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

二、繼續審查「房屋稅條例」21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房屋稅條例」4案: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9時3分至11時50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李貴敏  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高嘉瑜  費鴻泰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游毓蘭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事業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洪久雄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財源

 

 

總經理

鄭明慧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戴群芳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陳玉清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委員鍾佳濱、沈發惠、吳秉叡、郭國文、林楚茵等5人,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通過之決議第13項提出復議,嗣經復議通過如下:修正該項決議為「……請中央銀行考量我國情況,就年度預算案訂定物價水準年增率目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8案:

1.決議第1項「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決議第2項「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該會部分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書面報告案。

3.決議第3項「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該會部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決議第4項「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書面報告案。

5.決議第5項「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決議第6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7.決議第7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決議第8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9.決議第9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決議第10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1.決議第11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2.決議第12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3.決議第13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4.決議第14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5.決議第15項「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有關「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6.決議第16項「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7.決議第17項「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案。

18.決議第18項「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競賽及交流活動─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5案:

1.決議第1項「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決議第2項「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決議第3項「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編列「壽險精算費用」及「產險精算費用」預算各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決議第4項「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決議第5項「專案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上列23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蘇財源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費鴻泰、鍾佳濱、林楚茵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郭國文、高嘉瑜、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28億2,335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3,000萬元、「保費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8,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9億0,335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8億2,335萬8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1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1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公關慰勞費」1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萬元、「推展費」5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1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5萬元、「專業服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295萬元;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8,295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8,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9億0,335萬8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464萬4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0項:

1.113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804萬7千元,主要係包括電腦軟體服務費、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為履行保險責任而委任財務顧問公司辦理資產負債評估所需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及因執行業務所生爭議事項之法律事務費等。惟預算執行率長期偏低,111年度決算數為893萬8千元,顯見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未相契合,影響預算資源運用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2.113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900萬元,主要係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費用。惟111年度保險認知度調查結果顯示,39歲以下年輕族群對於存款保險之認知度明顯偏低。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3.存保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穩健運作,惟截至112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僅0.53%,加以現行金融業營業稅稅款運用措施將於113年底落日,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如何充實存保準備金,以厚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4.依據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自100年1月起,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係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設置存保準備金;其目標比率為占保額內存款之2%。而存保準備金資金來源為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收支結餘等2項,惟如前述,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自103年7月起已非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之用,故自104年度起存保準備金占比之增幅即明顯下降,其中104至107年度之年增率僅0.04個百分點,108至111年度之年增率再降至0.03個百分點,累積速度緩慢。截至112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1,376.03億元僅占保額內存款比率0.53%,較法定目標數尚不足3,814.98億元,且據該公司預估,須至140年始可達成2%法定目標比率。另金融業營業稅稅款運用措施將於113年底屆期退場,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賡續研謀充實存保準備金,以維繫存款人信心及厚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5.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即作有決議,建請該公司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復立法院於111及11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亦再度重申前揭決議,並要求其檢討改進。截至111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57及2.378,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87及1.994,惟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實難以有效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且施行多年未適時檢討,除難謂公平合理外,亦未符前揭立法院決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檢討研議費率調整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6.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7月1日起,將風險差別費率採五級制,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施行多年以來,財務體質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銀行反需適用較高之存款保險費率,因而屢受質疑。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如何進行風險差別費率調整,以合理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差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7.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1年底止,計有402家存款保險要保機構列入評等,其中,評等為E級者計有3家銀行;評等為D級者計有3家銀行及1家農漁會信用部;又111年底之評等較110年底下降者,計有15家銀行及9家農漁會信用部,下降兩級以上者則有5家銀行,顯示部分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上升。」,截至112年第1季止,仍有2家要保機構財務狀況仍未見改善。金融機構之經營深受經濟環境及金融市場影響,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發展,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為避免承保風險提高,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本於權責落實各項法定職權,並妥為運用各項監控機制,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與金融監理主管機關合作,俾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8.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伴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趨勢,金融業朝向多樣化服務型態下,也產生政府機關監理及資安等風險,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相關業務,配合檢討現行法定查核作業及強化人員專業訓練,並提升要保機構對網路資安風險之控管。金融科技發展已衍生出多樣化服務型態,國際間已陸續將雲端運算、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興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如何精進監理效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9.109至111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運用資金平均餘額,由1,205億7,909萬6千元,逐年上升至1,440億6,809萬2千元,增幅19.48%,資金運用範圍除投資於政府債券、存放中央銀行外,亦可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惟近年該公司可運用資金仍多集中存放中央銀行孳息及投資政府債券,109年度以來一年期以上之資金收益率已呈下滑趨勢,實有檢討空間。有鑑於該公司已於111年10月成立財務處,配置專責人力並職司相關財務運用管理事項,截至112年8月底止,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增列之資金運用項目包括投資商業本票、金融債券(含銀行擔保公司債)、公司債、銀行優利存款(含NCD)、台灣50 ETF、短期(6個月內)以新臺幣計價利率連結之結構型商品及臺灣50指數成分股中非屬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公司發行之永續發展債券等項目。是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上開董事會核准之資金運用範疇,積極主動掌握市場情勢,研訂合宜之目標收益率,並於兼顧安全性及流動性之原則下,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以提升資金運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10.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除辦理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業務及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外,接續辦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清理(算)、保留資產、負債、訴訟之處理及不法案件追償事宜,亦為該公司主要營運項目之一;惟前項清理(算)計畫推動多年,截至112年8月底止,待處理之保留資產仍高達31億餘元,且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部分之保留資產已處理多年進度緩慢,惟近期疫情趨緩,或可視財務及營運狀況,啟動股權處分事宜,並積極研謀解決不動產標(出)售卻無人投標之困境,仍需持續研謀有效之清理方案,以維護國庫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貳、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03億4,827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690萬元、「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0萬元,共計增列5,6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4億0,517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92億3,019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25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中「購置無形資產」之「購置電腦軟體」5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60萬元;並配合「利息收入」增列2,000萬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2,0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6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4,709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808萬6千元,增列4,000萬元,改列為11億5,808萬6千元。

()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8項:

1.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4,589萬2千元,主要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惟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上半年就收到328件金融詐騙陳情,較111年的323件、110年的127件都來得高,而111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636件、平均每月有53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但金融知識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往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2.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9,726萬7千元,主要係推動金融監理科技運用,補助高雄市政府及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度起編列經費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為達到深化國際網絡合作,以及培育金融科技關鍵人才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整合相關資源發揮加乘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3.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編列3,412萬5千元,主要係持續推動財務會計準則、永續揭露準則、評價準則及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提升資本市場財務資訊透明度。ISSB已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我國上市櫃公司將自115年度起按資本額採分階段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規劃相關時程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相關作業,以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4.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編列1,184萬4千元,主要係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與辦理國際金融宣傳,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金融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我國與部分國家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我國未能與東南亞地區國家有良好的官方交流與互動,讓業者在經營上有所限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林楚茵  吳秉叡  余 天  李貴敏

5.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用品消耗」163萬8千元,然其中如食品費用,於111年度決算時只使用36萬8千元,與113年度預估之97萬8千元相差近60萬元,也較112年度預算案為高。基於後疫情時代、國際軍事衝突等問題影響國際經濟環境,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6.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編列1,506萬元,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料掃描及陳情案件管理等人力外包費用,查111年度決算數為1,214萬2千元;考量金融資訊管理日益精進,部分業務可由單位人力分擔協助,是項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7.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4種態樣最顯著:1.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2.以電話、簡訊或LINE群組勸誘買股;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站在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設置目的,理應積極研商這些持續不斷破壞金融秩序的事件之防治作法,並研究有無其他更精進措施,以維護瀕臨信任邊緣的金融秩序,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8.隨著資訊多與商品的多樣化,新興科技發展快速,民眾的金融素養更形重要,國際上的金融素養教育多從國家為主導,如歐盟成立優質投資教育訓練委員會專家團體;日本則是成立金融服務資訊中央委員會。透過國家專責組織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深度參與,讓金融機構、企業與參與者,明確分工以銜接及履行社會責任、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ESG、普惠金融、微型金融、公平待客、金融友善等原則,從幼稚園開始教育階段進行與學校或團體合作,金融教育普及由淺到深,為因應詐騙案件橫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加強我國金融知識宣導效果,有效地提高金融知識宣導覆蓋率與普及金融知識,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9.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1年11月宣布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以訂定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嗣於2023年7月25日發布認可,號召全球130個證券主管機關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成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案小組,並於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是項準則,並規劃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資本額採分階段適用。有鑑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與我國現行永續資訊報導規定存有差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劃時程完成採用、導入、法規調適與教育宣導等工作,俾利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5至106年間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P2P平臺業者不得有涉及發行證券、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不當催收、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情事,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提醒民眾透過P2P平臺從事借貸行為應注意相關風險,惟近期發生im.B平臺吸金詐騙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於金融教育中妥為宣導風險事項,並積極推動P2P平臺業者加強自律,並持續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以管理金流,俾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修正,以防止大股東不當干政,確保公司治理之專業性及小股東權益,111年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針對4家金控涉及大股東干政進行懲處。惟就如何修法,金融業者與法學界仍意見紛歧,究係何種行為方屬干政?裁罰及限制是否得當?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是否過寬?現時法令欠缺配套,明確性不足如何改善?各方似仍莫衷一是。是以未來加強監理之方向,應就金控及銀行公司治理及內控需要,與股東行動主義之實踐,各方利害關係人立場及衡平性,於修法時界定更為明確之標準,落實金融業者法遵及自律,以保障股東權益並減少經營權爭奪及家族壟斷,回歸誠信與專業治理。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相關修法事項進一步加強溝通、釐清爭議,擴大凝聚強化監理之共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12.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截至112年6月底,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計辦理387場次、參與總人數2萬7,140人次;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27場次、參加人數1,842人次。惟近年來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稔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設定實體活動目標外,亦應於明年度預算案訂定網路宣導活動之達成目標,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3.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113年預計依據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增(修)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辦理其翻譯覆審,預計翻譯覆審661頁。惟前幾年曾有相關翻譯資料被加註浮水印、收費情事發生,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前述翻譯資料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網站公告上傳、供人下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機關人員特別津貼等之給與,共計9,421萬2千元。惟近年來政府希望民間企業替員工加薪,並由自身帶頭做起,如公務人員本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危險加給等皆有所調整,但該項特別津貼自93年至今從未隨之變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衡酌目前金融保險業之勞動市場、工作性質、薪資水準,調整合理待遇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惟近年來,銀行警示帳戶、第三方支付之虛擬帳號、虛擬資產平台等金融工具仍常有遭詐騙集團濫用為洗錢工具之情況,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行難以即時監管。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適度調整金融科技監理工具發展方向,著重前述常遭濫用之金融工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6.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所接獲之詐欺案件多達2萬9,702件,總財損將近70億元。而近期,詐騙集團透過欺騙民眾解除保險、基金或以保單質借等方式取得資金,進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國外帳戶的狀況時有耳聞。又根據我國現況,銀行業者與投資及保險業者合作,或本身即設有投資及保險分公司,而於銀行內辦理投資保險業務的狀況十分常見。加上前述詐騙手法變化,銀行內第一線接觸民眾之人員往往不是行員而是保險業務員等人員。而隨智慧型手機普及率提升,部分業者甚至會建議客戶改用手機APP操作、更有完全改用APP作為業務對口者,但仍不時出現詐騙集團藉APP進行詐騙、或竊取用戶個人資料者不在少數。惟就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單位所提供之資訊中,僅銀行局針對行員第一線阻詐方式提出檢核表要求行員填具;且該檢核表已10年未更動、且內容空泛容易流於形式,是否能有效應對持續變化的詐騙型態仍有疑慮。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各局處如何有效精進各家業者阻詐成效,增加第一線人員敏銳度及系統完善性」、「金融機構數位化系統於便民同時,如何保障民眾資訊安全及透過數位化系統阻詐」等問題為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17.據新聞報導及選民服務接獲資訊,112年度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事件中,併購前、中、後均出現盜刷、系統無法登入、個資外洩等問題,讓民眾憂心政府在針對銀行併購問題上是否有做好充足的輔導及協助。惟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索資發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次案件中,似僅扮演提醒者角色,而不見透過輔導、監督、懲處等行為積極介入,讓併購流程更順暢且對民眾影響更小。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行併購案件事前審查機制、事中監督機制、事後檢討機制等之精進作為」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18.隨民眾使用電子支付等電子化工具管理財務的狀況逐漸普及,民眾透過手機網路銀行進行存匯等作業者逐漸增加,其中,近幾年完全無實體服務地點的純網銀業者,更是持續以高利率為誘因,吸引民眾將資金存放於行內。惟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資訊,我國目前3家純網銀業者近3年均呈現虧損狀態,且3家業者均於近2年內減資並增資已符合最低資本額的要求;此外,綜合各業者公告之牌告利率及資產結構分析,累積虧損越高之純網銀,反而牌告利率越高,易使民眾擔憂存入純網銀存款無法順利取回。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於保障民眾財產協助純網銀業者減少虧損」、及「純網銀設立、監督及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機制設置評估」等問題為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2,165萬9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5萬9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1,034萬7千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1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萬元,共計減列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894萬7千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8,868萬8千元,減列190萬元,改列為8,678萬8千元。

(五)通過決議5項:

1.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發展支出」9,876萬5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補助保險調查統計、研究發展、諮詢及業務發展工作等。我國預計於115年實施IFRS 17,其對於保險合約之規範與現行規定存有相當差異,為兼顧各家保險公司之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2.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882萬元,主要用於辦理促進健全保險市場發展之統計、研究、訓練等。金融友善和普惠金融為政府的重點政策,其中包括公平待客、金融教育宣導、高齡化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保護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應研議如何將艱澀的保險契約用詞與保險概念,化為淺顯易懂且生動有趣的推廣,讓高齡族群、閱讀障礙者與視障人士等弱勢族群更容易取得金融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3.查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行政管理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0萬元,惟較111年度決算數4萬3千元多出5萬7千元,顯見應無編列如此大額預算之必要。基於後疫情時代、國際軍事衝突等問題影響國際經濟環境,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針對癌症病友未住院能不能獲理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要求醫院盤查癌症病患二天一夜健保住院,部分保險公司不再給予實支實付保險理賠,風波愈滾愈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2年10月下旬再度發布四大點聲明,並疾呼一旦放寬,恐造成繼防疫保單之後的再一次亂象,影響保險公司之財務能力及經營穩健度。針對保險公司對實支實付的住院理賠開放到門診理賠爭議問題,有鑑於前2年防疫保單亂象的處理必要,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5.綠色金融是協助企業建立ESG品牌與永續文化的重要助力,綠色保險,包括了綠色車險、綠色農業保險、綠色住宅保險,以及大健康產業的外溢保單等。臺灣疫情後盛行的健康外溢保單,就是保險公司將保戶的健康數據結合自主的健康促進行為,再依保戶的健康外溢效果,提供相對應的保費抵減或增加理賠保額,不僅提供醫療保障又可促進民眾健康。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針對綠色金融概念,研議如何協助保險公司發揮綠色金融影響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確定。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議程。

討論事項

一、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

二、繼續審查「房屋稅條例」21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房屋稅條例」4案: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主席:今日議程安排:一、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等21案暨江永昌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首先進行「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總報告草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