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3日(星期二)121分至1219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26日(星期二)中午122分至1220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郭昱晴  翁曉玲  林倩綺  林月琴  沈發惠  林楚茵  莊瑞雄  王正旭  沈伯洋  張雅琳  林國成  張智倫  王鴻薇  林思銘  葛如鈞  陳菁徽  廖先翔  吳宗憲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案,增列第18案至第30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14案、民進黨黨團增列46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5案及議事處增列1案,共計66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案通過,編列14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3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委員林宜瑾等、委員張雅琳等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委員林宜瑾等、委員張雅琳等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4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送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1.張○○為建請修正增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超時工作補償金案。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6案。

1.黃○○為投資外國公司未取得股票爭議事陳情案。

2.戴○等為不服交通違規罰鍰處分事陳情案。

3.王○○為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4.林○○為清除地上物事件,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5.謝○○為反映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登載不實、栽贓嫁禍罪名並要求損害賠償等事陳情案。

6.管○○為他人偽證案,反映檢察官包庇、消極未調查證據及偽造公文書等事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胡○○等為反映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2.曾○○為申請土地水土保持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3.朱○○為懇請協助債務清理協商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4.謝○○為懇請公保年金追溯至9911日退休之國營事業人員適用事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5.傅○○為函詢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戰時離境相關規定事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6.新竹市○○○○○自救會為反映公有土地違法登記,並遭縣府要求拆屋還地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不合理事請願案。(函轉新竹縣政府)

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DW3509488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完成協商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不須協商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10.14.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22.

8DrawObject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DrawObject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0.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15.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不須協商

1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不須協商

DW3509488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附件二

報告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3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DW1410135

議案名稱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DW6708490 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11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討論事項)

DW809987

法案名稱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DrawObject3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DrawObject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1603161

主席:好。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錯誤或遺漏,我們議事錄確定。

今天要討論的是兩項議程草案。第一項是本週五的第12次院會議程,另外還要討論下週二要召開的第2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我們先處理第12次院會的議程。

現在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1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游顥等21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擬撤回前提之「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該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7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13113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4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教育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5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日間照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農業部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交通部函送「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本院修正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附件,並自1131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自105831日至1139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310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3年第3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內政部函送「民防訓練場地第1期整修工程中長程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內政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3年第3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113年第3次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3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3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3年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3年度截至第3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仁武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113年─119年)」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暨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租稅優惠適用情形及針對雙重國籍人士加強審查」113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農業部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第5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發配電智慧管理與效能提升技術發展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城鄉建模與數位雙生基礎建設應用計畫」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10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法務部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四期計畫」之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勞動部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商醫事檢驗師人力合理化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事放射師人力合理化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洪申翰自11311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5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5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委員會,報告事項宣讀完畢。

有關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13案,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委員陳玉珍委員來函撤回,我們就予以刪除。

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我們請登記第1位的張委員雅琳發言。在張委員雅琳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張委員雅琳: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主席:好,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位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52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好,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處理。我們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張雅琳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

林委員思銘:有。

主席: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7人。

贊成張雅琳委員提案的委員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張雅琳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1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10人。

張雅琳委員的提案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處理林國成委員的提案。

對於林國成委員的提案,增列第1527案暫緩列案,請問在場委員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請再一次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7人。

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人數1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7人。

贊成者多數,林國成委員的提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22222222會期第7139222367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3555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113.12.3.

DW7178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院會通過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院會通過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10.14.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22.


8DW716835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DW831793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0.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15.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不須協商

1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不須協商

主席:好,我們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請登記第1位張委員雅琳發言。我們在張委員雅琳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張委員雅琳: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DW755410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1364039 席:好,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位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另外,也跟大家補充一下:剛才民進黨團所提案增列的兩個議案的事項,事實上在我們的討論事項也有明列。以上報告。

主席:好,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王鴻薇

11屆第2會期第12次院會(討論事項)處理建議表

DW227864

案名

1

本院國民黨黨團,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6332622 席:好,現在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進行處理。

請問對於張雅琳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

林委員思銘:有。

主席:沒有啦!不用啦!他的兩案你們都包括在內,你幹嘛再異議?他只是增列這兩案,其他沒有……

林委員思銘:順序就是照我們的順序。

主席:順序照你們的順序?就等一下下一案表決,如果通過了,就照你們的順序了。他的提案是增列兩案。增列兩案,你們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可以了。

好,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王鴻薇委員的提議。請問有無異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他們一定要有異議啦!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7人。

現在贊成王鴻薇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反對王鴻薇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人數1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7人。

贊成者多數,我們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本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現在請宣讀全院委員會議程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12101112日(星期二、三、四)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830分、上午9時至下午6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張文貞為院長、姚立明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定於1210日、11日及12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

主席:好,我們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請登記第1位張委員雅琳發言。在張委員雅琳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張委員雅琳: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建請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建請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主席:好,接著我們請登記第2位王委員鴻薇發言。

林委員思銘:一樣。

王委員鴻薇:一樣。

主席:一樣?好,謝謝!那就不發言了。

我們現在處理張委員雅琳的提議。請問對張雅琳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無)沒有。

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程通過。

現在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3案。

(第1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雲林縣政府為建請增訂國土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案。

(第2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中華民國○○○○○○○○○○○○會為建請增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案。

(第3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3.中華民國○○○○○○○○○○○○會為建請修正醫師法第三條條文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 並副知請願人,共10案。

1.社團法人○○○○○○○○○會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限縮小規模營造業引進外籍營造工,建請循序鬆綁限制條件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2.○○○○○○○會為反映國土計畫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工作及財產權益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3.○○○○○○○會為建請發放永和山水庫保護帶區內保護補償費事請願案。(擬函轉經濟部)

4.李○○為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懇請自行拆除地上建物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5.張○○為反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依法處罰違法期貨業者及命其改正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高雄市○○○○○○○○會為反映高雄市路竹區台一線徵收機關違法亂紀、延宕迄今逾33年不使用亦不還地於民等事請願案。(擬函轉交通部)

7.崔○○為詢問受刑人金融帳戶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款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8.陳○○為建請農保年資計入勞保年資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9.王○○為反映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無牴觸中華民國憲法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10.林○○為建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僅提供查詢判決確定之裁判書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