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0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針對臺灣目前僅開放加拿大30月齡以下牛肉進口,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開放包括30月齡以上的全牛齡美牛進口。台灣與加拿大2月已啟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其中加拿大盼能比照美牛,開放30月齡以上的加拿大牛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4月27日預告,將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至2015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IFA)發布加牛檢出狂牛症,所有的跡象都指向牛飼料的污染,報告題為「加拿大第19案牛海綿狀腦病的調查報告」;2021年12月,報載身為全球第8大牛肉出口國的加拿大,再度傳出有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因此,南韓暫停進口加拿大牛肉,而中國、菲律賓等國也跟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如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稱,進口加拿大牛肉曾經風險評估程序,其是否踐行上述法文規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程序,主管機關應澄清以釋疑。若其進行者僅是便宜行事之專家諮詢會,則顯非適法,其公告所依者,即失所據。再者,不論是風險評估諮議會性質,抑僅「專家諮詢會」性質,主管機關均應公開其會議內容及結論,並呼籲我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立法政策,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評估程序與機制,以符合透明、獨立和客觀專業的國際公認的評估原則,並在風險評估程序中,即應加強風險溝通,與社會大眾諮商;而非僅在預告後,再尋求公眾意見。根據消基會之新聞稿指出,加拿大牛傳出狂牛疫情,事才不過1年,「飼料」是否足夠安全的疑慮尚未釐清,現在進口全牛齡牛肉,真可說是未把消費者健康視為行政管理上最重要的事,也完全輕忽了消費者倚重政府為民把關的期待。爰此,主管機關應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回應是否已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並公布會議記錄,並應就加拿大於2021年發生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乙事評估,以保障民眾食品之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素月,就「農友欲申請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但無法取得土地共管圖」陳情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根據農糧署「112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申請溫室網室之補助條件之一為「用地要求」: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申請者須具備土地完整使用同意文件,如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
惟時代變遷、舊人逝去,除對分管證明瞭解不多,怕損及權益而不願提供;現在土地繼承人日漸增加,農地共有人眾多,若規定要求找齊全部共有人,獲得所有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已難如登天。
以葡萄種植為例,因氣候變遷,氣候已不隨著節氣走,今年3月中旬,早晚仍為10度以下,也沒有雨水,導致露天室之葡萄種植收成受到劇烈影響,需改為溫室或網室才不影響收成。農友雖有種植之實,但因無法取得分管證明,致使最終無法申請該項設施補助。
再以投保農保為例,投保規定,屬公同共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全體公同共有人訂定之分管契約、分管圖或相關證明文件。後經陳情,農委會同意,可以「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加保,檢具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即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正因現在分管契約、分管圖取得日漸不易,農委會身為農業最高主管機關,應參酌現況,研議其他可供證明之文件。
本席亦曾接獲陳情,發文詢問分管證明等相關事宜,得到答覆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考量合法使用人應有舉證其應有部分非屬違規使用之公平機會。實務上,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例如:公所出具該筆土地前次申請農用證明的分管書圖文件;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可證明各共有分管區位,具足夠證據力之法院複丈成果圖等,但該文件須依農用證明辦法同條第2項規定,踐行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規定」。經本席服務處同仁與民眾至公所或地政事務所欲申請上述文件,均遭回絕,因現在並無法源或公文,授權公所或地政事務所據以開立證明。
爰此,本席建請農委會與各農會合作,妥善宣導分管證明之用途,減少民眾擔憂,提高地主提供之意願;並考量現行相關設施補助,凡涉及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農委會與營建署討論協商,應提供相關法源授權公所或地政事務所據以開立證明,抑或提供切結書或承租地主之同意書等兼顧農地合法使用與簡化現行補助措施之作法,以協助實際耕作之農友不因分管證明之取得不易,仍可獲取其需要之農作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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