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至9時35分
7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25分
7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下午2時17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椒華 鄭運鵬 陳歐珀 王美惠 邱臣遠 陳秀寳 陳素月 羅致政 陳培瑜 黃世杰 蔡培慧 陳靜敏 林淑芬 吳秉叡 李昆澤 蘇巧慧 羅美玲 何欣純 邱泰源 賴瑞隆 沈發惠 范 雲 楊 曜 柯建銘 吳玉琴 江永昌 莊競程 湯蕙禎 余 天 魯明哲 張宏陸 林楚茵 莊瑞雄 邱志偉 蔡易餘 蘇治芬 趙天麟 張廖萬堅 林德福 陳亭妃 邱顯智 林宜瑾 洪申翰 蔡適應 陳 瑩 吳琪銘 王定宇 陳明文 曾銘宗 陳超明 吳思瑤 王婉諭 林岱樺 劉建國 陳琬惠 李德維 吳斯懷 高嘉瑜 賴品妤 徐志榮 黃國書 謝衣鳯 高金素梅 林俊憲 游錫堃 鍾佳濱 黃秀芳 孔文吉 蔡其昌 劉世芳 鄭正鈐 李貴敏 游毓蘭 林為洲 洪孟楷 翁重鈞 吳欣盈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費鴻泰 呂玉玲 溫玉霞 林思銘 江啟臣 蘇震清 林昶佐 鄭麗文 張其祿 王鴻薇 萬美玲 羅明才 張育美 楊瓊瓔 賴士葆 邱議瑩 郭國文 何志偉 林靜儀 陳玉珍 馬文君 陳雪生 賴香伶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怡玎 劉櫂豪 賴惠員 廖婉汝 林文瑞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趙正宇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傅崐萁
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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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7月26日、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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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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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7月26日、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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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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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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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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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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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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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
決議: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照案通過。〔本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鑑於美國聯邦參議院一致同意通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該實施法案中明定「在『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生效前,美國總統須先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協定如何促進美台貿易關係及推動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還要於30日內提出認證,證明台灣已採取任何履行協定所需要的措施」,「未來與台灣達成任何進一步的協定,都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以及「要求未來的談判必須與國會協商,協定也要得到國會批准。」以落實公開透明與國會參與。查我國條約締結法第3條規定,國際書面協定內容有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於條約,應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次查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亦有相似規定。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協定目前僅完成5項議題談判並由雙方代表簽署,未來尚有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等7項議題有待雙方談判簽署。為落實國會參與並落實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針對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所餘7項議題之談判及簽署協定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並於協定案完成簽署後於30日內送立法院審議。2.鑑於台美倡議後續涉及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等議題之實質內容,為強化國會事前(談判中、簽署前)參與機制,避免損及國家利益,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下一輪實體談判前,除應設專區主動揭露更完整、具體之談判內容與進度供外界知悉外,日後台美雙方進行各項議題實體談判前,應積極主動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召開利害關係人溝通會議,由相關機關邀請相關領域企業、民間團體參與,同時全面盤點現行法規修訂配套並提出對「各產業衝擊」之專業評估報告與具體協助方案。3.為促進台美貿易倡議協議之進程,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籌組相關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溝通會議,並指定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與國營事業等個別議題之主責部會,蒐集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並做出相關回應;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參考。4.台美貿易協定有益於兩國經貿關係,然而經貿環境與反貪腐工作有高度相關,協定第五章即為反貪腐主題,第5.2條的內容為:預防及打擊任何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與貪腐。鑑於台灣近年來有很多的國際再生能源投資,然而再生能源的貪腐事件頻傳,2021、2022年檢調偵辦綠能索賄案件高達60件。索賄讓外資卻步,成為國際再生能源投資之障礙,請行政院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5.美國長期關注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人權問題,台美貿易協議中,也將勞動條件作為重點之一,請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為期勞動法規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請行政院3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進行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6.台美貿易協定,也討論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議題,台灣國營企業違反環境法規情況嚴重,以去年環保團體,透明足跡的統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連續5年上榜,5年來共有146次空污違規,累計裁罰將近4800萬元。2022年,中油公司空污違規31次、裁罰金額1360萬元,不論在違規次數或是裁罰金額上都是所有企業中最高的。去年大林煉油廠也發生數起工安事故,造成社區居民嚴重的憂慮與不滿。可見有納入公民參與之老舊工業區之環保、工安、職安之總體檢工作非常重要。為符合台美貿易協定之環境、勞工保護理念,共同監督工業區環保工安業務、減少企業工安事件損失、保護環境品質與勞工安全,請行政院持續定期推動,有公民充分參與之工業區總體檢機制。7.參考第一階段貿易談判,為深化兩國國會意見,因此任何進一步協定應採高標準、可執行並對雙方有意義的貿易協定,應更積極落實公共透明度與國會諮詢等嚴格要求。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未來第二、三階段談判,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提供相關談判進度報告。8.台美貿易協定提及主管機關透過更加透明化、客觀分析、歸責與可預測性以促進法規品質之實踐作法,可便捷國際貿易及投資與促進經濟成長,同時有助於各方代表領域當局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度達成其公共政策目標(包括健康、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之能力。但當前台灣綠色國民所得帳編撰上,因部分基礎資料缺乏,如:污染物項目及其相關成本等資料,不僅在質損估算範疇上較為狹隘,未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生態系服務等層面,因此將大幅低估台灣經濟體的環境外部成本,無助政策討論。而美國白宮已於今年1月公布「建立環境經濟決策所需的統計資料之國家戰略:美國自然資本估算與環境經濟統計系統之建立」提出為期15年的規劃,集結27個部會,共同建立方法學與統計量能,建立完整超越GDP的統計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半年內,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游毓蘭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蔡培慧等25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23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增訂第十四條之二、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委員范雲等提案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委員賴品妤等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國民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委員呂玉玲等提案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委員劉世芳等提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委員陳培瑜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委員陳秀寳等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四十六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4項附帶決議: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附帶決議,學校幫學生媒合實習場域時,也應思考學生在該場域遭遇性騷擾的風險,並且對學生與該場域相關接觸人員,提供必要的性別平等資訊。實習生在實習場域上,具備學生與工作者的雙重身分,如在實習場域遭遇性騷擾,相關的調查與事發後的權益救濟,在短期工作場域無法獲得保障。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6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修訂;(2)於相關子法中訂定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以及對受性騷之學生,落實事後諮商輔導之義務。2.「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明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考量現行法規定學校「得」聘具有性別意識之代表,為落實本法規範,並促進學校性平委員之性別平等意識,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加強學校之性別平等專業訓練,校長應完成需完成性平調查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以保障學生權益;(2)加強校長性平知能培訓,確保學校校長理解學校性別事件之定義、處理程序,並須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基礎知能;(3)多加辦理學校教師性別平等知能培訓,以確保學校有足夠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以達成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有性平委員均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條件。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八條明定學校施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之時數以及融入課程等規範,目前絕大多數學校回覆教育部的資料皆顯示,其融入課程、實施時數、評量或活動設計等皆符合規定,然近年來多起調查、研究及學生意見反映卻顯示,相關課程、活動未能發揮足夠成效,部分內容淪為表面文書或法規堆砌、教條式宣導,少數內容則因校方、教師或協助教學者的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不足,導致議題融入融到消失、甚至傳出違反本法之爭議。為使主管機關及全校師生瞭解問題所在,進一步改善課程及活動之規劃,爰請教育部規劃相關政策工具及針對學校師生之調查,定期確實瞭解及評鑑相關性別平等教育實施之成效,研議作為相關補助款之參考,針對問題加強改善。相關規劃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制定完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九條明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鑑於近年來仍多次傳出學校教材內容違反本法規範,甚至出現強化性別刻板印象、帶有歧視偏見或錯誤資訊之內容。爰請教育部規劃相關政策工具及針對學生之調查,定期協助學校檢核使用之教材是否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原則與精神,相關結果應對外公告,研議作為相關補助款之參考,並協助學校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改善問題。相關規劃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制定完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目前參與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個人之無學籍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尚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係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處理。為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之個人、實驗教育機構、團體中無學籍學生權益,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代表研議,規劃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研訂實驗教育學生發生性別事件適用之調查處理機制。6.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上述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否依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申請,自行尋求各類專業服務後,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提供費用補助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上述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為使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能獲得具個別化之心理協助方案,請教育部督導主管學校及請地方政府督導主管學校應依當事人之需求,例如身心狀況、當事人意願、個案嚴重程度,訂定心理協助方案或計畫,並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8.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建立專業人才庫。然而現行所辦理的專業人員培訓,對象多僅限於學校教師。為因應日後師對生事件調查小組成員需全數外聘之需求,爰要求教育部督促各地方政府,應將前述專業人員培訓對象擴大開放給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以充實人才庫之性平專業人才。教育部自行辦理之專業人員培訓亦同。9.「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有鑑於調查小組之專家學者,已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有人才庫相關規定,為確保調查專業人才之品質,汰除不適任之專業人才,以保障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申訴救濟之權益,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重新審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評估相關規範有無需要調整之處;(2)檢驗調查專業人才培訓課程,評估現行培訓制度是否有需要改善之處;(3)落實不適任專業人才淘汰規定,避免不適任之專業人才繼續留在人才庫中。10.「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學校、校長、教職工友違反本法相關規範之懲處。鑑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及改善校園之性別平等,然目前本條相關懲處,並無相關督導改善機制,且本法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育」之條文,亦幾無對應之督導改善機制,得以促使違反或顯未落實法規之學校或教師進一步改善。爰請教育部規劃相關督導改善機制,協助督促或輔導學校相關人員,並擬定有效之政策工具,以儘速改善違法之問題。相關規劃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訂定完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為避免實務上申復人與受理單位對「程序重大瑕疵」認知歧異,欠缺可預期性,致生爭議。爰要求教育部應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中明定「程序重大瑕疵」具體之參考基準,以茲明確。12.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有關規定提起救濟。為簡化生對生校園性別事件救濟之程序,請教育部於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研議簡化學生申訴之程序。請教育部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公布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3.為保障被害人對行為人考績會或教評會變更性平會懲處輕重建議的程序參與,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倘考績會或教評會變更性平會懲處輕重建議(從重變輕)時,應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若未變更性平會懲處輕重建議,尚無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以上,請教育部於修正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時研擬之。14.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略以: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爰各級訴願機關是否受理訴願,均依訴願法上述規定辦理。綜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為申復決定之性質,仍須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各級訴願機關依法審酌認定。請教育部於修正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時敘明,以臻明確。〕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洪申翰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高嘉瑜等16人、委員陳靜敏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二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十二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及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性別暴力仍層出不窮,為整體提升對於國人免受性別暴力之保障,政府應依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提出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除編列充足預算整備教育訓練、調查人才庫,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服務措施,亦應建立性別暴力事件統計資料蒐集、分析與公布的制度,確認現行做法在性別暴力防範上有無過失與疏漏,據以改善精進。請行政院於半年內回覆前述行動計畫之規劃或進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請勞動部於半年內邀集各公務機關研議,如何強化對於公務機關負起本法所定雇主責任之監督及究責機制?被害人如何對公部門未善盡雇主責任提起申訴、公部門如何負責?並提出書面報告。3.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建立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與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機制,應編列預算辦理專業訓練,並建立職場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4.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三年內,就本條所定之應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執行完成專案勞檢,並得從百人以上大型事業單位開始。5.勞動部為協助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案,尤其針對如何懲處行為人,應於半年內訂定準則或指引,明確化何種樣態、程度的性騷擾應該受到何種程度、樣態之懲處,讓雇主有所依循,減少輕放之情形。6.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規定,爰要求主管機關增加性別平權專業勞動檢查員之進用及培訓。並針對勞動檢查結果,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內容,以符合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之目的。7.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明定性別平等工作會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會成員由勞工及性別團體推薦,然鑑於各地方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委員其性別意識的差異,及各地方所聘請之專業人士的專業度歧異。為保障受害人之權益,勞動部應對地方主管機關聘請之專業人士訂立明確的標準與資格要求,確保委員會成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與經驗,並能有效推動性別工作平等事務。勞動部應提供適切的專業訓練,加強成員在性別平等議題上之能力。8.本條文規定有被申訴人、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或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仍然考慮證據收集困難、保存不易,應明定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的積極作為。綜上所述,要求勞動部完成以下事項:訂定相關子法時,應定雇主或最高負責人對相關資料應善盡保存,不得湮滅、偽造、變造、隱匿。9.為落實職場性別平等,扭轉社會對性別之刻板印象,促進企業落實職場性別平等之內涵,並建立學習標竿,藉以發揮吸引人才、留才之效能,共創性別平等之職場環境,中央主管機關應依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7號一般性建議及台北市推動「職場性別平等指標」之經驗,擴大至全國各地方政府辦理,並得視需要建立經費補助辦法。10.考量醫師受訓的流程特殊性,從實習醫師、PGY、到住院醫師,需要經過多年、長期在同個小群體內,受同個主治醫師指揮監督,訓練年資獲得認定後,才能取得主治醫師資格。因此,「性騷擾加害者可能就是長官、教師、訓練提供者與評核者」的困境尤其嚴峻,機構也常需仰賴資深醫師執行業務、並完成學術與醫療認證,因此「職場性騷擾受害者被打壓」的情形相對嚴重。爰請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研議如何強化醫界職場性騷擾之防治,尤其是對於實習醫師、PGY、住院醫師之防治措施,以及確保醫療機構內部申訴、調查及懲處之公正性,並於半年內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11.為了提升性別平等調查專業,針對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性別平等工作會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所聘之調查委員、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所請求協助之專業人士或團體,應予上述專業人員或團體合理之費用。12.有鑑於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要求雇用受僱者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針對受僱者未達十人之雇主,並未明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內容。惟職場性騷擾防治之宗旨,不應因企業人數規模而異,尤其申訴管道之建置,係職場性平保障之一環,攸關被害人第一時間申訴之權益。故有關申訴管道之設立,自不應排除受僱者未達十人之雇主,否則將構成職場性平保護之不足,爰要求行政機關盡速明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內容,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依據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之一,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下稱申訴人)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處結果,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惟地方主管機關若要對被申訴人處以罰鍰,僅限於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情形方得為之,而不包含被申訴人非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情形,預防效果誠屬有限。建請勞動部研議評估,此次修法除強化雇主防治責任外,針對非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被申訴人,於行政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時,是否亦能對其課處行政罰,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為使僱用未滿10人之小、微型雇主,亦可善盡防治義務,請勞動部訂定相關準則、指引,並請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宣導、輔導,以利小、微型雇主可以遵循本次修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害人權益。(2)為強化雇主及主管階級以上員工之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意識,要求勞動部訂定相關辦法,協同地方主管機關推動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應辦理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鼓勵雇主及主管階級以上員工均應參加,並逐年提升參訓比率。(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勞動部將以子法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開申訴後之處理流程。惟為瞭解各地方主管機關之處理流程、調查方法及處置之品質,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應邀集地方主管機關針對該管案件進行研議,以避免各地方主管機關處置上之落差,確保地方政府落實性平事件保護及處理機制。15.(1)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並排除適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為強化行政機關身為雇主之責任,建請勞動部協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彙整公部門受理性騷擾申訴、處理情形,並提出書面報告。(2)為避免性騷擾案件與懲處結果產生失衡,形成官官相護、輕縱加害人,導致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爰要求公部門性騷擾案件經調查成立,依軍公教懲處機制辦理懲處時,應讓被害人對懲處程度有陳述意見機會,並納入最終懲處決定之重要參考。另為提供被害人保護措施,公部門應於性騷擾處理機制主動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管道、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協助措施。〕
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二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4項附帶決議:1.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特提出附帶決議。本次性平三法修法,針對一般性騷擾、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等,設計不同申訴期間與管道,執行落實面勢必更增添理解法律規定之困難與負擔,有必要採行配套行政措施。另外,113保護專線長期由台灣世界展望會承辦,卻曾於106年年底一度傳出採購案流標,凸顯出整合保護性業務營運24小時專線,有排班、訓練、接線人員替代創傷,以及提供充沛經費資源等各方面困難;且此種困難,隨著新性平三法修法通過,勢必更形增加。爰提案附帶決議,請行政院督導權責部會就下列事項,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現行113保護專線經費人力等投入資源,在新性平三法通過後之進一步規劃,俾利從優待遇保護性業務人才,並且能提供民眾諮詢完整服務。(2)新性平三法通過涉及社政、勞工、教育之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法律解釋及彼此管轄勢必會有一段陣痛期。行政院應督導有關部會建置機制,作為「老師的老師」,讓各機關執法遇有疑議時,得有單一窗口諮詢機制。2.「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及其設置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之應辦理事項。行政院提案納入「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對被害人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支持,惟考量過往相類提供被害人服務法規推行上,仍遇到部分縣市未能提供任何補助或服務量能不足,致使被害人無法負擔或申請遭拒,最終仍無法使用。為避免修法美意因此減損,爰請衛生福利部於配套子法或政策,規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服務時,應有對應之補助及足夠之服務量能,相關狀況並應定期檢核,相關規劃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制定完成,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2023年我國經歷#MeToo運動洗禮,諸般受害者痛訴之經歷,盡皆彰顯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須經「積極同意」之重要。積極同意之意涵即為〝Only YES means YES〞,精神與「刑法」中對「竊盜」、「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刑之認定相同,意即,只要欠缺他方的積極同意,即構成犯罪。是故,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性騷擾認定以受害者主觀意識為核心裁量原則、重視當事人積極同意權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為了提升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專業,衛生福利部應編列預算,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建立人才資料庫,並請衛生福利部研擬提高性騷擾事件申訴專業調查之經費及調查委員鐘點費給付標準。並於112年10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5.為保障多元性別族群性騷擾被害人權益,避免LGBT+當事人無法信任求助管道,衛生福利部應於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培訓中,提升對LGBT+當事人特殊處境理解,以及「多元性別敏感度」及「創傷知情」意識,並於112年10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6.為了強化性騷擾被害人求助管道,衛生福利部應就113保護專線研議辦理以下事項,並於112年10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1)更名為「113專線」,破除被害人只能「接受保護」的迷思,長期而言達充權被害人之效。(2)提高預算編列,提升服務量能及品質,強化性騷擾被害人求助可及性。(3)發展為我國「性別暴力防治諮詢」之專線,加強宣傳其服務內容含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性別暴力,破除113只服務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刻板印象。7.為了提升性騷擾防治品質,衛生福利部應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高性騷擾防治業務層級、增加預算編列,以保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運作、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等地方主管機關事項之運作品質,並於112年10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8.為確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所提之申訴,得依性平三法規定之主管機關(構)進行調查,本法主管機關除應加強申訴管道之宣導外,亦應建立機關內部案件移交機制,如接獲申訴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即應移交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以確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權益得以被保障。9.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受害者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說出口,更無法提起申訴。然而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範,處理及通報機制多元,求助資源豐富,更有家暴專線、諮詢專線及關懷專線,亦可尋求協助,防治中心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等提供心理支持系統。性騷擾事件與家庭暴力事件有諸多相似之處,第一時間皆需要受到心理支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通過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多元心理支持、法律協助、諮商協談等資源,給予受害者更多支持系統。10.有鑑性騷擾事件處理,多為縣市政府之權責。惟就近年之事件可知,部分縣市政府因法律適用及行政調查作為不一致,致諸多個案未能及時得到協助並進入調查程序,而學校之相關案件亦僅個案化,未進行擴大調查,忽視個案教師至他校服務後,潛在有未通報之案件。據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應定期邀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該管案件之處理流程、調查方式等進行研討,以避免各縣市性騷擾處置之落差。另查,現有社福績效考核對於性騷擾防治亦僅為量化指標,以113年度社福績效考核實施計畫為例,該指標僅為「112年就飲酒店業、宗教團體、交通運輸業、觀光旅宿業、社會福利機構、補教業、百貨公司業、超級市場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民俗調理業、網路平台業者等行業別,自行擇定轄內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之重點行業類別辦理書面查核至少250家」,缺乏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爭議案件處置作為之考核,難以確保該項處置之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相關社福考核指標,納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其管轄機關機構之爭議案件審查情形之項目,以確保地方政府落實性平事件保護及處理機制。11.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本條文修正僅以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法文中無法明確定義以各種形式對各職類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施予歧視、侮辱之言,造成各職類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受到人格尊嚴之損害,或使人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爰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強化相關訓練及宣導,避免網路針對各職類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施予具歧視、侮辱言語。12.有鑑於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要求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針對前開人員人數未達十人者,並未明定性騷擾預防及防治措施之內容。惟職場性騷擾防治之宗旨,不應因企業人數規模而異,尤其申訴管道之建置,係各該場所性平保障之一環,攸關被害人第一時間申訴之權益。故有關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機制之建立,自不應排除前開人員人數未達十人之場所管理人,否則將構成各該場所性平保護之不足,爰要求行政機關盡速研擬可行機制,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有關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建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之電子資料庫,請各主管機關儘速介接該資料庫;並請教育主管機關向補教業、教育機構廣為宣導。該資料庫,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要求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向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為民間教育體系篩選適任教師。14.(1)針對性騷擾防治法審查會第十三條之一,為尊重被害人意願及同理被害人處境,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時,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須由指定性別員警製作筆錄;受理案件後,警察機關將由具性別意識且受過專業訓練的員警主導案件調查,視案情狀況指派適當警力協助筆錄製作及證據蒐集(如調閱錄影監視器影像、電磁紀錄)等作為,並由上述員警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本次修法範圍廣泛,為強化第一線員警受(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專業能力,請內政部警政署落實辦理教育訓練,使基層員警掌握執行重點。(2)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基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性騷擾行為之行政裁罰缺乏一致性標準,歷年來平均裁罰金額過低,衛生福利部於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前,應邀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該裁罰基準,討論並擬定範本供地方政府參考。〕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外役監條例刪除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並將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另依協商結論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七條及第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過往外役監的遴選過程未盡周延,讓人有質疑黑箱作業之虞。爰此,請法務部參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等規定,於本次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就外役監遴選小組審查過程,提出全程錄音、錄影,相關影音資料的保管及利用方法,作為爭議發生時調閱、查核之用。2.縮刑制度需配合累進處遇制度一併考量,爰請法務部併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研議,儘速提出修正草案。3.有鑑於外役監實行低度戒護管理,除受刑人篩選時應落實脫逃風險之評估外,為有效應對受刑人脫逃之社會風險,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應(1)建立定期分析研究矯正機關收容人脫逃行為之機制;(2)邀集專家學者、基層公務員及公民團體,就脫逃預防對策之問題及執行情形進行分析研究,並基於前述基本資料,(3)制定中、長程計劃,精進因應不同戒護等級、個案情形之脫逃預防對策,且除物理性的監控科技外,應優先考慮減少脫逃動機之心理性、制度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受刑人進行例行性之溝通(regular ongoing communication)、定期關懷訪視及壓力調查、增加或協調社工及心理諮商資源之近用性及普及性、引入各類有助於壓力調適之措施或機制、定期分析並嘗試減少管理措施或人員所導致之不必要壓力、落實受刑人間衝突及張力之安全管理。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應於1年內將上述研究結果公告,並向立法院提出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4.為實現再犯預防及協助社會復歸等政策目標,並兼顧社會安全,落實個別化處遇,因應不同類型及處遇階段受刑人之需要及風險,提供適性、多元之處遇措施,洵屬必須,作為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機構之外役監制度,即為其一。個人化處遇以有效風險評估及需求調查為前提。但由於我國對風險評估及需求調查之研究及執行資源長期投入不足,在一方面,《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中,仍存有僅以所犯罪名、是否係累犯或遭撤銷假釋等犯罪時之部分情狀,或僅以在監服刑期間是否有違紀情形,即一律剝奪受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之機會之規定;另一方面,《外役監條例》仍規定受刑人必須於一般中、高度戒護管理之監獄執行刑期逾一定期間後,始得移監至外役監,未容許於刑期一開始,就針對個案情形,擇定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機構為執行機構。上述情形雖可能有其歷史社會脈絡及資源有限等結構性原因,但仍實難謂與個人化處遇原則充分相符。為漸進式深化個人化處遇原則之落實,完善外役監遴選作業,法務部應「制定中、長程計畫」,透過例如設置專任研究人員、邀集外部專家設置常態諮詢委員會、檢證並更新風險評估方法及工具之定期機制、定期蒐集執行評估人員之意見回饋、定期之教育訓練、階段性充實人力等政策措施,以(1)持續逐步改進矯正機關風險評估方法及工具之信效度,並基於前述工作成果,檢討外役監之遴選程序及條件,深化個人化處遇之精神,(2)持續檢討、逐步調整前述不符個人化處遇精神之條款,和(3)漸進於遴選程序中納入心理、社工人員或教誨師之會談評估程序,請依前述一年內向立法院提出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5.依據去年111年7月底之矯正統計資料,我國矯正機關之收容人總共有55,425人。其中於外役監受執行之受刑人則約為1,900人上下,占收容人數之約3~4%左右。顯示我國於受刑人處遇中,運用低度戒護、開放處遇之矯正機構之能力相當有限,此硬體設施之闕如係我國矯正政策待改善事項之一,經查,矯正署業亦已編列預算執行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逐步改善此一問題。惟積年之量能不足亦連帶影響到制度面個別化處遇政策之推行。鑒於資源稀缺,矯正機關長年來未能將運用低度戒護管理、開放處遇,納入處遇規劃之考量。例如,未能參照落實個別化處遇原則之外國立法例,如加拿大《矯正與有條件釋放法》(CCRA)第28條之規定,基於個案之監禁及戒護必要性、合適之生活及文化環境可及性和適當處遇課程之可近用性,以提供適合受刑人且限制性最小的環境為原則,選擇安全等級各異之執行監獄。也尚未建立制度,就地理位置、設施和舍房構造、戒護管理措施等事項詳列應具有之差異,規範監獄之安全等級分類。另根據10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自主監外作業應擴大適用之決議,足見我國矯正政策改革方向,已持續轉向強化監所內受刑人與社區之連結,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基於類似理由,持續擴大外役監應用,並增加其他具較低社會隔離效果措施之矯正機構類型,如靠近社區之中途之家、社區矯正中心、假日觀護所(類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假日生活輔導),應係值得研議之政策方向。尤其考量我國受刑人,依據111年矯正機關受刑人概況之統計分析,近10年新入監受刑人中宣告刑屬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拘役或易服勞役等短期刑者,占61%之多,且以酒駕、毒品大宗,從推動處遇多元化之觀點而言,視個案情形運用是類替代或低度監禁之機構,實有需要。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並會同與矯正政策相關之部會,就(1)全面檢討設立開放矯正機構之相關規範及制度、(2)增加外役監容額及開放矯正機構類型等「開放處遇應用系統化」之事項,進行政策規劃之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議事處編擬草案通過;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部分提出異議: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下表5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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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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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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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游毓蘭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蔡培慧等25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23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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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洪申翰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高嘉瑜等16人、委員陳靜敏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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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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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第一項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17
贊成者:56人
陳椒華 邱顯智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0人
棄權者:17人
曾銘宗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賴士葆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王鴻薇 溫玉霞 徐志榮
(2)「討論事項第五案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3
贊成者:54人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23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林文瑞 王鴻薇 溫玉霞 徐志榮 翁重鈞
棄權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3)「討論事項第五案外役監條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21
贊成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4人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21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王鴻薇 溫玉霞 徐志榮 翁重鈞
(4)「討論事項第五案外役監條例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刪除第十四條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16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4人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6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王鴻薇 溫玉霞 徐志榮 翁重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