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5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行政院協助恢復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中文圖書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68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8-26)
張廖委員就建請行政院協助恢復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中文圖書制度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本部前於105年制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建議公部門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優先採最有利標辦理,目的在保障整體出版產業的合理利潤及發展;108年本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亦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含圖書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之最有利標為原則,關於委員建議協助恢復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中文圖書制度,謹說明如下:
一、中文圖書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恢復可能性:
(一)公立圖書館為簡便招標程序,常以最低標方式辦理圖書採購,造成廠商低價(折扣)搶標,而共同供應契約乃係由臺銀代表各機關學校與廠商訂定之採購契約,以最低標方式(廠商報列折扣率)決標,其目的在藉由集中採購,降低決標價格,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且臺銀已於102年底起實施「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改善措施」,透過限制得標廠商家數方式,促進投標廠商價格競爭,故恢復共同供應契約制度,非但無助改善廠商低價搶標情形,更不利中小型廠商與具規模優勢之大型廠商競價,甚而影響圖書出版產銷管道之經營利潤與整體發展。
(二)共同供應契約因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其制度設計目的在鼓勵廠商進行價格競爭,與本部政策方向不符,故無推動共同供應契約之規劃;惟倘有其他機關基於採購性質及實務需求,選擇委託代辦或自辦中文圖書採購共同契約,基於採購業務依法乃係各機關自身權責,本部對此表示尊重。
二、針對中小型書商訴求提出解決之道:
(一)依《採購法》規定,「決標原則」性質上只有「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二項,在中文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尚無恢復辦理可能之情形下,最有利標因不以價格(折扣)為唯一評選標準,對不具規模優勢之中小型廠商而言,仍是較為有利之採購決標方式。
(二)另經查工程會提供之111年中文圖書採購資料,最有利標決標比率為25%,為近5年最高,本部將持續追蹤公部門圖書採購辦理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亦歡迎社會各界隨時提供指導建議。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內政部要求租金補貼舊戶應放棄原補貼始能取得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恐造成補貼戶權益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36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10-38)
張委員就內政部要求租金補貼舊戶應放棄原補貼始能取得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恐造成補貼戶權益損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政府之資源有限,為使有限之資源得以照顧更多家庭,政府所辦理之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皆會於相關規定明定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補貼。
二、基於前開不得重複補貼之原則,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12點第1項第6款規定:「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三、又為使租金補貼戶能獲得適宜之補貼,租金補貼額度已將受補貼戶之家庭成員人數、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地區等因素納入考量,並於每年度審查時重新核定補貼戶之補貼額度,以新北市為例,補貼額度為2,000至5,000元不等。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並針對初入社會青年、新婚、育兒、經濟或社會弱勢額外提供1.2倍至1.4倍以上之加碼額度。
四、以委員所提案例,110年度地方政府租金補貼之核撥期間自111年1月至12月,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補貼期間為111年10月至112年9月,爰本部基於簡政便民並避免重複補貼,依據作業規定以地方政府提供之補貼戶資料進行試算,並於試算完成後,徵詢補貼戶是否同意自111年10月起放棄原補貼,改接受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俾使補貼戶得依實際租屋情形選擇最適宜之補貼方案。
五、112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將規劃隨到隨辦措施,且最早得自申請日起開始補貼,則申請人可依據租屋情形及自身補貼條件提出租金補貼之申請;舊戶則規劃由機關逕為帶入申請,節省申請租金補貼之程序。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遭追繳民眾陳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36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10-39)
陳委員就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遭追繳民眾陳情所提質詢,經交衛生福利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110年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計畫核發對象為受疫情影響工作收入之民眾,未加入軍、公、教、勞、農、漁保等社會保險(以110年4月30日投保情況為依據),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貼,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給予1萬元至3萬元補助。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保險屬勞工保險之一類,如具勞保(含職業災害保險)身分者,不符合本項紓困金領取要件,爰溢發之紓困金依規定應予返還。
三、考量疫情影響民眾家庭生計,本部已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倘民眾紓困金返還困難,可協商返還方式或時間(如:分期償還、延長繳回期限或約定繳回時間)。另家戶如有生活陷困情事,得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或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四)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有關於請政府重視護理專科應屆畢業生不願進入護理職場,已進入護理職場者不想留任的問題,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提高護理人員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9-30)
温委員就有關於請政府重視護理專科應屆畢業生不願進入護理職場,已進入護理職場者不想留任的問題,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提高護理人員薪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護理人員薪資調查說明:)}
(一)依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護理人員平均總薪資110年為46,752元。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1年10月針對特約醫院469家(問卷填報家數計467家)進行「醫院總額支付標準調整對於醫事人員薪資調整及轉知調查」,有關護理人員部分,調整各類薪資金額合計29.1億元,調升前3項為基本薪資(43%)、增聘護理人力(19%)、績效獎金(16%);另扣除主管職之護理人員,其年平均薪資已由49.7萬元提高為53萬元。
二、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建構優質護理職場環境情形)}
(一)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104年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且列為重點條文。
(二)護病比連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自104年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20億元由專款移列至一般服務,並將全日平均護病比明訂於支付標準與支付連動,要求醫院需按月至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填報全日平均護病比相關資料,依不同護病比給予9%-11%住院護理費加成。106年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由原本3級(加成9-11%)變為5級(加成3%-14%)。107年再次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為2-20%,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另偏鄉地區醫院加成由原3.5%調升為15%。
(三)護病比每月公開:106年5月起每月公布全民健保特約醫院VPN登錄每月護病比,達全民監督資訊公開的目的。
(四)護病比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經本部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醫護等團體共識,於108年2月1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第12條之1規範全日平均護病比,自同年5月1日施行,該條文為護理人員與照顧病人比例之最低要求,且為強制性規定,醫院如未符規定並依限改善,將予以裁罰,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重可處停業處分。
(五)召開討論會議:本部於112年1月11日召開「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會議,並邀請護理團體、護理工會、醫院代表及關切護病比議題之立法委員等共計25位代表與會,就可行性與配套措施進行意見收集。
(六)訂定護理排班指引與懶人包:配合107年3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實施,本部於同年2月製作護理排班懶人包,加強宣導與溝通勞基法相關規定,並再修編原公告之「勞動基準法下護理排班問答暨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手冊。
(七)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107年2月1日開放「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作為基層護理人員匿名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之管道,截至112年3月底,共接獲通報2,311件,其中涉勞基法計1,231件(53.3%),其他爭議案件(如爭取休息室空間、無照人員檢舉等)計1,080件(46.7%),皆依案與地方衛生及勞動機關進行瞭解並查察相關爭議案件,針對違法案件裁處(裁罰率近17%),並每月定期公開案件資訊,期透過資訊透明、掌握護理職場現況,提升護理正向執業環境。
(八)修正「公立醫療機構護理(助產)人員夜班費支給」:行政院於111年1月27日核定修正夜班費支給調漲方案,調幅高達20%,於同年2月起實施,呼籲私立醫療照護體系一起支持正向護理執業環境,藉此希望各醫療體系決策者以具體作為提高護理夜班費甚至提高薪資,以肯定護理專業工作。
(九)「首日住院護理費加成」:111年在健保醫院總額核定10億元,新增「首日住院護理費加成」,調升支付點數30%。
(十)「因應基層護理人力需求,提高1~30人次診察費」:於112年西醫基層總額編列預算659.3百萬元,用於反應護理人員薪資,提升護理照護品質。
(十一)調漲基本工資,落實法令執行: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部每年定期檢討基本工資,自105年迄今,已連續7年調漲基本工資,月薪總調幅約32%,時薪總調幅約47%。另為督促醫療院所確實遵守該法規定,歷年均有規劃該業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列為檢查重點,亦與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加強工資規定之宣導,以落實法令。
三、112年5月將由行政院林萬億政委邀集本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教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召開跨部會之會議,針對研議改善護理薪資與工作環境進行討論。
(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施字第1120005836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15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7號)
蘇委員建議行政院環保署應輔導產業符合國際碳抵換標準並與國際碳權與碳移除憑證市場接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行政院環保署應輔導產業符合國際碳抵換標準並與國際碳權與碳移除憑證市場接軌部分:
(一)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行政院環保署業已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推動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核發減量額度,並訂有相關管理辦法,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之依據。
(二)前述機制符合國際上溫室氣體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之要求,以及符合具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重複計算及產生危害等原則,國際碳減量及抵換聯盟(International Carbon Reduction and Offset Alliance , ICROA)之原則亦同。
(三)國際上推動核發減碳額度進行碳抵換,係作為碳定價或其他管制措施之輔助機制,以強化減量誘因。
(四)「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本(112)年1月10日經貴院三讀通過,2月15日公布施行,將採碳費先行,規劃依國家減量目標分階段推動,並強化減量額度交易管理機制作為輔助,企業可先盤查瞭解自身碳排放情形,據以規劃並進行減量,再搭配減量額度交易,務實推動減碳。
二、有關建議淨零科技發展應符合環保製程高標準避免減碳成本外部化部分:
(一)排放源(事業)使用以農業剩餘資材為原料所製成之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以替代煤炭於其鍋爐及燃燒裝置產生熱能者,因其燃燒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依據組成可分為生物質燃燒碳排放量(Non-fossil CO2 emission)與非生物質燃燒碳排放量(fossil CO2 emission),複因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將生質物部分燃燒碳排放量視為零,故事業使用符合「固體再生燃料品質管理規定」之固體再生燃料者,可依行政院環保署通過之「以固體再生燃料(SRF)替代煤炭在鍋爐及燃燒裝置產生熱能」減量方法計算減碳效益。
(二)關於推動老化竹林更新,並在分級分等制度下,每年製成5,000公噸燃料棒,其增匯方法學及標準部分,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已包含有清潔發展機制「生質燃料生產(Production of biofuel)」、「以固體再生燃料(SRF)替代煤炭在鍋爐及燃燒裝置產生熱能」國內方法學等項目,皆是以生質燃料取代化石燃料之方式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三)關於竹林增匯方法學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刻正研擬竹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種類涵蓋散生竹與叢生竹,預定於完成第三方評估審驗後送行政院環保署申請納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方法學。此外,行政院農委會為推動老化竹林更新,活絡竹產業,於民國111年起推動「新興竹產業發展計畫」,規劃設立至少2處加工備料示範場域,以區域性整合方式,依年齡、粗細、長度等規格及目標商品種類(如層積材、竹劍、蚵架及顆粒燃料等)進行分等制度建立。
三、有關今年地球日主題為投資我們的地球,政府、企業如何投資臺灣之淨零減碳與產業轉型問題部分:
(一)為讓企業積極參與淨零減碳及產業轉型,經濟部工業局已於110年2月啟動產業淨零工作小組,與鋼鐵、水泥、石化、電子、造紙、紡織及玻璃等產業展開溝通(統計至本年4月累計57場次),研析國際標竿企業減碳策略、技術及淨零路徑,並由國營機構帶動民營及技術單位,以製程改善、能源轉換及循環經濟等三大工作面向,加速先進製程、淨零技術突破與示範應用,帶動低碳轉型。
(二)為輔導建構整體產業鏈邁向淨零,經濟部工業局透過以大帶小方式結合產業公協會及供應鏈中心廠作法進行號召,除由領頭廠商帶動示範減碳外,亦由以大帶小模式號召上、中、下游廠商合作減碳,全面推動產業碳盤查、節能診斷及導入能源管理系統等作法,以及依據不同行業特性提供產業低碳技術補助及輔導資源。
(三)關於引入企業資源,發展畜禽糞生質能之循環經濟部分:
1.行政院環保署於110年至111年辦理4場畜牧糞尿厭氧處理沼氣發電抵換專案研商會,係希冀媒合企業協助畜牧業者推動畜牧糞尿厭氧處理沼氣發電工作,亦讓參與之企業透過抵換專案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提供企業多元減碳之管道訊息,該署持續朝此研究方向努力。
2.企業目前著重在盤點自廠碳排放及供應鏈之減碳工作上,推動補助畜牧糞尿大場代小場(11場)和集中處理(4場),共可集運處理13萬頭豬之廢水,預估減碳效益達每年13萬公噸。
3.行政院農委會已規劃農業永續ESG專案,即環境(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之農業永續,分成淨零永續、生態保育及暖心農村三大領域。各領域再向下開展不同類別,其中淨零永續領域項下包含植生造林、循環農業及綠色農食;生態保育領域項下包括陸域棲地、海域棲地及特定物種;暖心農村領域項下包含零飢餓、農村文化及技藝傳承等,共計9項專案類別。其中循環農業類別提出多項與畜牧產業結合生質能之專案,各項專案都將是具獨特性之客製化方案,並可結合對應永續指標(SDGs)。
4.行政院農委會將促進有興趣之企業與該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聯繫,透過該辦公室瞭解企業需求以進一步媒合主管機關及產業,引導雙方進行討論與合作,期以公私協力模式,引入企業資源協助農業發展,並回應企業ESG揭露需求,共創雙贏互利。
四、有關如何落實垃圾減量以降低我國垃圾處理設施之壓力,並有效整合不同部會所管理之廢棄物問題部分:
(一)垃圾減量改善計畫:
1.地方垃圾費之徵收方式及費率,由地方政府以財政負擔及城鄉差距等因素規劃辦理,並採「因地制宜」、「分階段」及「分區城」方式逐步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依地方特性,規劃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特定區域單點示範,例如:員工生活所產生之廢棄物歸類為一般廢棄物,建議可作為誘因推動工業區事業員工生活垃圾隨袋徵收。
2.為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行政院環保署依公共建設「112年至116年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將「促進垃圾減量規劃評估(垃圾費檢討及隨袋徵收)」納入地方補助項目之一;從初期評估規劃至正式實施,工項如民意調查、盤點一般廢棄物收運量能、評估地域性與財政可行性、訂定專用垃圾袋費率、公告相關規定、宣導及稽查等相關作業。
3.為加強及督導各地方政府配合推動相關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政策,訂定「112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考核計畫」,其考核項目中亦新增「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透過考核之獎勵制度,讓地方政府更積極慎重評估規劃及推動該政策。
4.另於本年4月7日向各地方政府辦理113年「源頭減量及強化分類回收補助計畫」說明會,其中有關垃圾費隨袋徵收項目規劃調整為競爭型補助項目,各地方政府可依需求向行政院環保署提送計畫。
(二)「資源循環促進法」之規劃方向:
1.因應組改及配合國際趨勢,行政院環保署規劃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整併,啟動立法,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物質循環利用,著重物質生命週期管理,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
2.立法重點:
(1)綠色設計源頭管理:配合「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提倡以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採購、源頭減量、循環使用、強制回收等及產品資訊揭露等方式,促進源頭減量及資源有效循環利用。
(2)廢棄物管理:大部分廢棄物仍具資源再利用價值,將廢棄物分三類管理,任何經廢棄物質均優先尋求資源化及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至零時,採取妥善之處理方式。
(3)強化循環:
A.現行「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劃轉為「資源循環計畫書」,透過資源循環計畫書訂定規範,建立廢棄物處理/利用循環模式,讓事業依循推動減廢。鼓勵企業整合原物料、產品、廢棄物處理等上、中、下游事業為資源循環網絡自主循環。
B.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統一訂定管理辦法,擴大管制對象及增加義務,課予再利用過程中各單位之責任。
C.獎助循環利用、技術研發、新增創新試驗計畫機制、財稅減免鼓勵循環使用及再利用。
D.向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引導再利用產品適材適所。
(4)妥善處理:
A.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方法及設施標準,整合為單一設施標準,朝彈性、多元、促進循環之目的訂定,依不同種類廢棄物分別規範,並針對有害廢棄物加強管理。
B.廢棄物申報依廢棄物種類及產源自主管理能力分級管理,使用不同工具簡化行政管理,並提升產源責任。
C.整併回收及清除機構,產製資源化產品之處理機構納入再利用管理,強化管理及運作效率。
D.健全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為促進物料循環利用及掌握流向,產業用料採行簡易許可管理、相關許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考量國內資源需求及環境負荷等因素,增訂限制要件。
(5)遏止不法:
A.周延再利用處罰要件,未依規定再利用且足生污染環境之虞,得處以刑罰。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罰金提高為2,000萬元;產源未盡監督責任,員工執行業務違反刑責,亦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提高至現行10倍;增訂未經許可提供「場所」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罪態樣。
B.非法貯存、清理或再利用,罰鍰上限提高至1,500萬元;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澈底剝奪不法行為人所獲利得;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之事業,停止並追回前已獲得之優惠減免,以維公益;鼓勵員工勇於檢舉事業違法行為,給予勞動權益及刑責減免之相關保護措施。
C.強化非法棄置管理,估計棄置場址代履行費用,命清理義務人繳納,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避免義務人脫產。
(6)後續規劃辦理方式:
A.配合組改及各界意見,原規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將改為訂定新法,就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未來環境衛生管理與執行機關相關專法進行分工管理,為妥善立法落實管理,先以立法重點辦理研商會,與各界溝通說明,多方蒐集意見。
B.將綜整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預計本年6月底提出草案條文,與各界研商溝通,周妥法制作業,年底前辦理草案預告。
五、有關少子化:丟不起任何一個孩子;老年化之社會,則每個老人都老有所終問題部分:
(一)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係由國衛院及國立臺灣大學共同合作,在臺大雲林分部校地上興建,配合臺大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及雲林縣政府等單位共同合作,發展臺灣高齡醫學及維護國民健康福祉。其主要任務為透過高齡健康與長期照顧政策所需之基礎調查、定期監測,進行分析及綜整歸納,以提出風險預警及政策建議,並透過具實證基礎之研究成果,提供政府推動政策之參考。
(二)研究中心以國家高度規劃研究主題,自110年起除推動長照與高齡健康相關之計畫外,另執行多項在地研究計畫。為推廣因地制宜之長照服務模式,透過次世代健康長壽宜居新社區、結合高鐵與醫院開發方法之臺大雲林生活實驗室、社區健康促進與健康識能推廣等研究計畫,與雲林在地醫院、診所、據點及學校進行醫療照護、長照、資源整合及健康識能推廣等合作,以促進高齡相關資源連結及提升照護量能。
(三)研究中心110年所需營運經費經行政院審查同意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900萬元支應,111年至114年營運經費以科技計畫支應,111年度及本年度營運經費分別為2.57億元及2.5億元。
(四)研究中心興建工程預定於114年第2季完工並正式啟用,大樓1樓空間規劃日間照顧服務之示範場域,2樓空間規劃設置高齡照顧人才培育教室,以期發展高齡創新照顧服務模式及培育全國高齡照顧服務人才,提供政府高齡相關政策之參考。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建立0歲至6歲托育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9-31)
溫委員就建立0至6歲托育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政府針對未滿2歲幼兒係採取家內照顧及家外送托二軌併行之方式,以因應家庭之彈性選擇;自民國106年至本(112)年3月,未滿2歲幼兒家外送托率已自10.56%提升至20.48%,大幅增加9.92%;而未達22.48%之目標值係因應少子女化之政策多元,家庭得以兼顧工作及育兒,且除提供平價托育服務外,家長亦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申請6個月投保薪資8成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申領育兒津貼,可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並照顧子女,故初次送托年齡6成為6個月以上,或在經濟及親屬照顧條件允許下,家長多考量0至2歲以親子照顧為主,因而影響家外送托率。
二、另為擴大平價托育量能,衛福部持續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布建公共托育機構,截至本年3月全國共計411家,收托名額1萬3,268名。公托未普及前或未抽中公托之情形,亦可選擇送托與政府簽約之居家托育人員及私立托嬰中心,目前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2萬2,565人(簽約率91.71%),準公共托嬰中心910家(簽約率98.06%),共計可提供8萬1,541個收托名額,故未滿2歲幼兒之公共及準公共服務供給涵蓋率已達33.05%。
三、又,為全面支持家庭育兒,行政院於110年1月核定修正少子女化計畫,並納入總統「0-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針對2至6歲幼兒部分,教育部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增加平價名額」:
1.106至111年累計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92班,提前2年達成公共化增加3,000班之目標,111學年度約25.7萬公共化就學名額;另私立幼兒園加入準公共者計1,859園,提供名額約21.4萬;合計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提供約47萬平價就學名額(較105年增加28.7萬名)。
2.為符家長銜接滿2歲子女之托育需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幼兒園招收2歲入學年齡計算方式,業由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放寬至入學「當月」滿2歲者。同時業依地方政府規劃情形,補助增設2歲專班所需相關經費,111學年度累計增加765班,提供名額逾9,000名;同時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增加家長選擇2歲子女托育場域之機會。
(二)「降低就學費用」:子女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者,採家長每月定額繳費,其與原幼兒園收費間之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直接支付園方,每月支付子女就學費用實質降低,並漸進式降低繳費數額;自111年8月起,家長每月最多繳3,000元,並依幼兒出生次序再降低費用;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費」就學。
(三)「發放育兒津貼」:鑑於學齡前幼兒家長選擇子女托育模式各有差異,對於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之2歲至未滿5歲幼兒,每月發放育兒津貼減輕家庭負擔;第1胎每月補助5,000元,第2胎每月6,000元,第3胎以上每月7,000元;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就學補助亦比照育兒津貼辦理。自本年1月起,取消育兒津貼排富限制及5歲須就學始予補助之規定。
(四)透過少子女化計畫之推動,實質減輕就學費用,促進幼兒及早就學之意願;111學年度迄今,2歲幼兒入園率達44%(較105年成長29%)、3歲至入國小前幼兒入園率達89%(較105年成長15%)。
(五)持續協助地方政府檢視各地區公共化及平價教保供應量,對於公共化供應量仍有不足地區,將協助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以符幼兒就學需求。
四、此外,綜觀世界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公共化及準公共措施僅為策略之一,仍須透過多元配套始能發揮加乘效果,政府將持續營造友善生養環境,讓年輕人樂婚、願生、能養。
(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因應缺水、缺電、缺地、缺工、缺人才、缺蛋及缺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9-33)
溫委員就因應缺水、缺電、缺地、缺工、缺人才、缺蛋及缺藥等七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近年氣候變遷加劇、社經環境快速變化所導致之缺水問題,經濟部已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建立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提升整體水資源韌性:參酌民國109至110年百年大旱抗旱經驗,盤點全臺水資源待改善問題及因應對策擬訂「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作為未來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將強化「流域整體經營管理」、「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及「強化科技造水」等三大主軸工作,提升整理水資源韌性,以滿足至125年用水需求為目標,相關作為如下:
1.流域整體經營管理:上游集水區將持續強化水土保持及造林工作,減少水庫淤積;中游加強水庫清淤、增設人工湖及伏流水等多元水源開發,增加蓄水空間及新水源;下游用水端強化管理,推廣省水標章及輔導用水大戶投入節水改善,督促台水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持續辦理自來水減漏,從流域上中下游推動供水穩定及水資源長久發展。
2.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因應降雨分布不均,除近年完成之板二計畫及桃園支援新竹幹管外,另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鯉魚潭北送苗栗幹管及大安大甲溪聯通管等均在推動中,有助強化跨區調度支援能力,讓水資源調度運用更靈活。
3.強化科技造水:推動不受降雨影響水源,如再生水、海淡水等,未來並規劃產業多使用再生水。目前11座再生水廠刻正陸續建置中,行政院亦已核定新竹及臺南海淡廠工程計畫,完成後可於枯水期各增加每日10萬噸保險水源。
(二)透過多省水、多找水、多調水策略,因應枯旱考驗:
1.南部地區111年降雨量為近30年最低,透過監看水情,自111年8月起即提前因應,與相關單位合作執行節水調度及啟動防旱工作,透過多省水、多找水、多調水等措施,如產業節水5%至10%、水庫總量管制及加強農業灌溉管理等方式維持供水穩定。
2.至本(112)年4月,節水調度成效達8.1億噸(超過曾文水庫蓄水容量);以高雄為例,104年高屏溪流量為每秒8.9立方公尺即已宣布實施分區供水,本年4月27日高屏溪流量每秒6.9立方公尺,仍可正常供水且未進入分區供水,顯示近年水資源建設已提升供水韌性及積極抗旱成效。
二、在缺電問題方面,鑑於核二之2號機依法停機,政府除新增通霄小型機組(18萬瓩)於本年1月上線及大潭8號機(112萬瓩)於夏月尖峰前開始供電外,亦精進歲修排程,使歲修機組於5月底前陸續加入供電,且白天有太陽光電挹注,供電狀況可維持充裕。為因應日落後夜間尖峰用電,將透過抽蓄及慣常水力調度、新需量反應措施及時間電價尖峰離時段挪移等方式,確保夜間尖峰供電無虞。中長期則多元發展再生能源,以114年光電達20GW、離岸風電達5.6GW為推動重點,同時透過行政簡化措施、檢討躉購費率及完善法規等措施,提高地熱及生質能等投資誘因,並規劃增建燃氣機組及擴大儲能設施,以強化電網韌性及確保供電穩定。
三、在缺地問題方面,經濟部持續推動「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包括土地出租前2年免租金優惠方案、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及前瞻計畫補助在地型園區等優惠措施,同時積極輔導既有工業區內閒置土地設廠使用或媒合供需釋出,並與台糖公司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等,以滿足近年產業用地需求。自106年至本年3月止,經滾動式檢討已有效釋出1,926公頃產業用地。
四、在缺工及缺人才方面,為更快速因應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及人力,政府已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鬆綁法令規定,並規劃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開發及培育本土勞動力,補實產業發展所需人力:
1.透過「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培育本土數位人才:教育部每年擴充STEM(Science,Technology,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系所招生名額及教學量能,並推動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強化重點產業人才培育;勞動部協同相關部會強化資訊與通信科技(ICT)及客製化職業訓練,發展職能基準認證職能導向課程,促進企業共同推動產業合作人才培育方案。
2.強化就業媒合,開發優質勞動力:優化勞動部、教育部及經濟部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媒合引導勞工投入缺工產業;推動「特定缺工就業獎勵」,針對3K產業、營造業及照顧服務業提供最高10萬8,000元就業獎勵。
3.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開發潛在多元勞動力:勞動部依女性及中高齡者需求提供就業諮詢及媒合,運用各類就業促進工具排除就業障礙,強化其工作能力。同時透過校園徵才及大專校院就業輔導工作,加強宣傳職缺資訊及媒合,促成青年投入就業市場;運用職業訓練結訓學員、取得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者、二度就業者、已退休者等潛在勞動力投入就業。
4.改善工作環境,適時調整僱用移工法規:勞動部推動製程轉型及營建自動化等方式,營造省工勞動環境;放寬「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Extra制)」至最高20%,並以40%為上限,增加移工聘僱額度。
5.透過專案計畫,補實缺工產業人力:勞動部推動「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及「營造業人力補充專案計畫」,提供客製化求才服務;為改善疫後產業復甦的缺工現象,並規劃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透過跨部會合作,從「獎勵勞工就業」、「鼓勵雇主進用」二大面向,辦理「專案擴大就業獎勵」、「雇主補助」、「產業輔導」、「先僱後訓產訓合作」、「參訓獎勵」等五大措施,改善產業缺工問題。方案預定試辦1年、投入10億元,促進2萬名勞工就業。
(二)跨部會推動人口及移民政策,拓展外國勞動力來源:
1.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方面,國發會協同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業別攬才計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方面,透過各項管道宣傳推廣就業金卡,並請各機關推薦優秀外國人申辦;強化留才措施方面,持續鬆綁攬才法規,優化留才環境。
2.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教育部鼓勵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僑委會轉型海青班為學位班,並開辦二年制副學士、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積極拓展國際生源。勞動部修正「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放寬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歷之僑外生得留臺從事專業工作,或由雇主申請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以強化留用管道及機制。
3.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留用符合資格條件之資深移工及僑外生,並鼓勵年輕移工在職進修,取得副學士學位後,留臺從事專業或中階技術工作;另規劃成立中階技術人力專案服務中心,提供諮詢服務及專人協助申辦。
五、在缺蛋方面,行政院農委會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一)精進雞蛋產銷資訊調查:檢討資訊調查及統計方式,由每月調查統計改採週調查滾動統計,提供即時資訊,並透過多元化資訊(包括蛋雞隻數、入中雞數及淘汰隻數等)比對,於行政院農委會官網建立雞蛋產銷資訊平臺,每週更新資訊。
(二)建立產銷預警制度:督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定期召開蛋種雞、蛋中雞及蛋雞組會議,密切掌握種禽進口數量、雛雞供應量及蛋雞生產情形,並適時協調業者自主調節,以及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定期邀集產銷各方代表召開雞蛋產銷預供調配會議,進行資訊研判,掌握雞蛋生產及銷售狀況。
(三)辦理蛋種雞專案進口及增加蛋種雞進口數量:因應國際禽流感疫情影響種雞進口期程,輔導業者以專案方式自美國、法國及加拿大等國進口種雛雞,並檢討及研商種雞進口數量,經討論達成共識,本年進口數量自去年26萬隻提高至33萬隻,增加雛雞供應量及加速更新母雞群,提升產蛋效率。
(四)蛋品調度:協調蛋商加強橫向調度及蛋加工業者調度原料蛋,供應傳統通路(如早餐業、餐飲業及雜糧行等)需求。緊急辦理蛋品(包括穀蛋、蛋液)專案進口,補充各通路需求。未來將建立常態性冷鏈滾動雞蛋庫存,避免入冬後出現雞蛋供應缺口,建立滾動倉儲以穩定供應。
(五)降低飼料成本及減輕雞農負擔:針對黃豆、玉米及小麥等貨品,免徵5%營業稅及釋出公糧搗碎糙米作為替代飼料原料。
(六)推動蛋品冷鏈計畫,提升蛋品調度能力:111年度輔導產銷業者及蛋品加工廠等增加冷藏運輸車廂25輛及增設冷藏庫42間,提升鮮蛋之品質及庫存量調度能力,本年度持續辦理推動蛋品冷鏈計畫。
(七)輔導禽舍改建計畫:透過韌性經濟家禽產業升級計畫,規劃輔導傳統開放式雞舍改建為非開放式或密閉水簾雞舍、污染防治設備等,從根本提升禽場生物安全及抗逆境能力,並提高蛋雞場經營效率。
六、至目前國內藥品供應狀況,衛福部食藥署於接獲個別廠牌藥品短缺通報,皆立即評估處理,且將短缺品項之供應及替代藥品資訊公布於「藥品供應資訊平臺」(https://dsms.fda.gov.tw),每週函請相關醫學會及公協會轉知會員、並於該署網站提供opendata供醫療機構或藥局介接醫令系統或藥局管理系統,另亦請衛福部健保署透過VPN週知醫療機構及藥局等,以利其及時洽購替代藥品,並持續追蹤及協調短缺藥品廠商加速恢復供應,以及請替代藥品廠商增加輸入或製造等。如醫療機構或藥局有藥品個別短缺情形,可先至上開平臺進行查詢,若無相關案件即可通報,該署將立即評估處理。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36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10-37)
李委員就「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之嚴峻衝擊,學術界對於高階人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之需求逐漸減少,產業界對於創新技術與研發人才技術之需求持續增加,為促進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以及協助教師轉職,本部於104年推動「高階人才躍升發展方案」,以「媒合中介培訓導入機制」及「教師轉入產業發展計畫」二項策略,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深化產學交流合作並活絡學界高階人力資源。
二、有關本計畫之執行成效說明如下:
(一)本計畫104年-105年以建置平臺及進行高階人力轉型研究為主,自106年開始蒐集高階人力需求工作職缺,至退場學校辦理平臺服務說明會並進行轉介服務。
(二)本計畫透過系統協助會員媒合合適職缺,並有專人進行轉介服務及輔導,自106年迄今(112年3月)服務計1,000人次,並促成72位教師轉入產業服務。
(三)本計畫另辦理系列課程,主題包含產業趨勢類、顧問養成類及實務參訪等課程,增進轉職教師之就業能力,自106年迄今(112年3月)計有1,674人次參與課程。
三、承上,本計畫運作之相關困境說明如下:
(一)目前退場學校教師概況:截至目前私立大專校院停辦學校共計8所,分別為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永達技術學院、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南榮科技大學、臺灣觀光學院、蘭陽技術學院、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經查前開8校以停辦前一學期編制內專任教師計算,合計271名教師,爰現階段向本計畫尋求協助之教師,尚非如外界推估有上千名教師亟待協助。
(二)教師未必透過本計畫進行轉職:本計畫主要係透過蒐集高階職缺,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自學校轉職至業界或自行創業,除部分教師可自行運用坊間求職管道尋找未來職缺外,希望繼續擔任教職之教師,將不會透過本計畫進行轉職,而係以本部設置之「教育部大專教師人才網」查詢大專校院相關教師職缺。故本計畫所稱成功轉職之人數,僅為透過平臺轉職至業界服務之教師人數。
(三)職場文化差異及中年轉職不易:本計畫之主要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係針對退場學校之高階教師及人才,考量前開人員大多屬中高齡,且尚有學校及業界職場文化不同、教學經驗無法回應業界實務要求等不利求職之條件,另教師尚須克服轉換跑道之心理調適以及因應疫情導致職缺釋出有限等環境及個人因素,爰致歷年辦理成效有限。
四、綜上,本計畫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以轉換率作為績效指標:本部業於111年度委託案(執行期間為111年6月25日至112年6月24日)納入高階人才媒合轉介服務人次及成功轉職或轉介之比率,並逐年評估前開比率調整之可行性,以有效提升本計畫效益。
(二)擴大平臺會員範圍: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通過,本部將評估於既有平臺開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註冊,以配合法規範圍並提升本計畫之使用率。
(三)強化部會合作:過往與勞動部溝通相關職缺需求時,因勞動部多數缺工產業為中低階職缺,不符合退場學校教師所需之高階人才職缺,爰係以公告方式提供服務通路、政府補助及就業服務據點資訊等資訊。未來除現有之民間資訊外,將評估納入內政部、勞動部等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相關職缺資訊,提升本計畫之效能。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多元文化推廣及客庄觀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35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10-35)
李委員就多元文化推廣及客庄觀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設立標準係依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規定,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由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全面推動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唯無論地方行政區是否被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只要有客家族群所在之處,客委會均竭力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客家事務發展。
二、為落實族群主流化政策,客委會依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各項推動目標與策略,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協力執行各項重要措施,並提出客家族群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供各部會於政策擬定、法案制定與計畫推動時運用,希冀客家族群權益受到應有的重視,另為提升部會族群主流化政策意識,逐年辦理跨部會族群主流化培力研習,增進公務人員對其他族群文化之認識與涵養,避免優勢族群本位盲思。
三、另為推展客家文化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客委會持續積極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與在地社區團隊,推出各項客家文化相關體驗遊程,行銷客庄生態及人文風貌,吸引民眾走入客庄,至有關都市內建立社區客家文化據點一節,為有效善用社會資源,地方政府可以社區活動中心或鄰里圖書館為據點,依據「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向客委會申請補助,多元推廣客家文化,創造公有場域加值效能。
(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少子女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09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9-34)
溫委員就少子女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我國因少子女化、高齡化衍生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及勞動力結構老化等問題,政府已分別就提升生育率、優化勞動力質與量,以及擴大吸引移民等面向,推動相關政策,並持續落實與滾動檢討,以維持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相關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及人口結構變化,政府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以提升生育率、實現性別平等(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並以實踐「增加平價名額」、「降低就學費用」、「發放育兒津貼」等三大策略,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達到6歲以下全面照顧之目標,相關措施如下:
1.增加平價名額:持續增加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民國106年至111年累計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92班,提前2年達成公共化增加3,000班之目標,111學年度提供約25萬7,000名公共化就學名額。另為增加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之場域,自108年起全面推動準公共機制,111學年度私立幼兒園加入準公共者計1,859園,提供逾21萬名平價就學名額;111學年度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合計提供逾47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2.降低就學費用:子女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者,採家長每月定額繳費,其與原幼兒園收費間之差額由政府直接支付予園方,並漸進式降低繳費數額。自111年8月起,家長每月最多繳3,000元,並依幼兒出生次序再降低費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費」就學。
3.發放育兒津貼:對於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之2歲至未滿5歲幼兒,每月發放育兒津貼。自111年8月起,第1胎每月補助5,000元,第2胎每月6,000元,第3胎以上每月7,000元;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就學補助,比照育兒津貼申請模式及補助額度辦理。另自本(112)年1月起,0歲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取消排富規定;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就學補助,亦擴及未就學之幼兒。
(二)為優化國內勞動力,政府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另為因應產業轉型所需數位人才,亦推動「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110-113年)」,包含擴展高教培育量能、增設產學共育專業學院、強化企業人力資本等措施。另為提高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勞動部自109年12月起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藉由鬆綁勞雇契約、提供就業促進津貼、禁止職場歧視等面向,提升銀髮人力資源再運用。
(三)為擴大吸引及留用外國人力,政府推動「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三大政策,相關措施如下:
1.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持續優化與落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配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劃推動各項攬才策略,包括推動攬才計畫、完善法規架構、建構外籍人士友善工作環境與生活環境等措施,以網羅國際優秀人才。
2.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開設國際專修部,採專責管理輔導,並提供華語先修課程,以利續攻讀學位與留臺就業;檢討並放寬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及就業相關規定,青年華僑已在臺就學取得學士學位或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者,可循「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政策等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總分190點)即符合資格,由雇主申請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由雇主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3.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於111年4月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透過留用資深移工、鼓勵移工在職進修取得副學士學位者,皆可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能補充產業所需中階技術人力。
二、另溫委員建議訂定協助青年華僑回國就學就業具體措施及具體新移民政策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延攬海外僑界青年來臺就業,僑委會於官網設立「i-TaiwanWindow」,設有「就業金卡」專區連結國發會「就業金卡」辦公室網站,詳細介紹申請資格、回臺就業、投資、在臺居留、優惠權益等最新就業資訊,並轉知駐外僑務人員協助廣宣;「i-TaiwanWindow」並設有「生活臺灣」專區,整合旅遊、衛生福利、簽證等在臺生活安居相關資訊,鼓勵海外僑青回國安居。另配合華語教育2025計畫,延攬海內外華語文中心學生來(留)臺工作。此外,僑委會已訂定「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中長程計畫,建立「僑生回臺就學區域僑校聯盟」等多元管道機制,因地制宜提升海外當地僑校量能,培育來臺生源,並強化僑生在學輔導及就業輔導,讓僑生安心就學,以培育我國產業所需專業人才,畢業後留用,為我國社會注入新血輪、生力軍。
另擴大獎學金規模,針對來臺升讀大學一般僑生設立頂尖僑生獎學金、傑出僑生獎學金、企業聯名獎學金及學校聯名獎學金等合作方案,擴大吸引新南向國家優秀僑生來臺升學;舉辦僑生就業博覽會,並創造友善求職環境,鼓勵僑生留臺工作。
(二)為因應全球人才競逐,吸引外國人才來臺,提升我國競爭力,內政部移民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另建置「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透過該線上單一窗口申請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並持該卡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111年計核發2,644張,較110年同期增加662張(+33.4%),107年迄今已核發7,113張就業金卡,其中男性計5,873人,占83%,女性計1,240人,占17%。未來將持續優化外籍人才來臺居留、定居之要件,增加來臺誘因,進一步協助延攬國際關鍵人才,彌補少子女化、高齡化所帶來之勞動力缺口。
(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數位科技發展造成勞動取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636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10-36)
李委員就數位科技發展造成勞動取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數位科技對勞動市場之影響與衝擊,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前於民國110年、111年辦理數位科技對勞動市場影響之研究,探討數位科技對於製造業(智慧機械、石化塑膠與橡膠、生技醫療、紡織業)及服務業(批發零售、金融保險、餐飲服務、醫療照顧、運輸交通)之勞動市場影響,掌握國內產業在數位科技發展樣態、受影響職業與工作轉型趨勢,研究發現及建議如下:
(一)研究發現:數位科技自動化發展並未使國內業整體就業機會減少,且產業勞動型態已產生質性改變。以製造業而言,具智慧工廠能力之大型企業,生產線作業員轉型從事機台品管維護、生產流程監測人員;金融服務業雖因網路與行動銀行發展成熟,減少實體分行數量與減少前台行員服務人力,惟可將人力轉往線上提供服務或將人力轉型為客戶理財規劃專業服務人員,且新增軟體或資安工程師、金融資料科學家等人力需求。
(二)研究建議:為減緩數位科技對於低技術勞工(如批發零售業櫃台人員、餐飲業服務人員、交通運輸業票務與停車管理人員等)之衝擊,企業應重視員工培訓,強化其數位技能,另勞工可透過參加職業訓練,充實數位技能及適應新科技,提升個人職場競爭力。
二、另為減緩自動化、數位科技及AI應用對於低技術勞工之衝擊,勞動部已推動相關職業訓練計畫,透過補助、協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以及鼓勵勞工自主參訓,並配合「5+2」產業創新計畫、「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臺灣AI行動計畫」、「資安產業行動計畫」等重要政策,鼓勵事業單位及訓練單位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以提升勞工數位職能,相關措施如下:
(一)協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每年約投入6億元,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等,藉由補助部分訓練費用或協助規劃訓練課程等方式,鼓勵企業依其營運數位轉型發展需要及員工技能缺口辦理員工訓練,另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或產業者,提高訓練費用補助比率至70%並優先提供服務,計協助約9.3萬名企業員工提升職能,強化企業競爭力。
(二)協助勞工自主參訓:每年約投入10億元,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對焦勞工需求,並結合民間優質訓練單位,辦理符合當前趨勢發展之訓練課程,另為協助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勞工參訓,補助特定對象勞工100%訓練費用,一般勞工則補助80%,計協助10萬名在職勞工提升職能,以因應數位化帶來之產業變革。
三、至李委員所提大量運用AI之產品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一節,有關AI研究開發所涉及之智慧財產問題,包括AI與著作權保護、AI與專利權保護、AI與營業秘密保護等,各國目前均有現行法律因應,惟近半年因ChatGPT等生成AI普及,促使國際間日益重視AI規範,有關如何兼顧AI技術產業發展及打造安全AI環境,已成為各國當前面臨之重要課題。此一議題國際社會正持續討論中,政府將持續觀察國際發展趨勢,積極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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