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5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湯蕙禎  王鴻薇  謝衣鳯  江永昌  吳琪銘  林淑芬  鄭運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鍾佳濱  游毓蘭  陳椒華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廖國棟Sufin.Siluko 何欣純  高嘉瑜  張其祿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常務次長

黃謀信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黃義村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數位發展部平臺經濟組副組長

施偉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張翠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副處長

梁伯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李西河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吳志偉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呂念慈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列席就「『過勞的天平!正義如何伸張?』因應打詐國家隊成立,面對海量詐騙案,如何改善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等基層人力不足問題,以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偵查及審判品質」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吳怡玎、湯蕙禎、王鴻薇、游毓蘭、江永昌、林淑芬、邱顯智、吳琪銘、鍾佳濱、謝衣鳯、高嘉瑜、陳椒華、林思銘、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賴香伶、鄭運鵬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八條、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二、第二百零六條、增訂第二百零六條之二、第二百零八條、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增訂第三節之一節名、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一條之八,均不予增訂。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

()增訂第七條之十五,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主席:在場委員不足三人,等一下再確認議事錄。

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進行提案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

所有提案委員均未到場,請機關代表報告。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下稱本院)及行政院分於111年10月24日、112年4月27日函請審議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兩院提案版」)重點說明

一、修正緣由

(一)111年10月24日函請審議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關於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程序【含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部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6年全面修正後,歷經五次修正。鑑於本法係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為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有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宜於本法明定,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112年4月27日函請審議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少年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含程序參與機制】、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據等)部分:

少年司法程序中之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涉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利之保障,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本法之立法目的,進行合理正當之處理,設置有別於被害人參與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規定之必要。爰參考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等意旨,對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機制,擬具相關修正條文,俾使本法對於少年事件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更臻明確。

因應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之需求,增訂處理依據;另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以及實務運作現狀,將少年得責付之處所明定得包括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法院經評估後,亦得於為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施以必要之替代性照顧、醫療處遇或治療之多元處遇措施。

二、修正重點

(一)參照本法立法目的,修正準用其他法律之概括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之1)

(二)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及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之強制措施程序,以及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

(四)因應少年身心發展需求採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並符合少年個別化處遇之需求,明訂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修正條文第26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

(五)參酌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本法立法目的,以及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訂定被害人權益保護及參與少年司法程序相關規定:

1.參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意旨及相關規定,明定少年法院得命犯特定觸法行為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第42條第4項、第61條)

2.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必要時得聽取在場旁聽之人(含得在場旁聽之被害人及其陪同人)之意見。(修正條文第34條)

3.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4.因本法已新增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明定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

5.增訂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閱卷聲請與限制。(修正條文第73條之1)

(六)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87條)

貳、就併案審查等案之意見:

一、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期日應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及陳述意見之規定)部分

上開各委員提案,係參照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正,關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之被害人權益保障,賦與其到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令人感佩。

因兩院提案版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第36條之1、第73條之1等,已參照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及本法立法目的,就被害人權益保護、參與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之方式,訂定完整機制,建請採納兩院提案版本修正,俾更周延。

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1項「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修正為「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內涵配合本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廢止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之意旨,本院敬表贊同。

自各位委員提案版本,深刻感受各位委員之用心,以及對少年事件被害人與少年權益之關注,謹致上最欽佩之意,亦敬請委員支持本院及行政院向貴院提出之修正草案。

另外,關於家事事件法之部分,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

壹、本院112年4月28日、111年5月9日分別函請審議之「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合稱司法院版)。

貳、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吳玉琴等委員提案)。

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洪孟楷等委員提案)。

肆、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張育美等委員提案)。

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司法院版案

一、修正緣由

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年1月11日制定,並自同年6月1日施行。因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有關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由公正、獨立審判法院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於第五章增訂(本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醫療院所依該法聲請對於嚴重病人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並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等規定。

鑑於精神衛生法上開新增規定,已擴增現行本法所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類型,並採行專家參審制度,有配合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相關規定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正草案」。

又為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便利無法前往法院之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於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依職權利用科技設備使其參與程序,以兼顧審理之迅捷及作業之彈性;另考量公示催告裁定記載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已足達成特定遺產管理人身分,並利債權人及受遺贈人陳報之目的,暨考量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時點,爰擬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條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本法丁類事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當事人、證人及鑑定人以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修正條文第12條)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6條)

(四)刪除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應記載遺產管理人住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8條)

(五)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並明定本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修正條文第185條)

(六)增訂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00條)

貳、就併案審查等案之意見:

一、吳玉琴等委員提案第3條、第96條、洪孟楷等委員提案第12條、張育美等委員提案第12條部分,條文內容或趣旨與司法院版相同,敬表贊同。

二、吳玉琴等委員提案關於第185條部分

(一)第1項序文「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部分:本條第1項所定事件依精神衛生法第66條規定,採參審制(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辦理)。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之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爰建議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第2項第4款、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7款規定,採納司法院版文字,由本院指定該類事件之管轄法院,以期利於實務彈性運作並妥適維護病人權益。

(二)第1項第4款「關於其他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經查現行本款「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係指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定停止安置、住院事件,立法目的乃為免掛一漏萬,並兼顧法安定性所訂定之補遺條款。委員提案文字為「關於其他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恐無法涵蓋精神衛生法以外其他法律之事件類型,建請斟酌。

(三)第3項法院受理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應於3日內裁定,受理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應於10日裁定,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規定一節:按本條第1項所定事件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即採參審制;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精神衛生法第66條、第70條參照);另法院於收受聲請狀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繕本於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或詳述特定事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本法第76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參照)。可知法院於受理停止緊急安置、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等事件時,尚須有相當之審理期間來進行程序事項、開庭審訊及調查證據,以進行妥適之判斷,維護嚴重病人權益。況法院一旦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住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或駁回延長強制住院聲請,於送達或當庭告知嚴重病人或醫療機構時隨即發生效力(精神衛生法第73條、現行本法第185條第2項準用第169條第1項),已可即時保障嚴重病人之自由權益,應無增訂第3項之必要,建請再酌。

三、吳玉琴等委員提案、張育美等委員提案關於第200條第2項部分

精神衛生法考量行政部門所涉執行事項須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需時間整備,故於第91條規定涉及本院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本院定之。準此,司法院版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須配合精神衛生法之施行日期而定,建議採納吳玉琴等委員提案之方向,但施行日期改為由本院定之,第200條第2項文字建議修正如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自各位委員提案版本,深刻感受各位委員對嚴重病人權益之重視、家事事件迅速妥適審理及修法之用心,謹致上最欽佩之意,亦敬請委員支持本院向 貴院提出之修正草案,謝謝各位。

主席:其餘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附之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壹、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增訂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侵害性自主權、觸犯刑法第2編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事件,得於事件終結確定前,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以及少年就該等命令之救濟管道。

(2)增訂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中,必要時得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

(3)增訂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等權益。

(4)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已設有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之相關規定,因而增訂是類案件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5)增訂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中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以及代理人之閱卷聲請與限制。

2.「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1)增訂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

(2)增訂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3)增訂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之事由。

(4)增訂於急迫情形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之要件及程序。

(5)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所逮捕、逕行拘提、接受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

(6)增訂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搜索、扣押、人證、鑑定、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等規定。

(7)增訂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之應注意事項及使用約束工具之原則。

(8)增訂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或其他資料。

(二)本部意見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版本業經多次跨部會審查會議討論,多已參採各部會意見,本部無其他補充意見。

二、有關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期日,除有正當理由而認不適宜外,應傳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版本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三、有關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少年法院於審理期日,除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不必要或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到場陳述意見。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版本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四、有關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少年法院於審理期日,除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不必要或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陳述意見。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版本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五、有關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少年法院於審理期日,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法官隔離。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版本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六、有關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刪除現行第78條:「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中之「及強制工作」字樣。

(二)本部意見

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公布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是就本修正草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七、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刪除現行第78條:「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中之「及強制工作」字樣。

(二)本部意見

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公布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是就本修正草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

貳、有關「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二、有關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三、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五、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上次會議議事錄現在做確認,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提案說明及機關報告已進行完畢,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9分)如同剛剛召委所提,秘書長應該是最後一次以秘書長的身分列席委員會,請教秘書長,你當秘書長多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3年8個月。

曾委員銘宗:對,你最後有沒有什麼感言?

林秘書長輝煌:我最需要感謝的是,到了大院,各位委員對我們司法院非常愛護,對我個人也相當提攜、指導,這是我非常感激的地方。

曾委員銘宗:這麼短。

林秘書長輝煌:這是最核心的。

曾委員銘宗:我就繼續問,這段期間你認為司法院在施政上有沒有什麼重大成就?麻煩你列舉三項。

林秘書長輝煌:跟總召報告,在事功上的成就,當然是大院大力協助我們完成國民法官法的三讀。第二個,當然就是周邊相當多法案程序更加周延,不管是民事訴訟法、商業事件法、刑事訴訟法等等,唸不完。第三個,我心存感念,各位委員始終都能認識到我們司法院只是個司法行政機關,法官才是個案獨立審判的機關,因此對我們總是保留最後的尊重,即使一再地質詢,最後也都留給司法院、也留給我個人相當大的餘地,這是我要表達感謝與感恩的地方。

曾委員銘宗:謝謝。您認為有沒有不足或是有遺憾之處?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能夠再讓我們多通過一點我們想要的法案當然是更好,不過這個我不敢講。

曾委員銘宗:謝謝。很巧,這是今天的聯合報社論,我不知道你看了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來不及看。

曾委員銘宗:它的標題是:「不僅司改繳了白卷,公平正義也遭沒收」。他說:「社會的公平跟正義」,是2016年蔡英文總統就職時宣示新政府迫切需要承擔的重要事項之一,但是他認為司改繳了白卷。我從頭看到最後一個字,不敢講百分之百贊成,但是這個社論基本上我贊成八成,你贊不贊成?

林秘書長輝煌:媒體是第四權,他們表達什麼意見我們都尊重,對於我們比較低的評價當然要檢討,但是我們自己不認為有那麼糟,不過我辯解太多的話,委員可能會不高興,所以我保留一點。

曾委員銘宗:我很高興,不會不高興,因為你還沒看內容,搞不好標題是這樣下,但裡面是對司法院肯定,你要不要再看一下再回答?

林秘書長輝煌:我是不是會後再找時間好好看一下?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秘書長。

今天要接著請教次長,次長是什麼時候從政大碩士班畢業?你今天不會是最後一次,以後還多的是。2010年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委員比我清楚,我有點忘記了。

曾委員銘宗:不可以忘記,論文的名稱是什麼?寫什麼論文?

黃次長謀信:美國刑事偵查制度對我國之影響。

曾委員銘宗:裡面有特別提到「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為例」。

黃次長謀信:沒錯。

曾委員銘宗:我有看你的論文喔!

黃次長謀信:謝謝,寫得不好、寫得不好。

曾委員銘宗:很好、很好!我要請教你,特偵組什麼時候成立的?

黃次長謀信:特偵組成立的詳細時間,我……

曾委員銘宗:在扁政府時候,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曾委員銘宗:那時候你有沒有去過特偵組?

黃次長謀信:我沒有去過特偵組。

曾委員銘宗:但是你在黑金小組待過,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我在北檢的查緝黑金小組待過,沒錯。

曾委員銘宗:因為特偵組主要是將黑金中心大部分的人調過去的。

黃次長謀信:對。

曾委員銘宗:後來蔡政府執政,你的論文也是寫這個,你認為特偵組運作一段時間後,它的功能怎麼樣?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特偵組當然是學習美國獨立檢察官所要創設的特別偵查制度,就是打破現行偵查制度所創設的獨立偵查制度,但是它存在一些跟我們臺灣現行法扞格的地方,譬如它的功能跟地檢署黑金小組的功能是完全重疊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救濟制度就會沒有辦法救濟,現在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向高檢署救濟,然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是特偵組已經在三審了,已經沒有再上級審了,所以對特偵組所做的不起訴處分就沒有辦法進行救濟,因此當時存在跟地檢署的功能重疊,第二個是救濟制度沒有辦法處理;第三個,有一個比較特別的部分,美國獨立檢察官有特別的權限去保護它的獨立自主性,而臺灣特偵組的權限跟地檢署的檢察官是完全一模一樣,只是它組織上是設在第三審,然後地檢署的檢肅黑金專組的權限也一模一樣,是設在一審,只是這個差別而已。

曾委員銘宗:好,差不多啦!因為我時間快到了。

黃次長謀信:對不起。

謝委員衣鳯:我的可以給你。

曾委員銘宗:他要給我,那我還有20分鐘。請教你,其實特別偵查制度美國也有、日本也有、韓國也有,你看,我有看你的論文。

黃次長謀信:沒錯。

曾委員銘宗:所以到現在他們都還在喔!美國、日本、韓國都在喔!後來蔡政府很奇怪,扁政府的這類制度馬政府維持繼續運作,結果蔡政府不知道在怕什麼,上來第一件事情就把特偵組廢掉,最近因為蔡政府貪腐嚴重,把它廢掉。次長,我是要為難你,真的要為難你,你贊不贊成再把特偵組重新設立?

黃次長謀信:我快速跟委員報告,美國的獨立檢察官事實上在Starr那個案件之後就廢掉了,它也有很多問題就廢掉了;至於日本,其實它的特別偵查組織是設在一審的特搜部,也不是設在三審;韓國部分,當然有大檢察廳制度,但它是並存制度,在第三審跟一審都有特別偵查制度;而臺灣,當然原來是設在第三審沒有錯,後來為什麼改設在一審?除了剛剛我跟召委報告的那幾個制度上、法律上的問題之外,其實它產生了功能性的重疊啦!事實上,現在一審檢察官能做的其實跟三審檢察官能做的一模一樣,像我本身待過一審的黑金小組,其實一審檢察官也辦了很多特偵組能夠辦的案子,我覺得獨立性的問題不是組織設在一審或三審的問題,是檢察官的問題、是人的問題,而不是組織設在哪裡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太好了,人的問題多不多?

黃次長謀信:人的問題就是個人檢察官獨立性養成的問題,而不是組織要設在一審或三審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檢察長的手會不會伸進去?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現在社群平台這麼發達,我自己也當過檢察長……

曾委員銘宗:我知道。

黃次長謀信:我從來沒有一個個案敢有委員所說的這種情事,現在……

曾委員銘宗:沒有任何個案?你敢保證?我要是找出一個個案,你就慘了喔!

黃次長謀信:好,可以,是違法的檢察一體喔!合法的檢察一體,檢察長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他本來就可以行使他的……

曾委員銘宗:檢察一體?

黃次長謀信:對,他是法院組織法所規範的。

曾委員銘宗:好。

黃次長謀信:委員,你講的是違法的……

曾委員銘宗:雖然他的10分鐘要給我,但是因為他是召委,所以我不敢要。你贊不贊成重新把特偵組設立?就設在地檢,有一組人特別辦重要案件,你贊不贊成?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現在六都的地檢署已經就有檢肅黑金小組,它就是特偵組的形式概念,一模一樣。

曾委員銘宗:沒有用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委員有去看我以前辦過的案子,我也在檢肅黑金待過,也辦了不少特偵組能夠辦的個案,其實我真的覺得不是組織在哪一審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但是你們辦的,因為你也知道嘛!以前特偵組辦的真的是大咖啦!對不對?包括立委、包括部會首長以上,但現在地方類似特偵組都辦level比較低的,真的大的你們就不敢辦啊!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不會的,我以前在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的時候搜索過總統府,也搜索過行政院,所以不是我在最高檢或不在最高檢的問題,我在地檢也辦過這樣的案件。

曾委員銘宗:好,結論,贊不贊成重設特偵組?

黃次長謀信:那個涉及到法制面我剛剛所講的一大堆問題。

曾委員銘宗:法制面你不用煩惱,法制面由立法院來煩惱,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我覺得目前除非我們國家引進獨立檢察官、人的問題,若只是制度要設在哪裡,現行的檢肅黑金專組其實跟特偵組的功能是一模一樣的,不必疊床架屋啦!

曾委員銘宗:好,因為時間到了,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9時21分)我想要請問一下林輝煌秘書長,在2020年的時候發生羅姓保全的兒少性侵案,因為加重性交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他在法院審理期間交保,卻在交保期間又囚禁高雄14歲女童66個小時,這個案子讓社會震驚。我想請問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於這樣的兒少性侵犯,如果裁定交保的時候,你如何預防他在交保期間不會再犯案?而且像這樣的兒少性侵犯,會不會他們就是累犯?他們長期以來累犯的機率到底占百分之幾?如果累犯的機率很高,在交保期間怎麼預防他們不會再次犯案,讓無辜的少女或是無辜的兒童再受到傷害?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召委早。跟委員報告,目前已經有比較好的機制、設備可以使用,即科技監控,也就是電子腳鐐、電子手環,然後設定圍籬,比如讓他在一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可以超過這個範圍,如果超出這個範圍警鈴就會響起,然後我們可以找到他特定的地點,請警察馬上趕過去。

謝委員衣鳯:我對於你們所謂的電子圍籬設施不是很瞭解,但是在COVID-19疫情期間,我們也利用手機的定位設了這樣的圍籬,但是在那個期間,即便我們有這樣的電子設備,但還是有人可以逃脫。再來,如果你們認為電子圍籬就可以預防,那你們目前預防的成效是如何?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操作起來,我們認為應該是還能發揮功效,如果委員覺得不放心,科控中心就設在士林地檢署,我們院檢都可以安排讓委員到那邊參觀,我們做個解說。

謝委員衣鳯:好,我不是不放心,但是我們知道像這樣性侵累犯的機會是非常高的,你剛才都沒有回答累犯的問題,其實他們如果是累犯情況的話,這就涉及到心理學的問題,為什麼他們在交保期間還是會繼續涉及同樣的犯罪行為?如果我們基於保護少女、保護兒童的原則,是不是應該把這個措施設立得更好?次長是不是因為今天是秘書長最後一天,所以就不回答,都給秘書長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基本兒少的案件,除非是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之後送到我們檢察官這邊來,要不然兒少案件基本上不會進到檢方這個系統,如果少年法庭行使了先議權之後認為應該交由檢察官來做刑事案件的處理,就會進到檢察官這邊來。

謝委員衣鳯:我知道,我只是問如何預防,讓他交保期間不再犯。

黃次長謀信:對。剛剛秘書長有提到,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羈押的替代處分,有各種方法讓法官去選擇,如何替代羈押避免他逃亡並且保全被告,譬如剛剛秘書長所提的科技監控,也是一個方法。事實上科技監控,如同剛剛委員講的,它的效能如何,其實我們現在不斷地擴展科技監控的效益,譬如我們跟警方的相關系統做結合,一結合之後它的功能就非常大,不是單純只有電子腳鐐、電子圍籬這種原來的功能,會把它的功能擴展、擴充,結合現行電子設備的功能來避免被告逃亡。

另外,也跟委員報告,對於性侵的少年,性侵的被告,大院剛剛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經有一個被害人保護命令的規範,特別就性侵的被告有做特別的保護令的規範,今天要審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引進這個概念,把相關的條文整個引進少年事件處理法。所以,未來少年也會有這種保護令的制度,整體綿密的從科技、從法律面來監控這個少年犯,如果他被交保的話;當然我們前提是希望這種重罪不應該被交保,尤其是累犯。

謝委員衣鳯:好,謝謝。剛才你也提到科技監控這部分,但是我想請問警政署,不知道警政署今天有沒有代表列席?

主席:有。

謝委員衣鳯:好。我們知道警政署跟Facebook(就是現在的Meta)在105年就開始合作社群通報機制,就是 AMBER Alert(安珀警報),協助尋找被綁架的兒童,但是不是因為受限於適用條件,所以目前通報的案件為零,都沒有啟動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張股長說明。

張股長睿渝:跟委員報告,目前的確沒有啟動過。

謝委員衣鳯:為什麼?我們常常在臉書或是相關的社群網路上看到通報失蹤或是緊急事件,大家都會透過這樣的系統去協助,但是警政署跟臉書合作設置此一通報系統,我相信這應該是一個官方的機制,對不對?

張股長睿渝:算是官方機制,沒有錯。

謝委員衣鳯:對。那為什麼都沒有啟動過?

張股長睿渝:跟委員說明,安珀警報在美國那邊的確有在利用,但是在臺灣這邊,我們的國情比較特殊。美國那邊因為土地範圍非常廣大,如果兒少失蹤的話,非常不容易找到;但是臺灣是地狹人稠,而且我們有非常多的監視器,如果真的要找失蹤兒少的話,透過監視器來找效果會比較好。一旦把失蹤兒少的資訊放在臉書上面,我們也會擔心如果被歹徒看到,是不是有可能會激怒歹徒,導致歹徒可能會對被綁架的兒少做不適當的對待,所以在啟動安珀警報一事上,我們警政署是抱持相對比較謹慎的態度。我們在啟動之前也會告知來報案的家屬,是不是要啟動由家屬這邊來評估,因為通常警方在協尋的時候,我們的效率其實是滿好的,跟安珀警報比起來,我們會傾向先由警察這邊來協尋。以上。

謝委員衣鳯:我想再請問警政署,是不是因為你們跟Meta他們建立的合作方式不夠,就是大家互動的方式不夠好?像我們在臉書、在Meta上面,如果遇到像詐騙或其他的通報事件的時候,你們跟他的合作,從過去以往也讓民眾認為不夠快速,甚至是不是在未來當我們有這些兒少的事件,如果他的照片或是相關的資料在社群網路上面,我們要下架這些相關的照片跟資料的時候是不是也不夠快?那是不是基於你們跟他們之間的合作模式沒有辦法完整地建立呢?

張股長睿渝:委員問的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我先講下架機制的部分。目前下架機制這部分是由通傳會委託民間成立一個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跟各網路業者去對接,涉及兒少的不適當照片,都會由 iWIN這邊來通知業者做移除下架。警政這邊其實是做案件的偵辦,基本上我們跟臉書這邊合作的機制也非常綿密,他也協助我們處理非常多詐騙的問題,目前在聯繫的機制上是沒有問題的。以上。

謝委員衣鳯: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9時30分)秘書長,我想請教一下,即便今天是最後一天,不過你在這邊說的任何建議,我想不管之後是誰都會很願意採納。我們知道家事事件法已經上路快11年了,現在涉及親子的案件,從調查到訴訟定讞少則1年,多則3到4年,我們知道許多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都非常冗長,但是家事事件很多時候牽扯到的是未成年的子女,老實說我看到這個時間,我都覺得很多可能都從未成年變成年了。但是今天審的法案,我們知道一個小朋友他最後誤入歧途,其實很大的原因跟他的家庭也有關係,當他的家庭出狀況的時候,我們要趕快幫他找解決的方法,所以,老實說我認為這類案件處理的速度有必要加快。但是,我們再來看一下,處理的速度要加快很簡單,就是要人夠多。我知道現在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法院其他相關的書記官也好,其他相關的人員工作量都非常大,所以司法院這邊一直在爭取員額。但是我們看到2021年全臺灣的家事法官只有141人,1年臺灣大概有5萬個離婚的案子,其中大概有5萬1,000個未成年的子女,當然不是所有的離婚事件都要走到法庭,但是當他們需要的時候,這個比例其實是很懸殊的;我們再來看家調官的人力更誇張,從2019年就只有49個人,到現在都沒有增加過。我們知道你不能隨便擴編,每次司法院拿了員額,就是各個法庭來看怎麼分配,對不對?在法官會議裡面投票表決,不論少年及家事法庭的家事官怎麼舉,他都舉不贏別人,所以他最後分配到的人,無論法官也好,書記官也好,法官助理也好,都是最少的,甚至沒有,這部分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我跟委員報告,委員相當了解我們法院的狀況,也瞭解我們的困難,事實上真的家事案件一進到法庭來,大部分的案件都非常的糾葛,我們的人力也都顯得不足。當然,不管家事法庭開庭或不開庭,在處理的過程中大多充滿負面情緒,一個案子還能一直生案子出來,就是糾紛不斷就對了。當然我們也希望增人,尤其是我們的少年法庭跟家事法庭,委員提到的家事調查官,我們確實是不夠的。我們不只是家事調查官不夠,我禮拜一在這裡也有講,不包括舊的案件在內,我們36所法院新收案件從民國108年的327萬件一直到111年就增加到357萬9,000多件,也就是在3年間就增加了十分之一,這真的是很恐怖,我們人力的增加遠遠跟不上,因此不只是家事調查官不足,我們其他各類的人員都不足。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你們整個法院的人力都不足,但是就像你講的,整個法院的案件變多了,我們臺灣離婚案件在過去10年大概都是在5萬件上下,其實沒有太大的差距,所以應該是說一開始的分配就不夠,我們可以想像,等於是平均每1,000個離婚的家庭只分配到1個家事調查官,家事調查官要做的事情真的很多,他要去拜訪爸爸家、媽媽家,拜訪小孩,小孩不一定是在爸爸、媽媽那邊,也有可能是在阿公、阿嬤那裡,每一次的拜訪有可能還要跨縣市,拜訪完還要寫報告,還要去做相關的調查,就像你講的,真的非常複雜,這不像是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可能證據確定就結案,而且它可能牽涉到很多心理層面的問題,因為有些比較小的小孩可能也不會表達,所以這真的是非常的複雜。

我要講的就是,我覺得從一開始成立家事調查官以來,員額一直都不夠,我們可以看到過去10年來離婚案件的數字其實沒有增加太多,上下的波動沒有太大,但是以這個比例來說真的是太懸殊。我舉一個苗栗的例子,這個家事法官說他每個月結案近百件,未能結案的就超過200件,這完全會影響審判的結果,這不是公不公平的問題而已,像民事案件可能是審判的結果公不公平而已,可是這會影響到一個孩子的成長,這個轉折點可能對他整個人生影響很大,如果可以很快地解決,讓他能夠很快的被安頓好,我覺得這對他之後整個生活的影響會很大,也比較不會造成一些問題而演變成社會事件。現在整個法院當然人力資源不夠,但是就像我們從政有婦女保障名額,在每次法官會議投票決定哪個法院、哪個法庭拿到比較多人力資源的時候,因為他們現在是舉手、舉腳都不夠,可不可以給他們多一點權重,可以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沒有問題,我們最近在做第二波,也就是接下來的3年期人力規劃,我們這3年期的人力規劃大概可能就會把我們所剩的員額全部用掉了。我們能分配給家調官的部分,我們就儘量做,不過還是遠遠不及我們的需求,很簡單,我在幾天前就找在我隔壁的謝廳長來,我跟他說:「我會補給你幾個家調官,你看一看。」他看了一直搖頭,痛到快要流淚。

吳委員怡玎:謝謝,我們從2019年的49人到現在……

林秘書長輝煌:然後他跟我說不夠,我說我也知道不夠,但是請你告訴我,你是要我裁法官還是要我裁書記官?委員,你有聽懂我的意思嗎?也就是說,當我把家調官補足了,我的法官就遠遠的不足,非常的不足,或是我把家調官補足了,我們的書記官就遠遠的不足而變成要血汗。

吳委員怡玎:秘書長,我知道,資源絕對是不夠的,資源是有限的,但是我只是提出這個要求,因為我覺得這會影響到小孩子的成長,所以我們讓他們多一點加權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我瞭解,像我們的謝廳長都快要哭出來了,但是他跟我談話結束要離開的時候也只能快要哭出來,因為我沒有人可以給他,就是這樣,就是只能給他一部分,我們每個類別的人員只能補一點、補一點、補一點,都遠遠不及我們的需求。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每個類別的人員都會跟你說很缺人,那至少對家調官調整一下好不好?因為從2019年到現在都沒有調整。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問題啊!我答應委員,這個沒有問題,我們會加權,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還是一樣會遠遠不及實際的需求。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絕對永遠補不足,可是至少增加一下,不要從2019年到現在都沒有增加,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吳委員怡玎: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9時40分)我先放一個影片給大家看一下。

(播放影片)

王委員鴻薇:這個影片內容就是現在大家最關注的im.B,事實上,這已經有詐欺的問題,然後im.B舉行說明會向投資人說明,找了一個什麼老師來主持,在黑板上寫得密密麻麻,大部分投資人根本看不懂到底是什麼,有受害的投資人擔心im.B會脫產的問題,所以他就請教這個老師,我想大家也有看到影片,這個老師很囂張吧!他的意思就是說,你講到脫產的問題,他說他們有一個客戶是調查局的人員,投了1,300萬,如果這個人去跟調查局的同事講,就會立刻立案啊!但是這個人都不敢聲張,也就是有調查局的人投了1,300萬,在發現他們出現問題以後都不敢聲張。所以他就直接嗆那個投資人:你現在趕快去警察局按鈴申告啊!意思就是說我們也不怕你按鈴申告。今天法務部是次長來,從im.B這個事件爆發以來,當然已經有很多的人,包含民進黨籍的,不管是前政府高層還有前警政署署長,還有什麼院長級的,還有縣市長,還有我們的同事陳歐珀已經宣布退選。但是在這個過程裡面,一直有提及也有調查局的人員是受害者,在這個影片裡面講他是受害者,之前他們在接受媒體採訪的時候也有提到,我不曉得是不是同一個人,他的意思就是說,因為是調查局的人員,他也是投了1,300萬,所以就先趕快還給他利息,大概是8萬塊。我想先請教法務部次長,根據你們的調查,在這個案子裡面,有沒有我們的檢調同仁涉案或是也成為被害人?目前你們有做任何的調查嗎?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分為刑事案件部分跟行政責任的部分,刑事案件部分現在是由臺北地檢署在進行偵查中,至於委員提到的,在個案裡面刑事案件到底有沒有所謂的檢調人員涉入,當然要針對那個個案去做偵查,因為這個案子從5月初爆發到現在才兩個月。

王委員鴻薇:目前你們有沒有收到任何的檢舉?所以我剛剛講的那個範圍,有的是他有涉案,譬如他跟im.B的相關人員,像跟曾國緯和張淑芬交情非常好,有一起吃飯,非常友好,如同最近爆發出來的,事實上我現在掌握到一個明星級的檢察官。另外我要問的是,有沒有檢調同仁也去投,他現在用的方式,可能因為你是調查局或是什麼人,所以就先還給他們一些錢,因為他們這種一定是這樣的,欺負最弱勢的人。因為按照影片講的,有調查局的人一下投1,300萬,所以就你們所了解,你們現在偵查有沒有檢調人員也涉入其中?

黃次長謀信:有關偵查的部分,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我們不便過問,而行政調查的部分,剛才委員所提到有沒有調查員涉入,這部分我們調查局的督察室事實上已經介入在查了,這是行政調查的部分。至於有沒有檢察官介入,臺高檢也會去了解,因為那是不同的系統,要由不同上級的機關去調查。

王委員鴻薇:你們應該有接到一些檢舉案吧?如果我這邊都有聽說了,告訴我幾月幾號、什麼人……

黃次長謀信:其實不用檢舉案,媒體報導或者是有其他管道知道,他的上級機關基於行政監督的權責,他就應該要進行調查。

王委員鴻薇:好,我要請問,當然投資是他的個人行為,但是投資之後,他跟詐騙集團之間,比如他很特別,別人沒有領到錢,他有領到錢,你們會不會做一些什麼樣的處分?另外如果有檢調人員跟im.B集團的人共同餐飲,去高檔的餐廳等等之類,並且罪證確鑿,你們會做什麼樣的處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都還在調查,結果會是怎麼樣,言之過早。就制度面來講,如果是檢察官有違反相關行政倫理規範的違失,他可能會接受個案的評鑑,會送懲戒法院去做懲處,如果沒有涉及刑案,如果涉及刑案,刑案當然要處理,如果沒有,將會有一個我們檢察官的評鑑制度,或者是職務監督制度去做懲處,這是檢察官的部分。

王委員鴻薇:我直接說,因為我現在聽到的是明星級的檢察官,如果確證他有跟曾國緯、張淑芬或集團裡面在一起餐飲等等之類的,是不是應該調離他的職務?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調查結果會怎麼樣,這都言之過早,當然外界有這樣的質疑,所以高檢署要去查,至於查的結果……

王委員鴻薇:你們什麼時候才能查出來?我要跟你講,為什麼這個人可以這麼囂張?他的囂張就是他說連調查局的人都不敢聲張,在這次im.B的事件裡面,我們政府到底要被踐踏到什麼程度?像我之前不是提到他們還去參加金管會指導的FinTech,就是每一年都舉辦的金融科技大展,現在又告訴你調查局也是投資人,他都不敢聲張,真的把我們司法單位的人當成是怎樣?所以我覺得真的非常可惡!投資人已經擔心到有關於脫產的問題,結果他拿調查局的人來壓他們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偵辦個案的臺北地檢署前後已經發布了三次新聞稿,就外界所指責、質疑或有些疑問的問題,他都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他絕對會按照事證去偵辦,我們要相信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最後會把這個案子查個水落石出。

王委員鴻薇:當然要水落石出,我覺得這件事情就是因為這個人真的就是織一張綠色蜘蛛網,這裡面不但是有綠營的高層,我更在乎的是,因為他常常會對外界講他們跟檢調人員多熟,讓很多的投資人認為他的背後還有一些司法跟警政的高層在撐他,所以除了之前投資被詐騙之外,即便現在是已經被揭發的狀況,他現在的說明會是要告訴大家,其實是想安撫投資人,他在安撫投資人過程裡面還可以那麼囂張,我請問他到底後臺是有多硬?他們為什麼這麼囂張啊?動輒打著我們檢調、司法的旗號,嚇唬投資人,意思是有本事就去報案,也就是報案也不會成的那種感覺,怎麼會是這樣?所以我在這邊,我要求第一個,這個案子因為他們已經去按鈴申告了,每個人都希望能夠自救,另外一個就在傳聞中的,我可能過一段時間,如果你們沒有訊息,我只好把那位明星檢察官公布出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當事人會在外面講這些話,當然有很多可能性,一則是當事人自己的自吹自擂、司法黃牛,這可能性也存在,另外當然有可能是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內部上是不是有一些該檢討的地方,所以我才說要等我們偵查或等行政調查比較具體之後,它自然會有個機制去做處理。

王委員鴻薇:次長,我跟你說,我都聽到了,所以你們應該趕快把檢察長叫過來,詢問幾月幾日有沒有跟他在哪裡,如果有,趕快做處理。我覺得這才是比較能夠重新建立我們的威信。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臺高檢署會依照它的職掌去做瞭解、去做處理。

王委員鴻薇:對,你們真的應該趕快做,如果不做,我真的覺得好像變成整個政府體系、司法體系都在挺他們,這是絕對不可以,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柯委員建銘:最後的詢答,最後一次。

王委員鴻薇:明天沒有嗎?

鄭委員運鵬:不是,是林輝煌秘書長,林輝煌秘書長是最後一次到立法院答詢,歡迎也歡送。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51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黃次長,詐騙案被查到了,也是新聞事件,勿枉勿縱,證據有查到的,不管他是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者像我們這樣的民意代表,或者選上的民選首長,有證據就要查,好不好?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這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檢察官的……

鄭委員運鵬:不能夠因為是哪一個政黨、哪一個民意代表講誰,你就只去查另外一個政黨,因為你也知道這邊在座的,包含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你們都要秉公處理,調查局也是,應該……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是檢察官的天職,要按照證據、按照事實用法律去做處理。

鄭委員運鵬:政黨甚至有時候也有一些天職,看到競爭的政黨都要把他們弄死,好像都是別人犯罪,自己沒有涉入,譬如現在有一些民意代表、名嘴在媒體上都講民進黨涉入很多,他們可能接觸到爆料,也有可能是警察單位,我也不知道,檢調單位都有可能,有時候甚至犯罪者或被害人給他們的,這都有可能,但是他們就是片面的資訊,而另外一邊有被他們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國民黨的議員指稱這些是犯罪嫌疑人,我給大家看一下,他們國民黨的議員說有一位叫陳正修的人是詐騙集團,這個人自稱他是受害者,他不是詐騙集團,他說在im.B案裡面,他在去年選前幫蔣萬安市長辦幾桌,也認識張善政,這個你們也應該要辦,不能他嗆說有調查局、有什麼高官,他現在甚至嗆臺北市長,說幫他辦了幾桌,這也要辦,你知道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也回答了委員的問題,臺北地檢署在個案發生之後,有發布了三次新聞稿,對所有外界、媒體或者相關的事證檢舉,它都會……

鄭委員運鵬:就是一視同仁啦!

黃次長謀信:對,一視同仁,一併來處理。

鄭委員運鵬:所以在備詢時,有些是陷阱題,專講別人、專講其他政黨,不講自己,這就是陷阱題,你們就不要掉到那裡面去,有時候片面回答就會變成好像你們偏頗哪一方面,這是我們執法單位必須要謹守分寸的,要像林輝煌秘書長一樣,這三年半以來都嚴守他的分寸,我質詢法務部到這邊,不是在這邊說民進黨怎麼樣。我們是執政黨,我們承受沒有問題,現在也有桃園市長跟臺北市長被指涉,而且是國民黨所指涉的犯罪人說幫他選前辦桌,這也很嚴重!有辦桌,看看有沒有政治獻金,我不知道,這個也一定要查,因為畢竟已經披露在媒體上面了。

黃次長謀信:這個會,所有不管什麼政黨,他都按照事證來積極偵辦,謝謝。

鄭委員運鵬:好。有關這個事情,我就先順著質詢到這邊。我先請教警政署蔡警政監,你可以幫警政署回答,對不對?今天我們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大概在差不多4年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三讀通過之後,那時候所有政黨、所有委員都急著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以跟上青少年的人權保護,14歲以下者會先由地方政府和學校協助,14歲以上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這是一個進步的方向,但因新的法令大家不是很熟,是不是也會造成警察對少年事件執法過當的問題?首先跟你請教執法過當的問題,週末桃園發生了一件肌肉男在便利商店因不明原因失控一事,你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蔡警政監說明。

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我有看到這個新聞。

鄭委員運鵬:這則新聞後來超展開,一開始大家的確是覺得這位健美先生的身形很特殊,其行為也不常見,同時也有違法的狀況,後來到中壢基層員警去處理的這一段都還不錯,也制服他了,但後來發現了新的影片是,警察制服他之後好像還沒有上手拷,員警可能因為某些失控的狀況就拿警棍攻擊他,造成他流血,後來桃園市警局對此事也處理得很快,調查後就將員警記過兩次,所長記過一次,分局長申誡兩次,這件事你知道嗎?

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我知道。

鄭委員運鵬:有關執法過當,有些人可能會因為這位犯法的健美先生,因為很壯、很魁梧、好像很厲害,就認為員警對他施予的暴力行為並無不當,但我要提醒的是,當遇到少年事件時,這些少年也有可能在這種狀況之下被員警過當對待,或是根本就沒有過當,但因對象是小孩子、青少年,所以社會上所採用的標準就會不一樣,這點你們要注意。然而執法過當這件事情對基層員警來說,我認為有調查,也有處分的必要,這是在保護執法員警的權益,不能因為少數事件就影響到讓人覺得警察執法一定會亂來,對此我也不認為是這樣,所以市警局不管怎麼調查、有沒有處分我都尊重,只是後來是有處分的。

我要提醒的是,肌肉是長在那位健美先生身上的,但警察的肌肉是長在合法的武器和法制作為上,如果合法的武器或武力,包含軍警執法過當的時候,基於保護國人也保護這些執法人員的立場,就必須去調查和處分,這樣沒有錯吧?

蔡警政監坤益:是。

鄭委員運鵬:不然你有武器也有警棍,今天如果是那位健美先生,或是更弱小的人拿了警棍,或是拿著這些武器過去的話,警方也不能不拿武器就與其對抗,所以後面的調查我們會尊重,至於是不是有過當,不管之後要不要再申訴等,我也都尊重,但現在新的發展是,有些人發動了消極執法日,請問你知道嗎?

蔡警政監坤益:在一些新聞上有稍微看到。

鄭委員運鵬:就你們警政署所掌握的狀況,我不知道發起人是不是員警,他挺警察我也沒有意見,但我還是尊重你們的調查結果,以及你們要不要處分的結果。不過面對消極執法,有人說兩位員警在那樣的狀況下執法過當,也許發起人就認為這兩位員警有冤屈,就你的瞭解,以這個狀況來看,你認為員警是否執法過當?

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感謝委員對警察執法的支持,就通案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教育員警須恪遵相關法令,我們的教育訓練也不能執法過當,至於個案的部分……

鄭委員運鵬:我先講,臺灣對人權並沒有100%非常理解,有時候會站在要保護他們的立場,有時候又會覺得警察也有人權,所以標準會隨著社會事件浮動出現。

警察也有警察的人權,我絕對支持合法執行,但這件事情衍生到現在,有人去發動消極執法日,就是認為警察領薪水處理治安事件,但因不能罷工就採取消極作為。如果真的有很多員警支持這兩位警察當下的行為,於是就有人消極執法,或是跟一些沒有辦法罷工的工會或勞工一樣開始大量請假,請問你們警政署現在有沒有因應方案?

蔡警政監坤益:不管是不作為或是消極作為,事實上都違反了公務員的相關規定,如果各警察機關發現這件事情,相信督察單位就會介入,民眾如有反映或檢舉,我們一定會嚴加查辦。

鄭委員運鵬:我認為臺灣大多數警察和警官的訓練和教育都很好,少數在某些狀況之下會有一些沒有辦法控制的事,我也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規範就是規範,也要儘量避免讓合法武力發生這種失控的狀況,不然大家會認為臺灣的警察都無法無天,所以我們各方面都可以理解,但政府是有合法武力的一方,一定要有更大的節制,這一點你贊成嗎?這樣也是保護我們在執法的時候可以被信任,這點就請你們去理解好不好?同時也理解,如果他們是站在警方或這兩位員警這邊的話,我可以理解他們的心情和感受,但若造成消極執法,你們警政署就有責任了。

最後我也要提醒一點,今天要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司法院和行政院共同提出了很多的規範,不曉得這些是新的還是增加的,因此我要向秘書長請教一下。我看從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多了很多通知書,像在第十八條之一裡面就有使用通知書、第十八條之二有法官核發的同行書,也就是在某些狀況下可以同行,之後也還有很多護送報告書,在使用約束工具的部分之後還有一個執行結果說明書,以及補充的書面文件。請教秘書長,這麼多書類文件會不會造成司法警察的疏失或是造成最後無法執行,而成為司法警察的錯誤?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段時間我們會開始建置例稿,也會跟警方和檢方開會,也就是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前與之後,我們都會做這些很細膩的規劃。

鄭委員運鵬:要讓這些都標準化,像是只要在上面勾一勾,該做什麼就填一填。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當然會儘量簡化,這些強制處分的令狀就是為了解決成少分離的問題,也就是說成年的歸成年,少年的歸少年,少年的部分不要針對一個14歲的小孩就去跟檢察官申請拘票,把他帶到地檢署來訊問,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所以從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都是新增訂的條文,就是在解決移送前的程序,讓少年法庭的法官行使先議權,也就是先送到少年法庭來,對於比較嚴重的情節,要我們認為合適才會回送給檢察官,我們就是做這樣的規定。

鄭委員運鵬:就是把條件設定出來,讓少年法院協助判斷,所以會增加一些標準作業的書面資訊,讓這樣的未成年人萬一成了違法的嫌疑人或是其他的狀況,可以在違法的時候得到更多的保護。

林秘書長輝煌:對。

鄭委員運鵬:但是這樣是不是也會增加司法警察的負擔?

林秘書長輝煌:恐怕是可以減輕一些負擔。

鄭委員運鵬:我是覺得這是在保護司法警察的,因為警察要面對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健美先生。

林秘書長輝煌:對,因為之前……

鄭委員運鵬:萬一社會上流出照片或影片而造成誤解的時候,對司法警察就會不公平,但是你要執行好,不要到最後執行端變成漏了這個、少了那個,全都成了司法警察的錯,或是檢察官的錯,所以請你們協同一下,把這個標準程序做好,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我們的期前作業會儘快進行。

鄭委員運鵬:最後也謝謝秘書長這三年多來的貢獻,上個禮拜有收到你的水蜜桃,也感謝你推銷桃園復興區的水蜜桃,謝謝你。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謝謝。

鄭委員運鵬:也恭喜你,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0時4分)先請教謝廳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從第一條得知,要保護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正性格,然而法律真的有辦法達到當初我們的立法目的嗎?我們覺得現在的少年跟過去真的是不可同日而語,我們一直認為他是很弱勢的,可能思慮不周、可能因為教育不完善,譬如家庭的教育或者學校的教育,所有的教育讓孩子會走入歧途,我們都覺得要給他保護,但我發現現在的少年不是這個樣子。我們看到一個15歲少年的案子,就是新北市最近有發生連環槍擊案的問題,開槍的都是少年犯,這個案子的孩子只有15歲,他擔任槍手,還承認他是某個幫派的成員,並且有兩個幫手幫他開車,而且幫他掌鏡,他真的像電影明星一樣,就開始很浮誇、很偉大,連續在眾目睽睽之下,大家都很鎮定,完全沒有感覺發生槍擊案的那種害怕,也不怕被槍彈掃到,大家都很鎮定。這很奇怪,因為沒想到這個少年竟然可以開完槍後從容上車,然後到派出所自首,一連串的程序讓人家感覺他是老手啊!他完全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有可以讓他減刑、免刑的部分,我想審理上應該還是會審,因為這個案子算滿大的。

廳長,你認為我們這樣的講法是不是要與時俱進?這個法律如果還一直在保護,但是對於刑事跟少年事件處理的分界線,我們常常覺得現在孩子膽大包天,已經完全沒有正常的認知,廳長,請問您的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關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政策。我先說明一下,少年事件跟成人案件最大的分別就是剛剛秘書長提的,臺灣的成少分離其實從立法政策上就是分離,而且這個分離是從86年開始,86年之前我們其實是用管訓處分,是比較以社會治安、防衛社會秩序的角度;但是86年之後,為什麼會用保護處分,並且增加了少事法第一條,像剛剛委員提到的,它其實是整個的少年事件,包含少年刑事案件,都是以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可能跟機會。所以少年法庭跟刑事法庭最大的不同就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這樣立法的法官預設上,除了去確認譬如剛剛委員簡報上提到的少年,因為這個少年還在審理當中,我們大概就不去談個案,回到政策面上,我們少年法庭法官的職業敏感度會先確認他的行為構成觸犯了哪些刑法的法律。但是少年法庭更重要的是要去瞭解他為什麼會有這個行為出現,他不是應該還在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教育實施內涵當中嗎?是什麼樣的教育環境、什麼樣的家庭環境、什麼樣的同儕環境,為什麼他會去參與不良組織?所以整個少年法庭的功能其實是放在社會調查,就是我們有調查官制度,調查官制度會去協助法官做家庭訪視,甚至會去瞭解他整個家庭的環境,譬如他的家庭裡面是不是就有人在參與不良組織或往來團體,是不是就有這樣的風險因子?這時候法官就會納入他的需保護性。

但如果是刑事法庭就不是這樣,它就只是去確認他有沒有這樣的犯罪事實,這也是臺灣在處理少年14歲以上的刑事立法政策上,其實在先議權制度之下,我們並沒有把檢察官納進來。至於其他的部分,的確像您說的,在立法政策上不是不能夠去評估或是再去檢討,但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看到的是我們要跟犯罪集團搶人,也就是整個臺灣社會在少子化之下,我們如何去瞭解不良組織的運作模式,我們現在跟行政院有兩院的政策協商平台,前一次召委也有關注到我們跟行政院的少事法兩院政策協商平台針對這個議題有做了哪些努力,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一直、一直以來跟行政院所屬的各部會討論,包含警政署、包含教育部、包含衛福部保護司,怎麼樣去提出一些處遇的方法,然後讓那些少年可以遠離這些犯罪組織,因為其實犯罪組織是在剝削他們的,我們要及早讓少年能夠認識,而且讓家長、學校及整個社區一起來關注這些犯罪組織如何地去利用我們的下一代,因為犯罪組織的老大要金盆洗手,希望有小的能夠頂上來。可是我們整個社會的積極建設,回到兒權公約的第四十條,也是希望這些少年經過法院介入之後,他將來可以成為參與社會建設的正向成員,而不是成為這些犯罪集團譬如詐欺集團的車手,或是幫派的小弟,以上簡單回應委員的關注,謝謝你。

湯委員蕙禎:廳長講得很好,我們現在在跟惡勢力集團搶人,因為年輕的孩子真的是,不曉得為什麼現在越來越大膽或正大光明,完全不認為他有做錯事情,我們看到有些幫派的喪禮、葬禮,竟然可以看到龐大、千人的年輕人在參與,這個勢力非常大,大到我們如果不去給他做糾正的話,他們會覺得非常光榮,你會覺得這個已經養大他們完全錯誤的價值觀。請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蔡坤益警政監,你們經常會查到這些幫派集結,最後他沒有犯罪,也沒有觸犯刑法的問題,所以送到法院好像也沒有辦法處理,你們怎麼處理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蔡警政監說明。

蔡警政監坤益:目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做修正,未來只要3人以上有這種幫派形式的聚集是有罰則的,相信未來會有所改變,也有辦法約制。

湯委員蕙禎:對於這樣子的狀況要怎麼處理?比如在明仁會這一場活動,我想你們署長當然對於這件事情非常震怒,所以他要求所有的警官、警察同仁去查,等於是去做臨檢,對不對?你們好像也查獲了很多通緝犯跟未成年,你們這一次的掃蕩,當然對於幫派有一些遏止的效果。未來我們希望法律對這部分也要有相當的規範,警察同仁這麼賣力地糾正這樣不正當的社會現象,我覺得這個叫社會現象,我們不能讓幫派做大,若做大就會覺得他們已經是無法無天了,無法無天的結果會讓他們認為他們正當存在,那未來就會有像現在詐欺集團的案子越來越多,什麼案件都敢犯,惡向膽邊生,人數多,膽子就大,什麼事都敢做。因此很多犯罪行為都可以發現有國小、國中的學生在裡頭,你會覺得怎麼這些孩子都不讀書了,到底是哪裡出差錯了?我們希望警察同仁在第一線能夠查到一些幫派集結的勢力,我們是不是有一些條文可以讓他們做一些規範?比如做一些追蹤、追查,將來可以讓他慢慢地去糾正,我看第十八條有規定今年7月1日要開始實施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不曉得籌置的情形如何?秘書長知道嗎?這是哪個單位籌置的?是內政部籌備的嗎?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張股長說明。

張股長睿渝:跟委員回應,少輔會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將在7月1日開始施行,我們這邊已經有補助各縣市非常多的經費,請他們增聘少年輔導員,在制度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定也都已經到位,在7月1日上路之後,我們應該可以順利推動少年輔導的新制。

湯委員蕙禎:7月1日開始,現在籌置已經開始在進行了嗎?

張股長睿渝:都已經完成了。

湯委員蕙禎:都已完成了,我在想這個條文,就是要處理未來少年有一些行為有觸犯法律、刑罰之虞,以前我們常常會講「之虞」,像第三條第二項條文規定:「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實這個第二項本身就是說我們對於少年在還沒有觸犯刑罰之前,或者他有比如第一項第二款的一些情形,像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其實你看他參與幫派的送葬隊伍,看得出來他們並沒有違法,沒有觸犯任何刑法,他們一定會告訴自己,不要帶任何的槍械、毒品,都不要,所以你沒辦法去瞭解他們,但是他們已經集結在那個團隊中了,他們已經是團員之一了,他們就是未來這個幫派的成員,未來就會集結做一些犯罪行為,我們不相信他們在這個幫派裡不會犯罪,只純粹奉行正義、忠義,集結的那種精神,歃血為盟的精神,我不認為耶!他們一定都在做圍事、做一些犯罪的行為,但是都派這些年輕人,派這些年輕人可以免刑、減刑,或者交付保護管束,變成保護事件,讓他們免於刑罰,免於一些刑事的責罰,其實在我們來看,他們就是在醞釀未來發生犯罪的開始,我想這個部分,如果我們不在源頭先去管控的話,其實後續的發展真的是非常可怕、非常驚人的,請秘書長再跟我們做一個解答,因為這幾次我們都有提起這件事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可以讓謝廳長再補充一下嗎?

湯委員蕙禎:好,你先說明。

主席:把握時間,簡短說明,謝謝。

謝廳長靜慧:剛剛委員關注的,譬如剛剛警政同仁提到的,少輔會的輔導人力整備,跟委員報告,以新北市政府為例,新北市政府的少輔會,他們會增派社工19名,督導3名,幹事11名,所以加起來應該就有33名的少輔會輔導人力,這也是因應7月1日新制要上路,剛剛警政署同仁提到的新北市目前的狀況。其他各縣市的少輔會也都在積極地處理當中,至於我為什麼瞭解?是因為我們跟行政院在林萬億政委督導之下,有個兩院政治協商平臺,去年開始跟法院也都有一個這樣的試辦計畫。剛剛您提到的,如果少年參與不良組織,還沒有犯罪,但他其實有去參與這些,譬如委員剛剛說的送葬或是圍事的行為,雖然他沒有經常攜帶器械,也還沒有施用新興毒品,依照目前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他就可以轉介輔導,學校的學生輔導法就可以啟動,校外會就可以啟動三級的輔導機制,如果認為他參與不良組織,甚至就可以直接評估進入三級輔導,這些都有一些相關的機制。

如果是中輟的學生大概就會由社會局去評估,然後交由相關機構,譬如臺北市就有12個少年服務中心,所以現在其實都有這些機制可以去啟動,做這些分層級的治理,如果有曝險行為,會先由少輔會去進行7月1日上路的輔導先行,有必要也可以請求法院處理,以上補充,謝謝。

湯委員蕙禎:這些校外會、輔導會慢慢成立,就是希望未來能夠針對有犯罪之虞的、觸犯刑罰之虞的少年做防範,但是我不曉得效果如何,當青少年集結在一起,我們看到他已經很冠冕堂皇地處在這些團隊中而且還引以為榮,我們真的需要極力地把這樣的情勢壓制下來,我想警察同仁可能也要協助,對於這樣子的情況一定要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0時22分)秘書長,我想今天應該是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跟您請教、詢答,希望未來還能有機會。針對今天我們排審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還有家事事件法,這幾個法案我贊同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今天針對我比較關心的議題,就是近年來犯罪年齡層下降的問題來就教。我們看到現在人口減少,可是少年法庭的案件反而增加,雲林地方法院的主任調查保護官謝嘉仁感嘆說,他1年平均調查約100件少年案件,負責60名保護管束的個案,他直言青少年犯罪的問題嚴重。我們現在面臨少子化的狀況,但是這8年來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卻沒有因此而下降,所以我第一個問題請問秘書長,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人數,你們有沒有統計、調查過?我就以近8年來說,近8年的青少年犯罪人數增加多少?比例是多少?有沒有統計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這個統計數字,是不是讓謝廳長來講比較精確?

林委員思銘:好,可以,請廳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您剛剛提到近8年的資料,如果按照先前警政署以18歲未滿來統計,102年是1萬2,038人。

林委員思銘:增加的人數?

謝廳長靜慧:110年是9,627人,所以如果以人數來說,其實沒有成長,當然……

林委員思銘:你是說102年的數據?

謝廳長靜慧:102年是1萬2,038人。

林委員思銘:103年是9,000人。

謝廳長靜慧:對,然後降到1萬人以內是在105年,是九千多人,如果我們回到108年的修法,少事法前一次大修時是9,441人,的確像您說的,109年又回到超過1萬人,這個就是剛剛委員關注的,有一些類型的案件其實的確是在增加,譬如詐欺案件,以詐欺案件來說,102年未滿18歲涉犯刑法詐欺罪的人數是648人,可是到了110年是1,633人,多了將近1,000人,也就是說少年被犯罪集團剝削從事犯罪行為,而且根據我們的瞭解,多數是被利用來擔任車手,這部分的確有增加的趨勢。

林委員思銘:廳長,如同您剛剛的說明,我們也看到現在青少年犯罪就是以詐欺為最大宗,還有毒品,這兩項犯罪最多,當然詐欺是最多的。我們看到從2017年到2021年這5年來,少年嫌疑犯的人數,我講平均數好了,平均每年查獲約1萬人犯罪,其中涉犯詐欺的人數最多,成長的比例高達16%,就是說1萬人裡面大概有1,600人是犯詐欺罪。為什麼詐欺罪會成長那麼多?我想請教一下廳長,刑事廳這邊有沒有去探究它的成因?詐欺罪的成長數為什麼那麼多?這個數字不斷攀升,有沒有研究?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是從1年前就建立兩院的政策協商平台,我們院內也開始跟全國各法院的主任調查保護官跟庭長,去了解犯罪集團吸收兒少,利用他們去犯罪的狀況,這也是兒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非常非常注重的。剛剛您提到它的成因,我們先前在相關的會議裡面有提出,這個階段的少年如果在學校的學習情形,譬如說18歲以下就是高中以下,如果他的學習適應的情形不好,如果家庭關係處理的也不好,他可能就必須要離家,離家後為了求生存可能就必須要工作,如果再加上他的求職遭遇到一些困難,那整個就可能會被影響……

林委員思銘:廳長,你說明到這裡就可以了。剛才湯蕙禎委員一直關心這個問題,就是目前整個社會,這跟刑事警察局也有關係,我們現在看到幫派橫行,臺灣目前幫派組織的發展越來越多,越來越猖獗,他們現在就吸收這些年輕的學子,在校園裡面一個拉一個,幫派組織都會找年齡層低的孩子加入,讓孩子們一個去拉一個,以加入幫派為榮。針對這個部分,當然這次修法後我們要成立少輔會,但是我個人殷切的期盼,你剛才也提到整個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等等,這些都是層層相關的,未來孩子加入幫派組織或是參加詐騙集團被查獲之後,除了輔導以外,我們跟教育部這邊有沒有橫向聯繫,規劃或研議進行怎樣的教育宣導?

謝廳長靜慧:是。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跟行政院之間有一個由秘書長跟政務委員督導的政策協商平台,跟教育部、勞動部或是衛福部保護司都有相關的福利保護或者是學生輔導,或是就業職涯的探索跟職業的訓練,這些大概都是我們協調的主要議題之一。我必須跟委員報告,少年法庭的先議權,目標是要恢復家庭跟學校的功能,讓少年未來能夠參與社會的積極建設,跟在座的每一個人一樣,但是我們也不要忘記,就像委員剛剛關注的,其實不良的組織他們也需要人力……

林委員思銘:是。

謝廳長靜慧:所以我們必須要去發展各種可能的,包含行為科學,包括如何跟這一群少年,讓他覺得他參與社會的正常的運作是有榮譽感跟價值感的,而不是去跟犯罪組織求取榮譽感……

林委員思銘:是,廳長,時間的關係,我們聽到你說現在你們司法院跟各個部會設有一個平台,但是是否能夠確實發揮功能,這個未來還值得觀察。我想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除了社會,還有家庭、學校和個人,其中家庭關係的品質更關乎孩子從小人格與道德的發展,父母管教的態度是最有可能促成青少年偏差或是犯罪行為,所以我想請教,今天衛福部也有代表來,對於青少年的偏差及犯罪行為的防制,還有針對家庭,就是父母與孩子之間,這方面衛福部你們提供了什麼樣的協助?畢竟司法是孩子犯了罪之後,就是孩子做錯事情之後司法去介入,但是孩子的偏差行為要如何即時地去預防,這方面衛福部有什麼樣的規劃?未來或者現階段有什麼樣規劃、輔導的網絡及轉介的系統?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春燕:跟委員報告,目前依照社安網計畫,有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社福中心,社福中心可以針對社區中的一些脆弱家庭,脆弱家庭可能包含他的父母本身可能也是一個犯罪者入監服刑,或是有施用毒品,或是有一些比較脆弱處境的狀況,我們會提供家庭支持,協助孩子能夠正常的發展。

林委員思銘:是。我最後要做個結論,雖然司法院很積極地去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做一個修正,但是回歸到整個教育面或者家庭這邊,我個人覺得,不管是未來學校的教育或者是家庭的教育,我們希望衛福部要盡更多的心力。

主席,再給我1分鐘,我要問最後一個問題。7月1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上路之後,未來就由少輔會先介入加以輔導,再依輔導成效評估是否要移送少年法院。但是目前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僅規定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分別由縣市長及副縣市長來擔任,並沒有明定實際運作由哪一個局處主責,所以我請問秘書長,這個部分是由縣市長、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少輔會的主責單位嗎?請問各縣市少輔會的主責單位是誰來決定?

林秘書長輝煌:由縣市首長來指派。

林委員思銘:指派?所以它的主責單位是縣市政府的哪一個局處?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各局處都有人,那麼主要的……

林委員思銘:不,我剛才聽廳長講好像是社會局或社會處,是不是?到底少輔會的主責單位,各縣市政府是把它設定在哪裡?

林秘書長輝煌:讓廳長來補充一下。

謝廳長靜慧:也謝謝委員的關注,讓我有機會再次說明。目前的少輔會,在中央跟地方制度法裡面,是由中央譬如國會這邊完成108年的修法,之後就回到各地方政府由縣市首長成立少年輔導委員會去進行少年需要的輔導,譬如說剛剛提到的曝險少年,他參與不良組織……

林委員思銘:所以主責單位也完全由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要把它放在社會處或者放在哪一個處,也是他們自己去做組織上的安排?

謝廳長靜慧:應該是說每一個地方首長都要為少年輔導委員會的成效負責,其實一個少年的成長可能包括各個局處,譬如說如果他的……

林委員思銘:教育處也有可能,教育局、教育處、社會處?

謝廳長靜慧:對,譬如說社會局、教育局,然後勞工局……

林委員思銘:這樣會不會多頭馬車,到時候又變成皮球踢來踢去?

謝廳長靜慧:所以現在行政院跟本院有會銜訂定一個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輔導及實施辦法,就是要去解決剛剛委員關注的這個問題。

林委員思銘:其實我關心的是現在主責單位不明確,就會造成未來它的預算編列會出很大的問題,所以我想這部分還是請司法院跟行政院要多多去關心,否則到時候執行面上真的會有問題,所以我個人認為要訂一個要點告訴各縣市政府應該要怎麼做,否則未來在執行面上會出問題。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未來應該就是由行政院去督導各部會,然後再由中央的主責單位去做,譬如剛剛衛福部的……

林委員思銘:那到各縣市政府呢?我是說少輔會的主責單位,縣長是主任委員、副縣長是副主任委員,但是真正在執行的是縣市政府的哪一個單位?是由縣市政府的哪一個單位主責?我現在是要問你這個問題。

謝廳長靜慧:如果少年需要的是教育,就是由教育局主責,也就是說,他們在輔導需求評估時要評估這個少年為什麼會曝險,他們大概就要去做開案的輔導,在評估之後,譬如說這個案子的少年需要心理諮商,那就是衛生局要……

林委員思銘:廳長,我的意思是說可能要再多做一點行政指導,告訴各縣市政府可能要怎麼做會比較妥適。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在7月1日之後大概就是法院基本上是走「去司法化」這個方向,就是司法只是後盾。

林委員思銘:好,我知道,所以前端就是各縣市政府嘛!

謝廳長靜慧:是。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秘書長,希望有機會再來向你請教,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謝謝林思銘委員。剛才我有請教警政署,在地方應該是警察局吧!對不對?

張股長睿渝:跟委員報告,其實它在地方算是一級任務編組,就是地方的各局處都有進來。

主席:對,應該都有,但是主責、統領的單位是不是你們警察局?

張股長睿渝:目前預算是由警察局這邊來……

主席:對啊!這麼講的話,其他因為有涉及教育、社會等方面,當然就由各個機關來協助嘛!我想應該是這樣,對不對?我剛剛問了半天,我想應該就是警察單位、警察局。

接下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0時37分)今天我們在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草案,其實這個就是釋字第805號解釋,也就是憲法在訴訟權上保障的程序參與權,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給被害人獨立的程序地位跟權利,而且要用正本送達裁定,如果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的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諭知保護處分的裁定,那被害人均得提起抗告;在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之後,也可以聲請重新審理,就是有這樣的保障。但是釋字第805號解釋就跟你講,你就缺了一個東西,你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少了這個就是違憲了,大致上這樣的講法應該是正確的。如果你同意的話,那我就要提出我覺得不妥之處在哪裡,因為本來在大法官理由書的論證當中就是說我們在立法當中有這些程序,憲法要去保護,還是說我們憲法對於這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有要求,所以我們要立法把這些制度性保障的具體內容規定出來,這兩個到底是孰先孰後?算了啦!就把它當作互為因果、互相充實。我們的立法增加了,然後變成被害人程序上參與權的這個內涵,然後跟憲法就是相互去充實,我就當作是這樣。如果當作是這樣,我們就回頭來看,今天去補上了無正當理由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在補上這一塊之後,當然你要就現實來看,被害人未必都希望去法庭陳述啊!因為被害人要再度面對受被告侵害的事實,要再一次地去承受。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萬一他覺得以書面陳述就好了,他沒有辦法到庭,他有人力、物力、時間、勞力、費用、交通或家庭困境等其他困難而沒有辦法到庭,所以他想用書面陳述,可是這些在今天的修法當中都付之闕如,我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是我研讀得不夠完整,還是真的有欠缺,請廳長回答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的關注,您剛剛提到的部分應該是我們現在這包修法裡面的第三十六條之一。

江委員永昌:是。

謝廳長靜慧:應該是這樣講,在第805號解釋當中,大法官指出整部少事法並沒有把被害人當成是一個程序主體而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沒有去保障他陳述意見的權利,剛剛你提到的,請特別注意,這是被害人的權利,如果他不願意到法院,在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就有一個但書規定,譬如說他有陳明他不願意到場,因為這是他的權利,他可以放棄。或者是他之前就已經在調查程序說過了,大概就同他在調查程序裡面說的一樣,在審理程序他就可以不用再來。因為少年保護事件跟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我們的證據調查是在調查程序,跟刑事案件的證據調查是在審理程序,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被害人在調查程序已經有作證了,而且把他的意見都表達過了,這時候他就可以向法院表達說:我不要再來了。而且剛剛講到第二個,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到二次傷害,少年法院在讓被害人陳述意見或進行證據調查的時候也都會讓被害人可以由他熟悉、信任的人陪同,如果沒有這樣的人,也可以由社工陪同,甚至可以採取必要的隔離保護機制。並且除非有必要而需要進行對質之外,原則上,被告其實不會跟少年在同一個法庭空間見面,如果他們要同時在同一個法庭空間見面,法官大概都會徵詢被害人跟家長的意見,以上,謝謝。

江委員永昌:好,我總結你剛剛講的,第一個,如果你陳明你不願意到場,那就不用來了,不然就是你可以由一些人陪同,像輔導人員、社工等可以陪同在場,要不然就是採適當距離隔離的方式,要不然就不用到場,也就是陪同或是隔離距離。我現在要講的是他不願意到場,他不能有代理人嗎?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跟我們這次要修正的這個規定,也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令本人到場,所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那為什麼依你們現在要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他卻不能委任代理人?剛剛你也有講了,被害人有告訴的這個地位,那到底可不可以委請律師或非律師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到法庭陳述意見,行或不行?從你剛剛的解讀聽起來是不行。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剛剛秘書長其實有說到,整個少年法庭的先議權……

江委員永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在審判中得由代理人到場替被害人陳述意見,但是在你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當中沒有這樣規定嘛!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可以行使先議權,它其實是一個職權調查,就是調查少年有沒有這個非行,還有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但是它不是對審,所以其實我們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裡面可以對被害人獲取這些資訊,或者是讓他陳述意見,大概都是去維護被害人,但是他可以有人陪同他……

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是維護被害人,但是我就不解,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這個其實就是保護,因為你要知道,你們現在要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當然你可以選任律師作為代理人,可是他的權限就只有閱卷,這只是要避免少年及家庭的隱私被不當揭露,但是卻失去像刑事訴訟法當中代理被害人去進行訴訟行為的那個設計,我是要說這樣不對,你一直跟我說要考慮對審,你要考慮對審,你又考慮它這個是要保護被害人,我覺得這之間有衝突,所以你等一下再好好回答。

我要繼續請教,少年事件的被害人如果不到庭,可不可以用書狀向少年法院陳述意見?

謝廳長靜慧:當然可以。

江委員永昌:好,可以啦!

謝廳長靜慧:這是他的權利。

江委員永昌:現在我繼續講,如果他沒有被通知到庭,因為法院可以審酌,如果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就可以讓他不必到庭,我就不通知你到庭,而且這個不但是在我們今天新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就是當法院有這樣考慮,在審理期日的時候,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健全成長,就不通知你到庭;甚至於在原有的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調查的階段也授權可以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時,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這兩個一搭配下來,就會產生調查的時候不通知你陳述意見,審理的時候也不通知被害人陳述意見,請問如果一個被害人在調查與審理的階段都沒有被通知到庭陳述意見,那麼法院審理完之後做出來的裁定,他能不能抗告?因為能不能抗告,我可不可以說,在調查、審理的時候,法院都沒有通知我陳述意見,他可不可以就用這個理由來抗告?剛剛講的要去抗告那個裁定,而裁定裡面會去敘述我為什麼沒有通知你來陳述意見嗎?這兩個問題回答我一下。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大部分的案件法官都會通知被害人,尤其在第805號解釋之前或者是之後。

江委員永昌:那講少部分吧!

謝廳長靜慧:對,剛剛委員提到的……

江委員永昌:掛一漏萬呢?

謝廳長靜慧:就是法院可以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也有這個規定,那也是法院的一個審酌,但是怎麼樣審酌,我覺得法官應該要交代啦!

江委員永昌:你只要回答我剛剛的問題,就是如果當它調查及審理的階段都沒有通知被害人來陳述意見,那麼到時候對犯罪少年的這個裁定,被害人要去抗告,但是這個裁定裡面會不會去敘述我為什麼不通知被害人來陳述理由,這裡面會不會有說明?然後被害人能不能只以法院沒有叫他去陳述意見,就用這個理由來抗告?

謝廳長靜慧:可以。

江委員永昌:可以?

謝廳長靜慧:對。跟委員報告,釋字第805號解釋之後,這已經是憲法上的一個建議。

江委員永昌:所以你有沒有發現,這就是一個被動式的抗告?你說可以啦!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那個裁定裡面會不會寫不通知你到庭陳述的理由?會不會寫?

謝廳長靜慧:現在其實我們有注意到,實務上如果沒有傳喚被害人都會寫,否則上級審就會把它撤銷。

江委員永昌:好,理解。接下來的問題是,有時候有另外一種情況發生了,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裡面有一個協商式的審理,它會跟你講情節輕微,然後「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這種以宣示筆錄取代裁定書的,上面只會有主文與認定的事實,不會寫理由,這個時候如果你去抗告,就會補行製作理由書,我講到這邊都正確吧!請問這個時候以宣示筆錄取代裁定書,後經由抗告去補行製作理由書的時候,這個製作理由書會記載為什麼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嗎?會記載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法官應該就這個重要程序事項要記載。

江委員永昌:要!

謝廳長靜慧:對。

江委員永昌:反正我們今天的詢答到時候都會作成紀錄,我就是釐清、請教嘛!

謝廳長靜慧:是。

江委員永昌:請問如果受理這個抗告,你說這裡面也會記載的話,那麼會不會以原審的程序有瑕疵為由去撤銷原裁定?

謝廳長靜慧:有可能,現在實務上也已經發生了。

江委員永昌:那受理抗告後,可不可以在二審通知被害人到庭去獲得補正?

謝廳長靜慧:當然可以。

江委員永昌:都可以啦?

謝廳長靜慧:是。

江委員永昌:這樣子的話,我就稍微比較清楚一點你們整個設計概念。

謝廳長靜慧:是。

江委員永昌:接下來我要就教於法務部。法務部,大事情啦!今年1月的時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不是已經修法了?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1月7日已經修法了。

江委員永昌:好,這個內容很簡單,如果你已經請求國家補償金,那麼你去對加害人請求賠償金的時候這個補償金要扣掉,對不對?照道理來講,你要去跟國家申請補償金,如果加害人已經在民事取得賠償金的時候,反正不是你扣我就是你扣他,有一個代償的概念,但是在今年1月修法的時候就拿掉了,補償就是補償,這是國家的責任,賠償就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責任,就拿開了,糟糕了!現在不施行,你知道嗎?立法院修法通過之後等到現在不施行,今年1月以後,司法院在這裡也知道,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0號民事判決」,這些民事判決都在跟你講說:「唉呀!你這個國賠已經拿了,所以你跟加害人申請的賠償要扣除」,糟糕真糟糕!那些已經拿國賠的本來在「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之後,他其實可以照樣去完整求償賠償金,但現在幾個民事判決就剛好在我們修法三讀通過卻未施行的當中,都說不行、不行,要扣除補償金,這樣子好嗎?我們照理就是要進步。回過頭來,結果你們現在的作法是,還沒有去申請補償金的人,你們法務部請各地檢察署去跟要申請補償金的當事人說:「唉呦!新法對你們比較好啦!你們要不要晚一點申請,等新法施行之後再來申請?」結果一拖,拖到現在已經3、4個月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的確「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第二、三、五、六章的施行日期是要行政院另外定日期。

江委員永昌:趕快定吧!

黃次長謀信:對,委員講到的被害補償金,基本上它在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條數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它是採從優從新的原則,讓被害人去選擇,這也是保障被害人的權利。的確會有委員剛剛所提的狀況,在行政院訂定第二、三、五、六章的施行日期前,被害人去選擇哪一個方案對他有利、是優的,這是被害人的選擇,就會有委員所提的……

江委員永昌:不必代償、不必扣除?

黃次長謀信:對,未來它是國家的責任,所以他沒有求償的問題了,那是國家福利政策嘛!國家就應該要做的事情。

江委員永昌:現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法務部趕快跟行政院講,你不能把這個問題擱在這裡,3、4個月了,叫人家現在暫行擱置,要申請補償金的人不要現在來申請,免得現在檢察署審議下去,這不對吧?講都講不過去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對被害人家屬來講,其實他也在從優選擇嘛!但是施行的日期馬上就會開始施行,它定的時間……

江委員永昌:什麼時候?

黃次長謀信:那是要行政院公告,我不能夠代替行政院……

江委員永昌:這樣子沒有負責任。

黃次長謀信:它是近期公告。

江委員永昌:我們立法已經修過了,你們這樣子拖3、4個月、4、5個月,這樣子沒有負責任。

黃次長謀信:對,它近期會施行。

江委員永昌:你這樣子沒有真正去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原則上它有可能會定在今年的7月1日。

江委員永昌:儘快、儘快。

黃次長謀信:是。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發言完畢時是不是要休息5分鐘?

劉委員建國:(10時53分)是,謝謝!「打詐」我想是國家每一個機關及單位都要動起來,每一個單位沒有一個人是局外人,尤其受害人自己本身都非常清楚,現在少年犯跟詐欺案,不是叫做愛你有多深啦!是叫做連結非常深,過往毒品罪是少年犯罪的前三名,但臺北地院少年法庭蔡法官表示,以臺北地院為例,詐欺罪已經位居首位,因為詐欺只要有手機就可以工作、聯絡,屬於門檻很低的一種犯罪,刑度又比販賣毒品輕,社區中不愛念書的小孩或與幫派有外緣關係就容易被找來當車手,我想這個大家都知道。本席不諱言說,臺灣未成年人已經成為這些犯罪集團的免洗筷,他們有的自以為在集團中可獲得歸屬感、認同感,但實際上未成年對於犯罪集團而言,就是最外圍、最不重要的集團成員,甚至也可能是集團剝削及控制的對象。我會這麼講這段前言是因為5月10日我有特別質詢司法院,那天謝廳長也有出席,我有秀出青少年犯罪詐欺的比例節節攀升,實在讓人真的非常擔憂。廳長那天回答我,司法院會跟警政署共同來進行犯罪的預防,到底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及強化預防的方式?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我們先前在內部的主任及庭長會議當中,有大概了解全國各地少年被利用進行詐欺的部分,目前看起來集中在三個法院,包括新北、桃園跟臺中是案件量最多的。接著行政院應該會在下個禮拜召開行政輔導先行上路前最後一次的整備會議,我們也會在那之後跟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7月1日之後上路的,可能……

劉委員建國:好,OK。

謝廳長靜慧:這三個地方政府問題解決的……

劉委員建國:反正你們有積極在處理。包含你們要開會議,還是有什麼樣的進度,是不是可以給本委員會這些相關的訊息,好不好?好,謝謝。我還是強調要事先預防。

請秘書長看這個數據,這個是少年法庭收結案的情形,我們把受理案件與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單獨拿出來看,可以發覺事實上少年事件案件平均數落在四萬九千多件、將近5萬件,但這幾年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的日數不斷攀升,從106年平均48天,一直到109年是50天,到111年已經來到了63天左右,整體審理的速度在變慢,我不曉得原因出在什麼地方。不只是少年法庭,還有家事法庭的狀況也一樣,106年差不多是147天左右,一直到111年將近191天,差不多要半年才有辦法結案。我不是要催促法官草率結案,我也知道秘書長一直強調法院人力的情況,除了人力的問題或疫情的問題之外,審理案件的天數一直在增加,還有其他相關的因素嗎?如果案件審理拖得過長,對當事人及家庭或未成年本身都不是一件好事。請秘書長簡單對這件事情的掌握進行答復。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除了案件數攀升及法院的人力不足之外,另外在程序上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們要積極保障被害人的陳述權,這要花一點時間,大致上是這樣的原因。

劉委員建國:但是少年法庭的案件數沒有增加,從106年的五萬兩千多件到111年還是五萬兩千多件,家事法庭的案件有增加,106年是十六萬多,到111年是十九萬多,我是這樣看這個數據。另外,少年法院未結案數110年是六千多件,家事法庭是兩萬七千多件,如果單純說人力不足或疫情的關係,前三年或許可以這樣去體會,但是再往前三年,106年、107年、108年都沒有所謂疫情的關係,其實就已經節節上升,你看這兩個法庭,不管是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都是這樣的情況。秘書長有去瞭解……

林秘書長輝煌:除了疫情的因素之外,到底還有沒有其他的原因,我們可能還要再進一步了解。

劉委員建國:請秘書長要離開之前是不是交辦一下,對這些事情進行瞭解跟盤點,到底是什麼原因?

林秘書長輝煌:好。

劉委員建國:我要剩下一點時間給秘書長,秘書長在這個委員會已經三年八個月,當然我碰到秘書長的時間只有一年半而已,不過因為未來很難再看到秘書長跟法務部針對法條的相關見解有這樣的激辯,其實這對臺灣整個司法改革是有進步的。未來秘書長是要到懲戒法院當院長,我想這也是另外一個職位上的目標,也是展望一個比較新的未來。我要讓秘書長多講幾句話,這三年八個月,說長也不算長,說短也不算短,其實臺灣社會對秘書長的評價,普遍都認為秘書長是一個司法改革的大將,但是有相關媒體報導,像今天開場白曾總召就拿著某家媒體的報導,裡面內容就提到什麼在司改上交了白卷,我覺得這對於秘書長很不公平,所以剩下一點時間,讓秘書長說說這三年八個月的心路歷程,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召委給我這樣的時間,非常感謝召委這段時間來對我們司法院的愛護、對我們全體法官以及所有司法人員的關心。媒體對司法的鞭策,我們都點滴在心頭,就是希望我們好還要更好,有時候話會講得重一點,這個我們都能理解,但是要說我們都沒有進步,我們不太能接受,可是做再多的辯解,變成好像是在對立一樣,我認為這不是很必要啦!

回到今天的本題,有關少年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去跟行政院訂定一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的聯繫辦法?最主要是要增加社會資源,簡單講,這個資源就是錢和人力。孩子之所以會走入歧途,我們想一下,通常都是因為家庭的功能低落,甚至是家庭破碎,再想想,我們今天還能正常成長到現在,也都平安,大概都是因為從小有人愛護。

當然我們會覺得有些少年好像行為相當惡劣,已經到了必須要用刑事手段來處理,不過為什麼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我們一直對於好像還可以再施以援手的部分,都一直秉持著少年自我健全成長的精神來做輔導?我們之所以一直用保護的觀點來看待未滿18歲的少年,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他的人格完全定型之前,我們希望在面對這些家庭功能失常或是家庭破碎的小孩,我們能夠扶他們一把,簡單地說,如果我們能把這些小孩當成是自己的小孩,大致上我們就能想像要投注多少資源,基本上就是就業、就學、生活、醫療、陪伴、關愛。至於我們在少輔會或是其他的聯繫機制上要投注多少人力?我相信目前我們規劃的人力還是不足的,你要花時間、花資源在這些少年的身上,才能對他們有幫助,你要讓他們覺得是有人愛他們的,有人愛的孩子比較會心存善念,才不會一直走錯路。大致上我就是這樣跟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秘書長到最後一刻還是盡忠職守,本來我是想讓秘書長講一些這三年八個月的心路歷程,沒想到秘書長馬上把主題拉回來,針對未成年的少年,應該怎麼樣更積極的處理,無論是同理心也好,讓他感覺到溫暖也好,才真的可以把相關的犯罪預防降低,也把相關的事情做得更好。但是也請秘書長未來到懲戒法院當院長的時候,要注意那個角度是不一樣的,對於一些恐龍級的人,是沒有辦法用這樣子的關懷去處理。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感謝委員的勉勵,謝謝。

劉委員建國: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一點,廳長也在,不管是少年法庭或是家事法庭的平均終結一件案件所需日數在增加,除了我們剛才講的那幾個因素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因素,也幫我們盤點出來,並讓我們知道,好不好?好,謝謝秘書長。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建國召委的發言,剛才也感謝秘書長,針對少年誤入歧途我們要怎麼樣讓他回頭來表示意見,我們聽了很感動,可能全國行政機關和司法單位大家都要一起來努力。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6分)

繼續開會(11時13分)

主席(劉委員建國):現在繼續開會。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1時13分)謝謝召委,我覺得今天我們這個委員會好像沒有那麼冷,比較有溫度了。

主席:對啊!

游委員毓蘭:謝謝召委。首先,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機會先謝謝秘書長這段時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付出,我向您學習到很多,也謝謝您為司法所做的貢獻。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勉勵。

游委員毓蘭:不過我還是要來看看最近大家很關心的詐騙犯罪的問題。剛剛召委有提到,也是我關心的,因為現在在青少年犯罪裡面,詐騙變成第一大的犯罪,2014年為了因應電信詐騙的崛起,我們去修正了刑法,把這種詐騙集團涉及電信詐欺的刑責,從五年以下的輕罪改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罪,這是2014年就修的法。

而我的簡報上所呈現的是106年到110年間法務部針對已經做有罪判決的統計,這就是我們大人做了判決以後,青少年犯了這些罪,即使司法機關接觸之後,他們有可能都無法從他們的犯行感受到自己的違法所應該付出的代價,以致於現在從事這樣子犯罪的青少年越來越多,我相信在座不管是秘書長或是謝廳長一定也會心有戚戚焉。

106年的時候,詐騙案件占全部刑案比例只有13.1%,但5年後提升到23.4%,還會更多的,從警方的統計可以看出,去年的詐騙比前年又增加了20%。但是這5年來,就算103年我們已經修正刑法,可處以七年以下重罪,可是真正會判三年以上重罪的只有0.5%,5年只有0.5%!而且拘役或罰金占22.5%,六個月以下占43%,也就是每3個被起訴的詐騙犯,就有2個是不用服刑的,另外,六個月到一年的占4.6%,然後一年到三年的是29.3%。

從這個統計資料來看,判處一年以下的人數占比是70%,當然我們要尊重各個法官的判決,而且各個個案情況也不同,不過現在詐騙案越來越多,已經占用司法很大的能量與資源,尤其詐騙手法惡性越來越重大,像柬埔寨或青埔寨案件,囚禁、虐待被害人或造成被害人死亡,雖然我們已經修法,造成被害人死亡最多可判到無期徒刑,但是法院除了判刑之外,應該同時進行多項措施,譬如教育民眾、設置更完善金融管理機制等等。

秘書長,我們到底有沒有辦法針對惡性比較重大而且不斷再犯、累犯的部分處以比較重的刑度,以適度遏止詐騙歪風?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個案的量刑當然是審判的核心事項,我們只能敲邊鼓,剛剛委員提到有相當大量的案子是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那些案件應該都是普通詐欺案件,也就是第三百三十九條的案子,裡面有非常多的犯人是提供簿子的;如果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的部分,通常最大量應該是判在一年到二年之間,當然如果……

游委員毓蘭:昨天我們黨團開記者會的時候,有提供一個資料,過去5年他們的犯罪利得高達288億元,金額是非常多的,而且現在詐騙的問題舉國都認為很嚴重,可能我們還有更多的方法要因應。今天我利用秘書長最後一次在委員會備詢的機會請教您,當然,剛剛召委說我們不能說司改是完全交白卷,不過我們看蔡政府上任7年來,很多民調都看不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有提高的現象。

本席關心8年前的西門町雙屍命案,兇手陳福祥改判無期徒刑,令兩位死者母親錯愕的是,事先並未接到最高法院開庭通知,無法到庭表示意見,讓家屬感嘆連一絲尊嚴都沒有!湯景華縱火案燒死6個人,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在最高法院遞狀聲請為告訴代理人,法官拒絕,最後律師只能脫下律師袍坐在旁聽席。我們感嘆的是,就法院來講,現在好像只有被告跟檢察官才是案件當事人,但是說實在的,如果有被害人,那實際上受到痛苦的正是被害人和其家屬,因此,對於侵害法益比較重大的案件,司法院可不可以考慮讓被害人或家屬有足夠在法庭上發聲的機會,以彌補被害人或家屬的傷痛?這也是實現司法正義的一種方式,至少讓他們能夠全程參與訴訟程序,見證被告受到司法制裁的過程。

最後,即使秘書長即將卸任,還是可以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讓被害人的聲音也能在司法審判程序當中被聽到,請問秘書長可不可以做得到呢?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另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

游委員毓蘭:但為什麼最高法院都沒有?不管是剛剛講的陳福祥案或湯景華案。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曉得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在程序上是怎麼操作,不過……

游委員毓蘭:可不可以會後再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這會不會和它是法律審的性質有關係,這部分我不敢斷言。

游委員毓蘭:事後再給我報告好了。

林秘書長輝煌:事後我們再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游委員毓蘭: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顯智、陳委員椒華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1時22分)謝謝主席。現在詐騙集團如此猖獗,大家都說詐騙集團已經快要壓垮法務部,檢察官面對這些帳戶、車手,而主嫌的部分還要往上溯源,所以法務部承擔很大的責任。

本席收到一件陳情,這是關於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雖然這是地檢署的問題,可是司法院也有同樣的狀況。這個個案是有一個人被詐騙300萬,他去報案後抓到匯款帳戶的所有人,然後被訊問一次,之後他就開始期待,既然已經抓到帳戶所有人,那應該有辦法溯源,縱使沒有溯源,相關單位也可以跟他講一下。結果三個月之後,他卻接獲不起訴處分書,明明300萬就是直接匯到那個帳戶,結果這個帳戶的所有人卻是不被起訴,不起訴的原因我唸給你聽: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XXX提供同一帳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於112年2月23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與上開判決所處罰之行為,係同一行為,乃同一案件,依首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

以上就是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我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許多詐騙案明明每一案都是獨立的,因為都有獨立的被害人,為什麼你們都用同一案件來輕判而不能數罪併罰?為什麼不能逐案處罰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講的那個是……

蔡委員易餘:地檢署,但我剛剛問的問題是屬於司法院的,明明每一個詐騙行為都是獨立的,都有獨立的被害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牽涉到個案的事實認定跟法律的適用。

蔡委員易餘:不是,每一案都是被害人啊,一個被害人在臺北、一個在新竹、一個在臺中,結果你們後來都是把它認定是一個詐騙行為,你們沒有數罪併罰,所以你們永遠判起來,一個詐騙行為判個5年就結束了。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是律師嘛,我們原來……

蔡委員易餘:我知道啊……

林秘書長輝煌:這牽涉到我們實體法上對於行為數的認定嘛。

蔡委員易餘:行為數的認定,但是我認為它是屬於多個詐騙行為啊,他可能是基於同一個要詐騙的犯意,可是他從事了很多詐騙行為!秘書長,沒關係,你的意思是說這牽涉到個案認定,因為這個是可以數罪併罰,只是很多法官不知道為什麼在開庭的時候就會忽然同情起這個被告,結果把他從輕量刑。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可能不能講說是因為同情而去改變法律見解,而是法官……

蔡委員易餘:他們都會寫一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可憫恕的,所以再酌量減輕啊。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關於事實認定的部分,這裡面沒有所謂同情、不同情。

蔡委員易餘:好,事實認定是這樣,那我現在請教法務部,就像我剛剛唸的這樣,當一個被害人因為這個帳戶被詐騙,然後他去提告,結果後來拿到一個不起訴處分書。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講的個案,我們就不去討論它,就這個抽象來講的話,它涉及到法律上的想像競合犯、法律上一罪的概念,這部分在法律上有些檢察官的見解是認為他只有一個提供帳戶的行為,他的行為是單一的,只有這個單一行為,但是很多被害人匯進來了,它是一個同種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罪,所以後案進來,因為已經有前案的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他必須要按照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做一個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法律見解上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這我聽得懂啊,但然後呢?就是這樣的一個結果,才會造成這些提供帳戶的人,他永遠不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因為他已經被判了一個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這3個月還可以易服勞役,也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怎麼會覺得很嚴重呢?對於提供帳戶的人來說,他不覺得嚴重啊,可是對於被詐騙的人來說,他的心情是何等痛苦!因此你們在下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時,你們有沒有去檢討這個案子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競合後會變成同一案件,然後因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所以後面就不起訴,可是當這些被害者收到不起書時,他會非常訝異,因為偵辦結果居然是不起訴。

關於這件事情,我覺得司法院也好,法務部也好,你們認真去思考一下要怎麼防止詐騙。我們覺得司法系統要打擊詐騙,要站在被害人─也就是以被詐騙的人為出發點,所以你們應該去啟動修法,法務部應該要協助被害人取得這個被詐騙金額的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也應該要協助,如何速審速決;並由法務部發動,因為檢察官在偵辦詐騙案件的時候,他們同步已經知道詐騙金額是多少、詐騙的對象有誰,所以由檢察官來發動最後的附帶民事,讓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因為被害人一旦被詐騙後就心力憔悴了,他根本沒有那個心思去想他還要去告民事,而且常常等他意識過來要告民事時,卻發現2年時效已經過了,因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2年。所以法務部應該要來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如果要取得執行名義,這件事情會增加很多檢察官人力的話,我們應該補足人力,再多一點檢察官助手、再多一點檢察事務官,但是要辦詐騙案件就是要讓這些詐騙者,不管他是車手也好,或是提供帳戶的人,未來犯罪成本必須要提高。

我們看到有一些詐騙的人,過去是擔任車手,後來他可能混得不錯、有錢了,即使他突然有錢了,但是他對之前被詐騙的人仍是置之不理,因為你們沒有執行名義啊,你們能奈我何!所以我覺得要打擊詐騙,我具體建議看要怎麼去修整個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的部分,由檢察官來做公益代理人、公益訴訟人,替這些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的部分,對於這些案件必須要用最快的速度來審理,不要變成司法資源又浪費了,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就帶回去研議。

蔡委員易餘:研議啟動,好不好?

法務部這邊呢?

黃次長謀信:我們會去研議。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31分)謝謝召委,我這邊有二個問題,當然也都會跟法務部、司法院來做討論。我先請教法務部,次長,我想先談一個稍微政治性一點點的議題,關於im.B的詐騙案,我想剛才蔡委員也非常關切。關於詐騙這件事,其實我覺得這些後續的影響還是很嚴重的,我必須直說啦,今天早上民眾黨黨團也召開了記者會,後續在im.B這個事件裡面有沒有司法人員涉入?甚至高階的檢察官有沒有涉及到這裡面?我覺得可能,我只是建議,法務部及司法院這邊可能都要開始自清,不要到時候照片出來,結果發現這個問題更嚴重!現在燒到的人當中,包括很多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或者行政官員,雖然政府口口聲聲說要打詐、打詐,但反而可能是我們自己的司法人員,搞不好檢察官也涉案在裡面,當然我們知道你現在沒辦法回答什麼,但是你們要不要先自清、內部先盤點一下?關於這個建議,次長這邊可能要先準備一下,搞不好有委員很快就要公布照片或是什麼了,這個請您去看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好。

張委員其祿:接著我要回到正題,先請教一下次長,關於青少年犯罪在這8年來攀升47%,況且這中間還經過疫情,你覺得這個原因到底是什麼?就青少年這一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青少年犯罪這一塊,基本上是屬於司法院少年法院的業務,跟檢察官的關聯性比較低一點,這部分是不是由業管的……

張委員其祿:秘書長,青少年犯罪這8年來上升47%,您覺得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不管這個統計方法啦,反正在委員拿到的這個數據中,它確實是上升的,這個看起來當然是越來越嚴重,如果我們要去講它的原因,應該就跟整個社會有關係,然後跟家庭解組也會有很大的關聯。

張委員其祿:我同意秘書長這個說法,這個說法沒有問題,所以從秘書長這個說法就衍生出,其實這件事的解決不能只是靠司法手段而已,它應該要更全面性的,包括教育、社會、學校端等等這些,所以這件事想要真正的解決,背後真的是要有更大的、整體社安網的建置,好不好?我的意思是說,後面涉及到整個跨部會,因為我們不能都只靠警察、不能只靠司法體系嘛!坦白一點講,我們承認是這樣。

現在回到真正的少年事件處理,關於最近這些幫派,我必須直說,他們就是知法玩法嘛,你看他們弄17歲的少年跑去做這個事情,我們會覺得這也是一個漏洞嘛,現在就是司法院這邊,甚至法務部這邊,你們覺得這件事要怎麼防堵?尤其是這種黑道組織,那個17歲少年是自己攜槍投案耶!這個問題我們要怎麼解決?因為現在對於青少年我們也只能教育他,講白了,也不能懲治他嘛。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不是這樣的。在少年法院或是少年法庭的法官行使先議權看過之後,如果他犯罪的情節是嚴重的……

張委員其祿:是,我知道,他也可以把他比照類似成人嘛。

林秘書長輝煌:就會移給檢察官,讓它變成刑事案件,我們就不會留著當保護事件處理了。

張委員其祿:對,但是這麼多案件裡面,其實這個拿捏還是要看個別的case嘛。

林秘書長輝煌:對。

張委員其祿:但是有沒有機會做整體系統性的處理,或者我們還是只能個案處理,因為現在這些黑幫組織還是想要鑽那個漏洞,對不對?例如攜槍去投案等等這些,好像感覺他有悔過之意、他也沒有那麼嚴重,所以這個真正技術上的漏洞有沒有辦法補呢?

林秘書長輝煌:所謂技術上的漏洞,委員指的大概應該就是利用少年來犯罪。

張委員其祿:對啦。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就是看個案,法官會去看看個案,如果說情節真的很嚴重,就像我剛剛講的,大概只能移給檢察官用正常的程序去起訴。

張委員其祿:所以我們還是只能被動的,反正黑幫先投機、先做一個保險,等於是買個保險一樣嘛,他反正就試試看嘛,到時候到法庭中再看法官怎麼看這件事嘛,所以我覺得這件事這樣看起來還是無解耶。秘書長,你們研議一下,好不好?我覺得還是應該……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目前國會給我們的解方就是這樣子。

張委員其祿:我了解,但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你們以後……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能有的手段就是這樣。

張委員其祿:你們可以提出一個,因為現在越來越多這樣的案例,我只能說這些案例越來越多,你們要想辦法去研議一下,就是在某種情況下,讓他不能這麼隨便地利用青少年,講白了,就是比較沒有刑責的這種狀況。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法官大概也能瞭解,如果有一些個案情節比較嚴重的,他不會留著當保護事件來處理。

張委員其祿:好,那沒關係,因為我的時間幾乎到了。我最後還有一個小問題,請教司法院秘書長,家事法官這個問題有沒有辦法解決?現在只有100多個人,案件的累積數這麼嚴重;根據統計資料,家事調查官於2020年持續保持只有49人,並且107年之後再無招考紀錄,對於這樣的狀況,而家事事件又非常多,那怎麼辦?人力上的這個問題有沒有辦法解決?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解決人力問題的手段很有限,因為根據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的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我們的總員額只從一萬三千九提高到一萬五,增加1,100個人,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在108年不含舊的已收案件,36所法院新收的案件量,在108年是327萬件;光經過3年到111年,新收案件量就變成三百五十七萬九千多件……

張委員其祿:我了解這是真實的問題,那有沒有辦法解決?

林秘書長輝煌:也就是說3年就增加十分之一。

張委員其祿:有沒有辦法?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各類人力都缺,我們想辦法要特別補家事法庭的法官,也要特別補家事調查官,但是那個員額還是非常非常之有限,因為我們的總額就很有限……

張委員其祿:秘書長,我們現在提出來反而是要幫你們,就是說那有沒有辦法,現在這幾個……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希望委員作為我們的後盾,我們持續會再跟人事行政總處爭取員額。

張委員其祿:我們是一定支持的。現在看起來是這種數字,那怎麼辦嘛,對不對?數量多到這樣子了。

另外,我最後要講一句話,請看簡報最後一頁,在制度上,我們也希望這個地方要精進一點,其實國外也有一些值得借鏡的例子,比如說日本對家庭裁判所或履行保證制度方面也有一些更精進的作為,我建議你們參考一下,好不好?雖然你們的人力很吃緊,但是你們的制度本身也要更精進,不然現在這個量又多,但是你們解決的情況也不見得那麼好,所以我覺得你們一方面要補充人力,另外一方面你們在制度上是不是也可以再想辦法優化一點?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會把委員的指導帶回去研議。

張委員其祿:對,因為在國際上已經有像日本這樣的例子,請你們參考一下。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張委員其祿:謝謝秘書長,謝謝主席。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

接下來請吳委員琪銘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42分)秘書長好,復興鄉的水蜜桃好像很有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是,謝謝你。

林委員淑芬:召委的辦公室也有啦!

主席:沒有、沒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還沒有嗎?

主席:我等一下瞭解一下。

林委員淑芬:要幹部才有啦!我現在不是要講這個,我現在是要講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全國法院所收到要以少年事件處理的青少年詐騙案件,在5年前收案量大概破千件,但是剛才也有報告,到去年已經超過一千六百多件了,然後進一步分析的結果顯示,因為桃園有國際機場的地緣因素,在3年前少年車手從桃園竄起,後續再擴散到臺中,全國各地方法院收到青少年捲入詐騙案件的件數顯著增加,也就是少年車手。而且現在已經從少年車手跨到少年槍手了,近年來大家都很關注少年槍手的事件,特別是組織犯罪裡面的這些黑幫,我特別喜歡舉少年槍手為例。其實一些長期從事青少年輔導的專業人士都很憂心,他們說黑幫現在可能會利用「先行政後司法」的行政輔導機制,也就是以少輔會取代少年法庭這樣的機制,所以會吸收年紀更小的人來當跑腿的小弟;他們也說現在小朋友都很聰明,才10歲就可以做很多事了。資深的少年法庭法官也指出毒品幫派的問題很嚴重,現在的社會黑幫其實是靠販毒或搞詐騙集團賺錢,黑幫打架火拼是為了立威。

所以幫派進入校園的問題不是只有吸收少年進入詐騙集團,在4月發生很多新北當鋪的連續槍擊案,聽說這些觸法的少年槍手、還有4月一些個案的觸法少年都是來自於同一所國中,這讓執法的人員非常感慨,因為他們都來自那一所國中,可見這個國中被黑道滲透得多嚴重,黑幫靠著學長拉學弟,在校園裡面吸收少年,尤其是從國三到高三的狀況最嚴重,除了普通詐欺與網路詐欺,在第三種高風險型詐騙都有看到組織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少年。

特別是我們知道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就是我們剛才講的「先行政後司法」這種處理機制,我想先問一下,第一款是「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第二款是「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第三款是「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因為這三款事件從7月開始要到少輔會接受輔導,所以人家會覺得這樣到少輔會的程序,會不會讓黑幫更容易吸收這種未成年的少年?執法人員也發現少年加入這種詐騙集團當車手或當少年槍手,其實比到超商打工賺錢更容易,而且你看這一些犯罪集團的少年人,他們動不動就開什麼千萬超跑、數百萬的法拉利等等,未成年的也在裡面。而且不只是更容易賺錢,還更風光,出門都是全身名牌行頭,然後坐的都是什麼「大牛」的千萬車子、超跑等等。

關於黑幫豢養這些逃學或逃家的少年執行第一線任務,你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的「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所以危險器械都叫18歲以下的人先拿著,到時候火拼第一線再交給現場的或是由他們也上場,當然如果未成年開槍的話不是這樣子直接到少輔會啦!但持有的狀況、還沒有火拼的狀況,其實是到少輔會的嘛!

第二目關於施用三、四級毒品或迷幻藥而尚未觸犯刑法,而持有又要販毒,先持有、先施用的話其實要到少輔會,有沒有這樣的擔心和疑慮啊?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當然少輔會是我們原來跟行政院共同的構想,這部分當然也是大院支持的。我們大概臆測可以有去標籤化的效果,也就是在這些還沒有觸及到刑法法規的情形……

林委員淑芬:我們知道啦!但我是說有沒有可能這裡會變成組織犯罪利用未成年少年、吸收更多未成年少年,而有漏洞?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您的憂心,我們並不認為完全是不可能的……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我們憂心,你知道嗎?關於少輔會,我剛剛聽到你們報告,你們說補助很多經費,因為7月1日要開始執行了嘛!要上路的時候,你們補助很多經費,可是現在是經費的問題嗎?你們補助很多經費給各地方政府,從司法院的事情變成是地方政府少輔會的事情,你們說給很多經費,到底是有多麼地多,可以報告一下嗎?因為我剛剛聽到你們有人答詢說好像補助了很多的經費,到底是有多麼地多?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張股長說明。

張股長睿渝:今年的話大概是補助9,000萬,讓各縣市……

林委員淑芬:二十幾個縣市9,000萬,很多嗎?那你告訴我有關專業和人力的部分,原先從司法院的少年法院要負責,把它變成是地方政府、警政署刑事局要自己去負責;而錢的部分,剛剛講全國才九千多萬,老實說我不覺得多啦!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是大家都有人嗎?有專業的人嗎?因為我們希望這些人到少年法院、懲戒單位去,或者到保護管束的單位去,不要被貼標籤,那就回歸到少輔會,可是就少輔會來說,你們給人了嗎?給錢了嗎?有專業嗎?還是說行禮如儀就好了?為什麼講這個呢?秘書長,你知道少輔會的主任委員是誰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少輔會的主任委員由縣市首長指定。

林委員淑芬:我看到新北市的資料,少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就是市長跟副市長。那他們的總幹事是誰,你知道嗎?

林秘書長輝煌:各縣市的狀況……

林委員淑芬:以新北市為例,少輔會的總幹事是警察局局長兼任,他的副總幹事是教育局局長及社會局局長兼任。那他們的這些專責幹事和兼任幹事是誰,你知道嗎?專責的部分,他就從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裡面去找人來擔任,一些人擔任專責的、一些人擔任兼任的。當然你會說這個是行政嘛!兼任的就好。行政如果都用兼任就可以的話,我看很多機關都可以不用行政了啊!也找人兼、兼、兼就可以了,公務人員也不用那麼多了。當然你可以說他們有輔導員,還有督導,可是你的行政機關裡面,整個少輔會的機制都是兼、兼、兼、兼、兼啦!從上面兼到下面!

這樣的機制我們就來看一下,有一個內政部做的106年到108年犯罪風險指標分級,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調查各縣市的這些人力,就既有的犯罪資料去評估各縣市12到18歲之虞犯風險,比如說106年到108年新竹市被認為是12到18歲虞犯風險高的地區,然後臺東也是高的,連江縣也是高的,金門是中的。然後他們盤點了相關的輔導人力,高風險的連江縣是0人;金門中風險是2人;澎湖未滿12歲是高風險,而12到18歲的虞犯風險沒有資料,結果他們的專責人員是1人;臺東不管是12到18歲或未滿12歲的虞犯風險都非常高,專責人數只有1人。六都大概還可以,但106年到108年臺南也只是1人,虞犯風險都是中的,相對於六都的首善之區,也就是我們的首都臺北市,12歲到18歲的虞犯風險指標分級是低的,未滿12歲也是低的,但是他們的編制全國最多─48人。

當然,你們說給錢嘛!那現在盤點出來,人力有增加了,新北市也有增加,剛才說的臺東、澎湖、金門、連江也有增加,但所增幅度非常低。另外也盤點了一些人員,不管是主任、督導、少輔員、幹事等等專業的,可是你看行政就是兼的!然後再來就是專業的輔導人力不足!

我為什麼要講這個?我要講幾個數字給你聽。依據我們立法院111年12月的議題研析報告─法制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定位之意見研析,它指出,根據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的人數統計,這3年曝險行為事件分別為850人、1,000人及648人,這還沒有加入三、四級毒品的相關人數,如果再把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是施用三、四級毒品人數加起來,以110年為例是400人。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所定偏差行為,並經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轉介協助的對象,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需的專業輔導人數推估每年恐需要千人。而六都和偏遠地區或者是其他縣市的人力所需當然會有差異,而我剛剛提到,你們112年人力總和有增加了,但是全國加起來是234名,這跟我們立法院法制局所推估的需要1,000人事實上落差太大了!太大了!

在這種狀況裡面,也有學者指出刑事政策的改變及警察機關查緝力道也會影響曝險少年的人數,所以可以預見,未來少輔會所須達成的業務量會非常可觀。當然,你抓多就輔導多,可是沒有人;沒有人又這麼多沒輔導,那是不是抓少會比較省事?這也有可能。執行上面我們源頭抓得多,後面就塞車了,也沒有人可以做輔導了,所以你全部交給少輔會,少輔會就沒有人!是不是就往回頭去叫警察抓少一點?要抓多、抓少是第一線警察機關在決定的嘛!警察機關既要負責輔導,又要負責抓人,秘書長,在這種狀況裡面,有沒有可能出現互相矛盾的事?就是要我輔導那麼多人,壓力大,那我乾脆抓少一點。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的憂慮不會是空的。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講這個都是空的,你講的話都空的!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承認,剛剛我就說明了,如果走偏差的小孩,我們希望他回過頭來走上正途,他需要更費力,我們想想這些小孩如果是我們自己的小孩……

林委員淑芬:需要更費力!

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要花多少的力氣。

林委員淑芬:那麼我們輔導他、不要貼標籤,這些不能是口號,必須要真正落實,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林秘書長輝煌:對,這個部分完全贊同委員的意見……

林委員淑芬:我剛剛提到行政人力都是兼的,全國專業人力234個,依據我們立法院法制局的研議,至少推估要千人,這部分沒有專業人力,該怎麼辦?但是這個責任、這個球已經從你們司法院踢到內政部以及地方政府了啊!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當然牽涉到大院的決策,還有國家的財力……

林委員淑芬:當然還有一種說法是,少輔會要不要到司法體系來,還是什麼的?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這部分留在警察體系,警察又要去扮演強勢抓壞人的角色,可是一方面,你回頭又要叫這些警察、警察機關負責輔導這一些少年。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司法院是支援我們36所法院審判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太適合扮演資源整合或是編列……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想承接少輔會,你們不適合啦?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是功能最適的機關,功能最適的機關還是在於行政院各部會。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要告訴你,現在警政單位和社福體系都已經明白指出專業素養不足、人力不足,他們有憂心。所以2021年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的期刊內有一些論文建議,短期目標:察機機關應全面強化少事法相關訓練課程,並提升少年輔導會成員的專業素養,因為畢竟已經交付給他們責任了。但是他們說各地方的警察局及臺北、桃園少輔會督導面臨未來曝險少年的輔導工作相當繁雜,譬如曝險少年的開案標準、輔導方式、評估程序,要求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審理的標準、業務內容轉銜結案標準等流程,中央都沒有公布SOP標準、處理程序或評估指標,造成執行單位心裡有一些擔憂和恐慌;所以他們也有建議:希望在7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前、曝險少年行政先行的制度實施前,至少要有一定的試辦期和辦理多場次的觀摩活動,避免新政策倉促上路,全國無一致可遵循的準則。你覺得有沒有道理?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覺得這樣是很有道理的。

林委員淑芬:這是要誰辦?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恐怕我們要請主責機關表示意見。

林委員淑芬:我記得修法的時候,大部分很多子法都說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每一條都寫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顯然施行所必須踐行的程序,在當初立法機關或是在法律裡面,至少看到是司法院要主動去會同,所以這個沒有辦法由司法院主動再去討論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讓我們謝廳長來說明一下,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好啊!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首先我要指出來,7月1日要上路的行政輔導先行其實是我們把很認真重視預防犯罪這件事情,而不是送進過去以來認為是處理犯罪的機關……

林委員淑芬:對啦!這個我們都有共識了。

謝廳長靜慧:是,剛剛委員關注到的,比如警學期刊提到的這些部分,去年秘書長跟行政院的林政委有召開政策協商平臺,過去一年來,地方法院跟少輔會其實已經有展開試辦,也就是為了7月1日上路。的確像委員關心的,本來是少年法院長期以來處理這些少年的需保護性問題,包含輔導需求的評估。為了這些少輔會,包括各縣市的,尤其是委員剛剛提到有些非六都的輔導人力是不是沒有辦法處理這些問題,內政部其實也有同仁……

林委員淑芬:我在這裡要詢問你的是,依照法律處理的話是「得」通知少輔會處理之、「得」請少輔會協助之,所以理論上還是你們主責。

謝廳長靜慧:不是,未來行政輔導的事情是由地方政府的少輔會主責,他們認為……

林委員淑芬:你們依據的母法是哪一條?

謝廳長靜慧:少事法第十八條。

林委員淑芬:第十八條的條文是怎麼寫的?

謝廳長靜慧:就是未來比如說學校……

林委員淑芬:你唸法條的條文給我聽,我記得上面都是寫得通知少輔會處理之、得請少輔會協助之,如此一來,主詞就不是少輔會!你們從政策面裁示,為了落實對這些少年專業的輔導,不要讓他們因此被貼標籤,然後得以重返社會,讓他們從偏差返回正常的狀況,所以你們才要請少輔會協助,但少輔會雖然是你們在政策上責付的主角,可是第十八條的條文是怎麼寫的?

謝廳長靜慧:不是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第十八條第二項的主體是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曝險少年、有曝險行為得通知少輔會。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主詞是你們。

林秘書長輝煌:主詞是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我們只是其中的一個來源。也就是說,我們在處理其他案件的時候,知道有……

林委員淑芬:所以主詞絕對不是少輔會。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第十八條把權責機關規定在少輔會。

林委員淑芬:條文規定的是「得」,但實際上也可以不得,畢竟條文又不是寫「應」,所以這在法律上也有一些爭議。

謝廳長靜慧: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並不是要講這個,或在法律上吹毛求疵。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你們現在在政策上已經決定交給少輔會,這點我們就不爭執了,但我要告訴你,你們是有責任的,因為在母法裡少輔會是被委託去輔導他們的,從法條的條文來看,是司法警察官或者是法院得通知少輔會處理之、得請少輔會協助之等;而施行細則也是司法院要會同行政院去訂定的;現在警察機關再加上社福機關,也已經反映還有一些沒有公布的SOP(標準處理程序)或評估指標,很難有全國一致可遵循的準則,而此事刻不容緩,因為7月1日就要上路了,警察機關的警察人員會比少輔會社工更早接觸到曝險少年,對暴露於高風險的少年應該具有更軟性執法的技巧和敏感度,而不是用傳統威嚇式的執法方法。

然而警察卻偏偏缺乏專業輔導的知能,警察人員要職司犯罪查察的角色和功能,有著以打擊犯罪為主的思維模式,這些都容易使輔導少年產生情境錯亂而阻礙輔導的成效。例如這個人抓我的時候多兇!結果現在還要好聲好氣地跟我說,他是為了我好,所以要輔導我、以專業協助我。因此角色上的衝突以及警察輔導專業的不足,的確很容易就會產生一些摩擦,這是在短期上遇到的問題;至於中期的問題則是人力不足,我們剛剛講,人力不足就是大問題!

現在少年槍手、車手的年齡不斷下探,我們真的是在講,在未觸刑法前,對於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在理想上是想這樣處理,可是在執行面卻連公務部門都覺得還有疑慮,更遑論這個曝險少年要去被輔導。當然我們現在是還沒看到也還不曉得整個成果,但可以預知、可以預期組織犯罪之人要吸納更年輕、年齡更低的人,也就是往下吸納,這是事實喔!

因為我們整理了一項數據,該數據是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岳瀛宗的期刊論文。他分析犯罪三大幫派招募、吸收少年學生為成員的狀況,以犯罪幫派來講,竹聯幫及其分支占比最多,有48.1%,天道盟30.6%,四海幫21.3%,犯罪三大幫派也有13%分支單位吸收少年學生成員,非常值得注意。至於他們被抓到、被押執的狀況,研究發現在三大幫派及其分支遭押執的比率平均是六成五,其中天道盟平均數字是七成二─當然天道盟成員最多,吸收的少年學生成員最多,所以押執的比率也最高,但是三大幫派平均也有六成五,甚至連女性成員都被押執了。

所以,這篇論文的研究建議,對於幫派吸收未成年及學生應持續加強教育宣導、預防和查緝;面對這種狀況,其實應該揭示,未來少年不論是觸犯刑責或具備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情形,恐怕都會有增無減,所以必須增加第一線執法人員、社工師,以及交給少輔會的專業人力,還有,行政上不要再兼、兼、兼;另外還有很多層面真的有待檢討。希望你們不要讓當初修法的美意淪為口號,我的意思其實是這樣。

秘書長是最後一天來立法院了,你有沒有具體的建議?

林秘書長輝煌:對於委員剛剛那些建議,我們都可以接受;在整個方向上,我們也非常認同。

林委員淑芬:但委員不是建議,委員是要問你們怎麼解決。

林秘書長輝煌:只有一點,請你讓我補充說明。

林委員淑芬:好。

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真的是行政院主責的,規定在第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我唸一下─少輔會的設置等有關事項辦法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所以是由行政院主責,會同我們定之,而我們現在已經訂定。

林委員淑芬:那什麼是司法院要會同行政院訂定的?是施行細則嗎?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

林委員淑芬:最後面那部分談的是哪幾項?是施行日期七月一日的前兩項吧!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進一步報告。行政院確實會同我們發布了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如果……

林委員淑芬:是,但整個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很多施行細則其實是責付給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的,我講的是這點。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沒有錯,那是指少年司法部分,也就是保護處分部分的主責是我們。但行政輔導……

林委員淑芬:好,但我講的是母法第十八條裡也有很多項是規定交給少輔會處理,而少輔會的組織交給行政院訂定。

林秘書長輝煌:對。

林委員淑芬:但我要講,既然第十八條前半段規定少輔會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處理,包含組織等事項由行政院訂定,那前端有什麼事情要交給少輔會處理?

林秘書長輝煌:曝險少年的曝險行為是由他們處理。

林委員淑芬:對啦!得通知少輔會處理、得請少輔會協助。

林秘書長輝煌:也就是說,不管是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的人、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之機構……

林委員淑芬:但我講的是條文上寫的是「得」。

林秘書長輝煌:不管各方發現……

林委員淑芬:但少輔會是受詞,不是主詞。

林秘書長輝煌:對,都是受詞,但都是接受的主責機關,各方發現有這樣的曝險少年、有這樣的曝險行為都……

林委員淑芬:「得請」?我就不知道你們這種法律寫的是什麼。為什麼用「得請」?為什麼不是「請少輔會」或「應請」?為什麼是「得請」?那就代表「不得」的狀況是由你們法院自行處理喔!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用語有不周的部分,我們會再檢討。

林委員淑芬:我不曉得,因為法律不是我修的,我只是法條看不懂。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有用語不周的部分,我們以後再檢討,感謝委員的指導。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秘書長就要走了,你卻不讓他好好走。

林委員淑芬:他還可以到立法院來,懲戒法院相關事項也可以請他來報告一下,我們要看他隨時可以看。

主席:換你當召委時就邀請他。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賴委員香伶、吳委員琪銘、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

本院賴委員香伶,因有法官揭露或任意提供少年事件或性侵害被害人資料,嚴重危害隱私權益,違反法律保護少年或性侵害被害人避免受污名或烙印之意旨,並受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免職。為維護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性之信任、確保青少年權益,爰向司法院質詢,並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司法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有「疑似」性侵害事件發生時,即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報。不論加害人是否有性侵害實證、被害人有意通報與否,皆須通報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皆定有類似明文規定。意即法律未授權法官有裁量之職權,無論法官或司法人員以任何理由或依其自身之判斷決定不通報即屬違法。今實際發生法官利用職權阻止通報之案例發生,如何改善通報機制,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有待司法院檢討後納入報告。

二、司法案件之處理,無論經手人員身分為何,自有負擔保密義務之責,何況青少年身分與性騷擾、猥褻、性侵害類型案件之特殊性,更應加強保密案件情節及保護被害人身分。若有藉公務之名或以私人關係親近之原因而洩漏之,是否有洩密罪之疑慮?

三、身處安置機構之青少年,本身即具特殊身心狀況或家庭境遇,經評估後才予以納入安置機構。易言之,身處安置機構之青少年,既已是相對弱勢之群體。若其遭受權利或身心之侵害,是否有完整通報機制以及被害人陳述自身意見之機會?另對其陳述之意見,採納及評估意見機制為何?此皆有待司法院詳細檢討評估後,提出報告以釋明之。

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

秘書長好,最近社會上有一位高中生在與一位同性男子登記結婚後卻離奇跳樓,社會上也因為該男子繼承一筆龐大遺產而有諸多猜測;今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男女生只要滿18歲就可以登記結婚,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司法院可以透過何種方式協助18歲成年以後的青少年,了解相關繼承與婚姻的法治觀念?

本席建議:

司法院可以與教育機構合作,將相關法治觀念納入學校課程中,例如社會科、公民教育等科目,以提供基礎的法律知識。

司法院可以在官方網站或其他平台上,提供針對繼承與婚姻的法律資訊,包括相關法條、案例解析、常見問題解答等,讓青少年可以自行查閱相關資訊。

司法院可以舉辦針對18歲成年以後的青少年的法律講座,邀請專業律師或法官講解繼承與婚姻的相關法律,並提供實際案例討論,以增加他們對法治觀念的理解。

司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輔導服務,提供18歲成年以後的青少年對繼承與婚姻問題的諮詢與指導,讓他們在面臨具體問題時能夠獲得專業的建議。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觸犯刑罰的少年不少比例有特殊身心需求,在強調多元處遇的兒少保護措施下,目前這些有特殊身心需求的少年進到少年法庭以後,少年法庭可以如何協助這些少年?

許多孩子有偏差行為是因為所處環境及人不友善時,少年常會以防禦或攻擊的方式,去回應外在對他的負面反應。為行為偏差的孩子們,可以回歸健全成長,108年6月19日修正少事法,也將設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

輔導「曝險少年」的行為,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也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而為使相關機關有充分準備,此修正條文將在今年7月1日施行。請問秘書長,地方政府配合組成輔導委員會,目前進度如何?7/1是否能如期施行引導曝險少年回歸正途?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本席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行政院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希望可以藉由整合各部會力量全力「打詐」,也因此詐欺案件量持續增加,然而案件增加隨之而來的工作量,卻讓檢警調及各級法院吃不消。請問司法院及法務部,是否有盤點應該要增加的人力有多少?何時才能補齊?如果人力暫時無法補充,有什麼方式可以因應?

二、詐騙案件越來越多,手法越來越多變,少年淪為詐騙共犯或車手的情況經常發生,近年來少年被黑幫吸收當槍手或加入詐騙集團問題嚴重,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對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儘早發現高風險少年,由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讓他們可以在觸法前就被及時拉住避免犯罪。請問司法院,目前有關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之銜接進度如何?之前曾有專家提出現行少輔會人力雖逐步到位,但對於輔導少年之專業背景及經驗不足,如何來因應改進?

三、人民參與審判是政府的司改政策的「重中之重」,國民法官法今年上路,殺人或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可採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司法院原先預估一年將有三百件國民法官案件,但至今全國僅有27案,請問秘書長,目前案件數量遠低於預估量,是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出現問題?另一爭議是,台北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是酒駕撞死人,被告跟律師第一次開庭就聲請不要讓國民法官審理,希望由職業法官審理,理由是因當初案發時,已有大量媒體報導跟照片流出,擔心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汙染,國民法官制特色是「避免預斷」,預防國民法官心證被汙染,檢方起訴只能是簡單事實敘述,相關證卷不隨起訴書移送,到法庭上才一一提出;不過現實開庭狀況卻顯示,在媒體、網路發達的時代,要求國民法官審案時「什麼都不知道」,是否太脫節?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一併宣讀,現場如再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

一、提案條文

(一)第一案、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

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

委員陳秀19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第十八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第一項調查,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之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保護,認有必要者,得於裁定責付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四、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少年法院就少年觸犯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之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之保護,認有必要者,得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五、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六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四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理期日,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

 委員陳秀1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理期日,得依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聲請或依職權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第三十六條之一 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之意見陳述,少年法院得於調查時為之。

被害人依前二項之規定到場者,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有礙程序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被害人及少年之身心狀況,並聽取被害人、少年及其他在場人之意見後,認有必要者,得不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或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之。

 

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一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

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命收容或駁回聲請責付之裁定。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為命少年應遵守事項之裁定。

、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或駁回聲請撤銷收容之裁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

、第四十條之裁定。

、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一、駁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

十二、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三、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

 

第六十五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第七十三條之一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選任之。

代理人得向少年法院就少年被告之犯罪事實,檢閱相關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虞者,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被害人、依第一項但書已選任代理人之人及代理人,就前項所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內容,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洩漏予他人或使他人知悉。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二)第二案、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

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之二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第十八條之三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十八條之四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

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

四、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適用之。

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第十八條之五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第十八條之六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

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第十八條之七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第十八條之八 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前項除外情形,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避免公然暴露少年之約束工具及確保少年不致於因而受到侵害;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約束工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十八條之九 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

第七十八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八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三)第三案、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提案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法院受理第一項第一款事件,應於三日內裁定;受理第一項第三款事件,應於十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四)第四案、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條文:

 

司法院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經法院認定有參與必要人員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經向當事人完成意見徵詢程序後,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二、修正動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1

(二)討論事項第三案修正動議1

主席: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開始討論。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由於還要1位委員在場才有辦法開始,現在先休息10分鐘,請各位用餐,要再等1位委員來才有辦法繼續開會。

休息(12時38分)

繼續開會(12時50分)

主席:人員已到,現在繼續開會。

為求效率,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沒有意見,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一,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江委員永昌:我剛回來。

主席:我知道你剛回來,我們等你很久了。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謝謝主席。請教一下,現在談第十八條,對不對?

主席:對。

湯委員蕙禎:第十八條是新修的法,未來的第七項規定針對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在什麼情況下,這些物品─也就是相關行為所用、所生、所得之物會遭到少年輔導委員會這樣的處置?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由於少年輔導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如果曝險行為是在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結束、不必要再送到法院少年法庭時,由於案子就在此結束,結束之後少年曝險行為所生、所用或所得之物─比如說少年經常攜帶扁鑽,那就是指該扁鑽;或者少年施用第三級K他命,該K他命被扣到了,後續要怎麼處理?由於少輔會是行政機關、不是法院,因此必須給予法律依據,少輔會才有權限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湯委員蕙禎:雖然第十八條的講法是在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在執行職務時,若有這種情形,可以轉到當地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但第一線動作一定也會做一些處置,比如說已經發現該少年可能攜帶凶器或毒品,第一時間當下一定會先處置。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問題,第一時間當下當然是扣留,也就是扣押下來,扣押下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接著在扣押下來之後要怎麼保管,以及保管之後、案子結束後是要沒入、銷毀或發還,這部分沒有法律依據,本處就是要給予法律依據,就是這樣。

湯委員蕙禎:也不是一定要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做嘛!

林秘書長輝煌:就是少年輔導委員會,因為曝險案就是在那邊結束。當然,如果後端還需要再經過少年司法程序、成為保護事件,那麼就送到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如果不用,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有成,該案就在那一端結束了,但結束以後留下來的東西,少輔會沒辦法處理,而是需要法律依據,因為這是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行為─少年的東西是有價的,所以我們在此處設下法律依據。

湯委員蕙禎:你是說用這項規定讓將來處置這類物品獲得依據?

林秘書長輝煌:對。

湯委員蕙禎:不管是誰,反正只要交付到少年輔導委員會,該會就有這樣的處理方式?

林秘書長輝煌:是。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有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司法院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請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針對委員林思銘等16位委員提案所修正的部分,我們在院版提案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與第三項已經放進去了,此處是否就不必重複?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本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二十六條。兩位委員有無意見?沒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四條,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沒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有林思銘委員、陳秀寳委員、羅致政委員、黃國書委員等個別提案。

林秘書長輝煌:向主席報告,關於林思銘等16位委員提案第三十六條提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部分,我們在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已經有所規定,應該不必重複。至於要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恐怕有點不合少年保護事件的法理,因為少年保護事件沒有告訴乃論的適用,也就是說,少年保護事件不是以告訴為訴追條件,這點從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就可以看出來,所以建議這部分還是不要納入林委員等16人第三十六條提案。

在委員陳秀寳等19人提案第二項這部分,我們在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就已經包含進來了。關於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內容,我們在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也包含進來了。關於黃國書委員等17人提案第二項,前段在我們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已包含進來,至於後段─也就是科技設備使用的問題,這一點在我們提案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也已經包括進來,所以按照院版條文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以上。

主席:謝謝。

秘書長已經做這樣的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那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謝謝主席。

我要問少事廳廳長,其實我剛才在早上詢答時也問過你,對於被害人單純以沒有被賦予審理程序中到庭說明的機會為理由抗告,你說可以,因為這是被害人的權利,剛才我們的對答是這樣。那我就要問,當被害人這樣做之後,上級法院要如何處理?上級法院會不會以下級審程序有瑕疵為由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少事法院?還是不用發回、直接由上級審法院通知被害人到庭,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在這兩種情況中會是哪一種?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這時要考量是否涉及其審級利益,由於第一審其實主要是進行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與少年的需保護性,有時二審會以涉及審級利益為由發回,由原審法院考量被害人這些意見,重新審酌少年保護處分的必要。以感化教育舉例來說,如果被害人希望少年得到感化教育的保護處分,少年法庭卻給予保護管束,又沒有讓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這時候他可能就會抗告。如果二審高院處理到這個情形,通常它會撤銷發回,因為這涉及到整個保護處分的評估與執行,這是通常的處理方式,提供委員參考,謝謝。

江委員永昌:主席,好了。

主席:所以第三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沒問題嘛?

在場人員:他是在講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江委員永昌:這是他們的條文,不是我的條文,你要不予增訂,我同意。

主席:因為你是在兩條中間舉手的。

江委員永昌:你不能講錯了。

主席: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二條。

請法制局說明。

廖組長曼利: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有關於討論事項第一案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案「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明定「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情形準用之」,因為本法第二十六條現行的條文只有一項,本次修正草案增訂了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以建請審查會與主管機關確認,草案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明定準用第二十六條的範圍是只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還是也包括第二十六條新增的項次?以上。

主席:秘書長有聽清楚了?

林秘書長輝煌:讓謝廳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謝謝法制局廖組長的寶貴建議。我說明一下,108年新修的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是讓法院在評估少年的需保護性,以及在執行保護處分當中,它可以去連結少年成長所需的各方資源。這一次第二十六條的修正雖然有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釋字805號解釋,在二項以後有增訂,但是對於少年的需保護性評估也包括對被害人的需求,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命少年遵守一些保護被害人的措施或者是命令,這個部分對少年需保護性也是重要的,所以我們這次的修正並沒有因為第二十六條增訂二項以後的項次而需要去調整第四十二條對於第二十六條一些準用的規定,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江委員永昌:我加減問一下好了。

主席:當然可以,但是你突然出聲讓我嚇一跳。

江委員永昌:謝謝主席。請教秘書長或是廳長,針對第七十三條之一,被害人想要去閱卷應該是有一個想法,就是要作為民事求償的訴訟資料,今天如果增訂這一條讓被害人得以委任律師去閱卷,那閱卷所得到的資訊,被害人可以拿這個資訊去用於民事損害的賠償嗎?可不可以?我們現在新增的第七十三條之一,可以嗎?

謝廳長靜慧:可以,實務上也常見。

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對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十七條。本條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以及委員劉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現在有對兩院函請審議條文有提出修正動議,提案人就是主席。

主席:對。

江委員永昌:針對你的修正動議,我提出口頭上再修正,因為你的修正動議條文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前段是寫「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在第二項後段是寫「○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後面沒項了,可是原來的兩院函請審議條文有寫「第六項至第八項」,我是做一個比照,因為這個修正動議條文事實上是要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等等這些文字加進來,所以原本兩院函請審議條文當中所寫的,第十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這幾個字應該不能去掉,以上,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說明。

謝廳長靜慧:我們提出的修正方向,的確就像剛剛委員指教的,我們把它恢復成「第十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是沒有問題的,這樣子其實也可以去做個對照,所以同意委員剛剛的提醒。

因為先前我們在內部的參事室,還有之前與行政院會銜的時候的法規會,他們有一些相關的建議,不過大概都是無關宏旨,所以兩院版在剛剛委員說的後段,「○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後面,把本來的「第六項至第八項」恢復回來,也是一樣的意思,沒有影響,謝謝。

主席:那就遵照江委員所提的再修正動議,第八十七條就是原有的修正動議,以剛剛的修正文字通過,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對不起,因為這一條涉及到等一下的第二案,所以先行保留,好不好?等第二案處理完之後,再來處理這一條。

請湯委員發言。

湯委員蕙禎:因為剛剛第十八條有增訂第七項,在條文上要怎麼樣陳述?第七項是剛剛才修訂進來的。

主席:請說明。

湯委員蕙禎:有增訂處理一些物品。

謝廳長靜慧:對,委員說的第十八條第七項,我們本來就是在兩院版增訂第七項,讓剛剛秘書長所說的這些,比如說新興毒品或者是危險器械的沒入,有處理的依據。

湯委員蕙禎:適用……

謝廳長靜慧:施行的期間嗎?

湯委員蕙禎:對,適用時間。

謝廳長靜慧:施行的期間不會有影響,對第八十七條沒有影響。

湯委員蕙禎:整個涵蓋第十八條就好了,是嗎?

謝廳長靜慧:對,是。

主席:所以現在呢?

謝廳長靜慧:也就是說,它必須同步在七月一日施行,行政輔導先行上路的時候。

主席:所以廳長的意思是說,剛剛江委員對修正動議的文字有提出建議嘛!我們要恢復「第六項至第八項」,現在是要改成「第六項至第九項」嗎?

謝廳長靜慧:沒有、沒有,一樣是「第六項至第八項」,剛剛湯委員是在說第七項的問題,第七項包含在第六項至第八項之中,所以沒有影響,就是恢復為兩院版的「第六項至第八項」。

主席:沒關係,就先保留,好不好?我們先處理第二案,再回過頭來討論。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3案,待本案審竣後,再回頭來完成第一案保留條文第八十七條的審查。

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好,各位沒有意見,我們開始逐條審查。

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第二案要直接進入逐條我同意,不過我要講一些提醒的話。剛剛的第一案其實是被害人的權益,現在這一案是加害人的權益,那我大概舉出幾個問題,第一個,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當中,第五條有明定直轄市要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是按照地理環境與案件多寡,沒有設少年法院的地區就去設少年法庭,既然第五條規定要設,可是現在就只有高雄有設而已啊!高雄的舊受跟新收案件,110年合計有五千多件,但臺北地方法院和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市是直轄市,有四千七百多件;新北地方法院有八千五百多件;桃園地方法院有六千六百多件,如果我們在法院組織法當中寫設民事執行處,設點點點,就是要設,結果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直轄市要設少年法院,而且它所有的案件又比人家多,但是卻沒有設,這個問題是什麼?

第二個,這一次我們對於少年事件的強制處分、拘提、逮捕、搜索的發動人跟處理人有做明確的規定,但漏了羈押。我現在要講的是,少事法第三條有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少事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根據少事法第六十七條,這個時候檢察官認為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那你也知道嘛!羈押後的公訴是向少年法院去提起,現在我們來推論,這個羈押庭應該也是少年法庭來開吧?不過現在就沒那麼多人啊!現在就是因為沒有法官值班,所以案件進來的時候就會由刑事庭的法官代為審理,這樣有沒有衝突?沒有看到法律授權,我不知道是不是一定要走到有法律授權,還是你們有什麼來解釋當少年法庭沒開的時候,刑事法庭可以代為審理?這樣會不會牴觸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它重要的不是刑事訴追,它重要的精神在於少年保護,以上提出兩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直轄市要設少年法院這件事情,因為受限於我們的辦公空間,所以只有成立一個高少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實我們也積極在規劃北少家的成立,但是一直找不到空間,目前我們的辦公空間已經非常之擁擠了,所以非常期待華山司法園區的興建可以順利,到時候我們會再盤點,如果有空間空出來,我們就會成立北少家,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今天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是在處理少年移送前程序,那麼移送之後,如果轉為刑事案件送給檢察官,之後去羈押或是起訴,那個部分當然也是對少年法院來起訴。這個時候,包括剛剛委員關心的值班,一樣的,如果少年法庭的人力足夠的話,就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去值班;不過大部分的法院可能人力不足,人力不足大概就是由刑事庭的法官來處理,甚至民事庭的法官也要參與輪值,這個時候要怎麼處理呢?我們有值班手冊,也就是說,即使是民事庭的法官來處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羈押,他仍然要參照少年法庭所提供的值班手冊來處理,包括少年刑事案件羈押應該遵守的一些原理、原則,甚至是明白的規定,這些都要照著來,以上報告。

江委員永昌:最好是要依法來做,但是現在實務上達不到,照您的解釋,我是不知道那個手冊的位階有多高啦!沒有辦法依法執行,是依手冊,手冊是什麼法律位階?我只是提醒。

林秘書長輝煌:手冊就是我們有一些規定,處理少年案件的辦案參考手冊的意思啦!基本上他就是代理法官,他在下班之後或是假日,他就是代理的少年法庭法官,是這樣的概念。

主席:如果江委員有意見可以再問他,不然他要離開了。

處理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增訂第十八條之二。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增訂第十八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增訂第十八條之四、第十八條之五、第十八條之六、第十八條之七、第十八條之八及第十八條之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剛剛宣讀的條文統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十八條。本條有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兩個提案是相同的。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我報告一下,我們完全贊同委員吳玉琴等19人的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因為強制工作已經被釋字812號解釋宣告為違憲,所以我們非常贊同這兩個版本。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司法院同意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兩個提案相同,我們就照這樣的提案來通過。

第二案「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通過條文之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處理剛剛第一案保留的第八十七條。

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針對第八十七條,其實剛剛大家在討論,會連動的就是第十八條,在本次的修法當中,相較於現行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有增加「證據」這些文字,所以第六項有動到,第七項是新增,第八項是原來現行法的第七項,所以在「○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後面到底要怎麼寫,還是要仔細,不要寫錯。

主席:請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這大概就是在立法技術上,我們這一次的增訂要怎麼樣去符合立法解釋含括的範圍,因為第十八條第七項是增訂的,所以如果委員有這樣的指教,我們可以把第八十七條在分號以後的文字改成「○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至第七項」。因為第八項對照起來並沒有修正,所以只要寫「第六項至第七項」就可以了,第八項不用動。

原先的修正動議是比較簡潔地用「第十八條」,其他的就配合修正,所以大概有兩個選擇,如果要明列就是寫「第六項至第七項」,如果不明列就是照原來的修正動議,以上說明,謝謝。

江委員永昌:可以啦!就如廳長講的,改為「○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然後遞延項次如第八項這些,在立法理由有說明,這樣應該就OK了。

主席:所以呢?要照原有的修正動議,還是再修正動議?

謝廳長靜慧:我剛剛有表達,這兩個其實都不影響,但是如果文字要比較簡潔就是寫「第十八條」,因為立法說明已經有敘明;如果大家要去對照立法說明欄,把第六項、第七項擺進去也是可以。

主席:所以就是再修正動議?

謝廳長靜慧:看大院的決定。

江委員永昌:「○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

主席:好,照江委員的建議文字再修正,加上「第六項及第七項」,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一案「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通過條文之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逐條審查。

處理第三條。本條有司法院提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

林秘書長輝煌:向主席報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的第三條跟我們院版一樣。

主席: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因為吳玉琴委員不在,我幫他把他想要述說的論述講一下,很快地唸一下,他的提案與司法院版最大的差異是他希望要求法院……

吳委員這一次有提出第三條、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條,我就一起講。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尤其是拘束人身自由事件,應該明定審查期限,精神衛生法明定緊急安置最長期日,強制住院最長60日可延長一次,在聲請法院裁定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的主要理由,就是希望強制住院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之事實,這部分有司法裁定的必要,那麼司法院在精神衛生法審查期間,對於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交付法院裁定大約需要多久時間?詢問的結果居然說要二十多日;相較於刑事羈押在抗告後,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10日內裁定的規定。同為審酌是否符合拘束人身自由要件之家事專法的參審法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遠遠不及刑事法庭,所以有明文規定裁定期日之必要。

除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條外,包括羈押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公證法第十六條都有明文規定裁定期日,所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法院都應該儘速釐清,有明定期日之必要。明定本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在司法院所提的修正案並沒有包括第二百條的施行日期,依家事事件法現行第二百條的規定,施行日期是由司法院定之,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涉及很多部的子法修訂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準備,如果精神衛生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不能夠知道施行日期,恐怕難以排定相關的準備期程,可能會使新法的施行一再延宕。

司法院在第5會期送到立法院的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有針對第二百條提出修正,修正方向是除另有規定外,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雖然這個案子有排入審查,但是為了讓不同議案的相同條文得以併案討論,所以吳委員才合併兩條條文提出修正動議。這是吳玉琴委員的提案,我幫他論述一下。

主席:請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我先報告一下,第二百條的部分稍後由謝廳長來說明。

關於第九十六條,吳玉琴委員等人的版本有特別強調「家事非訟事件準用」,我們認為不必要用到這樣的用語,照司法院的版本其實也可以,就是「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再來是第一百八十五條,關於管轄的部分,吳委員的版本有特別提到「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對司法院來講,恐怕不利於我們管轄的規劃,所以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參照院版所寫的「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為什麼呢?因為精神病人在全國零零散散,如果每個法院都來管轄的話,連衛福部都受不了,因為他們要有精神科醫師來參審,也要有病權團體的代表來參審,連他們也會受不了,所以我們最後可能會擇定6個法院。基本上我們會這樣規劃的原因,就是因為各法院轄區內經衛福部指定的精神醫療機構數量以及相關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源,包括參審員,還有嚴重病人的人數也關係到案件量,每個法院轄區的案件量不一樣。再來就是遠距審理設備的普及性以及地理環境,包括交通的便利性、國家財政因素等,這些都要考量進來,所以可能還是參照院版,由司法院指定6所法院來管轄會比較合適。

第二個部分,吳委員版的第一項第四款是把院版「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改為「關於其他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參照院版會比較合適,因為第一百八十四條是關於兒權法、身障法的事件,第一百八十五條是精神衛生法的事件,因此如果要規範得比較完整,用我們的用語可能會比較合適。

最後,江委員剛剛代理吳委員所說明的,就是要求法院受理第一項第一款的事件要在3日內裁定,受理第一項第三款的事件要在10日內裁定,若情況急迫應該即時裁定,我們必須要說,這對我們來講有一點難,如果一定要在這樣的時間內裁定出來,恐怕失誤難免,沒有辦法達到妥適的目的,什麼原因呢?第一個,因為精神衛生法庭是採參審法庭,它有精神科醫師也有病權團體代表當參審員,法官只有一位,如果嚴重病人沒有非訟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要選任律師做他的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這是規定在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

另外,法院在收受聲請狀以後,還要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還要儘速送達書狀繕本給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這些都要花時間。再來,法院也要依職權調查事實跟必要的證據,這個更花時間,如果法院認為關係人的聲明或陳述不完足,還要命他敘明或補充或詳述特定事項。那麼法院就已經受理的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有必要的時候,得依聲請或得依職權命為適當的處分,這些在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都有規定,這些都相當地花時間。要做一個妥適的裁定就是需要這些時間,急不得,如果要限定時間,將來失誤難免,所以希望能夠照院版,照院版的意思就是回到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當時是經各方協商才達成第七十三條的立法,就照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不要在這裡另外規定,以上。

主席:謝謝秘書長這麼詳細的說明,現在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都一併說明清楚了。

我們來處理第三條,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是不是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請衛福部說明。

林簡任視察春燕:衛生福利部針對第三條有一個修正建議,第十二款原來是寫「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我們希望可以回到精神衛生法規的用語,文字修正為「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以上。

主席:司法院這邊有意見嗎?衛福部的修正文字剛剛有跟司法院溝通嗎?讓他們看一下。

謝廳長靜慧:剛剛說的第三條第十二款,其實我們在家事事件法的分則,針對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的管轄已經有含括這些,譬如說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是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也就是剛剛衛福部代表說的,還有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還有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這也是我們因應精衛法將來要法官保留的事件,全部都包括在這裡,所以第三條是總則的規定,這裡的第十二款「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我們已經在分則去訂了各類型事件的管轄法院由司法院來指定,以上補充,謝謝。

主席:所以司法院堅持原有的提案,衛福部有沒有意見?

林簡任視察春燕:尊重司法院。

主席:第三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十六條。剛剛也有討論,是不是一樣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一百八十五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百條。本條有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吳玉琴等所提修正動議。

謝廳長靜慧:我說明一下,關於剛剛江委員代吳委員提到的建議,先前我們有到辦公室向吳委員親自說明,因為這涉及到精神衛生法的施行,精神衛生法在第九十一條已經有訂施行日期,就是將來精神衛生法除了上個會期通過的在公布後二年內施行之外,涉及專家參審,也就是強制住院的法官保留部分,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所以第二百條按照現在的修正動議去修正是比較合適的,而且吳委員好像也有提出修正動議,以上。

主席:對,你們沒有寫,反而是吳委員有。

謝廳長靜慧:就照委員的修正動議。

主席:就照這個修正動議,對不對?

謝廳長靜慧:對。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照修正動議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通過條文之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處理第十二條。

林秘書長輝煌: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針對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的第十二條,我們認為還是參照司法院的提案比較好,因為它的第一段是寫「及其他經法院認定有參與必要人員」,這個部分在院版的第十二條第一項事實上會比較明確,能夠去含納家事事件法第四十條及第七十七條。至於後段的部分,「經向當事人完成意見徵詢程序後」,這個部分在院版第十二條第二項已經有規定,所以是不是就不要了?

另外,委員張育美等18人的提案,跟院版的條文是一樣的,以上。

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江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依司法院提案版本。

主席:第十二條照司法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三十八條。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照司法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百條。剛剛上一案第二百條已經通過了,所以這個就不予採納。

本案逐條討論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即將要結束,秘書長要不要再講幾句話?不用?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不留幾句話?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謝謝秘書長,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