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星期二)9時3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討 論 事 項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本院各屆為立法委員選舉或總統選舉,因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經院會同意停止召開會議一段期間,已為議事成例;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為立法委員改選與總統大選,亦停止召開院會及委員會約三週,爰依議事先例建請自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至12月31日(星期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2月15日(星期五)及12月19日(星期二)為同一次會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首先請邱顯智委員發言。
邱委員顯智:(9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要再次嚴正重申我們堅決反對立法院提前停會的立場,第一、這個會期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總預算案,雖然總預算案的審查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但因為昨日國民黨已撤出黨團協商,總預算能不能如期通過還不確定。然而大家更不要忘記,立法院此次討論的只是公務預算,我們還有附屬單位預算是完全沒有時間來處理的,總支出高達將近7億的附屬單位預算,規模遠比基金預算來得龐大,卻不受國會監督。立法委員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就是為人民把關他們辛辛苦苦的納稅錢,民進黨黨團現在卻要提前停會去選舉,放著基金預算不審,讓行政院把錢花完了再給下一屆國會審,這樣人民可以接受嗎?
另外,立法院也有許多重大的法案還沒有完成審查,像蔡英文政府承諾的、時力黨團也高度關注的揭弊者保護法、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棄保潛逃罪、集會遊行法等等,都沒有任何進展,還有像是囤房稅2.0、租金支出列稅額以及原住民立委關心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等等,也只差臨門一腳就能夠通過,現在卻因為即將停會的關係,我們很擔心所有法案都將前功盡棄,下一屆只能重新再來過,所以無論如何,立法院的法定會期就是依照憲法的規定,從9月到12月底,這是人民課以立委最基本的責任,這個責任和義務不應該因為立委要跑選舉而有改變。
所以今天時力黨團也正式提出修正動議,我們要求立法院應該要開會到12月底。這個修正動議基本上就是憲法所規定的,民進黨、國民黨的立委要選舉就自己請假,不要剝奪其他委員、其他黨團監督和質詢政府的權利,也不應該剝奪審查預算這種國會議員最重要的職責和權利。
時力黨團重申,我們強烈反對和抗議立法院提前休會,請國人好好看著是哪一些立委自己幫自己放假,支持這樣的停會案。以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請曾銘宗委員。
曾委員銘宗:(9時36分)大會主席副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第一個案子是要討論立法院到底要不要停會,基本上國民黨黨團主張要進行協商,大家同意之後再來做相關的安排。我強力反對等一下民進黨黨團要強力表決通過這個案子,所以我希望大家有一個共識要休會再來休會,假設沒有這個共識,我主張就不要休會,繼續審查重要的法案跟113年度的公務預算,這是第一點說明。
第二點,國民黨黨團本來希望昨天開始進行朝野協商,讓113年度的總預算儘快完成三讀、儘快完成法定程序,但是昨天發生一個非常誇張的事,我們廖婉汝委員因為如同我在委員會問到不管內政部、國防部、國安會到底中共是否介選,但是這些部會首長講不出具體的個案,所以提出一個提案凍結陸委會的預算100萬元,結果綠色媒體拿去操作也就算了,民進黨黨團昨天竟然召開記者會,抹黑、抹紅我們相關的同仁,還把地方的候選人找來民進黨黨團開記者會,超級誇張也超級可惡!後來我們黨內的同仁說,國民黨的立委有38席,作為反對黨,不需要這麼委屈,所以我們就退出朝野的協商。今天剛剛柯建銘也講,要不要進行後續的協商,我贊成!但前提是民進黨黨團必須公開道歉!必須公開道歉,我們才會進行後續的預算協商,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我還是強烈建議,等一下不要強行表決,假設等一下民進黨強行表決,以後每一個預算1,000案、2,000案就來表決,我們奉陪到底!奉陪到底!另外,還有一些重要法案,像囤房稅或者租金特別扣除額,我們也希望能夠儘快通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邱臣遠委員。
邱委員臣遠:(9時39分)謝謝主席、大院所有同仁以及全國國人同胞。今天民進黨黨團提出提前結束會期投入選舉的提案,預計要來進行相關的表決。台灣民眾黨在這邊重申我們的立場,我們堅決反對提前停會,因為立法院第10屆還有非常多的法案沒有完成立法的工作,我想這樣子的行為無疑是對選民的不負責任。自11月7號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程序委員會提出提前停會的案子,民眾黨黨團一直以來的態度就是堅決反對以選舉作為提前停會的理由,這是對選民不負責任的態度。
台灣民眾黨目前的4位不分區立委都投入區域立委的選舉,我們認為好的政治文化應該要重新建立,負責任的政治態度是對選民的民意回應。對於立法委員的職責,最重要的就是審查政府的預算以及推動福國利民的法案,相關的選舉工作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國人必須要看清楚所有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表現以及他們對於法案及預算監督的力道,來作為他們是否適合連任的相關依據。
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堅信負責任的政治文化應當重新建立,儘管不良的政治慣例已經深植過去傳統的政黨,我們民眾黨仍然堅持致力改變,從嚴格遵循議事程序,透過理性、務實、中道的問政風格,重新建立新的政治文化,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對於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法案,譬如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以及延宕多年的揭弊者保護法等等,這些未竟之功,我們知道立法院會期結束之後屆期不連續,必須要重新開始。我們不希望相關的法案前功盡棄,所以在法定會期12月31號以前,我們認為應該要保留時間繼續嚴審相關的預算跟法案。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我們希望能夠儘快重新啟動朝野協商,對於營業及非營業附屬單位預算,這次看起來時間也不太夠,所以我們有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希望可以在法定的會期內把未竟之功──待審的法案跟相關的預算案儘速加速審查。
我們再次重申台灣民眾黨反對提前停會,後續在總預算的審議上面,我們也呼籲各黨團堅守財政紀律,體現對立法程序的尊重。在第10屆第8會期最後一個階段,讓朝野可以共同為國家來努力,回應我們的廣大民意,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柯建銘委員。
柯委員建銘:(9時43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我剛才在台下仔細聽各黨發言,非常驚訝發現,大家不知道在說什麼,不停會的目的和能夠做到的事情根本沒有關聯性。第一個,有關於停會的事情,我在立法院三十年來,每次要選舉前一定有停會,即提前休會,為什麼?因為大家都知道大家要回去選舉了,所以過去大概有三個禮拜,也有15天,也有二個禮拜,這次是提前11天而已。這在一個多月前已經朝野協商,那時候國民黨和我們是站在同一個立場上來看待這個事情,只有民眾黨和時代力量反對。今天我剛才在聽他們的反對理由,事實上也非常荒謬,他說要嚴審法案,有關法案,昨天還在審原住民身分法,那個可能會過,未來所有法案都要經過朝野協商,沒有一個會過。所謂總預算,我們當然希望總預算趕快處理,提前休會以前,在下禮拜二最後一天的時候,我們早就安排好總預算要如何處理,而且昨天已經開始協商。很遺憾,昨天國民黨有一些不愉快,待會我們再來協商,這是第一點。
剛才邱臣遠委員在講營業及非營業基金,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到目前都還沒有審完,哪有可能?審完還要經過一個月!講得非常清楚。所有法案也是一樣,所有該通過的法案我們都全部安排好了,所有法案我們都非常有秩序在排,包括今天程序委員會我們也會再排。現在比較重大的法案就是房屋稅條例,至於所得稅扣除額要不要處理?因為還沒到一個月,這個部分我們也可以討論,其他法案如揭弊者保護法,委員會都還沒審。我想講話要講真的,你身為一個立法委員,委員會都還沒審,說什麼到月底可以處理這個法案!然後時代力量還在指責說看誰要提前休會,老是用這種言不由衷的方式,用作秀、抹黑來處理立法院的事情,本席非常反對。
大家講話要講真的,尤其我今天在這裡要談的是,時代力量和民眾黨所提的,哪一點我們沒有做到?你們的要求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是現在大家都很清楚,所有委員會都安排考察,就算開會開到31日也是都在考察,想盡題目考察,委員會幾乎是在停擺狀態下,所以在這個地方本席要很清楚地表示。至於有關總預算本來就應該要好好協商的部分,今天下午我們繼續協商,待會我們也可以再談,我們希望能夠如期完成所有的預算及法案,請大家不要再欺騙國人、講假的話,好不好?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出修正之提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原議案內容 |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諸多蔡英文政府已承諾之重大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及修法工作,如「揭弊者保護法」、「不法關說與不法餽贈罪」、「棄保潛逃罪」、「集會遊行法」等,建請本會期開會至憲法規定之會期(2023年12月31日)結束為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鑑於本院各屆為立法委員選舉或總統選舉,因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經院會同意停止召開會議一段期間,已為議事成例;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為立法委員改選與總統大選,亦停止召開院會及委員會約三週,爰依議事先例建請自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至12月31日(星期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2月15日(星期五)及12月19日(星期二)為同一次會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原議案內容 |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建請本(第八)會期將進行至112年12月31日止,本會期應將11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最低工資法草案、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重點法案三讀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本院各屆為立法委員選舉或總統選舉,因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經院會同意停止召開會議一段期間,已為議事成例;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為立法委員改選與總統大選,亦停止召開院會及委員會約三週,爰依議事先例建請自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至12月31日(星期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2月15日(星期五)及12月19日(星期二)為同一次會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主席: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進行處理,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之提議。請議事人員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按鈴時間已到。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尚未拿到表決卡的?
好,都有表決卡。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之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68人,贊成6人,反對50人,棄權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之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上午9時56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六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之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陳琬惠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李貴敏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林文瑞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主席: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之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68人,贊成6人,反對50人,棄權12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之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上午9時58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之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陳琬惠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李貴敏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林文瑞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即民進黨黨團所提之內容)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就照案通過。
作如下決議:本院自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至12月31日(星期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2月15日(星期五)及12月19日(星期二)視為同一次會議。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1、1、1、2、3、4、4、5、5、6、8會期第2、11、14、14、6、11、4、15、11、14、3、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245024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等12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29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67號、109年6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539號、1090702572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28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57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64號、111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07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101號、111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776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77號、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9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等12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第1會期第11次、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6次會議、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第4會期第4次、第15次會議、第5會期第11次、第14次會議、第6會期第3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分別於111年5月19日、112年10月18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17次、第8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除於第5會期第17次會議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復於第8會期第5次會議繼續審查前揭草案並審查行政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共12案。會議分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邱召集委員泰源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制度缺乏完善之審議程序制度,且未能反映經濟現況與滿足勞工生活基本需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於一九七○年通過《第一三一號公約》(一九七○年決定最低工資公約),決定最低工資之要素應考慮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基本生活水準之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勞工工作報酬之最低限度應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合理生活水準之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確保最低工資得使勞工維持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促進企業之公平競爭與經濟之健全發展,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二、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國家負有使勞工獲致得以維持合於人性尊嚴之最低工資(minimum wage)之憲法上義務。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然基本工資應該依據哪種標準產生?由哪種審議機制產生?程序為何?則完全空白授權給僅具法規命令性質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於欠缺完整體系架構及公開透明的審議制度,因而於實務運作上發生諸多基本工資調整亂象。據此,為使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化、常態化、可預期化,讓最低工資調整參考指標、審議委員會組成與審議程序、最低工資的具體內涵與生效之期程範圍、落實最低工資措施等等重要規範法制化,藉此作為行政部門的執行監督及司法部門的裁判基準。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三、委員徐志榮等25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一三一號公約》(一九七○年決定最低工資公約)第三條規定,決定最低工資之要素應考慮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基本生活水準;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勞工工作報酬之最低限度應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合理生活水準。綜上,國家負有使勞工獲致得以維持合於人性尊嚴之最低工資之憲法上義務,以維持勞工及其家庭最低之生活維持。又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法位階屬於法規命令,為使最低工資審議制度更為健全,同時提升其法律位階,爰提出最低工資法。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屬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提升法律位階,俾以確保我國勞動大眾之生存權、工作權,使其工資所得能符合其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準、適度參與社會文化活動、追求自我實現,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五、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屬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提升法律位階,俾以穩定、明確地調整最低工資,有必要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強化最低工資審議程序。依據我國已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明白揭示,勞工工作報酬之最低限度應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合理生活水準;又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為落實我國憲法對於生存權、工作權之保障,確保最低工資得使勞工及其家屬維持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六、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目前屬於法規命令位階,欠缺完整法律規範及公開透明審議制度,導致實施多年以來,發生基本工資調整亂象頻傳,導致基本工資制度未達到原本應有的政策目標。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最低工資勞工公約(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之定義,最低工資必須「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以及落實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國家負有使勞工獲致得以維持合於人性尊嚴之最低工資義務,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針對基本工資審議予以明文法制化,規範審議調整參考指標、審議委員會組成及審議程序等事項,以保障廣大勞工權益。
七、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終屬法規命令,並基本工資審議實務未全然採以科學方法之實證主義數據資料為佐,不能謂之以法律保留原則為據,亦不能謂之為客觀、理性之審議制度,實有不備,應以完善法制規定為宜。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八、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程序和擬訂方式,都是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勞動部設置委員會審查,因「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屬於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有必要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強化審議程序,並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爰此,為落實尊嚴勞動,特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對於勞工權利保障仍需逐步規劃較健全之體系,爰參照國外對於最低工資制度之規範,目前世界上約有一百九十七個國家及地區設有最低工資制度,且包含德國、日本、美國、英國、韓國、荷蘭等國家,皆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為確保所有勞工之報酬能使其最低限度維持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應建立完善之最低工資制度,並以專法規範相關內容,實屬必要。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
十、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目前世界上約有一百九十七個國家及地區設有最低工資制度,如德國、日本、美國、英國、韓國、荷蘭等國家,皆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然我國卻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而非專法規範相關內容,恐致勞工權利保障制度難以完善建立。爰此,為落實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以保障勞工權益。
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最低工資勞工公約(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之定義,最低工資必須「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以及落實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國家負有使勞工獲致得以維持合於人性尊嚴之最低工資義務,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針對基本工資審議予以明文法制化,規範審議調整參考指標、審議委員會組成及審議程序等事項,以保障廣大勞工權益。
十二、勞動部提案說明及對草案之回應:
(一)111年5月19日
大院委員關心勞工工資權益及工資最低標準之審議程序,提案制定最低工資法,本部至感欽佩,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黨團及委員所提最低工資法草案內容,提出報告:
1.有關適用對象部分
黨團及委員之提案,有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為對象,亦有以所有受僱者為適用對象。若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為最低工資法之適用對象,較能順利銜接基本工資相關制度。
2.有關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部分
黨團及委員提案有關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如不包括召集人(主任委員),大致介於21人至24人不等,專家學者代表介於4人至7人之間,其中,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徐志榮等25人提案,審議會之成員中未有政府代表。就過去基本工資審議經驗來看,勞、資委員代表通常各有立場,需要政府機關與專家學者,提供實務經驗或專業學理之意見。又會議審議時應參考相關經社數據,有政府代表之參與,能適時提供予以回應。以我國國情而言,仍宜有政府代表參與審議會之運作,俾利聚焦討論,獲致共識。
3.有關審議指標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另參採「租金年增率等住宿成本」、「就業扶養比」或「家戶扶養比」之指標,本部意見如下:
(1)有關「租金年增率等住宿成本」部分,由於各版提案業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列為參採指標,居住類(房租)指數已含括在該指數中,恐有重複。
(2)有關「就業扶養比」及「家戶扶養比」,目前並無此統計指標,且主要國家均未見將此列為調整指標。又未就業人口中,部分可能是有工作能力,但不願從事工作者,如將所有未就業人口全數納為扶養人口,似有斟酌之處。
4.有關訂定調整公式或調幅下限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及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定明最低工資之年度調幅,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或「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定明不得低於「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年增率」之二分之一。多數黨團及委員之提案中,訂有不得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之規定。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定明應制定最低工資調整公式;時代力量黨團另提案定明按時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按月計酬之最低工資除以160所得之商數,並得酌予加權計算,以及自113年1月1日起,按月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生活費加上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就業扶養比之數額。本部意見如下:
(1)有關部分黨團及委員提案所採用之「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究應如何擇取訂定,有待凝聚共識。
(2)有關不得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之規定,因最低工資之調整幅度,係由審議會審議時,參酌社會經濟指標,綜合考量決定,應不致於有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之情形,似無需訂定。
(3)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大多由最低工資審議會依調整指標協商審議,具體討論、斟酌社會經濟情勢調整最低工資,較能因應外界變化及社會期待,並未明定計算公式。有關部分黨團及委員提案以固定公式計算最低工資調整金額及年度調幅下限,僅針對特定指標作處理,無法斟酌其他指標及整體情勢,恐缺乏彈性。
5.有關明定起始工資部分
多數黨團及委員提案,明定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未另定起始工資。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另明定基期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社會救助法所定之全國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上所得者平均扶養人數。經查其他主要國家,如德國,由於最低工資法為該國最初的工資審議制度,爰明定起始工資金額。然我國,早有基本工資之規範,似無需另定起始工資。
6.有關裁罰及其他規定部分
(1)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之裁罰部分,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適用勞動基準法處罰規定;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明定處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蔣萬安等18人,另訂有加重罰鍰之規定或審酌量罰輕重之標準。有關裁罰事項,建議考量比例原則。雖然現行勞動基準法對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之罰則為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提高法定罰鍰最高額至150萬元;此外,並訂有主管機關裁罰時,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現行規範,尚屬合宜。倘若罰鍰下限金額過高,涉及對中小型、微型事業單位之衝擊,建議審慎。
(2)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蔣萬安等18人之提案,另就勞工工作時數與出勤紀錄部分,定明雇主違法之罰鍰金額,分別為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及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不等。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就前開事項已有處罰規定,例如未置備及保存出勤紀錄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適用該法之對象,恐衍生法律競合問題。
(3)有關部分黨團及委員提案所列涉及民事訴訟、勞動事件訴訟及排除參加政府採購等規定,建議另參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亦具重大影響,另連動到各項社會安全制度。最低工資法之立法,各界都很關心。本部前已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預告後,陳報行政院審查。本部草案規劃之方向及立法精神,與黨團及委員提案之前提,都是要照顧勞工權益,希望未來行政院版本送請大院審議時,再一併作討論,更為周延。
(二)112年10月18日
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所提「最低工資法草案」,本部應邀列席,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有關本法,於第5會期曾排會審議;以下,謹就本次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新增提案及行政院所提草案內容提出報告,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1.行政院提案版本說明
為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制度,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共計19條,重點如下:
(1)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開會
由本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成員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審議會應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以確保最低工資的調整時程。
(2)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經社指標入法,並從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經驗,將各界最具共識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列為應參採指標,且定明各項得參採指標。
(3)完備最低工資之議決及核定程序
審議會之議決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並明定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由本部再行召開審議會之重審機制。
(4)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以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與就業狀況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相關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俾利聚焦討論。
(5)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及處罰違反最低工資之事業單位
明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如有違者,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6)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制度之順利銜接
明定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應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2.委員提案版本及本部意見說明
(1)各黨團與委員提案方向大致相同
各黨團與委員所提草案之規劃方向及立法精神,都是要照顧勞工權益,透過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並建立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事規則。有關各黨團、委員所提審議參採指標,行政院版本多已容納參採,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亦使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2)有關訂定調整公式或調幅下限部分
委員提案重點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定明按月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生活費加上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就業扶養比之數額,以及按時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按月計酬之最低工資除以160所得之商數;另定明最低工資之年度調幅,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另,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之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符。
本部意見說明
由於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大多由最低工資審議會依調整指標協商審議,具體討論社會經濟情勢調整最低工資,較能因應外界變化及社會期待,並未明定計算公式。如以固定公式計算最低工資調整金額及訂定年度調幅下限,僅針對特定指標作處理,無法斟酌其他指標及整體情勢,建議法律仍應留有彈性,以因應特殊狀況。
(3)有關審議會及研究小組之公開部分
委員提案重點
a.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定明審議會開會時應全程錄影、錄音及播出,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另訂有評估小組(研究小組)得視需要辦理諮詢、聽證及座談會,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召開公聽會,以及該小組提出之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應公布於本部網站,並載明「是否調整最低工資及調整範圍之具體建議」及「作成前款建議之理由及判斷之基礎資料」。
b.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另提案定明,必要時評估小組(研究小組)得將研究事項委託適當人員、機構為之。
本部意見說明
a.考量給予勞資折衝的空間,利於獲致共識。有關公開事宜,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草案第11條之規定,將審議會議資料及紀錄於會議結束後30日內於本部網站公開,以利各界瞭解。
b.另,行政院版本草案第12條定明,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依據專業提供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予審議會參考。如有辦理公聽會、諮詢及座談會或委託適當人員、機構之需要,仍可辦理,建議不於本法訂定。
3.結語
最低工資法之立法,各界都很關心,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使法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部將積極準備後續各項工作,特別是建置審議會與研究小組等配套機制,讓最低工資審議制度更為健全,達成穩定明確調整最低工資的目標。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二、不予採納: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十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
三、保留條文: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第十一條。
(三)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范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
四、保留之修正動議:
(一)委員蘇巧慧等3人提出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二)委員洪申翰、莊競程、吳玉琴(范雲)等4人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五、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肆、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