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19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沈伯洋 翁曉玲 陳菁徽 范 雲 林國成 張智倫 沈發惠 林月琴 王正旭 葛如鈞 林思銘 王鴻薇 吳宗憲 林倩綺 廖先翔 郭昱晴 莊瑞雄 張雅琳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原列第80案、增列第51案至第63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19案、民進黨黨團增列111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4案,共計134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案通過,編列10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沈委員伯洋)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80案、增列報告事項第51至6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沈委員伯洋)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為第1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0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5案。
1.○○○○○○股份有限公司為反映停放於私人停車場之汽車無故遭民營公司拖走事陳情案。
2.游○○為告發學校違法懲處,及他人涉及官商勾結等事陳情案。
3.游○○為告發檢察官湮滅證物、瀆職及偽造文書等事陳情案。
4.林○○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5.古○○為反映相關機關未妥善處理社區糾紛事件,請求國家賠償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2案。
1.鄭○○為建議修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條文續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2.孫○○為反映他人建築物越界建築,請求註銷建築物使用執照並立即拆除涉及公共危險罪之違章建築物事請願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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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決議:另定期處理 |
2.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3.10.01提出復議;113.10.04復議不通過)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08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15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7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9.20.
交付協商 113.9.27.
交付協商 113.10.04.
交付協商 113.11.01.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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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7.16.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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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04.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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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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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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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
5 |
不須協商 |
9.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2 |
交付協商 113.7.10.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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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附件二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80案、增列報告事項第51、52、53、54、55、56、57、58、59、60、61、62及6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1案為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議 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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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
附件四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10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張智倫
案 |
法 案 名 稱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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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
9.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跟委員會報告,我們今天要討論兩項議程草案,比較特別,第一個是這個禮拜五第10次院會的議程,另外一個討論的議程草案是下週二要召開全院委員會的議程。我們就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先處理本週五第10次院會的議程,再處理下週二全院委員會的議程。
我們現在就先處理本週五第10次院會議程,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民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內政部消防署為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5,336萬3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通過決議,檢送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本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12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雷射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廢止「彰濱工業區鹿港西二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二期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三點規定及第四點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教育部函,為修正「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交通部函,為本院修正交通部組織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法務部函送本院修正洗錢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3年7月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3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海洋委員會函,為更新該會及所屬機關112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公開部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密)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保密部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國防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經濟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113年度第3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中央銀行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113年第3季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3年第3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3年度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9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總統府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五)、(六)及(二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訂增註三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國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所需經費,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835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行政院、考試院函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類」,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海洋委員會函送「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NEA)核電廠組件運轉經驗、劣化與老化研究計畫(CODAP)第五期(2024─2026)協定」英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勞動部函,為廢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環境部函送「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3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2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第五項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要求電商業者於網路販售之商品依規定標明必要資訊及政令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生態檢核機制」檢討與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降低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流標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於公共工程部分依聯單資訊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智慧型決策支援服務計畫具體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防止工程廠商借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檢討流標增加原因及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臺北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及(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台76線八卦山隧道路段開放大型重機通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路段堵車改善現況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加速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113年1月1日起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行政院定期召開觀光會報並召開觀光國是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一)車道寬度上限推行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二)賡續接受財力五級之縣(市)政府委託,管理養護縣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推動非政府組織跨部門數據協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四)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五)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九)增加政府機關進用資安人才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二)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松鶴國際企業公司出租率及營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投入政府開發援助之情形與推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烏克蘭戰後重建計畫提出經費投入之初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台美會業務與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松鶴國際企業公司近5年度收支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版援外政策白皮書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精進規劃建構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13年度增編之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編現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二)、(一○二)、(一○四)及(一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願役不適服原因檢討及提高留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載人公務車輛籌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二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我們現在請登記的委員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月琴發言。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二位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台灣民眾黨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6案到48案以及49案,建議暫緩列案,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依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及4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三位林委員月琴第二次發言,林委員月琴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就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月琴:在本會期第7次會的時候,民眾黨撤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大家可以去我們的議事系統查看看,早在去年5月就已經三讀通過,如此烏龍的提案、抄現行的條文提案,都沒有人說不能撤回,為何我的撤案權益還要被你們沒收?這個烏龍案我手邊印了很多份,等一下可以發給大家。我想過去三黨都有撤案的經驗,理由不同,因為每個委員對於他當初在提案的時候,諮詢的對象可能不完備的時候,可能會選擇撤回,讓法案可以更完備、更完善。我對於我的工作內容要盡最大責任,所以當我要把內容修得更完備的時候,為何阻擋一個對自己法案負責的人?你們到時候要幫我負責嗎?為什麼我不能撤案?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四位吳宗憲委員發言。
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因為林委員的這個案子已經送出委員會,也協商了,因為大家也都支持他,其中一個條文也是大家都支持,如果說林委員對於法案有希望負責的地方……
林委員月琴:我覺得不完備,我為什麼……
吳委員宗憲:我還沒講完,就是說如果認為這個法案有不完備的地方,那我也滿尊重林委員的,其實可以提修正動議的方式處理,而不是用撤案的方式處理,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五位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還有我們在場的委員。剛剛我聽了林國成委員還有吳宗憲委員這麼一講話,我就覺得你們真的沒有道理。當立法委員愛怎麼當,你們想怎麼當都可以,但至少還有一個前提,就是我們也很清楚,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規定得很清楚,你所有的提案裡面,在二讀之前,本來就可以去做一個撤回,我很不想去講,林國成委員剛剛講那個話,我真的聽不下去,你們自己看你們自己的提案,你們是荒唐到把人家去年通過的案子,你們重新又去提案,你們提案完了,你們也知道說烏龍,我很清楚那個案子是一個烏龍案,但我就覺得算了、算了、算了,要撤回,那你就去撤吧!我們連擋都不擋你,結果你們很清楚民主進步黨現在的一個主張,整個揭弊的法案的方向,就是往公益的方面先行,這個審查案裡面吳宗憲委員也很清楚啊!你主審的怎麼會不知道呢?個別委員只要按照整個法律的規定,按照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在二讀會之前本來就可以撤回,你現在去反對人家撤回,我不想要介入你們的紛爭,但是當一個立法委員當到這樣子,這個真的就是莫名其妙!你這個會和人家「相佇會到」的,這個是很好說的,他的案子很簡單啊!他就跟民進黨黨團現在的意見不一致,人家認為他有更需要周延的地方想去撤回,兩相去做一個比較的話,你們是把通過的法案重新又烏龍地再提一次,人家也去讓你們撤回了,結果你們現在在這個地方說三道四,完全沒有道理!他如果認為要用修正案的方式也可以啊!也是他的權利啊!但是他如果認為就在二讀之前,按照整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去做一個撤回,那有什麼不對的地方?你們反對得太爽了吧?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6位林委員國成第二次發言。
林委員國成:我想程序委員會當然每一個黨團都有每一個黨團的看法,首先我要跟林委員月琴特別報告,因為你提這個案,他們司法委員會的吹哨者保護法已經通過了,也就是你提案的第八條已經通過,所以在整個法案的流程,不管怎麼樣,你可以到大會去撤啊!比照本黨團撤案的程序啊!大家沒有意見,我們也沒有意見,但是因為這個案,你的第八條已經在委員會通過了。
林委員月琴:我們就是要撤案啊!
林委員國成:這種東西如果要撤,當然也要讓我們有時間去溝通啊!你的理念大家可以溝通啊!所以我特別跟各位……不是,今天程序委員會我當然有權利啊!那就是表決啊!如果暫緩……我是建議暫緩列案,我建議暫緩列案,大家如果可以通過……那你們在講什麼,我也不知道啊!你們在講什麼我也不知道啊!但是我們的理念……
張委員雅琳:那你就下來啊!
林委員國成:為什麼叫我下來呢?為什麼叫我下來呢?今天我們的理念……
張委員雅琳:你說你不知道啊!
林委員國成:我什麼不知道?你們的第八條都已經通過了,那我們撤案……
沈委員伯洋:去院會撤啊!
林委員國成:你們可以到院會去撤啊!你們可以去啊!問題是在程序委員會我就是有權提案,要怎麼處理,主席會處理嘛!對不對?
主席:請維持會場秩序,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林委員國成:所以我們還是堅持暫緩列案,好不好?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要進行處理,請維持會場秩序,我們現在要進行處理了。但是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在程序委員會裡面處理有委員要撤案而程序委員會這邊不讓委員撤案的,這個是立法院從來沒有過的事情。其實在二讀會之前所有提案委員都可以撤案,但是今天民眾黨黨團提出這個案子,我們還是要照議事程序來處理,我只是在這邊提醒我們程序委員會的委員,我們過去從來沒有用程序委員會來阻止、剝奪委員撤案的權利,這個是史上第一次,我們也很無奈,也必須要按照議事程序來處理。
我們按照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林月琴委員的提案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7人。
贊成林月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8位。
反對林月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林月琴委員提案的是9位,所以林月琴委員的提案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接下來就處理林國成委員的提案,提議草案增列第36到49案暫緩列案。
請問對林國成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7人。
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位。
反對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人。
贊成者多數,我們就按照林國成委員的提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主席還是表示非常遺憾,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二、(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1會期第6、3、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議事處增列)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2、2、2、2、2、2、2、2會期第7、13、9、2、2、2、3、6、7、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復議不通過 |
2.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3.10.01提出復議;113.10.04復議不通過)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08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15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7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院會通過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7.16.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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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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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
5 |
院會通過 |
9.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2 |
交付協商 113.7.10.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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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主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請登記第一位林委員月琴發言,在林委員月琴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民主進步黨。
麻煩議事人員宣讀。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 案 名 稱 |
|
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位葛委員如鈞發言。
葛委員如鈞: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葛如鈞
案 |
案 名 |
一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二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四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五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六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七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八 |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擔任崇越策略長期間,股權移轉事宜引發外界疑慮,涉及未依法申報及重大訊息發布延遲。二、為釐清事實,保障政府廉潔形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三、調查範圍包括郭智輝於崇越任職期間之股權持有及移轉過程,以及相關法規遵循情形。四、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建議強化政府官員財務行為之監督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王鴻薇 |
主
席:現在發言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進行處理。
現有兩位委員提案,林委員的提案建議增列的討論事項第1案在葛委員的提案中是列為第2案,我們是不是就一併處理?一併處理就不用表決了。
請問按照林委員及葛委員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那我們討論事項就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本會期下禮拜二第一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請宣讀議程草案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29日(星期二、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下午2時30分至下午8時30分、12月3、6日(星期二、五)上午9時至下午8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下午8時30分
地 點:本院議場
討論事項
一、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定於11月26日、29日下午、12月3日及6日下午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林月琴委員發言,在林月琴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依照下表所列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民主進步黨。
議案內容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依照下表所列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 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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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
主席:這個跟議程草案一樣,我們就不用再宣讀。
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就處理林月琴委員的提案。
請問對於林月琴委員提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就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賴○○為建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依貪污所得價款計算刑期及中華民國刑法增列鞭刑刑罰事請願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3案。
1.張○○為違反票據法遭判刑並執行完畢,請求刑事補償遭駁回事陳情案。
2.詹○○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3.何○○為反映機關違法行政、拒絕提供檔案調閱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鄭○○為檢察官涉有違失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2.鄔○○為反映親人健保無故遭轉出事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周○○為建請約束法官裁量權限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4.○○○○○○○○○自救會為反映雲林縣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疑義請願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5.鍾○○○為反映國道十號至新威大橋之間土地徵收及施工期間之損失補償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沒有的話,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散會。
散會(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