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2016年及2020年蔡英文總統參選原住民族政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2016年及2020年蔡英文總統參選原住民族政見問題:

(一)有關「歷史記憶的追尋」方面:

1.原民會於民國110年1月發表「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系列叢書」,且於111年3月出版「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導讀本」,刻正執行製作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3事件(大港口、太魯閣、大豹社事件)紀錄片,預計113年前完成。

2.原民會與教育部合作將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系列叢書內容,納入12年國教課綱原住民族教育教材研發之重要參考。

3.原民會除與文化部合作「原住民族歷史空間紀念與維護之工作」外,另與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合作「臺灣原住民族史專題計畫」及「原住民族歷史事件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持續促進國人瞭解各族群歷史真相,以建構原住民族史觀。

(二)有關「原住民族自治的推動」方面:

1.「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至第6條已明定原住民族自治實現方式,且將「民族地位政治參與」、「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土地經濟」、「衛生醫療」、「交通水利」等實踐原住民族自治之必要條文明定其中,並完成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等重要法令,現階段已透過分流立法,逐步讓原住民族自治之精神落實於相關法令。

2.從現行30個原住民山地鄉(區)長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可謂現階段已為實質上「鄉級民族區域自治」,且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區)民意代表均有原住民保障名額及各級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行政專責機關等落實自治權,實質地讓原住民族參與政府治理。

3.原民會已於111年8月22日邀集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研商,經綜整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原住民族地區合併將導致55個原住民族地區之12個地方政府統籌分配款減少、花東兩縣廢縣等問題,推動執行上存有重大難度,非短期內可以達成。

4.惟考量各族對於其自治區域、自治權限、自治組織、自治財政等各重要項目之規範側重面向均有所不同,現階段除以分流立法方式持續推動自治,以深基自治精神於各機關相關法令之中,並已啟動各族群原住民族自治意見徵詢計畫,進一步瞭解其自治具體構想(含自治範圍、權限、組織及財政等事項),並依其研擬執行策略,以逐步落實原住民族自治。

(三)有關「經濟的公平發展」方面:原民會以點的建構、線的串連、面的布局,有系統推動2期「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並在過去基礎上,自111年起投入32億元,升級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計畫」及「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扶持新創企業穩定事業發展,建構部落產業發展環境,以及提升人才軟實力,以回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族人訴求,實現原住民族經濟之公平發展。

(四)有關「教育與文化的傳承」方面:

1.文化保存部分:原民會透過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除提升民族凝聚力外,亦加強對於自我族群文化之認同,以及促進多元文化互相理解與尊重,並持續積極輔導族人與部落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俾利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有關「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之立法精神。原民會與文化部共同依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

2.教育傳承部分:原民會及教育部共同補助38所學校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由學校按部就班培育質與量兼具之民族教育師資,並發展符合在地脈絡又得以銜接不同學制之完整民族教育課程;另行政院已於109年9月26日核定「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110年-114年)」,俾原民會及相關部會共同建立臺灣原住民族及各族知識體系架構,作為原住民族知識及民族教育課程之分類基礎,依知識分類開發民族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內容,同時建置原住民族知識資料庫,成為知識典藏及推廣應用之平臺,讓原住民族教育得以永續傳承及發展。

(五)有關「健康的保障」方面:

1.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提供原住民族長者連續性、預防性、多元性、休閒性及延緩失能專業服務。111年全國設置481站,進用1,271位原住民照顧服務員,服務1萬5,018位原住民族長者。

2.補助原住民族全民健康保險費:為讓族人獲得相同適切之醫療照護,避免經濟弱勢族人因無固定工作或無法就業致使無力繳納健保費,造成健保中斷投保影響其就醫權益,透過補助經濟困難之原住民參加全民健保。111年已核撥原住民健保費計6億2,226萬3,363元整,計66萬7,144人次。

3.辦理補助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為協助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家庭於發生緊急危難時之經濟保障,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動人口15歲至65歲無公教人員保險、無勞工保險、無農民健康保險、無漁民保險及有勞保投保薪資為基本工資者(含)以下者提供意外險保障。截至111年12月底止,理賠計21件,理賠金額計470萬元。

4.補助結核病完治獎金:原民會自100年起與衛福部疾管署推動結核病防治相關工作,鼓勵個案規則治療,改善生活習慣,降低結核病患病率及死亡率,並補助因患有結核病於衛福部疾管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111年補助295人,補助金額147萬5,000元。

5.為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之精神,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落實蔡總統保障原住民族健康權利,衛福部自106年起著手研訂「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並於107年9月函報行政院,其後亦就外界關注議題及參酌立法委員提案,尋求各方共識,經與團體溝通及召開數場會議後,朝實務可執行方向完成修正,並於111年4月6日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111年4月27日邀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審查會議,衛福部依審查意見及結論修正,並經行政院本(112)年3月23日會議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且於同日函送貴院審議。

(六)有關「都市族人權益的維護」方面:原民會自107年起推動「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就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保障、教育提升、語言與文化傳承、就業促進、生活安全、居住權保障及經濟發展等目標,系統性盤點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勞動部、衛福部及該會等6個主管部會資源,並整合40項具體措施,107年至111年執行經費總計67億7,206萬元,以增進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社會資本,創造其公平發展之機會;另為確實掌握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現況及需求,原民會業於111年12月17日至18日辦理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研討會,針對各領域進行政策交流,並深度探討研擬中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刻依研討會意見,進行條文增修。

二、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法」問題:

(一)「原住民族學校法」為全球首創、無前例可循,訂定法律內容應力求審慎周延:

1.教育是百年大計,有關「原住民族學校法」立法及設置,應該更審慎規劃,以周延保障未來就讀之學生、家長及教職員之權益。

2.原民會及教育部共同補助38所學校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其中5校推動達6年,其餘學校僅推行1年至5年不等,仍需完整推動12年實驗教育,方能發展符合在地文化脈絡之完整課程內容。

3.另行政院已於109年9月26日同意辦理「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110年-114年)」,至114年才會有階段性成果。

4.發展各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考量族群本位教材與部落及地方特色具有高度連結及脈絡化,教育部國教署與原民會共同補助各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鼓勵發展族群本位教材,辦理原住民族課程設計及教材、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習或活動。

5.未來將俟原住民族教育課程發展、師資培育、知識體系建構工作奠定重要基礎後,原民會再會同教育部評估原住民族學校設立之可行性,以求完備及周全,並充分維護原住民族家長及學生之教育權與選擇權。

(二)研定「原住民族學校法」策進作為一節,原民會及教育部(國教署)將於近期討論研商。

三、關於就部落公法人及諮商同意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提出策進作為問題:

(一)有關部落公法人方面:

1.部落公法人制度經原民會105年5月、106年10月兩度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並徵詢原住民族地方公職人員、傳統領袖等2,000人(次)後,因原住民族內部仍有重大分歧意見等因,未能完成法規發布。

2.貴院法制局109年1月提出法制研析報告,更指出若原住民族自治基礎法制未完成,「其職權內容為何?與其他政府組織如何分工合作?制度上如何推行其自治權?財政來源與組織人員為何?均有疑義。」現行既有規範確實不足,無法完善部落公法人制度。

3.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之立法理由,即「部落係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重要基礎」,爰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授予原民會之行政裁量權,決定將部落公法人制度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併同推動,以避免部落公法人制度與原住民族自治制度出現扞格,並更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原意。

4.持續透過總統府原轉會及行政院原推會等機制,完善語言、文化、經濟產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等領域之法規,以建構自治基礎,期能在各領域發展自治條件,突破過去試圖以一部法律解決所有議題之困境。另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專案計畫,與族人共同實踐各族自治願景,作為後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之依據。

(二)有關諮商同意辦法方面:

1.為優化諮商同意制度,使諮商同意作業推行更臻順遂,原民會業啟動諮商同意修法作業,於111年10月成立諮商同意機制修法工作小組,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就提升法律位階一案進行研商,共同研擬「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正草案。

2.針對「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法律研析,原民會業委託研究,以全盤檢視實務運作概況,彙整歷年諮商同意個案窒礙難行、程序成本過高或與原住民族現狀顯著不符之案例,參照各國諮商同意法令,並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及各界建議,尋求適宜之法制途徑,作為修法評估之參據,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使用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

(三)有關原住民地區發展再生能源情形方面:

1.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2.依原民會106年12月19日原民土字第1060079671號函,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上從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範之土地開發行為,無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惟仍請業者召開地方說明會與在地部落族人充分溝通與協商,善盡敦親睦鄰之責,以兼衡維護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3.經濟部透過相關獎勵措施,促進原住民地區之綠能應用:

(1)「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A.規劃評估階段:提供獎勵上限200萬元,協助原住民地區公所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

B.執行設置階段:提供獎勵上限1,000萬元,協助原住民地區公所於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

(2)設置於原住民地區之小水力、地熱能發電設備,提供費率加成1%。

四、關於「原住民族土地銀行法」問題:

(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查行政院原推會第8次委員會議,委員提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流失情形,要求政府應堅守原住民保留地設置之政策目的,依法行政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不應再予鬆綁讓步。且原住民族社會目前尚無開放移轉限制之共識。

(二)另原民會業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訂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讓與人及受讓人應具結未與他人約定將自己名義借與未具原住民身分之他人登記,且未由未具原住民身分之他人實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情事,經審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並訂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權或抵押權等予非原住民,但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之相關規定。即藉由立法制定行政機關查處義務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管制措施,以避免非原住民以原住民名義借名登記,致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實質流失;解決私有原住民保留地透過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予非原住民,實質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問題。

(三)故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辦理土地信託一事,查「信託法」業已明訂信託相關規定,故如無違反前開移轉之規定,皆得依「信託法」規定辦理。又倘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信託予非原住民,雖可增進土地開發利用等利益,惟恐造成非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情事(假信託真買賣、實質土地權利流失),尚須審慎評估。且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與現行規定不符,爰需考量有關政策且須修法(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於修法前置作業亦須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凝聚共識。

(四)另原民會刻正辦理「紐西蘭土地法庭職掌及土地信託運作機制調查研究」,未來將參酌研究報告成果與原住民族社會研議以取得共識。

五、關於其它涉及原住民族權利問題:

(一)有關修訂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有條件排除原保地森林區劃入方面:

1.有關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作業、參考指標訂定及零星夾雜土地劃設原則等為內政部(營建署)權責,原民會前以本年1月30日原民土字第1120004023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就有關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參考指標之「其他公有森林區」,請考量原保地之設置政策目標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公有原保地依法應權利回復予原住民所有,與其他公有土地性質有別,而設定地上權及耕作權予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原保地,亦具有私有土地之性質,爰針對公有原保地涉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之劃設條件再予審酌,保障族人使用權益。

2.有關委員建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以下簡稱原民土管草案),訂定森林區農牧用地之公、私有原保地之使用,得比照農業發展區第(三)類一節,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共同訂定,原民會111年12月21日提出之原民土管草案,針對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以外屬原住民居住使用需求之原住民族土地,設計有一生一次可申請興建自用住宅使用機制條文;又為滿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祭儀設施使用需要,原民土管草案中明訂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均能設置傳統文化、祭儀設施;而原住民長年耕作使用之原保地,得由地方政府經評估後規劃設置原住民族耕作慣俗專區,未來位於國土保育地區內之原保地亦得輔導合法;為滿足地方政府於國土保育地區能興建一般公共設施(如殯葬設施)需求,增訂位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範圍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得興建公共設施。

有關原住民居住、傳統慣俗使用、耕作及公共設施於原民土管草案均可申請使用且規範簡化內容,惟因草案內容尚涉及相關部會權責法規,內政部將對原民會所提原民土管草案,邀集相關機關儘速研商並完成法制作業。

(二)有關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理「原住民族選區劃分」及「不在籍投票」方面:

1.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部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委各3人;選舉區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以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依上開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係以身分別劃分選舉區。對於原住民立法委員是否改採「單一選區制」,內政部曾多次召開公聽會及座談會蒐集意見,多數與會者認為應先取消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身分區別,再行討論是否改採單一選區制;又如採單一選區制,選區應如何劃分,並未獲共識。因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修正,攸關候選人參選規劃及政黨政治生態改變,影響層面廣泛,在原住民社會未具共識下,建議維持現行制度。

2.有關採行不在籍投票部分:因不在籍投票涉及信任度問題,基於公投事項係對「事」之投票,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並以國內投票權人一體適用,由全國性公民投票先採行不在籍投票較無爭議。查行政院於110年9月30日送請貴院審議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其適用對象包含設籍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民投票投票權人,業將原住民納入考量。為避免社會疑慮,有關對「人」之選舉,內政部將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穩健實施後,視其實施狀況,通盤規劃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羅委員建議廢止課徵高爾夫娛樂稅,並研議如何更好地推廣高爾夫運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廢止高爾夫球場娛樂稅,並研議如何更好地推廣高爾夫運動部分:

(一)關於建議廢止高爾夫球場娛樂稅部分:

1.娛樂稅之徵收始於民國31年(「筵席及娛樂稅法」),69年因廢止筵席稅而另制定「娛樂稅法」,立法意旨係為裨益地方財政、彌補財政不足,以及推行節約生活,對奢侈性質之娛樂活動課稅,以改善社會風氣,兼具財政及社會目標。隨著時代變遷、人民所得財富增加及娛樂活動多元化,現階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或有不具備改善社會風氣之目的,惟仍裨益地方財政。

2.94年及95年貴院修法審查時,部分委員認為高爾夫球具娛樂性質,且球場土地無法做好水土保持,增加政府防洪治山經費、高爾夫球場稅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符合地方自治精神,以及避免影響地方財政等由,仍維持高爾夫球場之課稅項目。

3.近來受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影響,環境保護日益受重視,高爾夫球雖屬體育項目,惟仍具娛樂性質,環保團體對高爾夫球場時有耗費廣大土地資源,易破壞水土保持及消耗環境資源(或破壞生態保育)之議,爰對高爾夫球課娛樂稅具正當性;國際上如日本及韓國等均有對其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之例。

4.高爾夫球業者為娛樂稅代徵人,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倘取消課徵恐形同以租稅補貼業者。又其消費金額遠高於其他應稅娛樂項目,不課徵娛樂稅,易引發課稅不公之觀感。

5.為使高爾夫球場課稅項目更臻合宜,財政部於97年1月31日發布令釋,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

6.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為地方政府財源之一。以111年為例,娛樂稅稅收約16.3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約4.2億元,為部分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財政部前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多以嚴重影響地方財政與建設為由反對廢止高爾夫球場娛樂稅,允宜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二)關於研議如何更好地推廣高爾夫運動部分:

1.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辦理選手培訓,計有本(112)年度工作計畫、本年度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及2022第19屆杭州亞洲運動會培訓計畫等3項,補助辦理國內賽事、參加國際賽事、國外移地訓練、賽前集訓等。

2.為持續推動基層學校社團及代表隊之高爾夫運動推廣活動,體育署推動辦理「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高爾夫運動實施計畫」,本年度計畫前於111年8月23日公告申請。

3.除延續111年計畫內容外,另自本年度起,增列得補助學校代表隊選手擊球費之項目及經費,並應依據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提供之學生月賽、季賽名次等參考資料核實編列,本新增項目編列之經費估約300萬元。查本年度共計收件200校、236件申請案,體育署已於2月7日核定補助199校235件申請案,共計補助1,747萬7,430元。

4.體育署每年積極輔導體育團體推動國際體育交流年度工作計畫(包括出席國際會議、邀訪外賓、辦理國際賽事及辦理國際會議等),有關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歷年辦理各項年度工作計畫,體育署均比照其他體育團體予以支持,包括行政協助及經費補助,以利其履行國際組織會員義務,拓展國際關係。

5.另鼓勵在臺舉辦國際賽,藉此提升臺灣國際知名度及競技運動實力,向為我國重要體育政策。其中,高爾夫國際賽範圍多元且廣泛,體育署每年均支持中華高協、台灣職業高協、女子職業高協及長春高協等單位,辦理男子及女子之職業及業餘高爾夫國際賽,包括臺日韓睦鄰盃賽、台灣業餘高爾夫錦標賽、PGA巡迴賽、TLPGA巡迴賽等,相較其他運動種類體育團體補助額度,高爾夫項目所獲得政府經費補助總額度向來最高。

二、有關國教向下延伸之政策方針,並依評估結果,書面回復未來所需師資、軟、硬體配套規劃所需預算,以及相關規劃所需時程問題部分:

(一)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所需經費及計算基準:

1.111學年度公立國小設有附設幼兒園,核定可招收幼生數逾13萬餘人,如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至少需再增設2,380班;另維持原有2歲至4歲幼兒收托量能,預估需增班2,983班。

2.增班設園、人事經費及增列公立幼兒園家長每月繳費總計約需119.45億元(其中每年固定支出人事費81.69億元),上開經費未包含倘校內無其他空間可增班設園者,需新建校舍之經費,說明如下:

(1)增班設園經費為37.76億元:

A.新設幼兒園經費為9.3億元(以每校1班計列)(620校*150萬元)。

B.新增班設園設施設備改善經費為28.46億元(包含延伸至5歲及維持原有2歲至4歲收托量能)(4,743班*60萬元)。

(2)人事費為81.69億元(每年固定支出):

A.延伸至5歲增班教保服務人員經費為35.7億元(配置教師及教保員各1名)(2,380班*150萬元)。

B.維持原有2歲至4歲收托量能增班教保服務人員經費為38.78億元(配置教保員2名)(5,966人*65萬元)。

C.新設幼兒園外加增置1名教保員經費為4.03億元(620人*65萬元)。

D.增班後須增置護理人員經費為3,900萬元(以增班1班後需增置校數60校估算)(60人*65萬元)。

E.新設幼兒園廚工經費為2.79億元(620人*45萬元)。

(二)如國民教育向下延伸將5歲幼兒納入公立學校義務教育對象,為達到「免費」義務化教育,仍須全額支應就讀公幼之就學費用,所需經費雖較補助就讀私幼之費用為低,惟公立學校為因應義務教育須興建校舍、增班設園,並增置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教師、教保員、廚工及護理人員等),每年需支應更多之人事經費,且為永續性支出。

(三)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之困難及經費估算之限制:

1.前開新設幼兒園經費僅以1校1班之規模計算,尚未計列人口高密度地區配合學區5歲人口增班數大於1班以上之數量;再者,倘校內無其他校舍空間可增班設園者,又涉及國小校地是否足夠及需新建校舍之評估,須逐校盤點確認,如無足夠校舍及空間容納,尚難逕行向下延伸。

2.人事經費係以相關人員最低薪資、符合法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範計算,另廚工僅就未設立附設幼兒園之620校估算,又護理人員以增設1班後所需增置護理人員之60校計算,未精算學校因增班所需另再增置廚工之人事經費。

(四)國民教育向下延伸尚非單就經費面向評估可達成,亦影響2歲至4歲幼兒進入公立幼兒園之就學機會、對現行私立幼兒園之招生衝擊、需要協助幼兒進入公立幼兒園機會降低等面向,為周延政策,教育部國教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業委請專案團隊研究向下延伸至5歲之利弊、財政支出評估、師資與學校空間評估等面向,刻正辦理評估作業,並將另案回復。

三、有關評估如何在各級學校加強學生之心理輔導資源、如何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若發生憾事如何以最快速之方式處理檢討,以及「學生輔導法」修法方向與進度問題部分:

(一)健全輔導機制,加強學生心理輔導資源:

1.「學生輔導法」自103年公布,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及經費編列等方面,有完整之法源依據,並透過學生輔導三級機制之建置,有效解決教育現場各類問題。

2.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服務。由發展性至介入性,再由介入性至處遇性輔導之次第,反映學生需輔導協助之嚴重化情形,進而分工合作。

3.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爰學生輔導應由全校教師共同參與,學校另有分區協力合作機制,成為綿密輔導網絡。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故學生輔導工作係透過支援與催化全校教師共同參與輔導工作,達成學生輔導之目標。

4.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有輔導教師,學校及主管機關置有專業輔導人員。復依「學生輔導法」第12條規定,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5.大專校院設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置有專業輔導人員,除提供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外,亦進行個案管理,以確實瞭解個案需求、個案問題及掌握個案危機程度。

大專校院執行處遇性輔導情形,係由各大專校院依個案管理機制進行管理,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校,學校可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及精神醫療等專業服務。

6.國教署及各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提供三級輔導,必要時連結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精神醫療各類專業服務,並辦理安心服務研習及相關議題,透過持續培訓並增加危機事件安心服務人力,以降低危機事件所造成之衝擊影響及教職員生之不安,內化危機評估方式及安心服務操作程序,即時提供協助。

(二)增進學生心理健康:

1.為積極促進大專校院校園心理健康,幫助學生透過課程教學及活動參與等方式,建立正確之價值觀,瞭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之困擾、可參考之解決方法及可尋求之資源,並協助相關人員(含導師、輔導專業人員等)提升專業知能及增加敏感度,爰補助各大專校院辦理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計畫,期師生共同營造溫馨關懷之校園氛圍,其中,111年共補助126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計7,267萬6,352元,本年共補助126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計7,398萬4,871元。

2.為積極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心理健康,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友善校園計畫及國教署所轄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輔導方案,提升學校第一線人員對於學生心理狀態之覺察、辨識與系統合作處遇,以及同儕學習對自殺自傷行為之認識,以全校人人都是守門人之理念,落實初級預防,強化區域資源連結。

(三)落實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1.為強化校園安全文化,教育部111年6月修訂「校園學生自傷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以實證研究為基礎,針對主要成因及高關懷族群,從落實課程與教學、各類人員培力增能、強化專業支持系統、社會宣導與推廣及研究發展五面向,以及督導學校執行三級預防工作及加強建物防墜安全檢查,減少危險因子及提高保護因子。

2.督導學校訂定校內防治計畫,建立自殺事件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

(1)初級預防: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並設置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推動小組,由學校校長主導整合教務、學務及總務單位資源,透過課程、校園宣導活動及校內安全維護各項工作落實,以增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自我傷害。

(2)二級預防:

A.學校在尊重學生自主與不傷害生命之原則下,強調保密隱私,以及不標籤化與污名化之下進行之高關懷學生篩檢方法,以利早期發現高關懷學生,早期介入輔導並建立檔案及定期追蹤,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理及結合校外醫療資源到校服務,以減少自我傷害事件發生。另學生有疑似精神疾病、有明顯之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則進行危機處置與協助就醫。

B.提升教育人員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以協助觀察辨識需協助之學生。

(3)三級預防:

A.自殺企圖:為預防再自殺,建立個案之危機處置標準作業流程,依個案狀況對校內說明與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諮商或輔導,亦針對個案特性,結合家庭、社政、衛政或醫療資源共同提供個案協助,並注意其他高關懷群是否受影響,視狀況進行班級輔導或團體輔導,降低模仿效應。

B.自殺身亡:對校內相關單位之公開說明與教育輔導,以降低自殺模仿效應,並注意其他高關懷群是否受影響,視狀況進行個別輔導、班級輔導或團體輔導,另提供自殺者遺族悲傷輔導或關懷,視狀況轉介衛政單位,避免憾事發生。

(四)研擬「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刻正進行修法程序:

1.教育部於111年啟動「學生輔導法」修法作業,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各級學校實務人員、相關團體學會代表、兒少代表及各地方政府召開多場次焦點團體會議及諮詢會議,就修法方向,向各界徵詢意見,並針對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配置及學校輔導工作實際需求進行研議。

2.本次「學生輔導法」修法,除就有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進行檢討研議外,將連同其他推動輔導工作所需調整之條文一併修正,以務必確保學生最佳利益、合理調整輔導人力、消弭縣市落差、促進三級輔導合作為目標。

3.本次修法期盼維護學生最佳利益、解決現場問題為考量,將過去幾年執行窒礙之處併同納入本次修法,另亦將及早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儘快完成相關配套規劃。

4.教育部業於本年3月7日將「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中。

(五)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持續依據「學生輔導法」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強化輔導網絡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等,使輔導專業化及專職化,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效能。

另將持續督導學校落實事件通報,全面提升學生心理健康,加強專業人員訓練與知能,並增進各相關單位與學校、學生、家長及社區醫療等之共同合作,以「人人都是守門員」為目標,全面強化與精進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四、有關如何在教育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提出具體之推動方針與政策規劃,並以書面回復相關規劃所需經費及時程問題部分:

(一)為提升學生安全觀念,培養其素養及解決問題之能力,教育部朝以「課程規劃」、「師資增能」及「教材開發」等面向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並透過各機關之合作,建置學生安全通學環境,共同維護學生之通學安全。

(二)教育部就落實推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111年度經費約1億1,500萬元,本年度經費約1億2,000萬元),說明如下:

1.納入部定或校訂課程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1)部定課程(全面推動):

A.經檢視部定課程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社會、生活課程及全民國防教育之各版本教科書,均有交通安全課程篇章。為利教科書編寫者瞭解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業於111年10月14日辦理「中小學教科書安全教育工作坊」,以利再版及新編之教科書納入更多適齡適性之交通安全內容。

B.國教院業於111年9月邀請交通安全學者專家擔任教科書諮詢委員,檢視目前中小學教科書交通安全篇章,國教院於12月27日將檢視結果函請各教科書出版公司修訂參考;自8月起送審之中小學教科圖書,倘有交通安全教育內容者,國教院亦將請諮詢委員提供專業建議,並提供相關領域審定委員會參採,以確保內容正確性。

C.學校於戶外教育前後、班會及週會推動主題課程實施交通安全教育,並於111年補助靖娟基金會完成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教材包3主題「國小2主題─停看聽想過馬路、安全乘車行;國中1主題─自行車安全用路與乘車安全」,並已提供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運用,未來將再規劃研發交通安全教材包5個主題。

(2)校訂課程(深化落實):透過補助專案計畫鼓勵學校將交通安全列為校訂課程,111學年度專案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計637校;補助成立52所安全教育重點學校(40所國中小、12所高級中等學校)組成教師專業學習社群辦理教師增能研習活動,發展交通安全校訂課程及教案,並實施交通安全課程模組。預計本學年度專案補助650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3)檢核機制:

A.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自111學年度起將安全教育納入各校課程計畫,由地方政府對各校課程計畫備查之檢核及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檢核國中小課程計畫。經統計,111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已有97.09%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實施。

B.本學年度賡續透過計畫審核、到校輔導及成果分享,檢核專案補助學校推動成效。

2.師資增能:

(1)111年4月至9月辦理41場交通安全教育增能研習,共計8,566位教師參加;另於12月針對交通安全教育重點學校辦理9場實體研習,共計268人參加。本年起將透過補助地方政府精進教學計畫、活化教學計畫、安全教育重點學校計畫及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等,賡續辦理教師研習約200場次。

(2)補助靖娟基金會研發交通安全教育線上課程7單元,預計本年6月底前陸續置於「教育部磨課師平臺」,提供教師自主學習管道;111年8月17日彙整專家人才庫名單計40位,上傳教育雲教育大市集平臺,提供地方政府及學校擔任講習講師或提供專業諮詢。

3.教材開發:

(1)交通部已完成各學習階段交通安全課程模組, 111年8月12日完成機車騎乘安全課程模組,本年賡續委託專業團隊辦理相關教師增能推廣研習活動。

(2)辦理111學年度安全課程模組試教計畫,共81校(國小64校、國中17校)試教交通安全課程模組,並辦理4場次成果分享會。本學年度將持續徵詢有意願試教交通安全課程模組之學校,協助推動交通安全課程。

(3)補助公視拍攝中小學交通安全影片10部,每部5至12分鐘,適合教師課堂教學運用,未來將再規劃5部教學影片以利教師教學運用;另已規劃製作幼兒園安全教育影片3部。前開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及數位學習資源將規劃建置於數位學習入口網,提供學校運用。

(三)交通部為提升駕駛人路口停讓之觀念,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將無號誌路口及停讓觀念等相關考題,於本年1月3日列入駕駛執照考驗之必考題;近年亦持續推動強化機車訓考作為,包含補助及推動機車駕訓、機車實地道路安駕訓練課程等政策,並無論於學科、術科或是實地道路駕駛訓練均將相關安全駕駛、路口停讓等觀念落實於訓練科目中,提升駕駛人之安全觀念。

(四)另有關運輸業駕駛人教育部分,公路總局已發函及修正相關補助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申請補助計畫及請款時,應提報年度路口停讓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含教育訓練課程教案、訓練方式、場次及期程等),經審核通過後方予核定補助及撥款。

(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月投保金額增加但身心障礙給付金額維持不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6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8-25)

郭委員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月投保金額增加但身心障礙給付金額維持不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農民生育,及減輕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身故後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本會推動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將月投保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萬200元提高為2萬400元。復基於政府財政及農民保費合理負擔,並考量農保被保險人遭遇身心障礙之給付水準,依農保條例修正前月投保金額核算尚稱適足。故於111年11月23日貴院經濟委員會「如何完備農民福利制度」專題報告,及111年12月22日貴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時,本會所報告之月投保金額調整方案,皆以提高農保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身心障礙給付金額維持不變,作整體制度規劃。

二、農保條例修正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25條、第44條之2及第51條條文於112年2月8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修正條文第11條明定月投保金額為2萬400元,經本院112年2月23日核定於112年2月10日施行。本會為配合提高月投保金額之整體規劃方案,遂於112年2月23日修正發布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將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修正為,按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乘以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後之半數發給,以維持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並利制度銜接。

三、本會依貴委員要求,函請農保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111年度被保險人數及各項給付事故率,試算結果如下:

(一)111年度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件數8,630件,給付金額19.2億元;111年度農保虧損39.44億元。

(二)依農保條例修正後月投保金額2萬400元、保險費率2.55%、生育給付(6萬1,200元)、喪葬津貼(30萬6,000元)金額,及現行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試算,112年度農保虧損將增加為61.27億元。

(三)倘依貴委員建議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併同月投保金額加倍,則依前開條件試算,112年度農保虧損增加為80.48億元;倘為維持虧損61.27億元,則保險費率需增加為3.37%,且按農保條例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負擔30%,農民每月保險費將增加為206元。

四、按農保係社會保險,應力求財務自給自足,收支平衡。次按農保自78年開辦至今虧損累計已逾1,700億元,貴院多位委員及預算中心審議本會年度公務預算時,多次要求本會針對農保虧損應妥為規劃因應,並研謀改善。故如擬調高給付金額且期農保財務平衡,仍尚需審慎研議,以兼顧農保財政負擔及農民權益保障。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3號)

邱委員就再生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再生醫療問題:

(一)「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自民國107年9月6日公告新增細胞治療技術後,業將國外已施行、風險性低或已經於國內實施人體試驗累積達一定個案數,安全性可確定、成效可預期之細胞治療項目,開放使用於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截至111年底止,核准細胞治療技術案194件,並計有954位民眾接受細胞治療,符合當初公告修正該辦法之初衷,提供有急迫性醫療需求之病人多一種治療選擇。為提升民眾對細胞治療之正確認識,充分揭露目前已獲核准之細胞治療計畫及施行機構等相關資訊,衛福部官網「細胞治療資訊專區」已提供醫療機構名單、施行項目、收費方式與金額及相關衛教資訊供查詢。上述療程依其差異,收費方式及金額有數十萬元至400萬元之分別。

(二)針對健保藥品之給付,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經諮詢相關專科醫學會及醫藥專家意見,提報藥品專家諮詢會議,就藥品臨床證據及與既有治療藥物比較,係於最適當之「價格」與「民眾用藥品質」間取得平衡(例如對新藥將考量其臨床療效、安全性、成本效益、健保財務衝擊等,據以評估新藥收載之要件),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規定,由藥品共同擬訂會議決議是否納入給付。有關建議以商業保險納入衛福部核可之細胞治療及再生醫療項目部分,現階段國內保險公司所推出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癌症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或「重大傷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商品,其針對國人為治療癌症、腦中風等疾病,而接受全民健保未納入給付之再生醫療及細胞治療等項目所衍生費用,已有所涵蓋,該等保險給付業發揮一定程度之缺口填補效果。

(三)為持續優化商業保險補位全民健保之功能,保險公司對開發新商業保險商品之費率釐訂,尚須考量有足夠、客觀且具可信度之經驗發生率相關資料,以確保費率適足合理及維護公司清償能力。金管會保險局目前已與健保署共同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案專案小組」,刻正就國人接受相關新型治療方式之經驗發生率與醫療費用積極研究,將運用全民健保給付或醫療院所診療統計數據,提供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立保險業開發商品可利用之經驗發生率資料,協助保險業者開發符合國人需求及因應高額自費新型治療方式之商業健康保險商品。

二、關於癌症新藥問題:

(一)健保署逐年向全民健康保險會爭取增加新藥預算,亦持續強化新藥預算估算,自111年起參考國際間作法,運用「前瞻式評估」預估5年內新藥及增加之預算,另參採廠商預計收載品項及個別財務衝擊等資料,積極事先掌握。鑑於癌症藥品價格昂貴且新藥之實證資料有限,業於新藥收載審查時,運用醫療科技評估(HTA)估算藥品收載之成本及效益,優先就臨床醫療未滿足或急迫性並具醫療效益部分進行討論。

針對藥效尚待進一步確認,惟具臨床未滿足需求之創新藥品部分,目前經評估先提供暫時性健保支付後,後續則蒐集該藥品真實世界數據,再評估是否持續健保給付,俾使健保資源用於最有效益之治療。

(二)為解決新藥效能表現之不確定性及減輕健保財務衝擊,健保署與廠商係以合約方式提早新藥給付,對藥品不同臨床效益訂定多元風險分攤模式,以加速新藥引進。至是否設立臺灣癌症新藥支持基金部分,衛福部已持續關注癌症病人使用癌症新藥權益,致力降低使用各類癌症新藥不良影響,惟考量基金設立仍涉及一般民眾醫療權益,非僅限於癌友新藥供給與照護,衛福部國健署將積極研議修正「癌症防治法」及探討相關財源之可行性,期加速減輕癌友財務負擔,增加新藥使用之可近性。

(三)此外,依國內外研究顯示,癌症病友之自殺企圖風險高於一般人,且離診斷時間越近,風險越高;癌症病友之心理狀態,密切影響癌症預後之健康結果。為強化癌友之心理健康,衛福部已建議各癌症醫療團隊應納入心理健康相關人員,以及適時照會精神科醫師,於癌友確診、住院、定期回診、接受追蹤治療時等階段予以強化心理支持。衛福部並透過「癌症品質認證醫院」制度,鼓勵癌症醫院提供心理支持服務,提升癌症醫療品質,另推動「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臺,對癌友及親友等照顧者提供線上心理衛教資源,以維其心理健康。至有關衛福部是否預計參訪英國癌症藥品基金(CDF)及創新藥物基金(IMF)制度部分,該部與外交部及英國在臺辦事處將保持聯繫,相關訪英考察行程尚規劃中。

(五)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呼吸中止病者之居家呼吸機納入健保給付或適額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9-29)

温委員就呼吸中止病者之居家呼吸機納入健保給付或適額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居家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如Nasal PAP、CPAP、Bi-PAP)」(醫令編號57023B)之規定:

(一)病人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下稱呼吸照護計畫)居家照護階段之收案條件,且由加護病房或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使用」(57001B)或「負壓呼吸輔助器使用」(57002B)後,因病情需持續使用57023B之呼吸器依賴患者;換言之,重症病人為維持生命不得不施行氣切或插管並藉由呼吸器提供呼吸治療,經住院階段醫療照護後,仍無法脫離呼吸器但得返家之病人,由健保提供居家呼吸器醫療服務。

(二)另考量部分疾病之病程屬不可逆需長期使用呼吸器以維持生命,呼吸照護計畫之居家照護階段逐步爭取健保總額經費擴大照護對象,例如:98年納入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俗稱漸凍人)、100年納入先天性肌肉萎縮症(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105年納入脊髓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108年納入龐貝氏症(肝醣儲積症第二型Pompe disease),前述病人須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符合居家照護各項生理指標之收案標準,由健保提供居家呼吸器醫療服務。

(三)呼吸照護計畫對於提供居家呼吸器醫療服務之院所,除須組成居家照護團隊,包含醫師、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個案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且限由醫師指導之團隊提供服務,並採定額方式支付該類呼吸器使用設備、治療處置及人員訪視費。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略以,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給與保險給付。睡眠呼吸中止症病人其相關診療屬健保給付項目,並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同法第62條,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爰健保未提供民眾費用補助;又查病人因重複覺醒造成睡眠片斷致睡眠品質降低,藉由CPAP改善晚間睡眠及提升生活品質,該居家使用CPAP設備現況多為病人自行操作使用,符合我國國家標準「個人醫療輔具」定義,無需依賴醫療專業人員協助,非屬醫療服務,尚未符合本保險給付之性質,惟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仍會持續研議,必要時依程序進行支付標準之修正。

(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63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29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趙委員建議由政府成立指定辯護中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建議由政府成立指定辯護中心問題: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同法第3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條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再依「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二)有關法律扶助之事項、得接受法律扶助之資格及申請法律扶助之審查標準,均明定於「法律扶助法」。茲因上開法規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法務部爰於本(112)年5月4日以法檢字第11204501000號函請該院依權責卓處逕復。

二、關於加速建設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工程問題:

(一)行政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核定「國道3號增設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工程」可行性評估報告,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桃市府)109年11月18日函請交通部高公局協助代辦交流道範圍內之連絡道,經協商後由該局辦理整體規劃,110年7月9日啟動規劃設計作業,後續由交通部高公局辦理增設交流道工程,桃市府辦理新闢連絡道相關工作。

(二)交通部高公局111年4月14日函請桃市府擇定交流道方案及籌編用地經費,該府111年4月20日函復擇定方案及同意籌編用地費。增設交流道及主線拓寬計畫為82.27億元(工程費71.09億元由國道基金負擔,用地費11.18億元由桃市府負擔)。

(三)因本案位於鳶山堰集水區,依法須辦理環評,增設交流道工程之環評報告書業由交通部於111年10月21日函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該署嗣於本年1月18日辦理現場勘察作業,並於本年2月1日召開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決議本年4月30日前補正再審。交通部高公局業依環評初審意見補正,並於本年3月27日函送行政院環保署,刻由該署排會審查中。

(四)為加速推動本計畫,交通部高公局本年2月21日業將建設計畫陳報交通部審查,該部於本年3月23日函送審查意見請該局修正,交通部高公局刻正修正中,修正後擬再陳報行政院審議。另交通部瞭解地方對本計畫之需求及殷切期盼,後續俟環評及建設計畫核定後,將儘速督請交通部高公局辦理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等事宜,倘作業順利,預計119年完工(含驗收)。

三、關於加速建設台65線板龍快速道路延伸工程問題: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啟動「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案,並於本年2月10日至工程會說明辦理情形。其中有關台65延伸初評部分,方案起點以台65土城一交流道南側主線直接延伸至龍潭,因涉及河道內落墩不符「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既有匝道需封閉、房屋拆遷及對臨近道路造成交通壅塞等問題;終點銜接國道3號亦將導致車流快速湧入致生壅塞,加以初估經費高達610億元,益本比小於1,不具經濟效益。

(二)經再檢討具效益方案後,初步研擬短程方案由台65線土城一交流道北側新增匝道跨河由大漢溪左岸延伸,利用環漢路增設上下匝道,另建議增設越堤道銜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新鶯堤外便道(預估113年完工),直達三鶯地區,全長約2.2公里,初估經費約40億元。

(三)短程方案新增匝道涉及濕地保育、落墩於堤防之佈設及施工規劃,以及土城機廠用地取得等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將於本年6月底前彙竣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意見,確認方案可行及獲致共識後,委託顧問公司啟動短程方案可行性研究工作,預估113年底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陳報行政院核定爭取經費推動。

(四)另長程快速公路方案考量目前初估經費高達610億元且不具經濟效益,加以本路廊範圍正進行台66銜接國3系統交流道、新鶯堤外便道、台65增設浮洲交流道及捷運三鶯線等工程。現行配合「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之短中期策略,如加強公共運輸、交通管理及局部地區性道路工程改善等,可轉移國道3號主線土城至龍潭及大溪交流道等部分交通量,爰建議俟113年相關工程完成並觀察交通型態變化後,再探討長程快速公路方案啟動之可行性。

四、關於桃園捷運綠線延伸至大溪之可行性研究問題:

(一)桃市府前於111年5月27日將桃園捷運綠線延伸至大溪之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提送交通部,該部於111年9月20日召開初審會議,決議請桃市府依各單位意見修正。

(二)桃市府依會議結論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於本年2月22日提報交通部,該部業於本年3月6日交下交通部鐵道局,本案刻由各單位辦理審查作業中。俟彙整各單位提供意見後,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後續審議作業。

五、關於協助桃園設立北橫國家風景區問題:

(一)風景特定區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其劃設、變更及廢止,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有關桃市府欲申請成立「北橫風景區」,經查其所送「北橫地區環境資源調查暨評鑑作業說明書」,因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經交通部觀光局111年12月21日函復審核意見,請該府協助先行徵詢當地原住民族對本風景特定區劃設程序之意見,後續再由該局評鑑小組赴範圍內實地勘查,並召開範圍劃設及資源評鑑會議等作業。

(二)另有關推動北橫地區觀光發展部分,交通部觀光局108年度至112年度合計補助桃園市北橫區域(大溪區及復興區)約2億9,000萬元,並協助桃市府推動北橫風景區遊憩廊帶亮點形塑計畫。透過軟體及硬體行動計畫發掘北橫自然及人文獨特性,期以地方自然風土營造北橫魅力,達成再現北橫原風景之願景。

(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電價調漲主要是反映在物價上,終歸由消費者(人民)承擔,此次電價大漲17%主要原因是能源政策錯誤,以及行政院應有正確方向的能源政策外,為保護國土,應即廢除在大地上種植光電,以維國土的永續生機等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9-32)

溫委員就「電價調漲主要是反映在物價上,終歸由消費者(人民)承擔,此次電價大漲17%主要原因是能源政策錯誤,以及行政院應有正確方向的能源政策外,為保護國土,應即廢除在大地上種植光電,以維國土的永續生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11年燃料成本占電價成本約67%,燃料價格為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

(一)烏俄戰爭爆發,燃料價格飆漲,相較2021年,2022年油價漲42%、氣價漲94%、煤價漲165%,面臨國際燃料價格巨大變動,我國為照顧民生與穩定物價,則係採較低電價調幅,以細緻化的考量各類用戶電價調整方案。

(二)電價依電價公式每年檢討2次(原則4月及10月),將依電價審議機制進行電價檢討,持續追蹤國際燃料價格,並秉持全民用電、穩定物價、照顧民生之原則及兼顧促使用戶節約能源,審慎評估電價調整事宜。

二、我國能源轉型與國際減碳政策方向是一致:

(一)核四重啟經公投後並未獲民眾支持,我國因核廢料處理問題無解、地方政府反對、且民意不支持等客觀條件下,核能沒有延役及重啟可能。政府已檢視當前能源政策,以能源轉型為基礎,發展無碳再生能源搭配低碳燃氣發電為主軸,並逐步視國內外技術發展,推動氫能等新能源利用,可確保供電穩定及減碳,並創造綠色經濟,與國際推動能源轉型方向一致。

(二)在燃煤機組發電規劃上,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空污排放管制、要求電廠空品不良時降載、生煤用量限制等各項空污限制條件下,燃煤電廠不會火力全開。未來既有燃煤機組將持續積極進行空污改善,並配合空氣品質狀況,執行自我管理之降載措施,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

(三)政府持續推動展綠及增氣之能源政策,考量再生能源發電特性,規劃建置可快速起停新型燃氣機組,並擴大儲能設置,以2025年整體達到150萬瓩為目標,後續台電公司也評估在石門水庫、大甲溪流域等合適區域設置抽蓄水力機組,用以強化電網韌性。

三、針對地面型光電發展措施部分:

(一)本部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已有嚴格把關,秉持與生態、環境、社會共生共榮之精神,優先排除環境及生態敏感地區,並有相關機制將自然環境、土地使用納入規劃,引導業者朝較無環境生態敏感問題的區位開發並依相關法規進行審查。

1.政府優先推動具社會共識及無環境生態爭議之專案,如已整治汙染土地、國有非公用土地等;並透過土地複合利用,推動包括漁電共生、風雨球場、光電停車場等複合式土地利用,而非替代原來使用,不僅可降低對自然環境、現有土地使用、在地社區和文化景觀的衝擊,亦促使業者規劃時需全面性地考量太陽光電的規劃設置。

2.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於取得施工許可前,均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若涉及特殊地區則另須依「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等規定進行審議,以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生態敏感區域及重要野鳥棲地熱區。

3.為促使光電業者在太陽光電規劃階段即將自然環境、土地使用、在地社區、文化景觀等因素納入考量,本部已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要求業者利用既有地型地貌,採友善工法,創造適宜生物棲息之空間,減少人為改變,相關規劃原則如下:

(1)配合自然地形地貌排列。

(2)採防眩光材質及非聚光型模組。

(3)配合當地自然人文景觀資源。

(4)適度保留文化遺跡。

(二)地面型太陽光電優先以漁電共生專區作為示範,導入太陽光電環社檢核機制,避開生態與社會爭議區位,劃設專區引導業者設置:

1.漁電共生於各開發階段,應儘可能降低對養殖作業、生態系服務與生物多樣性之侵擾,甚或提升養殖與環境效益,養殖、光電與環境共生,促進土地複合利用發揮多元價值;同時鼓勵業者以焦點訪談、公開意見徵詢會議等方式,於光電各開發階段,充分與在地社群溝通對話,並落實資訊公開。

2.漁電共生各開發階段重點如下:

(1)設計階段:依據「電業法」第13條第2項及「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電業發電設備應備有環社檢核文件,以確保對環境生態的最小擾動,並強調場址原貌之可復原性及提升養殖與環境效益之規劃。

(2)施工階段:宜考量對生態環境與養殖效益影響最小的施工方式與工期,並應充分告知周遭居民施工資訊。若漁電共生之設置未依環社檢核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依據「再生能源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

(3)營運階段(含除役):

A. 對於漁電共生案場已明定模組清洗時不添加化學清潔劑,同時於清洗光電板過程檢測魚塭水質。此外,應避免光電板清洗用水沖蝕堤岸並大量流入魚塭與公共水路,造成淡水或混有鳥糞之污水瞬時注入養殖池中,影響養殖水質。

B. 另應就案場及周圍範圍之水質等環境項目進行監測,包括水中溶氧量、溫度、酸鹼度(pH)、氧化還原電位(ORP)等,並定期於光電公司網站上公開監測結果,就異常狀況進行必要處理並週知養殖者。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5號)

邱委員就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以下簡稱本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安寧緩和醫療問題:

(一)本部業補助特定對象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特定對象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疾病之個案),另本(112)年度刻正研擬擴大補助對象,並持續評估各項財源可行性。為強化預立醫療決定之執行,本部持續深化預立醫療團隊經驗交流及醫事人員教育,民國111年計辦理預立醫療照護團隊交流討論會103場、醫事人員教育訓練課程124場,積極透過推廣醫院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社區網絡,共同推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

(二)現階段推動之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已包含住院安寧療護、安寧共同照護、安寧居家(甲類)療護及安寧居家(乙類)照護等4種服務模式,由醫療團隊人員依患者需求,提供病人於醫院病房、在宅或養護機構內接受安寧療護服務。目前有85家機構提供住院安寧服務、163家機構提供安寧共照服務、506家機構提供安寧居家服務。本部業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辦理提升病人臨終關懷照護品質計畫,將透過輔導機制提升安寧緩和醫療團隊之照護品質,並就現行居家安寧療護服務使用及基層醫療可能遇到之困難進行分析調查。因應末期病人社區照護需求,本部已積極探討各可能改善面向,將全力精進安寧緩和醫療服務,供民眾取得妥適照護。

二、關於家醫制度相關問題:

(一)有關落實分級醫療及引導民眾就醫行為部分:

1.分級醫療制度因涉及民眾就醫習慣改變,並影響現行各級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服務,具一定難度,已持續精進。本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自106年執行分級醫療政策,即以六大策略及各項配套措施逐步推動,107年起並增列預算擴大辦理,目前每年編列預算皆大於60億元。本部積極藉由調整部分負擔,引導民眾改變就醫行為,並運用支付誘因恢復門診合理量,以利醫院下轉個案至基層診所。本部將加強鼓勵醫院與診所加強合作雙邊醫師支援,致力推動醫院與基層均衡發展之分級醫療制度。

2.另健保署持續宣導分級醫療雙向轉診,除辦理全國分級醫療宣導說明會、每年設計印製健保年報、宣導單張、海報及懶人包外,網站並建置分級醫療宣導專區提供政策訊息、記者會、電子報等資訊,近年亦積極運用Facebook及Line等平臺發布即時消息。健保快易通APP及相關官網已建置全國特約醫療院所每日「看診時段查詢系統」、「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即時訊息」及「急症處理」,並新增地圖式查詢功能及新增條件查詢「無障礙服務」功能,各醫院並配合登錄維護開診時段與急診查詢,已大幅便利民眾查詢醫療資訊,有助分級醫療制度推動。

(二)有關優化家醫制度部分:

1.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短期目標期待建立個別化照護管理、平行及垂直轉診機制、全天候健康諮詢專線,奠定全民皆有家庭醫師之基礎;長期目標為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及照護責任,提升醫療品質。111年家醫計畫共609個醫療群、5,687家基層診所(53%)、7,833位醫師參與,約收案600萬2,000人。家醫計畫目前預防保健執行率達目標值、促進醫院與診所合作、提供會員24小時諮詢專線、建立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及轉診機制,並協助處理安排病人轉診、追蹤其治療結果等,已累積一定成果。

2.為加速完善以家庭醫師制度為基礎之全人全程初級醫療照護模式,本部已積極透過各品質提升方案與家醫計畫之銜接與整合,包括由家庭責任醫師在病人同意下查看相關資料,進行預防保健篩檢提醒、預防接種催打、代謝症候群個案介入及管理,並針對癌症篩檢陽性或異常個案早期診斷、早期治療,期有效延緩各項疾病惡化及併發症等。現階段並可透過全球資訊網查詢參加家醫計畫診所及醫療群名單,有24小時諮詢專線,111年度提供超過5.4萬通諮詢服務。健保署於健康存摺並建置「家醫計畫會員同意書(收案意願調查)」及「家醫計畫會員滿意度調查」,將持續協助家醫計畫收案會員或民眾瞭解社區醫療群及家庭醫師資訊。

(三)有關基層診所之醫療品質及防疫量能改善部分:

1.提升醫療品質:

(1)強化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據統計顯示,醫療院所利用健保雲端查詢系統之比率近九成,平均每月有3,600萬查詢人次,為發揮該等雲端系統之更大使用效益及價值,健保署本年推出「健保雲端系統2.0」,結合數位科技及大數據管理,減少重複藥費支出及重複檢查檢驗費用,以數位科技加速整合重要醫療資訊。

(2)精進家醫計畫評核機制:為提升社區醫療群照護品質,家醫計畫訂有評核指標,本年為進一步提升品質及擇優汰劣機制,除修訂評核指標內容外,再調高退場及輔導級之評核指標分數,針對當年度未於執業登記診所申報醫療費用之醫師加強管控,增訂不支付該類醫師個案管理費用並於1年內不得再加入計畫等規範。

(3)實施西醫基層品質保證保留款(以下簡稱品保款),維護醫療品質。健保署訂有「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歷年西醫基層總額皆有編列品保款預算,本年品保款金額達2億2,950萬元(含本年品保款1億2,430萬元,以及原106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保款1億520萬元合併運用)。

2.增進防疫量能:

(1)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截至本年2月7日止,經指定之視訊診療醫療機構計1萬3,042家,其中醫院430家、診所1萬2,612家。家醫計畫之社區醫療群於疫情期間積極投入防疫,如111年期間有609個醫療群,參與診所5,687家,4,716家(83%)提供民眾視訊診療服務;596個醫療群(98%)協助施打疫苗、2,470家參與診所(43%)協助施打疫苗;608個醫療群(99%)提供確診者相關照護(確診居家照護、遠距診療、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快篩陽性通報等)、3,496家參與診所(61%)提供確診者相關照護。

(2)為補助各醫療(事)服務機構疫情期間配合防疫政策衍生營運損失,業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109年至111年共補助357家院所、5.133億元,其中補助西醫基層285家診所、6,310萬元。另為鼓勵西醫基層總額增加防疫量能並照護患者健康,本年總額協定項目新增「因應長新冠照護衍生費用」,全年預算1,000萬元,以因應相關醫療耗用。

(3)至後疫情時代各基層診所之服務及視訊診療是否納入健保給付部分,健保署將視整體健保預算額度規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規定擬訂,並將配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修訂,研議視訊診療給付方式及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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