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1、2、4、4、4、5、5、5、5、5、7、7、7、7、7會期第7、10、6、12、15、15、9、11、11、12、13、7、7、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129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989號、109年05月0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34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69號、110年12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030號、111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31號、111年03月0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101號、111年05月0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67號、111年0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32號、111年0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84號、111年0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58號、111年06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39號、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9號、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35號、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6號、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7號、112年0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第2會期第6次、第4會期第12次、第15次、第5會期第9次、第11次、第12次、第13次、第7會期第7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4月26、27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16案,會議由召集委員范雲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鑑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著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近來社會各界期望公視基金會能夠在媒體角色上扮演更積極之正向指標,肩負更多公共責任,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之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爰符合各界對於公視基金會未來發展之期待,保持公視基金會具彈性之營運空間,賦予公視基金會更多公共任務,亦為本法修正之當務之急,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秀寳等19人提案說明:
為維護公共電視基金會順暢運作,避免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杯葛情事屢次發生,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審查同意門檻降至二分之一。
三、委員何欣純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改造及調整,一百零一年行政院新聞局裁撤,並將其有關廣播電視事業、電影事業等相關權限業務移撥予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訂,酌予文字修正。另,為求與現今實際情況相符,考量公開資料方式應與時俱進更新,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修正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之公開方式,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江永昌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公共電視法」第三條條文規定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同時第七條規定該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然新聞局已於101年5月20日裁撤,行政院亦於101年5月15日發布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將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之「公共電視法」第三條與第七條相關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且按107年立法之「財團法人法」第三條第二項,政府捐助之全國性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公共電視之目的事業為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等,事業目的涉及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主管機關應以法律明定之。綜上述理由,應將「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公共電視在數位匯流時代面臨任務轉型與業務擴充,需明定增加多元族群、國際傳播、培育文化影視傳播產業人才等業務與設立目的;增加捐贈金額保障以解決公視長期面臨經費不足、缺乏穩定財源之困境。同時解決近年四至七屆公視基金會董事皆有難產或延任,嚴重影響公視組織運作之情事,明定下修公視基金會董事席次,新訂員工董事,保障產業民主與促進組織效率運作。為使公視更能靈活運作,持續提供與產出優質影音作品,明定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之情形,與設立公眾意見處理委員會、每年辦理公聽會與釋出績效報告等,建立我國公視之公共問責制度以回應社會各界監督,完善我國公共電視體制運作,發揮其設立功能,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政府行政組織改造,部分機關名稱或部分事業主管機關有所調整,爰此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行政院新聞局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於101年裁撤,其主要業務業已移轉至文化部。另目前電台相關業務之權責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至今「公共電視法」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仍未修改。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相關主管機關與相關權責單位。
八、委員游毓蘭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行政院新聞局組織廢止已久,仍有部分法律並未因應現狀調整,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行政院組織與功能業務調整,現行「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所明定相關主管機關與相關權責單位未隨之調整,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101年裁撤,其主要業務權責已轉移至文化部,另電台相關業務之權責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公共電視法」仍未修改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名稱,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相關業務權責單位。
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並落實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對族群平等之保障。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造成族群彼此誤解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出現。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我國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族群之精神。
十二、委員林宜瑾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責任隨傳播環境轉變而擴增,一方面須積極應對數位轉型潮流,二方面其所經營項目已從一個類比頻道,擴增至主頻、台語台、公視三台等三個高畫質頻道,且受託辦理客家電視臺。然其所受依法固定捐贈額,自2001年迄今未有調整,顯不足支應營運所需,除有礙基本業務推行,亦恐使公視基金會難於推出具前瞻性之規劃。復考量本法所定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及董事長給與規定,應與「財團法人法」為一致性規範,以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健全發展,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於86年6月公布施行,未曾進行全面性檢討,無法符合國內對公共媒體之期待。針對公視基金會之董事會組成與程序、以及如何因應國際公共媒體強化問責體系的發展趨勢,實有通盤檢討並力求周延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於86年6月公布施行,期間雖歷經4次修正,惟未曾有全面性檢討,查現行對於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會之組成結構及職權範圍、經費來源、問責等規範,均無法符合國內對公共媒體之期待,不僅缺乏具備數位匯流時代願景,且無法符合國內對公共媒體期待與國際傳播產業發展潮流,實有通盤檢討並力求周延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公共電視法」最近修正係98年12月30日,迄今已逾10年未作修正,難以跟上社會變遷及數位科技發展,不僅未能與時俱進,甚已成阻礙,影響公視基金會營運穩定性,減損公共電視應促進之公共利益,實有迫切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使公共電視符合數位時代公共媒體之職責,健全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環境,重新檢討經費預算,刪除業已改變之過時規定,明確規範董事、監察人之合理選任門檻,納入員工代表董事;同時為使公視基金會承擔更多公共責任,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亦將多元族群及區域之服務、兒少服務、國際交流等需求納入執行之業務項目,並規定相關經費應有保障及專款專用。
十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提案說明:
鑑於「公共電視法」最近修正係98年12月30日,迄今已逾10年,導致其於適用上,不僅無法與時俱進,亦產生窒礙難行問題,連帶影響公共電視難以達成其所賦予之公共任務,有修正必要,爰此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社會情勢變遷,例如主管機關早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而更換,與配合財團法人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基本法等新法所為之修正,以及公視基金會目前面臨亟待解決問題:長期面臨經費不足難以達成公共任務,以及董、監事改選門檻過高難以改選致影響經營團隊表現等作重點修正。
十七、文化部提案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安排審查「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所提「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謹就修正草案重點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二)修法目的與歷程
公共電視法(以下稱本法)自86年公布施行以來,最近一次修正於98年12月30日,已逾13年未修正。為因應社會情勢變遷、數位傳播科技發展趨勢,以解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公視)目前面臨包括經費不足、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門檻過高、國際傳播及族群頻道之法源等核心問題,已影響組織穩定健全的營運發展。
由於各界對於公視的發展,長年以來有諸多的期待及建議,針對影響公視未來的修法,臺灣社會亦已經歷多年的討論,然而過去多因缺乏社會共識而無法達成修法目標。因此對於本次修法,本部於110年間,先邀集專家學者、公視、客家電視台及媒改團體等召開相關場次諮詢會議研商討論,並經審酌評估後,現階段以採取解決公視最為迫切且核心的問題為優先,提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於110年9月15日進行法案預告。其間經過本部召開相關諮詢會議,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審查會議,非常感謝朝野立委、媒體改革團體、公視董事會,甚至是監察院等對於草案提出的諸多建言,本部亦將相關修法建議進行研議及調整,112年3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並函請大院審議。
(三)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本次本法修正條文共計17條,其中修法核心議題公視經費、董監事選任、多元族群納入業務範疇、國際頻道法制化等核心問題共3條,其他14條則係配合不符時宜規範以及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進行調修,修正重點如下:
1.公視經費(第二條):
本次修法解開公視已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限制。政府於87年公視成立起編列12億元經費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後逐年遞減,自90年起至今,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然而隨時代變遷、科技發展,公視已從1個類比頻道擴增至3個高畫質頻道,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國際傳播頻道,再加以物價提升等因素,政府每年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基本營運所需,且相較於其他國家相同性質電視台,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等,更突顯打破公視經費緊箍咒的必要性。因此,本次修法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
2.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門檻合理化(第十三條):
原公視董事及監察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選任標準,經多年實務運作結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皆遇有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情形,如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966天,造成董事會長期看守,無法穩定經營的狀況。
針對此項規定,各界及朝野間多年來亦有諸多討論甚至爭論,在經過漫長的協調後,修正草案下修公視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經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僅需二分之一同意權規定,以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民台)董事及監察人採三分之二選任門檻規定等,公視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通過門檻規定由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增加員工董事,落實企業治理透明。
3.多元族群及國際頻道法制化(第十條):
備受各界期待的國際傳播頻道,以及公視長年受委託辦理的客家族群頻道等,一直存在未有明確法源,以致只能以採購方式辦理,造成經營穩定性不足情形。本次修正本法第十條,賦予多元族群(包括客家電視台)及國際傳播頻道明確法制化基礎,增訂公視業務包含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等彈性發展空間,且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4.配合不符時宜規範以及財團法人法修訂相關規範(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財團法人法之施行及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正包括本法之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消極資格、解延聘條件;董事長有給職規範;決算相關資料審核程序;節目分級等事項;並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所營運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內容等。
(四)文化部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1.委員張廖萬堅、蘇巧慧、林宜瑾、莊瑞雄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公視角色及設立目的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調整。
現行條文訂有包括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已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提出捐贈經費不得低於修法通過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不得低於修法年度之捐贈9億元、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客台等預算總和平均數。
因現行財政紀律法規定,修訂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爰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明訂政府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3)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及國際傳播服務等業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董事、監察人選任門檻;修正條文第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條,包括董事、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監察人聘任(包括改聘、延聘、解聘、補聘)、總經理解聘規定、董事長專任有給職規定。
均已參酌委員提案精神修正,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4)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修訂總經理就投資與公視相關事業之行為,除須經董事會同意,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條文主要係規範公視總經理應經董事會書面同意之法律行為,有關公視投資執行等已於財團法人法訂有相關規定適用,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林宜瑾、林楚茵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明定除法定捐贈9億元以外,應依公視業務需求逐年檢討編列經費。
為解除公視9億元經費上限,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明訂政府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法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及國際傳播服務等業務。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3)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四、二十條,修訂董事及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長專任有給職規定。
均已參酌委員提案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3.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公視角色及設立目的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調整。
現行條文訂有包括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已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明定政府應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工作計畫以及公共價值評量結果等逐年檢討編列經費。
為解除公視9億元經費上限,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明訂政府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另因業務運作需求等文字,已可含括公視業務執行情形之績效評估等意旨,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3)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4)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及國際傳播服務等業務,保障經費不得低於修法年度,客家電視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捐贈方式。
有關公視業務增列以及保障經費部分,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另客家電視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運用方式,後續可由客委會訂定相關授權規定予公視使用,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5)委員提案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所營運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內容等;修正條文第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及二十六條,包括董事及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聘任規定(包括改聘、延聘、解聘、補聘)、總經理解聘規定、董事長專任有給職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修訂決算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修訂公視節目採分級制度。
均已參酌委員提案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6)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董事人數調降為11至15人,並增設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選任同意門檻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另增訂審查委員會委員消極資格,以及審查委員會決議應公開。
有關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門檻部分,本部係參酌國內其他法規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同時為彰顯對其董、監事審查之嚴謹,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另審查委員消極資格之訂定,本部尊重審查委員提名係屬大院職權,未列入修法,且實務上審查委員會已採全程錄音、錄影及網路現場全程直播,並於相關網站公開,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7)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訂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使用國有財產之收益等列入公視經費來源。
有關文化發展基金目前未有穩定經費來源,暫難以其作為公共媒體財源;至使用國有財產之收益,財政部意見為與國有財產法訂有國有財產收益之收入應解國庫規定有違,且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甚多,易衍生援引比照效應,不利國庫收支,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8)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增訂公視財產運用方式。
現行財團法人法已有公視財產運用方式之相關適用規定,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免予增訂。
(9)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修訂公視預算書應增加附具公共價值評量及檢討評估報告。
現行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已訂有公視績效評估機制,每年經本部完成績效評估作業,並將其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維持現行條文。
4.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公視角色及設立目的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調整。
現行條文訂有包括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已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3)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明定政府應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計畫逐年檢討編列經費;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及國際傳播服務等業務;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所營運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內容等;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董事、監察人選任門檻;修正條文第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及二十六條,包括董事及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及監察人聘任(包括改聘、延聘、解聘、補聘)規定、董事長專任有給職規定、總經理解聘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修訂決算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修訂公視節目採分級制。
均已參酌委員提案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4)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訂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使用國有財產之收益等列入公視經費來源。
有關文化發展基金目前未有穩定經費來源,暫難以其作為公共媒體財源;至使用國有財產之收益,財政部意見為與國有財產法訂有國有財產收益之收入應解國庫規定有違,且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甚多,易衍生援引比照效應,不利國庫收支,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5.委員陳培瑜、林楚茵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立法目的增加關心弱勢族群、消除歧視等。
現行條文訂有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已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明定政府應依公視業務需求逐年檢討編列經費;修正條文第三、七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法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四、十八、十九及二十一條,修訂董事、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監察人聘任(包括改聘、延聘、解聘、補聘)規定;修訂條文第三十二條修訂決算程序。
已參採委員提案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3)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國際傳播服務以及兒少傳播服務等業務。
已參酌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另兒少傳播服務亦可於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含括,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4)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董事人數調降為11至15人,並增設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選任同意門檻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
有關董事人數及員工董事,已參採委員提案納入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門檻部分,本部係參酌國內其他法規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同時為彰顯對其董、監事審查之嚴謹,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5)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修訂公視公共問責機制,增加公視應每兩年提出績效評估報告及每四年提出營運規劃報告。
現行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已訂有公視績效評估機制,每年經本部完成績效評估作業,並將其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維持現行條文。
(6)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修訂公視節目分級制度,並增加兒少節目保障時數。
有關第一項公視節目分級制度,已參採委員提案納入修正;另第二項增加兒少節目保障時數部分,因目前公視節目製播尚需含括新住民、移工、老人及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之公共服務性節目等,且現行法規僅針對兒少節目訂有基本保障時數,為以公視現行產製節目能量為基礎,兼具其他多元節目製播之平衡,建議維持現行規範。
6.委員魯明哲、孔文吉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立法目的、第三十六條修正公視節目製播原則,增加族群和諧之文字。
現行條文訂有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另第三十六條已訂有保持多元性節目等相關文字,均可含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7.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8.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9.委員莊瑞雄、陳秀寳、黃國書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0.委員萬美玲、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六、七及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訊傳播法制之發展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1.委員賴品妤、林楚茵、林宜瑾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七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2.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一條,公視角色及設立目的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調整。
現行條文訂有包括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及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等文字,已可含括黨團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二條,明定公視每年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之金額應不得低於30億元。
因現行財政紀律法規定,修訂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爰已參採黨團提案精神納入修正,明訂政府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推動。
(3)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黨團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4)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十條,增列公視多元族群及國際傳播服務等業務。
已參採黨團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5)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董事人數調降為11至15人,並增設員工代表。
已參採黨團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6)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明定公視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目前文化基本法以及採購相關規範已就財團法人及團體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訂有相關規定,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免予增訂。
(7)黨團提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明定公視應建立公共問責機制提出績效報告,另設公眾意見處理委員會,處理公眾申訴案件。
因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已訂有財團法人績效評估機制,另現行本法第四十六條已明定民眾申訴節目程序,建議回歸相關法令規範,免予增訂。
(8)黨團提案修正第五章節,將救濟調整為救濟與問責。
因現行章節名稱已可含括黨團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章名。
13.委員江永昌、林宜瑾、蔡易餘、許智傑、蘇治芬、何志偉、林俊憲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4.委員何欣純、陳素月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三、七、八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訂相關機關之名稱。
已參採委員提案精神納入修正,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5.委員陳秀寳、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選任同意門檻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門檻部分,本部係參酌國內其他法規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同時為彰顯對其董、監事審查之嚴謹,修正為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建請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五)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不吝提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公視是屬於全國人民的電視台,除提供公正、客觀訊息傳播責任,近年亦成為臺灣戲劇發展的指標。文化部懇請在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位委員持續支持與鼎力協助下,本法修正草案早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讓公視能因應數位時代持續穩健發展,達成公共媒體應有的公共任務與使命。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條、第七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六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三、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四、第二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五、第二條(含委員林宜瑾等3人【2案】、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陳秀寳等4人、委員張廖萬堅等4人及委員鄭麗文等4人【2案】所提第二條修正動議)、第十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陳秀寳等4人、委員陳靜敏等3人及委員鄭麗文等4人所提第十條修正動議)、第十三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鄭麗文等4人【2案】及委員鄭麗文等5人所提第十三條修正動議)、第十六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所提第十六條修正動議)及第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五章章名,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及章名。
七、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第二十八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八、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一)為強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之公共問責,與公民社會產生聯結,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應定期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就有關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管理、計畫等議題之重大決策提供說明。
提案人:吳思瑤 陳培瑜 陳靜敏 陳秀寳
范 雲 邱顯智
(二)公共電視台應研議週一至週五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1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2小時,其時段由電台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提案人:陳培瑜 吳思瑤 陳靜敏 陳秀寳
(三)根據98年「公共電視法」修法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人數由11人至15人,上修至17至21人,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各族群之代表性,擴大各族群之公共參與之權利。而本次修法又再次將董事人數下調,雖為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國際趨勢之因應,然而,我國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客家族群在我國人口比例逐年增加。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總人數下降之情形下,更應保障各族群參與之權利,爰此,請文化部向行政院就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確保各族群參與之權利。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四)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公視的決策與監督,除了擴大民眾對於公共媒體的認識及利用,更能公共電視台能夠更加健全的發展,爰請文化部應檢討現行績效評估機制,研議納入民眾意見回饋指標,並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建置常態化之民眾直接監督機制。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思瑤 高金素梅
(五)有鑑於我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選任非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仍以行政院提名為主,缺乏一般民眾直接參與之機會。參考國外,為了加強公眾代表性,英國公共媒體英國廣播公司(BBC)將部分董事席次開放公民推薦或自薦,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參與。綜上,請文化部研擬「公民董事」之可行性,拉近公共電視台與民眾的距離,保障民眾參與的機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萬美玲 高金素梅
(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得領受主管機關所編列附負擔捐贈。鑑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以播送多元、優質且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為己任,實須全民參與並受公共資源之挹注,故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股83.24%之中華電視公司,以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
提案人:林宜瑾 陳靜敏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九、附帶決議5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促進公視基金會之自我提升,文化部應要求公視基金會,每年提出公共價值評量報告,落實全民監督,強化媒體問責,並將報告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經費之參據。
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
(二)放眼國際,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 1835億元、韓國KBS 329億元,盡皆遠超臺灣政府每年給予公視之9億元捐贈,顯見我國公視營運經費規模實有調整之必要,以期於全球公共廣電轉型提供全媒體、全平台、全通路服務的關鍵時刻躋身其列,並使臺灣國民同收其利。為保障公視履行法定任務,推動數位轉型,以及族群服務、國際傳播穩定運作,政府依本法每年捐贈之預算編列應不低於35億元。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陳靜敏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公視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五年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受贈中華電視公司(以下簡稱:華視)七成以上股份,目前公視基金會持有華視之股份為83.24%(其他16.76%為民股),華視早已成為公廣集團之一員,但華視長期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導致持續虧損,連帶影響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績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中華電視公司,製播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與頻道。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四)鑒於我國公共電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公共媒體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預算明顯偏低。為使公視基金會落實公共媒體任務,每年政府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金額不得低於本法○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當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主管機關捐贈、補助及以招標採購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之業務總和。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五)為保障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穩定與運作獨立性,文化部應使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不得低於本法修正施行當年度,各該專屬頻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以確保各該頻道之健全發展,保障臺灣多元族群之權益、促進我國對國際傳播之效益。
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