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12時1分至12時2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衣鳯

協商主題 一、()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三、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四、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會議。

本日協商關於「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共4個主題,稍後按照協商通知順序依序進行協商。

協商進行前,首先先介紹我們到場的曾銘宗總召以及湯蕙禎召委,還有考試院的劉建忻秘書長以及考選部的許舒翔部長。

現在逐案進行協商,協商時,請參照協商條文對照表與審查報告及逕付二讀提案關係文書。與會委員如果有修正動議或機關有建議內容,請提出書面印發現場進行討論。

現在進行第一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本案審查會前於今年的5月3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三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另,院會將委員傅崐萁等19人提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現在先請與會的機關代表針對保留條文提出說明,並與與會的出席委員討論。

第三十一條請考選部許部長。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典試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正條文,之前在審查會我想各委員的提案基本上都贊成我們增訂求償權這個部分,沒有爭議。另外就是是不是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委員認為這一項可能會有雙重加重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同意刪除。最後的版本就是我們今天這個書面文件,這個表列的協商建議條文。

主席:好,那我們就是把「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部分刪除,我們就按照協商內容通過。請問本會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曾總召。

曾委員銘宗:請教一下,求償權的範圍是什麼?你們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許部長舒翔:就是他如果影響到需要重新舉辦考試,那所有重新舉辦考試的費用必須由他來賠償。

邱委員顯智:就是說這個人是作弊,之後導致國家必須要重新舉辦考試,當然就是他應該要去負責這樣的費用,比如說他是洩題的老師。我認為這個合理。

主席:好,邱總召……

曾委員銘宗:贊成,但是求償權的範圍要不要寫清楚?你要說因為他衍生的相關費用,對不對?對他有求償權。要不要訂定清楚?我沒有意見哦!

許部長舒翔:就是前面這個,他違反第一項的規定,就是前面這邊他如果是……

曾委員銘宗:OK,好。

主席:那我們時力的邱總召,你還有意見嗎?

邱委員顯智:是,謝謝主席。我們的秘書長、部長,以及各位總召、委員。妨害考試公平罪我覺得是非常嚴重的,因為考試的公平與否,就像之前也有跟秘書長、跟部長、考試院的這些同仁討論過非常多次,這個影響一個人的一生,尤其是國家考試。你讓本來應該上的人沒有上,然後本來不應該上的人卻考上了,也影響了階層的流動,我們這個國家絕對不能夠讓力爭上游成為絕響。坦白講,今天如果沒有一個公平的考試的話,我們也沒辦法坐在這裡。

就這個部分的話,現在臺灣會查獲國營事業考試舞弊,當然國家考試比較少,但是國營事業舞弊的事件還是層出不窮。雖然國營事業不是政府機關,但是公務員在提供社會必要的公共服務上面也有高度的相似性,他手上也有很多的公共資源等等。相較來講的話,現行法對國營事業考試沒有包含在刑法的妨害考試公平罪的範圍,長期以來怎麼處理?檢察系統通常都是用詐欺得利罪起訴國營事業考試舞弊,這個次長非常清楚。實務上對於這樣的情形是否構成詐欺得利?這難說哦!有時候你詐欺得利起訴之後,法院也有可能判無罪,有一些檢察官甚至以不起訴終結。

所以時力黨團的刑法修正案有兩個重點,一個就是國營事業考試應該要納入妨害考試罪,第二個就是區別這個作弊集團跟考生。考生作弊大多數的理由是什麼?大多數理由就是要賺一些錢,有一些經濟動機。那講白了,就是為了考上,拿到一個穩定的工作,他們再犯的可能性其實是不高的,是為了要謀職、為了要賺錢、為了要有一個穩定的工作。所以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的話,處罰考生的必要性其實不高。另外,刑事處罰可能會造成反效果,畢竟這些人就是因為沒有好的經濟條件才選擇作弊,刑事處罰反而可能會惡化他們的經濟處境,比如說他更難找工作,導致未來更多犯罪,所以第一項的法律效果應該要調整。

第二個,我們認為應該要區別作弊集團和考生來處罰。針對作弊集團應該要加重處罰,這是我們第二項的規定。不過因為之前秘書長跟部長有來充分地討論,就是這一次的修法應該要針對像是出題老師洩題給學生的作弊行為來加重處罰,作為嚇阻。我之前也質詢過很多次,這當然是不應該的,警大的老師洩題給自己的學生,這是不對的。第一項規定不應該減輕刑度,反而應該加重,我們覺得考試院的主張是有道理的。出題老師洩題,如果不涉及作弊集團,還是要依第一項的規定來論罪,減輕的刑度可能沒辦法達到修法的目的,然後你提高刑度,我們也在個案量刑中去適度地區分應該要重罰的作弊行為跟比較不適合重罰的考生作弊。

所以我們今天也尊重大家的意見,希望能夠透過這次的修法,讓我們的考生在這麼競爭激烈的考試裡面,尤其是國家考試,能夠更公平地在條件上面去競爭,也幫國家跟國營事業的選才把關,然後促進公共利益,讓臺灣的階層可以流動,讓力爭上游不至成為絕響,以上。

主席:好,謝謝。那現在是不是我們第三十一條就按照協商內容通過?

曾委員銘宗:好,沒意見。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好。我們接著進行第二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本案審查會前於今年5月3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在先請與會機關代表針對保留條文提出說明,並請出席委員討論。第二十條,請問本會委員有沒有意見?湯蕙禎委員?好。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好。第二十條按照考試院版本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本案審查會前於今年5月3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在先請與會的機關代表針對保留條文提出說明,並請出席委員討論。現在我們先進行第十七條。請問本會委員有沒有意見?曾總召。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這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其他有一些國家考試,國家考試有沒有增訂像第二項的規定?還是只有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許部長舒翔:公務人員考試法剛才那一條有。

曾委員銘宗:已經有了?

許部長舒翔:對,有修正。

曾委員銘宗:OK,所以那一條本來就沒意見嘛!

許部長舒翔:對。

曾委員銘宗:內容完全一樣,對不對?

許部長舒翔:是。

曾委員銘宗:OK,沒意見。

主席:好,謝謝。我們現在第十七條是不是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現在進行第四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湯蕙禎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本案審查會前於今年的5月3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一百三十七條及湯蕙禎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在先請與會的機關代表針對保留條文提出說明,並請出席委員討論。第一百三十七條請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好,謝謝,謝謝主席。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議採湯蕙禎委員等3人所提的修正動議。法務部建議修正動議的理由就是,考試法在75年1月10號已經廢止,對於本條的考試範圍應配合修正,以合時宜。現行第一項刑度過輕,有提高刑度的必要,並配合刑罰、罰金級距體例,一併調整。對於意圖營利而妨害考試之行為,有加重處罰的必要,以符相當性原則。

妨害考試範圍不宜納入國營事業,理由如下:第一個,本條保護法益是維護國家考試權的行使,國營事業人員考試並非公權力行使範疇。第二個,國營事業舞弊,依其行為態樣,現行法律已有相關處罰規定,謝謝。

主席:好。請問我們與會委員有沒有意見?邱總召。

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席。剛剛次長有提到國營事業的部分,我們的版本跟其他有一些委員的版本,希望能夠把國營事業這個部分納入,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如果國營事業的舞弊沒有納入,現在大概都是用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詐欺得利罪去處理,問題是這個實務上的見解不一啦!到底可不可以用詐欺得利罪去起訴,有的檢察官根本直接就不起訴了,有的甚至起訴之後也判無罪,所以才會導致這樣的爭議啊!所以時力黨團跟有一些委員的提案才會認為國營事業的部分應該要納入,而且國營事業考試作弊的問題甚至有一個考試的作弊集團,問題在這裡。

當然像剛剛蔡次長有提到它不是政府機關之類的,但是國營事業雖然不是政府機關,像中油、台電等等,但是它跟公務員在提供社會上必要的公共服務上面,其實是有高度的相似性的,甚至它也經手大量的公共資源,有時候它甚至不下於中央的部會。所以對國營事業員工的能力和誠信也應該要和公務員一樣進行一定程度的考核把關,否則的話,他用作弊的方式進入到國營事業的體系的話,基本上他的能力跟誠信都有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才希望國營事業舉行的考試也能夠納入,然後去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範,以上。

主席:那我們請曾總召,接著是湯委員。

曾委員銘宗:謝謝。我看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把國營事業納進去了,第一個就是其實國營事業現在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範圍非常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它雖然說不是公權力的行使,但基本上某個程度也可以講執行準公權力,所以再請法務部或者是考選部看看能不能把它納進去。另外,這裡有講說現行法律也有相關處罰,現行法律處罰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可不可以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湯委員,你……

湯委員蕙禎:謝謝主席。我們總認為考試公平競爭這個原則一定不能抹滅,當然考試法,這是公務人員考試,其實我們國營事業這些人員考試大家搶得很兇,大家一定要求公平,當然我們已經發現有一些代考的舞弊集團,最後只有判詐欺取財。讓他們獲利那麼多,錄取的人又沒辦法真的拔擢人才,所以我們認為國營事業的部分在刑法上應該也要規定。我們不是說公務員才算,那個刑罰上你要規範,所有沒有按照公平競爭考試的都應該要繩之以法。

另外,對於中央政府行政命令所為的考試,像公費留學考試或者駕照考試,這些其實都是公務的延伸,其實都應該在刑法的規範下。不要說這個好像不是公務人員考試,都不算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要規範的。全民都認為刑法上都要一樣規範,他要公平競爭,而不是只有在公務人員部分。所以外面……

主席:湯委員,你現在有提一個修正動議……

湯委員蕙禎:對,我知道。

主席:你現在是要按照你的修正動議還是你要堅持你原來的版本?

湯委員蕙禎:我當然是兩個都……我是希望加重之外,最主要是連這個行政命令的還有國營事業的,我們都認為還是要,我們認為要比較好,不然現在規範只有詐欺取財是很奇怪的事。

主席:好,請曾總召。

曾委員銘宗:我要補充,其實現在真正國家的考試大規模舞弊反而少,很少見,反而是國營事業常見,表示現在法令規定的嚇阻作用真的不夠。既然各位委員都有把國營事業納進去,我是建議看能不能納進去?不然你看現在真正的國家考試發生弊案已經少見了,真正的還是國營事業考試非常普遍,我覺得反而要納進去,謝謝。

主席:好,還是我們這案就保留,送院長協商,好不好?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好。本日作協商結論如下:第一,「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第三十一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如附件。

第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第二十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第十七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四,「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第一百三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稍待議事人員將協商結論書面製作完成後,即交由委員簽名,謝謝各位。散會。

散會(12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