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1分至11時43分

5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15分至10時57分、下午5時至5時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   邱臣遠  廖婉汝  蘇巧慧  江啟臣  陳椒華  林德福  王美惠  柯建銘  游毓蘭  溫玉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昆澤  湯蕙禎  李德維  鄭運鵬  吳玉琴  陳歐珀  林岱樺  邱泰源  沈發惠  林文瑞  陳明文  吳琪銘  謝衣鳯  張其祿  陳素月  劉櫂豪  賴瑞隆  莊競程  余 天  蔡培慧  賴品妤  孔文吉  林昶佐  趙正宇  王鴻薇  林俊憲  范 雲  林思銘  陳琬惠  羅明才  許智傑  黃秀芳  賴士葆  何志偉  張宏陸  高嘉瑜  羅致政  翁重鈞  王定宇  鄭麗文  林楚茵  羅美玲  蔡易餘  蘇治芬  陳秀寳  曾銘宗  吳秉叡  邱議瑩  吳思瑤  何欣純  林宜瑾  蔡適應  張廖萬堅 林淑芬  林靜儀  高金素梅 游錫堃  鍾佳濱  江永昌  王婉諭  陳以信  黃世杰  賴香伶  郭國文  莊瑞雄  林為洲  邱顯智  趙天麟  蔡其昌  蘇震清  陳培瑜  劉建國  陳亭妃  陳靜敏  邱志偉  楊 曜  賴惠員  陳 瑩  黃國書  洪孟楷  陳雪生  李貴敏  張育美  陳玉珍  呂玉玲  洪申翰  楊瓊瓔  傅崐萁  陳超明  劉世芳  吳斯懷  吳欣盈  徐志榮  馬文君  萬美玲  吳怡玎  魯明哲  費鴻泰  鄭正鈐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游錫堃(5月5日)

 

副院長

蔡其昌(5月9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5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5月9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副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護照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一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擬撤回前提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為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財政部函送「一百十一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財政部函,為「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本會主管森林火災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森林火災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瑞士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規定及部分附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3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111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四、司法院函送「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112年度預算「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經常門業務費等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1億1,132萬6,000元,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密)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外交部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暨貿易部外交人員訓練及交流合作協定」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辦事細則」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新北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高雄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基隆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臺中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辦事細則」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辦事細則」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一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考試全面採行電腦應試具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九、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相關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一、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三、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外幣配置及匯兌損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四、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年金制度永續且健全運作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五、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六、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友善遺族之撫卹申請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居家照護(含追蹤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補償金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HPV疫苗接種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追討中央機關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業務欠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離島地區正職醫師預算員額配套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推動分級醫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個案參與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捐額度調整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入之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保基金財政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遇市場波動之應變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強化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近年成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原住民、身心障礙及其他高危險族群之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戒菸門診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宿式機構結合長照2.0擴大服務體系之綜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服務提供站點之涵蓋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慢性疾病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偏遠地區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藥物之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長照基金財源之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進度與成效暨未來規劃方向與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準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展延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管理機制減少弊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媒體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重新入境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直聘中心形同虛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職業訓練師利用職務之便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女性參與職業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職業訓練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催收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厲行節約水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屆畢業青年相關就業措施滾動式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庇護工場疫情影響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鼓勵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女性就業市場勞參率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福移工人數減幅大於全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入境後資料雲端建檔之系統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滾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職業訓練精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供勞工必要法律扶助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工資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女性失業率略高於男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宣導原住民就業服務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權益基金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權益基金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檢討縮短等待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簡化歇業認定程序及積欠工資墊償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5項「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6項「地區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3項預算數短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4項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績效評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9項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衰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17項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項「修理保養及保固」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3項「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4項「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9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2項監理準則一致性之法制明確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4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9項郵件投遞防疫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1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8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6項提升貨運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1項加速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完工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7項防止缺工影響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8項工程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1項旅客人數銳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3項公司虧損仍編列績效獎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4項「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6項「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7項編列獎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0項營業成本辦理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1項機場第三跑道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2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3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0項機場第三跑道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1項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7項檢視EMU900相關系統及設備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3項檢討內部廉政違失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4項班表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5項規劃所屬鐵道車輛紀錄器完整建置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8項「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0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2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5項規劃推動相關附屬業務拓增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8項車勤及餐旅服務人員制服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8項改善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9項缺乏開源節流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70項鐵道安全管理機制容待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項辦理行銷獎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4項轉投資港務重工公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5項經營效能指標為近5年最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7項高雄港貨輪偏航撞倒碼頭起重機事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8項「合併勞務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9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0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8項提升港口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9項轉投資事業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項「營業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8項電力設備系統改善計畫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項「行銷推廣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港灣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布袋暨澎湖國內商港港埠建設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5項「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7項港埠公共建設計畫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0項港灣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4項因應國際海運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5項考察國際郵輪港口之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6項執行新興計畫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8項高雄港區工安意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9項導入民間力量投資觀光遊憩旅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7項「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7項自由港區績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券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鄉電動機車補助及低碳永續發展環境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地區重大建設執行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審查及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花東地區開發與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自行操作之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業發展推動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推動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我國廠商分散出口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廠商分散出口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近三年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期中期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際市場開發計畫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二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地方政府進行節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二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動機車推廣補助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4年光電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專業服務費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履約爭議訴訟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遷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桶重裝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營運關鍵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預算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確保燃煤發電燃料供應無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三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電與太陽光電所需饋線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三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總部南遷之通盤考量與可行性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積存巨額物料存貨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有效降低負債與資金成本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酌予調整招募簡章及契約相關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國內電網法規與國際對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1-10號機供煤系統改善工程」基樁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四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輸入性通膨影響利息負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無法決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四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控管執行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四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綠島地熱發電開發之限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重新核算111年度利息費用是否寬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力供應穩定及發電區域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四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研謀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等候併網再生能源案件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五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8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8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9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1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1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預算執行率偏低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與借用土地之公務機關研議交換土地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煉製結構改善、油氣來源多元化暨採購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推動社會住宅之可行性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強化工安管理降低工安意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長途管線IP檢測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研發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8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8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9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9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業費用檢討及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期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土地開發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小港區少康營區土地招商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廢棄物棄置案調查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行銷推廣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服務費用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郵電費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評估現行水價費率級距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七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債務償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升彰化供水系統穩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基隆地區老舊水管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項成本費用預算數較歷年決算數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檢討水價合理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小(微)水力及太陽能潛力場址評估與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逐步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自有水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多元水資源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4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5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六、(密)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軍事安全總隊迄未加發情報加給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提升國軍心輔人力專業及鏈結民間輔導資源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九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水電表裝設暨退舍整併及房間收回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閒置整併推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強化心輔人員專業訓練及基層初級防處知能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二、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1年期志願役預備軍官班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三、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MDM辦理情形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五、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Ⅲ級抗彈板測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TS-91B瞄準鏡裝備妥善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Ⅲ級抗彈板測試規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輕、重型狙擊槍產製及研發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T75K3手槍產製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志願士兵不適服原因分析及策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一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四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1年第4季暨下半年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一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第3目第3節「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議事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及(四十一)至(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5案(共17項決議),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及(二)第1目『公費生培育』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2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等3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萬元等2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項下「行政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等15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已逾18年未調整的勞退條例有關雇主提撥率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多元文化推廣及客庄觀光議題進行討論,族群主流化的核心目標是:建構多元族群的友善互動空間,確保各族群的平等與共存共榮,這種共同參與主流建構的族群關係,其多樣化、豐富性、永續發展,將成為全民共享的珍貴資產。此外,推動族群主流化將有助於發展臺灣特色文化及深化旅遊內涵及品質,因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未來智慧化造成勞動取代議題進行討論,由於科技技術發展,過去未來自動化及AI應用將造成許多勞動空間遭取代,以高盛最新報告指出臺灣將會有大量工作被取代,其中以基礎服務業人員為大宗,依照金融時報及臺灣人力業者做過的相關統計,至少會有三成以上服務業人員在五年內被取代,特定項目更高達五成以上,大量職位減少恐怕將造成大量勞動力失業或遷移的情況,中央是否有先期進行研究及規劃勞工轉型進修等相關計畫,或針對勞動概念進行轉型,因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李委員昆澤,鑒於少子化下,私立大專院校逐步退場,許多教職人員面臨失業困境。而教育部所設立之「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台」,旨在協助教職員媒合轉業,但近年來成功媒合之人數有限。大專院校退場攸關學生求學與教師工作權益,如何提升媒合平台之功效並協助教師轉業為當務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內政部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符合資格者最早自民國111年10月起核撥補貼,然而,過去租金補貼均由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其核撥補貼年度起始月份及核撥金額各地均有不同,由於辦理機關從各地方回到中央,造成111年度及112年度租金補貼銜接機制產生漏洞。內政部為求方便,要求舊戶申請人應放棄原補貼始能取得112年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等同造成補貼戶可能面臨權益上之損失,相關規定未從民眾權益保障進行考量,實有不妥,請行政院及內政部應儘速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110年急難紓困金遭追繳之民眾陳情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七)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社會福利基本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五條、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委員張育美等提案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2項附帶決議:1.鑑於近期台灣社會重大社會福利案件,多有當事人拒絕接受社會福利服務的情形發生,進而導致悲劇發生。參照行政院「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應落實第二十八條「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之精神,為避免緊急危難發生,倘國民非受社會福利服務則顯有緊急危害之虞者,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積極提供服務。2.有鑑於現有「社會救助法」貧窮門檻過於嚴苛,我國法定取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者,無法涵蓋實際處於貧窮者(如無家者)之情事時有所聞。為確實保障我國無家者之生存權、居住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並研議制定無家者專法,以充分保障該族群之生存權、居住權,給其適足之保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有鑑於我國現社會福利服務以多樣形式提供及輸送,不再是以家庭為中心,應以人為本。尤其現「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計算方式與現實不符,導致實務上貧窮處境者常因家戶人口列計方式被排除於福利服務之外。為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跟上社會變遷,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福利輸送方式,以個人或家戶為計算單位何者為優進行研究案,提出修法建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日前衛生福利部曾公開表示,衛生福利部將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展開對話,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有鑑於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之審查門檻相當嚴苛,使我國貧窮率偏低,難以反映台灣真實貧窮現狀,造成諸多無家者及身處生活危殆狀態之國人,成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救助法」下遺漏之對象,顯示「社會救助法」確有大幅度修正之必要。為保障國民適足生活,維護社會及世代正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年內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並研議增訂「無家者專章」,儘速填補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闕漏。5.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539專案性別統計分析」報告,為避免人民為符合救助專案疲於遊走法院舉證、社工評估專案人力過於集中在同一家戶類型等實務問題,建議中央修法將更多元之家庭類型納入法定家庭審查機制,例如成年後無法排除原無監護權且無扶養事實之父或母、協議離婚之單親家庭非屬特殊境遇家庭致無法排除無扶養之尊親屬、早年未盡扶養義務之長者因扶養義務人(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致生活陷困等常見家庭型態納入法規保障,以因應家庭型態多元變遷,解決諸多型態家戶將因法規制度致排除於救助資源外之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前述各類家庭類型納入「社會救助法」排除人口機制,如何改善部分性別、年齡家庭結構之社會救助資源排除現象,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揭示,人人應有權享有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足生活,為健全我國社會福利體制,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標準,惟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之審查門檻相當嚴苛,使我國貧窮率偏低,難以反映台灣真實貧窮現狀,造成諸多身處生活危殆狀態之國人,成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救助法」下遺漏之對象。為深刻檢討我國「社會救助法」之不足與過苛之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整理我國對於社會救助(貧窮線)資格標準、家戶所得計算與認列、五三九訪視評估條款之實際運用困境、擬制收入(虛擬所得)之設計、福利身分綁定戶籍地及實居地等相關問題。7.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539專案性別統計分析」報告建議,應加強社會救助業務第一線專業人員之知能,加強法規與認定標準之宣導,以避免社會排除之現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使社工人員具備專案相關法規與協助救助資源連結之知能;提升評估一致性,使社工人員具備一致性之評估,避免造成專案排除現象,以及專案輔以個別化服務,重新檢視結構環境對不同性別所造成之不利影響與困境,以不同救助方式,例如照顧資源、經濟補助、就醫就學減免、脫貧方案、急難救助介入等面向,滿足國人多元需求,維護其尊嚴與生活,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為保障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相關專業人力之勞動權益,避免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或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之情事一再發生,爰要求各級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評鑑,其評鑑項目應包含社會福利事業專業人力之勞動條件。9.衛生福利部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建請於本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盤點相關法規。10.為鼓勵長照機構(不含居家式)之興辦,降低民眾負擔,以利長照機構合理經營,請衛生福利部以具體長照計畫範圍內需使用之土地,在不以營利為目的及促進公共利益前提下,報請行政院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是類土地適用該條稅率(10‰)計徵地價稅。11.社會工作人員是推動社會福利的關鍵。惟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待遇長期低落,近來仍有部分民間機構團體對所進用之社工人員要求將薪資一部分提供其他員工,形同薪資未全額給付,又第一線工作人員面臨巨大身心壓力,影響其勞動權利及留任、職業發展。基上,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身心狀況、職涯發展、留任久用等處境進行整體檢討,並提出策略性改進作法,以保障社會工作人員工作權益及生存權。並應於前述相關會議時邀社工職業工會及社工師公會代表參加,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12.根據內政部87年3月23日台(88)內社8717934號函釋,只要住在國外的台籍身心障礙者可以在當地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基於互惠主義,於臺灣合法居留的該國身心障礙者也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爰此,擬請衛福部於六個月內研議開放於台灣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以平等互惠原則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之可行性。〕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9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標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鄭天財等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環境部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1項附帶決議:1.鑑於民國87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訂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3萬3千多名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綜上,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2.鑑於我國組改工程已逾20年,行政院2011年、2012年、2016年、2018年都提出「環境資源部」,2022年卻大轉彎為「環境部」,未整合「氣」、「水」、「土」、「林」資源,沒有完整說明及配套方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橫向機關聯繫障礙之窠臼恐無解。綜上,因應「2050淨零碳排」國家長期戰略,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共同提出如何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改善各部會組織文化,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整併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等方案,藉由常設人力預算資源,強化跨部會管考協調能力,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3.環境部組織法通過後,成立資源循環署及環境管理署進行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管理,針對營建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請環境部明訂營建廢棄物管理方式並落實管理。4.有鑑於營建廢棄物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困難,而且易混雜其他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不當傾倒於農地、魚塭或水庫集水區、河川流域,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會同營建署盡速建立管理制度並落實資源管理。5.有鑑於廣大水庫集水區、河川流域目前僅在水庫進水口進行水質檢測,請環境部升格後加強水庫集水區的環境(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質及土壤成分分析,以建立水庫集水區及河川流域之環境背景值資料庫。6.針對環保署進行組改,擴大編制及業務,而就營建土石方不當丟棄之管理,如何加強查緝與防制,請於組改完成後三個月內,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商,提出具體管理方案。7.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組改,擴大編制及業務為環境部,而為加強水庫集水區之保育,行政院早於民國95年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明訂長期推動水庫集水區(流域)配合組改成立管理局。配合環保署組改擴編,應加強推動水庫集水區之水質改善、巡查、防止廢棄物不當丟棄及環境犯罪,請本於權責辦理水庫集水區(流域)之環境監測及污染防治工作。8.政府宣示要落實淨零碳排,能源使用效率為重要一環,但我國對於照明尚缺乏明確的規範,除了製造光害之外,亦造成許多能源損耗之浪費。請環境部盡速訂定光度光色減碳法規,以減少光溢散、提高照明效率、有效使用能源。請環境部邀請相關部會(營建署、公路總局、農委會、標檢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進行研商,請於組改後二個月內,提出我國光害防制法制化方案,以及落實管理減碳計畫。9.全國有三萬多名清潔隊員是環境維護的第一線人員,政府應妥為照顧,有關地方政府進用清潔隊員之人事管理事項,前臺灣省政府於68年11月23日訂有「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司機、技工管理要點」,自臺灣省政府精省之後即停止適用,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自行辦理。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權益並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請環保署研議訂定清潔隊員薪資、福利、差勤、考核等人事管理規定之可行方案。10.鑒於船舶空氣污染為我國沿海區域大氣環境品質重要污染源之一,國際上也對航運燃油予以規範,以期改善船舶空氣污染情形。請環境部成立後三個月內,會同交通部、漁業署等單位,針對我國商船、漁船等船舶之空氣污染防制提出對策,訂定期程,逐步改善,以保障沿海區域國人健康與環境品質。11.環保署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組織調整成立為環境部,並聚焦於通盤檢討外界重視的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強化環境科研等環境議題,解決環保署現有業務範疇及組織量能所遇瓶頸,確有必要新增擴大職掌範圍。針對民間與外界爭議之自然資源治理議題,例如水土林治理分屬不同單位、溪流上中下游分屬不同單位業務主管整合等問題,造成各類資源管理存在斷點,建請研議於行政院下成立自然資源整合治理小組,納入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上位治理方針,並指派政務委員召集小組運作與會議,以及由合適之幕僚單位協助規劃與執行;小組運作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強化跨部會橫向連結,以利自然資源之整合永續治理。〕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臺灣已將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目標明定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宣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因此,政府宜有相對應的組織人力與相當預算才能達成目標等。綜觀各國多數已建構對溫室氣體環境監測的量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溫室氣體基礎監測設施與人力亦應增進強化、對大氣中溫室氣體監測量能應導入國際最新穎技術並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能力,提高臺灣在國際上溫室氣體減量的努力及貢獻。爰此,宜編列預算評估推動高精密溫室氣體監測,讓淨零排放之長期監測成果與國際接軌、共享。)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改善現行各部會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強度不一及管理權責分散情形,環境部暨資源循環署成立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全部回歸由資源循環署統籌管理,各部會應與資源循環署密切合作完成再利用機構許可及運作管理資料盤點交接。惟廢棄物產源事業之產業運作及再利用產品之循環使用,仍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疇,各部會應配合持續輔導產業發展循環經濟及健全再利用產品使用市場。)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國際上經常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繁多,面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災害、高科技產業、工廠火災等特殊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危害程度加劇,且化學災害事故現場處理複雜艱難,若未妥善處理,危害層面廣。環境部的改制規劃,預計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調整為化學物質管理署,逐步擴大列管化學物質,現階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的毒化災應變體系包括監控中心、諮詢中心及北中南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10隊,其經費約3億元才能維持,未來化學署成立後列管的化學物質增加,人力及經費應予以增加,化學署的財源除將相關經費納入常規的預算外,並應積極規劃徵收基金,以穩定財源;而在人力規劃方面,建議比照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作法,於化學物質管理署下設置防災中心,並評估將各區技術小組的隊員納入,以強化人員福利與保障,降低流動率,確保毒災預防與應變業務。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就毒化物以外之化學物質評估並以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列管,並以分級管理進行管制。考量化學物質之危害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依列管物質之危害特性或暴露等相關資訊,視風險程度採分群分級之管制手段,以提升整體管理效能。3.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應儘速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及辦理徵收事宜,妥善管理及應用基金,以促進全面管理化學物質。4.化學物質繁多,在組織改造後,環境部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管制對象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發揮部會間橫向聯繫的關鍵角色,強化跨部會的溝通與合作,增進協調機制,並就國際間及我國民生關注使用的化學物質(品)等,強化部會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依權責分工合作,打造健康無毒環境。〕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再造,新成立環境管理署轄管3區環境管理中心,為落實區域治理,請評估於該中心下就重要工業區或敏感地區等組織分隊,以掌握區域管理特性、整合調度、就近就地緊急應變及處置,並可評估優先於雲林等縣市重大工業區域設置。)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全國最大的石化產業在雲林縣,同時雲林縣又是農業大縣,因此亟需有一專責環境研究機構,在雲林進行相關環境與污染研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後,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優先考量在雲林成立國家級環境研究機構,就近研究雲林環境治理以及空氣、水質、廢棄物等問題,貼近民眾感受,深入環境污染核心,務實解決污染問題。)

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近來詐騙集團猖獗,常以求職高薪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予以拘禁、限制行動,迫其從事非法工作,若有不從即予毆打凌虐、轉賣,甚至摘取被害人器官販售情事,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為防杜人口販運惡行,避免國人遭誘騙至國外導致救援困難,建請行政院強化失蹤人口查尋工作,警察機關遇有失蹤人口報案應即通報境管單位予以註記列管並得採取必要措施,有效機先防處,杜絕詐騙犯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民眾陳情目前高山發生外來種植物入侵,且可能已嚴重威脅本土原生植物物種並將導致高山生態危機。由於台灣歷經數次冰河期與複雜的地質結構,讓台灣具有高度多樣性的生態系統,而高山有許多冰河之後的孑遺物種,這些物種有很多已經成為台灣特有種。然而因為遊憩、工程等因素等影響,生態學者發現有許多外來物種的植物開始擴散至高山地區,對於高山地區特有、稀有的植物造成影響。有鑑於此,為搶救本土原生物種避免高山外來物種入侵,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國家公園、林務局、水保局等單位,加強以下工作:第一、教育民眾不要把園藝栽培物種,任意棄置在荒野;第二、國內公路邊坡復育工程不能沒有生態環境概念,邊坡復育植物不能選擇外來園藝植物到處灑種,且應於合約明訂;第三、政府應加強監督及訂定法令,要求全台所有的水土保持/邊坡復育工程及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都必須聘有植物生態專長研究人員加入勘查及環評;第四、國家公園境內應持續委託生態學者長期觀測研究原生植物族群分布、存活,及與昆蟲傳粉者交互作用下之原生開花植物生殖存活率,以保育岌岌可危的高山植物生態體系,請於一個月內提送因應對策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近期國內食安議題連環爆,食安漏洞百出……從好市多大賣場被踢爆引進含有A肝病毒的冷凍莓果,早已被民眾吃下肚;日本輸入草莓一再被驗出國內禁用的農藥,衛福部竟為迎合日本,主動降低農藥檢驗標準;到開放加拿大有狂牛症疑慮全牛齡牛肉進口,遭質疑赴加查廠僅看一家,把國人健康當賭注,換取外交籌碼。國內輿情譁然,消基會發起拒買行動、草莓農群起反彈、蛋糕業者叫苦連天、社會各界群情激憤,直指衛福部尸位素餐。爰此要求衛福部全面通盤檢討,提出「如何維護國人食安總檢討報告」(含進口量販業者應設立食安實驗室),並於下周針對相關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以供國人檢視衛福部如何捍衛國人的食安健康權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臨時提案,針對「商標法」修正後,為期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業務時,能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俾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執行商標各項程序之目的,爰建請「商標法」主管機關依該法第六條第四項所訂定之管理辦法,應包括商標代理人有關倫理規範之規定,以健全商標代理人制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12年5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總務處函送「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一案,各黨團同意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進行討論,以院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組成,名單請於5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本案於委員會完成討論後,其結論先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再送院會處理。相關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務處、公報處、議事處、預算中心及法制局派員兼任之。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11案。

附表

 

序號

議案名稱

1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9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1)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

7

(1)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1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6)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

予以通過。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分自「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表7案均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附表

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