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李貴敏等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辦理。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第一項、第二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前開租賃契約所載房屋、其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之依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住宅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都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的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為健全住宅市場,主管機關應輔導管理建築經理公司從事履約擔保,並健全公正第三方機制,以保障住宅市場交易安全。內政部應儘速研議在住宅法中增訂相關條文,合法化建築經理業辦理住宅興建工程管理與履約擔保等相關業務及行業管理,以促進住宅交易市場秩序之健全發展。

二、有鑑於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須移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現行住宅法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並未包含住宅辦理信託之情形,造成住宅交付信託後,便無法享有公益出租的租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此依據為導管課稅理論。所以不管是自益或他益信託,該租金所得的所得稅核課對象,均為受益人。

為使信託財產(住宅),出租予領取租補之對象時,信託受益人可公平享有租稅優惠,爰請主管機關會商財政主管機關以函令解釋,將擔任信託受託人之信託業,納入租稅優惠的範圍。第二十三條的包租代管條款也一併適用。

三、為解決我國少子化問題,並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內政部推出多項措施如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為達成政策目的,爰要求內政部應研議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是否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者。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0時13分)大家早。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最新資料顯示,有關居住類指數的住宅價格指數130.8,租金指數104.56,兩者皆創下歷史新高,年輕人正面臨買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困境。為化解民怨,內政部在去年開始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但是實施的成效不彰,根據審計部的審核報告指出,造成租金補貼成效不彰主要是來自於房東的阻力,房東擔心租屋事實曝光會被查稅,今天通過住宅法的修法,增訂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追溯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稅捐的依據,可有效降低房東被查稅的疑慮。

另外,也將現行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可以申請社宅的規定修正為2人,以擴大照顧育兒的家庭。本席認為這次修法對於弱勢家庭的居住需求保障仍有所不足,政府除了應提出更多誘因來提高社宅的供給量外,面對弱勢家庭多仰賴的民間租屋市場存在租金資訊不透明、租約沒有保障的租屋黑市問題,執政黨至今仍無法提出對策改善。本席希望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要好好檢討住宅政策,儘速推動外界所關心的租金實價登錄及社宅輪候制度等相關政策,以提升弱勢家庭的居住品質,謝謝。

主席:謝謝游委員。

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16分)謝謝院長。今天是住宅法的修法,在第三條修法通過之後,我們社福團體承租住宅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申請者,也就是經濟跟社會弱勢者,房東可以視為公益出租者,享有租稅的優惠,這是由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的青年們所提出來的倡議,我要恭喜聯盟的成員,這個倡議終於成功了。本席在去年11月8日跟該聯盟一起舉辦「我的居住權益我想告訴政府的話」座談會,青年朋友在座談會中很認真地整理並表達他們在社區居住所面臨的困難,由於身心障礙團體在市場上租屋本來就不容易,如果再加上房東不能享有租稅的優惠,租屋就變得難上加難,所以這次的修法排除了這個障礙,讓身心障礙的朋友可以在社區居住、自立生活。

另外一個租賃優惠的障礙是發生在委託人將住宅信託給業者之後的問題,特別在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移轉的時候需要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所以所有權人會變成信託業者,而現行公益出租的定義不包括信託業者,所以本席認為不管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該租金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均為受益人。為了增加租賃的誘因,應該鼓勵出租給經濟跟社會弱勢,本席提案安養信託關係裡面的信託業可以享受租稅減免,但因為這部分沒辦法立即修法,就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進行,由內政部透過函釋來納入,我希望三讀通過之後,這些機制能儘快研議,讓租稅的優惠障礙可以一併解決,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18分)謝謝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民進黨政府執政至今,我們多次進行住宅法的修法,將社會住宅的弱勢比例從10%提升到40%,也賦予中央進行整個社會住宅興辦的責任等等,這都體現出民進黨政府對於居住正義的重視。為了鼓勵更多的房東出租房屋給經濟弱勢或者社會的弱勢者,我們在這次新修正的住宅法有條件的放寬,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並轉租給經濟或社會的弱勢者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同時為了提高房東參與公益出租的意願,現在也明文規定稅務機關不得以公益出租人的資料作為查察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的依據,另外本次修法也擴大政府對於育有未成年家庭的協助,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規定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者,讓更多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能獲得實質幫助。

居住正義是全國國民的期盼,也是政府的職責。本席期許未來行政院、內政部能夠更努力,持續穩健地向前邁進,讓我國居住環境得以更加友善宜居。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7、8、4、4、2、4、7會期第3、6、4、4、15、6、9、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1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第27036號)及委員游毓蘭等21人(第27775號)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091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25號、112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263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09號、111年3月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6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86號、110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566號及112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10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第27036號)及委員游毓蘭等21人(第27775號)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游毓蘭等17人(第27036號)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游毓蘭等21人(第27775號)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9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有委員游毓蘭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及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司法院民事廳、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政部賦稅署、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三、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行政院提案要旨: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制定公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及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修正部分條文。自本條例施行以來,對於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與提升居住環境安全成效日益顯著。鑒於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時,須取得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惟本條例並無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參加重建之規定,倘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計畫,仍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辦理,將致辦理時程有所延宕。為鼓勵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情形外,應依本條例參與重建,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之限制,並訂定採協議合建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機制。

()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民國109年三月行政院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修正方向為: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並新增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即規模獎勵。旨在避免重建計畫基地面積過小,影響基地設計及都市景觀,並為鼓勵民眾整合以較為合理之基地面積、提高重建效益及促進起造人整合更多危老建築物基地。爰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提案新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之一,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為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者外,應一律參加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以利提高重建效益、活化公產管理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1.目前全國卅年以上的老房屋將近四百萬戶,且不斷增加中,因此不論都市更新還是危老重建都應加速執行。民國109年三月行政院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修正方向為: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並新增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即規模獎勵。旨在避免重建計畫基地面積過小,影響基地設計及都市景觀,並為鼓勵民眾整合以較為合理之基地面積、提高重建效益及促進起造人整合更多危老建築物基地。

2.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3.惟為達本條例加速重建之意旨,顧及條例之時效性,授權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就公有財產處理方式訂定辦法,並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委員游毓蘭等17人(第27036號)提案要旨:

有鑒於全球極端氣候變遷,與短延時強降雨之趨勢,將為世界各國帶來嚴峻洪患挑戰且日趨嚴峻,因此都市淹水與防洪議題對維護國人生命安全至關重要。然相關趨勢嚴重挑戰既有防洪措施,惟都市老舊地區用地稀缺,且防洪工程與土地成本高昂,故急需仰賴都市更新手段提升既有防洪水準,因此參酌國際經驗,針對都市易洪患地區,提供都市更新誘因,以強化都市防洪能力,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1.為提升老舊市區之防洪水準,以因應氣候變遷之短延時與地層下陷之因素,如於既有防洪保護標準仍具淹水或洪水災害風險者,應予以改善,並保留主管機關之劃設彈性,以因應潛在洪患災害風險,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為我國創造更安全之居住環境。(新增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2.參酌國際防洪經驗,應以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及承洪韌性(Flood Resilience)措施,於因氣候變遷或地層下陷等易受淹水洪患影響地區,採取可承受洪患之建築或相當功能之防洪措施重建,以利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並提升城市安全。(新增第三條第七項)

3.為避免重複獎勵,故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重建者,不得同時適用有關排水改良或雨水相關之都市防災容積獎勵。(新增第六條第七項)

()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鑒於自去年年初迄今,國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除不利危老案件之意見整合,且有礙行政申請程序之進行。另,因疫情與全球化影響,出現嚴重缺工、缺料問題,營造工料成本大幅提高,進而影響老舊建物參與重建之時程。為促進公共安全及鼓勵老舊建物盡速重建,爰提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調整容積獎勵限制,延長本法施行後第五年之容積獎勵為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並逐年以百分之二遞減。

1.有鑒於國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除不利危老案件之意見整合,且有礙行政申請程序之進行。

2.另,因疫情與全球化影響,出現缺工、缺料問題,營造工料成本大幅提高,進而影響老舊建物參與重建之時程。

3.為促進公共安全及鼓勵老舊建物盡速重建,爰提案修正本法修正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

4.調整容積獎勵限制,延長本法施行後第五年之容積獎勵為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並逐年以百分之二遞減。

()委員游毓蘭等21人(第27775號)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住宅老化與高齡化之雙老現象嚴重,且國人失能率隨老化快速增加,如何有效應對高齡者與失能者之住宅空間並提供安全環境,已是不可迴避之議題,而我國老舊住宅,因時代背景與法令不足,致使欠缺無障礙與應對高齡化之設計,易造成高齡者與身障者出入與日常生活困難,並且防災、防火之標準亦低於我國當前之標準,更有公共安全風險,故為落實推動「在宅老化」、「在地老化」與無障礙空間之建構,並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滿足高齡者住宅政策短缺等問題,以積極改善都市高齡者與身障者之居住品質,應積極推動欠缺無障礙空間之住宅參與更新,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1.鑒於我國預計於114年高齡人口突破20.1%,且全國屋齡老化嚴峻,且截至110年第二季全國平均屋齡高達32年,且40年以上之住宅更超過32%,急需解決,故為提升高齡者之居住環境,並解決都市住宅老化問題之雙老問題,並促進老舊住宅參與更新,提升防火防災標準,故針對四十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上欠缺無障礙設計納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範疇。(新增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項)

2.為避免無障礙之獎勵浮濫,故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重建者,不得同時適用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新增第六條第七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要旨:

為提升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效率,同時保障公有財產不致流失。因此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民國一○六年制定公布,條例施行以來,對於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與提升居住安全成效顯著。但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時,仍須取得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但本條例並無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參加重建之規定,若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計畫,仍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導致時程延宕。為鼓勵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故增訂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情形以外,應依本條例參與重建。並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限制,訂定採協議合建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循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機制。而且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方式應以協議合建為原則,其他例如標售、專案讓售等方式為例外,並為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明訂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多位於窳陋及狹窄巷弄,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物之重建,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危老合併鄰接土地,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得依其他法令申請容積獎勵,以鼓勵大街廓開發,擴大改善老舊社區巷弄環境,提升社區防災能力。

1.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法建築物申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此乃鼓勵擴大基地,提高開放空間留設,擴大改善街區環境,擴大建構強化救災的安全社區。而此立法意旨係鼓勵基地合併,並保有各自原來的容積獎勵及稅務優惠。

2.再者,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但並未明定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面積不得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然實務上部分行政機關逕自認為超過此面積的土地,不得申請本條例的建築容積獎勵,也不得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恐有誤解亦不合理,爰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建議修正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以資明確,俾利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3.另參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重建計劃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此乃法有明定,因此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及土地,依此規定不予減免稅捐,並無疑慮。

4.綜合上述,基於鼓勵基地合併擴大改善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的理念,合法建築物申請重建時,合併鄰接之建築物之基地或土地時,應可各自享有其原來之容積獎勵,即危老基地可以享有危老容積獎勵,合併之鄰接基地或土地,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面積的部分,自當擁有其原來的容積獎勵(如開放空間獎勵等),此乃鼓勵土地合併開發整體規劃,更能擴大改善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要旨:

基於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危老建物重建計畫,有效利用公有財產,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以來,對促進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及改善居住環境安全,成效逐漸顯現。然而,目前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在擬定重建計畫時,需獲得重建計畫範圍內所有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但本條例未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的參與重建規範。若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計畫,仍需依照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導致程序延宕。

2.為了激勵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爰增訂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非公有財產有其他合理利用計畫而無法參與重建,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情形,否則應依本條例參與重建,並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的限制。此外,也訂定在協議合建時,由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公有財產價值及透過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確定市價後,由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直接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相關機制。

四、機關報告

()內政部長林右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及行政院提案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甚感榮幸及感謝。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1.羅明才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第3條之1條文草案,規定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為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重建,提案方向與行政院第5條之1修正草案政策方向相符,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應再予衡酌。

2.游毓蘭委員等17人、游毓蘭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本條例第3條、第6條,建議屋齡10年以上具洪水災害風險或40年以上且6層樓以上欠缺無障礙設計之建築物,免經結構評估,逕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考量洪水災害風險地區應優先依水利主管機關訂定之整體防洪治水及地層下陷防治計畫,另40年以上且6層樓以上欠缺無障礙設計之建築物,仍須經結構評估始能判斷建物安全狀態,爰上述2類型建築物均有相關改善、鼓勵措施,是否需再特別規範,宜再予衡酌。

3.江永昌委員等21人提案第6條條文修正,因應疫情全球化影響、營建成本提高等問題,延長容積獎勵適用期間規定。本條例109年修法已延長時程獎勵至114年5月11日,並增加規模獎勵,補足時程獎勵遞減缺額,除上開獎勵外尚得申請耐震、退縮獎勵等9項之30%容積獎勵;另已協調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營建移工等措施。延長容積獎勵適用期間,將降低政策之穩定性,對已申請、核准個案造成影響,建議再行審慎考量。

4.邱志偉委員等17人提案第6條條文修正,建議合併鄰接土地,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得依其他法令申請容積獎勵。經考量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推動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而非鼓勵大面積空地開發,如放寬合併鄰地申請其他法令之容積獎勵,顯違反立法意旨,易造成民眾申請紛擾,宜審慎考量。

5.湯蕙禎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除於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參與重建方式建議,以協議合建為原則,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為例外,其餘內容與行政院草案政策方向尚無牴觸,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6.王美惠委員等20人提案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與行政院草案政策原則相同,僅公有土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之比例不同,將造成重建計畫範圍私有土地比例降低,公有土地比例提高,建議再行妥適考量。

以上謹就大院委員及行政院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祈大院委員予以支持。敬請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8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1.關於一、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行政院等8案)部分:

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及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增訂第3條之1條文等8案,係為鼓勵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擴大適用範圍及提高容積獎勵而設。提案條文事涉政策考量,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職權。

2.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8案,茲說明如下:

草案規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重建、洪災風險建築物納入重建、調整建築容積獎勵、未符無障礙設計基準住宅納入重建等事項,有助於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維護居住安全,具體規定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8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委員提案中涉及本部權責事項提出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委員游毓蘭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屋齡四十年以上,且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層樓以上,而不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者,重建時,應符合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標準,或其他老人住宅以及依據老人福利法、其他法令規定興建,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利法業於104年12月9日修正,將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本部)應掌理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予以刪除,並於第3條新增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有關前揭建物重建相關無障礙住宅建築章標準,宜由該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體評估研議。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於各項法案及業務之推動,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五、112年11月9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後咸認,為鼓勵公有財產參與重建,實有修法之必要。爰經審慎研商及縝密討論後,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並作如下決議:

()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及第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