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下午1時4分

5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至11時47分、下午1時41分至4時53分、5時至5時3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蘇巧慧  鄭運鵬  陳椒華  游毓蘭  陳亭妃  孔文吉  陳靜敏  陳素月  陳歐珀  王鴻薇  賴士葆  曾銘宗  柯建銘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林昶佐  羅致政  陳秀寳  羅美玲  林德福  陳培瑜  林楚茵  高嘉瑜  王定宇  邱泰源  湯蕙禎  莊瑞雄  林岱樺  吳玉琴  陳雪生  莊競程  蘇震清  何欣純  吳思瑤  趙天麟  蔡培慧  吳秉叡  余 天  王美惠  林淑芬  劉建國  范 雲  蘇治芬  江啟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麗文  吳琪銘  沈發惠  江永昌  黃秀芳  陳明文  何志偉  林俊憲  張育美  賴香伶  賴惠員  吳怡玎  黃世杰  蔡適應  游錫堃  鍾佳濱  楊 曜  高金素梅 劉世芳  趙正宇  陳琬惠  萬美玲  李貴敏  黃國書  翁重鈞  洪申翰  謝衣鳯  呂玉玲  陳 瑩  羅明才  洪孟楷  蔡其昌  李昆澤  楊瓊瓔  郭國文  張其祿  林文瑞  王婉諭  林宜瑾  蔡易餘  許智傑  賴瑞隆  溫玉霞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吳欣盈  邱志偉  陳玉珍  李德維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陳以信  吳斯懷  林思銘  鄭正鈐  魯明哲  馬文君  劉櫂豪  費鴻泰  廖婉汝  傅崐萁  陳超明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林靜儀  林為洲  邱顯智  邱議瑩  

委員請假 4 人  

  席

院長

游錫堃(5月12日)

 

副院長

蔡其昌(5月16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12日上午10時至10時20分、11時13分至下午1時4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5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至11時13分、5月16日上午9時9分至11時47分、下午1時41分至4時53分、5時至5時3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副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5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5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增訂第21069097號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賴瑞隆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各黨團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定自112年2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延後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定自112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定自112年2月10日施行;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定自112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罰責,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函,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送「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六、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七、考試院函,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八、考試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銓敘部組織法」,除第二條第六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並修正「銓敘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九、銓敘部函送「銓敘部編制表」,並自112年4月30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十六條附式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二、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112年8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三、法務部函送「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四、外交部函送完成換文展延程序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財產運用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11年3月8日公告之「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2年4月10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二、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廢止「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111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受衝擊產業各項紓困方案112年2月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教育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送地方政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檢疫追蹤關懷作業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受衝擊產業各項紓困方案112年3月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海洋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2年2月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2年3月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料應用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推動災防新南向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費自籌收入來源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文化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文化部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文化部函送112年1-2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2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1季無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教育部函送「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活化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內政部函送警政署專案與評比(核)計畫111年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內政部函送112年第1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內政部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內政部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客家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2年度第1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2年度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三、海洋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委辦計畫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該部112年度第1季未核列管制預算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六、國防部函送11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僑務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2年3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1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六、總統府函送11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司法院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器官捐贈與移植政策宣導與推廣機制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全國安寧資源一覽表」視覺化地圖查詢功能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111年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勞動部函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111年度併決算計畫之110年第2次臨時會議、第103次及第105次會議紀錄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財政部函送網路交易稅籍登記與會員交易紀錄記載及保存新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財政部函送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111年度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財政部函送公股銀行紓困案件數、產業別及金額112年第1季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送截至112年3月公股銀行紓困貸款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推動進度112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中央銀行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1年度截至第4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經濟部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經濟部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2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112年度第1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2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112年3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評估豬肉輸銷美國市場之可行性112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輔導協助廠商前往亞灣區投資5G AIoT產業112年4月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0項臺灣銀行稅前純益於同業間排名退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5項臺銀人壽因應IFRS17之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6項臺銀人壽經營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45項臺灣金控研究發展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47項臺銀人壽經營轉型及增資壓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51項臺銀人壽落實法遵風控規範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2項精進債務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4項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6項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之債務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11項加強風險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28項員工竊菸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算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3項「公布公平待客評核結果完整排名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6項提升數位化行政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參與度及創新性提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法第107條配套措施向業務員政策佈達具體改善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就投保民眾面與保險公司面預防規劃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訂定理賠簡化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責任投資之相關規範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落實責任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落實責任投資之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大學落實責任投資之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落實責任投資之相關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長安學區技擊類訓練館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無障礙環境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機制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順利推動國際賽會在臺舉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女性運動發展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是運動創業家競賽活動辦理情形及轉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之改善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訂定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訂定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規劃概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規劃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建置及持續振興運動產業之規劃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績優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績優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聘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與相關振興補助之宣傳作為與運動產業政策宣導經費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策進作為及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規劃策進作為及強化紓困補助審核與事後稽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規劃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第1期執行情況檢討及未來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量子新世代關鍵技術開發計畫之具體規劃及預期效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興辦社會住宅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法律事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包租業者轉租資訊之實價登錄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物無障礙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社會住宅加強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強化推動社會住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緩慢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社會住宅興建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計畫相關業務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執行率低落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計畫獎勵民眾檢舉國土違法利用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服務費用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1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成本與費用」相關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項「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項「利息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項「損失與賠償給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6項增設車廂錄影CCTV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6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7項工務、電務、機務及行車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9項「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1項「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3項「公關慰勞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7項發包工程疏於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1項改善臺鐵人力技術斷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3項新購電聯車尚未購置新車駕駛模擬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5項EMU900型通勤電聯車之採購及驗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6項巡軌車採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9項逐步禁用一次性便當餐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1項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改善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0項污排水系統改善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5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8項工人偷剪電纜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4項「西側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5項軟硬體設備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6項短中長期減碳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3項「合併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1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4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5項進出港減速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外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13項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3項礁溪外環道各爭議路段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6項港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1項國際商港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0項港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機補助計畫落實強化後續追蹤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國家森林遊樂區之旅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辦理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短絀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遏止農地利用亂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稻米生產及供需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稻米政策調整效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理賠計算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阿里山林業鐵路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推動農糧產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面積達成年度推廣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產銷調節措施及穩定物價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地之生產環境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造林計畫後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短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家森林遊樂區來客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色環境給付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平衡稻米供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黑水虻產業應用於農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產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與天然災害救助併存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協助農民降低災損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森林遊樂區之旅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機補助計畫強化追蹤查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及相關行銷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第三期實施計畫(109至112年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辦理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協助米食開發轉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建立內部檢驗機制行銷國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工作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稻米產業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預算增列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人才多元培育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擴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擴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氣候變遷下水資源變化劇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其他費用預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科目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轄管水庫清淤期程及目標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取得照舊使用私人土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取得照舊使用私人土地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灌溉服務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打擊漁業中之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豬肉出口至美國及日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強化國內高等教育學術倫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確實評估經資門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友善生育支持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已開發COVID-19疫苗後續定位及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確實評估經資門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檢討人才培育及延攬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建立專利盤點及報廢、放棄相關流程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研究計畫資通安全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擘劃永續發展策略藍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以永續發展為核心之治理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雜項設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檢討全院各所大樓修繕經費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南部院區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南部院區獎補助費執行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積極籌劃延攬優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九)加速臺灣量子科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加速我國量子科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增加南部院區核心溫室經費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預算高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積極辦理多元行銷宣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督促廠商依約完工俾使新故宮計畫順利進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行銷宣傳活動應以展覽教育層面為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有效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吸引不同客群國際旅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將永續的概念擴展到博物館營運各項核心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正館建築結構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正館修復的展覽空間面積是否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強化故宮商品行銷及文物基金業務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完備所有展覽場館之親子廁所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加強手語導覽影片之製作及宣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七)接連發生瓷器摔破事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一)促成寄存藏品續約或簽約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四)因應疫情制定切實可行的商品販售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十六)民眾對於部分數位平臺知悉度不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十七)定期對外公告典藏文物保存及破損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入部分決議(一)現居宿舍者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二)民主議政園區活化計畫第二階段計畫整體執行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五)、(十六)及(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八)部分預算評估報告僅對政府細小項目支出進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五)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報告網頁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八)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一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第3目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預算凍結3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二一、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二)「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九)「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四、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虛擬資產定性及指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國外旅費凍結5%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國內視察督導旅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環境保護署』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41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案等24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及「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五、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六、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七、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送「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為「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等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勘誤表」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4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應研議評估於五股增設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針對臺灣目前僅開放加拿大30月齡以下牛肉進口,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開放包括30月齡以上的全牛齡美牛進口。臺灣與加拿大2月已啟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其中加拿大盼能比照美牛,開放30月齡以上的加拿大牛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4月27日預告,將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至2015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IFA)發布加牛檢出狂牛症,所有的跡象都指向牛飼料的污染,報告題為「加拿大第19案牛海綿狀腦病的調查報告」;2021年12月,報載身為全球第8大牛肉出口國的加拿大,再度傳出有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因此,南韓暫停進口加拿大牛肉,而中國、菲律賓等國也跟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如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稱,進口加拿大牛肉曾經風險評估程序,其是否踐行上述法文規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程序,主管機關應澄清以釋疑。若其進行者僅是便宜行事之專家諮詢會,則顯非適法,其公告所依者,即失所據。再者,不論是風險評估諮議會性質,抑僅「專家諮詢會」性質,主管機關均應公開其會議內容及結論,並呼籲我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立法政策,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評估程序與機制,以符合透明、獨立和客觀專業的國際公認的評估原則,並在風險評估程序中,即應加強風險溝通,與社會大眾諮商;而非僅在預告後,再尋求公眾意見。根據消基會之新聞稿指出,加拿大牛傳出狂牛疫情,事才不過1年,「飼料」是否足夠安全的疑慮尚未釐清,現在進口全牛齡牛肉,真可說是未把消費者健康視為行政管理上最重要的事,也完全輕忽了消費者倚重政府為民把關的期待。爰此,主管機關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回應是否已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並公布會議紀錄,並應就加拿大於2021年發生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乙事評估,以保障民眾食品之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素月,就「農友欲申請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但無法取得土地共管圖」陳情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業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雖係以勞保方式聘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之狀態,立法院應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此外,亦新增每位公費助理每一會期1,000元之文康補助費用,並由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擬具活動計畫,向立法院人事處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通過,於活動完畢後依規定進行核銷。爰此,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

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七)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將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3項附帶決議: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投資。2.請文化部未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項,就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等相關事項,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過程,應加強邀集立法院立法委員參與討論。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個人進行投資。4.針對藝文票券加價轉售以獲取利益之黃牛行為進行嚴懲,僅是改善猖獗黃牛問題的第一步。除卻針對黃牛進行事後懲處外,文化部更應積極研議、鼓勵並推動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及合法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以從源頭提升黃牛大量掃票與加價轉售票券之難度、並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合法且安全的二手票券交易管道。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之行政措施規畫與預計執行期程。5.要求文化部應於六個月內,就實名制提出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方式,協助藝文表演業或為其售票業者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可容納3千人以上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和規劃適當入場動線等措施,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以利健全藝文表演產業環境。6.為保障民眾文化近用權利,健全台灣藝文表演產業,考量國內已有許多表演者建置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措施,有成功杜絕黃牛行為發生之經驗,應有擴大全面適用藝文表演產業之可行性。文化部應推動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提出獎勵及輔導相關業者之政策,以利業者積極配合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之推行。7.為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文化部應另立辦法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票券代售事業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及主辦單位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入場分流動線、調配足夠人力支援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入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8.為抑制黃牛轉賣,過去海內外皆有透過實名制等不得轉讓記名票券等前例,顯有助於整頓亂象,然若以強制齊頭式要求所有票券販售採取實名制,則不符比例原則,恐不利於整體藝文產業發展。爰提案文化部應研議一定標準或界定方式,使符合「一定規模」之藝文活動,應採用實名制購票。文化部應於三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為避免黃牛以取巧手段規避,文化部應另針對「原價轉售」,明定如手續費、寄送費用等「合理成本」的涵蓋範圍。10.有關黃牛猖獗現況,有鑒於網路資訊更新迅速,單以主管機關主動稽查之方式,恐無法完全根絕亂象。爰此,文化部應於法令通過後,儘速建立「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針對黃牛違法行為檢舉。11.本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對於營利事業股東或專案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所得額減除優惠,鼓勵民間資金挹注文創產業建構機制。爰此,請文化部於投資抵減實施過程,適時檢視整體投資成效,審酌國內外文創趨勢及需求,滾動式調整獎勵投資策略,對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研議擴大投資項目,納入未來獎勵投資之對象,並提出具體之規劃方案,俾進一步激發文創發展之動能。12.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規範藝文票券黃牛行為處罰規定,對於維護藝文創作人權益具一定之助益。爰此,請文化部及相關機關就藝文票券黃牛行為訂定裁罰基準時,針對累犯行為應加重處罰,以期遏止大量掃票之違法行為,穩定藝文票券交易秩序。1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所指之「販售」應包含上架、陳列、兜售等行為。〕

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均予以刪除;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訂明陸域與海洋以外地面水體之轄管機關應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惟目前陸域污染源廢(污)水排放與廢棄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建立相關機制,納入環境保護署,以及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等相關轄管機關,共同研擬陸域污染源之海洋污染預防、應變、清除、處理、裁罰等具體管理措施。2.鑒於現階段各地方政府多未成立海洋專責機關,且各地方政府之海洋業務管理範圍與認知皆有所不同,導致各地方政府於審核捐補助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海洋教育等海洋治理計畫時有所侷限,而海洋委員會相對於海洋政策上具備更全面性的視野及輔導經驗,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因業務管理範圍不同而產生審核捐補助之認知差異,並為使海洋委員會能更直接連接在地海洋治理社團,俾利海洋政策之推廣,並增進政府與民間的雙向交流。爰此,建議海洋委員會積極爭取預算,提高執行補助金額。3.鑑於本法已獲得高度共識,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盡速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4.「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至第六十一條訂明違反本法規定者,處以有期徒刑與罰鍰。惟目前違反本法之裁處紀錄均未對外公開登載,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參考其他環保管制機關之作法,研擬違法事業名稱、裁處時間、違反事宜、違反法令、裁罰金額、改善結果等相關裁處資訊公開之機制與時程。5.鑒於陸源廢棄物嚴重影響海洋生態,亦透過食物鏈影響國人健康之情形日益嚴重,且我國身為海洋國家,應更積極進行陸源海洋廢棄物管理。故修正草案第十四條定明陸域與海洋以外地面水體之轄管機關,應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為確保各主管機關之海廢防治成效,爰要求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對於轄管機關間的統合協調,並每年檢視各轄管機關年度陸源海廢防治成效,以利推動陸源污染管制措施,避免影響海域環境。6.海洋噪音問題逐漸被國際所重視,美國也因為海洋能源開發衍生的問題,特別成立水下中心進行相關研究工作。近年我國海洋開發各項工程製造的水下噪音對於海洋生物造成嚴重影響,更可能危及瀕危物種,例如:台灣白海豚與一級保育類露脊鼠海豚之生存。然而,我國目前海洋噪音並無法定標準,僅有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而該承諾值引用外國沒有瀕臨滅絕危險之鯨豚類資料,且僅為不損海鯨豚聽力之噪音數值,對於鯨豚仍有生理緊迫、遮蔽效應等影響,對於族群數量已經瀕臨滅絕的鯨豚類無法有足夠的保護作用。鑑於水下噪音規範已經討論多年卻無顯著之成效,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五個月內,訂定「水下噪音指引」,提供各相關海域開發行為業者遵循,避免危及瀕危海洋生物。若水下噪音影響對象為國際認定瀕臨滅絕物種,在該物種未脫離瀕危名單前,則應以不產生遮蔽效應為海洋噪音防制原則。7.鑒於我國離岸風電與海洋能源開發案與因應的漁業補償措施急遽增加,不論是開發行為或是日後因應的漁業復育相關設施,皆需要有科學監測以釐清其影響與成效。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及轄管機關針對開發行為附近海域,進行或要求並監督開發商辦理海洋水質與環境生態監測,並且將水下聲景、底質納入監測,也請彙整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鄰近海域之生態變化,並將資訊公開,以利我國推動海洋環境保護、漁業永續發展工作。〕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4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黃秀芳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育美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靜儀等20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20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徐志榮等18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2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行政院於111年5月3日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管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並依原農業部組織法規劃,隸屬於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惟因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正面臨公共建設需整體評估升級規劃,我國花卉產業同時遭遇國際競爭壓力,為落實花卉產業轉型升級,應將原於農業部組織法規劃成立之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與蘭花園區結合,成立「花卉產業創新園區發展中心」並於農業部成立後3個月內完成設立,成為我國唯一兼具研發功能之農業科技產業園區,可為花卉產業創新發展奠定堅實之基礎。2.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已將各試驗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納入規範,亦即組織改造後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試驗研究機構掌理之核心業務以觀,屬研究機構無誤,而研究機構應以研究人員為核心人力,且研究工作具高度專業性,研究人員須具備獨立研究及規劃能力,其遴用標準、進用途徑及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比率設置允宜放寬,以利研究人力之運用及提升研究能量,爰此,組織改造後農業部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以合理適當之職務結構及陞遷網羅優秀人才,穩定中高階研究人力長期投入研究工作,實有必要。3.鑑於動物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權責分散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林務局,為避免遇緊急情況還要先論述權責,農業部成立後應積極研議畜牧司、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及動物保護司權責,進行明確之整併及權責分工,避免動保業務多頭馬車之情形出現。4.農民健康保險於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10日開始實施,針對農民喪葬津貼業由15萬3千元調整為30萬6千元。然而過去對於投保農保年滿25年,但因為資格變更等問題,導致無法領取喪葬津貼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給予喪葬慰問金10萬2千元,爰此建議喪葬慰問金也應進行調整,由10萬2千元研議調整至20萬4千元。5.由於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令規範不足收遏止之目的,去(111)年4月3日蔡總統出席農委會「寵物管理科」啟動儀式時,強調將進一步修正動物保護法,惟遲至4月28日農委會始預告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鑑於此次農委會升格農業部,並成立動物保護司負責動保福利跟寵物相關權益,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加速作業,儘速將草案提報行政院審議通過,並函送立法院以利於本(第10)屆完成修法工作,以建構更完善的動物保護網。6.鑑於地方動保專責人力、經費有限,收容設施量能與獸醫師照護人力不足,建請中央補齊必要人力、經費資源,並善用社會民力,協助解決動物收容設施之建置與土地取得問題,確保動物在收容期間能獲得良好照護,俾使動物權益與福祉得以受到充分保障。〕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1條與第2條明定農業部升格改組後,下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強化自然保育與棲地營造之行政量能,因此更需重視棲地生保育之基礎工作建置。爰要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本法通過後,應於1年內著手進行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建置與管理、發展物種與棲地保育空間策略規劃工具,以利落實全國棲地與自然環境狀況之空間規劃、監管及保護。)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名稱及第一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及條文通過;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成立後,擴大灌溉服務係重要推動政策目標之一,惟灌區外需服務的適作農地需考量水源取得、農地所處位置、農地規模、農作物等多方因素,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爰興辦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需因地制宜,搭配其最適合、最具經濟效益之設施。為加速推動擴大灌溉服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爭取經費及員額,寬籌灌區外建設經費,並補足推動人力,以服務更多農地、照顧更多農民。2.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等相關工程,亦應遵循生態檢核要項。)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農業部未來之研發經費請按合理比例編列,以推動研發工作。)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委員何欣純等提案名稱,不予採納;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9項附帶決議:1.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允許「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路面邊線,然路面邊線之功能為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並非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可取代,爰請研議修正為「整段設置」並去除免設之但書。2.部分設置左轉專用道路段之車道漸變過短,導致路型扭曲劇烈,也易致使「依標線行駛之駕駛」與「直行卻會穿越車道線之駕駛」發生交織衝突,現行法規未有對於左轉車道漸變設計有詳細的圖說與計算方式,爰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研議於相關道路工程技術規範中,納入車道偏移漸變之規則。3.我國許多道路即使路寬充足卻未設置左轉專用道,導致直行車、左轉車之間追撞、側撞、擦撞頻傳,建請交通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或其他具強制力之規範中,納入「路寬足夠之處路型規劃以納入左轉專用道為原則」之規則。4.我國交通亂象聞名國際,111年交通事故造成超過3千人死亡,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千多人受傷,跟OECD國家相比,每10萬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之數字,更超過先進國家的8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交通部訂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然我國現行道路設計僅具指導地位、未有統一規範,交通工程(Engineering)規劃及設計不佳造成人車動線交織而易致碰撞等事故,卻鮮少遭到追究。道路空間應依據功能而有明確的劃分,道路幾何設計包括適宜的道路等級、橫斷面配置、縱向線型、及其他設施如:行人庇護島等,前述皆與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關,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民國57年發布以來,雖歷經幾次小幅度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後續亦在北中南東區召開檢討會議,但卻未見交通部針對各方建議再針對原先修正草案進行調整。請交通部邀集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道安、道路工程等方面之專家學者及用路人代表,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不合理處進行定期檢討,以確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及維護用路人之安全。5.行政院推動公共運輸月票,再加上既有的各項補助預算甚鉅,但最貼近人民生活的公車系統中,其公車站牌設置規則全國並未統一,亂象叢生。如台南市成功路站名【成功路】的公車站牌、新北市站名【大觀路一段28巷】的公車站牌等等都坐落在道路空間上面。台北市【當代藝術館】的公車站牌則是直接插在停車空間上。顯見我國長期漠視公共運輸中的公車搭乘者,等車空間具有安全風險是全台灣的現象,不應該推給因地制宜。如此使用者體驗不佳的狀況下如何推廣公共運輸,砸大錢補助月票卻忽視等車、下車乘客的交通安全,故交通部應該在組改後,全面與地方政府共同研擬符合各縣市市區公車系統適用的國家公車站統一規範,以解決公車等待區反而是交通風險區之亂象。6.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主導的交通安全月連年舉辦依舊死亡人數破3千人,經查在交通安全月居然充斥徵文比賽,還有配合單位舞龍舞獅等相關作為,更有在安全月的第1天,就有在新北市發生違規停車還沒收起工程降板而遭騎士撞上致死,零傷亡宣示馬上破功的狀況發生。交通部在組改後,應舉辦國定無車日,務實鼓勵民眾改變私人汽車的選項,而使用大眾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手段。1年1次,1次1天,並非強制限縮私人運具,而是提高其他運具的路權,如同調撥車道一般,這1天的原有車道中1條車道給公車,1條車道給腳踏車等等的交通平權作為,請交通部研議之。7.限縮檢舉後交通亂象頻傳,最嚴重的就是違規停車。實務上,收費停車是讓停車格有效率地做法之一,但收費員開立繳費單時,往往會跳過違規停車,因為,他們對違規停車並無執法權,而是應該由警方執行。但在既有警力執法不彰、限縮檢舉的前提下,停車格內的市民反而要付出更多成本,等於是變相處罰守法駕駛人。交通部組改之後,應研擬收費員針對違規停車開立不具罰款的「勸導單」之法源,並且也要在收費員的薪資上計費,以維護我國交通環境的公平正義,不該變相處罰守法的好國民。8.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是我國「國定交通安全月」的制定者,也左右了許多交通的政策方向。但是,不只是其委員名單並沒有在網路上完整公布,名單比調查事故案件但有公開委員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還要神秘,卻擁有極大交通政策權力,顯然權責不相符,更有甚者,連年舉辦交通安全日、交通安全月卻未有顯著成果,應有大幅度的精進空間,故交通部應在組改之後,原本由官員、學者組成的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研議納入民間團體的委員席次,期許我國擺脫交通地獄,往交通零死亡的交通環境邁進。9.台灣交通環境被外媒形容是「行人地獄」,根據2022年道安事故統計,去年一共發生37萬5,632件交通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49萬8,887人受傷,三項數據皆創下10年新高,造成約6,300億元的社會成本損失。日前台南市一名女童在斑馬線上被撞倒在地、傷重不治,此事件引起國人公憤,民間團體也發起串聯快閃活動,希望喚醒政府與社會對於交通安全的重視。有鑑於我國交通部門負責標線號誌劃設,道路規劃由工務部門掌管,且各地方政府常各自為政,導致各縣市道路工程及標線劃設存在不一致的狀況,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我國應比照美、日、星等國制定「道路構造」專法,透過統一規範、有強制性的法規,將交通工程進行改善,避免讓不安全的道路設計繼續合法興建,用以提升整體交通環境之安全。為達「交通零死亡願景」,爰請交通部逐步檢驗和完善道路設計和交通號誌,如退縮行穿線、行人庇護島,甚至是行人號誌燈頭設置等,並針對道路工程、結構設計等進行相關立法作業,將全國道路工程及標線劃設予以標準化,統一全國道路工程及標線號誌之劃設,徹底去除各地各自為政的狀況,以保障國人之用路安全。〕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三條條文,不予採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自去年(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產業法制化之具體時程及草案。2.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納入全國國土計畫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經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場總量管制機制,並研議於117年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3.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應整合觀光產業及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以推動全國觀光事業之永續發展,鑑於客家族群優良文化資源,對於客家觀光事務亦應加強推廣。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人員中宜進用一定比例客家族群,以推動客家文化觀光事業之發展。4.西螺大橋在西元1952年完工,是東亞第一大橋,東側包含媽祖大道、宗教文化區、老街等觀光資源,不僅位處有豐富觀光資源,橋體本身更有時代意義及見證台灣歷史的價值,爰此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雲林縣西螺大橋地區遊客服務設施之量能及活動推廣,研議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提供遊客相關旅遊諮詢服務,優化雲林縣西螺大橋旅遊服務機能,轉化香客為旅客,活絡當地觀光旅遊,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鑑於雲林草嶺地區已於109年成立大草嶺觀光發展聯盟並與阿里山觀光聯盟及235聯盟,成為觀光鐵三角互相合作,因此請交通部觀光局持續透過區域觀光聯盟方式,落實跨域共享觀光資源並加強行銷。草嶺樟湖觀光圈自109年起,以觀光圈模式進行商家輔導,針對不同季節,不同主題特色,以主題活動導入在地感官體驗,辦理系列活動,以達打造在地旅遊品牌,創造全新的旅遊體驗為目標;同時引領青年返鄉就業,落實地方創生精神及需求。未來交通部觀光局乃至於升格後之交通部觀光署應持續朝地方創生、社區產業、生態旅遊、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在地觀光發展條件之策略,帶動地區相關產業發展,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草嶺樟湖地區觀光活動之推廣、資源盤點及建置遊客中心之服務,提出具體發展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李昆澤等提案第五條及第六條、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國道3號古坑交流道平面側車道新建工程,惟雲林縣政府未依計畫原訂期程進行,導致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延宕,尚無法動工,影響當地交通改善及用路人不便,請交通部督導相關單位與雲林縣政府協調加快用地取得期程,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做好相關準備作業,以期順利銜接辦理,如期完工。2.我國公有道路、私有地界通常模糊不清,民眾停車經常會搞不清楚私有地、建物退縮地或是公有人行道,導致無論是居民停車或是警員執法,都有相當難度,認定人行道往往都需要內政部的圖資系統,以網路輸入地址等數位方式認定。為民眾便利亦有利於公家單位執法維持人行空間正義,交通部組改後應該與內政部共同研擬,我國市區全面設置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之規劃。)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五條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整合斗六車站前後站土地規劃、均衡都市發展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消除既有交通瓶頸、改善沿線都市景觀,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然而該計畫提報多次,歷經多次修改都未完成通過,爰此請交通部積極輔導協助地方,儘速完成該計畫。)

三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三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三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三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台灣多地震、多高山、容易遭遇極端氣候之影響,對於集水區及流域治理應為政府重要任務之一。針對行政院組改,目前無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專責組織,現行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工作分散在各部會,無法因應氣候變遷造成影響。為實質應付水庫集水區砂土、水質、水量安全與氣候變遷。本次組改,請行政院必須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專責協調平台,負責跨部會協調,政策綱領制訂與預算分配工作。建請行政院研議以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為核心,整合農委會水保局、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等機關業務組設與人員編制、分工及法規修訂。2.針對水庫集水區(流域)源區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巡查人力不足,請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於本次組改,一併檢討水庫集水區(流域)範圍內,水利署、水保局及環保署等單位之巡查人力不足問題,於組改時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務實檢討並增加必要人力。3.此次經濟部及所屬組織改造變革甚大,引發外界諸多意見,惟官方說明無論「署」或「局」,乃至新設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均係在業務執行現況及產業型態的考量下,改組整併成立,仍屬於行政院的三級機關,惟組織整併時,實應充分考量原有業務性質有無衝突或周全性。爰此,為避免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等問題再現而讓整併效果適得其反,要求經濟部應隨時檢視整併後各機關業務與服務,並適時進行必要之調整。)

三十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經濟部商業司升格成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一專責機構,對於商業服務型態改變,應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以建構我國商業發展之完整性。商業服務業範圍日趨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因應當前環境之需要,未來組改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應透過商業智慧化、創新研發、低碳轉型及調整相關商業管理法規,引導新興的商業服務模式,完善優質商業發展環境,以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在美中貿易戰、疫情衝擊、各國競相發展重點產業與氣候變遷等等因素下,我國產業面臨淨零碳排、供應鏈重組及短鏈化、生產基地轉移、跨國供應鏈韌性、發展我國戰略物資與強化半導體產業優勢等關鍵議題,加以各國爭取下一世代的重點產業,競逐發展半導體、5G及太空通訊、電動車等先進關鍵產業,面臨這些重大挑戰,政府必須有所因應。在此情勢下,政府有必要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半導體、電動車及通訊等關鍵產業發展,同時推動半導體材料、設備產業的在地化發展,並與各國加強產業的合作與連結,以強化台灣的供應鏈韌性、維繫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經濟部工業局掌理全國性產業發展,面對當前及未來諸多挑戰,以其現有能量恐不足以因應衍生業務,建議改制後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強化其政策涵量與執行強(力)度,有效規劃及推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及時代需求的產業發展政策。〕

三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組改後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移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構。爰此,未來組改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發展趨勢,發揮整合機關後之效率,結合專業資源及人力,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與供應鏈合作,深化我國與他國經貿關係,並強化數位貿易之推廣,及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以創造有利外貿發展環境,維護我商權益並開拓我國經貿領域。)

三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鑑於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為落實能源轉型,請經濟部能源署因應淨零轉型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並確保電力穩定供應。爰此,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通過後,應儘速補足業務人力投入能源領域業務,以妥善規劃短中長期供電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另為加速能源系統去碳化,應積極推展各項再生能源,除須於114年達成太陽光電20GW及離岸風電5.6GW之設置量外,自115年起,須確實完成太陽光電每年增設2GW及離岸風電每年增設1.5GW目標,並朝119年達成44GW目標努力,以因應產業供應鏈對綠電之需求。此外,對於地熱、生質能、氫能等前瞻能源新技術應及早投入相關資源加速研發、布建,落實能源多元發展及去碳。)

三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地球氣候變遷日愈加劇,台灣水源區已面臨大崩壞威脅,請政府重視。又針對現行組改未考慮水土林應事權統一,建議行政院思考組改不是只就地升格,應確切事權統一,參照行政院於95年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2.國內流域治理工作按上、中、下游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不同機關負責,為達到流域綜合治理之效,各機關權責介面溝通順暢為重要關鍵之一,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在流域治理工作上,雖然現行已有跨部會任務組織負責管考、追蹤或溝通,行政院應協調各部會未來仍應不斷持續強化任務組織功能,實質發揮整合之效。3.2015年,聯合國宣布17項「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永續發展」的意義在於:「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自身需求」之發展途徑,我國除響應國際外,同時也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並由相關部會持續推動。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為避免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僅考量經濟發展層面,而忽略環境層面,未來經濟部水利署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必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作業。4.氣候變遷漸常態化,水資源不足問題可能引發抽取更多地下水,造成雲彰地層下陷面積增大疑慮,請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地面水供應與地方政府水井管理工作。5.我國土地面積狹小,且多高山、多地震、多風災,歷年數次地震、風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而過去檢討我國水資源保育政策時,水資源保育權責分散乃最大主因之一,雖然部分跨縣市河川有流域管理委員會,仍無法達成流域管理目的,最近高雄與屏東取水爭議,就是一個高屏溪流域水資源保育缺乏有效整合的案例。因為北部成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多年來水質明顯優於中南部,即是水庫集水區需要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的最佳案例。因此,為保障國人享有同等水質的權利、保護臺灣水資源,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理應有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之功能,整合集水區及流域內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在資訊充分公開狀況下,從年度計畫擬訂、集水區與流域保育工作、違法開發行為之稽查工作共同協作,推動水資源保育。若無法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建議主要河川流域參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並且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的運作。充分參與年度計畫訂定、計畫成效監督、稽查違法開發行為、水資源相關資訊公開等業務,以保育我國珍貴水資源。6.我國位於多地震、多颱風的區域,為世界銀行所評估高環境風險國家之一,歷年重大水患,政府編列治水預算以因應之。過去為了促使社會了解預算內容、保障集水區居民權益、共同推動水資源保育,在石門水庫治水預算曾舉辦行政聽證會,然而之後的治水計畫推動時缺乏相關的程序。因此,爰請經濟部,未來在編列治水相關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資訊充分公開,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確保我國治水預算獲得最有效之運用。〕

四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四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現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轄管10個科技產業園區,經濟部工業局則管理62個產業園區(含47座污水處理廠、1座揚水加壓站、2個工業專用港),在組織改造後,經濟部成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整併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可改善現行園區管理權責不一情形。未來建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以妥善管理經濟部所轄各園區,並建議加強與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橫向聯繫,依權責分工合作,提升整體管理效能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四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四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協商名稱及條文通過;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我國淨零排放政策之需求,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應就地質專業立場參與發展地質能源(地熱)調查、二氧化碳地質封存及核廢料處置場址地質調查,並以此研擬調配組織及人力編制。為因應地震斷層活動與極端氣候產生的山崩與地滑之調查,與相應之永續國土規劃利用,應落實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審查制度,並於10年內完成全臺五萬或十萬分之一比例尺之區域地質圖等國家基本圖資之調查與製圖(尚餘12幅未完成)。爰請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於5年內檢討現行法規與人力應用,提出積極更新、修法及配套因應之具體時程與規劃。〕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空品測站長期存在分布不均、測站位置名不符實,PM2.5手動測站代表性不足等問題,如交通測站過少、高雄前鎮站名為工業測站,但工業早已遷廠改建為公園,環保署多年來卻未檢討,以公園住商區空品混入工業站拉低平均。另台北市、高雄市空品測站相當密集,但台中北屯區人口近年劇增,加上北區潭雅神人口合計超過66萬人,依法應增設測站,中央或地方卻未設空品測站。另屏東測站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附近居民有限,卻長年為一般測站兼公園測站,迄今未改。而台中港區有台電台中電廠、中龍鋼鐵、中美和石化、中油接收站儲氣槽等,面積超過台中港區四分之一以上,有特殊工業區之實,卻因位於台中港特定區,非屬工業區而無需設置特殊工業區空品測站,形成空品監測漏洞。部分縣市僅有一座PM2.5手動測站,代表性不足,而高雄市的PM2.5手動測站設於前金站和美濃站,代表性亦長期遭到質疑。此外,近年產業園區持續增加,但工業測站卻未隨之增設,明顯監測不足。爰此,提案請行政院要求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全面檢討一般、交通、工業、公園等中央和地方空品測站設置地點位置,並納入民間團體及地方團體意見,並於三個月內提出站址檢討報告及增設搬遷測站計畫,及辦理公開說明會等程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近來詐騙集團猖獗,常以求職高薪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予以拘禁、限制行動,迫其從事非法工作,若有不從即予毆打凌虐、轉賣,甚至摘取被害人器官販售情事,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為防杜人口販運惡行,避免國人遭誘騙至國外導致救援困難,建請行政院強化失蹤人口查尋工作,警察機關遇有失蹤人口報案應即通報境管單位予以註記列管並得採取必要措施,有效機先防處,杜絕詐騙犯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45案(時代力量黨團亦提議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案」納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附表

序號

議案名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展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4)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7)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4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育美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靜儀等20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20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8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徐志榮等18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草案」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9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2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15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

17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6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

27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8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

3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

33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4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6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7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8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9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0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1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3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4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6)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

予以通過。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分自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