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1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費委員鴻泰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所得稅法第十七條12案: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費鴻泰等19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三、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議程二、三,11月23日處理預算提案】

答詢官員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蕭家旗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曾國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吳蓮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桔誠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戴燈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組長蔡維誼

主席:請主秘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9時至10時33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鍾佳濱  郭國文  吳秉叡  李貴敏  費鴻泰  余 天  沈發惠  高嘉瑜  林德福  賴士葆  林楚茵  羅明才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椒華  李德維  邱臣遠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秘書長

李孟諺

 

 

副秘書長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一娟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潘寧馨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吳淑慧

 

人事處

處長

游金純

 

秘書室

主任

楊滿娥

 

政風室

主任

陳美倫

 

主計室

主任

許嘉琳

 

主計人員訓練中心

執行長

張惟明

 

地方統計推展中心

執行長

李佳航

 

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主任

林美杏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主任秘書

詹美玲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葉盈池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洪春熹

 

第五廳

廳長

林建志

 

第六廳

廳長

李錦常

 

覆審室

主任

陳正鏞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執行秘書

許哲源

 

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

執行秘書

林勝賢

 

資訊處

處長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會計室

主任

王雪齡

 

人事室

主任

藍夏瑩

 

政風室

主任

李國正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李奕勳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張倍榮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朱韻雯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陸冠聖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劉玉珠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郭麗玲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陳茂富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張玫玉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林慶文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邱燦興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莊淑美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劉莉玲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給與福利處

副處長

李美惠

主  席: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陳玉清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決議:

壹、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12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8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19萬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7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88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91萬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萬6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6,649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26萬5千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70萬元(含「歲計會計資訊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0萬元、「資訊系統維運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15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66萬5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6,382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229萬4千元,係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政府推行公部門內部控制多年,惟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發生不肖人員藉由職務之便,超額採購從公庫詐鉅款。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高嘉瑜  羅明才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531萬4千元。係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核編,並控管預算執行以有效控制歲出規模。我國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未重視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狀況,未完善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業務費」468萬6千元,相較於11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24萬7千元。惟隨科技進步,近期各機關均在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的基礎上,透過電子、無紙化的方式進行作業,可大幅減少文件影印所需的成本及資源浪費。據此,基於撙節政府支出、提倡環境保護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沈發惠  

(四)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46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24萬7千元,增幅36.26%,工作內容包括籌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推動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等。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84年起辦理中央政府收支中程推估,並揭露於總預算案,惟因考量未來收支狀況不易掌握,自92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未再編具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相關表件。鑑於中程預算收支推估有助瞭解未來財政收支發展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再附入總預算案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五)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02萬元,編印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總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等,該項預算較112年度同項增加98萬1千元,各機關已有公布預算書電子版,為減少紙張浪費節能減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62萬8千元,辦理督導地方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工作。中央政府為平衡地方財政,每年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並訂定預警機制,以增減分配補助款,然依審計部查核結果,111年度相關計畫項目之預算執行率多有未達80%,且部分縣市債務管理待加強、欠稅待積極處理,為強化輔導各市縣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七)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惟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其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有連續3年未達八成,或仍保留107年度以前預算未執行等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八)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420萬2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部分機關因事前規劃欠周導致預算編列未能核實;或因執行能力欠佳、未能積極,導致計畫進度落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編列2,754萬4千元辦理各項統計業務。經濟全球化後,由於社會資訊化程度加深,經濟行為及結構變化快速,使得政府施政資料的產製及需求日益劇增,而政府資料範圍極廣且多元,政府統計的品質將影響政策的推動。政府統計部門的責任不是創造好的數字,而是估算出正確的數據,提供施政參考,尤其財富分配是極重要的基本國勢,我國財富分配統計已消失了30年,如今政府擁有許多大數據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計將於113年公布財富分配統計,行政院主計總處應透過大數據整合技術,研議如何每年編製我國家庭所得、財富分配情況,以了解我國財富集中情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之「業務費」編列1,298萬5千元,其中一項預期成果為按月編布各項物價指數,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外公布之物價指數與民眾實際生活感受落差過大,因而遭致不少批評。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調整物價查報技術與標準,以接近民眾感受,或主動擴大與民眾說明差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一)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9,899萬2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二)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20萬元,係委託辦理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究,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主計資訊業務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含有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處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規劃、開發、維運與推廣,再委託辦理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究,所費不貲,其必要性,實有待商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之「業務費」編列1,407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按季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並編印統計調查報告,及生產力統計相關報告。經查,該項計畫112年度預算案編列為1,157萬8千元,113年度增列250萬元。然是項計畫係常年性業務,且113年度並未新增各項新興業務計畫。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有效預算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四)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1,742萬5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五)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統計及行政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31萬3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07萬6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六)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運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990萬1千元,較112年度增加2,071萬5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七)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148萬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八)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73萬8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100萬元,係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及報導方式之研究經費,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編制設有會計發展科,負責蒐整研究國內外政府會計、財務會計等理論新知於我國政府部門運用等事項及中央政府總會計事務相關事項。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自行研究,且預算資源有限,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慎評估其委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蔡政府上任7年多來,預算數超徵金額高達1.33兆元,宣稱要與全民分享經濟果實,卻編列許多的特別預算,幾乎花光超徵的稅收,如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3,800億元的經費中,普發現金編列1,417億元,其餘經費用來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等。這些特別預算不僅破壞財政紀律,且幾乎靠舉債,累積到112年底將有6.7兆元的債務。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對於經濟景氣之預估,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為3.76%,但實際經濟成長率為2.35%;受國際局勢影響,行政院主計總處首次發布112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為3.05%,至112年8月連續4次調整下修經濟成長率至1.61%。對於113年經濟成長率則預估為3.32%,高於外部評估機構GDP預測。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經濟活動易受國內外不確定因素影響,近年國際政經情勢變化迅速,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如何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以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1年8月)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為3.76%,惟111年度實際經濟成長率為2.35%,低於預測值1.41個百分點;112年全年經濟成長率部分,受國際局勢及金融情勢影響,國內重要機構對我國經濟成長率之經濟預測均多次下修,該處自111年8月首次發布112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3.05%起,至112年8月亦連續4次調整下修經濟成長率至1.61%,累計下修1.44個百分點。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測113年經濟成長率為3.32%,高於外部評估會議GDP預測區間(2%至3%)之上限,惟以往年度經濟成長率預測值多落於外部評估會議GDP預測區間內,為利政府財政收支之核實推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具體說明其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俾供政府財政及經濟政策研擬之參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於111年10月依據財政紀律法第13條規定辦理未來8年度(112至119年度)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情形推估,惟觀諸112及113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實際編列數分別為6,185億元及4,364億元,分別高於111年所推估之112及113年度數額2,432億元及2,308億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復於112年10月4日以113年度預算案為基礎重予規劃並修正前揭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113至119年度),惟其是否能有效達成前揭推估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實不無疑義,允宜賡續依規定落實中長期平衡預算調整規劃,如有規劃與執行間發生重大差異,應參考OECD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之精神,適時於網站上更新相關規劃並對外妥予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謀強化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審慎及準確性並加強資訊揭露,且賡續落實於預算編列,俾提高施政透明度並利財政健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四)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除109年稅收短徵223億元外,其餘均為超徵。其中103年1,088億元、104年1,878億元、105年1,278億元、106年960億元、107年897億元、108年830億元、110年4,034億元、111年更高達4,500億元,112年也預計將超徵。蔡政府上任後,稅收超徵戲碼幾乎年年上演。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如何提升預算編列透明度,強化預算收支推估準確性,以及加強資訊揭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五)針對稅制規劃與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長指出希望所得稅能夠達到量能課稅原則,讓中低所得者能夠減輕租稅負擔,甚至不需要繳稅,高所得者則是繳稅比較多,也透過租稅收入比較好時,提供相關津貼補助。有學者表示,我國透過稅制改革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非常非常有限。尤其稅制改革與社會福利支出兩者是連動的,要先有稅收,政府才有餘力進行社福支出,否則舉債來支應社會福利支出,就容易被外界批評是債留子孫,也會造成所得分配公平性更趨惡化。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社會福利支出在稅課收入與舉債兩者占比,比較統計近5年內之數據,且提出精進改善之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六)物價高漲,導致國人薪資負成長,受僱員工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更逐年下降,家庭可支配所得倍數加大,對於所得分配不均是政府責任大還是企業責任大?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表示:政府責任大,因此政府要採用各種財政及社會福利支出改善所得分配。責任越大,就應該要具備相對承擔的能力。既然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有承擔責任的辦法及方式。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分析統計有效縮小所得分配不均的實際數據,以及政府機關相關執行方式或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10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重降至43.03%,為史上最低;營業盈餘占比36.53%則創歷年新高。鑑於受僱者勞動報酬占GDP比重可看作勞工從經濟大餅中分得多少,比例愈高,表示勞工分的愈多,比例較低則更凸顯獲利分配偏重企業、忽略勞工的失衡現象,被解讀為勞工在分配經濟成長果實中居於弱勢,對此政府亦連年提高基本工資,積極改善勞工所得,並祭出租稅優惠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以改善所得分配,並積極照顧弱勢,回應社會期待。行政院主計總處負有健全政府會計制度,強化政府會計管理,以及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協助達成施政目標之職責,應就各項預算執行成果及統計指標,為企業加薪與經濟成長進一步提出建議,供相關部會作為改善所得分配之決策參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政府推動企業加薪與改善所得分配之各項政策提出具體意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八)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人口統計,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狀況逐年增加;又另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之CPI年增率趨勢來看,亦有持續增加的狀況,可見物價指數的波動,與少子化趨勢之間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另一份報告稱,我國GDP及人均薪資雖逐年增加,但薪資中位數卻低於平均薪資許多,顯見有超過一半的國民薪資未達平均薪資;且從公告之薪資結構也可發現,非經常性薪資的比例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鑑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CPI年增率及非經常性薪資提高對我國生育率的影響」及「各薪資級距家庭間生育率之影響關聯性」兩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九)112年CPI漲幅持續在2%至3%的偏高區間波動,但民眾抱怨數字失真,現實生活感受的通膨程度遠不只如此。我國CPI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且CPI中的房租指數屢被質疑走勢相對平穩,無法反映真實市況。顯然台灣CPI當中居住成本的估算已經失真,導致普羅大眾認為數據與實際感受有嚴重差距,惟將房價納入物價指數中,可能造成CPI的大幅波動,影響層面相當大。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調整設算租金計算方式,透過房價的使用者成本逐漸提高設算租金及其變動,再逐步將房價、房貸及利率等因素納入CPI,以讓數據更貼近民眾現實感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三十)台灣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平均每5個人當中,就有一名是65歲以上人口;初步統計,我國高齡家庭已超過150萬戶,日本對於高齡家庭CPI的調查工作推行已久,依據其相關經驗,當通膨加劇時,高齡家庭最有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高齡家庭CPI除反映現實狀況外,應研議如何與退休金制度連結,讓多數沒有勞動力收入來源的高齡家庭,能有更多生活保障,更貼近民眾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計於113年正式編布高齡家庭CPI指數,惟就目前試編結果觀之,高齡家庭CPI指數年增率高於一般家庭CPI,顯示高齡者對於物價波動之風險較無抵抗能力。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我國各項社福指標適用CPI應細緻化,例如國民年金與老農津貼,應適用高齡家庭CPI,使其金額調整之幅度能有對抗物價波動之能力,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之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十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1,106億元,惟近年特別收入基金超支併決算辦理者眾,且113年度中,有7個特別收入(分)基金連續4年接受公庫撥補逾九成,恐影響排擠政府其他重要施政計畫,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有違特種基金自給自足原則。為加強政府統籌調度能力,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持續檢討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增加可彈性規劃應用資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十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工作內容包括研提增進特種基金經營效能之建議、檢討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升特種基金經費運用效能、加強各特種基金財務控管,落實財政紀律等。按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部分基金編列有長年度、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計畫,且預計增加長期負債。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各單位應發行乙類公債、ESG公債、促進民間參與等作為籌資手段,除可吸引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項目外,亦可降低國家財政負擔、增進特種基金經費運用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作為各國共同推動永續發展指引。為響應聯合國鼓勵各國進行永續發展定期審查,並健全永續發展推動機制,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並與國際潮流接軌,發揮對行政部門倡議永績發展之角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五)依113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09至111年度特別收入基金因部分業務計畫經費編列不足而將超支併決算辦理者眾,其中新住民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及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等多個基金,甚至有同一業務計畫連續3年超支之情事(詳表)。

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同一業務計畫連續3(109-111)年度超支併決算辦理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基金名稱

業務計畫名稱

年度

預算數

(A)

決算審定數(B)

超支併決算數(B-A)

新住民發展基金

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

109

107,450

130,823

23,373

110

125,750

163,115

37,365

111

138,450

180,598

42,148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農業發展基金)

109

158,755

443,695

284,940

110

190,823

343,649

152,826

111

321,954

1,099,885

777,931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109

8,792,024

10,648,372

1,892,348

110

8,625,459

11,140,516

2,515,057

111

9,925,561

10,045,542

119,981

就業安定基金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109

14,776,161

18,326,227

3,550,066

110

28,895,723

29,708,620

812,897

111

28,580,878

29,210,770

629,892

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社會福利基金)

109

1,424,170

1,471,374

47,204

110

1,451,236

1,491,569

40,333

111

1,377,898

1,438,520

60,622

兒童之家院舍遷建計畫(社會福利基金)

109

20,000

107,677

87,677

110

22,813

90,918

68,105

111

0

1,388

1,388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

109

25,209,194

27,021,142

1,811,948

110

25,997,953

28,960,291

2,962,338

111

26,260,421

32,060,409

5,799,988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檢討特別收入基金執行,研擬改善財務精進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六)有鑑於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雖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網站專區公布,惟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仍散布於各二級用途別預算科目中不利查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第二級科目中增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以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十七)111年度各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多偏低,且自籌成效存有較108年度下降之情形,縱經中央政府以統籌分配稅款進行財政調整後,仍有多數縣市之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未及50%,仰賴獲取補助經費支應所需。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各地方政府檢討收入績效不足或下降之歲入項目,有效督導地方政府增益自籌財源,以及加強節流規劃及執行,以切實充裕地方財政並利落實地方分權及自治並符平等原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輔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十八)中央政府以一般性補助款支應地方基本設施與教育設施及社會福利需求,惟依111年度審計部查核結果相關計畫項目之預算執行率未達80%者計799項(含無執行數99項),相關預算執行成效容待提升,另有部分縣市償債計畫未滾動檢討修正,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龐鉅,或有鉅額欠稅未能徵起情形,尚待加強輔導管理。為增加一般性補助業務支出成效及增進地方民眾利益以符平等原則,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計畫項目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十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惟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部分機關仍有預算編列未盡覈實、註銷數過多、保留數過鉅及連續2年以同一事由動支情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如何改善第二預備金動支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四十)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到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5億元,其中五成由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五成無擔保。茲為確保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適法性,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書所載施政目標與重點略以,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及主計資訊事宜,所辦理各項業務內容包括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控管等,持續強化內部審核。且依預算法第66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及第68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1.預算執行機關。2.公共工程之承攬人。3.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4.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5.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6.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7.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8.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9.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預算法第66條及第68條規定,調查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事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2億5,291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萬元(含「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6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40萬元、「委辦費」1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3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141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6,515萬5千元。按審計部本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審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施政情況,惟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意見審核列表,審計部自身僅1項意見,相較其他機關所提意見數量顯有所差距。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自我監督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43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同項預算於111及112年度僅編列90萬1千元,預算金額增加50餘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育訓練費用預算使用說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2,687萬元,較112年度增加599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審計部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四)有鑑於全球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之攻擊事件頻傳,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環境107年6月制定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並於同年11月訂定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機關。惟依審計部提供之111年度內部資通安全稽核報告,仍有部分觀察或建議事項仍待改善,包含網路交換器等7台設備未能及時更新資產清冊、部分作業系統帳號為再清查範圍內,清查作業應確實、儲存機敏資料之資料夾應有適當權限存取管控等。爰此,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五)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87萬7千元及「教育訓練費」內包含編列派員出國研究39萬2千元,合共423萬9千元,較112年度同基礎增加248萬3千元,增幅141.4%,惟查審計部107及108年度決算均辦理8項出國計畫,執行數各為287萬3千元及263萬5千元,所需經費已超過112年度預算數,縱審計部屬監察院所屬機關,惟仍宜酌情參照行政院相關規定,按撙節原則控管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審慎編製出國計畫,以使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此,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2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六)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審計訓練」289萬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七)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業務費」975萬5千元,用於各縣市審計事項。依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考核各機關之績效,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惟查,近年如台北市大巨蛋工程案等重大工程建設屢遭縣市議會提出重大缺失,甚而涉弊遭檢調偵辦,然縣市政府又引為政績,致民眾議論紛紛,顯見辦理地方重大建設之審計工作,進而提出預警性意見以減少彼等未盡職能、效能過低情事,猶有加強或改善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3,083萬8千元,較112年度增加867萬6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審計部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九)有鑑於審計法規定,審計權由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惟常見媒體報導行政部門不重視財政紀律,特別預算常態化舉債、超徵稅課收入不用於償債債留子孫,一般預算以密件封存阻礙審查,及政府政策錯誤造成鉅額公帑浪費,未見積極作為移送法辦。爰要求審計部針對立法院立法委員質詢各部會提出預算執行有不合理情形,並作成決議者,應主動派員查核,並將審計結果於網站專區公布,以促進政府預算透明與匡正財務紀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工作已逾30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日臻成熟,惟111年度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查核總件數比率較110年度略降。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督促所屬審計機關運用數位審計查核技術,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以節省審計人力與精進審計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有關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情形,其中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自109年度之549件增為111年度之977件,增加428件(增幅77.96%);至其餘6個直轄市審計處,近3年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亦呈概增趨勢,惟111年度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個直轄市審計處之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查核總件數比率,較110年度下降各為0.29至10.78個百分點,其間雖有查核總件數增加之影響,惟仍顯示部分審計機關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有精進空間,審計部應促請所屬審計機關積極運用數位審計查核技術,以持續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並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二)審計部新設立第六廳,主要負責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使審計部成為智能審計團隊,增進審計查核成效。為有效強化審計單位運用資訊科技分析查核政府施政資訊能力,以及推動數位審計跨機關大數據運用,提升政府效能。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透過AI技術強化內部知識管理(KM),培育政府數位審計專業人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三)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預算975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部為國家最高審計單位,因執行審計業務,經常接觸多元且廣泛的資料來源,如何快速且有效的瀏覽、取用,甚至是共享資訊、傳承經驗等,成為數位轉型後,審計機關無可避免的難題。為達審計資料統一及共享之目標,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透過智能審計,將中央與地方海量且複雜之審計文件,進行數據清理與辨識,完善內部KM知識管理,以加速審計報告的整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四)審計法第68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之應注意事項,包括:1.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2.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5.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第6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另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1項有關績效性審計之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準此,審計機關考核中央補助地方情形,其提出之意見,於中央機關與縣市地方機關應衡平考量,其缺失之責任應符合比例原則,然審視近2年來審計部針對補助案之審核意見,常有偏重歸責於中央補助政策之執行,而非確實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效率的情形,與上開法條揭櫫之精神迭有落差,或審計權責已有所逾越。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中央補助縣市政府之審計作業,以符審計法上開條文規定之要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吳秉叡

(十五)111年度審計部內部資通安全稽核報告,列有部分觀察或建議事項待賡續改善:1.經抽樣發現網路交換器等7台設備未能及時更新資產清冊,請依據ISMS之資產管理規範要求事項,確保資訊資產清冊之正確性。2.部分作業系統帳號未在清查範圍內,帳號清查作業應確實,另宜釐清組織各伺服器主機管理者帳號之密碼變更頻率。3.審計機關運用各機關電子資料之公務設備,儲存機敏資料之資料夾,建議應有適當權限存取管控。審計部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屬A級公務機關,應賡續精進資安法遵相關措施,俾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以維持資訊安全。審計部應就精進資安法遵相關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六)113年度財政部新增國稅資訊系統永續發展計畫,以優化國稅資訊系統並精進手機報稅等業務;針對電子發票作業平台之系統升級及測試作業亦將於112年底完成,預計113年1月上線;針對房屋稅之申報作業有關全國總歸戶亦將實施,有關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臺之應用系統增修及軟硬體維護作業亦至關重要,上述計畫及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以及宣導、客服、系統營運等事項,攸關納稅人權益,以及負責申報作業之記帳士、報稅代理人、營業代理人與納稅義務人能否於限期內經由系統順暢完成報稅。爰此,請審計部就如何善盡職責,加強有關稅務系統優化各項計畫之查核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七)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作為各國共同推動永續發展指引。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亦於2016年通過阿布達比宣言(Abu Dhabi Declaration),宣示各國審計機關將聚焦於2030永續發展目標落實之審計,並作出貢獻。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每年定期發布審核國家永續報告書,並與國際審計潮流接軌,發揮對行政部門倡議永續發展之角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八)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至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5億元,其中五成由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五成無擔保。茲為確保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適法性,依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書總說明所載主要職掌略以,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次:1.監督預算之執行。2.核定收支命令。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5.考核財務效能。6.核定財務責任。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依審計法第13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及同法第7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部應依審計法第13條及第79條規定就農業部辦理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審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九)農業部專案進口蛋爭議不斷,其中尤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口冷凍蛋液未公開招標,恐有繞過政府採購法規避監督之嫌爭議最大。經查,110至112年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共有5筆冷凍蛋液進口,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另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其中冷凍蛋液部分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非屬生鮮產品,因此須經公開招標程序,然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卻以採購係以自有資金為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云云,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程序,存有重大爭議。此案經披露後,立法委員要求審計部應調查是否違法,然審計長於112年10月中旬表示原則上需要3個月時間調查,但3個月後即113年1月中旬適逢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之敏感時機,為免造成影響選舉之疑慮,爰要求審計部應就上述相關爭議於1個月內儘速調查完竣,以利事實之揭露。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吳怡玎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7,46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項下「審計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75萬2千元,係文具紙張、碳粉、審核報告及財務收支抽查、專案調查等出差旅費等,其中出差旅費高達95萬3千元,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理臺北市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收支及決算抽查,預算員額50人,編列金額頗高,平均每人每年出差費1萬9,060元,有鑑於臺北市地方政府屬都會區,交通較其他都會便捷,政府預算資源有限,應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撙節支用經費,節省公帑。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474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91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8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中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7,18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二)113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582萬元,係辦公大樓全棟廁所整修工程、汰換電話數位交換機系統及汰購個人電腦及購置軟體等,其中辦公大樓全棟廁所整修工程760萬元,113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500萬元,金額編列頗高,有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爰請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撙節支用經費,節省公帑。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39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掌理高雄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302億5,272萬8千元,照列。

第27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173億4,753萬4千元,照列。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凍結第29款「第二預備金」預算74億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叁、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審查結果: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932億3,526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932億3,43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5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於「債務收入」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50億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9至113年度分別編列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1,100億元及1,15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06%、5.08%、5.11%、5.1%、5%,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占稅課收入比率僅5.00%,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且甚略低於112年度比率。有鑑於預估至113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8,286億元,如以113年度編列1,150億元,約須60年才能償還完畢,為減輕下一代負擔,建議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2.109至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情形,5年間基金來源及用途各增加1,157億餘元,增幅約14.9%,基金規模逐漸擴大,113年度則預計近9,000億元,且110及111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決算數均超逾9,000億元,惟112及113年度預算案數僅各編列8,728億餘元及8,932億餘元,顯見預算編列未核實,為避免造成決算數預算數落差鉅大,應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確實檢討未能核實編列原因,精進核實編列預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針對本次雞蛋與豬肉進口,引發食安相關問題,受到全民矚目與重視,惟立委在索取資料時,各部會常有諸多理由推拖,拒絕提供。爰攸關民眾生命安全的重要議題,要求農業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經濟部等有關單位,除應提供資料外,並應檢具得以處理之電子檔回覆。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好,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議程。

討論事項

一、所得稅法第十七條12案: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費鴻泰等19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三、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今日議程安排一、繼續審查委員廖婉汝等所提「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五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控(含銀行、保險、綜合證券)等預算案。

我們先請提案黨團、委員說明提案後,再請財政部莊部長回應提案,並說明預算內容。現在先請1、民眾黨黨團?沒有來。2、楊瓊瓔委員?沒來。3、郭國文委員?沒來。4、賴瑞隆委員?沒來。5、費鴻泰委員。

請林德福委員幫忙代理主席。

主席(林委員德福代):現在由費鴻泰委員。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其實我們有十幾位委員的提案都非常非常類似,就是關於臺灣零到六歲的小朋友由國家幫忙養,不是全部。

關於我們這個提案,要跟各位報告一下,這60年來的人口出生率急遽下降,在民國50年我們的新生兒每年有42萬人,民國70年有41.2萬人,但是到了2001年(民國90年)急遽下降到26萬人,去年只有13.8萬人,現在已變成一個國安問題,我們今年到9月底只有9萬9,000人,所以很多人預估會比去年的13.8萬人還要少。因此會影響到的層面非常多,會人力萎縮、勞動力高齡化,少子化問題繼續惡化會影響到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並削弱國家總體戰力。

我剛才講總共有十幾位委員及黨團的提案都是一樣,首先是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從5歲提高到6歲,就是增加1歲,也就是從念幼稚園提到念小學前。其次是從第二胎開始給予更多的累進優惠,每一位可以扣除累進增加50%,讓我們的生育率不要再往下降,道理非常簡單,我想對國家稅收稅損也不會影響太多。即使有一點點的稅損,但是為了國家長遠發展,我是覺得要鼓勵大家多生小孩。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謝謝。

主席(費委員鴻泰):接著請翁重鈞委員、萬美玲委員、馬文君委員、楊曜委員、莊競程委員、黃國書委員。

好,剛才總共有11案,都非常非常類似。

請財政部莊部長回應委員的提案,並進行預算內容的報告。

部長,因為我們今天一天想要把整個預算處理完,請儘量簡短,謝謝。

莊部長翠雲: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計12案,本人承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謹就相關草案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立法意旨及適用情形

為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鼓勵生育,本部自101年度起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幼兒扣除額),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同時訂定排富條款,希望政府有限資源能有效利用;107年度起進行所得稅制優化,將幼兒扣除額提高為每名子女12萬元,實質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依本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約54萬戶列報幼兒扣除額。

二、依委員提案內容,摘述如下:

 

提案委員

(編號)

提案內容

楊委員曜等16人

(29441)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維持12萬元。

黃委員國書等16人

(10042562)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維持12萬元。

廖委員婉汝等19人

(23933)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15萬元。

楊委員瓊瓔等17人

(24340)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18萬元。

賴委員瑞隆等17人

(26016)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20萬元。

翁委員重鈞等18人

(26675)

馬委員文君等16人

(28375)

台灣民眾黨黨團

(27856)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20萬元,並修正扣除額名稱為「零到六歲兒童特別扣除額」。

萬委員美玲等19人

(26940)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24萬元。

郭委員國文等17人

(25219)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2萬元,第2名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15萬元,第3名及其後子女扣除金額提高至18萬元。

費委員鴻泰等19人

(26173)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扣除金額維持12萬元。自第2名子女起,扣除金額累進增加50%。

 

莊委員競程等19人

(29458)

放寬至6歲以下之子女,並刪除排富規定。

三、本部就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內容之說明:

(一)幼兒扣除額減除優惠須搭配各項托育及補助等非租稅措施,始能有效落實政府照顧育兒家庭之政策目的

為共同營造友善生養環境,除幼兒扣除額減除之所得稅優惠外,政府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供各項托育及補助,並就兒童不同年齡層不同需求,積極辦理各項友善教保環境、友善職場及相關非租稅支持措施,俾整體有效減輕國人育兒負擔,落實照顧育兒家庭之政策,租稅優惠僅為其中一環。

(二)擴大幼兒扣除額適用年齡可彰顯政府重視生育問題,具政策意涵

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日益嚴重,已成國安問題,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幼兒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讓學齡前幼兒均可扣除,每名幼兒由扣除6次增加為7次,可落實政府「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

(三)取消排富規定恐有擴大貧富差距疑慮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戶超過9成適用稅率在12%以下(595萬戶,占總申報戶92%),現行制度已涵蓋92%申報戶,倘取消排富規定,對高所得者提供較高減稅利益,恐有擴大貧富差距之疑慮,宜審慎評估。

(四)提高扣除金額尚須蒐集各方意見審慎評估

為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將幼兒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12萬元,增幅達380%。考量現行政府已提供多項育兒補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且各界對扣除金額意見不一,尚待蒐集各方意見及相關資料通盤審慎評估。

四、結語

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所得稅法已提供幼兒扣除額優惠措施,搭配政府其他支持與福利措施,可使政府財政資源更有效運用,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並積極支持婦女生育及父母持續就業,使工作人口得以安心安親。

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向為外界關注之焦點,社會各界屢有提高扣除金額、增列扣除項目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上開提案,各有立意,敬表感佩。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下面我就預算案部分作一個說明。

今天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本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歲出預算,以及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控營業預算,這個部分我謹就預算編列情形摘要提出報告。

在賦稅署的部分編列179億餘元,主要是做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以及地方政府的遺贈稅短少補助,還有地方政府土增稅的短少補助。臺北國稅局編列26億餘元,主要是該局的中正分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還有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經費的需要。高雄國稅局編列17億餘元,主要是該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辦公興建計畫,以及人員維持費及基本行政經費。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編列28億餘元,該局在淡水稽徵所有一個興建辦公廳舍的計畫,以及人員維持,還有基本行政經費的需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編列24億餘元,主要是該局還有一個東勢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以及人員維持費及基本行政經費。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編列19億餘元,該局有個東港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以及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經費的一個需要。中國輸出入銀行營業預算的編列,本期是編列淨利8.4億元,比112年度的預算成長9.8%,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是編列0.21億元;為了強化該行的融資功能,支援我國拓展海外經貿活動的政策任務,所以根據行政院核定的增資計畫,113年度由國庫現金增資20億元。在臺灣金控部分的營業預算編列情形,本期淨利是編列99.98億元,比112年度預算成長9.15%,另外在整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11.44億元。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好,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因為今天還要處理預算,把預算處理完,所以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上午10時10分截止發言登記。我們也請各位委員有關於預算的提案,儘快送給財委會同仁。

現在依據發言登記順序,請第一位林德福委員。

林委員德福:(9時25分)主席、莊部長及與會各列席官員。請莊部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早。

林委員德福:部長你好!部長,APEC財長會議落幕,媒體報導說你透過各式場合,積極和各經濟體代表交流、互動,就關切議題深入交換意見。針對大家關心的臺美避免雙重課稅議題,財政部表示有和葉倫及其他美方資深官員會晤,向對方表達希望能夠儘速洽簽、生效。對於財政部的表達內容,媒體報導說美國方面是正面回復,以部長你的認知,你認為是積極、樂觀?還是消極?甚至是悲觀?

莊部長翠雲: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跟葉倫部長以及美方高層官員會談以後,我們表達了臺美儘速洽簽租稅協定來解決雙重課稅問題的急迫性及重要性,美方行政官員對我們的回應是積極,而且正面的……

林委員德福:積極又正面,那我請問……

莊部長翠雲:也就是說,目前有兩個法案是在美國國會,而美國國會跨黨派議員都非常支持,經過國會完成一個立法程序以後,美國的財政部必須和我們簽署相關國際文書,所以美方財經官員都表達說國會完成立法程序以後,會儘快和我方簽署國際文書,讓雙方能夠在互惠平等的情況下,適用相關的租稅協定內容。

林委員德福:好。美國國會租稅法案中,有但書要求臺灣必須向美國提供相應的租稅優惠,臺美雙方這個類的租稅協定才能正式開始適用……

莊部長翠雲:是。

林委員德福:請問部長,你認為優惠讓利條件,是不是應該要很清楚?

莊部長翠雲:當然要很清楚,因為這是在平等互惠原則下訂定的,對於他們那個法案的內容,我們經過檢視,發現和美國的租稅協定範本,還有我們和其他34個國家簽訂的租稅協定內容幾乎是非常相同的。

林委員德福:請問,對美國的租稅優惠會不會變成兩方協定生效時期的一個變數?會不會?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美國國會完成立法程序以後,美國財政部就會根據他們這個法案來跟我們簽署相關的國際文書,就我方來說,我們根據稅捐稽徵法的授權,以及條約締結法的程序,完成了這個程序就可以生效,對方也可以同等生效。

林委員德福:本席是質疑啦!他們提出要讓利的條件,這些是不是應該要很清楚?

莊部長翠雲:當然會很清楚。

林委員德福:要是沒有清楚的話,到時候就會變成在那裡拉扯,讓整個時效往後挪、往後宕,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的,是的。

林委員德福:所以我認為這些應該要很清楚,而且不能有含糊的空間,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是,我們的同仁都已經在逐一檢視。

林委員德福:我們期待啦!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謝謝委員。

林委員德福:部長,APEC秘書處、政策支持處預測APEC成員國2024年的經濟成長率會下降到2.8%,下降到2.8%喔!比2023年的3.3%低。預測報告指出,APEC地區經濟增長落後,是基於高利率影響美國增長、中國經濟復甦困難,以及中美之間緊張關係;美國財長葉倫也提到,中國大陸經濟放緩的問題會對經濟發展構成下行的風險,這個對很多和中國有著密切貿易關係的APEC經濟體恐怕會有影響。請問部長,對於葉倫的顧慮,你認為是不是在影射整個臺灣以及兩岸目前難以互動的這種狀況?是不是這樣子?

莊部長翠雲:我想葉倫部長不是在影射我們,因為在財長會議裡面,IMF、ADB等相關經濟組織都做了一些分析跟分享,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一個是面臨到疫情剛剛結束,接下來就是俄烏戰爭,以及通膨和利率調升,這是大家面臨的經濟問題,再加上中國這部分的經濟復甦未如預期,所以在整個經濟上都會有一些影響,我想不是針對我們國家。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明年中國經濟放緩,我們國內經濟會受到影響的程度,你認為有多大?針對APEC面臨的不確定性,中國說我們政府搞雙標,請問部長,你認為在民進黨執政之下,我們政府有解決雙方認知落差的辦法嗎?你認為有沒有辦法?

莊部長翠雲:我們是一個出口導向的國家,當然出口對我們很重要,可是我們可以看到最近我們對美國的出口是大幅成長,而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往下走,可是我們整體的出口,以10月份來說,大概達到了381.1億美元,以前年度或更早以前大概只有二百多億,所以我們一直是維持在復甦的狀態,這應該算是不錯的。

林委員德福:還算不錯?

莊部長翠雲:對。

林委員德福:部長,財政部公布的最新稅收統計,前10個月累計實徵金額為3.02兆,占全年預算數98.4%,幾乎都要達標了,也就是前10個月的稅收幾乎已經達成整年的目標,如果用10個月的實徵數占全年預算的分配數已達112%來看,代表稅收早就超徵12%,請問部長,超徵稅收和經濟成長是不是應該要有互動的關聯性?

莊部長翠雲:我們今年稅收的實測數,在中央部分,10月份已經達到預算數的98.4%,中央部分的實徵數已經達標了……

林委員德福:達標了。

莊部長翠雲:在稅目裡我們可以看出來,第一個,營所稅的收入不錯,而營所稅是呈現去年上市櫃公司營利事業的獲利情形。另外,綜所稅的部分也超出預算數,最主要是因為加薪還有升息等等,個人收入增加,所以綜所稅增加;還有證交稅也增加,整個看起來,這幾個稅目就可以看到我們大概的幾個重點。

林委員德福:部長,今年初行政院在普發現金記者會上提到,稅收超徵或短徵代表當年度國家整體經濟表現,請問,為何今年經濟成長率往下修,但稅收還是能夠維持超徵的榮景?這個好像有「對倒」,你有什麼看法?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營所稅是去年的成長表現在今年;綜所稅有部分也是去年的表現在今年,但是我們的營業稅收入也是達標,為什麼?因為國內消費的動能很強,所以營業稅的收入也是達標的情況。

林委員德福:部長,外界批評這是政府稅制不當,行政院反駁外界是扭曲事實,請問部長,如果政府稅制真的合理、得當,在經濟表現呈現衰退時,在核實課稅下,呈現的稅收難道不應該是短徵或減徵嗎?但現在剛好是倒反、對倒,你有什麼看法?

莊部長翠雲:第一個,當然在有關預算數的估測上,我們以前講過大概有兩年的落差,也就是從我們估測預算數到實際執行完成有兩年的落差。第二個,對於預算數的估測我們一直在改進,所以在113年預算數估測的時候,我們已經有做一些改進,我們召開專家小組會議,對於每個稅目相關影響的因素和變數都增納進行討論及估測,我想這個部分包含估測數的問題以及時間的落差。

林委員德福:部長,根據財政部最新統計,11月就能提前達成全年的稅收目標,依照以往11月、12月稅收經驗的推估,今年將超徵3,000億至3,700億元。上個月在財委會你說如果歲入執行優良,還是要優先減少舉債或累計到歲計賸餘,增加整個國家財政的韌性。禮拜一財委會有委員提出政府明年用特別預算的方式還稅於民,請問部長,你認為有沒有可行性?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我們稅收的執行情形良好的話,依照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是要優先還債,所以今年1,110億的債務還本已經在6月執行,今年11月20日我們又增加還債150億,這都是實質還債。同時我們今年原先預計要舉借的1,732億也沒有舉借,這就是我們減少舉借、增加還債的實際作為。

林委員德福:部長,以這幾年政府稅收超徵的結果,與經濟成長高低並不是絕對相關的情況來看,請問是不是應該要考慮還稅於民,這樣才是真正符合覈實課稅的精神,你的看法如何?

莊部長翠雲:政府財政資源運用必須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而且目前來說,整個年度還沒有結束,所以各機關也在盤點相關的歲出情形,如果我們總預算的歲入大於歲出的話,關於結餘的經費運用,我覺得政府應該是從整個財政資源有效運用去考慮如何配置。

林委員德福:有媒體社論提到稅收成長是經濟成長率的好幾倍,代表稅收幾乎不受到經濟減緩或停滯的影響,甚至政府還超拿了經濟成長的果實,顯示稅收占前三大的營所稅、綜所稅和營業稅可能存在一些結構性的問題。請問部長,如果結構性的問題存在,你認為政府是不是有責任要解決?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所謂的實徵數大於預算數包含兩個因素,一個就是時間落差兩年,另外一個是有我們估測預算數的因素在裡面,所以今年我們在估測113年預算數的時候,我們把相關的因素考慮進去,在估測數上我們希望能夠更精準,未來更貼近實徵數。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結構性問題不存在,那異於常態所反映出來的稅收超徵,政府真的有多收民眾稅負的合理性存在嗎?你認為如何?

莊部長翠雲:政府課徵稅收都是依照法律來課徵的。

林委員德福:事實上,稅收超徵的背後存在著通貨膨脹的影子,因為通膨影響轉嫁到政府的稅收上,卻要大多數苦哈哈的人去承擔整個物價上漲的壓力、要民眾買單。本席認為還稅於民才是合理的,超徵稅收就好像是投機所贏來的錢,不但不符合覈實課稅的精神,冠上減少舉債、增加財政韌性的美化理由,更不是政府應該有的作為,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

莊部長翠雲:有關通膨的部分,我們在所得稅法裡面也有規定免稅額及相關的扣除額,包含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它會隨著物價指數調整、提高扣除額,所以這會減輕民眾的負擔……

林委員德福:對啊,但是現在通膨確實很嚴重啊!

莊部長翠雲:還有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也會隨著物價指數調整,所以這個部分在稅制上已經考慮因為物價上漲必須要減輕民眾在這個部分的稅賦負擔……

林委員德福:所以我認為還稅於民是正道。

莊部長翠雲:所以稅制已經有這樣的規定。

林委員德福:其他部分我下次再問,謝謝。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諸位請回。

接著請吳秉叡委員。

吳委員秉叡:(9時40分)主席,麻煩請財政部莊部長。

主席:莊部長請。

莊部長翠雲:委員早。

吳委員秉叡:莊部長,關於今天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的修正,看起來主要大概分三塊,第一個是從五歲提高到六歲,這是呼應過去政府所講的零到六歲國家和你一起養的部分,剛剛聽你的報告,這一部分你是贊成的嘛!

莊部長翠雲:對,我先跟委員報告,101年在增加幼兒扣除額的時候是訂為五歲,當時還沒有所謂的零到六歲國家一起養,在107年的時候是調高它的金額,從2.5萬提高為12萬,現在因為有零到六歲國家一起養這樣的政策,我想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呼應這項政策的立意。

吳委員秉叡:所以第一個年齡的部分你們是同意訂為六歲嘛!

莊部長翠雲:對,從五歲調整到六歲。

吳委員秉叡:第二個,你說應該要排富,免得貧富平衡的政策會被影響到,這我們也都贊成,這是第二個大原則。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第三個大原則就是實質的內容,也就是金額,或是說第二胎、第三胎要不要增加,就是這個考慮嘛!

莊部長翠雲:是。

吳委員秉叡:關於這個金額,你剛剛說調到12萬是在107年嘛!

莊部長翠雲:107年的時候。

吳委員秉叡:從107年到現在112年已經經過了五年,這五年的通貨膨脹算起來至少也有十幾%,有兩%、有三%、有一點多%,加起來也將近十%,所以適當的略為調整應該是合理的啦!

莊部長翠雲:關於委員這樣的說法,因為各個委員還有黨團所提的金額都各不相同,所以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可以再審慎聽取各方的意見來做評估。

吳委員秉叡:另外,因為要鼓勵生養,所以第二胎、第三胎的扣除額要再適當的增加,這部分本席也是贊成的,不知道你的看法怎麼樣?

莊部長翠雲:目前我們面臨少子女化的現象,透過各種方式來鼓勵多生子女,我想這是好的,當然除了租稅以外,國家還有其他各項支持措施,比如說補助、補貼等等,還有友善的育兒環境。

吳委員秉叡:這些我都贊成,包括友善的育兒環境,但如果租稅能夠再給予適度減免,當然也是一項正面的因素,各種因素都要去做。

莊部長翠雲:是,租稅是其中一項。

吳委員秉叡:其次,我剛剛在台下聽,還是那個老問題,本席一再提到因為這幾年你們預算數的估計和實徵數真的有落差,所以導致很多錯誤的定義。第一個,我反對還稅於民那個講法,因為就算政府編列特別預算,每個國民補6,000元或1萬元,也不是還給原來繳稅的人啊!真正最大的繳稅大咖大家都知道是台積電嘛,那還稅於民是要把多徵的部分還給台積電嗎?所以不能用「還稅於民」這四個字啦!我再次強調我也不能同意用「超徵」這兩個字,因為你已經講了,中華民國是租稅法定主義,所以所有的稅收都是法律明定才能收的,正確的講法應該是實徵數超過預算數,所以我覺得在這中間你必須一再去把這個觀念釐清。

莊部長翠雲:是的。

吳委員秉叡:請問你估算今年(民國112年)的情況時,去年編列的預算數是多少?中央政府的稅收部分是多少?

莊部長翠雲:以目前來說,中央政府到10月底已經實徵2兆2,572億……

吳委員秉叡:我問的是預算數,今年度的預算數是不是二兆一千九百多億?

莊部長翠雲:對,2兆1,949億……

吳委員秉叡:那現在已經二兆二千多億,就是說現在已經超徵了?

莊部長翠雲:對,達到102%。

吳委員秉叡:你們估算今年實徵數超過預算數的部分是多少?

莊部長翠雲:目前我們初步預估是在2,500億上下,在中央的部分是2,500億上下。

吳委員秉叡:我跟你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你有那一條錢在那邊,很多人就開始動腦筋了,然後冠上一些名詞,用不是那麼精確的定義去扭曲那個內容。

請問你今年編的預算中,明(113)年度國家稅收的總收入預計是多少?今年審的歲入。

莊部長翠雲:歲入是2兆3,000億。

吳委員秉叡:2兆3,000億嘛,你剛剛講說今年大概會超過預算數2,500億,所以今年大概會收到多少?

莊部長翠雲:你說112年?

吳委員秉叡:對,今年度的實徵數估計會到多少?

莊部長翠雲:大概兩千四百多億。

吳委員秉叡:兩兆四千多億!

莊部長翠雲:兩兆四千多億!

吳委員秉叡:兩兆四千多億將近2兆5,000億嘛,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對。

吳委員秉叡:結果明年度的預算你才編將近2兆3,000億,事實上等於跟國人宣布,我們明年稅收的預算數比今年的實徵數少2,000億啊!關於明年的預算,主計處也好、中央銀行也好,都認為我們臺灣的GDP明年會成長百分之二點多,結果你的預算跟實徵數中間還少了2,000億耶!你剛剛跟林德福委員講說,你們以後會改進這個預算的估計,就是你們將來預算提出的時候會比較接近實際!

莊部長翠雲:是,我們是朝這樣努力。

吳委員秉叡:朝這樣努力?我現在問你實質的內容,你要如何努力?這中間的gap你要如何去把它縮短?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們在今年籌編113年度預算的時候已經做了一些調整,第一個,我們按照各個稅目的特性然後去參考相關的一些因素,以前大概就是按照經濟成長率加上實徵數而已,其實每個稅目的特性不同,所以我們有做調整,各個稅目要考慮的因素不一樣,所以在這裡面有增有減。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啊,你這樣跟我講的是抽象的,我現在是要問你說,好啦,假設明年你還在當財政部長,那你明年的年中是不是也要編預算數?

莊部長翠雲:是。

吳委員秉叡:那你在編後年的稅課收入的時候,你要如何減少、避免過去這幾年每一年實質收入都比預算數多好幾千億這樣子的窘狀?

莊部長翠雲:那當然,我們會按照明年(113年度)的實徵數,再回頭去檢討我們在籌編113年預算的時候是不是有很精確或是有要更改進的地方。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賦稅署也好、財政部的同仁也好,當然都希望將來歲入部分的預算數至少要能夠達成,所以他們在編的時候都有一個比較保守的心理,這個我們可以瞭解啦,但是真的不要差太多。

莊部長翠雲:是。

吳委員秉叡:你看已經連續幾年,每一年這樣加起來都破兆了,你知道嗎?去年實徵數比預算數多四千多億,前年也多兩千、三千億,那今年又要多2,500億,光這三、四年加起來的金額都破兆了!結果真正國家負債那個地方你沒有照實徵數、都照預算數,國家舉借的數目在帳面上比實際都多1兆元出來了!

莊部長翠雲:瞭解。

吳委員秉叡:好幾個地方都距離實質的內容已經很遠了啦!

莊部長翠雲:是。

吳委員秉叡:趕快校正回歸,這個比較重要,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加油啦!不然這個議題永遠都吵不完,謝謝。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各位請回。

接著請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9時48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先進,有請財政部的莊部長。

主席:莊部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首先恭喜你載譽歸國,參加了APEC財長會議,你還照了一張相給大家看!可是我字裡行間仔細看,你又跟葉倫坐得很遠,也沒有機會單獨跟他好好談一談雙重課稅問題等等的。你要不要講一下?你去了好像只是走一趟,最後要對國內有交代,把他拉過來照個相,人家美國人當然客氣,一來就照,照完了就這樣有交代、照一張相就有交代了,沒有看到實質內容耶!請教你。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我想這次我們參加APEC的財長會議有相當豐碩的成果,第一個,我們提高了……

賴委員士葆:什麼成果?

莊部長翠雲:第一個,我們提高了我們的國際能見度,因為APEC財長會議是亞太區域財政高階官員的一個重要交流平臺,所以在會議中我們分享了臺灣的……

賴委員士葆:我時間沒那麼多,你講重點,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接下來……

賴委員士葆:我問你,你跟葉倫有沒有單獨談雙重課稅的問題?就問這個問題,有沒有單獨談?

莊部長翠雲:既然提到跟葉倫部長的互動,因為美國是東道主,所以葉倫部長是所有會議裡面……

賴委員士葆:所以沒有機會單獨跟他談雙重課稅,對吧?

莊部長翠雲:有,當然我們──我有跟他提到這個問題的急迫性……

賴委員士葆:他就「啊?啊?What do you say?」是不是?

莊部長翠雲:我覺得他點頭示意、表示瞭解……

賴委員士葆:他點頭就「啊?啊?啊?」就這樣子呀!

莊部長翠雲:同時他也安排了……

賴委員士葆:沒有啊!

莊部長翠雲:他的高階官員跟我們做對談。

賴委員士葆:如果你有跟他談雙重課稅,你應該把那個錄音拿出來給大家看啦!我跟他談這樣、他回答這樣,然後代表我盡力、有成果,不是只有拍照而已,吃大鍋飯!

莊部長翠雲:在國際會議場合我們之間的面談是不宜用錄音的方式……

賴委員士葆:我當然知道不會錄音!

莊部長翠雲:不會用錄音的方式……

賴委員士葆:但是你也講了沒有辦法,因為他是東道主,他一個人要面對這麼多人!

莊部長翠雲:是,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跟他們的財政還有經濟的高階官員都有做面對面的會談,我提到了這個議題……

賴委員士葆:我請問你……

莊部長翠雲:他們都有做積極、正面的回應。

賴委員士葆:對啦,那是行政部門。請問你有沒有為這個事情去拜會國會,有沒有?

莊部長翠雲:關於國會的部分,因為我們只有兩天的時間,其實不會拜會國會……

賴委員士葆:要去拜會國會啦!最後通過的是國會,國會對我們這麼好,要去拜會國會呀!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其實本部跟外交部以及駐美代表其實都非常的積極,駐美代表處也跟國會有相當好的互動。

賴委員士葆:好吧,我就問你,等於你這趟去,國人期待你在臺美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的部分幾乎沒有任何進度,你出門前講得很好聽,然後回國以後……

莊部長翠雲:沒有,我們都有跟他們表達這個問題的重要性跟……

賴委員士葆:好,那你……

莊部長翠雲:他們也同樣地積極跟正面回應會儘速處理。

賴委員士葆:儘速是多儘速嘛?

莊部長翠雲:國會通過以後,他們會儘速處理。

賴委員士葆:所以講的就是你上次承諾我的,就是今年中有機會簽、確定?

莊部長翠雲:對,我們一定會有的!

賴委員士葆:會簽嘛?

莊部長翠雲:對,有的。

賴委員士葆:希望那時候你繼續做。

莊部長翠雲:是。

賴委員士葆:避免雙重課稅有哪些項目?

莊部長翠雲:避免雙重課稅項目,第一個就是解決超額稅賦問題,也就是個人不管在利息、股利還有權利金,目前是30%,未來其實會降低到10%或15%,還有……

賴委員士葆:個人降為10%,還有呢?

莊部長翠雲:10%或15%。

賴委員士葆:好。

莊部長翠雲:還有企業利潤雙重課稅的問題、個人薪資雙重課稅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可是企業所得稅……

莊部長翠雲:這是重點要解決的。

賴委員士葆:企業所得稅他們跟我們不一樣喔!

莊部長翠雲:是,所以這個部分透過租稅協定的部分來談,我們做一個課稅權的分配。

賴委員士葆:請問他們的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莊部長翠雲:他們的企業所得稅是21%。

賴委員士葆:我們呢?

莊部長翠雲:我們是20%嘛,營所稅是20%。

賴委員士葆:差1%。

莊部長翠雲: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做一個……

賴委員士葆:所以差1%他會退給我們,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對,另外還有涉及到常設機構,如果不涉、未曾設置常設機構的利潤的話,這個部分的課稅權是在我們。

賴委員士葆:第二個問題,今天讓你談到這個,其實我心裡很有感,今天談到你那個5歲變成6歲,今年5月份我就跟你提了,你就講一堆理由,5月份你是不是部長?

莊部長翠雲:是啊!

賴委員士葆:是吧?

莊部長翠雲:是。

賴委員士葆:我就跟你提,你就講一堆理由說不可以啊!我們立委提了好多,你說不可以,現在就可以,選舉到了就可以啊!我們有說要降關稅、降營業稅、降這個,你說不可以,現在通通可以啊!選舉到了,租稅正義就不見啦!

你這裡面為了教育部開出一個支票說讓學生租房子,大家怕房東去交稅,其實很簡單,房東一交稅他就從自用住宅變成非自用住宅,所以地價稅提高,是這個原因。結果你們現在為了選舉,不查房東啦!說沒有關係,房屋補貼不查房東,那不是鼓勵逃漏稅?所以莊部長因為選舉大喇喇地開了一個大的漏洞,鼓勵房東不必交房屋的所得、逃稅、逃漏稅!莊部長,你帶頭逃漏稅!

莊部長翠雲:我想委員不是這樣子講,那是在住宅法裡面的規定,也就是讓租屋者能夠真的拿到租金的補貼,至於……

賴委員士葆:請問你!現在包租公把房子租給人家,他要不要報所得稅?要不要報?

莊部長翠雲:當然,租金所得當然要報。

賴委員士葆:當然要報啊!可是你這一部分就不要報啊!那就是鼓勵他逃漏稅,他一來就知道原來選舉到了真好!可以逃漏稅,財政部長叫我們逃漏稅,變成這樣!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他說租金補貼,他的租賃契約我們不能拿來作為查稅的依據,但是其實我們對於有關出租的部分,如果房東沒有誠實繳納的話,我們還是有相關的查核計畫在進行。

賴委員士葆:部長!這個後遺症很大!你那個等於房屋的租賃契約就不必給了,他就逃掉了,你們也不敢查了,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不是這個意思

賴委員士葆:所以署長你敢查嗎?這段時間你敢查嗎?我保證你不敢查!你不要升官了!你不查才會升官啦!

宋署長秀玲:我們有持續查核……

賴委員士葆:規定不用查了啊!這是規定啊!我們已經規定房屋補貼不查房東,你們講的!

宋署長秀玲:沒有,只是說提供的租賃資料不能作為查稅使用……

賴委員士葆:是啊!

宋署長秀玲:但是委員,我們會蒐集別的資料啊!

賴委員士葆:來!我們來看!幼兒扣除額從5歲提高到6歲,我今年5月就提出質詢,部長死都不肯!結果現在就可以了!你看,選舉到了就可以!囤房稅也是一個租稅正義,結果你們也是死都不肯,現在又可以了!所以你有沒有發現……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不是這樣的考量……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有沒有發現,選舉到了,沒有租稅正義,財政部啊!

莊部長翠雲:不是這樣的考量。

賴委員士葆:最後一個題目,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蔡副組長一起來。菸害防制法3月22日修正通過,全面禁止電子煙,加熱菸原則上也是禁止的,除非做了風險評估,對不對?抓到了要怎麼樣?來,副組長講一下,抓到了要怎麼樣?這是你們管的吧?

蔡副組長維誼:對,如果有相關的事實,我們會依據菸害防制法的部分予以處罰。

賴委員士葆:你講大聲一點,聽不到。

蔡副組長維誼:根據菸害防制法,如果有加熱菸跟電子煙違規的部分會……

賴委員士葆:你們總共查了多少違規,你知道嗎?

蔡副組長維誼:目前我們跟縣市政府在本署公開資料部分的統計已經高達兩千五百多……

賴委員士葆:兩千五百多件?

蔡副組長維誼:是。

賴委員士葆:平均一個月差不多兩百多件,我請問你,既然都禁止了,怎麼會有煙?財政部也看好喔!網路上可以賣加熱菸,也可以賣電子煙,到處都看得到,網站打開都有耶!視法令如無物

莊部長翠雲:我們會持續地去查。

賴委員士葆:你們管不管?

莊部長翠雲:我們管。

蕭署長家旗:報告委員,加熱菸納管以後就會變成是其他菸品,加熱菸的部分我們一定會來……

賴委員士葆:對啊!但民進黨的高官潘孟安雖然現在沒有什麼行政職,可是他是賴清德的競選總幹事,賴清德萬一不幸當了總統,他就當行政院長啦!只罰他2,000塊,財大氣粗!罰2,000就罰2,000!他難道不應該向全民道個歉嗎?一個這麼高位置的、當過屏東縣長,現在是賴清德競選總部的總幹事,這麼高的位置!做了違法的事情,雙手一攤,認為這沒關係,繳2,000塊就好了,這件事情他欠全國人民一個道歉!這麼大的政務官,新潮流系都是這樣子,財大氣粗……

沈委員發惠:時間到……

賴委員士葆:等我說完,你不要急嘛!超過1分鐘而已,不要急!我本來要下來,你這樣講……

沈委員發惠:可以這樣子嗎……

賴委員士葆:我沒在問你啊!我問主席。

主席:我會處理。

賴委員士葆:我提醒部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什麼他叫潘孟安就很偉大,他可以做違法的事情,然後雙手一攤罰2,000塊就了事,這不行啊!向全國人民道歉!

主席:好,謝謝,各位請回。接著請沈發惠委員。

沈委員發惠:(10時)主席,請莊部長、臺銀的呂董事長。

主席:莊部長、呂董事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部長好。根據昨天的媒體報導,超級籃球聯賽打假球的風暴,這個案子已經發生4、5天了,從檢調發動搜索開始到現在4、5天了,結果昨天媒體最新的報導是超級籃球聯賽(SBL)這4隊,裡面除了已經有收押、有交保的裕隆以外,另外3支球隊也都有球員配合打假球,這是昨天的媒體報導,另外3隊裡面,很抱歉,有2隊是財政部所屬機關的球隊,一隊是台啤,一隊是臺銀。部長,我們財政部占SBL的半壁江山啊!今天爆發這樣嚴重打假球的新聞、這樣子的案件,請部長表示你的態度,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對於我們所屬機構的球隊裡面有球員打假球,我的態度已經說過是零容忍,對於報導有關SBL打假球的問題,我們也請台啤跟臺銀去清查,而且相關的機構也都要去查,第一個,涉賭的台啤球員在打假球期間並不在台啤球隊裡,即涉賭期間都不在我們那個球隊裡面,而且目前……

沈委員發惠:你說現在已知的?

莊部長翠雲:對,第一個,已經離隊了,目前已知的2名球員一位原來是裕隆的球員、一位是雲豹的球員,所以他們涉賭跟打假球的期間都不在台啤的球隊裡,目前這2個人都已經被註銷球員資格,而且……

沈委員發惠:你是指現在已經被約談的還是說還沒有?

莊部長翠雲:我講的吳季穎跟羅振峰兩名涉案球員,但他們涉賭期間都不在台啤球隊,而是在原來的球隊。

沈委員發惠:不是,部長有沒有看昨天的媒體報導?昨天媒體報導說除了現在的9名球員還有4名組頭相關涉案人士以外,檢警進一步追查發現SBL另外3支球隊臺灣銀行、台灣啤酒、彰化柏力力也有球員配合打假球,顯然是指球隊的現役球員。

莊部長翠雲:我想這個部分還沒有跟委員報告到,對於這個部分也有請臺酒去全面地去清查,要公正的處理,並且要配合檢警來做調查,至於臺銀的部分,董事長在這邊,是不是可以由臺銀董事長來做說明?

沈委員發惠:我現在是先請部長,今天如果只有1個單位我不會請部長上來,我直接問臺銀就好了,但是臺銀、台啤兩個單位都是財政部所屬單位,所以……

莊部長翠雲:我們一定零容忍,一定全面地查。

沈委員發惠:請問呂董事長,這個案子從檢調開始發動搜索到現在已經4天還5天了,臺銀有沒有去主動瞭解?在這幾天裡面有沒有主動去瞭解到底臺銀球員有沒有涉案的情況或疑慮?

呂董事長桔誠:我們有做調查,到目前為止就是所看到的這10位裡面有2位,這2位事實上已經離隊了……

沈委員發惠:我不是講現在已經經過審訊的,我是說媒體報導的擴大到其他我們臺銀也有配合打假球的球員,顯然指的是現役的臺銀球員。

呂董事長桔誠:這部分已經有請政風處進行調查。

沈委員發惠:你們由政風處進行調查喔?

呂董事長桔誠:對,這要政風處才有辦法去瞭解這一些……

沈委員發惠:董事長,你們就是因為這樣子辦事情,所以才會一直到司法檢調發動搜索,新聞報導說臺銀裡面的球員有涉賭,你們最後還是由政風下去處理!你去看看人家民間的球團,你去看看臺灣的職棒,在經歷過去慘痛的多少次的涉賭案之後,現在他們是怎麼在管理球隊?怎麼在管理球員?怎麼樣在瞭解球員是不是有涉賭?這個案子從爆發到現在4、5天的時間,我們臺銀做了什麼調查?做了什麼努力?

呂董事長桔誠:因為這裡面涉及調查的程序,我們是不是可以另外再跟您做報告?

沈委員發惠:董事長我跟你講,部長你也在這邊,現在這個案子它的嚴重性是什麼?臺灣職棒過去到現在有那麼多的涉賭案,但是這個案子可能是第一個要適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案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在2010年元旦才開始實施,職棒的假球案最後一個案子是在2009年爆發,過去都用一般刑法的詐欺罪去辦,但是現在是要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強暴、脅迫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是結夥3人以上,像這次的案子就是結夥3人以上,這個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條文第四項規定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都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所以怎麼會案子發生到現在,昨天媒體報導了,現在臺銀還只請政風查而已!

呂董事長桔誠:我想我們不只是政風,當然我們籃球隊總教練也會親自去查,這一個細節的部分是不是另外再跟您做報告?

沈委員發惠:我跟你講,你不要另外跟我報告,你要跟社會做報告!

呂董事長桔誠:是。

沈委員發惠:臺灣這些運動球迷每年在運動場上,跟著球員的熱血在哭、在笑,結果最後霍然發現他不是跟著球員在笑、在哭,而是跟組頭在笑、在哭,這個對運動的傷害是非常的大!我個人從臺灣的職棒簽賭案之後就沒有再看中華職棒了,到現在經過二十幾年,我才重新回來看中華職棒。所以不能太消極,尤其是部長,這個請你要責成台啤、責成臺銀……

莊部長翠雲:好,我們會。

沈委員發惠:針對這個案子,你不能只是配合檢調機關調查,我們要主動發起,我們要向社會自清,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也要防制未來的發生。

沈委員發惠:好。呂董事長,等一下,這個案子就這樣。

接下來要請教,我們從去年8月開始推動碳權存摺,這個應該也是臺銀在推動嘛,對不對?

呂董事長桔誠:是的,這一個碳權存摺是由我們的創新實驗室研究發起,目前已經……

沈委員發惠:就是我們用碳權存摺,由銀行給予減碳的這些金融碳權點數啦!到現在也已經實施超過一年多了,請問現在的使用人次、消費金額、累積的點數大概是多少?

呂董事長桔誠:到目前是這樣子,已經擴大到由所有的八大公股行庫一起參與,另外……

沈委員發惠:八大公股行庫沒有全部參與耶!

呂董事長桔誠:是已經設一個平臺……

沈委員發惠:他們沒有全部參與嘛!

呂董事長桔誠:是。然後民營銀行是由元大銀行來聯繫……

沈委員發惠:民營有元大跟玉山嘛!

呂董事長桔誠:對。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們的八大公股行庫並沒有全部參與啊!

呂董事長桔誠:會繼續,因為這個要跟台灣Pay結合……

沈委員發惠:現在使用人次多少?對不起我時間到了。

呂董事長桔誠:目前有參與的大概五千人左右。

沈委員發惠:使用人次五千人左右?一年才五千人左右?

呂董事長桔誠:因為剛開始,這也需要很多的推動,讓社會大眾理解,所以才會透過財政部集合大家成為一個平臺,結合台灣Pay……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在我看來,這一年來推動成效非常不彰,因為我時間到了,我另外再找時間跟部長和董事長來討論這個問題,好不好?

呂董事長桔誠:好,謝謝。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各位請回。接著請郭國文委員。

郭委員國文:(10時10分)主席,有請財政部長。

主席:莊部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郭委員國文:部長好。部長,兩天前,我看貴部有公布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會有一些調整的利多,針對退職人員所得一次領的、月領的部分,都有進行一些預估的公告,但實質上以工作20年為例,本席就把它做一個調整顯現出來,這個內容應該是不會相差太多吧?我們在累計之後有一個觸發機制嘛。

莊部長翠雲:是,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用實際計算的結果來對一下。

郭委員國文:對啊!這個部分看起來已經有相對明確,而且另外您也公布在明年的部分,有關於海外所得個人基本所得的免稅額度670萬,預計依照目前累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達12.17%,可能免稅額度可以調到750萬嘛,對不對?這個部分也蠻明確的嘛!

莊部長翠雲:對、對、對。

郭委員國文:但最重要的是,個人所得的免稅額跟扣除額的部分,你們兩周前也稍微透露一下呀!為什麼攸關這麼多的利害關係人這個部分沒有講?綜所稅中海外所得是少數人、退休也是少數人,而退休的少數人當中,它的門檻還蠻高的、影響不大,但對一般大眾來說影響比較大的,你這個為什麼不公布?

莊部長翠雲:是,瞭解,最近我們會陸續的公布,因為這個部分……

郭委員國文:陸續?

莊部長翠雲:也是大家所關切的。

郭委員國文:那我就問你,現在就推估給本席知道一下啊!

莊部長翠雲:好啊!

郭委員國文:現在一般而言是9萬2,000嘛,那接下來大概會多少?

莊部長翠雲:好,就估算的部分,是不是請我們賦稅署署長……

郭委員國文:就說一下嘛,你就直接講嘛!預計明年個人所得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也會隨之調高,到底調到多少?你先預估一下給本席。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免稅額的部分預計大概會調高到9萬7,000。

郭委員國文:多少?

宋署長秀玲:9萬7,000。

郭委員國文:9萬7,000,現在是9萬2,000,預計變9萬7,000嘛!

宋署長秀玲:對,加5,000。

郭委員國文:多5,000嘛!

宋署長秀玲:然後標準扣除額的話,單身會加7,000,就是從12萬4,000到13萬1,000,加7,000

郭委員國文:12萬4,000到13萬1,000,加7,000?

宋署長秀玲: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大概從20萬7,000到21萬8,000,大概加1萬1,000。

郭委員國文:加1萬1,000?你再講一下數字,再repeat一次好不好?

宋署長秀玲:20萬7,000加1萬1,000,到21萬8,000。

郭委員國文:就全面性的都調高啦!

宋署長秀玲:對,然後身障一樣,身障扣除跟薪扣一樣。

郭委員國文:身障扣除額也是一樣?

宋署長秀玲:對。

郭委員國文:所以預計這個有可能會再往上調升嘛?目前的估計是如此嘛?

莊部長翠雲:目前是這樣子。

郭委員國文:到10月份的時候。我建議部長,這種利多的消息早一點發送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是,好的。

郭委員國文:你要當成壓箱寶嗎?要等到什麼時候?

莊部長翠雲:好,是。

郭委員國文:除了這個部分之外,部長,另外一個有關於大宗貨物降稅的部分,你又延長一季嘛?

莊部長翠雲:對,到明年3月。

郭委員國文:可是我要問的是,有人講你一直延長,對黃小玉的進口業者可能會比較有利,可是拉回來說,當初你的目標其實是希望CPI不要漲得太兇嘛,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

郭委員國文:那我請教,你過去這樣一整年下來的免稅情況底下,從這個政策工具的調整,減稅的幅度,到底減少了多少CPI的上升?你們有沒有預估過?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CPI上升的因素很多……

郭委員國文:我當然知道很多。

莊部長翠雲:我們現在是用我們這個工具,在黃小玉的營業稅……

郭委員國文:我當然知道你就是認為這個工具有效啊!你就告訴我有效,效果到哪裡啊?你有預估過嗎?

莊部長翠雲:我們的減稅利益是有估過,但是……

郭委員國文:多少?有沒有達標?多少?有沒有達標嘛?

莊部長翠雲:減稅利益達到,如果黃小玉這個部分減稅達126億……

郭委員國文:126億?那可以降多少CPI?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應該是我們也請農業部,還有經濟部對於減稅部分能夠……

郭委員國文:我就請財政部啦,不要請那麼多部啦,如果你們這個部請不出來,其他也不會啦!

莊部長翠雲:因為這個部分是減緩業者的成本,可以減緩他的成本……

郭委員國文:對,我知道啊!

莊部長翠雲:但是CPI的調整有各種因素……

郭委員國文:你要換算成CPI的部分啊!我就要問你這個政策工具使用下去,有沒有達到什麼政策目標嘛?同樣的道理,我要推估你接下來延長一季這個差別在哪裡嘛!你總是要告訴我嘛!

莊部長翠雲:是,譬如說像柴汽油貨物稅的減免……

郭委員國文:你現在答不出來沒有關係,你會後給我一篇啦!

莊部長翠雲:已經完全反映在它的售價上。

郭委員國文:會後給我,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

郭委員國文:署長、部長,費心一下,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

郭委員國文:我接下來問一下輸出入銀行。

戴理事主席燈山:委員好。

郭委員國文:理事主席好。越南西貢銀行爆發擠兌,你知道嘛!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

郭委員國文:從去年10月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了,你也曉得嘛!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

郭委員國文:請問一下,我們從去年開始開辦轉融資之後,就這個部分,我們跟西貢銀行之間還有幾筆欠款還沒有處理?

戴理事主席燈山:報告委員,我們一共有29筆的案子,這29筆的案子都是……

郭委員國文:從去年10月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都還有29筆,原因出在哪裡?

戴理事主席燈山:因為西貢銀行他們內部有爆發一些債權的問題。

郭委員國文:都已經一年了,沒有還的總金額高達1億4,000萬,而且當初就我理解的,西貢銀行因為央行監管,需要優先清償國內債務,對不對?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

郭委員國文:那我們要拖到什麼時候?我們要延遲給付到什麼時候?我們的權益放在哪裡?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委員報告,就是我們422萬的本金,還有大概近30萬的利息積欠到10月底,我們都有隨時跟它……

郭委員國文:多少數字請你再重複一次。

戴理事主席燈山:本金29筆一共422萬美金,積欠的利息到10月底,大概有29萬美金,11月14號的時候,我們甚至還有跟它視訊,然後請它至少積欠的利息先還。越南本身對他們重組的計畫,已經報給他們的總理府,即央行報給他們總理府,現正在審查,或許他們會找其他銀行來接這個案子。我本身在8月的時候,也有直接到越南去跟他們的央行談,也見到他們央行……

郭委員國文:現在除了等待之外,有其他方法嗎?

戴理事主席燈山:我們現在在視訊上面有跟它講,它任何的回復……

郭委員國文:已經一年了,你現在要跟國人講說你這1.4億要怎麼辦啊!

戴理事主席燈山:我們ACV的案子,第一個,我們要確保我們這個債權的有效性,所以我們在時效中斷上面要確認它的這些相關債權仍然都在有效的時效裡面;第二點,他們在重整的過程裡面,我們希望積欠的利息先還,這一部分他們說會跟央行……

郭委員國文:先還利息,本金還沒有還。我想請問你一下,之前我們有討論過斷交國ODA的部分,因為有簽署商業貸款契約,債務國因為怕國際信評受影響的關係,所以相對有保障,可是像輸出入銀行對這種轉融資合作的銀行當中,難道沒有類似的保障機制嗎?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跟他們做轉融資案件chaining的時候,一切都是用商業的交易在進行,所以我們跟他們簽的這些轉融資的合約,基準就是一般商業銀行的貸款。

郭委員國文:那以後呢?我要問你的是以後要怎麼防堵?你以後要怎麼辦呢?要回這筆錢我看起來可能會遙遙無期!會不會?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委員報告,第一點,我們就是確保它就是實質的交易,確保它一定是當地國的買主跟臺灣買東西,確實有這個實質的交易。

郭委員國文:那是前提啦!我現在問你的是後面的錢要怎麼追回來?

戴理事主席燈山:我們會持續跟他們央行聯絡,然後我們會持續去確保、主張我們的債權,那我們……

郭委員國文:這不會變呆帳嗎?

戴理事主席燈山:我個人認為這一筆會拖,但應該不會到最後不還。

郭委員國文:會拖到什麼時候?

戴理事主席燈山:它現在是希望它的本金跟積欠利息,可以拖一到兩年再來還,但是我們跟它主張說本金跟利息不能這樣拖,至少你要先還利息,然後本金再談……

郭委員國文:好,你有主張權利,沒有放著不管,對不對?那一到兩年的部分,去年到現在已經一年啦!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委員報告,我們……

郭委員國文:請輸出入銀行要積極一點啦,以後類似這種保障機制要再強化一些,好不好?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

郭委員國文:好,謝謝兩位。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各位請回。接著請李貴敏委員。

李委員貴敏:(10時19分)好,謝謝主席。主席,麻煩請財政部長。

主席:莊部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李委員貴敏:部長好。我的問題很簡單,第一個問題,我們今年稅收超徵預估是3,700億元,對不對?但是我想要請教部長的是,今年超徵的3,700億我們是打算先還債,因為我們看到陳建仁陳院長已經講了,他說要優先還債,對不對?你會把這個3,700億優先還債?還是不會?回答會不會就好了!

莊部長翠雲:會,已經還了,又增加還了150億,就是除了原先編列的1,100億之外,我們又還了150億。

李委員貴敏:除了150億之外,你會不會再還債?會還是不會?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們還在盤點,因為各個機關還在盤點它的歲出情形,要看……

李委員貴敏:我告訴你好了,我們幫你算了一下,你111年的時候原來預算編列的還債是960億,然後你實際上面增加的還本的部分是540億,所以簡單來講,在112年的部分,你原來是1,110億,對不對?你到目前為止還掉的跟你編列的其實差不了太多。我們只是在請教你,如果我們用這個比例來算的話,其實今天以你112年超徵的,我們就比較去年而已,單純比較去年而已,並沒有你增加的部分,你今年其實應該要還的是500億,你雖然150億已經還了,剩下350億的部分,你是要做什麼?是打算不還還是怎麼樣?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我現在是先還150億,因為年度也還沒有結束,各機關還要去盤點……

李委員貴敏:不是!我剛才幫你算的這個部分……

莊部長翠雲:那是您幫我算的……

李委員貴敏:部長你知道我為什麼會幫你算?因為我知道你就是會這樣講,所以我幫你算的時候,你去年、111年的時候,你還的部分是在去年的10月份了。

莊部長翠雲:對。

李委員貴敏:現在都已經11月份了,我就知道你會這樣講。我現在很簡單的問你,你350億是會還還是不會還?我這個是按照比例算而已、比照而已,並不是增加的,你會還還是不會還?

莊部長翠雲:第一個,3,700億這還不是一個確定數,所以委員是3,700億乘以13.45,就一個%數相同,所以估出來是500億,減掉150億就是350億……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3,700億是你講的,不是我講的。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就跟委員報告,我會在盤點以後,如果可以……

李委員貴敏:什麼時候?

莊部長翠雲:如果可以有餘額增加還的話,我會……

李委員貴敏:什麼時候?

莊部長翠雲:這個時間點我想我們會到12月底吧!

李委員貴敏:你要到12月底的時候才要算?可是去年不是這樣做。沒關係!沒關係!老百姓知道就好了。

第二個我要請教你的是,國人覺得中華民國萬萬稅,為什麼萬萬稅呢?我們看到很奇怪的一點,就是每一次我們行政單位針對的目標都不是有錢人,你針對的目標就是我們一般的老百姓、就是我們斜槓的青年朋友、就是我們個人、就是中小企業,然後我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是,國人繳稅之後還要受歧視嗎?部長,你是認為這些個人、中小企業好欺負,因為他錢不夠多,斜槓的青年朋友們現在沒有能力,因為初出社會然後面臨低薪,所以他有一些其他的收入,你就針對他,然後就是他的血可以儘量吸嗎?

莊部長翠雲:委員,絕對沒有這樣的情形。

李委員貴敏:好,絕對沒有這樣的意思。那我請問你,你會不會抓小放大?

莊部長翠雲:我們當然不會抓小放大。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讓你看一下,你會不會歧視國人跟外國人呢?

莊部長翠雲:當然不能歧視。

李委員貴敏:那我請問你臺灣平臺部分的收入,你會抓嘛,對不對?臺灣人你也會抓嘛,對不對?臺灣民眾的稅你也會抓嘛,對不對?那境外平臺的部分,你是怎麼管呢?

莊部長翠雲:境外平臺的部分,當然如果是在我們國內銷售的話,我們國內當然還是會管啊!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還是管國內消費者的部分。所以你管了半天,對外國人你沒輒,所以所有東西都是國人,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就倒楣,是不是這個意思?

莊部長翠雲:不是……

李委員貴敏:那境外的平臺你是怎麼管?

莊部長翠雲:它如果在國內就必須要申辦稅籍。

李委員貴敏:它現在就是沒辦嘛!不要講那個理論的東西,我們講實務,它就是沒辦,那你怎麼管它?

莊部長翠雲:我們會去追啊!

李委員貴敏:你追誰?

莊部長翠雲:追那個平臺啊!

李委員貴敏:到目前為止,你追了多少平臺?

莊部長翠雲:我們國稅局都會做處理。

李委員貴敏:到目前為止,你追了多少國外的平臺?

莊部長翠雲:我想請臺北國稅局還是賦稅署來補充一下數據。

李委員貴敏:所以他要姍姍來遲嗎?等他上臺的時間,你先回答下一個問題。

莊部長翠雲:好。

李委員貴敏:我請問一下,所謂網紅獲利的課稅指引是什麼時間點要出爐?

莊部長翠雲:我們正在研議當中。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112年不會適用網紅獲利的課稅,是不是這個意思?不然你怎麼會現在正在研擬,然後研擬完之後,別人就這麼倒楣,完全沒有因應的時間呢?網紅的課稅,112年會適用還是不適用?

莊部長翠雲:我們請署長來說明,可以嗎?

李委員貴敏:適不適用?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現在的所得稅法對於有所得要怎麼課稅,本來就有規範,那我們現在……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我幫你貼了一個網紅八大類收入,這個部分你就是要課徵他就是了,是不是?

宋署長秀玲:對,目前是。

李委員貴敏:你112年要課徵他?

宋署長秀玲:目前是。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講又回歸到我前一頁,前一頁的部分就是說只要是個人、只要是中小企業、只要是斜槓青年,沒有一個人能夠逃得了你,就單純因為他是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他就是倒楣,是不是這個意思?然後境外的部分,境外部分我剛剛問了,境外部分怎麼樣咧?境外平臺你課了幾件咧?你追到多少?在哪裡?還要再姍姍來遲嗎?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針對境外平臺,我們現在稅法的規定是要求它要在臺灣設籍,那……

李委員貴敏:你又來了!那它若不在臺灣設籍呢?現在簡單來講就是守法的人你追得到他,不守法的人你拿他無可奈何,就是這個意思嘛,對不對?

宋署長秀玲:如果他沒有依我們稅法的規定來設籍的,目前臺北國稅局這邊,因為所有的幾乎都在臺北……

李委員貴敏:好,簡單來講,中華民國全國的人民聽到了,我們現在財政部的作法就是,你只要按照中華民國的法律在臺灣設籍的話,它就追你的稅;如果你沒有的話,它就拿你無可奈何。這個就是你告訴全民的資訊。這個也同時驗證了我們的國人、中華民國的國民,除了繳稅之外還要被歧視、受不平等待遇。我第三個問題要請教的……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們都會追查的。

李委員貴敏:就是關於虛擬的資產。因為你沒有回答我,就是到目前為止,境外你課了多少?

莊部長翠雲:我想數量的話,都會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貴敏:然後你追了多少?成功追了多少?還是只有做做樣子?

第三個我要請教虛擬資產交易的虧損,我以前就問過,對不對?好。那112年申報111年的也出來了嗎?111年……

吳局長蓮英: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對境外電商……

李委員貴敏:你沒有聽我的問題的時候,你怎麼知道回答咧?剛才問你的問題回答不出來的時候,就用姍姍來遲拖延時間,我現在在問你的問題是虛擬資產交易的虧損,在112年申報111年的時候,申報的案件有多少件?然後他的所得是多少?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基本上分個人跟營利事業……

李委員貴敏:沒有關係,你就直接講,個人的交易虧損,在申報的時候已經發生的是多少?

宋署長秀玲:我們先這樣說,因為個人他是統合的,我們沒有特別抓一個數字……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不知道?好。如果是企業的話是多少?

宋署長秀玲:營利事業因為它也是混在一個科目裡面,所以我們要特別去抓……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也不知道?那我要先請教你,因為去年的回答跟今年回答的答案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簡單來講,也就是說財政部這邊對於虛擬資產交易的虧損,到目前為止,手頭上並沒有任何資料。現在這個答案,我聽起來是這樣,那我要請問你,虛擬資產課徵的部分到底財政部的態度是怎麼樣?既然你沒有辦法能夠核實課徵的話,所以現在是鼓勵大家去買虛擬資產,然後因為你沒有辦法核課,是不是這個意思?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現在虛擬資產我們是由相關稅法規定來規範怎麼課稅,因為虛擬資產基本上如果不是屬於貨幣的話,那就是一般的商品,我們現在就根據營業稅法裡面,如果它是一般商品,該怎麼課就怎麼課。

李委員貴敏:但是你沒有辦法判斷嘛!現在實際上你又要把那個教科書的拿出來重講一次,但這不是我的問題。

我第四個問題要請教你的就是單純的租賃所得的查核。租金補貼2.0上路之後,房客直接去申請補貼,結果財政部就拿這個資料,統計到111年底,還不包括今年的,我們看到5戶以上的補繳稅額是1.12億,然後10戶以上就將近1億,對不對?112年還不知道。好,那你現在通過的住宅法修正案,其中一個規定講說房東他就不會被查稅,所以將來稅收的部分,不管是1.12億也好,或者是1億,加起來這些東西全部都在告訴老百姓的就是,前面對於個人、對於中小企業、對於斜槓青年的部分,你就像嗜血一樣吸他的血來課徵稅,然後對於有錢的人,5戶以上、10戶以上的,你就輕輕的放過,這個就是你財政部的態度,是嗎?

莊部長翠雲:委員,不是這樣子的。第一個,對於民眾申請租金補貼的部分,我們並不會依照他所拿的租賃契約去查稅,但是對於10戶以上、5戶以上這個部分,我們依然是會去查的,跟這個沒有相關聯,依然會去查,不會都不查的,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即便住宅法剛剛三讀通過的部分,將來你財政部還是查?

莊部長翠雲:我不拿他那個資料來查。

李委員貴敏:那賴清德講的這個部分,還有現在行政單位出來的部分,那是騙騙騙嗎?騙騙老百姓,跟老百姓講說……

莊部長翠雲:不是,不是這樣的,不會。

李委員貴敏:不要擔心、不會查,可是今天我們聽到財政部講說會、會、會、會查,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我們查一般的出租啊!我們查一般的出租。

李委員貴敏:所以當我在問你說,你苛刻個人、苛刻中小企業的時候,然後相較於你對有錢人的態度的時候,你現在發現你所有東西都沒有辦法自圓其說,是為了選舉嗎?

莊部長翠雲:委員,不是,您看我們這邊查的是5戶以上、10戶以上,是多戶族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是啊!所以我講說他是有錢人啊!

莊部長翠雲:是,我們還是有在查的。

李委員貴敏:可是你通過了一個住宅法啊!你三讀通過說你不會啊!不是這樣子嗎?

莊部長翠雲:不是,住宅法裡面是對於租金補貼,他所提供的相關租賃資料,我們不會拿這個資料去作為查稅的一個依據……

李委員貴敏:你可以這樣子嗎?在法制……

主席:好,時間到,麻煩在30秒之內結束。

李委員貴敏:好。但是我想大家心照不宣啦!中華民國憲法保障所有的國人平等,我再提醒行政單位,所有國人的平等權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不要歧視個人,不要歧視中小企業,不要歧視斜槓青年。以上,謝謝。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各位請回。接著請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10時31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我們財政部莊部長還有賦稅署的宋署長,也請臺灣銀行呂董事長準備,最後一題會問到。

主席:請莊部長、宋署長。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我先請教一下,對於中央政府的財政收支,你比較清楚還是主計長比你更厲害,還是金管會的黃主委比你更瞭解?

莊部長翠雲:有關籌編歲入的部分是在財政部,歲出的部分是在主計總處。

鍾委員佳濱:好,歲入你比較清楚就對了?

莊部長翠雲:對,歲出是在主計總處。

鍾委員佳濱:好。那對於景氣的預測,你覺得是主計長比較厲害,還是金管會主委說的算數?

莊部長翠雲:相關的景氣預測在職責上應該是主總,他們有一個專門的團隊在做……

鍾委員佳濱:在主計總處。那對於股市的情況熱不熱絡、看不看好,你覺得金管會主委跟你或是主計長,誰比較準?

莊部長翠雲:有關股市的表現的話,我想在有關資本市場的部分,金管會他們更專業。

鍾委員佳濱:很好。好,那我現在先問你所熟悉的稅收,今年中央稅收超出預算數多少?

莊部長翠雲:今年的中央稅收……

鍾委員佳濱:預期。

莊部長翠雲:預期,我們大概預期在2,500億上下。

鍾委員佳濱:可能會超出2,500億啦!

莊部長翠雲:對,超出預算數。

鍾委員佳濱:會超乎預算數,這部分剛剛吳秉叡委員問得很清楚。今年的預算數是兩兆快兩千億,但是到10月底已經累計收了快兩兆三千億了,對不對?那我請教一下,主計長過去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說法,他說經濟景氣好,賺一年吃三年。第一年景氣剛剛看好的時候,股市交投熱絡,對不對?財報就會好,證交稅就會收到一筆;然後第二年營業成長,營業稅就收到一筆了,然後營業成長營所稅也會增加;到了第三年,綜所稅會增加。請問今年稅收增加的主要來源是什麼?證交稅、營業稅還是營所稅?

莊部長翠雲:第一個營所稅,因為營利事業去年獲利良好,就會在今年的營所稅呈現……

鍾委員佳濱:營所稅增加是去年的獲利良好嘛,所以說營所稅好是去年的關係嘛。

莊部長翠雲:對。綜所稅的部分也收得很好,因為有加薪,還有股利的增加、利息的調升。

鍾委員佳濱:也是收得很好?好,那我們來看看證交稅好了,證交稅你們的預估方式真的是令我眼花撩亂。108年你們說要以日均交易成交值;到109年時說要評估編列時的成交值和稅收的成長狀況;到110年又說以最近一年的平均成交值;到了111年又說參考近2年的稅收;到了112年又說參考最近4年的稅收,你們每年的估算方式都在改啊!到了估算明年稅收的時候,你又以今年4月到7月證券市場的交易日均值,欸,日均值多少?你們估多少?

莊部長翠雲:3,600億,我們是估明年的。

鍾委員佳濱:你們在今年股市交投最熱絡的時候估了多少?我們來看一下你們不斷調整的原因,你們是估三千五百多億嘛!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的。

鍾委員佳濱:那我問了金管會主委,他說今年臺股日均量是2,000億到3,000億,遠低於你們用112年4到7月日均值所預估明年證交稅的日均值,我問他明年大概多少,他說明年大概3,000億,你覺得你們有沒有一點點太過樂觀了?證交所是他管的嘛!對不對?金管會主委都說明年大概3,000億,結果你們在編明年預算的證交稅收入是以今年最高檔將近3,600億的時候來評估,會不會太樂觀?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們在計算的時候是按照4月到7月的日均量……

鍾委員佳濱:因為你們每年都在變啊!

莊部長翠雲:然後還有一個就是看以前的成長數來編的,我們編的是3,600億。

鍾委員佳濱:我把你們歷年預估的方式都整理出來了。

莊部長翠雲:對,我知道。

鍾委員佳濱:如果金管會主委說的還不夠準,我們來看一下證交所的林董事長在今年年初估今年的日均量是2,200億,看起來是比較準,因為今年大概是兩千七百多億,可能跟金管會主委估的不相上下,請問你在編明年證交稅的時候有沒有偷偷問林董事長的評估啊?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今年1到8月的日均值是3,380億,比他估的這個數字高,因為我們是有把上市上櫃都加上來……

鍾委員佳濱:那是已經發生了嘛!

莊部長翠雲:實際的日均值也比他講的高。

鍾委員佳濱:你們根據已經實際發生的來編。

莊部長翠雲:那也比他說的2,200億高啊!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啦!他是在年初的時候預測,這是預測,而你是根據實際發生的嘛!所以我們在問的是,你總是根據過去已經發生的來預測明年會發生的,這怎麼可能準?人家董事長是在年初預測今年未來的,金管會主委是預測明年大概是3,000億。好,我們來看一下,其實這個沒辦法,上市櫃公司的營收超過預期,假如你是公司的經營階層,如果你的營收超過預期,你可以有三種作法:保留盈餘、分配股利或發年終獎金,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

鍾委員佳濱:那如果比預期差的話,要怎麼辦?你這麼的樂觀,萬一稅收不如預期,你怎麼辦?

莊部長翠雲:那可以做保留盈餘啊!

鍾委員佳濱:你用過去的保留盈餘來補比預期差的部分,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我們有年中追加減預算,或者我們是年底雨天備糧、部分還債嘛!是不是?

莊部長翠雲: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說我們稅課收入今年預估會超過很多錢,高達兩千四百多億,但是你們今年會怎麼樣?

莊部長翠雲:我們會優先還債,就是多還債、少借錢。

鍾委員佳濱:多還債、少借錢嘛!是不是?

莊部長翠雲: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已經有心理準備了,今年先多還一點債。

莊部長翠雲:對。

鍾委員佳濱:不用借的就少借,留一點餘裕,萬一明年不如預期,你們還有支撐嘛!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的。

鍾委員佳濱:那我們來問一下,其實有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藏富於民,我們不是把這個預期外的稅收用來為國償債,而是給民減稅收,我一直主張,小規模營業人起徵點如果從8萬到20萬,你最多的稅損就是34億;如果你的小規模標準從20萬提高到50萬以下,你的稅損也不過是195億,因為全國50萬以下的實徵額也才244億。所以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如果國家在收入超過預期的時候,除了多還債之外,可不可以幫民眾減一點負擔,幫民眾減稅,可不可以考慮?

莊部長翠雲:委員對於這個議題都非常關切,我們瞭解,所以我們目前也在通盤的研議當中。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就包括了修正免稅額、起徵點、小規模營業人的標準等稅務行政規範,降低收入不高民眾的稅賦負擔,你支不支持?我問你態度上支不支持?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們會納入一併研議。

鍾委員佳濱:就是支持幫收入不高的民眾減負擔嘛!是不是?願意去考慮嗎?

莊部長翠雲:對,減負擔也是我們的一個合理的方向。

鍾委員佳濱:好,很好。接下來我們要請臺銀董事長準備,好,我來問一下,等一等,部長,還沒結束喔!關於危老合建案,我來問一下,考一下你們常識題,你們有沒有注意到最近的新聞,在臺北危老都更案都核定了,房子都拆了,但是建商評估認為動工就賠,所以就不開工,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

莊部長翠雲:是。

鍾委員佳濱:來,我們再往下看,在這種情況之下,危老合建的地主跟預售屋的買家就淪為苦主,為什麼?因為今年上半年展延開工的宅數在全國有三萬多戶,比重高達43%,比去年全年增加了10%,這個是一個情況,為什麼會這樣子?我們往下看,因為最近工料雙漲,合建會賠很多錢,因為工料雙漲,營建成本從每坪15萬不到,漲到差不多20萬,再到45萬;以臺北地區為例,售價是50萬,還有銷售成本,而且合建屋還要各分50/50;這裡面的土建融利息,央行有沒有升息?有升息嘛!所以成本會提高;關於地主的租金補貼,你要跟地主合建,你要改建危老建築,你就要補貼他租金啊!對不對?因為他要找一個地方住;還有經常性費用和稅金,因此幾乎沒有利潤,所以會賠錢。政府可不可以幫這些危老合建案找解決的方法?你在你的權責範圍內願不願意協助?我是問部長。

莊部長翠雲:我嗎?

鍾委員佳濱:對,如果在你的權責範圍內,你願不願意協助?

莊部長翠雲:當然如果是屬於我們權責範圍內的事,不過這個部分也涉及內政部。

鍾委員佳濱:對,你願意協助嘛!

莊部長翠雲:對。

鍾委員佳濱:好,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生效實施,我們本來是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給這些建商用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其稅額,對不對?但是從110年7月1日開始就改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變成要用什麼?就是按成交價總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有沒有?有,是不是?這是你的權責範圍內,那你怎麼幫忙?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我們會後再來做一些研議,好不好?

鍾委員佳濱:來,我告訴你,我跟你講,你們突然要求在110年以後,人家在110年已經動工的事情,他是根據你們的第八十三條,現在你們變成要求照第二十四條之五,他會怎樣?工期有時候是1年,甚至3年到5年,憑證保留必須在一開始就做,憑證的取得不可能事後去追,所以你突然要求他,他的成本規劃跟稅負估算無法調整,所以怎麼樣?最後就變成爛尾嘛!那爛尾是誰倒楣?就是地主跟預售屋屋主嘛!對不對?你願意幫忙嗎?

莊部長翠雲:對,瞭解,我想這樣子,委員,這個事情我們瞭解,所以我們目前對通案的部分已經在研議了,對個案的部分,我們國稅局也會做協助。

鍾委員佳濱:好,危老合建案的預售屋屋主跟地主都是需要幫忙的,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

鍾委員佳濱:最後要請問董事長,臺銀借基泰的錢收得回來嗎?你們是最大的債權銀行,借款是18億,你們這筆錢收得回來嗎?

呂董事長桔誠:到目前為止,基泰的借款餘額都是十足擔保。

鍾委員佳濱:是有負擔,那你們有沒有為了……

呂董事長桔誠:十足擔保。

鍾委員佳濱:十足擔保?

呂董事長桔誠:對。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有沒有找第三方公正單位來鑑定責任?

呂董事長桔誠:我們沒有特別去鑑定責任,因為就我們所……

鍾委員佳濱:你們所握有的擔保是夠的?

呂董事長桔誠: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不擔心基泰跑掉?

呂董事長桔誠:我想我們都審慎的在watch。

鍾委員佳濱:來,我們往下看,真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與基泰有相關嗎?我們來看一下,臺北市政府說鄰損報告可能是地質局部鬆動,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跟基泰相關,土木技師工會的鑑定也是這樣子,這樣看起來好像基泰沒責任,那你們就不會賠喔!那你們擔不擔心萬一要賠呢?

呂董事長桔誠:我想是這樣,基泰這個客戶除了我們現在承作的部分以外,它在忠孝那邊有一個大樓也已經……

鍾委員佳濱:所以就臺銀的立場來講,你們的債權擔保十分足夠?

呂董事長桔誠:債權可以得到保障。

鍾委員佳濱:就算是未來第三方鑑定後認為基泰要負完全責任,它也賠得起,你們也不會有損失,是這樣嗎?

呂董事長桔誠:我想我們審慎的在watch這一個事情。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要提醒董事長,這一棟大樓在921地震時都沒有裂痕,你覺得臺北市政府跟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認定基泰沒有責任,所以你們的債權都沒有問題?

呂董事長桔誠:我們的這個債權保障不是只有那一塊地。

鍾委員佳濱:還有其他的?

呂董事長桔誠:還有另外一個,那個大樓已經公告出售……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不擔心,你們也不會想要去做一個鑑定報告,你們完全沒有想要去做一個鑑定報告?

呂董事長桔誠:我想我們就是謹慎,我不能說完全。

鍾委員佳濱:好,我最後做一個結論,要跟財政部長跟董事長講,為了保障危老合建案的地主跟預售屋的買家,在房地合一稅2.0生效之前已經取得建照的合建案,所得稅中費用核定無法取得憑證的部分,你們是不是願意建立通案的處理原則?

莊部長翠雲:好,我們來做一個通案的研議。

鍾委員佳濱:好,那臺灣銀行是不是考慮一下委託非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第三方鑑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障你們的債權?

呂董事長桔誠:這個部分有一部分是屬於聯貸,我們會跟聯貸的參貸銀行一起來討論。

鍾委員佳濱:共同來做?

呂董事長桔誠:一起討論。

鍾委員佳濱:一起討論、共同來做?

呂董事長桔誠:是。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兩位,謝謝主席。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主席:鍾佳濱委員,請幫我代一下主席。

鍾委員佳濱:好。

主席(鍾委員佳濱代):接下來有請費召委質詢。

費委員鴻泰:(10時44分)好,謝謝主席。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請主席幫我請一下莊部長。

主席:有請莊部長。

莊部長翠雲:召委好。

費委員鴻泰:部長,我還是針對今天的提案,就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不可以再講一遍,針對這11個提案,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我想報告裡面有提到第一個,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年齡從5歲調整為6歲,我們認為符合0到6歲國家一起養的政策意涵……

費委員鴻泰:等一下。

莊部長翠雲:好,那……

費委員鴻泰:原來定在5歲,為什麼要定5歲?

莊部長翠雲:我沒有追考這個,因為是101……

費委員鴻泰:現在講學前嘛!

莊部長翠雲:對。

費委員鴻泰:學前為什麼定在5歲?

莊部長翠雲:這是101年定的,所以才增加這個5歲,107年的時候只有調高金額。

費委員鴻泰:我不想講金額,先講幾歲。

莊部長翠雲:好,我們講學前,後來我們也思考……

費委員鴻泰:你覺得學前……

莊部長翠雲:學前應該是幼兒……

費委員鴻泰:所有的人都是在5歲嗎?

莊部長翠雲:不是。

費委員鴻泰:不見得。

莊部長翠雲:對。

費委員鴻泰:有的人要到6歲。

莊部長翠雲:才上學。

費委員鴻泰:舉例來說,現在入學是8月31號以前,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8月30號,甚至還……

費委員鴻泰:他剛好在9月1號呢?

莊部長翠雲:9月1號就到下個學年去了。

費委員鴻泰:對,到下個學年了。

莊部長翠雲:對。

費委員鴻泰:所以不見得是5歲。

莊部長翠雲:是。

費委員鴻泰:換句話說,基本的概念是學前嘛!

莊部長翠雲:是。

費委員鴻泰:唸小學以前,不管他幾歲,5歲、6歲甚至他因為生病的關係,晚唸一年、兩年也算,是不是?所以今天有一個重點,學前是義務教育之前,不僅限於5歲,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

費委員鴻泰:是還不是?

莊部長翠雲:是。

費委員鴻泰:宋署長願意幫忙回答也可以。

宋署長秀玲:謝謝委員,現在只是學前,我們是根據現在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定為5歲以內,現在就是可以……

費委員鴻泰:署長,我的意思是,這個特別扣除額就是針對學前,不見得每一個小朋友都是在滿6歲那一年的8月31號出生,對不對?舉例來講,他9月1號就晚了一年,或者哪一個小朋友因為身體不適、生病臥床,他可能晚讀一年,甚至兩年,這些人都應該納入特別扣除額的範圍裡面,我講的意思對還是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所以我們定為6歲,就是剛剛委員講的,可能因為個人因素晚一年、兩年。

費委員鴻泰:對,最好是6歲(受義務教育前),對不對?待會兒我們討論的時候,要有一個基本的、大家的共識。

第二點我想請教一下,前一次修法把特別扣除額提高到12萬是在107年(2018年),那時候物價已經開始波動,CPI都慢慢在漲,你覺得此刻應不應該調整?尤其是你們的稅收每年都編得過低,因此才會變成超徵嘛!你覺得這12萬足夠應付或處理現在CPI增加的狀況嗎?

莊部長翠雲:是,您的意思很清楚,也就是說,這個金額要不要調整。各委員還有黨團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金額也都各不相同,這個部分可以蒐集各方的資料再審慎的討論。

費委員鴻泰:好,這個待會兒我們來討論。第三個重點,第二胎以後給他多50%的扣除額,你同意嗎?

莊部長翠雲:我想委員的意思是為了因應少子女化的情況,鼓勵多生孩子,讓他有比較高的部分,我們理解。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這個是嘉惠全國,尤其是你想想看,從民國38年、39年以後都是,尤其戰後的嬰兒潮到民國50年,甚至到民國60年,大概每年都是四十幾萬人,現在萎縮到去年只有13.3萬人,日後這些小朋友繳稅的壓力其實大很多。我問過我們家小朋友的同學們,他們都不想生小孩,第一個,不想結婚,第二個,不想生小孩。我現在才知道生小孩的壓力其實……不光是錢的問題,壓力真的很大,有各種費用的支出,所以我建議第二胎不要說增加50%,憑良心講,現在生一個就不容易了,給他十倍我都覺得國家值得,你知道嗎?甚至你還有排富條款,是不是在裡面?

莊部長翠雲:是,有排富條款。

費委員鴻泰:中等收入裡面,你給他多加個50%、加個500%我都覺得對於那些有需要的人確實會產生一點鼓勵,好不好?我希望待會兒我們討論的時候,大家……這個不會讓國家的稅收少多少。根據我跟你們請教的結果,一年多生2萬個小孩,稅損最多2億,相對於我們超徵的3,000億實在差太多了。錢要花在刀口上,好不好?謝謝。

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費召委。

接下有請林楚茵委員。

林委員楚茵:(10時51分)謝謝主席,有請財政部莊部長以及臺灣銀行的呂桔誠董事長。

主席(費委員鴻泰):好,兩位請。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林委員楚茵:部長好。剛剛其實已經有委員特別點到,昨天這個消息出來之後,我相信許多年輕人會非常震驚,因為在我年輕的時候,職棒簽賭案可以說是毀了我們那個世代的人的青春。當然公股行庫願意振興、發展體育絕對是一件好事,我們知道公股行庫長期投入栽培體育的種子。我相信在很多國人的記憶當中,籃球隊是我們幾個,不論是臺銀、台啤,能夠進去的都是我們講的名列前茅的運動員。昨天這樣的消息出來之後,本人非常震驚的原因是因為,如果是像裕隆這種民間的球團,我們只希望檢調好好地查,不要從職棒又毀了現在正在發展的籃球,但是臺銀、台啤現在都被點名。剛剛前面已經有委員問了,我知道呂董也回應了,也發了新聞稿,我只是要提醒、確定,你們昨天的新聞稿說了,這兩名球員曾經是,但已經離開了,絕對不隱瞞,也不護短,目前留下來的成員們都沒有。現在是在國會殿堂,不是作證,但是不能扯謊。

呂董事長桔誠:要問我這個問題嗎?

林委員楚茵:是。

呂董事長桔誠:應該是說,我們有請政風處進行調查,因為行內就是靠政風處,當然也去詢問,到目前尚無發現其他人員參與其中,應該是這麼說,因為……

林委員楚茵:好,我必須講一個人沒辦法打假球,尤其籃球是大家把那一顆球傳來傳去,雖然本席不會打籃球,但是知道它跟棒球的運作模式又不一樣,他可以在那一刻揮棒落空,他可以故意三振,可以故意做一些其他的部分,但是這都是團隊的運動。現在我必須說,你們有沒有認真查,還是說還在調查中?檢調現在釋出訊息,當然偵查不公開,但是不是交給政風就好。今天兩位在這裡,臺銀的呂董在這裡,台啤的督導單位是莊部長,部長有問過台啤嗎?台啤的狀況又是什麼?

莊部長翠雲:有,我們當然會去瞭解,我剛剛也講過,對於涉賭、打假球的這種情況,我們是零容忍,一定是這樣子,而且這讓國人還有球迷們非常痛心。在台啤和臺銀的部分,我們一定會澈底去查,而且要防制未來再有這樣的情況。

林委員楚茵:好,我現在要釐清的是,莊部長跟呂董都請你們回答,你們的說法是這兩位球員都離開了,所以現在台啤跟臺銀的球隊裡都沒有這樣的狀況?在這裡答,就要在這裡負責,因為媒體的標題顯然不是這個意思,你們給我的答案是正在調查中?還是認為已經沒有了?這兩者之間不一樣喔!

呂董事長桔誠:那當然是,是正在調查中、持續的調查,到目前為止,並無發現其他球員,我想我們對球員也要有一定的尊重,他們也不希望被懷疑……

林委員楚茵:所以政風會給調查報告,但還沒有出來?你們給他們多久時間?

呂董事長桔誠:這個我們很難說,對不起,因為調查事情,如果給一個很短的時間,萬一事後又有新事證,怎麼辦?所以我應該這麼說,就是隨著他們的調查,還有所瞭解的事證,而且有一些可能是要從外部進來的訊息,所以在調查方面,我們必須尊重……

林委員楚茵:但問題是調查不能無期限啊!

呂董事長桔誠:喔!那當然,這個我想……

林委員楚茵:所以你要給我一個時間點,在什麼時間點內先有一個調查報告出來,不然檢調也可以說案子永遠查不出來啊!這個回答我不能接受,你可以告訴我今天你要花多少時間去查這個案子,然後先給我一個初步報告,接下來要持續關注,我覺得這才是一個正確的態度。這個球員,我不知道他當時是什麼原因離開,是因為薪水不夠好?被挖角?還是覺得職業沒保障?離開的兩位球員,當時為什麼離開?還是說因為他想打假球,但其他人不願意跟著一起做?

呂董事長桔誠:第一個,這兩位的離開,因為我們跟他們有簽約,約已經到期,所以他們離開,就這樣子。當然,有可能被挖角或怎麼樣,我們不理解,這我無法回答,但是我們可以從現在開始算起,譬如兩週後先給一個階段性的報告,我們沒有辦法說立即,如果我們都知道事證,那就水落石出,但是總經理,我們兩週可以嗎?先給一個階段性的調查報告……

林委員楚茵:好,我要求這個報告裡面必須包括球隊裡從總教練到隊員,都必須簽切結書,表明他們沒有參與其中。我必須講,這是一種背書,一種對自己、對球員清白的背書,還有對球迷的一種交代,今天我花錢進去看球賽,結果看你們打假球,這像話嗎?這是開全國的玩笑!尤其是拿政府的公帑去訓練一羣騙子嗎?所以我要求這個報告必須要有這樣的切結書,可以嗎?

呂董事長桔誠:當然可以。

林委員楚茵:好。另外,我相信球員的離開會有一些原因,甚至於願意跟這些所謂的不法集團勾結,都是有原因的,本席過去看到中華職棒這種假球案,身為球迷是非常痛心的,而且對臺灣的職棒也是一種傷害。本席特別瞭解到,對於這些球員來講,他們退休後不一定會有保障,所以中華職棒現在有跟金控公司做一個防賭的信託基金,也跟球員做一些信託基金的簽約。當然,其他隊伍我們也許沒有辦法要求,但是公股行庫的部分,如果籃協不做,國庫署可不可以找公股銀行一起研擬,我們一方面要求他們的紀律,另一方面也提供他們在這部分有一些保障?這當然只是我個人的想法,我也希望財政部、國庫署跟臺銀,甚至台啤,能夠朝這個方向來做,給球員一個保障,避免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誘惑,可以嗎?

莊部長翠雲:是,我想委員這個提議,第一個是要遏止他們打假球,讓他們安心,也讓生活有一些保障,這部分我們來做一個研議,好嗎?

林委員楚茵:好,謝謝。呂董可以先請回,我請國產署。署長,因為時間有限,我一直非常關注國產署有關於所謂不當黨產的回收以及相關後續作業,我很肯定你們持續在為全民所謂的資產來做把關,那麼我們看到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現在媒體曝光的就是變成垃圾堆積的這個部分,我知道、瞭解的部分,我快速講一下,不耽誤大家的時間,因為地上物屬於國產署,但是土地的使用是屬於新北市政府,我知道6月你們已經有跟他們做了第二次的協商,現在協商的結論是怎麼樣?

曾署長國基:我們同意新北市政府併同地上的建物一起去辦招商,為了讓他們招商便利,我們所有的建物現在水電都還維持,我們還負擔了水電費用,所以我們對新北市政府的活化,我們是全力配合,至於一些土地上面的垃圾,當然是由新北市政府來做清除,相關的保全,我們也負擔了部分的經費,所以我們沒有所謂去阻擾新北市政府活化,我們也希望能夠儘早活化,因為這個活化出來的收益就會進入到不動黨產的基金裡面,可以做更多的事情。

林委員楚茵:好,因為本席很關注這個案子,我會持續關注,但因為今天時間有限,要處理的事情也非常多,我希望你們可以交一份進度的報告給我,我們持續一起來追蹤,好不好?謝謝。

曾署長國基:好。

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著請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11時1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部長。

主席:莊部長請。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部長好。本席跟翁重鈞委員等17人有鑑於少子化的情況嚴重,因此我們特別提出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現在的5歲提升到6歲,這個金額也就是在目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由12萬提升到18萬的扣除額,因為我們有所本的資料,目前為止,我們看到育兒的部分,父親的收入大概三成七,其中更有兩成一的受訪父親,每月的收入是五成在這個部分,所以我們認為在課稅禁區裡頭如此的修正,對於我們整個面向的幫助是有幫助的,請教部長你的看法。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我想在我的報告裡面大概有提到,第一個,對於幼兒從5歲提升為6歲可以做學前幼兒扣除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符合0到6歲國家一起養的一個立意、一個政策方向。第二個,提到金額的部分,您剛剛提到就是12萬是不是要調升,另外因為委員以及各黨團有不同的版本,對金額也都有一些相關的建議,因此在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我們可以蒐集各方的意見,再來審慎的評估。

楊委員瓊瓔:所以部長這樣回答,也就是5歲調升到6歲,這個是達成共識的方向。

莊部長翠雲:這是符合政策立意的方向。金額的部分,因為各方意見都不一致……

楊委員瓊瓔:好,沒關係,本席的提議是18萬,請你納入我們最後討論的方向。

莊部長翠雲:委員還要再做討論嘛!

楊委員瓊瓔:對,當然!就以這個方向,提高是一定要提高,至於金額,我們再共同討論,本席的提案是18萬,謝謝。

我們知道少子化已經成為國安的危機,這樣過低的生育率跟人口老化不僅是成為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衝擊,消失的人口紅利也會對於未來的財政造成巨大的潛在壓力,所以我剛剛也特別提出,我們希望調整整個財政稅務的幼兒照顧政策來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透過這樣一個減免稅務課徵的機制,由政府實質來分擔幼兒的育兒責任,減輕我們年輕夫婦幼兒托育的龐大負擔。我也歡喜剛剛我們聽到有這個共識,也就是5歲再調高1歲變成6歲,大家有這個共識,而金額的部分,本席就提出是18萬,列入我們待會的討論,希望能夠朝這個數額,謝謝部長。

部長,第二個本席要請教,我們現在為了加強跟國外當地金融機構合作的關係,所以我們也陸續在海外設置了10個辦事處,從112年8月底共設置了10個辦事處,但是我們參據110年到112年6月底各國的辦事處所有的收支情形,我們看到多數是虧損的,如仰光、矽谷、法蘭克福、吉隆坡、鳳凰城,是不是如這個數字,有沒有正確?部長,目前的狀態到底是怎麼回事?

莊部長翠雲:委員關切的這個部分是不是由我們臺灣銀行董事長就這個個案的部分來為您說明?

楊委員瓊瓔:好,請做說明。

呂董事長桔誠:我們有一些是設分行,有一些設辦事處,目的都不一樣,分行是要直接來辦理業務,直接產生營收……

楊委員瓊瓔:本席所提的是辦事處。

呂董事長桔誠:我知道。辦事處的作法有各種不同的角色,它最重要的是要協助我們的臺灣企業從國內由DBU來承做……

楊委員瓊瓔:本席瞭解我們設置的目的,但是我們實質討論,目前辦事處仰光、矽谷、法蘭克福、吉隆坡、鳳凰城這一些是不是都還在虧損的狀態?

呂董事長桔誠:辦事處本來就是成本中心,我們所謂的虧損不虧損,那只是匡計它所引介的業務第一年的所得,這樣算,但是從整個發展的戰略而言,它的主要目的不是賺錢,我舉一個很好的例子,鳳凰城,我們現在是在外國銀行唯一在Arizona有設據點的銀行,我們設的是辦事處,但是這個辦事處本身不會有業務,它不能booking業務,這是法律……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告訴你,也就是你要怎麼樣去整合這個效益……

呂董事長桔誠:是的,謝謝你,那我就舉這個例子……

楊委員瓊瓔:當然我們一定要設,誠如你說的鳳凰城是我們唯一海外第一個,當然要設,但是它的效益還是我們必須要隨時滾動式的去盤點。

呂董事長桔誠:好,我的這一個例子,以鳳凰城而言,很清楚的就是為了台積電跟它的供應鏈,我們所提供的服務,目前我們從台積電所得到的很多很多……

楊委員瓊瓔:對,也就是你整合這個效益,當然也才能夠讓你成為海外布局的這個目的,它才能夠事半功倍嘛!對不對?

呂董事長桔誠:是的,沒錯,所以從我們的竹科分行一直到這個OBU、到LA都有。

楊委員瓊瓔:好,請你趕快加油。

呂董事長桔誠:謝謝,感謝您的……

楊委員瓊瓔:你也把你10個辦事處目前的狀態怎麼樣,寫書面資料給本席。

呂董事長桔誠:好,謝謝。

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我請部長,也是有關臺銀,臺銀的信託業務營運量這個部分,我要請教部長跟臺銀,你要怎麼樣去宣導跟推廣你的信託商品的安養價值?因為我們看到112年8月份,到8月底,你的這個部分顯示高齡者的市場接受率是不高的。

呂董事長桔誠:我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兩年多來積極做安養信託,事實上在去年我們做超過100億,是所有銀行裡面,我們列為A組的優等第一名,這是確定的,而且下個禮拜就要接受頒獎,不只這樣,我們已經把安養信託整個執行,大概去年、今年甚至明年都應該會超過100億。

楊委員瓊瓔:部長,你在旁邊聽到,因為現在臺灣的樣態,我們會是超高年齡層,所以這一塊非常的重要,當然臺銀是一個指標,他們超前部署在做,但是我們期許,因為如果跟我們目前的老年人口來做對比,我們還有很大的一個成長空間,也不因為如此,而停滯了我們的進步。

莊部長翠雲:是。

楊委員瓊瓔:我們更希望其他的銀行也都能夠有這樣的樣態,在信託執行之,因為我們現在看到很多一下子失智,什麼都不知道,因此這個業務量更是重要,因為超高年齡層非常的重要,一起加油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

楊委員瓊瓔: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各位請回。

接著請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不在。

請羅明才委員。

羅委員明才:(11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出列席官員大家早。主席可不可以請財政部部長

主席:莊部長,來。

羅委員明才:莊部長好。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羅委員明才:美國的財政部部長葉倫我不認識,但是我覺得你比他好,因為你今天注意到幼兒的問題,把特別扣除額提高,可以嘉惠多少的小朋友、多少的家庭、稅損大概多少?

莊部長翠雲:目前來說,因為每個委員還有黨團所提的金額都不相同,當然就稅損的影響也都不一樣。

羅委員明才:你心裡的目標是多少?

莊部長翠雲:基本上,我想這個部分,有關這個金額怎麼樣訂,我剛剛有提過,因為各委員還有黨團提的數字都不同,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多聽各方意見,還要審慎地評估。

羅委員明才:所以這個會期不會過囉?

莊部長翠雲:什麼?

羅委員明才:這個會期不會過囉?

莊部長翠雲:能不能過,我覺得是在大院。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可以過啊!照顧年輕人大家都覺得很重要啊!下一代的希望就靠我們努力了啊!

莊部長翠雲:是。

羅委員明才:你會不會大力來支持?

莊部長翠雲:我想少子女化的部分,鼓勵多生孩子,我想這個是我們共同的目標。當然租稅是其中的一個措施,因為國家還有其他各方面的,增加補助、補貼或者是友善的育兒環境,要共同一起來做,建構一個比較好的環境,然後鼓勵多生孩子。

羅委員明才:現在很多人都必須要照顧,年輕人要照顧、老人也要照顧、勞工也要照顧、學生也要照顧,與其這樣,倒不如把今年稅收超徵3,700億,預計應該可以超過四千、五千億吧?

莊部長翠雲:委員,不是這樣子。我想第一個就是說,我們的實徵數超過預算數,只是目前暫估在中央的部分,大概在2,500億上下,我們會優先拿來還債,然後也減少舉債。

羅委員明才:所以今年預估就有2,500億?

莊部長翠雲:是,中央部分是2,500億。

羅委員明才:2,500億如果每一個人都發1萬的話要多少錢?

莊部長翠雲:每個人都要發1萬,那……

羅委員明才:那就夠了啊!所以本席一直主張……

莊部長翠雲:不是,我們還有其他支出啊!

羅委員明才:沒有,你稅收超徵的部分就超過了啊!

莊部長翠雲:因為……

羅委員明才:所以本席長期主張就是發紅包還稅於民,一個人就是1萬塊嘛!這個是夠的。而且如同你剛剛心裡的道理一樣,每個人都要照顧啊!幼兒要照顧,年輕人也要照顧,與其這樣你倒不如每個人都發1萬比較快啦!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財政的資源是有限的,當然要做最有效的一個配置。

羅委員明才:民間都……

莊部長翠雲:需要照顧的民眾當然應該要去照顧,才能夠增強整個社會的韌性跟包容性。

羅委員明才:民間我每一場大概都問了一下,支不支持每個人都發1萬塊,其實上次發6,000元,每個歐巴桑都講說,早就花完了,拜託委員能不能多爭取一點。所以我是覺得,與其……當然幼兒要照顧,今天這個我很支持,但是勞工也要照顧、學生要照顧,還有單親家庭,每個人都要照顧啊!所以不分男女、不分老少、小朋友、剛出生的,每個人也發1萬塊啊!就算你活到105歲也是可以領1萬塊啊!雨露均霑,共享經濟的成果,這個是必須的嘛!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還是跟您報告,財政的資源有限,還是要用在最有效的配置。您剛剛提到需要照顧的民眾,其實在我們113年的歲出預算裡面都有編列相關社會福利的經費。

羅委員明才:那不夠啊!如果夠的話,就不會有那麼多民怨。事實上1萬塊對很多在學的學生,國中、高中、大學生、大專生,對他們來講,1萬塊的幫忙是很大的,因為排骨變薄了,因為東西變貴了,萬物齊漲,每個人多1萬塊聊表心意,對每一個在臺灣成長的人來說,幫忙都非常、非常大。而且民眾有一個聲音,與其錢亂花,倒不如1萬自己花,多開心的一件事情啊!那請問部長,在5區國稅局當中,稅收表現最好的是哪一局?

莊部長翠雲:因為5區的特性不同,稅收的收入當然是不一樣,對不對?但是我們國稅局的同仁都非常努力。

羅委員明才:哪個局達標率比較高?

莊部長翠雲:達標率的話,因為我跟委員報告……

羅委員明才:你們總是有一個計算的標準吧!

莊部長翠雲:您的意思是不是說它的達成目標數?

羅委員明才:達成目標、超過目標。譬如說今年稅收超徵接近3,000億,哪一局的貢獻度多?你當然要嘉獎它啊!

莊部長翠雲:我想國稅局的同仁都非常努力,是不是5區國稅局他們達標的情形,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羅委員明才:好。部長,剛剛所講的還稅於民一個人1萬塊,請你趕快積極辦理,因為每一個人都嗷嗷待哺,而且你要知道,上一次發6,000塊很多人沒去領。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還是要講,財政資源有限,我們要減少舉債、優先還債。

羅委員明才:所以你的想法可能是1人1萬要2,300億,上一次沒去領的百分比有多少?

莊部長翠雲:上次領的已經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多了,我們已經領了百分之九十九點七多,所以剩下很少了。

羅委員明才:有那麼多人去領啊?

莊部長翠雲:有啊!

羅委員明才:搞了半天就只有我沒領。

莊部長翠雲:那委員,你時間超過了。

羅委員明才:不是,我上次跟主計長說,沒有1萬塊我就不領了,表達抗議。

莊部長翠雲:是啊!那就委員沒有領到。

羅委員明才:其實你就這樣,每個人1萬塊。還有一個就是,他覺得OK的,他不缺這1萬塊,他就不要領啊!也不見得每個人想去領那個錢,有需要再去領嘛!

莊部長翠雲:是,我想還是跟委員報告……

羅委員明才:拜託財政部莊部長,你要做全民的部長,而不是做某個特定人士的部長。

莊部長翠雲:不可能是某個特定人士的……

羅委員明才:你要站在民眾的立場來考量,不然的話,你去做民意調查,反對普發現金1萬塊紅包的有誰?你把名單列出來。

莊部長翠雲:我想全民也非常注意有關財政紀律……

羅委員明才:我每一次開會問很多人,反對的寥寥無幾啊!所以希望部長能站在民眾的利益,以及各行各業,不論老人、年輕人、婦女、學生,甚至嬰兒,你多1萬塊,他牛奶可以多喝好幾瓶啊!對不對?喝了又強又壯壯的,心裡又開心。好,拜託。

另外,有關臺灣金控的部分,現在臺銀人壽有沒有賺錢?

莊部長翠雲:臺銀人壽啊?目前應該不是……

羅委員明才:你的虧損已經停止了嗎?

莊部長翠雲:目前還是處於虧損狀態,是不是請他們董事長來做一個詳細說明?

羅委員明才:還在虧啊?我每年在這個地方就是關心臺銀人壽,上次那個董事長呢?

張董事長志宏:跟委員報告,目前的話……

羅委員明才:您是哪位?

張董事長志宏:我是臺銀人壽張志宏董事長。

羅委員明才:張董?

張董事長志宏:對。

羅委員明才:那上次的那個呢?

張董事長志宏:你是指那個劉玉枝……

莊部長翠雲:劉離開了。

羅委員明才:劉離開?

張董事長志宏:對。

羅委員明才:上次他來的時候,我就問他有沒有信心可以讓公司賺錢?他說沒問題,我一定全力以赴。結果跑掉了,公司還沒賺錢!好,那請問張董,你現在接任,你有沒有信心讓公司轉虧為盈?

張董事長志宏:轉虧為盈是接這個位置一定要執行的任務,但是需要時間,跟委員報告。

羅委員明才:多久的時間?

張董事長志宏:跟委員報告,這個東西的話……

羅委員明才:需不需要20年?

張董事長志宏: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啦!

羅委員明才:不是,你要有具體的成果出現啊!而且你們的臺銀,以前在全臺灣的市占率是多少?有誰可以補充?

張董事長志宏:明確數字不敢講,但是在軍公教人員的比重是……

羅委員明才:以前大概20年前,我們公股銀行大概在金融體系的市占起碼有到六成以上,結果這10年節節敗退。部長,這個是出了問題啊!整個那麼大的市場,讓所有民間的機構、民間的銀行蠶食鯨吞。現在請問,公股銀行的市占率有多少?

莊部長翠雲:您指的是哪一方面?

羅委員明才:銀行的部分。

莊部長翠雲:銀行的部分,我手邊沒有詳細的資料,我想提升公股銀行的競爭力,也是我們一直在努力以及在督促的部分。

羅委員明才:可是節節敗退。

莊部長翠雲:也不會……

羅委員明才:整個金融的大餅,38家銀行被民間銀行全部吃光光了。

莊部長翠雲:沒有吃光光啦!

羅委員明才:對,還剩下多少?20%有沒有?來,蕭署長。

莊部長翠雲:應該有超過20%啊!

羅委員明才:三十幾?

蕭署長家旗:現在營收的話大概占四到五成。

羅委員明才:多少?

蕭署長家旗:四到五成。

羅委員明才:四到五十而已?

莊部長翠雲:四到五成。

蕭署長家旗:對。

羅委員明才:四到五成,把過去的資料,你們回去研究一下。

蕭署長家旗:是。

莊部長翠雲:好,我們把它蒐集起來。

羅委員明才:你請相關人員每天面壁思過,為什麼百分之七十、八十的市場不斷地讓出去,被民間機構拿走,優勝劣敗的原因在哪裡?

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我們……

羅委員明才:為什麼民間老是比較強?這沒道理啦!臺銀有那麼大的資源,有那麼多長期以來,政府給你做靠山的體系,結果臺銀人壽沒有辦法賺錢,還一直在虧錢,這太離譜啦!

莊部長翠雲:臺銀人壽當然也有一些歷史的因素。

羅委員明才:有歷史的、強大的資源,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是,也有它歷史的包袱。

羅委員明才:所以部長你請他們再好好研究一下。

莊部長翠雲:好的,謝謝委員對於我們公股行庫的督促。

羅委員明才:振衰起敝,這個重要,謝謝。

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高嘉瑜、高嘉瑜、高嘉瑜委員不在。

跟委員會報告,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及臨時提案之處理。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12案之修正條文內容。有關賦稅署、五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控(包含臺灣銀行、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預算案之審查項目及提案,含臨時提案共97案,預計審查宣讀時間30分鐘,宣讀完畢後,我們在11時50分左右進行協商。現在請宣讀。

先等一下,我們利用這個時間大家上上洗手間,同時發放便當,我們待會到12點鐘以後就不休息,一直到預算審查結束,謝謝。

時間暫停一下,今天跟預算無關財政部相關,像國庫署、國產署、海關等都可以先行離開,麻煩這些單位留一個人下來就好,謝謝。抱歉!現在開始。

 

 

 

一、提案內容:

條文對照表

台灣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委員費鴻泰等19人提案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零到六歲兒童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五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二萬元,第二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三名及其後子女每年扣除十八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費鴻泰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自第二胎起之子女,每人扣除額累進增加百分之五十。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四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響應「0到6歲國家養」政策,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讓年輕爸媽實質有感,以緩解少子化問題,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將特別扣除額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改為零到六歲兒童別扣除,並將年齡上限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以及提高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讓年輕夫妻及家庭「減負、願生、樂養」。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一、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截至108年11月,我國當年出生人數為16萬851人,且孕婦產檢人數亦明顯減少,人口自然增加率負成長問題已迫在眉睫。

二、少子化已成我國常態趨勢,國人生育意願降低與養育幼兒壓力過大息息相關,每一0至6歲學齡前之幼兒,估計父母累計花費約為130萬元,現行幼兒5歲以下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萬元,恐不足以降低父母經濟壓力。另學前幼兒是指進入國家正式學制就讀前,我國應為6歲前幼兒,爰將幼兒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15萬元,以提高國人生育意願。

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

一、鑑於台灣少子化問題已為國安危機,總生育率排名世界各國最後一名,過低的生育率和人口老化不僅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衝擊,消失的人口紅利亦將對未來的財政造成巨大的潛在壓力。是以台灣低薪困境多年未解,扶育下一代的花費日益高漲,使得國人對養兒育女卻步,是造成生育率低落的主因,政府應正視少子化問題,調整財政稅務面的幼兒照顧政策,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直接透過減免稅賦課徵的機制,由政府實質分擔育兒責任,減輕年輕夫妻幼兒托育的龐大負擔,希冀有效提升國人生育率。

二、根據公、私立托嬰中心收費標準,各縣市每月約介於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加計其他育兒基本開銷以每個月五千元粗估,一年即可能高達十八萬至三十萬元。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養兒育女的費用,平均佔受訪父親個人收入的三成七;其中更有二成一的受訪父親,每月收入的五成以上都貢獻在子女教養,另學前幼兒是指進入國家正式學制就讀前,我國應為6歲前幼兒,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幼兒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十八萬元,對幼兒照顧花費給予基本之稅式優惠,完善現行人口政策,提升國人生育之意願。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一、配合政府「零到六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年齡由五歲提高到六歲。

二、為鼓勵納稅人生育意願,對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採取累進優惠,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二萬元,第二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三名及其後子女每年扣除十八萬元,以減輕納稅人育兒負擔,並增加生育誘因。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一、內政部110年1月8日公布,我國109年1至12月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年減7.04%,創下歷史新低,台灣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國發會109年8月18日公布人口推估報告,預估2025年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政府對於少子化之國安問題應更多方面積極應對。

二、政府落實「0到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減輕家庭每個月的育兒經常開支,因此,於每年一次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年齡上限亦應自5歲同步延伸至6歲,讓年輕父母實質有感。

三、根據109年6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顯示,107年全國630萬申報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32.2萬元,其中20至30歲124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11.4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35.3%;30至40歲173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24.8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77.2%。青年人在所得相對弱勢之年,政府應於課稅方面再減輕對其養育幼兒之負擔。

四、內政部統計,女性初次生育年齡20-24歲者自89年69,164人減至108年15,013人,為89年之21.7%;25-29歲者自89年116,301人減至108年40,596人,為89年之34.9%;30-34歲者自89年83,058人減至108年62,972人,為89年之75.8%;35-39歲者自89年22,691人增至108年44,574人,為89年之196.4%。顯示青年於財力未及累積至安心育兒之情況下延後生育,也是少胎化之重要原因。

五、少子化為國安問題,政府應更積極多方面協助年輕父母減輕育兒負擔。因此,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比照「薪資所得別扣除額」提高為20萬元。保留現行條文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不適用。

委員費鴻泰等19人提案:

一、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2020年台灣的新生兒出生數共約16萬5,249人,比對內政部的人口統計資料,創下史上最低的出生人口數。不僅如此,2020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7,907人,年自然增加率為負千分之0.34,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

二、截至2020年底,65歲以上人口占16.07%,0到14歲人口占12.58%;扶養比為40.16,較2019年上升1.2。少子化影響層面深遠,包括就業人力萎縮、勞動力高齡化等,若少子化問題繼續惡化,將影響國家經濟發展,並削減國家總體競爭力。

三、除了友善育兒環境,也能從租稅政策提供所得稅優惠,提升育兒誘因,爰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從五歲提高為六歲,並採累進優惠的方式,以減輕育兒經濟負擔及壓力。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一、從我國總生育率情形觀之,自1984年起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19年總生育率更降至1.05,屬於世界低水平。到了2020年卻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

二、根據內政部2021年1月8日公布,我國2020年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年減7.04%,創歷年新低紀錄;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台灣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復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算,2070年台灣人口數將降為1,449萬人至1,716萬人,約為2020年的61%至73%。

三、再依據2020年6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顯示,2018年全國630萬申報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32.2萬元,其中20至30歲124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11.4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35.3%;30至40歲173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24.8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77.2%,顯示青年人之所得呈現相對弱勢之情形。

四、是以,為落實蔡總統所提「0-6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於110年度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及「就學費用再降低」等各項新措施,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讓年輕爸媽實質有感,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針對特別扣除額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年齡上限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讓年輕夫妻及家庭「減負擔、願生、樂養」。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

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據內政部數據指出,109年出生人口數為16萬5,249人,而死亡人口數為17萬3,156人,我國首度死亡人數高於新生兒人數,另依美國CIA於110年公布之全球生育率預測顯示,我國生育率僅有1.07,為全球生育率最低國家,且國發會109年8月所做之人口推估報告指出,我國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並推估於民國159年,我國人口數將銳減為1,149萬人至1,716萬人,僅有109年人口數之61%至73%。

二、此外,依國健署資料指出,國健署鼓勵女性於25至35歲之間完成生育規劃,然財政部財政資中心110年4月公布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顯示,107年度全國有630萬餘戶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32.2萬元,惟20至30歲申報所得淨額平均每戶為11.4萬元,30至40歲所得淨額,平均每戶24.8萬元,20至40歲之國人所得淨額均低於平均值,顯見年輕人經濟處於弱勢,即便年輕人願意生恐也有心無力。

三、另,蔡總統提出「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及「就學費用再降低」等政策,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而稅務為年輕夫婦之家庭重擔,然現行本條文之學前特別扣除之幼兒年齡仍為5歲,未隨現行政府推動之育兒政策而擴大其補助範圍,恐不利達成「0-6歲國家一起養」之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目的。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扣除額自12萬元提高至24萬元,並將年齡由五歲以下提高至六歲以下,以降低國人育兒負擔。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一、內政部統計數據指出,民國110年臺灣全年新生兒僅有15萬3,820人,生育率再次跌破1,總生育率只剩0.975,國內生育率已連續七年下降,另民國109年我國首見人口負成長現象,110年每月出生數均低於死亡數,全國總人口數更較前年減少18.5萬人,顯示少子化問題嚴峻。

二、政府近年推動「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兒童被視為公共財,國家應提供完整的政策提供家長全方位的育兒支持,包括增加托育名額、提高育兒津貼額度並擴大發放對象、大幅增加育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福利,讓年輕人敢婚、願生、樂養,希望能解決台灣的少子化問題。

三、基此,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扣除額自十二萬元提高至二十萬元,並將年齡由五歲以下提高至六歲以下,以降低國人育兒負擔,扭轉人口負成長、勞動人口不足。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然實務上確有已滿六歲者仍在就讀幼兒園之情形,且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中,降低幼兒園繳費上限項目,亦有包含6歲之幼兒,顯示行政院確實有認知前述問題,但所得稅法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對象只有涵蓋「五歲以下之子女」,與政策目的明顯不符,故提出修正。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一、為解決少子化問題,落實「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係以0至6歲之兒童為適用範圍,唯獨所得稅法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適用對象為0至5歲之子女。依財政部之估算,若將適用對象延伸至6歲,每年稅損約僅3.5億元,仍屬國庫可負擔範圍,且與每年高達300餘億元之計畫預算相比,更是微不足道。

二、我國租稅法制原本即採量能課稅之精神,本條第一項各款扣除額均設有上限,唯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另於第三項增加各項所得限制,向來多所爭議。且適用稅率20%(所得淨額120萬元以上)者,多數為青壯世代之都會中產雙薪家庭,此等限制無異懲罰正值生育年齡的中產雙薪家庭。再者,為落實政策推動,行政院業已宣布自112年起將取消育兒津貼有關家戶所得之限制,本法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刪除第三項。

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

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日益嚴重,影響整體國力發展甚鉅,已被視為新的國安危機。為提升國人生育率,行政院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惟現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僅五歲以下子女,恐未符政策精神,爰修正第一項,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適用對象擴大至六歲。

 

 

二、臨時提案:

三、預算數: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財政部及所屬歲出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3項 賦稅署179億0,053萬9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21至第22頁)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8,337萬元

第2目 賦稅業務2,438萬1千元

第3目 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160億5,460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第5目 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14億3,808萬元

第4項 臺北國稅局26億7,720萬5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至第17頁)

第1目 一般行政22億6,537萬1千元

第2目 國稅稽徵業務3億4,662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80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0萬元

第5項 高雄國稅局17億8,761萬1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至第17頁)

第1目 一般行政15億4,554萬9千元

第2目 國稅稽徵業務1億6,038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147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28億9,081萬1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至第17頁)

第1目 一般行政24億4,498萬1千元

第2目 國稅稽徵業務3億8,221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21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0萬元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4億1,535萬5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4至第15頁)

第1目 一般行政21億4,526萬5千元

第2目 國稅稽徵業務2億5,968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90萬1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9億0,882萬8千元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4至第15頁)

第1目 一般行政16億9,478萬4千元

第2目 國稅稽徵業務1億7,738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615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關於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                                                 (第17至第22頁)

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應另加敘「並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第22至第24頁、第39至第48頁)

1.營業總收入:42億5,540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3億3,860萬3千元

3.稅前淨利:9億1,680萬1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                                                    (第53頁)

1.如個別項目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2.如無個別項目修正,即敘明「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第22頁、第84至第85頁)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123萬元                    (第20至21頁、第77至第81頁)

(六)資金運用:                                        (第25頁、第47至第48頁)

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並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                                                 (第10至第16頁)

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應另加敘「並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第16至第17頁、第30至第37頁)

1.營業總收入:3,236億9,884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119億3,240萬8千元

3.稅前淨利:117億6,643萬5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                                             (第46至第47頁)

1.如個別項目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2.如無個別項目修正,即敘明「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第15至第16頁、第64至第66頁)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億4,389萬2千元

(第12至第14頁、第57至第61頁)

(六)資金運用:                                 (第18至第19頁、第35至第37頁)

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並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1億8,770萬元                   (第19頁、第97頁)

 

 

 

 

四、委員提案:

1.財政部

2.賦稅署

3.臺北國稅局

4.高雄國稅局

5.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6.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7.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8.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國輸出入銀

主席:好,我們待會就開始協商,先處理臺灣金控,再接著處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接著再審查財政部、賦稅署、五區國稅局,接著再處理輸出入銀行,我們按照這個順序。各個黨團是不是請你們的委員可以進場?謝謝。

熱烈歡迎郭國文委員。

我們現在先審查臺銀金控。第1案、第2案及銀行的第1案,我們合併來處理,經事前協商,第1案、第2案、臺銀的第1案,把它增加2億2,000萬,好不好?淨利的部分,本期淨利改成稅前淨利2億2,000萬元,3案修正通過。

呂董事長桔誠: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等一下。然後現在看合併第3案及金控第1案,有結論嗎?

林委員楚茵:有,他們來跟我報告過了,跟其他的併案,減列100。

主席:減列100萬元,好,修正通過。

現在再看第4案。

等一下,科目可以自行調整。

管理費用比較大,對不對?

林委員楚茵:對。

主席:也是在「管理費用」,科目自行調整。

第4案、第5案及銀行第4案,有結論嗎?

在場人員:有。

主席:講給我聽聽看。

林委員楚茵:你們報告一下。

沈董事長榮津:就是不要凍結,減列100萬。

主席:我跟你講,凍結比較簡單,凍結提一個書面就等於……

林委員楚茵:董事長就直接說減沒有關係,不用凍。對,我們就不要凍這樣子。

主席:好,減列1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減列100萬元,修正通過,第4案、第5案……

林委員楚茵:科目要自行調整,對不對?

沈董事長榮津:對。

主席:第4案、第5案以及銀行的第4案,修正通過。

我們現在看金控第2案,你們的結論是什麼?「利息費用」減列100萬元,修正通過。

沈董事長榮津:還有跟金控第3案併辦。

主席:金控第3案,這兩個是併案嗎?

郭委員國文:就是我的第3案跟賴委員的併。

主席:金控第2案、第3案?

郭委員國文:對,減列100萬元。

主席:金控第2案、第3案減列100萬元,修正通過。

金控第4案、第5案主決議,沒問題吧?

沈董事長榮津:沒問題。

主席:第4案通過。

第5案通過。

臺灣銀行第1案已經完成了。

臺灣銀行第2案,楚茵,來。

呂董事長桔誠:減列100萬元,委員同意也免予凍結。

主席:好,銀行第2案減列100萬元,凍結就……

呂董事長桔誠:免予凍結。

主席:凍結取消,在「業務費用」項下,科目自行調整。

銀行第3案。

呂董事長桔誠:「管理費用」改為刪減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銀行第3案刪減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銀行第4案。

呂董事長桔誠:剛剛併入金控的第4案、第5案。

主席:好,併入了,對,通過了。

銀行第5案,主決議。

呂董事長桔誠:遵照辦理。

主席:好,通過。

第6案,通過吧?

呂董事長桔誠: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7案,有沒有問題?

呂董事長桔誠:這裡有一個文字上的修正,在倒數第三行,改為針對「110年」,不是111年。

主席:111年,它寫111年。

呂董事長桔誠:對,改為110年。

主席:111年改成110年。

呂董事長桔誠:是。

主席:108年要不要改?不改?

呂董事長桔誠:是。

主席:好,修正通過。

現在進到保險第1案,有結論嗎?好,保險第1案,「業務費用」減列100萬元,修正通過

保險第2案。

張董事長志宏:第2案,建請委員同意這一案併到壽險第1案,就不要……

主席:好,第1案、第2案併案好不好?第1案、第2案併案減列100萬元。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修正通過。

張董事長志宏:謝謝委員。

主席:保險第3案,有沒有結論?

張董事長志宏:第3案也是刪減100萬元。

主席:第3案減列100萬元,修正通過,科目自行調整。

保險第4案,國文兄。

張董事長志宏:減5萬元。

主席:什麼?

張董事長志宏:刪減5萬元。

郭委員國文:刪減5萬元。

主席:刪減5萬元,修正通過。

證券第1案,國文兄。

郭委員國文:請他們回答。

許董事長慈美:報告召委,這一案建議刪減5萬元。

主席:好,刪減5萬元,修正通過。

證券第2案,國文兄。

許董事長慈美:遵照辦理。

主席:好,通過,感謝。

還有一個臨時提案,我想就通過吧?

呂董事長桔誠:遵示研議。

主席:什麼?

呂董事長桔誠:遵示進行研議。

主席:就是遵照辦理,好不好?

呂董事長桔誠:好。

主席:OK,最後我們要宣讀的時候,麻煩臺銀、金控留下一位。好,各位再見。

有關所得稅法第十七條,3位委員、部長,我很快地把它整理跟各位報告。

林委員楚茵:是。

主席:絕大部分的委員提案就是5歲到6歲,財政部也同意,5歲到6歲,或者是6歲(義務教育前),好不好?把文字5歲改成6歲(義務教育前),好不好?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這個特別扣除額現在是第12萬,但是要調多少,每個人的版本不太一樣,所以我建議今天先不處理這個,等到你們下一個任期再來處理。

郭委員國文:主席,未必是下個會期,是不是在其他類似的法案的時候,可以有再協商的機會?

主席:今天我們先送出去。

郭委員國文:先送出去?

林委員楚茵:先送出去,然後……

主席:先送出去,修改兩個地方,第一個,5歲改成6歲(義務教育前)。第二個,就是生第二胎,第二胎大家都沒有意見,我的提案第二胎以上就是增加50%的扣除額。

郭委員國文:主席,你的提案累進的概念跟本席是一樣的,那實質的方法是什麼?大家方向是相同的,只是程度不一,我想程度不一當中,是不是請財政部去看我們各委員的版本,找出一個來跟我們進行對話?

主席:我們今天把它全部送出委員會。

林委員楚茵:是。

主席:麻煩賦稅署下個禮拜三把你們修改的版本給我們看,或者是你們……

郭委員國文:一個禮拜內,好不好?一個禮拜內,可以吧?

林委員楚茵:我也很同意主席的作法。

郭委員國文:一個禮拜內。

林委員楚茵:現在是這樣,其實這個方向朝野委員都是一致的,包括主席的提案和委員的提案,只是大家在程度上面有些差異,我們希望賦稅署回去研擬之後,在一個禮拜以內……

主席:其實我們今天4位就可以做決定,沒有什麼差別,這樣效率會比較快。

郭委員國文:對。

主席:我們一個、一個部分來,5歲改成6歲(義務教育前)。

郭委員國文:OK。

主席:3位有沒有意見?

郭委員國文:這我沒意見。

主席:沒意見喔?這點沒意見。第二點……

郭委員國文:5到6喔?請他們說明一下啦。

林委員楚茵:說明一下。

宋署長秀玲:委員,我們是想說6歲以下很明確,是不是不要再加(義務教育前)?因為義務教育前就會變成到底是6歲……因為現在國中、高中也有人認為是義務教育,所以是不是就寫6歲以上?

主席:好,那就簡單了,就是6歲,好不好?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個減稅的額度,要從12萬元到多少萬?

林委員楚茵:這個是不是要讓他們回去精算一下?

主席:不需要,我跟各位報告,稅損很少啦,我跟你講,12萬元到20萬元,我請他們算過,大概只有1億元、2億元,或者這一條就不要動。

林委員楚茵:我覺得這一條讓他們回去把那個標準訂出來再交給我們,好不好?因為12萬元到20萬元……

主席:如果我們這個會期要過的話,我跟各位建議,今天就要做決定,最快,而且是在大家沒有爭議的狀況下。

高委員嘉瑜:因為目前就只有我們3位委員在這裡。

郭委員國文:因為有好多……

高委員嘉瑜:我們也都同意6歲以下都可以,至少這個扣除額的部分,現在是12萬元到20萬元之間的數字,可能大家需要一個明確的數字,因為現在只有12萬元提高到20萬元這樣子的一個提案,沒有一個確切的數字。

主席:誰的提案?誰的提案是12萬元到20萬元?

郭委員國文:主席,我有提案。

林委員楚茵:各個提案。

主席:你有提案?

郭委員國文:我有提案。

林委員楚茵:對,他有提案。

郭委員國文:我在第2會期時就提案,說急,我是非常地急。

主席:你提案是到?

郭委員國文:我是12、15、18。

主席:12……

郭委員國文:對,我是12、15、18,第一位12。

主席:我聽不懂,什麼叫12、15、18?

郭委員國文:對,第二位是15、第三位是18。

主席:第一胎是12萬元、第二胎15萬元。

郭委員國文:第三胎18萬元。

主席:大方一點,增加50%不是很好嗎?

郭委員國文:其實說急,我急啊!但是我想尊重其他委員的版本。

主席:你馬上要有孫子了,還是你要再生小孩?

郭委員國文:沒有。

主席:嘉瑜還沒有小孩。

林委員楚茵:好,我們恭禧郭國文。

高委員嘉瑜:我們是不是從20萬元開始?20萬元、18萬元。

林委員楚茵:高嘉瑜有機會,生一個。

主席:我跟各位報告,金額12萬元是明確的,另外50%、40%、60%那也是明確的,你把它寫成多少萬元,立法上太零碎了,真的,我跟各位報告,立法上太零碎了。舉例:15萬元就是12萬元加20%,對不對?

林委員楚茵:主席,有沒有一個可能──就是6歲這個部分先定下來,然後在這個部分的話,包括數額、加乘的部分,可以請財政部一個禮拜之後給我們,在協商的時候放進來,變成是一個版本?這樣子其實還是讓它在今天出委員會了。

主席:好,我們來看看,這樣子,6歲就把它定下來,金額……我們今天這樣子,這個案子送出委員會,我們去協商金額的部分,兩個金額,第一個是12萬要不要往上增的金額;第二個是第二胎以上,第二胎、第三胎……

林委員楚茵:有沒有更好的扣除額……

主席:我跟你講,依我對現在坊間小朋友的瞭解,你不要說給他減稅啦!多生第二胎,一個月給他5萬塊他都不要啦!要大方一點,真的是這樣。

林委員楚茵:我們也有感受到這樣的氛圍。

高委員嘉瑜:這部分財政部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就是你們對於這個金額的部分,你們是都可以、沒有意見?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當然……因為我們沒有聽到財政部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我跟各位報告,以我自己的提案為例,我沒有談要增加的金額,我只說第二胎增加百分之五十,他們如果一年多生兩萬個小孩,你知道稅損多少嗎?一億多而已啊!如果一年可以多生兩萬多個小孩,花一億,我跟你講阿彌陀佛啦!至於你說增加金額,像國文兄講的從12萬增到20萬,我支持啊!我是不會再生小孩,我要的是孫子、曾孫啦!對不對?對我而言沒有影響,但是你看,像國文兄你們那個年齡,四十幾萬的出生小孩,今年可能會不會到13萬都不知道耶!這是多麼嚴肅的問題。

高委員嘉瑜:如果到20,財政部支持嗎?

郭委員國文:部長,稍微講一下,然後方便主席做個結論。

主席:你難道希望臺灣的小孩子越來越少嗎?

郭委員國文:主席的第三點就是大方一點啦!

莊部長翠雲:我想因為委員的方向大概都是鼓勵多生小孩,版本的金額也都不一樣嘛!我們也說過這個部分讓我們蒐集資料再評估一下。

主席:你們今天就可以做結論,下面的預算會很快啦!真的,跟你保證啦!我不威脅,我是利誘喔!這叫利誘喔!

林委員楚茵:我們希望財政部儘快回去針對……真的各個委員也都認為啦!我們必須要拿出胡蘿蔔來鼓勵多生,減少少子化這樣的問題,這是難得可以祭出胡蘿蔔,所以希望你們能夠朝儘量放寬、擴大,然後提高誘因的方向去處理,好不好?

莊部長翠雲:好,這個方向我們再來評估一下。

主席:真的從來沒有過,就那麼一點錢,有那麼不乾脆?又不是給誰,是給整個國家耶!

慢慢審,來,通案第1案,主決議有沒有意見?第1案通過。

第2案,主決議都應該沒有什麼意見吧?第2案通過。

第3案,書面報告,對不對?

莊部長翠雲:對。

主席:通過。

賦稅署第1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賦稅署第1案通過。

賦稅署第2案。

宋署長秀玲:第2案我們是建議免予刪減,我們增加所謂的104萬,主要是因為我們有一名正職的駕駛……

主席:通過啦!好不好?

宋署長秀玲:不是,他要刪我們耶!是不是可以第2案、第3案……

高委員嘉瑜:他是我耶!

主席:省點錢、省點錢。

高委員嘉瑜:他是誰啊!

宋署長秀玲:對不起,高委員……

主席:省點錢、省點錢。你們都不增加多生小孩子的預算,你們預算多刪一點,刪個兩億,那邊錢就有了,好嗎?

宋署長秀玲:委員,可不可以容許一下?因為高委員也有提案嘛!賴委員也有提案,我們有去拜會賴委員,賴委員……

主席:我在處理,不需要你指導,好嗎?

宋署長秀玲:是、是、是。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我們刪減10萬、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不可以。

高委員嘉瑜:不然20萬好了?

主席:你那麼大方喔?對小朋友都不大方,對他們那麼大方,真的是……小朋友那麼重要的事情,你們都不大方,對他們的預算你就那麼大方。好,刪減20萬。

宋署長秀玲:是不是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3案一般事務費。

宋署長秀玲:這跟剛才第2案是一樣的,是同一個科目。

主席:單獨分開的?

宋署長秀玲:是,剛才那個主席已經裁示刪減20萬,這個是不是也可以併案刪減20萬?

主席:不可以併案,好嗎?賴士葆委員是同意給你們調整,刪減10萬元,通過。

宋署長秀玲:是不是也是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主席:賦稅署第4案,凍結案嘛!凍結沒有意見嘛!凍結,提書面報告,通過。

賦稅署第5案,也是凍結案,是不是?

宋署長秀玲: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凍結百分之五,提書面報告,通過。

賦稅署第6案。

宋署長秀玲:委員辦公室已經同意是凍結10萬。

主席:減列改成凍結?

林委員楚茵:凍10萬,寫報告。

主席:好,凍結,書面報告,通過。

第7案。

宋署長秀玲:第7案、第11案跟第12案是同一個案件的性質……

主席:這樣好不好?署長,我給你建議,是我在當主席,不需要你來指導,好嗎?我自己會講,可以還是不可以?不可以我們就休息囉!

宋署長秀玲:是、是、是。

主席:賦稅署第7案、第8案、第9案、第10案我們一併討論。

第7案林楚茵委員刪減300萬、凍結200萬。

第8案賴士葆委員是同意什麼?喔,他是刪減10億。

第9案林楚茵委員是刪減100萬、凍結100萬。

第10案郭國文委員是減列100萬。

嘉瑜,你不能走喔!你走也沒有問題,我們擇日再審也可以。

林委員楚茵:好,那我繼續報告,謝謝主席。第7案、第9案都是我的案子,我快速的講一下,大概都跟統一發票有關,當然就是有關於宣傳、宣導的這個部分,包括金額預算的使用,事實上在結算的部分也都有賸餘嘛!所以我是兩個案子各有減列的部分,他們有來做溝通了,我可以同意併案,然後減列100,就看主席這邊以及財政部怎麼樣來做回應。

主席:等一下,我們賴委員是刪減10億喔!10億跟100萬差很多喔!差1,000倍喔!

宋署長秀玲:主席,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主席:總共的預算是多少?總共是160億。

林委員楚茵:160億,這個部分當然有包括獎金啦!我所提的當然是教育宣導的部分,111年度是編了2,786萬4,000元,112年是3,102萬5,000元,是增列了779萬9,000元,目前的話我是認為在這個部分可以再做一點,就是……

主席:好啦!這樣子啦!我們就刪減100萬啦!好不好?減列業務費100萬元,4案併案,修正通過。

賦稅署第11案、第12案以及第13案,我們來併案處理,好不好?也是統一發票的……

宋署長秀玲:對,也是統一發票。

主席:一般事務費。賴士葆委員建議刪500萬,林楚茵委員建議減列100萬,然後沈發惠委員是減100萬、凍結100萬。這樣子啦!兩位委員,我們就減列100萬,可不可以?

林委員楚茵:我這裡也沒有問題。

主席:好,我們3案減列100萬,修正通過。

林委員楚茵:是不是就讓他們科目自行調整?主席,是不是就讓他們科目……

主席:就是在一般事務費,好不好?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在一般事務費。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可以減在業務費,讓我們科目自行調整嗎?

主席:什麼東西?

宋署長秀玲:業務費,更上一層,因為這是一般事務費,是我們業務費下的一般事務費,可不可以減在業務費……

主席:你同意我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你要什麼我都可以給你。

宋署長秀玲:委員,不是……

主席:但是你這個不同意啊!我有意見……

宋署長秀玲:我沒有不同意,只是讓我們精算一下嘛!委員,可以嗎?

主席:他有意見,我尊重你,暫時保留。

我們進入到第15案,待會回頭再來說。

宋署長秀玲:好。

主席:第14案郭國文委員是凍結5%,提書面報告……

宋署長秀玲: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好,通過。

第15案到第31案都是主決議。

第15案,你們的意見是?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6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7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8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9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20案。

宋署長秀玲:是不是高委員可以同意我們改為三個月?因為原來您是給我們一個月,不曉得……

主席:嘉瑜同意嗎?

高委員嘉瑜:這個應該很容易,為什麼要改三個月?針對現行囤房稅課徵的情形,如果沒有依照財政部的差別稅率基準課徵,預計的稅損是多少,這個部分請你們提出報告,這不是應該已經有了嗎?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因為要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我們才能做這件事,所以我們是算那個通過的時間。

高委員嘉瑜:所以大概預計要三個月就對了?

宋署長秀玲:我們如果好了,我們會儘早給你。

高委員嘉瑜:好,OK,謝謝。

主席:就改成三個月,是不是?好,修正通過。

第21案。

宋署長秀玲:這是林德福委員的案子,可以建議改為三個月嗎?

主席:你說改什麼?

宋署長秀玲:改為三個月,本來是兩個月,書面報告,我們是建議,可不可以改為三個月,書面報告?

主席:他要求書面報告,不是嗎?

宋署長秀玲:是,但是他期限是兩個月。

主席:那你要幾個月?

宋署長秀玲:我們是建議,可以改成三個月嗎?

主席:好,改成三個月,修正通過。

第22案。

宋署長秀玲:也是一樣,因為他是兩個月,書面報告,可以同樣的處理,三個月,書面報告嗎?

主席:你們為什麼都一定要去改人家的東西?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因為有些我們需要一點時間,而且一下子太多了,我們尊重委員會委員的討論,沒關係,就是都可以、都可以。

主席:好,第22案通過。

第23案。

宋署長秀玲: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24案。

宋署長秀玲:是不是可以改成書面報告?因為委員原來是要求專案報告。

主席:好,改成書面報告,通過。

第25案。

宋署長秀玲:也是一樣,專案改書面。

主席:改成書面報告,通過。

宋署長秀玲:謝謝。

主席:第26案。

宋署長秀玲:第26案是不是跟委員建議一下,這應該是財政資訊中心的,是不是可以改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改書面報告。

宋署長秀玲:那機關可以改成財政資訊中心嗎?原來是財政部賦稅署,但這個案子是財政資訊中心的案子,雲端發票使用率,也可以……

主席:就是把「賦稅署」三個字把它刪掉了,對不對?

宋署長秀玲:對!對!對!

主席:把「賦稅署」三個字刪掉,然後改成書面,修正通過。

第27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28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29案。

宋署長秀玲:一樣,建請專案改書面。

主席:好,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第30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31案。

宋署長秀玲: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臺北國稅局。

好吧!楚茵,你也同意刪減100萬嘛!

林委員楚茵:對,就拉高到業務費,我可以啦!就是從事務費拉到業務費,可以。

主席:業務費是涵蓋了一般事務費,比較大。

林委員楚茵:對,比較大一點,讓他們調整……

主席:好吧!我們就刪減業務費100萬,3案併案處理。

林委員楚茵:署長,你要離開了是不是?還沒有,好、好、好。

主席:處理臺北國稅局。臺北國稅局第1案。

吳局長蓮英:遵示辦理。

主席:通過。

臺北國稅局第2案。

吳局長蓮英:第2案,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改為刪減10萬元?

林委員楚茵:可以。

主席:改刪減10萬,修正通過。

臺北國稅局第3案。

吳局長蓮英:第3案,建議改5萬元,有跟賴士葆委員報告過。

主席:我看一下,好,刪減5萬,修正通過。

吳局長蓮英: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就改到業務費好了,好不好?

吳局長蓮英:好,謝謝。

主席:第4案。第4案是嘉瑜的。

吳局長蓮英:我們還沒有拜會,我們可不可以建議……

高委員嘉瑜:不然就18萬好了,好不好?

吳局長蓮英:18萬,好。

主席:好,減列18萬,修正通過。

吳局長蓮英:謝謝。

主席:高雄第1案。凍結案……

陳局長柏誠:遵照辦理。

主席:書面報告,通過。

高雄第2案。

陳局長柏誠:第2案,我們有跟委員做了溝通,委員好像願意修改文字。

林委員楚茵:好,就修改文字,變成主決議,但是我還是希望你們在一些採購的部分,還是可以更精準、精確一點。

陳局長柏誠:是,我們會在書面報告裡面寫清楚,謝謝。

林委員楚茵:那你們把主決議的文字修改過來,報告主席,就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2案改成主決議,文字麻煩高雄國稅局趕快寫出來。

高雄第3案。

陳局長柏誠:第3案,我們有跟賴委員溝通,刪減12萬,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刪減事務費?

陳局長柏誠:對。

主席:刪減12萬?

陳局長柏誠:對。

主席:修正通過。業務費!業務費!高雄第3案,刪減業務費12萬,科目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第1案。

李局長怡慧:遵照辦理。

主席:凍結案通過。

北區國稅局第2案。

李局長怡慧:第2案是林委員的提案……

主席:楚茵,來!

林委員楚茵:你先說!

李局長怡慧:昨天有跟委員溝通,就是改成凍結案,凍結100萬。

林委員楚茵:好,凍結,交書面報告。

李局長怡慧:一個月內,可以嗎?

林委員楚茵:凍100萬,我就是減100萬變成凍100萬,你們報告就趕快交過來,好不好?

李局長怡慧:好。

主席:凍結100萬,提書面報告。

北區國稅第3案。嘉瑜,來!

李局長怡慧:第3案是高委員的提案……

高委員嘉瑜:因為我們這邊是提案刪減1,000萬,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改成……

主席:20好了!剛才就10,差不多吧!

高委員嘉瑜:那就10萬,好不好?

主席:好。

李局長怡慧:好,10萬。

主席:減多少?

李局長怡慧:10萬。

主席:很好!

李局長怡慧: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減業務費,減列10萬……

李局長怡慧: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北區國稅局第4案。

李局長怡慧:第4案昨天有跟賴委員溝通過。

主席:減10萬好不好?

李局長怡慧:好,科目自行……

主席:好,減15萬。

李局長怡慧:那是不是改到業務費裡面?

主席:好,業務費,科目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第5案。

李局長怡慧:第5案早上有跟沈委員溝通,因為這是跟賴委員一樣的案子,他認為可以併案,賴委員那邊如果是減15萬,那我們就減15萬。

主席:好,併到第幾案?

李局長怡慧:併到第4案。

主席:4、5兩案併案。

第6案。

李局長怡慧:第6案是賴委員的案子,昨天有溝通是可以刪減。

主席:好,減列15萬。

李局長怡慧:對,那是不是也是在業務費?

主席:好,改業務費減15萬。

李局長怡慧: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北區第7案。

李局長怡慧:第7案昨天也有跟賴委員溝通是業務費減15萬,然後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你們北區減太多了,我幫他作決議……

李局長怡慧:是啊!委員可不可以併一次……

主席:減10萬好不好?

李局長怡慧:委員,因為我們真的被提很多案,本來我們這邊有一個……

主席:減10萬。

李局長怡慧: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科目自行調整。

李局長怡慧:委員,我可不可以再拜託一下?因為都是一般事務費……

主席:你現在講我沒聽懂,你要跟我拜託什麼?

李局長怡慧:拜託可不可以併幾案來處理?

主席:併什麼案子?

李局長怡慧:就是第4……

主席:你要講你要併什麼案子?

李局長怡慧:併第3、4、5、7案,因為它都是在「一般行政」下面的業務費。

主席:這不太一樣啦!不然減少一點好了,這樣子好了,我來幫你把第7案減少一點,第7案剛才說要刪10萬對不對?

李局長怡慧:是,10萬……

主席:改成刪5萬好了,這樣就不要再併了。

李局長怡慧:好,謝謝委員。

主席:不要併了。

李局長怡慧: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7案科目改為「設備及投資」好不好?

李局長怡慧:好。

主席:好,來……

李局長怡慧:第7案是什麼?它是業務費下面的「房屋建築養護費」。

主席:好,第7案改成業務費刪減5萬好不好?

李局長怡慧:OK,謝謝。

主席:中區國稅局第1案。

樓局長美鐘: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中區國稅局第2案。

樓局長美鐘:報告主席,今天早上有跟沈委員報告過,他說同意刪減5萬。

主席:好,刪減5萬,修正通過。

中區國稅局第3案。

樓局長美鐘:報告主席,這個案子昨天也跟委員溝通過,刪減15萬,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刪減15萬是不是?

樓局長美鐘:對,刪減15萬,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刪減15萬,業務費是嗎?

樓局長美鐘:對,改業務費,然後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我們改成業務費。

中區國稅局第4案。

樓局長美鐘: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好。

現在進度到南區國稅局第1案。

李局長雅晶:遵照辦理。

主席:凍結案,通過。

第2案。

李局長雅晶:第2案和第3案都是針對設備及投資,早上有跟沈委員溝通過,委員同意併第3案賴委員這個案子。

主席:好,第3案……

李局長雅晶:都是設備及投資,是不是……

主席:減列15萬好不好?

李局長雅晶:10萬,我們跟賴委員溝通是10萬,然後是設備及投資,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南區國稅局第2案、第3案併案處理,減列10萬,就是……

李局長雅晶:設備及投資,科目自行調整,謝謝。

主席:好。

南區國稅局第4案。

李局長雅晶:第4案我們有跟林委員溝通,是不是改成凍結,然後一個月提交報告?

林委員楚茵:好,因為他們主要是說有一些是筆電契約的設備。

主席:好,改成凍結、提書面報告。

林委員楚茵:對,就趕快交報告就好了。

主席:金額就不要談了。

李局長雅晶:對,就一個月內交報告。

主席:南區國稅局第5案。

李局長雅晶:第5案有跟委員這邊溝通……

主席:減列12萬是不是?

李局長雅晶:對,提到業務費,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修正通過。

南區國稅局第6案。

李局長雅晶:這也跟委員溝通過,是減列10萬,然後提到業務費,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減10萬,改成業務費,修正通過。

接下來要審查輸出入銀行的部分,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相關人員可以先離席。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大家一起送出去,就以我的版本為主好不好?

鍾委員佳濱:好啦!

主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以我的版本為主,大家一起送,就是五歲改成六歲、第二胎以後加50%,但是送朝野協商,好不好?

鍾委員佳濱:朝野協商啦!

主席:好,謝謝。

輸出入銀行第1案,增列1,000萬有沒有問題?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委員報告,金融保險收入是1,000萬,但是我們連帶有金融保險的成本,因為我們要介入一些基金,所以是不是可以搭配金融保險的成本?

主席:提案人是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你們上午溝通過了,可以。

戴理事主席燈山:所以就是金融保險成本也併增900萬,然後是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我現在要怎麼改?

戴理事主席燈山:就是金融保險收入加1,000萬,然後金融保險成本……

主席:寫出來給我看好不好?我怕唸得不夠精確。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謝謝召委。

主席:好,第2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召委報告,我們有跟賴委員報告,他說減列500萬,就是在業務費用這個項下的科目減列500萬。

主席:業務費用減列500萬。

戴理事主席燈山: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業務費減列是要幹嘛?不過總共有七億多,這樣應該還好。

第3案郭委員提案減列100萬,你們有沒有意見?

戴理事主席燈山:跟召委報告,因為第2案已經減列了500萬,這個可不可以併案?

主席:好,第2、3兩案併案減列500萬,修正通過。

第4案、第5案併案,沈委員不在,但林楚茵委員在,請林楚茵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那就是兩案併起來減列10萬,然後在業務服務費項下。

主席:不是「業務服務費」,就是「服務費」好不好?

第4案、第5案併案處理,在服務費項下減列10萬,修正通過。

第6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是不是可以併……

主席:請林楚茵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如果你要併的話,因為你們是有來溝通啦……

主席:我建議就不要併了,就直接刪啦……

林委員楚茵:就直接刪啦!

主席:刪多少?

林委員楚茵:刪100萬啊!

戴理事主席燈山:因為已經刪500萬了……

林委員楚茵:那你們覺得可以刪多少?

主席:這樣子啦!這個案子刪減10萬好不好?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好,修正通過。

第7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8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9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第9案以後是主決議,通過。

第10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1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2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3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4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第15案。

戴理事主席燈山: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輸出入銀行的第1案,就是增加1,000萬是不是?增加金融保險收入1,000萬元,同時隨同增列金融保險成本9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鍾委員佳濱:同意。

主席:兩位要留下來唸完。

我們協商完成,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有關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全案照費鴻泰委員等19人提案通過,保留送院會協商。

預算部分: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第1案及第2案及臺銀第1案,併案增列稅前淨利2億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合併第3案及金融控股第1案,併案減列管理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合併第4案、第5案及臺銀第4案,併案減列研究發展費用100萬元。

金融控股公司部分:第2案及第3案利息費用減列100萬元;第4案照案通過;第5案照案通過。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第2案業務費用減列100萬元;第3案管理費用減列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案照案通過;第6案照案通過;第7案修正通過。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第1案及第2案併案減列業務費用100萬元;第3案減列管理費用100萬元;第4案減列5萬元。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第1案減列5萬元;第2案照案通過;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有關賦稅署五區部分:通案第1案、第2案及第3案均照案通過。

賦稅署部分: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減列20萬元;第3案減列10萬元;第4案照案通過;第5案照案通過;第6案凍結10%,提書面報告;第7案至第10案併案非業務費減列100萬元;第11案至第13案併案減列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案照案通過;第15案至第19案均照案通過;第20案修正通過;第21案修正通過;第22案照案通過;第23案照案通過;第24案至第26案均修正通過;第27案照案通過;第28案照案通過;第29案修正通過;第30案照案通過;第31案照案通過。

臺北國稅局部分: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減列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案業務費減列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案減列18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高雄國稅局部分: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改主決議;第3案減列業務費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凍結100萬元,提書面報告;第3案減列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案及第5案併案減列業務費1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案減列業務費1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案減列業務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減列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案減列業務費1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案照案通過。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及第3案併案減列設備及投資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案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第5案減列業務費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案減列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輸出入銀行部分:第1案金融保險收入增列1,000萬元,隨同增列金融保險成本9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案及第3案併案減列業務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案、第5案併案減列服務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案減列10萬元;第7案照案通過;第8案照案通過;第9案至第15案均照案通過。

林委員楚茵:主席,我的案子有賦稅署的第6案,應該是凍10萬,剛才唸是凍十分之一,我的第6案凍10萬。

主席:賦稅署第6案凍結10萬。

林委員楚茵:是。

還有臺銀的第3案,剛才協商是減200萬,但剛才唸是減300萬,你們確認一下,宣告的時候。

主席:紀錄是減200萬。

林委員楚茵:對,但剛剛宣告好像是減300萬。

主席:好,不管怎麼樣,臺灣銀行的第3案減列200萬。

各個單位有聽到哪裡不對的趕快來更正。

林委員楚茵:對。然後保一、保三科目自行調整,好像也沒有宣告到。

主席:跟各位報告,業務費以上的都是科目自行調整,在這邊宣告,業務費以上的都是科目自行調整。

林委員楚茵:好,謝謝主席。

主席:我們再檢查一下,免得還要搞復議案,很麻煩。

賦稅署第3案改成業務費,科目自行調整。賦稅署沒有問題了哦!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都沒有問題了。輸出銀行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臺灣銀行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了。

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謝謝,我們就按照協商結論通過。

本日作如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四、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通過。

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單位預算案,除照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部分均照列,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六、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包含臺灣銀行、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除照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列。有關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包含臺灣銀行、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預算案,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金融保險、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金融保險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金融保險、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通過。

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並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

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謝謝。

本次會議議程已經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委員高嘉瑜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就下述事項: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政部長會議中對於台美租稅協定法案之進度;二、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額應予調高;三、高收入族群透過高額捐贈及醫藥費避稅問題;四、育兒成本上升如何調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五、新青安貸款上路如何避免成為投機工具等五案,特向財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政部長會議日前落幕,據悉財政部莊部長此行會晤葉倫、美國財政部高層官員,多次向美方表達希望加速解決雙重課稅難題,美方回應正面,就等美國國會相關法案通過。

(一)因美國不承認台灣,無法簽租稅協定,致使只能透過修正美國國內稅法的方式,簽定「類」租稅協定,試問該法案何時生效?

(二)採上述修法方式,美方曾顧慮中國會將此類租稅協定視為挑釁,該如何處理?

(三)另按今年9月美國的草案版本,規定美國財長必須諮詢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兩機構的意見,法案才會生效,目前草案是否仍有此規定?若無,原因為何?

(四)法案中有但書要求台灣須向美國提供相應的租稅優惠,「類」租稅協定才能正式開始適用,試問財政部是否已研擬相應法案?我方就預扣稅、常設機構、就業收入(等要件之定義,是否也會與美方完全相符?

(五)法案生效後,預計對台灣影響為何?稅損多少?

二、上個月,本席曾質詢財政部莊部長,關於台灣進口貨物依關稅法訂有「低價免稅」規定,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2,000元以下,則免徵貨物稅、關稅及營業稅,上半年、下半年各有6次的額度,惟近6,000民眾仍連署認為免稅額度太低,故質詢要求提高。

(一)據財政部11月回函稱「為因應國際趨勢,不會考慮提高低價進口貨物免稅額度」,甚至舉歐盟、美國為例,指稱各國為防大量海外包裹進口避稅,皆研議「完全取消」免稅制度,即不論金額多少都要課「關稅」,但事實上台灣免稅額門檻已是國際倒數,若以台灣鄰近各國來比較,新加坡低價免稅額達新台幣9,400元較高、南韓6,300元、日本也有近3,000元,且鄰近國家如日本、中國等也都還尚未取消「低價進口免稅」的規定,如何解釋?

(二)回函更稱部分有心人士會濫用低價免稅制度逃漏稅,但依規定小額進口何來逃稅之說?

(三)回函另稱恐對國內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但事實上,台灣的關稅已普遍偏高,其中本席一直關注的保健品關稅更是高達30%,遠高於歐盟(9%)與美國(6.4%),這也導致國內外保健品價差極高;因此過往有許多人習慣透過美國、日本的知名電商平台像是iherb等,再配合「低價進口免稅」的規定來購買相對便宜的保健品,試問財政部是否做過將免稅額提高至3,000元之評估?稅損預計多少?

三、按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所示,110年度年收逾200萬元但所得稅級距為0之戶數為260戶,其中有13戶年收超過500萬元,與所得稅量能課稅的目標不符,認為應精進檢討。賦稅署指出:此現象係源於申報戶列舉「高額捐贈」及醫藥費用等所致:

(一)針對申報高額捐贈者,財政部是否有掌握捐贈流向?

(二)財政部針對捐贈者與受贈機構間間之關聯性是否有掌握?是否有研擬相關做法避免出現「左手捐右手」避稅之現象?

四、受近年通貨膨漲影響,育兒成本連年提高。據民間統計:2023年以「最低標準」(未自費接種疫苗、也未送托者)養育一位學齡前兒童,每年平均需花費新台幣16萬元。而據衛福部2018年的「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則顯示,當年度受訪家庭平均每戶每年需花14.6萬元於學齡前兒童:

(一)請財政部提供近年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戶數、及申報子女數之戶數。

(二)2018年考量育兒成本提高等因素,針對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年2.5萬調整為12萬元。而隨育兒成本逐年增加,財政部是否有因應此現象滾動式調整扣除額?

五、根據財政部統計,8月新青安貸款上路後,八大公股於開辦至今3個月已經承作超過1.2萬名首購族、撥款金額達886.5萬。而財政部預估,至年底撥貸金額將可達1,600億元。然而據新青安貸款資格來看,借款人僅需年滿18歲、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即可申貸,並無申貸次數限制。有新聞指出,有銀行及民眾認為:可以以新青安貸款之低貸款門檻及較長的償款寬限期作為投資工具,賭寬限期內透過房屋交易產生之差額獲利。

(一)針對貸款資格寬鬆、且未限制申貸次數問題,財政部是否有避免投機客透過重複買賣及申貸方式投機,反使青年首購貸款成為投機客投資工具的因應對策?

(二)又舊實務現象而言,青年購屋最困難的部分在於自付款,而新青安貸款無法補足青年無法支付購房時自付款問題。對於真正無自有住宅、且難以付出自付款的民眾,目前財政部是否有在研擬其他補助計畫加以協助?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我們今天、明天是一次會,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