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星期三)9時至12時4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玉珍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5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11分

下午1時至2時2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陳玉珍  王美惠  賴品妤  陳琬惠  張宏陸  莊瑞雄  游毓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德維  黃世杰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陳椒華  孔文吉  廖國棟  湯蕙禎  何欣純  陳素月  鄭正鈐  林思銘  高金素梅 羅明才  趙正宇  林岱樺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9時至12時11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翊柔

13時至14時29分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消防署署長蕭煥章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陳彥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簡任技正盧家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陳義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陳志祺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李中月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專門委員張麗雪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張孫福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公股管理組副組長王素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科長陳育靖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8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決議(一)(二)(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決定:以上各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羅美玲、王美惠、黃世杰、林文瑞、孔文吉、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莊瑞雄、賴品妤、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廖國棟、湯蕙禎、陳椒華等15人質詢,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琬惠、游毓蘭、陳玉珍及張其祿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一、「消防法」: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張育美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消防法」修正草案等19案:

(一)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二)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決議:

「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等12案:

(一)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二)審查會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次改列為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原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三)增訂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核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四)增訂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執行之。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審議規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六)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配合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將「裝置」二字修正為「測試」,爰條文中「裝置」二字,亦均修正為「測試」。

(七)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三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九)通過附帶決議2項:

1.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審議規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時,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於訂定子法時,納入各公會意見。

提案人:賴品妤  羅美玲  張宏陸  王美惠  莊瑞雄  湯蕙禎

2.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除了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外,實際執行才是確保現場安全重要因素,請內政部於本法所定發布後相關子法應納入各類執行所生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

提案人:莊瑞雄  張宏陸  王美惠  羅美玲  賴品妤  林岱樺  湯蕙禎

(十)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繼續進行本日議程。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南投縣草屯鎮草屯殯儀館為建請修法增加水化(水葬)相關規定,以配合聯合國主張之碳中和宗旨請願文書1案。

主席:本次會議法案部分已於112年4月27日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為:「定期繼續審查」,因此今天先進行中選會業務報告,待報告完畢之後,再繼續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法案。

現在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近期辦理各項工作分別報告於後:

一、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於111年11月26日完成投票作業,地方公職人員應選名額計1萬1,023名,全國共設置1萬7,649個投票所,動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30萬9,889人,選出直轄市長6人,縣(市)長15人,直轄市議員377人,縣(市)議員533人,鄉(鎮、市)長198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6人,鄉(鎮、市)民代表2,089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50人,村(里)長7,748人。另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結果為不通過。

二、辦理嘉義市第11屆市長重行選舉

嘉義市第11屆市長選舉,因有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2日發布停止選舉公告,111年11月3日發布重行選舉公告,於111年12月18日順利完成重行選舉投開票,並於111年12月22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三、籌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

(一)重要選務工作期程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經提本會第587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將依所訂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依序籌辦各項選舉事務,重要選務工作期程如下:

1.112年9月12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及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

2.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3.112年9月13日至9月17日受理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4.112年9月18日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5.112年9月19日至11月2日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

6.112年11月7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7.112年11月14日前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結果。

8.112年11月16日公告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9.112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受理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10.112年12月5日前審定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11.112年12月11日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12.112年12月15日前審定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13.112年12月15日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14.112年12月16日至113年1月12日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15.112年12月20日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抽籤。

16.113年1月2日公告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17.113年1月3日至113年1月12日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

18.113年1月13日投票、開票。

19.113年1月19日前公告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20.113年1月25日前致送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當選證書。

(二)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

為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項選務工作規劃及期程儘早確定,以順利進行各項選務工作,本會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2年2月22日召開選務工作第1次協調會議,就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工作進行程序表之訂定、投開票所設置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數等事項進行研商,並陸續進行各項選務工作先期作業。未來將適時召開相關會議,針對重要選務工作事項持續協調辦理。

四、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

(一)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

臺北市第3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蔣萬安,於111年11月10日辭去立法委員職務,上開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業於112年1月8日舉行補選投票,投票結果由王鴻薇女士(中國國民黨)當選。

(二)第10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

南投縣第2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許淑華當選南投縣縣長,業於111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上開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業於112年3月4日舉行補選投票,投票結果由蔡培慧女士(民主進步黨)當選。

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辭職出缺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同法條第3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辭職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截至目前為止,本(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遞補情形如下:

(一)台灣民眾黨蔡委員壁如、高委員虹安分別辭去立法委員職務,其所遺缺額,已按順位依序由該政黨婦女候選人吳委員欣盈及陳委員琬惠遞補。

(二)民主進步黨周委員春米及管委員碧玲分別辭去立法委員,其所遺缺額,已按順位依序由該政黨婦女候選人陳委員靜敏及陳委員培瑜遞補。

六、辦理直轄市、縣(市)議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對候選人行賄、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對團體機構行賄及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等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107年選出之直轄市、縣(市)議員計遞補37人,至111年選出之直轄市、縣(市)議員則尚無遞補情形。

七、辦理選務人員講習

為充實各選舉委員會專(兼)任人員、地方政府選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等選務幹部人員之選舉、公民投票法規及實務相關專業知能,本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合作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以增進選務工作之績效與品質,落實為民服務之目的。112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預計於4月至6月辦理6期,調訓人數總計240人。

八、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辦理情形

本會於112年2月16日受理徐紹展先生領銜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增訂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其送件提案人數為2,283人。經本會112年4月14日第588次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並已於同年5月11日辦理完畢,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 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九、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辦理情形

(一)本會完成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後,業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及複測,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進行4次上開系統資安檢測,本會均已修正完成,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7日至本會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行政院稽核團隊提出共計25項待改善事項,本會業已於110年6月改善。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另於110年9月29日來函請本會應配合110年8月23日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修訂,檢視相關資安防護規劃,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本會已於111年3月建置完成上開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要求新增之防護措施,並函請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確認,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另於111年7月12日函請本會依規定辦理機關整體資安防護作業,適時透過稽核作業確認落實情形, 本會業已於111年8月17日辦理完成ISO 27001資安外部稽核。

(二)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111年12月5日檢送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複測結果及針對111年資安服務團「資通安全防護輔導服務建議報告」所提42項建議,納入資安防護改善項目,本會已於112年3月25日完成上開改善,並函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確認,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業於112年5月17日派員到會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結果報告複測,本會將視該署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上線作業。

十、研擬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為應大院修憲公投案之交付以及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作一致性之修正,本會前於109年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並函送行政院審議在案,嗣因110年12月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7案至第20案後,再增加修正3條文將草案改為全文修正,並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11年2月以電子郵件寄送行政院在案。

十一、研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為完備選舉作業規範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行政院業於111年12月15日將二項選罷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112年3、4月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已完成初審,經5月9日朝野黨團協商(仍有部分條文需續協商)後送院會續審。

十二、執行政黨連坐裁罰

本會自101年4月3日起,按季將候選人資料(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電子檔及所涉罪名函請法務部將符合要件之確定判決案號函送本會,本會據以檢索下載確定判決書後,再行轉知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後續連坐裁罰事宜,112年3月31日止計裁罰194件,列表如下:

表一:

 

所犯罪名

件數

對投票權人行賄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146

虛偽遷徙戶籍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刑法第146條第2項)

46

對具候選人資格者交付賄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2

妨害他人競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

1

 

合計

195

 

表二:

 

連坐政黨

件數

金額(單位:萬)

中國國民黨

154

12621.5

民主進步黨

34

2970

親民黨

3

410

大道慈悲濟世黨

1

50

無黨團結聯盟

1

115

台灣整復師聯盟工黨

1

50

 

中國民主進步黨

1

130

 

合計

195

16346.5

十三、辦理選舉爭訟案件

選舉爭訟案件目前尚繫屬中之列表如下:

 

原告

簡要案由

審理進度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及及其代表人張果軍

選前10日所設網頁遊戲涉有民眾就候選人及選舉意見之彙計,違反選前10日不得發布民調規定,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業已函送行政訴訟答辯狀予最高行政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

遠見天下雜誌及其代表人高希均

選前10日將其所作候選人及選舉意見調查資料置於網頁,違反選前10日不得報導引述民調規定,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業已函送答辯狀予最高行政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

林德棣

選前10日引述民調,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於112年2月8日裁定駁回林德棣所提之上訴,本案確定。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李玉生

投票日網路新聞報導為特定立委補選候選人助選,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業已函送上訴狀予最高行政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

 

石人仁

投票日於FACEBOOK貼文為己競選,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業已函送上訴狀予最高行政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

簡要案由

審理進度

唐湘龍

選前10日引述民調,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行政法院於112年2月9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洪本成

彰化縣議員參選人洪本成因犯貪污罪判處免刑確定,依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本會依上開條款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洪員第19屆之當選無效訴訟。

本案分別於111年12月2日及112年1月5日在彰化地方法院已進行2次準備程序,112年5月9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定於112年5月30日宣判。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以本會及嘉義市選委會未依其要求印製彩色選票、公報及視障點字選票為由提起選舉無效訴訟。

本案於112年3月15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於3月20日提起上訴,業於5月2日向該院提出上訴答辯狀、爭點整理狀及委任狀,法院通知於5月23日上午11時20分進行準備程序。

蘇清泉

以本會及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瑕疵為由提起選舉無效訴訟。

本案業於112年5月8日完成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定於5月30日下午4點30分宣判。

 

呂彥廷

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未提供COVID-19確診者投票方式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5月2日行準備程序,法官諭示本會說明選舉人名冊選後取用情形,業將陳報狀函送法院在案。

註:以上案件分別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法院等。

簡要案由

審理進度

彭文正

因質疑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及得票數,對本會回應認有妨害其名譽等情事,將本會副主任委員列為被告提起自訴,嗣後並追加本會主任委員、綜合規劃處同仁為被告。復又以主任委員、綜合規劃處同仁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新台幣1,450元損害賠償。

本案於112年1月11日開庭審理,對造彭先生視訊參與庭訊,原告再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請其補陳,預計5月30日續行審理,另對造對主委等3位被告(副主委除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委任律師協助。

 

謝鎰丞

因侮辱公署案件,經本會依法告發後,認有誣告情事後提起自訴,本會主任委員列為被告。案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自訴駁回(110年自字第37號)。謝君不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駁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62號),不得再抗告。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臺北地方法院。

十四、辦理公投爭訟案件

公投爭訟案件目前尚繫屬(包括即將繫屬)中之列表如下:

 

上訴人

簡要案由

審理進度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成案公告,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業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業已提出答辯,現由該院審理中。

楊木火等三人

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成案公告,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業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業已提出答辯,現由該院審理中。

 

辜寬敏

不服本會就其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作成不符規定之駁回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並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程序中。(原告近日死亡)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

十五、參與國際選舉組織活動

本會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會員,111年本會當選AAEA副主席以及A-WEB監察及審計委員。111年5月7日AAEA於菲律賓馬尼拉市舉行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為履行會員國義務,維護本會於AAEA影響力,本會李主任委員進勇及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以視訊方式參加。另111年10月19日A-WEB於南非開普敦市召開第5屆會員大會就新任副主席、新任秘書長等議題進行討論,本會由蒙委員志成代表參加會員大會。AAEA及A-WEB為我國少數擁有正式會籍之國際組織,本會將持續推動國際選務交流合作,彰顯民主價值及宣揚我國民主軟實力。

結語

選舉是人民行使參政權利的重要方法,也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主要途徑,更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備條件。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合併同日舉行投票,並定於明(113)年1月13日舉行投票,本會將秉持超然獨立,恪守中立之獨立機關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選舉,並審慎規劃各項選舉事務,強化基層選務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選舉工作品質,增進選舉工作效率,俾順利圓滿完成選舉重任,讓人民展現真正意志,以確保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利。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詢答之前先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因為今天要進行法案審查,所以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中午不休息,但中場會找時間讓大家休息一下。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9時19分)主委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公職人員選舉對於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的得票數也有類似規定,也就是每票補貼三十元,請問如果候選人所接受之政治獻金高於競選經費,亦即有結餘的話,那麼政府還應該給他補助嗎?這一點中選會應該要思考一下。如果有人參選公職人員,不管是總統或立委,其募款能力非常強,已經募到一大堆錢,選舉時根本花不完,甚至還可以有結餘、日後還可以用,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還需要把大筆的選舉補助補貼給候選人嗎?請問中選會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法律的明文規定就是選票的補助,這是公費選舉制度的一環,對於鼓勵一般平民百姓有公平參與競選的機會是很有幫助的,當然有些候選人因為本身的人脈、社會關係等因素,他自己的募款能力超強,所以委員所說的情況有可能會發生,至於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均衡,恐怕必須透過討論,然後經過修法程序來作合理的規範。

李委員德維:針對這部分,中選會回去之後可不可以作一下研究?我們不講政黨,也不講個人,但是候選人所報的競選經費與其所收取的政治獻金,到底有多少人超過?另外還要加上政黨補助款。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中選會回去研究?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我們也會把相關意見轉達給內政部,然後大家共同來研商。

李委員德維:現在針對政治獻金的結餘及相關使用方式,要是本席沒有記錯的話,好像是有一些規定,就是要與選舉相關或與擔任民意代表事務有關才可以使用這些經費,但我們現在對於選舉補助款並沒有任何限制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李委員德維:針對這部分,請中選會好好思考,並與內政部研究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

李委員德維:其次,中選會現在審議徐紹展先生所領銜提出的公投案,其內容主要是增訂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中選會說這有聽證的必要,並已於本月11日舉辦聽證會,請問主委,相關爭點在哪裡?這次聽證的結果又是怎麼樣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相關爭點我們已經在整理之中,經過聽證會之後,除了提案領銜人、代表及學者專家所提供的意見之外,我們也會根據聽證會的論點加以整理。在聽證會之後把爭點整理出來,其實最主要的用意就是協助提案領銜人將這個案子作合於公投法規定的修正,以便進行後續程序。

李委員德維: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也就是今年應該要舉辦,請問今年會舉辦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照目前的時程看起來應該是來不及,因為公投案必須在公投日之前90天成立。

李委員德維:對,所以如果本周你們不公告關於徐紹展先生所領銜提出的這項公投案的話,那不就是被中選會行政沒收公投案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程序進行都是按照既定的規定,中間完全沒有任何拖延,可能案子提出來的時間也是一個因素。

李委員德維:本席建議中選會好好思考,執政黨現在把公投法修成每兩年舉行一次,而且投票日期已經定死了,再加上中選會有相關權限,包括你們要求舉辦聽證,所以很容易就行政沒收了公投,不是這樣子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像最近這兩次的公投,2018年就有了10件公投案,前年……

李委員德維:2018年是很久以前。

李主任委員進勇:前年就有4個公投案。

李委員德維:但是公投法修正從110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由於現在這樣子的狀況,不諱言幾乎把公投判死刑,主委,你不覺得?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檢視每個案子提出來之後到底每個階段辦理的時程是怎麼樣,並沒有發現異常的狀況,都是按照既定的時程來辦理。

李委員德維:也請中選會就這個部分好好來檢討,因為現在的法律規定反而讓大家提公投的興趣缺缺,甚至於很容易因為時程就被沒收了,請中選會回去好好思考。

最後一個問題是,中選會去年公布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驗的結果,不合規定者有1,153個投票所,請問對於明年的選舉,中選會有沒有什麼樣的改進?這是第一點。第二,今年預算新增第11屆立委的選舉經費十二億多元,但是第16任正副總統選舉只有先期的作業經費329萬元,還沒有列選舉經費。請教主委,正副總統選舉的預算需要增列多少?是要編在明年的預算,還是要動用第二預備金?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點,有關於投開票所的無障礙空間,我們目前正在跟各地方的選委會聯繫,請他們陳報,並且一定要根據無障礙空間的要求設施,但是事實上會有困難。

李委員德維: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地方的場所真的很難借,萬一真的沒有辦法的話,也一定要有輔助的設施,我們都會到地方跟他們討論、協助他們能夠把輔助設施做好。

李委員德維:好,這個東西就拜託你了。另外,正副總統選舉經費的部分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正副總統選舉經費,我們已經編列了明年度的預算十三億九千六百多萬元。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9時27分)主委好。首先,我要感謝您在4月份調升選舉工作費的支給表,小幅調升了支給,只要等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實施。請問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目前還在院裡面。

游委員毓蘭:還在院裡面,所以還沒有核定,今年可不可能實施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很期待,因為地方也非常期待。

游委員毓蘭:是,希望能夠再推一下。最主要的原因是,我相信所有參與選務工作的人要領這些工作費一定要造冊,對不對?其中還包括了警衛人員,也就是警察,警察也會受惠,所以我要特別感謝您。不過我要講的是,既然有造冊,這個造冊其實也可以做多種用途,比如可以讓選務工作人員在工作的場域進行投票,沒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選務工作人員有工作地投票。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這個選務工作人員能不能包括警察?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是擔任我們的警衛……

游委員毓蘭:擔任警衛就可以在那邊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是沒有問題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般外圍還有一些支援的警力就不包括在裡面。

游委員毓蘭:如果也把他們造冊進來,可不可能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必須是我們列管的投開票所的警衛人員才有。

游委員毓蘭:所以也不能夠說他們在外面維持治安、投開票秩序的,現在是不行……

李主任委員進勇:過往都沒有這樣做,因為每一個投開票所所配置的警衛人員大概都只有1名。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外面還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維持秩序的當然很多。

游委員毓蘭:對。其實本席一上任的時候,在民國109年2月提出了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修法,就是要爭取移地投票的權利,包括剛剛在講的警察同仁、為了國防而戍守在其他地方的軍人,還有中華民國駐外各館處也有許許多多的駐外人員。我在109年2月就提出,3月12日內政部陳宗彥政次及主委都在這邊答復過我的質詢,也說你們都認同要保障所有公民選舉的權利,但是現在我的立委任期都快要屆滿了,好像還在原地踏步,你們有沒有什麼改進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不在籍投票,我們的立法進程大概就是先公投、後選舉,不在籍投票的方式有很多,在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法裡面,是先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因為在我們臺灣已經有實施的經驗了,我們希望這步跨出去是比較穩健的一步,所以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法通過之後,我們看實施的結果,會把這個經驗再提供給選罷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作為參考。

游委員毓蘭:主委可以瞭解本席的憂心忡忡,主要的原因是,個人認為全民公投是比較單純的,全國都是一致的,所以比較可以做這種移轉式投票。其實本席一開始在提出這些修法、建議的時候就講了,像去年的九合一選舉,票太複雜了,真的要做移轉投票,事實上是難度很高。可是像明年1月13日的選舉,至少總統選舉是全國一致,政黨票也是全國一致,做異地投票、移地投票或移轉性投票應該沒有太大的困難,我們有沒有機會想辦法衝刺一下,讓公職人員、剛剛我講的為了臺海的安全還在其他地方戍守的國軍,也可以行使投票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中選會的立場、主管的部分,我們也很期待公民投票法的全國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在立法院裡面能夠儘速地通過,儘早地跨出這一步。有關於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其所牽涉到的會比較複雜一點,對人的選舉會比較複雜一點,恐怕需要根據我們實質的經驗再去考慮……

游委員毓蘭:主委,其實我們在這個地方已經談過非常多次,我們滿感到自卑的原因是,連在臺灣的菲勞、印勞等等移工們在臺灣都可以行使他們的總統選舉權。我覺得要為成功找方法、找出路,不要為失敗找藉口,我們講得太麻煩。4月19日主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提到,對於公投的電子連署系統,當時數發部資安署有42項改善措施,你們也報給了資安署,要等他們複測。現在複測的結果是怎麼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正在等資安署的複測結果,因為我們在3月底以前已經完成了,資安署……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們在3月底就報了,但是資安署還沒有給你們結果?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安署在5月17日有來進行複測,但是他們還沒有把複測的結果回給中選會。

游委員毓蘭:這個實在是很令人驚訝,因為我們認為數發部應該是非常講求效率的新單位,沒有想到這麼地慢。

李主任委員進勇:數發部很幫忙。

游委員毓蘭:還是要再逼一下,就像剛剛李德維委員所提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直有保持聯繫。

游委員毓蘭:我們如果能夠儘快讓電子連署系統上線的話,就不會讓人家認為我們是用行政來沒收公投,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努力。

游委員毓蘭: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游委員毓蘭:再繼續加把勁,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游委員毓蘭:至少在行政院裡面要提出來,請數發部一定要儘速地完成,因為這個對實踐公民直接民主是非常重要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方面也是社會各界對於資安的要求、對於個資保護的要求都非常、非常地重視,所以我們也是非常地慎重。

游委員毓蘭:是,因為你們很慎重,也依照時程在3月底就已經提出來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都已經提出來了。

游委員毓蘭:也做了很多的努力,所以要讓外界知道不是中選會在延宕,也希望數發部能夠儘量配合,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直有聯繫。

游委員毓蘭: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35分)主委好。首先我要肯定中選會,因為中選會在今年2月份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主辦的2023年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復振頒獎典禮上,獲頒了特別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鞭策。

羅委員美玲:這是很值得肯定的事情,因為中選會針對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還有我們憲政史上首次的修憲複決公民投票,第一次將宣導海報翻譯成16族的原住民族語言,而且可以把這些資訊落實到原住民最基層的單位,甚至還採用口播的方式,比如請原住民族的電視臺或是廣播電臺播放一些宣傳短片,我想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式,可以讓所有的族群共同來參與這個民主的盛事。

除了原住民語,中選會在2022年的九合一大選,也針對新住民播放了6種語言的投票宣傳短片,其實移民署應該也要頒個獎給中選會。本席最近去參加了很多地方的新住民座談會,當然,因為最近選舉快到了,新住民可能會針對一些問題提出一些想法,在交流過程當中,我記得有一場我到地方去跟新住民做交流的時候,有提到我們很鼓勵新住民去參與公職考試,譬如考移民官,其中有一位新住民問了我一個問題,他說:委員,我想請教你,立法委員是怎麼樣考上的?這表示有一些新住民並不知道其實我們是透過選舉制度,我從跟他們交流的狀態當中發現可能有一些問題,他們有些人居然認為立法委員是像公職人員這樣考上的,他並不知道立法委員是選舉上的,所以我想,對於新住民的宣導、對於我們選舉的制度、民意代表如何產生、國會議員如何產生、地方議會是什麼狀態,中選會可能要多給一點資訊,畢竟他們來自其他國家,可能對臺灣的選舉制度還不是那麼地清楚,所以在交流的座談會上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

因為明年的大選馬上就要到了,所以我們也希望更多的新住民可以瞭解臺灣的選舉制度。當然我也有看到,像原住民的部分,其實我們有製作一些短片,請一些廣播電臺託播,我所知道的,像央廣,其實央廣有製作了很多新住民語的新聞或是節目,我想以後中選會其實也可以製作類似的宣導,可能就是將一些媒體的口語播放稿給電臺,請他們多為宣傳,因為這些電臺其實有很多的新住民在收聽,這是給中選會的一個建議,因為大選馬上就要到了,很多的訊息,除了之前你們所製作的投票影片,可能還要讓新住民瞭解我們的選舉制度,還有民意代表是如何產生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謝謝委員,我們在每一次辦理選舉之前,針對新住民的部分,都會在各地辦理新住民相關的一些選務講習以及實務演練,現在各地都在辦了,上個禮拜我就參加了新北市新店的一個新住民選務相關的講習,他們進行的方式是,先有一些暖身,讓工作人員跟新住民朋友們先有一個聯誼,然後有一個時段,就像委員所講的,對於臺灣的選制有一個非常精要的介紹,在介紹完選制之後,才進行實地投票的演練,我覺得這樣的模式已經實施多年了,效果也相當好,我們會持續地加強辦理,委員所指教的,就是我們製作一些宣傳的素材提供給廣播業者,甚至是其他媒體,這點我會請我們的業務單位加強辦理。

羅委員美玲:是,謝謝主委。因為來參加座談會或者參加我們實際演練的新住民,可能只是一小部分,也許來了50個人、100個人,可是有更多的新住民其實沒有來參與,可能並不知道,我有看到中選會說,像原住民的部分,有將資訊落實放送到各個原住民最基層的單位,我想新住民的部分應該也要注意到,因為新住民其實有很多的協會,全臺灣其實有好多、好多的新住民協會,中選會的資料是不是可以透過這些協會下放給最基層的新住民?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這兩年對於各地基層的選務宣導工作,其實真的可以說是無孔不入,我特別要求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一定要踴躍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各地所舉辦的各種活動,不管是政府部門舉辦的或者是民間舉辦的,要主動地去跟他們接觸,利用這個機會來宣導我們選務相關的事項。

各地的新住民活動其實都辦理得相當踴躍,我在地方也曾經經歷過,所以像這樣的一些場合,我們的選務人員去做選務的宣傳,能夠把我們相關的資訊帶進去,這點我們一直在努力中。

羅委員美玲:OK,謝謝主委。我希望各個族群都能夠跟臺灣一起成長,一起享有民主的成果,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9時43分)主委早。本席先向你探討一件最近發生的事情,這是學校系上的選舉,在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寫了很多包括藐視原住民,還有提到很多有的沒有的內容,主委,你有看到嘛!內容提到非應屆畢業生禁止進入系學會,還有原住民、僑生、體育生的入學名額要減少,這是他們的自由選舉。主委,本席是要跟你說,這是由學校管理沒有錯,但是一旦發生在選舉委員會的公報裡面,你們要如何去處理?未來如果有發生這樣的事情,主委會怎麼處理?請主委回答。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早安。委員所列出的部分,選罷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就說明了政見裡面不得有這些違反的事項。

王委員美惠: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的話,我們可以不予刊登,除了這些法定的事項之外,其他的部分可能沒有法律的依據可以來執行,也不宜由我們選務機關選委會來認定到底有沒有違反道德的規範等等,這些社會上總是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部分,只能夠由選民來判斷。

王委員美惠:主委說的意思就是,無論候選人要寫什麼,如果沒有違背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他寫下去的話,你們也沒有辦法去阻止他,要讓百姓自己去認定這個人這樣寫是真或假,是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執法要有明確的依據。

王委員美惠:當然,我現在就是說,如果現在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在選舉委員會的公報裡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煽惑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不是跟你講學校,如果現在是選舉委員會的公報的話,簡報呈現的是你們選舉公報裡面的耶!你看,他寫「為花蓮人曾經跳海、跳樓、跳火沒死,沒選上可能跳舞掃地而亡」,說實在的,主委,這個公報這樣寫雖然沒有違反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剛才你也回答本席說這個要由百姓去認定,但這就等於是詐騙集團啊!如果百姓相信的話就相信,不相信就不相信,主委,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委員能夠諒解,我們本來就沒有政見審查的職權,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是不能去……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所瞭解的就是,在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當中有明文規定的部分,如果他有違反的情形,你們有辦法處理嗎?剩下的部分就隨便他寫啦!所以你們沒有辦法處理,因為明文規定就是這樣,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執法必須要有明確的依據。

王委員美惠:對啦!所以主委,本席為什麼要這樣跟你說?因為現在有的人這樣寫是在鑽法律漏洞,在法律漏洞當中,這個公報也是你們印的,現在還可以畫人偶在裡面。

再來,本席要跟你探討的就是,經歷的部分你們也沒有辦法去查,今天如果有一個人很會說謊,說他當過小英總統的秘書,你們也沒辦法去查耶!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耶!我也可以說我是歐巴馬以前當總統時的秘書,這也沒有辦法去查,是不是這樣?主委,回答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我們臺灣選民的水準都相當高。

王委員美惠:很高喔!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些東西當然我們……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跟你說,臺灣百姓的選舉水準很高,沒有錯,不過你要想想鄉下地區的人民可能沒有看到這些新聞,說實在的,他們就依你們公報內容來選誰比較有才能。所以主委,本席要跟你說,雖然不是要叫你們違法,但是你們單位也要有這種想法,如果他寫的經歷是要讓百姓自己去認定,不過百姓的想法就是相信你們的公報啊!

主委,因為我覺得未來還會有很多這種亂寫的,像學歷也一樣啊!學歷是這幾年你們有改變,說要怎樣去查、要有什麼程度畢業,會去向學校查證,也是因為有發生事情你們才做這樣的處理。本席在這裡要跟你說,因為你說讓百姓自己去認定,但是百姓就是認定政府出來的公報,他們怎麼會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他今天在屏東寫說他是主席的助理,主席會知道嗎?對不對?這很嚴重!所以我在這裡要跟主委說,雖然你們沒辦法去監督,不過畢竟是你們印出來的,未來要怎麼處理才是最重要的,因為鄉下和山區的人民如果沒有在看電視、報紙或什麼的,就只是看你們的公報而已。

李主任委員進勇:選舉的時候,競爭非常地激烈,所以……

王委員美惠:主委,你說的這點是最重要的,選舉競爭最激烈的情況,有時候就是看公報在選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候選人之間大概可能也會互相有個制衡……

王委員美惠:主委,所以本席在這裡要跟你說,不論是經歷也好,或是學歷也好,這個未來真的很重要,因為有的人真的是看公報來選舉。以上。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9時51分)主秘好。我還是要再次談上次提到的問題,原住民立委選區跟總統、副總統選區一樣大,包含臺、澎、金、馬,但是抽籤的時間卻不一致,慢很多,這個你們最清楚,無論是山地原住民或是平地原住民,散居在都會區的更多。所以我們常講我們的選區跟總統、副總統一樣大,包含臺、澎、金、馬,總統選舉不好選,原住民的立委選舉更辛苦!不管是哪個政黨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譬如到花蓮、到臺東,可能去造勢一次就夠了;我們是要到各個部落、每一個部落。平地原住民選舉人口數在新北市、桃園市都是三萬多人,都在都會區;金門、馬祖、連江縣也都有。

簡報呈現的是你們的公告,法律沒有限制,是可以檢討、可以改的,你們作為公務員,我過去也當了30年的公務員,要勇於跟長官建議,何況沒有違法,在是合法的情況之下;就算是法律所不許可的,甚至都要修法,何況是法律許可的。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看,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是在今年12月11日;原住民跟區域的立法委員是在12月20日,事實上,對現任的原住民立委而言,晚或早沒什麼差別,鄉親都知道我們,對新人而言就比較不利,對新參選的人是比較不利的,但是我不是為了個人,這是一個正義的問題。

這是你的答復,4月19日我曾在這裡質詢,中選會於5月23日答復本席。這個答復寫了很多,沒有一條法律說不可以,沒有引用到一條法律說不可以,只不過是因為中選會已經開過會決定,但是中選會可以再開啊!你們可以再開、可以再調整。請問主秘,在這個答復的公文裡面,有哪一條法律說不可以?沒有嘛!請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謝主任秘書說明。

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詢問的議題,中選會是有做過研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還要研究?

謝主任秘書美玲:這裡面考量的主要是總統和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的時間是不相同,另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馬上回應你,登記的時間可不可以改?可以改啊!法律有規定原住民立委登記的時間跟總統候選人登記的時間必須不一樣?或是有規定應該在哪一天?沒有嘛!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可以改,這是中選會開會決定就可以改的事情,沒有一條現行法律條文說,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的時間跟原住民立委登記的時間必須不同一天,有沒有這樣規定?沒有嘛!

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相關的選舉期程其實都是環環相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所以你可以提早,你說對了,因為前面登記已經晚了,所以後面就抽籤晚,但你可以改,都還可以改,改了有違法嗎?沒有違法,這個由中選會決定就可以啦!對不對?為什麼我一直要求、一再的希望修法,讓中選會的委員要有原住民的代表,用意在這裡啊!沒有人在那邊發聲,沒有人在中選會的委員會議裡面,你們作為一個公務員,也沒有把原住民立委的意見詳實的跟所有中選會的委員來做說明,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對不對?就算委員不是正式的委員,若涉及到原住民權益的時候,可以邀請原住民,不一定是立委去,立委也不適合去啦!找個原住民的代表去、瞭解選情實務的人去做說明,沒有那麼困難,這個可不可以改?再提到中選會委員會議?

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確實還有包括候選人資格審查,他的人數也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一樣,都一樣。

謝主任秘書美玲:所以這些相關的問題要一起考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都提早嘛,你就提早啊!你還引用很多,還要送到法院,本來就要送,你可以提早送啊!有什麼關係?現在才幾月,現在才5月,過幾天是6月,還有很長的時間去規劃,完全沒有窒礙難行,要不要做而已,所以這個部分,你的函裡面引用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這一條沒有說不行,是可以的,條文寫得清清楚楚,都可以,你引用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也是可以,沒有問題啊!這個部分不是為了我,國民黨也還沒有提名我,是不是要參選也還不一定,但是對新人而言、對新參選的人是非常、非常不利,所以這個部分請主任秘書、處長回去好好的跟主委報告,這個是沒有什麼違法的問題,是可行的,是應該的,應該要這樣做,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主委,其實前幾天、最近有很多公共場所都接到恐嚇,也有可能是假報案,說有炸彈、有什麼的,不知道主委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情?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從媒體有看到。

張委員宏陸:有看到啦。我們不知道這個背後到底是什麼人,故意大範圍的這樣謊報,主委,你們有沒有預先去研判,如果明年初選舉的時候,有人大量謊報或是說在投開票所裡面有炸彈,你們要如何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點,對於投開票的時間裡面所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我們必須立即掌握與因應,所以中選會以及各地方的選委會都有成立緊急應變的機制,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光靠中選會的人員以及進駐的人員還不夠,所以在選舉期間,我們跟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保持密切的聯繫,而且還有聯合的一些會議,大家彼此就選務相關安全維護的部分都有交換意見。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這個是本來就有在做的,我問得很具體,如果在選舉期間,很多投開票所都被說投開票所現在裡面有炸彈了,要不要疏散?要不要怎樣?要不要繼續投票?這個有可能會發生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有一套機制……

張委員宏陸:什麼機制?所以我現在在問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很抱歉,也許這個問題是不是不宜在公開的場合來討論,以免引起一些效尤的情形。

張委員宏陸:這個不能公開討論我就覺得……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有因應的機制,我們跟相關安全維護機關會有因應的機制。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主委講的跟我問的是兩件事情,你們有一個相對的因應機制我都知道,檢調、警察等等這些都有,我現在問你的是場地出問題的問題哦!我現在只是問場地出問題哦!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關心的是場地的安全嗎?包括人員的安全?

張委員宏陸:除了這些之外哦!你要疏散的話,如何繼續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就必須要專業的判斷,如果有警示的話,這個要專業的判斷,我們是暫停選務作業來進行調查、瞭解,狀況排除的話就繼續,狀況不排除的話,應該要怎麼樣來保存已經進行的程序,這個我們都會有一些規劃。

張委員宏陸:你說的這些都是投開票的作業問題,我現在問你的是,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情況要如何因應?我認為這個問題不難答啊!也跟主委你所說的那些要如何處理、怕人家知道有一些機密的東西,我覺得這沒有什麼衝突,今年你們在規劃選舉的時候,要不要在一個投開票所或附近有預備投開票所的地點?這個沒有什麼機密了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是有不能夠進行投開票的情況之下,達到一定所數,是有異地,甚至是改變時間,是有這個辦法。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有這個辦法,我說我們有沒有提早因應、有沒有規劃,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發生,在學校的好處理,在學校可以向學校多借幾個教室以為因應,如果有問題就趕快在相關程序之下移到另一個投開票所,但是如果在外面的、不是學校的,恐怕就不這麼容易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緊急的狀況當然我們不能夠排除,其實這樣子的因應在2020年總統選舉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有所準備、已經有所因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就有規定了,如果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應該要怎麼樣處理,這個法律有明文規定。

張委員宏陸:主委,這個我都知道啦!我也辦過大大小小的選舉,我親自辦的,我相信這個法條大家都知道。我聽到這個就有一個想法,我們要提早因應,我們也要讓有心要這樣做的人知道我們是有因應辦法的,不要到時候有心人故意一直謊報,導致所有投開票所出問題的時候,我看你怎麼投票,那會出大問題!如果我們有因應或有什麼作為,我覺得有心想要做這件事情的人認為功效不大,他就不會大規模去做了。否則如果大規模謊報的話,我看這個投開票將很難繼續下去,我認為主委你們要提早因應。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7分)主委早。對於資安的問題,不管是政府單位或者民間單位,大家都非常重視。以現在來看,我要請教主委,針對臺灣政府部門的資安被攻擊,尤其是在網路上,或者是我們常常會在媒體上看到有一些資訊外流,你覺得那有很嚴重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單就我們職務上相關獲得的訊息,也就是我們的資安受到外部攻擊,甚至是來自境外的攻擊,這樣子的狀況是相當嚴重。

莊委員瑞雄:相當嚴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莊委員瑞雄:我相信這也是社會上的認知,不管是從民間到政府機關,這陣子我們從民間聽到的就是誠品,還有統聯,這些民間企業的個資外洩,至於政府機關的部分,從去年10月份起,我們也看到媒體揭露2,300萬人的戶籍資料被上網兜售,還有我們也看到健保署被發現外洩國人個資到中國,這個月輪到你們了,這個你應該瞭解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

莊委員瑞雄:關於這個狀況,就是你們的部分被爆出去年大選的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部分未經去識別化個資被發送到網上,雖然公職的部分大家覺得應該要公開透明,但是他們家人的一些資料也被上傳,那麼多縣市的資料被上傳到網路上公開,問題看起來也都滿嚴重的。中選會112年在資安部分的預算編列了多少?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印象中是九十幾萬。

莊委員瑞雄:不止吧?資訊服務費哪是只有這些?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安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資訊服務費編列八千多萬,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還有系統滲透測試、資安健檢,這些總共四千多萬。

李主任委員進勇:八千多萬應該是計票,那是整體的。

莊委員瑞雄:是,但是我的意思是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檢的部分是多少?這些總共四千二百多萬。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業務單位向委員報告。

莊委員瑞雄:主委,在你的認知裡面,你剛剛講的是多少錢?

李主任委員進勇:九十幾萬是……

莊委員瑞雄:九十幾萬?中選會的資安費用怎麼會只有九十幾萬?不可能!不可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業務單位說明。

莊委員瑞雄:來,我聽你們說說看。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葉高級分析師說明。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跟委員報告,中選會編列在資安的業務費是421萬9,000元。

莊委員瑞雄:你們委外處理是委託哪一家?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資安的制度跟弱點滲透是委託安碁公司。

莊委員瑞雄:委託哪一家我沒有意見,但是這和主委的認知差很多,你剛剛說幾十萬,現在是幾百萬。而我所掌握的是你們是四千多萬辦理資訊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及系統滲透測試的部分。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我們的預算上面寫的是421萬9,000元,多一個零出來。

莊委員瑞雄:多一個零出來?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對。資料可能……

莊委員瑞雄:所以要精確,這代表我這邊的資料和主委知道的都有落差,你的太少,我的又太多。但是不管怎麼樣,我要請教,這個案件是你們自己發覺,還是媒體披露以後你們才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有接到地方的反映,我們就馬上做立即的處理,這個立即的處理最重要的就是向刑事警察局進行告發,因為這可能牽涉到有違法的情事,我們自己內部也進行了一些檢視和檢討。

莊委員瑞雄:你們要主動告知那些被洩漏資料的人?你們也沒有去告訴人家。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和資安署確認到底是不是屬於資訊安全事件,初步我們認為這還不構成所謂的資安事件,所以我們就依照一般的程序進行。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不認為這是一個資安事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不符合那個定義。

莊委員瑞雄:整個資料都被上傳網路了,這樣還不構成資安事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候選人的財產申報是一個公開的資訊,任何人可以閱覽,任何人也可以下載。

莊委員瑞雄:沒有、沒有,你這樣講也不對,那個都要去識別化。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要去識別化。

莊委員瑞雄:現在你們沒有去識別化。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就是問題所在。

莊委員瑞雄:所以啊,這樣怎麼不是資安事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依照定義,應該還構不上那個程度,我們和資安署也做過確認。

莊委員瑞雄:我的重點是遭到攻擊了以後,委外的當然都是專業單位,而我倒不是在跟你逞口舌之辯,但是整個會內人員對於資訊安全的意識與知識,還有建立更嚴謹的風險評估,以及實施緊急應對計畫還是要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們會檢討改進,的確這次是給我們一個警惕。

莊委員瑞雄:真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會提高……

莊委員瑞雄:你們都知道要警惕了,還說這不是資安事件,這怎麼會不是資安事件?這是標準的資安事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符合資安管理法所謂的資安事件。

莊委員瑞雄:好吧!你如果要這樣說,我也沒意見,但問題就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我們推卸責任,而是那個有一定的程序,屬於資安事件……

莊委員瑞雄:是啦!但中選會這樣的答法,我是覺得比較不好,民間企業、民間機構都已經在努力提升資安的能量,其實這個牽扯到的問題很廣,譬如這幾年的必考題,我們幾乎都會去問到公投電子連署系統何時能夠上路、卡關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你們的問題都是資安防護的問題啊!就資安防護不夠啊!然後你最近又爆出這個個資外流的事件,這個會讓民眾對你們的信心受到很大的打擊喔!這不要開玩笑,還是要完整的、積極的去做一個檢討報告,來向國人做一個交代,這個才是正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加強保護。

莊委員瑞雄:真的!主委,這不要開玩笑。

另外,在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修法以後,我想請教中選會的應處方式,就是每一次到選舉的時候,在投開票所以外,我們常常發現會有監攝或者記錄民眾去投票的狀況,最近幾次的選舉裡面,不管是中二的補選或南投的補選,那個都已經誇張到把攝影機藏在咖啡杯、花盆,還有自稱監票的團體直接就站在外面用手冊開始記錄投票民眾的身高、穿著,這個問題其實我跟主委也請教過很多次,基於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中選會常常都說尊重及配合,但是上個月我們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本席所提出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的修法,未來如果無故去拍他人進出投票所,就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像這個部分,本月初本席也召開記者會,當然我們要求內政部及法務部出席,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我們就沒有要求你們出席這樣的記者會,但是我想藉這個機會來請教主委,你們是選罷法的負責執行機關嘛!現在選罷法的規範是30公尺內不得去阻擾、勸誘他人投票或者不投票的行為,但是錄攝影和記錄的部分不得在投票所以外來行使的,未來這個修法三讀通過以後,在投開票所以外一律都不得有監錄選民的行為,但是這個場所的距離,上回我就問過了,投開票所設在學校裡面,你們到底是從教室開始算,還是從學校開始算,這個部分就是用現行法的距離限制,地方選務機關是要從教室開始算,還是從整間學校開始算?我是這樣建議,雖然各投開票所的地形和地理位置不一樣,但是就幾種常設置投開票所的地方,中選會應該也要去建立一個指引,讓地方選務主管機關能夠有所依循,避免製造一些不必要的爭端,我不知道主委的看法是怎麼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實務上執行並沒有太大的困難,因為這都經過很久的實務,不管是挑戰也好,經驗也好,所以我們現在每一個投開票所大概都會有準備要怎麼界定……

莊委員瑞雄:不、不、不,主委,不是,你也是基層出來的,你也選舉過,現在問題就是沒有解決啊!我就跟你講,我自己本身去投票,投票以後,我一看就知道這很難執法,你說30公尺內不行,有一間學校我走進去以後,兩邊都是停車場,我來到學校的玄關,走進去以後,投票所有的是走到2樓,有的是走到後面,你們到底是從教室開始算,還是從學校開始算?如果30公尺內我要攝影或怎麼樣,我就在學校大門進去那裡就好,我開始跟你爭辯,我離開票所何止30公尺,幾百公尺也有,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你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選舉事務是全國一致的啊!這個你們怎麼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業務處說明。

莊委員瑞雄:請說明,這不要開玩笑,你們不能只是說你們是中央選務機關,這都是地方政府在執行的,但問題是法令是你們在定啊!像這個,你們要怎麼處理?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啊!每一個學校是不同的啊!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關於30公尺怎麼樣去認定,我們曾經做過函釋,就是以投票所教室基地的邊緣開始算,但是這個立法意旨並不是你要物理的做量測,本來這個意思是30公尺處的意思,30公尺的附近,你就要去制止……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賴處長錦珖:對、對、對,所以不是一定要30公尺,1公分都不能差的意思啦!就是附近,你就要去做制止,如果制止不聽,到時候才有要怎麼樣去處罰的問題,30公尺是一個客觀的處罰標準,並不是一定在這個範圍內,所以我們的解釋是你在目測範圍內你就要去做制止這個動作。

莊委員瑞雄:是啦!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的修法就是投票所以外的統統不行,就不用再30公尺啦!我的意思是你們要有一個指引出來,這樣以後才有一個遵循,地方才有辦法去執法,這個法律就要通過啦!你們應該是更加緊的和地方溝通或者你們自己內部趕快去做討論啊!2024年選舉也很快要到了,跟你們做個提醒,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等一下伍麗華委員詢答結束後,我們休息幾分鐘。

黃委員世杰:(10時21分)主委好!我今天很多要問的主題大概和剛剛莊瑞雄召委的很像。我現在還是再次回到報載上個月向中選會或是各地選委會所填報的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外洩的部分,剛才主委說有跟資安署確認,這不是資安事件。請你說明,你們在這邊所界定的資安事件及為何它不是的理由,好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我們請業務處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葉高級分析師說明。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跟委員報告,所謂中選會的資安事件,就是中選會的系統在防護上發生問題之後,沒辦法防護,產生的外洩或者竄改……

黃委員世杰:你的系統指的是電腦系統、資訊系統,對不對?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對。

黃委員世杰:所以完全是指數位的部分產生被駭客攻擊或者是有漏洞,然後導致資料外洩,才叫資安事件。

葉高級分析師志成:對。

黃委員世杰:好,主委,我可以勉強同意這個可能不是資安事件,但是這是一個你們的資訊外洩事件,即使它不是透過數位的,但是這個問題可能更嚴重喔!你們向刑事警察局報案,表示你們認為這個有犯罪行為的可能,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這個違反個資法。

黃委員世杰:你是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沒錯嘛!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黃委員世杰:你們認為可能的犯罪行為是什麼?是你中選會的文書資料被偷走,還是有人違反洩密規定,把應秘密事項或你們不對外公開的文件提供給外界,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個……

黃委員世杰:因為填報的這個申報表不一定是線上填報,他有可能是紙本給你們,他有可能線上填報之後,有人從你們的系統把它印出來拿去給外面,這些你們有沒有做過內部的調查?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做過內部調查……

黃委員世杰:如何調查?調查的情形如何?如何去clear到底有或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我們自己的人去外洩這個部分沒有什麼證據,當然我們的調查還不一定能夠讓大家都相信,反正已經造成這個外洩的事實,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警察單位、檢調單位就這個事情能夠查個水落石出,我們現在配合刑事警察局。

黃委員世杰:因為這一批資料很顯然就是那個表格或是長得像那個表格的文件外洩,所以中選會的文書資訊,包含紙本和非紙本,你們內部的管理及內控,還有相關這些資料的層級,還有誰手上有這個資料、誰可以調取,以及調取完之後如何控制它有沒有被外洩?這些有沒有檢討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檢討中,這是第一次發生,因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財產申報是第二次辦理。

黃委員世杰:我必須說這不是只有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而已,這其實也是所有的公務機關經常要面對的問題,我們每天執行公務、內部作業都有非常多的文書,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是公務員服務法,都有相當程度不一的內部保密或者是對外要保密的相關義務。如何確保這些責任、義務是被落實的?不是只有因為它涉及到外部的人、涉及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所以才特別注意,看起來是螺絲很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在防護機制的部分必須再檢討、加強。另外,我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也給我們一個警惕,所以我們再加強……

黃委員世杰:請你們就這個事件以及我剛剛講的這個議題,說明你們什麼時候做了調查、用什麼方式調查,如何確認到底有沒有洩漏資訊的情形,再加上經過檢討之後,未來如何防止類似你們內部文書外洩的機制跟作為,是不是可以在兩個禮拜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這個案子目前刑事警察局在偵辦中,是不是……

黃委員世杰:我沒有要求你們提供偵查中資料,你們自己內部的行政調查怎麼做跟你未來要怎麼做,應該跟那個無關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中間可能會有一些比較模糊的地帶,我們檢討看看,好不好?

黃委員世杰:好,你就交報告,如果涉及你說不能提供的部分,你就在報告裡面寫清楚,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兩個禮拜?

黃委員世杰:一個月?兩個禮拜?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個月好了。

黃委員世杰:好,一個月內提出,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第二個,我要問一下,剛剛有提到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的修正,雖然選罷法法令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是像所涉及事項實際上執行的時候,你要看這個條文是規定:「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所以有很重要一個要件是警衛人員去制止。請教一下這邊的警衛人員是不是指……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警察。

黃委員世杰:是不是就是早上游毓蘭委員問的,指在選務人員範圍內?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是選務……

黃委員世杰:所以是配合中央或地方選委會在辦理選舉的時候,登記有案的警衛人員,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黃委員世杰:所以他們要遵照什麼來辦事呢?遵照中選會或各級選委會所訂定的SOP來辦事,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黃委員世杰:什麼情況要制止、什麼情況應該被認為容許,你們是不是應該訂一個標準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都有標準作業程序。

黃委員世杰:但是我們在歷次的選舉中都發現指示很不清楚,導致各個投開票所都是由現場人員各自判斷、各自為政。有這樣的情形,你不要跟我說沒有!事實上,從各地回報的狀況就是如此,甚至在補選這麼小的範圍裡面,每個投開票所都各行其是,所以剛才莊瑞雄委員才會問你,你連30公尺怎麼認定都解釋不出來,還說什麼客觀處罰條件。這寫在刑罰的規定裡面,難道寫30公尺是參考用的,可以拿來入人於罪,處以刑罰嗎?所以你們的SOP要寫得很清楚,到底怎麼算?剛剛就在講到底是從校門口開始算、整個學校開始算,還是從每間教室的門口起算!

李主任委員進勇:剛剛賴處長已經報告過了。

黃委員世杰:怎麼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設在教室的時候就是教室……

黃委員世杰:用教室去算,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從教室……

黃委員世杰:就是用教室去算30公尺。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黃委員世杰:但是他如果在中庭,大家都看得到,能夠所見、所聞,這個情形要怎麼辦?我認為中選會比較負責任的作法是,思考從實務上要怎麼樣執行才符合這個立法目的,問題很簡單,就是不要投票當天在投開票所附近明目張膽影響投票行為。事實上,就連30公尺的要件合不合理,是不是應該這樣寫?你們都應該從實務執行的角度維護立法目的並提出建議。我們現在修法的草案版本比較簡單,只有增加用攝影器材去影響這樣的文字,就是把一個新的行為態樣放進去。但是整體執行上怎麼樣才比較正確,其實你們應該要提供,因為你們專門辦選舉,如果你們還不能提供,誰可以提供?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百零八條如果修正通過,我們跟警察單位及選務單位怎麼樣協調、配合來執行這個法律,我們再召開協調會。

黃委員世杰:因為30公尺內不一定是指行為人站的位置,假設他用大聲公講,30公尺內可以聽得到,也可以認定是在那裡面,或是他在揮舞什麼東西,那邊都看得到也算。我相信剛剛講的意思是這樣,但是需要把比較細的執行細節講清楚,你們在訂定的行為準則及SOP裡面也要把它寫清楚,是不是也可以請你們一樣、一併在一個月內,把你們未來會怎麼執行的細則提供給本委員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主席(陳委員琬惠代):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31分)內政部的租金補貼在101年有一個規定,租金補貼向戶籍所在地申請,但是大家怨聲載道,因為不實惠,就是口惠而實不至,所以在109年修正為租金補貼向租賃住宅所在地申請。今年有300億的租金補貼,所以營建署再一次強調,戶籍沒有設在租屋處一樣可以申請,所以這個就是便民。很多人可能都居住在跟戶籍不一樣的地方,因為工作、就業的關係,政府就是要朝向便民,避免百姓舟車勞頓。為什麼我要特別講這件事?因為在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涉及到戶籍的規定非常多,主委也知道我常常質詢中選會,大概就是關心這件事。我現在只想問您,投票地點需要綁定戶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很多人想知道。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總是要有一個根據,我們並沒有實施不在籍投票,所以就是要有一個根據、作為準據的一個地點,作為準據的地點在公務部門的資訊裡面,當然戶籍是一個最確實的地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大家其實也聽不出什麼特別的理由,反而只是把它想成這是方便行政機關的做法,而忽略民眾的參政權益,大家都是這麼想。回到我們原住民常常關心的,主委應該知道目前原住民設籍都會地區的比率來到49.12%,直接影響的就是我們在人海茫茫中,很容易變成只有一個人的投票所,這就涉及到秘密投票的權益,但是旅居在都會地區的原住民,加上就業等各種因素,粗估應該是六、七成以上。我們為什麼一直講、一直講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不在籍投票?因為我們的投票成本太高了!高鐵來回就三千塊以上,自由度又太低,嚴重影響我們的參政權,政府一直呼籲大家不要放棄自己的參政權,要回家投票,問題是成本太高。

我在今年3月28日有接到內政部給我的函復,上面提到公民不在籍投票這件事情比較不具爭議,可以上路了,然後說原住民不在籍,很多人也是覺得可行、支持,我現在就想要知道到底具體的方案有沒有推出來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先補充一下,有關剛剛委員問到的,為什麼很多與選務相關的事情都要以戶籍為根據?因為戶籍設在什麼地方就表示個人生活的重心,而生活的重心所發生的種種權利義務關係,都是以這個地方為準……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包括公民權的行使也設定在這個地方。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跟主委報告,我們的議員和立委選出來之後,從來沒有因為我是三地門鄉的議員,我的服務範圍就在三地門鄉。你去看這些原鄉的鄉長,他們每一年都要做一件事,就是去各縣市跟鄉親見面,你看無論是議員也好,或鄉長也好,大家的服務都是全國各地跑,因為我們的選民散居在各地,需要我們服務。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個當然是公職人員以選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就很奇怪!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來報告不在籍投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關係,我現在只是想要知道公民不在籍投票不具爭議的理由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事比較單純一點;對人的話,就是大家可能會有種種不同的考量,到底實施不在籍投票要用哪一種方式來實施?實施下去的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就會連動衍生出幽靈人口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幽靈人口有可能是考慮的因素之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如果是社會信任,租金補貼都可以做了,都沒有社會信任的問題。我今天要講,就是我常常提到的,我舉個例子,96年的時候在刑法裡面新增了一個所謂幽靈人口條款,它的正確名稱叫做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我要跟主委報告,用刑法喔!依據它的解釋,第一個要件是,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第二個構成犯罪的要件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那我要跟主委講,它反而造成惡意檢舉,立法理由第二項原本是寫導正選舉風氣喔!結果反而是惡意檢舉,每一次選完,沒有當選的人就開始去勾稽,因為小地方嘛!尤其是我們原住民,他就開始勾稽這個人平常沒有住,可以檢舉。

我現在要請教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因為工作,禮拜一到五住在新竹,但是他禮拜六、禮拜天會回去跟父母及妻兒同住,到底怎麼認定他的實際居住地?如果有一個人因為父母分居,他必需要兩地往返,例如爸爸在新北、媽媽在臺北,他要奉養父母,到底要怎認定他的戶籍地?又或者有一個人,他從小在臺南長大,但是他成年後在臺北求學、工作,獨自租屋,一年中只有連假才會回家,其餘的三百多天都在臺北,但是他的戶籍地一直在臺南,這個到底怎麼認定?這個不是空穴來風,已經有人聲請釋憲,而且併案的還一堆,4月11日言詞辯論庭已經結束,3個月之後要宣判,我們現在正在等宣判。但是我要跟主委報告,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這個法官釋憲有先作一個意見的結論,意思是你們侵害了人民選舉權自由行使、遷徙自由、個人政治傾向及家庭隱私權,已經有所逾越,違反人權公約的平等原則。

所以我想要請教主委,哪一個選舉的行為不是想要意圖使某個人當選?其實是沒有人檢舉我,但是我的親戚,每次選舉我的戶口就要遷來遷去;重點不是只有我,幾乎所有原住民都如此,這樣到處遷徙我們也很煩、很累。所以我想要跟主委說,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張幽靈人口是來自於現行戶籍跟選舉制度的設計不當;而且報告也指出臺灣是絕無僅有將戶籍地的地址主義跟實際居住地主義合併,所以這個是制度設計出問題,卻要用刑罰來處罰人民,我會這樣講是因為我接到太多陳情案了!主委,你看一下簡報的表格,這是我請法務部給我的統計資料,有關去年九合一選舉幽靈人口起訴案件數,它沒有辦法專門為我統計原住民,但是原鄉地區的案件數占所有案件的七成,起訴的人數占所有案件的八成,你就知道這個多麼侵害我們原住民,何其無辜!大家也不想要投票了,很恐怖,因為每次選完就有人開始勾稽,說這個人沒有實際居住,告他!所以我們要不要改變?

我在這邊其實特別想要拜託主委,因為這個有法務部、選政機關內政部民政司的問題,但是我希望中選會在本案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前,是不是可以跟法務部等檢調單位會商,先暫停所謂的幽靈人口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偵查,會同法務部來彙整籍在人不在的樣態,並作成函釋?然後對於我們原住民籍在人不在要注意原鄉地區的特殊因素,尊重我們的文化及背景因素。最重要的是,我真的希望不在籍投票趕快上路,這些問題就統統沒有了!成本、參政意願,還有落入經常被檢舉幽靈人口等等問題就統統不見了!這些被起訴、刑法入罪的人,何其無辜啊!真的何其無辜!主委,您的意見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點,幽靈人口的案子已經經過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了,本會也有推派代表去憲法法庭表示我們的意見,這個問題就等待憲法法庭所作出的裁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主委,起碼您是認同、理解,其情可憫、支持。

李主任委員進勇:憲法法庭會有一個很明確的交代。

第二點,在憲法法庭作出判決之前,在司法的實務上是不是有什麼權宜性的措施,這個恐怕請委員能夠諒解,因為這個不屬於中選會的權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瞭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尊重司法部門所作的決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只是希望中選會針對這個部分給我回復,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三點,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全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已經在立法院了,我們希望立法的程序能夠順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原住民可以先行啊!在立委、總統的選舉。

李主任委員進勇:選舉的部分目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開過多少次會?學者專家也都這樣認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還沒有案子進來,選舉部分的不在籍投票還沒有案子進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我剛才有問,公民不在籍投票跟我們選舉的不在籍到底有什麼差異、差別?具體的理由是什麼?考量是什麼?我剛才也聽不太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變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但是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種,我們選務人員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不在籍投票了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執行的難度其實有很顯著的差異,就是在對事的公民投票的部分是比較單純的,同時我們有移轉投票的實際經驗,因此全國性的公投不在籍投票先行,同時採取已經有實質經驗的移轉投票的方式,我們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儘快通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還是要檢討啦!臺灣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綁成這個樣子!

李主任委員進勇:內政部已經開始在研擬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那我們一起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委,要努力喔!

主席(陳委員玉珍):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44分)

繼續開會(10時58分)

主席(林委員文瑞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陳委員琬惠:(10時58分)主委好。最近校園有一個選舉事件比較受到大家關注,不曉得主委知不知道,就是最近臺大經濟系的學生會要選新任的正、副會長,其中有一組候選人所交的政見內容被大洗版,因為涉及歧視特定性的取向跟種族,這樣不符合教育理念,也不符合言論自由,這個大家討論比較多,就是尊重多元跟互相瞭解的部分。當然校園的選舉是校園的選舉,我要問的是,現行的選舉裡面,在政見刊登在選舉公報之前,是不是會有一個審查機制?就目前執行的部分,我想請教中選會主委,對於臺大選舉這件事情,不知道你用專業的角度怎麼看?另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十一條,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都會經過選委會的會議決議。選罷法第四十七條也提到,如果政見內容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煽惑他人犯內亂或外患罪、破壞社會秩序、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就不會把他的政見刊登在公報上。這樣的事件當然是牽涉校園自主性的選舉事件,但是一般選舉依現行公報編製辦法,裡面有一些相關的規定。第一個當然先請教主委,你對這個事件有沒有什麼樣的建議?第二件事情是你們目前的作法是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委員提示的是發生在校園內的選舉事件。

陳委員琬惠:對,沒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雖然跟我們一般的選舉不同,但是畢竟校園是培養下一代主人的地方,我們很希望臺灣的民主向下扎根,在校園裡面就能夠養成良好的民主習性,這一點我們期待社會、大家共同努力。

第二點,候選人的言論,包括他所提的政見當然必須經過選委會審查,但是我們的審查也有極限,因為要避免侵犯候選人的言論自由,保障大眾的利益,這兩個之間必須取得平衡,所以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我們才能夠作為執法的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剛剛委員特別提到了,就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七條跟第五十五條,有規定幾個態樣,如果候選人把這些言論作為政見的話,我們可以不予以刊登。至於其他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政見,也許很多人看起來會覺得不可思議,或是跟一般社會的期待有落差,甚至於可能有造假、不實等等的情況,但是因為這個沒有執法的依據,所以我們不能夠予以審查,這一點只能夠由候選人自負其責,我們也相信臺灣選民的水準都相當高,選民也會判斷。另外,競選的時候候選人彼此之間也都會檢視,包括你的政見、言論、學歷、過去的論文等等都會被檢視。

陳委員琬惠:好,謝謝主委。下一題我想問公投電子連署系統,不知道目前資安署審核的相關進度如何?過去公投提案出現不少大量抄寫跟死人連署的情況而引發爭議,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所以開啟公投電子連署系統的建置。2017年公投法修法通過,到現在已經六年過去了,中央的公投電子連署系統目前看起來都還沒有建置、上路,所以我想請教主委,不知道這個公投電子連署的進度大概是怎麼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這一套公投連署系統一路走來真的可以說是碰到很多挑戰,這些挑戰就是資安事件層出不窮,國人對個人資料保護的要求也日益高漲,所以我們是抱著戒慎恐懼的態度,希望能夠把這一套系統的資安做到最好的程度。我們是門外漢,必須要專業的單位給我們協助,所以這四、五年以來,我們也麻煩以前行政院的資安處,就是數位部成立之後的資安署,他們都給我們很多指教。最近的一次就是去年年底,資安署要求我們必須就去年中行政院資安服務團所提的改善建議,包括資安署發現的一些弱點進行強化、修正。我們3月底都做完了,也把這個成果報到資安署。5月17日,這兩天而已,資安署也來做過實地的複測,現在我們就在等……

陳委員琬惠:測試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等資安署通知複測的結果,如果已經符合、到達標準,我們就接著處理後續上線的工作。

陳委員琬惠:最後問一個問題,我們是第10屆,這一件事情可以完成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希望。

陳委員琬惠:希望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個東西拖在那邊,對我們選務部門……

陳委員琬惠:對,因為都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選務部門也是很沉重的壓力。

陳委員琬惠:好,那再麻煩主委,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努力。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1時6分)主委好。其實離島的金門地區面臨的情形,跟剛剛伍麗華委員講的原住民區域面臨的情形,有很多事情是一樣,重要的事情比如不在籍投票,還有幽靈人口的問題。剛剛雖然您已經答詢過了,我還是要再跟您請教。不在籍投票什麼時候會有機會?去年九合一選舉的時候有確診者不能投票,被質疑是違憲,主委當時說因為相關的法令、選舉實務上都沒有辦法克服,所以沒有辦法讓確診者出來投票,現在這個法令的漏洞修補了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召委好。選罷法必須納入不在籍投票才有辦法,要建立制度。

陳委員玉珍:我是說確診的那個時候。你們有沒有提出修補相關法令的辦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內政部的權責。

陳委員玉珍:請內政部提出來就對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好,我們金門鄉親很期待不在籍投票,因為旅臺的鄉親很多,住在外面的人跟住在島內的人差不多,都有很多同鄉會。我們每次要投票就要坐飛機,飛機票其實也不便宜,事實上沒那麼容易,再加上有時候天氣不好,影響航班數,這時候就會造成滿大的影響。您知道很多亞洲國家都有實施不在籍投票嗎?您知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知道。

陳委員玉珍:我們中華民國自詡是一個比較進步的國家,但是你看日本1998年就開始使用了,您知道嘛!韓國2009年開始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應該是比印尼更進步的國家,但是印尼是2014年開始,泰國是2019年。您期許臺灣、中華民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不在籍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已經在立法院,也已經完成初審,並進行朝野協商。

陳委員玉珍:對,在協商當中。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希望這一步先跨出去。

陳委員玉珍:現在在立法院的多數黨是民進黨,民進黨一直沒有在這方面努力進行,應該要歸咎民進黨─執政黨沒有真的推動。你覺得執政黨真的有心要推不在籍投票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立法的進程我們尊重立法院,行政院把草案送出來,當然希望能夠推動。

陳委員玉珍:但是看起來執政黨好像沒有想要推動,因為……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案子通過行政院院會的時候,院長都會交代,送立法院之後要積極的跟朝野黨團協商。

陳委員玉珍:對於提出的相關法令,你們有努力溝通嗎?你們如果希望相關法令通過的話……

李主任委員進勇:審查的過程裡面,大家都有充分溝通意見。

陳委員玉珍:後續沒有再繼續溝通,表示行政院長可能也只是說說而已,因為沒有積極push表示反正就丟在那裡。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不想推的話不會把案子送到立法院。

陳委員玉珍:你們應該要再積極溝通。比如你們的資安問題卡公投電子連署,剛剛您也報告已經5年了。你們的積極性很不夠啦,就是有的事情積極性很夠,有時候有一些有爭議的像基隆的地方公投,好像你們的積極性相當好,回應得很快,但是有時候全民期待的不管是電子連署或不在籍投票,你們好像都比較慢,不知道為什麼積極度差這麼多,有時候還是選擇性的積極。

李主任委員進勇:電子連署系統,我一再的跟各位委員報告……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我剛才有看整個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真的是資安跟個人資料保護。

陳委員玉珍:我再請問一個幽靈人口的問題,剛剛也有委員說過,因為憲法法庭4月11日進行言詞辯論了,三個月內要判決,在言詞辯論中蘇振文律師以您李進勇主委2014年當選雲林縣長為例,那時候民進黨蔡英文主席召喚雲林子弟回鄉投票,結果你大勝對手5萬多票,怎麼沒有人懷疑過那時候返鄉投票的那些人算不算幽靈人口?您認為也算嗎?就是那時候返鄉投票的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返鄉投票的,是因為他的戶籍原來就在故鄉。

陳委員玉珍:以金門來講,很多人戶籍也是在故鄉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原來就設在那個地方。

陳委員玉珍:很多啊!但是那時候金門選舉的時候,原來很多就是金門籍的,我舉我阿嬤為例,那是十幾年前,他也被叫去問,說他是幽靈人口,他那時候九十幾歲。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啦。

陳委員玉珍:有,結果還是被認為是幽靈人口,被地檢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當選那次沒有問題啦!

陳委員玉珍:沒有,我的意思是,幽靈人口這個定義很重要,臺灣也有很多人為了上明星學校,寄戶口在親戚朋友家,金門福利好,也有很多人把戶口寄過去,就是設籍,以後這些人投票算不算幽靈人口?這個在金門一直引起很大的爭議,很多金門人離開故鄉,在臺灣住了可能幾十年,但戶口都掛在金門,這樣算幽靈人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靜待憲法法庭所做的判決。

陳委員玉珍:如果憲法法庭認為幽靈人口合憲,接下來中選會是不是要明確的列出哪些情況是幽靈人口、哪些不是幽靈人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要修法了,我們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如果有需要中選會這邊做相對應的指示的話,……

陳委員玉珍:當然有需要,你要明確定義,民眾才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遵照判決的結果來……

陳委員玉珍:民眾才有法可以依循嘛!其實最重要還是做不在籍投票,就沒有這麼多困擾,不然返鄉投票有時候都會被認定是犯罪行為,我們自己就是有親朋好友遇到過,跟原住民的情況是很像的,親朋好友返鄉投票都被認定是幽靈人口,當然最後都沒事情,但是會被叫去問,這個就造成民眾的困擾,對民主政治、公民的選舉權利也有很大的影響。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主委,繼續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11時3分)主委好。我今天想要跟你討論幾個近年每逢選舉就會發生、狀況越趨嚴重卻沒有辦法妥善處理的大問題,就是錯誤訊息、虛假訊息的散布,也是民間常在講的假訊息,我相信主委一定也感到非常困擾,就以去年大選為例,說中選會作票、中選會故意不註明候選人政黨、中選會將會操作最終票數等錯誤訊息,其實一直都在社群平台上流竄,我想中選會也很清楚,主委你自己的相片也被放入這個錯誤訊息中。老實說,就我自己在選區跑的經驗,我覺得我的選區真的也有非常多的選民為此困擾,不斷的詢問我,這些網路上流竄的訊息哪一些是真的、哪一些是錯的。而且不只縣市長選舉,就像本席非常關注的、攸關青年權利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當時也飽受錯誤訊息所苦,我想你也很清楚,那些叫大家不要領公投票、騙大家公投通過後18歲就能當立法委員的錯誤訊息,其實一直在LINE、臉書上不斷出現。而且就我自己的觀察,確實也影響了投票意願,有滿多年輕朋友跟我無奈的提到,他投完票回到家中跟長輩聊天,長輩說他自己投完票和別人聊天的時候,才知道自己被錯誤訊息誘導而投錯。

大量的錯誤訊息散布其實已經嚴重的影響臺灣的民主運作,過去這幾年因為網路越趨發達、資訊流通越趨發達,其實這已經是變成一門顯學,有非常多的研究在討論這件事情,而且有多項研究都發現沒有立場的中間選民最容易被影響,因為他沒有自己的既定立場,可能最容易被錯誤訊息影響;也有學者擔憂,以過去幾年的選戰來看,中間選民往往是影響選舉結果的關鍵,如果今天有非常多的錯誤訊息、虛假訊息在市面上流通,最後傷害的是臺灣民主運作的健全性。譬如我剛剛講到的18歲公民權的修憲複決的錯誤訊息,中選會雖然也有做圖卡澄清,也有媒體協助宣傳,但是真的效果有限,尤其我自己是區域的民代,我觀察到的是選前一週特別是選前3天,這種錯誤訊息的流竄真的是非常非常的嚴重。最後也有兒少青年團體分析,發現主要影響公投結果的因素,正是錯誤訊息主要想要去影響的方向,而且即使民間團體、中選會、事實查核中心,甚至有非常多的委員都有進行澄清,這類的錯誤訊息仍然不斷的在網路上流傳。

阻止錯誤訊息的流傳,是現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努力的方向,也是捍衛臺灣民主的基礎,所以我真的希望且我想要看到中選會更積極的動起來,更加積極的處理,具體上要如何積極的處理?我剛剛有提到,這些年我們其實也累積了非常非常多有關傳媒、訊息的研究,是不是可以請主委在這裡允諾,邀請NCC、數發部等部會去共同分析錯誤訊息的傳遞管道跟影響力,並依據分析的結果,積極的更進一步的去規劃有效的阻止錯誤訊息的措施,這個部分主委可以答應我嗎?

主席(陳委員玉珍):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的指教,好,有關錯假訊息造成社會的困擾、人心的浮動,尤其是在選舉期間透過不斷發布錯假訊息來影響選舉結果,這一點我們覺得非常的嚴重。其實在行政院各部會老早已經建立一套有關於回應錯假訊息的機制,就是各部會的爭議訊息的專區,那麼連結到行政院的錯假訊息的……

賴委員品妤:這個我也很清楚了,問題就是你捫心自問一般的民眾會主動去點擊公部門的澄清專區嗎?我之所以這麼關心這個議題,就代表目前的管道我也知道,我希望可以看到更多有效的處理方式,因為時間的關係是不是能夠請中選會會同NCC、數發部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我?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來跟其他部會來聯繫看看,這應該是整個行政團隊的事情。

賴委員品妤: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這個時候我們個別的請他們來給我們提供一些指教,我們會來安排。

賴委員品妤:好,這就儘快來處理,我也希望看到報告前,跟我有妥善的溝通跟討論。

第二,因為時間關係我要儘快問你,同樣的,也是另一個會影響投票意願的問題,中選會也很清楚,近年的投票時而就會傳出投開票所外面有不明人士在不當監視,詳細記錄民眾的投票狀況,甚至以各種方式去偽裝偷拍。以去年初臺中第二選舉區立委補選為例,在烏日的九德國小投開票所外就出現手持針孔攝影機咖啡杯的不明監視者;今年初南投第二選區的立委補選也有一樣的狀況,而且更加嚴重,不僅是遇到不明人士在投開票所外用手機錄影,甚至我們有看到,網路上有流傳,新聞也都有報導,他甚至有詳細的紀錄,包括投票民眾的身高、體型、穿的衣服是什麼顏色,甚至還有人在花盆裡面去藏針孔攝影機,以監視有哪些人來投票。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也嚴重影響民眾投票的意願及秩序,甚至會讓民眾心生恐懼。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內政委員會之前就有審查通過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修正草案,針對無故在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禁止後仍繼續為之者新增罰則。

當然,我們也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我在這裡向主委具體建議,我希望、也要求中選會:第一,要會同相關的部會儘快地列出明確的違法樣態、相關的判定標準,還有選務和執法人員的依循措施,依循措施是最重要的。而且我還要特別強調,在這個依循措施中,應該要包含對檢舉民眾本身有完整的保護機制,避免洩漏檢舉民眾的身分,導致民眾因為害怕身分洩漏而不敢報警、檢舉。第二,修法通過後,應該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相關的選務人員、執法人員進行完善的教育訓練,避免後續反而造成第一線的衝突及困擾。第三,修法通過後,須會同相關部會針對民眾進行充分的社會溝通,讓民眾瞭解如果遇到此類犯罪時可以如何尋求協助,並且會在這個過程之中充分地得到保護。

剛才我也有提到,其實我們已經通過第一百零八條的修正,因為已經有一個model、法規了,所以希望中選會能夠針對我剛剛講的以上3點在1個月內向我提出相關的報告?希望主委可以承諾我,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針對這個問題,行政院已經召開過如何執行的跨部會協調會議,也獲致結論。現在有第一百零八條的修正案,俟修正的法條通過之後,我們會根據修正過後的條文邀集相關的部會針對如何落實執行進行協商。

賴委員品妤:尤其是樣態、判定標準及依循措施,我覺得是非常、非常關鍵的問題,所以是不是1個月內來給我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法律趕快通過。

賴委員品妤:兩件事情嘛!法律通過是一件事情,但是我剛剛講的這些問題到底要怎麼處理,你還是可以給我一個報告,我們也可以來討論。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賴委員品妤:因為法規就定在那邊,但是我們的法規修正並沒有針對我剛剛講的那些問題,事實上還是要看你們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是怎麼規定的,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1個月內給我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賴委員品妤:謝謝主委。

主席: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23分)主委好,我想請教一些開票的議題。去年九合一選舉的時候,屏東地區有選務人員在開票的過程當中因為便宜行事,沒有將選票向監票人、一般民眾亮票,全部過程遭人側錄,影片一上傳,就在網路上瘋狂轉傳,引起民眾對開票的公正性產生疑慮。主委對這起事件有進行瞭解,認為這是程序瑕疵,屬於少數個案,並且沒有影響到選舉的結果。這個過程是一個借鏡,接下來就要面對總統及立委大選,全國的關注度會更高,所以更需要中選會去維護開票的公正性及選舉的公平性。所以在這裡請教主委,針對有這種便宜行事的部分,因為我認為所有的選務人員都要經過講習等等諸多訓練,而且多數都不是第一次擔任選務人員,所以不能一再出現這種小瑕疵,所以在這裡我想要請教主委,未來要如何避免讓選務人員在開票的工程中出現瑕疵?請主委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指教,確實去年11月26日這次的地方選舉在屏東發生工作人員沒有按照檢、唱、計、整的標準作業程序來開票,這個案件的確是選務上的嚴重瑕疵,這點我們在事後也進行檢討,中選會要採取對策,因為每一次選舉都是費盡唇舌解釋,這就是最簡單的選務ABC。

林委員文瑞:很簡單。

李主任委員進勇:為什麼還是會發生?對於在制度上要如何防止,我們有一些檢討,總而言之,瑕疵的確是存在的,我們中選會也很少見的要求這些沒有按照標準規定的選務人員的服務機關要予以懲處,本來我們要招募人員已經很困難了,感謝都來不及,現在還要處分人家,實在是逼不得已,不過這個問題沒有制止是不可以的,所以我們採取這樣的措施,這是第一點。

林委員文瑞: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點,就這個事件來說,我們看到這個影片,其實它是在公開的狀況下開票,現場還有雙方政黨所派的監察員都在裡面。

林委員文瑞:監票人員都有在。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有關正確性、公平性,大家應該可以放心,這不是推卸責任,確實有瑕疵,我們檢討,但公平性大家應該可以信任,因為兩邊的人都在那邊,這是第二點。第三點是關於以後要如何改進,除了我剛才說逼不得已要求懲處之外,我們也要加強訓練的部分,比如投票那一天,開始投票之前,主任管理員就必須要對所有的選務工作人員行前教育。

林委員文瑞: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前教育時必須要將重點再說一次。第二、在開票的過程當中,需課予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責任,相關文件上該你簽名表示負責的,我還要再提醒你一次,所以採取這些種種加強的防制作為,希望可以將這些瑕疵根絕掉。不過還是要跟委員報告,說實在的,一次全國性選舉有30幾萬的選務工作人員,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公教人員,一半以上是來自社會各階層,當然我們在講習訓練的時候,一定要特別特別加強,但真的是要完全杜絕,事實上全世界沒有人做得到,不過這不是要推卸責任,就實際上我們知道困難在哪裡,這樣才有辦法針對這部分加強。

林委員文瑞:希望儘量將這些不應該發生的,就像你說的,這是很簡單的SOP,ABC、123而已,應該要做好才不會有爭議,因為影片一出去,造成社會上議論紛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傷害很大。

林委員文瑞:當然,因為就是傷害到中選會的中立性和公平性,所以我們一定要很注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林委員文瑞:大家一起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30分)主委早。我想請教財產申報數位化的問題,區域立委選舉的候選人要財產申報,他的財產申報主管機關是各級選委會,現在問題來了,區域立委的選舉候選人要財產申報,主管機關是各級選委會,一般來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主管機關是監察院,並且要定期申報。我稍微比較一下兩個財產申報的差異,監察院的公職人員定期申報基本上全部都是數位化,會有一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登入之後就可以一目瞭然地看到,而且這些資料基本上都可以拿來做數位上的比對等等,簡單講還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分析。中選會的各級選委會把它列在候選人應備表件,必須要有政黨推薦書,也要一份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問題在哪裡?問題在於監察院的廉政專刊,你把它輸入之後,主委回去可以試一下,數位申報之後,資料是利於再利用的。中選會的狀況是怎麼樣呢?候選人要自行填寫,有可能是手寫的,連打字都沒有,或是有手寫也有打字,選委會再把它掃描上網,問題在哪裡?整份掃描上網後變成一個PDF檔,資料就很不易辨識再利用。這個部分我的訴求其實很簡單,是不是可以比照或借用監察院的申報系統,我相信這個應該不會太困難,因為它的系統已經非常完整了,比照或借用監察院的申報系統,讓候選人財產申報數位化,也利於後續的檢索利用,主委,不知道這個意見是不是可以來做?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的指教。第一個要考慮的可能是法源授權的問題,因為根據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現在只有監察院跟法務部可以透過網路索取資料,我們選務機關沒有被授權。所以如果有法源根據的話,也許……

邱委員顯智:主委,你們也有把它放在網路上,其實你們也有,只是你們放的方式是把它整個掃描,不管是手寫或是打字,選委會把它掃描再上網,所以其實都有上網,差異在於沒有像監察院這樣用的話,就不易於辨識跟再利用,因為會變成一個固定的檔案,所以請中選會研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再研究看看法源根據跟技術。

邱委員顯智:對,這應該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你可以比照或參考它的申報系統。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

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34分)主委好。本席要來跟您確認幾個民眾非常關心,也認為中選會能快就不能慢,不應該用行政拖延來延誤的相關流程。第一個、現在受理全國公投的辦理,其中在今年2月16日有徐先生提出來是否同意增訂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死刑的執行應該要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的公投,現在是5月11日已經辦理完畢相關的聽證會,目前聽證會的狀況、後續的結果,是不是做個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我們正在整理這些爭點,我們整理好了會儘速通知……

洪委員孟楷:當天到底有什麼爭點讓這個公投案沒辦法順利成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他的標的,他到底是要行政部門直接按照施行細則去推動呢?或者他要修法?修法之後讓行政部門再去推動這個事。

洪委員孟楷:法令已經這樣明文規定啦!現在的重點是行動部門沒有去執行。

賴處長錦珖:但是那一天他們出來的意思是要修法。

洪委員孟楷:當天那位公投領銜人有前往聽證會嗎?

賴處長錦珖:有。

洪委員孟楷:然後我們做討論?

賴處長錦珖:是。

洪委員孟楷:沒有在當天釐清嗎?公投領銜人沒有確定嗎?

賴處長錦珖:我們的紀錄要公開閱覽,給他簽名認定之後才能繼續來做……

洪委員孟楷:不是,你們當天的聽證會就是要確認公投領銜人的宗旨跟公投目的,既然已經確認了,現在很多人在說,因為我們的公投是每兩年舉辦一次,在8月的第4個禮拜六,如果到5月多都還沒辦法確定的話,是不是代表今年8月的第4個禮拜六沒辦法讓這個公投成形?

賴處長錦珖:是。

洪委員孟楷:是?所以已經確認就是沒有辦法了?即便這位公投領銜人的提案在今年2月已經通過公投門檻,他最快也要等到2025年8月的第4個禮拜六?

賴處長錦珖:對。

洪委員孟楷:這是已經確定的?請教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案要成立,必須在公投日前90天成立才能公告,現在已經來不及了……

洪委員孟楷:是沒錯!這就是我們現在看到這位領銜人的狀況,外界會質疑行政部門是不是有技術性杯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可以把整個流程、所用的時間、辦理事項都公諸於世,這個案子跟其他案子……

洪委員孟楷:主委,上次在立法院,我們幾位民意代表都請教過這個議題,那是什麼時候?是4月20日。那時候大家已經關注到,也提醒千萬不要用技術性杯葛,因為公投是人民的權利,說實在話,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民眾可以直接用民意表達,而死刑的執行,說真的,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我們已經有相關的刑法規定,但是看到很多死刑犯已經判決卻還沒有執行,國人認為不管是代議政治或是現在的行政機關都有窒礙難行、技術性杯葛之處,因此才回歸以公投名義來展現,要求行政部門正視臺灣2,350萬人的民意,但沒想到現在連一個機會都不給民眾。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我們不是不給他,我們是要輔導他合於公投法的規定,讓這個案子能成案。

洪委員孟楷:照理講,中選會是一個辦理選制的機關,你要在5月11日辦理相關聽證的時候,我們已經在4月20日提醒你應該要注意時間,因為這次沒辦就要等到兩年後,我們合理懷疑這個公投題目是不是會對現在的執政黨有所不利,因此你們要技術性杯葛?有沒有這樣的情況?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歷來辦理每件公投所用的時間、每個時程所完成的事項到底是怎麼樣,這些資訊我們都可以公開,在我們的網站上其實也都公開了,絕對沒有所謂的刻意拖延。

洪委員孟楷: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符合規定,我們怎麼去拖延他呢?過得了今年,但過不了明年。

洪委員孟楷:主委,這是您現在的說法,但是民眾的民怨,尤其是這個案子,說實在的,大家都可以表達意見,也不一定公投案成了之後就一定會過關或一定不會過關,現在公投門檻那麼高,對不對?但是相對來說,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投案都應該被尊重,能快速就儘量快速,而不是技術性杯葛,所以現在已經確定今年沒有辦法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今年沒有辦法,來不及了。

洪委員孟楷:所以下一次就是要等到2025年8月,那這個案子能不能成行?就5月11日那天的聽證會來講。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不敢講,我們把爭點整理出來之後,會給……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違法或是違反公投法的相關規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還要經過委員會的審議。

洪委員孟楷:不是,聽證會就已經確認了,不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過法律規定還是要經過我們委員會的審議。

洪委員孟楷:這樣本席又不禁擔心,會不會我們之後又變成球員兼裁判,中選會直接沒收了這個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不可能沒收啦!

洪委員孟楷:沒有,你剛剛是說還要委員的同意、委員的審核。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這是法定的程序。

洪委員孟楷:不是當然啊!你這樣人家會懷疑這個公投會不會被沒收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只有我來決定,那大家會更怕!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現在不能要求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決定,中選會不能決定。我們是不是來確認一下,主委有沒有出席5月11日當天的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洪委員孟楷:5月11日當天的聽證會主席是誰?

李主任委員進勇:邱昌嶽委員。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想要釐清5月11日的聽證會到底有沒有明顯違反譬如相關公投法令的規定,還是只是做一個相關的補正之後,就可以讓這個公投案成形?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些有待於……

洪委員孟楷:主委,你就沒有在現場,你現在……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全程都在看……

洪委員孟楷:你沒有在現場,可以全程都在看?為什麼你不主持?主委,我真的是尊重您的說法,但是要很語重心長的講,既然民眾2月多提出,4月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在這邊提醒,結果沒想到今天確實出現我們最不想看到的情況,就是今年沒有辦法辦公投,所以今年8月的第4個禮拜六沒有任何公投案成行,對不對?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聽證會當天當事人,也就是領銜人,他也覺得他的問題不是很好,他也希望能夠做另外一個釐清,但是我們的程序是一定要經過委員會來請他做一個補正的程序,所以到目前為止……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會要求領銜人可以來做補正?

賴處長錦珖:他是23日才來做一個紀錄的確認、聽證紀錄的確認,確認完我們就會整理爭點,然後提委員會,請他做一個適當的補正。

洪委員孟楷:主委,本席最後還是提醒,相關的這些規範,既然我們都已經講了半天,公投就是給予人民直接民意的展現,應該盡可能的協助,尤其是現在公投法修成每二年辦一次,這樣根本就是讓民眾現在的民意沒有辦法直接反映,二年之後說不定又有二年之後的民意,我覺得這一點行政機關真的應該要儘速,以及加強行政流程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會全力協助。

洪委員孟楷:謝謝主委。

主席:謝謝洪委員。接著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2分)主委好。今天要請教的是,保證金制度最初立意希望能夠避免參選人未經審慎考量,恣意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發生,以節省選舉資源浪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篩選不具備民意基礎者來參選,但若僅以金錢作為評估門檻,恐怕是便宜行事,無法真正達到選賢與能的目標。

參與選舉需要繳交高額的保證金,對於年輕人還有對於不是政二代,而且沒有地方派系撐腰的素人、小黨來說,無疑是實現參政權的巨大高牆,個人即便富有政治能力,認真服務基層,都可能因為繳不出保證金,或者感到負擔沉重而放棄,無法順利跨出政治包袱、實現人民的第一步,所以我們看到現在的保證金制度儼然成為有錢人把持的權力遊戲。事實上,我們看到像德國、加拿大原先有保證金制度,後來也宣告違憲而取消,甚至在美國多數州及法國也沒有保證金制度,過高的保證金變成政府的不義之財。時代力量始終主張鼓勵青年、素人參政,所以第一次的素人參政,時代力量會來籌措幫這些新人負擔保證金,但是我們也希望選舉制度能夠將保證金的門檻降低。主委,有關保證金的降低門檻,我們知道已經討論過許多次,中選會對於降低保證金的門檻是否有什麼樣的作為?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我們多聽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因為社會各界的意見還是有一點分歧,怎麼樣去訂一個大家比較能夠接受的……

陳委員椒華:好,主委,你聽到什麼樣的意見了嗎?已經這麼多年了,而且也反映這麼多次。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有人主張應該要降低這個門檻,有人主張維持現狀,也有人主張還可以再提高。

陳委員椒華:主委,如果時代力量主張除了金額的計算和設定重新檢討,然後再搭配其他的方案,譬如一定人數的連署,過去我們看到中選會的委員在提名的時候,也有被提名人表示可以研議降低,請問針對這個部分,這些人擔任委員之後是不是忘了初衷?他們有沒有提出來研議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於連署的制度,在我們剛剛實施地方選舉的時候是有一段時間採取過,後來大概實施了也發生一些問題,因此這個制度後來就沒有採取了。至於現在到底要不要恢復,這個也牽涉到是不是能夠凝聚更大的共識,尤其最重要的這牽涉到選制,它必須要透過修法的程序。

陳委員椒華:主委,你願意承諾往後會認真考量研議降低保證金制度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各界的聲音,我在這個位置上,我都應該要去傾聽。

陳委員椒華:你願意認真一點來處理這個方案,讓保證金的門檻能夠降低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會認真傾聽各界意見,跟我們的同仁大家深入討論。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只願意傾聽意見,請問願不願意提出評估內容,還有具體的作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歷次開的公聽會,我們都有把結論整理出來。

陳委員椒華:開過幾次公聽會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事實上太多……

陳委員椒華:非常多次了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非常多次。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還要繼續聆聽嗎?是要聆聽到你下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總會下台的。但是聆聽就是現在大家既然都已經提出來了,我們最近也開過公聽會,公聽會的一些內容、委員所提供的意見,我們會再深入討論。

陳委員椒華:其實下台也是有機會的啦!如果執政黨不認真,也不一定誰會下台。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和執政黨沒有關係,我這是任期制的。

陳委員椒華:但是希望降低保證金門檻來鼓勵認真、有機會的年輕人,不會因為保證金的門檻而沒有機會參政。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會認真面對這個問題。

陳委員椒華:希望主委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內容,還有提出具體的方案,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認真處理這個問題,每一次的……

陳委員椒華:我的問題是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的方案,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有一個報告給委員,好不好?一個月之內。

陳委員椒華:好不好?一個月內。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陳委員椒華:具體的評估方案,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蔡委員易餘、王委員婉諭、劉委員櫂豪及張委員其祿皆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本席邀請中選會。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於2018年中選會建置完成,建置歷經5年時間,卻遲遲無法上線,上個月主委表示,中選會3月底完成數位部資安署要求的42項改善措施,已請資安署確認.有信心在確認後6個月內上線。中選會作為辦理公投的主管機關,每一次有委員質詢關心就會拿資安議題當幌子,顯然毫無保障、促成公民投票的意識。請教主委,難道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是想拖過2024大選?目前還有什麼困難之處?是否已有具體上線期程?現在民眾可以用健保卡輕鬆報稅,也不會擔心資安問題,是否有考慮健保卡用於電子連署,讓公民得以快速行使直接權力?

二、中選會負責辦理我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相關工作,辦理選務工作需要事前完善的規劃、事中的執行、事後適時的檢討及修正,近來選舉中頻繁出現投開票所外有監攝、記錄狀況,可能讓選民無法自由行使投票權,心生懼疑。距離2024大選剩不到8個月.中選會應針對過去種種選務亂象及瑕疵做出全面檢討。請教主委,目前針對監攝、記錄行為有什麼處理防範機制?現場第一線人員以及檢察單位有什麼樣的執法SOP,方便快速有效的排除各種妨害投票的行為?是否支持我國選舉及公投開票程序應全程錄影並網路直播?

三、2024大選在即,各區公所也如臨大敵,前置作業困難重重,投票所設置地點難找、公務員當選務人員的意願不高等,讓各公所相當頭痛。近年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日漸困難,中選會審酌物價上漲,以及公私薪資調整幅度調整,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修正草案」增給選務人員工作費,當選舉、公投票數量超過5張時,將依數量遞增工作費。請教主委.末來若增加支給表後對選務人員到位是否有信心?選務工作辛苦且繁雜,還有什麼誘因可以提高擔任選務人員意願?

主席:中選會業務報告已經詢答完畢,中選會相關人員可以離席了,謝謝主委,大家辛苦了。

跟委員會報告,我們接著會進行法案審查,現在先宣讀討論事項所有條文。

提案條文: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之二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前項免收費用之項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

第一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第二項專戶之設立、存入、支用、管理、查核、急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

第一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項專戶之設立、存入、支用、管理、查核、急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之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

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

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

管理費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

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

第三十五條之一 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

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

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

管理費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管理費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

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

 

第三十五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五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五條之三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存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之三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之一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該設施管理費當年度各月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逐筆繕造所收總價金及管理費清冊,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維護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被查經營者提撥各季管理費總額之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並應就前項辦理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備查聘請會計師審核。

第三十六條之一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該設施管理費當年度各月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逐筆繕造所收總價金及管理費清冊,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備查經營者提撥各季管理費總額之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並應就前項辦理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備查聘請會計師審核。

 

第三十六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

第三十六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

 

第三十六條之三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使用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消費者組成權益保護團體,處理權益事務。

前項情形發生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函請金融機構將日常維護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賸餘之全部款項移轉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並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團體提領支應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或善後事宜等費用。

前項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其支出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之三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使用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消費者組成權益保護團體,處理權益事務。

前項情形發生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函請金融機構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賸餘之全部款項移轉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並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團體提領支應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或善後事宜等費用。

前項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其支出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之殯葬設施管理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將賸餘款項按已提撥金額比例返還提撥單位;未提撥者,於修正施行後免予提撥。

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將賸餘款項按已提撥金額比例返還提撥單位;未提撥者,於修正施行後免予提撥。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三、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

四、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三、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

四、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相關資訊。

 

第八十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未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專戶款項存入或其他強制及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未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或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強制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未依法支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未依法支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二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第八十二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關於殯葬管理條例,上回我們已經做過詢答了,所以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目前送到委員會的有幾個版本,包括蘇巧慧委員、楊瓊瓔委員及邱議瑩委員,今天用4月27日整理的資料版本,財政部有提出意見,我們逐條來討論。這次修正的條文相當多,增訂了13條,總共有13條要討論,從第二十一條之二開始,大家看一下手邊的資料,這是蘇巧慧委員的提案,但因為委員不在場,我們一般在委員會審查,如果委員不在場,我們就不會進行討論。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第二十一條之二蘇巧慧委員的提案,這是增訂喔!

莊委員瑞雄:行政機關先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民政司說明。

呂司長清源:關於蘇委員現在這個提案,基本上各地方政府現行已經這樣做了,有的是規範在它的自治條例裡頭,有的雖然自治條例沒有規定,但是假如碰到這種情況,它都會專案簽辦?

主席:所以你們是同意嗎,還是?

呂司長清源:現在是專案簽辦要不要在這裡把它明文?大家可以思考,這個思考點有兩個,第一個,它在這裡規定的就是殉職,殉職跟因公死亡是不相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它後面有一段是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那麼範圍就會非常非常地廣,變成是最廣義的公務員。這兩個部分還是最廣義……

主席:好,我們這樣子處理,這個案子保留。

呂司長清源:大家再溝通。

主席:就保留?

莊委員瑞雄:保留啦!

主席:處理第三十五條。楊瓊瓔委員在場,請他先跟我們說明一下。

莊委員瑞雄:邱委員沒有來……

主席:邱委員不在場。

莊委員瑞雄:他的意見我替他表達一下。

主席:跟楊瓊瓔委員的提案好像差不多。

莊委員瑞雄:他提案的目的在根本解決提撥百分之二基金的制度問題,這個管理制度跟上次協商結論之內政部的草案一樣?我要詢問一下。你們把百分之二的基金併入管理費專戶的二制合一管理,明定管理費下限不得低於價金的百分之十二,並且分戶去做一個管理;百分之六十五是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是急難支出,換算急難支出的提撥率提升到百分之四點二,是原來百分之二基金的二倍。這是要確保管理費日常或者急難時均有長期與穩定的專款挹注可以支應,達到殯葬設施獲得妥適的維護管理,保障消費者的立法目的。提案委員今天不在場,我替他表達一下,也給行政部門這邊做參考。

另外,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主席:因為楊瓊瓔委員也有提案,我請他說明一下,針對第三十五條,楊委員有到現場。

楊委員瓊瓔: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剛剛討論到第二十一條之二,因為提案委員不在現場,其實現在執行的也是朝這個方向,就是要不要廣泛地把那個文字寫得這麼清楚?因為主席臺已經說保留送協商,所以我建議行政部門,你們也趁著這個時間點去省思,到底要不要?我們一方面尊重執行者,一方面也要督導單位與行政部門大家要能夠融合,這樣子我們在立法當中會更加圓滿,好嗎?這是我第一點提出。

第二點,第三十五條誠如剛剛莊委員的說明,我們原本明定管理費的下限不得低於是百分之十、價金的百分之十二,其實它是在保障,尤其以百分之三十五做為急難,我認為這是非常需要的,我的提案跟邱委員的提案是雷同,以上說明。

莊委員瑞雄:不要緊,主席,我的意思就是,行政部門針對這個提案,你們如果有意見就要說,好不好?

楊委員瓊瓔:好,OK。

主席:行政部門要?

楊委員瓊瓔:同意啊?

主席:說明一下。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五條我們同意,我們贊成邱議瑩的版本,因為差別……

主席:類似嗎?

呂司長清源:差別在於「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第二項要存入專戶,不是只有設而已,錢收了要存進去!

主席:一樣啊!楊瓊瓔也是設了專戶,他的版本一樣有啊!

呂司長清源:雖然設專戶,但是錢要存進去。

主席:他的提案沒有寫存進去嗎?

呂司長清源:對,邱議瑩的版本有,第二項最後有加「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加入那個規定而已。

主席:楊瓊瓔的版本有「第二項專戶之設立、存入」什麼都一樣啊!

吳次長容輝:第一項管理費。

呂司長清源:第二項的最後一句話「並……

吳次長容輝:「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後面那句話。

楊委員瓊瓔:那個是第一項啦!他是直接在上面寫,我的版本是在後面。

主席:一模一樣,每個字都一樣啦!有哪裡不一樣?

楊委員瓊瓔:是在後面寫上去,司長沒有看到後面。

主席:你看第一案,你看一下。

楊委員瓊瓔:我建議第三十五條的部分,就是委員的提案,只是條文順序,是不是行政部門……

主席:喔!他的多這一句。

楊委員瓊瓔:邱委員的版本和我個人的版本相差就是在後面那一句加入這樣子啦!

主席:少一句啦!差一句,「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

楊委員瓊瓔:對啦!綜合討論成為什麼這樣子啦!好不好?其他都一樣嘛!

主席:好,我們就把它改成邱議瑩的版本或楊瓊瓔的修改版本。

楊委員瓊瓔:好。

主席:好,那就這樣子,這個可以嗎?可以喔!照提案通過。

楊委員瓊瓔:好。

主席:好。處理第三十五條之一。

莊委員瑞雄:關於第三十五條之一,我也再來把邱委員的意見轉達一下。

主席:等一下、等一下,莊委員,等一下,我看一下二個委員的版本是不是一樣,內容好像是相近的,一樣嘛!一樣,讓楊瓊瓔講一講,提案委員既然有在,好像是一樣嘛!哪一句不一樣?

楊委員瓊瓔:行政部門,因為這個我們上次已經詢答……

主席:第三項不一樣,楊瓊瓔委員,你先講前面二項嗎?

楊委員瓊瓔:好,我跟你講,第三十五條之一……

主席:有沒有不一樣?

莊委員瑞雄:關於第三十五條之一,我要來詢問的就是第三項管理費免稅也是上次立法院協商的共識,有共識嘛!

主席:財政部有提出說明喔!

莊委員瑞雄:財政部也都同意嘛!

主席:對。

莊委員瑞雄:因為這個管理費已經明文規定在專款專用裡面不得任意動支,所以它性質上應該屬於消費者先交給業者代為保管並代為執行支付,也不屬於業者的銷售收入,符合代收代付無差額的要件,所以就沒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沒有錯嘛!這個部分財政部賦稅署也建議刪除,在立法理由裡面補充說明就可以了,好,我聽懂了,你們沒有意見喔!

主席:請副署長簡單說一下,就是刪除「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嗎?

莊委員瑞雄:你再說明一下,好不好?

李副署長雅晶:財政部補充說明,其實從第三十五條一直到第三十五條之一這整套管理機制看起來,再加上邱委員的版本有說這個管理費是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的,所以其實這個管理費會定性是代收代付,而且書面也都約定好了,所以我們建議像這種情況就不用再去強調它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我們在修法理由把這個概念說明清楚,以上補充說明。

楊委員瓊瓔:剛剛財政部也有跟本席說明,所以本席也同意將第三十五條之一這個部分在說明欄明定,就是第三項的規定非屬於經營業者銷售額,所以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我們在說明欄把它說明清楚,本席同意這樣的文字修正。

主席:好,就是刪除文字。

楊委員瓊瓔:對。

主席:那就照……

楊委員瓊瓔:刪除那個文字,但是在說明裡頭要備註說明清楚。

主席:好,對,在立法說明要說清楚啦!

楊委員瓊瓔:對、對、對。

吳次長容輝:另外,有一個是第三項,還是第四項?

主席:邱議瑩的第四項,是嗎?

吳次長容輝:有一個管理費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我們建議比照社會救助法,就是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楊委員瓊瓔:對,這個是一定要,這個一定要,這個很重要,因為我們都經過重大災難,像921、八八水災,這個文字要修正好。

主席:「不得作為抵銷……」,這是內政部提出來的文字修正嘛!

楊委員瓊瓔:這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專用,不能拿去別的地方啦!

主席:意思就是財政部的那個也納進來,把文字劃掉,什麼營業稅那一些劃掉,然後內政部這個帶進來,就是「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就照邱議瑩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OK,也補充立法說明。

楊委員瓊瓔:對,立法說明一定要放上去。

主席:好。處理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二,兩位委員的也是雷同,完全一樣,有沒有意見?

第三十五條之二,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喔!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五條之二沒有意見。

主席:沒意見,那就是照楊瓊瓔委員的版本通過。一樣,二位委員的一樣。

楊委員瓊瓔:都一樣,好。

主席:好。

處理第三十五條之三。兩位委員的內容也是一樣。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五條邱委員跟楊委員的版本有一個地方不一樣。

楊委員瓊瓔:你現在講哪一個部分?第三十五條之幾?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五條之三的後面,在「應提撥百分之七」後面,楊委員的是「存入」,一個是「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

主席:司長很認真,差一個字。

呂司長清源:應該是「於」這個字才是對的。

主席:OK。

楊委員瓊瓔:「於」啦!同意修正。

主席:照邱議瑩委員的版本通過,因為他就是「於」了,然後前面我已經幫你說了,有修正了。

第三十六條是刪除的部分,行政部門有什麼意見?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六條之一嗎?

主席:沒有,刪除。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六條刪除。

主席:你們同意刪除,沒問題喔?那就照楊瓊瓔委員版本通過,刪除。

處理第三十六條之一。

呂司長清源:第三十六條之一楊瓊瓔委員的版本多了一個逗點,在「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的後面多了一個逗點。

主席:不要是不是?

呂司長清源:對。

主席:那就是邱議瑩的,沒有逗點的。

呂司長清源:對,沒有逗點。

主席:那後面呢?

楊委員瓊瓔:逗點刪除,我同意,文字內容一樣。

主席:第三十六條之一就照邱議瑩委員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之二。

呂司長清源:沒有意見。

主席:沒有意見,兩位版本是一樣的嗎?

楊委員瓊瓔:對不起,第三十六條之一還是以季,對不對?

主席:你們兩位的都是20天。

呂司長清源:每個月結束後20天。

主席:你的多一個逗點,其他內容都一樣。

呂司長清源:兩個人主張都一樣。

楊委員瓊瓔:沒有,這個是15,所以要改20。

主席:沒有啊!前面是20天,每月結束20日。

呂司長清源:你要講第二項嗎?

楊委員瓊瓔:對啊!

主席:第二項是15日。

呂司長清源:對,15日內。

楊委員瓊瓔:要季喔!

主席:每季15日。

楊委員瓊瓔:OK。

主席:第三十六條之二民政司的意見為何?

呂司長清源:沒有意見。

主席:兩位是不是都一模一樣?

呂司長清源:一樣。

主席:好,因為楊瓊瓔委員有來,照他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之三。邱委員的版本跟楊委員有什麼不一樣?

袁視察亦霆:邱委員的第一項是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主席:有經營者。

袁視察亦霆:楊委員的只有到設施。

主席:應該要有主體「經營者」,其他都一樣嗎?

袁視察亦霆:內政部建議增訂第四項。

主席:我們先看你們增訂的部分。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楊委員瓊瓔:請行政部門針對增訂的部分說明一下。

呂司長清源:現行兩個委員的版本對於爛尾樓的殯葬設施所提撥的管理費跟急難救助費,只有說爛尾樓發生的時候可以把這個錢移轉到地方政府或者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團體,只處理到這裡,但是後面會有一種情形發生,叫做爛尾樓有承接者出現,有人要來承接這個爛尾樓的殯葬設施了,那麼當初移轉給民間團體的這個管理經費就應該再移轉到承接者的身上。

楊委員瓊瓔:我們原本提案的目標就是萬一有爛尾的狀態,要澈底把它解決,所以沒有你講的那個……

呂司長清源:你們那個叫做解決到一半,後面沒有,承接的部分沒有規範。

楊委員瓊瓔:好,那你轉給業者,你怎麼評論?誰來審定,對不對?

唐科長根深: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准它去接,接了以後才要求……

楊委員瓊瓔:就會變成業者也協助解決這個爛的問題。

呂司長清源:不是,有一個新的業者出現了,它願意來接手這個爛尾樓。

楊委員瓊瓔:可是你沒有增訂這個之前,本來就是你到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就去處理,對不對?

唐科長根深:可是專戶就會在政府部門,沒辦法轉出去,這樣新接手的人就沒辦法用這個專戶繼續對這個設施……

楊委員瓊瓔:這個大家要思考一下。

唐科長根深:跟委員說明,這個收的管理費、這個專戶,事實上是隨它跑的,它並不是屬於任何業者。

楊委員瓊瓔:行政部門現在所提的這個問題是,出現問題後,政府可以把轉出去,有一個人來承接,如果條件夠的話。你們的用意是真正去解決那個爛尾的事情,但是其中會不會有其他的枝節產生?

吳次長容輝:承接業者如果去接了,當然是要保障承接業者,要轉到它那邊,因為它要執行……

楊委員瓊瓔:它要執行,當然是轉到它那邊,但是會不會有其他枝節的問題?會不會有?

呂司長清源:應該沒有……

楊委員瓊瓔:對,你講的不曉得就是我在質疑的。

呂司長清源:沒有,我不瞭解你講的其他枝節是什麼狀況?

主席:沒關係,第三十六條之三就先保留,到時候你們再繼續討論,兩方都想一下。

唐科長根深:因為這個不訂的話,到時候沒辦法保障接手的業者,這個帳戶就會留在政府機關,它沒辦法用……

楊委員瓊瓔:這個差別只有在行政部門要增訂第四項的部分。

唐科長根深:對。

楊委員瓊瓔:那我建議先保留,我們也尊重行政部門,先保留。

主席:第三十六條之三先保留,用邱議瑩委員的版本先保留,都保留好了。

楊委員瓊瓔:給一點時間,好好去想,好不好?

唐科長根深:好。

楊委員瓊瓔:集思廣益啦!

主席:這一條就保留。

第三十七條刪除,你們有意見嗎?這兩位委員都提案刪除。

楊委員瓊瓔:好,同意。

主席:第三十七條就是刪除,照委員楊瓊瓔的提案刪除。

莊委員瑞雄:現在是什麼情形?

主席:他們同意刪除啦!剛剛有意見的就保留了。

莊委員瑞雄:既然要保留就全部都保留。

主席:對啊,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楊委員瓊瓔:第三十六條之一是只有剩下行政部門今天提出來的增訂部分。

主席:對,還有剛剛「經營者」三個字,都保留啦!我的意思也是這樣,第三十七條是刪除啦!

莊委員瑞雄:你現在是希望怎麼樣?

主席:他們要增訂一項,第四項。

莊委員瑞雄:我跟你說,楊委員有版本、邱委員有版本,其實我今天很不想審這個,根本就沒人嘛!但是為什麼他們的案子我會這樣要求?如果你們都沒有意見了,委員的提案要解決事情,行政部門你們都同意,好,美事一樁嘛!如果你們有什麼意見,我們有討論就好,然後就全部保留。

楊委員瓊瓔:對啊,就保留。

莊委員瑞雄:就保留送出去,這樣我要離開了。

楊委員瓊瓔:沒有,後面剩下幾條,唸一下,1、2分鐘而已。

主席:第三十七條刪除,先記下來。

楊委員瓊瓔:OK,通過。

主席:剩第三十七條之一而已,剩這一條。第三十七條之一兩個人的提案都是一樣,內政部的意見呢?

楊委員瓊瓔:急難救助的部分。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第三十七條之一就是剛才所說的要不要追繳?行政部門待會發表你們的意見,有的是不追繳,聽起來你們似乎是認為要追繳,如果我們確定要追繳的話,一時間他發不出來,你們認為是要半年把他追繳完成。萬一本席提出,然後大家討論認為要追繳,我個人認為應該是跟財主單位,就是稅務的部分,最高可以到60個月的攤提,等於是5年讓他們去追繳,這是本席的意見。

主席:行政部門可以先說明一下,你們有提出建議修正案,兩位委員的提案是一致的,只有你們加了一點「存入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急難支出專戶……」,後面還加了兩項,不過只是講時間,這應該是處理方式。

呂司長清源:我們的修正案有幾個重點,這一條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這一次修正裡面最重要的條文。有幾個重點:第一個,之前已經繳了2%提撥到政府的基金裡面的,這個將來會退回,但退回是退回到那一個墓園的殯葬設施裡面去,不是退回給業者。我再講一遍……

主席:不是……

呂司長清源:不是、不是,是退回到那一個殯葬設施標的物的專戶裡面,這是第一個跟兩位委員提案不一樣的地方。

主席:楊委員也有說要退回給業者,不是嗎?提撥單位啊!

呂司長清源:這是第一個不一樣的地方,我剛剛講了,有提撥進去2%的,退回的對象不一樣,這是第一點。

主席:好。

呂司長清源:第二個,沒有繳2%的必須要追繳,這也是跟兩個委員提案不一樣的地方。

主席:楊委員沒有提要追繳。

呂司長清源:兩個委員等於是大赦特赦,等於說不用繳,但是沒有辦法,一定要追繳,不能不追繳,這對於消費者以及殯葬設施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必須要追繳。

主席:所以你們最大的差異就是這兩個?

呂司長清源:這是第二個、必須要追繳。第三、追繳的期限有多長?因為必須要繳是從101年規定開始就應該要繳了,到現在已經12年了,這本來就應該要繳,但有的人就是沒有繳。現在的問題是,要往回追繳多久?當然我們也等於是平衡的考量,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們追繳的期限就是法通過之後5年……

主席:對,因為一般政府的追繳期限都是5年。

呂司長清源:就是法通過以後,我們向前追溯5年,這5年內的錢必須要追繳,這是第三個。第四點、追繳多久之內要繳齊?半年內要繳齊。第五點,假設半年內它財政有困難,沒有辦法半年內繳齊,它不能不繳,不繳就要罰了,它一定得繳。假設它半年內沒辦法繳齊,它財務上有困難,它要報當地的主管機關核可以後,給它在3年內分提,攤提繳完。這個是這一條我們修正的重點。

主席:請楊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謝謝行政部門的說明。這次是我們在立法的時候,經過詢答之後,我們逐條來討論。但是第一個、歸還給標的物,這是我個人認同的。第二個、要追繳或不追繳。要追繳的部分,如果大家討論認為是必須要追繳的,但是本人還是建議,因為你讓縣市政府去彈性處理,其實縣政府會有困難,所以本席是具體建議,如果大家認為需要追繳的,本席建議追繳的期限以5年來完成,你們是半年再3年,等於是3年半,然後再去申請,等於是鼓勵啦!但是我個人認為如果在執行過程當中,我們以5年為期限,讓未來在執行的縣市政府更明確,這是我的建議。

今天因為邱委員沒在現場,剛剛莊委員講的我也滿認同,如果大家充分討論後還是沒有達到共識,我建議我們先保留,然後送協商,好不好?

主席:好,這一條也保留,因為意見還要再充分討論啦!

楊委員瓊瓔:我們再討論,你的是3年半,我的是5年,我們再想一下。

主席:好,第三十七條之一保留。剩下的都是相關連動的,像管理費什麼的。

針對第五十五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嘛?行政部門沒意見的話,就照楊瓊瓔委員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條。

莊委員瑞雄:讓他們說一下。

主席:他們都沒意見啊!

莊委員瑞雄: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主席:剛剛說了,第五十五條沒意見,現在處理第八十條。剩兩條而已。

唐科長根深:第八十條建議用邱委員的條文。

楊委員瓊瓔:差別在哪裡?請說明一下好嗎?

袁視察亦霆:邱委員的版本有把「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的部分納入處罰。再來,它後面有一個「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才處罰。

主席:其實楊委員也有處罰,都一樣啊!

唐科長根深:楊委員沒有講到主詞,就是要足額存入。到時候你沒有寫出來……

主席:怕寫不清楚,所以這個意思是一樣,只是寫得比較清楚。

楊委員瓊瓔:我同意,因為其實原則是一樣,就是要處罰,只是有沒有把文字寫得更細緻、更清楚。

唐科長根深:對。

主席:好,那就照邱議瑩委員的版本通過。

楊委員瓊瓔:原則不變,寫更清楚,我同意。

主席:可以嗎?那就照邱委員版本通過。

楊委員瓊瓔:好。

主席:處理第八十一條。

呂司長清源:沒意見。

主席:沒意見嗎?兩位委員一樣的是嗎?

呂司長清源:對。

主席:那就照楊瓊瓔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最後一條第八十二條。

呂司長清源:沒意見。

主席:沒意見嗎?那就照楊瓊瓔委員版本通過。

太好了!我們有效率。現在少一個人?那就等他回來,他去隔壁質詢,馬上就回來了。你們等他5分鐘,他問完馬上回來。不然我們休息一下,等他回來。

楊委員瓊瓔:不用再休息了。

主席:等他回來就宣讀。

楊委員瓊瓔:可以先宣讀啊!

主席:他就在隔壁,回來了!我們先宣讀協商結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還是要正式宣讀。

主席:會。我先大概講一下,等一下再讓他慢慢宣讀。其實我們剛才已經大概都說過了,都有保留。先唸主要的部分,其他的再慢慢唸。

(協商結果)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殯葬管理條例條文修正協商結論: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保留;第三十五條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三項,刪除句末「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第四項文字為:「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刪除第三十六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刪除;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三,委員提案與內政部所提修正文字一併保留;刪除第三十七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通過;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委員提案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文字一併保留;第五十五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第八十條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第八十一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第八十二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照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次修正之相關條文,包括補充立法說明的部分,請內政部送交本委員會。

主席:作以下結論:討論事項「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所列人民請願案一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