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星期三)9時6分至13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五、審查請願文書69案:
(一)衛生福利部36案:
1.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為醫療法部分關於醫療社團法人修正案修法建議乙事,建請審慎參酌請願文書。
2.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與五家醫事團體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建議,建請審慎參酌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3.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籌備處為建請將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有關電子霧化器(俗稱電子煙)之主管機關,由衛生福利部調整為經濟部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經濟部)
4.台灣威卜 VAPE Taiwan為檢附電子霧化器、電子液體規範專章、美國等政府最新證據,敬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修法參考請願文書。
5.台灣菸草減害協會為有關制定電子煙產品法律,建請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請願文書。
6.王郁揚君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害防制法請願文書。
7.王郁揚君檢送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請願文書。
8.台灣拒菸聯盟為就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9.張正輝君等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無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指定服務站,建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6款以解決問題請願文書。
10.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近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修法提案,宜加強與業界溝通與評估,不宜匆促通過請願文書。
11.謝鈴玉君為虐童事件頻繁,建請加重兒童福利法之刑責請願文書。
12.李兆坤君為保障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五專前三年學生之權益,建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37、47及第73條條文請願文書。
13.萬幣熙國際法律事務所為虐童事件頻傳,受害者與日俱增,建請修正兒少相關法案請願文書。
14.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為強化我國再生醫療生技發展及國際競爭力,請加速「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立法請願文書。
15.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為建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加速立法請願文書。
16.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為建議修正再生醫療法第九條規定請願文書。
17.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等為建議修正再生醫療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六條規定請願文書。
18.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等為聲明全力支持衛生福利部針對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九條之建議修正條文請願文書。
19.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使「公共衛生師法」更臻完善,並保障醫護人員權益,檢送修法建議請願文書。
20.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為因疫情狀況考慮,建請增修防疫特別條例,將各級民代出國考察旅費可複選為國內研究旅費使用請願文書。
21.屏東縣新園鄉民代表會為因疫情狀況考慮,建請增修防疫特別條例,將各級民代出國考察旅費可複選為國內研究旅費使用請願文書。
22.林家綺君等為維護人性尊嚴及重症死亡之自主權,陳請推動主動安樂死之法案請願文書。
23.吳亭瑩君為推動安樂死相關條款,陳請將尊嚴善終法列為本會期優先處理之重大社福和人權法案請願文書。
24.高浩基君為保障國民有合法、和平、多元之臨終選擇,檢陳「生命臨終法草案」,並建請三年內完成立法請願文書。
25.高浩基君再就生命臨終法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26.高浩基君為推動生命臨終法草案請願文書。
27.陳玉滿君為請儘速通過安樂死法案之請願文書。
28.蘇峯川君為請儘速通過安樂死法案之請願文書。
29.趙文錦君為建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願文書。
30.郭隆達君為陳請儘速修正老農津貼有關漁民之請領條件,適度放寬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中斷之時間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農業部)
31.向志華君為一次領取勞保年金給付逾50萬元者,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不能保障人民老年生活,陳請修法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32.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張凱強君為因應性私秘影像犯罪防制作業之亟需,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建議請願文書。
33.王彥涵君等為建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之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34.李秉宏君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35.中華民國中醫師檢定及格應考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醫師法條文請願文書。
36.張琇華君為請儘速通過委員王鴻薇及高嘉瑜等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
(二)勞動部22案:
1.全國產業總工會為確保移轉民營事業單位資深員工年金權益,建請研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2,新增年金請領條件得併計公保年資之規定請願文書。
2.蘇禎廣君為年金改革違背憲法平等原則,請退回勞工保險金條例修正草案,並促政府比照軍公教年金儘速改革請願文書。
3.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工年金保險條例修正案;勞工年金改革比照刪減年金給付額修法請願文書。
4.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續陳情請願文書。
5.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事續陳情請願文書。
6.蘇禎廣君為建請退回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續陳情請願文書。
7.楊慧玲君為建請非失能及未達失能7級標準之極重度和重度之身心障礙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得比照公務人員身心障礙退休年齡可於55歲申請退休請願文書。
8.楊慧玲君為有關非失能極重度和重度之身心障礙勞工,比照公務人員身心障礙退休年齡可於55歲申請退休事再陳情請願文書。
9.李兆坤君為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未來在審查勞工保險條例與優生保健法時,將條文中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請願文書。(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10.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該會等八大工商團體強烈反對廢除「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六個月上限之修法請願文書2份。
11.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避免台灣經濟產業受到傷害,本會等七個工商團體一致反對有關違反工時或勞基法相關規定科以刑責或加倍罰鍰之提案請願文書2份。
12.蘇子軒君等為訴求本院衛環委員會應對勞動部做出「兼任老師一體適用勞基法」決議;勞動部應本於勞動主管機關專業,立即讓兼任老師一體適用勞基法請願文書。
13.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等為建請政府修訂勞基法一例一休部分條款,以利促進勞資和諧請願文書。
14.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紀錄決議事項,為建請政府儘速修正勞動基準法,就一例一休提出修法條文,敬請採納辦理請願文書。
15.廖駕南君為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將第83條刪除勞資會議請願文書。
16.黃德輝君為建議修正工會法請願文書。
17.賴文正君為建請修法女性勞工產假(含流產假)延長天數請願文書。
18.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之修法建議請願文書2份。
19.唐玉琴君等為肇事外勞遭廢聘遣返致受害人無法求償,陳請修法增列外勞每月薪水提撥編列車禍賠償基金請願文書。
20.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為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之請願文書。
21.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之請願文書。
22.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願文書。(勞動部、教育部)
(三)環境部11案:
1.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為檢送該會辦理美澳日台環評制度論壇會議資料,供政府部門修訂環評法制時參考請願文書。
2.王建平君為反對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草案,建請撤回並回復原條文請願文書。
3.劉子睿君為抗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惡,違憲侵犯二行程機車與10年以上燃油車路權,特提出退回空污法修正草案等三項訴求請願文書。
4.林俊成君為請重視六輕公害污染有毒致癌物問題,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無法解決公害案件,建議制定公害被害人保護法之特別法請願文書。
5.林俊成君為再建請制定公害被害者保護法之特別法請願文書。
6.林俊成君為建請制定公害被害者保護法之專責特別法請願文書。
7.張大光君為建請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以達到無廢零棄低碳高百分比回收再利用請願文書。
8.張大光君為建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請願文書。
9.張大光君為就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條文提出修正意見請願文書。
10.臺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為高雄市政府以行政命令限制跨區處理或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牴觸廢棄物清理法等,建請修法請願文書。
11.張大光君為建請將行政院所提「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正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請願文書。
【第十四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本次會議逐條討論】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1月23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5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蘇巧慧 溫玉霞 邱泰源 徐志榮 林為洲 黃秀芳 張育美 吳欣盈 洪申翰 莊競程 陳 瑩 賴惠員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靜敏 陳椒華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 長 |
薛瑞元 |
|
綜合規劃司 |
司 長 |
廖崑富 |
|
社會保險司 |
司 長 |
劉玉娟 |
|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司 長 |
蘇昭如 |
|
保護服務司 |
司 長 |
張秀鴛 |
|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 長 |
蔡淑鳳 |
|
醫事司 |
司 長 |
劉越萍 |
|
心理健康司 |
司 長 |
陳亮妤 |
|
口腔健康司 |
主任秘書兼代理司長 |
張雍敏 |
|
中醫藥司 |
司 長 |
黃怡超 |
|
長期照顧司 |
司 長 |
祝健芳 |
|
秘書處 |
處 長 |
許朝程 |
|
人事處 |
處 長 |
張美玲 |
|
會計處 |
處 長 |
張育珍 |
|
統計處 |
處 長 |
李秋嬿 |
|
資訊處 |
副處長 |
王美珠 |
|
國際合作組 |
主 任 |
施金水 |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執行長 |
林慶豐 |
|
全民健康保險會 |
技監兼執行秘書 |
周淑婉 |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參事兼執行秘書 |
張玉霞 |
|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
參事兼主任 |
楊慧芬 |
|
國民年金監理會 |
副執行秘書 |
邱碧珠 |
|
科技發展組 |
專 員 |
張碩媛 |
|
法規會 |
參 事 |
陳信誠 |
|
國民健康署 |
署 長 |
吳昭軍 |
|
疾病管制署 |
署 長 |
莊人祥 |
|
|
副署長 |
曾淑慧 |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 長 |
吳秀梅 |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 長 |
石崇良 |
|
社會及家庭署 |
署 長 |
簡慧娟 |
|
國家衛生研究院 |
院 長 |
司徒惠康 |
|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
所 長 |
蘇奕彰 |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
副署長 |
胡貝蒂 |
|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 |
參 事 |
李世德 |
|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
副司長 |
周崇斌 |
|
產業發展署 |
副署長 |
鄒宇新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 |
處 長 |
楊台鴻 |
|
法務部 |
參 事 |
汪南均 |
|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
副司長 |
胡迪琦 |
|
公路局運輸組 |
副組長 |
戴邦芳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專門委員 |
蔡信誼 |
主 席:吳召集委員欣盈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報告後,委員吳玉琴、蘇巧慧、溫玉霞、邱泰源、徐志榮、林為洲、黃秀芳、張育美、陳靜敏、莊競程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賴惠員、吳欣盈及王婉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欣盈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泰源等5人提出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欣盈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照案通過:第一章章名、第二條條文、第五章章名。
二、保留:法案名稱、第二章至第四章章名、第一條及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
三、保留之修正動議:
(一)委員吳欣盈等3人所提之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之數位醫療,指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將數位科技應用於醫療照護、藥事服務、健康促進等事項之技術及產品。
第五條 為因應數位醫療之產品及技術特性,主管機關應設立專責單位辦理相關審查與輔導事項。
針對機器學習為原理之醫療軟體,食品藥物管理署得以預定變更計畫作為產品審查支付條件許可範圍。
前項預定變更計畫之允許範圍、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為進行數位醫療技術與產品之臨床效益驗證,而需召募民眾參與使用該技術或產品者,應取得參與者之同意。
取得前項同意前,業者應先以當事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以下事項:
一、該技術或產品之用途。
二、該技術或產品之風險。
三、參與該試驗計劃對其個人醫療權益之可能影響。
四、該項試驗計畫所蒐集個人資料之資訊安全計畫。
五、因參與試驗計畫受損害之救濟措施。
第十八條 個人健康資料,僅在本條例第六條數位醫療創新實驗評估及第三章之數位醫療發展評估範圍內得為原蒐集目的外之整合利用。
符合前項目的之資料利用,應先擬具資料利用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利用並應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利用規範。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進行中之數位醫療長期臨床效益評估計畫,及依本條例第十八條進行中之健康資料研究利用計畫,並提供民眾得查詢其個人資料在計畫中被利用情形之管道。
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個人健康資料整合利用規範,應明定資料當事人得查詢及得主張退出特定利用計畫之方式。」
(二)委員邱泰源等5人所提之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八條 醫師以通訊設備進行診療方式,應符合醫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為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服務宗旨,並建立社區型醫療照護網絡,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制,以具體措施推動醫療院所合作,共同促進通訊診療服務連貫化。
主管機關應參酌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研擬適合以通訊方式診療之病症類型及特別規範。」
散會
主席:等一下再確定議事錄。
本次會議議程為:一、繼續審查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7案,以及委員分別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計3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計4案。
三、審查請願文書69案,包括衛生福利部36案、勞動部22案、環境部11案。
先做以下說明:一、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7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分別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計3案,本會已於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現在院會交付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計4案,將於本次會議與上述10案併案審查。
三、為求討論條文內容聚焦,增進本法審議效率,本席具體建建議可否同意援往例,以行政院之提案版本為討論基礎,對照其他提案版本逐條進行審查,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玉琴: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通過。
本次再交付之提案僅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現在請新增提案委員、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
第一位請陳培瑜委員說明,陳培瑜委員、陳培瑜委員不在。
第二位請莊競程委員說明,莊競程委員、莊競程委員有簽名了,但是不在。
陳委員靜敏:我呢?我要說明。
主席:你還沒有說明過?
陳委員靜敏:還沒有。
主席:就請陳靜敏委員說明。
陳委員靜敏:謝謝主席,我坐很久了就是要提案說明,謝謝主席!讓我有機會來說明。主要是這部「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其實在第9會期的時候就已經提出,我在第9會期的時候有自己的版本,只因為法案屆期不續審的關係,所以過去的一些提案內容我希望在今年的提案裡面能夠再跟行政院這邊做充分地溝通說明。
我的版本跟院版其實意旨是差不多的,我自己比較大的差異應該是在第十二條,就是有關「建立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之營養調查及設定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這一塊,我自己覺得還滿重要的;主要是因為世界衛生組織已經指出,所謂的非傳染性疾病造成每年超過4,100萬人的死亡,這個問題特別對國人來說,影響也非常大,以我們的十大死因調查,因為慢性病死亡的原因也超過一半以上。
現在實務上對於相關的內涵上面,我特別在這個修法的草案版本裡面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國人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現況,以實證為基礎訂定臨床營養與疾病飲食指引」;主要是因為我覺得這個影響甚大,當然行政院現在有提到各社區的營養推動中心,那麼它的成效如何,都還是值得再做檢討跟說明,這個部分等一下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也還會再跟行政院這邊做溝通說明。以上我是希望行政院能夠有考量,然後在意見交換的時候共同把關、建立正確健康的飲食觀念,維護國民的健康,以上。
主席:謝謝陳靜敏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福部周志浩次長說明,時間在10分鐘以內。
周次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審查「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為了建構健康的飲食環境,提升人民的營養以及健康飲食的知能,促進人民的健康,藉由制定專法改善這些問題實在是非常有必要。整個草案總共分為六章節二十五條,主要是分為四個大面向,第一個大面向是完備行政支援系統,裡面包含各機關的職責及分權,還有國民營養教育等事項。第二個是確保健康飲食,這裡面當然重點是我們會進行營養調查,以及訂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相關的補助計畫也能夠考量營養的這些機制。第三個大面向是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主要是對於相關的機構進行輔導、獎勵以及在職教育。第四個面向是推動營養以及健康飲食教育,當然是我們要對相關的法人或是機構進行輔導,特別是禁止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列出相關的罰則。
至於黨團及委員的版本,大致上都跟行政院函請審議版本的精神及意旨相近,各別黨團及委員的版本提案差異及回應,建議參閱、參考我們提供的書面資料。
本案如果能夠順利通過,會讓我們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的經費、法源有個依據,同時也有助於建立支持的環境,保障健康飲食選擇的一個機會,確保資訊能夠透明化而且正確,也能夠有系統地推動營養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文化,同時配合相關的法令,比如說食農教育法、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等,共同進行跨部會合作,多面向地增進人民的健康。我們期待委員給予支持,當然也期待這個會期就能夠完成這個法律的立法。謝謝大家,敬請指教。
主席:我們非常謝謝周次長這麼精闢、重點的報告,讓我們更清楚法的意義跟它的重要性。本法是針對營養跟健康飲食,這是每一個人從還沒有出生就應該要注意的,甚至到最後即使末期的時候要怎麼樣適當的攝取營養,這都是維繫我們生命品質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這是全民的事情,請大家一起參與推動,特別感謝周次長的說明。
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衛福部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書面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提出重點說明,並就貴委員會審查劉建國委員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吳玉琴委員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蘇巧慧委員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林為洲委員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楊瓊瓔委員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張育美委員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邱泰源委員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陳靜敏委員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林淑芬委員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陳培瑜委員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莊競程委員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計13案提案版本,提出本部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酌,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貳、行政院函送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重點說明
為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增進人民健康,爰制定本法,共六章計25條,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總則(§1-7):完備行政支持系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之職責及分權,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社區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並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針對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規劃提供諮詢。
二、確保健康飲食(§8-11):完備營養調查等基礎資料及研究,訂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營養納入社會救助補助計畫,以及鼓勵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之辦理機制。
三、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12-17):輔導研發健康飲食;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相關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推動健康採購;獎勵政府機關(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等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照顧者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健康之飲品及點心。
四、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18-22):鼓勵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禁止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五、罰則(§23):違反禁止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規定處罰。
六、附則(§24-25):授權訂定本法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
參、委員提案及本部建議意見重點
一、劉建國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劉建國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6章,計27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1條及24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25條裁罰機關。
(三)回應說明:
1.第11條及第24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2.第25條,已於行政院版本第23條明定裁罰機關。
二、吳玉琴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吳玉琴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6章,計30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4條及第28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15條供應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第25條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三)回應說明:
1.第14條及第28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2.第15條,膳食供應規範為求事權統一,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3.第25條已涵蓋於行政院版本第19條,建議不重複增列。
4.委員版本無行政院版本第21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政府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之條文,考量本條文對全齡人口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具有其重要性,建請委員支持。
三、民眾黨黨團提案版本
民眾黨黨團所提版本6章,計29條,說明如下:
(一)黨團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第7條營養諮議會、第12條及第27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14條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第19條一定類別、規模之餐飲業者標示營養訊息、第20條供應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
(三)回應說明:
1.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規定,不得於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行政院版本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更符合實際之需求及提供彈性。
2.第7條營養諮議會,行政院條文第7條之目的係以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為主,非審議之目的,建議以諮詢會為之,另有關諮詢會召開頻率,為提供諮詢會運作之彈性及實質效益,可視需求召開諮詢會,並視議題邀請相關部會及團體代表出席,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3.第12條及第27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4.第14條第1款行政院版本列舉較直接接觸民眾之醫事人員,爰建議維持現行草案之條文。
5.第19條一定類別、規模之餐飲業者標示營養訊息已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
6.第20條膳食供應規範為求事權統一,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四、蘇巧慧委員等23人提案版本
大院蘇巧慧委員等23人所提版本6章,計33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6條及第21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第10條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第13條訂定原住民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計畫、第14條災害防救糧食物資儲備、第15條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標示營養訊息、第16條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第19條建立使用在地農產品原料與健康飲食之標章、第20條建立專業認證制度、第25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實施者資格。
(三)回應說明:
1.第6條及第21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規定,不得於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行政院版本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更符合實際之需求及提供彈性;另衛生所設置營養師,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指導範例」視其所在地健康照護之需求,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醫事人員,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2.第10條應依急慢性疾病現況及災害救助擬定國人膳食營養參考攝取基準,及第14條災害防救糧食物資儲備,查國際及我國目前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皆為針對健康之一般民眾為對象,急慢性疾病樣態多,且複雜程度高,建議回歸國際作法。另災害救助之膳食營養參考攝取基準及糧食物資儲備,因天然災害狀態多元,非調查及實證可提供攝取建議,建議回歸「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現有法源執行。
3.第13條訂定原住民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計畫,針對原住民族健康權益,行政院已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為求事權統一,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4.第15條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標示營養訊息已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
5.第16條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6.第19條建立使用在地農產品原料與健康飲食之標章制度,農業部已訂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並依該法建立台灣優良農產品(CAS)、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TAP)等標章,建議不增列。
7.第20條建立專業認證制度,本法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係以鼓勵推動為目的,以輔導及評鑑方式為之,已納入行政院版本第13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1條。
8.第25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實施者須領有營養師證書,利於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推廣之普及性,不宜限定單一類別之專業人員,建議不增列。
五、林為洲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林為洲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6章,計27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1條及第24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
(三)回應說明:第11條及第24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六、楊瓊瓔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楊瓊瓔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6章,計24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7條營養諮詢會、第11條及第24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21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評鑑或輔導項目。
(三)回應說明:
1.第7條有關營養諮詢會召開之頻率,為提供諮詢會運作之彈性及實質效益,可視需求召開諮詢會,並視議題邀請相關部會及團體代表出席,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2.第11條及第24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3.第21條第4款「每日對特定群體固定供餐之政府機關(構)及私立機構團體。」因前3款亦為固定供餐之機關團體,建議不重複增列。
七、張育美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張育美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6章,計25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9條營養調查及第10條評估我國糧食生產對國民營養之影響。
(三)回應說明:
1.第9條營養調查結果公布之頻率,為保留實際運作之彈性,建議維持行政院條文。
2.第10條評估我國糧食生產對國民營養之影響,本部尊重農業主管機關意見。
八、邱泰源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邱泰源委員等19人所提版本6章,計24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第11條及第24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13條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第17條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得指定委託辦理機構。另相較行政院版本,無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以健康飲食為考量辦理活動、會議或禮品;政府機關(構)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以及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評鑑或輔導項目等條文。
(三)回應說明:
1.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規定,不得於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行政院版本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更符合實際之需求及提供彈性。
2.第11條及第24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3.第13條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4.第17條「各級主管機關於推動本法所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時,得指定或委託營養師法所定之營養諮詢機構為之」,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條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委員條文所提之單位原屬可投標之對象,可不予明訂營養諮詢機構,或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為之,保留彈性,更有助於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之推動,建議不另增列。
5.委員條文無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以健康飲食為考量辦理活動、會議或禮品;政府機關(構)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以及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評鑑或輔導項目等條文,考量有助於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及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建請委員支持。
九、陳靜敏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靜敏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6章,計28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2條建立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之營養調查及設定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第14條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及第22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應納入評鑑及輔導之單位。
(三)回應說明:
1.第12條第1項建立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之營養調查及設定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本部國民健康署已於全國22縣市設置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並聘請專業營養師深耕鄰里進行營養服務,透過如長者健康整合式評估(ICOPE)、迷你營養評估量表(MNA-SF)等工具,來進行營養風險篩檢。提供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之營養支持,實際上已執行,建議不增列,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2.第14條第1款行政院版本列舉較直接接觸民眾之醫事人員,建議維持現行草案之條文。
3.第22條委員所提第22條第1款「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改為「醫事機構」,若皆須納入評鑑或輔導項目範圍過廣,有執行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十、林淑芬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林淑芬委員等19人所提版本6章,計30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4條及第28條強制規範指定食品須添加營養成分及其罰則、第15條供應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第25條鼓勵供應團體膳食之機關(構)及公私立場所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三)回應說明:
1.第14條及第28條,行政院版本建議依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及管理,不另訂罰則。委員條文「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恐有違國際貿易原則之虞,具執行上之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以鼓勵方式為之。
2.第15條,膳食供應規範為求事權統一,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3.第25條已涵蓋於行政院版本第19條,建議不重複增列。
4.委員版本無行政院版本第21條「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政府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之條文,考量本條文採取評鑑或輔導方式,對全齡人口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具有其重要性,建請委員支持。
十一、陳培瑜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培瑜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6章,計30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及編列預算、第14條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標示營養訊息及供應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第16條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第18條及第22條至25條增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三)回應說明:
1.第6條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規定,不得於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行政院版本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更符合實際之需求及提供彈性。
2.第14條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標示營養訊息已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另供應團體膳食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於其法規訂之,如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爰建議不於本法增列。
3.第16條第1款行政院版本列舉較直接接觸民眾之醫事人員,爰建議維持現行草案之條文。
4.第18條及第22條至第24條增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各單位已涵蓋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法人團體。
5.第25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各單位納入評鑑與輔導單位,考量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各單位中非機構之單位如法人、團體涵蓋範圍過大,若皆須納入評鑑或輔導項目有執行之困難。而行政院版本第19條已鼓勵法人、團體等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建議不增列。
十二、莊競程委員等21人提案版本
大院莊競程委員等21人所提版本6章,計27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8條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飲食供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及建議及第23條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罰則。
(三)回應說明:
1.第18條新增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飲食供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及建議,本部尊重教育主管機關意見。
2.第23條,因本法不以裁罰為目的,爰明訂「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十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版本6章,計26條,說明如下:
(一)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二)差異較大者:第16條獎勵建構健康飲食環境
(三)回應說明:第16條提案新增「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應納入獎勵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對象。委員所提機關構已於立法說明中說明為獎勵涵蓋對象。
肆、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本,於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另本部亦感佩相關黨團、委員之提案,謹併提供本部建議,尚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
農業部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審查請願文書─郭隆達君陳情案書面報告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農業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共14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的重視與支持。
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予以說明。
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一、食農教育法推動重點
食農教育法旨在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
食農教育推動重點工作包含:
(一)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二)結合學校及推廣教育人力,提供多元食農教育教材。
(三)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
(四)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
(五)讓全民能夠共享優質國產農產品及健康飲食。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繼續審查大院委員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
感謝各位委員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之關心,本次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以及委員擬具之條文,已將食農教育法相關內容,包含營養政策諮詢會納入農林漁牧業代表、鼓勵農林漁牧業者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等納入,對於推動食農教育甚有助益,本部敬表支持。
三、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的關心,本部將持續透過食農教育法積極推動相關工作並進行跨部會整合,共同強化全民認知,期待食農教育能成為每個人生活的實踐,讓國人注重個人健康飲食,支持國產農產品,並促進在地經濟及農業之發展。
貳、審查請願文書─第30案郭隆達君為陳情儘速修正老農津貼有關漁民之請領條件,適度放寬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中斷之時間請願文書
有關郭隆達君為「陳請儘速修正老農津貼有關漁民之請領條件,適度放寬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中斷之時間」之請願,相關處理情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以108年9月27日農輔字第1080241215號函復郭隆達君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鑒於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未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下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歲且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按月發給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請領老農津貼。
老農津貼之發給係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屬給付行政之一環,惟考量政府有限財政資源,且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給與原則,對已領取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下稱勞保)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津貼之老年農民,自不宜再重複發給老農津貼。是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於84年5月31日制定之初,即明白揭示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請領老農津貼。嗣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曾領有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導致無法請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作部分放寬,對於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民,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始不得申領老農津貼。
現行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民得請領老農津貼已為放寬之規定,有關郭君建議再放寬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後雖因勞保或漁會甲類會員資格中斷,仍得請領老農津貼一節,由於該建議有重複領取社會福利資源之虞,與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及立法意旨未符。基此,漁民申領老農津貼,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
教育部書面資料: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以及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壹、前言
為促進學生及幼兒之健康,本部已於「學校衛生法」第16條規定,學校健康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並實施健康飲食教育;第20條規定,學校應結合社區等資源共同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另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規定,教保服務應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並於授權之相關辦法積極推動健康飲食措施,以奠定學子健康。本部透過各項法規、行政及教育措施,推動校園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正與支持。
貳、相關法規及意見
各委員所提條文,均能促進整體健康飲食環境,提升學生及幼生健康,本部敬表支持,以下謹就部分條文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13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所提第17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14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所提第26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13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13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14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14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所提第17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所提第16條、委員莊競程等21人所提第14條、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14條草案,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與行政院所提第13條意旨相符,敬表支持,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議,說明如下:
(一)本部已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復依該條授權訂定之「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研習課程範疇業包括「幼兒健康與安全」類別。本部業將「幼兒營養與健康」納入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辦理主題之一。
(二)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略以,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18小時,本部業於101年函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參考方案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考方案已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在職訓練辦理主題之一。
(三)綜上,現行法規已規定相關人員在職進修時數,現行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亦已納入健康飲食教育相關課程。
二、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17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所提第21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18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18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所提第21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所提第20條、委員莊競程等21人所提第19條、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18條草案,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或飲食,應依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與行政院所提第17條草案意旨同,敬表支持,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議,說明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教保服務內容應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均衡之餐食;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之「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8條亦均有相關規定,爰現行幼兒園餐點已有相關規範。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另「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均已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飲品及點心之標準。
(三)綜上,現行法規及機制均符合各委員所提草案規定之意旨。
三、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21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24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所提第27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22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所提第25條、委員莊競程等21人所提第23條、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22條草案,規定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學校及幼兒園之評鑑或輔導項目,行政院所提第21條草案已涵括,敬表支持,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議,說明如下:
(一)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已列入「學校衛生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規定落實辦理。
(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將持續納入本部學校及幼兒園之評鑑或輔導項目,以督導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執行。
四、其餘條文本部尊重本法主管機關之意見。
參、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的關心,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工作之推動,需要中央、地方及學校通力合作,本部已在課程及相關計畫活動擬定政策方向,在地方政府及學校實際執行面上,將持續結合社區人力資源及社會資源投入,以落實扎根。期待透過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以養成學生選擇健康餐食之習慣,奠定其健康基礎。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的重視與支持。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黨團、委員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黨團、委員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就第一案及第十二案至第十四案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大院委員、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本次會議除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另審查第一案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第十二案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第十三案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第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貳、有關本部權責項目推動重點
關於第一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第十二案至第十四案關於大院委員、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之內容,包括立法意旨、用詞定義、各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及營養諮詢會機制、確保健康飲食之規範、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之建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辦理及宣導,以及違反禁止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規定之處罰等,謹就涉及本部權責業管部分說明如下: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提供「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以外之飲品及點心一節,茲本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同為高級中等學校,現階段該署已逐步加強宣導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提供符合學生健康需求之飲品點心;且將配合辦理就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評鑑或輔導項目、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並規畫以少年矯正學校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為優先調訓對象。
二、現行收容少年之矯正機關,囿於編制並未設置營養師,菜單設計係參考國民健康署公布之「每日飲食指南手冊」,並針對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提供適切之飲食。另為精進收容人伙食品質並符合健康及營養,本部矯正署業已函請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人伙食調配時,建立諮詢專業營養師機制,期能透過推動相關諮詢機制,使收容人伙食能達到營養均衡、健康之需求,以促進收容人健康及彰顯人道處遇之精神。
三、本部將配合執行辦理相關政策,鼓勵所屬機關推廣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實施相關活動或課程;且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均將優先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
參、結語
提升人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能、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減少不健康飲食供給、提升選擇健康飲食之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正確、全面性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以增進群體及個體健康,乃福國利民政策。本部就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立法,敬表支持,亦將促所屬機關配合辦理並積極推動所涉群體之健康維護行動。本法相關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國防部書面資料: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有關國軍執行部分書面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對於提案內「第三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第十四條軍隊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第十五條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第四章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第十八條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第十九條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均為新增條文,未來將納入國軍官兵健康管理執行內容參考,餘無附加意見。
針對國軍人員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權責內容,本部業由軍醫局及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配合法規辦理,並納入各級營養員執行「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作為」宣導內容,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正確,增進官兵健康。
原民會書面資料: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列席貴委員會,深感榮幸,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上開提案凡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有所提升者,本會敬表贊同。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明確規範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並對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展。細查上開提案包含為照護原住民族地區,明定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其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爰尊重大院審查結論,以保障原住民族健康權利之意旨。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通傳會書面資料:
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本會就業務部分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本會為廣電媒體主管機關,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辦理監理業務。本次「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主要涉及本會業務部分或廣電媒體者為第19條、第22條、第23條,本會相關意見說明如下:
一、第19條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係為提升人民營養知識,本會敬表支持,並配合辦理。
二、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違者依第2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係為確保人民接觸正確健康飲食資訊,及避免因不實之營養及飲食相關消息影響健康,本會敬表支持。
本會將與衛生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力合作,確保廣電媒體傳播正確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增進人民健康。
主席:我們要確認一下議事錄,請問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我們就確定。
現在請宣讀提案條文內容及請願文書案由,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這個大概要40分鐘,請開始宣讀。
主席:我們就先進行請願文書69案之審查,請唸一下。
一、衛生福利部(36案)
案 由 | |
1 |
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為醫療法部分關於醫療社團法人修正案修法建議乙事,建請審慎參酌請願文書。 |
2 |
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與五家醫事團體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建議,建請審慎參酌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
3 |
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籌備處為建請將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有關電子霧化器(俗稱電子煙)之主管機關,由衛生福利部調整為經濟部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經濟部) |
4 |
台灣威卜VAPE Taiwan為檢附電子霧化器、電子液體規範專章、美國等政府最新證據,敬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修法參考請願文書。 |
5 |
台灣菸草減害協會為有關制定電子煙產品法律,建請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請願文書。 |
6 |
王郁揚君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害防制法請願文書。 |
7 |
王郁揚君檢送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請願文書。 |
8 |
台灣拒菸聯盟為就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
9 |
張正輝君等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無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指定服務站,建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6款以解決問題請願文書。 |
10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近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修法提案,宜加強與業界溝通與評估,不宜匆促通過請願文書。 |
11 |
謝鈴玉君為虐童事件頻繁,建請加重兒童福利法之刑責請願文書。 |
12 |
李兆坤君為保障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五專前三年學生之權益,建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37、47及第73條條文請願文書。 |
13 |
萬幣熙國際法律事務所為虐童事件頻傳,受害者與日俱增,建請修正兒少相關法案請願文書。 |
14 |
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為強化我國再生醫療生技發展及國際競爭力,請加速「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立法請願文書。 |
15 |
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為建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加速立法請願文書。 |
16 |
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為建議修正再生醫療法第九條規定請願文書。 |
17 |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等為建議修正再生醫療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六條規定請願文書。 |
18 |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等為聲明全力支持衛生福利部針對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九條之建議修正條文請願文書。 |
19 |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使「公共衛生師法」更臻完善,並保障醫護人員權益,檢送修法建議請願文書。 |
20 |
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為因疫情狀況考慮,建請增修防疫特別條例,將各級民代出國考察旅費可複選為國內研究旅費使用請願文書。 |
21 |
屏東縣新園鄉民代表會為因疫情狀況考慮,建請增修防疫特別條例,將各級民代出國考察旅費可複選為國內研究旅費使用請願文書。 |
22 |
林家綺君等為維護人性尊嚴及重症死亡之自主權,陳請推動主動安樂死之法案請願文書。 |
23 |
吳亭瑩君為推動安樂死相關條款,陳請將尊嚴善終法列為本會期優先處理之重大社福和人權法案請願文書。 |
高浩基君為保障國民有合法、和平、多元之臨終選擇,檢陳「生命臨終法草案」,並建請三年內完成立法請願文書。 | |
25 |
高浩基君再就生命臨終法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
26 |
高浩基君為推動生命臨終法草案請願文書。 |
27 |
陳玉滿君為請儘速通過安樂死法案之請願文書。 |
28 |
蘇峯川君為請儘速通過安樂死法案之請願文書。 |
29 |
趙文錦君為建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願文書。 |
30 |
郭隆達君為陳請儘速修正老農津貼有關漁民之請領條件,適度放寬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中斷之時間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農業部) |
31 |
向志華君為一次領取勞保年金給付逾50萬元者,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不能保障人民老年生活,陳請修法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
32 |
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張凱強君為因應性私秘影像犯罪防制作業之亟需,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建議請願文書。 |
33 |
王彥涵君等為建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之請願文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
34 |
李秉宏君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建言請願文書。 |
35 |
中華民國中醫師檢定及格應考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醫師法條文請願文書。 |
36 |
張琇華君為請儘速通過委員王鴻薇及高嘉瑜等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 |
二、勞動部(22案)
案 由 | |
1 |
全國產業總工會為確保移轉民營事業單位資深員工年金權益,建請研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2,新增年金請領條件得併計公保年資之規定請願文書。 |
2 |
蘇禎廣君為年金改革違背憲法平等原則,請退回勞工保險金條例修正草案,並促政府比照軍公教年金儘速改革請願文書。 |
3 |
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工年金保險條例修正案;勞工年金改革比照刪減年金給付額修法請願文書。 |
4 |
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續陳情請願文書。 |
5 |
蘇禎廣君為請退回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事續陳情請願文書。 |
6 |
蘇禎廣君為建請退回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續陳情請願文書。 |
7 |
楊慧玲君為建請非失能及未達失能7級標準之極重度和重度之身心障礙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得比照公務人員身心障礙退休年齡可於55歲申請退休請願文書。 |
8 |
楊慧玲君為有關非失能極重度和重度之身心障礙勞工,比照公務人員身心障礙退休年齡可於55歲申請退休事再陳情請願文書。 |
9 |
李兆坤君為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未來在審查勞工保險條例與優生保健法時,將條文中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請願文書。(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
10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該會等八大工商團體強烈反對廢除「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六個月上限之修法請願文書2份。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避免台灣經濟產業受到傷害,本會等七個工商團體一致反對有關違反工時或勞基法相關規定科以刑責或加倍罰鍰之提案請願文書2份。 | |
12 |
蘇子軒君等為訴求本院衛環委員會應對勞動部做出「兼任老師一體適用勞基法」決議;勞動部應本於勞動主管機關專業,立即讓兼任老師一體適用勞基法請願文書。 |
13 |
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等為建請政府修訂勞基法一例一休部分條款,以利促進勞資和諧請願文書。 |
14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紀錄決議事項,為建請政府儘速修正勞動基準法,就一例一休提出修法條文,敬請採納辦理請願文書。 |
15 |
廖駕南君為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將第83條刪除勞資會議請願文書。 |
16 |
黃德輝君為建議修正工會法請願文書。 |
17 |
賴文正君為建請修法女性勞工產假(含流產假)延長天數請願文書。 |
18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之修法建議請願文書2份。 |
19 |
唐玉琴君等為肇事外勞遭廢聘遣返致受害人無法求償,陳請修法增列外勞每月薪水提撥編列車禍賠償基金請願文書。 |
20 |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為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之請願文書。 |
21 |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之請願文書。 |
22 |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願文書。(勞動部、教育部) |
三、環境部(11案)
案 由 | |
1 |
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為檢送該會辦理美澳日台環評制度論壇會議資料,供政府部門修訂環評法制時參考請願文書。 |
2 |
王建平君為反對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草案,建請撤回並回復原條文請願文書。 |
3 |
劉子睿君為抗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惡,違憲侵犯二行程機車與10年以上燃油車路權,特提出退回空污法修正草案等三項訴求請願文書。 |
4 |
林俊成君為請重視六輕公害污染有毒致癌物問題,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無法解決公害案件,建議制定公害被害人保護法之特別法請願文書。 |
5 |
林俊成君為再建請制定公害被害者保護法之特別法請願文書。 |
6 |
林俊成君為建請制定公害被害者保護法之專責特別法請願文書。 |
7 |
張大光君為建請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以達到無廢零棄低碳高百分比回收再利用請願文書。 |
8 |
張大光君為建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請願文書。 |
9 |
張大光君為就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條文提出修正意見請願文書。 |
10 |
臺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為高雄市政府以行政命令限制跨區處理或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牴觸廢棄物清理法等,建請修法請願文書。 |
11 |
張大光君為建請將行政院所提「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正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請願文書。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請願文書等69案照擬請決議通過,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
作以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請願文書等69案,已分別由各主管機關查復在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請願文書69案已處理完畢,現場非法案相關列席人員,可請先行離席。
現在繼續宣讀提案內容及修正動議,請宣讀。
二、修正動議:
1.
2.
3.
主席:現在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之逐條審查,以行政院提案條次為準,進行討論,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達意見。
我們開始逐條,名稱。
吳署長昭軍:謝謝主席。從章名開始,行政院版本是「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謝謝委員的提議,有些是以國民為主,但因為在我們審議法條的時候,我們的法規會建議依聯合國人權公約提及保障人權之規定,以及本法是以人們為主體,所以在法條說明裡面不建議於草案名稱特別強調,建議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好,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通過。
張主任秘書禮棟:先等一下,人數不足啦!先討論一下,因為要有兩位才能決定。
主席:那有誰會來?
吳委員玉琴:徐志榮委員,請他過來。
主席:好,拜託一下。我們就先進行下一個。
吳委員玉琴:對,等一下他來再確認。
主席:好,第一章。
吳署長昭軍:主席,底下所有條文如果有寫「國民」的,是不是也一併修正為「人民」?
主席:好,沒問題,就這樣子。
吳署長昭軍:謝謝。
主席:按照行政院提案。
吳署長昭軍:第一章為總則,謝謝各位委員提案都與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我先講,沒有問題就一直過。
吳署長昭軍:好。
主席:第一條。
吳署長昭軍:第一條「為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增進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建議採行政院版本,因為委員的意思大概都涵蓋在行政院版本裡面,建議採行政院版本。
主席:好,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先這樣子,第一條沒有問題。
第二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條主要是本法用詞的定義,第一項是營養,指的是人體利用食物中……
主席:不用詳細唸,大概講一下就好。
吳署長昭軍:好,用詞定義各位委員有一些建議,希望能夠將行政院版的第五款「營養調查」改為「營養及飲食調查」,因為整部法令牽扯到營養跟飲食,所以我們也同意這樣修正。
主席:同意怎麼樣修正?
吳署長昭軍:本法用詞跟定義,第五款「營養調查」改成「營養及飲食調查」。
主席:改在哪裡?
吳委員玉琴:第五款。
主席:我知道,現在這個是行政院版嘛!
吳署長昭軍:對。
主席:如果要改,要按照誰的?
吳署長昭軍:蘇巧慧委員的建議。
主席:營養及飲食調查?
吳署長昭軍:對。
主席:好。
請吳委員。
吳委員玉琴:這個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反而是有關飲食的教育,蘇巧慧委員的第二十四條有提到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的內涵,我也要請教署長的是,在這一部法裡面,其實在後面有非常多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但是在定義裡面反而沒有特別去寫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是指什麼,你們的定義反而沒有寫。
吳署長昭軍:因為我們在第四款是提健康飲食啦!
吳委員玉琴:健康飲食?
吳署長昭軍:對。
吳委員玉琴:沒有教育啊!因為巧慧委員的健康飲食……
吳署長昭軍:就是針對健康飲食來推廣跟教育。
吳委員玉琴:可是巧慧委員的健康飲食教育反而是回到學校衛生法裡面的定義,當然這個資料是在後面啦!但是因為現在這一條,第二條是一個定義,所以有沒有必要在這裡去定義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因為我對這個概念有點模糊。
吳署長昭軍:在推廣健康飲食時,在定義上其實我們針對的是健康飲食這個名字;至於教育就是內容,以健康飲食推廣的內容來做教育。
主席:教育是其中重要的活動。
吳署長昭軍:像辦理訓練或……
主席:所以定義還是把營養比較專業地定清楚比較重要。我們第二條就先改成營養及飲食調查,這樣就沒有問題,等一下再來確認。
第三條。
吳署長昭軍:「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於相關委員的建議,因這是目前行政院的法制作業體例,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主席:這應該沒有問題,第三條就沒有問題。
第四條。
吳署長昭軍:「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三、獎助及評鑑之規劃。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五、國際交流合作。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主席:署長,你不用全部再唸一遍,剛剛都唸過了!你只要說明跟大家不一樣的地方及你們的意見就好了。
吳署長昭軍:劉委員是把地方主管機關寫上去,這點剛剛已經通過了,就建議不放在這裡。至於吳委員所提,就是把辦理事項再詳細表列出來,這部分也希望委員能夠……因為相關細項可能會在細則裡處理。最後就是委員所提有關經費匡列部分,就看主計是不是有另外的意見,這個部分再請大家看一下。其他相關事項都已經涵蓋在行政院版本裡。
主席:主計?你剛剛講……
吳署長昭軍:匡列預算。
主席:匡列預算要寫在這裡嗎?可能有些專業會在乎預算,所以我們是不是在哪個地方再做討論?因為在這地方加進來適當嗎?署長,沒關係,你有意見就講。
吳署長昭軍:我們建議這個大事項都在這裡……
主席:該建議什麼就建議什麼,畢竟整個法行政部門非常熟悉它的前後對稱……但你還是要把這些日子以來從委員那裡聽到的意見做說明。
吳署長昭軍:相關經費係依照預算法規定來執行,所以我們建議暫時不列。
主席:好,第四條就先用這種方式……
來,陳靜敏委員。
陳委員靜敏:謝謝。第四條我也有建議修正,但剛剛署長並未採納我們的建議,也沒有提到為什麼沒有採納?有關第四條,我新增了第五款,也就是「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之訂定、健康飲食或營養相關重大事件處理之建議」。我想這是這個法很重要的精神,所以把中央與地方要負責的事項在這裡增列進來,但署內沒有採認,不曉得為什麼?
吳署長昭軍: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營養與健康飲食的基準,已於第八條建置食品營養成分的資料庫,第九條也已經訂定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攝取的基準。
主席:所以後面有,不過我還是補充一下,第三款「獎助及評鑑之規劃」,「評鑑」不是要拿掉?所有的評鑑?這時就開始碰到評鑑了。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先說明一下。我條文的一、二、三款,若對照現在條文的話,那我的第一款就是現在條文的第八條,處理有關營養的調查與監測;第二款營養的基準會在第九條處理;第三款可能跟陳靜敏委員……我們有第十二條,等一下進入到我們的第十二條時,我們覺得第十二條應該針對一些特殊飲食的部分還是要有營養與飲食的指引,所以待會討論那裡時要一起討論。所以這一條建議先保留,讓我們可以看一下。
另外,剛剛召委談的評鑑部分,我們後面都把評鑑拿掉,因為那是針對營養健康教育要入各單位、各評鑑的指標,這點我們不太支持,所以把評鑑拿掉,也就是只有輔導。至於中央要做相關的評鑑時還是可以訂定的,這是你自己訂的評鑑,你要去考核地方政府或要做什麼,你還是可以自己訂定,所以這邊的評鑑反而可以保留。我覺得讓他們有權限可以自己去訂定相關評鑑,不過我們在討論第二十一條時,譬如長照機構評鑑、醫療評鑑全部都要納進去的話,真的會讓各個評鑑更混亂、壓力更大,這在層次上有些不同。所以我覺得第四條第三款獎助及評鑑的規劃是中央與地方權限,我建議這裡可以保留。
主席:這部法是大法,儘量不要動到本來已經在做的事,否則寫了以後,可能會變成把雞毛當令箭,將來衍生下去,會滋生很多問題。這部分應該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討論,不至於影響到我們要推的法,畢竟我們儘量採鼓勵性質。其實不只長照或其他什麼地方的評鑑才需要拿掉,我們要考量到整個法的精神,如果太多的話恐怕這部法會陷入爭議,像醫界就認為只要提獎助之規劃,把評鑑拿掉。所以行政部門要針對這部法的精神來做一點……法的精神在哪裡?只要這點站得住,就可以把法的價值呈現出來!否則這裡也評鑑,那裡也評鑑,為什麼這個拿掉了,那個沒拿掉?到時候會很複雜。
吳署長昭軍:謝謝召委,也感謝委員的支持。我們希望這部法是教導民眾營造健康飲食的環境,所以這四大面向是我們推動健康飲食促進法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於中央與地方透過考評與指標,就涵蓋在我們與地方的協調及溝通上。所以這裡的輔導規劃、評鑑計畫,我們覺得可以改成輔導,這樣會比較柔性,也可以達到目的,也請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所以就是變成獎助及輔導?
吳署長昭軍:獎助及輔導。
主席:好。
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就這樣子……
陳委員靜敏:第二十一條還是評鑑或輔導……
主席:等一下我們會全部處理。
陳委員靜敏:好。
主席:評鑑會在適當的機會拿掉,如果覺得好像要留下一點輔導的,也許可以留下來,我想是不是這樣比較好啦,也的確是要關心跟幫忙啦。我們推動這個法,基本上是政府要出來幫忙大家、幫忙各單位來推動這個,可能用這種精神會比較更好一點啦。好,我們原則上就先有這樣的共識,等一下再來確認。
處理第五條。
吳署長昭軍:第五條是特別明定,劉委員及吳玉琴委員都特別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建議就一併修訂。至於民眾黨團所提的,也就是相關第一款裡面所提到的,國民營養工作法規等等相關的一些指導細節,這也是在相關的條文其實就已經有涵蓋在裡面了,所以我們也覺得這個部分不需要在這裡特別再把它調整出來。以民眾黨團的提案來講,第六款有一個「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費編列之督導及執行國民營養工作之協調」,還有第二款「地方國民營養改善經費之編列,及轄區國民營養改善計畫之整合執行及管控」,這裡又牽扯到營養經費的爭取跟編列的方式,我們是建議還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剛剛提到中央的那個評鑑已經拿掉了,所以是不是也徵求委員的同意,這裡也把評鑑改成輔導計畫。
主席:評鑑改成輔導計畫,這個大概有共識,然後我們尊重行政院啦,因為我想所有的法裡面都有一些專業人員想要去爭取基金或爭取預算,希望能夠編列預算,這個我們內心都很期待,但是我們過去也修了這麼多的法,要做的事情,行政機關就會編預算去做,會幫你編預算啦。最重要的是各專業團體要去建立計畫,我相信只要有計畫,事先提應該就有預算,就會有預算跟著來。但事先規劃的預算,這個在我以前的經驗裡面,在行政院是比較難同意這樣的處理方式啦,所以要請大家諒解。我還是請專業團體能能夠儘量提出你們對人民健康有什麼想法的建議,我相信國健署或者衛福部一定會從善如流來把大家的想法弄進來,然後當然有計畫,他們就會去爭取預算,在預算方面,我們立法院也會全力來支持,好不好?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修正建議,獎助及輔導計畫以外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我們已有這樣的共識。
吳署長昭軍:謝謝。
主席:處理第六條,等一下我就直接說通過、通過、通過,我不要再唸一遍了,就按照這樣子做了。
處理第六條。
吳署長昭軍:在進入行政院版本第六條之前,吳玉琴委員有增訂第六條,包括吳玉琴委員、林淑芬委員、莊競程委員以及時代力量,特別希望能夠增訂第六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與衛教宣導之工作」。
我口頭跟大家報告一下,其實我們今年的預算,在營養推廣的部分是編列了1.2億,明年已經成長到2.3億,剛剛提到了我們行政部門一定會依據我們的需求跟規劃,依行政院規定的預算法來提出爭取,所以是不是建議可以不用增列。
主席:請吳委員。
吳委員玉琴:本席的第六條,還有林淑芬委員的第六條、莊競程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這個部分我想剛剛在談增加預算的部分,在前面中央跟地方的角色都有提到,但是我們沒有特別把它列在那邊,是因為我們的條文會在第六條單獨列出來。在各法裡面,尤其這種所謂宣示性的條文,是在表明政府的態度是逐年編列預算或寬列預算,其實過去我們在訂定口腔健康法、原住民健康法時,都有類似的訂法,就是我們宣示,這個其實真的就是宣示,就是要寬列預算嘛,讓大家、社團或是團體也都感受到,我們政府就是會逐年編列預算或是寬列預算來推動這些工作。我覺得這是一個……我就是要做宣示,至於你怎麼編,到時候我還是要來檢視你們有沒有編,但是說真的,這個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照我們的版本通過,看是應逐年編列預算或寬列預算,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放進去啦,因為這個是政府的宣示。我說的是我們的第六條,行政院版沒有這個條文,在第13頁,主席有看到我們的第六條嗎?一共有四個版本,因為前面都還沒有確認到。
主席:行政院應於每年編列預算,我相信所有的法大家都很希望寫這個啦,而且一定也有很多專業團體在遊說啦,但問題是我們要站在行政院的立場,以前我們處理過好多次,像中醫藥發展法,他們極端要去處理這個基金跟預算。
吳委員玉琴:基金是有困難。
主席:那個不是基金有困難,預算本來就會編嘛,有需要再寫嗎?
吳委員玉琴:就是宣示嘛,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過去我們在討論各個法裡面,最困難是基金的設立啦,基金的設立因為財政紀律法框住了,所以有它設立的困難,所以我們當時包括原住民健康法或是中醫藥的部分,基金也設了,可是那個實質的意義不太大,現在這個其實完全是一個宣示……
主席:有哪個法有寫出說要逐年編列預算?
吳委員玉琴:寬列預算的有口腔健康法跟原住民健康法,基本上是宣示性的,就是用寬列預算。
主席:那這個要編給誰?
吳委員玉琴:執行這個業務。
主席:什麼業務?
吳委員玉琴:不是給團體或誰,是執行這個業務。
主席:哪一個業務?如果是那個業務,我們就到那個地方去講嘛。
吳委員玉琴: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的衛教。
主席:也許是整體的業務,還是……
吳委員玉琴:整體的業務啊,剛剛署長也有提到今年編了1.2億嘛,明年要編2.3億,所以他們在公務預算、相關的預算裡面都會做一些編列嘛,我們不規範它,它也會編列啦,只是說……
主席:請王委員。
王委員婉諭:其實我覺得就是說,在我們推動這個法案的前提之下,我們也是希望能夠比較明確的看到,它不是只有一個標的性的說我們該怎麼做,而是實際上具體要怎麼做,包括編列預算都應該含進去,來達到我們希望能夠促成營養和健康飲食方面的促進,以及衛生宣導的工作。剛剛其實吳委員也有解釋,這並不是我們首創的啦,其實在其他法案上也有類似的概念,所以不只是希望大方向上能夠來做推動修法,實際上我們也希望有個配套,就是要逐年編列預算來執行,我覺得這是大家共同的期待啦,也希望部會這邊能夠考慮一下,謝謝。
主席:其實我不反對喔,只是說尊重行政院,讓他們好處理啦,如果大家有意見,是不是有可能會加在哪一個部門的後面。
吳委員玉琴:部門?
主席:不是,加在哪一個條文的後面,否則現在增列了一條,後面整個都……
吳委員玉琴:不會啦,那個順序就會順下來啦,這個倒還好,到時候最後再調整調條次就好了。
主席:有需要多一條,在這個地方突然出現這一條嗎?行政院有沒有相關主計部門列席,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張專門委員家瑜:跟委員報告,這一條條文,剛剛衛福部已經有說明,就是這這幾年其實都有逐年編列預算,而且113年甚至是大幅成長。其實這一條條文並沒有違反預算法的一些規定或是財紀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尊重衛福部的意見。以上。
主席:主計總處是比較尊重衛福部的意見,但是委員也有意見嘛,所以有沒有辦法在第五條裡面來著墨一點?因為你現在突然多一條,好像稍微……為什麼不在已經在做的人,他們在做這麼多的時候,應該要附帶去編預算?我是覺得都可以啦!看看有沒有辦法這樣,還是要……
吳署長昭軍:我們可不可以提一個建議案看看好不好?剛剛的第四條為什麼會這樣提,當然第四條已經通過,本來不應該再回去啦!
主席:沒關係。
吳署長昭軍:為了不讓條文……因為也還沒有做確認嘛,所以是不是在第四條一、二款下面增列一個叫做經費之編列與執行,三、四、五、六就往後延,不曉得委員同不同意這樣的作法,這樣我們就不用增加條文……
主席:對,我覺得不要增加條文比較好,不然……
吳署長昭軍:增加款次就好。
主席:這個由中央主管機關嘛!
吳署長昭軍:第五條就是地方嘛!
主席:第五條也要加?
吳署長昭軍:在第五條第一項以下,在第二款寫經費之編列與執行;第三款,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費之編列之督導及協調;然後其餘的二、三、四、五往後延。
主席:我覺得這樣可能也不錯啦!就是至少有把很多專業團體,也不是很多啦!有一、兩個專業團體很期待的……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還是要提一下,我們各委員的版本都早先於行政院的版本,所以我們有一些條文多出來,我覺得是正常的,因為我們是在你們之前就提出來了,這個條文其實在立法的技術上面,我想議事處應該可以協助,我們的議事人員可以協助,那就是順下來而已,我們待會討論還是照行政院的條文來討論,但是未來就是由主席授權議事處把那個條次做調整,這個不會亂,因為我們後面還有要增加的條文,好像我們現在又不能增加,那我們後面條文怎麼增加呢?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條文增加,剛剛署長說放在第四條中央跟地方的職責,我覺得那個感覺是沒有去凸顯這部法對於預算編列的誠意啦!因為我們的寫法其實是很清楚讓大家看到我們有編列預算,而且逐年都在編列預算,我覺得這個是在各法……其實很多法都這樣寫,沒有違反財政紀律法,所以寫上去對你們的壓力也沒有那麼大,但是讓我們對這件事、這個立法的感覺,或是讓大家看到是真的有誠意要做這件事,所以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我覺得放上去沒有問題,增加一個條文沒有問題,這個到時候就授權我們議事處來協助我們把那個條文順下來,不會影響啦!
主席:大家研究一下,如果把第六條放到第八條,在這一章的最後面,應該是比較順啦!因為把整個都談好了以後再來談這個,我以為你們……行政部門不是都溝通好了嗎?
吳委員玉琴:我們溝通的時候就是覺得要放啊,他們也都說OK啊!基本上他們不反對。
主席:不反對?如果放在後面第八條,行政部門覺得怎麼樣?這樣的用詞可以嗎?
吳署長昭軍:可以啦!我們會尊重立法院的多數……
主席:原則上放到第八條好不好?增加到第八條好了,這樣比較不用影響那麼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這個也不錯啦!「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好,文字就是按照這樣子,把它弄到第八條而已嘛!這樣前面省得再去動它,好,我們這條……
吳委員玉琴:王委員來了,要不要確認前面的條文?
主席:我先確認這個弄到第八條啦!我們現在在講第六條,第六條結束了嗎?那要不要從頭?好,第一個,名稱就是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一章總則,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一條,因為行政院認為這樣的名稱是OK的,所以第一條也是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條在第五款「營養調查」這裡加上「營養及飲食調查」,我想這個部分有些委員都這樣的建議,行政機關也從善如流,所以第二條大概是這樣,修正通過。
第三條,因為這是主管機關,這個大概沒有什麼爭議,第三條就這樣通過,按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條也按行政院……修正?對,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吳委員玉琴:主席,對不起,第四條,因為我的第三款還沒有處理,也是未來要新增的條文,所以我才說第四條可能要先保留,因為我的第十二條……
主席:後面會提到嗎?
吳委員玉琴:後面會提到有關特殊飲食的部分、特殊需求飲食的部分……
主席:有沒有?後面……
吳署長昭軍:第十六條會有處理,看一下……
吳委員玉琴:好,那我這樣沒意見,如果第十六條有……
主席:好,因為第十六條有,所以我們第四條就修正後通過,獎勵及輔導之規劃。
第五條也是一樣,獎助及輔導計畫之訂定,一個地方、一個中央,就修正通過。
第六條現在在討論,來,請說。
吳署長昭軍:關於第六條,第一個,當然地方這個部分也是希望能夠依體例來處理,謝謝民眾黨黨團還有蘇巧慧委員是說,各級機關應該要設立營養及健康專業的專責單位,因為考量事涉非常的廣泛,在執行上有一些困難,所以還是希望能夠以專業的人員來處理這件事情,因此我們還是希望以我們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我們的版本就是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在社區裡面來執行。目前我們也是在社區裡面廣設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及聘任專業的營養師來從事相關的營養工作,所以我們是希望這個部分能夠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同意。
主席:好,雖然我的版本不太一樣,但是我後來還是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因為行政院版本後面的說明其實相當的完整,不曉得第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來,請。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想第六條有關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這個部分能不能請國健署再說明清楚到底指的是什麼,因為如果現在有的地方是社區營養中心,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單位?是我們署裡面或鼓勵地方政府設的一個單位?那叫專業單位嗎?還是一個專責單位?我是覺得我們在各法訂定的時候,其實比較多是談專責單位或人員,因為不敢說一定要一個專責,但有一個專責單位或人員,這樣子比較是一般我們常看到的文字,這裡又特別寫專業單位,我就有點混淆了,你知道嗎?所以能不能再說明清楚到底這個部分是什麼樣的專業單位,因為如果是政府部門,應該是一個專責單位或是專業人員,我們沒有設定一定要專責單位,但是「或人員」是OK的,所以能不能說明清楚一下?
吳署長昭軍:應該是這樣說啦!為了推廣社區的營養,因為各機構比方說醫療機構、相關的機構,或者署裡面其實也有設相關的營養師來輔導,為了讓社區民眾廣泛能夠接受,避免在醫院裡面通常都到疾病以後才能夠接受到營養的教育,所以其實在社區裡面推動營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此我們從106年開始就在補助地方政府,就是由地方政府來辦理這件事情,它必須在社區裡面辦理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然後聘任專業的營養師來做這件事情,相關的經費跟人員的費用是由中央編列預算來補助。
吳委員玉琴:專業單位還是專責單位?
吳署長昭軍:專業單位,但是在局裡面政府機關(構)才有專責,所以我們是用專業的人來處理這件事。
主席:其實吳委員是想瞭解這個專業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這就是幾年前我們在審公共衛生師法的時候,我們一直請教營養師,你們在社區有沒有哪些是你們的專業?但是營養師協會都沒有出來針對那個法給什麼意見,現在就會碰到這個問題,有些事情是誰要做?現在這個茲事體大,在這邊我真的認為不太可能你會講得很清楚,一定要跟相關部門,這些東西很多都是公共衛生師已經在當時8個,還是9個的業務範圍裡面其中有,那你怎麼去區隔?這個就是我們過去立法常常很擔心的,就是大家壓來壓去,弄到最後到底是怎麼樣,全民都可以做,不過這個是全民都可以健康、全民都可以營養的,這沒有問題。也許我們用比較開放的胸襟來看這個,因為每一個專業都有它自己的法,營養師有營養師法、公衛師有公衛師法,對不對?我們這個地方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來讓法案能夠更寬廣,讓我們政府在國外也可以符合世界潮流、也可以站得住腳,我們也是往這方面做,未來很多的國家發展政策也都很顧及到這個層面,所以我覺得就儘量讓它寬廣,也不要設得太……到時候自己會影響到自己也不好。
我覺得第六條的部分,行政院這個是比較寬廣、比較宏觀一點,至於以後要怎麼寫它的業務內容,是不是我們好好的在細則,還是子法……
吳署長昭軍:有細則。
主席:對啊,細則嘛!好不好?自己好好的定義喔!請相關的單位都要來談喔!看怎麼樣共同攜手合作,不用擔心弄來弄去,那個服務不完啦,服務的範圍服務不完啦!大家都很有機會來發揮所長,不用擔心啦!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再問最後一次,專業單位跟專責單位的差別在哪裡?專責是組織裡面、政府部門裡面有一個部門嘛!
吳署長昭軍:是,行政固定……
吳委員玉琴:專業呢?專業單位的概念是什麼?
吳署長昭軍:專業就是這個團體就是專業的團體在執行的,這個單位就是專業的成員。
吳委員玉琴:社區營養推廣中心。
吳署長昭軍:是。
吳委員玉琴:這是一個專業單位。
吳署長昭軍:我們……
陳委員靜敏:主席,好像署長越解釋,我越模糊了。如果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應該是已經很明確我們補助地方政府來申請設置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嘛!我真的也去查了,現在雖然是22縣市都有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但是現在這個中心全部都是在衛生所內,而且已經從2018年推廣到現在,署長,請問我們現在有多少社區營養推廣中心?
吳署長昭軍:43個社區營養推廣中心,64位營養師。
陳委員靜敏:是,所以您剛剛講的要廣為推廣,如果只是期待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來不及啦!因為現在這麼多衛生所,從2018年推廣到現在才40幾個,而且全部都在衛生所內,所以我不曉得它為什麼要疊床架屋在衛生所內還要再設一個社區營養推廣中心?這個其實就是吳委員一直在講的,到底它是一個專責單位,專責單位感覺是一個中心,沒錯!是專責單位,可是它又在衛生所內,做的是它的專業業務,所以我真的覺得越聽越模糊。
主席:我想專責單位會設定下去,我就覺得像護理人員、地方護士,我以前當過衛生所主任,地方護士經過營養的訓練,也做很多教育促進活動,如果這條太嚴格,大家都不用做了!對不對?所以我覺得這一條如果沒有開放一點,你會發現寸步難行。
吳署長昭軍:向委員解釋一下,也謝謝陳委員的說明,我們也覺得全國368個鄉鎮民眾這麼多,這樣的速度有一點慢,所以我剛剛也特別提到了明年度就倍增這個計畫,營養師從64位倍增到124位。所以我剛剛提到會逐年編列預算也是這個道理,怎麼樣能夠提供全民更廣泛、更能夠得到營養的教育跟推廣。謝謝委員的說明,我們當然不希望把它限死在一個地方,未來也會鼓勵相關各機關(構)專業的人來幫忙。
主席:預算要怎麼……促使它增加……
吳署長昭軍:再來是政府補助的相關專業單位來處理,所以這個是希望未來每5萬人都有1個營養師來服務。
主席:好,我覺得行政院提的這個比較寬廣,而且專業單位是比較……只要有受訓的話,專責單位訂不完啦!而且會被人家攻擊說怎麼訂那麼少,全國早就在做了,地方護士幾十年來就在做了,你不能一下子就剝奪人家的工作嘛,或者已經貢獻民眾那麼多的事情,我是不曉得現在在社區還有哪些在做這些工作,但是它總是要有專業,要尊重專業,沒有專業大概也不便……總是要受一些訓嘛!你看不要前後矛盾嘛,後面都在寫說要鼓勵大家、全民、哪個單位都要來做、都要來參與,還用很多獎勵,結果如果又自己限制到誰不能做,把以前可以做的統統不能做,我覺得這個法也不好,因為這個法應該是更寬廣。當然吳委員、陳委員他們想要把它釐清……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要補充,如果是寬的我們就支持啦!因為我覺得我們就是要釐清專業單位跟專責單位的差異性,如果這邊訂的是寬的,我們是支持的。
主席:OK!專業單位應該是比較寬啦,對不對?好,如果這樣的話,第六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
第七條。
吳署長昭軍:針對第七條,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們主要是針對在諮詢營養的時候,在中央會設立營養諮詢會,我們會邀請相關的專家團體,有幾位委員針對包括委員的人數、團體的代表等等,都有提出不同的意見,也有民眾黨所提包括諮詢會的相關任務等,都有做一些相關規範,以及開會次數都有明定,所以我們是覺得也許我們目前寫得稍微有點簡略,因此我們參採各位委員的意見,綜整一下,有關對象的部分,是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農產業者、消費者及兒少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營養諮詢會的政策調查、研究事項……
主席:他現在唸的跟原來的不太一樣。
吳署長昭軍:對。
主席:看一下電腦,在修改喔!
吳署長昭軍:是,麻煩一下。「消費者及兒少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作以上之修正,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關於次數,目前我們的委員會是每年召開2次。
主席:……修正動議,看起來已經有把林為洲委員的加進去,請林委員發表意見。
林委員為洲:對啦!因為原來的這個條文寫得不夠清楚,但你現在修正的應該要給我們文字內容,因為我的修正動議大概也是朝著這個方向,把一些相關的代表性團體或是一些專家,還有各方代表,都能夠納入會議裡面,把它講得清楚一點。所以你剛剛唸的修正,是你們現在修正出來的是不是?
主席:我們在這裡就按照這個。
林委員為洲:沒有,他剛才不是已經有唸了?
主席:對啊!在這裡。他現在唸的是馬上改的。
林委員為洲:馬上改的?給我們那個文字內容啦!
主席:就是針對各委員提出來以後,他現在提出來的建議是這樣。
林委員為洲:把它印出來。
主席:看大家覺得怎麼樣。
林委員為洲:印出來。
主席:消費者及兒少代表還有……
王委員。
王委員婉諭:我想說兩個部分,一個是兒少代表的部分我是支持,因為這還是跟大家整體的營養觀念還有營養的推進息息相關,所以我們願意支持納入兒少代表。但是消費者代表這件事情,想請教一下「消費者代表」的定義是什麼?每一個人在社會上都會是一個消費者,怎麼樣叫做消費者代表?聽起來非常模糊和空泛,所以想問一下消費者代表的定義,因為他並不是一個族群,他就是全臺灣的人,都是消費者代表。
主席:好,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可能要解釋一下。
吳署長昭軍:我們大概會朝向由消費者代表的團體推薦。
主席:你不要弄到到最後,我們要營養……可是消費者只要便宜。
吳署長昭軍:這個是談營養跟飲食,跟價格沒有關係。
吳委員玉琴:主席,國健署現在納入兒少代表,好像各種代表、對象全都進來,老人要不要代表?這就怪了,這個地方加很多代表好像都應該,可是好像漏掉了一些。
陳委員靜敏:掛一漏萬。
吳委員玉琴:會不會掛一漏萬?
主席:其實行政部門應該有很多類似的條文,他們都是怎麼寫?我們不要自己創造很特別的規定,這樣也怪怪的,要參照過去大家智慧的結晶,我們徵詢大家的意見做一點修改,不然你那裡想一下、想一下……講到兒少,我就想老人的營養也很重要,現在老人的營養是大問題,產婦的營養也很重要。
吳署長昭軍:民間團體其實也可以涵蓋在裡面。
主席:對,你現在又多一個兒少,又多一個消費者,消費者基金會不是民間團體嗎?不然它是官方嗎?
吳署長昭軍:各個委員在版本裡面有建議。
主席:你們行政部門要那個啊!
吳委員玉琴:委員有建議,可是你放上去就變成有掛一漏萬的感覺,對吧?
吳署長昭軍:不然就是維持原來的。
林委員為洲:如果都要正面表列出來,怕會有掛一漏萬的問題,所以我的修正動議增加第二項,規定「前項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攸關國民生活,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是不是用這樣比較概念性的方式?
主席:好,行政院覺得林委員的修正動議怎麼樣?我覺得也不錯,你們覺得這樣有沒有影響到整個核心思想?我還是以你們的核心思想為重。委員都是儘量幫你們滋潤得更好,這樣會影響嗎?看起來他這樣寫比較讓你們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感覺,只是要多加強一些民眾的公民參與,公民參與現在是所有政府裡面很重要的一環。照林委員這樣可以嗎?拿這一段。趕快看一下,部長是法律專家。不去影響其他的法。
吳署長昭軍:目前行政院都有開放政府,也有民眾在「眾開講」的參與,這些建議都會到我們的討論案裡面來講,要不要在這裡列我們沒有意見,委員這樣的建議其實對行政機關的執行面沒有什麼特別的影響。
主席:對,沒有什麼特別影響,搞不好有加分的效果,那也不錯,只是說有需要寫「前項營養……」那第一句話嗎?還是直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有些在條文裡面沒有必要解釋它的原因。林委員,要整個……
林委員為洲:沒有意見,當然可以修改。
主席:我建議多一項,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你可以用很多方法諮詢,以後才納入這個。其實我們也在做這些事情,但是這樣寫更有符合世界潮流的感覺,這樣可以嗎?部長。這樣好啦!
吳署長昭軍: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七條就照委員林為洲等3人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謝謝林委員卓越的見解。好嗎?你說什麼?
吳委員玉琴:我們的第一項裡面還有一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
吳署長昭軍:「委員之」人數,對,加三個字。
吳委員玉琴:這個要修正。
吳署長昭軍:加三個……
吳委員玉琴:所以整個還是要重新……
吳署長昭軍:加三個字,即「委員之」人數。
吳委員玉琴:還是要全部整個……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不要……趕快打一下,不然現在才第七條而已。其中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還有下面增加這個,我剛剛宣布的是什麼?再重新一次,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為洲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就按照這樣子,好不好?好,謝謝。
我們來看第八條,就是要加上剛剛吳委員提的那個嘛!好,第八條就照委員吳玉琴等、委員林淑芬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條通過,這樣好不好?好,就在第八條加進去……
吳署長昭軍:稍等一下,好不好?
主席:署長來。
吳署長昭軍:它應該是在第二章前面,所以第八條應該是這樣,然後才進到第二章。
主席:對,現在要到第二章了,這樣比較乾脆,而且這個有宣示作用。第一章看起來滿完整的,感謝大家。第二章章名是「確保健康飲食」,這個大家沒有意見就通過。
吳署長昭軍:第二章章名就是「確保健康飲食」。
主席:章名就通過。第八條現在變成第九條了。
吳署長昭軍:第九條。
主席:行政院版的第八條啦!第九條,來,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吳署長昭軍:這一條主要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劉委員、吳玉琴委員特別說明這個調查研究必須委託,而且調查的狀況還有細節、調查的結果必須上網公告,供民眾參閱;調查的對象、項目、細節、期程等等,寫得非常詳細,非常謝謝委員的一些建議。民眾黨的版本也是類似這樣的情形,把相關的細節寫得很詳細,相關的委員都非常盡心盡力,我們希望能夠把國民營養調查做得更好。我們做了一個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在定期辦理營養調查前面加一個「及發布」,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的立法說明再授權行政院調整文字,可不可以?
主席:林委員有提一個修正動議。
林委員為洲:我這個第八條也有增加第二項「前項營養調查、研究對象,應包含植物性飲食。」我的意思就是針對這種營養成分的調查,因為現在素食者也滿多的,那他們的營養成分跟非素食者飲食的項目、品項都不一樣,是不是要增加這一個部分?我是提供這樣的建議,因為這些都是要當作將來的一個指引,怎麼吃才能營養均衡,但是素食者吃的跟我們一般吃的不太一樣,比如他的蛋白質來源跟我們不一樣,我們可能從魚、從肉取得蛋白質,但素食者不是從這邊取得蛋白質,是不是有必要增加這一部分?提供參考,請衛福部說明,謝謝。
主席:請說明一下。
吳署長昭軍:謝謝林委員的建議,跟您報告一下,目前這個調查的內容,我們並沒有排排除植物性飲食的調查,而是已經包括在裡面了,所以可以不修,我們也會做這件事情,所以是不是請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好,請王婉諭委員。
王委員婉諭:第八條的部分,我看到很多委員包括時代力量黨團都有特別提到,我想大家有幾個疑慮,就是在於調查的對象、調查的內容和誰來執行這個調查,大家都有很多的討論。我也理解現在我們在談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比較是一個上位的法案,我們可能很難直接在這邊訂定細項的內容,那是不是能夠有一個比較通泛的方式,比如前項這些資料庫及研究調查方案,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之類的方式來處理,因為我覺得大家還是希望能夠比較具體的知道這個研究方案會包含哪些、這些資料庫應該涵蓋哪些,那有很多細節必須要來討論,如果不宜現在直接在法條上匡列進去的話,是不是能夠有一個子法的概念,另外處理之?這樣我覺得是比較完整。
主席:王委員的意見,行政部門覺得怎麼樣?
吳署長昭軍:這個沒有困難,我們大概都是委託專業的團體在……
主席:就是寫也沒關係啊!
吳署長昭軍:那就修正。
主席:那就把它打上去,寫在哪裡?
王委員婉諭:前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規範及相關調查內容,應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營養相關……
吳署長昭軍:應該不用寫出來啦,由中央主管定之就好了。
主席:你不是說要由中央主管定之。
吳署長昭軍:對啊,不用寫得那麼細啦,也一樣會擔心這個。
主席:用行政院版去改啦!
王委員婉諭:那是不是能夠知道文字長怎樣?
主席:就把它打上去啊!然後剛剛王委員講的,再講一下。
王委員婉諭:前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規範及委託相關內容等……等一下,我看一下,應該是前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規範,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吳署長昭軍:我修正一下,是不是可以這樣寫:「前項的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名詞要一致啦!不是要食品這件事情,我們又不是食藥署。
吳署長昭軍:「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等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婉諭:把前項那個部分,就是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主席:兩段湊在一起,通嗎?中央主管應定期辦理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
吳署長昭軍:前項調查、研究、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好啦,原則上是這樣,把文字修正好一點。前項調查、研究……要不要相關規範?「前項調查、研究、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等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好嗎?規範後面有一個逗號,你們看看。法規會說明一下。
徐專門委員子惠:主席,第二項的目的可能要先釐清一下,想要訂定的是什麼樣的規範,如果是指第一項的那些內容,原則上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處理了,所以那些規範本來就是主管機關自己可以做的,不需要在第二項另外再授權訂一個什麼內容,建議是第二項如果是要寫目前的文字的話,應該不需要訂定。
主席:第一項已經是中央主管機關在做的事情了嘛,對不對?那我們想在後面補充什麼?
吳委員玉琴:王委員不在,不好意思,我覺得我們就順著行政院的版本,我們自己的版本其實都分兩條處理,剛剛在談如果食品營養成分的分析都由中央自己定了,那就沒有委外的問題,而且也已經行之多年了,所以沒有相關的那個還要委託民間……
主席:剛剛王委員是……
吳委員玉琴:但是不用特別再去規範,因為一定是有一定的……建議放在說明嗎?不要啦,因為我覺得怪怪的。行政院版本第二項是可以留,因為就是由你們中央來定之啊。
主席:我們看一下時代力量的版本,我是覺得寫得也不錯,並得委託……前面去做這些事情,然後有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並得」嘛,不是叫你……中央不用自己做,你可以委託專業團體、學校去做,大學也可以幫你做,大學營養系,這樣反而我覺得時代力量提案會比較符合大家的想法,你看怎樣?署長,不用客氣喔,你有什麼想法要說,不然你現在在那邊定什麼,我實在不知道要定什麼,到底要定什麼規範?這有什麼好規範的?就是在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建置食品的資料庫啊!這個從學術的立場,我就覺得你可以去委託某一個專門的單位,國衛院也可以,你也可以都委託輔仁大學食品營養系、北醫營養健康系等相關的專業團體為之,這個應該是沒有什麼衝突吧?這是我的想法,抱歉!看你覺得怎麼樣,你只寫規範什麼定之,我實在看不懂是什麼意思。時代力量的第九條我覺得寫得不錯啊!
吳署長昭軍:如果大家同意的話,其實我們也覺得可行啦!
主席:我唸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應該是很完整吧?
吳署長昭軍:可以,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那就按照這樣通過,好不好?第八條按照委員莊競程等21人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這是第八條。
吳署長昭軍:第九條。
主席:第九條。
再來是原來的第九條,現在第十條。
吳署長昭軍:最主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這些營養基準的建議,必須要經過諮詢會的公告,也謝謝大家對於這個的關心,特別是吳玉琴委員所說明的,他比較細節性的針對每日指南、國民營養指標、生命期的營養建立及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基準等,這個寫得比較細項。蘇巧慧委員、張育美委員、陳靜敏委員還有邱泰源召委等,有特別提到對於急慢性病患建立營養攝取的基準跟指引。
我們是這樣說明,針對國民健康署主責的業務,主要是非傳染性疾病,那急重症包括癌症、糖尿病等等,在臨床上其實有臨床上的指引,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再去訂這個,可能跟臨床指引上有一些扞格,而且相關的專業團體也是在執行這件事情,在法令上我們認為不需要再另訂,這部法令主要是對全民的狀況,沒有對特定族群的部分來特別規範,所以是不是請委員能夠支持我們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是這樣子啦!蘇委員跟林委員都有寫氣候變遷跟環境永續的修正動議,不曉得蘇委員有什麼指導?
蘇委員巧慧:我想是這樣啦!這部法案其實等於是以政府的角度在告訴國人什麼樣的飲食是營養的、健康的,是一個建議的態度,我想隨著時代觀念改變,我們最近都在討論的一個很大的課題就是永續嘛!因為氣候變遷,所以要環境永續,要做更多的改變,其實包括飲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剛剛在講說飲食寫到氣候變遷、環境永續,那跟飲食會有什麼關係?其實低碳就是一個差別很大的狀況啊!我們在這裡當然不適合寫低碳,因為那個太限縮了,將來會不會是這樣子的方式或是還有更好的方式,那都不一定,但氣候變遷和環境永續我想這是現在大家都已經能夠接受的概念,其實跟文化、地區這些我想是差不多高度的,所以我們是覺得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拿出來讓大家討論看看。
主席:好。請林委員。
林委員為洲:我的修正動議跟蘇委員的修正動議差不多意思,就是增加了第三項,在我這邊是第三項,就是針對氣候變遷跟環境永續也要納入考量,提出飲食建議,這個在各國大概也都有這樣的立法先例,謝謝。
主席:好,非常符合現在的趨勢,那時代、未來會不會再變化?所以我們要考慮周全一點,環境永續這個是一個……
蘇委員巧慧:我有兩手策略,還有附帶決議。
主席:蘇委員有策略……
吳署長昭軍:氣候變遷跟環境永續的範圍非常的廣泛,我們比較不容易去界定,但是我個人也同意剛剛提到的,比方說節能減碳相關的永續發展、減少碳里程等等,這些實務當然希望能夠落實在地飲食的概念,所以我想這個東西是這樣,是不是一定要寫在修正條文裡面?而且我也覺得說我們目前有一個環境保護部,相關的規範裡面應該也會有相關的一些建議事項。
主席:這個寫下去是不錯啦!有符合世界潮流啦!只是在這個地方適不適當的問題。
請蘇委員。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是這樣啦!其實我本來就已經做了附帶決議,我的附帶決議其實是在說中央主管機關……我的想法是這樣啦!我稍微唸一下我附帶決議的部分,因為溫室氣體24%是來自農牧業排放,顯示飲食行為也是造成氣候變遷的原因之一,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在訂的時候應該考慮這個部分。我本來是已經寫好了,不過我覺得我剛剛對於署長,我覺得做署長只有說到節能減碳,講的一副這都只有跟環境部有關,這個說法態度我覺得可以再精進一點啦!因為現在低碳飲食已經是一個常態、一個很普遍、popular這樣子的用法了,我覺得署長應該是要跟上可能比較好,而且飲食是造成甚至是推動整個碳排的一個起頭、起源,其實我們在環境部的時候也講更多啊!回到這裡來講,我覺得一點都沒有偏差,所以我可以接受還不進入法條的文字,但是我覺得署長的觀念,可能在說法上,也許下次可以再調整一下。
主席:署長是比較謙虛啦!但是他想得比較多,他是一個學問非常好的人,又很謙虛。如果沒有寫在這邊,你有什麼其他的第二套?
蘇委員巧慧:我已經放在附帶決議。
主席:如果蘇委員跟林委員可以同意用附帶決議方式的話,我們就這樣來處理,你看怎麼樣?
蘇委員巧慧:好,可以,我們可以支持院版。
林委員為洲:我支持用附帶決議處理,可以啦!但是確實我要回應一下我們蘇委員剛剛講的,就是你要吃哪一些食物,這個跟碳足跡都很有關係,比如說我們一直在強調在地食材,為什麼要強調在地食材?因為碳足跡才能縮短,這個跟環境永續都有關聯,不是沒有關聯,所以用附帶決議來處理。
主席:好,我想這個非常重要,把這個法帶向世界級,感謝兩位委員提出來,那這個部分我們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等一下會討論到附帶決議,是不是我們在這個地方就用行政院版通過?好不好?
陳委員靜敏:主席,剛剛有提到第十條,我原本有把慢性疾病放進來,那署長來辦公室溝通的時候,是把它修正成非傳染性疾病啦!就是我加的他剛剛有一起說明了,這個我本來想新增,但是後來署長是覺得說直接在這裡把它加進去,是這個意思嗎?還是?他剛剛有說我這邊有新增第十條……
主席:不是,就是第十條,現在的第十條嘛!
陳委員靜敏:對。
主席:第十條裡面你要多一個非傳染病……
陳委員靜敏:對,因為剛剛我的提案說明裡面大概也有特別提到。
主席:這個可能有必要,因為你說你不做重症的。
陳委員靜敏:對啊!我的第十條。
主席:但是非傳染性的、非感染性的,在WHA也是討論非常多。
吳委員玉琴:主席,在26頁我的第十二條,陳靜敏的第十條、林淑芬的第十二條……
陳委員靜敏:都有提到這一塊,所以是要加在那邊嗎?還是?因為他剛剛有先把我的這個加在這裡,所以是要……
主席:其實這裡已經有寫啦!現在的第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
陳委員靜敏:沒有NCD啊!
主席:然後非傳染性疾病……
陳委員靜敏:有加在這裡了嗎?沒有啦,剛剛沒講。
主席:還沒啦!我是講你現在說,不錯啦!但是我是覺得把它加來這裡,看看可不可以?
陳委員靜敏:我現在說好啊!我也是這樣覺得,可是他剛剛說沒有啊!他剛剛說要用院版。
主席:署長要不要加?我覺得加上去,你比較好做事情,你是國民健康署,營養是國民健康都要包括啊!不用客氣啦!
陳委員靜敏:這個主要是上位的法,你要把我們現在主要的生活型態等等,這些都很重要,應該加進來啦!
主席:王者之聲啦!
吳署長昭軍:如果委員同意,是不是在第三款「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及非傳染性疾病現況,提出相關飲食建議或指引」?
陳委員靜敏:好怪耶!很怪耶!
主席:你為什麼不直接在前面寫就好了?
陳委員靜敏:對啊!因為那個就是特殊性嘛,你剛剛有特別針對特別的性別、年齡,同樣它也是特別……
主席:性別、年齡、懷孕生產,年齡有年齡層嘛,各個年齡層的營養;懷孕當然特別關心,這個很感謝,但是有一些疾病,應該也在健康署的領域裡面。
蘇委員巧慧:這個架構,加不上去吧?
吳委員玉琴:接不上去。
主席:像我是慢性病、我是糖尿病的人,你要教我怎麼飲食;我是高血壓的人、我肥胖的人……
吳署長昭軍:臨床指引都有。
主席:我知道,但是我是說……如果這樣,這裡就都不用寫了。
陳委員靜敏:我也覺得加在第一段比較好,因為針對不同的特殊性。
主席:其實我提的是醫師公會全聯會的版,可是可以看一下,它是寫性別、年齡、體重、急慢性疾病現況。你不要用急慢病,你說非傳染性,現在都叫做非感染性,非感染性疾病現況、懷孕生產。我還多一個兒少成長。
蘇委員巧慧:這樣就越加越多了。
吳署長昭軍:寫不完啦!
主席:看這樣要怎麼樣加。好啦!兒少成長,我沒有特別堅持,用「等」就好了,就是非感染性這個,你不寫喔?
蘇委員巧慧:其實如果這樣,好像用邱委員的版本還比較……
吳委員玉琴:完整?
蘇委員巧慧:對啊,「性別、年齡、體重、急慢性疾病、懷孕……」這比較符合一般國民的……
吳委員玉琴:它的急慢性……
陳委員靜敏:非傳染性……
主席:因為陳靜敏委員滿重視非感染性疾病的飲食,這個應該就是營養師跟護理在指導營養最大宗的一個工作,我們反而不寫,去寫那種量比較少的,當然還有一個思考就是這個法其實只是想要訂定各年齡層的營養指引,那我沒話講,對不對?我們不要僭越沒有關係,但是如果你想這個法出來還是可以多做一點,不然相關的法就沒有其他的法來做這件事情,否則國家有非感染性飲食的指引嗎?有沒有這種東西?
吳署長昭軍:糖尿病有糖尿病的飲食指引,CKD有CKD的飲食指引,CVD也有CVD的飲食指引。
主席:既然有飲食指引,寫一下……
吳署長昭軍:它已經有了。
主席:你已經有成就了啊!弄在這邊,讓它成就發揮一下,有什麼不好?我是沒意見,我個人是覺得已經在做的事情……
吳署長昭軍:已經在試辦……
主席:這一法有沒有牽涉到這個部分?還是只限於各個年齡層,我們都跟它訂一個營養指引,譬如6歲到12歲要吃什麼、12歲到15歲要吃什麼,這種是年齡嘛!至於性別,女生生理期這個時候要特別關心,吃什麼比較不會痛,比較過好日子,或者懷孕的時候等等。我都沒有意見,但是難道沒有去touch到嗎?你說急性就算了,感染性是其他的,比較慢性病的,健康署就是在管理慢性病的啊,不是嗎?部長,你看呢?
薛部長瑞元:慢性病的管理,其實是因為它是帶有一個疾病,這個疾病的類型,第一個,它多;第二個,它又可能有 comorbidity的問題,就是共病的問題,所以你在這裡要寫會寫不完啦!事實上,現在執行的就是在醫療的醫療端,因為針對有各種慢性病會給你飲食的建議,所以剛剛講指引指的是臨床的營養指引,所以我是建議這個可能不要寫會比較好,不然事情會變得很複雜,變成這邊的基準要訂一大堆,又列舉不完,你要慢性病,那麼急性病要不要?一種慢性病的跟兩種慢性病的要不要分別去訂?這會變成處理不完啦。所以我是認為這個可能在這邊是一個原則,因為要提的是基準,基準就是給一般的民眾去使用的,至於有其他疾病的,應該就是在臨床上面有一些營養指引去follow,那麼這個就可以比較個別化去做處理。
主席:謝謝部長,我想部長剛來,總是要尊重他,而且他見識廣博、閱歷豐富、智慧超人,所以他的話,我都當為聖經在努力。
後面這段要不要寫,昭軍署長剛剛提的這個,要不要在下面?
薛部長瑞元:我是覺得照原來的條文……
主席:完全按照原來條文?
薛部長瑞元:按照原來條文就可以處理。
主席:就可以處理?這樣喔!陳靜敏委員有沒有稍微有點遺憾?
陳委員靜敏:是真的有啦,不過主席剛剛特別提到要尊重部長,我是不堅持,但是我是真的覺得,因為部長剛剛提到要列會列不完,其實世界衛生組織也有列出來四大NCD而已,所以如果我們也有……
主席:哪四大?
陳委員靜敏:有四大,包括有癌症、糖尿病、心血管跟慢性呼吸道疾病,這WHO列的四大NCD。
主席:這個不錯啊!
陳委員靜敏:對啊!所以也不會列不完,我的意思是這樣,就是有符合國際趨勢啊!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們剛剛其實在談……
主席:陳教授教我一下,那四個不錯,以後教我一下。
來,吳委員。
吳委員玉琴:主席,剛剛我們在談的是要不要把非傳染性疾病放到第九條來,其實我們的提案是在後面有專則一條,所以還要做這樣的選擇……
主席:真的?
吳委員玉琴:對,我跟陳靜敏的提案都在後面,專門一條。
主席:好啦!後面再來處理啦!
吳委員玉琴:對,所以我們剛才是決定要不要放在這一條,如果不放,也要再討論要不要專立一條。
主席:要專門一條啊?
吳委員玉琴:我們的提案還沒到、還沒處理,因為第26頁裡面……
陳委員靜敏:他剛剛就特別講,我以為要列在一起……
吳委員玉琴:對啊,所以我們要確認一下,等一下我們……
主席:我看一下第26頁是什麼?
吳委員玉琴:第26頁,我的版本第十二條、陳靜敏的第十條、林淑芬的第十二條、陳培瑜的第十一條。
主席:這要一起討論喔,不然後面又有一個。要在這裡處理,還是要在這裡把它加進去比較乾脆?不然等一下又碰到一個要討論,第26頁。
這一條討論完,我們休息10分鐘,大家吃一些東西,我們儘量把握時間。
蘇委員巧慧:吃這些東西不知道有沒有營養?
主席:我們都營養過剩,坐這麼久,一定是營養過剩的。
蘇委員巧慧:炸雞排、焢肉……
主席:我覺得行政部門先考量,等一下到後面第26頁第十二條、第十條這個部分,如果你覺得都不需要,那麼通通不需要;如果需要,你就要考慮要放在這裡獨立一條,還是在這邊就可以把它處理進去,比較不用再一直增加那麼多條,讓你考慮1分鐘。
怎麼樣?行政部門回應一下。
吳委員玉琴:怎麼樣?你們行政部門……
主席:你的考慮是覺得通通不需要,還是要留在後面,還是這裡加進去?有幾個選擇嘛!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其實是這樣子的,以吳委員的第十二條為例,因為他要求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去定這個指引,基本上定指引是可行,但是是不是由中央主管去定,這會有一些要去思考的。因為在實務上面的運作是各個醫療院所的醫療人員,包括醫師、營養師等,各醫療人員要去針對這一些病人做個別化的處理,你現在要把它變成做一個指引出來的話,有時候會碰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說,我如果發了這個指引,但是這個病人的狀況不是那麼單純,比方說剛剛提到的糖尿病,我們如果定了一個糖尿病病人的飲食指引,對一般的糖尿病病人都OK;但是如果他有糖尿病同時又有癌症共病的情形,這個時候會需要個別化去做處理,這時候我們就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這個指引的位階是什麼?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去定的話,它就會變成一個類似法規的地位,變成去約束醫療從業人員根據他們的學理、病人的狀況去做彈性化處理的一個困境。
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還是不要直接用這樣子的法條文字去做處理會比較好,讓醫療的實務上面能夠比較有彈性可以去做處理。這類的指引通常都會是在各種醫學會裡面,他們會去做一些guideline出來,這個guideline出來之後都會有一些保留,就是說如果有其他共病的時候,要讓醫療人員能夠去做一些調整,這樣子似乎是比較符合實際,放在法律的條文恐怕會比較不是那麼好。
主席:我們臺灣的醫療水準很高,所以我想剛剛部長講的那些早就在做了,不管是各種狀況,像我30年來常常被民眾問說這個病怎麼樣、這個病怎麼樣,到後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回答,因為毛病好多喔!那你乾脆去找林為洲醫師好好的看一下,就是這樣一句話嘛!這個跟是不是要立法其實是沒有什麼太大的……說一定不能去寫啦!我是覺得這樣啦!但是沒關係,也不要在這個地方delay太久,如果未來……我想該做的我們都會做,國家都已經在做了,只是說這個法的主軸也不要跑掉太多。好啦!我看這樣啦!不然就照部長的意思,後面如果有什麼要補充再來補充。第一,剛剛的第九條就是現在的第十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委員吳玉琴第十二條跟陳靜敏第十條這個部分我們就列為以後為人民健康努力的方向,這次就先不採用。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的第十二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提案的第十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提案的第十二條,還有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的第十一條,就不予採納。感謝大家智慧的提出建議,你們提出的建議都對未來有啟發的功能,非常感謝。
原來的第十條現在第十一條了嘛!
吳委員玉琴:主席,不是要休息?
主席:對,休息10分鐘。
吳委員玉琴:主席,休息前我修正一下或是提醒一下,第八條剛剛的文字「並得委託有關機關」,可能要加上「機關(構)」,文字上這樣才會比較周延。
主席:你說什麼?
吳委員玉琴:我們剛剛有修正文字「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這樣子文字才會完整、周延,現在的第九條。
主席:好,那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休息10分鐘。
休息(12時26分)
繼續開會(12時37分)
主席:繼續開會。
我們看第26頁,原來的第十條,現在的第十一條,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吳署長昭軍:謝謝。有關原來第十條現在第十一條,謝謝民眾黨委員提出政府機關應該支持協助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等等;還有林為洲委員提出來的政府機關(構)應依據國人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現況,訂定營養及疾病的飲食指南;還有陳靜敏委員特別提到,政府應該考慮到特別弱勢家庭的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及離島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的需求。
跟委員做說明,第一個,急慢性病的部分我們剛剛已經討論過了,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的版本,感謝委員支持。對於這些高風險或偏鄉的話,其實我們現在做的社區營養中心還有ICOPE其實就在評估這些民眾對營養的狀況如何,有沒有缺乏哪一些營養,就是要來介入相關的管理。在偏鄉、弱勢團體的部分,我們經過評估以後也會特別予以照顧,這也是我們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最主要的一個工作項目,所以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謝謝。
主席: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靜敏:有,又有意見,抱歉。我非常認同署長把偏鄉放進來,但是我還加了一個特別脆弱家庭的高營養風險族群,為什麼我會把它加進來?舉例來說,前陣子我們辦公室配合早產兒基金會有舉辦相關的記者會,他們就特別提到這一些脆弱家庭,譬如說早產兒就是有高營養風險的族群,他的母乳添加劑一盒就要2,000塊,所以每個月的花費對這些家庭來說都非常的高,所以為什麼我會把這一個脆弱家庭的高營養風險族群加進來的原因在這裡,以上。
主席:你不只加這個,你還有加後面的……
陳委員靜敏:急慢性的就沒了,特別提到的是這個。
主席:好啦!我們陳靜敏委員悲天憫人,很關心早產兒。署長,你覺得有沒有包括在裡面了?
吳署長昭軍:經過我們的評估認為他是我們的風險族群,我們當然會特別去介入,對於剛剛提到特別他有沒有……這個我們有委託國衛院在調查,對於早產兒,過程中相關的一些需求,不只是營養的部分,這個部長有指示,目前請國衛院在瞭解這件事情。
主席:原來部長早就悲天憫人了,已經有顧及到。既然看起來有包括的話,是不是我們還是尊重行政院版好了,反正已經有在做了,好不好?這樣第十一條就先有一個共識,等一下委員過來再通過好了,感謝大家。
接下來翻到第30頁第十一條、現在的第十二條,請說。
吳署長昭軍:第十一條最主要是在說明第八條所做的結果,如果發現人民缺乏某一些特定營養素的時候,或者是有營養不良之虞時,我們會提出建議,鼓勵這些業者,食品業者也好,輸入業者也好,販售業者也好,他在製造過程的時候必須要把這個營養素添加進去,所以我們也謝謝劉委員還有各個委員,包括民眾黨黨團、林為洲委員、楊瓊瓔委員、張育美委員、邱泰源委員、陳靜敏委員、林淑芬委員等有特別提到,最主要是說這些調查營養素除了缺乏以外,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得公告該營養成分。我想我們在調查,如果真的是不足或者不良之虞時,我們就會來公告,也會鼓勵這些業者來做相關的添加,提供給民眾來購買,最典型的大概就是碘,過去我們調查裡面就發現缺碘的狀況,就希望業者能夠在鹽裡面加碘;還有類似像缺氟的時候,我們就會讓牙膏加氟的添加劑在裡面,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本來就有這樣的鼓勵性質,因為相關添加物的成分必須要回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相關添加物的管理機制,所以我們不建議在這裡增列,是不是請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好,署長說得很詳盡了,是不是我們就尊重行政院的版本,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
吳委員玉琴:主席。
主席:請吳委員。
吳委員玉琴:我們現在在討論行政院的第十一條,我們順下來。因為前面還有蘇巧慧的兩個條文。
主席:好,我等一下處理一下。
吳委員玉琴:好,等一下,那沒關係,我們先進入到行政院第十一條。國健署提到的就是有營養不良之虞,我也支持,因為我們寫的是「有危害健康之虞」,感覺好像這個嚴重性較高,可能在認定上有一些難度。我的版本裡面也談到指定食品的製造業者跟輸入業者的部分,行政部門也來說明這些都在食安法有相關的規範,所以我們就回到食安法的相關規範,我也支持。所以對於行政院的這個版本,我是支持的。
主席:好,謝謝,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原來的第十一條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第十二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然後我們回到第26頁的蘇巧慧委員等23人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我們就不予採納,感謝提供這麼啟發性的建議,我們再來思考一下。
吳署長昭軍:有關蘇巧慧委員等23人的提案,希望新增這一條條文……
吳委員玉琴:主席已經裁示不予採納了。
吳署長昭軍:好,謝謝。
主席:不予採納。
第三章章名。沒問題,通過。
第十二條,現在變成第十三條了。中間還有,那要不要採納?
吳委員玉琴:主席,這個是有關團膳的部分,它已經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有明定了,所以我們這邊不堅持,不採納。
主席:既然吳大姐這樣講,我的也跟著不用啦!吳玉琴委員等16人的第十五條、台灣民眾黨的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的第十六條,委員邱泰源等19人的第十三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的第十五條、委員莊競程等21人的第十八條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進到第十三條。
吳署長昭軍:第十三條就是我們政府機關於輔導食品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的時候,應納入這些考慮。也非常謝謝相關委員,包括劉建國委員、吳玉琴委員、民眾黨所提的,包括促進產業鏈還有餐飲業者開發的時候,考量到對人民健康飲食的注重,所以我是覺得在這裡面來講,也非常謝謝,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但是現在也認為政府在輔導食品業者,是不是在食品的後面加一個「餐飲業者」,因為餐飲業者也是製造提供食品給我們民眾的,也謝謝委員的建議,這樣實務會比較完整,除了食品的製造者,是不是還概括餐飲業者,即「食品、餐飲業者」。
主席:看一下紅字的部分。請。
蕭簡任技正惠文:主席好,食藥署這邊補充說明一下。有關於食品業者,因為在食安法裡面,食品業者其實就已經包含了製造業跟餐飲業的部分,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吳署長昭軍:食藥署的解釋就是說,食品業者已經涵蓋餐飲業者在裡面,所以不用再另列。
主席:好,感謝食藥署專業的意見,第十三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大家的指導。
接下來第36頁的第十四條……
這些就都不用了啦!委員蘇巧慧等23人的第十九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的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的第二十一條、邱泰源委員等19人的第十七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的第二十二條、委員邱泰源等19人提案第十八條,這些都不予採納。
接下來進到第十四條。
吳署長昭軍:第十四條,各位委員提的,就是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希望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或是繼續教育課程,這個也謝謝大家的建議,民眾黨團提議是把第一項所有的醫事人力改成醫事人員,蘇巧慧委員也建議第一項改成醫事人員,還有委員是建議一部分刪除,剛剛召委也提了修正動議,修正動議主要的內容要不要唸一遍?修正動議的內容就是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主席:我唸好了,因為你可能還沒吃飯,多喝一點咖啡。
第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來是「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現在我改為「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其實如果以後面的說明,「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主要是希望真的在第一線照顧、接觸民眾的人,就要讓他們懂得怎樣去做營養的教育、健康的促進,這個部分非常好,國健署也把這個精神納進來,當然公衛師看起來本來就是直接在第一線做這件事情,而第三、四、五、六、七款也是「營養問題羅馬宣言」裡要求的,現在健康署是把醫事人員一起納進來共襄盛舉,後來我們覺得醫事人員服務太廣了,譬如病理科醫師,他從來也不會接觸到病人,或是放射線科的醫師,你要他們去上這些課來促進營養教育,會比較不尊重。而在這段討論時間,感謝國健署跟我們討論後,原來我們是希望整個拿掉,但是後來尊重大家可以共襄盛舉,所以就寫了一個「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而不是把醫事人員一整個都寫進去,可能有人根本沒有接觸到健康飲食、營養的部分,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就是改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其他就照後來修正的狀況,報告完畢。署長這樣可以嗎?
吳署長昭軍:行政部門尊重,我們同意。
陳委員靜敏:主席,我覺得主席剛剛解釋得非常有道理,但是以現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的辦法裡面,其實我們只能列出規範幾年、幾學分就好,相關從業人員一定會去選擇自己適合的部分,所以我覺得前面要特別寫明「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這樣有點怪,像公共衛生師也不一定就是跟營養相關的,所以我覺得只要把醫事人員列出來就好了,有需要再寫從事相關工作……
主席:說實在的啦!有時候要尊重醫師,他們百年來帶著團隊大家一直在衝,我想大家看這個歷史,你不能一個法規定下去,就要大家去做……
陳委員靜敏:不是,我的意思是,這邊用的是「推行並鼓勵」,也沒有強迫他一定要上這個……
主席:我知道,我知道,這個我們討論很久了。
陳委員靜敏:對,所以我認為要特別寫一個「從事相關工作」,那還要去界定什麼叫做有從事相關工作,什麼叫做沒有從事相關工作,反而……
主席:不用太界定啦!有做這方面的都很清楚嘛!老實講,你要麻護去做這些繼續教育,要加上這個,不是他們就吐血了嗎?
陳委員靜敏:沒有啦!其實我們現在的辦法就只規定幾年、幾學分一定要而已,我們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包括什麼內容啊!
主席:這個一下去,就會被規定啦!
陳委員靜敏:這裡是寫「應推行並鼓勵」,我只是覺得這樣好像在法上面反而也沒有畫蛇添足,因為只要是醫事人員,反正我就列出來,你有相關工作,你自己就會去選擇跟這個有相關的課程來上……
主席:與相關的,就是在做這件事情啊!
陳委員靜敏:繼續教育學分不就是這樣嘛!
主席:就是在做這件事情啊!你統統把他包括進去,老實講,對醫事人員也是不尊重,因為這個下去,就會訂後面的一些規定。
陳委員靜敏:對啊!譬如像驗光師,驗光師有啊,譬如驗光師會跟我們講要加葉酸,要吃什麼東西,這個就是有。
主席:驗光師可以教人家加葉酸嗎?
陳委員靜敏:不是啦!現在一天到晚連廣告也都跟人家說要補充啊!沒有教啦!現在連廣告也都說應該要補充,對不對?這樣子有算侵權嗎?驗光師、配眼鏡的人如果跟他說小孩要多吃葉酸,這個有算侵權嗎?
主席:這個醫事司去定義吧!
陳委員靜敏:來!來!是不是解釋一下,這樣有侵權嗎?
劉副司長玉菁:如果他的這個指導牽涉到跟醫療業務有關係的,基本上,仍然是有診斷治療的問題,那就要由醫師來提出建議。
陳委員靜敏:那我剛才提的這個樣子呢?你覺得這樣子有嗎?譬如我去配眼鏡,驗光師跟我說要多補充葉酸,有嗎?
劉副司長玉菁:有點難以認定喔!
陳委員靜敏: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
劉副司長玉菁:不好認定。
陳委員靜敏:像這些驗光師……
主席:兒子要出門的時候,媽媽叫他要吃一顆維他命再出門,這個如果我們人類的智慧沒有辦法去分辨,那也很奇怪,對不對?當然要分辨,也很難去定義啊!
吳委員玉琴:我可以再釐清,因為原來行政院的版本是「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繼續教育,這有強制性質,也就是未來如果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法條上列舉的這些人,他的繼續教育通通要列營養教育;但如果照召委修訂的,是應推行並鼓勵,這個比較軟性,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就是比較軟性,也就是鼓勵各專業在繼續教育學分中要把這個放進去,所以如果照召委剛剛的修正動議,已經是應推行並鼓勵,需不需要再把前面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納入?還是說醫事人員就涵蓋在內,就是鼓勵?如果照召委的修正動議,應鼓勵的概念是軟性的,比較不是強制一定要全部都放進去;如果照行政院版本,確實會讓各專業都覺得壓力好大、很硬,全部都要列入規範、要繼續教育,我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可能要請行政部門或法規部門幫我們解釋一下,好嗎?
主席:完全沒有相關的醫事人員很難規範下去。
吳署長昭軍:應該這樣說,稍微說明一下,我們是應推行並鼓勵,站在主管機關立場,當然是鼓勵所有相關人員,因為這個法是基本法,希望全民都能受健康飲食推動的知識,至於相關團體,就是次團體,要不要把他列入?如果以這個法來講,他要列入,我們是無權干涉,所以召委考慮這個也是有他的想法,因為醫師公會或家庭醫學會,或者哪個學會,把他們列進去,他們就要上幾個小時的營養學分,在我們主管機關來講,因為我們寫的是應推行並鼓勵,所以他列入,我們是鼓勵他,但是這就會限制到執業人員的問題,召委考量的是這個部分,也跟委員說明一下。
主席:只要你是基層醫師,你有在做糖尿病的教學,那當然就相關,對不對?你要那個麻醉醫師、病理科醫師,麻醉醫師還跟營養有一點關係,病理科醫師、放射線科醫師,也要來做這種訓練,當然你現在是鼓勵,但我是覺得,我們要的很清楚,就是專業,剛剛署長講的全民,後面有鼓勵全民要做的,那個在後面自然就會有全民運動,但是這個是在講專業人員,比較專業,其實原來羅馬宣言中也沒有特別要去要求這些,他是第一線有跟病人接觸、跟民眾接觸的人,我們要幫他訓練有這種技能,是這種意思嘛,在折衷之下,就是好吧!你要寫就把他寫進去,但尊重一下醫療的複雜性跟專業性,大概有80%的醫療專業人員還是會從事相關的一些工作,所以這個部分大概就是考慮宣言跟實際上的情況,大家共同來做這件事,並尊重醫療人員的折衷作法啦,應該也不損害什麼,難道你不是從事那個的護理人員就不能去接受訓練嗎?也沒有啊!你要去訓練大家都歡迎,但其實這裡是規定專業的事情,不是全民運動,重點是在托育,老實講,把教保人員跟這個寫在一起,這樣「拍謝」,就怪怪的,你知道嗎?你現在不稍微把他們分開一下,我覺得對醫師太不尊重了!好不好?不好意思,這已經研究很久了,從原來想要拿掉,再去研究,到最後用這樣,我們最近幾天跟一些重要的醫界專家大家討論的結果,如果沒有影響到大家要發展的,就請尊重這樣的建議啦!好嗎?拜託一下!我們第十四條就照委員邱泰源等3人修正動議第十三條通過。
好,接下來。
吳署長昭軍:接下來是第十五條,有關鼓勵所有相關機關(構)在辦理活動時要採購的禮品,必須要納入這些健康飲食的一些考量。也謝謝劉建國委員、吳玉琴委員、還有民眾黨版本提案,也謝謝林為洲委員相關所提的、陳靜敏委員所提的、還有林淑芬委員所提的,他們都希望明定這些要用公務預算來支應,我是覺得因為這些相關團體,不管它的經費如何去爭取,是不是一定要用公務預算,都不能用其他經費的來源,是不是有所限縮?所以是不是建議能夠以行政院版本來通過?
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第十五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六條。
吳署長昭軍:第十六條是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等相關辦理獎勵健康飲食環境,這些獎勵的對象、條件、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常謝謝我們各位委員也有一些意見,民眾黨有提出政府機關在辦理這些事項的時候,特別加入合作社、私人企業,還有社區共食廚房及蔬食友善環境,還有陳培瑜委員特別提出社區整體照護服務體系各單位,還有公私法人;還有時代力量所提的包括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等等。其實我們就這一條裡面來講,這些機關(構)並沒有排除這些相關的部分,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以行政院版本來通過。
主席:好,第十六條如果沒有特別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七條。
吳署長昭軍:第十七條就是有關這些弱勢的兒童,希望父母、監護人還有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該要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也非常謝謝蘇巧慧委員,還有林為洲委員等相關提案,經過說明以後,也謝謝他們的支持,能夠以行政院版本來通過。
主席:第十七條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八條。
吳署長昭軍:第十八條就是有關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也謝謝各位委員的提案,特別是時代力量有提到供售飲品的部分也要考量進去,其實這個都已經在相關規範了,所以感謝委員的支持,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謝謝,如果沒有意見,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再來,第54頁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九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第四章。
吳署長昭軍:第四章章名「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謝謝各位委員都與行政院版本一樣。
主席: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一條、還有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第十九條,請說明。
吳署長昭軍:第十九條主要針對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鼓勵相關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等等必須要對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給民眾來參與,這個是鼓勵大家,也謝謝我們相關委員,包括劉建國、吳玉琴委員、還有民眾黨團的提案。我們經過溝通,對於這部分都涵蓋在行政院版裡面,也謝謝陳培瑜委員所提,裡面必須要包括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各單位,跟陳委員溝通,因為社區有大有小,有的甚至於是個人的單位,如果要納入可能有一些困難,所以我們謝謝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第十九條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條就是希望主管機關要鼓勵這些醫療機構等相關機構來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所以這裡面特別感謝劉建國委員、還有吳玉琴委員、民眾黨等,還有蘇巧慧委員、林為洲委員等,包括楊瓊瓔委員、張育美委員、邱泰源委員、陳靜敏委員、陳培瑜委員等都提出相關這些修正文字。特別說明,針對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林漁牧業者結合食品業者、政府機關、學校、幼兒園、法人或團體推動相關營養及教育,因為考量到當初在草擬法案的時候,食農教育法還沒有通過,所以相關食農教育的部分,在食農教育法裡面已經有規定,是不是請求各位委員能夠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的涵蓋內容來通過?謝謝。
主席:第二十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一條,請說明。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二條……
吳委員玉琴:你們的第二十一條。
吳署長昭軍:我們的第二十一條就是院版的第二十一條,修正以後就是第二十二條。
吳委員玉琴:署長,你跳太快了,我們現在進入到院版第二十條。
主席:第61頁。
吳委員玉琴:你剛剛講太快了。
主席:原來的第二十條,現在是第二十一條。
吳署長昭軍:是,剛剛我已經唸過了。
吳委員玉琴:已經一起說了。
吳署長昭軍:就是因為牽扯到食農教育法已經立法了。
吳委員玉琴:剛剛署長確實講太快了,我們的版本是原來行政院版第二十條,現在是第二十一條,我們對於食農教育的部分其實有加進去,但因為食農教育法已經通過了,所以我們這邊就不堅持第二項的這些說法,我們支持行政院版。
吳署長昭軍:好,謝謝。
主席:所以第二十一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下來是第63頁。
吳委員玉琴:第二十五條我們也不堅持,都在食農教育法裡面有規範。
主席:感謝吳大姐。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我們就不予採納。
第二十二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二條是有關原來行政院版的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下列政府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及下列項目。謝謝我們各委員所提的版本,我們也跟委員之間經過討論,委員也提出修正動議,是不是依委員的修正動議來通過?
主席:修正動議就是把「評鑑或」拿掉,對不對?好,第二十一條就是第二十二條,就按照委員邱泰源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通過。
陳委員靜敏:對不起!我想講話,我的提案是把「醫療機構」改成「醫事機構」,主要是因為現在承辦的單位,譬如,我們現在有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現在的確是在衛生所,可是未來可能就像剛剛署長提到的要加倍計畫,所以它不屬於醫療機構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特別只寫「醫療機構」會不會……
主席:你現在在講哪一個中心?
吳委員玉琴:第一款。
陳委員靜敏: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因為本來是說如果把它放入評鑑的話會很麻煩,但是我們現在已經把評鑑拿掉了,譬如ICOPE也會委託很多的醫事機構來處理,所以我覺得放「醫事機構」可能會比較完整,而不是「醫療機構」,因為評鑑已經拿掉了。
主席:那個算不算醫事機構?
吳署長昭軍:我覺得「醫事機構」的範圍比較大,「醫療機構」的範圍比較小。
陳委員靜敏:但是因為我們現在主要是推廣教育,譬如你也是委託ICOPE,所有的醫事機構都可以承辦,所以是不是就改成醫事機構,醫事機構就包括護理機構,護理機構就可以拿掉了,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醫療機構和護理機構都算是醫事機構。
陳委員靜敏:對,只要「醫事機構」,那護理機構就可以拿掉了,沒問題啊!
主席:沒有問題嗎?
吳署長昭軍:醫事機構非常的廣。
主席:醫事機構還有包括哪些?不要全部都被圈進去了。
劉副司長玉菁:我補充說明一下,一般在醫政管理上,醫事機構會包含這些檢驗所、驗光所、職能治療所、物理治療所等等,全部都會被解釋為定義上就是醫事機構之一。
陳委員靜敏:現在又不是評鑑是輔導。
主席:要全民運動也不用全民運動到這種地步,把驗光所都包括在裡面。
陳委員靜敏:他們如果有承辦我們的業務,就像中央主管機關會委託辦理,他如果有接受我們的委託辦理,我們就需要去輔導,概念上是這樣。
主席:我知道,但是這是你的想法,我們有時候無緣無故被捲進去輔導,本來就與我無關。
陳委員靜敏:現在主要是評鑑的話就會很廣,是輔導的話……
主席:評鑑和輔導不一樣嗎?
陳委員靜敏:如果我們有承辦他的業務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是不是就應該要輔導或是訪查?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持平地說一下好了,因為我們原來對於評鑑放進去會覺得框入好多的機構單位,這些都要把它列為評鑑,我覺得真的會造成大家非常多的困擾,因為各個機構的評鑑都已經百項以上的評鑑指標了,我們在立法上面又把它列入評鑑項目的話,我覺得就會造成困擾。現在改成輔導,大家有共識把評鑑拿掉改成輔導項目,是不是要把它擴大到所有的醫事團體都進來或所有的醫事機構都進來,我覺得一樣有那個疑慮,可能主席也有那個疑慮,全部都要進來嗎?要不要那麼廣?因為其實醫事機構變得很廣,所以我們現在是不是先把醫療機構和護理機構放進來就好,不要一下子把所有都含括進來。我覺得法的推動應該是逐步進行,而不是全部都一網打盡就是好,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可以來斟酌,醫療機構和護理機構先放進來,醫事機構是我們的下一步。
吳署長昭軍:我說明一下,如果大家怕掛一漏萬,又怕那邊沒有,建議可以比照我們的第十三條修正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這樣就沒有疑慮了。
陳委員靜敏:對,我是同意的,主要是因為我們現在ICOPE真的是廣為推廣,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有很多醫事機構從事相關的營養推廣,他們就需要接受輔導,我是同意的。
主席:好啦!很有智慧,看起來很有智慧的感覺,這都是跟隨部長學習的,修正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就不會包山包海,不然有時候你去碰觸到人家的神主牌,我們以前在做都儘量不要去壓到人家,但是不是都納進來輔導,那種感覺也不太爽,從事相關工作的確就要互相輔導一下,看起來第二十二條這樣改,大家都同意。
陳委員靜敏:謝謝。
主席:行政單位也同意?
吳署長昭軍:沒問題。
主席:好,那就修正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第二十二條按照委員邱泰源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
吳委員玉琴:主席,這個文字請法制單位協助看一下,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是不是也涵蓋了社福機構,因為前面都有從事相關的概念,還是要修改為「社會福利機構、長照機構及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法制單位把文字……
主席:對,要確認一下,因為這樣好像是從事相關工作的社福,還是全部的社福,頓點在那裡……
徐專門委員子惠:主席,為了避免誤解的話,可以把社會福利機構和長照另列一款,款次遞移這樣子。
吳委員玉琴:對,另列一款很清楚。
主席:社會福利機構、長照機構及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昭軍的頭腦很好,難怪他是數學天才。
吳委員玉琴:這樣的寫法可以嗎?
徐專門委員子惠:這樣寫法也是可以,不過我剛剛的建議是希望另列一款,可能比較清楚。
主席:另列一款?好啦!我們聽從法制單位的建議,雖然我們吳昭軍是數學天才,但是我們聽法制的專業好了,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這樣可以嗎?再修正通過。
再來第二十三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三條主要是對於這些健康飲食做不實傳播,還有健康飲食做不實傳播消息之現象,謝謝劉建國委員、吳玉琴委員、民眾黨、蘇巧慧委員及林為洲委員等相關委員所提的內容,大家都希望能夠寫得更完整,但是我們看完了以後覺得大家意向都一樣,也都涵蓋在行政院草擬的文字裡面,都能夠執行了,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第二十三條如果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按行政院版通過。
再來,第五章章名罰則。
吳署長昭軍:第五章罰則,各委員提的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
主席:罰則通過。
第二十四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四條「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謝謝各位委員所提出來的版本,大概都與行政院的版本類似,民眾黨提議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楊瓊瓔委員也是提議五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陳靜敏委員是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莊競程委員是處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為我們參考的是食安法,最低罰則大概都是三萬元起跳,所以行政院版本才定三萬元,避免法令上過嚴的部分,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看起來這是溫暖的法案,促進健康不要法案出來大家聽了就營養不良、食不下咽也不好,看起來醫師和莊競程是比較沒錢,都是三萬元,其他的好像比較有錢的感覺。我們還是按照一般食安法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按照行政院……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條文部分我沒什麼意見,但很想問問食藥署,因為我們這部分有參考食藥署的食安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散播有關食安謠言或不實可能是更輕微的狀況,請問有案例嗎?我們執行的情形如何?我當然也擔心這個條文的罰則在未來落實上會不會有一些困難?請食藥署說明一下。
謝簡任視察碧蓮:食藥署說明並跟委員報告,食安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是「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基本上它是一個刑罰的部分,到目前為止沒有相關的案例,以上。
主席:好,謝謝吳委員的提問。
第二十四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二十八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七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邱泰源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提案第二十八條,不予採納。
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三十條、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我們進到第六章的章名。
吳署長昭軍:第六章附則,謝謝各位所提的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通過。
主席:通過。
第二十五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五條是「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謝謝各位委員提案的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建議……
主席:第二十五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六條。
吳署長昭軍:第二十六條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謝謝各位的提案都跟行政院一樣。
主席:第二十六條通過。
吳委員玉琴:剛剛我有沒有漏聽,第71頁蘇巧慧委員的第三十條、劉建國委員的第二十五條及林為洲委員的第二十五條好像沒有確認,有嗎?有唸過嗎?
主席:有。有沒有委員要再過來?我們要不要先處理附帶決議還是怎麼樣?先處理,等一下再一併通過。
有沒有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有幾個?順序在哪裡?附帶決議可不可以給我一下呢?
1.
附帶決議
2014年羅馬營養宣言中,強調基層醫療在健康照顧體系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佔有關鍵角色,因此本法通過後,行政機關應積極提供相關計畫,具體鼓勵基層醫療診所參與民眾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以符合羅馬營養宣言中的建議,並落實全人醫療照顧的精神。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
附帶決議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政府機關鼓勵相關業者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考量建構人與動物和諧共好之環境。爰此,政府機關(構)依本法第十二條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考量以符合環境永續與動物福利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3.
附帶決議
全球極端氣候異常出現,與溫室效應有十分緊密關係,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統計,全球約有24%之溫室氣體來自於農牧業之排放,顯示飲食行為也是造成氣候變遷原因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提出飲食建議時,應考量飲食對環境影響,結合均衡健康飲食之概念,以其推廣全民對友善環境飲食之共識,以達環境永續之目的。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
附帶決議
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而國人多有外食之習慣,而部分外食食物精緻及烹調方式易攝取過多熱量,皆為肥胖防治之不利因素,建請主管機關鼓勵餐飲業者主動標示各類餐食之營養成分,以作為消費者挑選健康餐飲之參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5.
附帶決議
為推動社區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中本法目前條文文字未能涵括之其他小型單位有其重要性。爰要求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持續鼓勵、輔導、提供教育資源及相關規畫,以協助其增能與建構健康支持性環境。
提案人:陳培瑜 吳玉琴 蘇巧慧 王婉諭
6.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附帶決議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有鑒於兒少等特需族群之營養健康應予保障,為貫徹《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保障兒少在對自己有影響之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表達意見之機會,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七條第一項邀集民間團體或依同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邀集兒少代表或徵詢兒少代表之意見。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主席:附帶決議1由邱泰源委員、蘇巧慧委員、吳玉琴委員提案,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2014年羅馬營養宣言就是強調基層醫療的重要性。
吳署長昭軍:沒有意見。
主席:鼓勵他們來參與啦!
吳署長昭軍:是,沒有意見。
主席:好,附帶決議1通過。
第2個附帶決議是蘇巧慧委員、吳玉琴委員、賴惠員委員提案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
吳署長昭軍: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2個附帶決議通過。
第3案是蘇巧慧委員、吳玉琴委員、賴惠員委員所提的全球極端氣候。
吳署長昭軍:沒有問題。
主席:好,通過。
再來是蘇巧慧委員、吳玉琴委員、賴惠員委員所提的「國人十大死因中……」,這移到這邊來處理。
吳署長昭軍:是,沒問題。
主席:好,沒問題,通過。
第5案是陳培瑜委員、吳玉琴委員、王婉諭委員、蘇巧慧委員所提為推動社區營養。
吳署長昭軍:沒有問題。
主席:好,通過。
第6個是王婉諭委員、吳玉琴委員、黃秀芳委員提的兒童權益公約。
吳署長昭軍:他說「應邀集兒少代表或徵詢兒少代表之意見。」我們歡迎表達,但有必要特別寫嗎?我不知道。
主席:這部分剛剛有討論過,應邀集……
吳署長昭軍:那就沒問題,OK。
主席:我覺得沒關係啦!
吳署長昭軍:好。
主席:也是需要啦!你可以找我,我也是兒少代表,我家有好幾個兒少,我可以代表他們。
吳署長昭軍:是不是可以寫「應邀集兒少或徵詢兒少之意見」就好?「代表」兩個字沒有關係,OK、沒問題!
主席:現在人不在,你一改會很麻煩。
吳署長昭軍:好。
主席:第6案通過。
趕快、趕快,少一個名字、救星過來一下,我們要來拍照了,部長在這邊,趕快來拍照一下。現在有誰要來?
吳委員玉琴:在等陳瑩。
主席:誰?
吳委員玉琴:陳瑩。
主席:都沒人了?徐志榮回去了?張育美不是最認真的嗎?也不見了。吳玉琴委員一個人可以做兩個人用,所以算兩個。
吳委員玉琴:主席,剛剛我們在條文討論的時候有變動一些條文,已經修正了,說明欄的立法說明部分是不是要授權行政機關做文字的調整?
主席:好。
吳委員玉琴:你們整個要再順過,不然增加的條文文字……
主席:所以條例、條次跟立法委員說明等等,這裡等一下會宣布,我現在就是還不敢宣布。我先另外宣布,立法說明授權主管機關按照修改的去調整。
奇怪!這個不能用視訊的喔?
吳委員玉琴:不行啦!
主席:視訊沒有發展到這個地步喔?他講話又不是別人講話,這可能要隨著時代變化一下。全體熱烈歡迎陳瑩委員來了。
我們就確認上述所有的修正案,現在作以下決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應該不需要。二、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三、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認。
在這邊特別再度感謝很辛苦的陳瑩委員蒞臨指導,對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貢獻良多,非常感謝。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