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11分、10時至12時53分、下午2時至10時38分

5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29分、3時2分至6時1分

5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1時5分至6時49分

5月31日(星期三)上午11時17分至11時56分、下午2時至4時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林昶佐  鄭運鵬  陳椒華  林岱樺  蘇巧慧  李昆澤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柯建銘  鄭正鈐  吳玉琴  李德維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美玲  許智傑  郭國文  賴瑞隆  陳明文  吳斯懷  沈發惠  曾銘宗  邱泰源  余 天  林靜儀  黃世杰  莊競程  林楚茵  賴士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林德福  謝衣鳯  高嘉瑜  王鴻薇  吳欣盈  何欣純  陳玉珍  蘇治芬  蔡培慧  林俊憲  陳素月  吳秉叡  羅致政  洪申翰  王定宇  吳琪銘  湯蕙禎  張廖萬堅 陳靜敏  范 雲  黃國書  林淑芬  蔡適應  陳琬惠  吳思瑤  莊瑞雄  邱志偉  張宏陸  江永昌  王婉諭  王美惠  林宜瑾  趙天麟  高金素梅 陳 瑩  黃秀芳  邱議瑩  邱顯智  林為洲  劉建國  何志偉  游錫堃  鍾佳濱  賴品妤  陳秀寳  劉世芳  趙正宇  蔡其昌  林文瑞  賴惠員  蔡易餘  楊瓊瓔  羅明才  陳以信  蘇震清  陳亭妃  鄭麗文  李貴敏  費鴻泰  游毓蘭  張其祿  傅崐萁  張育美  廖婉汝  吳怡玎  馬文君  陳超明  徐志榮  翁重鈞  洪孟楷  陳雪生  賴香伶  劉櫂豪  陳歐珀  陳培瑜  孔文吉  林思銘  楊 曜  魯明哲  萬美玲  呂玉玲

委員出席 112人

  席

院長

游錫堃(5月26日、5月31日)

 

副院長

蔡其昌(5月29日、5月30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26日上午9時1分至9時11分、10時至10時46分、11時51分至12時53分、下午2時至6時52分、8時33分至10時38分、5月31日上午11時17分至11時56分、下午2時至4時5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5月26日上午10時46分至11時51分、下午6時52分至8時33分、5月29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29分、3時2分至6時1分、5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1時5分至6時49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副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高嘉瑜等3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5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5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畜牧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委員來函撤回)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8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審計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十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八十條之二及第四百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一○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建築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一○七、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案,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

一○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1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11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四項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修正「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送「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業生產系統相互承認瞭解備忘錄」中文、西文及英文約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送我國實施能源稅(碳稅)之規劃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財政部函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一、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二、內政部函,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三、內政部函送「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四、文化部函送「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文化部函,為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送「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數位發展部函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行政院函,為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司法院函,為「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七、司法院函,為「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名稱修正為「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八、司法院函送「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九、考試院函送「考試院處務規程」及「考試院編制表」,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練心理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運科專業人才延攬及留任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合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提高學生選手津貼待遇並鼓勵選手持續進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運科人力資源配置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游泳池水溫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辦理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組織架構與業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運科人力配置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第三期計畫』項下工程執行進度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勞動部函,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服務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1項檢討稅收估測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6項檢討跨境電商課稅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7項查緝個人房東逃漏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13項公股銀行貸後管理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項一般行政業務預算增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項一般行政增列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項中美洲銀行財務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7項加強債務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7項因應中國大陸可能對我國經濟金融制裁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9項檢討現行各項扣除額規定之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2項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6項與美國簽訂雙邊租稅協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7項檢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9項過去一年我國出口主要貨品及市場變化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3項規劃統一發票多重防偽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6項規費徵收與費用調漲之強化監督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2項立即型彩券中獎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0項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6項強化公益彩券中獎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7項公益彩券盈餘與回饋金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9項賦稅署辦理廉政活動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1項房地合一所得稅收入分配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3項賦稅署委外研究案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4項賦稅署統一發票給獎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6項賦稅署「課稅規劃及爭端解決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7項賦稅署督促各縣市落實房屋稅稅基評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9項賦稅署稅制不公平狀況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1項賦稅署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43項賦稅署優化統一發票兌獎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51項賦稅署檢討環境性質公益信託不當稅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15項臺北國稅局「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20項臺北國稅局追查清理欠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7項決議第15項中區國稅局「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14項南區國稅局「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16項南區國稅局政策宣導傳播管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17項南區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預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18項南區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7項關務署「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0項關務署緝毒犬隊內部陞遷不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31項國有財產署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8項公布近年債務還本預、決算數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0項妥適規劃與推動修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1項研議規劃我國公股行庫金融漢光演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4項公股銀行海外暴險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0項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7項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通盤研議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5項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8項稅捐保全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8項公股銀行辦理外幣優惠存款之風險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3項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0項「境外電商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改善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7項優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服務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六、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0項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4項加強辦理欠稅案件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50項推動貨物稅整體稅制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19項臺北國稅局增加多元繳稅管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1項關務署精進選案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一、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8項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無紙化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二、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10項財政資訊中心雲端發票無紙化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11項財政資訊中心統一發票無紙化之落實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12項財政資訊中心雲端發票現況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加數位發展部立陶宛訪團之金融相關行程內容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2年2月26日至3月4日赴日本專題演講及交流」之行程內容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IFRS 9公報適用之原理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機構面對戰爭緊急事件應變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金融產業在新南向國家國際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純網路銀行營運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關注業者財務業務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來降息對壽險業之風險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壽險業依IFRS 9金融資產重分類之相關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保險業者財務及業務狀況之監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疫保單之亂之監理作為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產險業者於防疫保單之亂中承諾可於事前重複投保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廣UBI車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險業以業務員簽切結書與否來決定承保範圍是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防疫保單監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四)「純網路銀行檢查重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八)「提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功能之規畫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九)及(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六)及(五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五)「促進保險業資金運用多元化及協助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檢查重點4大項目之具體檢查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放寬數位存款帳戶轉帳限額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近期系統頻出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產險業者風險胃納及金融穩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防疫險理賠爭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公司風險管控機制與民眾投保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房租指數統計準確度之現況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年上半年經濟預測失準之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富統計之換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5等分級距之可支配所得數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物價穩定相關調查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財政赤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PI統計編製過程如何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薪資平均數作為薪資統計指標之目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老年統計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有關氣候及永續發展之政事別等預算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消費者物價指數中房屋租金指數之真確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執行成效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預警機制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各縣市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政府社會福利預警機制缺失成效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引導各市縣政府建立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排富機制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訂定作業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一、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審計專責單位第六廳之人員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二、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不合時宜之法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三、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數位審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四、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查核各部會運用非營業特種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五、審計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培育政府數位審計專業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六、中央銀行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淨利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七、中央銀行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發展戰略產業經濟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第2款第194項決議(一)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五十六)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六十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六十六)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六)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七十九)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八十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八十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八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八十九)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九十一)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九十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九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一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一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一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二三)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二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二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三)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三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四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五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十一)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十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2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3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3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3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3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0款第4項決議(一)及(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我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將各醫療院所之減碳成果納入各級醫院評鑑項目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補助計畫專業服務費抽查案件數之比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遠距科技智慧照護應用於急重症暨安寧病患之在宅住院創新模式」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地方政府聘用足夠之托嬰中心稽查人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灣國家婦女館年度成果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成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育兒指導服務方案」精進作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整公共及準公共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薪資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改善公托策略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薪資應符合規定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托育資源地區差異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親屬安置比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各類安置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適婚年齡男女提供免費全身健康檢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新興菸品對學子身心靈健康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落實稽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市縣孕產婦死亡率相對偏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人染疫死亡人數之各種疫苗施打排列組合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啟動良好的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已核准醫療器材許可證中國製造占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編列及執行面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成長配方之網頁資訊修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內容、進度及與各界溝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乳房X光攝影檢查補助年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藥品查詢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生人數及總生育率逐年下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現行輔具維修與補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進行北區醫院總額分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執行兒少保護安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完成兒童遊戲場備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青少年進行相關心理衛生教育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注意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制度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有最低生活費之設定及福利資格認定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民間團體試辦線上文字協談之心理支持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地中藥藥用植物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樂生療養院持續改善與院民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放寬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與健保資料庫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和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之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設置觸摸引導及緊急閃光指示燈之可行評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資安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增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招募醫師及留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生人口變動與國內醫療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資料庫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質地調整飲食推動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防治中風之心房顫動議題及研議辦理篩檢政策相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生殖療程推展及孕婦產前檢查效益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兒少性剝削三級預防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安網人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長照之背景數據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人慢性病之盛行率調整相關保健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型病毒變異株之邊境檢疫管制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修訂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農漁產品銷往大陸被驗出包裝及水果表皮有新冠病毒殘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之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者申請食品輸銷中國生產企業註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者申請食品輸銷中國生產企業註冊相關文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者申請食品輸銷中國生產企業註冊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專家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十)及(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縮短罕藥納保審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謀如何提高國民年金繳納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提升專業社工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工及社區發展項下業務費編列委外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六)及(一八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工人力進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工人力進用及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工人力進用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工人身安全配套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進農民有機耕作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稻收入保險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原鄉地區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各產業之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改善台農發等公司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改善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休閒農場之國旅振興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動物收容處所飼養環境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茶業改良場茶葉加工技術試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缺蛋狀況原因及疫病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雞蛋產能監控機制有效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七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動檢員執法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試驗所新育種計畫與育種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對雜糧自給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仍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度仍未減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產銷調節生產面及運銷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八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多元寵物管理及飼養責任宣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稻米產業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範動物因山豬吊受傷之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農業」智農聯盟及人才培育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度仍待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加入CPTPP農業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3.0計畫執行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3.0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畜牧業耐逆境育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民反映未參加農民退休儲金情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民不願意加入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之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農民退休儲金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漁業人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國內防疫整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豬隻屠體運輸車輛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督導地方政府輔導農民安全合法用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置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國產稻米開拓多元加工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鄉地區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前鎮漁港建設專案計畫推動進度追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建構漁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臺灣沿近海漁船(筏)收購措施執行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強化草蝦養殖管理及生產體系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發展」增列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電共生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積極處理違法飼養或虐待獼猴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外來入侵種之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防治臺灣獼猴危害農作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屏東地區銀合歡移除階段性成果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提升外來入侵種執行進度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加強計畫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精進農田水利管理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原住民族地區平地農路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金門地區農田灌溉用水資源檢討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擴大灌溉服務關鍵水源取得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技術服務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確實督導地方政府核實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推動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檢討改善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其工作計畫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管控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發展項下各計畫經費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發展項下各計畫經費執行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重要審核意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試驗研究」工作計畫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審慎規劃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中國禁止我國水產品進口相關執行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非法漁業及魚翅來源管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綠能推動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一)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五四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四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四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3目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四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3目第2節及第3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四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落實證券投資之國安風險管理事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等17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項下「對外之捐助」預算凍結50萬元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18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12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決議第1項「學員訓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126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五五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總支出」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18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第十三案繼續凍結200萬元及第十八案繼續凍結100萬元,餘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為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徐森安君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5條違反「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惠請本院停止該法案之立法程序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徐森安君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牴觸「消防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停止立法程序,請退回消防主管機關內政部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行政院協助恢復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中文圖書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內政部要求租金補貼舊戶應放棄原補貼始能取得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恐造成補貼戶權益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遭追繳民眾陳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有關於請政府重視護理專科應屆畢業生不願進入護理職場,已進入護理職場者不想留任的問題,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提高護理人員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建立0歲至6歲托育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因應缺水、缺電、缺地、缺工、缺人才、缺蛋及缺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多元文化推廣及客庄觀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少子女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數位科技發展造成勞動取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游委員毓蘭,為推動移民、海巡、空勤、矯正人員,比照現行警察以及中央消防人員,建立「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鑑於臺中捷運沿線工地吊臂砸落釀成1死10傷的悲劇,意外發現捷運軌道沿線禁限建規定並不健全,比較臺鐵相關規定,其為確保鐵路沿線工程施工時兼顧鐵路行車安全,訂有鐵路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等防範措施,例如要求執行跨鐵路吊裝案件時只能夜間施工,或執行臨軌工程時必須安排瞭望員全程與站內做聯繫等;又查,現行大眾捷運法對於臨軌施工工地如有發生危害鐵路行車時緊急處理、通報聯繫方式並無訂定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檢討。綜上,現行捷運臨軌工程,僅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施工人員仍欠缺對捷運行車安全觀念,施工單位於緊急事故時亦無立即聯絡捷運站務人員管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王委員美惠,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人員定期定額開訓核照有關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知名美式大賣場進口冷凍食品爆發沾染A型肝炎病毒之食安事件,不只消費者權益受損,亦影響民眾對我國食品安全工作之信心。為補強食品安全工作缺口,建請政府要求販賣進口食品達一定規模之販售業者應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政府機關屢傳網路便民服務因登入驗證機制安全性不足,屢生資訊安全漏洞、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資料外洩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患肺腺癌的發生率為外國的3至5倍,專家直指與空氣污染有直接關係,應正視此一現象,檢討空污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犯罪率逐漸上升,六十歲以上老齡受刑人比率達百分之十,幾乎每10位受刑人就有1位是老齡人,這是社會問題的一大警訊,政府應專案研究防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政府對於專職養育照顧嬰兒的母親,應予納入老年生活保障,以具體鼓勵生育養育,緩和少子化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政府針對國人個人或少數人同行出國自助旅行,應明定「出國前應具備手續」,以利萬一急難需要救助時,得以協助救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0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內政部為中央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負有規劃執行合作政策、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全面推展合作事業的責任,現行人力配置7人,併同主管計9人,產生人才斷層,且對比於過去省政府合作事業管理處進用人力曾高達109人,現行人力縮減至1/10,僅9人辦理。又內政部有關「健全合作社場組織」及「強化合作事業輔導」2筆常態性單位預算,自92年約4,387萬元,逐年下滑至112年約620萬元,減幅高達85.8%。爰請內政部於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完成組織改造後,針對合作事業健全與輔導業務,應在2年內爭取擴增辦理前述業務之量能及配置合理資源。2.有鑑於《合作社法》修正案業於104年5月19日完成三讀,其中增訂第7條之1條文規定:「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導合作制度。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該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惟內政部迄今仍尚未設置該「基金」。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規劃事宜,並將規劃報告送至立法院。3.有鑑於《合作社法》修正案業於104年5月19日完成三讀,其中增訂第54條之2條文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該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指導、監督合作事業,得訂定相關辦法。惟查中央政府現況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有各該管目的事業之輔導獎勵或管理辦法,而內政部轄管之各目的事業均查無相關輔導獎勵辦法。「合作住宅」乃各國推動居住正義之重要途徑之一,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議「住宅合作社之獎勵輔導」訂定相關辦法。4.有鑑於監察院於111年1月21日公告「政府推展合作事業之具體作為與執行成效案」之110內調0049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合作經濟乃全球認為民生經濟的重要一環,聯合國已為合作事業提出行動宣言;又我國憲法第145條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扶助」。但自行政院啟動組改,內政部以任務編組形式運作「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已將滿10年,由於遲未以正式編制運作,合作事業之輔導與推動有業務組織人力短缺問題,相關預算亦有逐年縮編趨勢。因此全國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合作事業之輔導與管理多數係兼辦性質,且更換頻繁,導致專業嚴重不足,無法深入了解合作社場之需求及困境,難以有效推展合作事業。爰請內政部針對前述監察院報告指出問題,提出「合作事業改進發展計畫」,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5.我國土地徵收與重劃業務,未落實保障基本人權,無充分的公益性、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的條件之下,也發生過利用人頭住戶,強奪民產之弊案,甚至連利害關係人要求舉辦行政聽證,公部門置之不理。對人民私有財產進行徵收,衍生許多重大社會爭議,也發生官員涉貪弊案,監察院也多次提出糾正。為確保土地徵收業務之公益性、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土地徵收業務,不論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若有利害關係人要求舉辦行政聽證,即有其必要。內政部應評估必要性舉辦行政聽證會,以釐清爭議,避免各項弊案,保障人民權益。6.我國土地狹小,但保育主管機關分散,導致保育業務無法有整體規劃與推動。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族群數量大幅縮減的陸蟹,其保育涉及道路設計規劃、旅宿業者建築、農業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等。又如同,危及高山生態的外來種植物為例,保育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國家公園需要有整合的保育計畫與行動。若未來國家公園升格為署,我國即有兩個保育主管業務的署,應充實保育執法量能,也應強化生態保育業務。國家公園署應針對轄區內列入紅皮書的瀕危、易危動植物有整體保育計畫、經費,並且規範國家公園範圍內,影響其生存的遊憩、開發行為,並且每年提出成果報告,直到瀕危、易危動植物族群脫離瀕危、易危名單為止。7.我國地形多山、交通不便、人跡稀少、路況不佳、氣候多變,易有環境犯罪行為,且難以稽查,時常發生珍貴自然資源被盜採或是棄置廢棄物事件,也因為國人登山風氣興、山區意外頻傳、搜救業務增加。因此山區保育警消工作業務需要充足的燃料、耗材經費。監察院在2022年提出糾正案,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原為環保警察隊,掌理全國環保、食安、藥物的稽查取締等事項,責任區域遼闊、勤務繁重且職責重大,但面臨經費不足與裝備老舊等困境。若在已經有另一個保育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狀況之下,國家公園於內政部升格為署,內政部應針對監察院糾正與社會環境生態保護需求,於1年內改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經費與設備,確保充足的環境、生態與國土保育執法量能。8.因應當下犯罪集團善用科技,所有犯罪型態推陳出新,中央警察大學除了扮演培育警察幹部的角色,亦為政府在打擊犯罪上最重要的智庫,需要有更強韌的研發能力與學術研究量能。綜此,為促進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中央警察大學應積極提升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相關事務,增設研發處,及增置學術副校長1人,以專職推動學術事務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事務。爰請內政部應速檢討修正「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俾利警政人才培育及警政學術發展。9.審查行政院所送「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為維護消防人員之權益及保障其健康權,並於災害時有足夠消防戰力,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內政部消防署對消防人員權益提升事項持續推動辦理。10.內政部公布2022年第4季屋齡最新統計,屋齡逾30年老屋,全國占比達50.99%,全台房屋面臨嚴重老化危機。屋齡超過30年,代表建物的耐震條件、機能條件、收益條件都已經出現衰敗現象,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刻不容緩。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大幅放寬相關規定,力求加速都市拉皮,但仍仰賴中央予以協助支援。內政部刻正進行組織改造,相關業務亦應同步配合。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充分瞭解地方需求,並研擬各項獎助方案,加速推動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修正通過後,原本8組1中心4室2派駐單位4附屬機關,縮編成6組2中心4室1派出單位2附屬機構。考量內政部消防署職司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經緯萬端,若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合併成救災救護組,執勤量能將大受影響,對於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產生重大影響。另考量兩岸局勢嚴峻,戰傷救護相關事務之推動,為當前政府施政核心,若內政部消防署貿然縮編成立救災救護組,似不足以推動此項政策,顯然與施政目標背道而馳。綜此,內政部消防署應秉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核心,審慎評估內部組織架構,不宜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合併成救災救護組,以遂行各項任務,並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因應極端狀況,組訓民間力量及儲備物資,推動戰傷救護,另應成立國家級火災調查實驗室,以因應火災災害預防。2.審查行政院所送「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為充實消防戰力,有效運用民間資源以協助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順遂,並維護相關人員權益,請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消防從業人員工作權益及保障之法制研究,俾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內政部組織調整,原內政部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納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自105年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必須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內政部有責任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效能,維護國土秩序。自111年底各縣市啟動功能分區圖草案公聽會與公開展覽爭議屢屢發生,諸如新北市國保土地劃設,導致功能分區劃設受阻。且經查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資訊,各縣市功能分區草案公開展覽日數差距甚大,優質如台南市、台北市可達60天,最早啟動的桃園市更給予90天展覽期;反之台中市、雲林縣等地方政府卻僅給予外界30天閱覽權,恐過於倉促。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涉及城鄉願景共識、社經發展策略、多元價值觀,應透過公民參與充分溝通。如雲林縣自詡為全國唯一將農業權列入縣級國土計畫的縣市,卻又同時主張推動再生能源與光電發展,加之經濟部於112年2月表示有意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皆有可能影響原有的縣市功能分區規劃方案。爰此,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滾動式追蹤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並應要求縣市政府落實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草案之公民參與。如因審議過程中央新政策導致規劃草案變更,應要求重啟公開展覽並重啟公民意表達程序。〕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林奕華等提案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需職員預算員額,除由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配合業務移撥等人力外,其他員額由行政院專案核給,以免影響組改後承接內政部營建署業務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整體業務運作。)

五、(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十六條、委員莊瑞雄等提案第七條、委員羅致政等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之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各機關應予以配合。2.海洋委員會在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時,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的同時,應兼顧原住民族生存、傳統權益與經濟發展的需求,以避免對原住民族產生不利益之影響。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因應海洋產業推動而有劃設產業園區或專區需求時,應不影響其海洋生態環境,並依法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海域者,並應依法保障其傳統採集、漁撈或祭典活動。5.政府機關依法審理海洋事業申請從事海洋相關生產及服務活動,需遴聘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審理程序時,應注意其與海洋事業近年內是否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關係,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6.政府機關獎勵補助海洋事業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從事相關生產及服務活動時,應要求其所取得之海洋水文、生態、底質、聲景等調查或監測資訊,須配合提供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機密等級及保密規定,納入海洋委員會所建立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24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及委員蘇巧慧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原住民族健康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第三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七章章名、第二十六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章章名、第二十四條、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第三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六章章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七章章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二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二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等提案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委員陳瑩等提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本法通過後,衛福部應優先籌組「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此外,在制訂與發布與本法相關規範時,如有跨中央各部會或中央與地方政府需要協調事務分工與權責分工之必要時,亦以「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為優先協調平台,並廣邀民間團體及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參與諮詢討論。2.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寬列年度預算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針對台灣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醫療資源、歷史與文化決定因子……等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計畫。3.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期計畫之實施效益,建請衛生福利部蒐集彙整相關基層原住民健康照護服務人員之工作實務意見,並參酌原住民族健康概況及醫療資源需求量之定期調查結果,定期通盤檢討,俾利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4.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除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亦請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等面向,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環境等有關之疾病。5.為使國人了解各項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推動,衛生福利部(含所屬單位)針對預算(含基金)涉及原住民族經費部分,應於預算書說明欄明列經費編列情形,及每年指定專責單位彙整並提報健康政策會,以落實推動本法各項政策。6.為落實本法之各項政策所需,衛福部應提出獎勵措施,以政策引導之方式,鼓勵地方政府投入原住民族健康推動組織或定期召開推動會議。7.查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一條明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但於第二條第二項卻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依現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則僅由「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內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負責原住民健康政策規劃及推動業務,實難以承擔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業務之涵蓋面及量能。相較於政府為促進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設置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客家委員會已設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且依《客家基本法》第11條將成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另行政院已函送《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至立法院。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暨原住民族健康法所定業務,實有提高專責單位之必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原住民族健康司」或「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發展中心」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業務可行性。〕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至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另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委員莊瑞雄等提案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委員羅致政等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十條之一、委員蘇巧慧等提案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針對選舉委員會委員組成,規定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惟目前各級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尚未設有黨籍比例限制,故為提升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之公平與公正,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修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並比照前開相關規定文字修訂之。2.為確保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針對妨害選舉之犯行應明訂給予檢舉獎金,且該獎金免納所得稅,鼓勵民眾積極檢舉。為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於八十一年即頒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對中央及地方各類公職選舉賄選犯行,訂定高額檢舉獎金,並均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支應,對打擊賄選之成效卓著。然該要點僅針對賄選,未及於其他妨害選舉之犯罪類型,例如以選舉(網路)賭盤、或透過不實影音、文字傳播不實訊息等,此等犯行破壞選舉公正、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實不亞於賄選,故為健全法制,且使之包含賄選以外之所有妨害選舉犯罪類型,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明訂法律授權依據,為第一項規定。所得納稅固為所得稅法之一般原則,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時,仍得於其他法律明訂排除免納所得稅,如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等,均有免納所得稅之明文。是為鼓勵民眾更踴躍積極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明訂依前項所為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即毋庸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取稅款,爰為第二項規定。惟其仍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不待言。有關檢舉案件之獎金數額、分配方式、保密措施、審查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明訂由法務部定之,至於所需預算仍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此,特提出本附帶決議意見供相關主管機關參酌修正。〕

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章第九節節名、第八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章第五節節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第八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均予以刪除;第二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四十四條、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九十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羅致政等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二、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及委員高嘉瑜等提案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確保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針對妨害選舉之犯行應明訂給予檢舉獎金,且該獎金免納所得稅,鼓勵民眾積極檢舉。為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於八十一年即頒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對中央及地方各類公職選舉賄選犯行,訂定高額檢舉獎金,並均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支應,對打擊賄選之成效卓著。然該要點僅針對賄選,未及於其他妨害選舉之犯罪類型,例如以選舉(網路)賭盤、或透過不實影音、文字傳播不實訊息等,此等犯行破壞選舉公正、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實不亞於賄選,故為健全法制,且使之包含賄選以外之所有妨害選舉犯罪類型,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明訂法律授權依據,為第一項規定。所得納稅固為所得稅法之一般原則,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時,仍得於其他法律明訂排除免納所得稅,如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等,均有免納所得稅之明文。是為鼓勵民眾更踴躍積極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研議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的可行性。有關檢舉獎金之獎金數額、分配方式、保密措施、審查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明訂由法務部定之,至於所需預算仍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此,特提出本附帶決議意見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研議可行性。〕

九、(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共電視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另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章均維持現行條文及章名,不予修正;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八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二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4項附帶決議:1.為強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之公共問責,與公民社會產生聯結,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應定期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就有關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管理、計畫等議題之重大決策提供說明。2.公共電視台應研議週一至週五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1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2小時,其時段由電台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3.根據98年「公共電視法」修法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人數由11人至15人,上修至17至21人,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各族群之代表性,擴大各族群之公共參與之權利。而本次修法又再次將董事人數下調,雖為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國際趨勢之因應,然而,我國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客家族群在我國人口比例逐年增加。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總人數下降之情形下,更應保障各族群參與之權利,爰此,請文化部向行政院就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確保各族群參與之權利。4.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公視的決策與監督,除了擴大民眾對於公共媒體的認識及利用,更能使公共電視台能夠更加健全的發展,爰請文化部應檢討現行績效評估機制,研議納入民眾意見回饋指標,並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建置常態化之民眾直接監督機制。5.有鑑於我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選任非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仍以行政院提名為主,缺乏一般民眾直接參與之機會。參考國外,為了加強公眾代表性,英國公共媒體英國廣播公司(BBC)將部分董事席次開放公民推薦或自薦,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參與。綜上,請文化部研擬「公民董事」之可行性,拉近公共電視台與民眾的距離,保障民眾參與的機會。6.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得領受主管機關所編列附負擔捐贈。鑑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以播送多元、優質且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為己任,實須全民參與並受公共資源之挹注,故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股83.24%之中華電視公司,以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7.為促進公視基金會之自我提升,文化部應要求公視基金會,每年提出公共價值評量報告,落實全民監督,強化媒體問責,並將報告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經費之參據。8.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確保其能順利完成法定公共任務,政府應保障公共電視具穩定且獨立之預算來源。政府於編列予公視之預算時,應遵循、衡量公視基金會之財務適足性、穩定性、發展性、專業性、公平性、經濟可負擔性及對價相當性等,並將公視之公共價值評量及其績效評估報告納入作為編列年度預算經費之參據。9.鑑於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規定,主管機關若依該規定辦理,並應依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需求及用途、營運改善具體規劃,編列合理額度之預算,以提供多元、優質、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服務。10.中華電視公司係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所規範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辦理公開徵件、節目製作採購案等相關業務,應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以維護公廣集團之形象。11.公視基金會設置客家電視、公視台語台等專屬頻道,其編列相關經費,應以公平合理原則配置於各頻道,以確保多元族群近用公視之權益。12.行政院、文化部於公視董事監察人提名作業,應保障原住民代表、客家代表等族群於公視董事會內一定名額之比例,以維護公視基金會各民族電視頻道之多元自主性,保障多元族群近用公視之權益。13.本法第二條修正通過後,主管機關捐贈或補助公視基金會之預算將大幅提升。為強化公視預算執行之績效,公視基金會針對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對相關經費及業務加強稽核並於每半年提出報告,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之不定期查核,以有效監督公共電視之營運績效、以及製播優質品質之節目。14.(1)放眼國際,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 1835億元、韓國KBS 329億元,盡皆遠超臺灣政府每年給予公視之9億元捐贈,顯見我國公視營運經費規模實有調整之必要,以期於全球公共廣電轉型提供全媒體、全平台、全通路服務的關鍵時刻躋身其列,並使臺灣國民同收其利。為保障公視履行法定任務,推動數位轉型,以及族群服務、國際傳播穩定運作,政府應保障公視具有獨立且穩定之預算來源。(2)公視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五年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受贈中華電視公司(以下簡稱:華視)七成以上股份,目前公視基金會持有華視之股份為83.24%(其他16.76%為民股),華視早已成為公廣集團之一員,但華視長期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導致持續虧損,連帶影響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績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中華電視公司,製播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與頻道。(3)鑒於我國公共電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公共媒體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預算明顯偏低。為使公視基金會落實公共媒體任務,政府應保障公視具有獨立且穩定之預算來源。(4)為保障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穩定與運作獨立性,政府應保障公視具有獨立且穩定之預算來源,以確保各該頻道之健全發展,保障臺灣多元族群之權益、促進我國對國際傳播之效益。〕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九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另依協商結論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五十三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孔文吉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陳歐珀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洪申翰等20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礦業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0項附帶決議:1.鑑於以往採礦規範不足,不僅衝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難以回復,亦損及原住民族權利,此次礦業法修法雖在各方努力下往前一步,然而行政院版本仍無法完全回應社會對修法的期待,尤其在礦業權展限環評、原民諮商同意、建立關礦制度部分仍有不足,為平衡礦業與環境永續發展,並回應外界對國土資源保育、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爰此,建請相關部會落實礦權展限查核與環評機制,並依原基法規定,會同原民會訂定具體可行之諮商同意辦法,同時嚴格審查新、舊礦場環境維護及礦場關閉計畫之妥適性及合理性,以因應日後當地產業轉型、勞工轉業及礦場土地再利用等問題。2.根據《礦業法》修法條文第31條,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申請人將其礦業權申請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礦業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將其網頁建置完善,並且清楚與完整揭露相關圖文件,與即時將准駁與否之資訊主動公開於指定網站,以強化民眾對礦業開發之瞭解、信賴與監督。3.根據《礦業法》修法條文第31條,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申請人將其礦業權申請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其圖文文件除現行已公開之資訊,如礦業權動態資訊(申請、現存、展限與廢止)之清冊、礦產生產與銷售統計等,而現正規劃之礦業管理資訊儀表板中,應包含已核定礦業用地之面積、開採高程、可開採總量等資訊,應於《礦業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優化網站,並整合上述資訊公開之。4.根據《礦業法》修法條文第34條,申請礦業權展限者應檢具之文件包含礦場關閉計畫,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礦業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建置完成礦場關閉計畫之資訊公開平台,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民眾對礦業開發之瞭解、信賴與監督。5.經濟部礦務局107年4月16日修正並公告之「礦業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認定原則」,以及111年1月27日公告之「礦業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探礦或採礦實績」解釋令修正草案,隨本次修法通過後,應強化與一併檢討修正,爰要求於一年內滾動修正並公告之。6.《礦業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礦場之年度施工計畫書圖、礦場關閉計畫書等其他相關資訊,供民眾得以檢視,共同監督。此外,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將聯合檢查機制之成果,主動公開於指定網站,公布共同稽查之日期與結論。7.《礦業法》修正公布後三個月內,請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洽礦務局共同研商,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與施行日期等相關事項,於六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8.鑒於「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探礦或採礦實績」解釋令,已近12年未修正,與實際探採礦狀態不符。因應行政院版礦業法已提出修正,加上文字「無正當理由」,爰要求礦務局一年內檢討修正上述解釋令,以完善本法修正通過後相關子法修訂。9.(1)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准駁之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惟上開申請案件所核給的展限期間,自核准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2)為落實我國礦業改革,加強礦場管理資訊之透明化,請礦務局積極爭取編列相關經費,盤點礦場監督應公開之文件與開放查詢之統計數據等相關清單,於一年內規劃礦業管理資訊公開平台,完成建置後提供民眾查詢與監督。(3)有鑑於經濟部107年4月16日積極查核並加強零產量管理後,已大幅促進礦業權者積極生產,惟為避免礦業權逸脫展限產量審查,請主管機關於修法後檢討「礦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認定原則」(修法後第四十二條)與「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探礦或採礦實績」(修法後第三十五條)解釋令,並建立礦業權與礦業用地審查之協調機制。10.為利主管機關判斷礦業權者依據礦業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程序時是否有延宕之情形,請主管機關於修法後一年內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研議「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有延宕程序情形」之樣態,另部落會議亦得向主管機關反應礦業權者延宕辦理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程序之情形,供主管機關判斷參酌,由主管機關依前揭研議結果及部落會議反應之情形據以判斷礦業權者是否構成延宕,並要求礦業權者停止探採礦工程;主管機關並應於修法後第三年盤點提出礦業權者辦理諮商之情形。〕

十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九)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九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二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及第二十條之一,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為加速地熱能源推動,中央研究院於《臺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建議,如果自2025年起,每年能開發25到35MW的淺層地熱,而深層地熱自2035年每年可開發500到800MW,2050年時我國的地熱裝置容量可達8.13到12.88GW。爰提案要求經濟部將中央研究院之建議,納入我國地熱發展方針的短程與長期目標,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有鑑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而地熱能熱能利用可運用在農漁業高技術溫室、乾燥、輕工業、氫氣製造等,因產業化程度不足,應納入提高探勘獎勵、躉購費率,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以加速形成商業規模。爰提案要求經濟部研擬多元、多樣的獎勵策略,以此提高民間參與誘因,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鑑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由於光電案場開發面積超過20公頃,易造成生態地景衝擊。爰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易造成生態地景衝擊的回復與研究,以利綠能、生態地景、在地三贏;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的永續發展目標,並於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發電,可增加人民經濟收益、促進農漁村與原鄉部落地方創生,使社會各界對政府減碳與能源轉型政策更加支持。國際上,公民電廠發展行之有年,如日本於2013年即通過農山漁村可再生能源法,其策略主要是以再生能源促進農漁村地方創生。目前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著重於大型案場。對於如何推動公民投入再生能源發電,並未有整體的發展計畫。部分社區雖然有綠能社區第一期的社區補助計畫,進行綠能盤點與規劃,然限於社區專業人才、融資、場地等問題,無法進入第二期綠能社區計畫進行實質裝設社區再生能源案場。爰提案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促進我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訂定計畫、目標期程,簡化家戶微型規模再生能源設備申裝、認證相關規定,以利躉售或自發自用者申請綠電憑證。並主動協助社區公民電廠與地方政府協調,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社區公民電廠。5.鑑於水力發電設施有諸多樣態,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20MW)之發電方式仍存有1MW至20MW的級距範圍,依據開發規模及開發場址的不同,將可能有不同的生態及人文影響。推動再生能源應兼顧防災安全、生態保育以及水資源利用。建請經濟部增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諮詢水利、生態、流域治理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新增小水力發電的設置要件、管理規範及設計指引,以確保兼顧環境、生態及社會需求。6.地方獎勵建物屋頂設置光電板行之有年,然而期間光害、設施維護安全與消防等問題時有所聞,此次政府援引德國柏林太陽能法強制新建、增建及改建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安裝屋頂太陽能光電板,雖有助加速能源轉型,惟兩地國情與環境不同,推動過程仍有疑義待解。爰此,經濟部應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規模、設置面積、受光條件、可免設情形及補助設置等完整配套措施,俾利解決既存問題,避免建商成本轉嫁至售價。7.自2019年本條例修正以來,第十二條第三項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鑑於實務運作,用電大戶對儲能設備之投入較少,主要原因為建置及管理成本高,且履行義務後,得以相同設備進行交易的規範不明。惟儲能設備對於電網穩定及韌性有關鍵助益,若能引導義務用戶更踴躍投入儲能之建置,能有效強化電網韌性。建請經濟部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刪除或修正第十條第三項,釐清電力用戶已履行一定裝置容量或一定額度之義務後,得以相同設備提供服務,參與電力市場及交易。8.自2019年本條例修正以來,經濟部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得基於示範之目的,對於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給予相關獎勵。鑑於淨零排放目標之設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更應提高普及,建請經濟部就目前示範獎勵辦法進行成效評估,並檢討公民電廠之相關法規,包括定義、利害關係人、申設程序、躉購費率優惠、融資鼓勵、配套措施等,強化推動計畫,以利擴大民眾參與能源轉型與能源自主。9.中央主管機關已依法訂定與執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推動及獎勵計畫,惟推動過程應主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公民電廠申設過程中所遇障礙,並應於設置過程中提供設置者相關輔導與協助。10.為促進社區發展再生能源,有助於社會大眾強化對能源轉型的認知及淨零排放政策的支持,且再生能源收益也可以帶動社區發展,有益於農村再生與地方創生業務,例如日本2013年通過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目標為以再生能源帶動農山漁村發展,即是很好的案例。而我國發展再生能源已有一定的基礎,然而以社區發展為主體的再生能源設置尚未成熟,因此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發展社區再生能源公民電廠。11.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修正及第十二條之一之新增,強化公有建築物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於符合條件之情況下,應優先帶頭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落實經濟部以大帶小之政策。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第十二條之一子法訂定滾動修正「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12.為強化再生能源發展並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公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繳納代金之代金費率」,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滾動檢討代金費率,並積極落實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13.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研擬各面向之建物設置之認定準則、最低設置條件、排除之要件,及符合要件卻無依法設置或改善之處置方式,並召開協調會議與各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議子法訂定與施行措施。14.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保障民生消防安全。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洽商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與消防安全機關,共同檢討「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並會商各地方政府消防單位共同防範落實。15.我國部分再生能源業者標租國公有建築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常因天候、得標時間、回饋方案等因素延宕完工時間。目前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讓廠商自行面對各種不同的違約處置條件。甚至有廠商為了趕著如期完工,影響其設備成本、結構強度。爰要求經濟部建立協調機制,以解決廠商目前的標租案爭議問題。〕

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其中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12);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嗣經分別提出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復議案均不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14)】;另依協商結論委員范雲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第五條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均不予採納;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核能安全委員會後,為確保其獨立性與專業性,強化高階主管及參贊人員之遴選,維持現職人員士氣,留任優秀人才,其人員進用、職務列等及官職等配置等相關制度,允宜妥適考量,建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支持以下事項:(1)核安會為行政院直屬獨立機關,其各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以中央三級署局之標準計算,而非以一般三級行政機關之標準計算。即簡任官等比率不得高於20%,委任官等比率不得低於15%,確保核能安全管制人力之質量水平,以有效執行核安會法定業務職掌。(2)核安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比照主任秘書職務列等訂列,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優秀人才,期改制後核安會與國內、外各界互動機關或人員層級維持相當,以協調跨部會及地方政府事務,並確保核能安全資訊交流及技術合作之實質效能。(3)核安會設置高階技術職務「研究員」,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負責高度專業及跨領域安全評估專案事項,並落實改制後有效監督行政法人之技術研發。2.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來改組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現行所有業務將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概括承接。然而,原能會改組為核安會由二級降為三級之獨立機關,跨部會協調功能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以日本即將排放含氚廢水為例,業務涉及外交部、海洋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部會,三級機關如何協調整合其他二級部會之運作及資源,似有疑義。為維持改制後核安會主管人員與外界互動實質效能,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維持現行列等。3.鑑於俄烏戰爭經驗,軍事衝突時核電廠可能淪為攻擊目標,戰時核事故處理,面臨武力攻擊、外電喪失、通訊不良、交通中斷、救災單位同時負擔其他工作等重重問題,加上我國核電廠亦面臨用過燃料棒尚未妥善處理的問題,更是增加核安風險,對於維持核電廠安全增加許多難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監督我國核安機關,應針對上述極端情境,邀請各部會、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模擬演練,以確保我國核電安全。4.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如變為獨立機關,請說明未來如何協調一、二級部會、單位相關輻射防護工作。5.爰國際原子能總署、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已確認游離輻射須切實防護,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基於蔡總統食安五環第五環「全民監督食安」政策,保障國人健康、落實輻射安全與教育。爰提案建請原能會督導所屬具有食品輻射檢測資格之單位,協助提供公民樣品之自費檢測。以協助政府把關食安,提升政府公信度。〕

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後人力仍予維持,並賡續補助妥善執行核設施安全維運與除役,科研或委託計畫相關部會持續提供科技研發經費,以維繫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創新動能。)

十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何志偉等提案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第十一章章名及委員林俊憲等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均不予採納;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均予以刪除;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1項附帶決議:1.按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職務加給相當於簡任十職等;公立國、中小校長之職務加給則僅相當於薦任九職等。有鑑於我國現已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公立國中、小學校校長主管職務加給所比照公務員之職等,自88年迄今,已多年未調整,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教育部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部會研議調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議過程及辦理結果之書面報告。2.按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9條,參加國中、小校長遴選前應先經徵選合格、儲訓期滿且成績及格(實務上通稱:候用校長),才取得遴選資格。然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未規定取得候用校長之儲訓合格的有效期間,倘候用校長長期未獲遴選,且未能定期回訓,恐生與最新儲訓內容脫節之現象。再查,已有部分縣市之國、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相關之作業要點訂有儲訓合格有效期間或回訓之相關規定,部分縣市則無。為使法規一致,爰請教育部研議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相關辦法中訂定儲訓合格期間及回訓制度之規定。3.教育部應徵詢教育現場,研議國中小主任遴選過程比照高中無須經甄選、儲訓之可行性。4.監察院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110學年度全國僅不到三成之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百分之八,超過兩成學校控留比例更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教育部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遵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控留規範。教育部應持續檢討現有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等政策工具是否有助落實員額控留上限,並應研商更有效之督導作為,使有意投入教育工作之教師,工作權益及職涯規劃獲得保障,亦使教育現場更加穩定,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5.為避免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產生人員高流動情形,同時為提供較為穩定的教育品質,請教育部就下列事項研議與執行,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請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再審慎檢討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配置及控留比率,對於未遵守準則之地方政府,教育部應建立監導及考核導正之機制。(2)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增聘教師,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修正該要點,要求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逐年將增聘之教師轉換為編制內教師。6.有關私立學校之招生係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辦學評鑑完善、績效卓著或未受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若已函報各地方政府免除法令限制,依其同意事項辦理,為使私立學校招生方式符合「國民教育法」之精神,請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並規範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7.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教學現場已實施數位學習及線上教學,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未來「數位教科書」之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等相關規範,參酌其他國家推動經驗,並彙集教師、家長及出版社等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政策分析與評估。8.為推進校園民主,實踐兒少表意權,並為各種學校或相關會議推舉各種學生代表,請教育部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評估研議國民中學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包括培力學生之相關配套措施。請教育部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所蒐集之資料,係屬政府所有公益及法令範圍內運用。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賠償與罰則等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10.(1)為實踐「兒童權利公約」尊重兒童表意權之宗旨,教育部應於一年內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建置例如校長信箱等機制並確實錄案追蹤管考;且學校因此知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或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情形,應啟動相關程序處置。以使學生在正式申訴制度外,尚有反應意見、陳情及申請調查之管道,避免學生因申訴制度條件及門檻過高而難以充分表意。(2)為使學生申訴機制更加友善,請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建置學生申訴諮詢管道,並提供學生申訴、再申訴的扶助服務;具體作法可包括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委由獨立第三方開設諮詢專線、申訴扶助服務等。(3)教育部針對學生之申訴及再申訴子法,應配合於1年內研議修正發布,且為保障申訴人權益,請教育部研議於子法中增訂,申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相關調查報告、會議決議、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時,應以提供為原則,不提供為例外之規定。至於申訴最終處理結果,則應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11.教育部已於111年完成班班有冷氣政策,並將國民中小學電費及維護費納入一般性補助款指定項目設算,教育部應持續關注現場執行情形,滾動調整設算額度,以滿足國民中小學的實際需求。〕

十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特殊教育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蔡適應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委員萬美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分別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委員林宜瑾等修正動議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及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7項附帶決議:1.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自105年14萬6,348人,至111年達17萬3,074人,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又為符應普特融合教育之推動、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實施、校園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之調降、特教教師超額負擔(譬如:心評工作)之減輕、特教助理員合理待遇之調整、特教學生支持服務之滿足、資優及雙殊教育之加強及第2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之發布,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以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2.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並請教育部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3.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訂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增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量能。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待遇。4.「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增訂,為提升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相關培訓及在職進修。為確保相關培訓及在職進修能有效辦理,確實提升前揭人員之知能,爰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1)以落實本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之融合教育為基礎,規劃前揭人員所需之知能,及對應所需培訓、在職進修之內容及時數,規劃過程並應諮詢身心障礙團體、人權團體、特殊教育相關團體、特殊教育之專家學者、教師、學生及家長,以確保規劃符合實際所需;(2)每年辦理前項規劃之培訓及在職進修,其培訓及進修量能應符合需參與培訓或進修之人數,並進行成效評估;(3)第1項之規劃及第2項之辦理情況,應依實際狀況及成效成果進行檢討及適時更新,並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5.「特殊教育法」部版草案中第二十五條「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改為學習輔助人力部分。陳委員靜敏擔憂在子法通過之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在教學場域的必要照護,會產生權責不明與法規授權不明確,而使其權益受損的狀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範,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積極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磋商在教學場域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照護權責歸屬;(2)在「特殊教育法草案」公布實施後的3個月內提出子法,明確界定在教學場域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6.「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應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7.為顧及中度、重度、極重度障礙或其他「復健服務」有重度需求學生之權益,特殊教育學校專業團隊中,物理、職能、語言等相關人員應維持,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8.「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應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9.「特殊教育法」部版草案中第三十三與三十四條規範需積極提倡、鼓勵身心障礙學生的高等教育與終身教育,雖目前已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等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升學獎助措施,但陳委員靜敏參閱行政院主計總處第163號國情統計通報後發現,相較於國中小特殊教育學童平均百分之三的年增率,大專院校特殊教育的學生人數增加十分緩慢。且依據2019年新北市主計通報統計,單以全台就讀集中式特教班的高中職學生來看,畢業後有51%至74%都選擇就業或準備求職,繼續升學的僅占15.6%,與我國非特殊教育學生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及綜合高中畢業生96.4%的升學率與專業群科畢業生升學率為81.4%,相較皆有顯著落差,且許多大專院校教室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進度緩慢,嚴重侵蝕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權益。且在身心障礙者之終身教育層面,多半集中技職類的教育部分,樂齡中心又會受限於空間與師資的限制,令身心障礙人士望之卻步,顯見教育部在推行身心障礙高等教育與終身教育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有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之精神之疑慮。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人士高等與終身教育改善方案書面報告;(2)加速進行大專院校無障礙空間的建置。10.「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應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1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需求,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教育部就個別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適應、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應透過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人力支持服務,確保其在校之生理、安全、歸屬、尊嚴及自我實現等各項需求,可獲得充分支持性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12.特殊教育評鑑之目標在於協助學校維持並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然而據基層特教老師反應,現行評鑑辦理方式著重文書資料檢核,且各年度、各縣市之指標與繳交資料表格更時常變動,造成基層教師需耗費大量時間進行重複之文書與行政作業,反而排擠教學備課與陪伴特教學生之時間,更無法實質檢視並督導學校改善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會商、檢討現行特殊教育評鑑做法,並提出行政減量、減化並訂定核心評鑑指標、善用已有資料庫數位化資料等具體精進與改善作為。13.有鑑於特殊教育教師團體連署表示,現行特教評鑑已進行數十年,但教學現場急需解決之問題依然存在,並未因接受評鑑而有所改善,需要協助之處亦未獲支援,且評鑑多為文書資料檢核,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又未能達到評鑑預期效益,顯見現行之特教評鑑機制及內涵尚待檢討改善,請教育部於修法三讀後6個月內邀集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及其家長、教師團體、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專業人士等相關團體人士,針對現行特教評鑑制度改善提出意見,進行通盤檢討。14.長期以來,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衍生各校基層特殊教育教師繁重文書作業負擔,屢遭批評淪為各校間形式主義的軍備競賽,甚而影響教師之教學工作。此外,各主管機關就評鑑後認定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不佳之學校,未能正視其恐係因未獲得充分協助資源,以致無法提供適性特殊教育之事實,而為基層特殊教育教師所詬病。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目的,必須有助於協助各校檢視辦學成效,並實際提供第一線教育人員所需協助。爰要求教育部就如何精進特殊教育評鑑之辦理,例如評鑑之核心項目、落實行政減量方式、善用既有數位化資料進行檢核,及併同學校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辦理之可行性等內容,於6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基層特殊教育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身心障礙者團體等,檢討現行評鑑方式之缺失,並研商未來精進作為,務使特教評鑑不再成為第一線教育人員之負擔,而是真正有助於特殊教育之改善。15.請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就特教鑑定評估工作訂定一致性的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以減輕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1)研議酌減特教教師基本教學節數,或將資源班特教教師教學節數區分為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節數,並將局部鑑定評估工作納為間接服務節數。(2)強化普特合作機制及提升課程調整能力,以落實融合教育精神。(3)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並督導地方政府逐年增置特教教師,以降低師生比。(4)訂定各類特教學生鑑定處理原則或指引,並簡化鑑定程序、檢討鑑定測驗工具使用之必要性,及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以減輕鑑定評估人員之負擔。(5)督導地方政府特教資源中心建置鑑定評估教師支持系統,並簡化評估報告格式、強化培訓與增能課程、提供充足的鑑定測驗工具。(6)鑑定評估應強化以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為主,並研議學前發展遲緩延用至國小一年級,以延續特教服務後,經觀察再依實際情形予以鑑定分類。(7)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為鑑定評估工作所撰寫之綜合評估報告,給予合理費用。16.按現行《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第十二點(二),每位心評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不高於十案為原則。惟據媒體報導及特教教師社群指出,實務上由於特教心評人力不足,兼任心評工作之特教教師,每學年需負責超過十案者所在多有。更甚者,兼任心評工作之特教教師亦反映,除須負責自身心評工作外,還需協助或督導未受特教心評人員培訓或魏氏智力測驗培訓之同事,執行相關心理評量工作。為明確了解各縣市心評人員之專業、進修及工作負荷情形,爰請教育部建立如:各縣市合格心評人員人數、實際執行心評工作人數、平均案量、接案次數分配等統計指標並公開之,以利適時增補人力調整心評人員之工作負荷。17.請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就特教鑑定評估工作訂定完善且減輕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之規定,並予以落實。(1)針對教師進行學生評估後所撰寫之專業評估報告,應予合理報酬。(2)為提升教師評估之專業,行政部門須提供專業支持並提供足夠之施測工具支持其施測,且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並簡化相關作業。(3)教育部應確實掌握各縣市合格心評人員人數、實際執行心評工作人員之平均案量,以確保心評人員工作負荷於合理範圍。〕

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章章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並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七章章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第三十八條之八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其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本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2.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惟移民署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部分規定,律師不得到場(如第65條第1項,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等申請在台灣停留、居留或定居,得於受理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之程序)時,有時會發生爭議之情事。爰此,建請移民署應考量當事人人權,除有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之虞外,得於第65條中,研議經裁量後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3.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另有關蒐集逾5年資料應封存一節,另應規範相關解封條件。4.有鑑於外配若因遭受家庭暴力(包含:遭受配偶或三等親內之姻親之身體或精神等虐待)而離婚,而離婚之後即須離境,喪失居留權,爰此建請移民署應依特殊理由,實際詳查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障其權利裁量後,得繼續居留。5.有鑑於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樣態多樣,亦可能有為避免自己或他人面臨酷刑、殘忍或不人道待遇而不得不逾期。爰建請移民署應於減免標準中,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納入相關減免事由。6.查移民署現行遇有尋求庇護案,皆係以個案方式處理,惟移民署除應遵守「不遣返原則」,亦應盡積極會同各相關主管機關,研商協助尋求庇護個案之基本生活照顧。7.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及落實移民輔導」,顯見建構完善通譯制度為落實本法重點輔助措施,而維持通譯服務品質、因應通譯需求儲備適當專長人才,是完善通譯制度之關鍵。移民署應會同各相關主管機關,根據以下建議,持續改善現行「通譯人才資料庫使用平台」之管理運用,強化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以符本法之立法精神:(1)強化辦理不同專業領域、不同地區、不同語系之通譯人才培訓,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2)鼓勵已在臺之外籍人士參與通譯人才培訓,以使通譯服務更貼近移民者所需。(3)通譯費用應研商提高酬勞、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以利吸引人才投入通譯服務。(4)加強辦理通譯人才養成訓練,提升通譯人才專業素養。〕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零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六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六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百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次修正為增訂第七條之十七,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本法之施行應考量全國各地醫護人力現況,以免影響偏遠及弱勢病人的就醫及受照顧權益,建請衛福部邀集醫護相關專業團體、公會共同檢視我國護理人員業務範圍相關釋函及護理人力現況,提供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及非護理人員執行照護之輔助行為界定及參考。並請主管機關調查實際人力需求,強化教考用一致;且就本國護理人力因疫情後,執業率下降、離職率上升,提出後續相關解決改善計畫,以確保護理專業發展及民眾醫療照護與長照服務品質。)

二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消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五、第十五條之六、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三及第四十二條之四條文;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委員陳明文等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委員張育美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四十五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同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各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以使其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為確保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請內政部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落實要求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確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並請各消防機關加強檢查。)

二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游毓蘭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委員湯蕙禎等提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及委員林思銘等提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應盡妥善管理及保存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2.鑑於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許多團體對於工作權之保障仍有疑慮,爰要求消防署訂定相關子法時,應主動邀集有關工會共同討論子法內容,不得影響現有人員權益。3.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審議規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時,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於訂定子法時,納入各公會意見。4.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除了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外,實際執行才是確保現場安全重要因素,請內政部於本法所定發布後相關子法應納入各類執行所生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九條文;並將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百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司法院及委員張育美等分別提案第二百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逕付二讀,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25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十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林楚茵等提案第七十條之二、第七十條之三、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七十條之二、委員吳秉叡等提案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至第一百零七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一百零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之修正,旨在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公開透明,以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惟此項立法限於配套法規不足,未予明定部會針對該類型犯罪之行政處分作為,網際網路平台於法律上之課責亦未臻完備,人民消費權利之保障仍待提升。爰此,為強化立法之成效,主管機關應予本條文三讀通過施行後1年內,針對完備法制化之賡續作業與業務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建立常態性之聯繫機制,滾動檢討辦理情形,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並將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九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自來水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八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八條及第九十七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二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二、(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三、(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港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之一至第六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近年,各國政府針對中國製港口起重機之資安風險提出質疑,示警將對各國造成嚴重之國安危機。對此,多個國家的政府已著手進行調查,確認由中國公司製造之起重機是否對於國家安全造成風險,避免華為事件重演。美國政府已視中國製港口起重機為特洛伊木馬、間諜工具;另以韓國為例,中國製起重機在韓國多數港口之占比均超過五成,更有部分港口高達100%,其中,在駐韓美軍總部附近的平澤港,占比亦高達75%,引起美國高度關切,促使韓國擬全面排查各港口之中國製起重機是否具相關風險。經臺灣港務公司清查,國內各國際商港橋式起重機共126台,其中硬體結構使用中國廠牌(上海振華重工及大連重工)共計75台,占比約60%。其中,上海振華重工71台,含基隆港11台、臺北港13台、臺中港5台、高雄港42台,以及大連重工4台,基隆港、臺中港各2台。我國各港口採用中國製起重機中,95%為上海振華重工之產品,而上海振華重工為中國國營企業,總部設於上海,其公司背景與中國解放軍關係密切,長期研發、生產軍需工業相關產品供解放軍作為軍事用途,為中國紅色供應鏈的關鍵角色。有鑑於我國各商港大量使用中國製起重機,恐致生資安及國安風險,爰請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應研議於港口橋式起重機之採購規範中納入禁止中國製之相關條款,針對既有之中製起重機,則應強化資安稽核作業。港口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為確保港口安全、避免成為國安破口,爰請交通部應定期會同數位發展部提升港口資安稽核強度及有效性,除強化自營櫃場、碼頭之資安韌性,針對由民間經營之貨櫃中心或碼頭,交通部亦須就航商業者自行辦理之資安稽核結果,進行實質查核,相關稽核報告應定期與數發部、國安局、國防部等單位研商,確認資安稽核作業得以杜絕資安風險,持續精進港口安全。2.近年,包含法國《重點周刊》、美國《富比士》等多家外國媒體及智庫均多次示警,我國港口恐成中共犯台標的,除中資入侵港口經營的現況,中國大型民用客貨滾裝船定期往返兩岸,未來恐具國安風險。「中遠之星」為目前兩岸最大之定期客貨滾裝輪,為廈門閩台輪渡有限公司所有,由三間中國企業合資成立,皆具中資甚至是中共官方背景,「中遠之星」主要營業項目為台灣海峽直航客貨滾裝運輸,定期往返兩岸,並停靠台中港及基隆港等港口。近年中共解放軍多次徵用客貨滾裝船參與軍演,利用滾裝船運量龐大之特性,運送大量部隊人力及作戰車輛,人數高達千名士兵、車輛則動輒數百輛,顯見中共已積極規劃演練民用客貨滾裝船之戰時用途、納入整體對台作戰體系,對此,包含我國防部、國安局等部會亦正視中共民用客貨滾裝船對於國家安全之威脅。有鑑於中共民用滾裝船具明確且實質之國安風險,爰請交通部應每半年定期邀集國防部、國安局、內政部警政署、海委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等單位,基於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之前提,於中共侵台風險各項指標中,須納入中共客貨滾裝船之相關評估,並制定防範中共客貨滾裝船之具體措施,以提升港口安全防護實質成效。〕

四十四、(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氣象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五、(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之三條文;並將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郵政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郵政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大眾捷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四十九、(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五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五十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五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五十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條及第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十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五十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決定事項

一、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單位協商結果敘明。各單位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貳、通案決議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參、營業部分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肆、非營業部分及信託基金部分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伍、保留部分

通案部分第10案、第11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16)】;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36案、第66案、第67案、第69案、第71案、第98案、第126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23)】;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第18案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4)】;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2案、第9案、第10案、第59案、第61案、第62案、第80案、第94案、第109案、第112案、第137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35)】,第4案、第63案、第68案、第70案、第99案、第105案、第116案、第120案、第133案均予以撤回;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0案、第81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6)(37)】;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89案、第92案、第93案、第94案、第96案、第99案、第101案、第106案、第108案、第113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8)(47)】,第30案、第91案、第98案、第109案、第110案均予以撤回;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案、第9案、第11案、第17案、第18案、第19案、第32案、第52案、第60案、第103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8)至(57)】,第14案、第73案、第104案均予以撤回;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1案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8)】。

三讀時: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1,465億1,847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3兆2,299億8,782萬元,稅後淨損834億6,934萬6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14億4,590萬9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8億9,558萬4千元,減列稅前淨損23億4,149萬3千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兆0,739億9,166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2兆0,326億3,732萬4千元,本期賸餘413億5,433萬8千元。審議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17億9,331萬元,改列為2兆0,757億8,497萬2千元;增列業務總支出9億2,917萬9千元,改列為2兆0,335億6,650萬3千元;增列本期賸餘8億6,413萬1千元,改列為422億1,846萬9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731億1,011萬9千元,基金用途8,731億0,981萬9千元,本期賸餘30萬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2億2,540萬4千元,改列為8,728億8,471萬5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億2,540萬4千元,改列為8,728億8,441萬5千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94億4,862萬7千元,基金用途3,505億5,721萬4千元,本期短絀11億0,858萬7千元。審議果,減列基金來源17億6,818萬1千元,改列為3,476億8,044萬6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3億2,591萬5千元,改列為3,482億3,129萬9千元;減列本期短絀5億5,773萬4千元,改列為5億5,085萬3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16億1,827萬2千元,基金用途233億9,685萬2千元,本期短絀17億7,858萬元。審議結果,增列基金來源1億元,改列為217億1,827萬2千元;減列基金用途4,320萬元,改列為233億5,365萬2千元;減列本期短絀1億4,320萬元,改列為16億3,538萬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8個基金,總收入2,123億1,398萬4千元,總支出129億5,627萬9千元,本期賸餘1,993億5,770萬5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總收入10億0,230萬元,減列總支出34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0億0,570萬元,改列為2,003億6,340萬5千元。

四、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自交通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56案。

附表

 

序號

議案名

1

(1)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1)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

(1)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5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時代力量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24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及委員蘇巧慧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孔文吉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陳歐珀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洪申翰等20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1)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2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1)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4

(1)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15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六條文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2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2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25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3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草案」案。

3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36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3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38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39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4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42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3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6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7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郵政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48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9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0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1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53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4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6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6)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

予以通過。

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不再處理。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民進黨黨團提議5月26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十一案審議完畢。予以通過。

伍、民進黨黨團提議5月30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五十四案審議完畢。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五五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3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3

贊成者:0人

反對者:40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趙天麟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王美惠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2)「討論事項第七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3

贊成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30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楊瓊瓔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棄權者:3人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3)「討論事項第九案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30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棄權者:4人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4)「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1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2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2)「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3)「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14)「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2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15)「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通案部分第1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0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16)「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通案部分第1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1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17)「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3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9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18)「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6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2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高金素梅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19)「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67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6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6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20)「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6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4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21)「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7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1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1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22)「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8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1

贊成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1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23)「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2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0

贊成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8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馬文君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0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24)「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第18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2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25)「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7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26)「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7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27)「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7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28)「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5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29)「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6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7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30)「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6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8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8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林德福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31)「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8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32)「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4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5

贊成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陳椒華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33)「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0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0

贊成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34)「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1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4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35)「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37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0

贊成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36)「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2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5

贊成者:28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陳椒華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37)「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5

贊成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陳椒華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38)「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8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39)「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9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40)「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93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41)「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94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42)「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9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7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7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43)「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9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3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高金素梅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44)「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10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45)「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10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5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高金素梅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46)「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108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47)「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113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6

贊成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48)「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4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49)「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8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8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50)「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人

陳椒華

(51)「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9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52)「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9

贊成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6人

羅美玲  湯蕙禎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53)「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4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54)「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55)「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4

贊成者:1人

陳椒華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4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56)「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5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高金素梅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57)「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3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6

贊成者:29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6人

陳椒華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58)「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0

贊成者:5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7人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30人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高金素梅 楊瓊瓔  費鴻泰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李德維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