調整師生比之辦理情形進行說明:
(一)有關公共化幼兒園因調整師生比增聘教保服務人員及師資培育之相關配套措施方面:
1.公共化幼兒園調整師生比,係以3學年度為期程,自112學年度起逐步實施,預計於114學年度可達成師生比至1:12,並以調降班級人數為主要策略;僅少部分幼兒園因區域人口、供需情形及招生壓力,難以於期限內降低班級人數時,才以增置人力為輔助策略。
2.因增置人力僅為少量公共化幼兒園暫時性輔助措施,大部分皆以降低班級人數為主要策略,不致大量增聘教保服務人員;再者,教育部為配合近年擴大公共化政策,無論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之管道,皆已增加教師及教保員培育量,後續年度亦會持續關注調整師生比方案推動情形,並適時調整師資培育量。
(二)有關準公共幼兒園113學年度合作要件及收費標準如何調整方面:
1.自113學年度起,將師生比1:12納為準公共合作要件之一;倘個別準公共幼兒園因園內幼生無人結業離園,無法立即調整師生比為1:12者,得於契約期間(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內,採分年達成師生比1:12之目標。
2.準公共幼兒園係採一期3年之契約期程(契約期間不得任意調整收費),自民國113年8月起為第3期程;教育部將廣徵各界意見,研商第3期程之合宜合作費用上限。
3.有關準公共幼兒園因應師生比調整之收費標準調整方式,係由教育部依113學年加入準公共機制幼兒園之收費情形,計算各園為調整師生比需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所增加之營運成本反映於各園收費,相關費用由教育部協助家長支付;至於師生比目前已為1:12且113學年繼續維持者,則提供2年之獎勵經費,每年10萬元至20萬元。
(三)有關一般私立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方案,協助家長分攤部分費用之具體規劃及是否設置落日條款方面:
1.113學年度起,採尊重一般私立幼兒園之參與意願方式辦理;願意調降班級人數且師生比達1:12之一般私立幼兒園,其所衍生之成本反映於收費。又為減輕家長負擔,所增費用,將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
2.至於協助家長分攤經費及是否設置落日條款,教育部會再就分攤經費之方式及補助期程徵詢各界意見,並審慎評估後另行公告。
(四)有關推動公私立幼兒園調整師生比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來源及經費規模方面:教育部刻正向行政院爭取相關經費,預計113年至119年經費總計約132.6億元,每年平均投入約20億元。
二、關於下世代行動通訊人才培育計畫問題:
(一)有關推動策略方面:
1.跨層次系統整合教學能量: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成立跨校教學聯盟,配合技術推升及產業界需求,以跨技術領域之整合式教學銜接學用落差,預計自本(112)年成立下列3個主題之教學聯盟:
(1)超高速通訊:著重前瞻寬頻技術,加強如高解析影像、AR/VR、全像投影等未來應用。
(2)非地面網路:如無人機基地臺或低軌衛星通訊等下世代技術。
(3)智慧節能網路:利用先進技術,強化行動通訊網路之傳輸,支援行動裝置智慧化應用。
2.建立垂直應用示範基地:以B5G/6G前瞻應用為導向,建置垂直應用系統整合示範基地,培育具完整系統觀之行動通訊高階人才,預計全程成立2個示範基地。
3.辦理行動通訊實務競賽:透過舉辦行動通訊實務競賽,讓學生實際經驗問題解決等過程,同時培養團隊合作能力,預計113年起逐年辦理競賽。
4.核心基礎課程改進與課程模組推廣:補助大專校院配合技術發展進程調整核心基礎課程,加速銜接先進技術並納入本計畫開發成果,由點到面進行人才培育與推廣。
(二)有關逐年目標方面:
1.本年成立並全程持續維運3個B5G/6G跨校教學聯盟。
2.每年新增發展/試教3個尖端技術課程模組教材。
3.本年成立並持續維運2個垂直應用示範基地,全程發展並推廣4個垂直應用系統整合平台及其教材。
4.113年起,每年辦理行動通訊實務競賽。
5.本年至113年及114年至115年各辦理15件專業核心課程改進及推廣案。
6.每年預計培育人才總數1,000人次。
(三)有關教育部「下世代行動通訊技術人才培育計畫」與國科會「下世代通訊系統關鍵技術研發計畫」如何分工、如何強化跨部會資源整合部分:
1.教育部推動之「下世代行動通訊技術人才培育計畫」(112-115),以人才培育為目的,從課程、教材、實作、示範基地與競賽等面向,協助大學校院建構5G與下世代行動通訊教學量能,培育業界所需相關人才。
2.國科會自110年起推動之「下世代通訊系統關鍵技術研發計畫」,以開發B5G/6G前瞻技術研發為導向,協助國內產業提早布局並爭取6G國際標準之關鍵專利。
參與計畫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可透過參與技術之研發,累積未來得以貢獻於國內相關產業之研發經驗。
3.在分工上,前開兩部會之計畫分屬人才培育之前後端,教育部之計畫透過課程模組之設計與開發,讓學生學習行動通訊領域所需之基礎及核心知識,並藉由計畫外溢效應於大學校院間進行推廣,屬人才培育之前端;國科會之計畫以技術研發為主,培育之博碩士生著重在研發經驗之累積,屬人才培育之後端。
4.兩部會將規劃進行計畫資源之共享,國科會計畫研發之行動通訊領域前瞻技術,可協助教育部計畫開發前瞻技術數位微課程;教育部計畫發展之課程教材,可建構大學部學生之基礎核心知識,以儲備進入研究所階段申請國科會計畫之研發能量。兩部會共同協力培育下世代行動通訊領域所需之前瞻人才。
三、關於「臺灣精準醫療計畫」(TPMI)問題:
(一)TPMI蒐集大量人體基因資料,計畫內容涉及自行成立數據庫,亦有原計畫目的外使用,衛福部已於111年4月22日及111年11月28日召開討論會議,TPMI是類資料蒐集模式應納入「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管理,並請中研院釐清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是否影響參與者權利。
(二)為完善巨量生醫資料管理與監督機制,以及因應大數據科技發展現況,衛福部已於本年2月23日預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擴大生物資料庫範疇,明文生物資料庫得納入生物資料,包括基因、醫學影像等,並新增生物資料、衍生物名詞定義,並接軌國際資料安全規範。
2.明定非依本條例之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或其他法律者,不得為生物資料、生物檢體再利用或提供。
3.完善蒐集、利用或國際輸出國人基因資料之管理機制。
4.新增生物資料整合平臺設立之依據、中央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Central EGC)制度。
(三)「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已於本年3月25日預告截止,衛福部已蒐集各界意見,刻正辦理草案內容修正。
(四)至有關TPMI後續執行、整合或轉型規劃,係屬中研院權責,衛福部業以本年4年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056號函轉請該院研處逕復。
四、關於文資開放問題:
(一)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主要目的在於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列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類文化資產類型多樣,其保存面向涉及多元思維,就個案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保存、活化再利用應依據其屬性制定適宜規劃,就個案開放參觀方式及內容亦須依據其屬性,於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計畫中擬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查文化部文資局現行已積極協助及輔導各地方政府就管理之文化資產應妥適保存,且就個別保存不力涉及破壞案件督促改善。
(二)查歷史建築「烏日警察官吏派出所」經洽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表示,現已修復完成由派出所使用中,刻正研擬開放參觀計畫。另「臺中車站機關車庫遺構」經洽管理單位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工務段表示,目前已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刻定期辦理環境維護作業。
(三)查依據貴院預算中心111年「近年中央政府對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等政策執行概況之探討」專題研究報告,各部會經管之國有可利用文化資產中,尚有68處未開放參觀,為瞭解個案文資保存情形,文化部文資局前於111年12月26日函請相關部會協助提供未開放參觀之文化資產個案名稱及現行管理維護情況。
(四)案經文化部文資局彙整各部會回復資料,並檢視後,就其中刻正閒置或修復中無法開放參觀24處文化資產,已於本年4月12日邀集管理單位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研議,促請刻正辦理修復之個案,應於修復完成後積極辦理開放參觀作業;另就需補助經費辦理修復工程者,文化部文資局將積極協助。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1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黃委員就應檢討「電業法」第65條應提撥之對象及能源類別,並提出修正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應檢討「電業法」第65條應提撥之對象及能源類別,並提出修正草案問題:
(一)利用固體廢棄物衍生燃料(SRF)之發電設施,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認定之廢棄物發電設備。考量此類型之發電設備得依「電業法」第69條第1項規定銷售電能予電業,且其售電比例不以總裝置容量20%為限,最高甚至可達100%全額售電之情形,營運上已近似於發電業。因此擬提出「電業法」第65條及第69條修正草案,對此類有燃燒行為且有銷售電能之廢棄物發電設備,課以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電協金)之義務。
(二)「電業法」修正方向如下:
1.業者身分選擇:廢棄物發電設備之設置者,得依「電業法」第24條規定登記為發電業,亦得依「電業法」第68條規定設置為自用發電設備,惟該等設備之設置者在現行「電業法」第65條之規範下,並非電協金之提撥主體,修法後兩者均需提撥。
2.自用發電設備納管範疇:
(1)廢棄物發電設備依法得銷售電能予電業,且不受「電業法」20%之限制,營運上已近似於發電業,且因其燃燒行為會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為照顧周邊居民生活福祉,將廢棄物發電設備納入電協金之提撥主體。
(2)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定義之廢棄物發電設備為:「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且發電效率達25%以上之發電設備。」因此,本次納管範疇包括行政院環保署依「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認定之SRF,以及其他經處理之廢棄物作為料源燃燒且發電效率達25%之廢棄物發電設備。
3.廢棄物發電設備納管規模:舊法僅規範發電業有提撥電協金之義務,此次修法為首次將自用發電設備納入電協金之提撥主體,故優先納管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裝置容量達2MW以上之廢棄物發電設備。
(三)「電業法」子法修法方向:
1.「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電協金辦法)修正重點:
(1)基隆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高雄市等縣市,於自治條例或相關辦法中所訂之焚化廠回饋金,多係界於該廠半徑1.5公里至2.5公里內之區域為回饋區;另參考電協金辦法第2條在同為燃燒行為之火力發電設施中,燃氣之發電設施以半徑2公里內之區域為回饋區。故擬明確定義廢棄物發電設備之鄰近地區為半徑2公里範圍內之區域。(修正條文第二條)
(2)增訂廢棄物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之比例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3)增訂廢棄物發電設備設置者之提撥義務,應優先適用地方政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2.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新增廢棄物發電設備之電協金費率:廢棄物發電設備雖有燃燒行為,但因其本質仍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故該設備之費率應參照現階段同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最高費率,即為0.018元/度。
3.電協金提撥時點:
(1)發電業:
A.有電協金書面協議者:發電業之發電設施於電協金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籌設許可、擴建許可,自用發電設備已取得工作許可函者,就電協金相關事項另有書面規定時,依個別業者書面規定執行。
B.無電協金書面協議者:於電協金辦法修正通過後,開始具提撥義務。
(2)廢棄物自用發電設備:
A.廢棄物自用發電設備於「電業法」修正後,應一體適用新規定,負擔電協金之給付義務。
B.公營或公辦民營之焚化廠,因設備更新而被認定為廢棄物發電設備時,若地方政府訂有焚化廠回饋機制之自治條例或相關辦法者,則優先適用之。
4.預計納入電協金對象:
(1)桃園市(7案):榮鼎綠能(29.78MW)、永成環科(4.5MW)、立方能源(20MW)、可寧衛能源(17MW)、立疆開發(32MW)、晟裕科技(6MW)、國瑞汽車(5MW)。
(2)新竹縣(1案):翰陽科技(22.5MW)。
(3)彰化縣(2案):揚堡彰濱(18MW)、豐堉資源(24.5MW)。
5.業者提撥電協金納入躉購費率之作法:
(1)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應納入電協金費率,故於「電業法」修正施行後,本部能源局公告之廢棄物發電設備躉購費率即內含電協金費率。
(2)於本次「電業法」修法施行前,廢棄物發電設備業者已與台電公司簽署電能購售契約,因該業者於修法後始負有提撥電協金之義務,故其得向台電公司申請修改契約,將電協金費率附加於躉購費率中。
二、關於推動再生能源過程中,應避免規避相關環保法令之管制要求,並應避免同類型發電設施過度集中,以維護當地居民權益問題:
(一)廢棄物轉化成再生能源已成為全球趨勢,且「再生能源」及「由廢轉能」為政府推動之重要政策,另為協助事業廢棄物去化並減少國內二氧化碳排放,本部、行政院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積極推動由廢轉能政策,輔導產業設置廢棄物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運用SRF發電,以兼顧桃園市產業需求及避免造成環境問題。
(二)考量廢棄物去化及兼顧廠商投資等環境及經濟因素,本部、行政院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9年12月開會討論,要求進駐桃園科技工業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業者,需將廢棄物在區外製成符合行政院環保署標準之乾淨燃料後始能進廠使用,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需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不得超過桃園科技工業區環評規定。本部亦會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督導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業者確實遵照環保法令規定運作。
(三)以SRF為燃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不僅具有再生能源效益,亦可協助解決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並有促進投資之經濟效益,實為一舉三得,本部亦期藉此建立新再生能源產業鏈,持續為臺灣產業及能源轉型精進。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4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余委員就「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誘因不足、實施門檻過高,阻礙更新與供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都更條例誘因不足、實施門檻過高,阻礙更新與供給問題:
(一)有關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在政策推動上,何者優先及如何求取平衡方面:
1.我國推動都市更新策略,短期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及高齡化社會生活需求、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人生活品質,爰於民國106年5月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並以10年為期限,以申請簡單、快速核准、獎勵明確等有效率方式,處理存在於都市內之危險因子及不符現代生活需求之建築物。至所提因危老條例無最小面積限制,造成都市零碎之土地開發一節,危老條例已於109年5月修正第3條條文,適時鬆綁危老重建基地與鄰地合併之限制,並新增規模獎勵,引導危老基地周邊地區整體重建,擴大土地使用效益。
2.至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銜接部分,因危老重建須整合所有權人達100%同意,故於實務整合上,若有少數所有權人不同意參與危老重建,則可循都更條例規定,取得一定比率之多數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事業。而查都更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亦已明定,主管機關得就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危險建築物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納為都更條例適用範圍。
(二)有關是否再提高一些都更容積率與建蔽率誘因,並降低都更同意門檻方面:
1.都更容積率與建蔽率誘因部分,查都更條例第65條已於110年5月修正,針對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擇優選擇以原建築容積1.2倍或原建築容積加基準容積50%之方式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另若屬於高氯離子或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則再放寬容積獎勵上限,可逕以原建築容積1.3倍容積建築,增加都市中高樓層建築物加速重建誘因。另考量更新後因建蔽率規定使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爰同條第4項明定迅行更新地區或策略性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惟考量商業區建築基地因基準建蔽率本即較住宅區為高,基於都市防災及基地透水性之考量,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2.至都更同意比率門檻部分,查現行規定係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實務執行經驗,在整合階段取得較高同意比例,有助於都更實務執行階段之順遂,爰都更條例第22條及第37條規定之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係依更新地區劃定原因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適度修正同意比率最低為50%、最高為80%。
(三)有關推動都更上針對社會住宅、中繼住宅、租金補貼或現金補償等措施方面:
1.按都更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62條業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載明拆遷安置計畫(包含建築物殘餘價值補償及合法建築物之拆遷安置措施),另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如現地安置、異地安置或以現金補償),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爰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案之拆遷安置計畫,係由實施者擬訂,依都更條例第32條及第48條規定,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審酌計畫之合理性、可行性,作成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據以執行。因此,都更條例對於都更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違占戶已有安置措施,並由實施者納入計畫予以處理。
2.另經濟或社會弱勢住戶之處置部分,查都更條例第8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1年前,於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因其所居住之建築物拆遷致無屋可居住者,除已納入拆遷安置計畫或舊違章處理方案予以安置者外,應由地方政府依「住宅法」相關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因此,都更條例針對範圍內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已有安置配套措施,處理社會弱勢居民住居問題。
二、關於缺水問題頻繁出現,政府應盡全力推動海水淡化問題:
(一)已建立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提高供水穩定及韌性:為因應近年氣候變遷加劇、社經環境快速變化,經濟部已參酌109年至110年百年大旱抗旱經驗,盤點全臺水資源待改善問題及因應對策,擬訂「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並於110年8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將強化「流域整體經營管理」、「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及「強化科技造水」等三大主軸工作,以提升各地區供水能力、水資源循環利用、供需管理及供水韌性。
(二)加速水庫清淤與自來水減漏:水庫清淤及自來水減漏已納入前述「流域整體經營管理」主軸工作辦理,其中水庫清淤部分,經濟部已透過集水區保育減淤、庫區機械陸挖、抽泥浚渫或水力排砂等,朝向清淤量體極大化與淤積零成長之目標前進,111年清淤量達1,794萬立方公尺,為歷年平均近3倍,本(112)年度亦把握南部水庫低水位期間,擴大辦理清淤作業。另自來水減漏工作亦由台水公司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持續積極推動中,統計至111年底止,全臺漏水率已降低至13.1%,較110年之19.5%降低6.4%,長期以120年前將漏水率降低至10%為目標。
(三)強化科技造水,提供保險水源:
1.再生水及海淡水建設乃前述三大主軸中「科技造水」之重要工作,發展再生水及海淡水可減少對降雨之依賴,兼顧水資源循環利用,亦不會排擠公共用水。
2.再生水部分,由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合作推動。行政院已核定高雄、臺南、桃園、新竹、臺中等地區11座再生水廠建置計畫,目前完成之高雄臨海、鳳山再生水廠已可穩定供應臨海工業區每日7.8萬噸用水;臺南之永康、安平、南科自建廠,亦已提供南科臺南園區每日2.8萬噸用水,皆發揮穩定產業供水功效。其餘各廠將持續推動,整體完成後可供應全臺28.9萬噸再生水。
3.海淡水部分,經濟部亦持續推動中,臺灣(含離島)自78年起,陸續於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興建海水淡化廠,目前已完工營運中海淡廠計25座,其中5座供應工業使用,20座供應民生使用,總產水量約每日4.472萬噸。為擴大推動本島海淡水,經濟部水利署已完成桃園、新竹、嘉義、臺南及高雄等地區海水淡化初步評估,其中新竹及臺南海淡廠計畫已於111年7月13日通過環評,並於111年11月2日將新竹及臺南(各10萬噸)海淡廠工程計畫陳報行政院,將於核定後第4年起陸續完工產水;嘉義與高雄(各10萬噸)海淡廠亦於本年啟動可行性規劃;其他海淡廠將持續辦理細部規劃作業,並視用水需求適時推動。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5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羅委員就促進體育事務國際交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促進體育事務國際交流問題:
(一)外交部及教育部一向積極推動我國民間團體及體育代表團深化國際參與,並協助其赴海外參賽及進行各項體育交流活動,包括赴海外出席或在臺舉辦國際會議、參與國際體育賽事及各項國際體育交流活動,以彰顯我國體育軟實力,拓展臺灣國際活動空間及能見度。民國111年在外交部及相關駐外館處積極協助下,我運動代表團順利克服挑戰,參加大型國際綜合運動賽事爭取佳績,包括法國舉行之「2022年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巴西舉行之「2022達福林匹克聽障運動會」、澳洲舉行之「2022Virtus大洋洲運動會」,並於7月參加美國「2022年伯明罕世界運動會」,勇奪我國史上最佳參賽成績。
(二)至有關修正「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明定依該辦法第14條申請之法人或團體,應提供國際組織之授權證明,且國際組織之認定應從寬從鬆,非僅限於中華奧會或少數國際運動組織等建議部分,教育部體育署將納入貴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文化委員會要求通盤檢視國際體育交流相關之補助規範內容,併同修正。
二、關於製播多語言廣播頻道以促進資訊平權問題:
(一)為利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及保障權益,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已提供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相關多元文化宣導(如製播廣播節目)。在補助全國及地方性之民間團體製播廣播節目部分,上開基金除支持提供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及英語等多國語言版本,宣導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在臺生活福利、法令資訊及接收相關新聞資訊外,並致力促使大眾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發展我國多元文化社會特色。新住民發展基金將持續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補助辦理相關多元文化宣導,並藉由公私協力,讓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在臺均即時取得各項新聞訊息,確保資訊平權。
(二)另通傳會為廣播事業之監理機關,持續依「廣播電視法」健全我國廣播事業之發展,經查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央廣)為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設置(主管機關文化部),目前廣播執照登載之服務地區為海外地區及大陸地區,尚無包含國內地區。惟考量央廣每日製播14種語言節目向國外播音,具多語廣播服務資源優勢,文化部自111年起已推動「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3條、第4條、第19條修正草案,期未來增加央廣對國內之移民及外籍人士播音任務,藉多語言傳達臺灣文化及相關公共資訊,保障移民及外籍人士之廣播媒體近用權。文化部並積極尋求國內公民營電臺合作,購置直播車,弭平數位落差,增進偏鄉移工及新住民資訊平權,該部亦爭取社會發展計畫經費挹注央廣製作優質多語節目,服務在臺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建立友善留臺環境。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3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陳委員就如何解決行人地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如何解決行人地獄問題:
(一)為降低交通事故,交通部已於本(112)年提出道安精進作為計3大構面及10項改善對策;貴院亦於本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汽車駕駛人不停讓行人之罰則,罰鍰上限並由原先3,600元提高至6,000元。
(二)有關改善人行車行空間部分:
1.改善人行空間:包括改善人行道(含規劃設置實體人行道、清除占用騎樓及人行道障礙)、落實人行環境項目納入考評、建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公路設計規範」完善人行道設計法規,以及於流量高之路口設置行人專用、早開時相及倒數行人燈等。
2.改善車行空間:包括減少路側障礙物、加強夜間照明或警示設施、改善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及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等。
3.推動行人及高齡友善區:優先於醫院周邊、住宅或公園等行人常步行處,實施巷弄降速至30公里/時或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如減速設施、限速標誌、測速桿或放大行人號誌等)。
(三)有關透過推廣停讓文化形塑優質交安文化部分:
1.交通部規劃辦理「停讓運動我+1」記者會,安排車輛停讓行人及行人過馬路之實際演繹,呼籲及提醒各車種於路口時一定要停讓行人先行。
2.規劃透過多元媒體進行宣導,包括製拍宣導影片於電視、有線系統臺及戶外電視牆等進行播放,以及製作單圖及懶人包於網路及社群媒體進行宣導。另將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及13家民營廣播電臺於節目中加強口播,以達宣傳效益。
(四)另為減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及改善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部公路總局刻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辦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該計畫業針對人行環境、通學步道及道路交叉口等規劃設計進行改善,相關內容包括:
1.檢討路口路型與標誌、標線及號誌之設置:如檢討斷面配置及車道瘦身、過寬路肩調整為車道、停車格或人行道,以及增設左轉專用車道及慢車道,以使直行車及待轉車分流及提前減速,減少路口轉向及路段中弱勢用路人與汽車之交織衝突。
2.提供行人及自行車安全通行空間:如拆除造成巷道視覺死角之廣告招牌及違建物、增設自行車道及相關號誌或停車設備、增加行人庇護空間、延長行人秒數、行人號誌燈面加大及施作必要之管線下地工程等。
3.檢討校園通學路徑及改善接駁所需停車空間:如改善校園內外汽機車接送動線及臨時停等區之規劃,以及改善串聯校園至大眾運輸場站之雙向路段動線規劃設計等。
4.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外之公路系統改善,並已盤點出都市計畫區外優先改善校園周邊道路共21校及路口改善134處,預計於本年底前改善完成。
(五)又,交通部自民國106年起與地方政府協作執行「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應用路側設備如車輛偵測器、AI影像辨識系統及e-Tag等蒐集路況各類交通參數,並以車上單元或手機APP等,針對交通熱點提供用路人或駕駛人提前警示功能。此外,該計畫並結合智慧交通管理中心運算動態控制策略,優化主要幹道號誌系統,於計畫實施範圍內可對城市交通壅堵之紓解及事故發生頻率等問題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根據數據調整交通控制管理策略,以提供民眾更安全、有效率及便利之交通生活體驗。
(六)此外,內政部營建署業訂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基本市區道路設計原則及最低要求,供地方政府作為道路工程改善設計之依據。另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之要求均以較為彈性之原則性訂定為主。各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可參照前開規範精神,分別編訂適合區域特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
二、關於道路標線不防滑問題: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辦理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反光強度之研究」計畫成果,現地試驗結果顯示抗滑係數65BPN標線鋪設初期反光功能較差,並於鋪設完成1年內將折減至50BPN-55BPN,且65BPN標線價格約為50BPN標線價格之3倍,建議宜針對反光性能之影響及後續交通安全之研究評估後,再訂定因地制宜之標線防滑性能等級。嗣交通部運研所於109年辦理「探討道路交通標線之防滑特性」研究案,據研究報告所示,因標線材料需加入玻璃珠成分以提升標線反光性,玻璃珠含量越低,抗滑能力越高;惟反光能力越低(規範50BPN標線玻璃珠質量需達30%以上,65BPN標線玻璃珠質量需達18%以上),尚無法兼顧抗滑及反光兩者之性能。考量標線於夜間之反光性能對於駕駛人行車引導及安全有重大影響,建議需同時考量標線抗滑及反光能力之需求。交通部運研所另參考國外標線抗滑規範及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建議可將標線抗滑係數規範值提升至50BPN。
(二)依據前述相關研究成果,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10年1月22日公告修訂施工規範第02898章「標線」篇,將原道路標線抗滑係數標準由45BPN提升至50BPN,並於上開規範內新增65BPN標線相關規定。經查各地方政府現行皆已依據該署要求,提升相關規範中標線抗滑係數標準至50BPN,並由各地方政府視現況需求於交通流量較高且照明充足之路段選用65BPN標線。另自110年起,內政部補助之「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案件,皆於設計審查階段要求需使用50BPN以上之標準設計,以維用路人安全。
(三)此外,交通部已於110年9月29日修訂「交通工程規範」,明確要求所轄公路系統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其抗滑係數全面提升為50BPN以上。復以標線需同時兼顧抗滑性及反光性,上開技術規範僅係最低要求,相關細節標準宜視當地公路特性,由各公路養護管理機關於其相應之手冊內另行規定,以符因地制宜。
三、關於有線電視頻道問題:
(一)有關有線電視頻道缺乏選擇權部分:
1.經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頻道上下架及位置異動,主要係由系統經營者及頻道供應事業雙方就商業合作模式、營運競爭條件、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及廣告收益等不同面向協商,俟雙方達成合意,談妥授權或上架條件後,由系統經營者向通傳會提出申請,其屬商業談判及經營考量下之結果,通傳會原則均予尊重。
2.為維持市場秩序及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通傳會於審核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涉及基本頻道異動案件時,均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規定,檢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之規劃是否符合區塊化,並綜合考量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頻道內容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等面向,以及參酌案關利害關係人及地方政府意見後予以准駁。
3.另付費頻道(包含供訂戶免費收視之付費頻道)之上下架及位置異動,則採取較低度之管制,以提高系統經營者引進新頻道或其他小眾非主流頻道之意願。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完成數位化目標後,亦將自主規劃申報基本頻道多元選擇付費方案,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以提供訂戶多元選擇。
4.又,通傳會為進一步落實「增進消費者多元選擇」、「保障基本收視權益」、「健全平臺產業發展」及「導引製播優質內容」等政策目標,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之授權研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惟該草案牽涉重大興革,對於民眾之收視習慣及權益亦影響甚鉅。通傳會為求政策完整周延,尚需整體審慎規劃,並與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事業及頻道代理商等多方溝通凝聚共識後,方能順利推展。
5.綜上,為持續活化有線電視產業,通傳會與地方政府於有線電視年度費率審查會議時,仍積極推動多元分組付費政策。經查本年度各地方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結果,已有12個地方政府全面推動多元付費方案,實施多元付費之系統經營者已達7成,該等系統經營者之訂戶可依其需求選擇有線電視分組資費,期能藉由中央及地方之協力,賦予用戶更多收視選擇權。
(二)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應加強對有線電視業者監督部分:
1.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6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有線電視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通傳會。行政院消保處持續透過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訂及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督請通傳會將「認識有線電視訂閱制」等相關議題納入未來之消費者保護方案中,期加強消費者知能。
2.通傳會已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授權,於111年4月11日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有線電視收視費調整、節目完整性、基本頻道減少、維修義務及機上盒與配件返還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均有所規範;有線電視業者提供之契約書,亦須符合相關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將適時與通傳會及各地方政府合作辦理「有線電視定型化契約查核」,以檢視業者法遵程度。
3.另據「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應每3年辦理1次評鑑、每9年辦理1次換照審查,通傳會業制定相關評鑑作業要點及換發執照辦法辦理之。為保障公眾視聽權及維護消費者權益,該會依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規定,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行政院消保處擔任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諮詢委員。行政院消保處代表多針對消費者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定型化契約提供意見,適情請通傳會參酌。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應研議評估於五股增設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68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8-27)
林委員就應研議評估於五股增設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高公局為解決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壅塞問題,已完成相關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一)北上出口匝道改善:以標線重繪之方式於主線增加1車道直接匯入北出匝道,提高出口匝道紓解率及儲車空間,降低對國道主線干擾;北出匝道匯入新五路前局部拓寬為2車道及銜接新五路處局部拓寬工程。
(二)北上入口銜接汐五高架匝道改善:將汐五高架主線及匝道各增設1車道及五楊匯入汐五高架設置雙白實線及開放路肩。
(三)南下入口匝道改善:原單車道匯入主線改為雙車道匯入。
(四)南出匝道改善:往新莊環道拓寬為2車道,高架或平面車輛可自由選擇動線。
二、另為改善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北入及北出匝道回堵情形,高公局刻推動「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採增設五股交流道跨越楓江路之北入及北出匝道,降低號誌所造成回堵現象,除可提升五股交流道運轉效能,並一併改善楓江路路口交通服務水準,進而提升整體行車環境品質及用路人行車安全,本工程已於111年11月15日決標,並於112年4月20日開工。
三、至於五股交流道南入及南出匝道部分,高公局前已採匯出入車道由1車道調整為2車道等交通工程手段改善在案,另台64線南入匝道拓寬經評估,因涉及拓寬後地區道路(新五路及登林路)往外移設須辦理大量拆遷,且與國道北側五楊高架橋墩衝突,故拓寬不可行。
四、有關建議增設五股第二交流道一節,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規定,應由地方政府依據都市發展情形及實際交通需求審慎評估,並針對增設交流道之區位、連絡道條件、用地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及經濟效益等辦理可行性評估並確認可行後,再向高公局提出申請。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林委員就應針對外籍人士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應針對外籍人士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法問題:
(一)經查民國107年至111年,外籍人士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由1,417人增加至1萬227人,其中主要國家以越南較多,車種則以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較多。肇事原因以未依規定讓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左轉彎未依規定及違反號誌管制與指揮,以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為主。
(二)為保障外籍人士在臺交通安全及推廣外籍人士對臺灣交通安全環境及法規之認識,交通部推動具體改善措施如下:
1.有關教材文宣推廣部分:交通部已建置有提供7國語言版本(中文、英文、日文、韓文、泰文、越南文及印尼文)之「交通安全入口網」,放置各項道安主題、相關教材文宣及繪製QA懶人包圖卡供各界瀏覽運用。另亦提供具有英文、日文、韓文、泰文、越南文及印尼文等6國語言之「外籍人士在臺交通安全注意事項」供渠等參考,相關內容除函請勞動部針對來臺外籍勞工進行宣導,亦請交通部觀光局將相關資料置於網站,供有意來臺之外籍人士瀏覽。
2.有關宣導執行部分:經查勞動部勞發署業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提供多項交通宣導素材,向移工、雇主或仲介公司加強宣導;內政部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及勞動部勞發署中彰投分署彰化就業中心曾舉辦移工法令宣導活動,提升移工朋友交通安全意識;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亦由新住民組成交通宣導團,手持外語交通宣導牌,針對新住民、外籍人士及移工加強宣導本國道安觀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主動聯繫位於該市管理眾多外籍移工之長宏人力集團,針對移工常見之違規態樣錄製4國語言(菲律賓文、越南文、印尼文及泰文)相關宣導短片,並運用於外籍移工交通安全講座;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則舉辦「外籍人士人身及交通安全座談會」,盼有效降低外籍移工交通事故。
3.有關輔導考照部分:交通部於「監理服務網」建置有具8國語言之汽機車線上隨機模擬考系統,提供民眾作為考照前之模擬練習。另為提醒駕駛人瞭解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該部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結合地方政府投入道安工作宣導,包括利用電視廣告、戶外LED電視牆及網路廣告等社群媒體加強推播,以提升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關於擴大辦理「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問題:
目前交通部運研所除每年辦理「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該部並會同內政部研擬「永續提升人車安全計畫」草案,並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相關計畫內容業納入易肇事地點改善措施,期整體提升臺灣交通安全環境。
三、關於成立院級「道路設計諮詢小組」問題:
(一)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係由各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每月由部長親自主持召開會議,針對當前重要交通安全議題提供建議意見,並自111年起對道安改善重點縣市啟動道安提升行動小組機制,由道安委員結合學界專業能量,協助地方政府檢視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案。
(二)行政院關注道路交通安全議題,院長已多次於治安會報聽取道安改善報告,並責請吳政委澤成每月召開專案會議督導及協調,透過跨部會研商道路交通安全改善等相關議題。相關會議除視需要邀請外部專家提供諮詢,並請交通部及內政部協同與會,以整體落實道安改善政策。
(三)另交通部業研擬「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並已於本(112)年3月28日召開第1次座談會討論草案內容,後續將持續邀請相關單位研商,以加速改善道路交通安全。
(十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2號)
蔡委員就南投縣公共交通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強化南投濁水溪線鄉鎮對外交通網方面:
(一)竹山至高鐵彰化站直達路線,現有員林客運「【6701】員林─竹山」(經高鐵彰化站)路線提供服務,目前每日8班次;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刻正輔導業者規劃該路線與「【6700】員林─二林延駛大葉大學」及「【6702】員林─水里─車埕」進行路線整併,上開路線目前均行經高鐵彰化站,未來併線後研議增設「竹山─高鐵彰化站」區間直達路線可行性,強化民眾直達高鐵彰化站之公共運輸供給。
(二)竹山往返往高鐵臺中站現有台中客運「【6188A】臺中市─高鐵臺中站─台74-快官交流道─竹山」路線提供服務,原核定班次週一至週四每日14班次、週五至週日每日20班次,目前因載客績效不佳減班,週一至週四每日8班次,週五至週日每日14班次,後續持續督導業者視實際需求滾動檢討並調整班次。
(三)竹山至斗六火車站,已有臺西客運「【7127】斗六─竹山」公路客運路線提供直達服務,每日共計19班次。
二、有關建設「新南投捷運(輕軌)線」之可行性評估方面:
(一)依交通部民國107年頒修「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地方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前,應先完成都市發展規劃、綜合運輸規劃作業程序,提出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報告書送交通部審議;交通部本(112)年2月6日補助南投縣政府851萬元辦理「南投縣軌道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作業,南投縣政府刻正辦理中,後續俟南投縣政府提送整體路網評估報告後,交通部將依相關規定速辦審議作業。
(二)有關南投輕軌個案計畫之可行性評估,需於前述整體路網評估完成後,由南投縣政府依路網優先順序辦理個案捷運計畫規劃作業,交通部將持續協助南投縣政府辦理相關規劃作業。
三、有關完善偏遠地區幸福巴士服務網絡與品質方面:
(一)為完善偏遠地區基本民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5年起推動「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DRTS)專案計畫」(現稱「幸福巴士」),協助各鄉鎮公所規劃路線,並導入多元、彈性之運具及預約服務機制,因地制宜滿足偏鄉地區之運輸需求。截至本年3月底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輔導157個鄉鎮共414條幸福巴士路線(含60個偏鄉,239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0.39%。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5年起已協助南投縣政府於仁愛鄉、信義鄉、水里鄉、中寮鄉、草屯鎮、國姓鄉、魚池鄉、鹿谷鄉、埔里鎮及竹山鎮等10鄉鎮共推動18條幸福巴士路線(含6個偏鄉、3個原鄉),改善當地基本民行。為精進幸福巴士服務及補足公共運輸缺口,臺中區監理所已再拜訪及洽詢南投名間鄉、竹山鎮公所及鹿谷鄉公所等,瞭解地方需求及研商評估增加幸福巴士服務供給之可行性,後續地方評估如有需求,將予以協助輔導提案及提供相關補助。
(三)為完善偏遠地區幸福巴士服務網絡與品質,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責請臺中區監理所與南投縣政府加強合作盤點縣內運輸供需情形,針對縣內各鄉鎮幸福巴士運作現況持續檢視,滿足南投地區民眾行之需求。
四、有關增加台灣好行由南往北接駁路線,提供旅客更多路線選擇方面:
(一)交通部觀光局本年3月6日核定南投縣政府本年度新增日月潭溪頭線、瑞龍瀑布線及雙龍線等3條路線在內之9條台灣好行路線,以及該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核定推動之4條路線,目前南投縣境內共13條路線,路網密度全臺之冠。
(二)配合「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項下之「觀光景點公共運輸接駁方案」,交通部觀光局刻正研擬台灣好行票價優惠、既有路線營運品質提升、增開班次、新增景點串遊路線、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提升服務功能等措施,將輔導南投縣政府及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提案申請相關路線,倘路線順利開行,南投境內路網將更為綿密,並可提升旅遊便利性及紓解景區道路壅塞情形。
五、有關改善台灣好行路線沿途之軟硬體與體驗設施方面:
(一)為完善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之旅運環境,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台灣好行景點公車接駁服務,並定期委託第三方公正團體,針對推動單位、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等,就其營運模式、資訊提供、識別系統及轉乘指標等各種面向實施考核評鑑,以維服務品質。
(二)交通部觀光局將輔導各台灣好行推動單位及客運業者積極改善相關軟硬體設施,同時配合「觀光景點公共運輸接駁方案」,優化台灣好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功能。
六、有關「名間交流道外環道路紓解方案」之可行性評估方面:
(一)增設道路部分:增設區域道路屬南投縣政府權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業於本年4月21日拜會蔡委員討論初步方案,建議先由地方政府向該總局提案申請辦理可行性評估,該總局將協助辦理審議作業,後續將循生活圈計畫─先期作業申請經費補助辦理。
(二)於台3線增設外環線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將洽南投縣政府,先會勘尋求解決方案,再依據道路定位,辦理後續事宜。
(三)在靠近紫南宮處新增交流道部分:名間交流道與竹山交流道距離僅約6公里,紫南宮位於上述2處交流道之間國道3號之東側,本路段國道主線於春節服務水準尚可在C級以上,且名間交流道及竹山交流道平日順暢,在假日尖峰時段時,最高交通量分別為1,175PCU及1,366PCU,服務水準亦為C級以上,該2處交流道已可提供往南投重要風景區運輸需求,新增交流道因距離名間交流道及竹山交流道甚近,節省行車時間有限,效益較低。另考量新設交流道涉及設置區位(應距既有交流道2公里以上)、新增用地取得及連絡道需雙向4車道等議題,應由南投縣政府先取得地方共識後,依據「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及「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就連絡道條件、用地取得、環境影響、經費負擔及經濟效益等辦理可行性評估並確認可行後,再向交通部高公局提出申請。
七、有關改善玉瑞橋增加道路安全、縣道131(投58)修建工程方面:
(一)原縣道131線於105年1月22日公告改編為投58線,玉瑞橋位於投58線,投58線為地方道路,係屬南投縣政府權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業於本年4月21日拜會蔡委員討論初步方案,建議地方政府向該總局提案申請,該總局將協助辦理審議作業,後續將循生活圈計畫─危險、瓶頸路段申請經費補助辦理改善。
(二)有關投58線改善若涉及拆屋議題,依「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提報作業須知」規定略以:「提案若需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為確保公民參與及民眾權益,提升計畫可行性及減少後續用地取得爭議,須提出1年內之公民參與相關佐證資料(如說明會或公聽會紀錄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將協請南投縣政府完成地方說明會整合民眾意見,提出可行方案。
八、有關啟動「車埕至日月潭纜車」路線評估,集集線觀光再升級方面: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先前規劃向山至車埕纜車系統案,設計2場站,日月潭端為向山地區,車埕端為水里大彎地區場站,長度約4,000公尺,後因車埕端場站位於環境敏感區致無法興辦。
(二)經評估向山與車埕兩端場域因涉及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位,未來開發空中纜車須辦理環評,依日月潭其他相關案例經驗,向山端場站位置,邵族表示為其祖靈地,未來可能面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議題之溝通協調。
(三)空中纜車之興建除應納入地方交通整體發展與需求外,尚須就涉及土地使用、徵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或山坡地保育利用等項予以考量,上述事項涉南投縣政府轄管,建議由南投縣政府推動該空中纜車鼓勵民間規劃、開發、投資興建事宜,並請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予以協助,以收事權統一與程序整合之效。
九、有關提升中高齡長輩數位能力,替代役教育服務直接進民眾家方面:
(一)替代役役男現行服替代役役別為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特殊專長:外交、文化、體育及原鄉發展)及研發替代役,其中消防役及社會役部分,為配合國家施政重點,前已請各需用機關分發役男至偏遠地區,以協助災害防救及社福照護等勤務。另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役男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規定略以,家庭因素替代役以戶籍地服役為原則。據此,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役男均分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服勤。
(二)為增強役男資訊使用能力訓練部分,未來將請相關需用機關於役男專業訓練或在職訓練期間,增加資訊強化課程,並利用服勤時協助提升中高齡人口資訊使用能力。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3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4號)
沈委員就行政院環保署應就碳費徵收情形研議提出相關試算及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環保署應就碳費徵收情形研議提出相關試算及報告問題: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已於本(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為加速推動我國碳定價制度,行政院環保署已於該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機制,專款專用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及負排放技術與產業,以及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碳費將依國家減量目標分階段逐步推動實施,徵收對象先大後小,並依直接及間接排放源之排放量進行徵收。
(二)另碳費費率將由費率審議會綜合衡量國際碳定價實施情形及國內產業競爭力,並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及自主減量情形等送行政院環保署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此外,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成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至有關碳費徵收對象、費率及相關配套,行政院環保署刻積極與各界討論相關規劃及構想,期於廣徵各界意見後於本年底完成碳費徵收法制,並俟民國113年送交碳費審議會決定費率。
二、關於建構碳交易平臺及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實施問題:
(一)依氣候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同條第4項規定,帳戶管理及額度交易事項由行政院環保署訂定,涉及額度交易事宜應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環保署業與金管會成立工作小組,就建置我國碳交易平臺事宜參考國際經驗積極進行研議,以建構得與國際接軌之碳交易平臺。
(二)另有關歐盟執委會所提「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共識文本,已於本年1月經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採認,該會將再陸續公布正式法規及執行細則。經查歐盟CBAM將於本年10月1日起試行,115年起正式實施。受管制產品包含鋼鐵、鋁、水泥、肥料、氫、電力及金屬扣件(螺釘螺栓)等,試行期間受管制產品須申報產品碳含量,無須繳費;待正式實施後,需依產品碳含量繳納相對應之CBAM憑證。
(三)又,出口至歐盟之產品,若於出口國已繳交碳定價制度費用如排放交易、碳費及碳稅等,將可獲得CBAM費用減免。我國受CBAM影響之產業主要為鋼鐵製扣件業,本年10月1日起出口至歐盟,須申報產品碳含量。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掌握CBAM申報相關規定及格式,並與經濟部共同輔導受影響產業進行申報作業。
(四)我國氣候法規劃徵收之碳費,可獲歐盟CBAM減免,透過碳費徵收亦可以經濟誘因促進我國產業減量、降低產品碳含量及提高輸出歐盟之競爭力。因應CBAM將於115年正式實施,行政院環保署將儘速完成碳費徵收法制,以利產品輸出歐盟時減少應繳納之CBAM憑證,以減輕國內產業衝擊。
三、關於建議行政院環保署公開碳費執行成效問題:
依氣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2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行政院環保署將定期公開基金支用情形及成果檢討報告,以落實資訊公開。
四、關於推動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問題:
(一)我國自106年起積極發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亦制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陸續建構完善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制度。截至本年4月中旬,我國流通在外之永續發展債券共計136檔,累計發行餘額達3,834億元,說明如下:
1.綠色債券91檔,累計發行金額2,661億元。
2.可持續發展債券30檔,累計發行金額899億元。
3.社會責任債券13檔,累計發行金額239億元。
4.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2檔,累計發行金額35億元。
(二)經查政府現行可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規定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櫃買中心並於110年修正前開作業要點,新增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櫃買制度,並明確規範永續發展政府債券之募集資金用途、適格投資計畫具體項目及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等,並須揭露資金運用情形及其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確保債券之發行及資金運用有明確規範可資依循,以確實挹注有助我國減碳及氣候調適之相關計畫。
(三)另為擴大國內永續發展債券市場,財政部積極配合金管會及櫃買中心宣導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評估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籌資,並邀集有關機關(構)召開相關會議,就推動永續發展債券面臨阻礙及解決方案等進行研商,以凝聚推動共識。復為整合跨部會專業資源共同推動,財政部並擬訂推動計畫,包括透過研訂促進「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等制度化規定,引導資金需求單位於預算籌編等先期階段評估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資;同時加強與金管會及櫃買中心對於潛在發行案源之通報交流,掌握該等可能發行之個案並續以追蹤及輔導。此外,為持續開拓永續發展債券發行案源,財政部藉由各項中央及地方雙向座談機會,偕同櫃買中心向地方政府加強宣導以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等多元化模式籌措施政財源,俾於兼顧財政紀律下推進我國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
(四)綜上,政府將持續推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發展,簡化資格認可流程並參考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研議擴大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市場商品範疇之可行性,以協助公私部門永續轉型募集資金。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5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6號)
蔡委員就儘速完成人權相關法規檢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儘速完成人權相關法規檢討問題:
(一)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情形部分:
1.有關不符兩公約規定之263案,截至本(112)年3月底止,已辦理完成者計243案(92.4%),尚有法律案16案、命令案3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未完成修正。
2.有關法律及命令共計19案之檢討修正情形如下:
(1)法律案16案(涉及5部法律):
A.「刑事訴訟法」:原已函送貴院審議,因第9屆會期屆期不續審,由司法院續為研議;司法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會銜行政院重行函送貴院審議。
B.「集會遊行法」:原已函送貴院審議,因第9屆會期屆期不續審,現由內政部檢視條文重新研擬中。內政部警政署於109年以報備制方向研擬修正草案,並於109年11月25日召集實務機關逐條討論調查意見,110年3月21日條文送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視,惟回復意見分歧無共識。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11年4月、9月及12月延請專家學者召開3場座談會,會中獲得「制度『本土化』設計」、「安全距離」、「車道限制」及「強制排除」等討論意見,經廣納學者專家及實務機關意見,並審慎考量集會遊行及一般公眾權利衡平,將儘速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C.「工業團體法」:原已函送貴院審議,因第9屆會期屆期不續審,內政部於109年1月7日重行報行政院審查;惟其中修正草案增訂第13條第2項放寬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資格等規定,因有貴院委員表示修正放寬無工廠登記證亦能參加相關同業公會組織,恐涉及相關利益衝突,爰尚須繼續研議。
D.「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工會行使爭議權之實際作法迭有不同意見,勞動部為健全爭議行為法制,於108年起至111年止,已針對罷工相關議題辦理9場次工作坊及6場次實務議題研討會,透過邀集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勞雇團體及主管機關等代表進行對話,以廣泛蒐集社會各界建議,並作為評估爭議權法制執行方案之參考,期順利整合各界意見及縮小認知差距。
(2)命令案計3案(涉及1項法規命令):「工業團體法」因第9屆會期屆期不續審,經內政部109年1月7日重送行政院審查。「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將俟該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儘速配合修正。
3.有關行政措施計1案之改進措施如下:
(1)法務部為改善監獄及看守所超額收容情形,業積極協調擴大緩刑制度之運用,並透過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及假釋等制度,加強宣導易科罰金,同時運用部分矯正機關空間推動擴、遷、改建計畫及提高收容空間,以保障收容人基本生活權益。
(2)111年合計辦理舒緩超額收容移監共計4,667人次;截至本年3月底,辦理舒緩超額收容移監共計771人次,矯正機關核定容額逐步提升,整體超額收容比率亦隨之下降。針對部分矯正機關仍處於超額收容之常態,法務部以新擴建矯正機關、採取移監措施及善用假釋機制等方式加以緩解,以紓解超收狀況並衡平各地區矯正機關收容情形。
4.為督促各相關機關完成前開法令檢討事宜,行政院已請各主管機關將未通過之法案提列為行政院亟需貴院於第10屆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並定期函請各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及改進行政措施辦理情形;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修正進度亦公布於法務部「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另於各項法令修正完成前,各主管機關均已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以積極維護人權。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情形部分:
1.有關不符CRPD規定之462案,截至111年4月13日止,已辦理完成者計447案(97%),尚有7部法規及5部行政措施尚未完成修正,原因包括配合母法修正後方能修正、尚在貴院審議或行政院審查及機關內部研議修正中(詳如附表1)。其中「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業於111年5月5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函請貴院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業於111年7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於111年8月4日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送請貴院審議,嗣經考試院111年10月3日函復後,行政院業於111年10月20日函送貴院審議。
2.為促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修法作業,針對未能依限完成修正之部分,各法規主管機關均已通函及公告相關因應措施,前揭資訊亦公告於CRPD資訊網,以利大眾瞭解。另衛福部分別於110年3月及10月召開「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修正進度檢討會議」,會議決議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修法程序,加強與立法機關溝通,就法規或自治條例部分,應儘速排入貴院或地方議會會期審議;就行政措施部分應儘速完成修正並公告,並於111年4月、10月及本年1月函請法規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並逐案瞭解辦理進度。行政院將持續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督請各法規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三)有關「兒童權利公約」(CRC)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情形部分:
1.有關不符CRC規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計75條,截至本年4月13日止,已完成修正64條,尚有7部法規尚未完成修正,原因包括尚在貴院審議或行政院審查及機關內部研議修正中(詳如附表2)。其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23條、第31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業於本年1月12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函送貴院審議。
2.為促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修法作業,針對未能依限完成修正部分,各法規主管機關均已通函及公告相關因應措施,前揭資訊亦公告於CRC資訊網,以利大眾瞭解。行政院將持續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督請各法規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並視需要進行專案報告。
二、關於政府應以身作則保障勞動權益問題: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規定「有前3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同法第80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是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可依據上開規定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促使雇主恪遵法令規定。此外,勞動部亦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針對一定規模或財力之事業單位違反特定條文,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予以加重處分,已有一定程度之嚇阻效果。
(二)另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執法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整合各勞政主管機關裁處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公告資訊,民眾可於該查詢系統中得知雇主於全國各地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以落實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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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008號)
賴委員就勞保年金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12)年4月7日貴院本會期第6次會議,賴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勞動部許部長銘春即席答復外,有關何時可以組成勞保年金改革委員會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致之年金制度財務問題,按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多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政府撥補為重要措施之一,爰政府自109年起連續4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加計「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規定,額外挹注300億元,計撥補1,470億元。另113年已規劃提高撥補金額至1,000億元,未來每年度仍會視勞保財務及政府財政情形,編列預算持續撥補並提高撥補金額,以協助穩定基金流量。
二、為維持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勞動部積極辦理依法調整保險費率、透過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等相關行政作為,並賡續參酌國外經驗研議財務改善因應對策。
三、制度調整攸關逾千萬勞工權益,推動須有一定共識,勞動部秉持審慎態度,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在兼顧保障目的、公平性及財務負擔之原則,周延規劃推動期程與方式,以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安全。
(十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蘇委員就綠能要永續,農地不能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綠能要永續,農地不能棄問題:
(一)關於光電養地20年,農地變建地部分:
1.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之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太陽光電(畜禽舍、農糧製儲銷設施及漁業相關設施等),再逐步發展地面型漁電共生。
2.於農業用地設置光電設備者,應按其土地利用及案場規劃,分別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審查辦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非都管制規則)辦理。
3.於未改變用地類別下設置光電設備者,應依容許審查辦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並取得容許使用文件後,始得設置。後續如有違反經營計畫者,原核定機關得依第33條規定廢止其容許使用文件。
4.於改變用地類別下設置光電設備者,應依農變要點及非都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用地變更。又光電設備退役後,倘土地未依法變更其用途前,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關於化整為零,切割土地躲審查部分:
1.為避免農地破碎化,針對農地設置太陽光電,行政院農委會業於民國109年7月6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限制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續於7月28日修正,對於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之農業用地,除符合第7點之1但書條件,或被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得變更使用外,一律不予同意變更;另修正現行2公頃至30公頃屬地方開發審議案件,須徵得行政院農委會審查同意,賦予較嚴格規定。
2.另就部分已完工、施工中或行政程序階段案件,並於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土地整合相關證明案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持續辦理審查。
(三)關於非地主既耕農民難以與光電業者爭地部分:
1.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案件,經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各分署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審查符合規定,申請人繳交保證金等款項及切結自行處理地上物等相關事項後,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該同意書性質僅供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設或許可,非土地實質提供使用之同意,申請人尚不得使用國有土地,亦無權移除地上農作物。
2.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後,如涉大面積國有土地者,依「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之規定,申請提供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其中屬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申請人須先取得承租人出具之拋棄承租權同意書,辦理原租約終止後,始同意委託經營;屬國有土地被占用者,則由申請人同意自行處理。
3.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准否,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及土地使用變更等事項,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審查,倘經審查結果不同意開發,國產署亦將撤銷申請開發同意書。
4.為確保養殖漁民權益及養殖經營之事實,行政院農委會與經濟部持續協調,透過地主、承租養殖戶及光電業者三方契約,確保既有承租養殖戶權益。
5.另為避免光電業者非法侵害承租戶或是占用戶權益,經濟部業與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協調聯繫平臺」(以下簡稱聯繫平臺),分工合作打擊綠能犯罪,倘承租戶或是占用戶遭光電業者勒索或其他不法行為,相關人可主動向經濟部通報,經濟部將主動移請聯繫平臺進行調查。
二、有關提升屏東自來水普及率問題:
(一)持續改善屏東自來水普及率:
1.查「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106年執行至本(112)年,已核定辦理屏東縣自來水延管工程及用戶外線補助共計213件,經費48億1,580萬元,共改善7萬5,906戶飲用水品質,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由105年底49.4%提升至111年底65.52%,共提高16.12%。
2.為持續改善民眾飲用水品質,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將積極再爭取預算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114年至118年)」。
(二)持續即時觀測警戒屏東地下水位:水利署已訂定屏東地下水位觀測站之管理警戒水位,並訂有抗旱水井啟抽操作機制;另抗旱井及地下水位觀測井水位等相關即時資訊,已置於水利署與屏東縣政府官網,供各界查詢。
(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蘇委員就輔導養雞產業升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輔導養雞產業升級問題:
(一)為推動家禽產業升級,俾由根本提升禽場生物安全及抗逆境能力,行政院農委會規劃本(112)年至民國114年內投入約18.65億元,透過養禽場升級改建計畫輔導養禽場設施(備)改善,輔導198場養禽場重建升級為非開放式或密閉水簾禽舍,並導入智慧省工設備共333臺及淨零循環相關污染防治設備共523臺,提升經營效率。另為減輕禽農投入設施(備)改善之資金壓力,並辦理農業政策性專案貸款、開立畜牧業進口整套自動化畜牧機械用途證明得免進口關稅,針對飼養規模5萬隻以上養禽場改建提供專案農貸2年免息補貼,增進養禽業者升級意願。
(二)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提升透明化資訊,於官網建置雞蛋產銷資訊平臺,每週更新資訊,提供蛋雞生產資訊(包括產蛋雞隻數、入中雞數及淘汰隻數、換羽隻數等)及雞蛋供應量(包括雞蛋生產量、洗選雞蛋逐顆噴印之數量與原料蛋進貨量等)多元化資訊比對,供業者及國人掌握國內雞蛋產銷現況。針對白肉雞部分,目前白肉雞產業經垂直整合,契約養殖比例高達95%以上,契約型態包含時價、保價及代養等三大類,飼養業者可自由選擇契約型態,行政院農委會已輔導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於官網建立臺灣地區家禽產地每日交易行情表,落實公開白肉雞產地價格。
(三)此外,公平會持續依「公平交易法」查察前述相關業者有無聯合哄抬物價行為,嚴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公平會亦積極運作「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主動監測雞肉、雞蛋等農產品,進行市況查核(含關注重要節慶),掌握重要農產品價格波動情形及原因,倘發現價格異常波動或疑有聯合行為跡證,將主動介入防杜業者聯合哄抬。
二、關於極端氣候及缺水常態化因應問題:
(一)為因應極端氣候及缺水常態化考驗,行政院農委會循衛星影像判釋,臺灣早期坡地農塘約1.8萬座,其中蓄水面積小於0.1公頃1.4萬座、約占77%。鑑於部分農塘欠缺維護而終至荒廢,導致農塘功能喪失,爰行政院農委會近年已積極推動農塘活化,並以位於易淹水潛勢地區上游及農業灌溉需水地區之坡地農塘為重點區,或具公共利益者,優先辦理。105年至111年活化改善187件坡地農塘,增加滯洪蓄水198.6萬立方公尺,可受益農地約2.98萬公頃。至規模小、不具公益性、個別農園使用之一般農塘,則採補助方式活化,農民依行政院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補助「0118滯洪、灌溉用挖式農塘」項目,向該會水保局所屬分局申請補助,可減輕負擔。
(二)針對氣候變遷導致農業灌溉缺水風險急遽升高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已研擬省水農業作業模式如下:
1.為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致力改善土壤有機質,提高作物用水與用肥效率,辦理「淨零排放─研發農業部門增匯技術及其誘因機制」綱要計畫,於「開發負碳農耕模式」之研究主軸下開發土壤增匯技術。
2.因應極端氣候,育成相關耐逆境作物品種,耐旱品種包含水稻嘉大臺南1號、2號、臺茶25號,早熟品種包含水稻桃園5號、棗臺農13號、臺灣藜臺東1號。
3.面對農業可用水資源短少10%情境,進行水稻及雜糧及蔬菜節水灌溉技術開發,包含水稻乾濕輪灌、稻麥輪作、利用早熟水稻延後插秧之節水灌溉技術。另辦理「農業水資源精準管理科技決策支援體系之建構」與「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農業體系研究」綱要計畫,結合灌溉系統感測元件與滴灌設施,建立木瓜智慧化灌溉示範果園。發展雜糧、蔬菜、甘藷及馬鈴薯之噴灌節水技術,提升水資源利用。
(三)有關發展海水淡化並探討鹵水去化及再利用部分,鹵水去化及再利用係從鹵水中提煉出有價值之礦物資源,目前國際技術仍處於研究階段,未有成熟應用及具經濟規模開發之案例。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已於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辦理「水資源科技淨零計畫」,期提升未來我國海淡鹵水循環利用之研究發展與技術能力。另為減少對於降雨之依賴,強化供水韌性,水利署已完成桃園、新竹、嘉義、臺南和高雄等地區海水淡化初步評估,其中新竹及臺南二座海淡廠已於111年7月13日通過環評,並於111年11月2日將海淡廠工程計畫陳報行政院,業於本年4月27日核定,預計於核定後第4年起陸續完工產水,另嘉義與高雄各10萬噸海淡廠則於本年啟動可行性規劃。
(四)有關雲林離島工業區麥寮海淡廠興建案,說明如下:
1.「麥寮海水淡化廠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由水利署送請行政院環保署進行審查作業,該署已於107年8月1日召開環評委員會,決議海淡廠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海淡廠原水來源係取用麥寮電廠排出之未接觸冷卻水,且取、排水均於溫排水渠道中,無新增對浮游植物、浮游動物與仔稚魚之影響;鹵水排入約800公尺開放式渠道混和後再排入海洋,出海口處鹽度增量約0.3psu至0.8psu,遠低於以專管直接排入海洋者,初估對海域生態影像輕微,無影響漁業資源。
3.海淡廠將於排放口設置連續監測系統,另為進行鹵水混合效果之驗證,營運第1年於排放渠道尾端出海口前進行鹽度監測,以人工採樣進行每季至少2次、合計至少8次鹽度檢測分析,並遵照水中鹽度檢測方法─導電度法(NIEA W447.20C)執行。
4.經濟部後續將配合行政院環保署要求,督促台塑公司須符合環評報告內容及依審查結論等規定辦理,並積極掌握進度,全力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追蹤、督察作業,以降低海淡廠對環境之影響。
三、關於臺西文蛤養殖及新興綠能開發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108年起即透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團隊及在地漁會辦理彰化、雲林等地產區長期駐點輔導工作,推廣科學化養殖管理技術,辦理益生(光合)菌養殖應用輔導、低密度放養管理、優良種貝培育、水質監測及各項措施。109年度推動生產調節整池消毒獎勵,補助漁民進行完善魚塭環境整理作業,有效改善底質環境不佳問題。目前文蛤活存率低落部分已逐年改善,近年產銷供需狀況及價格亦維持平穩狀態,為增進雲林縣臺西產區養殖成效,漁業署後續亦將提高對該區漁民輔導戶數及次數。
(二)為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促進工業區土地多元利用及照顧在地漁民生活,經濟部110年12月6日陳報「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台西區綠能園區電漁共生推動方案」,業經行政院111年11月3日核定在案,後續臺西區養殖漁民可在此方案下養殖魚塭結合綠能設施,創造漁業養殖與太陽光電共存共榮之環境。另依上開方案內容,未來臺西區發展,原則尊重地方發展意願,由業者洽地主自行整合土地,並由業者出資興建光電必要設施,規劃採使用者付費方式設置案場。
(三)又,經濟部已與雲林縣政府共同成立作業平臺,積極解決前述方案衍生之漁保資格及土地稅賦優惠認定問題,並針對土地使用樣態(純漁、漁電加值、電漁共生、純電)及推動執行細節,持續與雲林縣政府及中央相關部會研商中。目前有關臺西綠能專區內漁保身分資格認定部分,漁業署本年4月6日函釋示略以,行政院業核定「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臺西區綠能園區電漁共生推動方案」,方案範圍內由經濟部認定可採單純電業使用或電漁共生,或按現況繼續從事原有養殖漁業使用或採漁電加值方式發展。是以,臺西綠能專區內既有養殖漁民,依規定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後,即可依相關規定辦理漁保續保及投保作業。
四、關於善用科技精準掌握農業問題:
(一)現代農業時刻面臨挑戰,諸如氣候變遷與調整、後疫情時代供應鏈衝擊及區域政治風險等,行政院農委會推動各項施政工作過程,投入農業科技均不可或缺。行政院農委會各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已積極盤點待解決之農業長期問題,針對尚需技術研發投入者,刻正由該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與學研單位加速技術開發;針對技術如已到位部分,則請產業主管機關/單位接續運用政策工具推廣產業應用。行政院農委會經初步盤點61項需科技計畫聚焦解決之農業問題,業於本年起納入相關計畫執行,將提出具體政策及誘因機制,系統化改善產業經營模式,並將適時尋求跨領域(如工研院、中研院等)之合作協助開發。
(二)有關以精準農業優化蒜農產銷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已推動產銷預警制度,將大蒜種植登記資料配合農情及產地調查資訊,依產量、進口量、產地價格、市價等建立預警系統。另導入追溯及驗證制度,履歷安全溯源生產,建立國產與進口品市場區隔分流機制,並輔導業者發展多元加工品及落實地產地消。109年4月已輔導成立雲林縣大蒜產業策略聯盟,有助掌控前端源頭種植、物流及儲運、加工能量,以及消費端銷售管道,致力於農民、地方農會、合作社場、業者及銷售通路之整合。自110年起,推動大蒜產業一貫機械自動化生產,針對蒜頭播種機、乾燥機及採收機補助,111年2月份成立雲林縣大蒜產業策略聯盟乾燥中心,建置100臺乾燥機,協助農民烘乾大蒜,行政院農委會已持續善用科技因應產業缺工,並精準降低農業生產成本。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32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林委員就美國證實TikTok資安疑慮,臺灣應加強管制與示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國證實TikTok資安疑慮,臺灣應加強管制與示警問題:
(一)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公務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並強化我國資通安全防護,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已函請各機關擴大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且要求各機關未來若因業務等特殊原因須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時,須經機關資安長核可後,函本院核定(備)。
(二)數位部業於111年11月28日公布修訂「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增訂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機關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另數位部為提升使用行動裝置與相關系統之安全意識,已整理「行動裝置資通安全注意事項」公布於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網站,供各界參考使用。
(三)大陸影音平臺包含於應禁止使用範圍(包含公務手機及平板等),且我國政府公務人員亦禁止於公務時間使用具資安疑慮之網路影音平臺,以及於公務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二、有關純網媒主管機關不明確,權利義務應與傳統媒體同步問題:
(一)關於大型數位平臺與國內新聞媒體等內容產業議價機制相關議題,行政院已於110年組成「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共榮發展協調小組」擔任跨部會協商平臺,其成員包括數位部、文化部、通傳會、公平會、財政部、經濟部及國發會等,以協助產業溝通及進行產業調查之工作。鑑於目前國際發展趨勢仍以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業者直接協議為主流,數位部、文化部及通傳會共同於111年12月召開4場大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平等對話會議,協助媒合雙方進行交流對話,並依第1輪會議結論,持續與數位平臺方溝通,於本(112)年3月底再次與文化部及通傳會召開第2輪對話會議。
(二)依據行政院「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共榮發展協調小組」分工,前揭兩輪大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平等對話會議,係由數位部邀請數位平臺方(即Google及Meta),新聞產業方則由文化部及通傳會各負責邀請其分別主管之新聞媒體業者代表出席,且兩輪對話會議中,皆有純網路新聞媒體代表參與,提供意見及建議。
(三)網路媒體係基於網路去中心化之分散式架構傳輸資訊並提供多樣服務,未使用有限之頻譜資源,亦無經營資格條件限制或許可經營之審理程序,世界民主國家面對傳統廣電媒體與網路媒體之管理做法,皆有明顯差異。
(四)數位經濟時代跨國數位平臺巨擘崛起,各傳統產業均面臨市場不公平競爭問題,故各國均思索如何建構一個數位平臺與傳統產業健全及公開透明之合作發展機制。揆諸澳洲政府制定「新聞媒體議價法」,其前提即著眼於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之間存在協商能力不對等之情況,故希望透過強制議價方式,促使數位平臺積極與新聞媒體協商付費。爰此,本議題仍應聚焦如何促進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之間真誠協商,建立公平合理之分潤機制為要。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3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吳委員就普發6,000元現金而衍生詐騙網站猖獗,以及個資保護等問題,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普發6,000元現金而衍生詐騙網站猖獗,以及個資保護問題:
(一)防制「普發現金」詐騙訊息策進作為:
1.成立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財政部業與數位部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組成跨機關(構)防詐騙專案小組,24小時即時主動監控偵測相似之偽冒網址或LOGO,如發現偽冒網站情事,皆立即透過165全民防騙網進行檢舉,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刑事局接獲通報後進行偵查處理,由該局進行置換警示網頁以阻絕詐騙,並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停止解析特定網域名稱,以防止民眾誤點受騙。
2.設置全民共享普發現金宣導網站防詐騙專區:提供民眾防詐騙資訊、影片及懶人包等資訊,該網站亦提供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連結,供民眾檢舉使用。
3.簡化檢舉流程:警政署已簡化165全民防騙官網及警政服務APP「網路檢舉」功能,若民眾有收到詐騙訊息,僅須透過「165全民防騙官網或警政服務APP」,填入「姓名、聯絡電話、註解說明(將訊息複製貼上)及驗證碼」等資訊,再將訊息內容截圖上傳後送出,即可快速完成詐騙訊息之檢舉。
4.主動蒐報各類詐騙訊息:警政署將涉詐內容提供電信業者辦理詐騙簡訊攔截,亦將同步通報電信業者將發送門號執行停斷話;夾帶之涉詐釣魚連結經查證後亦將通報TWNIC執行網站停止解析,以避免再有民眾遭詐。
(二)嚴密保護個人資料:
1.普發現金登記網站之個人資料僅限於本次發放檢核使用,且數位部已設計嚴密之資料保護機制,包括資料傳輸全程加密、使用資料必須獲得授權並留下可追蹤之紀錄、資料存放以加密方式儲存等,確保民眾之資料受到嚴密保護不外洩,且在全民共享普發現金專案執行結束後1個月(預計於民國113年2月底前),本次專案蒐集之相關個人資料即會刪除,絕不保存。
2.為因應資通安全威脅及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各相關機關將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即時通報及應變,迅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以降低衝擊影響,並確保各項事件發生時之跡證保存。
二、有關土城「司法園區計畫案」問題:
(一)開發基地位於山坡地與平地交界處,大多屬山坡地範圍,以全區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執行範圍方式辦理開發。基地內部為山嶺及谷地間夾,山丘頂與谷底高差達30公尺以上,現況地形坡度分析結果約高達三分之一範圍坡度大於三級坡(坡度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地形條件具有特殊限制。
(二)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已於本(112)年2月16日召開司法園區專用區及機關用地整地工程與建築規劃研商會議,並獲致共識。會後內政部已依會議結論於3月6日檢送開發後之坡度分析成果予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作為後續建築配置參考。另內政部皆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解決遭遇之問題並管控執行期程。
(三)為配合民眾地上物拆遷後工區內土地管理空窗期,內政部已完成圍籬標工程發包,近期將就搬遷後之建物範圍先行施作圍籬並進行保全巡邏工作,以避免工區內遭違法傾倒垃圾。
(四)本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刻正由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審議中,另公共工程規劃基本設計亦已報請行政院工程會審查中。預計於本年8月進行公共工程發包作業,於113年動工,115年底完成工程施工、驗收及點交作業。有關區內公園用地規劃設計部分,將參考新北市政府設計規範,朝森林親子特色公園之目標辦理,至設計內容將先傾聽民意需求,並與當地區長及里長討論溝通後,採後續擴充或另案發包辦理。
(五)關於北土城交流道細部規劃是否已完成部分,本案建設計畫於110年12月8日經行政院核定,總工程建造經費30.7億元(不含用地費),交通部高公局111年11月25日完成設計作業,本年2月2日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完成「國道3號增設金城交流道工程與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界面協調作業,正辦理工程招標前置作業,近期辦理工程公告上網招標作業。另北土城交流道高速公路用地(面積為15.82公頃)及森林公園(公園面積為7.8公頃),法務部所屬檢察及矯正機關遷建案將依整體規劃及作業期程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三、有關台65線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新方案問題:
(一)公路總局於本年3月6日與吳委員研商討論台65延伸初評問題點,並經檢討具效益方案及瞭解地方訴求後,初步研擬短期方案由台65線土城一交流道北側新增匝道跨河由大漢溪左岸延伸,利用環漢路增設上下匝道,另建議增設越堤道銜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新鶯堤外便道(預估113年完工)直達三鶯地區,全長約2.2公里,初估經費約40億元。
(二)本方案將於台65線土城機廠路段新設東入西出匝道,其中東入匝道占用現有擺接堡路車道落墩,擺接堡路需外拓調整利用土城機廠部分用地,西出匝道需落墩於堤防上約230公尺,另路廊行經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需辦理濕地影響徵詢或濕地影響說明書,俾提送營建署審查確認能否開發。
(三)上述新增匝道涉及落墩於堤防之布設及施工規劃、濕地保育及土城機廠用地取得等問題,公路總局將於本年6月底前彙竣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意見,確認方案可行及獲共識後,委託顧問公司啟動本案可行性研究工作,預估113年底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
(四)考量水利署尚無工程位址及具體資料等資訊,爰有關「河川區域內不得平行落墩」部分,建議應依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橋墩不得施設於堤前坡、水防道路上及平行治理計畫線內。」辦理。
(五)三峽通往龍潭之台65線銜接及延伸之新方案,公路總局尚規劃研議中,倘該案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後續該案轉送行政院環保署,並依法辦理審查。
四、有關電桿地下化及土城變電所旁6,330平方公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移交進度、變電所周邊綠化與變電所圍牆調整等問題:
(一)關於電桿地下化部分:近年極端天然災害頻傳,為避免天然災害使電桿倒斷引起區域型停電事故,台電公司電桿地下化係進行預防性強化配電線路體質,辦理防災型地下化工程,避免災後復原導致配電桿線及人力成本重複浪費,並視以下情況辦理電桿地下化作業:
1.各地方政府辦理道路拓寬及新闢道路等工程時,配合地方政府需求及現場環境,適度辦理地下化作業。
2.台電公司接獲民眾陳情或地方政府為美化要求辦理桿線地下化時,台電公司將於技術可行情況下,個案檢討辦理地下化作業,惟地下化所需費用仍須依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分攤辦理。另辦理桿線地下化時,須將原電桿上之配電設備改設置於地面上,民眾多不願於其住家附近設置配電設備,且國內道路多數未留設公共設施帶,致台電公司在執行桿線地下化過程中遭遇許多外在困難,阻礙地下化工程推展;為利地下化作業順利進行,仍須請地方政府及當地里長協助協調配電場所位置。
(二)關於土城變電所旁6,330平方公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移交進度、變電所周邊綠化與變電所圍牆調整部分:
1.土城區第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台電公司板橋變電所改建屋內式,剩餘土地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新北市政府並將商業區變更為捷運聯合開發區,捷運萬大二期LG09出入站體將設置於該區域內。
2.本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於本年3月7日召開「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LG09、LG10、LG12、LG13站)案」會議提案討論,會中委員要求需修正協議書內容。台電公司刻正與新北市政府研商修正變更回饋土地協議書內容,俟協議書簽訂後,預計於113年底前將該公園用地交由新北市政府使用。
3.變電所基地南側(延吉街)既設舊圍牆已拆除,刻正進行新變電所周邊綠化工程,預計於本年8月完成植栽養護及驗收,並於9月開放南側綠化空間供民眾使用。
4.變電所基地北側(金城路)圍牆調整工程,預計於本年5月起進行施工調整,並於7月底前施作完成。
五、有關三峽長福橋改建工程問題:
(一)三峽長福橋現況防洪標準不足,且右岸橋臺侵入河川治理計畫線內,經水利署檢討河川治理計畫,已將三峽河長福橋列為優先改建橋梁,並於111年11月28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4.5億元辦理「三峽河長福橋改建工程暨周邊環境營造」,期為當地帶來都市更新、提升觀光發展,活絡地方經濟及人文活動等。
(二)「三峽河長福橋改建工程暨周邊環境營造」預算編列符合目前營建物價及市場行情機制,總工程費9.19億元,包含工程準備金約2,000萬元,以因應未來營建物價波動及缺工等因素。本工程於本年3月28日決標,預計6月開工,水利署將持續協助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以利工程如期於114年完工。
六、有關北倉配水池興建案問題:台水公司辦理「板新24,000立方公尺清水池新建工程」(北倉配水池)業於110年1月18日開工,已依照預定進度辦理。目前清水池第一區牆第1升層澆置完成,清水池第二區底版與變電站結構體澆置中,預計可於本年底前完工。
(二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05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劉委員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及「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為何未列入「國防」或「軍事」領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及「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為何未列入「國防」或「軍事」領域問題:
(一)關鍵基礎設施盤點作業,需由領域主管機關執行,爰國防或軍事領域設施之盤點事宜,尊重國防部作業權責。
(二)國軍因具備國防軍事武力,為國內防護能量最高之武裝團隊,爰國防部所屬設施實體與資安警戒防護自行辦理。
(三)國防部關鍵基礎設施均列屬重要軍事防護目標,由國軍派遺兵力,於平時依「區域聯防」機制,實施反突擊、反滲透及反破壞;戰時納入作戰計畫,遂行安全防護,確保設施安全。
二、有關國防部未納入「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通報對象問題:
(一)國土安全事件通報單係供各通報機關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俾轉陳行政院各級長官即時掌握。鑑因國防部已納入國土安全應變之各應變組,且與各應變主政部會均建立通報聯繫窗口,爰未重覆列入國防部為受通報對象。
(二)劉委員於本(112)年4月7日邀集國防部及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研商,國防部同意納入通報對象及提供通報窗口,俾利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有關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與行政院動員會報,以及其延伸之國土安全相關法規,與全民防衛動員相關法規之競合及平戰轉換機制、戰時各關鍵基礎設施之主管機關、安全防護機制為何問題:
(一)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與行政院動員會報及其各自延伸之相關法規,係就不同任務設置及規範,並無職權競合問題。
(二)各關鍵基礎設施於平時確保核心功能之維持,戰時除持續營運發揮功能外,依各主管機關之動員準備計畫,負有相關動員任務。
(三)平時及戰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機制:
1.平時:於各設施主管機關指導下,擬訂防護計畫與辦理防護演練,建立自衛自救防護能力,持續強化安全防護能量與營運韌性,防止遭受滲透破壞,並與協防單位簽訂支援協定,共同應處突發狀況,提升應變效能。
2.戰時:依國防部規劃,由作戰區將關鍵基礎設施納入作戰責任地境防護範圍,統合警力及民防團隊整體人力,實施協防與修護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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