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26日(星期二)122分至1220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19日(星期二)中午121分至1227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月琴  葛如鈞  翁曉玲  沈伯洋  林楚茵  范 雲  王正旭  沈發惠  林國成  張雅琳  王鴻薇  張智倫  林倩綺  吳宗憲  林思銘  陳菁徽  莊瑞雄  郭昱晴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36案至第49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23案、民進黨黨團增列86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2案,共計111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及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通過,編列8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案通過,編列1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64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附件三)

4、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委員林宜瑾等、委員張雅琳等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以上2案併案決定:照案通過。【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案列為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第2案。】

5、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編列「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 8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 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如附件五)

決定:照案通過。

三、請願案件

()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賴○○為建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依貪污所得價款計算刑期及中華民國刑法增列鞭刑刑罰事請願案。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3案。

1.張○○為違反票據法遭判刑並執行完畢,請求刑事補償遭駁回事陳情案。

2.詹○○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3.何○○為反映機關違法行政、拒絕提供檔案調閱等事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鄭○○為檢察官涉有違失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2.鄔○○為反映親人健保無故遭轉出事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周○○為建請約束法官裁量權限等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4.○○○○○○○○○自救會為反映雲林縣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疑義請願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5.鍾○○○為反映國道十號至新威大橋之間土地徵收及施工期間之損失補償等事請願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DW2636804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交付協商

113.7.10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不須協商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7.16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5.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7.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15

8.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擬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附件二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DW831502

議案名稱

1DW178779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附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葛如鈞

11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討論事項建議表

DW8997176

案由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擔任崇越策略長期間,股權移轉事宜引發外界疑慮,涉及未依法申報及重大訊息發布延遲。二、為釐清事實,保障政府廉潔形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三、調查範圍包括郭智輝於崇越任職期間之股權持有及移轉過程,以及相關法規遵循情形。四、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建議強化政府官員財務行為之監督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王鴻薇

DW796603 件五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依照下表所列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DW3427174

議案名稱

1

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8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DW778270

主席:請問上次的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112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擬撤回前提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本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行政院、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39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環境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3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國防部函送113年第3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文化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文化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堵詐、阻詐作為成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司法院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3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環境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環境部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網站性私密影像下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成年時受害及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申訴年限不受限制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基準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家庭暴力代間傳遞可能性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南投地區醫院婦產科及新生兒科具備重度急救能力之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承攬人員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政策應依社會福利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規劃協調社會福利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護理人員薪資、降低全日平均護病比及提升住院護理費等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類型菸品對國人造成危害及宣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衛生所人力增補及增設中醫門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計申訴表單時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七)督導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強化ESG資料庫,協助金融業引導客戶減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資安人員證照清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討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五)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四)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提高微型保險投保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二)適時採行監理措施俾利保險業順利接軌ICS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三)加強宣導網路投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研蒐國際趨勢發展新興監理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說明經濟預測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等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經濟預測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七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議事處增列)

七十九、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派組成「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主席:謝謝。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1位我們請郭昱晴委員發言。

郭委員昱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主席:謝謝。

我們請第2位林思銘委員發言。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本院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3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3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謝謝。

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處理。

請問針對郭昱晴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那我們就進行表決。

我們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7人。

贊成郭昱晴委員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在場人數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

贊成者少數,提議不通過。

林思銘委員提議議程增列第18至第30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思銘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那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思銘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在場人數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

贊成者多數,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通過。

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22222222會期第7139222367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議事處增列)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3555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3.11.26.

DW3145212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院會通過

3.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完成協商

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不須協商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6.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8.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15.

9.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DW1099359 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請第1位郭昱晴委員發言。

郭委員昱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提案內容由議事人員代唸。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DW8633065

法案名稱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DW94048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謝謝。

我們接著請第2位林思銘委員發言。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本院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11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討論事項)

DW9802011

法案名稱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魚滅濃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幣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DW7756159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郭昱晴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郭昱晴委員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反對郭委員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

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接著處理林思銘委員提議。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各位委員,贊成林思銘委員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反對林思銘委員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主席:在場17人,贊成9人,反對8人。

贊成者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擬送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1.張○○為建請修正增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超時工作補償金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6案。

1.黃○○為投資外國公司未取得股票爭議事陳情案。

2.戴○等為不服交通違規罰鍰處分事陳情案。

3.王○○為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4.林○○為清除地上物事件,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5.謝○○為反映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登載不實、栽贓嫁禍罪名並要求損害賠償等事陳情案。

6.管○○為他人偽證案,反映檢察官包庇、消極未調查證據及偽造公文書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胡○○等為反映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2.曾○○為申請土地水土保持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3.朱○○為懇請協助債務清理協商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4.謝○○為懇請公保年金追溯至9911日退休之國營事業人員適用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5.傅○○為函詢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戰時離境相關規定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6.新竹市○○○○○自救會為反映公有土地違法登記,並遭縣府要求拆屋還地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新竹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臨時動議,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