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星期五)9時40分至10時1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協商主題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協商。今天有兩個案子,我們首先就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進行協商。本案經112年11月16日財政委員會第8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結果:保留,送院會處理。我們保留的條文是第五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總共5個條文,現在我們是不是針對審查會保留條文逐條討論?我們先就第五條,第五條大概就是調整的稅率差異,這個部分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大家對調整都有共識,但是對於調整的稅率這部分大家有意見,是不是請在場委員表示意見?請陳椒華委員。
陳委員椒華:謝謝召委。昨天謝謝賦稅署還是有來說明差別稅率基準的參考內容,但是針對所提出的內容,時力還是認為這差別稅率區間仍然難以看出會有任何明顯的作用,加上上次審查時,我們也提到完全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有根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再自行調高三成,因此未來會產生怎樣的效果是可想而知,尤其不管是哪個縣市區段,都要持有高過七戶以上才課以4.8%的稅率,對那些口袋很深的投資客,根本就是不痛不癢。
另外,關於房屋起造人的部分,賦稅署也說明是從使用執照下來後才起算,但是對於建商其實拿到建照之後就可以預售屋的方式開始銷售,也就是說建商是有足夠的時間,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就去消化銷售量。此外,還要超過五年才課以最高4.8%的稅率,這是不是無形中在鼓勵建商還可以繼續來囤房?反正要等到五年之後才會課以最高稅率,而且這稅率還不算是重稅,因此針對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的部分,時力還是堅持我們的版本,稅率必須調升、計算級距必須入法,以上,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我有提出修正動議,提到持有第四戶以上的稅率不受第一項限制,且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5%,持有第四戶以上希望最低不得低於5%,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定期間內未出售者,不在此限。這涉及到兩個問題,依照現行的統計資料,有很多有錢人持有大量不動產,造成囤房的情況非常嚴重,第一個是造成社會不公平,年輕朋友買不起房子,但有錢人持有四戶、五戶、甚至十戶的比比皆是,這是第一點,而且現行的持有稅相對偏低,所以我才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
其實囤房稅裡面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稅率,第二個是課稅現值,我要請財政部或賦稅署提出說明,基本上,現在舊房子的課稅現值非常低,尤其是住家用的,一年繳的房屋稅可能是幾千塊,這是一種現象。此外,新房子到底有沒有反映其該有的現值?這一點也請賦稅署提出數據說明。老實講,囤房稅就涉及到兩件事情,一個是稅率、一個是課稅現值,假設課稅現值偏離真正的價值太遠的話,稅率調再高也沒有用。課稅現值又分為兩個部分,舊房子的部分,大家現在住的房子是一個問題;另外,近期新建的房子課稅現值到底有沒有反映市價?假設沒有辦法反映,這部分什麼時候要真正讓它調到跟市價相近、時程要多久?能不能在做實質討論以前說明?
我們一直在討論稅率,但最重要的是課稅現值,舊的房子就算了,現在新房子的課稅現值情況到底怎麼樣?假設離市價很遠,財政部有沒有方案讓它慢慢能夠趨近市價?很多民眾都住在舊的房子,基本上房屋稅相對比較低,而且自用是合理的。有錢買新房子的,如果課稅現值又長期偏低的話,真的是沒有課稅正義,也是真的不公平,請財政部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表示意見。
吳委員玉琴:我簡單說,關於房屋稅的部分,我有參與民間租客聯盟會議的討論,大家都認為確實是需要透過稅制的調整來讓空屋能夠釋出,讓我們的租客可以得到房屋居住。現在他們在反映的是我們的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稅率調整幅度,雖然有調整,但是幅度不夠大,對於鼓勵空屋釋出有沒有效果是大家疑慮的部分,現在的調幅最高有到4.8%,對於這個部分,大家都有點疑慮。
當然他們是希望訂定一個空屋稅法,也就是單獨立一個專法,但是立專法還是太遙遠,還是先就房屋稅條例的部分來做一個討論,就自住、非自住及其他部分的稅率可不可以提高?我想這是大家很關心的一個議題。另外像剛剛曾委員提到的,房價到底用什麼樣的價格來訂定?那個其實才是根本,現在公告地價跟市價差那麼多,可是我們的公告地價其實是低估的,我們是用低的方式來計價,所以對房東或是持有房子的屋主來講,可能是沒有感覺,你的4.8%可能對他來講也是沒有感覺喔。這個部分也是一些租客聯盟或住宅團體大家都很關注這一個法的修訂,我自己本身覺得行政院已經有這樣的一個版本,我們就這個版本來討論,也希望那個稅率可以再做一些調整、調高,我覺得這部分今天如果大家能夠討論,我們也希望這個會期能夠來討論通過,其實每一步都是稅務改革的前進,要一步到位倒是有它的困難度,所以我也是跟我們的這些團體說明,這個法的調整當然是我們這一次可以來處理的,接下來如果要再做大幅度的調整,連結構性及房價的定價都可能要重新整個盤點,所以絕對不是一部房屋稅法就能夠處理,需要以既有的法去調整,但是能調整的幅度確實不大。所以希望今天的協商能夠往前走,我們讓這部法可以儘速來通過,以上,謝謝!
主席:陳椒華委員要做第二次發言。
陳委員椒華:謝謝召委。剛剛我在說明的時候有提到,就是如果照院的版本,會超過5年之後才可以課最高4.8%的稅率;我們時力黨團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呼應剛剛吳委員說的,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最後我們有修正動議,就是超過一年未出售者,按其房屋現值4.8%來課徵,以上。
主席:好,現在我們這樣啦,今天是協商,財政部這邊是不是說明一下?就是院版剛才幾位委員他們所提出的問題,你們簡短擇要把它說明,因為今天協商,如果變成像質詢一樣,這樣子這麼多條花的時間會很久,所以就請你們回答剛才的幾個問題之後,我們來看看大家能不能夠調整、有沒有共識?
好,請部長。
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我想在第五條的部分大概也是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稅率的部分,在院版裡面我們其實做了一個比較詳細的分類──自住、非自住、出租,還有起造人,也就是所謂建商持有的;除此之外,以他的戶數分別做不同稅率上下限的訂定。
我想這邊可能還是要特別說明,第一個,這一次的修法是走到全國歸戶,已經比103年的縣市歸戶往前邁進一步;第二個是全數累進,也就是你超過一定的戶數以後,你的每一間房子假設4戶以上是4.8%,那就是第一戶到第四戶也都是用4.8%,這個部分事實上並不如想像的會是那麼輕,這是第一個要說明。第二個,關於起造人的部分,我們也特別提到,我們就是給予二年內是2%到3.6%,二年以後再訂定不同的稅率,所以這個起造人的部分我們要考慮就是銷售房屋,第一個稅籍登記是在取得使用執照,那麼它要賣出去還有一定的時間,縱使它賣出去,也要完成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第一個,我們知道起造人使用執照拿到以後,他要先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還要公告,然後接下來他要辦移轉登記也需要時間,這個時間都要去考慮的,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我們給二年內時間是有一定的依據。另外對於出租,剛剛也提到,就是怎麼樣鼓勵空屋、空房能夠釋出,其實在這個地方我們對於出租的部分,也有不同的稅率訂定,目的就是要鼓勵持有房屋的人儘量釋出,然後讓需要房屋承租的人可以租到房屋。我想這個部分在各個面向我們都考慮到,當然委員很關心的問題除了稅率之外,還有稅基,財政部這幾年對於稅基,都一直在督促各地方政府去調整稅基,所以興建完成的房屋價格,目前來說,因為第一、稅基的調整包含了標準單價,鋼骨造、鋼筋水泥造都有不同的標準單價,另外還有一個地段率,地段率就跟繁榮程度有關係,因為地段率、繁榮程度好,從房屋上獲得的收益就會比較高,都能夠呈現房屋從公共建設裡面取得的一些相關收益,都反映在稅基上,目前來說,各地方政府有調高。剛剛曾委員提到新房屋跟舊房屋之間的價格有沒有做過調查,我想這個部分賦稅署可以做一個補充說明,謝謝。
宋署長秀玲:是,我來補充一下,其實房屋標準單價我們一直持續都在督促,我們這裡有一張表,就是在我們督促之後各地方政府目前的房屋標準單價的平均增幅,最高的像臺北市都到184%,就等於1.84倍,可能有一些偏鄉就比較低一點,像花蓮大概只有45%,大家可以想像,因為它是偏鄉,但是只要是六都,都是超過百分之百,就等於調增一倍以上。因為這樣的結果,剛才曾總召特別問到稅基乘稅率,到底現在稅基的狀況是怎麼樣,所以我們特別用新的標準去試算了單價,再用行政院所擬的稅率方案去算,以六都為例,舊標準單價跟新標準單價之間的差距,舊標準單價大概平均每戶是多0.26,就是2,600元,但增幅高達33%,新標準單價最明顯,新標準單價原來是3.4萬,現在調增為6.04萬,平均每戶增加2.64萬,增幅是78%,六都的舊標準單價增幅33%,新標準單價大概78%。那以這樣的稅額來講,其實不可謂輕,像六都新標準單價平均一戶要繳6萬,非六都的增幅,新標準單價大概95%,舊標準單價增幅更高,就是比六都高74%。這就凸顯了過去六都跟非六都之間調整的狀況有點不一樣,因為六都一直持續在調整,所以看起來就不會像非六都好像調升那麼多,但還是很多的。以非六都新標準單價來說,現在變成平均每戶要繳2.41萬,等於增加了1.18萬,也不能講輕。所以特別跟委員報告,其實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們是用稅基乘稅率,稅基調、稅率也調的話,又加上全國歸戶,數字會說話,其實它的增幅是真的滿明顯的,以上報告。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第一、這樣的結果,我要問一個問題,就是近5年全國徵收的房屋稅數據是什麼,可不可以說明一下?近5年每一年的房屋稅到底多少?這樣才會精確。
宋署長秀玲:是,我跟委員報告,近5年的話,我們就從108年開始,108年開始是792億,然後793億,依此類推,108年792、109年793、110年810、111年835、112年是870億元,都是在增加的。
主席:好,現在是不是這樣,我們就第五條的部分,因為第五條有連動,第六條有連動,第五條如果黨團有堅持,那我們就保留,送請院長主持協商。
當初第五條之一在討論的時候,只有時代力量有提有關房屋出租的稅率另行規定,這部分我們是不是也保留送……
陳委員椒華:時力說明一下,我們認為要鼓勵空屋釋出、出租,應該就只需要審查其公證租賃契約即可,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還是……
主席:好,沒關係,這個我們一併保留……
陳委員椒華:還是保留。
主席:一併保留……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送院長主持協商。
第六條的部分,因為跟第五條相關,我們第五條保留……
陳委員椒華:好,就保留。
主席:第六條就保留。
第九條的部分,我們大家是不是有可能在今天達成共識?第九條就是有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增納專家學者,刪除民意代表的部分,財政部有一個修正意見。
陳委員椒華:請把修正文字提出來,好嗎?
主席:好,我們請部長說明。
莊部長翠雲:第九條的部分,黨團還有委員們的建議,我們對於刪除有關的,就是不納入有關民意代表的部分,當地民意機關部分,我們就把它納入了,就是把它拿掉。另外對於相關的一些專業團體,我們也在這裡做了一些修正把它放進去,我想這個部分也採納了各委員們跟黨團的一些意見,我們把它融在裡面。
另外,性別比例也把它放進去,就是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就任一性別,就是性別的部分,專業的部分都把它納進去。至於民意機關的部分,就把它拿掉了,是這樣子。
主席:這個部分財政部的意見、建議修正條文,大家能不能接受?曾總召跟陳椒華主席,沒有特別意見嘛?
陳委員椒華:支持。
主席:好,那第九條,我們今天的協商就是按照財政部的建議條文。
最後是第十一條,是關於房屋標準價格,這到底是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還是有的建議變成改為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這部分財政部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是不是?你們說明一下。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三年還是二年,現行是三年,而委員建議為二年。我想這邊可能要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實務作業,所以我們也邀集了各地方政府來會商,他們認為還是建議維持為三年。維持為三年,我想這個部分可能各位考慮一下,因為其實新蓋的房子蓋完,他設籍的時候,自然單價就會出來了,所以你把它縮短為二年,那還是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其實維持在三年,而且能夠兼顧到地方的稅務行政上、實務的一些作業。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時力黨團針對第十一條有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加入第四款「按房屋所處街道地段村里之實價登錄買賣價格數據」。如果可以,我們就同意,就是同意不改這個年……
主席:這個條文,其實二年跟三年,我想我們就一併保留啦!反正要協商,這個到時候由院長主持協商的時候,大家來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
房屋稅的部分我們就這樣,第五條跟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九條我們雖然有結論,但是我們還是一併通通保留到由院長主持協商,但是到時候我們會表示這一條的部分大家已經達成共識,第九條還有第十一條條文均保留送請院長協商啦!我們等一下一併宣讀,二個一起宣讀。
接著我們來處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其實那天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各黨團基本上都同意改列特別扣除額,沒有什麼意見,對於排富條款的部分,各黨團應該也有共識,就是要設排富條款,但是對於扣除限額提高到多少,也就是扣除限額額度的部分,各黨團有不同的意見。那我們是不是就先請大家表示意見?
好,請陳椒華委員。
陳委員椒華:針對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時力黨團的底限就是至少要有25萬元的扣除額,否則我們就不同意,要繼續送院長協商。主要的理由是,根據2020年第2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臺北市平均月租金大約是2萬元,加上未來通膨的趨勢,所以以臺北市為基礎的話,我們認為至少要有25萬元的扣除額,因為許多租屋都在北部。以上。
主席:好,我們請曾銘宗曾委員。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有關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正內容裡面房租到底怎麼減稅,謝謝委員會已經有初步的意見,第一個,改列特別扣除額,第二個,有排富,大方向支持,但是我們國民黨黨團希望特別扣除額的額度提高到30萬元。這是國民黨黨團的意見,謝謝。
主席:在場委員還有沒有要表示意見的?
好,江永昌委員。
江委員永昌:幾個想法:第一個,大家都知道居住正義非常重要,我們對於弱勢者達到補貼標準的都給予租金補貼了,事實上還在自己付租金的人,我們真的應該讓他們在這一方面的支出能夠予以特別扣除,而不是一直拘泥於過去在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當中迴旋,所以這次可以看到有一個進步的價值,就是把它列為特扣。第二個,回頭過來看,大家的版本當中除了把它列為特扣以外,每個版本所列的特扣額度不一樣,這裡面要回頭想一個,我過去曾經提過,但是也沒寫在我自己的修法版本當中,就是大家寫排富,排富是什麼?是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下那個排富。連我自己都漏了這一點,因為這一點攸關到底特扣我們要給多少額度。比方說像召集人,如果是你,你雖然收入不高……不對,你是立委,你的收入一定超過。
我隨便舉例,假如有一個人收入不高,他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很低,但其實他有好幾棟房屋,那麼他也在列租金特扣耶!這種時候你幫助的對象可能就會錯誤了。所以我原本有另外一個修正動議,後來沒有提出來,它的內容就是說,也許我們特扣的金額不要那麼低,比方說有的人都拉到二十幾、三十了,假如要拉到二十幾、三十的時候,是不是另外拉一個?就好像我們這次處理房屋稅的時候,全國僅一戶自住,我們甚至可以給他1.0的稅率而已,就是他沒有其他房屋,全國僅一戶自住。假設我們特扣要拉到很高,不只是原有的、現在根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什麼扣除的那個綜合所得稅稅率20%,應該還要再加一個條件,叫做他就名下都沒有房屋或是幾親等以內都沒房屋,他還要跟人家租房子的這種人,你特扣再給他拉到更高,我覺得社會不會有疑慮,但是如果你不排除他還有好多房屋,但是他去租房子,那萬一他其實……最近「房產」這兩個字好像很敏感。
他有很多房子,但是他去租房子,然後他又享受這個特扣,這個特扣扣回來,不對啊!他不是我們政府想要幫忙的人。
所以我是說,假如先求有再求好,因為已經進步了、列特扣了,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商量一個金額,而且有排富,但是如果要把那個特扣金額再拉高的時候,應該要再加上另外一個──你不要有其他的房屋,你有一大堆房屋,你還來享用特扣,那不行,應該要把這個條件再加進來,是否會比較完整?不過很可惜,連我自己都沒有寫出修正動議,以上我跟大家做一點我的心得分享,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吳玉琴委員。
吳委員玉琴:剛剛永昌這樣提,事實上我們確實是把它改列為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我們其實有設排富的規定,但是我們的排富規定其實是比較針對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可是這樣剛剛永昌在談的那個部分,好像我們就沒有考慮到,那個周延性是不是不夠?我自己在看吳秉叡委員提出來的修正動議,他倒是有提到,除了每年扣除18萬額度為限,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或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是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等於是他的家人也有房子的話,他是不能扣除,這個排富的條件吳秉叡委員其實是有一個不同的,或是應該是說跟永昌有比較相近的一個……
江委員永昌:我沒提……
吳委員玉琴:你沒提,但是吳秉叡委員有提到,我是覺得這個一併來思考,我們雖然都有排富的條款,但是排富條款到底是要周延到什麼程度,這個可能需要一點討論。
主席:請曾委員第二次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其實排富大方向支持,但是到底如何排富、標準怎麼樣,我建議請財政部回去研議一下,因為這個時候我相信也沒辦法討論出一個結果。排富大方向支持,但是怎麼排會排得合理、排得客觀,有一套的標準。有時候這標準很難定,我可以理解很難定,那是不是請財政部帶回去定一個標準,到時候院長協商的時候可以充分說明?搞不好現在財政部就可以說明,謝謝。
主席:我想這樣子,第一點,大家對於扣除的額度好像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因為剛剛也有表示說除此以外不接受,這個這樣子我想就很難「喬」出……
江委員永昌:我想經過這樣討論,大概有二個方向,財政部還可以再努力做研究一下,包括剛剛曾銘宗總召這樣講,如果特扣的額度沒有那麼高,大家寫的都有排富……
主席:就是在排富條件上面做……
江委員永昌:這可能是一個方向,或者是特扣如果真的很高的時候,要再加課那個條件。
主席:是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我們也是保留,送請院長主持協商?今天的協商就到此為止,謝謝大家,謝謝。
散會(10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