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總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221020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業經彙總完成,提報院會討論,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74號函。

二、旨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全部審查完竣,另財政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亦審查完竣,並分別擬具審查報告,爰予彙總整理提出審查總報告草案,經提本會第10屆第8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三、前開說明二所列委員會審查結果,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各委員會審查部分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四、另旨揭委員會本次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不含附件)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20102657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2年8月24日經行政院第3868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12.9.27)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112.10.3)報告後決定:「併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同次會議(112.10.3)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詳見表一、二)

茲因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3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妥善運用國營事業整體資源與非營業特種基金資源配置於當前政府施政重點,增進經營效能,協助重大政策推動,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為促進事業永續發展,應依其願景滾動檢討中程策略目標,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並強化與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之連結。

(二)各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並衡酌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

(三)各事業財務欠佳或營運發生虧損者,應積極研謀改善;達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辦理預警及追蹤檢討作業,並配合檢討結果編列預算。

(四)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計畫編列預算,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五)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具淨零排放效果者,並應連同預計達成之關鍵目標及效益,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

(六)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七)各事業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二)特別收入基金應設法提升收入來源,以因應業務所需,並按施政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排定優先順序,以量入為出原則,妥慎編列預算;資本計畫基金應妥作中長期資金運用規劃,在資金可用範圍內,妥為控管基金來源及用途,並配合編列預算。

(三)各基金財務欠佳或發生短絀者,應積極研謀改善;達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辦理預警及追蹤檢討作業,並配合檢討結果編列預算。

(四)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並應設法籌妥長期穩定財源,且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用途者,始得編列基金預算。

(五)各基金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

(六)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具淨零排放效果者,並應連同預計達成之關鍵目標及效益,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化不動產及累存資金,發揮資產效益及資金運用效能,並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降低利息負擔。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一)製造業

1.台灣中油公司:        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氣;        擴大品牌價值,活絡多角化經營;        增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完備輸氣網絡;        開發綠色能源產品,帶動公司轉型。

2.台灣糖業公司: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        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有效管理資產;        多元活化資產,提升資產運用效益。

3.臺灣菸酒公司:        強化研發技術,創造產品差異化;        推動食安溯源,提供信賴安心產品;        參加國際競賽會展,拓展海外市場。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4.台灣電力公司:        推動低碳能源,降低電力排碳係數;        環境生態融合設計,發展循環經濟;        發展智慧電網應用,建置儲能系統;        強化電網韌性,確保穩定供電。

(三)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5.台灣自來水公司:        落實新水源開發,強化穩定供水韌性;        提高供水普及率,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環境;        強化緊急應變機制,降低停水風險;強化水質監(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四)運輸及倉儲業

6.臺灣港務公司:        因應國際航運發展,深耕港埠核心事業;        港口軟硬體升級,提升服務競爭力;        多元布局,打造離岸風電產業基地;        推動數位轉型,提升港口安全與效率。

7.國營臺灣鐵路公司:        導入智慧安全管理技術,確保行車安全;        提升服務品質,建構無縫便捷運輸;        深化環島路網,促進鐵道觀光發展;        開創財源,改善財務結構。

8.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辦理第三航廈及第三跑道等基礎建設,推動成為東亞樞紐機場;        發展航空客貨運業務,完善國門設施;        積極招商,帶動桃園航空城發展;        改善機場設施服務,提升國際評比。

(五)金融及保險業

9.中央銀行:        維持物價穩定、健全銀行業務與金融穩定;        協助經濟發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0.中華郵政公司:        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        發展智慧物流、電子商務及數位金融,促進普惠金融;        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活化資產管理。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強化存款保險功能;        加強場外監控,運用新興科技,控管承保風險;        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促進國際交流。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        擴大金融業務範疇,推展多元業務;        強化資安防護,提升金融交易安全;        推動數位金融,鼓勵金融科技創新;        辦理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3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7單位,均與112年度相同113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3兆3,138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兆1,480億元,增加1,658億元,約增5.3%。

(二)營業總支出3兆2,892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兆2,292億元,增加600億元,約增1.9%。

(三)稅後淨利246億元,與112年度預算淨損812億元比較,轉虧為盈,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預估國際燃料價格下跌,減少燃料成本,稅後淨損由112年度預算2,784.5億元減少為1,887億元所致。

(四)盈餘繳庫2,244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063億元,增加181億元,約增8.8%。

(五)固定資產投資3,961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273億元,增加688億元,約增21%。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供給用水、軌道、機場及港埠等,均為國家建設重要計畫,對提升各事業生產或服務量能、增進公共投資及促進經濟發展等,均有重大助益

二、非營業部分

  113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04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6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6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與112年度相同,其中作業基金部分,依軍事教育條例第21條之1規定設置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依基金存續檢討結果,裁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增減互抵所致。

  113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31單位,較112年度增加1單位,係國立中央大學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該大學校務基金項下增設研究學院校務基金1單位,另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為處理臺灣鐵路管理局既存短期債務,交通作業基金項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1單位,以及配合政府組織調整,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於112年8月1日併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裁撤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項下之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減少1單位,增減互抵所致。另農業作業基金項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配合管理機關名稱變更,更名為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業務總收入2兆2,358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兆0,758億元,增加1,600億元,約增7.7%。

2.業務總支出2兆2,06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兆0,336億元,增加1,730億元,約增8.5%。

3.賸餘292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422億元,減少130億元,約減30.8%,主要係營建建設基金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等,短絀增加所致。

4.賸餘繳庫302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68億元,增加134億元,約增79.4%。

5.固定資產投資1,023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128億元,減少105億元,約減9.3%,主要係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辦理中部科學園區建設計畫減少經費所致。

(二)債務基金:

1.基金來源8,932.35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8,728.85億元,增加203.5億元,約增2.3%。

2.基金用途8,932.34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8,728.84億元,增加203.5億元,約增2.3%。

3.賸餘0.01億元,與112年度預算數相同。

4.113年度賸餘0.0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79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基金來源3,46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385億元,增加81億元,約增2.4%。

2.基金用途3,418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389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0.8%。

3.賸餘48億元,與112年度預算數短絀4億元比較,由短絀轉為賸餘,主要係就業安定基金推動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等業務支出減少所致。

4.113年度賸餘48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7,883億元,共有基金餘額7,931億元,除解繳國庫23億元外,尚餘7,90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基金來源180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17億元,減少37億元,約減17%。

2.基金用途32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33億元,增加93億元,約增39.8%。

3.短絀14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6億元,增加130億元,約增794.4%。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1,152億元,支應113年度短絀146億元後,尚餘1,006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2年10月4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12年11月24日止尚有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12年11月27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3,138億3,379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3兆2,891億8,077萬8千元,稅後淨利246億5,301萬6千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兆2,357億7,167萬3千元,業務總支出2兆2,065億4,307萬5千元,本期賸餘292億2,859萬8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其餘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680萬元,減列業務總支出1,22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900萬元(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932億3,526萬5千元,基金用途8,932億3,431萬5千元,本期賸餘95萬元。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65億9,807萬6千元,基金用途3,418億2,405萬3千元,本期賸餘47億7,402萬3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5,690萬元,增列基金用途493萬元,增列本期賸餘5,197萬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80億2,252萬4千元,基金用途326億4,892萬元,本期短絀146億2,639萬6千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2,500萬元,減列本期短絀2,500萬元(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2,194億4,349萬4千元,總支出127億1,841萬元,本期賸餘2,067億2,508萬4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5億0,050萬元,減列總支出29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5億0,340萬元(詳表七)。

表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信託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

台灣中油公司、

台灣電力公司、

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文學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作業基金:

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數位產業署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國營臺灣鐵路公司、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20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4個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個臺灣地區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毒品防制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

作業基金: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12/10/3(二)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10/3(二)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4(三)~11/2 (四)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8 (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1/6(一)~11/30(四)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1/9(四)~11/14(二)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15(三)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16(四)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2/6(三)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12/7(四)~12/13(三)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2/14(四)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部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92億5,149萬5千元,增列:

(1)生產事業-「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600萬元及「業務外收入」項下「財務收入」之「利息收入」50萬元。

(2)服務事業-「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5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2億5,849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79億6,973萬元,減列生產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含「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銷貨成本」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9億6,773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2億8,176萬5千元,增列900萬元,改列為12億9,076萬5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15億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7億1,719萬5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14項:

1.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海軍四海一家近年餐廳營收不如預期,住房率更連續多年低於五成,宜積極改善餐廳、住宿行銷,結合周邊景點,創造獨特吸引力,以發揮資產效益。爰針對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2.鑑於國軍醫院年初爆發集體貪汙,包括國軍台中總醫院骨科主任林上校、同院醫療部主任賴上校,及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骨科部主任郭中校,藉X光機採購案向醫材廠信興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回扣,檢調還在林上校住處搜出2,000萬元現金、點鈔機,認定不明財產4,500多萬元,檢方近期再追加依貪汙共起訴25人。為端正國軍醫院政風,爰針對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編列42億5,403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軍醫體系政風精進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臣遠 林昶佐 廖婉汝 

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第205廠113年度收支餘絀預計表所載,該年度製成品銷貨收入48億5,713萬1千元,雖較112年度之16億9,898萬3千元增加31億5,814萬8千元(增幅185.88%)。經查生產事業第205廠受託研製輕重型狙擊槍案之辦理期程已於111年底屆滿,惟截至112年9月底仍有部分半自動輕型狙擊槍尚未解繳,重型狙擊槍亦延至112年8月2日始完成作戰測評複測,均顯示需求軍種未能依原規劃期程於111年度前籌獲所需軍品。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所屬各工廠為國軍各項武器及裝備之重要生產單位,對滿足國軍戰備需求具相當重要地位,嗣後宜就受託研製品項加強進度管控。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4.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預計產製兵工類產品1,180項、測量及製圖類產品2,708項、經理類產品11項,合計3,899項。考量112年度預計產製兵工類產品755項、測量及製圖類產品1,284項、經理類產品22項,合計2,061項。各類產製品項預計生產數量差異頗大,鑑於國軍各生產工廠年度產能有限,生產不足或過剩可能影響國軍備戰軍品整備或基金營運成效,爰要求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應積極與各軍種協商,切實依戰備任務迫切性,配合各生產工廠產能,妥適安排產製計畫。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陳以信 

5.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第205廠受託研製輕重型狙擊槍案之辦理期程已於111年底屆滿,惟截至112年9月底仍有部分半自動輕型狙擊槍尚未解繳,重型狙擊槍亦延至112年8月2日始完成作戰測評複測,均顯示需求軍種未能依原規劃期程於111年度前籌獲所需軍品。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所屬各工廠為國軍各項武器及裝備之重要生產單位,對滿足國軍戰備需求具相當重要地位,嗣後宜就受託研製品項加強進度管控。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6.113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原規劃於109年1月至113年12月建置「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計畫,113年度為計畫執行最後1年,迄今卻尚未決標,113年度亦未編列此計畫預算,計畫確定未能如期完成執行,預算書表說明本案辦理計畫修正中,可見本案在提供國軍官兵先進醫療服務上仍有其必要性,屬重大投資項目,爰要求國防部就本案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陳以信 

7.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近年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逐年攀升,從108年度之1,521.9元,逐漸提高至111年度之1,855.16元,4年度間每單位成本共增加333.26元,增幅21.90%;112及113年度預算案雖預估平均單位成本分別為1,716.95元及1,849.77元,然112年度截至8月底之實際單位成本已達1,958.54元,113年度在「門診醫療服務」業務方面,預計辦理613萬7,762人次,門診醫療成本113億5,346萬5千元,預估平均單位成本為1,849.77元,較112年度之1,716.95元增加132.82元(增幅7.74%)。如何有效控制成本,避免持續攀升,應有積極對策。爰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廖婉汝 陳以信 

8.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辦理期程將於113年底屆滿,惟截至112年8月底統包工程尚未決標,審計部亦指陳其投資效益分析有未盡覈實情事,允宜儘速檢討繼續推動之可行性。「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統包案業流標多次,本案累計已編列預算8億4,584萬2千元,截至112年8月底僅執行672萬4千元,執行率0.79%。因此112至113年度皆未編列繼續預算。該基金醫療事業於110年度提出「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專案計畫,規劃於三軍總醫院興建「質子放射治療中心」,並購置「質子放射治療系統」一套,辦理期程為109至113年度,投資總經費25億元,均由自有營運資金支應。按本案技術服務標雖於109年9月8日決標,然「質子設備(含工程)統包案採購計畫」於110至111年度已開標5次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案經醫療事業說明對策略以:「……無法決標原因適逢嚴重Covid疫情,市場缺工缺料,以致物料及人工皆大幅調漲所導致,因應措施為『建築物量體縮小及設備減項至最低標準』,並刻正辦理相關計畫修正……。」另查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就該基金醫療事業「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投資計畫提出審核意見略以:「……,其中內附財務計畫效益評估載以,以每年最多治療人數上限500人估計收入,估算每年營運效益3,768萬元。按108年三軍總醫院現有放射治療設備,……病人數僅146人,復據111年7月三軍總醫院評估本案啟用時,以全臺共有22間質子治療室量能,估算該院質子治療病人量僅達191至230人,……。惟據三軍總醫院111年4月修訂擴充計畫,仍以寬估潛在病人需求數470人估算每年營運利益,顯示其投資效益分析未盡覈實。……函請國防部通盤檢討本案成本效益分析採用之各項參數依據是否符合實況及未來發展趨勢,重新檢視計畫可行性,以確保投資效益。據復:……該部於111年12月5日召開國軍醫院醫療事業基金重大投資計畫建案管制會議決議以現況結案,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於112年4月27日專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綜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專案計畫之統包工程截至112年8月底仍尚未決標;另審計部於111年度審核報告中亦指陳該投資計畫有寬估潛在病人需求數,投資效益分析未盡覈實之情事。爰請國防部軍醫局儘速檢討本案繼續推動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林昶佐 江啟臣 

9.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中,海軍四海一家客房住宿近年因受市場競爭及疫情等因素影響,年平均住房率已多年不及五成,經營績效不佳,如何有效提升住房數或研議轉型經營,國防部應有對策。爰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廖婉汝 陳以信 

1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事業113年度「用人費用彙計表」所載,113年度將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聘雇人力148人,並編列預算7,800萬6千元,其中有3人(用人費用預算212萬8千元)係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營運中心規劃進用人力。按該中心106至112年度實際進用之聘雇人力均為3名,然各年度以「服務費用」支應之用人費用除109年度外,餘各年度決算數均有逾預算數之狀況,且111年度超支比率已達65.97%;鑑於該營運中心原經管之空軍官兵活動中心已於106年底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基地活化事宜,在經管業務量已有所縮減下,聘雇人力配置人數似有通盤檢討之必要。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11.查巴西進口蛋流向不明,進口豬改標事件不斷,國防部雖表示,國軍吃的蛋僅限台澎金馬生產,國防部也嚴格監控副食供應站與福利站簽約廠商供貨的品質,然經查國軍副食品加工站蛋的供應廠商,部分生產者都是進口巴西蛋之業者。另根據資料顯示,國軍福利站之雞蛋來源,部分亦來自巴西蛋進口商,由於國軍福利站除提供國軍官兵採購外,亦開放軍眷、榮民、榮眷購買,食安把關及溯源,應有同等標準,嚴格要求。爰請國防部檢討現行食安把關及溯源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廖婉汝 陳以信 

12.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13年度預計辦理住院病患醫療183萬8,000人次,僅較112年度略為增加966人次,惟預計住院醫療成本139億9,289萬3千元,卻較112年度增加達10億5,421萬6千元,預估平均單位成本亦較112年度增加569.87元,應積極檢討並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爰要求國防部應落實住院醫療成本管控作為,提升經營管理成效。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陳以信 

13.近年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已裁撤部分營運不佳福利站,然109年至111年度收支連續短絀之福利站仍有13處,宜檢討經營策略並加強改善,以提升業務績效。爰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14.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統包工程辦理期程為109至113年度,截至112年8月底仍尚未決標,預算執行率僅0.79%,且審計部指出「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投資計畫有寬估潛在病人需求數之狀況,投資效益分析未盡覈實,爰要求國防部應依計畫實需妥適執行。

提案人:林昶佐 羅致政 何志偉 蔡適應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5,434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6,01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421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3項:

1.國防部為落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關眷村文化保存之立法意旨,制定並公告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然以行政命令作為保存國軍老舊眷村文化非長遠之計,雖國防部持續研議眷村文化保存專法之立法可行性,然至今尚未提出,不利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推展。爰請國防部儘速完成相關草案之制訂,送至立法院與各相關提案併案審查,使眷村文化保存得以更加完善。

提案人:江啟臣 廖婉汝 陳以信 

2.依監察院108年11月22日公布國調0026號調查案,就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列管之部分眷村未一體納入改建之情事進行調查,鑑於該案仍存有得否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改建之爭議,爰監察院請國家安全局、財政部及國防部等機關妥為處理後續相關事宜,以兼顧眷戶「適足居住權」之保障。為解決前揭爭議,本院委員曾先後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且國防部因應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列管臺北市群治新村、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等處眷村規劃納入改建乙事,亦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1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為因應未來修法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以下簡稱眷改計畫)之工作期程之影響,國防部已於111年7月15日將眷改計畫報請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業於112年2月3日函復同意原應於111年度完成之原眷戶輔購宅款結報作業,可遞延至116年度完成,爰允宜妥適研議修法作業,以杜爭議。請國防部於1個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3.113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就支應土地處理作業費不足款之所需預算編列2億2,700萬元。有關近年就尚未活化運用之列管眷地、參與都市更新計畫分回房產所需清潔巡查、維管費均逐年增加情事。近年國防部為妥善管理尚未活化運用之眷地、房產定期頒定計畫,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並編列土地處理作業費執行維管工作,惟該作業費支應項目中包括環境清潔維護與巡查、參與都市更新計畫分回房屋維管費等有逐年增加趨勢,允宜加速列管空置眷地與相關房產之活化作業,俾減輕基金財務負擔。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三、作業基金─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0,58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3,91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327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4,877萬8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6,859萬9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113年度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預算編列「業務收入」6億5,634萬6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9,330萬元、「業務外收入」4,954萬6千元及「業務外費用」4,586萬7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3,327萬5千元。按該校自籌收入3億5,042萬4千元,未達總收入7億0,589萬2千元之五成,經查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113年度始正式設置,有關以前年度決算收入,據該基金提供國防醫學院108至111年度公務決算中屬本基金範圍之收入決算情形,該校108至111年度自籌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除109年度外均未達五成,實屬偏低;另基金設置首年,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收入總額7億0,589萬2千元,其中自籌收入3億5,042萬4千元,政府補助收入3億5,546萬8千元,爰自籌比率49.64%近50%,尚難達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且本期預計短絀3,327萬5千元,國防部宜積極研謀開源節流措施,以增裕自籌收入,穩健基金財務收支。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四、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80億2,252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26億4,892萬元,減列「第205廠遷建專案計畫」1,000萬元、「資安園區專案計畫」500萬元、「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00萬元,共計減列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6億2,392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146億2,639萬6千元,減列2,500萬元,改列為146億0,139萬6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1,267萬1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4項:

1.113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46億2,639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短絀129億9,101萬6千元,增幅達7.94倍。近年營改基金收支餘絀之預、決算數多有大幅差異,經查該基金106至111年度營改基金收支餘絀預、決算數差異介於6億7,532萬3千元至125億4,958萬6千元,其中以107年度預、決算數差異最大(差異為125億4,958萬6千元,以下同),其次依序為109年度(87億8,754萬2千元)及108年度(25億7,718萬6千元),且除106年度外,差異數均超逾10億元以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確實掌握可運用之財務資源,規劃運用於推動各項業務所需,並使各項營舍整建工程不致因財源短絀而中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允宜審慎評估可納列基金之財源與流入時程,在可用資金範圍及期程內,妥為規劃辦理各項營舍設施工程,並按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年度預算,俾利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財務健全發展及業務順利推動。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2.113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第205廠遷建專案計畫」預算編列18億1,956萬5千元,查近年該計畫預算執行多未臻理想,連年產生鉅額保留款,而遷建進度延宕亦影響武器裝備之產製效能,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原訂112年度取得之裝備已受影響,須待113年方能交裝。第205廠遷建計畫已執行多年,長年未能完成,甚至影響國軍裝備產製,國防部應積極檢討並研謀改善之道。爰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廖婉汝 陳以信 

3.113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46億2,639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短絀129億9,101萬6千元,增幅達7.94倍。近年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餘絀之預、決算數多有大幅差異,除凸顯預算編列未盡核實外,亦不利基金業務執行,為確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有適足資金可推動各項營舍工程,應預先規劃各項作業辦理期程,並按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預算。舉例:106至111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餘絀預、決算數差異介於6億7,532萬3千元至125億4,958萬6千元,其中以107年度預、決算數差異最大(差異為125億4,958萬6千元,以下同),其次依序為109年度(87億8,754萬2千元)及108年度(25億7,718萬6千元),且除106年度外,差異數均超逾10億元以上。營改基金成立宗旨係以「變產置產」方式,運用不適用營地處分收入為財源,辦理國軍營舍整建業務,為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得以確實掌握可運用之財務資源,規劃運用於推動各項業務所需,並使各項營舍整建工程不致因財源短絀而中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允宜審慎評估可納列基金之財源與流入時程,在可用資金範圍及期程內,妥為規劃辦理各項營舍設施工程,並按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年度預算,俾利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財務健全發展及業務順利推動。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4.113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編列285億8,241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84億4,177萬元增加101億4,064萬1千元(增幅54.99%),主要係「老舊營舍整建計畫」興安專案部分工程進入高峰期,工程經費需求大幅增加等所致;惟「興安專案」先期規劃作業未臻周妥,多項工程同時進入施工高峰,致部分案件有無法於目標期限完工之風險,說明如下:國防部推動興安專案,辦理國軍老舊營舍整建工程計103案,專案期程為106至116年,預計第1階段目標為112年底前完成32案,第2階段目標為113年5月底前完成58案,第3階段目標為116年底前完成其餘13案;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第1階段需完成之32案,僅有14案完工,18案施工中;第2階段需完成之58案均已施工中;第3階段需完成之13案,已有10案施工中,3案尚未施工,審計部於112年度查核時發現,部分案件存有未能於目標期限完工之風險,亟待國防部加速研謀因應對策,以避免影響國軍兵力結構調整規劃。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億2,440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0億1,549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2億0,890萬4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1億元,照列。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5,849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收回資金轉投資1億1,641萬9千元、資產變賣8萬7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2項:

1.11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有關「就業考試進修補助」預算編列2,380萬元。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辦理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業務,受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獲補助人數逐年減少影響,整體受益人數之下滑,又獲補助且應試錄取率雖自10.33%逐年增至16.95%,惟尚未及二成,允宜適時檢討補助政策,依退除役官兵實際需求調整補助資源之配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臣遠 陳以信 廖婉汝 馬文君 吳斯懷 王定宇 羅致政 林靜儀 江啟臣 

2.11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訓練業務」預算編列7,700萬8千元。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近年雖針對產業發展趨勢與退除役官兵之就業需求開辦相關職群課程,惟近3年(109至111年)度包括機械修護與資訊服務課程之參訓人次未及計畫訓額;餐飲服務與創意設計職群於110與111年2年度參訓人次均低於計畫訓額,顯示部分職群課程招訓情形不如預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臣遠 江啟臣 陳以信 王定宇 羅致政 林靜儀 吳斯懷 廖婉汝 

3.11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編列5億5,570萬5千元,較112年度編列4億4,658萬4千元大幅增加1億餘元,其預算需求及用途原因為何,應具體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馬文君 林昶佐 林靜儀 羅致政 蔡適應 邱臣遠 陳以信 

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近年辦理之促進穩定就業方案於112年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範,相關津貼發放辦法應儘速公布,以利後續執行推動;未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建立績效指標,持續追蹤退除役官兵就業情況,包含持續就業期間、穩定就業薪資變化與其他勞動條件等,並定期提出成果報告。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5.統計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訓練各職群課程之招訓情形,機械修護與資訊服務2職群課程近3(109至111)年度參訓人次均低於計畫訓額,餐飲服務與創意設計職群則於110與111年2年度參訓人次均低於計畫訓額,顯示近年部分職群課程招訓情形不如預期。有關職群課程之安排如何與社會職缺相連動,提高退除役官兵參與意願,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6.11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預算編列1億8,117萬5千元。營運計畫顯示113年度規劃辦理轉業職前講習1萬0,800人次,創業貸款補貼32人次、參加職訓補助3,000人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訓練1,690人次、委外訓練850人次。近3年度平均有1萬5,000名國軍官兵退除役,但可實際參與職業訓練者,僅5,000餘人,如何擴大職業訓練服務量能,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7.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近年辦理促進穩定就業方案,雖有初步成效,惟近年部分就業職類就業人數與平均薪資略有下滑,隨著該方案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範,在相較穩定財源之支援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建立適當績效指標,持續追蹤該方案之受益退除役官兵就業情況,包含持續就業期間、穩定就業薪資變化與其他勞動條件等,並定期檢討方案內容,俾有效達成政策目標,並有助於穩定勞動力市場。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江啟臣 廖婉汝 

8.11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項下,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自辦訓練業務編列預算數5,973萬4千元,根據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職訓中心109至111年度部分自辦訓練班隊報名人數較預計招訓人數增加0.92至2.94倍,如冷凍空調裝修班、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班、水電能源工程班、數位網路創意行銷班等班隊,且各該年度之訓後就業率介於63.2%至100%之間,惟上開班隊規劃開班數及招訓人數每年度均相同,未能審酌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及就業市場人才需求機動調整增加相關訓練班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研謀改善,以滿足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需求,增加其就業機會。

提案人:王定宇 羅致政 林靜儀 

9.近年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農場部分農產品受極端氣候影響生產狀況不佳,113年度主要農產品包括果品、香米、黑糯米、杭菊預期皆將減產,僅茶葉微量增產,如何加強與產官學界合作,研擬農業調適措施,應有積極作為。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9至111年度實際補助人數受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獲補助人數逐年減少影響,自784人逐年下滑至590人,112年度截至8月底為509人。同期間獲補助且應試錄取率自10.33%逐年增至16.95%,雖有上升,惟尚未及二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適時檢討補助政策,依退除役官兵實際需求調整補助資源之配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馬文君 吳斯懷 

11.鑑於清境農場以高山草原風光及放牧綿羊成為全國熱門景點,場內飼養大批綿羊、牛隻和馬匹,農場應增僱人力加強園區清潔動物糞便及管理作業,閉園後適時使用合法環境用藥及吊掛黏蠅紙板,以降低蠅蟲密度,提升遊憩環境清潔度。另有關新進羊隻因適應能力較弱,導致死亡羊隻較往年大幅增加,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督導農場持續依畜牧法規聘請特約獸醫師到場診療,並與國立中興大學及屏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透過產官學研協力持續不斷精進飼養技術,以使羊群健康情況穩定。

提案人:馬文君 廖婉汝 吳斯懷 

12.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訓練之結訓學員就業人數與職類方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提供之資料,109至111年度參加自辦訓練各職群課程之學員中,排除各行業均可能運用之創意設計職群學員,多數就業職類與職群課程內容大抵相符,惟資訊服務職群學員就業職類雖多以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為主,然同期間於該職類就業之學員人數、占比均逐年遞減,反映部分職群學員參訓內容與實際就業職類領域不盡相符,訓用連結性尚有精進空間。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職業訓練課程之訓用連結性研議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馬文君 吳斯懷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93億7,732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760億9,794萬3千元,減列臺中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之「住院醫療成本」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0億8,794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2億7,938萬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32億8,938萬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57億6,814萬9千元,減列臺中榮民總醫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2億1,800萬元(含「臺中榮民總醫院質子治療中心興辦計畫」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5,014萬9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6項:

1.113年度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預算案預計平衡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算編列629億4,734萬1千元,包含土地176億1,622萬6千元、土地改良物7,033萬2千元及房屋與建築273億6,341萬元等。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有部分經管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多時然迄仍尚未清理之情形。經查財政部111年分別於5月4日及6月14日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清查列管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通函請各機關儘速檢討依規定申請撥用、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騰空返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函轉所屬占用機關查明處理,然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提供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及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尚有部分經管國有公用土地被占用,其中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經管367-4、367-6及367-8等3筆土地(持分面積共841.86平方公尺)於101年7月31日即發現被占用,截至112年8月底止仍有7筆土地、面積1,259.49平方公尺尚未完成清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儘速處理。

提案人:王定宇 羅致政 林靜儀 

2.經查各級榮民醫院醫師進用情形,112年8月醫師預算總員額1,912人,其中缺額計有一級單位主管20人、留職停薪7人、商調或遴補中467人及其他41人,共計缺額535人、實際進用1,377人,空缺率為27.98%。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督導各級榮民醫院透過多元管道,廣徵醫師,以及提升整體醫療友善職場環境,以利人才留任及提供優質醫療照護。

提案人:趙天麟 何志偉 蔡適應 

3.鑑於2023年9月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發生大火,距離最近的屏東榮民總醫院為搶救大量傷患,緊急召回150名醫護人員協助搶救。然依行政院核頒「公立醫療機構護理(助產)人員夜班費支給表」,非固定班晚班360至600元之最高上限,僅發給夜班津貼(每小時75元)。為嘉獎啟動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應變機制時,將醫療人員以緊急召集方式,快速返回醫院內職位進行急救之辛勞,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榮民總醫院體系訂定相關獎勵配合「啟動大量傷患緊急召回人員」,並適用於本次參與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緊急召回人員。

提案人:羅致政 林靜儀 蔡適應 鍾佳濱 

4.113年度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預算編列2億7,537萬4千元,用於辦理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位於嘉義縣竹崎鄉設立公共化住宿式長照機構,擬訂「鹿滿住宿式長照機構大樓興辦計畫」申請書,獲衛生福科部於109年7月29日核定補助200床,共計3億元,計畫執行期程係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2年度止。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因申請計畫書複審期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審議該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時多次給予相關修正意見等因素,二度修正計畫以延長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並增加計畫總經費至5億5,331萬8千元。該計畫於112年4月7日起辦理公開招標,歷經多次流標,截至112年9月底止尚未完成決標,距計畫核定日已逾3年,執行進度多有延宕,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吳斯懷 廖婉汝 

5.經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供之資料,109至111年度,其所屬醫療機構之編制醫事人員(含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職缺空缺比率分別為0.46%、0.62%及1.14%,空缺情形逐年擴增。111及112年截至8月底,有部分醫院之科別缺乏醫師,其中以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玉里、鳳林及臺東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灣橋及埔里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及屏東榮民總醫院等醫院,因醫師離職、位處偏鄉等因素,缺乏醫師數逾10名以上;另因缺乏醫師,致中斷門診,影響醫療服務提供甚巨。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改善醫師空缺情形及提升醫師福利,以維永續經營。

提案人:廖婉汝 馬文君 吳斯懷 

6.臺灣護理師待遇亟待改善提升,未來2024年護理師人力缺口將至2萬人。鑑於臺灣創新科技、社會企業、B型企業已逐步成熟。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就高齡化、少子化趨勢,研擬執行自動、半自動機器人輔助既有人力、提升護理師待遇等相對應方案。

提案人:何志偉 邱臣遠 王定宇 廖婉汝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何召集委員志偉出席說明。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932億3,526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932億3,43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5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於「債務收入」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50億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9至113年度分別編列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1,100億元及1,15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06%、5.08%、5.11%、5.1%、5%,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占稅課收入比率僅5.00%,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且甚略低於112年度比率。有鑑於預估至113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8,286億元,如以113年度編列1,150億元,約須60年才能償還完畢,為減輕下一代負擔,建議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2.109至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情形,5年間基金來源及用途各增加1,157億餘元,增幅約14.9%,基金規模逐漸擴大,113年度則預計近9,000億元,且110及111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決算數均超逾9,000億元,惟112及113年度預算案數僅各編列8,728億餘元及8,932億餘元,顯見預算編列未核實,為避免造成決算數預算數落差鉅大,應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確實檢討未能核實編列原因,精進核實編列預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03億4,827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690萬元、「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0萬元,共計增列5,6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4億0,517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92億3,019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25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中「購置無形資產」之「購置電腦軟體」5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60萬元;並配合「利息收入」增列2,000萬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2,0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6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4,709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808萬6千元,增列4,000萬元,改列為11億5,808萬6千元。

()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8項:

1.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4,589萬2千元,主要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惟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上半年就收到328件金融詐騙陳情,較111年的323件、110年的127件都來得高,而111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636件、平均每月有53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但金融知識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往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2.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9,726萬7千元,主要係推動金融監理科技運用,補助高雄市政府及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度起編列經費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為達到深化國際網絡合作,以及培育金融科技關鍵人才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整合相關資源發揮加乘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3.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編列3,412萬5千元,主要係持續推動財務會計準則、永續揭露準則、評價準則及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提升資本市場財務資訊透明度。ISSB已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我國上市櫃公司將自115年度起按資本額採分階段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規劃相關時程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相關作業,以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4.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編列1,184萬4千元,主要係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與辦理國際金融宣傳,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金融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我國與部分國家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我國未能與東南亞地區國家有良好的官方交流與互動,讓業者在經營上有所限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林楚茵 吳秉叡 余 天 李貴敏 

5.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用品消耗」163萬8千元,然其中如食品費用,於111年度決算時只使用36萬8千元,與113年度預估之97萬8千元相差近60萬元,也較112年度預算案為高。基於後疫情時代、國際軍事衝突等問題影響國際經濟環境,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6.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編列1,506萬元,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料掃描及陳情案件管理等人力外包費用,查111年度決算數為1,214萬2千元;考量金融資訊管理日益精進,部分業務可由單位人力分擔協助,是項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7.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4種態樣最顯著:1.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2.以電話、簡訊或LINE群組勸誘買股;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站在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設置目的,理應積極研商這些持續不斷破壞金融秩序的事件之防治作法,並研究有無其他更精進措施,以維護瀕臨信任邊緣的金融秩序,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8.隨著資訊多與商品的多樣化,新興科技發展快速,民眾的金融素養更形重要,國際上的金融素養教育多從國家為主導,如歐盟成立優質投資教育訓練委員會專家團體;日本則是成立金融服務資訊中央委員會。透過國家專責組織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深度參與,讓金融機構、企業與參與者,明確分工以銜接及履行社會責任、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ESG、普惠金融、微型金融、公平待客、金融友善等原則,從幼稚園開始教育階段進行與學校或團體合作,金融教育普及由淺到深,為因應詐騙案件橫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加強我國金融知識宣導效果,有效地提高金融知識宣導覆蓋率與普及金融知識,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9.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1年11月宣布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以訂定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嗣於2023年7月25日發布認可,號召全球130個證券主管機關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成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案小組,並於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是項準則,並規劃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資本額採分階段適用。有鑑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與我國現行永續資訊報導規定存有差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劃時程完成採用、導入、法規調適與教育宣導等工作,俾利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5至106年間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P2P平臺業者不得有涉及發行證券、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不當催收、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情事,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提醒民眾透過P2P平臺從事借貸行為應注意相關風險,惟近期發生im.B平臺吸金詐騙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於金融教育中妥為宣導風險事項,並積極推動P2P平臺業者加強自律,並持續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以管理金流,俾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費鴻泰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修正,以防止大股東不當干政,確保公司治理之專業性及小股東權益,111年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針對4家金控涉及大股東干政進行懲處。惟就如何修法,金融業者與法學界仍意見紛歧,究係何種行為方屬干政?裁罰及限制是否得當?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是否過寬?現時法令欠缺配套,明確性不足如何改善?各方似仍莫衷一是。是以未來加強監理之方向,應就金控及銀行公司治理及內控需要,與股東行動主義之實踐,各方利害關係人立場及衡平性,於修法時界定更為明確之標準,落實金融業者法遵及自律,以保障股東權益並減少經營權爭奪及家族壟斷,回歸誠信與專業治理。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相關修法事項進一步加強溝通、釐清爭議,擴大凝聚強化監理之共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12.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截至112年6月底,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計辦理387場次、參與總人數2萬7,140人次;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27場次、參加人數1,842人次。惟近年來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稔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設定實體活動目標外,亦應於明年度預算案訂定網路宣導活動之達成目標,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3.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113年預計依據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增(修)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辦理其翻譯覆審,預計翻譯覆審661頁。惟前幾年曾有相關翻譯資料被加註浮水印、收費情事發生,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前述翻譯資料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網站公告上傳、供人下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13年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機關人員特別津貼等之給與,共計9,421萬2千元。惟近年來政府希望民間企業替員工加薪,並由自身帶頭做起,如公務人員本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危險加給等皆有所調整,但該項特別津貼自93年至今從未隨之變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衡酌目前金融保險業之勞動市場、工作性質、薪資水準,調整合理待遇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辦理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113年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惟近年來,銀行警示帳戶、第三方支付之虛擬帳號、虛擬資產平台等金融工具仍常有遭詐騙集團濫用為洗錢工具之情況,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行難以即時監管。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適度調整金融科技監理工具發展方向,著重前述常遭濫用之金融工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16.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所接獲之詐欺案件多達2萬9,702件,總財損將近70億元。而近期,詐騙集團透過欺騙民眾解除保險、基金或以保單質借等方式取得資金,進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國外帳戶的狀況時有耳聞。又根據我國現況,銀行業者與投資及保險業者合作,或本身即設有投資及保險分公司,而於銀行內辦理投資保險業務的狀況十分常見。加上前述詐騙手法變化,銀行內第一線接觸民眾之人員往往不是行員而是保險業務員等人員。而隨智慧型手機普及率提升,部分業者甚至會建議客戶改用手機APP操作、更有完全改用APP作為業務對口者,但仍不時出現詐騙集團藉APP進行詐騙、或竊取用戶個人資料者不在少數。惟就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單位所提供之資訊中,僅銀行局針對行員第一線阻詐方式提出檢核表要求行員填具;且該檢核表已10年未更動、且內容空泛容易流於形式,是否能有效應對持續變化的詐騙型態仍有疑慮。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各局處如何有效精進各家業者阻詐成效,增加第一線人員敏銳度及系統完善性」、「金融機構數位化系統於便民同時,如何保障民眾資訊安全及透過數位化系統阻詐」等問題為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17.據新聞報導及選民服務接獲資訊,112年度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事件中,併購前、中、後均出現盜刷、系統無法登入、個資外洩等問題,讓民眾憂心政府在針對銀行併購問題上是否有做好充足的輔導及協助。惟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索資發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次案件中,似僅扮演提醒者角色,而不見透過輔導、監督、懲處等行為積極介入,讓併購流程更順暢且對民眾影響更小。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行併購案件事前審查機制、事中監督機制、事後檢討機制等之精進作為」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18.隨民眾使用電子支付等電子化工具管理財務的狀況逐漸普及,民眾透過手機網路銀行進行存匯等作業者逐漸增加,其中,近幾年完全無實體服務地點的純網銀業者,更是持續以高利率為誘因,吸引民眾將資金存放於行內。惟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資訊,我國目前3家純網銀業者近3年均呈現虧損狀態,且3家業者均於近2年內減資並增資已符合最低資本額的要求;此外,綜合各業者公告之牌告利率及資產結構分析,累積虧損越高之純網銀,反而牌告利率越高,易使民眾擔憂存入純網銀存款無法順利取回。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於保障民眾財產協助純網銀業者減少虧損」、及「純網銀設立、監督及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機制設置評估」等問題為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8,68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9,0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41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75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有鑑於基層獄政人員迭有反映,辦理監外作業衍生受刑人離開矯正機關之戒護風險,規劃執行監外勞作,亦頗為消耗監所人力,更讓基層獄政人員提心吊膽,唯恐發生脫逃事件。另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110至111年度,電氣科(17.28%)、機工科(22.95%)、鞋工科(20.31%)、紙品科(20.54%)等監內作業招攬合作廠商業別,收入下降,各科合計更是總下降16.52%,反應的是廠商受經濟景氣等因素影響,有委託加工之需求下降,反應在監外作業上,勢必對整體規劃造成困難。112年雖有回升,但協力廠商家數僅150家,與110年度210家相較減少甚多。爰請就「監外作業如何兼顧監所人力負擔及協力廠商下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60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製造、運輸及種植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於110及111年度各為164及186件;而110及111年度查獲大麻之淨重各為240.47及1,559.96公斤(供應端);另統計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需求端),110及111年度各為458及639人。準此,大麻查緝量在111年達近年新高,查獲重量為1,559.96公斤,植株為1萬3,001株,對照111年度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僅639人,供需雙方不符比例,恐有眾多大麻施用犯罪黑數,且112年截至7月底大麻查緝量為701.04公斤、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僅427人,足見大麻黑數問題仍舊明顯。

爰請法務部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2,799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42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372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941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7項:

1.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利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參照112年計畫之預期績效,將積極辦理推廣防爆危險區域畫分資訊輔助機制;惟112年卻不斷發生明揚火災爆炸案、美福倉儲及聯華食品火災意外,可知其業務績效不佳,高危險行業未能清楚知道防爆危險區域劃分!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預防」預算2億7,77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業務,長期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電腦相關測驗初審業務,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呈現外,陳瑩委員辦公室亦接獲陳情,稱該機構依據「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裁處某訓練機構不合格係因109年已受地方主管機關裁罰為理由;此違背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亦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疏於考慮有「球員兼裁判」、「一罪兩罰」及「行政不公」之嫌;且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及教育訓練品質提升計畫」預算僅編列1,880萬元,並未說明113年增加至3,440萬元之理由。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雜項業務成本-勞職保及保護-職業災害預防-提升勞工職災預防及工安意識-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及教育訓練品質提升」預算編列3,440萬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有鑑於監察院近日發布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合作待提升。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通報等制度相對完善,惟落實仍應加強,期待勞動部發揮統整功能,以達以人為本之服務效能。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預算3億9,905萬8千元,凍結35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4.有鑑於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4年台灣每5人即有1人是長者,邁入超高齡社會;經查,102至111年之10年間,我國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增加7%,惟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由102年76億餘元,至111年增加至3,381億元,增加3,305億元(增加逾43倍),勞工保險基金111年底精算負債12兆3,200億元,老年給付占精算負債之97.44%,且增加金額龐鉅,顯見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5.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服務已有多年,並未針對辦理該項業務之整體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每單位健檢金額僅1,100元,未考慮物價通膨及醫療成本上漲因素,攸關勞工健康之福利是否受到影響,且發現之疑似或確認之職業病案例統計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6.「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勞工,得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的繳納;本辦法第4條規定,有上述情況的被保險人,在法定情況下,延緩繳納期間最長6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依本辦法申請緩繳金額共計272億餘元,然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12年8月10日止,前述申請緩繳案件,已收回者共計261億餘元,待處理案件還有11億餘元,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繼續積極清理,以維護各基金權利。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7.勞動部所管轄之基金以及保險,多半以勞工工資作為計算基準,然詳查各種基金或是保險之預算編列,卻發現勞工工資可能各不相同。試舉一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雇主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按月繳納,其平均月提繳工資為3萬5,400元。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4,700元。至於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9,200元。勞工所得相同,惟預算編列之平均工資卻相異,其產生原因為何,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84億8,74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84億6,940萬3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各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8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2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項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5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項下「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00萬元。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67萬元,包含: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中「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15萬元。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52萬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0萬元。

(5)「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勞工權益扶助業務」之「推動勞工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6,653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800萬7千元,增列287萬元,改列為2,087萬7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38項:

1.有鑑於家庭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各類照顧需求,如育兒及長照等逐漸提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是由就業保險基金負擔,而照顧責任之勞動成本,如產假、產檢假、陪產暨陪產檢假等,多由雇主負擔。此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替代勞動力也需由雇主尋找。然而,期望雇主持續負擔多樣照顧成本,可能造成雇主降低僱用女性的意願,也可能使得就業保險基金無法發揮原定保障失業給付之目標,並非長遠之計。為確保各項照顧需求的財源穩定,勞動部應推動成立照顧基金,讓財源法制化,同時亦為有薪家庭照顧假、親職照顧假、育兒津貼等財源做出準備。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6億8,28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照顧基金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經查勞動部統計查詢資料,112年度截至8月求才利用率平均為56.55%,而111年平均為58.61%,110年為60.26%,109年為65.07%,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就求才與人才媒合之效率,有可持續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根據109至111年度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執行結果,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度結訓人員雖有增加,但留用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根據109至111年度照服員專班訓練計畫執行結果,111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440人,訓後就業率75%,較109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973人,訓後就業率78%,均有所降低。綜上,我國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允宜加強國人照服員專業知能並協助就業,以擴充長照相關人力。爰此,針對是項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111年勞動部補助25家職能重建單位,每年服務600位職災勞工,提供職災勞工工作能力強化、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等服務,協助其儘早原職場復工或再就業,卻不及每年職災失能勞工之兩成。就部門間合作之措施,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4)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13年度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1億2,934萬2千元。經查,在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部分,自109至111年訓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然經查「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109至111年執行結果顯示,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專班訓練計畫」111年結訓人員人數及訓後就業率(訓後3個月)均較109年低。顯見,相關計畫績效考核機制不佳、計畫留任率未盡理想。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國人照顧服務員訓練及就業輔導計畫具體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係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預計獎勵婦女自主訓練500人、就業獎勵1萬人、雇主彈性工時獎勵1,000人。惟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成長至111年為51.61%,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為協助婦女創業所需資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等3種貸款,雖獲貸件數不少,然經分析,107至112年度間獲創業貸款婦女之事業經營狀況,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不少,且時間越久,變更經營情形者越多,促進就業成效仍有改善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視我國婦女及整體就業市場特性,精進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受少子女化趨勢與高等教育普及影響,111年青年就業者207萬8千人,較101年219萬4千人減少11萬6千人;另據勞動部之青年就業狀況統計顯示,近10年來青年勞動力不斷下滑,成長率為負17.3%。受到少子女化影響15至29歲青年民間人口逐漸下降,從99年的489萬人隨後逐年下降,來到111年僅剩404萬3千人,十年來,青年勞動力衰退了17.3%。其中有參與到勞動市場的人數也從99年的248萬7千人減至111年的232萬7千人,減少16萬人,顯見青年勞動力每下愈況,勞動部所推動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有限。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檢討及提升青年勞參率具體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4)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係為配合產業政策發展所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年完備職能基準建構,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減少學訓用落差。惟查,108至111年度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66.14%至70.38%之間,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雖僅有70.38%,卻已是108年度以來最高,顯見該項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透過委託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就業弱勢者及補助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推介率分別以67.5%及35%為設定目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項業務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推介率之定義及後續是否追縱,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惟113年度預算之編列仍參照過去作為,對於實際執行成效未見媒體報導或說明。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就業率,45至65歲為64.01%,65歲以上為9.56%,雖然近年已有提升,但與歐美、日韓等國家相比,仍有相當之差距。又我國目前人口已漸入高齡化之趨勢,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就促進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之勞動參與,對於我國經濟與勞動市場的穩定,有其急迫性。爰此,就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據勞動部2021年「國際勞動統計」調查,近10年我國勞動力參與率雖緩步上升,2021年為59%,較2011年上升0.8個百分點,又45歲至64歲中高齡者族群之勞動力參與率更僅有64.7%,為主要國家中最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中高齡及高齡職務再設計之計畫仍有精進之處,以提升我國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將以160億元預算改善青年低薪,規劃協助80萬名青年離開低薪工作、轉入高薪重點行業,或克服跨域就業的技術門檻,由11個部會合作辦理。預期4年後將專科以上畢業生,畢業1年後的平均薪資,由3萬9,000元提升到4萬2,000元。這項方案,除延續一期方案中行之有效的多項措施外,二期增加了六項新措施:強化企業預聘、協助初次尋職和非典型就業轉正職、協助取得技術士證和獎勵穩定就業、強化創業協助。惟第一期與第二期差別不大,何以達成預期目的?勞動部提出大量軟體訓練課程,大部分訓練期程都只有一、二個月,大概只能學些皮毛,難以深入堂奧;一個大專非本科畢業生修習這類課程,其專業實力可能不如一個高職生,請問如何「跨業」、轉入「重點」行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為因應疫情及國際情勢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近年編列各項計畫以促進青年就業,降低失業率。111年青年失業率為8.38%,雖為近年新低,然而我國就業市場正面臨少子化影響,投入就業市場之青年人口大幅減少,然青年失業率仍為全體失業率之2.28倍,尚有改進空間。本項預算多數用於相關津貼及就業獎勵金,對於提升青年就業效果如何,實應詳細評估。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尚在貸款期間者(即尚未清償貸款者)經營事業狀況,107至111年度獲貸婦女經營事業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之占比分別為32.40%、26.05%、17.05%、12.76%、5.87%,顯示該署雖積極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協助創業者解決經營問題,惟隨著創業時間拉長,創業存活率越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8,0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7.創客基地要朝「在地化深耕」的目標來邁進,針對創客基地舉辦講座內容及工作坊,其性質與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所提供服務相似,或有調整空間;再者,各地區具有眾多富含在地特色商品,但欠缺商品設計與行銷,未來,如何結合創客基地的巧思,輔導、協助在地產業或開發新的地方特色商品,展現實際成果,讓在地特色商品質感提升,創造產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預算編列1億0,32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穩定勞動力市場之運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通過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目前共計有34家,是否足以提供勞工適當、足夠之服務量能,以及在偏鄉地區是否有足夠的量能,滿足全國各事業勞工安全與健康之所需,仍有可確認與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勞動部自109年度起辦理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透過補助中小企業,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近年預算執行雖漸有改善,仍應定期評核成效。再者,心理衛生需求日受重視,勞工因職場壓力而有心理諮商或治療之需求,亦應受到同樣重視,以推動勞工身心健康服務及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9.有鑑於勞動部勞動資料科學中心業已成立逾滿1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中心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惟113年度預算之編列仍以勞動資料去識別化,機房維運及資安強化為主,對於實際研究成效及運用於政策參採,未見新聞發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2,033萬7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資料中心法制化、資料取得管理及成果揭露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自10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國人可停留12年在台工作,外國人入境我國後聘僱期間為3年。聘僱期滿若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勞動部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前4至2個月需勞雇雙方簽署同意書辦理轉出到其他雇主,惟雇主表示不續聘的意思表示至外國人期限屆滿期間,因勞動部的規定導致勞雇關係產生變化,雇主不願意簽署同意書讓外國人轉出,外國人亦有可能逃逸等現象。為保障外國人權益,入境之後可停留12年之年限,若雇主三年一聘無意續聘時,應主動幫外國人提出申請期滿轉出資訊至公開平台,讓有意承接雇主看到媒合訊息。勞動部應簡化流程,以保障外國人權益。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簡化流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有鑑於: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綜上,允宜積極宣導推廣,協助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才,並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足勞動力缺口。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前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時,曾提案明示本項缺失,歷時1年尚未能改善,故再行提出本案。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查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妥善運用跨國勞動力,為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依據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之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依序分別為「愛滑手機、聊天」、「要求調整薪資」、「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由於我國缺工情形嚴重,對於勞工仰賴度高,僱傭糾紛時有所聞,且近年我國移工失聯情形增加,其犯罪行為恐為社會隱憂,勞動部允宜提供適時協助,以維僱傭關係和諧,俾利移工能穩定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日後具體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5)「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第2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及第3項規定:「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衛生福利部制定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綜言,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初次入國,得接受補充訓練;並由勞動部辦理訓練業務。補充訓練係移工提升專業職能的權益,並當然影響家庭聘僱照顧模式之品質。然而現今因雇主基於對補充訓練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這件事感到懷疑,並對移工具有過度強烈的依賴性,以及移工不知有這項訊息,尤其不知這項訓練能帶給自己的利益。以致雇主多不願意讓移工告假外出接受訓練,移工亦無對雇主提議之動機,終究影響自身家中被照顧者獲得更好照顧品質的機會。辦法公布至今成效不彰(111年無人接受實體訓練,並僅6人接受到宅訓練)。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俱應有改善作為。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總時數為40小時之家庭看護移工初次入境受僱期間補充訓練,其中32小時為集中訓練(共同照顧課程);8小時為到宅訓練(個別照顧課程),鼓勵雇主偕所聘僱之移工參加受訓,並該32小時照顧人力缺乏期間,由長照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力替代以提供照顧服務,8小時由資深照顧服務員到宅指導。勞動部補助訓練費用,衛生福利部提供訓練期間的居家服務,並本訓練列為14年聘僱效期與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之必要條件。本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6)有鑑於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7月台灣「失聯移工在台人數」達8萬3,383人次,占總引進74萬移工的11.3%,亦即不到10個移工就有1個逃逸、失聯成為非法工人,幾為台灣引進外勞30年來之新高。復以目前移工職業別統計,其占總失聯移工的比率前三名分別為:56%製造業、36%看護工、3%營造業。現行台灣缺工現象嚴重,以及申請移工的諸多限制,因此產生最少10來萬人次之黑工市場,由非法仲介、非法雇主提供勞務需求,顯見非法外勞的勞動力供給問題十分嚴峻;監察委員亦指出,現行跨部會之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查處,查緝技巧與蒐證仍有待提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減少失聯移工具體對策,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7)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家事類新聘外國人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即所謂「一站式服務」,其開辦目的本應在方便移工儘速融入本地生活,理解在我國應遵循之法令,養成良好的工作態度,然實務上該講習漏洞百出,除學員於上課時滑手機或是打瞌睡,卻未見督課人員制止,課程也以播放影片為主,課後測驗結果拒不公開,令立法院無從知悉預算使用情形,更傳聞課與課之間有仲介業者穿梭課堂建構地下網絡,為日後移工轉換雇主或是逃逸成為黑工時,預留媒合機會。該制度自112年1月1日開辦以來,僅6個月便已經造成將近4.5%的申請轉換雇主案例,與其標榜的讓移工安心工作的宗旨大相逕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以彰顯其實際績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家庭看護移工承受高照顧負荷,COVID-19疫情期間,移工跨業轉換就業機會增加,加劇國內家庭看護移工的流動與流失,直接衝擊需要24小時照護的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勞動部雖有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增加移工轉換的條件,但長期以來從未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整合研議可長期運作的長照人力制度,就移工及長照人力制度,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根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勞動部應自行或委託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惟歷年申請訓練之雇主人數均非常稀少,不符鼓勵移工進修專業之政策目的,故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事項提出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2.勞動部自95年度起,鼓勵使用本國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及其家庭,須先經由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向申請者介紹國內長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惟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成效長期不彰,流於形式,且衛生福利部竟未將人力全數分配予縣市政府妥善運用,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相關督導縣市政府機制,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預算編列4,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人力運用情形及強化監督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3.因營造業外勞引進影響原住民勞工就業,勞動部停止引進營造業外籍勞工22年後,112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在禁止提出引進外籍勞工方案,並獲同意採「定額」及具工程實績業者始得申請外籍勞工引進,首波開放8,000個名額,並視申請情況增加至1萬5千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前工業局)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之前期工廠製程審查認定係屬常態性作業,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定額」方式不同,且國土管理署法定員額高達886人,自有人力應足以辦理短期性審查業務,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預算編列698萬3千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期審查作業及如何促進原住民就業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辦理補助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惟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等2項,均未達目標值;且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過於保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依據事業單位之實際需求,重新檢討「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之補助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等3項績效指標。依據實際辦理結果,「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及「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2項指標,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但均未達目標值。綜上,勞動部允宜持續加強推動計畫,建置哺乳及托育友善職場。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5.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3,641萬7千元,惟該項費用111年度僅編列8,520萬9千元、112年度編列1億1,358萬2千元、顯見逐年寬列、又111年度決算數僅7,695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為6,851萬5千元,更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撙節支用。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6.「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結果指標為「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根據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與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為2.28倍,未達前述目標值。我國青年失業與缺人才、缺工並存,且存在學用落差問題,高教青年尋職相較之下更為困難,青年長期失業問題恐隨年齡增加而遞增。綜上,允宜積極檢討人才培育策略,並調整高等教育方向,減少學用落差,精進各項青年就業措施,以減輕青年尋職困難。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7.勞動部為因應產業智慧化發展趨勢,協助企業數位轉型,針對在職勞工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提升人力素質,惟現行職類訓練課程尚無法回應企業需求,允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針對不同產業之人力發展趨勢,規劃並提供差異化課程,增加企業申請職業訓練計畫之意願及效益。再者,除了針對勞工辦理訓練課程,允宜針對企業提供辦理數位轉型課程等相關資訊,並輔以引導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輔導服務,加速建構企業對數位轉型之方向,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企業運用計畫資源強化在職勞工訓練。綜上,為厚植企業競爭力,允宜就前揭問題,檢討現行「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不足並研商精進計畫,以符合產業之需求,請勞動部提供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19億0,459萬2千元。勞動部計畫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該方案第一期設有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的倍數仍然是2.28倍,未達成目標。故行政院於112年度再度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至115年)」,112年截至7月底的青年平均失業率8.09%,較全體失業率倍數是2.3倍,不進反退,雖仍有進步空間,但須做積極調整。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9.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效益評估」顯示,現行存在課程與產業連結度不足、辦訓單位專業度不足等問題,允宜盤點同職類重複課程、建立課程汰換機制及各職類課程地圖,將課程設計模組化,以確保課程達一定品質並得循序精進專業;另統計該方案之政策性產業課程開訓班次,歷年占比皆未超過15%,恐未能回應產業界之人才需求,允宜檢討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過低之狀況,並研議依政策性課程別/產業別/職類別之不同,調整補助比例之可行性。綜上,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能,允宜檢視現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成效,就前揭問題研商精進計畫,以其持續優化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0.我國在少子化及面臨超高齡社會來臨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已成為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的重要來源,亦為勞動部重要政策之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勞動部為建立中高齡友善就業環境,提升勞動參與率,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編列高達24億元執行14項措施,藉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的實施,預計每年至少增加10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然而就近幾年執行情形來看,部分計畫執行率偏低,且媒體效應多集中在雇主補貼,是否能拿到長任之目標,仍須相關配套措施。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隨著人口高齡化之影響,逐漸出現「階段式退休」及「橋接式退休」等新興漸進式退休現象。依據勞動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至2025年)」,其針對後者提供「支持退休者再就業」等措施,以協助退休後二度就業者;針對前者,提供企業津貼補助,以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勞工,惟我國65歲以上者勞動參與率仍遠低於美國、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先進國家,請勞動部參考他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高齡者就業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2.現行臺商回流投資等重大建設發展,致使營造業人力需求增加,雖勞動部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營造業工作,惟外界仍持續反映營造業存有缺工現象,極應加強宣導及協助勞工投入營造業工作。再者,根據104人力銀行統計,112年10月工作數(缺工)來到108萬個新高,住宿/餐飲服務業工作數(缺工)21萬6千個最多,批發/零售/傳直銷業16萬7千個排第二,電子資訊/軟體/半導體業15萬7千個排第三,顯示國內缺工問題亟須改善。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5月1日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現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辦理專案媒合,前揭3個行業推介率為454%、294%及395%,惟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共識,且事業單位對人選存在主觀認定,致媒合僱用率偏低,允宜加強與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促其提出輔導各產業之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勞動條件之具體措施,亦或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之方案,以確實改善缺工問題,故請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4.為改善疫後產業復甦所形成缺工現象,勞動部112年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及「專案缺工就業獎勵」,目前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等3個行業,截至112年9月,推介率分別高達454%、294%及395%,但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成共識,勞資雙方認知顯有落差,應積極輔導事業單位,提升產業勞動條件,提升媒合效率,有效改善產業缺工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5.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攝製影片暨多元管道宣導就業歧視禁止政策事宜,預算編列800萬元,經費過高,亦不知其效果。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宜撙節開支。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6.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中「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其中包含「補助事業單位僱用(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預算數1億6,000萬元。惟該計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16.5%及59.26%;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雖提升至71.14%,仍應持續簡化申請程序、減少申請案件之審核時間,以提高事業單位之申請意願,爰要求勞動部通盤瞭解事業單位對於臨場健康服務之需求,針對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之申請程序及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7.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透過「建置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防災模擬教育訓練……保障勞工職場安全,以提升並促進勞工就業。」透過模擬方式體驗職場環境,不知具體成效為何?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1億2,990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寬列1億2千萬元,且較111年度決算數5億0,989萬2千元,多出1倍餘,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請勞動部針對113年度該計畫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9.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有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爰要求勞動部依據我國未來勞動力需求,研議相關措施以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員相關諮詢服務。經查,我國在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下,各業均出現缺工情形,尤其中階技術人力,因此勞動部自111年推動移工久用留才方案,截至112年7月底止,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應積極宣導推廣,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助我國中階勞動力之缺口。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如何提高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成效,以補充中階勞動力缺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為少子女化計畫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惟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惟均未達目標值;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遠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偏保守,實有改進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2.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預算編列556萬5千元,惟112年度僅編列228萬8千元、111年度決算數僅234萬6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3.近年來我國缺工問題遲未獲有效解決,政府對於跨國勞動力運用重視大幅提升。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之基層體力行業,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移工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但是我國少子化的情況為全球最惡化國家之一,勞動人力缺口快速擴大,導致競爭力大幅滑落。此種現象在我國主要競爭國家之間都已存在,然他國皆以積極策略搶工,我國卻仍自限於「警戒指標」,企圖用行政因素干擾市場,短期之內就會見到因缺工所造成的惡性連鎖反應,是否需要從新的思維出發去面對勞動力需求,實需主管機關做超越窠臼的思考和論辯。爰建請勞動部衡酌國際搶工趨勢,除重新思考我國移工政策應更加鬆綁外,並廣求新的移工來源國,以維持我國競爭力。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4.「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對於二度就業的婦女,應致力於促進其就業,且於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而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故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3億5,100萬元,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至111年度已提升至51.61%,惟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仍有成長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檢視婦女就業市場的特性及其所遭遇的困境,精進相關就業措施,以利有效提升女性勞動力及助其順利就業。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5.「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度施行,並自11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至2025年),預計3年增加30萬名勞動力。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中編列預算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首次突破66%,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可以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對於「少子化」現象嚴重的我國而言,是重要的勞動力替代方案,爰要求勞動部檢視現行計畫相關缺失,結合跨部會資源,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與友善環境,以利計畫目標的達成。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6.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部會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為協調及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職能基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4年起陸續推出「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職能發展與應用推動計畫(108至111年)」、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至115年)」,並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趨勢下『5+2產業』未來10年工作及技能需求分析報告」及「111至11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報告」,盤點各部會政策性重點產業職能基準建置情形,針對重點產業未來人才需求共計233項,已發展出146項職能基準。就業安定基金於113年度預算案中編列7,945萬6千元作為辦理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然目前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之人才職類惟尚未發展職能基準情形仍有87項,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協調整合各部會訂定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人才之職能基準,以有效提升國人就業量能。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7.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經109年12月31日核定修正為第2期,實施期程為自110至113年,以強化跨部會功能整合與公私協力合作,期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之不良因素。勞動部配合訂定反毒就業服務計畫,自107年度開始提供施用毒品者相關就業服務,以協助穩定就業。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持續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所需經費6,285萬1千元。經分析近3年就業服務成效,均已超過目標值,惟推介個案穩定就業(3個月及1年)比率,仍有成長空間,顯示多數個案經輔導就業後尚無法長期穩定就業,且隨著追蹤時間愈長,個案就業穩定性愈低。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職業訓練或個案輔導,俾利有效改善就業情形。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8.「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布施行後,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依該法第23條規定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為擴大鼓勵雇主參與員工子女托育服務,針對職場小型托育需求,並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完成「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新型態托育模式,隨後並納入事業單位托兒經費補助項目,以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提升勞工褔祉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4,269萬5千元,包括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惟其年度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值訂定偏屬保守,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推廣。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36億1,258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20億6,73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億4,524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6億3,915萬5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0,229萬1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113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用人費用」130億4,891萬3千元,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26家部屬醫院護病比資料,111年度有7家醫院之護病比較109年度提高。參據國家衛生研究院111年研究報告,國外多項大型研究發現醫院之護病比與病人之死亡率密切相關,亦與護理人員離職率及執業意願有關。另大型研究資料顯示,護理人員每增加1位照護病人,就會增加疲勞度23%、對工作不滿意度15%,為提供更友善之醫護服務環境,保障病人安全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2,194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7,14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5,048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39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112年5月,新北市某幼兒園發生疑似對幼童餵食管制藥物巴比妥事件。家長聲稱,112年2至4月間,幼童有情緒易怒及自殘等行為,並稱遭老師餵食不明藥物及遭到不當體罰等,家長帶孩子送醫檢驗,發現血檢檢出微量巴比妥等藥物,質疑幼兒園方不當餵食管制藥品。雖然新北市地檢署已在112年7月發出偵結新聞稿,表示調查局送驗的結果並無檢出相關藥物,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工作人員有餵食幼童不明藥物。管制藥品的生產、配送及開立的把關,是國人用藥安全至關重要的任務,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遲在112年6月14日,才透過記者會公布管制藥品實地稽核了機構及業者共計5,499次,包括含巴比妥類藥在內,均未發現流向不明狀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在第一時間快速稽查並向全體國人說明正確資訊及重要觀念,以達到穩定民心的成效,政策上顯見有精進和努力之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視管制藥品生產和管理,以及社會溝通之精進策略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8,171億0,725萬3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成本」2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業務收入」項下「收回安全準備」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1億0,705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8,171億0,725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成本」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1億0,705萬3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420萬9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2項:

1.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家庭醫師制度是有效整合民眾健康照護且改善民眾健康之策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來用心推動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也與醫界積極合作和推廣,全台灣目前已有超過5千家診所、7千位醫師和600萬民眾參與,達到許多良好民眾健康照護和醫療資源節省的成效,值得肯定。近年來,世界各國飽受疫情侵擾,嚴重影響民眾的健康照護,而台灣在良好的基層醫療支持下,建立分級分流的醫療防疫體系,維護大小醫療院所的醫療量及民眾日常的健康照護,這都是立基於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調查也顯示,有參加本土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的醫療院所,更願意參與政府的防疫任務,是台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視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如何進一步強化民眾健康照護以及防疫期間的各階段防疫任務之具體策略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2.受到疫情影響,近年來全台就醫量大幅下降,但是每年就醫次數高達90次的國人卻仍有3萬多人。雖然每名高診次病人必須分析個案而定,但國人平均每年就醫量高達近14次,已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高出6、7次,顯示門診可能有過度利用跡象。如果從統計數據的觀點來看,台灣人民的平均餘命卻低於鄰近的新加坡、日本、韓國及其他OECD國家,政策上值得深思。有鑑於家庭醫師制度是有效整合人民健康照護且改善健康之策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來用心推動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也與醫界積極合作和推廣,全台灣目前已有超過5千家診所、7千位醫師和600萬民眾參與,達到許多良好民眾健康照護和醫療有效運用節省的成效,值得肯定。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視家庭醫師制度之精進策略、如何進一步擴大規模及和照護量能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28億5,097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28億5,09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67萬1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11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554萬2千元,惟國民年金收繳率偏低,觀諸各年齡層被保險人繳費情形,56至64歲之男性中高年齡層準時繳交保費比率介於41%至67%,欠費者於10年內補繳比率介於64%至82%,同年齡層女性則分別為55%至80%及74%至86%,繳費情形明顯優於其他年齡層,女性又優於男性,呈現世代及性別差異,形成被保險人有請領給付需求時方繳費之逆選擇行為,難以藉由保險制度將個人風險分攤至社會全體。為提高被保險人風險意識,使基金穩健運作,兼顧社會公平,應綜據被保險人財力及就業情況優化收繳機制並積極宣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50億6,181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121億6,437萬7千元,減列:

(1)「醫療發展基金」20萬元。

(2)「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550萬元,包含: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50萬元。

「菸害防制工作」300萬元。

「衛生保健工作」項下「推動中老年健康促進」中「腎臟病防治」100萬元。

「癌症防治工作」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服務」中「肺癌篩檢」100萬元。

(3)「疫苗基金」120萬元(含「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

(4)「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1億5,697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71億0,256萬元,減列740萬元,改列為70億9,516萬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54項:

1.113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預算編列5億8,182萬1千元,然實質對於提升各類臨床醫事人員效用差。且在補助款項中,西醫師補助點值為4萬5,000點,護理師及其他職類補助僅5,000點,資源分配不均,有損除醫師外各類醫事人員的價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整體性的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13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推動醫療院所淨零碳排計畫」預算編列1,965萬元,惟查,衛生福利部雖於「2023台灣健康永續論壇」中,梳理指出我國醫療體系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遠高於世界平均水準,且醫院為國內能源消費量最大的非生產性質行業,並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可從能源、建築、運輸、食品、廢棄物、採購與營運等面向,著手達到淨零排放目標,但事實上,行政院「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十二項關鍵戰略中,無一是由衛生福利部主責;且按經濟部所提「『節能』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衛生福利部僅職司場域節能輔導,其餘節能措施則缺乏政策形成階段的話語權,面對減碳所增加的營運成本,醫療產業恐將淪為「綠色通膨」的犧牲者。由於欠缺主管機關的明確政策引導,在落實淨零碳排的道路上,醫療產業更是「兄弟登山,各自努力」,於全國415家醫院中,只有10家醫院發布永續報告書。為達到公正轉型,衛生福利部應與環境部、經濟部等跨部會合作,務實解決醫療產業所遇困難,加強與醫療產業溝通對話,儘早提出醫療產業的減碳目標與方針,更要提供產業轉型助力,以協助醫療產業因應全球減碳所帶來的衝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3.113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5,442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5,442萬2千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效,年度目標值為77天,截至112年6月底止,實際平均222天,曠日廢時,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屬心理焦慮,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福部偕同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研擬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2)113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5,442萬2千元。有鑑於: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資料,因110年3月22日起開始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致110至111年度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較109年度各增加3,584件及4,646件,迄112年截至7月底止申請件數方有趨緩,僅621件。審議時效平均天數部分,110年度以前均達所訂年度目標值80天或77天,111年度審議時效平均天數為107天,超出年度目標值30天,112年截至7月底止更遽增為222天。自110至112年7月底止,累計未審議案件高達5,620件。綜上,允宜積極研擬加速案件審議之措施,確實維護人民救濟權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107至109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數介於132至167件之間,嗣因110年3月22日起開始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致110至111年度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較109年度各增加3,584件(增加21.46倍)及4,646件(增加27.82倍),迄112年截至7月底止申請件數方有趨緩,僅621件;又審議時效平均天數部分,110年度以前均達所訂年度目標值80或77天,惟111年度審議時效平均天數為107天,超出年度目標值達30天,112年截至7月底止更遽增為222天,亟待研謀改善;至給付救濟時效平均天數部分,107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雖均達目標值50天或47天,惟救濟時效平均天數已由107年度之34天逐年概增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之47天,已屆所設年度目標。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雖已有採行相關因應作為,加速案件審議時效,然而仍有持續精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5,4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如何持續加速案件審議時效兼顧法制與民眾救濟權益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4.11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605萬元,不但較112年之1,353萬7千元幾近倍增,亦較111年度決算1,532萬3千元大幅增加,應說明其增列之項目及其必要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5.113年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7億1,338萬1千元,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力等相關經費。經查: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近年度身心障礙人數及家暴受害人概呈增加趨勢,111年度各達119萬6,654人及1萬1,513人,其中受暴者以精神病患2,917人為主,肢體障礙2,108人次之,政府雖實施第1及2期「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惟效益僅呈現於受暴通報人數增加,並未能有效降低身心障礙者受家暴案件,令人大失所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6.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上路,該法第18條明載:「長期照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並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訂定「長期照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及第7條第1項:「長期照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原認證證明文件、第9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等)向原登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更新」,同條第2項:「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3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為限」。然若因故離開職場多年之照顧服務員,欲返職場卻仍需完成前6年繼續教育120點積分,恐不利照顧服務員之再就業,亦不利產業勞動力之擴增。爰此,為使長照人力之有效運用,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中斷就業一定期間以上後回任長期照顧服務人員」重新登錄時繼續教育積分採計,研議回任之彈性機制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2)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經111年9月及112年10月公告修正,其中附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所規範之繼續教育「辦訓單位資格」,較過往有明確之資格訂定。然為使長期照顧人員未來參與繼續教育課程時,得以知曉辦訓單位是否已通過辦訓資格之審核,實應建立相關資訊查詢系統,以利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與長照服務人員於參與訓練課程前,即可查詢該課程是否符合相關規範。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相關資訊查詢系統,藉辦訓單位提出繼續教育課程辦訓之申請,並經認可單位審核後,將結果置於資訊查詢系統,以利長照服務單位與長照服務人員參與課程前之確認,完成可行方案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3)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者,失能重症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童)之照顧亦含括其中。重症兒童所需之照顧密度高,於家長而言亟需適任之照服員協助共同照顧,然現行居家照顧服務提供者普遍不易承接重症兒童之照顧。衛生福利部雖已委託建立「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課程」,但其後更需藉該課程之廣泛辦理,逐步擴充重症兒童長期照顧所需之照顧人力,以利重症兒童家庭所需之照顧服務需求涵蓋率提升。爰此,為實質提升失能重症兒童家庭在尋求長期照顧服務協助之普及性,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失能重症兒童照顧特殊訓練課程」於分區域規劃數場培訓課程,並應酌予納入重症兒童家長參與,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4)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失能重症家庭在孩子出院返家後,如何照顧與如何尋求適任的照顧服務員協助照顧是家長經常面臨的困境。衛生福利部雖已於近月完成「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課程」之規劃案,以此為照顧人員提供適切的知能與技術研習,並著重貼近真實場域的實作演練。然,後續仍待相應之配套性制度規劃(例如:給(支)付項目之新增或調整、適度加權等),以提升照顧服務體系從業人員積極參與相關課程,並進而投入失能重症兒童居家照顧工作之誘因。爰此,為實質提升失能重症兒童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失能重症兒童照顧特殊訓練相應之長期照顧給(支)付制度配套機制可行作法提出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5)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6億4,562萬4千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12月26日公布: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自112年1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照管中心接受有需要的民眾申請。計畫目的為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權益及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期間照顧品質與安全,擬在移工休假期間,被照顧者家庭可以使用替代服務的計畫。這是在原本已經實施的喘息服務上再加碼,被照顧者經地方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含)至第8級並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目前擴大喘息服務外,再提供短照服務,兩者使用額度合計1年最高可達52日。申請對象限定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家庭。本案之於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之分工,在於勞動部動支預算以支應所需費用,衛生福利部合併長照業務以提供服務。據瞭解,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與喘息服務合併1年最高52日之服務,實1日以6小時計,部分服務之時數有所增減。依據已先行實施喘息服務之申請經驗,移工聘僱家庭重症者實際有24小時隨侍之需求,該服務於時數上難以滿足,並該服務多以被照顧者住家內之照顧為限,最多提供協助外出散步之服務,而無法因應物資採買之需。更甚者則申請不易,屢有排隊使用之情境,以致新設之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若沿襲喘息服務之現狀,則勢必無法受惠於重症之移工聘僱家庭。針對前述喘息服務不足之疑慮,主管機關應有因應之措施,避免喘息服務之不足延續至短期照顧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喘息服務提供之現狀,包括提出109年迄今喘息服務提供單位特約家數、服務情形、申請案數及核准案數之統計情形,並就不足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莊競程 

7.113年度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各分支計畫預算編列2億5,392萬8千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112年度預算編列2億1,597萬8千元寬列3,795萬元,然依據「113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其中「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服務費用」之規定略以:「各基金辦理之宣導經費……,均以不超過11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新增經費之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預期成效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8.113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預算編列16億2,795萬4千元,辦理創新整合跨層級照護模式計畫、就醫無礙計畫等業務。有鑑於:(1)截至112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20萬1千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4%,較102年112萬5千人、4.81%,分別增加7萬6千人、0.33%。(2)根據110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身心障礙者需要定期就醫比率為77.8%、需要定期復健比率為18.73%,與前1次於105年調查數據比較,各增加2.97%及0.79%。其中身心障礙者在醫院或診所就醫過程時遭遇困難占比則分別為11.33%與5.82%,醫院就醫過程前3項困難項目依序為「就醫費用太高」(2.94%)、「相關文件說明瞭解困難」(2.51%)及「醫院內動線指引不清楚」(1.95%);診所則為「相關文件說明瞭解困難」(1.62%)、「缺乏與醫護人員溝通支持或輔具」(1.23%)及「就醫費用太高」(1.22%)。綜上,允宜積極與醫療院所溝通,改善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輔導診所改善就醫環境友善程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9.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基金來源9億5,965萬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0億2,274萬6千元,減少6,309萬6千元,約6.17%,主要係因預估菸品健康捐及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額度減少所致。113年度基金用途11億1,560萬2千元,較112年度減少4,567萬元,主要係因預估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額度減少,導致補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可資使用之預算隨之減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10.113年度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6,906萬元,經檢視107至111年度藥害救濟給付案件時效統計,給付案件移請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至主管機關核定日數於155日內完成受理申請,至移請審議比率則由107年之84.29%提高至109年之90.86%,迄111年則下降至78.01%,為近5年最低點,應增進藥害救濟服務品質,提升民眾從申請至得知審議結果之辦理效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11.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86億7,293萬6千元。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於111年9月公布研究成果,其中提及「罕見疾病登錄資訊系統(以下稱罕病資料庫)」,過去在109年相關研究成果中,也曾提及。關於罕病資料庫,歐洲有大型的Orphanet資料庫,澳洲、法國、德國和英國,也各自建立登記資料庫。鄰近的日本,也有由非營利組織Asrid建立的J-RARE(罕見疾病資訊登錄平台),可使病友在平台上登錄自己的資訊。J-RARE是基於「盡可能治療更多罕病」和「實現罕病容易生存的社會」兩目標所設,在徵得病患同意下進行資訊收集,後續應用包含:調查、開發新藥與醫材、提升福利與照護等。國際上的罕病資料庫,以日本為例,有病人的基本資料外,還包括:藥物、檢測結果、經濟成本、病人認為重要的資訊,甚至涵蓋檢測結果、用藥前後的觀察(客觀指標或生活品質的影響)……等。罕見疾病種類多、人數少,因此更需要借助公部門的資源,協助建置完善資訊收集平台,以強化未來政策擬定、新藥開發之基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現已委託辦理「各國罕病政策比較分析之研究」,然待研究成果明朗後,更進一步提出建立相關平台之規劃。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完成各國相關機制之資訊收集,提出罕見疾病資料登錄系統建置之可行性評估與適合我國之模式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12.「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公告施行,新法採取「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的態度,並要求加熱菸必須在上市前經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風險評估,由公共衛生、毒理學、藥理學與人口成癮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秉持公正專業態度嚴格審查,為國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把關,但現在網路上三天兩頭就會出現一次「聽說加熱菸下週會通過上櫃」的消息,基此,目前執行存在下列問題:(1)加熱菸上市前審查流於形式:像是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8月下旬才確定由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成立指定菸品專案管理團隊,該團隊至今仍在徵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卻說8月份已完成數次審查會,人員未到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急著把審查工作給做完?(2)衛生福利部審查黑箱再現: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上,透露給菸商看的加熱菸申請進度表格做得非常詳細,但民眾最關心的審查流程是怎樣、業者資料是否需要在地檢驗,還是業者說了算、是否有在地資料庫協助專家進行判斷、對青少年與人體健康會有什麼影響、上市後的監督與下架機制等等,沒有一項是清楚的。(3)索資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提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審查依規定辦理、程序嚴謹,但是相關文件:(如:公開審查時程、委員組成、會議紀錄、審查標準)卻拒絕公開,忽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規定。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13.有鑑於「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據以管制新類型菸品,近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惟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興起,已成為我國菸害防制重大議題,且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公布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中、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107年之1.9%及3.4%,上升至110年之3.9%及8.8%,各增加2個及5.4個百分點。另查,電子煙及加熱菸部分,違法產品廣告、販賣等監測及稽查,經統計截至112年8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合計監測或稽查1萬3,784家件次,裁罰金額計1,647萬元,違法查處情形已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11年度各地方衛生局電子煙稽查成果計裁罰1,403件、545萬3千元大幅增加,顯見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等營業、販售或廣告宣傳之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含加熱菸),違法情形仍嚴重,恐戕害青少年身體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積極宣導菸害防制及稽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溫玉霞 吳欣盈 

14.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編列28億3,981萬5千元,當中包含「孕產婦及嬰幼兒健康促進」預算編列4億1,019萬4千元,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孕產婦死亡率由101年之每10萬活產8.5人上升至111年之每10萬活產13.1人,多為多重死亡原因導致,且統計指出,109至111年度我國部分縣市孕產婦死亡率高於全國平均數,其中桃園市3年中均高於全國平均、雲林縣及彰化縣3年內則有2年列入;另109年度南投縣、111年度新竹市及嘉義市,與各年度之全國平均死亡率之差距逾5倍,應積極檢討原因並研謀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孕產婦死亡原因分析,提升孕產婦照護品質之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15.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項下「健全兒童發展篩檢體系暨聯合評估及後續相關醫療照護服務等品質提升」預算編列5億6,227萬2千元。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111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數計3萬907名,較100年1萬5,848名,成長近2倍,顯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需求漸增。現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補助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結合小兒神經科(或小兒科)、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或精神科)、復健科,至少2科以上之專業醫師,以及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聽力師等至少4個職系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安排個別化評估服務及提供後續療育建議。113年度雖強化經費挹注,然初評及眾多複評等案量甚繁,如何將有限資源最大化運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協助訂定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中心之服務指引,以利聯評中心、教育體系及家長們之依循與參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之服務指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莊競程 

16.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2億3,308萬元,惟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兒童發展遲緩發生率約介於6%至8%之間,以111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未滿6歲通報人數2萬9,646人,及內政部當年度0至5歲年中人口數計約104萬人估算,111年度通報率僅約2.85%,與國際數值相較恐有偏低,亟待專業醫師於兒童發展關鍵年齡全面提供完整之發展篩檢,提早發現因性別刻板印象而忽略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並協助轉介後續療育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及全面推動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以掌握黃金療育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17.(1)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國內超過99.2%的成年人有不同程度的牙周問題,顯見台灣人年齡愈大愈苦於口腔疾病,對於孕婦胎兒、嬰幼兒和青年等針對不同年齡層,應有特別口腔照護計畫。(2)根據美國疾管署指出,齲齒(蛀牙)是兒童最普遍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之一,而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認為,早期兒童齲齒(Early childhood caries)是一種高度流行的全球性疾病,具有公共衛生重要性。台灣兒童齲齒率偏高,應檢討強化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兒童口腔健康。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18.(1)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國內超過99.2%的成年人有不同程度的牙周問題,顯見台灣人年齡愈大愈苦於口腔疾病,對於孕婦胎兒、嬰幼兒和青年等針對不同年齡層,應有特別口腔照護計畫。(2)WHO提倡「8020計畫」,此計畫旨在希望80歲長輩仍能保有20顆自然牙,根據現況,全台80歲以上長者僅19.6%保有20顆自然牙,離WHO「8020計畫」之目標,恐怕尚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惟中老年口腔保健計畫預算編列過低,恐不利推動「8020計畫」。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積極推行各年齡層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19.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41億7,204萬2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人數、陽性追蹤率與篩檢品質及降低癌症病人死亡率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起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擴大推動四癌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和口腔癌),惟檢視99至111年度4項癌症之標準化死亡率,具明顯降幅僅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癌由每10萬人口4.6人降至2.7人,結腸、直腸和肛門癌由每10萬人口15.3人概降至14.7人;至口腔癌標準化死亡率則於每10萬人口8.4至9人間微幅增減,未有顯著降幅;另女性乳癌則反呈概升趨勢,標準化死亡率由99年度每10萬人口11.4人上升至111年度13.1人;且111年度隨COVID-19疫情趨緩,醫療院所癌症篩檢服務量能已較110年度提升,四癌總篩檢量回升到435萬人次,然距離108年疫情前3年平均約505萬人次,仍有持續提升之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癌症篩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20.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41億7,204萬2千元。現行大腸癌篩檢政策之對象為50歲至未滿75歲之民眾,105至108年大腸直腸癌確診人數呈現上升趨勢,然疫情期間使篩檢量面臨銳減;疫情後相關專家均憂慮,恐現大腸癌新確診人數大幅度提升的現象。此外,年輕大腸癌在亞洲呈現上升趨勢,在我國亦有相似情狀。再者,過去曾有公衛學者在基隆和台南的社區,進行中壯年(40至49歲)族群的腸癌篩檢,該研究持續追蹤近20年後,結果顯示50歲前開始接受篩檢,發生大腸癌之風險將減少22%。爰此,有鑑於大腸癌年輕化趨勢與大腸癌及早篩檢之效益甚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大腸癌篩檢政策年齡下修之事宜,提出具實證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務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21.113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41億7,204萬2千元。現行民眾欲瞭解我國癌症登記資料資訊時,可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年癌症登記報告、台灣癌症登記中心統計分析資料,以及癌症登記線上互動查詢系統等各項管道進行查詢。然歷年癌症登記報告係屬年報性質,雖具備最完整之資訊,但格式不便於再運用;台灣癌症登記中心統計分析報告為發生率趨勢與癌症不分期別之5年相對存活率;癌症登記線上互動查詢系統雖可透過查詢後下載再利用格式,但主要仍以發生率為主,其他可得之查詢結果與年報完整資訊相去甚遠。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癌症登記資料之查詢與再利用,應使民眾可於互動查詢系統獲取大部分年報統計分析結果,可供民眾獲取通用格式資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22.台灣醫療支出GDP占比雖為6.6%,然健保只占其中一半之3.3%,意即若欲提高台灣整體醫療支出以達促進國民健康福祉之目標,除擴大健保總額,亦需提高公共醫療衛生之投入。我國政府之醫療預算大多用於後端治療,未來應強化保健、推動癌症篩檢與健檢之普及,持續增加具實證成效之前端預防或早期檢測項目與涵蓋範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成果及效益,並持續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23.衛生福利部多年來針對口腔癌確實做了很多的防治措施,如:(1)衛教宣導;(2)戒檳服務;(3)口腔癌篩檢服務;(4)建構無檳支持環境;(5)跨部會合作……等等。口腔癌標準化發生率由103年最高點每10萬人口23.2人,下降至109年每10萬人口21.8人。惟原住民口腔癌健保就醫人數持續的從107年的996人上升至111年的1,172人,不減反增,顯見現有之口腔癌防治措施並未改善原住民口腔癌發生率。又除口腔癌標準化發生率呈現上升趨勢外,全體國人108年及109年口腔癌標準化死亡率分別為每10萬人口8.9人及8.6人,呈現下降趨勢。原住民族108年及109年口腔癌標準化死亡率分別為每10萬人口12.8人及14.2人,亦呈現不減反增現象。為促進衛生福利部重視原住民口腔癌防治工作,進而讓原住民口腔癌在標準化發生率及標準化死亡率都能呈現下降之趨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結合跨部會資源辦理口腔癌防治工作,以維護原住民族口腔健康。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4.查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0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08號公告預告訂定「菸品禁止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口味之添加物」迄今仍未依法訂定菸品禁止使用之添加物口味,且預告範圍較市場上現行加味菸口味狹隘。又對於「菸害防制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此類新興菸品有諸多未知群體及個體健康風險,於核定通過後為確保國民健康仍有廢止原核定處分之需要,然「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對此未有具體規範及教示,恐引起指定菸品業者受廢止後向主管機關興訟爭執。爰俟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訂定菸品禁止使用之添加物口味及指定菸品核定後廢止且避免國家賠償或補償義務問題妥善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黃秀芳 陳培瑜 

25.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自98年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以後,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已自98年的20%大幅下降,109年為13.1%。顯見有其成效,值得肯定。但是,細看近年我國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106年14.5%、107年13%、109年13.1%,其實已未能再明顯得到改善,109年更未能達到滾動修正之預期目標值12.9%,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我國自起90年推動戒菸門診,疫情前累積有將近4千多家機構參與,每年服務超過13萬人次,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如何在疫情之後再度推動並加強戒菸門診業務,將是持續降低台灣吸菸率之關鍵。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盤整戒菸門診推動成效、改善策略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26.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編列7,690萬元之推展費,較112年度所編4,096萬2千元及111年度決算數3,078萬7千元寬列,其計畫內容為辦理相關之衛教宣導單張手冊等,編列高額鉅資僅係為印製單張衛教手冊顯不合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擴增推展費主要工作項目之預期效益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27.人類乳突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 HPV)是一種會導致癌化的DNA病毒。不論男女,每個人一生中約有五至八成機會感染,故防治HPV男女皆有責,且美國耳鼻咽喉科學會、美國頭頸醫學會、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或長期關注病友權益的台灣癌症基金會,都一致主張男性接種HPV疫苗之效益。然而,目前我國公費HPV疫苗接種對象為國中女性,恐使社會產生防治HPV只跟女性有關的錯誤認知。為使落實國家防治癌症性別平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國中男性公費接種HPV疫苗之宣導及調查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28.台灣醫療支出GDP占比雖為6.6%,然健保只占其中一半之3.3%,意即若欲提高台灣整體醫療支出以達促進國民健康福祉之目標,除擴大健保總額,亦需提高公共醫療衛生之投入。我國政府之醫療預算大多用於後端治療,未來應強化保健、推動癌症篩檢與健檢之普及,以及持續增加具實證成效之公費疫苗項目與涵蓋範圍。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擴大公費疫苗項目與涵蓋範圍規劃之書面報告,內容需包含公費疫苗納入輪狀病毒、腸病毒、加強型水痘等項目之成本效益簡易評估。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29.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算編列3,760萬6千元,惟近日食安問題蔓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查獲業者進口美豬偽標產地,並藉由持續執行「桃園市進口豬肉稽查專案計畫」,針對進口豬肉執行原產地稽查與抽驗,保障民眾食品安全。但對於民眾對食安的憂心,以及「全面清楚標示、透明資訊」等進口肉品把關原則出現破口,衛生福利部卻於立法院備詢時,為業者定調:「非『洗產地』而是『標示不實』」並為業者解釋:「進口商將美豬改標為加拿大豬,主要是考量標示為美豬,在市場銷路會受到影響,鋌而走險。」豈料,桃園市在112年10月13日另案查獲「美豬變加豬」時,業者便順籐摸瓜,坦承「標示不實」僅認有疏失,著實與衛生福利部遙相呼應。事實上,業者事屬故意或過失,除仍待司法調查,更關乎是否成立刑事犯罪。衛生福利部提前為案件定錨,不僅可能影響案件偵辦,日後案件倘若改由行政機關裁處,亦可能受限於衛生福利部的事實認定,對於各地方政府的積極查處,衛生福利部應以支持取代為業者發言,還給基層調查釐清事實、捍衛民眾食安的空間,並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計畫。另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30.國內知名美式連鎖賣場接連爆出冷凍綜合莓驗出A肝病毒案件。112年4月,智利進口的「冷凍3種綜合莓」首先驗出遭A肝病毒污染,5月從美國進口的「冷凍藍莓」在邊境稽查被驗到A肝病毒陽性。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重要一項業務即為補助團體訴訟,有鑑於本次統計該賣場共4萬2千多名會員有購買紀錄,但國人可能較無先進國家的食品安全及消費權益等團體訴訟的觀念,後續並無進行團體訴訟。食品安全基金未來是否可就國家重大食安事件,主動協助或輔導國人進行團體訴訟,不但可維護國家食品安全,更增進國人食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觀念,業務應有討論及改善之必要。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補助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費用。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31.113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510萬元,較112年度所編1,060萬元及111年度決算數235萬5千元寬列,又其計畫內容第5點: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開甄選者,從事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經費,然貿然編列大筆金額易生弊端,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相關作業須知,持續精進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運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張育美 

32.11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5億2,808萬5千元,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及服務。有鑑於:根據近年安養、托育、日照等機構收容情形,109至112年度7月底止,實際收容3,047人、2,982人、2,891人及2,861人,均低於預算數3,318人、3,606人、3,532人及3,363人,且各福利機構皆未達成預算目標。綜上,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調整方式,以完整發揮福利機構量能,達成預算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3.11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編列14億6,679萬7千元,用於衛生福利部轄下社會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縣市政府與各社會福利民間團體申請專案服務使用。但近年度補助狀況,109至111年度各核定911案、960案及931案,內容以社會救助及社工類為主。經查賸餘款各收回639件、482件及540件,金額各2億5,747萬8千元、2億1,503萬9千元及1億9,835萬1千元,件數及金額皆高。綜上,因109至111年賸餘款皆高達2億元,顯示相關審查核定程序以及輔導落實執行,仍有待加強,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34.11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編列14億6,679萬7千元,辦理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地方政府與各社會福利團體等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經查,本計畫109至111年各受理1,022案、1,096案及1,075案,核定911案、960案及931案。惟賸餘款各收回639件、482件及540件,金額各2億5,747萬8千元、2億1,503萬9千元及1億9,835萬1千元,件數及金額均偏高,應加強審核輔導,以利資源運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5.11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3億4,503萬2千元,辦理各項法定業務之補助,然目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最後修正日期為104年,而長照2.0於106年開始實施後,因該照顧服務辦法之部分內容與長照2.0多處規範重複,且長照預算來源為中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支應,該照顧服務辦法依照「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負擔,故地方政府為節省經費,即高度仰賴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將對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導向由長照2.0執行,進而實質掏空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障礙者基本權之保護為國家應盡之責,故應以維護障礙者之基本權為出發點,架構出障礙者支持體系以區別長照服務體系,依其立法目的循序漸進發展出支持及服務內容;同時考量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亦應盤點「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子法照顧服務辦法等相關法規,檢視是否有無重複規範或規範不足之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張育美 

36.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7億7,208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4億8,984萬元,增加2億8,224萬1千元,約57.62%,主要係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辦理性別暴力防治相關方案之費用增加所致。本基金之業務計畫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共計補助50案用以督促地方政府,調整現行公私協力機制……等業務,惟三級預防計畫在初級宣導、次級通報、三級危機救援、預防再犯等,但家庭暴力有其複雜性,被害人通常因為家庭問題之複雜性,反覆在暴力循環中無法離開家庭,在此情況下社工人員用「賦權」的概念引導被害人自我成長、解決衝突、避免衝突再發生,甚至是導入其他部會資源,例如:勞動部創業資源,轉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到資源自立……等,是對於三級防治中最重要的一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家庭暴力防治推展精進計畫研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37.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近7年度身心障礙人數概呈增加趨勢,111年底雖較110年度略減,卻亦達119萬6,654人,較105年底增加2萬6,455人;另身心障礙者因生理弱勢,屬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高危險群,政府自107年度起實施第1及2期「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後,家暴通報人數大幅增加,111年度達1萬1,513人,較105年度6,938人及政策實施前(106年度)7,403人皆大幅增加,顯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實行後,身心障礙者家暴受暴人數並未顯著降低,計畫成效有待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有效精進身心障礙者家暴事件防治研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溫玉霞 吳欣盈 

38.113年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7億1,338萬1千元,經調查106至111年度113保護專線接線人數減少,但諮詢件數未逐年下降,允宜參據趨勢審慎配置人力,以符實需,並確實挹注資源,使受害者能被妥善保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113保護專線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連署人:洪申翰 黃秀芳 

39.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669億4,909萬元,主要有: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家庭照顧者多元服務、政策溝通宣導……等計畫內容,惟目前長照政策推動仍有加強空間。如:失智。日本113年將失智症列為國家級的應對目標,跨部會將共同投入200億日圓(約新台幣44億元),展開為期10年的健康醫療戰略計畫。44億元預算主要在科學領域的研究,從失智症的檢測到新藥的發展與應用,要從源頭更快速的檢測失智症患者,再藉由之後的醫療照護等介入,減輕或延緩失智症患者的症狀,既增強國民的健康條件,也同時降低國家在失智公衛領域的財政負擔。但台灣對失智症的防制,「後端的醫療照護」花費比「前端的預防」多,顯然經費配置有檢討空間,第二,不同失智症類型、病程患者與家庭共同的需求、各地失智症家庭與社會資源的差異性都不同,衛生福利部是否有針對台灣失智症家庭目前的需求與困境做調查?第三,政府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這項開放僅解決了最初階的長照照護問題,卻無法提升失智等更複雜的照護品質。第四、根據聯合報健康事業部問卷資料顯示,國人對失智的認識仍有限,尚未有發展失智友善社區的能力。第五、失智共照中心並非密集於各縣市布建,有些偏鄉資源不足區並沒有,平均2至3個鄉鎮才有1處失智共照。第六、有高達56.6%的民眾未曾使用過失智症資源,可見相關政策推廣待加強。從長遠的國家發展來看,國人的平均餘命會更高,失智照顧時間也會比現在更長,如何給國人一個質量均衡的失智照顧環境,是衛生福利部現在就必須思考的施政方向。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40.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669億4,909萬元。我國自106年啟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下稱長照2.0)」,並於107年導入「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執行至今近6年。期間長期照顧制度快速推展,經費持續擴張,然至今仍未能建立去識別化之長期照顧政策數據分析互動式查詢系統,以供民眾、學界、產業界瞭解政策現況與成果,例如:各縣市中長期照顧需求與服務之差異、各項給付及支付標準之服務量與服務使用樣態之歷年統計……等。目前雖有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統計專區之資料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報,然該資訊仍不盡完備,且釋出之數據格式亦不利於再運用。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盤整長期照顧專區之統計公開資料合宜性,適度開放資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41.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長照2.0,也陸續推動接駁服務,但偏鄉地區的民眾就醫交通管道仍面臨許多困境。有民眾表示,偏鄉地區雖有各類接駁巴士,如幸福巴士、長照巴士及復康巴士3種交通工具,但是在沒有整合的情況下顯得非常複雜,且量能也嚴重不足,導致使用起來非常不便,民眾仍習慣自行前往。但是,民眾若想要自行搭乘計程車,又必須承擔司機拒載、不便協助搬運病人等困境,讓家屬的身心又需承擔一份壓力。即使想申請電動車補助,自行前往就醫,也受到許多申請限制,如重度殘障民眾無法予以補助等等。顯見我國的長照2.0,在偏遠地區的交通服務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盤整我國長照2.0在偏遠地區的交通服務業務、交通服務量能及改善策略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42.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長照2.0,111年服務使用人數已超過40萬人,覆蓋率超過68%。為提供民眾更好更優質的長照服務,建構醫養合一的醫療長照體系亦顯得相當重要。因此,衛生福利部接連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醫界也長期就此政策全力支持政府。細看兩項計畫111年成效,「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參與醫療院所家數僅有237家,服務2萬2,641人次。「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參與醫療院所和醫師僅836家及1,318人,開辦至今僅派案21萬4,000人,顯見有精進之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盤整「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如何結合醫療與長照之具體計畫、改善策略及規劃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43.我國當前之長照服務模式以政府設置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為核心,係採賦稅制。然開辦多年來,數次遭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財源具機會稅之性質,實有財源不穩定之疑慮。復以國人之長照服務需求逐年成長,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出現赤字之可能性絕非危言聳聽,故社會各界多有改採或新設官辦長照保險之提議,衛生福利部身為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長照財務且預為規劃,研議財源以稅收、保險或混合設計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44.依長照2.0計畫規劃,各縣市政府照管中心係受理申請長照服務之單一窗口,並由衛生福利部編列年度預算補助照管中心配置照管專員及督導等照管人力,執行受理個案之需求評估、核定資格及補助等級、定期追蹤複評等任務,規劃每150件至200件服務案配置1名照管專員,並期藉由增聘照管人力、調整薪資等級及職務內容、改善長照服務模式以降低工作負荷量等,以增進照管人員留任意願。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照管中心持續執行業務,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整合照顧管理制度計畫,112年度核定補助各縣市照管中心之照管人力(照管專員及督導)計1,802人,雖較107年度之1,137人,增加665人,惟因全國長照個案管理數已由107年18萬0,660件,增加至112年6月40萬3,290件,致每位照管人力平均個案負荷量亦由107年之159件,增加至112年6月之224件,已逾長照2.0計畫規劃之案量,顯見照管人力資源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核配照管人力及提升留才久用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45.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透過向醫事及相關專業團體徵求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並培訓各級師資,於巷弄長照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長者健康促進站等社區據點,提供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其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自112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建立地方協作中心,以執行各照護方案及師資管考作業,公告自112年度可使用之照護方案為255項,包含肌力強化運動、認知促進、生活功能重建訓練、社會參與、口腔保健及膳食營養等面向之單一或複合式方案。惟查基隆市等9縣市尚乏部分面向之照護方案,澎湖縣甚無照護方案,顯示該等縣市照護方案涵蓋面向未臻完整,不利結合在地資源及長者需求提供服務,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研議改善,應持續輔導地方政府研發全面性、具實證效益及地方特色之全國覆蓋性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46.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預算編列5億1,985萬2千元。經查,本計畫111年度服務人次皆逾萬人,長者參與部分最高達7萬人次,另有2,800多處社區關懷據點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設置為巷弄長照站。經分析比較長者參與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前後測試結果,認知功能異常下降3.4%、行動功能異常下降2.6%、營養不良情況下降2.2%、視力障礙情況下降1.3%、聽力障礙情況下降1.9%,憂鬱情況下降3.2%,認知功能與憂鬱情況減少比例最高,顯示已有部分成效,但仍有精進空間。再者,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單位、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社區關懷據點等據點與巷弄長照站功能類似,應研議相關輔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防及延緩失能整合服務計畫之執行成果與相關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7.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資源發展等,設置長照基金,並辦理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等4項業務計畫,其中「住宿型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計畫」之預算執行率,甚至由109年度之66.21%,逐年下滑至111年度之50.05%,請衛生福利部強化管考機制,督促積極研議改善,以維機構住民安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持續督導機構完成相關公共安全設施、設備之設置。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48.113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預算編列5億1,985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長者整合性照護指引,以認知功能、行動能力、營養、視力、聽力及憂鬱等六大面向評估長者健康及功能情形,整理長者健康促進平臺及社區照顧關懷網17萬1,843筆資料,分析樣本4萬8,519人次,比較長者參與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前後測試結果,認知功能異常下降3.4%、行動功能異常下降2.6%、營養不良情況下降2.2%、視力障礙情況下降1.3%、聽力障礙情況下降1.9%,憂鬱情況下降3.2%,上述六大面向雖已初具成效,惟下降率皆低於5%,應持續追蹤,以供計畫規劃調整參考,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持續進行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成效監視,且依實務狀況滾動式調整政策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49.衛生福利部自111年10月起擴大辦理「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結合眼科醫師、具備視覺復能實務經驗的職能治療師、驗光師及社工師等專業人員,組成醫療服務團隊,並配置專屬的診療空間與無障礙設施設備,為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整合型醫療服務模式。現由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以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等5家醫院建立據點,並由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步輔導優化醫療品質、提供即時醫療諮詢服務、辦理教育訓練及開發視覺障礙民眾適用復能教材。然目前據點雖分布於北、中、南、東,惟仍難謂普及,特殊兒少家庭為就醫仍需跨縣市前往。爰此,為使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服務之提供更為普及與恆續,請衛生福利部持續並擴大辦理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服務據點,以利特殊需求者家庭尋求服務。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莊競程 

50.據長照基金統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111年度服務人數(次)皆逾萬人,長者參與部分最高達7萬人次,另有2,800餘處社區關懷據點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設置為巷弄長照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指引,對長者健康狀況進行了綜合評估。經整理長者健康促進平臺及社區照顧關懷網,分析17萬1,843筆資料後,發現4萬8,519人次參與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結果顯示認知功能異常、行動功能異常、營養不良、視力障礙、聽力障礙以及憂鬱情況皆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然而,這些改善幅度皆低於5%,並未全面改善,且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單位、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社區關懷據點等據點與巷弄長照站功能、理念類似,應研議相關輔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追蹤及改進相關計畫,以提升長者照護效果。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51.截至112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20萬1千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4%,較102年112萬5千人、4.81%,分別增加7萬6千人、0.33個百分點。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間公布之110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身心障礙者需要定期就醫比率為77.8%、需要定期復健比率為18.73%,與前1次於105年調查數據比較,各增加2.97個百分點及0.79個百分點,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需求漸增。身心障礙者在醫院就醫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包括:就醫費用過高(占2.94%)、相關文件說明不清(占2.51%)、醫院內動線指引不清楚(占1.95%)。身心障礙者在診所就醫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包括:相關文件說明不清(占1.62%)、缺乏與醫護人員溝通支持或輔具(占1.23%)、就醫費用過高(占1.22%);醫院和診所無障礙環境方面的問題包括:缺乏停車空間、缺乏適合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廁所、外部通路至醫院或診所大門的無障礙設施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衡酌考慮身心障礙者實際就醫遭遇之困難,賡續促使醫療院所友善相關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提升其保健醫療服務品質。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52.我國長照服務之目標群體,經衛生福利部推估106年度長照需求人數由原長照1.0計畫之51萬餘人,大幅增加為73萬餘人,嗣後逐年成長,至115年度長照需求人數將逾百萬人。經查上開長照服務需求人數之推估,係由各目標群體之人口推計數乘以其長照需要率而得,依據目標群體之不同,長照需要率之參據基礎亦有所差異,其中65歲以上失能老人及55至64歲失能原住民之失能率係依據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身心障礙者長照需要率係依據99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50歲以上失智症盛行率係依據102年失智症(含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流行病學調查及失智症照護研究計畫;65歲以上老人衰弱盛行率則係依據85年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等結果,加以推估,惟各該資料調查期間距審計部已歷時10至27年不等,所推估長照需求人數,恐不符現況。考量長照2.0計畫將於115年完成,推估該時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持續開辦長照3.0等相關計畫有其必要,衛生福利部應就需求人數推估持續精進,以確保政策規劃及財務支出規模估測準確性。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53.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針對布建長照住宿式機構,已推動多項補助計畫,如「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原僅獎助公立機關(構)方式在完全無住宿式資源區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112年更進一步盤點全國鄉鎮市區住宿式服務床為供需狀況,將住宿床位資源不足區納入計畫獎助區域,並考量民間長年於住宿式服務累積專業經驗,爰除既有之公立機關(構)外,並擴大納入公立機關(構)可結合公益性法人、醫療法人或住都中心共同合作,以及私部門(包含前述類型法人及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皆為本計畫之獎助對象。考量我國老年人口占比持續增加,持續布建平價、優質的住宿式長照機構有其必要,衛生福利部應於113年「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持續盤點住宿床位資源不足區納入獎助範圍,並持續獎勵公私協力共同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54.考量不同長輩分別有情況不同的身心退化,伴隨著不同的慢性疾病、體力衰弱、甚至是消化及咀嚼吞嚥功能的退化狀況,若無客製化的飲食建議,這些長輩就有可能是營養不良或營養不均的高風險族群,可能伴隨而來的除了加速退化、免疫力下降提升疾病感染機率,要維持心理健康就更不容易,都會增加家庭照顧者和政府的醫療負擔。現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標準」的CB01「營養照護」,工作內容包括「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指導措施」、「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製作紀錄」4項,來指導個案或其照顧者如何讓個案依其活動狀況、疾病、體型、體重等,獲取應有之熱量及水分。然而,以我國投入營養工作最直接連結的營養諮詢機構為例,截至2023年8月,全台營養諮詢機構共有47家,但全台灣僅有8家有簽約提供長照服務,由此可見,民間投入CB01服務意願過低,細究原因,目前CB01支付價格為每組4,000元/4次措施,平均1,000元/次,經過營養師公會全聯會的計算,CB01的給付和成本也是不相符的;另相較給付及支付基準相同性質的專業服務(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碼同為CB開頭者)平均1,500元/次,明顯低了一截,恐有營養專業不被肯認、相對剝奪感造成營養師等專業工作者,不願投入長照服務CB01的原因之一,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調高及精進CB01的給付費用及調整服務內容,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丙、環境部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7億9,130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95億3,727萬8千元,減列: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20萬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00萬元。

(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億3,557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億5,403萬1千元,增列170萬元,改列2億5,573萬1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8項:

1.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3億5,956萬1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度僅編列23億0,935萬1千元,又前年度決算數僅21億6,961萬1千元,顯見預算編列致預決算差距擴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用於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具強化力,對呼吸系統,包含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因而引發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等相關症狀,嚴重時可能會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呼吸系統發炎,對人體或是植物、農作物有不良影響。但根據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臭氧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111年度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由於相關數據顯示仍需要因地制宜加強管制,以維護國人及生態健康。綜上,由於執行業務仍有待調整之處,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建請環境部應持續與地方縣市政府討論因應之方案,確實維護空氣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2,082萬7千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4,455萬7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之預算,用以結合淨零排放路徑之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等,搭配綠運輸及循環經濟以推動改善空污。惟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PM2.5年均濃度已自104年度22.0μg/m3逐步降至111年度12.4μg/m3,然而環境部113年度全國PM2.5年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4.5μg/m3,及第2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設定116年目標值為13μg/m3,均高於111年度實際值12.4μg/m3,不利策進空氣品質改善,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通盤檢討我國各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並精進空氣品質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新增「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計畫。經查,本計畫113至114年度原則係由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先行匡列預算支應,後續年度(115至119年度)則視環境部碳費徵收機制完成情形,另行討論。故本計畫113年度所需經費1億0,400萬元,全數由環境部公務預算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另,考量政府部門推動電動公車補助多年,進度始終不如預期,如欲以公務預算支持本項計畫,應詳細評估預算效益,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用以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下降趨勢,其中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且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考量臭氧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另對於植物、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因地制宜加強管制臭氧污染源,維護環境生態及國人健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運具自動化為2050淨零排放十二項關鍵策略之一,為使電動機車上路及普及化,環境部結合交通部、經濟部等跨部會資源,共同推動「機車汰舊換新」等策略,藉由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電動二輪車,以提高電動機車普及率,並降低老舊機車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經查,我國電動機車普及率自102年底之0.27%上升至111年底之4.38%,全國新售電動機車市售占比自102年度之1.07%,上升至111年度11.95%,距離中長期目標仍有相當距離,且部分縣市電動機車普及率低於3%,仍有精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審計部於111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底止,國內15年以上老舊機車仍高達365萬輛,倘能汰換成電動機車,將有助於減碳及減空污效益,但即便政府汰換二行程機車並購買新車有補助,有誘因,但對於部分長者而言,家中舊的二行程機車就是買菜車,低度使用,全國約有25萬輛以上屬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的車主,他們無汰換機車的動機,環境部應思考如何加速淘汰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以增進空氣品質改善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有鑑於:空污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目前電動公車有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需有妥善解決方式,才能提高業者購買意願。綜上,允宜跨部會研商解決電動公車相關問題,以提高預算執行率,達成空污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5億0,021萬元,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惟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且中央各部會推動電動公車普及化過程中,經常面臨電動公車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挑戰,需跨部會共同提出解決方案,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提高電動公車普及率以改善空污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媒體報導「環團批『平板包材』回收率僅16%,餐盤、泡殼與襯墊多送焚化廠」,劉委員建國過去就多次針對資源回收物價格不符回收成本,諸如廢玻璃、薄塑膠、保麗龍等資收被送進焚化爐燒掉一事,提醒環境部。國人雖然努力做環保,但由於分類不精細,導致後端處理困難,故造成許多資收物直接進焚化爐的命運,爰此環境部在回收推廣上實質上一直原地踏步,民眾空有回收概念,卻不知如何確實分類。面對台灣如此情況,是否可以透過建構「低行情回收物收購中心」等概念,讓這些低行情資收物也能順利回收,而不是進入焚化爐燒掉。基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3)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有鑑於: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109至111年度差額為109年1.18億公斤、110年0.91億公斤及111年0.67億公斤。綜上,允宜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責任業者短報之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惟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另廢PET、廢PVC則連續2年(110至111年度)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提出具體措施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經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顯示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短報情事。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為推動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建立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業者名單,惟業者數量呈現減少趨勢,又廢漁網處理作業極度費時,漁民期望以方便、快速的方式清除廢漁網,希望可交由廢漁網回收業者執行,且依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去化制訂獎勵措施。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7)根據媒體報導,智慧手機年年推陳出新,台灣年銷售600萬支手機,但回收率僅約12%,五成民眾將舊手機閒置在家未回收。但據環境部「手機回收行動計畫」111年手機回收率目標20%,就手機資源回收之措施,仍可持續強化。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提升誘因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6.我國資源回收體系之運作,多有仰賴資收個體戶於全台各地的回收協助;目前個體資收戶所回收之占比,雖無法確切估計,然亦有10%左右之回收貢獻。為健全我國資源回收體系,同時納入多方參與者之意見,過去已有建議環境部將資收個體戶之代表納入相關討論與檢討會議,環境部亦允諾將於112年每季一次邀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社福團體代表(個體戶),召開推動「資收關懷計畫」檢討會議;然關心資收個體戶權益之團體,卻不曾於112年度參與過相關會議。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9,385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有關「資收關懷計畫」檢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7.報載「農牧地回填廢棄物猖獗,雲林1個月抓14件68人」雲林農地遭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案件發生層出不窮。劉委員建國於110年就有提案,警示環境部,但至今仍然持續發生此類事件,顯示環境部於相關事件的預防及應變發生嚴重的缺失。如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環境部,再次鄭重要求環境部必需儘速提出具體作為,加強農地等敏感地區之土壤、地下水之污染調查及應變,杜絕不肖業者繼續污染大地,爰此,針對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預算編列1億7,58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8.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自100年開始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起已經較為嚴重的河川已經從11條下降為5條,但是110年又上升到10條。該年度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如: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因執行成效不彰,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召集相關學者研擬更有效的方案,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根據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雖在重度污染的河川長度,從107年的101.88公里,至111年下降為75.71公里,已有明顯下降,但在我國未受污染河川的長度從107年的1,938.79公里,至111年上升為1,771.22公里,5年內共下降了167.57公里,近年雖受極端氣候影響,降雨或有不均之情形,然極端氣候已成現今之常態,對於如何在當今全球氣候環境的水資源保護,仍可持續精進。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未(稍)受污染(RPI2.0)(公里)

輕度污染(2.0<RPI3.0)

(公里)

中度污染(3.1RPI6.0)

(公里)

嚴重污染

(RPI>6.0)

(公里)

107年

1,938.79

262.42

622.07

110.63

108年

2,003.81

233.87

615.19

81.04

109年

1,997.90

273.45

566.98

95.58

110年

1,924.17

295.11

604.95

109.68

111年

1,771.22

403.19

683.79

75.7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惟環境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雖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復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之河川,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有鑑於: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綜上,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提升整體水質。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457萬3千元,冀透過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鼓勵民眾踴躍參與,進而達到宣傳環境政策之目的。有鑑於:以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呈現上升趨勢,107年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的4,063公噸增加31.5%。允宜廣納意見及檢討強化環境教育,引導業者及消費者改變行為,進而達成一次產品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0.離島地區所產生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為船運回臺灣本島處理,每年環境部需補助約5千萬元轉運費用,又因大量觀光客湧入該地區,產生大量廢棄物,轉運費用大幅增加,甚至曾有臺灣本島拒收離島地區轉運廢棄物,任由廢棄物暫置於離島地區,臭氣熏天,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大打折扣,為此,環境部應制訂離島地區加強推動綠色消費相關獎勵措施,並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編列1億1,72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11.113年度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17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12.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6,307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淨零路徑策略執行」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200萬元,用以「辦理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發布,更新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統計,精進排放係數及活動數據」。近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倡議自然碳匯之重要性,並引導締約國推動森林、其他陸地、海洋生態系統等固碳措施,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量扣除碳匯量之淨零目標亦為多國共識,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於《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章節中,僅盤點森林碳匯之二氧化碳移除量資訊,另土壤、海洋等碳匯資訊,則未納入清冊中,以致未能完整反映自然碳匯數量,不利精準評估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情形,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會同農業部等相關部會,精進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完整性,精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經查我國碳權交易所已於112年8月正式上路,然而就我國碳權與國際邊相互認證機制,至今尚未完成。國際碳權交易,不僅是降低我國產業碳轉型在國際上的成本、手段之一,也是促進整體減碳轉型市場最要機制之一;我國經濟上仰賴出口經濟,容易受到各種國際減碳標準之影響,碳權交易與國際間相互認證自然是未來幾年影響我國經濟發展要件之一。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具體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2,000萬元,以「辦理碳定價制度研析與碳費徵收制度推動業務」。根據世界銀行碳定價報告,2021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創840億美元,較2020年成長60%,其中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收入激增,首次超過碳稅收入,且占碳定價巿場總收入67%,反觀我國碳定價政策工具,環境部雖定調碳費先行,卻遲遲未提出碳費機制(CT),而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又因有市場流通性不佳之疑慮,實施進程尚不明確,致使我國碳定價制度凝滯不前,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儘速公布我國之完整碳定價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1,900萬元,以「辦理溫室氣體排放源自願減量計畫註冊及額度審查、推廣與經濟誘因制度衝擊評估等工作」。考量國際自願性碳市場之部分碳權誠信受公眾訾議,反漂綠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所核發減量額度並未使用減量方法學計算,監管密度相對較低,恐影響未來碳權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完備氣候法相關子法配套,建立公允客觀之減量額度核發與交易管理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3.碳定價的基本精神是反映二氧化碳排放行為的成本,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透過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向排放源徵收稅費,相關精神亦揭示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有關條文。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台灣是國際經濟體的重要成員,我國碳定價政策應接軌國際碳價趨勢及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用者付費等基本原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立法說明要求環境部訂定優惠費率子法時,必須引用科學性的方法,審核排放源提出的自主減量計畫。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預算編列6,317萬元,凍結150萬元,俟環境部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0條要求地方政府應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定期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環境部主管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1億6,920萬2千元,以執行「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其項目下包含預算1億0,700萬元,將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減緩及調適工作。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政府踐行氣候變遷調適作為,實屬肯定,惟除資金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政府善用資源,使其獲得充分支持,推動有效調適並達成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地方政府推動調適所需之能力建構、協作機制、公民參與等,邀集地方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共同研擬可行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5.經查環境部綠色商品足跡網之資料,就目前112年9月有通過登記綠色標章商品,共有439項商品,是我國市面上全部市場上流通中的少數。根據IPCC的報告,人民改變消費習慣,同樣也是淨零轉型的重大要件,就推行商品綠色標章之申請與認證,以及民眾購買相關標章之商品的使用習慣,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預算編列3,7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16.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4,230萬9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度僅編列2億3,064萬7千元,又110年度決算數僅1億8,946萬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環境部精進加強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7.為持續擴大監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情形,環境部預計將公告第六批應受規範之固定污染源,惟環境部相關規劃卻仍因循舊制以處理量大為區分,規定每小時處理量低於0.4公噸者,即得免除CEMS監控,而改以操作參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PMS)管制取代,然而CPMS只是控管防制設備操作情形而已,並無法如CEMS即時掌握空污排放情況,遇到排放超標時也不能即使制止或懲處,達不到即時監控的效果,恐造成空污管理之漏洞,爰環境部應以「質」的概念,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全數納管裝設CEMS。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8.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編列「專案服務費」1,000萬元,係為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濃度高,會誘發氣喘,造成肺功能降低,傷害肺泡,甚至造成肺部永久性的傷害,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都有影響,植物、農作物也無法避免,是比PM2.5更麻煩之污染物,容易對人體產生不可逆的永久傷害,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竹苗110年度30.03(ppb)、111年度30.28(ppb),過去被視為空品不良元凶PM2.5,近5年改善率近四成,反觀臭氧改善幅度已成為六大空氣污染物最低,僅7%,改善程度低下,顯示環境部未善盡管控之責。環境部應儘速提出具體管制臭氧污染源改善方案。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9.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之資料,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從107年的974萬671公噸,至111年已提高到1,123萬8,654公噸,近5年內已上升15.4%。另外,在一般廢棄物回收率,110年為61.19%,但111年為57.29%,下降了3.9%。爰此,針對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的維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0.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該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呈現增加趨勢,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加350.14%,其中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增加最多。為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應持續強化地下水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有鑑於:近10年(102至111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幅350.14%,其中依序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之受限制面積增加最多。綜上,允宜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確保地下水資源利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2.環境部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至116年)」,以及運用報章、廣播、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參與;另並辦理資源循環及廢棄物能資源化推廣教育活動,以達到宣傳環境政策,及推廣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之目的。惟就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7年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又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增加31.5%,恐與該期間COVID-19病例驟增,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因而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要求環境部就強化環境教育,以引導業者及消費者行為改變,達成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之目標,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2050淨零碳排為我國當前重要的產業政策,「氣候變遷因應法」也三讀通過,未來也會分不同階段,對直接排放源,間接排放源課予一定的碳費。醫療院所做為治療國內所有患者的單位,未維持單位內衛生條件與避免傳染,或保存藥劑等,而使用各項設備,屬於非製造業的產業碳排大戶;另外醫院經營已逐步納入各項環保ESG作為績效評量,減碳轉型已是未來醫療院所所要面對最重要的課題之一。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規定,各產業之減碳轉型,政府有輔導協助之責任,又醫療院所之量能穩定為全國各患者之照顧所必須,醫療院所運作有不可中斷性,如何協助醫療院所減碳轉型,以及與全國醫療院所溝通。爰此,請環境部洽主政之衛生福利部研提相關具體策略。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4.濁水溪揚塵治理成效斐然,透過中央成立跨部會平台,每3個月進行會議檢討治理成效,同時第一期(107至109年度)投入13億0,319萬2千元,第二期(110至112年度)再編列8億7,780萬元,進行濁水溪揚塵治理,濁水溪揚塵日從106年59次,到111年僅2次,112年截至目前也僅4次,其中一次還是因為小犬颱風的原因。濁水溪揚塵治理已經見到效果,但相關後續的維持與作為仍然必需持續,因此第三期計畫仍然要如期進行,同時針對濁水溪揚塵治理,對於其他河川流域整治,亦是相當好的範本,爰此要求環境部,濁水溪揚塵治理仍然必需持續進行,同時將濁水溪治理成效列為教本,用於其他河川流域治理。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25.「氣候變遷因應法」為環境部主管之法規,惟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涉及跨部門之合作,故該法第8條第1項訂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各界期待永續會具足夠量能,以長期、穩定、專業推動國家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統籌工作。2022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十二大戰略,相關計畫與「氣候變遷因應法」各部會之任務多有競合,爰請盤點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等單位依其權責及專業分工,共同辦理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工作分配,並就各部會執行淨零轉型、氣候變遷調適等成果彙整,提出113年度管理目標及進度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6.「氣候變遷因應法」調適專章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包括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環境部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調適領域行動方案,並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為強化氣候變遷教育與公民意識提升,爰請環境部檢討並強化調適成果呈現之公眾可接近性,研提多元宣傳教育之對象,並轉化為利於政策溝通之內容,以促進能力建構之目標。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7.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統籌、協調各部會之淨零轉型任務分工,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更明定各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之主、協辦業務。淨零及氣候政策主流化已確立,為促進中央、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順利執行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能力建構,113年度環境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預算編列3,704萬元,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說明如何執行公務人員有關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8.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該條文第1項列舉,碳費徵收對象因提升能源效率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碳費優惠費率。國際能源總署IEA明確指出:「節能是邁向淨零碳排的首要燃料」,全球2050節能減碳方案中,能源效率提升對總減碳量的預期貢獻高達37%,高於再生能源與其他減碳技術。為提升排放大戶之能源效率,環境部得考慮將「深度節能措施」做為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准項目之一,並要求企業建置及應用EMIS系統,以檢核節能、減碳成效。爰請環境部研究、蒐集企業大幅提升能源效率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及吳召集委員欣盈出席說明。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誠園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萬5千元,照列。

()總支出:3萬元,照列。

()本期賸餘:5千元,照列。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702萬2千元,照列。

()總支出:706萬8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4萬6千元,照列。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婉汝出席說明。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農業部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原列2,165萬9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5萬9千元。

()總支出:原列1億1,034萬7千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1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萬元,共計減列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894萬7千元。

()本期短絀:原列8,868萬8千元,減列190萬元,改列為8,678萬8千元。

()通過決議5項:

1.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發展支出」9,876萬5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補助保險調查統計、研究發展、諮詢及業務發展工作等。我國預計於115年實施IFRS17,其對於保險合約之規範與現行規定存有相當差異,為兼顧各家保險公司之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2.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882萬元,主要用於辦理促進健全保險市場發展之統計、研究、訓練等。金融友善和普惠金融為政府的重點政策,其中包括公平待客、金融教育宣導、高齡化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保護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應研議如何將艱澀的保險契約用詞與保險概念,化為淺顯易懂且生動有趣的推廣,讓高齡族群、閱讀障礙者與視障人士等弱勢族群更容易取得金融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3.查113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行政管理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0萬元,惟較111年度決算數4萬3千元多出5萬7千元,顯見應無編列如此大額預算之必要。基於後疫情時代、國際軍事衝突等問題影響國際經濟環境,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針對癌症病友未住院能不能獲理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要求醫院盤查癌症病患二天一夜健保住院,部分保險公司不再給予實支實付保險理賠,風波愈滾愈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2年10月下旬再度發布四大點聲明,並疾呼一旦放寬,恐造成繼防疫保單之後的再一次亂象,影響保險公司之財務能力及經營穩健度。針對保險公司對實支實付的住院理賠開放到門診理賠爭議問題,有鑑於前2年防疫保單亂象的處理必要,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5.綠色金融是協助企業建立ESG品牌與永續文化的重要助力,綠色保險,包括了綠色車險、綠色農業保險、綠色住宅保險,以及大健康產業的外溢保單等。臺灣疫情後盛行的健康外溢保單,就是保險公司將保戶的健康數據結合自主的健康促進行為,再依保戶的健康外溢效果,提供相對應的保費抵減或增加理賠保額,不僅提供醫療保障又可促進民眾健康。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針對綠色金融概念,研議如何協助保險公司發揮綠色金融影響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558萬4千元,照列。

()總支出:124萬2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434萬2千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14億2,242萬2千元,照列。

()總支出:19億1,931萬5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295億0,310萬7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3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績效受國際情勢影響,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1年度退撫基金投資運用損失為478億4,390萬餘元,收益率負6.73%,除未達成收益率4%之目標外,同時遠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1.10%,且為自85年度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歷年投資運用損失金額次高,111年度退撫基金實際運用資金規模為6,947億餘元,其中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規模分別為3,782億餘元及3,165億餘元,配置權重分別為54.44%及45.56%,自行經營配置權重高於委託經營8.88個百分點,自行經營包括固定收益及資本利得部分,實際收益率分別為5.41%及負18.42%,其中自行經營資本利得部分之績效為近年來首次低於委託經營之負11.20%,鑑於退撫基金近三年度(109至111年度)自行經營之配置權重分別為51.45%、51.63%及54.44%,呈現漸增趨勢,且皆超逾整體投資運用金額之五成,顯示自行經營之投資運用績效對基金整體收益具有相當程度影響,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賡續檢討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策略,強化基金投資標的,適時調整投資配置,以增加自行經營投資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2.113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書揭示有「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參據111年底止退撫基金之軍公教政各類人員已提撥基金進度概況,其中整體已提撥基金比例為20%,而公、教、軍及政務人員之已提撥比例分別為25%、16%、18%及58%,另個別人員之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最多為教育人員,次依序為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政務人員,合計退撫基金之未提存退休金精算應計負債約2兆7,824億元(含中央政府1兆1,058億元及地方政府1兆6,766億元),財務負擔甚鉅。為逐步改善基金財務狀況,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充分運用增加之收繳收入,穩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俾改善基金財務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3.依據委託精算報告,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參加基金人數66萬餘人,在精算50年、折現率4.00%、通膨相關調薪率0.5%等假設條件下,至111年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未提存退休金精算應計負債累計達2.78兆餘元,在公教人員113年度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均為15%)與最適提撥率(公務人員26.78%及教育人員29.07%)尚有差距,恐形成沉重財務負擔。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各項管理及收支運用應提高績效,穩健提升各項投資收益,以逐步緩減基金財務壓力。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二、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059萬4千元,照列。

()總支出:421萬2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2,638萬2千元,照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及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原列296億5,292萬2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8億5,292萬2千元。

()總支出:原列33億0,422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0,322萬3千元。

()本期賸餘:原列263億4,869萬9千元,增列2億0,100萬元,改列為265億4,969萬9千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原列1,483億8,168萬8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6億8,168萬8千元。

()總支出:原列1億6,516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466萬3千元。

()本期賸餘:原列1,482億1,652萬5千元,增列3億0,050萬元,改列為1,485億1,702萬5千元。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2億0,899萬7千元,照列。

()總支出:7億6,559萬7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4億4,34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6億4,976萬5千元。該基金從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隨著「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104年修正,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擴大,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該基金累積未償金額快速增加,至112年7月底已達62億4,600萬元,且逐年墊償金額大於償還金額。由於雇主多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致追償成效有限,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議該基金精進追償措施,提升追償成效,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乙、環境部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82億0,217萬8千元,照列。

()總支出:64億3,338萬9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17億6,878萬9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235萬4千元,照列。

()總支出:553萬5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318萬1千元,照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及吳召集委員欣盈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