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4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范委員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第十七案及第十八案如未接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答詢官員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0時5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張其祿 陳培瑜 陳秀寳 鄭麗文 林宜瑾 黃國書 范 雲 吳思瑤 鄭正鈐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劉世芳 李貴敏 陳椒華 羅明才 廖婉汝 邱臣遠
委員列席7人
列席人員: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東陽率同有關人員 |
|
核能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 |
張欣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黃小娟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
周明政 |
主 席:鄭召集委員麗文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
(進行審查)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8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億4,015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2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7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83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2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30億1,16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6項:
(一)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1,22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萬美玲 黃國書 陳靜敏 張廖萬堅 鄭麗文
連署人:鄭正鈐 陳秀寳 陳培瑜 張其祿
(二)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3億3,866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38
提案人:鄭麗文 黃國書 張其祿 陳秀寳 陳靜敏 陳培瑜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林宜瑾 范 雲 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三)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5目「環境輻射偵測」預算編列3,761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44
提案人:鄭麗文 萬美玲 陳秀寳 林宜瑾
連署人:鄭正鈐 張其祿 陳培瑜 黃國書
(四)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6目「核物料管制業務」預算編列2,112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50
提案人:萬美玲 范 雲 林宜瑾 吳思瑤 陳靜敏
連署人:鄭麗文 鄭正鈐 陳培瑜 陳秀寳 黃國書
(五)為嚴謹並持續追蹤日本福島核電廠排放含氚廢水對臺灣海陸域潛在之影響,現行核能安全委員會對此採取源頭掌握、擴散預報、強化監測、資訊公開等4項配套因應措施,除應將相關監測資訊及辦理成果,及時於「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台」公開外,前開平台資訊及相關圖卡設計,亦應將各年齡層及各族群之民眾使用平台的近用性加以納入考量。爰請核安會藉由科普活動及全民參與委員會等與社會溝通管道調查民眾對於使用平台的意見,以作為適時精進相關措施之參考。並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以上意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原子能安全相關資訊為大眾關心的議題,透過科普活動可以運用相對輕鬆活潑的方式,讓民眾吸收較為難以理解的艱澀資訊,112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亦參與或舉辦多場科普活動,包含2023國際女性科學市集、「花蓮愛科學原子GO探險趣x行動科教館」科普展、萬里國中及金山高中科普活動、「原子GO探險趣」科普展,盼透過互動體驗、闖關遊戲及簡淺解說,讓各年齡層可以由玩樂中認識原子能。上述4場科普活動實際參展人數約為1萬1千人次,做為知識推廣之活動已值得嘉許,然實體科普展覽能接觸民眾數量有限,核安會可研擬將實體科普展與數位方式結合,透過社群媒體之網路流量,大量接觸潛在受眾,廣泛宣傳當前重要原子能相關知識,以及政府相關政策。綜上所述,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范 雲
(七)近年因我國開放日本福島5縣食品進口,以及日本政府開始排放含氚廢水入海,民眾對食品輻射檢測量之關心與日俱增,核能安全委員會考量災害發生時將湧入大量需檢測之食品與樣品,自105年起陸續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屏東科技大學分別建立北部、南部備援實驗室,以增加國內隊放射性核種分析量能。然2處實驗室自啟用以來實際檢測量能不高,111年度南、北2處實驗室檢驗量分別為83、148件,與最大檢驗量相去甚遠,當前檢測之委託皆以衛生福利部等公部門為主,核安會應透過各種宣傳管道對外界推廣輻射檢測服務,提高該實驗室曝光度,以提高南、北備援實驗室之檢測數量。綜上所述,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范 雲
(八)太空產業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國防及戰略產業推動一環,台灣不僅具備衛星與火箭之自主研製能量,也有堅實的半導體、資通訊、機密機械等產業基礎,目標為結合國內產學研的能量,國原院亦與國家太空中心簽署合作意願書(MOU),提供太空中心高能質子束,協助執行國內自主開發衛星電子元件之耐太空輻射測試。經查近3年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輻射照射服務次數逐年提升,為因應太空產業蓬勃發展之需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應加速質子照射驗證分析實驗室之建置,協助產官學研各界對於太空輻射測試之需求。綜上所述,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范 雲
(九)日本排放含氚廢水受國人矚目與關切,目前核能安全委員會與日方就含氚廢水排放的溝通管道,除配合外交體系辦理相關視訊會議、觀察團赴日實地參訪、資訊交流;與日方專業單位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相關會議與國際資料收集等,也透過駐外人力就近、即時聯繫與蒐集相關資訊。然目前資訊來源多以日本政府官方單位、東京電力公司所提供資料為主,核安會為確保ALPS處理水排放之資訊多元與正確性,應與日本民間大學、研究機構、產業團體或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建立多方資訊來源,彌平資訊落差。綜上所述,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5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范 雲
(十)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之經費21億餘元均編列於「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計畫,除占該業務計畫年度預算之比率達90.72%。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3億3,866萬1千元,其中以「原子能科學發展」工作計畫預算編列數21億8,743萬4千元最鉅,占歲出總額之72.63%,顯見「原子能科學發展」為其最主要業務,又該計畫中21億2,161萬8千元(分別占「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計畫、該會及所屬年度歲出預算總額之90.72%及70.45%)係用以補助行政法人國原院營運發展所需,其中「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計畫年度預算中逾9成係委由該院執行,其執行成果深切影響該會年度施政目標之達成率。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加強對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監督密度以能達成核能安全委員會施政目標。56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一)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中附列之「預算員額明細表」,計編列職員371人、工友10人、技工10人、駕駛4人及聘用人員7人,共計402人,所需人事費4億6,251萬1千元,較112年度法定預算383人、4億5,410萬2千元,分別增加19人、840萬9千元(增幅1.85%),該會由原屬中央二級機關改制為三級機關後,預算員額未減反增。復比較該會改制前後以業務費進用勞務承攬人力之情況,改制前原子能委員會及所轄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112年度法定預算編列以業務費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及經費共計50人、2,403萬5千元,然改制後113年度預算案增為55人、2,773萬1千元(增幅15.38%)。爰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度七成歲出預算用於補助國原院且預算員額已較112年度擴增下,勞務承攬人力又再增加,未盡合理。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及改善方案。57
113年度及112年度核安會及所屬改制前後勞務承攬人力運用及預算編列概況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業務(工作) 計畫名稱 |
113年度預算案 |
112年度法定預算 | ||||||
核安會及所屬 |
原能會 |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
輻偵中心 | |||||
人數 |
預算金額 |
人數 |
預算金額 |
人數 |
預算金額 |
人數 |
預算金額 | |
一般行政 |
24 |
11,725 |
21 |
8,924 |
說明1 |
208 |
7 |
3,730 |
原子能科學發展 |
5 |
2,365 |
5 |
2,365 |
- |
- |
- |
|
游離輻射安全防護 |
7 |
3,311 |
7 |
3,311 |
- |
- |
- |
|
核設施安全管制 |
3 |
1,419 |
3 |
1,419 |
- |
- |
- |
|
核子保安與應變 |
1 |
473 |
1 |
473 |
- |
- |
- |
|
環境輻射偵測 |
12 |
6,773 |
- |
- |
- |
- |
4 |
2,500 |
核物料管制業務 |
3 |
1,665 |
- |
- |
2 |
1,105 |
- |
- |
合 計 |
55 |
27,731 |
37 |
16,492 |
2 |
1,313 |
11 |
6,230 |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二)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業務費2億5,928萬9千元,除一般行政所需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電腦系統之規劃及管理經費等3,911萬4千元外,餘係用於辦理原子能科學發展、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核設施安全管制、核子保安與應變、環境輻射偵測,及核物料管制等各項業務(工作)計畫,其中委辦費預算1億1,205萬2千元,占業務費比率43.22%,雖較改制前原子能委員會及所轄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112年度法定預算合計數之占比45.78%略有下降,113年度預算案之預算員額及勞務承攬人力均有增加,且主要核心業務之原子能科學發展業務幾近完全委由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辦理,其業務費中委辦費之占比卻未有明顯降低,預算資源之配置實有待檢討。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如何改善資源配置。58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三)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1,102萬1千元,按其預算之說明,較112年度增加8,244萬4千元主要係增列辦公廳舍翻修工程經費,其中「設備及投資」科目下編列因應組織改造辦公廳舍室內裝修經費7,560萬7千元。為安置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後所移撥之32名人力,及未來新進人員之辦公空間,該會規劃於113年度辦理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依核安會提供之資料,其所屬原核能研究所隨組織調整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移撥員額調查後,計有32名員工將由該會進行安置;「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之規定,該會至組織調整生效日前1日止,控管現有員額僅得由機關人員陞補,不得外補,故迄112年7月底止尚有組改前組織編制職務上限無法運用之職缺44人,俟組改後即可辦理遴選補事宜,該會113年度預計補入20名,而該等52名員工將分別納入現有或增設科別,且因各單位所需員額均有增加及調整情形,如以原辦公空間配置難以符合需求,規劃辦理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因應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廳舍室內整建經費高達7,560萬餘元,應視未來業務實需審慎規劃辦理,並力求預算撙節使用,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如何撙節預算。59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四)為因應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入海,行政院自112年起跨部會辦理4年總計5億1,109萬2千元之應對計畫,並建置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台,供民眾查詢我國輻射監測相關資訊。臺灣周邊海域海水輻射安全燈號、漁獲物採樣監測及日本輸入食品輻射監測等相關結果公開予民眾自行查詢,惟觀其漁獲物採樣列有臺灣周邊海域漁獲(銫)、遠洋漁獲(銫)及漁獲物採樣監測(氚);日本輸入食品輻射監測則有水產類食品(銫)、非水產類(銫)及水產類食品(氚)等已監測件(批)數、合格與不合格件(批)數之資訊,對檢測之漁貨或食品品項付之闕如,其中所公布漁獲物採樣監測「氚」含量之資料,並未列明係屬遠洋漁獲或臺灣周邊海域漁獲。鑑於含氚廢水排放後將隨洋流擴散,首當其衝為日本福島東方海域,亦為我國遠洋秋刀魚捕撈作業之主要場所,爰對遠洋漁獲「氚」含量檢測結果之資訊允宜定期揭露以降低國人食安疑慮。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協調農業部漁業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以說明漁獲檢測數據來源,讓外界更清楚瞭解。60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五)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分別於「環境輻射偵測」業務計畫及「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工作計畫與「原子能科學發展」工作計畫(補助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下,續為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各編列685萬1千元、167萬8千元及4,335萬8千元,係為因應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辦理相關應對措施所需之經費。112年8月24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依其原先規劃將含氚廢水排放海洋,雖核安會於112年8月22日發布之新聞稿指出,國際原子能總署(簡稱IAEA)對該排放案已邀集包含中國、韓國、俄國、美國及加拿大等11個會員國專家籌組調查團,依據國際安全標準進行審查並於112年7月4日公布整體評估結果,IAEA認為日方之排放計畫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且排放作業對民眾和環境造成之輻射影響可以忽略。惟自日本開始排放含氚核廢水起,中國、韓國等鄰近日本周邊國家因對相關海域漁產之食安仍有疑慮而抗議之新聞時有所聞,我國亦出現市場搶購鹽、囤鹽熱潮,顯示部分民眾對日本排放含氚廢水措施仍有疑慮與不安。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公布相關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之數據。61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六)雖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台已開放供大眾查詢,但並非民眾均知悉及熟知該系統之操作方式,希望核能安全委員會定期將相關檢測之品項、數量、輻射含量等結果主動公布,使資訊普及並周知於民眾,以降低國人食安疑慮。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改善方案。62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十七)查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編列30億1,161萬8千元,然其中計有21億2,161萬8千元為補助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占核安會歲出總預算之七成,且核安會之核心業務,有近97%之經費皆由國原院執行,國原院辦理相關計畫之成果,將直接影響核安會年度目標之達成度,實有必要加強對國原院之監督。再者,核安會有七成之預算用於補助國原院,且核安會之核心業務近97%經費,皆由國原院執行,然核安會之預算員額卻不減反增,112年法定383人,預算為4億5,410萬2千元,113年增至402人,預算為4億6,251萬1千元,增加19人,預算增加840萬9千元,且其勞務承攬人力之人數亦較112年高,112年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偵中心共聘50人,預算為2,403萬5千元,113年改制後,人數增至55人,預算增至2,773萬1千元,其人力資源之運用實有待商榷,核安會應檢討其人力資源運用之合理性。綜上所述,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應積極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執行及檢討其人力資源如何妥善運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麗文 鄭正鈐
(十八)核能安全委員會於68至72年間配合發展核能電廠用燃料製造之政策,自美、法兩國購入核子物料六氟化鈾,供轉化實驗研究及化工程序開發使用;76年以後,調整研發策略,研發計畫相繼結案並拆除相關設施,所餘51.47公噸之六氟化鈾貯存於核能研究所,基於長期貯存安全考量,宜將氣態六氟化鈾處理為安定之固態。爰規劃送至境外處理廠進行安定化處理與處置,核能研究所(現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自104年起編列預算委請美方協助處理,惟因美方認處理境外六氟化鈾並非其能源部執掌而請我國另尋民間廠商辦理,後原子能委員會於106年提報六氟化鈾處置計畫經行政院同意後執行,計畫期程為107至108年度,惟辦理國外運送採購案歷經數度流標至時程延宕、國內外海陸運經費上漲等原因,該計畫已陸續修正,完成期限由原訂之108年度逐步延至113年。鑑於該計畫已多次延宕,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積極加強計畫時程之控管,避免再次延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十九)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為我國核能與輻射應用之專責研究機構,該所於111年成立生物氚檢測實驗室,並建立相關標準檢測技術及流程及運作中,惟因國內並無其他實驗室進行生物氚檢測,致無法透過實驗室間比對申請ISO/IEC17025認證,鑑於日方規劃分40年排放含氚處理水,為因應各部會未來長期監測之檢測需要,並提高檢測品質及公信力,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須積極尋覓具相同設備之實驗室進行比對,或研議其他比對方式,以提升國人對含氚處理水監測之信賴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二十)根據監察院於111年10月發布有關「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調查報告,指出我國低放最終處置計畫雖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為執行依據,仍因法令未完備而暫緩,而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卻仍欠缺法令依據,地下實驗室建造亦因此受阻,致無法取得本土地質資料據以測詴、驗證,顯難以進入後續詳細調查階段。為確保高放最終處置計畫執行的正當性,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應協助經濟部加速完成立法作業,以免到117年要核定候選場址時,連地質調查作業都無法進行,造成選址作業延宕,而使後續計畫難以續行。綜上,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儘速協助經濟部就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進行立法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法制現況之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二十一)根據核能安全委員會預算書,年度施政目標除了強化原子能安全管制、確保公眾安全之外,尚負有發展能源及後端技術推廣、應用之責任,並且應建立能源供應設施韌性評估能力,同時審慎評估國際新世代核能技術、密切追蹤核融合商轉時程。換句話說,核安會並非單純的核安管制機構,對於我國未來能源政策亦扮演著重要的評估者、專業意見提供者的角色。國人相當關心我國未來能源政策走向,各界對於是否持續發展核能的討論未曾終止。然而,每當於立法院面對質詢涉及能源政策專業觀點時,核安會的一貫回應即是沒有觀點,僅聽命行事。如核安會僅是一個聽命行事的機構,請說明實質能夠影響經濟部對未來能源發展擘劃的另一專業單位何在?我國持續發展核能與否,是否僅是政治問題,於科學專業絲毫無涉?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十二)因應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業自2023年8月24日起排放入海,為降低國人對於環境及食安之疑慮,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對於廢水排放處理,持續強化監測措施、結合擴散預報妥善因應,並且就所檢測之各輻射含量結果,定期公布於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台公開資訊網站中,俾利國人查詢以降低顧慮。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將依2024年海域監測規劃內容研擬「113年台灣海域海水氚輻射監測計畫」,為利我國海域環境輻射安全與民眾健康與權益,請核能安全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儘速訂定該監測計畫,以達成臺灣海域輻射監測任務,確保海洋環境安全。6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十三)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1,220萬9千元。查本筆預算編列1億1,102萬1千元用於「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然本筆預算於112年度僅編列2,689萬6千元,113年度預算大幅增長8,412萬5千元,其漲幅高達312%,其中於設施及投資費用增加7,560萬7千元用於因應組織改造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請核安會本撙節原則,就增編費用提出相關內容規劃說明。另於「規劃及管理電腦系統」編列2,541萬7千元,較112年度0,953萬7千元,大幅成長1,588萬元,其漲幅高達166%,請核安會說明本筆預算大幅成長之必要性,及相關設備之汰換購置之急迫性。綜上所述,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應積極執行及檢討如何妥善運用相關經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四)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1,102萬1千元,其中藝文、康樂等文康活動每人每年3千元,共編列109萬8千元。經費使用謹守開源節流原則,妥善照顧員工福利,安排合宜文康活動,並強化員工健康促進,營造良好健康職場環境。6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二十五)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預算編列874萬6千元,包含辦理國際原子能總署(IDEA)保防視察、訪問核能相關國家管制機關及國際機構等相關國際交流之經費。「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將於112年11月30日召開,媒體指出法國將邀請約40個國家加入並協助讓全球核能產量在2050年翻3倍。本次會議攸關國際能源政策未來走向,核安會允宜密切關注會議動態,掌握國際能源發展趨勢;並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密切合作推動2050淨零排放。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二十六)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其經常性業務包含透過交流宣傳活動,提升民眾對原子能之安全管理之交流。現在於醫學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施行檢查十分常見,然而第一線照顧人員─護理師在教育中卻少有機會接觸相關知識宣導,宜加強與護理學校之交流宣導。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動針對護理學校安排「輻射你我她」專題演講,並提交每年護理科系演講目標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二十七)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包含辦理原子能安全管制、除役、核廢或原子能科學推廣等相關政策或業務之經費。核安會為推廣相關原子能管制宣導,製作「核安e點通」供民眾下載。惟根據統計顯示,該APP自106年上線至112年7月,雙平台累計下載量僅有1萬2,156人,顯見核安會並未積極辦理相關推廣作業。核安會允宜加強推廣,並透過多方管道宣導相關原子能防護安全知識。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二十八)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1億2,161萬8千元,包含補助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營運發展及綠能產業技術應用計畫等相關經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責2050淨零排放相關政策,中央研究院亦有提出2050淨零排放白皮書;並計劃於113年完成建置淨零排放科技網站,以定時揭露相關科技計畫之進度供民眾檢視。核安會配合辦理綠能產業技術應用計畫,亦允宜定時公告辦理成效以供民眾檢視淨零排放相關科技進度。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二十九)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預算編列4,335萬8千元,於2023年8月起日本核廢水將排放入海洋,引起國際社會譁然,為確保我國人之健康,定期監測及資訊揭露更顯重要,肯定核安會建立海域放射線物質排放監測結果之即時網頁,公民眾能有即時資訊,避免國家社會恐慌。其網頁內容宜在更精進,於112年12月底上線「取樣單位」、「取樣時間」、「分析結果」等資訊,使民眾能對資訊掌握更全面,使網頁效果得以發揮,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1億2,161萬8千元,內容包含「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經費1億0,458萬1千元,目標旨在將貯存之六氟化鈾送往境外處理,進行安定化處理與處置。經查,該計畫自104年起即規劃辦理,然完成期限一再展延,目前已4度修正計劃展期,預計113年度執行完畢,惟現階段進度仍多有延宕,衡酌此計畫攸關我國核能產業及安全環境之發展,為避免該計畫先期規劃作業未盡周延、相關執行及時程規劃未盡覈實,致多遇窒礙而數次變更計畫及展延執行期程並增加經費,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針對計畫進度研擬完善之運行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分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共同追蹤後續進度。2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一)近年因我國開放日本福島5縣食品進口,以及日本政府開始排放含氚廢水入海,民眾對食品輻射檢測量之關心與日俱增,核能安全委員會設置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專屬實驗室與生物氚實驗室,應用高精密偵檢器進行食品檢測,並聯合國內7家食品輻射檢測實驗室取得雙認證,其籌組建立每年檢測量能可達7萬件的檢測國家隊,確保邊境食品輻射檢測量能充足。然目前國內8所衛生福利部認證輻射食品檢測場所,大多以銫為主,氚檢測僅500件,占整體檢測量能之0.7%(如表一所示),有鑑於多數民眾關心日本排放含氚廢水後漁獲含氚情形,核安會應設法提升生物氚實驗室檢測量能,為食品安全把關,讓國人安心享用安全無慮的食品。綜上所述,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針對前述提出改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表一,衛生福利部認證輻射食品檢測場所及檢測量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二)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醫院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預算編列3,173萬9千元,為確保輻射安全,增進人民福祉。現在於醫學中,游離輻射應用頻繁,放射線檢查、乳房攝影等亦是健檢中標準項目,然而在部分牙醫診所仍會出現由牙醫助理執行拍攝X光,甚至未給予合適的防護裝備如鉛衣、鉛護頸情形,宜加強管理及稽查。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對醫院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進行檢討,重新評估其管理及稽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三)日本已於112年8月24日開始排放第一批核廢水,根據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臺顯示,海水輻射監測皆為綠燈(安全,正常範圍),代表未受核廢水排放導致輻射值異常。但檢視臺灣海域海水最新檢測數據報表,在臺灣周遭107個監測點,取樣時間多數為112年的3至7月之間,在8月後的數據僅16筆,導致監測數據不夠及時。核能安全委員會雖說明因自身沒有船能前往取樣,僅能協調相關單位或漁船協助,然國人關注核廢水排放後對環境及漁貨之影響,核安會宜儘可能增加取樣頻率,以確保我國國民食用海產之安全。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27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四)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預算編列167萬8千元,包含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等相關經費。自112年8月底日本排放含氚廢水後,核安會建置「放射性物質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台」,提供台灣周遭海域監測數據。惟監測數據並非每日更新,縱使民眾上網亦無法掌握確認最即時之資訊。核安會允宜加強相關數據監測及更新,以降低民眾疑慮,維護民眾健康。爰此,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三十五)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核設施安全管制」預算編列5,928萬2千元。查依「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然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已選定之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以致計畫期程大幅延宕。再者,依核安會對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111年下半年執行成果審查及112年專案檢查結果,均顯示該公司對選址作業及應變方案計畫,均無實質進度,核安會應積極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加強溝通協調,俾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劃。綜上所述,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前於新北市萬里及石門地區辦理核安第29號演習,以核二廠遭遇複合式災害為主題進行演練。根據行政院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本國籍者主要使用語言中閩南語即占31.7%,客語占1.5%,原住民語占0.2%;另,根據行政院截至111年底前統計,新住民人數共計有57萬7,900人,而在臺移工更已有71萬餘人。惟於該演習過程,野柳地質公園之廣播僅有國、英、日語,未考量各族群於接收重大災害資訊上的多元需求,恐致使各族群於重大緊急災害發生時難以即時應對,危及其生命財產安全。又,該演習於野柳里之廣播內容要求民眾關閉門窗,並收看電視或收聽收音機,恐將經濟弱勢或不具電子產品使用知能之族群排除於資訊接收對象之外。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檢視並改善核安演練程序,於資訊接收上保障上述族群需求,避免資訊落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其祿 陳秀寳
(三十七)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輻射災害減災整備與緊急應變技術精進之研究」預算編列1,200萬元,包含辦理委託學術或研究單位提升民眾對於輻射災害應變之認知等相關經費。惟核安會建置之APP「核安e點通」內所載之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內容過於繁雜,不易民眾閱讀。且根據核安會專業評估,碘片服用劑量有所變更,相關安全防護圖卡未及時更新;僅以末端加註的方式標示,恐有誤導民眾之嫌。核安會允宜通盤檢討相關安全防護宣導內容,以簡單明瞭之方式,使民眾易於了解相關內容,維護民眾健康安全。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十八)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核子保安與應變」預算編列1,436萬3千元,其中在「輻射災害減災整備與緊急應變技術精進之研究」編列1,200萬元。鑑於現行規劃之全民動員架構中,醫政動員相關準備都以醫院為單位,若遇醫院本身為災難場域時恐影響運行。爰請核安會與相關部會一同研議,針對醫療與護理人員,開設核子能事故相關課程,透過津貼與補助形式,讓更多醫護人員可以接受訓練,在動員中不再偏重醫院角色,而以更彈性運用專業人力的思維納入規劃中。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九)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環境輻射偵測」預算編列3,761萬9千元。查本筆預算編列900萬元,用於辦理「輻射偵測技術建立及新世代智慧輻射監測站計畫」,該計畫雖屬核安會額度一般型科技計畫,行政院未就個別計畫及其總經費進行核定,惟核能安全委員會仍需參照「預算法」第39條及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於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揭露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年度編列數等資訊,以利預算審查。40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核能安全委員會在日本福島核災後,在北部及南部分別與大專院校合作建置放射性分析備援實驗室,自107年開始受理檢驗,每年最大檢驗量能各為3,800件。然自實驗室建置完成至今,總計檢驗件數僅有各不到300件,閒置檢驗量能。核安會既已建置檢驗量能,為維持設備穩定運轉,允應加強推廣檢驗項目;抑或是主動擴大檢驗相關食品或農產品,為民眾健康把關。爰此,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四十一)日本於112年8月底開始排放含氚廢水,引起我國民眾憂心將影響台灣漁獲及相關產品食品安全。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我國輻射安全檢測主責機關,允應加強相關海水監測,進行長期排放含氚廢水之海水濃度變化等相關分析研究;並定期將監測數據及研究結果及時告知民眾,以弭平民眾疑慮。爰此,請核能安全委員會落實執行海水氚活度加強監測及活度變化監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四十二)113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核物料管制業務」預算編列3,761萬9千元。查本筆預算編列1,400萬元,用於辦理「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與審驗技術發展」,該計畫雖屬核安會額度一般型科技計畫,行政院未就個別計畫及其總經費進行核定,惟核安會仍需參照「預算法」第39條及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於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揭露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年度編列數等資訊,以利預算審查。45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三)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規劃,雖已立法且選出候選場址,卻因地方政府遲遲未舉行地方公投而停滯,可知核電廠除役計劃推動之關鍵除立法外,民意基礎亦是重大因素。國際上相當注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置之公民參與,如芬蘭成立獨立機構專責推動選址與溝通作業,並長期且頻繁地推動多場社區討論活動。又如德國設立具有公民和地方代表的地區協商會和公民監督委員會,對政府與專責機構進行監督。此外根據聯合國「奧爾胡斯公約」,公民參與的對象為public concerned,因此選址的討論應不限於利害關係人,而是擴大讓更多關注該議題的人得以參與;同時該公約也要求環境相關計畫與方案應該及早進行公民參與。然核能安全委員會過去所進行的公民參與活動,多僅止於訪查、說明會與座談會,而地方性的審議式民主工作坊則場次不足。原子能委員會111年「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成果報告審查報告之審查結論亦寫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眾溝通缺乏整體策略目標。有鑑於核安會改組後仍具有「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之職責,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國際作法,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上,如何強化具審議式民主精神之公民溝通與參與,彙整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意見進行研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四)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不易,目前國際公認的做法為採深層地質處置,然其輻射強度自然降到安全值需花25萬年,保守評估更達100萬年,因此需要相對穩定的地質條件。現階段完成選址的瑞典與芬蘭皆為自然災害風險指數低之國家,臺灣活動斷層密集致使選址條件難度更高。為了解地質是否適合貯存高放射性廢棄物,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核能署(NEA)建議在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評估」時期就建立地下實驗室,日本、韓國、瑞士、瑞典、法國等國亦皆已建立地下實驗室。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將地下實驗室計畫推遲至選址「完成後」,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皆指出台電目前僅進行模擬試驗無法取得真正地質數據,111年監察院也指出該作法恐徒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經費,並造成後續計畫延宕或難以續行。有鑑於核能安全委員會改組後仍具有「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之職責,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參考國際作法,研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即需建置地下實驗室,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五)我國為落實台灣永續目標、推動非核家園政策,核廢料最終處置為不可迴避之問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提報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規劃,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將同時容納核一、二、三廠及蘭嶼貯存場之運轉與除役作業所產生之全數放射性廢棄物。行政院非核家園專案小組亦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並展開溝通;再於109年12月第5次會議決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可能遭遇之困難妥擬相關因應對策,並建立選址之準則。然第5次會議結束至今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仍處於研議階段,完全未有實質進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同為行政院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核廢料處置亦是全民關切之議題,核安會應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加速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之推動,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綜上所述,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針對前述提出改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六)現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核電廠除役作業,但相關乾式儲存場、高低階核廢料等暫時性放置設施,新北市政府跟台電紛爭不斷,彼此之間還透過行政法院的仲裁進行多次協商。面臨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問題,依據現行法規需進行地方公投的同意,相關的核廢料設施設置,核能安全委員會應要求台電積極的與地方政府和民間展開溝通與對話。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做好核電廠除役以及高低階核廢料的處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2,059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0,12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30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查113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持續編列經費辦理「全民原能會」APP相關軟體之維護。惟該APP自106年上線迄今國人下載使用率低落,實有滾動檢討效益、精進服務的空間。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就以上問題研商如何強化相關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2.113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00萬元,及「推展費」700萬元,係用於製作核安演習宣傳短片;製作核災應變資訊有關之宣導片、圖卡並透過Youtube或FB等媒介加強推播宣導;攝製演習紀錄影片、印製防護月曆,以及配合緊急應變民眾防護行動及溝通說明、科普展及核安演習所需之費用。因民眾參與核安宣導活動意願不高,該會將利用社群媒體網路推播等多元方式傳達防護資訊,考量緊急計畫區內民眾對媒體推播接觸率仍低,宜提升民眾核安宣導活動,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如何提升觸及率,以發揮宣導功效。8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3.113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300萬元,包含辦理「北部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備援實驗室能力精進補助計畫」、「南部放射性分析實驗備援實驗室環境試樣檢測能力精進及民眾輻射風險溝通補助計畫」各150萬元。且日本福島電廠事故後,為提升我國對食品放射性含量檢測量能,補助建置南、北兩區備援實驗室,近年實際檢測量甚低,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敘明改善方案,以提升檢測量能及功效。9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麗文 張其祿
4.核子事故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08至110年委託世新大學對各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所作之家庭訪問結果顯示,民眾對參與核安會辦理各項活動之意願普遍不高,而非住戶之各公司行號參與意願更是低落,有鑑於此,核子事故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利用社群媒體推播或製作核安防護月曆等多元方式,惟緊急應變計畫內民眾對媒體推播接觸率不高,為提升緊急應變區內之民眾認知,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檢討如何提升民眾對核安宣導活動之參與率,讓核安防護資訊融入民眾生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5.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提供之數據,「全民原能會」APP自上線以來,累計下載次數僅1萬2,156次,且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曾接觸「全民原能會」APP之比率,最高僅2.2%,顯示各緊急應變區內民眾接觸該APP之比率仍低,綜上,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應事實滾動檢討APP功能,以增進下載意願,俾利突發事件時,可供民眾立即透過該系統獲知相關防護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6.鑑於中國近年大幅擴充其核武庫,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SIPRI)報告指出中國去年增加的核彈頭,從原本的350枚增加到410枚,倘若兩岸局勢惡化,發生武力衝突,中國仿效俄羅斯進行核子威嚇的可能性極高,現行核安演習與規劃,多以核電廠事故為主,硬體與醫療的規劃也是以此前題做規劃,民眾的教育與疏導也多半著重在核電廠周邊地區,相對缺乏關於核打擊相關的的規劃與演練。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7.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提供民眾環境輻射、核電廠監測及防護資訊,建置「全民原能會」之防災型APP,亦因應日本含氚廢水之排放,於112年納入放射性物質擴散海洋資訊平台,供民眾查詢海水與漁產監測狀況。然該APP自106年改版上線後迄112年累積下載次數僅1萬2千餘次,使用率偏低,恐不利傳遞即時與正確資訊於民眾。經查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和LINE合作,設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LINE官方帳號」供民眾訂閱在地化的即時防災資訊,訂閱人數已達148萬人次,提供9項即時觀測計有全台空品、水庫、紫外線、降雨等。另可訂閱38項在地示警,包含氣象、水文、民生、交通4大類,另也提供完整地震速報、地震報告等服務,核安會應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合作,將「全民原能會」之相關資料串接至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輻射監測資料於廣大用戶,整合防災相關資訊,強化城鄉防災韌性。綜上所述,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研議改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8.距離民眾最近的核電廠,很可能並不在臺灣境內。中國的核電產業近年迅速發展,依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最新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有55個運轉中機組、21個興建中機組,而且大多位於沿海地區。中國距離臺灣直線距離最近的核電廠,就是福建省福清核電廠,分別距離台灣162公里、澎湖197公里、金門147公里、馬祖92公里。中國核電機組對臺灣最大的潛在風險是,發生核災事故時所可能飄散到境內的輻射塵。考量到中國國家體制欠缺民主監督,過去面對COVID-19疫情發展,亦未於第一時間公開透明。若中國確實未能在核子事故發生初期及時向我方通報,恐使相關風險提升。為督促核能安全委員會積極應對上述困境,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完整說明進一步與中國之外鄰國就核災應變進行合作之規劃。6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三、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8,763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6,46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9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21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9億9,300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9億4,713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86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727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項:
根據中央研究院於發布之「臺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中,為達成2050淨零目標,須仰賴新科技或目前尚未成熟及廣泛推廣之項目,而核能技術更應列為技術發展項目之一。報告指出,目前我國並無第4代核能或核融合應用研究之規劃,並建議我國應儘早投入對國際核融合技術進展的掌握與接軌,了解如何參與相關供應鏈,並開始規劃將來核融合技術投入商轉所需配合的法制規範,才能即時取得相關技術並妥善地運用於紓緩我國電力供應瓶頸,而行政院陳院長建仁日前公開表示核融合技術商轉、沒有核廢料可視為綠電。綜上,有鑑於各國均投入大量經費及人力發展相關核能技術在淨零目標上的可實現性,我國不應因噎廢食,爰請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提出在能源供應上之核能技術研究及發展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四、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五、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六、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七、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因為在場委員未達議決人數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今天的議程有2項,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共18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相關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三)審查委員蘇巧慧等、(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七)廖國棟等、(八)張廖萬堅等、(九)林宜瑾等、(十)吳思瑤等、(十一)陳秀寳等、(十二)蘇治芬等、(十三)沈發惠等、(十四)黃國書等、(十五)陳亭妃等、(十六)時代力量黨團、(十七)劉櫂豪等、(十八)余天等案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現在我們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請問哪一位委員要說明?好,蘇巧慧委員先。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同仁。2023年亞洲棒球錦標賽上週日在臺北大巨蛋開賽,這也是臺北大巨蛋取得使用執照後的第一個正式國際賽事,吸引不少球迷關注。然而,包含本次賽事以及日前所舉辦的測試賽,相關票券開賣即搶購或索取一空,但也查獲部分不法人士販售黃牛票謀利,影響國人觀賽之權益甚鉅,因此,修正相關法規確有必要。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案,在行政院今年9月提出版本前,本席已於去年12月為立法院首位,也是唯一同時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醫療法修正案等打擊黃牛三法。參照行政院版本,本席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意見有三,第一,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一項「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依此精神,政府應保障民眾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之權益,而防制黃牛則是政府保障其觀賞權益的作為之一。同上,政府保障民眾參與運動競技或表演之權益,與本法第十二條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精神相似,故建議增訂條次於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另,無論是本席或行政院所提版本,若不法人士販售之票券為免費索取,則無法依增訂條文第二項給予罰鍰,故本席將提出修正動議,若販賣免費索取之票券,則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販售金額之10倍至50倍的罰鍰。以上為提案說明,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說明,我們請莊瑞雄委員說明。
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還有列席官員、媒體朋友,大家早安。黃牛一直是大部分國人深惡痛絕的一個行為,藉由哄抬票價為自己謀利,卻嚴重去影響到整個票價市場的合理運作秩序,對於產業的發展跟消費者的權益都是一種傷害。在上半年我們討論如何杜絕黃牛的現象,在立法還是修法,社會有不同面向的看法,最後捨棄了另立專法,改由各項目主管機關分別立法。在演唱會、表演藝術領域藉由文化部進行文化產業發展法的修法,當時本席也提出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也召開記者會,呼籲黃牛票不只是在藝文領域,就連體育賽事也非常多。比如說前幾年職棒球星彭政閔的引退賽,一張門票動輒喊到破3萬元,今年的經典賽,還有職籃前NBA球星出賽的賽事,同樣都有猖獗的黃牛在哄抬票價。對於體育運動產業來講,黃牛的行為將導致球迷的權益受損,也導致賽事周邊經濟沒有辦法活絡,更失去吸引更多新球迷投入的機會。可惜儘管在5月份的時候,本席這邊呼籲要求一併進行修法,卻還是擱置到現在才開始進行修法的工程,我們期待朝野委員共同來支持今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
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修法以後施行的部分狀況,例如黃牛改以買藝術品或附票券方式來規避新法的規範,該如何引以為鑑,導入這次修法更臻完善,大家一同來努力維護票券市場的一個合理運作,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促進體育運動產業的發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說明。
現在在場委員有到3人,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好,沒有,我們議事錄確定。
繼續進行提案說明,林宜瑾委員或是萬美玲委員有沒有要針對提案說明?(無)好,謝謝。
現在請潘部長進行報告,時間12分鐘。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日應邀列席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及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在此謹進行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首先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報告如下:
一、2024巴黎奧運會賽會介紹
2024奧林匹克運動會訂於2024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在法國巴黎舉行,舉辦32個運動種類,計329面金牌,本屆賽事在參賽資格取得規定有客觀參賽標準、世界(奧運)積分排名以及參加奧運會資格賽。
二、2024巴黎奧運會備戰情形
本部體育署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單項協(總)會做好2024巴黎奧運會之培訓參賽作業,積極取得參賽資格及巴黎奧運會摘金奪牌,目前備戰情形,說明如下:
(一)參賽目標:爭取最多參賽資格名額,超越歷屆參賽成績為目標。
(二)備戰情形
1.培訓概況:截至112年12月6日止,目前計有15個運動種類之培訓隊選手198人施訓中。
2.培訓情形:遴選13個運動種類計選手75人之黃金計畫菁英選手客製化專案培訓計畫;成立專責輔導小組,協助選、訓、賽、輔工作,全力支援選手提升競技實力與參賽成績;輔導協會與各該培訓隊召開座談,及早了解教練及選手訓練需求,以完備後勤支援;依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訂定資格賽及排名賽期程規劃選手參賽,期至113年6月底全力爭取我國最多參賽資格名額之運動種類;如:舉重、羽球、柔道、體操、桌球、拳擊、網球、高爾夫等。
3.參賽席次取得情形:截至112年12月6日為止,我國已取得6個運動種類,計16席參賽席次,其餘仍陸續參加奧運會資格賽事,積極爭取參賽資格。
4.考察情形
(1)後勤支援考察:112年4月15日至23日前往法國巴黎實地考察,蒐集規劃後勤支援工作、競賽場館、籌辦進度及移地訓練所需相關資訊。
(2)賽前考察:預計113年1月13日至21日前往法國巴黎實地考察,蒐集運動競賽場地現況(含選手村)及拜會巴黎奧運會籌備會,瞭解籌辦進度最新資訊。
三、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
(一)在性別平等方面
1.推動男女平等係國際趨勢,競技運動亦積極配合推動。2024巴黎奧運會目標以達到性別平等為目標,32個運動種類之男女參賽選手分別為5,250人(各50%)。
2.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0條規範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同樣平等的權利,就國家競技運動而言,即應賦予男女在參加運動和體育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機會。
3.國家競技運動選手培育之選訓賽輔獎政策,依國際賽事規範,制定男女相同的遴選標準、提供男女相同的培訓資源(如膳宿、訓練器材、場地等)、給予男女相同的參賽機會、建構男女相同的輔導措施(如運科及後勤支援、就業輔導)、設置男女相同的獎勵制度,上述措施,可保證女性在男女平等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且符合CEDAW精神。
4.本部體育署為推動特定體育團體選訓委員會之組成符合性別平等原則,112年7月20日業函知44個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目前有24個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選訓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達三分之一以上,除達成情形將自113年起納入工作計畫補助款增減之參據,未來朝性別比例1:1之目標推動,以提升決策過程之性別平等。
5.本部體育署輔導中華奧會提升女性參與決策階層,依該會會章第9條規定,委員之組成,應儘量符合國際奧會女性委員名額原則。中華奧會尚設有10個特設委員會,總計135位委員,其中男性93人、女性42人、女性占比為31%,因其主任委員及委員屬任命性質,將輔導中華奧會循國際奧會模式,優先達成特設委員會男女比例1:1之標準。
(二)在運動科學方面
1.國訓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分工合作模式: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分為運科組及醫護組,以6大領域執行運科;配合運科中心成立,依「實務應用」及「研發規劃」區隔兩中心之業務,屬運科實務應用支援由國訓中心負責,研發規劃則由運科中心負責。
2.運科中心支援巴黎奧運會整備情形:
(1)科學化設備與技術協助拳擊隊選手林郁婷訓練、檢測,以電子設備搭配拳擊沙袋架設,透過分析對手移動習慣等,套用至沙袋移動軌跡。
(2)組成專責醫療小組針對跆拳道隊選手羅嘉翎、體操隊選手李智凱現階段運動傷害,協助其傷勢治療、傷後訓練、體能恢復等方面,提供完整分析與照護支援計畫。
(3)針對賽事期間,因應選手賽事安排需求,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合作開發富含必需營養素之配料包、中西式小點心,提供選手於比賽期間及時飲食恢復之補給品。
3.國訓中心規劃巴黎奧運會中繼站支援規模
(1)預計擴大中繼站支援規模,提供一站式的運科支援服務模式,讓選手可以方便、快速獲取各項運科協助。
(2)中繼站除往例安排廚師烹調臺灣家鄉口味的餐食,為能提供熱食服務,近期開始洽詢真空調理包。
(3)規劃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包含在恢復室提供高壓氧艙恢復設備、氣壓式恢復設備、疲勞檢測與恢復;在營養與心理諮詢,提供賽場營養補給、情蒐分析與競賽心理諮商的服務。
(三)在運動員心理健康方面
1.運動心理人員係協助運動員在訓練當中,協助並評估運動員心理狀態並回饋教練選手,例行性支援包括個人諮詢或實施團體課程,協助運動員增強心理素質、提升運動表現。
2.國訓中心之運動心理人員為7人,並有另聘諮商心理師,運動心理人員依倫理守則,若評估運動員有必要轉介,考量心理諮商涉及個人意願及隱私,經選手同意後協助轉介。
3.針對巴黎奧運會之運動心理支援人力,將配合賽會代表團之職員總額規定,以及我國代表團之任務編制需求及職員組成情形適當編派之,如無法列入代表團,則列入後勤中繼站支援。
貳、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一、背景說明
因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為遏止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或取票憑證等黃牛票亂象,由多位委員提出相關條文草案,在此感謝各位委員對於運動產業發展之支持與關心。考量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價販售問題與本(112)年5月31日經大院三讀、總統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定藝文活動票券加價出售之規範及處罰等規定事項本質相當。本部已實質參考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條文規定,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函報大院審議,以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
二、本部對各委員及黨團所提草案回應說明
(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與行政院版本方向及內容一致,本部敬表贊同,建議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13案,各委員版本提案大部分內容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部分內容於「條文條次」、「立法用詞」、「處罰行為樣態」、「加價販售範圍排除行為人取得票券之必要費用」、「罰鍰額度」、「再犯之處罰」、「處罰預備加價販售行為」、「票券類型包括電子票券」、「設置機關內業務任務編組」、「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行為之徒刑刑度、罰金額度及處罰預備行為」、「檢舉途徑」以及「定期公布檢舉獎勵成效」等相關事項,與行政院版本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之目標一致,建議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參、結語
每4年1次的奧運會,是全世界競技水準最高的體育運動盛事,目前各運動種類培訓隊教練及選手,均積極備戰各項國際賽會,以爭取奧運會參賽資格。本部體育署將持續偕同國訓中心輔導各培訓隊依備戰之培訓參賽計畫訓練,協助選手爭取我國最多參賽資格名額。此外,也偕同國訓中心、運科中心在提供優質競賽及訓練環境時,確依性別平等推動意旨,注意培訓參賽資源及運動科學資源之分配,營造兩性平權環境,並關注運動員心理健康。藉由各項培訓策略的推動,提升培訓效益,厚植臺灣的體育實力,實踐運動員夢想,讓選手無後顧之憂專心備戰,站上巴黎奧運會舞臺,全力爭取最高榮譽,再創佳績,讓世界看見臺灣。
另為有效遏止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黃牛亂象,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本次各委員及黨團所提有關防杜黃牛票行為及檢舉獎勵制度等規範,感謝各委員及黨團的關心及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期望透過本次各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修法,能確保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促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之效益,帶動運動產業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給予本部支持與指教,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報告,並祝各位委員健康如意,謝謝!
主席:謝謝潘部長的口頭報告。
我們現在進行綜合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質詢6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4分鐘,發言登記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我們請發言登記第一位的萬美玲委員質詢。
萬委員美玲:(9時29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潘文忠部長,還有體育署鄭世忠署長。
主席:好,有請潘部長跟鄭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早。
萬委員美玲:部長早、署長早。最近由中華民國電競運動協會辦的2023星光電競大賞活動,在頒獎典禮上引出了很多的爭議,不管是媒體網路還有全民都非常關心。我想請教一下部長,中華民國電競運動協會辦理這個電競大賞活動,把教育部體育署列為指導單位,事前有沒有問過教育部或體育署?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就我跟體育署這邊的瞭解……
萬委員美玲:今天的時間很短,請你重點回答。
潘部長文忠:事前完全沒有徵詢過體育署……
萬委員美玲:沒有,好。如果沒有,那這個活動辦得沸沸揚揚的,難道教育部跟體育署完全不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因為他們沒有知會過體育署,體育署也沒有參與相關的規劃,更沒有經費的補助,所以確實不知道活動的辦理或要邀請哪些人員參與,這個我們確實事前不知道。
萬委員美玲:現在這個協會看起來已經把教育部體育署從指導單位直接拿掉了,他們這個動作是體育署去要求的嗎?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是不是請署長說明,因為署長跟他們有直接的……
萬委員美玲:來,請說。有去要求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有。因為他們的確沒有經過我們同意……
萬委員美玲:好,有去要求,OK。沒有經過同意,所以你也去要求他拿下來了。好,但是根據本席的瞭解跟調查,這個中華民國電競協會在去年就有辦2022星光電競大賽,這不是第一屆了,這個頒獎典禮其實在當時就已經把教育部體育署列為指導單位了,而且到現在官網上還看得到去年的指導單位就是教育部體育署,所以部長,去年辦這個電競大賽的頒獎典禮時,教育部有同意擔任嗎?去年有沒有?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每年都……因為它不是賽事、也不是培訓……
萬委員美玲:那你們去年有沒有同意?
鄭署長世忠:我們沒有同意,因為他們也不在我們年度工作計畫裡面。
萬委員美玲:所以去年沒有同意,今年也沒有同意,連續2年他們辦的這麼大、辦的沸沸揚揚,甚至可以宣稱辦得非常成功,而您以及整個體育署教育部全部渾然不知,被人家冒用,結論是這樣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說實在國內很多運動團體在舉辦活動……
萬委員美玲:我只要講這一件事,所以是這樣嗎?你們完全不知道?
鄭署長世忠:他們基本上都會希望掛我們體育署,但是我們都一再的宣導,沒有經過同意不可以……
萬委員美玲: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沒有可以不可以,任何人要掛都可以掛?
鄭署長世忠:不可以,我們已經一再宣導,也行文給各個協會,就是不行。
萬委員美玲:所以不可以,那你的意思是,可能還有其他協會也都是這樣冒用的?
鄭署長世忠:說實在的,在民間單位的確有這種情況,那我們一再的行文就是不可以。
萬委員美玲:署長,這個我們要另外講,如果有這個狀況,這一次發生這麼大的爭議,你們應該要想一個辦法去杜絕這件事情啊!不能沒有作為嘛!
鄭署長世忠:是。
萬委員美玲:話又講回來了,如果2023年因為有這個爭議,所以你去告訴他們:請你拿掉。那2022年沒有這個爭議,他們說辦得很成功,你們就概括承受,現在是這樣的意思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回去還是會請他們拿掉。
萬委員美玲:這不需要提醒了吧!對不對?你們應該都要往前看,這還需要本席在這裡提醒嗎?
接下來,部長,針對被冒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把教育部放上去,而且請來的頒獎人因為販毒,一審還遭到判刑4年2個月,他自己也承認了,對於教育部一直在做反毒的宣導、反毒的教育,我想這是一個非常諷刺,也非常打臉的一件事情,您生氣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未經得同意就掛指導單位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尊重主管機關,這部分我會請體育署應該要比我們的要求……
萬委員美玲:部長,我的問題非常簡單……
潘部長文忠:第二個,我跟委員報告……
萬委員美玲:部長,這件事情你生氣嗎?
潘部長文忠:當然覺得非常不適當啊!
萬委員美玲:非常不適當,你生氣嗎?對於他這樣的作為。
潘部長文忠:不是啊!委員,因為他是他們的主規劃……
萬委員美玲:不,部長,您的態度非常重要,你身為教育部的部長,他們這樣的作法,你會生氣嗎?
潘部長文忠:就是非常不適當啊!
萬委員美玲:他們不適當,那所以你會譴責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我們已經很嚴正的表達……
萬委員美玲:表達什麼?
潘部長文忠:任何運動賽會絕對不能跟毒品掛勾。
萬委員美玲:所以他們這樣的冒用,並且請來這麼不適當的人來做頒獎人,你沒有嚴正譴責、也沒有生氣?
潘部長文忠:沒有,我剛才已經表達了……
萬委員美玲:表達什麼?
潘部長文忠:而且我們……
萬委員美玲:你表達什麼?
潘部長文忠:沒有,就是我們絕對禁止跟毒品有掛勾嘛!直接就是跟……
萬委員美玲:部長,我想您個人身為教育部的部長,對於有體育團體冒用教育部體育署的名義,造成體育署名譽受損,同時又請來了一位違背教育部在做反毒宣導、反毒教育宗旨的頒獎人,他本身就是一個販毒的人,而您卻沒有一個態度。我們來看,這樣子算起來,經濟部真的比你有guts多了!
一樣就在今年9月份,經濟部有一個2023臺北世貿秋季加盟展,當時也是遭到世和電廠冒名為指導單位,經濟部二話不說就去提告妨礙名譽了。我請教一下,您既不生氣,也只有做個說明,那連提告應該都不會吧?你會捍衛你的名譽去提告嗎?會不會?
潘部長文忠:因為昨天,署長親自對外說明,我想這個過程其實就表達非常清楚,政府的立場……
萬委員美玲:什麼立場?
潘部長文忠:就是反毒啊!
萬委員美玲:那對於這件被冒用的事情,你會比照經濟部去提告嗎?會不會?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覺得體育署應該要有一個很明確的規範,如果未來……
萬委員美玲:部長,你會不會去提告嘛?
潘部長文忠:因為剛才署長已經說明了,過去這些……
萬委員美玲:說明?會不會去提告嘛!
潘部長文忠:過去這些團體非常的多。
萬委員美玲:好。部長,今天本席對您非常、非常地失望,第一個,你沒有嚴正抗議他們冒用體育署的名義;第二個,對於他們請販毒的人來擔任嘉賓,嚴重違反教育部反毒的立場,你也沒有提出嚴正的抗議、譴責和嚴厲的處置;第三個,你也沒有比照經濟部的做法,對於冒用教育部的名義,為捍衛自己的名譽而去提告。以上你全部沒有做!
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本席看到該協會的簡介當中提到,這個電競協會是教育部體育署和中華奧會唯一指定電競事務委辦的單位,所有賽事從107年起,不管賽事推廣、出國等等,我們都有給它補助,從107年到112年,補助經費不斷增加,從100萬到現在將近300萬。根據媒體報導,這個協會的理事長叫做蕭政豪,他似乎與許多背景雄厚的綠營大咖有非常不錯的關係。媒體這樣報導之後,相關評論當然就沸沸揚揚,事情越滾越大。這個人在110年擔任電競協會的理事長,之後所有補助金額就翻倍,是不是因為他有背景,所以部長今天的態度才這麼消極?既不嚴正譴責,又只給予適當處置,而適當處置可能只是去個電話,請他拿下來,而且是拿下來今年的,去年的、前年的,完全沒有往前面去看,完全不像一個教育部長去捍衛被別人傷害到的教育部名譽,以及我們反毒立場被侵害的權益。
我們也看到,其實2021年電競大賽蔡英文總統就有幫忙拍攝宣傳影片,體育署從過去每年補助該協會一百多萬,110年後直接翻倍到了245萬。我想,是不是因為真的有這樣的背景,所以您不敢辦?但是我所認識的教育部是為了幫學生爭取教育權益,所有同仁都在努力,我們不希望因為部長有一些您個人的思維、看法或壓力,抹煞了大家不管是我們辦活動也好,不管是我們禁止其他協會這樣冒用體育署的名義、傷害體育署的名譽,以及過去我們特教司同仁對於反毒這麼認真。你要知道喔!今天這個協會除了是我們跟中華奧會唯一指定的電競事務委辦單位,既然是委辦,我們對它就有監督、就有應該要有的處罰。而且,部長,它還跟我們國內73所大專院校、62所高中職合作啊!你知道這對孩子影響有多大?我們反毒都來不及了!我們反毒的預算在編、反毒的工作一直在做,可是今天這件事情的影響呢?您知道我們請來的嘉賓或代言人對於我們想要訴求的團體或對象都有很大的影響,為何潘文忠部長今天的態度如此軟弱?可以說明一下嗎?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這個跟政治無關,只跟我們政府支持電競選手有關,因為參加的是今年亞運,所以相關的經費我們是全力支持電競選手,不是支持這個協會,也跟政治無關。第二點,我也跟委員報告,他今天舉辦的是自己規劃的表揚活動,而不是電競的競賽活動,這麼多相關團體,他們在自主規劃的過程當中,教育部確實不會瞭解它的細節,而他自己也非常清楚的對國人道歉,聘了一個不適當的頒獎人員。他是自主規劃,也聲明對國人的歉意,我想這是他們自己的立場。教育部在第一時間已經非常嚴正地表達,對這樣的活動,因為不是我們自主規劃,我們只能很清楚地說,電子競技運動是一個非常重要、支持國人、支持選手的活動,我們應該給予最大的支持,但絕對不能跟這些毒品什麼的有關,這就是政府最大的立場,所以……
萬委員美玲:好,部長,我想……
潘部長文忠:所以我想跟委員報告,這個跟政治毫無關係啦!如果委員剛才……
萬委員美玲:部長、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剛才一路說它從一百多萬到兩百多萬,難道委員覺得電競選手不應該支持他們嗎?
萬委員美玲:部長啊!本席要講這一句之前早就知道你會扣帽子了!我……
潘部長文忠:不是扣帽子,是因為……
萬委員美玲:我告訴你……
潘部長文忠:是因為委員不瞭解那個過程啊!
萬委員美玲:本席跟大家一樣,都非常支持電競產業,電競產業的發展未來要給予預算和補助,我完全贊成……
潘部長文忠:剛才說的經費就是這個過程,跟政治無關……
萬委員美玲:但是呢?我想……
潘部長文忠:也從來沒有因為長官交代應該給這個協會找經費……
主席:兩位,時間已經超過2分鐘了。
萬委員美玲:部長,今天的重點不是讓你來扣帽子的,而是發生這樣的事情,部長……
潘部長文忠:不是啦!委員,你一直在誤解這個經費,一直在跟政治扯上關係,我不認同!
萬委員美玲:部長應該要拿出你的態度來!
潘部長文忠:我的態度就是不應該跟政治掛鉤!
萬委員美玲:不管是您嚴正的譴責……
主席:已經超過時間了,請兩位……
萬委員美玲:沒有聽到你的嚴正譴責,也沒有聽到你要去提告,你只有簡簡單單做了適當的處理,你的態度是軟弱的,而且還要給質詢的人扣帽子,說……
主席:萬美玲委員,時間已經到了……
萬委員美玲:說我們不支持電競產業,這樣是不對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您把體育、運動和政治掛鉤,我不太認同啦!就是體育署給一個經費……
萬委員美玲:我告訴你啦!這次這件事情全民都看到部長沒有一個嚴正的譴責……
主席:萬委員,時間到了,請停止發言。
萬委員美玲:你也沒有為捍衛教育部的權利提告,所以你的態度非常軟弱,你還要給本席扣帽子!我告訴您,我比你更支持電競產業,但是……
主席:萬委員,時間到了。
萬委員美玲:但是看不起你這麼軟弱的態度!
潘部長文忠:委員啊!就經費的部分,我不認為你完全瞭解,謝謝。
主席:請兩位尊重主席。
萬委員美玲:你的態度非常軟弱啦!全民都在看,網路對你也有非常多的撻伐啦!
主席:時間到了!萬委員,時間到了,好嗎?請大家尊重主席好嗎?
萬委員美玲:請部長也要尊重主席啊!
主席:兩位都尊重,我說「大家」。謝謝。
好,請林宜瑾委員質詢。
林委員宜瑾:(9時41分)謝謝主席,有請鄭署長。
主席:請署長。
鄭署長世忠:委員早。
林委員宜瑾:署長早。上週末臺北大巨蛋舉辦亞錦賽開幕戰,孵了32年的大巨蛋終於迎來第一場正式賽,而且這次對戰是全臺灣球迷最熱烈關注的臺韓大戰,因為是具有歷史關鍵的一戰,署長也親自為這場比賽開球,我想你應該非常興奮。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我事前不曉得,是當場才告知我的。
林委員宜瑾:哦,是喔!那感覺如何?
鄭署長世忠:很興奮。
林委員宜瑾:真的喔,好。大巨蛋開放球迷進場的第一場測試賽總共開放1萬3,000人免費索票,門票一開放就秒殺。這次亞錦賽的開幕戰是開放到1萬7,000人,我們辦公室助理在每一波釋票的時候都開始搶,統統沒有搶到。這兩場指標性的比賽座位數供不應求,當然我們就知道會有黃牛票產生。免費的票甚至被炒到四、五千塊,亞錦賽的內野600塊也都被炒到四、五千塊,這樣的狀況當然非常惡劣,所以我們這次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就是抓到涉嫌販賣黃牛票的情況將要重罰,處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我想這是好的方向。
不過本席想請教的就是,像這次大巨蛋的測試賽是採取免費索票,那這個黃牛票要怎麼罰?如果之後有類似的測試賽,或者是學生運動比賽是免費的,像HBL、UBA這種免費的賽事,黃牛拿到票之後再來轉售,這個要怎麼罰?因為它的票面金額是零,以院版規定的10到50倍來講,零乘以10到50還是零,而且這種比賽也不是比照藝文展演,每個座位區塊有一個價格,因為它全部免費,所以也沒辦法有一個定價。
我可以理解像這種大巨蛋的測試賽可能要好幾年才有一次,可是對運動迷來講,這當然也是相當的重要,像我們臺中之後會有一個國際級的臺中足球園區在2025年要完工,可能也將面臨到這種狀況,會被不肖黃牛破壞這種美事,所以免費索票的賽事到底要怎麼處理?本席建議是不是可以用抽籤或實名制的方式來進行?這樣民眾就不會一直刷票,就是他可能先登記,然後再用電腦抽籤,像之前的動滋券或者是藝FUN券都是以這樣的概念在操作。所以,署長,你覺得這種免費的黃牛票要怎麼遏止?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剛剛您已經講出答案了,因為我們署內同仁在規劃的過程當中也非常贊同委員的說法,類似HBL賽事的決賽也是非常熱門,我們已經採取實名制,所以這部分我們是希望鼓勵業者在這種非常熱門的賽事,如果是免費索票的話,的確希望能夠輔導他們採實名制的作法。這一次的壓力測試,遠雄集團在發票的過程當中,我們的確沒有想到會這麼的搶手、熱烈,說實在這個現象大概很多年才會出現一次,所以目前我們是鼓勵業者未來臺中如果要開箱的時候,我們會鼓勵用實名制的方式。
林委員宜瑾:所以沒有打算要在修法裡面處理?
鄭署長世忠:第一個,在懲罰的部分,因為它本身沒有訂票面價,所以它的價值本身的確是沒有其商品價值。那實名制的部分我們其實之前也有規劃過,但是業者他們是比較持保留的態度,因為說實在,運動賽會如果要求民眾提早2個小時到現場去排隊驗證,然後苦等2個小時,說實在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反彈,所以這部分目前我們是採取鼓勵,但是不強制。
林委員宜瑾:好,沒關係,因為我們等一下要修法,要審法案,所以我們那時候再來詳細討論。只是我還是覺得用行政措施來處理這種賽事,要遏止黃牛票,確實也不是一個長久之計啦!沒關係,我們審法案再來談好了。
另外,因為本席是很資深的棒球迷,我想很多球迷也跟本席一樣,我們期待大巨蛋所有軟硬體設施的改進,或者售票機制更加完備等等,我們可以爭取更多知名的國際賽來臺灣比賽,像是日本職棒或者美國大聯盟的海外賽,我想很多球迷都引頸期盼,或者緊接而來的2024世界棒球12強,或是2026的世界棒球經典賽,體育署是不是有計畫要爭取在大巨蛋舉辦?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已經跟棒協開始在研議,爭取12強跟經典賽來臺灣舉辦,特別是到大巨蛋來。
林委員宜瑾:OK,因為我們超級期待像大谷翔平或者Aaron Judge可以站在臺北的大巨蛋。
另外,球迷觀賽的體驗,我想也是運動賽事很重要的一環,我在預算提案的時候其實有提到說,臺灣很多現在現有的棒球場,排水設施、照明設施有待改進的地方很多,體育署現在有個球場優化改善專案計畫,我真的很高興看到我們有這樣的計畫,要編3億元來優化所有的球場,包括桃園、包括新莊、臺中洲際,還有我們臺南的亞太國際棒球場,這個計畫要從113年到116年,分4年預算來執行,那我想請教的是,我們臺南的亞太國際棒球場,就是現在開始啟用的少棒球場,從2019年到現在已經4年了,這個優化工程要什麼樣的階段來施工?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針對臺南亞太國際棒球場,它已經正在施工,也預期明後年可以……
林委員宜瑾:這是新的。
鄭署長世忠:對,但是我們其實在優化的過程當中……
林委員宜瑾:我是說現在已經……
鄭署長世忠:已經在同步進行,所以我們在近期已經獲得行政院的核定這項特別預算,已經通知這幾個縣市的體育局先提案做經費的申請,已經在進行當中。
林委員宜瑾:瞭解。因為我的理解是說這個優化工程應該是去優化現有的舊的球場。
鄭署長世忠:主要是針對觀眾觀賽相關的,比方他的座位席、他的廁所、燈光這方面的為主。
林委員宜瑾:好,瞭解。剩下一點時間,請部長。
部長,我想跟你談一下中國的抖音問題。再一個多月就要大選了,很多外媒都關注中國會透過社群平台來介入大選,像中國運用抖音來進行政治宣傳,散布臺灣缺電、缺水、缺疫苗的假訊息,試圖營造臺灣民不聊生的狀況來分化臺灣人民,而且他們也會污名化香港的民主抗爭者,或者稱西方的防疫失靈等等,他們就是要營造一個中國好棒棒的形象,這已經是一個認知作戰。
我想抖音現在是這樣,我們有一篇報導說請來大學教授、中學跟小學老師觀察學生使用抖音的狀況,發現學齡越低使用抖音的比例越高,甚至有老師以小學6年級來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有在使用跟曾經使用抖音的孩子占了四分之三,所以令人擔憂的狀況是說,這種抖音就是能很輕鬆地接受到訊息,不用多費心思,這會讓孩子喪失閱讀跟深度思考的能力,所以這個議題其實……當然我們也很難禁止孩子不能使用抖音,可是我覺得教育部怎麼樣正確教導孩子正確的使用方式跟媒體識讀,你們公布的新版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裡面有提到,我們現在要趕快培養近用、行動、反思、創造、分析等等的能力來進行批判性思考。我要請教部長,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掌握學生使用抖音或小紅書的動機和使用頻率的相關數據?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抖音對年齡越低的青少年學生有產生負面影響,所以我們除了持續做宣導之外,我也跟委員報告,在7月10號我們也封鎖阻擋,讓他們在中小學不會……當然是在學校,如果在一般其他場所不容易,我們也做了這個動作,也表達學生在學校內是比較不可能去使用到抖音跟小紅書,也做了一些阻擋的效果。另外也跟委員報告,這個確實還是要不斷地宣導,因為網路世界就是無所不在,對於青少年網路內容相關的防護這部分,我們會持續地辦理。
尤其是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在數位時代媒體素養的教育白皮書裡面,對於這方面的使用其實是包含在師資的養成過程當中都會特別再提醒,因為我覺得老師能夠適時的……尤其我們的教學現在都全面進入到數位,包含載具、軟體等等的這一些過程,我覺得我們這部分一直都是師培的過程,老師專業培訓的過程一直在特別強調,也有一些內容給老師來參考,我想這個一定還是要全面性的讓孩子能夠對這方面有一個正用,避免使用……所以我想在阻擋的部分,中小學的部分我們做了,後面我們會持續加強來做宣導的工作。
林委員宜瑾:好,謝謝、謝謝部長。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部長、謝謝林宜瑾委員的質詢。
再來請張廖萬堅委員質詢。
張廖委員萬堅:(9時53分)謝謝,我們請部長。
主席:請潘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張廖委員萬堅:部長好。我們今天要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當然跟黃牛票有關係,其實體育的黃牛票並不罕見,就像我們剛才看到巨蛋的事件。其實我們再往前推,像彭政閔引退的那一場,大概是2019年,在網路上923塊的門票超過了13倍,被喊價喊到了1萬2,323,像這樣也算黃牛票嘛!對不對?另外,像去年的美國職籃明星魔獸,他加入桃園雲豹,結果黃牛票也讓最便宜的100塊門票漲到2,300。像這樣的事情,包括我們最近看到的亞錦賽,其實亞錦賽以前再怎麼熱門,因為像日本只是派社會球隊的精英,而臺灣因為棒球是國球,大家都很喜歡看,只是過去除了殺進冠亞軍以外,一般的賽程會像經典賽一樣爆滿其實比較少,但是這次可能是因為巨蛋是第一次開放,然後臺灣有了巨蛋,所以大家都想要去體驗。
你看這次開放了三波,第一波11月24號的3,000張秒殺,後來主辦單位開賣25號、28號、30號的門票,分別賣了1萬張、3,000張跟1,000張,都是秒殺,真的是秒殺。我在網路上也收到很多球迷的抗議跟陳情,他們認為說這個根本就是用掃票機器掃的,這樣的掃,然後公然的哄擡,因為運產條例還沒有修,我們目前有抓到,但抓到了大概只能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罰,抓了67個黃牛、170張票,這個黃牛囂張的程度其實讓球迷非常的生氣,也非常的不滿,所以我想今天的修法大概是朝野共識,希望趕快修法。
我們其實都很期待重要的賽事能夠得到球迷的支持,尤其是在疫情之後,我們看到最近重要的藝文活動其實都還不錯,包括我們的運動都還不錯,像之前國內的體壇其實歷經一段低潮,譬如說職籃解散,曾經也有過要解散,後來職棒又因為簽賭案越來越少。最近都不錯,最近職籃冒出了二個聯盟,職棒也要重返六隊了,票房越來越好,所以我們也擔心黃牛這時候會在熱門的球賽裡面又開始伺機而動,影響到球迷的權益。剛才署長也有提到,我想不只是明年的12強賽、後年的經典賽,其實明年初可能是3月份就有讀賣巨人90週年的紀念,只要它到巨蛋去打,我相信都是熱門的球賽,尤其是讀賣巨人裡面以前早期臺灣的球星怪力呂明賜也曾經在那邊打過,都是很有名的,對臺灣人來講,讀賣巨人也是一個大家非常想要看的球隊。我們都不希望看到今天這個票被秒殺之後又拿出來賣的情況,黃牛一抓67個,沒抓的有多少?
我想要跟部長及署長講,我們除了有法律之外還有幾個問題必須面對,就是怎麼樣去抓?譬如說我們這次的修法和文化部的修法,其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的內容差不多,大同小異,大概也是罰10到50倍,最多關3年或罰300萬。我們來看一看文創法修法之後實施的狀況,被檢舉的大概500案,六都一共333案,目前來看,臺北市檢舉的案件最多213案,目前只裁罰了5案,罰了44.16萬,另外還有26案沒有罰,其他的案件可能都在調查中,也沒有那麼快成案;其他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都還沒有開罰的案例;高雄檢舉了65案,8件成立,罰了42.98萬,看起來是比社會秩序維護法1.8萬多了一些錢,但是這被罰的13案也不過罰了87萬。
現在黃牛條文如果上路,我們今天修法過了,案件那麼多,裁罰少,像文創相關的條例通過之後,我們抓的文化黃牛,333案只罰了13案,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們在場是不是也有文化部或者是其他的官員,是不是講一下?另外,其實文化部有設立一個檢舉黃牛的專區,教育部會設置這個檢舉的專區嗎?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有必要。
張廖委員萬堅:還是跟文化部一起同一個窗口?因為有的球迷搞不清楚,他就跑去檢舉。
潘部長文忠:應該說我們會設置專區,至於是不是跟文化部共同,我們二個部會會商一下。
張廖委員萬堅:要不要設統一窗口,還是分別設,還是說統一窗口進去之後分流,分成文化的跟運動的,你們會商一下。我覺得這個對年輕人來講,這是他們能夠來看球賽很重要的一個管道,如果每次看到熱門賽事想要去看就被哄擡到那種不成比例的價格,我想球迷們會非常失望。
另外大家都有提到免費票要怎麼罰的問題,因為我們的條例裡面,包括文創產業發展條例裡面都沒有提到免費票怎麼罰,這個我剛才講的是不是署長或部長能夠回應?
潘部長文忠:當然,實名制確實比較能夠防止這一個方面……
張廖委員萬堅:就是免費票的部分。
潘部長文忠:對,但這個要變成完全全面,有時候碰到有一些……
張廖委員萬堅:我知道,業者會認為時間太長、排隊排太久。
潘部長文忠:這個方面我想我們是可以做一個……在目前修法的內容裡面,確實比較沒有涉及到免費的這一方面,但是我想在整個技術跟方向上面,確實我們也可以朝更鼓勵這些舉辦的單位能夠朝實名制的方式來做,如果規模不是那麼大其實是更可以……
張廖委員萬堅:部長,我剛才問的重點有二個,一個是我們法修過之後,以文化的黃牛來看,檢舉很多,但罰的很少,它會不會造成嚇阻作用?其實這些掃票機器也抓到了,我聽說這次抓到二個掃票機器,掃票機器可以判3年以下的徒刑,我們會不會判刑?這個東西如果只是提高罰款額度,可是跟整個黃牛產業的利益不成比例的時候,坦白講,沒有作用,所以我問一下署長,以你在學界跟實務界這樣看,這個法修這樣有沒有遏阻的作用?
鄭署長世忠:基本上,如果是單就個人去搶票,然後拿來販賣的話,我想我們目前比照文化部的修法,用這樣10到50倍的罰款應該是還算符合。至於掃票機器人這部分的確有必要……
張廖委員萬堅:這些掃票機器人很可惡啊,幾秒鐘全部都掃光了。
鄭署長世忠:對,所以的確有需要判刑,不過這部分可能還是……
張廖委員萬堅:它可能就是一個批發商,掃到之後批給小黃牛,小黃牛再出去賣,所以你們一定要去追,這個源頭如果沒有打擊的話,底下的小黃牛一定是沒有辦法遏阻啦!我們從文化黃牛看起來有這個現象,其他抓到的可能到現在也還在起訴中,或者說也還沒有正式提出告訴,我們也都會密切注意,徒法不足以自行,坦白講,修了法利益良善,但有沒有辦法遏阻又是一個問題。另外就是我剛才講第二個免費票的問題,你們還是要有一個辦法來阻止。
最後,對不起,再給我2分鐘,我現在問一下署長,我在11月6日審預算的時候提到公西靶場的事情,公西靶場11月6號我提的時候是整目凍結100萬而已,不想凍結預算。我們也知道,剛才部長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的奧運選手2024年已經有16位選手達到標準會去比賽,其中有5個選手就是射擊的選手,射擊是這麼的重要,我們的成績已經有5位達標了,5位都是在公西靶場練習,結果公西靶場心理師招聘已經1年了,所以1個月前我審預時非常關心,因為我們去考察的時候,裡面的教練、協會都是說心理師對於射擊選手非常重要。可是我非常失望,因為你們11月29號剛剛上網招募的這個公西靶場計畫運動心理人員,到12月7號明天為止,請問有人投遞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聘到,但是昨天我們在署內由次長主持,針對我們國訓中心的職員,包括我們的心理人員的薪資部分有做一個調整,所以我們當然期待下一次應該就會有人來投遞。
張廖委員萬堅:坦白講,我非常不滿意,11月6號我們才做了這樣決議,凍結了。我們希望能夠提調高薪水,你們也說會調高薪水,市場人才已經很少了,我們的奧運選手16位現在已經有5位是射擊選手了,結果你們到現在還是用原來薪水招聘,當然招聘不到嘛!你們夠積極嗎?我非常質疑,我希望這部分能夠更積極。有資源,也給你們了,也在關心了,可是現在上網招募的還是這種薪水,還是又要再開一次會,我覺得這個後勤的支援也未免讓我太失望,積極一點去輔導這些選手,已經5位了,男女射擊的選手已經有5位了,16位中已經5位了,拜託一下,積極一點。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部長、署長請回,謝謝張廖萬堅委員。
再來我們請黃國書委員質詢。
黃委員國書:(10時4分)謝謝主席,請部長、署長。
主席:有請部長、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黃委員國書:署長好。大巨蛋開幕首戰臺灣贏球,當然大家都很振奮,但是事先大家都說這個會有黃牛,後來果然有黃牛。事先當然知道了,署長也說正式要來修法,這個當然值得鼓勵,當然要修法,文化部很多的演出有黃牛,文化部都修法了,體育署這邊當然也要有積極作為,不過要怎麼樣來處理?也就是說,明明事先就知道他會有黃牛,結果我們還是眼睜睜地看著黃牛事件發生,我們有什麼辦法在事先防範?這個我要來跟體育署討論。
「大巨蛋搶完票就湧出黃牛票」,臺北市議員說,臺北市政府明明知道,也是擺爛。當然臺北市政府他們也要承擔很大的責難。文創法針對藝文演出的黃牛有在執行了,6月2日就開始施行了,但是他受理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檢舉,也就是事後來檢舉,當然重罰。我們來檢視一下文創法規範的藝文演出到目前的狀況,從6月開始到11月底,文創法管轄中形式要件要齊備的部分,這個齊備要多麻煩呢?要取得加價轉售票之時間、管道、平台,這些都要具體的指出來,還有販售人姓名或別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其他聯絡方式等等。也就是說,他要有這些要件,且這些要件都要非常具體,這個對檢舉人來說的確是很麻煩,所以才會形成總共只有334件是形式要件備齊的,不齊備的則有五百多件,也就是說,我們經過這麼多文創法管轄範圍內的檢舉,其中齊備的、構成違反文創法的、構成黃牛的只有38%,這個要給體育署參考,因為接下來你們要修法。只有38%,你們未來要怎麼處理這個部分?檢舉的要件需要這個樣子嗎?問題是這很兩難,如果我們沒有這些繁瑣的要件的話,它就很難構成具體的事證,這個都很麻煩處理。所以體育署在未來要做這個專法的時候,的確要更進一步來思考,在取締體育黃牛、在運動產業相關的法制上,你們要如何有辦法、有效且具體的來處理這個部分?
現在黃牛程式掃票,人家用AI去買票,你也很難去找到當事人是誰,那怎麼辦呢?人家都運用高科技在買黃牛票了,我們要怎麼樣來執行?這個也是有高難度的,這個部分也要給體育署參考。所以我們才會想到乾脆來做實名制好了,可是體育署署長說,這個如果用實名制的話,會造成民眾入場時一個很大的困擾,但是臺北市政府說,應該要研議實名制。臺北市政府說要研議實名制,體育署署長說這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目前不研議實名制,到底該不該來做實名制?我想不出更好的辦法,也就是說,明明知道這一場一定會有黃牛票,事先就已經知道了,我們還眼睜睜地看著黃牛的行為發生,政府沒有更好的辦法、更好的策略了嗎?我不是說一定要實名制,但是實名制是一個策略,有沒有具體可行的辦法?如果沒有具體可行的辦法,實名制當然就是策略的一種。
當然我們不可能每一場都實名制,像臺灣跟韓國一定會有黃牛,臺灣跟香港就不會有黃牛,所以一定是針對有可能有黃牛的,體育署要事先預告這一場會有黃牛,黃牛不要囂張,我們會嚴懲、重罰,然後這一場我們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讓黃牛止步。你至少要先有一些宣誓性的作法嘛!大巨蛋的首戰,我們就是眼睜睜地看著黃牛猖獗,我們卻束手無策,事後才說我們要來修法、我們要來接受檢舉,弄到來啊,人家黃牛的行為都已經賺飽飽了,還讓那些猖獗的黃牛笑我們政府說,你就是拿我沒辦法啊!你怎麼辦呢?想出具體可行的辦法啦!
再來,對於運動產業,除了黃牛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之外,我認為職籃的假球風暴會對臺灣的運動產業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傷害。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是重罰的,最近針對職籃假球的風暴要開鍘指標性案件,這個很好。但我們來看運彩發行條例怎麼規範?這個都重罰耶!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結夥三人以上,就是它是一個團體犯罪的話,是處三年以上,我們對這個是重罰。臺灣運彩是針對中華職棒,當然還有職籃,體育署要去掌握到底還有多少場比賽是沒有開盤的?我現在臚列給你們參考。
職棒有很多是運彩沒有開盤的場數,職籃也還有很多沒有開盤,我要特別提到,職籃的PLG跟T1是臺灣運彩沒有提供投注的,這是一個很大的黑數,這些臺灣運彩沒有提供投注的,他們要賭什麼?當然是地下賭盤,地下賭盤都是針對PLG跟T1,這個如果逮到的話,要用什麼罪?沒有辦法用運彩條例來處罰,那個是重罪、重刑喔!對於沒有提供投注、沒有開盤的這些 T1和PLG,你逮到之後只能用賭博罪,賭博罪是罰多少錢?5萬以下,所以當然這個部分地下賭盤會很猖獗。
所以我在這裡建議,除了以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來重罰之外,針對臺灣運彩沒有規範到的、沒有開盤的那些賽事的地下賭盤,我們還是要提出一些有效的作法。黃牛跟假球對臺灣的運動產業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請署長或是部長回答。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剛剛對這方面的很多提醒,當然運動賽事跟活動這部分,今天如果能夠在貴委員會獲得委員的同意、支持,我想這個在法制面上跟過去只是用社會秩序維護的強度是完全不同的。委員剛才也提到,包含文化部在藝文門票實施到現在的一些情形提醒,這部分教育部體育署也會跟文化部就執行的面,因為有一個法制的基礎下,能不能有效?這個是委員剛才所提到的,我想這部分我們兩個部會會進一步做這方面的研處。
至於剛才委員提到地下的方面,確實是目前法規並沒有特別再去點到的,這個我們可能真的需要比較深入的來做一些探討。謝謝委員剛才所提到這些相關的提醒事項,我想教育部會來持續的做,如果法制通過之後,後面在執行上,我們希望能夠研擬更好的方式。如果在很多的場次,因為實名制是最根本的走向,如果在相關配套可行之下,我想這部分我們應該跟主辦單位討論,希望能夠儘量朝這個方向進行,因為主要都是在維護觀眾的觀賞權益,我們相信主辦單位如果技術各方面能搭配起來,這確實是一個更根本的方法。
黃委員國書:針對一些熱門的場次,我認為體育署應該去研擬規劃類實名制的作法,一方面我們當然要減少繁複的程序,包括要去觀看、要進到那個場地的時候的作業程序,那是非常非常繁瑣的,當然你們去想辦法做一些簡化作業,然後運用現在的科技,現在的科技其實可以非常便捷的來解決這個問題,至少你在事前宣告你這一場是要實名制了,其實就是要有效遏止黃牛。這一場都要實名制,黃牛幹嘛去掃票啊?加上事後的重罰,這個給你們參考啦!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部長請回,謝謝黃國書委員的質詢。
再來請陳靜敏委員質詢。待陳秀寳委員質詢結束後,我們休息5分鐘。
陳委員靜敏:(10時15分)謝謝主席,我想請部長和鄭署長。
主席:請部長及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陳委員靜敏:部長早安、署長早安。今天針對運發條例的審查,剛才許多委員已經提出許多垂詢,現在不論是職棒或職籃受到全國民眾的喜愛,我真的覺得好棒哦,好久沒有這種熱血感了,特別是大巨蛋開幕的時候,對於我們能夠贏韓國,更是連我們這種對運動沒有非常熱衷的人,看到這樣的結果都受到非常大的激勵和鼓舞。當然大家也會覺得好不容易有這樣子的氛圍起來了,要怎麼樣才能不辜負民眾的期待,讓大家都能夠進球場去看賽是很重要的,這是我們期待部裡面應該要拿出來的態度。
剛剛黃國書委員也提到,光是這一場大巨蛋開幕戰,我們就已經看到黃牛猖獗的問題。當然我們知道過去在文創法上面,其實我們已經做了相關修法,even已經修法,這些代購、搶票的狀況還是發生了,所以我們可能真的只能請部裡面和署長來承諾。特別是剛剛部長也提到如果今天運發條例通過了以後,能夠讓部裡更有武器來做這件事,我想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一定會充分支持。只是even過去的文創法修法以後還是看到很大的問題,依據剛剛黃國書委員給的資料,只有38%的案件能夠成案,表示多數是沒有辦法成案的,表示這些檢舉的制度可能還需要再檢討。除了黃國書委員剛剛提到的部分以外,我再給部裡一個資料,在檢舉成案的案件當中,地方政府真的裁罰成功的也只有6案,也是只有高雄有成案,所以我真的要提醒教育部,是不是在相關的處罰上面可以跟高雄市政府互相討論一下?為什麼它可以確定有裁罰,而其他部分都沒有辦法成功?主要是我們也覺得這樣子的檢舉制度如果能夠讓它實際落實的話,這樣也比較不會辜負民眾對於運動賽事的期待。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包含剛才黃國書委員也在提醒,確實從發行之後,也看到有一些在執行面上怎麼樣可以有更好的做法,可以達到有效的遏止。針對這部分,除了今天通過這個法,我們也會跟文化部協調,還有剛才委員也提醒,有些地方政府執行的有效方法是怎麼樣做的,我想這些都是之後教育部體育署會來努力的。
陳委員靜敏:對啦,在這種跨部會的合作上面,既然前面已經有這樣的經驗值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避免再走冤枉路。
另外,前天發生的這件事也有很多委員關注,Toyz都已經承認他有吸毒跟販毒了,雖然教育部體育署很快速的就說你們並沒有做相關的補助,但事實上它還是把你們列為指導單位,那當然就會讓很多家長非常關心,尤其電子競技運動是以青少年為主,如果我們還讓這些人能夠大剌剌的上台頒獎,好像宣示的態度就是他曾經是hero、他犯錯了,大家都還是可以原諒他,其實這樣子的態度對家長來說是很不能夠接受的,所以這部分可能也要請部裡面再強硬一點,除了很清楚的說你們不是指導單位以外,是不是還有更強硬的措施?譬如你們雖然沒有補助這一場,可是本席的辦公室助理去請體育署調閱相關資料時,發現你們在110年補助240萬,111年也補助240萬,今年更是補助290萬。對於已經補助的金額,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家長看到教育部對於他們這樣子的行為是很不能夠接受的?特別是它冒名將你們列為指導單位。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們支持體育競技,包含電競,因為它已經是亞運項目,未來都可能成為奧運項目,而且確實在今年的亞運當中,我們在電競方面也有很好的表現,我想這是我們在整個政策上……
陳委員靜敏:值得鼓勵啦!
潘部長文忠:但是教育部,包含行政院跨部會對反毒的立場也確實非常明確……
陳委員靜敏:一定要很明確啊!
潘部長文忠:而且也是嚴格在執行,所以這兩個絕對不容許有掛鉤、連結的現象……
陳委員靜敏:當然,這是絕對的。
潘部長文忠:為什麼我在第一時間就請體育署一定要說明這個情形,其實主辦單位在過程當中在第一時間也跟國人道歉,因為沒有得到體育署的同意就掛名,因此他們也跟體育署表示歉意。當然後續我會請體育署對電競協會的部分,對於電競運動選手的培訓、參與比賽,我們仍然支持,但是也會嚴格的要求,如果再有這種不適當的安排,結果造成社會的疑慮,這對於參與電競的選手而言,其實也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同時也會造成家長更多的疑慮和擔心。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但部裡可能要有一些態度,譬如這些已經補助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懲罰或是怎麼樣……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電競在逐步發展當中,對於他們這幾年經費的增加,其實都是在做相關選手的培訓和參賽,尤其亞運今年剛剛才完成,這個才是經費增加的原因,對於……
陳委員靜敏:的確都是跟選拔賽這些有關的。
潘部長文忠:對,所以費用是用來支持這一些,這次辦的活動反而不是電競比賽,也不是什麼……
陳委員靜敏:是一個頒獎,我知道是一個……
潘部長文忠:它完全是一個表揚。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
潘部長文忠:但我認為這確實會對社會造成疑慮,針對這部分,我會請體育署一定要非常嚴正的處理,包含對該協會的輔導和要求。我一直認為體育競賽、體育競技本身對社會而言是非常正向的,但是在相關活動的安排、人員的邀請上,這部分的態度應該是要非常謹慎。
陳委員靜敏:好,那我們就再請部裡……
潘部長文忠:是。
陳委員靜敏:不好意思,時間不夠了。
另外,我們也知道對於選手的保護是很重要的,我想要提的是國訓中心,2019年已經發生狀況,今天李文彬執行長也有列席吧!我們發現已經有這樣的情況,當時執行長也說對於宿舍要做相關的管理,但是這兩天還是發生這樣的情況,你都已經知道有這樣的問題了,卻還讓未來的奧運選手,這麼重要、有潛力、可以為我們爭牌的選手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很不希望已經有培訓的選手未來發生一些問題,當然我們不會禁止男女之間的交往,但如果因為這樣而影響其他的選手,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對不起,時間不夠了,我可能沒辦法讓您回應,但是我強烈要求國訓中心要把剛剛所提到的宿舍管理這件事情落實,好不好?
李執行長文彬:是。
陳委員靜敏:再來我想請教國教署,教育部在108年就針對健康中心的設施及設備加以規範,這個規範就是要讓學生受傷或是需要去健康中心的時候,可以有好的照顧,但是本席辦公室就接到檢舉,我從9月開始處理這件事情,到現在家長還是對於你們處理的方式非常不滿意。現在我就讓部長看一下非常奇葩的地方,他說健康服務中心一定要有獨立的空間,但由於因故找不到校護,所以就把健康服務中心跟老師的辦公室放在一起,用塑膠隔簾隔起來,然後為了保護相關的隱私,就用這樣子的圍欄圍起來,請問學童可以有好的休息嗎?更重要的痛苦是,老師在做討論的時候,學生有辦法跟校護表達相關的問題嗎?我知道這個是地方教育局的權責,可是我透過國聯請教育部跟國教署去輔導,學校的回應是,經過了學校的討論以後,這個是最恰當的。請問署長,這個是最恰當的嗎?
彭署長富源: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點,針對您所揭示的這個圖,我們會跟他再確認一下那個隔間,如果他需要這樣的話,但是我們發現另外一個委員原來告訴我們……
陳委員靜敏:它只有一個entrance,是不是?
彭署長富源:更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它移到了救護車沒有辦法去的地方,也告訴我們這個事情……
陳委員靜敏:是,它要經過操場耶!對,它需要經過操場!
彭署長富源:我們也調了圖了,花蓮縣府在昨天還有今天兩天一直在輔導,我們看結果怎麼樣,需要我們協助的部分,不管是經費或是專科教室要再改一次,我們都可以大力來協助……
陳委員靜敏:是呀!
彭署長富源:以學童的健康優先,謝謝。
陳委員靜敏:當然啊!而且我們已經有相關的辦法,不過最重要的是,它很大的一個理由是因為找不到校護,校護兼了很多的行政工作,我已經講了非常多次了,就是我們的校護不能夠兼行政庶務的工作,但是擺明了,它現在就告訴我們,找不到校護是因為校護沒有辦法在衛生中心裡面,所以我請部長承諾能夠讓校護的代理制度一定要落實,然後要有學校的獨立健康服務中心,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陳委員靜敏:謝謝。
主席:時間到了,請部長之後再回應,謝謝,部長請回。謝謝陳靜敏委員的質詢。
再來我們請鄭麗文委員質詢。陳秀寳委員質詢完後,我們休息5分鐘。
鄭委員麗文:(10時27分)謝謝主席,請部長跟署長。
主席:有請部長還有署長。
潘部長文忠:召委好。
鄭委員麗文:好。發生了Toyz跟統神、電競協會找販毒的人來頒獎的事情,引起社會非常嚴重的軒然大波,我看到教育部體育署第一時間當然是儘速地切割,表示這個是他們根本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掛名的;第二個,體育署也沒有補助這個活動,所以換句話說,這個活動整個舉辦的過程你們並不知情,問題是現在網路上已經炸鍋了,這是一個態度的問題。
我們看到上一次也曾經因為0到6歲一起養的影片,我們也在這邊關切過,當時也是影片內容不宜,網路炸鍋,我們看到教育部下架,最後部長也道歉了。今天針對這件事情,統神也怒嗆了,說居然找一個販毒的來頒獎,全網炸鍋,就這件事情雖然體育署已經表達了嚴正的立場,也已經切割、說明,但我第一個想先請教部長跟署長,你們覺得這件事情需不需要向社會大眾來道歉呢?請教部長。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個事情確實我們並不瞭解,也沒有參與任何的規劃。就我所瞭解到訊息,主辦單位在第一時間確實也公開地跟國人、也包含跟體育署,因為本來就沒有徵得體育署的同意……
鄭委員麗文:對,我看到報導說是體育署要求他們要道歉嘛。
潘部長文忠:沒有吧,它……
鄭委員麗文:部長,您覺得體育署署長要不要為這件事情道歉呢?
潘部長文忠:召委,我要報告的是,我為什麼在0到6歲國家一起養那個影片二話不說……
鄭委員麗文:為什麼有道歉?
潘部長文忠:因為那是我們自己辦理、自己規劃都做得……
鄭委員麗文:你們也是發包給家長協會呀!
潘部長文忠:不是,這個不是切割啦,我要講這兩件事情……
鄭委員麗文:的差別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0到6歲國家養那個影片,教育部是主辦的單位,只是找專業的這些……
鄭委員麗文:那這一次?
潘部長文忠:這個完全是民間的運動協會,它自主規劃,也沒有……
鄭委員麗文:所以部長,您覺得署長也不需要道歉?
潘部長文忠:不是,委員,這個我們應該表達的是……
鄭委員麗文:好,部長,是這樣……
潘部長文忠:但是我要表達一件很清楚的事就是說……
鄭委員麗文:是,請說。
潘部長文忠:因為電競已經列為體育競技的這件事情,這個是國人關注的……
鄭委員麗文:這個我都知道,部長,你不需要再重複了,我瞭解您的態度。
潘部長文忠:對,這是重要的,我們也表達了,這個絕對是非常……
鄭委員麗文:是,我瞭解您的態度,所以我接下來想要瞭解的是,當你們發生這樣非常離譜、很扯、很瞎的事情的時候,除了第一時間做危機處理、做切割,會不會覺得自己很倒楣,還是會不會覺得自己很生氣呢?我想要請問一下署長,發生這種事情,你們的感受是什麼?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在第一時間的時候有聯繫電競協會去瞭解狀況,在第一時間我的確也對秘書長表達非常地不滿,第一個,他怎麼會找一個不恰當的人來做頒獎?所以我們在對外說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外宣稱,我們教育部、體育署跟運動競技絕對不能跟毒品畫上等號……
鄭委員麗文:好,所以很生氣有兩個原因,第一個,絕對不可以讓毒品來染黑了一個大家認為應該要支持的活動;第二個,居然還把你們一起拖下水,跟你們無關的事情,還讓你們掛名,我想主要是因為這兩個原因。我不知道署長跟部長這兩天有沒有上網去看,在生氣之餘,有沒有瞭解整個事情發生的過程?我先請教署長好了,你覺得是不是主辦單位故意的呢?主辦單位請Toyz來,它不可能不知道他有販毒的前科,它為什麼還特別請他來呢?所以針對這件事情我想先請教署長,你認為是一個嚴重的疏失,還是它根本是故意請他來的呢?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在第一時間去詢問電競協會,基本上他們的態度就是他們覺得他們做錯了,所以也沒有什麼需要辯解的,的確不應該……
鄭委員麗文:不是他們也做錯了,是他們為什麼做這件事?
鄭署長世忠:他們一開始可能覺得……
鄭委員麗文:你覺得他們是故意的嗎?
鄭署長世忠:我覺得他們或許啦,因為對他們整個活動或許是一個話題,但是我在第一時間就告訴他們這絕對不允許!
鄭委員麗文:好。因為這件事情,統神爆炸了,你看到媒體的報導,他說當時他到現場的時候,工作人員有問他如果Toyz到現場,他會不會生氣?換句話說,主辦單位是有意識到這件事情,而不是沒有意識到這件事情的,所以統神還講說:「反正干我什麼事啊!」對不對?所以他並沒有表示,可是他說他後來看到要頒獎給他的人居然是Toyz的時候,他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原來主辦單位要製造一個大家想要看到的效果,因為他們過去有過節,是宿敵嘛!所以你看他第一個反應是說:原來這個是主辦單位set好的,要看到他們的效果。然後,您知不知道這件事情在網路上的流量有多少?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在發生事情當晚就已經去電,我也告訴理事長這個一定會……
鄭委員麗文:這件事情的流量高達……你看頒獎典禮的觀看人次現在已經高達24萬,統神的直播26萬,Toyz的直播高達48萬。而且最扯的是,他們居然還請他們帶小孩來,請統神他太太帶小朋友來,說這是非常適合闔家一起來參與的,是不是連這個都是事先set好的呢?所以他的太太才會當場非常地憤怒,拿著東西、帶著小孩轉頭就走。而且他本來沒有想要帶小孩來的耶!是主辦單位鼓勵他帶小孩來參加,參加什麼?參加一個販毒的人跟他的父親有過節,當場在臺上做這樣的演出,你覺得這個適合小孩子到現場嗎?
鄭署長世忠:非常不適合。
鄭委員麗文: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統神全家會高度憤怒的原因嘛!如果它是故意的、set好的,為了我剛剛說的那樣的流量,主辦單位已經達到它的目的了……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個目的是不對的。
鄭委員麗文:因為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宣傳,連你們都被拖下水,連你們都當了臨時演員,連你們都當了墊背的。所以剛剛很多委員就提到了,你們從107年到112年年年補助,甚至於112年度還補助高達將近300萬。署長,如果這個連你都覺得它可能是事先set好的,不排除這個可能性,第一個、我覺得你們應該去調查,要求主辦單位澈底說明為什麼安排這件事情,出自於什麼樣的動機?就是為了衝流量set好,還叫人家家屬帶著孩子來,如果您覺得跟我們所有的家長、所有的國人,包括本席一樣,覺得這個太離譜、太over了,這恐怕不是你們說跟你們無關,要求他們道歉就可以了,如果是主辦單位為了衝流量刻意set好,做這麼惡劣的事情,那你們應該要採取一定的懲罰性作用吧!你應該要求主辦單位,第一個、是不是應該撤換他們負責的工作人員呢?是不是應該對他們的負責人作出一定的懲處呢?還有,你們未來、下個年度的補助難道不需要做一定的修改跟改變嗎?這件事情,署長……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個我們再研議了啦!
鄭委員麗文:當然不可能是因為他們一個道歉,然後你們一個切割就結束落幕了嗎?
鄭署長世忠:不會這樣……
鄭委員麗文:你懂嗎?因為你這樣子,它道歉值幾個錢啊?它早就想好了,對它來講道歉一點都不困難,這整個set 好的衝了這樣子的流量,這種惡劣的行徑,署長,你現在冷靜想想,連你們都被玩進去了,連你們都被當冤大頭了,不採取行動絕對會有下一次,加起來幾乎接近百萬的流量對他們來講就是最好的鼓勵,這種風氣一定不可以助長,所以請署長回答,那你們採取什麼樣具體的行為呢?
鄭署長世忠:首先先報告委員,我們之所以這幾年會將它的補助金額提高是因為……
鄭委員麗文:我沒有問你為什麼提高,為什麼提高你不用再講了,你現在告訴我你們接下來的作為是什麼就好了。
鄭署長世忠:是因為亞運的關係,接下來基本上我們會針對它的活動做一個檢討,基本上我們補助的立場都是在選手的培訓為主,所以我們並不是補助它的任何活動,完全是在選手的培訓。
鄭委員麗文:不是,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第一個、你們是不是要求主辦單位提供你們完整的說明報告?沒有說明、沒有報告就這樣子混過去了嗎?第一個是不是應該要求他們提供你們完整的說明報告呢?
鄭署長世忠:這個我們會去要求的。
鄭委員麗文:你們是不是應該主動調查這件事情到底是誰的主意、誰在負責,為什麼會搞出這麼大的一個這麼離譜的戲來呢?
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我贊同委員的說法,我們會去進行。
鄭委員麗文:第二個、是不是要求他們內部也要作出他們的檢討跟具體懲處的作為?
鄭署長世忠:這個我們已經有去告知,然後它也在進行當中。
鄭委員麗文:好,所以他們會有具體的懲處作為出來?
鄭署長世忠:我希望他們會有這樣子的……
鄭委員麗文:你要要求啊!它如果不照做你們就不補助嘛!不然你們不是被人家當作凱子?
鄭署長世忠:但是報告委員,我們還是以選手為主啦,我們不是要去補助協會的運作,我們是以選手的培訓經費。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完全沒有任何的武器,你們只能道德勸說?
鄭署長世忠:我們還是會要求啦!
鄭委員麗文:你現在給我的意思就是說你們只能道德勸說,它不鳥你,你們也沒有辦法,補助還是要照常?那只有電競協會,只有他們一個人可以鼓勵臺灣的電競活動,沒有第二個組織、沒有任何人可以取代了?
主席:已經超過時間了。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完全被他們捏在手裡面,所以它早就算好了,所以他們吃定你們了,是這樣嗎?
主席:時間已經到了,兩位。
鄭署長世忠:並不是的。
鄭委員麗文:不是這樣是什麼?對不對?全臺灣都在關注啊!你們要拿出辦法,你們不能被人軟土深掘、被人「吃人夠夠」,你們會變成笑話。
主席:鄭委員,時間到了,請尊重主席。謝謝,部長請回、署長請回,謝謝鄭麗文委員的質詢。
再來我們請陳秀寳委員,陳秀寳委員質詢完後我們休息5分鐘。
陳委員秀寳:(10時38分)謝謝召委,請部長。
主席:有請潘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陳委員秀寳:部長早安。部長,這邊來請教,不久之前我們教育產業工會表示有發現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金額有縮水,而且意外發生之後又因為校方不願意承認校園設施或管理有瑕疵,導致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它會用一個理由說非學校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這個部分不是他們承保的範圍,導致如果師生有意外的發生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長,你們有沒有掌握到這樣的狀況?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目前國教署每年都有編列這樣的經費去做有關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事項,對於這一方面的相關內容,因為他們所講的個別的這個一定要個案去了解,因為它本來就是屬於在公共保險,在學校……
陳委員秀寳:每個意外發生都是個案啊!
潘部長文忠:所以我說它講的那個事情我們應該去做了解,以目前國教署在年度的檢討會議裡面,也會將他們所講的這個相關內容能夠納進來做這些……
陳委員秀寳:所以部長您是有了解到這個狀況?
潘部長文忠:就是有請他們把這方面,因為他們……
陳委員秀寳:因為教育部像部長您說的,每年都有編列保險預算協助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就是為了讓我們學校的師生有保障,萬一有什麼意外發生的時候,但實際上發生校園意外在保險上它不是認定從寬,它就是有這樣子的理由,就擺明地就說這個不在我們承保的範圍,因為校方既然不承認是你們的疏失。但是以校方來講,校方承認是設置設施有問題或是管理問題不當的話,其實他們還會面臨到公務人員懲戒的部分,所以有時候會因為校方保護自己,它沒有辦法去承認說是我們校方有疏失,保險公司又因為這樣的理由不理賠,其實教育部的美意就付諸流水了。
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這個部分我想剛才我講個案的意思也是要特別提醒這一段,如果學校方因為擔心有行政責任,環境設施造成危害而不願意去面對,而影響到師生可能受影響的這部分,我想這部分我們一定要跟……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須要嚴正地去做這方面的督導,因為到底是怎麼造成傷害,這個其實是一個客觀的事實,而不應該只是說哪一方為了擔心有責任的問題,結果讓受傷的這一端沒辦法去做,這個就完全失掉當時保險的目標、目的了嘛!所以我想為什麼會跟委員剛才報告的那個情形是要個案地去做這方面,我們會去加強督導。
陳委員秀寳:部長,從您的回答應該就是說你們大概也了解這個狀況,這個部分我希望教育部你們這邊去了解一下這2年來關於校園意外的發生跟理賠的狀況怎麼樣,你們去評估是不是有必要去調整你們相關的規定,你2個月之內給一個報告。
潘部長文忠:好,我想這部分委員我們再來盤一下,也會蒐集一下,因為有時候像一些團體他們在第一線會看到一些現象,我想這部分我們也會希望把意見蒐集過來。
陳委員秀寳:你們再了解一下。
潘部長文忠:因為保險就是希望維護師生萬一受到這些意外……
陳委員秀寳:對啊!那你投保了之後就用這種理由來拒絕理賠的話,其實師生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潘部長文忠:了解。
陳委員秀寳:好,謝謝部長。我請署長。
主席:署長。
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陳委員秀寳:署長,今天其實每個委員都在關心這件事情,就是我們電競協會的爭議,在頒獎典禮發生這樣的爭議,因為頒獎的嘉賓竟然是一位一審已經是判4年2個月,二審都維持原判的這樣子的一個很嚴重的刑責的人士來擔任頒獎的貴賓,當然體育署在事後有發出聲明表示說這個活動你們沒有提供補助,也沒有參與活動的規劃,也沒有同意要擔任指導單位,簡單來說體育署就是認為你們沒有補助這個活動,也沒有參與這個活動的規劃,所以這個事件跟體育署沒有關係。但是其實這邊要提醒體育署,電競協會官網上就有明確標示說電競協會是體育署唯一指定電競事務委辦的單位,所以體育署你們本來就對這些運動協會有監督之責,每年體育署你們有編列預算來補助這些協會,所以在協會的相關評鑑,你們也是很有機會來進行相關的監督,那你們在聲明中有提到說會加強輔導該協會,你們目前預計有什麼措施?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在每年都會有所謂協會的訪評,針對這次發生的事件我們列入協會訪評的依據之一,會對它明年的年度工作計畫的補助款,相信一定會有很大的影響。
陳委員秀寳:體育署是我們教育部的下級機關,對於毒品零容忍這個態度是不容置疑,我相信教育部體育署對這樣的態度你們是很堅決的,就是我們對毒品是零容忍的,但是是不是藉由這個機會我們來檢討,我們來制定一個準則規範一下相關活動出席人員,尤其是擔任頒獎的人員不能有爭議的狀況,選手好不容易努力了、得到這樣優勝的殊榮,應該要有一個合適的身分、合適的人來頒獎,這是尊重選手的表現。那相關機制檢討之後,我們是不是研議訂定一個準則規範,這個部分,署長你怎麼回答?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贊同委員的說法,我們回去會進行這件事情,就是制定相關的準則供協會來參考。
陳委員秀寳:制定相關的準則,那如果萬一有這樣子不好的、對我們整個政策相悖離的事件發生的時候,除了監督他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規範可以來約束他們?
鄭署長世忠:我們最主要的部分大概是補助款的遞減,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將它暫時停權,這部分我們都會進行研議。
陳委員秀寳:因為對於這樣一個相當離譜的錯誤,我們其實應該給他們嚴厲的譴責跟懲罰,有時候不管他是用一個怎樣的效果在呈現,但是這其實是在挑戰你們體育署。好,這個部分我請你們研議相關的規範,也要一個進度給本席辦公室。
接下來我要關心的是,關於今天我們要審的體育黃牛票的部分,大家都非常關心,上週日的亞錦賽開打,1萬7,000人入場,大家非常踴躍,對賽事大家是非常開心、很期待。那中韓大戰的票瞬間秒殺,也產生了很多黃牛亂象,球迷表示真的很想看比賽,所以不得不花兩倍的價格去買黃牛票。之前,文化部其實針對藝文票黃牛票的部分,除了制定罰則之外,也與票券業者研議票券實名制,當然以我們現在如果要落實實名制,也許在賽場的部分可能還有一些技術性待突破,除了這些罰則之外,體育署跟賽事業者有沒有實際去討論,剛剛講實名制,它的技術上如何克服,你們有去討論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這件事情針對實名制的部分,我們其實有找相關業者來談,目前我們會去輔導業者,鼓勵他們去針對售票系統本身的科技,以及在兼顧隱私的情況之下,鼓勵他們像臺韓大戰這種重要的場次能夠儘可能採取實名制,然後也讓球迷能夠儘可能快速的進場,這邊我們正在研議當中。
陳委員秀寳:黃牛票的罰則如果訂定之後,體育署要如何落實也是必須要事先規劃。文化部這邊有個作法,在查緝黃牛票的部分,它跟警政署跨部會合作成立專案打牛小組,在文化部的網站設置一個檢舉黃牛票區讓民眾來檢舉,如果認定是符合要件的案件,會分案到地方政府進行後續的裁罰。體育署在黃牛票查緝執行的部分,你們會不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為了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請體育署也可以一起加入這個專案打牛小組,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什麼新的規劃,還是也可以參考這樣做?
鄭署長世忠:我們基本上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一起來做這件事情,當然也會跟各縣市政府的檢警調一起攜手,能夠來落實執行的部分。
陳委員秀寳:因為其實黃牛票這麼猖獗,讓真正想要參與賽事、想要參加的民眾搶不到票,然後必須花費更多的資源去想辦法得到這張票,對真正要參與的民眾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不管在藝文表演、不管是賽事,我們都希望黃牛票罰則訂了之後是可以落實的,這個部分署長您也說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我們也希望能夠把這個法修得更完善,能夠保護民眾的權益。
主席再給我1分鐘。接下來要請教就是,2024的巴黎奧運即將到來,體育署在今年4月的時候也到巴黎實地考察,以評估相關後勤工作的規劃,這個部分我想瞭解這些隨隊人員裡面,你們這次有沒有配置隨隊運動心理師?
鄭署長世忠:我們這次會有運動心理諮商相關人員的配置,如果代表團進不去,我們也會在中繼站的部分列入工作團,這部分會儘可能讓有跟我們取得奧運資格選手相關的這些心理諮商人員都能夠過去巴黎。
陳委員秀寳:因為在這樣高壓的環境之下,我們的選手可能隨時處在比較緊繃的情緒,所以這次需要這些隨隊人員來協助我們的選手。另外,我要提醒體育署,因為國際的情勢一直在變動,巴黎奧運開幕的時候可能有恐攻的狀況發生,到明年奧運期間有沒有這樣的情勢,這個部分也請體育署要注意,要制定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萬一有什麼緊急事件發生的時候,讓我們的選手可以再根據這些我們教導他們的部分來做安全的維護,這個部分再請你們注意。
鄭署長世忠:謝謝委員。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主席:時間到了,後續再跟陳秀寳委員回復,謝謝部長、署長,謝謝陳秀寳委員的質詢。
我們休息5分鐘,5分鐘後繼續開會。
休息(10時50分)
繼續開會(10時56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現在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陳委員培瑜:(10時56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好,有請潘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部長早安。我想要先幫部長說一下,關於這兩天電競事件,部長跟署長辛苦了,我們真的認真研究完資料,我要幫你們說其實你們真的沒有補助,也沒有剛剛這些問題,而且我們也知道其實教育部跟體育署長期以來對於毒品或者是相關的霸凌、體罰、性平、性騷事件等都是零容忍的態度,這個宣誓其實我們大家都非常非常的清楚,也很感謝部長跟署長在相關議題上確實都有非常明確在第一時間的表態,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想要聊聊關於零容忍的部分。
關於零容忍的部分,我們在想應該不會只有口號,其實有非常多事情,而且會透過個案,像這兩天這個個案不斷表現出來,然後必須要讓教育部跟體育署作出回應,我想跟部長聊一下,其實從我二月遞補到現在,大概十個多月,我們發現其實有很多像假球事件、兒虐事件、性騷事件等相關事情的研究,回到體育署的主管相關業務裡面,相關的兒少事件我們發現有很多所謂大人的當事人他們其實就算在相關的懲處之後,都還是有機會一再一再地回到體育跟教育的現場,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甚至他們可能都會在外面說體育署拿他們沒輒,但是我要說這個不是態度的……也不是體育署或教育部不處理的問題,可能是現行的法規造成了他們態度上的漏洞,這個部分我真的要拜託署長跟部長,我們來往下看一下。
最左邊這一張投影片在講假球事件,是澎湖國小在今年五月邀請打假球的張誌家到學校進行上課跟指導,我相信體育署相關的說法其實我們也討論過,他不是專任教練,而且可能也不會考教練證,可是我想部長跟署長來自基層教育系統,你一定瞭解像這樣子打假球的教練進到學校裡面,他帶給孩子什麼樣的潛在教育影響,這個部分我相信部長你一定認同我們共同有的擔心。
第二個,中間這個兒虐事件是在之前我們跟苗博雅議員辦公室共同追蹤,教文委員會陳秀寳委員也有質詢過相關的案子,這個當事人在去年十月被揭露對小球員施虐,相關調查事件之後也被兒少法裁罰,都沒有問題,相關法規看起來都補上了,可是在體育署補助的相關賽事裡面,這個人依然大搖大擺的以顧問名義繼續現身。再來最右邊性騷事件,我相信性騷事件,我想部長跟署長都非常熟悉,我們就不再多說。
所以這麼多、這麼多,我要講的是,現行法規我們好像看似已經做了一些處理,可是我們可不可以更積極地做一些事情呢?例如不要讓這些人說他們是人民團體就沒事了,或者是說像這一次體育署的電競事件,我必須說我覺得對體育署來說可能是一個烏龍狀況,所以我們今天可不可以花一些時間討論零容忍不要只是口號,而是我們可以有一個更積極的作為,我想要提出一個建議,我們可不可以建立一個所謂不受歡迎對象名單,讓這些名單裡面的人一旦他們在……以後教育部所屬的機關學校、教育部相關補助對象、教育部補助的相關輔導團體,他們可以有所依循,其實教育部之前在2009年的假球事件就已經建立一個教育部黑名單,所以其實有相關前例可循。我必須要說這個所謂不受歡迎的名單,我們想像的是不影響他的工作權,我們也不影響他個人各式各樣的職涯發展,可是就像這一次這個事情一樣,如果我們有這個名單可以依循,讓相關的機關學校、補助對象、輔導團體,他們可以在第一時間知道教育部原來有一個這樣的名單,大家在邀請專家、學者,邀請評審的時候,是不是就不要把這些大人排入每一次合作的對象裡頭?讓學校機關、輔導團體、補助對象可以有所依據,不要讓大家再用過去所謂礙於人情這樣的事情,好像難以拒絕他合作的可能性,不知道說到這邊為止,部長你有什麼想法?有沒有可能性?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委員這個提醒很重要,但執行面我們確實也要再做一個研議……
陳委員培瑜:對,確實執行面需要討論。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對於接觸兒童、學童的一些……我們有一個界定,當然也有一個程序啦,那個程序所指的就是我們……
陳委員培瑜:就是我剛剛說法規面確實都已經完備了。
潘部長文忠:對、對、對,法規面,我想委員應該也知道,就是適切的方式應該訂到哪個範圍,這個確實我們要……
陳委員培瑜:我跟部長分享一個,我之前跟終身教育司開會,我不是故意要講出來我跟部裡面的哪一個部會開會,他們當時有提到要辦家庭教育的活動,說要請一個明星當那個活動的代言人,我就不講那個明星是誰,一個男的藝人,當時他有非常良好的愛家爸爸、愛家男人的形象。結果教育部的司長就跟我說要找他來當那個活動代言人,偏偏那個活動是跟家庭教育有關,我一聽到那個名字我就跟司長和他的幕僚說你們要確定喔!確定要找這個人嗎?我問了三次,為什麼我這麼問呢?因為當時那個人雖然愛家形象非常良好,但是過往他曾在臉書上發言,分享他如何打他的小孩,他的小孩因為玩具沒有收好,所以他就怎麼打他。當然怎麼打小孩這件事情,我相信教育部或者是法務部對於家內零體罰這件事情,大家都積極在推進,可是當教育部的活動要請這樣一個代言人的時候,我不會說是司長的問題,我也不會說是教育部的疏漏,而是我們每天都這麼忙,我們不可能注意到每天哪些人又發生了什麼事情。
所以可不可以這個名單,在合乎相關法規,或是我們來討論相關的配套設置辦法,讓我說的所有機關、學校、補助團體,或者是各式各樣的活動、計畫,他們在邀請評審、頒獎人、教練、講師、合作對象、顧問的時候,他們至少有所依據能暫時先避開。尤其如果他們拿的是跟教育部有關的補助,不要到時候出了事情又怪到教育部頭上,所以我才說在不影響他們的工作權,也不影響他們的專業職涯發展下,讓相關的團體可以自己做出選擇、做出決定,當然相關的配套辦法,這個部分我們再討論。
潘部長文忠:方向我想是很重要,但在整個執行面上確實要留意一下,我想有很多的規範……
陳委員培瑜:我認同、我認同。
潘部長文忠:對,包含這個訊息、這個名單,它到底在怎麼樣的前提之下可以列進來……
陳委員培瑜:我想我們都可以再討論。
潘部長文忠:對,然後公開的程度等,我想委員應該瞭解我這個說法吧?
陳委員培瑜:好,有機會我們辦公室跟相關的部會再討論,好不好?最後因為還有一點時間,我想跟部長、署長討論,其實我們辦公室從2月開始,追了非常多跟體育有關的兒少題目。我要講一下,其實這真的是來自於我長期對兒少題目的關懷,而且不是只有針對教育部,其實我到各個委員會去質詢,也全部都是做跟兒少有關的,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其實兩公約國內法施行之後,我相信所謂的國際人權或者是兒童人權,對非常多的行政機關來說,都非常、非常、非常的陌生,甚至要怎麼樣把那些法規變成是可施行的政策,而不只是理念跟價值觀的宣導,我認為真的對教育部還有其他部會來說都是困難的,我必須這麼說。
但是在困難的路上,我真心想要說的是,這些事情真的必須要持續推進,就像一直以來跟部長還有署長討論的,不管是因為體育班的政策或是社區運動團隊,或者是我們看到體育暴力、不當霸凌、體罰的事情一再的發生,我們都想要誠心的拜託部長跟署長,在後續非常多政策的推動上,一定要始終相信站在兒少為主的出發角度,這件事情是重要而且必要的。在很多政策上,我們要幫孩子們想得更多,因為對於很多家長、大人、教練、老師來說,其實我剛剛說的兩公約也是陌生的,就真的必須要靠中央主管機關在法規上、在政策推動面上、在計畫施行上,都把這些事情當成是第一、第一、第一的優先,尤其是我們想要推動大家願意生、願意養。這件事情它回到國教系統,真的希望教育部可以持續努力,這個部分是我對部長跟對署長真心的拜託。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我完全認同,這些年整個教育政策的推動,確實就是以學生為主體這個核心概念,有些可能還做得不夠,委員,我想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加油。
陳委員培瑜:我們一起加油,因為只有一點點時間,我就分享到這邊,謝謝主席,謝謝部長、署長,謝謝。
主席:好,部長請回、署長請回,謝謝陳培瑜委員的質詢。再來,我們請張其祿委員。
張委員其祿:(11時5分)謝謝召委,我們有請潘部長、鄭世忠鄭署長。
主席:有請潘部長、鄭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張委員其祿:部長好。抱歉電腦當機,稍等我一下,抱歉,我們先停一下時間。
主席:時間暫停一下。現在遇到電腦技術問題,我們是不是先休息一下,等到電腦處理完之後,我們再恢復開會,先休息一下,部長先請回。
休息(11時8分)
繼續開會(11時12分)
主席:好,我們技術解決了,恢復開會。
現在請張其祿委員質詢,要請潘部長嗎?
張委員其祿:請部長跟鄭署長。
主席:請潘部長跟署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張委員其祿:部長還有署長好。我想今天大家都在關心這個問題,我們也是最後再談一下,電競大賞頒獎這件事我們就不贅述了,沒有經過指導單位同意就把你們列名,這個到底有沒有法律的問題?部長或署長。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體育署有關的體育運動團體非常多,當然他們也有多次提醒各個團體,如果要列名應該要徵得主管機關的同意,任何事件應該都是同樣的作法。
張委員其祿:後續它會有法律問題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也請署長這邊對這個事件進行瞭解,一個當然是未經同意把機關名字掛上去的問題,另外一個,這個事件因為體育署還是具有輔導監督相關運動團體的責任,這方面應該說是輔導,也希望能夠就緒。對這個事件,體育署應該要要求電競協會提出整體事件的說明,我們應該做一個深入的瞭解跟後續的處置。
張委員其祿:好,部長這樣聽起來,反正總是要有一方負比較多一點的責任啦!當然部長的意思是說我們是監督嘛,現在到底它……
潘部長文忠:雖然事前都不知道啦!但這個事情確實對電競,而且對我們國家毒品防制的立場是非常嚴肅的,所以我說這個應該要進一步做這方面的瞭解跟處理。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部長。當然,最主要是大家還是要弄清楚啦!如果說責任更多是在主辦方那邊的話,我們這樣子也是……我甚至覺得對這個整個事情我們還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啦,不然後續大家會覺得好像在踢皮球的感覺。因為這件事本身,過去在2021的時候,我們知道那個時候沒有掛,是從2022開始掛,今年也掛,這已經算是他們協會的一個常態性活動,而且是從2022才開始有這件事,之前反而沒有。當然這個東西坊間也有人質疑,說我們有補協會這些錢嘛,尤其是從2022年開始多了30萬,大家就有點合理在想,是不是多了這30萬就是讓它做這個協會?當然我知道很難這樣講,反正我們預算是有增加,但也不是說這個增加的預算,就鐵定是幫它辦這場活動,所以現在問題是這樣,就是大家都有切割的理由啦,教育部體育署也可以說,我們之前有補助電競協會,但電競協會到底在做什麼,這我們也……說實話,我們立場是有點尷尬啦!我們不是沒有補助它,你看我們每年也編了這麼多錢,編了290萬以上在協助它,到底它拿著錢在做哪些事情?變成說年度工作計畫中我們是指導單位,那他們的工作計畫是不是……他們要怎麼分得很細?我坦白講,預算在他們手上了,他們會不會流用?我們其實也不見得完全這麼清晰啦!所以哪些活動變成屬於我們指導的、哪些我們不用,因為按照這個辦法,其實我們有寫到,如果是有這些事的、如果是在工作計畫內的,我們就會是指導單位了,所以這個東西、這個切分,坦白說,國人或民間也不見得會搞那麼懂,民間只有一個感覺,就是教育部是有拿錢補助協會,而協會辦了一些事情,但協會所辦的事情,是不是我們要概括承受所有協會的事情?所以我覺得,既然今天這個問題已經出來了,我們還是這樣講,就未來的制度面,到底怎麼樣會比較、更沒有問題?部長或署長怎麼看呢?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那個細節也許就請署長跟委員報告,因為真的比較難去處理到單項,但是跟委員報告,我們補助協會的這一部分,尤其是特定運動體育,這個就是跟亞、奧運對接的項目,基本上的目標就是選手的培訓跟比賽,比如像委員們都會關心選手去異地比賽,因為現在是要爭取奧運門票的過程,他們有很多都是以這個為主,所以如果就體育署在協助的,尤其是這些特定運動項目協會的部分,基本上重點就在這裡,所以為什麼在第一時間體育署會很明確,而且協會也清楚的說明這是一個表揚活動,並不是……
張委員其祿:我瞭解,部長,當然我們在乎的還是後續、以後的標準,不然署長您是不是也可以說明,就這個case 之後,您覺得署裡面以後在掛這個指導單位的部分,它的那個切分要怎麼樣才精準?
潘部長文忠:我請署長跟您報告。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過去體育署一再的行文宣導各個協會,如果要讓體育署掛名指導單位,就一定要來文,我們內部其實有一個審理原則,比方說本署有參與規劃辦理的活動;或者是競賽規程活動計畫有送過來備查;有公益性質;或是公部門行政法人所舉辦的這部分,我們才會同意。事實上,它在2022年的時候,也有來文希望我們掛指導單位,但是我們婉拒了,所以我們從2022年開始,其實就沒有去擔任他們的指導單位。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署長。我覺得這件事就是,第一個,我們把它落實,剛才您講的這個準則沒有問題;第二,就是後續要查察,像它這種case既然出來了,我覺得當然我們還是可以把它講清楚,對不對?我們其實已經拒絕你了,結果你還是這樣子,所以我才說它前頭是有它的法律問題。總之,既然這已經發生了,也是要向社會澄清清楚,謝謝署長。
部長再麻煩您了,我後面還有幾個小問題,這跟署長沒關係,部長你看,我們竟然有這種東西!當然這我們也沒辦法真的直接去管,因為很多都是在境外,你看這裡有個亞洲最大包養網站,而且上面說,接受包養的女性,每月獲得6萬多的零用金。而且據說這裡面有四成可能都是女學生,講難聽一點,我們學生的心智,其實他也年輕,甚至都是未成年,這樣真的非常的偏差,我們有沒有辦法在學校的教育上讓大家,尤其是我們的學生瞭解,不然以後搞不好會真的很嚴重,部長怎麼看?
潘部長文忠:這個議題因為我沒有進一步去瞭解,只是說這個部分,如果這涉及女性的這方面,確實本身都可能會有觸犯法律的相關問題,這個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跟警政單位瞭解一下……
張委員其祿:這個有沒有辦法跟數發部、警政單位合作?
潘部長文忠:對!對!對!因為它是一個訊息,教育單位比較不容易很深入地瞭解它的情況,因為這裡面有提到它可能會涉及女學生的這部分,我想我們可能要跨部會瞭解一下。
張委員其祿:其實沒有錯啦!現在ICT的引進,對於我們現代教育是很重要,可是同樣地,旁邊衍生的問題也很多,其實我剛才在財委會也在談這種金融的問題,也是很嚴重,因為很多都是年輕人,比如說變成金融小白,或者在這個區塊被騙、被詐騙,其實這都是連續性的啦!我是覺得這個部分在教育端,還是要從源頭來做,這個麻煩部長了,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
張委員其祿:最後還有一個小問題,部長,臺大校長昨天也講到這件事,您覺得呢?我們是立意良善,建議加薪還有其他的這些事情,但是不是能夠更彈性一點呢?因為坦白說,這就是我一路一直在主張的,其實認真講,陳校長講這件事,他的終極解案是什麼?就是像這種公立學校應該公法人化,他講的這些問題都得以解決了,所以既然陳校長已經提出這樣一個說法,部長怎麼看呢?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當然,陳校長談的細節我沒那麼……但是如果就提供待遇這方面,為什麼我們會積極去處理,除了一致性提高學術研究費15%予以加薪以外,為什麼還會有一個彈薪的制度,關於彈薪制度,其實教育部都是相對應的……
張委員其祿:陳校長的意思就是沒那麼具有彈性。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您也在大學任教,其實教育部有好多的制度是幫他們解開,但學校如果迫於壓力而希望齊頭,那我覺得整個做法就有點讓這個可能性變成好像最好是由教育部統一規定,但統一規定又說是一個大鍋飯,所以這個裡面有一點點矛盾,制度是彈性的,資源也是給與的,至於聘任的這部分,教育部之前也跟人事總處溝通,其實大學的名額已經可以相當程度的開放,但是大學必須附有財務規劃,不能說這一任的校長拼命的聘人,最後學校又說負擔不起人事費,而要中央補助,這樣才具有彈性,加上他自己能夠去做規劃,我覺得這樣才比較適切。
張委員其祿:部長,應該是這樣,我就最後一句話,臺大陳校長也已經點到核心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的本質,你們最終還是要思考清楚,當然我來自高教界,我自己是認為,這個真的是需要結構性的轉變,不然的話,其實這些問題是很難解的,我也同意今天你訂了規則有問題,不訂也有問題,所以最終我還是要加強我自己的一個呼籲、倡議,其實我覺得公立的大學真的要往公法人的方向去走、去邁進,這可能才是一個最終極的解方,謝謝。
主席(陳委員培瑜代):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11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潘部長跟鄭署長。
主席:有請部長、署長,謝謝。
范委員雲:部長,還有署長早安!我今天就提出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跟黃金計畫有關,那另外一個就是我們今天的主題,巴黎奧運相關性別平等的準備。簡報當機了,避免浪費時間,我先口頭詢問好了。
我想黃金計畫是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計畫,因為我們投入了非常多的資源,也跟我們備戰奧運相當有關,大家很關心的是誰來決定誰能夠獲得黃金計畫的支持,因為我們從107年到110年就編列了24億,那是我們政府一個非常重要的體育資源,重點在協助誰是有奪牌潛力的菁英選手,可是當我們想瞭解黃金計畫的時候,就發現這個決定機制蠻神祕的,就是它有一個競強會,然後總副召集就是國訓中心的正副執行長,那其餘委員就由國訓中心執行長聘任,所以看起來國訓中心執行長就幾乎可以決定什麼樣的委員,我並不是說他的決定不好,只是這個權力蠻集中的,可是我們進一步想去瞭解,可不可以知道過去這個競強會的委員是什麼樣的名單,就發現這個名單沒有辦法索取,索取到後來是遮蔽的,我們第一次索取的時候,遮蔽全名,後來第二次索取的時候沒有遮蔽,但是以密件辦理,所以我想這資料已經形同如國防一樣的神祕,後來我們再繼續想瞭解,因為主要是我覺得一般來講,對於這種資料,審查委員在決定前不公開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在名單已經決定之後的一段時間好像就應該公開,可是體育署拿法務部的資訊告訴我們說這是內部意見,資訊公開將有礙於最後決定之作成,現在決定已經做成,他又說作成決定後,如將內部擬稿公開,仍有可能造成相同困擾,故不予提供或公開,我覺得這個是有一點點奇怪,因為如果你們遴選的原則是很公平的,委員本來就應該要受到檢視,不管是什麼獎項或者是我們國科會的審查,現在因為政府資訊公開,這個並不是內部擬稿或是誰寫談參給您這樣的事情,而且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我想不管是任何一個協會或是任何一個選手想瞭解的話,這都是公共利益,立法委員要質詢的話也是公共利益,我覺得公開透明、可問責應該是我們不能退讓的核心價值,政府,尤其是體育署這麼重要的計畫,我覺得應該要檢討一下委員遴選的方式跟選手選拔的標準,怎麼樣讓各界覺得很有公信力。
當然我這邊是寫立即公開,但我想你們應該評估一下,我給大家參考,像國科會的網站上就寫得很清楚,為營造公平公正的審查環境,將公開初、複審委員名單接受外界檢視,名單於每年申覆結束後12月底前公開。因為國科會也是決定上千萬甚至更高的經費預算,每年一定會有爭議嘛,你覺得他很優秀,那他覺得他沒申請到,除了有一個複審、申覆機制之外,委員的審查名單會整體公開,不會公開特定案件就是誰審的,可是總是有一群人在做決定。這部分我覺得對於爭議的彌平跟體育署及政府的公信力很重要,不知道能不能3個月內針對這兩點都給我一個檢討的報告呢?
潘部長文忠:謝謝召委。我想事後公開相關委員的名單,這方面我會請國訓中心應該要來研處此一方向,因為確實事前公開比較不宜,因為事前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
范委員雲:對,因為事前怕被影響、關說等等,事前不用公開。
潘部長文忠:對,反而影響他的客觀專業性,但是事後公開這是必要的,也可以讓社會瞭解我們所遴聘的委員,所以謝謝召委,我們會往您提的這方向來處理。
范委員雲:好,謝謝部長。你們以後邀請的時候也可以事先聲明,你們會在什麼時候公開。
潘部長文忠:是,如果這樣,也會讓應聘的委員事先瞭解到。
范委員雲:他就知道他要受到檢視嘛。我想這部分就是,因為這麼重要的資源分配,一定要讓外界覺得有信心,公平、公正、公開,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是。好。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承諾,那就給你們3個月的時間。
再來,關於巴黎奧運,我們都知道它這次宣示要性別平等,也是有史以來首次做到男女選手數量相同的賽事,當然我們臺灣在選手的部分已經相同了,甚至女性選手的人數還更高。我們參與東京奧運的選手,男子有33名,女子有35名,落實性別平等值得肯定,可是除了選手平等之外,我比較關心的是他們有沒有平等參與決策。剛剛部長的報告裡面提及有逐步做到,可是我覺得還可以更積極一點,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已經達到委員本身的性別平等,你可以看到,我們在網站上找到的資料,2013年的時候,國際奧委會女性委員的比例只有20%,可是到了2022年,它已經做到男女各半,546位委員當中,男女的比例是1比1;31個委員會中,女性的比例也超過四成,這等於是創下紀錄。
可是我們看一下臺灣,2013年的時候,我們跟它很接近,它是8比2,我們是9比1,可是人家在9年、10年內進步這麼快,而我們2022年奧委會的組成還是8比2,就是說落後10年。部長,中華奧會是這麼重要的一個體育協會,我們要前進巴黎奧運,不能女性跟男性的選手人數1比1,可是決策者完全沒有性別平等。
另外,單項協會的問題也很大,女性理監事的比例也非常的低,監事部分還高一點,理監事合計的話不到五分之一耶!女選手人數都超過男生,但協會理事都是男性,我覺得這樣不大對等吧!我相信願意擔任理事的優秀女性應該很多,當然這有很多網絡(network)等各方面的問題。請看下一頁,這方面也請部長監督體育署趕快研究一下,是不是能夠支持單項協會理事性別比保障入法?如何保障體育場域內已經有實力,甚至超過男性的女性,他們的決策權也能夠達到國際奧會的水平呢?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召委。我想在今天的報告裡面,也有跟召委還有委員這邊報告目前我們的作法,包含體育署這邊,因為像單項協會或是奧會的委員是採任期制,在這個過程中,體育署有特別函知相關的單項協會,包含中華奧會這邊,因為這也是一個國際的趨勢。
范委員雲:對,我們要前進巴黎奧運,決策者都是男性,不大對吧?女性選手還比男性選手更多。
潘部長文忠:我跟召委報告一下,像剛才講的8比2,其實它的比例有再提升一點,我有看過大概到三成多了。
范委員雲:三成多?
潘部長文忠:但是我們比較希望,因為體育團體很特別,他們也都會跟國際對接,不管是中華奧會對接國際奧會,還是各單項協會對接國際單項協會,我相信臺灣也應該會朝國際規範的方向來做,我們會盡最大的力量來輔導跟協助單項協會,我們總要跟國際對接……
范委員雲:好,接軌一下。
潘部長文忠:對,但是過程中因為有任期,也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許馬上入法這件事情,我想我不要……
范委員雲:麻煩你們評估一下是不是能夠入法,好不好?因為單項協會可能需要入法,我們才能處理。
潘部長文忠:是。我想那部分可能真的我們要再討論,因為上一次選舉之後,體育署這邊確實有給單項協會,他們自己也都知道國際也往這個方向在走,只是……
范委員雲:對,我們就加速,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我們來加速輔導,跟他們做一些討論。
范委員雲:因為女選手已經超過男選手的比例了,對不對?所以這部分應該要加速,因為他們由下而上的改革好像出現障礙……
潘部長文忠:這個部分我再跟召委報告,就我們對女選手、女的團隊,我想我們幾位委員,包含思瑤委員……
范委員雲:我知道你們的支持是很多……
潘部長文忠:我們其實都有一些針對這個還有更單獨方案協助的……
范委員雲:支持很多,可是我現在說的是決策權的部分。
潘部長文忠:是,我知道,所以我說這個部分,因為有任期的限制,我們會在過程當中來做更多的協助跟輔導。
范委員雲:好,那請部長監督體育署來研擬、評估一下能不能修法,也是一樣3個月內給我一個報告,好嗎?
潘部長文忠:好。
范委員雲:評估是否需要修法,然後怎麼處理。
潘部長文忠:好,評估這部分我們來進行。
范委員雲:好不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潘部長文忠:OK,好。謝謝。
主席:謝謝范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11時34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署長。
主席(范委員雲):請部長跟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大家早安。只有短短的8分鐘,有好幾個問題想就教於兩位,我就進入我的主題。其實我看待電競協會這件事情,一開始真的替教育部抱屈,也覺得你們是受害者被拖下水,但是越探究這個事件的本質,我越覺得教育部不能只是消極性的澄清,應當要有更積極性的作為。我綜整這整個事件有三個不良、三個不公以及三個我們要檢討的部分。三大不良,也就是協會主辦此一重要頒獎典禮的規劃是不良的,包括主辦單位冒用了體育署的名義,對不對?包括刻意去安排Toyz這樣一個爭議人物、毒販來頒獎給他的宿仇、宿敵統神,然後衍生了爭議,甚至我看來也真的恐怕就是有製造聲量的不良意圖,所以第一個不良就是它在規劃設計這整個典禮本身的居心不良。
第二個,沒想到頒獎典禮上副理事長陳柏壽再補一槍,他在典禮上的發言,我不曉得兩位有沒有聽到他說的,部長顯然不清楚。這個陳柏壽副理事長稍後再上臺做了一個總結,他居然說:「電競生涯是個運動也是娛樂,棄賽、罷賽、吵架、粉絲吵架、操粉或是主播去把粉絲也都是有的,所以沒關係、沒關係,大家理性看待就好。」這就是補一槍啊!一個副理事長是用這樣子的心態在看待一個重要的頒獎典禮,看待一個國家扶植的重要的電競運動產業,我覺得非常的居心不良。
第三個不良就是,在事後我們也看到,協會的理事之一黃智仁怒辭理事,他說評審會議連半次會議都沒有開,所以這樣一個協會的運作、治理是有問題的,連理事都以怒辭理事這樣子的抗議作為來彰顯出這個協會的運作跟治理大有問題,有三大不良。
然後有三大不公,當然對教育部不公平啊!你們被冒用了,你們只能道歉再道歉、澄清再澄清,對你們確實不公啊!對於其他的電競團體或是選手不公平,因為被貼上了一個標籤,好像電競的就是跟販毒的走在一起,貼上了一個負面的不當觀感,對這些選手不公平啊!對整個電競產業更是不公平,我們使了多大的力去投入,年年補助,結果獲得這樣的下場,三大不公!
好,我們應該做三大檢討,第一個是對不肖的單項協會依法裁罰,這個我稍後再說。第二個,對於各單項協會的輔導要加強,剛剛這個怒辭理事的人已經說了,該開的會沒有開,它的運作就是有問題,沒有依章程、沒有依人民團體法來運作,就應當加強輔導。第三個,對於任何主辦、協辦、受補助的活動,要建立一個指導準則。這個事件可以帶給我們唯一一個正面的,就是未來體育署針對任何一個有給過補助的協會,或真的有可能是合作掛名的,我們如果對於其活動舉辦的過程沒有更多輔導跟管理的話,可能都會有類似的事情。
好,我回到我的第一點,請看下一頁,國民體育法是有工具的,處罰協會的爭議行為,國民體育法是有工具的,從早上的質詢聽到現在,部長也好,署長也好,一副都沒辦法、一副都看看怎麼辦的樣子,我們來督導、輔導他們,有工具可以用,這是我們上一屆很努力修法的國民體育法,在第四十三條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它有沒有違反法令?有啊!不當運作,該開的會沒有開,它就違反人民團體法啦!這一條還有規定違反章程,它也違反自己的章程啊!甚至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有妨害公益情事,請問這件事情是不是嚴重的妨害公益─公共的利益?如果有這些情事,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體育署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第一是停止獎勵、補助;第二是撤免其職員,這個副理事長有沒有不當?辦理這個活動的承辦人有沒有不當的居心?第三個是限期整理這個協會;第四是移送人民團體法的主管機關去廢止許可;最後一個最重,就是命令解散。
所以我們有工具,我認為這個事件是情節重大、有不當居心還有不良的運作,它違反了自己的章程、違反了法令,而且有嚴重妨害公益的情事,是可忍,孰不可忍。剛剛你們的回答只說我們未來在獎補助可能就嚴格來審查,甚至委員建議說是不是列為黑名單,你們能做的政策工具只有這樣嗎?從這個事件的爬梳,我真的認為這個協會刻意的安排了這樣一個頒獎典禮,它要去操作它的流量,它要去製造話題,結果弄巧成拙、引發眾怒。部長,工具在這裡,您同不同意它嚴重的妨害公益?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事前我們真的確實不知道。
吳委員思瑤:好,事前不知道,OK,我沒有苛責你說你一定要知道,但是在發生了以後……
潘部長文忠:是,我也請體育署在第一時間當然要釐清,因為對社會各界不釐清這個事情,大家反而會霧成一團。第二階段當然是對這個協會所辦的相關事項也要做一個深入的瞭解,所用的法規本來就是國民體育法,當時修法……
吳委員思瑤:部長,所以我提點出來,我認為在調查之後,我們如果經判讀認為它確實有不當的居心、不當的操作,有刻意的安排,明知這個人是一個毒販,還刻意讓他上臺頒獎,有嚴重妨害公益的情事,要給他們非常嚴重的處罰,這也才能夠殺雞儆猴,解決我剛剛說的,未來我們輔導這麼多的團體,沒有辦法把我們的手伸到每一個應該自主獨立運作的協會或團體裡面,但是你藉由一個事件做了深刻的檢討跟反省之後,殺雞儆猴,未來所有的協會在舉辦活動,他們在處理任何的細節,邀請代言人也好,頒獎人員也好,我相信都會更為慎重。工具在這裡,也就是我不接受早上你們軟趴趴的回應。
潘部長文忠:委員,沒有啦!我們把事情先釐清楚。
吳委員思瑤:好,那先釐清。
潘部長文忠:因為這是發生在深夜,昨天教育部第一時間就請體育署釐清,我也請署長親自說明這件事情。
吳委員思瑤:好,那沒問題,部長,我聽到了,我聽到了!
潘部長文忠:第二,就是應該查辦裡面的事情嘛!
吳委員思瑤:好,很好,謝謝部長,聽到您非常強硬的回應,我覺得你們是被拖下水,當然教育部很無辜,但是從無辜當中我們必須建立機制,法律已經給你們一個很好的工具,否則這件事情如果沒有從嚴來處置,以後我們就繼續沒辦法下去,好不好?我提醒你們,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有規定,社會都在看你們怎麼依法來辦理。當然,我同意要有一個調查的程序。
好,請看下一頁,我們把握時間,我可能後面的題目講不完,但是我要先提醒,署長,在17天後就要開運博會了,對不對?我們大家都這麼的支持運博會,包括思瑤在質詢臺上一再的希望你們精進,其實署長也非常的用心,私下來拜會思瑤,討論我們如何讓運博會一屆比一屆更好,讓策展更多元豐富。可是畢竟在17天後就要展開的運博會,在前17天也就是昨天才召開第一次的啟動記者會,非常可惜,對應於文博會,人家是4個月前就開始宣傳。我相信體育是新興國力,關心熱愛體育的族群、國人更多,只有在17天前開一個記者會,而且是一個一般般的記者會,我覺得非常的可惜。甚至我們點進去你們的網站看行銷的內容,就又回到這樣一個記者會的內容,其他到底有哪些展覽、今年的賣點在哪裡、今年的多元性在哪裡,並沒有被看見。請看下一頁,然後臺灣運動產業博覽會的網頁只有3,886個按讚,文博會有36萬個,當然,文博會啟動的時間比較久,可是對運博會我要再強調,熱愛運動的青年族群最多,他們對於社群的使用最熱烈,我們只有這樣子的行銷成效跟推廣力道是不夠的。
你們唯一發起的一個有趣的事情、比較吸引大家關切的就是票選體育金句,已經票選完了,報告部長,體育金句只有225個人去投票,這句話得了第一名,我今天質詢的時間到了,就以這個金句獻給大家,然後就在這裡終止,今年的運動金句獎人氣投票第一名,雖然它只有225個人按讚,但是它還是第一名,這句話就是「挫折就像槓片,你扛得起越多,你就越強壯」,部長知道「槓片」嗎?就是運動健身的槓片。我要用這一句今年的運動金句來回應我剛剛所質詢的,體育改革做了這麼久,我也要說鄭署長是我看到從以前到現在最勇於任事、最積極、最有開放性的署長,我給您很多的肯定,我們的部長更沒有話說,對於各項的教育改革非常非常的投入,但是挫折就像槓片,我們必須扛得更多,才會更強壯。對於我剛剛講的那個事件,希望讓我們有更大的力道去處置它,未來的社會就可以從一個負面事件讓我們得到正向的教訓跟正向的體制改革,好嗎?我們繼續加油,辛苦兩位了,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部長、署長請回,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質詢。
再來,我們請李貴敏委員。
李委員貴敏:(11時46分)謝謝主席。主席,麻煩請部長跟體育署署長。
主席:好,潘部長還有鄭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李委員貴敏:兩位好,兩位知道電競奧運,現在國際奧運主席宣布要計畫舉辦電競大會,兩位知道嘛,對不對?好,知道電競可能會進奧運,那知道大概是什麼時候會舉辦嗎?最快的時間有評估過嗎?還是沒有?
潘部長文忠:我請署長跟您報告一下。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在電競這個……
李委員貴敏:回答什麼時候就好了,好不好?
鄭署長世忠:目前國際奧會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時程,還在……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們沒有評估,是不是?沒有評估還是有?
鄭署長世忠:因為目前連國際奧會跟亞洲奧會,他們的路線都不一樣。
李委員貴敏:所以沒有評估?簡單來講就是沒有評估。好,既然沒有評估,也難怪今天早上對於媒體提到關於電競大賞染毒的爭議情況之下,部長的回應是這樣子。部長,很坦白的講,以今天早上你對於媒體的回應,也就是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剛剛聽到你講的是,第一個,你不知情,對不對?你剛剛是不是這樣講?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貴敏:第二個,你回答的是,你將來就不給他們預算,但是你曾經給過他們300萬的獎勵嘛……
潘部長文忠:那不是獎勵,那是選手培訓跟比賽的錢。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你曾經給過他們嘛,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因為每一年都有選手要參加……
李委員貴敏:好,既然每一年都有選手,我並沒有反對這個,因為我剛剛前面為什麼講奧運會有這個項目,就表示理論上來講,體育署也好、教育部也好,都應該重視……
潘部長文忠:亞運今年已經列入了,亞運今年有。
李委員貴敏:都應該要重視嘛!可是你重視的這個,對於今天有爭議的事件,你處理的方式,憑良心講,部長,我是很不敢恭維啦!第一個,你就講要把這個預算鏟除……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沒有說這句話、我沒有說。
李委員貴敏:你解決的方案不是將來不給他們預算嗎?
潘部長文忠:不是。委員,我從頭到尾沒有說,因為那個是要培養選手跟比賽的費用。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
潘部長文忠:不應該說這個主辦的……
李委員貴敏:那剛才其他委員在問的時候你也沒有釐清啊!你對它將來的懲處方式是怎麼樣呢?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們應該要先進入做調查,因為這個事情發生的時間很短,第一時間外界都以為這是體育署指導的活動,這個東西不釐清,這個我想是第一個……
李委員貴敏:不是,NO,你的這個東西是第二個,我就是反對你用甩鍋的方式……
潘部長文忠:這不是甩鍋。
李委員貴敏:我們看到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是事實,怎麼叫甩鍋?
李委員貴敏:它是甩鍋,部長……
潘部長文忠:這是事實,不是甩鍋。
李委員貴敏:你不需要動怒,我好好跟你講話,你不需要動怒。
潘部長文忠:不是,委員,這是事實啊!它也沒徵得……
李委員貴敏:我告訴你什麼是事實,2022年時的電競大賞,體育署是指導單位,這個也是它冒名嗎?它也是冒名嗎?好,體育署長你對著麥克風講,2022年的這個冒名事件,到現在2023年,你不知道?你當指導單位……
鄭署長世忠:2022年電競協會有來文,請求我們……
李委員貴敏:你有沒有同意?
鄭署長世忠:我們婉拒了,我們不同意。
李委員貴敏:你婉拒了,它把你擺上去,你不處理?你不處理是你的態度,對不對?你當時既然婉拒,為什麼2022年它擺上去的時候你不處理?到現在已經1年多的時間,你還理直氣壯?現在2023年,當它把你擺上去的時候,你既然已經知道前面的,你為什麼置之不理,等到事情發生之後,你才用讓它下架的方式,這個是解決的方法嗎?你還理直氣壯、還敢大小聲?我好好的跟你講,我問你的問題是民眾想知道的啊!我請問體育署,你要大小聲的話,我就請問你,不管是職棒、職籃涉賭的部分,你怎麼說呀?問題從以前發生到現在,你解決了什麼?你讓民間原來對於體育有這麼多的期待,我們國內有這麼多優秀的年輕人,或者是成年人,在學、在校都一樣,對於這些項目,大家都希望能夠鼓勵我們的選手,不管是學生或者職業選手,將來都能夠在國際間發光發熱。你的處理方式是這樣,憑良心講,部長,你剛才的態度我很失望,我告訴你為什麼,因為我們平常有一些東西是屬於教育部管的,你們在審酌這些基金會也好,你們意見多得不得了啊!你們的意見連為什麼、這個比率是多少,將來的活動應該這個少一點、那個多一點什麼東西的,你們意見多得不得了啊!對於奧運,將來在全球能見度這麼高的東西卻置之不理,然後你還講2022年你已經婉拒,婉拒到現在為止,在這個事件發生時才處理,你自己不該檢討嗎?剛才吳思瑤委員還在這邊告訴你,你有三大不良、三大不公、三大檢討,前面委員講的東西都成了廢話,完全沒有聽到你的耳朵裡面去嗎?
主席:好,因為時間已經超過1分鐘了,部長是不是事後再跟委員回應好嗎?
李委員貴敏:好,我再講另外一個,因為態度傲慢,然後我再提到另外一個,也拜託在事後回答……
主席:時間的關係,一句話好嗎?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我只有講問題而已……
主席:一句話喔!
李委員貴敏:就是人才荒啊!對於人才荒,我們看到這些訊息,不管是施振榮也好或其他的,這些訊息都出來了,針對人才荒,教育部確實的解決方案是什麼?也拜託用書面,好嗎?
主席:好,謝謝。那就請教育部再書面回應,部長請回。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李貴敏委員的質詢。
再來請莊瑞雄委員質詢。
莊委員瑞雄:(11時52分)謝謝主席,有請教育部潘部長還有體育署署長。
主席:有請潘部長跟鄭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部長好,我在質詢教育部都是以比較肯定的一個態度,但有幾個問題要來就教,就是我們今年整個臺灣籃球界格外的熱鬧,我想除了國際賽特別多以外,場外的風波其實也很多。
我想有幾個問題,就是關於臺灣亞運男籃的培訓在今年的5月18號已經成軍了,在這次亞運男籃培訓隊中也看到發生了許多波折,比如說有國手指出,加入培訓隊以後才知道要打的比賽有這麼多,甚至還要到日本去打交流賽,而籃協每一年最重視的比賽就是體育署每一年補助了一堆經費的瓊斯杯,這些國手竟然沒有任何的保險!
整個亞運開打,由前籃協舉辦的一個跨聯盟邀請賽中,因為不滿職籃公會的協助培訓,從7月份以來就公開呼籲跟爭取,他們也認為沒有獲得重視跟改善,培訓隊才宣布退賽,不參加聯盟的邀請賽;由籃協選拔主訓的國家代表隊卻因為資源的匱乏而退出籃協主辦的比賽,這實在是很沒有面子。我相信署長你以前也待過協會,應該感受特別深刻。
在今年6月底、7月初的時候,當時本席知道有一個代表隊要去日本打交流賽,一隊這麼多人,竟然只帶一個防護員,這個很離譜啦!我跟部長和署長反映了以後,你們也都大力支持,所以這部分我表達肯定。但當時本席跟署長及部長反映增加後勤編制,署長那時候很豪氣,部長也說大力支持,未來在10人以上的代表隊,最少要配2名防護員,這個本席先表達肯定,但也要指出來的是整個後勤的編制,尤其是防護員,人數的比例倒也不是一概全部定幾個人,應該是針對比賽的項目、層級、強度來做分別的設定。部長跟署長,譬如電競代表隊的人數跟棒球的強度就有所落差了,尤其現在在整個國際賽裡面,大家看到情蒐人員對成績的貢獻其實是有目共睹的,職棒在參加國際賽也不斷擴充情蒐的團隊;這次亞運,本席也建議應該再增加情蒐人員。但體育署支持,協會卻不將人數報進去,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離譜的方式,判斷理由當然很簡單,他們說亞運發入場證時有人數的限制,但其實這些都可以有變通的方式,我們自己買票進去就好了,不是這樣子嗎?所以這個理由我看起來都不通。
每一年幾乎都有各種層級、各種運動項目的國際賽,關於這個部分,教育部跟體育署是不是可以儘快展開研議?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確實剛才委員提到,包含在今天的報告我們也特別提到這些後勤人員在參與像亞奧運等級的比賽,他們在大會籌備會確實都會對各國有人數限制。
莊委員瑞雄:對。
潘部長文忠:但我們這次採取跟委員提到的一樣,以比較權變的方法,我們這次會去設類似中繼站的概念,那麼中繼站就不在他們大會規範的範圍,但是我們的人員確實是可以到比賽國鄰近的現場,我想這方面我們會確實從選手、教練的需求裡面,把這一些後勤的部分,就是過去我們常常會說在總量的限制之下,結果沒有辦法去做支援的部分,明年在2024年巴黎奧運會有一個比較彈性的規劃。
莊委員瑞雄:好,另外就是我們整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9月16號也正式揭牌了,我要請教部長跟署長,我希望未來在國家隊後勤編制配備的部分,這個運科中心扮演的角色,譬如除了比賽本身技術的支持之外,是否可以在後勤隊組成的階段納入整個運科中心共同去參與?其實像這一些不管是賽前或者整個賽事安排的部分,政府既然補助了那麼多錢,這個地方教育部或者體育署其實應該再去做一個更完善的要求才對。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也謝謝大院這邊的支持啦!運科中心掛牌成立已經開始運作,目前也正在招募,未來運科中心跟國訓中心在有關協助選手、教練的運科人員部分會做好分工,運科中心未來在整個研發這一方面,當然就包含委員剛剛提到的幾項,這個會是他們主要的任務;實務的人員等於說跟選手直接……譬如這些相關人員在實務的這部分,會由運科處來協助,所以兩個單位會做這樣子的分工合作。
莊委員瑞雄:職籃工會其實不斷地在呼籲,他們是否可以比照職棒工會的模式?由雙方去簽署運動員參與國家的一個協約,提供運動員更大的保障,過去這個部分其實幾乎都是狗吠火車啦!今天部長跟署長都在這個地方,我們期待像這種情況都要去做一個改善啦。
我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大家在說的賭博這個問題,運動賽事涉及到賭博的問題,你從過去來看的話,為了防範整個職業運動簽賭跟打假球的部分,媒體其實都報導很多,職棒的部分過去也有很多的例子,還有職籃的部分,我們都希望這一些案子在整個職業賽事裡面,體育署跟教育部這個地方也必須……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時間到了。
莊委員瑞雄:你要把那個規範事先去做一個防範,前面有太多的例子了。
主席:我們請潘部長事後再回應好不好?事後書面回應。
莊委員瑞雄:部長跟體育署這個地方要特別去回應整個社會對這方面的不滿跟要求,過去有太多知名的教練或者球員,轉個身分到最後還是涉案,這個我們看了都非常痛心啦!事後我也請部長跟體育署這個地方要特別注意,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莊委員的質詢,我們請潘部長事後再回應好嗎?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請回、署長請回,謝謝莊瑞雄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是王婉諭委員。
王委員婉諭:(11時59分)主席,有請潘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王委員婉諭:部長,我們知道今天有很多人都在討論電競協會的事情,但是除了電競協會之外,其實還有很多有問題的單項協會,不好意思,我想請教部長就好了,謝謝!好,我們今天想要談足協的問題,之所以要特別問部長就是,這個問題其實已經談過非常多次了,署也給我們很多想法和很多的建議,但是始終沒有辦法解決,我們認為部長應該要來面對這些問題。足協的欠款和財務的狀況從去年開始,包括今年的3月、5月,我們都提出來很多部分,署長一直說會處理、我們要來努力處理;但是最後我們收到的都是足協的說法,看不到體育署自己的調查報告,包括今年初的時候體育署也表示,會以選手為重,儘速地優先歸還;可是我們5月問女足工會的欠薪,體育署也承諾要盡力來做協助;10月我們卻看到其他委員,包含莊競程委員、陳秀寳委員都召開了記者會,到現在出場費也還沒有給、還沒有還;還有,我們看到他們今年1月到泰國去踢友誼賽,2月到紐西蘭參加世界盃的附加賽,出場費到現在也仍然沒有給,甚至現在連這種五人制比賽也有欠薪的狀況;所以我們想問的是,體育署說要處理,但是到現在仍然沒處理,也沒有以選手優先為重。我們想請教,如果這不是包庇縱容,什麼才是包庇縱容?尤其是10月底,我們也收到最近一次調查的報告回來,足協還了一千多萬,但是裡面選手的錢什麼時候可以給?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足協過去在財務上的這些情形確實是相當地嚴重,從新任理事長上任以來,我得到的資訊─他確實也積極地在財務上面來做處理,目前已經把這個財務大概解決了1,800萬。當然還不夠啦!我只是說……
王委員婉諭:部長,你知道還有欠多少錢嗎?
潘部長文忠:詳細的數字我可能手上沒有,但是我知道之前確實是一個比較大的財務困境。
王委員婉諭:是,依照10月給我們的資料,我想問的是,到底這些出場費給了沒有?今年欠薪、所欠的這些費用到底給選手了沒有?因為我們收到的報告是說,112年度的各項費用沒有任何積欠,那麼這些委員之前的記者會是開假的嗎?難道足協的說法是錯的嗎?我們想先澄清、釐清到底足協該給他們的出場費有沒有給?今年到底還有沒有積欠相關的費用?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細節我需要再瞭解。
王委員婉諭:好,部長,我覺得這個必須要來做……
潘部長文忠:我只是知道從3月到現在有積極處理1,800萬左右的欠款,至於還款對象是不是包含給選手的出場費等等,這個我可能需要瞭解。
王委員婉諭:部長,我們真的希望你能夠一起下來看這個問題啦,因為體育署一直跟我們說沒有欠款,給我們的報告也說112年沒有欠任何費用;但是剛剛提到1月在泰國、2月在紐西蘭的這些賽事都是發生在今年,就是112年度,委員們已開過記者會、女足也出來說明了,但是仍然沒有收到回應,我們收到的仍然是沒有任何積欠的費用。這樣子各說各話的情況,我覺得大家完全沒有辦法接受,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希望能夠由部長來回答,部長,我們希望大家開記者會、大家提出的訴求真的應該要被看見,而且更應該要被解決。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具體告訴我們,什麼時候會給這些出場費?還有,你們到底有沒有心來解決這些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任何民間團體的財務損失這方面,我想當然從監督輔導上,我們會積極地去處理,但是對於現在他們在進行……因為這些裡面有很多都是我們的選手、球員,包含曾經有幾項他們沒有辦理的青年盃或女足……
王委員婉諭:部長,我們只要一個承諾,能不能也把選手的權益考慮進去?
潘部長文忠:那當然。
王委員婉諭:從今年的部分優先來處理,不要再積欠任何的出場費用。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因為它財務欠款的狀態已經有一段時間啦!現在我跟委員報告,它從3月到現在已經補強大概1,800萬……
王委員婉諭:這是廠商的部分,那麼選手呢?
潘部長文忠:是,所以我說,現在因為教育部不可能去幫它協助財務損失的部分,但是現在有很多選手……
王委員婉諭:但有監督的責任,讓它能夠上軌道的責任。
潘部長文忠:當然有,這才會說為什麼從3月到現在,要求它已經清償1,800萬,也是這個意思。
王委員婉諭:是,我們今天談的是選手的權益能不能也涵蓋在這個清償的範圍裡面?能夠優先來處理選手的權益,不是只有處理廠商而已。
潘部長文忠:這個我們會繼續來督導足協,但是現在進行的這一些……
王委員婉諭:我們今天並不是提出一個很嚴重的要求說,要今年立刻還完這9,000萬的債務,我們不是這樣談的喔!我們說今年開始沒有積欠任何的費用,是不是也能夠涵蓋選手的出場費優先來處理?
潘部長文忠:好。
王委員婉諭:是,我們希望部長有這樣的承諾,你們具體來推動,當然我們也看到財務問題的確是非常大,但是體育署、教育部難道沒有責任嗎?當然有,體育署對現在的足協好不好?很好,上一屆的足協比賽補助了6成5,現在補助到8成,讓他們少了很多自籌款的壓力,但是我們卻看到仍然沒有還錢給球員們,這是我們覺得非常生氣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剛剛提到具體承諾選手的部分能夠優先處理;第二個部分就是,也要善盡監督管理的責任,讓他們能夠還完選手們的費用,並且如何來做協助?包括像是代位求償的可能性。我們也希望部長這邊能夠一起來關注,因為這並不是我們首創的,包括外國像加拿大足協去年就有跟 FIFA來貸款,我們也希望體育署、教育部能夠共同來努力,讓他們能夠優先來處理選手的權益之外,也儘快地釐清調查的報告,以及告訴大家你們能夠如何來協助還款?我覺得這部分都應該要跟大家做說明,不是只有告訴我們努力而已。
主席:因為已經超過時間了,部長這邊是不是事後以書面回應好嗎?
潘部長文忠:好。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
主席:部長請回,謝謝王婉諭委員的質詢。
再來請鄭正鈐委員。
鄭委員正鈐:(12時6分)主席好,我想請一下潘部長。
主席:好,潘部長請。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鄭委員正鈐:部長好。謝謝主席今天安排了針對2024年巴黎奧運的專報。我想先請教一下部長,你知不知道這個運動選手是誰?
潘部長文忠:文姿云。
鄭委員正鈐:OK,表示部長也有在關心。你知道他得到的是什麼樣的銅牌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指的是什麼時候?
鄭委員正鈐:東京奧運。
潘部長文忠:銅牌。
鄭委員正鈐:銅牌,對。他得了什麼項目的銅牌?
潘部長文忠:空手道。
鄭委員正鈐:好,這表示部長對體育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關心。可是我想問一下部長,你知不知道後來在今年2月份的時候他退出了我們國家隊?
潘部長文忠:我知道。
鄭委員正鈐: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
潘部長文忠:真正的原因,這個可能只有姿云自己比較能說明,他提了一些想法啦!可能自己也覺得……也許他有另外的生涯規劃。
鄭委員正鈐:這就是我為什麼在今天專報的時候,第一個是提出這個狀態,我們的國家對於國家級運動選手的照顧感覺不太夠啦!我在想這當然有幾個原因,比方第一個,他們在比賽過程當中,在整個生理跟心理上面壓力的處理、各方面的處理是不是足夠?第二個就是你剛剛講到生涯規劃的問題。我記得我們進立法院的時候,之前在討論相關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其實我們也特別希望能夠讓運動選手有更多的機會點,一開始提的時候,最主要就是希望我們對於運動選手的照顧能夠更全面,尤其是對於他們生涯規劃的部分。否則,我覺得一個國家級的運動選手……
潘部長文忠:對,謝謝委員,因為知道你關注,我也跟您說明一下,我為什麼剛剛跟您提到他有生涯規劃,這是我側面得到的訊息。但是對於我們的選手,尤其是國手、亞奧運的國手,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專案,4年就會有100位有機會轉任他最專長的,他退役之後,當然擔任的就是專任教練這樣的職缺,而且這個部分從之前的東京奧運後,其實當時聘進來已經將近100位了,所以如果代表國家參加的選手,對於他未來退役之後,其實國家是用這樣的政策在支持,這個當然是從體育專業方面的……
鄭委員正鈐:理解。
潘部長文忠:我們希望讓選手也無後顧之憂,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是從東京奧運之後我們就建立的一個選手退役後,另外繼續發揮他……
鄭委員正鈐:這也是我們持續希望去推動的部分……
潘部長文忠:是。
鄭委員正鈐:100位部分……
潘部長文忠:現在這個制度每4年就100位。
鄭委員正鈐:每4年100位,它是持續下去的,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鄭委員正鈐:對於這種國際級的運動選手,我們希望能夠真正達到讓他們沒有100位的限制,能夠更廣,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是我們講的那個專案,其實我們另外還有可以輔導有關在學校部分擔任專任教練的,這個當然不只100位。
鄭委員正鈐:好。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指的那100位是專門針對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的績優選手。
鄭委員正鈐:瞭解。所以我就在想這個部分,今天為什麼針對巴黎奧運這邊我們會特別提到這個點,運動比賽是4年一次,可是對於這些運動選手來講是一輩子的投入,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對他們有更好的照顧。
接下來我想問一個點,針對我們今年成立的運科中心,就運科中心的狀態,我知道國訓中心也有運科處,剛剛部長在回應其他委員的時候有提到一個狀態,就是運科中心大概以研究、研發的部分為主。
潘部長文忠:對。
鄭委員正鈐:在實際上的訓練當中,就是國訓中心的運科處這邊去執行。那我想特別知道的是,明年巴黎奧運的時候會是第一次考驗運科中心的成果,雖然時間很短,因為我看了我們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到的,到10月份的時候,整個運科中心大概只有執行長跟2個財會人員,其他的人都還沒有進來,目前情況如何?
潘部長文忠:到12月1日有十幾位、已經開始進來了。
鄭委員正鈐:所以有十幾位進來了嘛?
潘部長文忠:因為9月16日才正式掛牌。
鄭委員正鈐:是,因為今年大概8、9月才開始掛牌。
潘部長文忠:對。
鄭委員正鈐:所以時間很短,到明年7月26日的巴黎奧運,其實時間也很短,我們希望運科中心能夠具體發揮成果,對於明年的巴黎奧運有一些影響。因此我這邊也特別關心,運科中心的這些資料、data主要從哪裡來?
潘部長文忠:委員,所謂的data是?
鄭委員正鈐:比方包括一些相關的數據,因為運科中心是需要量化、需要數據去做很多的分析,那目前運科中心的這些數據主要從哪些地方取得?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國訓中心跟運科中心正式都以行政法人的……
鄭委員正鈐:是。
潘部長文忠:等於說他們是相同位階,只是就任務分工,讓這兩個中心的分工合作可以幫助到選手跟教練。而未來會建置有關我們選手所需要的資料,不過就這個資料庫我也跟委員報告,因為你也知道,這個涉及到運動競技場上對選手非常重要的一些資訊,這不是對外的公開資訊。
鄭委員正鈐:理解。你沒有這些數據,運科中心其實功能就會很有限,所以我要講的狀態是,我們現在運動員數據的收集主要從哪幾個學校,或者從哪些地方有合作配合去取得?
潘部長文忠:目前還沒有完全,所以這才是要成立運科中心最主要的考量。因為過去我們國訓的運科處主要是在於相關實務上面的協助,在研發這方面,從人員的組成,委員大概知道……
鄭委員正鈐:所以我們目前有哪些學校跟運科中心會有合作,你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我那一天聽完運科中心執行長的簡報,已經陸陸續續有幾個都是跟國內蠻頂尖的大學合作。
鄭委員正鈐:理解,我本來只想很簡單地跟你說,包括國體,包括清華大學,包括成功大學,包括臺北市立大學,目前4所學校跟運科中心其實有一些合作,它提供這些數據。我為什麼特別提到這些東西?因為這些東西是後續階段,你有足夠的資料庫、有足夠數據的時候,運科中心才能真正地好好去發揮。
潘部長文忠:是。
鄭委員正鈐:所以本席提到這個點,只是希望透過這個部分,讓運科中心後續能夠更有效率地去發揮它應該要有的影響力,因為到明年的巴黎奧運只剩下七個多月的時間,我們希望運科中心能夠真正幫到這些運動選手,讓我們明年在巴黎奧運會有更好的成績。
潘部長文忠:好。
鄭委員正鈐:這邊我再另外提到一個狀態,目前我們在國際奧委會有沒有代表?
潘部長文忠:目前沒有。
鄭委員正鈐:目前沒有嘛!這個部分也是我想要特別提到的點,因為針對明年巴黎奧運,其實有很多運動賽事的項目都有所調整,而對於我們國家事實上能夠得到多少的獎牌、是不是能夠持續維持在東京奧運當中這樣的成果,我們也非常地關心。其中有一個很大的部分,就是奧委會的代表委員這件事情,因為從吳經國2020年辭掉之後,我們目前其實是沒有人的,這也是五十年來第一次碰到奧運會的時候我們沒有奧委會的委員。所以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要讓中華奧會這邊更積極地去跟國際奧委會那邊做一個互動,爭取能夠取得奧委會委員這115席裡面的1席,因為有奧委會的委員,對於我們國家整體運動的發展有非常大的幫助,這邊就特別叮嚀。
最後一個部分,針對整個電競運動這個部分,剛剛很多委員都問了,我想特別講到一個狀態,很多人都在講電競大賞,就是涉毒這件事情,這個部分是我們電競協會跟國內、國外的關係,而體育署明顯是這個協會的一個指導單位。針對這個涉毒的事情我只想特別講一個點,因為電競對於青少年圈子裡面的影響非常大,我們除了究責之外,我們也希望教育部能夠把這個事件變成反毒當中很重要的一個切入點,透過這個部分,不要讓年輕人覺得涉毒之後還可以當頒獎人,頒獎人感覺比參賽選手更厲害、感覺層級更高。所以我希望教育部能夠透過這個事件,好好地在校園當中推動反毒的宣導。因為這件事情剛剛已經有很多委員提到,所以我就不再特別請部長回應,我只希望利用這個機會大規模宣導反毒的部分,不要讓「電競大賞」這個事件影響到年輕朋友的價值觀,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一定。反毒宣導一直都持續在進行,有一些要特別注意的,我們會加入宣導內容,再提醒所有的師生。
鄭委員正鈐: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潘部長、署長請回。謝謝鄭正鈐委員的質詢。
再來我們請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12時17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潘部長。
主席:有請潘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既然相關的賽事協會都有獲得運動發展基金的補助,所以我也認為教育部基本上來講不應該置身事外,因為你們是主管機關。本席現在秀出來的這份資料顯示,中華民國電競運動協會在你們的預算書裡面也都特別提到是有補助相關經費的。可是我要再問另外一個現在大家也很關心的議題,就是現在棒球亞錦賽正如火如荼在臺灣開打。體育署很好,本席也給予肯定,你們有表示喜迎棒球亞錦賽,歡迎我國民眾到場為我們加油。那我想請教一下部長或署長,你們有沒有掌握這次我們的球員參加亞錦賽有什麼樣的激勵獎金?
鄭署長世忠:目前在亞錦賽的部分我們有國光獎章的獎金。
洪委員孟楷:國光獎章、國光獎金?
鄭署長世忠:對。
洪委員孟楷:有訓練費?
鄭署長世忠:組訓的費用我們都有支持。
洪委員孟楷:好,那麼出席費呢?
鄭署長世忠:目前我們沒有針對出席費給予支持。
洪委員孟楷:為什麼沒有出席費?
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我們還是尊重協會,協會這部分當然它跟選手之間……
洪委員孟楷:我們的法令怎麼規定?國民體育法的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如果亞錦賽在棒協的部分有收益的話,我們會要求棒協能夠跟我們的選手……
洪委員孟楷:目前是否要求了?
鄭署長世忠:目前因為還沒有收益,所以還沒有進行這樣子的……
洪委員孟楷:什麼叫目前還沒有收益?門票都已經開賣了啊!
鄭署長世忠:過去我們補助協會,如果協會收入大於支出的話,是必須繳回國庫的。
洪委員孟楷:但是重點在於現在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到底我們亞錦賽這些球員……
現在開幕賽已經打了,我們第一天4比0贏韓國,大家都很興奮,選手表現很好,然後現在選手正在晉級,甚至有人講說,這次我們因為是地主,所以非常有可能奪冠,是不是?結果到目前選手打一天算一天,然後不知道有沒有出場費!身為主管機關,這樣合理嗎?
鄭署長世忠:這一部分我會再跟棒協研議。
洪委員孟楷: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討論到這個?本席接獲爆料說,到目前為止去詢問了現在出賽的球員,兩個球員都回復說沒有出席費,有的可能就是訓練費和國光獎章,但是大家也認為,奇怪,國民體育法規定應該要有出賽費,而且這算是一個商業性的賽事,不能風光的時候大家全部來沾光,結果最基本的、我們的核心價值是選手、是球員的時候,選手、球員的權益卻沒有保障。部長認不認同?部長,您是大家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法規我想是明確的啦!
洪委員孟楷:是!
潘部長文忠:至於剛才署長也特別提到一點,它是不是能達到收益的部分,是需要再跟協會……
洪委員孟楷:我們當初國民體育法的定義有講收益大於支出,或是有相關的部分嗎?
本席現在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這次的球員大多數都是職棒球員,我們知道其實現在職棒賽季已經結束了,相關的球員如果多打比賽,第一,有可能冒著他們選手生命的風險,第二,他們的休息時間比較短。第三,打完這次亞錦賽之後,明年的賽季又要馬上集訓、要回母球團報到,其實某種程度上他們都是為國爭光。本席要提出來的只是,我們既然已經有嚴格的制度和規定,就應該要符合,尤其體育署、教育部又是上位的主管機關,不要邊打邊走!不然現在已經在打,可能這兩天就會有賽事,難道這些球員就要在不瞭解到底今天這一場有沒有、明天那一場有沒有這個狀況下參賽?這是態度問題吧!部長。
主席:因為時間的緣故,部長是不是事後再以書面回應或怎麼樣?
潘部長文忠: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點出來只是因為確實有人爆料,本席也接獲報料,也確實有人有反映,我們看到國民體育法既然有這樣的規定,大家也都想要瞭解主管機關的態度,如果主管機關只是得過且過或是認為再來溝通,可能對選手是沒有保障的。其實出場費也沒有多少錢啦!說實在的,這是「奇檬子」(日語「気持ち」)的問題,但是如果連最基本的這些都沒有辦法保障的話,我們不知道還有什麼是能夠保障的!我想這一點也是我們今天要修法,討論不管是大巨蛋條款或者是之前的魔獸條款,要禁止所謂黃牛票的原因。本席也有提案,我們要的是主管機關有明確的態度來嚇阻一切不法,並且保障我們選手的生命。這樣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好。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是不是事後再回應,好嗎?時間已經超過了。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質詢,部長請回、署長請回,謝謝。
今天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委員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委員劉世芳書面質詢:
中華民國電競協會於今年12月4日舉辦之「2023星光電競大賞」,因邀請涉嫌販毒之前《英雄聯盟》世界冠軍選手Toyz劉偉健擔任頒獎人而引發社會譁然。教育部雖未針對此活動核發補助,惟電競協會屬於「教育部體育署與中華奧會唯一指定電競事務委辦單位,為全民運動組/具有國際窗口非亞奧運運動團體」(摘自電競協會官網),協會亦有接受體育署補助。
綜上,本席提出下列質詢:
1.除電競協會外,接受體育署補助之單項協會眾多,且體育署並未對各單項協會的所有活動皆核發補助,若協會舉辦活動顯然違背政府政策方針或有違善良風俗,教育部與體育署如何掌控情況而又不違反國際奧會「禁止政治力介入」之政策?
2.本次電競協會所引發爭議,教育部、體育署將如何處理?
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提問,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送交本席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接下來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現在開始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二、修正動議:
1.
2.
主席:因為只有一條,我們就不換位子了,請大家坐在原位。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院版、洪孟楷版、莊瑞雄版、廖國棟版、張廖萬堅版、林宜瑾版、吳思瑤版、陳秀寳版、蘇治芬版、沈發惠版、黃國書版、陳亭妃版、時代力量黨團版、劉櫂豪版、余天版、蘇巧慧版、江永昌版、萬美玲版,另有林宜瑾和陳培瑜委員的修正動議。看委員有沒有哪位要發言?
陳培瑜委員先。
陳委員培瑜:我的修正動議也需要跟署長還有部長討論,如果是送票,沒有票價買賣,黃牛票的部分要如何懲罰?可不可以請署長或部長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好,接下來是洪孟楷,然後是林宜瑾、吳思瑤。
洪委員孟楷:主席,感謝。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我剛剛也提到不管是之前的魔獸條款或是現在的大巨蛋條款,重點在於我們鼓勵大家去參與運動賽事,但是要杜絕這種黃牛的文化。本席先請教一下,因為今天內政部警政署的官員應該也有到場,本席有注意到協助這次亞錦賽開幕戰的系統商是拓元售票,它其實算是國內知名的售票系統,今年3月它在相關演唱會的門票販售都是銷售一空,當時它的執行長講到,一秒就能送出4次交易的帳號會是真人嗎?機器人程式交易越來越猖獗,所以他已經從系統上進行蒐證,接下來把相關可疑的交易紀錄、數據、帳號全部交給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等著看吧!
我想請教一下,從今年3月到現在,刑事警察局這邊辦得怎麼樣?可不可以回答我這個問題,第一是他有沒有交來?然後是你們有沒有辦案的進度和狀況?有沒有找到?本席為什麼會先提出這個問題?我們的第二十四條之一不管規定得多嚴謹,今天甚至行政院的版本相對來講力道是大的,它規定如果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譬如說機器人程式等相關的程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問題是抓不抓得到?我們訂了這個之後有沒有利器、管道跟方式抓到?今年3月拓元的執行長就已經有講,把相關的這些資料都送來偵九隊,到目前為止已經大半年過去了,你們偵九隊有沒有破獲、抓到或是處理任何的這種利用機器人程式的帳號?
鄭警正監鴻志:報告委員,我們……
主席:我們是不是先等這一輪完之後再回應好嗎?
再來是林宜瑾委員,等會兒是吳思瑤委員,然後是張其祿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我想今天我們討論杜絕運動賽事的黃牛,所以有第二十四條之一的修法討論。今天早上質詢時我也特別提到,就是說像這次大巨蛋的測試賽,全面免費索票,票價就是零,可是這次有被炒到一張賣到四、五千塊,所以變成這樣的黃牛,如果按照現在院版修法的條文,是沒有辦法罰到錢的,因為是按照票面的票價罰十至五十倍,所以這個可能就是要看怎麼處理。
當然今天早上質詢的時候,署長是說可能會用行政措施,像是用實名制,或者是其他的方法來處理。用這樣的方式其實也是在遏止、減少黃牛,可是如果真的發生黃牛了,好像看起來也沒辦法處罰,所以我覺得還是要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罰票價是零元時的黃牛,所以我也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待會兒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這個修正動議是這樣,就是如果有黃牛販售全面免費索票入場的這種賽事或活動票券被抓到,那就按照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就每張票券處1萬8,000元以下的罰鍰。這1萬8,000是怎麼來的?就是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當然我的版本跟社維法的不同之處是,我的提案有進一步要求,要按照票券的張數每張罰1萬8,000元以下的罰鍰,依照情節來看。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
再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下一位是張其祿委員。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幾個方面,我很快地報告一下。第一個,我們從6月2號正式通過文創法之後,其實可以看到藝文產業的黃牛,接受裁罰的數量就是過去10年來的數量。換言之,這短短上路的四、五個月,你看,在收到1,381件的檢舉當中還有147件是體育類的,高雄已經開罰8件,臺北已經開罰5件,對應沒有文創法修法之前,黃牛幾年來就是這個數字。而我們實施四、五個月來就有這個數字,代表這個法很重要,所以第一點我是希望,如果沒有衍生太多爭議的話,就是快速讓它通過。
第二個就是我同意剛剛宜瑾委員說的,針對這種新樣態的黃牛,可以拿免費票券去賣,我們就應當用一個新的做法,魔高一尺,道要高一丈,所以我同意要新增這個條文。思瑤自己的第二十四條之一,有兩項是跟院版比較不一樣的,也就是黃牛未遂也是黃牛,所以我也把預備犯放進來,但我會尊重大家的意見。當初在修文創法的時候,我也提出這個主張,只是大家後來也沒有接納,我覺得在運動的賽事是不是也要可以做這個處置?
第二個,我的第五項是增訂的,就是一般的……因為運動賽事……我的理解是比起那種幾年一次,或是天團來,其實運動賽會的舉辦是更密集跟頻繁的,所以換言之,真的會有已經購票的人,他會因為他的時間突然不行而要換票,所以我是在第五項裡頭,給予一個合理的換票彈性,就是說我真的是因為時間很不巧,我要賣我已經買的票,這是善意的第三人啦!給予這種善意的人換票彈性,我是增訂在第五項。
我要強調,文創法跟我們現在審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比較不一樣的是,在我看待黃牛的樣態,我會認為真的會比較有……因為它賽事更多,對於這種善意的、臨時沒辦法去看的人,這種發生的機率會比較高,所以這個部分,給予合理換票彈性的這個條文,我希望能夠放進來,才能夠保障有一些人,他是善意的單純換票,被誤會了以為他就是黃牛來重罰,這是我的提醒。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我也想跟大家說明一下,這次本來還有張其祿委員和陳培瑜委員,因為我們不是只有第十二條之一,還有別的條文,像我的部分還有勞動權益跟性別平等的部分。為了議事效率,因為我們這是預算會期就沒有放入,要跟這幾位委員致歉,召委自己的也沒有放入。
再來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召委。我這邊也是順著剛才召委談到的這件事表達一下。民眾黨的黨版這邊,事實上也有提出我們這次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我們也是修兩條,其中第二十四條民眾黨這邊跟院版其實是一致的,所以我也必須先表述一下,就是說我們本來就是支持這件事情,只是這次真的滿可惜的,沒有辦法把我們的版本納入,但是我還是要先陳述,就是說民眾黨黨版這邊也是非常關切這件事的,而且我們的也跟行政院院版一致。
同時也跟大家報告,事實上民眾黨的黨版在9月初就提了,比院版還要早一點,精神都是完全一樣的。另外,因為我們這次有加入第八條,第八條說實話本來也跟今天的第二十四條沒有衝突。為什麼?因為我們在第八條這邊加的項目是維持票券的正常交易跟維護市場秩序,就是希望權責主管機關能夠也將這個部分律定在本來業管的事項裡面,所以是這樣加的。第八條其實是剛好呼應今天第二十四條之一的修法重點,所以精神其實是一致啦!
當然,我們也知道預算會期到最後時間是比較緊迫,我們也瞭解,其實這一次教文委員會也不只是民眾黨黨版這邊比較遺憾,沒有辦法放進去,包括召委自己的也沒有放,所以我們尊重議事審議的狀態,但在這邊還是要再次表達,民眾黨黨版對這件事跟行政院是一致的,我們也支持這次的修法,希望這個運動賽事……因為它的精神跟之前我們在修的文創法幾乎是完全一致的,這次就是特別再把運動產業標舉出來。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代表民眾黨針對沒有辦法納入的黨版,表達一致的支持態度。
再來我們請陳秀寳委員發言,然後下一位是張廖萬堅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們大家今天要修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的部分,我的版本其實就是參考文創法的第十條之一訂定的,跟院版的方向是一樣的,主要的討論其實還是體育署要怎麼執行啦!就是說文化部這邊現在已經分三個部分,跨部會成立打牛小組來跟警政署合作,官方網站也設置檢舉黃牛票的專區,之後會分案到各個地方政府裁罰。這個部分是希望體育署是不是也在官網上設置一個檢舉黃牛票的專區讓民眾來檢舉,就是有發現這樣子的事情或事件時,經認定之後由相關單位來裁罰。
還有提到就是關於文化部跟警政署合作的這個打黃牛票專區,體育署是不是也加入,不要再額外增加警察人力的負擔。在罰鍰的部分,其實我本來就是參照文創法的部分,處罰鍰十到五十倍,但從這次的中韓大戰看到黃牛票真的太猖獗了。運動賽事的票券本來就比藝文票券的價格低,如果實際以十倍到五十倍這樣的比例來算的話,運動賽事票券開罰的金額會比藝文黃牛票還要低。如果嚇阻力不太夠的話,是不是大家也可以評估一下,就這個罰鍰倍數的部分來討論?
另外,剛才宜瑾委員所提的這個修正動議,我本人也很認同,因為其實黃牛販售票券謀取暴利的這種行徑有越來越多的手法及翻新,如果可以制定這樣子的規範,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這個部分來裁罰的話,應該會更有嚇阻的效力,以上。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再來張廖萬堅委員。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版本其實也跟行政院的方向一致,都是按照文創法第十條之一的精神,不過我早上質詢的時候也特別提到免費票的問題,所以我也連署了林宜瑾委員的這個臨時動議,我覺得應該有一個裁罰的規定。
另外,我之前大概在審預算的時候曾經提過,我早上講,事實上我們的檢舉案相當多,可是有些個案也引起民怨,譬如他只是加價15元的手續費,結果也被檢舉,我問了他們,他們說會請他來說明,可是問題是這個很耗費行政量能,造成行政繁瑣,你看我們檢舉了一千多件,臺北有213案,臺中有16案,高雄有六十幾案,事實上裁罰的沒有幾件,有些是類似的狀況,所以我認為這個執法還是要定一些樣態,如果它只是基本的手續費、郵費,就不用再去耗費時間傳人家來、打電話叫人家來,莫名其妙!好像犯罪一樣,這個會造成民怨,所以我認為執法這個部分一定要想辦法先把這個過濾掉,過濾掉之後,真正去處罰那些哄抬的,否則如果三百多件有一半以上都是這種案件,那根本就不是真的在抓黃牛,是耗費我們的行政量能,所以我希望執法的部分應該符合一些樣態才罰、才傳,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我也簡單說明一下,我的部分雖然沒有進來,但是跟院版的精神一樣,因為上次也是我自己擔任召委的時候,文創產業發展條例才處理過,我想罰款額度,還有機器人掃票的話,應該要更高,這些部分我都很支持,因為今年9月王力宏演唱會和11月的Coldplay演唱會都有破獲大量掃票案,所以代表我們體育的黃牛票也應該要比照修法完成。
再來,剛剛是不是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這邊先說明呢?請鄭鴻志警政監。
鄭警政監鴻志:主席,還有洪委員,謝謝指教。我們警政署接獲相關各部會有關黃牛票這一部分,都會依法來偵辦。文創法修法以後,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還有我們刑事局,有共同偵破三件,剛剛主席也提到王力宏的、王心凌的,還有Coldplay的,這三件案件以不正常的掃票系統大量來掃票,這一部分我們在9月6日也發布刑事警察局偵破臺灣首宗AI掃票系統的黃牛票販售案件,媒體也大篇幅的報導。我想我們跟文化部這邊也有建立檢舉黃牛專區的網站,只要民眾或是文化部這邊發現相關的賽事或是藝文活動有販賣黃牛票的情形,隨時可以透過這個管道跟我們這邊聯繫,我們會主動來追查,也會報請檢察官來指揮偵辦,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體育署或者教育部這邊有沒有要說明的?署長請。
鄭署長世忠:有關陳培瑜委員以及林宜瑾委員針對免費票的部分,因為考量到我們跟文化部在黃牛票的部分有立法政策的一致性,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才沒有將這個票面金額罰鍰的部分納入,但是如果他一樣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的方式牽涉在裡面,這個還是可以罰的,因為如果把免費票的部分納入的話,第一個、它的打擊面其實非常的大,就是所有的運動賽事只要有這種免費索票的情況都會納入,是不是讓我們之後再……
林委員宜瑾:我們是處罰黃牛耶!
鄭署長世忠:對、對、對……
陳委員培瑜:就是我拿了免費的票,然後拿出去不當販售這樣。
鄭署長世忠:就是這整個範圍會非常非常的大,所有的運動賽會只要免費的話,通通都會納入,因為我們大部分的運動賽事……
洪委員孟楷:署長,你怎麼會怕處罰很多的黃牛呢?我聽不太懂耶!
鄭署長世忠:我的意思是在執行面的部分當然是OK的,我們沒有堅持不要,只是這是立法政策一致性的問題,是不是讓我們在這次立法之後再做檢討?當然如果今天委員認為這個部分還是要納入,比方照宜瑾委員的每張1萬8,000元以下這樣的罰鍰來進行的話,我們當然就要請文化部這邊可能在他們法的部分也要有所檢討。
主席:林宜瑾委員的修正動議應該有在桌上,大家可以看一下。
請張廖萬堅委員。
張廖委員萬堅:第一個是剛才警政署這邊回應有抓到,我們當然都覺得這個立法通過之後,有抓到,而且用新的法來重罰是可喜可賀,但是我剛才有問,臺中有1案,他只加價15元的手續費,可是他還是被調查,最後也沒有裁罰,卻引發民怨,我覺得我們的母法底下還是會有一些取締的樣態,就是還是要有比例原則,沒有人會為了那15元去做黃牛嘛!像這一部分的,你們應該要有一些列舉,免得執法機關覺得有增加幾元就全部都要調來問,這樣耗費整個行政成本,也沒有真的抓到黃牛,這是一個。
另外一個就是免費票的部分,我是覺得只有在爆滿的情況才會有,譬如這次巨蛋那個就是不能進去了,可是它是送票,因為其他人不能進去,他當然就會有利可圖,這個部分如果不罰的話,還是會引起民怨,可能還是要考慮一下。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再來吳思瑤委員。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剛剛署長提到跟文創法的部分,你說希望可以對齊文創法,我要說因為各式各樣的表演型態一直在更新,我覺得立法院的態度應該都是傾聽民意、理解民意的,所以我覺得後續文創法如果有需要再修的部分,再回來調修,但是這次修法,剛剛已經很多委員都說了,這次索票的事件其實造成這麼多的民怨,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在這次修法放進去,我相信委員應該都會認同還是要把它放進去,如同署長說的,因為民間太多體育賽事都是免費索票,不就是更應該要把這些大家在意的事情放進去嗎?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再來吳思瑤委員,等一下是林宜瑾委員。
吳委員思瑤:兩個部分,就是剛剛說的零元票他拿去賣是不是黃牛?我覺得當然是,對不對?他就是惡意的,他免費取得,可是他得到了利益,我們看林宜瑾委員修正動議新增的第三項,文字很清楚,就是「販售全面免費索票入場之賽事或活動票券者」,這個前提就在這裡,對不對?只是要不要加「以高價販售」?沒關係啦!反正宜瑾委員這樣寫,只要去賣就不行,因為每個票證上面都有寫零元,而且我記得它會寫「不得轉讓」,甚至「不得轉賣」,不是嗎?所以如果以這個文字,這個主題就是成立,我們認定他是黃牛,然後怎麼處罰就是我們要討論的,剛剛培瑜委員的版本是每張500元,然後去算倍數,罰十到五十倍,宜瑾委員是用社維法的一個統一價去處罰,我覺得這個可以討論一下。因為這個法是修在文創法之後,這個雖然不是新生樣態,以前也有,但是這段時間讓我們看到,我們修法的這個timing就是要去回應社會的,所以我希望能夠放,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勞煩大家看一下吳思瑤版本的第二十四條之一,我新增的第五項就是剛剛萬堅委員說的,因為運動賽會很多,很多人真的是今天沒辦法去,我善意的把我的票讓出去,我覺得我們是鼓勵這件事情的,因為讓更多人可以到現場去看、去支持體育是好的,所以我針對「第二項所定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我有合理給買的手續費或者是我要寄給你、大家上網去弄等等費用,而且我有建議文化部應該建立一個換票平臺,如果有官方換票平臺也許就沒有這個問題,但目前沒有,對於這種合理的東西,比方我今天不能去看統一獅,要賣給林宜瑾,必須負擔郵寄費、快遞費,所以要多給我200塊,彼此心甘情願也合理嘛!結果我就變黃牛了,這樣不行嗎?我是用第五項去回應,大家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我的版本?謝謝。
主席:謝謝。待會兒請林宜瑾委員、王婉諭委員講完,再一起回應,好嗎?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我還是覺得我的修正動議有其必要性,一般所謂的免費運動賽事很多,類似HBL等,這種學生的運動賽事基本上有黃牛的機會相對少,認真講是這樣。像大巨蛋的測試賽當然就有發生,所以我覺得我們還是要用法律來杜絕類似這種大型賽事,大家要搶票,可是免費,因此造成黃牛的樣態。未來像臺中,如果新的足球場開了要舉行測試賽的時候,我們會面臨同樣的困境,所以是不是趁現在修法就把它完備起來?我覺得零元票價的黃牛要處理,應該要在這次一併處理。
再來,我贊成思瑤委員剛剛講的,如果我不能看轉讓給別人,手續費跟郵寄費是不是排除在黃牛的認定上,可能會比較OK?這個是不是也放進來,讓修法比較完善?以上。
主席:再來,請王婉諭委員。
王委員婉諭:記得我們當時在修法就有談到它有幾個樣態,包括可能用變相的方式贈送門票,比如要用2,000塊錢買我的簽名,然後我送他一張門票這種變相的方式,還有如果貴賓票券在免費的情況之下,卻被轉售怎麼樣處理?我非常清楚當時部會的回應是,現在絕對都有辦法處理,這些都算是在黃牛的範圍之內。但實際上今天為什麼要提出修法?顯然當時的討論真的就發生了,現在大量免費門票被索票之後轉售的情況的確發生了。當時我就覺得應該要納入,所以這次的修法我也是完全贊成應該要把免費索票或者免費票券做更加清楚的定義。當時討論如果是免費票券,是不是應該用同級的規格訂定票價,以相對應的倍數來處理?不論是這樣的方式又或者是定額的方式,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但是的確應該面對,不論是貴賓券或整場賽事都是免費索票時,都應該要一併來處理,才是比較好的。我也支持應該扣掉適當的手續費,不論是郵寄或面交,可能用一定的成數或者是一定的金額,又或者是固定的金額,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因為這也是我們在當時修法就已經提出來的思考方式。針對這兩個部分,我覺得都應該面對,也希望能夠具體討論免費票價的部分如何處理。
主席:好,謝謝。我想委員的意見都很一致,是不是在洪孟楷委員發言後,體育署就回應,好嗎?
洪委員孟楷:好,感謝主席。本席也一樣,身為一個運動迷,我認為現在不管是HBL或UBA主辦的賽事並不是沒有成本,因為政府部門有相關的補助,所以是以推廣運動的角度來免費索取票券,但不代表免費索取票券就應該要被人家濫用,變成是獲利的來源,這當然是一種型態的黃牛。剛剛也有提到各行業領域的貴賓票券、盛事、賽會或者是活動,都有這樣的狀況。我們講的三金─金馬、金曲、金鐘,也會有這種索票的狀況,之前也有發生人家免費索票卻轉售的狀況,所以該杜絕就應該杜絕。
本席也認同剛剛吳思瑤委員的講法,如果確實有交易手續費,比方我們跟平臺拿,去ibon機取票得再多花30塊,基於列印出來的費用30塊總是應該合理的讓大家作為轉讓成本的概念,所以要把合理的成本扣除。本席提的版本跟其他版本最大不同是有一個累犯條款,就是3年內如果違反規定增加罰則,但我不堅持。因為今天我們希望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先求有、再求好,所以我不堅持一定要把累犯條款放進去,累犯條款會不會更能夠有嚇阻作用,大家可以討論。但是本席特別提出黃牛這樣的行為會傷害運動迷的心、傷害很多球迷的心,我們應該用更嚴謹的方式把它杜絕。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請體育署鄭署長回應。
鄭署長世忠:基本上,本署滿贊同設立換票平臺,我們也覺得郵寄費的確合理,至於手續費的部分要小心、要提醒,因為犯罪人也有可能在法庭上告訴法官,超過票面價的金額就是所謂的手續費,而這個是沒有標準的,所以我提出這個案例提醒,要不要把手續費這件事情入法,可能是我們要再考量的。至於免費票的部分,看起來執行上沒有困難之處,不過我建議請文化部跟我們分享一下他們的意見跟過去執法的狀況。
主席:好,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們就請文化部副司長呂美莉回應。署長請你分享一下文化部修法後的狀況。
呂副司長美莉: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呂美莉。這個法從6月2號執行以後,我們已經發現它對於藝文票券黃牛案件猖獗的情形,已經有大幅遏止效果。誠如剛剛思瑤委員所提到的,確實已經產生了很大的嚇阻效果。我們並沒有看到以往媒體所報導的大量高價轉售,譬如一張票8,000塊賣到十幾萬塊,或者是加價很高這樣的情形。先跟委員說明,確實已經產生了很大的嚇阻效果。
目前發生了幾個相關的情形,剛剛委員討論到的公關票因為樣態非常多,其中有一種是公開販售的公關票,我們會依照當時討論的定價,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所以這部分在法的訂定上是沒有問題的。第二個、剛剛委員提到屬於整場都是零元的這種情形。針對整場都是免費票價,目前的處理方式是第一,我們會把這個票移送給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來告訴他們,他們所發出去的這些免費票券有人在公開販售。主辦單位通常會有兩種處理情形:第一個、會在官網上公告目前這一張票屬於黃牛票,所以會註銷,他們可以註銷,認定你買的這一張票屬於黃牛票,到時候拿這張票不能夠入場。他們有這樣的處理機制,也就是主辦單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可是這樣會有一個問題,買的人會受到處罰,我付了錢,主辦單位卻說不能進場,對不對?但是你沒有處罰賣的人,這樣是罰善意的人,所以就文化部的經驗,確定有這種樣態,只是你們的solution是你們認為這樣可以抑止,讓買方不會想去買,因為他可能會被限制入場。但是你為什麼不去罰賣的人呢?這種票根本不能賣!
呂副司長美莉:對,但是當時在我們的法裡面沒有規範到這個狀況,因為當時我們在藝文票券的立法說明就規定得很清楚,說它是公開販售的消費藝文票券。當時在法的討論,對於全場都是零元的部分,確實沒有在法裡面規範到,所以我們採用了很多的行政措施:第一個、我們就把這個票券移給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進行相關的處理,那時候主辦單位也給了我們怎麼樣處理這些票券的相關建議,至於他們是不是這樣實施,我們都尊重主辦單位的……
吳委員思瑤:所以簡單講,你們同意我們修,對不對?
呂副司長美莉:是。
吳委員思瑤:因為也可以解決你們沒有修到的那一條。
呂副司長美莉:對,目前我們文創法確實是沒有這個部分。
吳委員思瑤:好,沒問題,所以以你們的經驗,你們的態度是覺得有這個條文很有幫助嘛,那我們就處理。
主席:就是有這個必要性啦。
那體育署這邊是不是整理一下?因為我剛才聽到的是關於換票平臺可以做,手續費他們建議不要入法,免費票券部分要納入的話,署長是支持的;在文字的部分,你們是希望用林宜瑾委員的版本還是陳培瑜委員的版本,可以做一個決定,我們就來加速討論,好嗎?因為大家都還沒有吃午飯。
陳委員培瑜:我先講一下,我們有版本,但我沒有堅持,我跟張廖萬堅委員沒有要堅持要用我的版本或是宜瑾委員的版本,但就是希望將零元票券入法。以上,謝謝。
主席:好。
請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剛剛講到手續費的部分,我建議條文可以加入不合理的手續費,因為還是應該要有合理的手續費,比如我們去ibon機取票的30元印票券費用;可是如果你講的是無限上綱,因為請人家代排5,000塊,所以要賣比別人多5,000塊,我覺得這樣就不合理了。還有如果真的有這樣的相關行為,應該是要拿出相關的單據事證,其實這還是可以避免的。我們應該是修法阻止這種鑽漏洞的情形,而不是不把漏洞補起來,您可以懂我意思嗎?所以我覺得,剛才署長提到的是未來認定的問題,但我們應該是在法條裡面寫得很清楚,如超出售票不合理的手續費或一般認知的手續費,就屬於黃牛行為。以上,謝謝。
主席:你們的文字準備好了嗎?我想大家的意見趨於一致,如果還沒,我建議休息5分鐘,等文字處理完之後,我們就來通過,好不好?因為大家滿有共識的。
現在休息5分鐘,5分鐘後繼續開會。
休息(12時58分)
繼續開會(13時1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大家看一下螢幕上紅字的部分,我全部唸一下好了,從第二項開始:「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面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李處長嵩茂:第三行「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就好了,把「定價」刪掉。
主席:好,「定價」刪掉。請大家看一下有沒有什麼問題。
李處長嵩茂:舉個例子來講,拿到一張一千塊區域的公關票,賣了三千塊,依照原來的規定是不用三千塊去倍數罰,而是罰一千塊的十至五十倍,所以它就會變成是以該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的票面金額一千塊,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好,謝謝。
吳思瑤委員要發言嗎?
吳委員思瑤:兩件事情:第一個,第一句話宇宙無敵長,「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後面是不是要一個逗號,然後再接「或將……」,要不要這樣?
李處長嵩茂:好,把逗號放在「或活動票券」的後面也可以。也就是它的主詞是「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
主席:「……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後面加逗號,因為前面是主詞。
李處長嵩茂:對,因為後面那兩個是兩種類型……
主席:後面是用什麼方法的「或」。
李處長嵩茂:對。
吳委員思瑤:第二個我要提醒一下,因為它有兩種裁罰的基準,一個是十倍至五十倍,另外一個是一萬八千元,它各有不同援引的實務或是社維法,你們在立法說明當中要加強說明,否則一般人會覺得這兩個計算是怎麼來的?你們在立法說明裡面要補充說明這兩個裁罰現況所引用或參照的條文是什麼。我並沒有去細究,坦白講,我現在在這裡,我並不知道這樣的裁罰是不是合理的,我採信剛剛林宜瑾委員和陳培瑜委員所研究過的,但外界第一次看可能會覺得為什麼是這樣罰,這個你們要判斷和強化說明一下。
主席:法制單位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李處長嵩茂:第四行的張數是「票券張數」,而不是「票面張數」。
主席:第四行的張數是「按票券……
李處長嵩茂:對,張數是用「票券」。
主席:「票券張數」。
李處長嵩茂:對。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應該要有一些區隔,因為有些賽事其實是要付錢的,可是它可能有一些貴賓券或公關券,那是免錢的,所以那個裁罰是適用前段,而免費入場就是全面免費入場,我覺得如果要區隔的話,是不是要改成「將全面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用這樣來區隔?「全面免費入場」就是全部都免錢啦!這種就是用社維法來處理,也就是每張一萬八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是部分要錢、部分不用錢的,就適用前面的部分,就是某一個區塊多少錢,用區塊的十至五十倍來罰。
主席:林宜瑾委員建議後面的部分加上「全面」,也就是「全面免費」,前面的部分必須像是把貴賓券拿去賣,這樣OK嗎?
林委員宜瑾:「全面免費」就是指這場全部都是免錢的啦!
李處長嵩茂:剛剛署長建議要把「全面」刪掉,因為我們處理的是要買票的,但是有一部分是免費的公關票,這是一種類型。另外一種是有一些賽事直接開放外野是免費的,內野是要買票的,外野是免費索票的。
主席:也就是不是全面,但外野……
李處長嵩茂:如果牽涉到外野這種免費索票的,到底要用前段來罰還是要用後段來罰?
陳委員培瑜:如同剛剛法制單位說的,如果外野是免費,過往的慣例就是這樣,可是他要拿去賣的話,那實務上他們會用後段來開罰對不對?
主席:就會適用後面。
陳委員培瑜:法制單位的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主席:對,就是部分免費也是適用後面,而貴賓券那種有價的免費票是適用前面,然後部分免費或全面免費就是適用後面。這樣文字說明清楚一點就好了啊!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關於免費票券的黃牛罰款,這個部分大家同意了嗎?
李處長嵩茂:報告主席,因為今天是臨時寫這個條文,我們要處理的有兩種類型的免費票,一種就是前段的,也就是全面公開要賣票的,但保留部分席次是零元的公關票,這是放在前段。而剛剛提到的是全面或部分免費進場的,它是制度性的部分免費進場,所以我們是不是用這種方式來區隔前面和後面,就是全面和部分免費進場的就用後段。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所以立法說明真的要詳細寫清楚,是不是可以把說明的文字也寫出來?
主席:說明文字是不是授權他們去寫啊?
潘部長文忠:希望加「全面……
主席:你是說現在就把「將全面或部分」放進去?這樣子可能比較明確一點好不好?
林委員宜瑾:OK。
主席:如果沒有委員反對,那就改成「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也就是外野免費或像這次全面免費,這樣就比較明確一點。前面就是針對公關票或貴賓票,後面就是針對全面或外野部分免費的。這樣大家覺得OK嗎?目前在場委員都覺得OK,這樣已經儘可能周延了啦!有沒有人對這個修正條文還有不同的意見要再修正的?
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這個部分解決了,剛剛我和張廖萬堅委員講的就是合宜的讓渡他的票,然後有合理的郵寄費、手續費,那我們不糾結在這兒,因為吳思瑤的版本是加第五項,如果這部分不入法的話,那麼請你們擬一個附帶決議好嗎?針對這樣子的狀況,避免誤罰了善意的消費者,你們要訂定一個方式來處理,用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
主席:好,我想大家應該都支持,關於手續費的部分,附帶決議你們準備了嗎?
吳委員思瑤:合理的手續費和郵寄費並不是黃牛的行為,這個……
主席:在寫了,他們正在寫。
李處長嵩茂:報告主席,剛剛說的一半外野免費的票券,因為那個賽事裡頭確實還是有有價的和無價的,而我們要處罰的是外野免費的票券定價販售,所以我建議最後一行的前面改為「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也就是加上「免費」兩個字。
主席:「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
李處長嵩茂:就是內野要錢、外野不用錢的,他只有把外野的票券拿去賣才用後面的……
主席:那不就是前面的「全面或部分免費」?
李處長嵩茂:但內野的話,就用前面的「公開販售」。
主席:好,瞭解了。我建議你們的法制單位再看一下,確保等一下處理時沒問題。因為附帶決議也還沒寫好,所以我們現在先處理今天的兩項臨時提案,待臨時提案處理完之後,附帶決議應該也寫好了,我們再一起來確定一下修改的文字和附帶決議,然後再通過那個部分好嗎?還有立法說明也要請教育部補充。
我們現在處理臨時提案,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計兩案,請宣讀第1案。
1.
案由:
近年來單側聽損對於當事人日常生活及學習之影響嚴重性逐漸受到重視,為保障單側聽損者之權益,並提供必要協助,衛福部業已於110年放寬聽損標準,並滾動式檢討單側聽損權益保障問題,教育部也針對單側聽損學童提供必要協助與資源,然而與實際需求仍有相當落差。有鑑於特教法已於112年修正全文並公布施行,然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超過10年未曾修正,為保障單側聽損學童受教權,提供資源及協助,實有配合修正必要。爰請教育部研議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純聽音力檢查結果部分修正為: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三十五分貝以上者。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張廖萬堅 陳靜敏 莊競程 吳思瑤 林宜瑾 陳秀寳
主席:針對臨時提案第1案,委員有沒有任何的意見?沒有喔?
陳委員培瑜:沒有意見,請部長……
主席:那教育部這邊……
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
主席:好,配合辦理。第1案……
吳委員思瑤:加入連署。
主席:好,可以到前面來加入連署。所以第1案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第2案,請宣讀。
2.
查2024台維斯盃世界組總決賽資格戰將於明年2月3至4日登場,我國代表隊將在主場迎戰法國代表隊,此戰同時亦為隊史首度前進台維斯盃世界組總決賽資格戰。然據了解網協目前無論就場地規劃、保險事宜與出場費的細節均尚未與選手進行說明,更遑論如何以宣傳製造主場優勢吸引觀眾入場之規劃。
爰此,為確保選手權益與相關配套,請教育部積極輔導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規劃並與參賽之職業選手溝通相關升級保險(如運動員短期失能險)事宜,並於售票狀況下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與選手集體協商相關出場費規劃,同時亦應確保場地與觀眾席狀況。前述事項請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培瑜 陳靜敏 范 雲 吳思瑤 林宜瑾 陳秀寳
主席:針對臨時提案第2案,有沒有委員有補充意見?
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我先說明一下,這個提案黃國書委員請我幫忙說明,就是希望體育署可以幫忙加強宣傳,因為這個是臺灣難得以來打到這麼好的成績,明年2月即將在臺灣舉辦相關比賽,我相信一定又會再有更多球迷或者是小選手們、家長們積極地參與,所以這個部分就是要拜託體育署加強宣傳、跟網協考慮票價合理性的部分。以上,謝謝。
主席:教育部這邊有沒有回應?
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
主席:好,配合辦理,所以臨時提案第2案也照案通過。
各提案如果有委員要補簽,請議事人員都登載在議事錄。
我們再回來剛剛法條的部分,我們先看第二十四條之一的條文,針對第二項,有沒有委員有任何新的修正動議?
教育部先說明一下。
姚副處長瑩:不好意思,「一萬八千元」的前面按照體例要加「新臺幣」三個字,謝謝。
主席:好,「一萬八千元」前面按照體例加「新臺幣」三個字,委員有沒有反對意見?(無)沒有,那就加「新臺幣」三個字。
還有沒有其他的修正意見?法制這邊說明一下。
李處長嵩茂:因為這個條文是今天有一些實質、比較大幅度的改變,為期審慎計,大家是不是再仔細地確認一下?立法構想的前段是要處理那種全面性公開販售的這種賽事,因為後面會夾雜一個叫做「部分免費」,意謂著部分還是公開販售,如果真的要切清楚的話,是不是第二項前面「將全面公開販售……」,這個就是指全部都要的,但是這樣也不行,因為還有部分公開販售的,所以我們還是用「公開販售」,就會包括全場都要,也包括只賣內野的,就在前段。在賣內野裡頭,如果是內野裡面賣的票裡頭又有公關票,他用公關票去賣的話,還是適用前段,就是用公關票對應的區域的部分來罰他;如果他把外野免費索票的拿去賣,就用後段來處一萬八千元以下,另外,全面免費的也是用後段。大概概念上是這樣,文義上也是這樣,然後就在說明裡面寫清楚這樣做分類。以上。
主席:好。委員這邊有沒有其他的修正建議?請大家再看一次,不然我再唸一遍第二項好了,好不好?「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面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有沒有任何的修正意見?(無)沒有的話,我們就通過了。
立法說明請你們補充,好嗎?是不是授權給你們補充說明清楚,儘快給議事人員?好。
附帶決議的部分,你們準備好了嗎?是不是可以發給我們委員了?附帶決議的文字也在螢幕上。是不是請委員簽一下附帶決議,就是剛剛講的手續費的部分?請委員簽完之後,我們再念。
我們先看一下螢幕好了,等一下再處理。我來唸一下,這樣比較快: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附帶決議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以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並針對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
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就是說政府要保障它的權益,確保它的正常流通,並針對……就是主詞有點怪,我用最小幅度的改正,看可不可以,「並針對將……販售者,應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郵寄費」,還有郵寄費,還有一個什麼費?就是我轉給人家,對不對?
主席:「合理手續及郵寄費」是不是?
吳委員思瑤:或手續費等……
主席:合理手續費……
吳委員思瑤:等轉讓……
主席:對啊!「之合理手續或郵寄等費用」。
吳委員思瑤:對,就是說這個東西應該是不含「之合理行為」或什麼之,這是一種可以接受的行為,這要怎麼講?
主席:「應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這樣應該可以了吧?然後那個流通後面是不是應該「;」,然後就「針對……」,然後……
吳委員思瑤:就不用「並」了。
主席:「並」就可以刪掉了,這樣可以嗎?這樣好像滿清楚的。
吳委員思瑤:寫的是我的那個意思嗎?
林委員宜瑾:可是問題是你要針對超過……就是要處分他們嘛!不含這些人嘛!
主席:針對將這個定價販售……
林委員宜瑾:不含後面這些人,所以你針對這個要幹嘛你沒有寫啊!
主席:我們體育署的文字能力可以加強一下,這個的確有這個問題。
林委員宜瑾:確保票券流通……
主席:針對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
林委員宜瑾:針對這個應該要怎麼樣?針對他們予以怎麼……
陳委員培瑜:然後不含……
主席:處長,可不可以你來改一下好了?
李處長嵩茂:就是「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以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然後「針對將」刪除。
主席:「針對將」刪除,針對運動賽事或活動……
李處長嵩茂:那3個字刪除,「針對將」3個字……
主席:「針對」也刪除?
李處長嵩茂:對,「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之計算」。
陳委員培瑜:可以改成「之裁罰樣態」嗎?因為我們要講的是裁罰樣態吧!我們要講的是裁罰樣態,對嗎?
李處長嵩茂:不過它的計算的金額要把合理手續費扣掉嘛!
陳委員培瑜:不是,我們要講的是他們在轉讓,我要把票轉給陳秀寳委員,然後我花了手續費,我去ibon領票或是我郵寄的費用的裁罰樣態,當我加在這個票裡面其實是不在裁罰樣態裡面,所以應該把那個「者」,「定價之販售者」的那個「者」改成「裁罰樣態」。
主席:裁罰樣態講的是樣態啦!
陳委員培瑜:應不含這些這些這些,這樣才對吧?
吳委員思瑤:就是這種人啦!我是買了票不能去看啦!
李處長嵩茂:就是寫得跟這個完全無關啊!是另外一個樣態啊!
陳委員秀寳:語意要完整啊!不能講一半啊!
林委員宜瑾:我們這個附帶決議基本上就是說我們要裁罰黃牛者,可是這些黃牛不含這些合理的手續費跟郵寄費用,多增加的錢比票面券多增加的錢,如果多增加的是郵寄費跟合理的手續費,這是不屬於黃牛的樣態,我們這個附帶決議是要表達這個意思,所以你應該……
吳委員思瑤:就是我是善良老百姓,我今天買了票,我今天要約會不能去看了,我把它賣給林宜瑾,我不是去賺暴利嘛!我是轉給我的好朋友,可是我要用快遞寄給他,所以我要多收他快遞錢70塊,我這種行為不叫黃牛,我這種行為叫做我合理的轉讓我已經購入的票。
李處長嵩茂:好,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是「運動賽事或票券」,這個就都沒有喔!就是「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行為人自……的合理費用,轉讓票券者非屬本法所定黃牛行為」,是這個意思嗎?就是這個態樣就不是黃牛行為。
吳委員思瑤:你的文字先改一下,我看一下。
主席:你再講一次,我們法制這邊。
李處長嵩茂:加計就是加算的意思,就是說「將運動賽事或票券收取」啦!就是說我買這個票是3,000塊,那我有去郵寄又花了150塊,所以我就收你3,150塊,那委員的意思是說這個不是黃牛,就是善意的轉讓而已嘛!
吳委員思瑤:對啊!我是讓給我朋友。
李處長嵩茂:我們就講說「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收取」,然後後面都不要了,加「收取」,刪到「行為人」的前面,刪掉;「加計」是計算的計,「加計收取」。
主席:加計收取。
吳委員思瑤:「加計」是放在「收取」前面喔!
李處長嵩茂:對,「加計收取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
吳委員思瑤:你沒有「,不屬黃牛行為」。
李處長嵩茂:對,「非屬黃牛行為」。
主席:「非屬黃牛行為」,這樣可以吧?這個法中有講黃牛行為?
吳委員思瑤:我補充一個白話文,一般人看得懂的,在分號後面,如果說這裡就寫「針對善意轉讓者,將運動賽事……」加一個「針對善意轉讓票券者,」……
主席:如果我們裡面沒有用「黃牛」……
陳委員培瑜:對,主席剛剛講那個黃牛行為,就是我們剛剛講不在裁罰樣態、不在處罰對象。
主席:就是非屬本條裁罰之狀態。
陳委員培瑜:對,我們在寫的時候沒有「黃牛」這個字。
吳委員思瑤:非屬本法裁罰樣態。
主席:非屬本項裁罰之樣態之類的,態樣。
吳委員思瑤:本法規範之裁罰樣態啦!「非屬本法規範之裁罰樣態」啦!
主席:對,不要用「黃牛」,就是「非屬本法規範之裁罰樣態」,或「非屬本條例規範之非法加價販售行為」。
吳委員思瑤:我好想把「善意轉讓」4個字放進去,就放在前面,我剛剛講的,法律上有「善意轉讓」這4個字嗎?
林委員宜瑾:因為這樣在執行上……
吳委員思瑤:好啦!隨便啦!
主席:不要再加「善意」了好不好?惡意、善意這樣太多了,就手續費這些就好了啦!因為我們這是附帶決議,已經花很多時間了,大家看一下,然後已經簽的就簽了,到時候再文字……加價的加寫錯了,加價販售,「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裁罰樣態」。
好,附帶決議也沒有其他意見了,我們體育署這邊OK了,我們就印出來簽一下,好嗎?我們現在就通過,待會大家補簽,剛剛條文也通過了。
吳委員思瑤:我提醒一件事情,好不好?署長跟部長在這裡,因為今天有幾位委員都有講到實名制的部分,現在文化部對於實名制還是鼓勵不強制,那我覺得你們要這樣子去學習他們的經驗,然後我要說的是在這裡,文化部端了一個要點叫做文化部鼓勵流行音樂現場演出實施票券實名制補助作業要點,你們要做一個體育署針對體育票券實施實名制的補助要點,你要有這個要點才能夠真的去鼓勵他們,只要你們用實名制,我有鼓勵的行政措施,大家會才慢慢跟上來……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個已經存在了。
吳委員思瑤:你們存在?
鄭署長世忠:已經有了。
吳委員思瑤:你們那個叫什麼?我們從來不知道。
鄭署長世忠: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運產條例底下的子法。
吳委員思瑤:裡面就有這個嗎?
鄭署長世忠:我們已經定了。
吳委員思瑤:那你們給我們看一下,好不好?但是你們什麼時候頒布的?顯然沒有起什麼漣漪跟效用啊!要不然怎麼會大家都還講說你們要不要做實名制呢?如果你早有這件事情了,那應該是文化部學你們。
劉組長姿君:報告委員,其實在106年那時候也是大院這邊修正運產條例,當時在第八條的條文就有授權一個子法叫獎助辦法。
吳委員思瑤:獎助的部分包含……
劉組長姿君:其他項這邊就可以做處理。
吳委員思瑤:但你們有嗎?有包含鼓勵實名制嗎?現在有做嗎、有在裡面嗎?
劉組長姿君: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動滋券的API介接,只要廠商跟我們API介接,系統需要改善,我們就已經做處理了,就有獎助了。
吳委員思瑤:你在說的是另外一件事,我在說賣票是不是要實名制這件事情,你們現在有補助給主辦賽事的單位嗎?它只要用實名制販售票,有給予補助嗎?
劉組長姿君:現在只要母法一通過,我們用獎助辦法就可以。
吳委員思瑤:所以現在有沒有放進去?
劉組長姿君:其他項的部分,在條文裡面的其他項就可以。
吳委員思瑤:條文裡面有很多啊!也包括其他,對不對?
劉組長姿君:對。
吳委員思瑤:好,我聽懂了,署長,那麻煩你,就把其他裡面加一個鼓勵舉辦實名制的賽會,這樣OK嗎?
劉組長姿君:可以。
吳委員思瑤:這樣才叫做有回應我們說的。
主席:我們對文化部也是一樣的要求,你們要去鼓勵、獎勵,好不好?
謝謝吳思瑤委員的意見。
今天的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因為時間很趕,立法說明的部分,讓關注的委員看過後,是不是能夠在今天下班前送到議事人員這邊?因為這樣時間才來得及。
關於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並於12月7日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有關第二十四條之一附帶決議的部分,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陳培瑜、陳秀寳、吳思瑤。
附帶決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附帶決議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以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收取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裁罰樣態。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陳秀寳 吳思瑤
主席:各提案如有委員要補充的話再行補充。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大家辛苦了!
散會(13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