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4分、10時至下午1時47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蔡易餘 李坤城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林國成 鄭天財Sra Kacaw 蘇巧慧 陳秀寳 郭國文 林沛祥 林倩綺 洪孟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翁曉玲 張嘉郡 葉元之 陳菁徽 許宇甄 羅智強 高金素梅 黃建賓 廖先翔 楊瓊瓔 蘇清泉 林淑芬 許智傑 柯志恩 賴士葆 吳琪銘 吳思瑤 林憶君 張啓楷 王育敏 沈發惠 陳素月 羅美玲 傅崐萁 黃秀芳 賴瑞隆 陳俊宇 陳超明 賴惠員 王正旭 郭昱晴 王定宇 蔡其昌 林岱樺 李昆澤 邱議瑩 沈伯洋 李柏毅 吳秉叡 何欣純 陳冠廷 張智倫 李彥秀 張雅琳 陳玉珍 魯明哲 謝衣鳯 徐巧芯 馬文君 莊瑞雄 王鴻薇 盧縣一 邱若華 張宏陸 徐富癸 林德福 廖偉翔 黃 仁 劉建國 謝龍介 羅明才 陳永康 王美惠 林楚茵 鍾佳濱 韓國瑜 徐欣瑩 萬美玲 陳培瑜 林月琴 呂玉玲 涂權吉 鄭正鈐 林宜瑾 黃健豪 邱鎮軍 游 顥 牛煦庭 陳雪生 吳宗憲 吳沛憶 王世堅 黃珊珊 林俊憲 陳 瑩 黃 捷 林思銘 葛如鈞 陳亭妃 丁學忠 楊 曜 羅廷瑋 顏寬恒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范 雲 邱志偉 柯建銘
委員請假 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上午9時至9時34分、10時至下午1時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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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下午1時3分至1時47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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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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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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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七、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七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擬撤回前提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本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八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九十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九十七、環境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3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防部函送113年第3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文化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文化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堵詐、阻詐作為成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司法院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3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環境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環境部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網站性私密影像下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成年時受害及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申訴年限不受限制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基準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家庭暴力代間傳遞可能性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南投地區醫院婦產科及新生兒科具備重度急救能力之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承攬人員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政策應依社會福利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規劃協調社會福利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護理人員薪資、降低全日平均護病比及提升住院護理費等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類型菸品對國人造成危害及宣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衛生所人力增補及增設中醫門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計申訴表單時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七)督導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八)強化ESG資料庫,協助金融業引導客戶減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資安人員證照清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討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五)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 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四)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提高微型保險投保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二)適時採行監理措施俾利保險業順利接軌ICS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三)加強宣導網路投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七)研蒐國際趨勢發展新興監理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說明經濟預測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等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經濟預測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派組成「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護理人員薪酬福利提升,解決執業率低和人力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照顧長照之照顧者身心、經濟與壓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弱勢族群的膳食扶助與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冠廷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改善勞動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老舊校舍拆除改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為遏止移工遭不法份子利用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針對現行打詐機制與策進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勞動部近期職場霸凌事件,就公務員勞動環境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學生輔導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幼兒及其教師和家長,對輔導資源亦有需求,又不宜使幼兒一體適用「學生輔導法」之規範、機制及資源。請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規劃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2.「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範三級輔導機制之內容與措施。有鑑於現行「學生輔導法」係以學校內之學生為規範主體,學籍未設定在學校之學生,則非屬「學生輔導法」的適用對象。然目前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目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2項規範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及處理方式。有鑑於現行對於學生輔導處理之規範,僅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並未單獨另訂子法。考量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料極度敏感,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方式應有更細緻之規範,始能避免學生輔導相關資料遭不當運用。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刪除「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有關學生輔導資料處理之規定,並另訂學生輔導資料之相關子法。(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保存方式、保存時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而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等內容。5.「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範學校進行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及設備。有鑑於學校的場地與設備的使用對於輔導工作的推動有至關重要之地位,現行教育部所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僅具有學校輔導室規格等相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輔導場地、設備的設置,並未有清楚的掌握,亦欠缺未達標準之場地、設備要求改善之法源依據。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透過相關機制(如評鑑或其他方式)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對於不符基準者,主管機關應命學校限期改善,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6.有鑑於學校現場常缺乏進行輔導工作的一對一晤談空間,學生及教師常常只能在人來人往的教師共用辦公室進行高度隱私性的晤談,不利輔導工作推展及學生權益保障。請教育部以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有可進行輔導諮商晤談之專屬空間、一般教師亦有進行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為主之晤談專屬空間或空間借用機制,且上述空間應具有獨立、隱私、隱蔽性為目標,於6個月內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與地方主管機關會商規劃場地之檢核機制及改善資源;大專校院請透過評鑑定期確認學校輔導工作場地及設備完善情形。7.有鑑於「學生輔導法」第11條修正於高中以下專輔人員編制有較大變動,而須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但同條第6項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應不受相同影響,僅若有自籌以外經費需求仍須配合教育部補助年度。如等待全條施行,部分學校可能較消極、遲未補足人力,不利於緩解大專校院亟需之諮商輔導資源的燃眉之急。請教育部在「學生輔導法」公布後,於3個月內即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檢核學校是否符合第6項新訂標準,並即起增補人力,以利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儘速到位。8.社會變遷與科技進展快速,學生輔導工作亦應與時俱進善用科技。國際已有不少數位科技或AI等運用於輔導與諮商領域的研究,尤其透過安全的AI工具導入,協助服務需求者傾訴與被聆聽、被鼓勵,協助服務提供者判斷或分流,實質達到科技協助的效益。現行學生輔導機制雖將逐步提升人力配比,然學生面臨的各種壓力變化難以預期,未來輔導或諮商供需間是否足以達到平衡亦值得後續觀察,因此,現階段開始積極導入科技協助,藉以提升服務尋求的可近性和隱私保護性,以及服務提供的效益,對於師生及專輔人員間均有正向助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同步了解全國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中科技結合或運用之現況,以及國際先進國家科技導入學生輔導工作之作法與研究;並於其後6個月內研議逐步導入科技運用之規劃。前述亦應包含各級學校學生輔導或心理輔導之校內電子預約系統建置研議,期許適切提升學生尋求協助之可近性與隱私保障。9.考量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輔導經驗無法累積,不利學生輔導服務品質提升,有關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共同研議下列事項:(1)請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打開專輔人員之薪資天花板,俾能促成其薪資調升之可能,並納入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範。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7等2階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8等7階;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以原薪點晉級2階起薪,最高至9等6階;而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則應採計其年資提敘。(2)考量專輔人員在校園主責處遇性輔導之專業與複雜性,並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之曝險與偏差行為、校園暴力事件行為人輔導之挑戰性,專輔人員之薪點折合率,應考量其工作職責,參酌社會安全網保護性社工之薪點折合率,做合理調整。(3)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應於教育經費中編列足額輔導工作經費,協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推動輔導工作。並針對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之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愈趨嚴峻,受輔導學生之同儕及重要他人(如伴侶),對於相關輔導資源亦有特別需求,卻可能因非本人未受協助,不瞭解如何引導有需要學生尋求協助或如何陪伴。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加強向學生「求助及轉介資訊」之宣導,並規劃提供同儕培力、陪伴者培力等資源。11.鑑於學生自殺自傷事件有逐年增加之發展趨勢,而現有研究之年齡範圍較為限縮,具系統性相關影響因素之調查分析及長期性研究,亦有不足。請教育部應就學生身心健康不利之系統性因素進行調查分析研究,並於去識別化後定期公開其研究報告,以利公共政策之討論及研定有效因應策略。12.《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二項規範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之各式情形。有鑑於近年學生世代自殺粗死亡率連年增加,且學生自殺死亡為學生世代死因排行第二名,且監察院於民國110年亦曾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自殺身亡個案中可能有高達66.5%未曾受學生輔導系統協助。由於目前學生世代面對之心理困境日益複雜,若欲增進心理輔導成效並達到學生自殺防治之效果,理應先行理解學生世代選擇自殺之原因,爰請教育部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辦理學生自殺,嚴重自我傷害事件分析研究,研究分析重視質與量,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建議,以精進校園防治工作推展,並提出規劃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學生輔導法》第十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有鑑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尚有2,088人缺口,修法完成後更需增加國小313名、國中290名專輔教師人力。考量現行師資培育量能有限,如何在提高師資人才培育同時又能兼顧每位專任輔導教師的品質,為當前一大課題。爰請教育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研議下列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2)研議已取得加註專長證照之現職教師擔任學校專輔教師之可行性之協助措施。(3)偏鄉公費專輔教師培育規劃以及如何協助偏鄉專輔教師之配套措施,避免偏鄉專輔教師適應困難。14.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國民教育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略以,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復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參加公立學校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取得受聘主任之資格。爰國民中小學輔導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為協助專任輔導教師兼任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及國民中小學輔導主任或組長時所遺之介入性輔導工作,請教育部於一年內,研擬協助學校針對前開狀況之具體方案,以協助學校介入性輔導工作之推動。15.為確保各地方政府進用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一致性,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商合宜之甄選方式,以保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品質。16.有關「學生輔導法」第11條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政府每3年進行檢討,以適時滾動修正,並提供適切之專業輔導人員人力。17.有關「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定明依第1項及第2項所置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又為因應部分直轄市、縣(市)幅員較大或因地制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需求,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彈性方式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18.「駐校」模式對於學校專業輔導工作具有正面效益,不僅能提供深度之個案服務,且能深入學校體系、更有利學校系統中教育、輔導、與心理專業之整合。針對學生人數較多之大型學校宜優先派駐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俾能維持大型學校輔導人力穩定,發揮專業輔導功能,同時能快速支援鄰近學校,發展長期合作關係。19.有鑑於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多同輔諮中心薪資較低,不利聘足人力並降低流動率。請教育部後續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要點,提升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敘薪,至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敘薪相同標準;並同步研議評估納入評鑑項目或以其他方式鼓勵推動。20.專業輔導人員駐校模式頗有成效,對於學生輔導工作有正面效益。故針對學生人數較多之大型學校,宜優先派駐專業輔導人員,以維持大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穩定發展。21.有鑑於實驗教育學生亦應有學輔法適用,但部分學生及家長不暸解相關資源,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加強實驗教育學生輔導之資源提供及宣傳。22.《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規範各單位專輔人員之配置。有鑑於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請教育部於各縣市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授權子法中,訂定有關專輔人員督導之設置規定,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前揭規範。23.《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以班級數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忽視各地區實際輔導需求,也可能忽視偏遠地區學校的輔導需求,教育部統計110學年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學校核定校數計1,205所,針對偏遠學校與輔導業務繁重區域,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爰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訂依區域學校學生樣態及輔導需求,配置並分派專業輔導人員之機制,補充專業輔導人力。24.有關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應遵守專業倫理,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並提出規劃書面報告:(1)訂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如學校老師、學務創新及校安人員、職員、教練、社團教師、志工等)對於學生輔導之指引(如保密等)。(2)有關違反專業倫理之專業輔導教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應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之規範處理。25.目前專輔人員依其心理師或社工師專業,皆有具體專業倫理規範可依循;校園內輔導主任、組長及教師進行學生輔導工作亦應有相關專業倫理規範,以與學生建立高度互信及合作,保障學生隱私及權益,並使輔導人員工作不受不當干擾。請教育部盤點現有學生輔導工作相關專業倫理規範,並參照民間各專業團體相關倫理守則,廣泛蒐集意見及溝通,於半年內研擬校園內輔導主任、組長及輔導教師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六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
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86案、第93案及第9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13年11月2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2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4案。
序 |
法案名稱 |
1.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參、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針對本次會議(11月29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八案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6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8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2)「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延長開會時間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