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3時32分至3時48分

7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5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4分

7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賴士葆  吳琪銘  王美惠  余 天  劉世芳  游毓蘭  溫玉霞  何欣純  邱泰源  陳椒華  曾銘宗  張育美  邱顯智  陳培瑜  陳靜敏  林淑芬  賴瑞隆  吳秉叡  陳素月  楊 曜  柯建銘  許智傑  陳以信  王定宇  陳明文  高嘉瑜  鄭運鵬  邱議瑩  翁重鈞  張廖萬堅 郭國文  林靜儀  吳思瑤  廖婉汝  張宏陸  鄭正鈐  賴惠員  李貴敏  蘇治芬  陳亭妃  沈發惠  林楚茵  江永昌  黃秀芳  洪申翰  林岱樺  蔡易餘  莊競程  羅美玲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宜瑾  林文瑞  黃世杰  吳玉琴  王鴻薇  羅致政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劉櫂豪  吳怡玎  李昆澤  陳 瑩  劉建國  邱志偉  何志偉  陳秀寳  蘇巧慧  賴香伶  林俊憲  陳歐珀  趙天麟  蔡培慧  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莊瑞雄  趙正宇  李德維  傅崐萁  邱臣遠  鄭麗文  游錫堃  鍾佳濱  蔡其昌  王婉諭  陳琬惠  陳玉珍  萬美玲  林思銘  徐志榮  張其祿  費鴻泰  陳超明  楊瓊瓔  林為洲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蘇震清  江啟臣  高金素梅 林昶佐  林德福  羅明才  洪孟楷  吳斯懷  范 雲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吳欣盈  陳雪生  黃國書  魯明哲       

委員請假 4人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列席時間:7月18日)

二、行政院院長提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列席時間:7月19日)

 

  席

院長

游錫堃(7月17日下午3時32分至3時48分、7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4分、7月19日上午9時至12時1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9分

 

副院長

蔡其昌(7月18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7月17日下午3時32分至3時48分、7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4分、7月19日上午9時至9時52分、10時52分至12時1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9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7月18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5分、7月19日上午9時52分至10時52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院長提出「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7月18日)

由委員陳培瑜、邱顯智、賴香伶、曾銘宗、林宜瑾、王婉諭、陳琬惠、林思銘、湯蕙禎、李德維、邱志偉、楊瓊瓔、陳靜敏、游毓蘭、林為洲、陳以信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行政院院長提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7月19日)

委員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洪申翰、邱顯智、謝衣鳯、張其祿、賴瑞隆、傅崐萁、何志偉、林德福、羅致政、陳以信、邱志偉、賴士葆、王鴻薇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議事處編擬草案通過。

貳、主席宣告:本次專案報告,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邀請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報告備詢,官員上台備詢,應以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