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朱華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林信雄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4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本週一、三、四為一次會,首先要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3分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陳培瑜  葉元之  羅廷瑋  吳沛憶  林倩綺  萬美玲  吳春城  郭昱晴  張雅琳  林宜瑾  范 雲  陳秀寳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柯志恩  葛如鈞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牛煦庭  楊瓊瓔  羅美玲  徐巧芯  林德福  林楚茵  鄭正鈐  黃國昌  張嘉郡  徐欣瑩  謝龍介  羅明才  蔡易餘  陳冠廷  吳思瑤  顏寬恒  高金素梅 邱志偉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人員:

(3月11日)

 

 

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3月14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政忠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  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3月11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列席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如何協助運動選手,提升參加國際競賽成績之具體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洪孟楷、陳培瑜、萬美玲、葉元之、吳沛憶、楊瓊瓔、郭昱晴、羅廷瑋、張雅琳、林宜瑾、范雲、羅美玲、牛煦庭、吳春城、徐巧芯、黃國昌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柯志恩、林倩綺、葛如鈞、陳秀寳、陳冠廷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成立目地主要為運動員提供更多系統化、科學化的體能訓練、運動防護、物理治療、運動心理及運動營養等支援,讓運動員的訓練過程更為精準又安全。運動員為了追求比賽成果及創造佳績,除了大量體能消耗以外,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所以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質及支持機制,對於運動員比賽表現、長期身心健康都有所助益。運科中心尚未成立前,作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科處,負責「運動心理諮詢」領域的專業人員只有5名。過去亦有報導指出,全台只有54名具備資格的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其中不到二成的人能在體育界有全職服務機會。運動心理諮商需要長期密切追蹤選手狀態、因選手及運動項目「量身量心」打造。然而,實務上只有有望得獎的項目及選手能分配到心理師,或是只有在選手備賽期間才得以獲得短期的諮商輔導服務。比起選手身體狀況可依靠儀器檢查,由檢查結果和數字來證明;選手的心理健康、對運動員的成長和成績影響都難以被具象化,往往被忽略、不受重視。儘管近年國際頂尖選手現身說法,倡議後,運動員的「幸福感」逐漸被關注,但當專業人員不到位,選手心理健康需求更難被看見。近年許多運動員的親身經歷及專家研究都指出,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及連動運動表現的影響,對運動員的長期生涯發展有所幫助(包含退役後轉職出路及心理狀態)。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加強培育運動心理師,儘速提升運動心理師員額及勞動條件,進而完備運動員的心理支持制度。

提案人:洪孟楷  羅廷瑋  吳春城  范 雲  萬美玲

林宜瑾  吳沛憶  陳培瑜

二、陳委員培瑜、牛委員煦庭、吳委員沛憶、黃委員健豪於113年2月27日共同主辦「足球青年聯賽精進辦理座談會」,本擬透過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與台灣基層足球家長與俱樂部之交流,共同討論青年聯賽如何得以永續辦理的可能性。然該場座談會中,中華足協卻拒絕體育署邀請缺席本次座談會,顯見體育署對於足協協會之監理輔導不足。而無論是足球協會改選後對於青年聯賽態度消極,然體育署卻又執意補助中華足協辦理該賽事、目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組成缺乏民主機制與溝通,以及青年聯賽對於台灣足球基層發展之重要性與永續經營可能等面向,均為與會家長、教練與球員們關注方向。爰此,請體育署於4月底前針對青年聯賽的永續辦理可能,無論是朝向委辦或是開放申請補助的形式,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讓關心此議題的足球參與者了解教育部體育署對本議題之正面回應。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吳沛憶  林宜瑾  洪孟楷

吳春城  黃健豪  牛煦庭

(3月14日)

報 告 事 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政忠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洪孟楷、郭昱晴、吳沛憶、葉元之、張雅琳、羅廷瑋、陳培瑜、林宜瑾、吳春城、范雲、吳思瑤、林倩綺、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政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柯志恩、葛如鈞、陳秀寳、高金素梅、林倩綺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有鑑於近幾年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發展一日千里,影響遍佈全球產官學研各界。其生成創作內容在提供生活上娛樂便利與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引發著作權爭議,以及大量現有職業被取代的焦慮。在將來生成式AI勢必進一步結合產業應用的同時,應先就AI對就業市場潛在的衝擊進行評估,並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預防人類工作被大量取代所引發之社會動盪。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生成式AI於就業市場可能產生的衝擊範圍,深度進行評估,提出立法規範建議或參考指引,並於3個月內就其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萬美玲  林宜瑾

二、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在高齡議題上,多數以高齡長者、銀髮族群的醫療及安全需求作為研究導向,實際上有關壯世代族群在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需求之研究寥寥無幾,上述情形顯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高齡科技產業發展上,存在高齡需求數據嚴重不足之問題,進而在缺乏對壯世代需求的理解下,因目標市場模糊和不合理難以有顯著成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規劃高齡科技產業的市場需求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春城  萬美玲  洪孟楷

三、有鑑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推動「高齡科技產業行動計畫」,預計4年內投入95億元經費,並整合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8大部會。然而台灣過去社會環境或是政府的高齡化對策都以「養生、養老、養病」作為思考點,高齡科技多侷限於醫療保健等生理需求問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基於高齡科技相關計畫之研究基礎,探討科技與設計在50歲以上人口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並就上述議題精進高齡科技產業相關計畫及提出專責市場需求系統性研究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春城  萬美玲  洪孟楷

散會

主席:因為在場委員沒有達到議決人數的3人,所以議事錄暫時不確定。

今天的議程是邀請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還有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就請教育部潘部長報告,報告時間10分鐘。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告。以下謹從「校園暴力事件預防及處置」與「強化高關懷學生回歸校園輔導機制」等進行重點說明。

壹、校園暴力事件預防及處置

校園安全的維護與暴力防制向來是教育部極為重視的課題,以下就校園安全防護及通報機制與強化輔導管教及校園安全檢查之作為說明如下:

一、校園安全防護及通報機制

(一)教育部訂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以令學校就事前預防、緊急處理、外部支援及輔導介入的面向,進行校園安全預防措施,防患未然。

(二)上開校園安全防護相關措施,包括:訂定「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與警政單位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等,以完善整體校園安全防護。

(三)教育部亦明訂校園安全事件通報作業及處置流程,以作為學校教育人員平時及遭遇突發狀況之行動準據。

二、強化輔導管教及校園安全檢查

針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92年發布以來歷經6次修正,本(第7)次修正根據實務需求調整並強化配套,由教育部組成工作小組,後擴大邀集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兒少人權團體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召開多次會議,進行注意事項全面條文盤點,取得各方修訂與增訂內容共識,並於113年2月5日發布。

本次注意事項修正係以「維護校園安全」為前提,並以「維護教師管教權」、「保障學生相關權益」、「強化學校與家庭及社政單位鏈結」以及「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與流程」等原則,進行全部條文修正,且一併提供「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範本,以協助學校訂定其辦法。

另為保障學生權益,並使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更加明確,亦制訂「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製作校園安全檢查流程圖及各級學校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範本,提供各校參考運用,並請各校結合每學期開學之友善校園週進行校園安全宣導,以強化各校處理緊急校園安全事件之應變能力。包含每個學年都要做各項有關校安議題的演練,讓學校能夠在這方面提高安全防制的意識,以及能夠做緊急事件的應變。

貳、強化高關懷學生回歸校園輔導機制

為完善高關懷學生輔導處遇工作,教育部除於現行法規基礎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執行;並與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及學校代表,就「強化個案協助關懷機制」、「擴充中介教育措施」及「增置學務輔導人力」等議題進行研商,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偏差行為學生預防及輔導

行政院與司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86條第4項規定,於110年2月24日會銜訂定發布「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並於同年3月10日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教育部持續請各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落實執行。

二、強化個案協助關懷機制,落實跨網絡專業合作

(一)教育部於113年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針對「少事法」第42條第5項規定所指「認有必要時」,建議以「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為條件,並提送113年3月12日「司法院、行政院113年度第1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討論。

(二)上開會議業已達成以下共識:

1、司法院函請各少年法院於「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階段所召開之個案聯繫會議」或「裁定前少年法院所召開之個案或資源聯繫會議」,對於「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情形者,應邀請該個案就讀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提案,並於會中進行個案討論,評估該生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中介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之中介教育中途班,或進入社區中介教育基地等,進行適應銜接機制,以協助支援學校進行個案輔導措施。

2、司法院發函促請少年法院於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學校如認有上述中介教育需求,於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等法令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時,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

3.有關多元中介教育措施及基地,由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政府共同擴充中介教育基地建置與推動,以協助學生就學及生活適應。

三、協力地方政府及民間困體,擴充中介教育措施

現行教育部國教署針對高關懷學生,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多元教育輔導課程。為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另邀集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研商中介教育服務措施與協力建置合作模式,預計3月底前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中介教育基地建置計畫」,並請各地方政府於5月前完成中介教育基地的建置。

四、落實三級預防及輔導工作,增置學務輔導人力

(一)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

(二)為提升各學校輔導人力資源及量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朝增加專業輔導人員方向規劃,並提早完成輔導教師增補作業,國中於114學年度完成;國小部提前至116學年度完成,預計將增加2,000人。

(三)為充實校園學務工作人力,將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學務輔導工作教師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並依現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補助國民中學配置副組長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續以修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調整國中得增置學生事務單位副組長之標準,並補助所需經費。

參、結語

感謝委員關注校園暴力議題,為確保校園安全,教育部將持續與內政部密切合作,強化中央、地方教育與警政聯繫平臺,落實校園周邊安全巡邏,建立預警機制,並針對高關懷學生,請學校善盡並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資源,讓學生安心、家長放心,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非常謝謝潘部長的口頭報告。

接下來請司法院謝廳長報告,報告時間6分鐘。

謝廳長靜慧:召委、各位委員、各位機關、部會的代表,大家早安。司法院今天謹就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置跟司法院有關的部分,向各位提出專題報告。首先我必須要提出來,就是其實維護每一個學生跟兒少的身心健全是憲法明定的國家保護義務,不管是後來103年我們把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它所涉及的對家庭教育、對學生的輔導,包括教育的平等,跟有些身心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國家都賦予他享有適性教育的權利。那如何做到呢?我想在剛剛教育部潘部長的說明當中可以看到,以下我謹就司法院主責的少事法作說明。剛剛部長有提到對於少年偏差行為的處理機制,目前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分配給司法院的有兩個類,一類是曝險行為,就是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了三類,其中有一類譬如無故經常攜帶危險器械,這個大概都會列為目前行政輔導先行,也就是去年7月1號上路,會由內政部警政署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主政,但是各地方政府首長必須要統合教育、保護體系,還有其他包含勞動也就是就業這部分,去協助每一個少年在偏差行為,就是在兒權公約國家報告,及要求司法院要廢除虞犯。目前輔導先行上路已經超過半年,這部分我們跟內政部也一直持續的在針對少輔會輔導先行的實施狀況去做滾動式檢討,各地的也會由地方政府跟地方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司法院跟行政院就如剛剛部長說的,我們跟行政院在林政委的主政之下,對這個部分也都會有定期的檢討機制。第二類是少年的觸法行為,比如少年竊盜、傷害,只要是觸犯刑法、法律的,包含特別刑法,也是會由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到少年法院,包含檢察官,包含法院執行業務的,也可以把這些少年的觸法行為移送到少年法院。也就是說少年法院在校園暴力的這一題,依照我們目前機關效能的分則處理,就如剛剛潘部長提到的,少事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有規範偏差行為的預防跟輔導辦法,其中有一部分是由少輔會或是由教育部的學生輔導法去進行三級的輔導。若有剛剛我提到的曝險行為跟觸法行為,才會由少年法院來主責。這大概是個前提性的說明。

第二點要報告的是,因為今天的時間有限,其他詳細內容詳見我們的書面報告。第二個部分要讓大家知道的就是少年法院的know how,案子移送到法院之後,法院設置有少年調查官,就像我們今天到場的溫奕賢調保官,法官會請他提出一個調查報告,他會去做家庭訪視,瞭解家庭功能,再來就是進行學校的受教育的情形。還有其中更重要的是這個少年有沒有一些人格或教育上需要特別協助的部分,會去展開跟學校之間的溝通,或者是與保護系統的相關聯繫,就會用到剛剛部長提到的少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如果做成保護處分之後,在執行的階段也會召開很多資源聯繫會議,適時的調整少年也就是18歲以下的就學中的學生各項的協助跟輔導。如果這個少年的非行跟父母的疏忽教養是有關連性的,少事法也有一個補充兒權法的規定,就是由保護系統裁定的強制性親職教育,少事法也有一個司法型的強制性親職性教育,這也是這段時間以來各界一直很關心的。

最後一點時間提到我們報告的第5頁以下,對於教育機關的輔導機制,教育端有學生輔導法,但是一旦少年法院介入之後,大概我們就會請各行政機關包含警政、教育及衛政,還有我們的保護系統在司法的整合資源之下能夠配合協商,依照我們調查官評估出來的少年的須保護性,也就是這個成長中的孩子各個面向是需要國家怎麼樣協助他的就學需要。

除了透過這個部分的資源聯繫會議之後,剛剛部長提到,如果在符合學生的適性教育之下,可以採取中介教育措施。現在教育部因應校園安全的需要,也在拓展多元跟漸進式的中介教育措施,只要這個少年符合法院的評估,大概都可以進入這樣的評估當中,這個部分也要請各位能夠去做瞭解。

等一下如果針對塗銷的部分有委員垂詢,我們再進一步說明。目前少事法修正,我們朝向就是要增加少年的前案資料塗銷的條件。舉例來說,如果他受刑的宣告執行完畢3年內,必須是他沒有再觸法,其實才能夠塗銷他的前案紀錄,以上請各位能夠明白,謝謝。

主席:非常謝謝廳長,等一下委員有任何需要詢問的話,再請你做詳細說明。

現在場內已經有3位委員到了,所以我們是不是先確定一下,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是遺漏之處?(無)如果沒有的話,那我們就議事錄確定。

現在再請法務部矯正署周署長進行報告。

周署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本部的專題謹就觸法少年跟曝險少年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置,以及在所及在校學生的少年輔導機制部分做報告。因為我們前半段的部分,有關觸法、曝險少年的法令規定的處置是由法務部主任檢察官做報告,後面的輔導機制就由本人做報告,以下容請朱主任檢察官來報告,謝謝。

朱主任檢察官華君:召委、各位委員以及與會先進,大家好,謹就校園暴力事件以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的部分進行報告。依照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分為曝險事件以及觸法事件,曝險事件部分,執法人員在只有曝險事件的時候要通知少輔會做處理,而執法人員在只有觸法事件的時候就要移送到少年法院辦理。司法警察機關在移送觸法事件至少年法院之前,可以依照少事法規定或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準用通保法規定進行相關調查。依照去年剛通過的少事法第十八條之七的立法說明,檢察官辦理相關刑事偵查案件的時候,如果只有少年觸法事件就應該要立刻移送到少年法院,不能夠針對這個少年再進行偵查;少年法院取得這樣子的案件以後,它經過相關調查,可以依少事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將這個案件再移送回地檢署;地檢署檢察官在這個時候受理了就必須進行偵查,並依照偵查結果做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另外,少年觸法事件的被害人如果有死亡或受重傷的情況,可以依犯保法規定申請補償金,我們的犯保協會及在地分會也會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如果少年觸法事件的被害人沒有死亡,也沒有受重傷,依犯保法的相關規定也可以獲得相關保護措施。本部在去年少事法通過施行以後,有做一些相關教育訓練來提升檢警對少事法的認識,我們的犯保協會及在地分會也隨時在接獲通知之後,都可以即時啟動保護機制,提供保護服務。

針對最後一個題目前科紀錄的部分,因為少年前科紀錄塗銷制度是規定在少事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前科紀錄是否塗銷、是否廢除或修正,這事涉少年保護政策,是屬於司法院的主管事項,我們本部都是尊重司法院的權責。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朱主任檢察官。所以署長還要額外再做一些補充、後續的說明就對了?

周署長輝煌:是,謝謝主席。我們少年矯正學校收容的是觸法少年,在所、在校的輔導機制,少年觀護所的部分,我們分別辦理鑑別、留置觀察及收容保護,還有所謂的羈押,我們叫收容少年被告。在少觀所主要做的是少年鑑別工作,比如進行一些身心評估還有他的行為的觀察。另外要落實他的基本生活教育,就是一些生活適應能力,還有人際關係的互動學習,經由團體生活培養他們人際關係的再加強。此外要培養他正確的社會生活態度,也要辦理特殊教育知能以及實務的工作研習交流等等。

在我們的矯正學校裡面會有所謂的三級輔導,先有發展性輔導,是針對全校學生,如果針對發展性輔導,可能就有些學生,還是會有一些無法滿足他的個別需求,或是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或者有遭受比較重大創傷經驗的學生,我們會依他的個別化需求訂定相關方案。經過介入性輔導,有少數的學生,還是無法有效協助,我們會給他做特殊的心理治療,還有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等等。

包括出所轉銜,最後補充一下,進來少觀所我們是3天內會通知原社區的學校,但是他出所的話我們會儘快,所謂儘快就是我們會用電話或傳真跟社區的學校聯繫。少矯校的話是在學生進來的時候,我們大概3個月之內會啟動相關的個別處遇,而他出校的話也是5天內我們會通知相關的原籍學校做銜接。謝謝。

主席:謝謝周署長還有朱主任檢察官的口頭報告。

我們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詢答的時間是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質詢的時間為5分鐘。發言登記截止時間是上午10時30分。如果委員有臨時提案請在10時30分前提出,並於本委員會的委員范雲質詢結束之後我們就會進行處理。處理提案的時候,若提案委員還有連署的委員都不在場,我們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發言登記第1位的萬美玲委員質詢。

萬委員美玲:(9時28分)謝謝召委,我們有請潘文忠部長以及矯正署周輝煌署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早。

萬委員美玲:部長早。往年我們都知道7月是學生們的考季,現在看起來3月的考季更嚴重,就是3月份現在幾乎都是私校大爆滿。這幾天就本席瞭解,臺北市、桃園市,所有私立學校都在考試,人數之多、之可怕,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到?整個私校的錄取率,從少的大概10%左右,多的大概到23%、24%,真的是窄門中的窄門,為什麼大家通通要去考私校?而且從過去到現在人數只增不減,錄取率只是一直往下降。我想從過去對於公立體制,家長的不信任,以及108課綱上來後他們感覺到壓力,到現在整個教育現場上很多的問題,特別是最近校安的問題,我想這些在在都是造成私立學校考試大爆滿的原因。因此今天本席就來討論、也是今天召委所排的主題。

關於我們的校安,去年12月25日發生國中校園的割頸案,那一天震驚了所有、所有的人,不管教育界、全國人民的心都受傷了,我相信部長也不好受。我們今天來討論的是,這個割頸案的犯刑人是從少觀所出來然後返回校園去。我們就來看,其實這個案子發生以後到現在,我相信教育部也好、各學校也好,本席也跟很多教育界的人討論過這樣的議題,我們發現事實上司法機關跟教育機關的橫向聯繫是非常薄弱的。

剛才署長在報告的時候,本席特別聽到署長有提到入觀所的時候會去通知,但是出觀所的時候,署長,本席要講,其實是不一定的,你們並沒有在特定的時間,或者會或不會通知,這個是在各學校、各地教育局反映給本席的狀況。也就是說,今天入觀的時候有通知,但是出觀所的時候並沒有通知。甚至於現在報上寫到,從少觀所回到學校,在5天左右的時間才來通知要回去的學校,5天欸!5天的時間欸!現在學校不管是校園的人力、輔導人力、行政人力都不足,突然間有這樣的個案回到學校來,而通知只有5天的時間,怎麼有辦法做好應對?

當然,部長,現在教育部也去思考怎麼樣去應對這個問題,我們看到國教署提出了一個計畫,就是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中介教育基地的建置計畫。部長,您之前也有提到目前已經設置了88個這樣的中介教育基地,預計3月啟動。不曉得現在國教署說要補助地方政府來設置中介教育基地,跟您說的現在已經有88個是同一件事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關切。委員,那個88個是過去有在協助相關等於說有點像關懷學生的團體,但是我們評估、討論之後有33個團體是具有過去接觸、協助曝險少年的,這個才是我們要合作的對象。因為委員也知道,現在中途的階段有好幾個,有學校的慈輝班,有高關懷班,甚至跟社區有13個縣市的合作中途班,這些都還不是曝險少年,我們現在要強化的是真正曝險少年,所以這一次剛才跟委員報告所談到的會在月底跟5月來做的,就是要協調、建置這個針對曝險少年的中介基地。

萬委員美玲:好,我理解。現在這樣聽起來,我想我們都理解教育現場現在的狀況,也就是說,現階段這88個可能有很多過去已經在做、在協助的這些團體,但是恐怕那個強度是不夠的。現在這88個是過去既有的團體在做這樣的協助,但是角色上面,因為校安有很多我們沒有辦法想像到的狀況,而且是嚴重的狀況,所以現在我們要來補助各地方政府做中介教育基地。本席也知道之前你們找了直轄市的教育局,我不曉得縣市有沒有……

潘部長文忠:有。

萬委員美玲:大家一起來討論。

潘部長文忠:對。

萬委員美玲:當天在討論的時候其實並沒有押時間,但現在本席看到,署裡面的意思是3月中現在這個計畫出來,要開始發布怎麼去補助,5月就要地方政府去完成。現在地方政府、各教育局都在跟我講說,那天討論完以後,只有一些初估的計畫,至於經費怎麼補助、怎麼做、到底強度要做到多強統統沒有,現在5月就要成立了,你們喊一個口號跟政策出來,雖然立意良善,但你統統丟給地方政府,它哪有辦法這樣去執行?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個,還有一件事你們可能忽略了,就是今天少觀所裡面的少年到底出來以後有多少要到哪一個縣市去、到哪一個學校去,你們跟司法單位都沒有很好的銜接,這個量沒有,請問一下,這個標案怎麼標?今天是要標少觀所出來是1個學生、10個學生、還是20個學生?沒有!所以你們那天開完會到現在,各地教育局不要說沒有開始,他們不知道怎麼開始,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要請教部長,剛才我們有聽到矯正署或者檢察官都有提到,我們在少觀所也好、矯正學校也好,我相信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存在,可是看起來這個功能對於少觀所的孩子出來以後要返回學校,中間的銜接還是產生了問題,所以我們才想要做這個中介教育基地,但是這個基地跟矯正學校、少觀所裡面的功能怎麼區分?當這些孩子回到這個中介基地以後,什麼時候才可以離開?什麼時候才能夠進去?看起來那天開會都沒有這些細節,部長,請說明。

潘部長文忠:委員,您真的瞭解好深入,我跟您報告一下,第一個,擴充中介基地這件事情,教育部、國教署已經跟縣市政府開過3次的會議,其實討論到很細,很多縣市也很急,因為都知道難免可能會有這樣特殊需要安置在社區的學校,所以這個不是直接發布,細節都是跟大家交換意見,也同時跟幾個……因為他們未來選項有民間的,也有他們自己縣市公辦的,這是他們反映出來的,但是他們需要經費,由教育部來協助。

第二個,我跟委員報告,我剛才的報告裡面談到,委員提到很關鍵、也是學校最擔心的,就是當這個孩子在少保官或少調官進行調查或要做裁決的時候,尤其有傷害他人生命跟身體之虞的特定對象,一定要讓學校充分參與,所以這個才是在源頭裡面我們能夠評估、比較客觀地來看可以做怎麼樣的安置,才不會貿然弄到學校去,可能會造成其他學校、學生、同學、師生的不安,這個是在這次裡面、在跨院的會議裡面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突破,也反映了學校最擔心的事情,這個目前也確定了。

我也跟委員報告,這次我很謝謝司法院在推動高風險保護對象的試辦計畫,其實這裡面很多的概念就是委員關心的,包括它到底應該如何分級、分類,而且也不是說裁決,後面也要再持續關心,因為這些孩子的行為要一點時間……

萬委員美玲:好,部長,本席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現在這個中介基地要招標、要一個標案出去,不管是給哪一個團體,我們到底要用多大的量能去招標?我想署長在這裡,剛剛特別提到出觀所的地方,其實我一直在想,司法單位跟教育單位到底你們的銜接是不是應該要再縝密一點?從少觀所出來的孩子到了教育的領域、回到學校,我們怎樣才接得住他?現在看起來有接不住的狀況。所以我覺得少觀所這些保護官或調查官也好,有時候有自己的想法,過去我們還希望不要把這些孩子標籤化,或是他的個資、隱私等等都能顧及的情況之下,來到你所謂的中介教育基地,這個量能怎麼做?現在各縣市教育局的標案怎麼標?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是我們要它成立基地的原因,不是已經設定好它一定會有多少人,但是如果不做好這個準備,當我們開始進行剛才委員提到的,就是當少調官開始進行最後裁決這個孩子的行為樣態適合到社區的中介基地,你不能不做準備,所以目前在做的是這件事。委員,司法院那個試辦計畫其實裡面非常重要,剛才委員提到出去以後到底適不適合進到學校,在這個計畫裡面有談到會有相關的社工人員或心輔的輔佐員要去做這個評估,因為這個真的要客觀去做。

萬委員美玲:好。部長,我們現在就是儘量把這個網補起來……

潘部長文忠:一定。

萬委員美玲:但是既然要補這個網,這也是一個新的策略,要怎麼做,本席希望教育部跟司法單位要更縝密來開會,不是回頭只有跟地方縣市政府……還有一點,3月這個計畫出去,5月要他們來做,我覺得地方太吃力了,大家都在講,莫非是因為520到了以後,你就要把這個這麼艱鉅的工作(不能說燙手山芋)丟到各縣市政府,這樣的感覺就不好了。

潘部長文忠:不會,這個跟520完全無關。

萬委員美玲:最後一點,我再30秒就好。我們現在看到在學校裡面,國小、國中或高中等各級學校的暴力事件跟偏差行為通報案件數讓我看了真的覺得好難過!從111年到112年,我們看到國小從過去的4,828件竟然暴增到9,370件,成長了將近2倍!所有學校加起來,111年是1萬6,264件,112年也成長到2萬6,171件,所以這個量真的非常可怕,這一件事,一方面在少觀所要因應這次的新聞,但二方面我希望部長要好好來思考一下,怎麼去增加學校裡面校安人力跟輔導人力,這一點希望在會後是不是能夠給本席一些更具體的報告,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這書面有提到,我們再詳細跟委員說明。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萬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號陳培瑜委員,謝謝。

陳委員培瑜:(9時40分)好,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早。

陳委員培瑜:部長早。前兩天不知道部長晚上有沒有看到一個新聞?就是一個社工被上手銬這件事情,我不知道部長過去您的工作經驗當中,有沒有認識很多像社工這樣的第一線基層工作人員?

潘部長文忠:有。

陳委員培瑜:但是那天晚上我收到非常多社工朋友的電話,甚至還有兒保社工背後的心理師,有兩、三個心理師打電話給我說,他們不知道接下來這個禮拜要怎麼面對這些第一線的兒保社工。於是我們看到東海社工系就發了一封信給系上的同學,當然也是給未來可能想要念社工的同學,因為孩子們的學測剛考完,準備開始填志願了。部長,您身為教育部長,你要不要對這些孩子、這些同學或是在第一線的社工給予一些信心的承諾或者是喊話?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因為保母虐童的事件,整個社會大家都很心痛、也很震驚了。確實,我有看到那個新聞畫面,在第一時間確實也很震撼,因為我所瞭解我們的社工同仁不只在學校,在地方服務也接觸很多社工夥伴,真的都是衝第一線的,在面對學校、學生,甚至有部分是家庭,當有情形時,其實他們真的是承擔非常多的……

陳委員培瑜:應該是說這些兒保社工,尤其幫忙承擔了教育部在照顧的國小學生、國中學生、高中學生,他們的原生家庭或是社區環境失去功能時,其實是這些兒保社工幫教育部在社區接住了這些孩子。所以我才要在這裡拜託部長給予目前或者未來想要繼續從事社工,或是想在這個領域發揮自己的專業、發揮自己專長時,我覺得我們要作為他們的支撐。這件事情後續我們也會協助相關的系所再跟教育部持續保持討論。

當然後來衛福部又提到了關於兒童專責醫生的部分,我相信相關的醫學院……我想部長你也知道兒童已經是很缺醫生的科目了,對不對?我相信教育部在相關的事情上都必須要有所態度跟表示,對嗎?

潘部長文忠:是,我想現在因為醫學系很多學生的志願選填,確實所看到的部分……

陳委員培瑜:兒科已經不是首選了。

潘部長文忠:兒科的部分在醫界、醫院都反映有不足的情形,教育部跟衛福部也在這一方面提出一些因應,尤其是衛福部,他們有提到一些激勵的因素。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們期待教育部跟衛福部後續必須要在這件事情上,包含剛剛的社工部分,都必須要加強對話。

再來,新北割喉案將在3月21號裁定,我想要問部長,您覺得孩子們不管他之後的判定到底是要送到矯正學校,或者是少觀,或者是相關的保護管束機制,你覺得面對這些觸法少年,學校準備好了嗎?。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現在所提去年12月25號這個令人遺憾的校安事件,其實讓我們也重新有機會更全面盤點校園安全維護以及這些學生的輔導管教。委員提到這個,為什麼我們這次的跨部會,包含跨院會去提出對於學生的犯行或一些偏差的行為,及曝險少年適不適合直接回學校、應不應該安置,其實在這次是一個非常強調的重點。

陳委員培瑜:聽起來,應該是說過往我們只要看到類似的新聞事件,確實教育部會連同其他的跨部會趕快提出正面因應的資源跟策略。但是我們都在教育現場待過,我今天必須要殘忍地問部長一個問題,其實我們都準備好了,看似我們都準備好了,但是我們必須要承認在第一線現場,有非常多不利於學生回歸校園的因素,我想部長你心裡應該非常明白跟清楚,我們到底要如何排除這些因素?除了正面做非常多的支持跟資源之外,但是面對這些校園裡面歧視的氣氛、同儕或是社會的氣氛,還有老師如何看待學生?是不是真的覺得教育部有跟老師站在一起,準備迎接這樣的孩子回到校園?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沒有辦法在今天討論完。但是我務必要從第一線的教學經驗提醒部長,也要拜託教育部在協同跨部會討論這件事情時,我覺得我們不能再逃避面對不利於學生回歸校園的因素,這是非常沉重的提問。我想今天就不再多問,但是要拜託教育部積極面對這件事情。我必須要再次強調,這是殘酷的現實,但如果不去面對這個現實,我們很難想像學校老師會如何看待後續這些孩子們回到校園,或者是教育部給予這些正面的資源跟政策,是不是真的可以落實到第一線的老師、家長跟學生都同時有覺得受到照顧。好,以上。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確實在這一次討論的情形,不只是剛才跟委員會委員們的報告,我們跟跨院,包含司法院這些單位未來的合作跟機制,司法院也會再由這樣的試辦計畫去擴大有關這些曝險少年非常需要的人力和專業,我想在上源上面真的會做更適切的討論跟判斷。在學校端這一部分,我們除了增加必要的人力之外,其實還要不斷去強化,因為這樣的孩子不是每個都一定造成那種傷害,有些孩子可能比如……

陳委員培瑜:基本上校安事件的型態非常多……

潘部長文忠:對,它的樣態行為也不是說完完全全一定要隔離於校園,所以我們在中途的過程中,其實是有幾個不同的……

陳委員培瑜:我就往下再跟部長討論,但是我要再次強調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再來,教育部其實在相關的校安事件統計資料當中,我們看到非常多,其中我們發現在不同學制、不同事件的相關統計,其實教育部相關的報告裡面都有,也可以看得出來教育部有相關的態度。我們看到這個報告是「教育部111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事件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資料是112年12月,也就是每一年年底才能統計前一年的。我們再看到這個報告裡面教育部自己有個結論說:「綜觀本項暴力與偏差事件資料分析發現,高級中等學校的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通報發生率仍是最高,其次依序為國中及國小」,教育部自己都說了,應該持續探討事件發生的原因跟防治之道。也就是說在整份報告裡面只有看到這麼一段話,是教育部自己知道相關的因應跟防治措施,所以我們也希望在今天所有的業務報告當中,除了看到後續很多所謂補破網的動作之外,到底該如何積極防範校安事件一再、一再、一再的發生?我相信具體的策略,不管是做持續探討的研究或是後續專家學者的討論,把孩子們第一線的現場狀況反映出來,就如同我剛剛說的那個問題非常重要。

我還要跟部長談另外一個事情,其實這也是很多第一線的老師,甚至是矯正學校校長跟我們分析的。我們來看相關的研究報告指出,少年犯的非語文測驗跟一般少年沒有顯著差異,可是少年犯的語文理解能力卻比一般少年來得低。也就是他們在抽象推理思考上,可能是因為原生家庭環境的文化資源累積能力不足,導致於孩子去到學校之後對於抽象推理思考能力表現比較不好。

再往下看,第二個,部長你一定知道,在學校第一線現場,因為學術成績不佳,可能導致某些老師或是同學會在這些孩子身上貼標籤,於是孩子可能就走得越來越遠,離所謂主流學術學習越來越遠。於是我們就看到犯罪跟偏差行為可能就會開始出現,高峰是15到16歲,往上到23歲。但是有很多第一線老師告訴我們,當5、6年級所謂學術科目開始變難時,很多孩子就開始表現出偏差行為,真的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家庭資源的不足。

他們甚且認為到了後期,不管是從司法端、法務部或者是矯正學校,看到這些孩子,其實都有特教的特質在身上。他可能是情緒障礙,可能是閱讀障礙,可能是過動兒的狀況。可是他在小的時候,班上的老師或者是他的家長沒有能力去發現,所以他們把這些孩子歸納為隱形特教。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矯正學校目前也積極想要提出更多特教服務方案以服務矯正學校的小孩。我這裡用隱性特教,就是拜託教育部是不是後續要積極的規劃跟去理解,目前所謂這些偏差行為的少年,他們是否有沒被看見的特教特質在身上?導致他們在學習上有困難,他們在表現主流學習的科目上也有困難,於是他們就不得不往另外一個可能可以接受他們的,即所謂黑幫文化去。部長和署長都來自第一線教育基層,我相信一定可以明白我說的這部分,所以有關隱形特教是否可以請部長簡單回應一下?

潘部長文忠:是,我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學習表現確實會影響孩子成就感,甚至後面的學習發展和自我肯定。

陳委員培瑜:是,還有他對這整個學校文化的歸屬感及認同。

潘部長文忠:所以教育部所提的學習扶助計劃,其實現在已經都是從越小年紀就開始,也比較希望能夠在這上面不要讓孩子在最基礎的學習上,就開始產生委員所說的一直在隱藏著他未來發展的限制,這是第一點,跟委員報告,這也是我認為很必要的,雖然……

陳委員培瑜:但是部長,時間有限,我可不可以拜託就是……

潘部長文忠:第二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陳委員培瑜:我們如何增加現場教師他們……

潘部長文忠:這些犯行可能會跟特教有關,很多研究確實有指出……

陳委員培瑜:是,確實已經看出他的傾向了。

潘部長文忠:所以委員也知道,在這次修特教法,還有我們所要提供更多特教的資源上面,為什麼希望能夠更好地去關照,包含近期也有部分特教的孩子因為情緒失控去打老師等等的這些現象,我想這些它不是單一一類,它其實是一個綜合啦!所以我想在這幾項的措施,確實教育部在近期的這一些規劃裡面,包含已經成形的計畫,像特教助理員增加人數等等……

陳委員培瑜:我們就先不要再講特教助理,我想在後續特教的很多相關子法跟實施辦法當中,我們辦公室會積極地再跟教育部討論,如何幫助這群所謂隱形特教的孩子,就是他的家長看不出來,老師在繁忙的教學工作當中也看不出來,可能就只有看到孩子外在的行為偏差,這個部分也要拜託教育部持續跟我們一起關注。

潘部長文忠:好。

陳委員培瑜:不好意思,再給我最後一點點時間。關於中介,剛剛萬美玲委員已經問了,可是我們想要問中介基地目前我們看到最大的困境,就是相關的服務量能、相關的專業人員是不是都可以入法,把相關這些該配置的東西都配置進去?再來,其實有現場的老師告訴我們另外一個困境,中介教育在聯繫會議議決實施之後,相關控管的機制要如何建立跟運作?剛剛萬美玲委員問了類似的問題。

還有就是目前出少觀所到學校端,都只有說得召開相關會議,但是第一線老師告訴我們必要的時候必須要召開聯繫會議,是必要喔!必須!而不是得召開聯繫會議。我相信現場的困境部長跟署長一定知道,這邊我們就做一個快速的提醒,我們之後會再跟教育部持續的討論。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為什麼這次不是只有教育體系、學校體系在協助,為什麼能夠跟司法院有做這個連結,少保官、少調官其實在這個案子裁決後、安置的連結後面,其實他們應該……如果從司法院的報告,那是一個非常重要一道還有強制的約束……

陳委員培瑜:這個後續我們會再跟部長討論。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是關鍵。

陳委員培瑜:是,我知道。

潘部長文忠:這個如果不連結,像司法院所提有這些高風險的個案,不可能由學校單一處理。

陳委員培瑜:對,單獨承受。

好,最後,關於學輔法的部分,我想要跟部長討論一下,目前矯正學校的孩子他們是不適用學校輔導法,這個部分我覺得後續我們應該會有很多時間跟機會必須要討論,他們畢竟還是未成年的學生,雖然他們在法務司法系統當中,但是其實第一線老師跟校長、主任告訴我們,這些孩子不能被排除在學輔法以外,我相信這是我們大人要繼續積極努力的事情,好嗎?部長。

潘部長文忠:好。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主席(葛委員如鈞代):謝謝陳培瑜委員,請部長回座。

我們下一位請柯志恩委員、柯召委質詢。

柯委員志恩:(9時53分)謝謝主席。我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的潘部長、司法院家事廳的廳長、法務部的代表,還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的副局長,請各位,好不好?

主席:好,請教育部潘部長、司法院謝廳長、法務部矯正署的周署長、刑事局林副局長。

潘部長文忠:召委好。

柯委員志恩:非常謝謝各位,為什麼請這麼多人過來?我想我們大家都非常關切所謂的校園安全,我覺得今天真是一個blue Monday,為什麼?8樓在討論受虐兒,然後我們在1樓討論校園暴力的事件。一個孩子在我們臺灣的社會要讓他安全的成長是牽動非常多人的心思,我一直認為今日的少年犯如果我們不好好的處理的話,明日就會變成年犯。所以剛剛大家一直不斷在討論漏接,不希望漏接而發生事情,我們今天先來討論一下如何來對接?還有誰該要來承接?

我們先來看一下下面的數據。我們一年受理保護管束的人大概有一萬多,這是數據顯示,2022年統計,受理1萬4,316人,但是只有5,330人是交付保護管束,大概只有占37%。而且依照我們剛剛一直不斷提到的少輔會工作報告,說實在的,在2023年7月到11月,少輔會只收到541案,而且開案輔導只有302案。保護的這麼多,然後受理的這麼多,然後再加上你們所承接的,我想請問各位,這些孩子到哪裡接受保護管束?然後去到哪裡去?有很多社工還來……我簡單的問各位一句,你們這些單位,來自不同的單位,你們彼此熟嗎?你們彼此有對接嗎?這才是我要的問題,好不好?請各位很快時間告訴我一下。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因為教育部是學校體系,確實我們跟警政單位、衛福單位,過往在這一方面是比較有定期、長期的這樣一個會議,而且包含我們說涉及毒品濫用,跟警政單位之間的連結非常……

柯委員志恩:好,部長,沒有問題,你可以有很多的說法,我剛剛聽了很多你們的報告,每個都覺得自己好像給孩子在發生事情的時候做了很多妥善的處理。

我們就直接問刑事局的副局長好了。目前來說,我們修了少年事件處理法、我們成立了少輔會,欸!少輔會沒人、沒錢、沒資源,位階又很低,有些縣市的少輔會根本就跑到警察局的少年隊,請問一下,你們少年隊這麼神嗎?處理這麼多事?你有沒有看到那個法規裡面,這麼多的事情?我想請問一下警政署,你們的少年隊有沒有辦法承接這些事?

林副局長信雄: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少輔會的部分,目前從110年……

柯委員志恩:我知道,我現在只問少輔會要承接這麼多的事情,有些縣市單位根本沒有成立,把它直接丟到你們警政署下面的一個少年隊,有沒有這種事?有嘛?

林副局長信雄:目前我們少輔會的人力,除了運用社安網的人力來增加,以及各縣市政府我們從110年到現在已經增加260名的社工……

柯委員志恩:夠嗎?

林副局長信雄:當然我們希望繼續……

柯委員志恩:現在就是孩子越生越少,少年犯是越來越多,這就是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我剛剛只問了不要漏接,但是對接的問題在哪裡?連在8樓被我們質詢的衛福部都說,少輔會的專案對接是有落差的,案量非常的低,而且很多的縣市根本不願意提供偏差行為的個案輔導,還有很多縣市根本拒絕接受所謂偏差輔導的個案,有沒有這種事情?

林副局長信雄:報告委員……

柯委員志恩:有這種事情的話,司法院該怎麼樣來處理?你成立這麼多委員會,卻沒有辦法對接,這要怎麼來處理?

林副局長信雄:報告委員,就我所知,目前地方縣市的少輔會並沒有拒絕相關的輔導工作,在增加人力上,我們目前應該可以承接有關少年法院或是少年觀護所他們……

柯委員志恩:你們沒有拒絕,你們卻可能把這東西丟到別的地方去,然後我只問嘛!少輔會要承接這麼多的狀況,你們有能力嗎?你們少年隊就是抓小偷、抓嫌疑犯,還有時間來處理這些心理諮商、輔導社工,還要包括金融機關等等,有辦法承接嗎?誠實講,不要給我成立一個機構,但是裡面東西就好像神辦案一樣,什麼都可以來,那是不可能的,對不對?

林副局長信雄:我們儘量努力。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們的位階這麼低,如果位階還是這麼低的話,少輔會如果位階這麼低的話,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謝謝你的回應。

接下來,我還是要提出下面一個問題,目前司法院的報告裡面說,這個割頸案是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的人力不足,我發現每一次只要一出事都是說缺人力,但是法院的人力不足跟曝險少年回歸校園,這是兩碼的事情。我們先看下面的數據,對我個人來說,彼此之間沒有對接才是讓這事件會被漏接的最大原因,我們來看看嘛!根據你們的資料顯示,目前高風險的案件還有966件,這是少年法庭告訴我們的。我想請問部長,你知道966件的這些人有多少在學校嗎?如果你們彼此熟,彼此都可以互相來做對接,你知道這些有多少在學校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部分我要坦白說,數據上我們沒辦法掌握……

柯委員志恩:還有警政署也出來講一下話,少年嫌疑犯已經有1萬7,900人,比上一年還增加12.94%,在這麼多的狀況當中,你們彼此之間沒有對接,然後一發生事情,你就告訴我說我們要立刻花多少時間、最快時間回到學校。我只請問,真的只有回到學校嗎?真的只通知學校嗎?這些人適合回學校嗎?所以這邊裡面有太多的問題存在了,很多人不適合學校的話……

這966件是高風險案,還有非常多的黑數。我剛特別提到了,你看我都不想放這些影片,如果照你剛剛這樣的說法,教育部的校安系統顯示,剛剛把那個數據拿出來,112年高中職以下的暴力事件跟偏差行為是兩萬七千多件,比110年還多增加一萬多件,多增加了一萬多件!你如果把它平均起來,平均1天校園的暴力事件是73件,部長你有沒有看到?而且你如果看到3月5號這件事情,這個孩子被呼了二十幾個巴掌,其他的學生就這樣看著他!我都已經不知道這樣的一個事件,竟然可以讓大家都很漠然看著。我不願放的原因是因為我看了會傷心,還有脫衣服、毆打的這種霸凌的影片滿天飛,部長,你看到這些狀況,心裡感覺到底是怎麼樣?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委員剛才談到112年跟111年的數據,這也是過去我們一直在強調的,不要讓孩子在學校真的有受到怎樣的情形卻不被告知,所以我們對通報是非常嚴格的要求。

柯委員志恩:我懂,是。

潘部長文忠:至改善霸凌專線,那個通報數從過去大概三千、五千多件到八千多件,就是希望…

柯委員志恩:你現在是告訴我,因為是鼓勵通報所以讓過去的黑數可以浮上來,所以數字才這麼多?

潘部長文忠:應該這樣子說,這個通報數之後我們才說學校應該要進一步的確認,甚至如果通報數……像委員所提到的這個案子我一定會去追,不只是對學校。確實屬實的,我一定要求國教署跟地方政府,不要讓學校對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

柯委員志恩:還有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我們隨便舉個例子來說好了,行為偏差的觸法少年離開了少年觀護所或矯正學校,我剛剛所提到的,誰來承接?你知道「孩想陪你長大」聯盟家長的訴求,很多觸法少年進到少觀所待1到3個月,小孩跟你說:進去也沒關係啊,3個月就出來了,他怕什麼?所以出來之前到底有沒有一個完整的評估再把他放出來,到底有沒有?而且根據我們的數據,我想矯正署應該可以出來說一下,少年從矯正學校出來之後,1年裡面大概有五成的學生,會有再犯刑事案件這樣的一個比例,1年有五成耶!這些孩子出來,然後我們教育部各單位只告訴學校,我會以最快時間把他放回學校,然後通知學校。那我要問,學校有這麼多樣的狀況,而且這些矯正的孩子後面需要給他輔導,可是他的再犯率這麼高,甚至有一個矯正學校的心理諮商輔導師告訴我,還有一個學生放出去之後,兩、三個月就自殺死掉,因為他一出去又被追債,而他自己又不想再犯案,他沒有選擇就跳水自殺。這種事情不是只有一件,怎麼辦?這怎麼辦?所以我一直強調矯正教育如果沒有做好,整個問題都會非常的嚴重,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接下來,我就要問一下,為什麼少年犯會再犯?還有,他們回到學校會是一個什麼樣狀況?你看少觀所3個月之內就放出來,那個割頸案的郭姓少年就是從少觀所出來,把他放到學校,再把他轉校,然後造成這種悲劇。所以有沒有可能讓這些孩子在出少觀所的時候,給他更完整的一個評估,有沒有辦法做到這一點?他不見得要放回學校啊?還有沒有其他的地方可以承接?我們不要漏接,但是你們又沒有對接,我們誰來承接?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有關畫面上是郭姓少年,他在我們少觀所是去年3月進……

柯委員志恩:沒有,署長,你不要再話說從前,從盤古開天講起,沒時間了啦!你只要告訴我以後怎麼來承接?

周署長輝煌:我們原則上少矯校,比如說有逆境少年,我們會提早3個月來處理,然後……

柯委員志恩:好,謝謝你,我最後只問部長一個問題,給我1分鐘。部長,因為這裡面發生太多的問題,很多的家長……我知道你們已經放寬非常多,我只問一件事情,如果今天部長是潘老師,你變成潘老師,潘文忠老師如果A同學向潘老師檢舉B同學有彈簧刀的話,我請問潘老師怎麼來做處理?

潘部長文忠:跟召委報告,從這一次這個事件,我們有做了很多的討論跟檢討,也有很多來自學校第一線的意見。為什麼會在安全檢查上面,會對有傷害傾向的特定學生進行安全檢查,甚至這些作業流程……

柯委員志恩:部長,我知道你解釋了非常多,我只問潘老師怎麼樣處理?當A同學跟潘老師說B同學有彈簧刀的時候,你怎麼處理?你的SOP是什麼?這是所有全國的老師想要看的啊!

潘部長文忠: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為什麼很密集的討論跟公布事項,就是為了要處理這些相關的流程。

柯委員志恩:那你怎麼處理?你如果回歸到過去潘老師的身分,怎麼來處理這個狀況?

潘部長文忠:學校本來就要有一個應變的小組作業,當發生這個事情,不要讓老師單打獨鬥,這也是危險啦!你原來在進行這件事情的時候,如果這個必要去做……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們教育部有很多的法規需要……因為我時間到了,我要提醒部長,目前為止,為什麼發生事情老師都不太敢去介入處理?因為老師現在處理是用一個模稜兩可的輔導管教辦法,但是他萬一處理不當的話,學生或家長可以用非常明確的刑法或是民法來告老師,這就是目前我們老師的困境,一個是模稜兩可,一個是明確,你要老師怎麼辦?

潘部長文忠:召委,剛才提到緊急的處置,學校說實在一定要常態做這方面的演練跟準備啦!不是說我在賭運氣,這個跟委員報告。第二個,在這次的注意事項,其實對於老師阻卻違法的討論,也做出很明確的規定。當碰到這種非立即處置不可的狀況時,這方面我們就明確地說,這不能歸責於老師,也應該要……不會去做違法的處置。

柯委員志恩:所以剛剛光是我問潘老師這個問題,潘部長你就會發現身為老師,當變成這個角色的時候,其實是處在一個非常為難的狀況。如果剛剛被報的B同學,老師去查了卻沒有,到時候家長是不是要反過來告老師?這就是目前第一線老師最大的一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委員,如果查不到也不能歸責老師跟學校。過去現場……

柯委員志恩:我只希望告訴你,這是來自於基層的聲音。

潘部長文忠:學校現場讓我們認為需要給學校更明確的,在這次注意事項有非常清楚的規範,我想再給召委來參考。

柯委員志恩:我想在這一件事情上面,我們會後續再做額外的處理。

潘部長文忠:是,召委,這個議題謝謝你的安排,我覺得讓我們可以在上面來做更多跨部會的串接,因為過去這段時間確實做得非常……

柯委員志恩:好,我只希望我們以後來討論這件事情,不像今天的天氣這麼陰霾,而是陽光普照,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召委,謝謝。

主席:好,謝謝柯志恩委員,請各位回座,謝謝。

主席(柯委員志恩):接下來我們請登記質詢第4號的葛如鈞委員,謝謝。

葛委員如鈞:(10時7分)謝謝主席,有請教育部潘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葛委員如鈞:部長,今天是我們第二次見面,非常高興,因為我們真的有非常多的議題要來跟您探討。首先要感謝召委今天特別安排校園暴力處置的專題報告,近來真的發生了很多的校園暴力的事件,無論是學生或老師之間,其實都會造成一些關係的緊張或者破裂,需要我們投注更多的心力去預防。部長知不知道去年Netflix上面熱播的韓劇─黑暗榮耀,探討的就是校園暴力的議題,上線短短3天,在全球非英語影集的排行榜就攻占第一名。甚至到最後統計6.2億小時的觀看人數,到現在還是非英語的全球第一,在全球79個國家還擠進了前10名,可見校園霸凌可以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除了劇情吸引人之外,可能也勾起了很多人在求學階段多少曾經受到霸凌的回憶。首先想要請教一下教育部部長,您認為在高中以下求學階段,有多少比例的學生曾經有過被霸凌的經驗?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想估計多少比例是比較不容易啦,因為教育部本身就有通報……

葛委員如鈞:我想部長應該還是要有一個概念啦!到底是100個人裡面有1位?還是10位?

潘部長文忠:不是,我跟委員報告,為什麼剛才我們召委提到從111年到112年的數據,教育部就是擔心孩子在學校受到霸凌或欺負,甚至傷害而不敢講、隱忍啦!所以強力的鼓勵,甚至賦予學校有通報責任。

葛委員如鈞:所以隱忍很危險嘛!我們來看一下,根據教育部校安統計的資料,112年霸凌案件的通報件數是3,050件,確認的案件是285件。以教育部112年度高中以下學生人數的統計,國小一百二十幾萬人;國中五十四萬人;高中六十萬人,所以高中以下學習階段的人數大概是二百三十八萬人。雖然霸凌事件可能不只涉及一個學生,但是以發生比率來看,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數字跟剛剛所謂的3,050件然後確認案件只有285件,這個在校園裡頭霸凌的發生率,或者所謂確認發生率,竟然只有萬分之一點一。想請問一下部長,您認為這個數據合理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一直說怕孩子在這上面有……

葛委員如鈞:一萬個人裡面只有一個人確認是霸凌案件,這個合理嗎?請問部長,合理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樣的數據……

葛委員如鈞:請問部長,合不合理?

潘部長文忠:委員應該這樣說,有一些孩子可能有受到這方面的事件,但他沒有被通報……

葛委員如鈞:沒有通報或者通報後沒有確認,甚至是隱忍……

潘部長文忠:所以我們鼓勵應該要做這件事。

葛委員如鈞:我們來看一下,教育部的校園安全網到底漏接了多少文同珢?根據衛福部110年公布的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國中學生在調查期間30天內被霸凌的比率是5.8%,是我們剛剛看到的萬分之1.1的500倍!高中職生被霸凌的比率是4.3%。106年科技部傳播調查資料庫的調查結果甚至指出,4成以上的國小學生、3成以上的國中生、1成5的高中生表示自己曾經有被霸凌的經驗。這些其他官方統計的數據,和你們教育部的校園霸凌統計資料相比,可以說是天差地別。本席認為教育部不僅不能只以通報系統為主,應該比照其他部會,以主動調查的方式積極地瞭解校園霸凌的真實情況,以避免校園霸凌案件一再產生黑數,也就是部長剛剛提到的隱忍的狀態。不只如此,我們來看看教育部近年的霸凌事件統計資料,這是你們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到從109年開始,校園霸凌事件的通報件數一路上升,從109年的1,026件暴增到112年的3,050件,增幅高達三倍,但是霸凌案件的確認率,請看右邊黃色的部分,卻一路下滑,從109年的23%,下降到112年的9%,看起來好像校園霸凌事件變少了,但實際上是什麼?是被確認的比率變少了,這些人通報了以後,結果沒有被確認,那他們的結局到底怎麼樣呢?請問部長,您認為這是校園霸凌事件的誤報率增加,還是確認機制出現問題,需要調整?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現在教育部通報所涵蓋的面向跟類型,其實是有做更多細項的分別,從過去的70幾項到現在已經增加到100多項,就是希望有更細緻的瞭解。我要跟委員報告,從國際上來講,霸凌有它的定義,而孩子感受到的到底是不是霸凌,他的感覺是有被怎麼樣……

葛委員如鈞:所以我們是要用科學的定律來感受孩子們心裡的感受嗎?

潘部長文忠: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它有各種不同的樣態,並不是說所有學生之間的衝突都一定是霸凌……

葛委員如鈞:不好意思,打斷部長,我想我們要有同理心,不要把這些規則、規範或科學用在這種地方。無論是哪種情況,本席都認為這顯示出現行校園霸凌處理機制出現bug,我們希望「龍無bug」也在教育部裡發生,必須儘速修正。更令人憂心的是,現行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流程,當學校因為因應小組不受理案件,假設檢舉人未提出申復或申復再次被否決,則案件逕行結案。這是你們的流程,也就是如果我通報了,剛剛那3,000多件,只有9%被定案,剩下91%就直接結案,我們到底有沒有追蹤?請問部長,這些小心翼翼、膽顫心驚、深夜睡不著覺、挺身而出的檢舉人,在案件被結案以後,要如何在原本的校園環境裡自處?他們後來有沒有辦法順利從原班級、原學校畢業?我們到底有沒有追查?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每一個通報的案件一定都會列管,這個是我要先講的……

葛委員如鈞:包括還沒有確認的嗎?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後續,因為過去確實也有談到學校在處理這些事情的客觀性,所以在我們現在新調整、修正的……

葛委員如鈞:所以已經修正了嗎?這是舊的嗎?

潘部長文忠:預計4月會公布。

葛委員如鈞:好,謝謝。

潘部長文忠:原因就是希望調查過程當中能客觀。

葛委員如鈞:太好了,謝謝。請部長以同理心設想,假設每個通報案件的背後都有受到傷害或者不願意冷眼旁觀的學生,在這些小組裁定、結案以後,我們認為也應該要做後續處理。部長,我認為教育部有需要重新檢討處理流程,加強結案後對檢舉人身心狀況關懷、追蹤的必要性,請您將檢討報告或者新修改的規範,於1個月內提出給本席。

潘部長文忠:好,委員這部分我們正在做最後的總整理……

葛委員如鈞:太好了,謝謝。真的要拜託你們,一定要非常非常的關照……

潘部長文忠:這個我補充一下,鼓勵通報……

葛委員如鈞:同學們的心理,對不起,我時間有限……

潘部長文忠:是我們的態度……

葛委員如鈞:但是確認率還是要提高喔!

潘部長文忠:對,在注意的過程,我為什麼會說在這次霸凌的準則裡會做糾正,就是要回應委員的關心。

葛委員如鈞:不好意思,部長,我們認為同學的心理也很重要,不要拿這些準則來壓這些學生,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不會啦!那是希望瞭解真相跟處理。

葛委員如鈞:好,我想後面還有很多重要的訊息。目前新世代身處社群文化,大量新的工具,根據教育部提供的統計資料,近年學生主要的霸凌型態正在由傳統的肢體暴力轉變為透過言語關係或者網路的新型態霸凌。以往校園霸凌事件比較容易確認,譬如出手、出腳、動口,但是現在是虛擬的,看不到,甚至也碰不到,模糊難以界定。我們已經幫各位整理出來,4種霸凌型態當中,網路霸凌的確認率,也就是通報數很多,但確認比率最低,4年的平均確認率只有13%,其他的包括肢體暴力確認率都相對比較高。我要提醒部長,新興科技、先進科技正在被誤用,可能成為新的網路霸凌工具。近日美國就發生一起網路霸凌事件,不知道部長有沒有關注到?就是有學生在網路上惡意散布AI生成的偽造照片,把同學的臉拼接上裸體,散布這些偽造的影像。在美國,校方決定嚴懲,把5名涉案的加害學生予以退學,這樣的事件,其實現在正在指數型態,在全世界各地發生,包含美國、加拿大、西班牙、巴西都出現深偽技術Deepfake的有關網路霸凌,我們甚至認為這都是在那些沒有被確認的黑數當中,因為我們的政府好像對於Deepfake驗證時間都拉得很長,能力不一定很強。想請教部長,目前我們是不是應該提升加強生成式AI或者Deepfake相關的一些教育、教學或者理解,讓他們知道這些內容很可能都是假的?考量到兒童的心智發展跟數位素養,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比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針對高中以下的學校訂定生成式人工智慧或者Deepfake的危險性使用指南,並且提出生成式AI的建議使用年齡?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這個指教。確實網路上的霸凌現象,比我們在學校的實體挑戰更大,這方面也藉由目前我們所進行的數位精進方案當中,尤其特別對於老師的增能,就是剛剛委員所指教的這個部分……

葛委員如鈞:好,謝謝,這樣我們有共識了,太好了。我們真的要提醒部長,目前國教署提供的資料,關於Deepfake的討論教材,就深度偽造、深偽技術只在高中階段,也就是只有16到18歲,所以16歲以下的學生對於這樣的危險性可能是完全不知道。希望能夠請教育部研議,我認為避而不談不是最好的教育方式,希望教育部研議針對國中至國小的階段,給予適當的教材,以預防深偽技術遭到誤用,甚至成為霸凌的新方法,研議結果希望在1個月內提供給本席,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好,這個跟委員報告,整個資訊教育、素養這部分,是由教育部資科司在統籌,剛才委員提到的部分,跟我們目前要努力的是一致……

葛委員如鈞:可以提出?

潘部長文忠:是,我想1個月內……

葛委員如鈞:1個月內,好。

潘部長文忠:把我們目前進行的情形跟委員做說明。

葛委員如鈞:謝謝部長,最後提醒部長,霸凌事件真的不是只在戲劇當中,一定要一起加速研擬現行校園霸凌機制的處理方式,接下來可能會有很多新的方式出現,我們要一起來保護檢舉人、受害人為最高原則,結案不代表霸凌事件的結束,很可能是新的霸凌事件的開端,我們要持續追蹤關懷。另外,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已經出現新興的霸凌工具或霸凌型態,教育部應該加速瞭解,並且提出預防措施,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教育部一定要儘速調整現行校園霸凌的處理機制,並提供校園端必要的外部資源,以因應新型態越來越可怕的校園霸凌,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我們非常認同委員的提醒,我們會來努力。

葛委員如鈞:謝謝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

主席:謝謝葛委員,謝謝部長。我先預告一下,本委員會在第7號,就是郭昱晴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會休息5分鐘。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5號的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10時19分)麻煩請教育部長,謝謝。

主席:好,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葉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部長好。部長,大家都非常關心校園暴力,也非常關心校園霸凌,但相關事件還是層出不窮,也越來越嚴重,你覺得教育部應不應該檢討?

潘部長文忠:針對這個議題,本來教育部就是一直視為重要的議題在執行中,也一直在精進中。

葉委員元之:要面對問題啦,好不好?我們接下來其實都是跟你討論問題,我覺得學生人權滿重要的,但保護那些想要在學校好好學習的學生也很重要,給老師在教學現場足夠的尊重以及適當的工具也很重要,所以在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怎麼樣兼顧可以讓那些想要學習的學生好好學習、安全回家,這個是教育部責無旁貸的,以現在的數據來看,實際上教育部在這方面是失職的,我必須要講是失職的,每次看到這些事件在新聞出現,大家都非常痛心。我看到剛剛很多委員在跟部長的答詢,部長都說學校要怎麼做又怎麼做,可是我就非常好奇,部長你真的知道學校老師在第一線的真實狀況嗎?你有去瞭解過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討論任何政策都會邀請第一線的學校來參與……

葉委員元之:可是我跟老師……

潘部長文忠:包含這一次注意事項的管理,我主持工作小組會議超過七次……

葉委員元之:我建議你微服出巡,到學校去跟老師聊聊看,你才會知道真實的聲音……

潘部長文忠:我會,邀請來的第一線老師一定會講真實的心聲……

葉委員元之:不一定啦,有時候你在他不見得會講。

潘部長文忠:不會啦,委員。

葉委員元之:那我跟你講一下我聽到的,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請委員指教。

葉委員元之:現在大家都在推正向教育,正向教育很棒啦,所以老師也不太敢罰嘛!另外就是剛剛講到現在要放寬一些搜書包的規定對吧?

潘部長文忠:就是安全檢查啦!

葉委員元之:可是實際上你知道嗎?有時候搜到一些違禁品,比如今天搜到彈簧刀可以怎麼做?

潘部長文忠:這一次的注意事項連這個細節我們都有一個手冊,他就是應該保管啊!

葉委員元之:對嘛,他保管然後再通知家長領回嘛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先保管,然後看這個學生的樣態,不是說直接就叫家長領回。

葉委員元之:這就不能沒收嘛!有的時候家長可以領回對吧?

潘部長文忠:這就看他調查的結果。

葉委員元之:家長領回之後,隔天學生再帶彈簧刀來,然後保管一段時間再叫家長領回,然後領回之後再帶來,就這樣無止境啦!這還是針對學校老師覺得這個學生不是那種幫派小孩,他們還敢搜,如果遇到幫派小孩的話,老師敢搜嗎?老師不敢惹他們啊!老師也有家庭啊,老師如果去惹那些幫派小孩,這些幫派老大就站在門口等他了啦!這些狀況部長真的要去瞭解一下……

潘部長文忠:委員……

葉委員元之:我還沒講完,你不要急著插話好不好?因為我也沒有在噹你,我們只是討論問題。我覺得把所有問題都推給學校、推給老師,其實給老師很大的壓力,現在在每個學校裡面,很多生教組長都是代理老師在兼任,為什麼?因為正式的都不敢做、都不敢去惹這些幫派小孩啊!所以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全部推給學校,應該要找少年隊,這是我的建議啦!你找少年隊,很多幫派小孩他們背後都是有大哥、有老大的,你找少年隊去壓制他們的老大,跟他們講說在學校裡面要有學校的規則,你要在幫派混,當然另外有警察可以去處理,但在學校就是要做學生,不可以針對老師,否則的話,叫那些少年隊去找他老大的麻煩嘛!不然你叫那些老師去處理,老師回到家也是要抱小孩、也有家庭要養,你叫他去對那些幫派小孩,他敢嗎?我覺得第一個真的是要針對問題。

第二個,我建議是不是在國中的部分可以增加校安人員,現在高中有校安人員,對不對?有一些像軍人退伍、教官退伍去當校安人員,但國中沒有啊!實際上國中這個問題才是比較嚴重的,所以部長可不可以研議一下,我覺得編一個預算,讓所有的國中至少按照比例可以有一到兩位的校安人員,這做得到嗎?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委員剛剛講的這個,絕對不是讓老師單獨承擔所有的事情,如果就少事法的規範,如果這個孩子是攜械,比如像違反規定的彈簧刀等刀械,並不是要學校沒收,那個其實是可以通報到少輔會或相關單位,由這些來做協助,如果遇到緊急狀態,本來學校跟警政之間就有互相支援的這種契約,而且這個做法才不會讓老師……說實在的,面對這個問題,怎麼可能由老師來單獨承擔,學校的應變及輔導委員會對這些特定的孩子,事實上應該有這個機制,而不是說只在學校……

葉委員元之:你講的意思是說有一個機制,但就是沒辦法執行嘛!我們講的就是說……

潘部長文忠:不會啦!委員,你也是教育專長……

葉委員元之:這很難執行嘛!今天老師面對幫派小孩沒有壓力嗎?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講的就是現在的機制啊!我在臺北縣服務的時候就是這樣啊!我們跟少年隊為什麼密集的合作?就是說當有一些學校碰到應該要支援,現在的機制也是如此啊!

葉委員元之:我認為一定是不夠啦!我剛剛講的是少年隊能不能直接去幫派壓制他們?

潘部長文忠:但是這個學校……

葉委員元之:因為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你剛剛講了嘛,你在臺北縣服務的時代就是這個機制,那為什麼到現在問題還是一直存在?

潘部長文忠:沒有,我要跟你講……

葉委員元之:所以問題沒有解決嘛,我現在就是因為問題沒有解決,所以才在跟你討論嘛!

潘部長文忠:委員,針對你所說的這個現象,我應該再說當時臺北縣在這個方面,從一千多個中輟學生降為五百多個,當時教育局跟警察局之間的合作,包含跟學校的支持,連掃蕩學校周邊的……

葉委員元之:部長,如果你已經做得很好的話,我們今天不需要在這邊討論這個專題嘛,所以……

潘部長文忠:委員,現在新北出現的這個事情你也知道啊!

葉委員元之:不用去扯什麼新北不新北啦,只是在那邊推來推去……

潘部長文忠:這個個案就是在新北發生的啊!

葉委員元之:在新北發生的怎麼樣嘛……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我每兩週會主持一次這樣的會議……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是在這邊跟你討論說這個問題還是繼續存在,我們要把問題解決,結果你跟我扯說在新北幹嘛、以前怎樣,以前如果做得好,我們現在就不會有這個專案報告嘛!

潘部長文忠:不是啦,因為委員一直覺得學校跟少年隊之間沒有連結,所以我跟你報告現在就有機制啊!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就是說你們做得不夠嘛,不然的話,為什麼會發生這個狀況?

潘部長文忠:不是,如果學校碰到孩子也不願意跟警政單位連結,委員,你覺得這個情況應該怎麼辦?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就是告訴你,真實的狀況就是很多老師也不敢去惹這些幫派小孩。

潘部長文忠:不用他惹啊!校長來通報,學務人員來通報……

葉委員元之:校長敢通報嗎?

潘部長文忠:為什麼不能通報少年隊?那個合作的契約書……

葉委員元之:現在不是通報的問題,你要請少年隊去瞭解這些狀況、去調查啊!不是通報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委員,那個就是一個連結機制去處理,我把學校跟警政單位之間的合作契約書給委員看,你就會知道這裡頭有非常多學校所操作的……

葉委員元之:那校安人員呢?要不要增加?

潘部長文忠:關於校安人員,我在這個報告裡面有提到了……

葉委員元之:可以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我們會增加國中學務處副組長的部分會先來增設,說實在現在學務處的負擔很重,我們除了減課的終點協助以外,這方面會來修員額編制準則,希望能夠在上面來增加人力。

葉委員元之:那校安人員呢?

潘部長文忠:關於校安人員,其實我跟第一線也有討論過,如果說是非常少數、也不是正式的人員,這個其實在學校的運作有它的難度。

葉委員元之:為什麼?

潘部長文忠:至於學校……

葉委員元之:為什麼有難度?

潘部長文忠:如果是一個約聘的人員,請問委員,如果單獨一個人永遠就在這個學校,也沒有任何發展升遷的機會……

葉委員元之:不會啊,高中就有校安人員啊!

潘部長文忠:高中的創新人員(校安)是因為他本身是過去教官的這個機制之下,它就是一個體系啦!他不是……

葉委員元之:那你可以找高中的體系來支援國中嘛!增加一到兩人嘛!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我只是跟委員先報告這個階段我們會先做什麼。

葉委員元之:我知道,我就是覺得有些學校有需求,所以才會在這邊提出來嘛!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方面的作法我們會採取多管道的模式,但是會來增加人力。

葉委員元之:我覺得你還是研議一下好不好?因為也是有人跟我反映說希望在國中可以成立校安人員,其實只要一到兩名就夠了。你說本來高中就有機制,那就用高中機制他原本在高中服務的,他有一個資料庫,請他來國中一到兩位就可以了啊!

潘部長文忠:委員,因為這個涉及到編制等等,我們可能要再做一些……

葉委員元之:編制這些都是技術性的問題,就看你要不要做而已嘛!

潘部長文忠:我們會有階段性的作法。

葉委員元之:好,再來是剛剛講的18歲以前前科塗銷,現在教育部的方向是怎麼樣?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當然是由司法院在主管,教育部的態度應該是這樣說:從教育來講,對於這一些犯錯的少年,還是應該要給相關改過的機會,但是否年限、時間一到就塗銷,我覺得這個要斟酌,一定是……

葉委員元之:所以教育部是希望維持,就是不用塗銷嘛!

潘部長文忠:沒有、沒有,我要跟委員報告,比如學校也有所謂銷過的機制,學生犯了過,但是後來有優良的表現,我認為……

葉委員元之:我覺得要塗銷這個事情要非常謹慎。

潘部長文忠:是啊,所以我說要有相當條件,能夠確認到孩子確實是改過了。

葉委員元之:很多孩子在犯案的時候,根據新聞報導,他還會跟女朋友炫耀說我做這個事情沒關係,反正法律會保護我,之後我就可以成為黑幫老大,他們現在做很多事情是故意的啦!他覺得前科會塗銷,然後假釋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了,刑期也可以減少,所以他覺得做這個事情,關一下出來以後就變大尾了嘛!就像這個割喉案的郭姓少年,他關出來之後是幾歲?大概幾歲?

潘部長文忠:我不是司法單位……

葉委員元之:大概20到21歲左右,出來之後他就變大尾了。所以我們的法律如果訂得那麼寬鬆,我覺得會讓校園安全出現更多的漏洞。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司法院很重視這個議題,它會蒐集幾個部會的建議,也提到……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是問教育部嘛?

潘部長文忠:沒有,教育部已經表達了。

葉委員元之:我是希望教育部可以堅持,這種東西不能塗銷啦!而且這也沒有違反保護機制,為什麼?因為說實在的,每個人走在路上也不會知道他有沒有前科,只有警察會知道。他未來如果犯案的話,警察會知道他之前有前科,或者在判案的時候,一般人是不會知道的。但是如果把它塗銷之後,很多人就會覺得反正沒有前科,就為所欲為,那善良的小朋友怎麼辦?我覺得教育部這個部分希望能夠站在想好好學習的小朋友的立場去表達,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6號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10時31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潘部長。

主席: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潘部長,去年韓國影集「黑暗榮耀」用校園霸凌的題材成為全球的排行冠軍,現在很多人重視校園霸凌的問題,本席先就教幾個校園霸凌的問題。有民調顯示,近三成的兒少不認為自己在學校是安全的,你有沒有看到這樣的報導?

潘部長文忠:因為過去也有很多的相關調查、相關資料,只是這個我並沒有進一步比較客觀地去確認過。

洪委員孟楷:好,高中職以下的暴力跟偏差行為一年平均有二萬六千多件,平均每天發生71件的暴力事件。去年調查發現有三成的兒少不認為自己在學校安全,你不覺得這很諷刺嗎?通常來講,家庭、校園合理上來說應該是比較安全的地方,但是居然有三成的兒少,不管是國小、國中、高中生會認為在學校不安全。我們這幾年投入那麼多的努力,到底為什麼還會有這樣的狀況?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校園安全還有霸凌的議題一定要持續的來努力,這個毋庸置疑。剛才委員談到數據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112年相較於111年,高中以下大概多八千多件,其實是因為我們一直要求學校通報不要隱匿,因為通報才有機會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就直接請問部長,你覺得現在數據上升是因為通報變多,還是案件變多?

潘部長文忠:這個要進一步去做確認。

洪委員孟楷:如果你沒有辦法確認,你為什麼、憑什麼在這邊講說是因為通報變多?這是你的邏輯啊!

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因為類型其實一直在擴大。當中被霸凌的,比如通報數是三千多件,確認數大概是二百多件。我是以霸凌……因為霸凌有它的定義,比如孩子跟同學發生衝突,他覺得被霸凌。但是如果進一步的去確認、是不是應該要再確認,我只是跟委員報告我們掌握到的數據,就是鼓勵通報一定是責無旁貸的事……

洪委員孟楷:當然,而且也不應該有過去這種隱匿的陋習,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對,所以委員那一次還考我……

洪委員孟楷:我再請教你……

潘部長文忠:那個什麼通報電話的事情,其實我們後來改成1853,委員知道嗎?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再請教你好不好?針對現在有新聞媒體報導,公立體制崩壞,孩子推向私中,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新聞?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要這樣子講,如果以我們在……

洪委員孟楷:現在很多人會覺得是不是因為霸凌事件頻傳,致今年明星私中傳出報考人數激增,私立中學比頂尖大學還要難考。這樣子的現象如果真的發生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重建我們的公立體系?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當然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

洪委員孟楷:今年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數據?私中的報考人數變多?有沒有?

潘部長文忠:你說校園的一些安全事件會不會影響到部分家長,我相信只要看到新聞,都是難免的,這個我一定要承認……

洪委員孟楷:是,那有沒有注意到?

潘部長文忠:但是我跟委員報告……沒有,我要講的是,委員知道嘛,今年升國一……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過去都覺得你算是一個好溝通的人,但是奇怪,好像從這一個會期開始,你也有點焦躁?

潘部長文忠:不會啦!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不是,你先聽好本席的問題,聽完問題、針對問題解決、回答問題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我就是要回答委員嘛?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注意到今年私中……

潘部長文忠:有!今年升國一的人數總共是21萬,相較於去年是18萬,整整多3萬1,000……

洪委員孟楷:多3萬1,000是多多少比例?將近……

潘部長文忠:沒有,你把它換算過去你就會知道……

洪委員孟楷:將近兩成喔!

潘部長文忠:你就會知道為什麼去讀私中的……像新北、你服務的新北要增加200班。如果以比例來看,本來就想要進去私中一定會……因為私中的名額不是一直變大,它就是固定的。所以我說這個人數是非常特殊的,龍年跟兔年之間,光國一就差了3萬1,000人,就是明年要升國一,所以從那個數據……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這個訊息,我也請署長一定要特別去留意。但是對於私中過去因為私校法第五十七條還是第幾條有開放,讓私立學校可以用各種的方式……過去委員會也經常指教,說像中部那種小型聯考……說實在,臺灣走過9年義務教育後還再出現這個現象,我覺得教育機關是應該要來慎重的處理。孩子其實是為了擠這個窄門,結果……說真話放棄了……之前才有一個家長規定了可怕的課程表,這個也都會讓這個社會及大家省思,教育主管機關也會再注意這個事項。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我們有注意到這個議題……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們先不要把話岔遠,我覺得重點是現在霸凌事件頻傳,普遍家長如果不信任公立學校,造成大家往私校擠,會造成兩個現象:一個是越來越多人可能會去私立學校報考;另外一個部分,公立學校的老師、教職員也會有士氣低落的影響,等一下再來跟你就教這個部分,你剛剛也提到了,非常好,本席等一下會問。我想先請教,現在很多時候看到校園霸凌的影片在LINE群組轉傳,我們會知道這個霸凌是因為那個影片。本席之前也有提過,就是說會有霸凌事件、會有其他人拍影片,其實某種程度上他是在欺負那個被害者,他是想要取樂、他是想要嘲笑、他想要把被害者受辱的畫面給拍下來,這是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可能是當下他想要做個紀錄,譬如說像上上禮拜有學生跟老師發生衝突的時候,就是教室裡面的同學當場把他拍下來。我現在先請教霸凌影片出來之後的處理機制,有沒有跟我們相關單位聯繫做下架以及後續的心理輔導?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提醒。我跟委員報告,近期有幾個校園這個事件,因為在那個平臺上面,我們就會要求下架,因為一定會掌握到,就是要跟iWIN做這方面的下架要求。至於委員剛才提到有些被download下來以後就在社群裡面……

洪委員孟楷:尤其是校園。

潘部長文忠:對,這個是比較難的,因為它已經被……但是在那個平臺裡面,我們第一時間一定會這樣做。我也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真的要再努力。之前也有一個影片不知道委員有沒有看到,就是學生把老師的手壓在……

洪委員孟楷:黑板。

潘部長文忠:然後用什麼……

洪委員孟楷:板擦嘛!

潘部長文忠:結果查證以後,那個事情根本就不是這樣的事情。

洪委員孟楷:不是嗎?

潘部長文忠:不是,也是在新北的一個學校。

洪委員孟楷:是老師講不是?同學講不是?

潘部長文忠:他們說……

洪委員孟楷:還是你聽學校的講法?

潘部長文忠:他們說當時他們在做一個戲劇,學校正式求證了,而且也有正式說明、有對外說明。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網路的這些訊息確實我們要不斷地去做這方面……像是把學校拍戲劇的影片當成霸淩影片,這對社會來講也是很震撼。學生把老師綁在後頭,然後用什麼板擦去弄……那個片子我第一時間就請署長去確實地查清楚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後來一查,瞭解是新北汐止某個區域的學校,他們在進行什麼戲劇,結果就這樣po上網路,這個我想對社會……尤其剛才委員談到,很多家長如果看到這個會覺得公立學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那是一所公立學校。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要問的是,在霸凌影片的部分,我們有做什麼後續的輔導?

潘部長文忠:我們一定會先下架,像這一些因為還是會要求縣市跟學校對於這個個案在後續的處理上面,因為有雙方,這個部分確實不是說下架就沒事了,一定會去追蹤到,因為這個可能就會進到、多數的這些我們掌握到都會進行到霸凌,尤其是生對生的後續處置作業,一直到這個案子真正的做了一些處置。

洪委員孟楷:剛剛部長還有提到,就是葉元之委員有問到帶彈簧刀的部分,我先確認一下,你們剛剛講的確實是彈簧刀嗎?是嘛!彈簧刀嘛!

潘部長文忠:葉委員說的是彈簧刀。

洪委員孟楷:如果是彈簧刀的話,我們沒有任何的法令可以去規範嗎?

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少事法的規範就是這樣。

洪委員孟楷:是什麼樣子?

潘部長文忠:就是帶著刀械,這個本來就是可以通報的。

洪委員孟楷:對啊!

潘部長文忠:那不是沒收的概念而已喔!

洪委員孟楷:是啊!那為什麼你剛剛回答的時候都沒有講這樣的一個方向?

潘部長文忠:我有啊!因為葉委員一直沒有在……我要跟他報告說在少事法的規範裡,已經不是讓老師單打獨鬥,也不是讓學校單打獨鬥,你本來就可以通報……

洪委員孟楷:本席要特別強調的是不只是少事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也都有一樣的概念。

潘部長文忠:是,所以……

洪委員孟楷:雖然我們沒有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規範到彈簧刀,但實際上它的用途是野外求生或者是觀賞收藏用,而絕對不是讓任何人可以隨便地隨時攜帶,所以只要發生隨身攜帶的話,該通報、該處置的本來就應該要處置啊!

潘部長文忠:對。

洪委員孟楷:怎麼會讓大家覺得說好像校園是一個化外之地?所以部長你正式的再做一次強調,如果老師搜到學生有帶任何的違禁品,尤其是有傷人的利器的時候,老師應該怎麼做?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本來學校如果有碰到這種情形就有通報,這個通報當然就可以通報到我們……

洪委員孟楷:還有警察機關。

潘部長文忠:對。

洪委員孟楷:警察機關……

潘部長文忠:還有少輔會。

洪委員孟楷:警務機關,然後少年隊,對不對?最後,本席也要再1分鐘的時間來說明一下,剛剛你有提到高中的部分。在這一次我們有提到高中免學費,就開始要推動高中免學費,但是有所謂的排富條款,可是現在是補助了公立學校免學費、私立學校免學費,但是有一群人沒有被補助到,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對,因為當時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的時候,在委員會這邊,當然當時委員會這邊立了一個非常清楚的但書……

洪委員孟楷:今年2月高級中等學校全部都免學費上路嘛!

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那個法規就是有一個但書啊!當時我有強調這個但書要不要去處理,但是朝野的立委在這上面有非常歧異的看法,所以當時立法上面就是排除。

洪委員孟楷:所以是立法的原因嗎?

潘部長文忠:現在法規在……委員,我再請他們把法規給委員看。

洪委員孟楷:你們今年要推動的時候說這是政策面的考量?

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那個法規裡面當時……

洪委員孟楷:所以說是很多的學校……

潘部長文忠:沒有,它是有……

洪委員孟楷:私校的家長是被排除在外的?

潘部長文忠:對,它是有三種,一種就是直升到那個學校,辦理獨招,它是從招生不是從貧富的,從招生上面的規範。

洪委員孟楷:是啊!就是從招生的規定啊!

潘部長文忠:對、對、對。

洪委員孟楷:但是本席現在講的是這樣子有多少人、有多少學生?

潘部長文忠:好像兩千多位。

洪委員孟楷:兩千多個學生?

潘部長文忠:一屆啦!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一屆兩千多個學生,這兩千多個學生變成是在整個政策下面,明明政府宣傳的是高中免學費,但是有兩千多個學生好像他們就不是高中生一樣,為什麼會突然間被這樣子排除在外?

潘部長文忠:委員,因為這個涉及到入學當時的規範,這個當時在……

洪委員孟楷:本席現在提出來,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我現在講的是結果,結果就是有這樣,並且本席在今年開始,因為你們在已經開始實施之後才發覺說很多的家長他們自己看了,原來不是說政府宣傳很多高中免學費啊,但是他們孩子的高中為什麼沒有被納入?這樣子就是你們故意排除在外啊!他就一直問我們說難道他們不是臺灣人嗎?難道他們沒有納稅嗎?難道他們不是一般高中生嗎?確實他們也是高中生啊!要不要補救?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涉及到修法。

洪委員孟楷:要不要檢討?

潘部長文忠:可以研議啊!

洪委員孟楷:可以研議?

潘部長文忠:但這個研議一定要大家有共識啦!因為那個要修高級中等教育法。

洪委員孟楷:當然,但是應該要求教育部是不是先針對到底有多少人,並且要用到多少的預算先做一個評估?

潘部長文忠:委員,預算絕對不是大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就是因為不是問題,所以我們才會問說為什麼還要分族群?為什麼你還要分化、為什麼還要搞特權?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是當時立法院朝野委員強調的,我把那個資料給你參考,你就會知道……

洪委員孟楷:本席也有看過那個資料,但是重點在於這是你們的政策,不用再推給立法院……

潘部長文忠:沒有、沒有、沒有……

洪委員孟楷:你們的政策要推動……

潘部長文忠:委員……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具體要求教育部3天內提供本席資料,這個族群到底有多少、預計的預算以及後續你們要怎麼處理跟補救,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好,在政策方面的討論我們本來就有整理過,OK。

洪委員孟楷: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在郭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謝謝。

郭委員昱晴:(10時45分)主席好,有請部長。部長辛苦了。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郭委員昱晴:在進入今天的校園安全主題之前,其實有一件事情會稍微比較緊急,所以我在這邊可能就要先幫很多的小朋友還有他們的家長,甚至還有很多的幼兒園園所來幫他們問一下。就是我們知道今年我們的準公幼即將在8月就要上路了。

潘部長文忠:第三期。

郭委員昱晴:對,第三期的部分。當然教育部國教署其實之前也提到第三期的一個草案,但是有很多所謂的退場機制,包含師生比可能如果不符合規定,或者是這個學校在3年之內曾經有什麼樣的事故的話,可能他們就必須要被退出這樣子的一個市場機制。因為有很多人、很多園所到最近才接到必須被退場,那等於讓很多的園所會一下子措手不及,這也是他們碰到的一些問題。相對來講,其實影響最大的還是我們一般的家庭跟這些幼教生,這個部分我不曉得部長您這邊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我瞭解,我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第三期的訂約條件目前還沒有定案下來,因為各界包含家長、教保人員的待遇、家長的期待以及教保服務品質等等,還有包含剛才委員提到的師生比1比12怎麼進行的期程,所以這個還沒有定案,那也沒有所謂……

郭委員昱晴:可是8月就要上路了。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所以也沒有所謂現在哪個學校是退場或等等的,目前整個都已經蒐集了相關的資料,在3月底就會正式把這一方面做定案跟對外公布,縣市才可以依據這個來做縣市內有意參與準公幼的後續訂約事項。

郭委員昱晴:其實我相信應該本來的私立幼兒園也很願意能夠參加所謂的準公幼,但是因為現在我們看到的、我目前所收到的一些陳情,包含桃園市開了第一槍,等於他們開了第一槍之後,全臺灣可能有大概上萬的小朋友跟上萬的家庭會受到這第三期的影響。也就是說因為您剛剛有提到是3月底之前,其實沒剩幾天了,真的來得及嗎?

潘部長文忠:來得及。我跟委員報告,因為在規劃的過程為了確保教保服務的品質,過去也有部分的幼兒園有出現管理不當,甚至教保人員去虐待管教孩子的事情,這個也是社會要求的……

郭委員昱晴:但是我聽到有很多其實願意加入準公幼,他們本來在私立的幼兒園也經營了大概二、三十年,都是非常優質的,但是這個政策一出來的時候,其實會……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政府一定會非常歡迎私幼能夠在符合我們規範的條件下成為一起加入的夥伴……

郭委員昱晴:因為最直接影響到的其實就是家長對於學費的部分,因為我們大概知道如果是私幼的話,其實他們平均每個月的費學大概是從6,000到1萬2,000,但是如果是到了他們被退出所謂的準公幼名單之外的話,其實他們等於每個孩子每個月要多付大概3,000到9,000,這對很多的家庭來講是很沉重的負擔。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補充報告,因為剛才有講到還沒有定案下來,也就沒有所謂哪個園或桃園市有幾園,這個是時間的部分。第二個,在我們研議的過程當中,如果真的不適合的園所勉強加入,我想很多家長也會有疑慮啦!如果有退場,比如它原來已有加入但沒有進行續約的,對於家長權益的保障,這個是我們主要的配套措施。

郭委員昱晴:我給您一個建議,好不好?因為有很多的私幼其實他們也許在第二期的時候是1比15,等於多收了3個孩子,如果他們的園方是有足夠的空間,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增班,甚至可以增加所謂的教師的一個能力?如果這個部分我們也納入考慮的話,其實會不會真的就是兩全其美啊!應該這麼說。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部分因為我們也有蒐集到如同他們跟委員反映的……

郭委員昱晴:是。

潘部長文忠:在國教署召開諮詢的相關會議確實有這樣的意見,這些都是在我們最後要定案前會把它做綜整的考量。

郭委員昱晴:好,所以是……

潘部長文忠:但是要確保原來就讀準公幼家長的權益,比如得到政府推動的這些協助一定會保障。

郭委員昱晴:當然,也謝謝部長的回應。接下來我們就進入今天我們在討論的所謂校園安全部分,前一陣子大家都可以看到所謂師生上面的一個衝突,其實也引發了整個我們對於所謂國高中生,他們因為剛好面臨所謂的青春期,他們在面對校園安全上面,我相信其實不是只有那樣子的孩子跟那樣子的老師,他們在對應這樣子的校園安全時,他們其實是會有一些疑慮跟擔心的。我們可以看到,教育部在111年各級學校學校安全的報告分析,我們都知道,關於老師跟青少年學生們,他們在溝通上,也就是說,他們其實是需要花時間去關心這些孩子的,這樣我才能夠知道每個孩子的狀況。我們現在可以看到,以平均班級的人數來說,在國小的話,一班大概是23人,我們是以公立的學校來說。在國中的部分則是25,將近26人,高中其實有30人。也就是說,校園安全發生比例最高的,也就是出事最多的,應該是高中,這個部分我們在人力的部分要怎麼樣來配合?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當然這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啦,因為臺灣少子化後,其實有相當多的學校學生人數是低於這個平均數。在過往這段時間,高中的部分其實是我們最優先的,讓輔導教師跟專輔人員的部分最快達成,依照現行學生輔導法的規定來補足這方面的人力,尤其是專業方面人力的增置。國中會在114學年度達到,國小我也把它提前,從120學年度提前到116學年度。因為我想這一些真的是誠如剛才委員所提到,越來越多孩子可能在這方面真的需要有更多專業的人力。

郭委員昱晴:因為其實有很多的事件,它會是同時發生,它不是可能只有這一班在發生。校安人員,或者我們學校的專輔人員,他們到達現場去處理應變的能力到底夠不夠,這也是我們真的必須要討論進去的。

潘部長文忠:是。

郭委員昱晴:另外,我剛剛有講到,老師跟學生之間長期的溝通跟瞭解,其實才是他們解決問題最重要的一個關鍵。但是現在因為有很多師資其實是沒有辦法到位的,包含現在有很多所謂的助理教師人員,還有代理老師,他們對於學校班上,當他們入班去做這樣子教學互動的時候,他們對於班上的同學,每一位學生的特質,其實並沒有辦法第一線的掌握,這是不是跟校方有沒有告知也有關係?

潘部長文忠:對,我跟委員報告,因為如果我們對特教學生或比較特別的一些需要高關懷的學生,在原來的學生輔導法裡面,其實一個非常重要的,他就是一個學生輔導委員會,而校長就是那個召集人,這部分應該要很清楚地對這方面有所掌握。對於說比如代課老師,比如北市出現的這個問題,學校檢討下來,北市教育局這邊提到的就是校方可能在這個老師要去代課的時候,對於學生、這班上特殊狀況的孩子,並沒有適當的做銜接。像這個,我想也是教育部未來要跟縣市,還有學校這邊,在這方面可能要再更多的連結。因為那一次的衝突他們檢討下來,因為我也有請國教署就這方面去深入瞭解,確實學校跟教育局所反映出來的,這個確實是當時產生衝突一個還滿重要的關鍵。

郭委員昱晴:剛剛有很多的委員都有提到所謂的校園霸凌事件,其實霸凌不只有單純在學生跟學生之間,霸凌也有可能會發生在老師或者是校長對於學校孩子霸凌的事件,這個部分我不知道部長您有沒有掌握?因為我們知道在去年4月份的時候,我們有特別提到所謂不適任校長的問題,根據國教法,其實有通過不適任的校長在調查期間他是不能夠返回學校,他也不能夠申請退休,但是目前真的有開始制定這樣子的機制,有正式的法制化了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在修國教法,就是這個議題在委員會審議的時候,也確定有關校長的這個部分,如果有涉及到一些剛才談到霸凌或不適任的行為……

郭委員昱晴:因為其實看到這個條文我們會發現……

潘部長文忠:有針對這個部分在母法上面定下來,目前國教署授權的子法正在做最後的整理。

郭委員昱晴:什麼時候可以出現?因為我們看到關於所謂校長跟教職員對學生的霸凌,是高達13.23%喔,這個比例其實已經來到了校園安全第四名的危險。

潘部長文忠:對,如果是校長涉及包含他在受調查期間,還有剛才委員所提的部分,都是在這個子法去做規範,這個在5月中就會公布實施。

郭委員昱晴:好,如果有提前的話,可以……

潘部長文忠:有、有,上次國教法修法時這個也是各界所關心的點,因為過去確實在校園也發生過這樣的個案。

郭委員昱晴:好,那我們期待有更新一步的改進。

潘部長文忠:目前母法已經有規定,子法在5月也會完成公布。

郭委員昱晴:好,謝謝部長。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郭委員昱晴:謝謝主席

主席:我們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55分)

繼續開會(11時)

主席:好,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登記第8號的羅廷瑋羅委員。

羅委員廷瑋:(11時1分)好,謝謝主席。有請潘部長、矯正署周署長還有謝廳長、郭副司長。

主席:好,麻煩部長、署長、廳長和郭副司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羅委員廷瑋:不好意思,我問題一個一個問,所以有些列席人員可能要稍微等待一下。

好,請問部長,因為我剛剛有跟你詢問目前有多少保護管束的人在學校,你好像不太知道嘛!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詳細的數據可能在……

羅委員廷瑋:沒關係,我可以請問一下司法的部分。但是我覺得很奇怪,就是他已經保護管束了,他回到校園也就是在教育部管轄範圍,教育部應該要有權責去瞭解到底有多少孩子已經回到學校。請問你個人認為這些人回到學校以後適不適合繼續留在學校?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委員關切的這個議題也是我們前一段時間一直在跨部會、跨院努力的部分,因為現在如果涉及曝險少年或司法少年,它有一個過程,一個是調查過程,一個是到最後的裁決過程,就是委員提到適不適合的過程,過去這方面由少年法庭少保官處理的時候,學校在過程當中未必都能被邀請,所以這次我們希望對於可能會對他人造成身體或生命傷害的對象,應該要邀請學校在調查過程及裁決過程充分參與,這個就會回應到委員所提到的這種高風險的對象,我想我們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能夠更充分地參與。

羅委員廷瑋:這樣聽起來好像不太適合嘛!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針對委員所關心的適不適合回到學校,應該是大家要綜整地去做客觀條件上的討論和決定。

羅委員廷瑋:好,但是我剛剛所想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保護管束的人有多少在學校?從今天開始以後,我覺得教育部有責任去串接和瞭解,有多少孩子回到校園?我覺得這是教育部應該要關注的一個議題。

潘部長文忠:我想我們跨部會之間會來做這方面數字上的聯繫和掌握。

羅委員廷瑋:好,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司法院,現在少年觀護所和矯正學校對於安置在所內的少年都如何進行輔導?成效如何?再犯的機率你們有評估過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如果是在少觀所和矯正學校,目前少觀所大概都是法官認為不適合責付的,這部分法院當然會有法官經由調查官,針對這個少年在少觀所的就學跟學校單位聯繫。

羅委員廷瑋:目前成效如何?

謝廳長靜慧:目前每個案子法院大概都有在take care,包括安置機構的也是在社區當中,比如說臺北的孩子被安置到花蓮,花蓮地方政府就會收到法院的通知,去安排他的就學、就業,甚至於說有些孩子會在就學期間接受心理諮商,這些大概都有一個安置輔導計畫。

羅委員廷瑋:我個人覺得你回答得很多,但是都沒有切中我們的要點。我覺得少年保護的執行力不彰,讓我們覺得這樣子的事件會層出不窮。在這些少年離開少觀所或矯正學校以後,地方法院少觀人的人數真的不足,司法院在自己的報告也寫到,新北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顯示實務上多數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力不足。

謝廳長靜慧:是的。

羅委員廷瑋:廳長,我想問一下,人力不足這件事情已經是老問題了,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要如何發揮輔導的功能?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2月1日我們其實已經有進行一個緊急的評估,就是我們透過這個試辦計畫,希望評估現在在社區就學中的這些保護管束少年的風險因子,並列入保護管束當中。

羅委員廷瑋:試辦計畫什麼時候會結束?

謝廳長靜慧:試辦計畫我們是在2月1日啟動,之後會陸續讓其他法院推行,目前是針對六都的7個法院,現在我們全國……

羅委員廷瑋:希望在整個試辦完以後可以彙整相關資料讓我們知道一下。

謝廳長靜慧:可以、可以,目前有966件經過我們評估列入高風險。

羅委員廷瑋:但我要講的就是老問題啦!每年都在出現新事件以後再來再次檢討,還是老問題!

司法院要成立新的少年法院,會不會與地方法院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疊床架屋的問題?

謝廳長靜慧:這不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我們是把目前在普通法院裡面的少家法庭拉出來,比照高雄少家法院一樣,成立一個專業法院,專業法院就會有獨立的預算可以去增補相關的調保人力,並且去督考相關保護處分的執行,就是剛剛委員關心的那些問題。

羅委員廷瑋:廳長,法院並不是越來越多越好,如何能夠強化?我覺得重點還是在如何承接這些少年。

謝廳長靜慧:當然、當然,是。

羅委員廷瑋:新北國中這個割頸案,加害人曾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有少年保護官進行專責的社區處遇,但為什麼沒有留意?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這個個案就我們的瞭解,其實保護官也都有跟學校的生教組長還有輔導老師、跟學校端也都有開過相關的會議。

羅委員廷瑋:對,但是我們有少年保護官專責處理這個部分,可是我就覺得沒有留意到。廳長,我覺得這位少年回到學校以後並沒有被制度給接住,難道他被放棄了嗎?

謝廳長靜慧:沒有、沒有。

羅委員廷瑋:還是就交給學校,全部都丟給教育部?

謝廳長靜慧:不是。跟委員報告,他從少觀所出來其實就是在保護管束期間,就會有一個保護官跟學校去討論如何讓少年可以在學校接受輔導,還有保護官的監督和他的輔導計畫的進行,所以這個部分其實大概都有相關的制度和相關的人員……

羅委員廷瑋:剛剛有一些立委也在討論,我覺得有少年保護官一起來負責,才能增加對犯罪少年的約束力,而不是少年回到學校就丟給教育部。我想這個部分我要幫教育部講一些話,我覺得應該是要串接起來,一起來承接這些少年,一起來協助他們,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有待加強。政府到底給這些觸法少年什麼樣的支援,你可以簡單說明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除了剛剛說的2月1日開始的試辦計畫之外,從事情發生以來,我們也跟行政院開過3次會議,13日更是跟行政院的2位政委到司法院達成了一個兩院的決議,對於教育部的多元漸進式中介教育措施,將來從案子繫屬在法院之後,就會由我們的調查官和保護官去跟學校進行相關個案的聯繫和討論,其實過去以來一直也都是這樣,可是將來我們增補人力之後,會把這個部分的密度做得更高。

羅委員廷瑋:人力真的不足,資源真的有限啦!

再來就是少輔會嘛!現在少輔員、社工能不能夠因應轄內的需求?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是不夠,要怎麼輔導?

謝廳長靜慧:少輔會可能就要問內政部了,因為行政輔導先行。其實跟委員報告,行政輔導先行就是我們被整個國際專家認為我們應該廢除「虞犯」,所以行政輔導先行會由行政院、由地方政府首長帶領的少輔會去進行少年的輔導事項。

羅委員廷瑋:因為幾位列席官員都有被叫上台,我就一起講了。我覺得最後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少觀所和矯正學校現在安置人數有限,如果安置人數都已經滿員了,要如何安置這些人?這也應該是值得我們去探究的一個問題啊!

謝廳長靜慧:安置的部分委員是說剛剛那個……

羅委員廷瑋:少觀所還有矯正學校的安置人員。

謝廳長靜慧:這個部分是不是要請署長來說明?如果是少觀所和少矯學校的話。

羅委員廷瑋:我都一併叫上台了嘛,所以有聽到問題可以直接回應沒關係。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如果就少觀所的部分,原則上我們會在他出所……,因為他有時候是當庭釋放、責付,我們會儘快地聯繫他的學校;在少年矯正學校的部分,比如說他是出去就學,我們會跟當地的教育主管機關聯繫。如果是就業……

羅委員廷瑋:署長,我知道,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如果滿員了、額滿了,那你知道要怎麼處理嗎?你有配套嗎?整個少觀所跟矯正學校滿員的話呢?

周署長輝煌:所謂滿員是說收容人數爆滿嗎?

羅委員廷瑋:安置人數啊!有限啊!整個人數爆滿啦!

周署長輝煌:安置的部分,我們會跟當地政府或是更保聯繫。

羅委員廷瑋:好,我希望未來我們以更強力度關注這些議題,可能人數會提升,我們應該要因應這樣子的部分,我想教育部真的……我還是要提醒一下廳長,剛剛我們提到有些工作是教育部的,但教育部應該要負責的是尚未觸法的、預防犯罪的教育,但是如果有些孩子已經受到保護管束,司法部門應該要幫忙協助教育部一起關注。我想這些問題都是串接在一起的,所以今天召集人才會召集大家在這邊聯席。另外我要跟教育部再說,教育部針對中小學目前有沒有辦理情緒跟溝通的教育?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目前在12年國教課綱裡面,不管是在健體領域或是我們相關的輔導課程裡面,確實這個部分是一個重點,因為也發現到……

羅委員廷瑋:我想這個部分我們非常的重視,不管是倫理道德、禮義廉恥,甚至是情緒與溝通的教育,我希望我們教育部應該要再關注這樣的議題。而且根據學校輔導法規定,高中每12班需設置1個輔導老師,國中每15班設置1名,如果學校有司法跟曝險的少年,這樣的輔導量能你覺得夠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個情形因為我們現在也都在持續的設置當中,未來我們在修的學輔法裡面,有特別再談到不是輔導教師,剛才那個是輔導教師的編制……

羅委員廷瑋:對。

潘部長文忠:還有專輔人員,就是各類的部分會在後續修法再擴充有關專輔這方面的人力。

羅委員廷瑋:好,我想這個東西我們都非常注意,所以我還是最後要跟您再提一次,因為上一次我覺得你有回應良善的溝通,我們還是想要繼續追夜光天使的進度……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部分國教署跟臺中教育局正在談怎麼樣試辦。

羅委員廷瑋:臺中OK嗎?因為這個部分我們要跟這些有心人士、特殊的團體跟黑道來拔河搶孩子,如果關注國中孩子課後的相關環境、生活,我覺得夜光天使真的能夠在臺中試辦。現在經費有沒有問題?

潘部長文忠:經費不是問題,這個詳細的細節,署長……

羅委員廷瑋:所以您願意承諾我臺中會試辦?

潘部長文忠:署長會跟您報告目前的進度。

羅委員廷瑋:那臺中你願意試辦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當時委員提到一下子要擴充到暑假或國中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試辦點,當時就說臺中市如果願意,我們就是跟他合作。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你,我想我得到我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為我們的孩子努力,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謝謝。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11時13分)有請部長。

主席:我們請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其實的校園的憾事我們都不希望它再重演,我們都希望積極的預防,所以今天就來跟部長討論一系列的一些相關的預防措施。首先,我們可以看到這張圖表,我們學校的校安事件是屢創新高,尤其是在國小增加了非常多的數量,前面的委員也有關心到,你有提到你們會修改任用條例來增補人力,是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應該這樣子說,這個數字今天有幾位委員關心,我說它是一個通報的數據,這也是教育部的態度,希望學校不要隱匿、學生也儘量不要隱忍,所以數字會增加。

張委員雅琳:所以就變成是大家積極通報是嗎?

潘部長文忠:對,因為這個……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次是反應之前可能大家沒有通報的狀態?

潘部長文忠:因為過去社會都會關注說,感覺好像學校是不是還有很多黑數,所以這個是我們近年一直在強調的重點,課予學校有這樣的通報責任,包含把通報的機制像是專線,改成用比較簡單的1953的概念,這個數字真的增加了。

張委員雅琳:好,瞭解。

潘部長文忠:那委員剛才提到有關我們依照原來學生輔導法,目前都在增補當中的輔導教師跟專輔的人力,國小的部分會再提前到116學年度來完成,我跟委員報告,後續國中跟國小會增加二千多位輔導教師。

張委員雅琳:那校安人員的部分呢?

潘部長文忠:學務的這一塊我們有分階段來執行,因為現在負擔比較重,國中尤其大型規模,在既有的員額編制準則中,61班以上它可以來增加1到3位。過去我瞭解到縣市可能經費有限,這樣的學校也沒有真的讓它……雖然有準則可依據,但沒有實際執行,現階段因為規模越大,要處理的事務越多,這個我們會優先補助縣市把這個做成。

張委員雅琳:這是國中小都會一起嗎?還是只有國中而已?

潘部長文忠:主要是國中,後續會把員額準則再跟縣市討論,要做一個修正,希望不是只有61班以上,希望在30班以下或30到60,國中階段真的孩子也處於身心發展變化大的時期,這個部分我們會第二階段處理。

張委員雅琳:好,我瞭解了,那我想知道這大概是什麼時候會去進行呢?國中的這個部分。

潘部長文忠:有關61班以上的這部分……

張委員雅琳:是現在嗎?

潘部長文忠:我們現在就會進行,因為它的準則已經確定了。

張委員雅琳:那低於60班以下呢?

潘部長文忠:那個因為要跟縣市討論,大概需要差不多1、2個月的時間……

張委員雅琳:2個月?好。

潘部長文忠:因為修了準則,縣市才會一起啦!因為等於說涉及到人事編制的問題。

張委員雅琳:好,那相關的那些計畫,還有後續如果有一些什麼追蹤的話,再提供給我們辦公室。

潘部長文忠:好。

張委員雅琳:謝謝。再來第二個部分,因為我們有分8類校安事件,其實8類裡面都有一個叫做其他的選項,其中我發現最多的校安事件其實是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這是統計的數字。我觀察到我們有一個選項增加了73%,叫做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事件,等於說這個數量增加了這麼大,到底是不是有新型態的暴力事件出現了,而我們沒有發現呢?你們有詳細的去瞭解這裡面的類型嗎?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除了這幾大項以外,其實我有請校安中心同仁再細分更多,因為細分更多會比較真的去聚焦。確實委員所提的這一類,就是當時我們在分類上可能比較沒有那麼明確的,包含我們說網路霸凌等等的事項,他們會把它歸在其他這一項。

張委員雅琳:瞭解。所以在什麼時候我們可以看到這些更新型態,就是更細緻分類的報告?

潘部長文忠:這個我有請校安中心已經整理了,我再把那個資料給委員看。

張委員雅琳:已經整理了?OK,好,謝謝你。

潘部長文忠:整體數據是這樣,只是它的分類更細。

張委員雅琳:瞭解。那我想請教部長,你們還有沒有再分類到地點這件事情?因為它到底發生在什麼地方,其實也是蠻重要的,可是我從現在的報告是沒有看到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那個可能要到我們校安通報的系統資料庫裡面,其實我有請他們定期要把幾個更……就是造成這方面困擾更大的,或發生頻率更高的這些有提,但是沒有到每一個個案都分到這麼細。

張委員雅琳:我想講的就是說,因為之前我們是有補助到地方縣市政府,要在教室裡面裝設緊急電話或是急救鈴,可是如果我們沒有真正的瞭解事件是發生在哪裡,那有可能我們做這件事情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那個應該不是教育部的政策,應該是有部分縣市……

張委員雅琳:對,我說地方縣市政府。

潘部長文忠:提出來以後,大家也發現到這個可能要斟酌。我跟委員報告,過去這幾年教育部在有關校園內,我們叫做治安死角,也就是孩子比較少去的地方或像廁所等等的,其實補助了將近十九億多,就是希望能夠改善這些孩子在那裡萬一碰到什麼,可以緊急……

張委員雅琳:好,瞭解。所以我們在校安通報裡面是可以看到詳細的地點?

潘部長文忠:比如急救鈴或是照明,因為有些地方很陰暗。

張委員雅琳:我瞭解。

潘部長文忠:這連大學都補助。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我們其實在校安通報可以看到這些詳細地點的分類對嗎?

潘部長文忠:應該說歸類比較重要的幾項類型。

張委員雅琳:瞭解。那再下一題,上個禮拜桃園市的快樂國小他們其實有做一個演習,就是演習真的有外人闖進校園的時候、要找小孩算帳的時候,大家應該怎麼辦。這個演練的過程非常逼真,小孩都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校方也說這可以提供小孩的安全意識。我也知道在104年的時候,其實教育部是有頒布一個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的實施計畫,並且要求全國高中以下的學校來執行,那我想知道這個計畫現在還在執行中嗎?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提到成立應變小組還有演練,演練是各種的……

張委員雅琳:對。

潘部長文忠:每學年至少要一次。

張委員雅琳:每學年至少要一次?

潘部長文忠:原因就是因為現在怕學校有時候會覺得平常可能也沒有特別去注意會不會發生什麼事情,當時我們就說你一定要有演練應變小組才知道,譬如碰到一個孩子像我們說發生的這些事件,你一定要有個怎麼樣的啟動,後續才會去做其他的整個處理,甚至疏散等等,這個不演練,其實事情發生一定會手忙腳亂。

張委員雅琳:沒錯,所以我們現在是有提供不同的腳本給學校嗎?

潘部長文忠: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其實對這方面最熟悉的是我們相關的警政單位,幾乎每個學校都要做,就是要跟警政單位做這種支援的系統,這當中在服務的項目裡面也有包含巡查跟演練的規劃。

張委員雅琳:好,瞭解,每個學年現在是有要求的。我們其實現在有一個東西,不知道部長知不知道這一個案例,就是「釜石奇蹟」,當時在311大地震的時候,這個學校的小孩幾乎是99%存活下來,他們在國中畢業之前接受了35個小時的防災教育,所以是非常多的,所以我希望我們應該要提供不同種的腳本,然後讓小孩可以充分地去練習各種情境,這樣他在面對事故或是意外的時候才可以去因應,所以我覺得每學年至少一次這件事情……

潘部長文忠:這是現在委員所提到的規範。

張委員雅琳:沒錯,但是剛剛有講到還有沒有其他的腳本這個部分,我覺得也是需要去提供的,這個是不是可以跟警政單位一起來討論提供給學校?

潘部長文忠:可能要討論,但是那個比較不可能把每一個細項都這樣子去……

張委員雅琳:我們可不可以針對幾個常常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

潘部長文忠:可以啊!

張委員雅琳:因為我們有統計了嘛!一定有這些事故可以去模擬。

潘部長文忠:如果說有一些我們比較常見的類型,譬如剛才講到什麼外人進入、侵入,或是學生突然發生情緒的……

張委員雅琳:對,或學校的這些衝突之類的。

潘部長文忠:我們把這些歸納來跟警政單位,找學校現場做一些……應該說可參考的範本啦!

張委員雅琳:對。

潘部長文忠:好不好?因為這樣的話我覺得比較能適用啦!

張委員雅琳:好喔!最後一個問題我想要討論,就是有關於上次我也有質詢有關於中介教育的部分,上次我們其實有在講,當時部長是有說3月底嘛,但是我看到今天的口頭報告變成是5月的時候才會……

潘部長文忠:沒有,3月底我們會把補助縣市建置的機制給縣市,因為這之前跟縣市討論了三次……

張委員雅琳:瞭解。

潘部長文忠:那也希望縣市……因為我們也有跟民間團體討論,所以……

張委員雅琳:瞭解,好,那我想問一下,現在提到是5月會完成跟他們至少簽妥這個,所以是……

潘部長文忠:就合作契約。

張委員雅琳:對,合作契約,我想要知道現在各縣市簽妥的狀況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沒有,因為我們3月才會把……

張委員雅琳:所以都還沒有簽?

潘部長文忠:對,因為也聽取縣市很多的意見,他們認為民間團體合作是一個模式,他們縣市自己本身也有公設的部門,他們也認為可不可以也有這種,我說本來就是多元,但目標都是一個,這次的對象有特別談到可能就是曝險少年跟司法少年為主要對象。

張委員雅琳:瞭解,那我再直接問下一個,進去中介基地之後,他們會受什麼樣子的教育?會不會有常規正常的教育去協助他們,不要剝奪他們的受教權?第二個部分剛剛其實前面的委員也都有提到,我想要問的是少保官如果覺得小孩可以離開了,但是校方覺得不可以,那這個學生會怎麼辦?可不可以請……

潘部長文忠:剛才廳長有特別提到一個,他們在試辦的計畫裡面,其實我有詳細讀過這個規劃,這個規劃就會跟學校教育體系的連結更緊密,因為過去少保官、少調官說真話對這些曝險少年才是真正有約束的,他可以重新再看孩子的表現再做裁定,他也可能讓他再回少觀所,可能再回矯正學校,一般教育人員可能比較沒有辦法屬於這種對象。未來如果我們中介基地的安置,這個討論的前提也是由這個,我們說在做裁決前的討論跟決定,事後追蹤我想也希望幾個專業的人力跟機關也能夠一起,這個才能夠真的貫徹啦!

張委員雅琳:好,再最後一句話,剛剛好像還是沒有聽到他到底在這個中介基地會不會有常規的教育,所以也許我們事後也可以再跟教育部請教,因為我還是想要確保孩子在這邊有足夠的受教權。

潘部長文忠:好。

張委員雅琳:再來還有一個,校方如果拒絕的時候該怎麼辦?校方如果不讓他回去的話呢?這我們事後再來詳細地討論,謝謝。

潘部長文忠:是,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部長。接下來我們請登記10號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11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潘部長。

主席:好,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林委員宜瑾:部長好。我想面對今天這個議題,我們很清楚知道沒有人有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不論一時的憤慨或是年少輕狂都不是理由,所以校園殺人事件令人悲痛、憤怒,而且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可是既然今天要談到這個議題就要放下所謂的私人情緒,然後要用立法委員的身分來跟您探討我們如何防範悲劇於未然。我們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假設一個15歲的少年是A,在他國小的時候媽媽吸毒致死,和他相依為命的爸爸現在又有所謂的槍砲彈藥前科,少年A的爸爸再婚,繼母又因為販毒被關,請教少年A算不算處在高風險又或是所謂的脆弱家庭?我們是不是要在避免標籤化的情況之下及早積極介入,在少年A成長的過程中就給予輔導?面對少年A的情況,我們現行的機制到底有什麼樣的資源可以給予協助?部長。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敘述的家庭狀況如果不涉及到我們少年本身,他就是我們常態的孩子,當然對於他的處遇跟家庭這方面,我想在學校還有我們相關的一些資源應該給予常態的教育。如果是經濟弱勢或是學習上的弱勢,委員知道我們是有幾個機制可以去幫助,如果因為這樣的家庭影響到少年A,比如說他可能會出現一些……

林委員宜瑾:偏差行為。

潘部長文忠:偏差行為,甚至要是有觸法或我們說曝險的,就會進到另外一個處理的機制。

林委員宜瑾:為什麼要這樣強調?就是說你可能要在發現少年A是特殊脆弱家庭的這種背景就要給予相當的協助或輔導,你要去關心他,因為我們很清楚知道家庭功能的欠缺,日後造成他偏差行為的可能性相對很高,如果我們沒有有機制地去輔導他,那他很可能就會誤入歧途成為犯罪者,最終受害的還是所謂的社會大眾。少年A的經歷當然是我杜撰的,可是實際上就跟媒體所披露的,就是2023聖誕節中午犯下新北國三少年殺人案郭姓少年的背景是相符合的,是有點類似的,所以悲劇已經釀成,我們就要防止第二條生命不能再犧牲。換句話說,郭姓少年已經鑄成大錯,可是罪與罰之間該怎麼拿捏,才能真正讓一位那麼年輕可是又犯下重大錯誤的人在受處罰的同時也能改過自新,不要一步錯步步錯?所以我們放在心上的一件事就是,對於這些相當小的年紀就犯下大錯的人來看,對他來講還是來日方長,所以其實多的是我們跟他在社會上相處的時間,所以如果不對他在這個特定的時間點的偏差行為妥善的矯正,這個犯罪可能就是一個很漫長的犯罪史。

1月4號教育部有召開所謂的校安諮詢會,潘部長在會後有表示將會跟地方、民間合力擴充,剛剛張雅琳委員也有提到的,就是所謂的中介教育基地,並建立個案輔導的評估機制。經本辦徵詢專家的結論,專家所關心的包含以下幾點,第一個就是建立所謂的中介教育基地,要配置充足的心理專業人員;第二是我們這個觸法少年回歸校園前的所謂的個案轉銜會議相當重要,因為這個個案轉銜會議不只是一場會議,而且它是一個緊密的網子,就像我們秀出來的PPT一樣,它其實是需要跨越部門跟專業的合作跟評估,而且會議紀錄也應該正式發文,讓各個單位配合辦理,以便行政的溝通。第三是各縣市都有所謂的家庭教育中心,但除了教育課程之外,是不是也要針對少年家庭的個別化需求給予諮商的服務?第四就是我們要強化暴力行為的預兆辨識,充實學校的輔導人力。以上的專家建議,我們做得到嗎?部長。

潘部長文忠:是,我跟委員報告,有部分是教育部,這段時間給我來說明,有一些或許由司法院或其他的單位補充。

林委員宜瑾:好。

潘部長文忠:有關中介基地這部分,過去教育部在中途的措施有好幾個,但是過去是不分中輟的學生或家庭比較失功能的,我們有幾個合作的模式,這次在中介基地的這一方面會特別針對曝險少年或司法少年,因為有一些個案發生、產生,比如像新北這個事件的這種對象,我是舉例。

林委員宜瑾:是。

潘部長文忠:比較希望如果能經過一個機制裁定後,覺得暫時還是不要立刻回歸學校的這一個作法,是我們在這個階段一直在努力的。對於後續,我想跟委員報告,我們會跟縣市合作,目前評估國內大概有33個團體,過去有接觸、協助這些曝險少年,社福團體大概有八十幾個,但三十幾個是比較有經驗的,教育部會來協助縣市跟資源,讓這樣的機制包含課程跟所需的人力資源能真正照顧、協助到這些過渡階段的曝險少年的學習,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這個階段我們開了那麼多的工作會議,來自學校的反映也是希望我們的少保官或少調官,在做他們要出少觀所或相關的這些評估,也就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學生──有可能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的這種對象進行調查及最後裁決時,一定要邀請學校來做這方面的參與。我想過去司法院的人力真的很不足,但司法院在2月1號開始有一個試辦計畫,我覺得這個功能就如委員所說的,它真的會強化起來,包含一個階段以後適不適合回學校,我想用這樣比較專業的方式評估應該會更客觀,也會讓這些學生在回歸前得到比較適切的評估跟安置。目前我們在整個跨院的合作裡面都有共識,教育部啟動中介基地的協助、縣市已經啟動,司法院2月1號開始的試辦計畫,我有詳細讀過,真的就是過去學校反映從頭到後面的追蹤,也能確保少年在保護管束的過程當中有真正的調整。

林委員宜瑾:好,最近有保母虐童的事件,掀起社會很大的討論,本席對這起事件也感到相當痛心,我們為了防止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立法跟行政單位都有絕不能懈怠的責任。其實幼兒園也屢屢出現這種不當對待學童的事件,剛好今年8月準公幼將邁入第3期,園所準備要重新申請,這是一個全面檢視準公幼的機會,包括它的辦學、教學、保育品質等等。之前全教總指出準公幼政策上路之後,經統計六都違規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等於每三家準公幼就有一家有違規紀錄,家長把心肝寶貝送到幼兒園必定是希望寶貝受到最好的照顧,本席對虐童絕對是零容忍。對於幼兒園的幼教師跟教保員的工作權益有沒有得到保障,我覺得這攸關會不會有虐童的機會,所以提高對準公幼的審查門檻以及嚴格的監督是必然的。

現在教育部正在擬定第3期的草案,目前的草案自今年8月起有要求師生比,就是當初我們努力的,從1比15到1比12,然後要上傳午餐跟點心的照片,還有教保人員的薪資要調整2,000元,也訂出所謂的退場機制。我要就教部長,因為幼兒園現在已經陸續在招生中,部長剛剛好像有回答,說3月底會交審查辦法的案子到各縣市政府讓它審查,審查應該也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如果有學校還沒申請過關,可是它已經招生了,導致報名好的學童們要改讀其他學校,這樣這些學生是不是有權益上的損失?家長是不是會措手不及?從總體面來看,教育部有沒有掌握第3期的規定上路之後,全臺灣到底有哪些準公幼會因此而退場?受到影響的學生數大約有多少?有沒有預警的機制讓學校端跟家長有所準備?部長。

潘部長文忠:是,我跟委員報告,確實目前第3期合作契約的條件正在做最後的確認,因為就是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教保服務品質、教保人員的待遇還有管理這件事情,再加上生師比的幾個政策,所以綜整後目前會在3月底正式對外公布,縣市也會依這個規範做後續的審查,如果有意願的。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會以私校退場條例的概念應用在這上面,如果這個幼兒園已經不再續約,但是他本來就讀小班、中班,還繼續在讀的這些孩子將列為我們一定會保障的對象,以家長權益的角度來思考,退場條例就是以這樣的模式思考的。

林委員宜瑾:好,謝謝部長、謝謝召委。

潘部長文忠: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11時37分)謝謝主席,我請教育部部長。

主席:好,潘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吳委員沛憶:部長好。去年不幸發生的新北市割喉案,社會各界都很關心,後續教育部以及相關其他部會也啟動了多次的會議、啟動了相關機制的修正,不過我還是希望就去年這個事件的通報細節、事實釐清。我們非常關心第一時間新北傳出案件的時候,學校對外、對媒體發布這是一個美工刀造成的意外傷害,但是根據教育部校安通報的要點,這是屬於緊急事件,2個小時之內一定要完成通報,對不對?所以我想請問當時這個學校有沒有在2小時之內完成通報?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學校的通報是24小時還是2小時……

吳委員沛憶:若它是屬於緊急事故,就我們的通報要點……

潘部長文忠:委員,緊急是2小時。

吳委員沛憶:當時有沒有在2小時之內完成通報?

潘部長文忠:校安這邊在2小時內有接到學校的通報。

吳委員沛憶:我們教育部有收到通報?

潘部長文忠:校安中心。

吳委員沛憶:在我們收到通報的時候……因為我們的通報類別也是有分類的,有意外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當時在媒體上面,學校第一時間對媒體說是一個意外,所以我想請問當時我們教育部收到的通報、校安中心收到的通報,通報過來的是屬於意外事件還是暴力事件?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我再確認一下好了,不好意思!

吳委員沛憶:現在有沒有資訊?為什麼我要問這個問題呢?因為我看了我們的通報要點以及後續的處理流程等等,對於是意外事件還是暴力事件,第一個,學校的家長在心理預期上、準備上以及後續的處置可能都會有極大的落差與不同,我認為正確通報的必要性是非常重要,所以我需要確認當時通報給我們的是屬於什麼案件。

潘部長文忠:好,跟委員報告,我剛才請同仁確認當時是2小時之內通報,學校通報給校安的是暴力這個種類。

吳委員沛憶:就我所知,事件發生後教育部也協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召開過檢討會議,我希望教育部能就這部分協助、輔導,讓未來的地方政府去輔導學校,在事件發生當下確認事實之後,再對外發布,因為意外與暴力落差很大,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提醒。

吳委員沛憶:謝謝。在這案件之後,我們也注意到這樣的案件發生其實會造成學生的集體創傷,所以是一個集體性事件,畢竟有這麼多人目睹了!我知道學校原來就有心輔相關資源,在本案發生之後,新北市政府的處置,就我所看的資料來說,學校的心輔人力是不足的,所以啟動了新北市輔諮中心駐班輔導。當案件發生後,校園裡就該案的心輔是如何進行的?

潘部長文忠:如同委員所提,我們在第一時間瞭解後,也請新北教育局局長除了對受傷害的孩子,還有行為人以外,其他周邊目睹現況的孩子都要及時輔導。如同委員所說,該學校原來的配置沒辦法面對這個狀況,所以我也請新北教育局一定要讓市府的相關資源及專業人力進到班級裡輔導,而且要持續一段時間。這件事我也跟該校校長做過聯繫,請他一定要讓我們知道在整個過程進行當中相關的措施跟資源,以便能及時協處。

吳委員沛憶:部長,在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裡,當學校有需求時,因為各縣市輔諮中心的資源、條件不大一樣,所以學校也可以尋求校外、外部的身心精神醫療資源等等相關協助。就本案來說,學校有沒有尋求外部協助?

潘部長文忠:應該這樣說,就這個部分,學校優先請新北的輔諮……

吳委員沛憶:輔諮中心?

潘部長文忠:因為他們也有相關的幾個類型的專業人員。那時候我跟張局長特別提到,如果需要教育部再擴大提供更多的人力資源,請及時讓我們知道,因為他們在新北……

吳委員沛憶:就本案來說,新北輔諮中心是足夠的?如果學校需要尋求外部協助的話,目前有沒有相關流程或SOP?例如當地平常就有建立連結網絡的相關機構、資源、單位,有沒有這樣的名冊清單?

潘部長文忠:應該這樣子說,當時為什麼設立輔諮中心?主要就是希望能夠跨校際的,屬於在一個縣市裡,但不一定只是輔諮中心的成員,其他的……

吳委員沛憶:所以有這類相關的名冊?

潘部長文忠:對。另外,學校比較多的應該都是跟醫療單位有合作契約,但是……

吳委員沛憶:部長,我建議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有明確的流程以及相關的清單?因為臺北市這幾年已經開始建立與民間資源的連結網絡……

潘部長文忠:我們再盤點一下在既有機制之下,從這個個案發生,如果有可以再強化的部分……

吳委員沛憶:就新北這一案來說,輔諮中心的人力一共是17人,但輔諮中心平常就有例行性業務,所以當突發的意外狀況發生時,需要一定的人力進駐這個單位。倘若意外不是一年一件,尤其後續需要輔導這麼大量的學生,畢竟是集體創傷,也需要長期追蹤輔導,所以對於外部資源的連結,應當可以作為補充的相關資源。

潘部長文忠:我們再盤整一下。

吳委員沛憶:我建議應該有明確的SOP。另外,在今天的報告裡大家非常關心的是,當學生在校園裡時可以啟動關懷輔導機制,但是在他進到曝險階段或觸法階段,成為少年司法案件之前,中間有一個中介過程。我想中介教育可以成為我們的防線,也許在關懷輔導階段,我們就可以成功地拉住他。不過當他已經進入少年司法案件後,經過相關評估,他也可能需要後續不同的中介措施與方式,所以中介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看到,在中介及少年司法案件中間,有一群少年是中輟生,就我們現在手邊拿到的資料來說,每一年國小中輟生有將近300人,國中中輟生一個年度有將近2,000人,這是屬於未就學業也未就業的少年。現在這一群人由教育部青發署進行輔導關懷追蹤,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剛才講到中介,我補充一下。事實上並非很多孩子都已經嚴重到成為司法少年……

吳委員沛憶:沒錯。

潘部長文忠:目前我們有類似高關懷班機制,有類似慈輝班,還有合作式中途班,這些都還不到……這次我們要強化的是司法少年從少觀所……

吳委員沛憶:中介基地是用來協助已經觸法的司法少年?

潘部長文忠:對,我們比較……

吳委員沛憶:像我現在講的這些中輟生,他只是未就學、未就業,那麼青發署能提供他們什麼樣的協助?因為我們終究希望他們有機會回流,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剛才所提的都是還在學期間的,包含中輟學生。至於委員現在關心的這一塊,也就是國中畢業以後未升學、未就業的這部分,我請青年署擴大量能,目前服務量已經到三千多位,也就是更希望能去……如果知道孩子準備要重考,類似這種例子我們就不用那麼擔心。如果這個孩子什麼都沒有,那就很需要去做……所以現在青發署以專案在處理未升學、未就業部分,希望這個機制能夠確實掌握到每個個案的狀況。過去的服務量能只有幾百位,我覺得是不夠的!

吳委員沛憶:是,沒錯!我看了青發署這幾年相關的處置,沒有錯,每一年會開一次、兩次的跨部會會議,這一群未就學、未就業的青少年絕對需要跨部會橫向聯繫來協助他們,因為我們希望不管他在哪一個階段,都有機會把他們撈回來,讓他們可以回流。所以除了跨部會會議外,還有分區會議,也希望教育部是不是可以協助,讓青發署針對未就學、未就業的這一群青少年,讓我們有機會能夠把他們拉回來,讓他們有機會能夠回流到校園。這部分我認為我們需要加強橫向的聯繫。

潘部長文忠:好,這部分我們再持續努力。從過去幾百位到現在三千多位,我想那個連結……最主要是幫忙他能往下走,這是我們的終極目標。

吳委員沛憶:是,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11時48分)謝謝召委。請潘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陳委員秀寳:部長早安。首先請教部長,之前伸港三姐弟在放學時穿越馬路發生車禍,這件事全國各界都非常關心,也伸出援手協助其家中困境,大家也非常關心兩位姐姐後續的醫療與醫治狀況。在這邊我要請教部長,三姐弟事件發生後,學校對在校學生有沒有啟動相關的心輔機制?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可能要再瞭解一下。

陳委員秀寳:我們除了關心三姐弟後續的治療狀況及交通安全的提升之外,其實對在校學生來說,這是一個很大的衝擊,所以學校應該對這部分妥善處理,並對學校的這些同學啟動心輔機制,讓孩子們在事件的衝擊之後,也能體會在這樣的狀態之下如何去調適,並注重交通安全,也希望學校能夠關心。這部分再請部長留意一下。

潘部長文忠:好,有關學校對於其他同學的輔導我再瞭解一下……

陳委員秀寳:再麻煩……

潘部長文忠:事發當時,我有請次長特別去關心學童受傷的情形,至於剛才委員提醒的那一段,我再瞭解一下。

陳委員秀寳:關於今天的主題,近日很多校園事件時有所聞,發生這樣遺憾的事件,本席感到非常痛心。但是本席這邊更關心的是,在事件發生之後,教育部有因應來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這個修訂有沒有符合我們教育現場的需求?這一次的修正,教育部是以校園安全諮詢會的意見,然後新增了特定學生的定義、條件,以及校園安全檢查機制的流程、陪同人員的彈性措施等等,並且在2月5號就修訂完成。請問部長,新學期到目前為止實施的狀況如何?教學現場的相關人員有沒有什麼意見的回饋?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一次的注意事項確實是做全面的盤點,也很細密的邀集包含校長、教師、學生,還有一些長期關心學童安全的團體,以及縣市,詳細的開了七次的會議逐一的討論。這裡面當然也包含有時候老師們關心的遇到偶突發事件,他們在這方面怎麼做才不會動輒得咎。有一個叫去除有關免罰的作法,這個確實也是來自學校,希望這方面能夠讓學校的老師們在做必要管理時的……

陳委員秀寳:所以校園安全諮詢會的意見納入之後修訂,我們是不是也有採納教學現場老師們的意見、學校的意見?

潘部長文忠:對,在這一次全面的調整裡面,包含到剛才委員談到我們歸納下來,對於可能會造成其他學生、人員生命、身體傷害的這種對象,也要能夠進行相關不定期、隨時的安全檢查。

陳委員秀寳:在校園的安全諮詢會上面,教育部有提到會規劃各縣市政府聯絡處來增置高關懷學生的個案輔導員,並且增置中小學的學務以及校安人員等等的配套措施。這邊我想要請教的是,目前這個配套措施的研議以及進度如何?其實我希望教育部滾動檢討新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實施成效,要配合實施的狀況,我剛剛提到的,要配合教學現場他們的需求調整,同時也要很積極地推動,因為相關的規劃我們必須趕快實施,才能因應越來越多這樣的事件發生。

潘部長文忠:是,我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提到有一個我們現在叫做各縣市的聯絡處,當時大家在提這個構想的時候會覺得,因為聯絡處其實我們的同仁,包含軍訓教官、創新人力,長期也都在協助這些高關懷學生,包含毒品防制等等。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學校校長或我們同仁比較希望這方面是一個輔助,還是希望能夠在學校端對於輔導人力加速的補充,按照學輔法充實,以及對於學務處很繁重的工作能夠增加……,因為那等於是每個學校日常會碰到的行政事務,所以我們在這方面,反而是大家經過幾次討論後,會先以這個為重點。聯絡處的部分,能夠持續協助跨校間的這種工作……

陳委員秀寳:所以還在規劃相關的措施?

潘部長文忠:對,但是有關輔導教師這部分的人力會提前。

陳委員秀寳:我希望教育部要積極,也要再快一點。

潘部長文忠:好。

陳委員秀寳:本席發現在校安通報的暴力事件跟偏差行為中,國小、國中、高中每個階段的暴力事件是一年比一年多,你看一下這個資料,從101年國小是968件,十年之間,到112年變成9,370件,將近十倍;國中、高中也增加了將近有四倍,有八千多件。國小學生暴力事件增加的速度,部長應該也有感覺到這是很嚴重的,應該也跟我一樣是很震驚。除此之外,國小教師有反映暴力事件的發生,年齡層有向下延伸的趨勢,在過去可能在高年級才會發生這樣的狀況,現在是從中年級,從3年級開始就有這樣的現象發生,這個部分部長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112跟111或幾年這個部分,其實通報的人數就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這個情況,這個部分我也跟委員報告一個情況,因為過去外界很多的調查都說,我們學生可能有受到霸凌或有這些衝突,但是隱忍或學校有隱藏,所以這幾年我們是強力的要求,甚至課責學校通報的責任,因為只有把一些訊息確實比較……

陳委員秀寳:當然部長的意思我理解,

潘部長文忠:對,因為如果說……

陳委員秀寳:因為有通報,所以我們才知道有這樣的事件,以前可能沒有通報,所以不知道有這麼多事件,但是有這麼高的發生件數,這個是我們必須要去正視的,因為它真的是一個很嚴重的現象。有老師分析,這可能是因為現在的網路科技比較發達,學生接觸、使用3C產品太多,導致我們的孩子現在比較少跟人實際上溝通,也導致他們的情緒控管能力會變得比較差,尤其是短影音的影響,因為它是一種快速表達跟快速的接收。今天我指出這個現象,是希望教育部要正視這個狀況的嚴重性,並且應該要去分析是什麼原因造成孩子們暴力的事件增加。我們在學校的課程裡面,是不是應該要增加一些溝通或是認識暴力相關的課程,告訴我們的孩子們溝通的重要,以及暴力行為不可取?因為有時候其實我們的孩子在那麼小的年紀,有時候其實可能沒有認知到他這樣的行為是很嚴重的傷害、暴力行為。有的孩子只是覺得他是一種學習或一種模仿,錯誤的模仿,但是他沒有意識到當他手中如果是有筆、有美工刀的時候,將它揮出去對其他人的傷害有多大,有多麼的嚴重。所以我要呼籲教育部,我們必須要從源頭追溯暴力事件的發生,以及這些偏差行為發生的原因,並且應該要融入課程,教育孩子、教育我們的學生暴力事件的嚴重性,部長覺得呢?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所提的這個我非常認同,我想從教育上,尤其不管是情緒或跟人的溝通、互動等等,這些在我們12年國教的課綱裡面其實是有這個課程,但是不是能夠再更深化、強調,我覺得很必要啦。

陳委員秀寳:有時候我們是定在課綱裡面,所以我剛才為什麼會一直提到教學現場老師意見的反映非常地重要。

潘部長文忠:對,我跟委員報告,有這個課綱就表示有這個課程啦,尤其是我們專任的輔導教師……

陳委員秀寳:那是不是成效不佳,我們要檢討?

潘部長文忠:對,關於這一點,所以我說必須要再去深化…………

陳委員秀寳:接下來本席要再跟部長討論的是,根據警政署的統計通報,112年少年嫌疑犯,比上個年度增加了一千多人,增加的幅度高達12.94%,將近13%。少年犯罪型態又以詐欺及兒少性剝削增加的幅度最大,其中兒少性剝削的增幅竟然高達60%。這個議題之前本席也有關心過,就是現在的少年很容易被詐騙,也很容易詐騙別人這個問題。這個現象似乎是越來越明顯,教育部之前也有回復,在學校端都有做相關的反詐或相關的教育,但是以這個統計數據來看,成效並沒有太好。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部長覺得有沒有新的措施來教育我們的孩子?我希望教育部可以傾聽教育現場老師們的需求,協助教師們如何來培育我們的孩子具有這樣子的概念,就是老師要先有這樣的知能,老師要先有這樣的資源,才能來教育我們的孩子。我們也應該要跨部會研議因應的措施,因為有些孩子其實他們對這個不良行為並沒有真正的認知、沒有真正的認識的話,他也不知道這是一條偏差的路。部長覺得呢?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網路這方面造成的影響確實非常大,所以我們對於這方面,在學校有關的課程,也就是資訊素養這方面,這個確實是一個重點。對於真的有關詐騙的這個現象,我們從過去反毒入班宣導,現在也把詐騙這個事情放進來。

陳委員秀寳:不只是詐騙!部長,我在這邊要提醒你們的是,如果說我們的成效沒有那麼好,就表示我們該檢討。請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我趕快把它講完。學校的老師面對孩子的這些暴力偏差行為,其實有時候對象不只是學生對學生,也會有學生對老師。根據教育部的統計,我們高中以下的教師被不當對待的通報事件,也已經比往年多,從111年的71.6%,到今年2月已經提升到88.7%。相對的,我們的教師所面對的壓力是越來越大,我們的教師透過心輔的諮商管道尋求協助的人數也一年比一年多。所以我們現在除了關心我們的孩子,也要關心我們的教師,因為他們承受各種壓力。除了教育部現在對各學校試辦學生心理調適假以外,我也想請教育部研議,是不是也評估一下增加教師的心理調適假?針對這部分,請你們會後再給我相關討論跟報告,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只是要強調、提醒教育部,除了對於學生我們必須非常關心,對於教師本身面臨這樣的壓力,是不是有心理調適假這樣的需求,也請你們要審慎評估。以上。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對老師給予心理支持的預算,我們今年增加10倍,就是希望也幫老師解決心理上的壓力。至於委員所提的調適假,相關各類人員可能應該一併加以討論。

主席: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范雲委員質詢結束後就處理臨時提案。

范委員雲:(12時1分)謝謝召委安排今天這個專題,請潘部長。

主席: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范委員雲:部長午安。剛剛已經有非常多人針對新北國三生案討論機制這個部分,也有非常多面向,從風險管控、學校因應到輔導人力、校安等,我則比較希望從風險來源跟部長討論。我知道你們檢討了非常多,我的辦公室則認為,其實風險的來源有一部分就是教育體系跟司法體系各自為政,結果人不在自己的系統中就不管。當然,司法體系沒辦法兼顧課業,但教育體系輔導人力不足也讓少年、教師、同學、家長目前都有很大的焦慮。

我們整理了看到的資料,從曝險跟觸法少年回歸校園問題中發現,從少觀所後來到安置機構回到學校,其中一定會有轉銜會議,從矯正學校回到學校也會有轉銜會議,這次這個郭生的情況則是從少觀所直接回學校,中間沒有轉銜會議,這是一大問題。當然,剛剛很多委員都講過,有轉銜會議也不能保證少年能夠適應學校。但如果沒有轉銜會議的話,問題一定更大。我想請問部長,針對待了少觀所一段時間返回學校的少年,您是不是同意需要轉銜的機制?

潘部長文忠:我贊成。而且我跟委員報告,這一次跨部會、包含跨院討論的重點就在於少調官或少保官對於這些司法少年,除了要了解、調查,最終更要裁決,也就是委員說的,是不是應該安置在什麼地方的判斷,這一段是這次我們跨部會、跨院非常聚焦討論的,也有了共識。

范委員雲:部長請先停。我剛聽到您講了社區中介教育,那個部分是教育部要找各縣市、六都等來處理的對不對?可不可以請司法院廳長也上臺一下?司法院講他們要做的是給六都試辦已經上路的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這是司法院主導的嘛!那我想請問的是……先請問部長好了,我剛剛研究了一下,對照我們辦公室之前看到的,我有點不清楚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就是社區中介教育跟司法院試辦中的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你們要做分類跟風險評估,就是我剛剛所講的這一塊,那這裡面有沒有學校代表在其中?請問司法院謝廳長,那個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沒有嗎?

謝廳長靜慧:委員是說……

范委員雲:你們試辦中的、就是今年2月1日開始試辦到明年的計畫。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其實從110年開始,我們跟行政院、包含教育部,對於每一個個案其實都會辦理,只要少年在學校上學,學校一定會跟法院,法院也會跟學校,密切了解學校處理學生這部分……

范委員雲:所以會有學校代表參與這個風險管理個案的討論嗎?

謝廳長靜慧:會。

范委員雲:會喔?

謝廳長靜慧:以臺南地院來說,2月1號開始,他們大概每個禮拜就會檢討、逐案評估少年風險因子。如果需要開會,就會通知學校派員來。

范委員雲:好,謝廳長,謝謝你。

我想請問潘部長,如果經過這個風險管理計畫評估少年可以回學校,可是學校端覺得還是不行,你們會不會提供社區中介教育,或是如同我剛剛講的,中間是不是還需要一個轉銜機制?我是覺得這裡面好像還是有一個洞。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針對不到曝險少年或司法少年的部分,原來的教育體系就有高關懷班或是慈輝班跟中途學校合作這個模式。基本上,這個模式的對象比較不以司法少年為主,但這次檢討這個機制時提到,如果有一些經過綜合評估後認定暫時不宜直接回到學校的學生,我們覺得教育部要跟縣市政府合作,要有這樣的做法,確實應該給這些經評估後的曝險少年一個過渡階段,目前我們要努力的就是這樣。

范委員雲:部長,因為直接監督的還是教育部,針對剛剛講的那個六都試辦的計畫、你們的社區中介教育與回學校之間的評估,有沒有轉銜機制?目前的轉銜作法夠不夠,是不是能給我辦公室一份報告?因為我覺得這個部分不夠清楚。

潘部長文忠:好,委員,可以,我們把這個整理一下,當然司法院試辦計畫的情形就由司法院提供給委員作為參考。

范委員雲:沒關係,就你們知道的提供,因為如果你們知道得不夠也是問題啦!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要啟動的整個機制,我覺得這幾個非常關鍵的……比如說少年法庭的少保官和調查官,或即將準備接納、接受學生……,少年原來就是這所學校的學生,我們幾個相關機構應該能夠在這樣的討論過程充分地交換意見。這是不是轉銜會議?我不知道,只是這個會議……

范委員雲:不管它是不是叫轉銜,但機制要轉銜,轉銜要有機制。

潘部長文忠:對,我們認為在調查過程中,尤其是學校,應該可以更深入了解這樣的少年整個行為的情況如何。

范委員雲:就是學校是不是接得起來。

潘部長文忠:對。

范委員雲:針對這部分,就教育部能夠處理的,包含你們跟司法體系的對接接得夠不夠、目前司法院正在發展的試辦計畫跟你們的社區中介教育之間還需要什麼轉銜等,部長多久可以給我辦公室一份報告呢?

潘部長文忠:委員,因為這可能在……

范委員雲:正在進行中?

潘部長文忠:對,司法院這個方案我讀過,相較於過去,對於這些曝險少年真的有更多人力支持,包含少保官來……

范委員雲:是,這個我們很支持。

潘部長文忠:要做事後,比如說裁決後的持續追蹤、列管,其實需要時間跟人力啦!

范委員雲:的確。

潘部長文忠:如果是這樣,教育體系、學校體系跟司法體系就連接得很好。那個中介基地是一個場域啦!也就是說少年可能要幾個月後、評估後才適合回到學校,在人力上,我認為是幾個主管機關非常重要的串接。

范委員雲:好,部長還是可以給我一個時間。

潘部長文忠:1個月好不好?

范委員雲:好,1個月,沒問題,謝謝部長。

我還是要繼續問部長。教育部規劃的社區中介教育基地,我覺得非常重要,請問目前你們認為哪些少年需要進入這個基地?什麼時候離開有沒有規定?一樣的,從這裡回學校是不是有轉銜機制?目前規劃了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就跟您上述關心的……

范委員雲:對,是相關的。

潘部長文忠:我們教育單位跟司法體系會有關連性,教育部跟各縣市未來會在3月把方案定下來,5月開始。其實我們當時設定的對象有別於過去屬於中輟孩子或家庭功能較不彰,他不是曝險少年,我們本來就有幾個中途教育措施在,這次這個基地比較是以曝險少年或司法少年為主要對象。在跟民間團體合作這方面,目前三十幾個團體也都是以過去有接觸、協助過曝險少年這種經驗的團體為主。

范委員雲:好,沒有關係,針對這部分跟剛剛是一樣的,關於與少年最後回到校園之間,誰應該參與轉銜會議或機制,也請部長在1個月內提供的報告裡一起給我。

因為時間的緣故,我想直接問部長一個相關問題,是剛剛沒有人問的。我們知道觸法與曝險少年之中有一種是性犯罪,也就是涉及性侵這樣的少年。針對相關輔導處遇裡面的每一關,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這裡面的每一關會不會有相關專業人士參與跟進行呢?

潘部長文忠:委員,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處理的大概都是性平事件,但對於委員所提到這類對象的學生,教育部過去也在全國幾個地方,針對涉及性剝削等已經觸法的對象有幾個中途學校。

范委員雲:性平三法剛好在上週三八婦女節實施,矯正學校也設置了性平會,那教育部是不是也可以回去檢視一下,少年在不同階段時,相關機制裡是不是都有專業人員一起參與其輔導處置,讓他最後回歸的時候……

潘部長文忠:委員,應該說如果是設有相關防治條例這些措施的學校,目前就是有幾個據點,專門針對這種對象處理。

范委員雲:好,相關部分也請在1個月內給我辦公室一份報告好嗎?就是關於性犯罪的部分。

潘部長文忠:好。

范委員雲:最後,針對司法院,我非常認同你們目前的人力不足以承擔這麼重要的工作,調查跟保護目前沒有分類、調查官兼保護官也是個問題。我想,我們應該一起爭取鬆綁員額,增加少年調查官跟保護官的人力,讓他們能夠適當分工,所以我也跟司法院講一下。我的發言時間到,就先講到這。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范委員。

接下來處理臨時提案,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共計3案。

請宣讀。

一、

有鑑於少子化衝擊,私立學校被列入專輔學校及停辦件數如骨牌效應出現。對此,學生受教以及教職員工權益務必全力捍衛,但所屬教師轉職等相關事務亦應納入協助,以免顧此失彼!私校退場條例於2022年公布實施後,專輔及停辦學校教師離職轉校之契約、賠償以及離職證明取得等問題叢生,政府有照顧並保護學生、教職員與教師之義務,為避免造成後續問題不斷擴大,應針對私校退場條例以及相關原則規定,進行檢視與補強!

一、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後,許多私校教師開始參與公立學校教師甄試,打算另謀出路,卻傳出有私校教師遭原校求償違約金十餘萬元,也有公校教甄要求現職教師需提出原校報考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面對少子化衝擊,私校教師遭鉅額賠償與報考障礙阻截,想另謀出路卻困難重重甚至無能為力。

二、少子化後私校師資流動率更加惡化,在職教師紛紛跳船逃難,許多私校為綁住教師,在聘約中設下高額違約金,若有教師申請離職,就以不發給離職證明為手段,迫教師繳交鉅額違約金。

三、教育部應針對私校退場問題,針對列入專輔或停辦學校有關教師聘任契約之離職賠償與轉職證明等約定,訂定賠償失效、離職證明取得保障之合情合理相關原則,提供私校退場學校一體適用。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春城  葉元之  葛如鈞  柯志恩  范 雲

二、

鑑於中華足球協會以剝削式的合約,並以恐嚇威逼式說法,要求女足國家隊球員簽訂情事,該協會舉措已嚴重影響國人信任、讓球員心生恐懼的心理壓力,造成女足發展阻力;依據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三條以及第四十三條規定,體育署應主動介入並進行後續督導考核,讓體育競技及女足發展重回正軌,並找回國人信心!

一、經爆料中華足協剝削選手,還逼迫女足國家隊成員簽訂不平等條約,體育署雖曾從旁了解,但足協仍一意孤行、引發各界譁然。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三、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撤免其職員,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

四、中華足協雖發表聲明向球員們致歉,決議將作廢合約內容,後續考慮成立專案小組,邀球員、球團代表、女足工會代表及總教練與會討論,提出適合女足國家隊的協議。然而,足協公信力盡失,在民氣可用之際,體育署應積極介入進行督導,以避免再次傷害、造成未來出現更失控局勢!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春城  葉元之  葛如鈞  萬美玲  范 雲  柯志恩

三、

案由:東海國中從民國57年創校到現在,一直是台東學生數規模第二大的國中,但是創校56年來一直都沒有體育館跟大型室內學生活動中心,56年來沒有任何一屆的畢業生是在學校的禮堂參加完畢業典禮走出校園,56年來無數教職員學生殷切期盼能夠容納全校師生的大型室內活動場館,為解決該校此一困境,臺東縣政府積極籌備相關預算,惟該校活動中心興建經費高達1億2千萬元,臺東縣政府已利用花東基金申請7,000萬元補助,仍有5,000萬元的缺口需要中央協助,為維護東海國中師生教育權益,保障學生活動安全,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各所屬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經費補助事宜。

提案人:黃建賓  萬美玲  柯志恩  羅廷瑋  葛如鈞

主席:針對第一案,提案人林倩綺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倩綺:針對第一案,教育部後來有跟我討論通案的……

主席:好,那請部長作修正說明。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

主席:可以喔?部長可不可以作一些修正說明?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主席和各位委員。針對第一案林委員與幾位委員的提案,我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可能會作部分文字修正,我說明一下。從說明三的第1行開始,教育部應針對私校退場條例後面改為發函要求各校,至於「針對……」,我們建議刪除。之後是「訂定有關教師聘任契約之離職賠償與轉職證明等約定時,應符合一般法律規定或比例原則(例如教師離職預告超過60日,即不應要求離職賠償或拒絕發給離職證明),提供私立學校一體適用」作為參考。至於詳細文字,如果委員同意,我們再提供給議事組,可以作文字的整理。

主席:OK,謝謝,那就修正通過。

關於第二案,提案委員也是林倩綺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倩綺:體育署建議調幾個字,這幾個字我們也同意,就是比較中性一點的寫法。

主席:部長是不是也幫我們作一些補充說明?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主席還有委員。謝謝林委員剛才同意我們對一些文字整理一下。從前段說明開始,修正為「有鑑於中華足球協會以不平等的合約」,後面委員也同意修辭,「並以恐嚇……」就刪除;「要求女足國家隊球員……該協會舉措已」後面那幾個字的「嚴重影響國人信任」刪除;還有「讓球員心生恐懼的心理壓力」中,「恐懼的」那幾個字委員同意刪除。

說明一改為「經爆料中華足協要求」,後面「剝削選手,還逼迫」這幾個字就刪除。然後,說明一第2行「體育署雖曾從旁了解,但足協仍一意孤行。」這幾個字作刪除修正。然後是說明四,因為這件案子足協已經解除合約了,所以有一個字,第1行「決議將」中的「將」字建議刪除,因為事實上做了,這點也是體育署清楚要求足協該這麼做,足協也同意。以上文字修正。

主席:就是文字上將情緒性字眼改成中性的文字,林委員說OK?

林委員倩綺:是的。

主席:好,謝謝,修正後通過。

有關於第三案,提案委員是黃建賓委員。

黃委員建賓:是,謝謝主席。主席,這部分我有跟部會討論文字上的修正,要不要請部會說明?

主席:好,請部長作相關說明。

潘部長文忠:跟主席還有委員報告,謝謝黃委員這項提案。只有一項文字修正,就是最後一行,因為這些要我們一起協調的單位不盡是教育部所屬,所以將「所屬」改成「相關」,其餘我們配合辦理。

主席:好,文字修正後通過,謝謝。

雖然已經12點18分,但會議還是繼續進行,也提醒因為已經到了中午時間,請列席委員質詢堅守5分鐘,不要超過,可以嗎?

請第14位的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2時18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潘部長。

主席:請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午安。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部長,我們今天都在關心校園內的暴力,那你認為在現在少子化下,青少年的犯罪率是降低還是提高?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如果就通報的相關數據來看,通報數量確實有增加的趨勢。

鍾委員佳濱:有增加?人變少了,但是犯罪率……

潘部長文忠:但就確認的部分,我們發現還要經過一些審酌。

鍾委員佳濱:對於所謂的「校園安全亮起紅燈」、大家都認為現在暴力事件是對學生最大的侵害,你認為呢?暴力事件是目前學生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如果就我們掌握到的通報內容,應該說有幾個類型,包含剛剛講的暴力等通報,這些算多,還有其他類型。

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其實大家有個錯誤,暴力是很受人矚目,但是大多數青少年犯罪是什麼?是詐欺,詐欺才是目前青少年犯罪率節節升高的主要原因,它對學子的戕害、為禍更甚於暴力事件。我們往下看。為什麼學生會參與詐欺?您覺得呢?他是當車手嘛!

潘部長文忠:對,這是我們掌握到的。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學生去當車手?

潘部長文忠:有一些誘因。

鍾委員佳濱:有誘因,他可能看在錢的份上,不曉得後果很嚴重。教唆青少年犯罪會加重刑責,教唆的人也很清楚找年輕人去犯罪、找學生犯案是很嚴重的。但是青少年當車手,他的未來會怎麼樣?對他一輩子的影響是可能信用破產、可能沒辦法貸款買房子,對於這點,部長,你覺得年輕人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有些可能不那麼清楚。

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我覺得青少年犯罪除了少數暴力事件讓社會大眾矚目之外,其實更潛藏這些青少年在觀念上不曉得這些犯罪的嚴重後果,所以我們看到司改前進校園講座列車啟動。你知道他們到哪裡宣講嗎?重點我已經幫你標出來了,就是大專校院,因為怕年輕人被騙到柬埔寨去。但目前青少年犯罪事實上指的是12到18歲,這些青少年犯罪中,有些也是當車手喔!有還在學的學生、未滿18歲者去幫人家提款。您覺得是不是也需要優先向他們宣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目前看到一些,尤其在年齡稍長、18歲以下族群確實有這個情形,對於這個部分,因為行政院有一項防詐專案,其實我們會再討論,委員的建議我們也會提供。

鍾委員佳濱:你也認同嘛!由於這項司改列車計畫是法務部主導的,我也會請法務部積極參與。法務部官員也請上臺,待會兒會問到你。

除了讓學生參與司改現場、給予回饋、降低犯罪,另外一個做法就是讓學生知道犯了罪不只自己的未來發展、人生會受到影響,也害了人家、造成傷害。法務部的列席官員是哪一位?是廳長嗎?法務部矯正署周署長跟朱主任檢察官。請問署長,你知道日本有一個感化教育機構吧?

周署長輝煌:知道。

鍾委員佳濱:知道嘛!他們目前的做法就是讓這些少年院,類似我們的少監或矯正機構,去理解被害人家屬的心聲,從犯罪受害人的心理去同理、檢討。你覺得臺灣的矯正學校會參考辦理嗎?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矯正學校會做一些相關措施,比如說入校輔導調查。

鍾委員佳濱:會不會也有這種做法,讓他了解被害人的心裡是很痛苦的?有沒有這樣的同理心教育?

周署長輝煌:我們會有三級輔導。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你覺得有沒有需要在法務部的矯治學校加入這種事、這種同理課程?

潘部長文忠:如果從教育的角度,我覺得應該能夠多給他們一點機會。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教育很重要。我來介紹明陽中學的校長,他說到了他這裡,他能救的很有限,大概大多數會再回籠,只是成為成年犯而已。為什麼他這麼悲觀?他說10歲就決定了啦!什麼意思?他看了這些少年犯,了解他們的成長過程,發現很多都是失能家庭下的受害者,10歲時的人格偏差造成某種偏差行為,一步一步走上歧途;他還說教育資源、輔導資源要及早投入。您同不同意?

潘部長文忠:同意。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我們這次透過學生輔導法增加人力?就是因為在小學部分也是這樣的概念。

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我很開心、欣慰地看到你們今天的書面報告中有一項計畫,要提早在116年度就國小輔導人力完成配置。

潘部長文忠:提前4個學年。

鍾委員佳濱:對。因為主席要求,所以我要提出結論: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司改列車開進中學以及高級中學教育現場?國中跟高級中學,可以嗎?法務部不是在這兒?法務部有沒有……

周署長輝煌:可以,我們會盡全力。

鍾委員佳濱:好。是不是也請你們的矯正學校加強修復式司法,擴大辦理對象?

周署長輝煌:委員的建議我們會辦理。

鍾委員佳濱:好。教育部是不是可以在3個月內提出到116學年度整體國小輔導人力的增補計畫,讓我們知道教育部很積極地在辦理?

潘部長文忠:委員,可以。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

黃建賓委員。

黃委員建賓:(12時25分)謝謝主席,我請教一下教育部部長。

主席: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黃委員建賓:謝謝部長。我先謝謝各位委員對本席提案的支持。我要跟部長反映的事情就是臺東縣幅員遼闊,其實就整個產業來講是相對弱勢,亟需要中央更加關切以支持,部長,你同不同意這件事?

潘部長文忠:我同意,因為臺東的資源和財政比較不足,所以教育部過去也以這樣的方式多予協助。

黃委員建賓:謝謝部長。部長,本席再次強調,貧窮不是臺東的原罪,貧窮也不能限制孩童的未來跟發展,我要再請教育部針對本席這項提案給予協助,以及未來跟教育有關的資源都能挹注在臺東偏鄉,協助他們發展。

潘部長文忠:好。委員在地方服務,也很了解,尤其是學校設施改善上比較迫切的部分,過去我們也都有協助。如果委員有一些建議,再讓我們了解一下。

黃委員建賓:好,謝謝部長。在部長今天質詢之後,臺東縣所有教師、教職員工應該都很感謝啦!

同時,我想再幫教職員講一些話。關於最近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在討論學生人權的同時,其實也要考慮到學校管理這一塊,本席建議真的要合理授權,共同維護校園的安全。我們剛才提到學生進入校園之後所攜帶的違禁品會造成很大的隱憂,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學生的書包裡放了什麼東西,所以也要請教育部研議儘量避免發生這樣的憾事。特別是剛才鍾佳濱委員提到的小學部分,學生中很多人不懂,會模仿、會學習,像我的小孩才7歲,帶著彈簧刀到學校玩,帶久了他可能覺得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的,但如果有一天變成真的刀,刺下去的時候大家都沒辦法負責任。所以我覺得教育部在這方面要研擬,未來在學校管理部分怎麼合理地授權給校方,讓他們維護校園的安全。

潘部長文忠:是。我向委員報告,從新北這次校安事件後,教育部確實跟地方政府、校長、教師、學生等相關團體做了很深入的討論,其中在老師輔導管教這方面也談到阻卻違法事件,就是讓老師面對這些事件在管教上不要受到處分,甚至影響考績,這是這次注意事項裡一項重要的修正重點。

另外,對於一些我們認為比較有傷害他人身體、生命之虞的特定對象,在整個安檢方面,我們也支持學校應該有更機動的機制,另外當然就是串接到學校以外的其他資源。這些做法都是希望確實支持學校的教育人員,在面對這些校安狀態時能有更好的支持。

黃委員建賓:謝謝部長,我也相信部長在會後應該會研擬出一套更適合未來的管理方法,不管對於學生或老師,都能確保校園安全提升。再次謝謝部長允諾未來會投入更多資源給臺東。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臺東來的建賓委員,他大概是我們今天最有禮貌的對不對?跟你謝了好多次,謝謝部長。

接下來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

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12時29分)有請教育部長和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主席:好,請部長還有周署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部長好。對於新北這件案子,我想,教育部應該有很多要檢討,先來談轉銜機制。如果從高結構的轉到非結構,要進到學校體制裡,的確有很多問題要面對。整個銜接準備不僅要有連續性,最主要的還是再犯率要下降,可是孩子回到社區裡,如果家庭是失功能的,事實上有點困難。我看現行的轉銜機制,部會間真的都是各做各的。如果要從過去的高結構走向非結構的話,有沒有更多機制把孩子接住?看起來矯正做矯正的,教育部做教育部的,勞動做勞動的,衛福部做衛福部的。今天滿可惜的,教文委員會安排這個議程,我覺得還有一個缺角,就是衛福部,因為要在社區裡把孩子接住的話,的確還是要有社工機制在。

對於整個轉銜,以目前我看到的來說,幾乎就是按照兒少權法第七十一條。我覺得這就要問法務部,因為轉銜只有資料轉銜,事實上幾乎沒有所謂的關係轉銜。這樣的話,第一個,在矯正學校所提供的教育處遇不見得符合孩子的需求,甚至對於他未來回到學校、回歸社區的能力跟意願,有沒有提供比較適合的支持功能?在教育這一塊看起來,事實上是沒有。

甚至在關係轉銜這一塊,前年兒權公約審查時,主席Doek就提到,對於矯治體系裡的孩子,如果要父母銜接上的話,基本上應該要讓父母能去看他。可是有父母住在臺北,跑到桃園去,卻只讓他們面會30分鐘,所以他們問我們,讓家長可以跟少年接觸的可能性到底是什麼?有沒有就近性、便利性?甚至在時間上,我們是30分鐘,韓國還有宿舍,讓他們可以跟孩子建立比較好的關係。為什麼要建立?如果沒有做關係轉銜,一旦孩子回到社區就會發生新北這種案子,也就是到了社區,社工比藥頭跟幫派還難搶到小孩。所以如果不做好社區轉銜,一定會是孩子進到家裡失功能、學校又是一般孩子的狀態,這個少年從高結構走到非結構的時候,要怎麼在學校適應?我希望不是聚焦在教育轉銜,事實上也不要只有資料轉銜,應該做到關係轉銜,所以我說今天很可惜的是衛福部沒有在這邊。我為什麼也在這點名部長跟署長?是希望能談這些東西,而且還是會跟你們有關係的。

如果要轉銜,我們還能做什麼?要把洞補起來,不要再讓一個孩子喪命,第一點是司法不退縮。今天廳長也來了,我也希望未來少年調保官應該更積極地協助轉銜,不知道廳長認為可以嗎?

謝廳長靜慧:沒有問題。

林委員月琴:沒有問題喔?希望你們能夠落實相關規定,並積極提供少年必要協助,再麻煩謝廳長。

謝廳長靜慧:我們努力來做。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還有學輔要積極,教育部可不可以趕快把學輔法送出來?已經擱置滿長一段時間了。而且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如果採任務編制、非正式機構,在各縣市運作不太相同的話,基本上幫不上學校的忙,沒辦法把孩子接住。

另外,我覺得這個也已經是社安網的一部分,就是家庭教育中心,本來我們期待的功能已經補社工進去,是不是要讓這些社工更有功能,協助家庭改善?否則孩子回到社區,家裡又失功能的話,根本沒辦法做好事情。部長可不可以要求家庭教育中心主動介入這點加以落實?因為法律裡本來就有規定,可是我現在看不到家庭教育中心的功能。過去我在民間、在六都的兒少委員會的時候,每次提案都提問社工的情況,但有的社工到現在都還沒到位,所以部長可不可以督促各縣市趕快到位?因為轉銜制度的改善方式要從家裡、社區跟轉銜團隊組合。對於我提出的這幾項,麻煩教育部跟法務部達到,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不過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是在現場的,你們可以私下就教。

接下來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

何欣純委員。

何委員欣純:(12時35分)謝謝柯召委。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部長好。部長,過去我一直在教文委員會,我們也已經就今天相關的校安問題跟孩子的輔導問題當面溝通好多次。但是很遺憾,或說我認為好還可以更好的是,發生一連串事件是告訴我們不夠好,我們還必須再檢討、再改進、再加強。

潘部長文忠:是。

何委員欣純:譬如說以校安來講,我講得比較實務面。除了新北市這個孩子的割頸事件,前些日子臺中某校園也有家長攜帶武士刀進入校園。所以,在校安管理的實務面上,我覺得教育部是不是應該積極處理?包含國教署與地方政府教育局體系、警政體系、社會安全網體系,如何在實務面上讓校方在事前就可以預防?事前如果沒有辦法預防,事後如何面對、處置?我覺得整個緊急應變SOP是全國性的問題,目的是保護我們的孩子。部長,這幾件事情發生之後,教育部的檢討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當然,在這起事件之後,教育部邀集各縣市還有相關團體、校長、老師們做了滿多討論,也將原來跟校安有關的、老師輔導管教的注意事項全面調整,當中確實也在老師的輔導管教方面,賦予老師一些更合理、有效的管教……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舉個例子,曾經有基層教師跟我反映,比如說孩子帶了一些比較危險的物品進入學校,但放在書包裡,老師沒有權限搜書包,這是第一點。第二,老師從何得知學生可能攜帶危險物品?這涉及部長剛剛講的,我們可以給校方或老師到哪個程度的SOP?

潘部長文忠:對,我再跟委員報告,安全檢查這件事也是這次討論裡非常重要的重點之一。

何委員欣純:也包括我剛剛講的家長攜帶武士刀進入校園,誰可以發現他帶了武士刀?

潘部長文忠:是,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也像委員所說的,有非常完整的、可操作的手冊,讓學校可以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剛才委員提到一點非常關鍵,學校本來就有相關的應變小組與演練,因為我覺得透過演練這件事情才能提升他們的能力,真的碰到緊急事項時也可以應變。

何委員欣純:部長,應該是說就各種情境加以模擬、討論,甚至建立起你剛剛說的機制,思考在面對不同情境下的安全問題時如何緊急、即時反映跟處理,在第一時間如何跟其他相關單位,譬如說警政單位合作,如何面對這種緊急、危急的狀況。我知道寫手冊、寫SOP是必要的,但是模擬現實、實務面上發生當下如何處置其實更重要。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所提的這個真的是關鍵。現在學校本來就有跟鄰近警政單位合作的機制,而且這是每所學校都要具備的。

何委員欣純:這都是一定要做的,我知道。

潘部長文忠:甚至是用最緊急件處理,也就是發生的時候按鈕一按,事實上就會連結到我們說的……

何委員欣純:派出所或是鄰近的警政單位就對了。

潘部長文忠:他們就會進來支援。

至於剛才委員提到那個演練,在我們給學校、縣市的規劃裡本來就有,每學年一定要。但是對於落實這件事,我覺得教育部可以再積極一點。

何委員欣純:落實這件事情很重要。

潘部長文忠:對,對於有些影響很大的,而且可能是常見的,我們應該連結做成一些範例,讓他們可以練習,因為跟警政單位的聯繫其實也包含這一段。我們真的要防患於未然,有時候學校覺得不會發生什麼,但一旦發生就手忙腳亂,那些傷亡等等可能就會造成,所以我想在這件事情上面,教育部會再往下針對一些常見的樣態,除了每學年之外,學校一定要針對各種樣態練習,我覺得這方面應該要做。

何委員欣純:應該要更多。

潘部長文忠:其實這樣的練習對孩子、老師和教職人員來講,也是一種危機防護意識。

何委員欣純:這個可以保護校園裡的人身安全,沒錯,所以拜託部長,這個一定要跟地方教育局一起來做好,然後把它落實。

潘部長文忠:好,這個我們會再強化。

何委員欣純:另外,因為時間不夠,我還是要提醒部長,校園裡面的毒品問題,這個很多家長都不斷的在關心跟反映,希望政府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還有學生輔導法,這個過去我們有修法,所以輔導人力要增加和補強,我希望這部分能夠到位和落實,事後是不是請教育部給我一個書面報告,好不好?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這個我們提供書面報告給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黃國昌委員。

黃委員國昌:(12時41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部長和體育署署長。

主席:部長和體育署署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部長好、署長好。延續上一次質詢的主題,就是足協每年都拿國家上億元的補助,結果卻連足球員的錢都在欠。上一次我質詢完了之後,馬上就接到投訴,上次署長說,去年欠的錢都還完了,但是署長可能忘了補一句話,那就是前年的錢一堆都還欠著,為什麼前年的錢一堆都還欠著?那時候是鄭文燦擔任足協理事長,他當時說,中華男足睽違3年半首勝,要發30萬元獎金鼓勵全隊,結果我收到這些足球國腳的投訴,他們投訴什麼?他們投訴,你根本不用講到鄭文燦所說的那30萬元獎金,因為到目前止,連出場費、集訓費和車馬費,我表格上面所列的這些國腳,他們一致的反映都是一毛錢都沒有拿到,這是足協對待我們這些國腳的方式嗎?署長,這件事情你有沒有掌握?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目前足協還有8,000萬元的債務,的確還包含大約400萬元是選手及工作人員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所以要欠到什麼時候?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目前足協和廠商,以及一部分的……

黃委員國昌:足協和廠商怎麼樣,我不管,我care的只有足球員的權益。

鄭署長世忠:對,他們已經承諾今年這一季會優先償還選手的欠款。

黃委員國昌:這樣叫優先償還?

鄭署長世忠:他們是從今年這一季開始。

黃委員國昌:當初發生這件事情時,足協秘書長是誰?

鄭署長世忠:當時累積的債務是我之前那一任秘書長──方靖仁的期間所累積的。

黃委員國昌:我說的是踢這一場,就是鄭文燦宣布要給人家30萬元獎金,那個時候秘書長是誰?

鄭署長世忠:這一場的經費應該已經還了。

黃委員國昌:那時候秘書長是誰?

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是我。

黃委員國昌:是你?有還嗎?

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應該已經還了。

黃委員國昌:我再跟你講一次,這些人全部都投訴沒有給。

鄭署長世忠:112年12月之前的的確還沒有還,沒有錯。

黃委員國昌:沒有給嘛!就是你當秘書長的時候嘛!

鄭署長世忠:我是12月的時候擔任秘書長,這一場應是還了。

黃委員國昌:你們可以這樣子對待足球國腳嗎?更離譜的事情是什麼?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去年的出場費足協的確已經在去年陸續償還,但是111年之前的,他們的確沒有辦法還。

黃委員國昌:我再問一次,你說有陸續償還,那是償還了哪一個人?大聲的講出來。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112年的的確沒有再虧欠,但是足協也表明了,他們現在還有欠款,還在努力償還。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具體的問,2022年國際足球友誼賽,你們好大喜功的頒了30萬元的獎金,結果搞到現在都2024年了,你們連出場費都沒給,可以這樣搞哦!可以這樣搞哦!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他們已經在陸續償還,沒有錯。

黃委員國昌:要欠這些球員欠到什麼時候?

鄭署長世忠:他們希望今年可以還清這400萬元。

黃委員國昌:你們這些人當初去當理事長、秘書長,現在是當行政院副院長、體育署署長,結果你們拍拍屁股,不關你們的事了。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它快速累積債務的期間並不是在我任內。

黃委員國昌:到底是在誰的任內,你們自己去吵,足球員關心的事情是什麼?他們為我們國家爭光,結果到現在還被欠錢,部長,你可以接受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他們是代表國家去比賽,我們一定要做最大的努力,我也一直請署長協調,因為他瞭解這個生態,這個債務一定要設定償還的期限,剛才委員提到的球員出場費……

黃委員國昌:你們是設定到什麼時候?現在這些足球員很無助,他們被人家踢來踢去,當初你們很會做新聞、很會做公關,真的,足球員連出場費都沒有拿到,現在卻無人聞問,部長,這個你可以接受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部分教育部體育署已經有澈底要求,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今年一定要解決積欠的欠款。

黃委員國昌:你的意思是說今年?你們要欠到年底哦?

潘部長文忠:不是,我是說要積極、趕快處理這件事情。

黃委員國昌:需要多少時間?需要多少時間?你們不敢給大家答案哦?

潘部長文忠:委員,就今年內。

黃委員國昌:更離譜的是什麼?這件事情請部長和署長回去查清楚,他們錢沒有拿到哦!結果中華民國足協的扣繳憑單竟然寄給人家了,發扣繳憑單的是足協。我那時候知道這件事情後大驚失色,球員沒有拿到錢,結果扣繳憑單說要扣他的稅,部長,你會不會覺得很誇張?這是怎麼回事?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非常的不適當。

黃委員國昌:錢到哪裡去了?獎金的錢沒有給人家,但是卻有扣繳憑單欸!現在是足協把錢放在口袋裡面,沒有發錢給球員,然後出扣繳憑單說,欸!你的錢已經入帳了,要扣稅。部長,這件事情要不要徹查?

潘部長文忠:體育署已經在查辦。

黃委員國昌:這件事情要不要徹查?

潘部長文忠:是。

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我老實跟你講,這個已經不是欠錢不還,這個是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沒有給人家錢,還敢出扣繳憑單說錢都給了,離不離譜?部長,需要多久?

潘部長文忠:委員,體育署現在正在查處這件事情。

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

潘部長文忠:3個月內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3個月,需要這麼久哦!

潘部長文忠:因為要查清楚。

黃委員國昌:把他們叫來問一問就知道了,錢沒有給,扣繳憑單卻可以出,這是誰決定的?當年扣繳憑單是怎麼發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我們一併查處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1個月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可以。

黃委員國昌:好。

主席:好,謝謝黃國昌委員,謝謝部長和署長。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

翁委員曉玲:(12時48分)主席好,有請部長。

主席: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午安。

翁委員曉玲:是,部長好。我想這些年大家都非常關心校園安全的問題,尤其從去年新北市發生國中生刺頸案,到最近我們又陸續看到新聞報導,北投高中特教生因為情緒而和老師發生衝突,接著陸陸續續又有一些案子,其實這些問題都突顯出一個滿嚴重的問題,那就是現在校園暴力行為不斷的攀升。大家可以看到100年到112年,國小、國中和大學暴力事件的數字,這個圖表是我從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上所找到的資料,你可以看到,這個資料顯示,100年到112年國小的暴力事件爆增將近8倍;國中與大專院校的暴力事件,這10年也大概提升了2到3倍以上,這在在的顯示校園暴力事件這個問題已經不是最近才發生的,而是這10年來長期都可以看到的狀況,我想請問,部長,你看到這樣的統計數字有什麼看法?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確實過去校園內學生跟學生間的衝突,甚至是霸凌,社會各界都很關注,所以教育部近年強力的要求要通報,因為過去很多孩子受到霸凌都不敢講,就是所謂的「隱忍」,我們一直覺得這個現象學校應該要真實的通報,委員應該有看到這幾年的數據。當然這個重點是學校通報後,我們才能夠做後續的查處和進一步的追蹤。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部長的回應。我想,基本上,這個部分已經不是單純的被霸凌,很多的衝突事件都是在校園裡面發生的,你認為這個部分跟現在校園裡面,師長和學校的管教越來越無法施展是不是也有關係?就是因為校園裡面老師和學校都不敢管教,所以才會放任這種暴力衝突事件發生,這個部分你怎麼看?就是有關現在學校和老師的教育管教權。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我也在教育現場聽過這樣的聲音,因為有時候老師在進行管教時,家長基於愛護孩子等等的,難免會產生不同的意見,也有所謂的申訴等等的,這個確實會對老師有一定的影響。我跟委員報告,這次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阻卻違法事項上,大家討論後也有做一些比較具體的改變。

翁委員曉玲:好的,瞭解,謝謝。請問一下部長,你一定也常常出國,你知道出國時經過海關,海關人員會針對我們的行李進行檢查嘛!

潘部長文忠:會。

翁委員曉玲:對,那你認為為什麼有檢查的必要?他這樣檢查沒有侵害我們的隱私權嗎?

潘部長文忠:委員,因為這個跟航空的安全有關,我想這個各國都同樣。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這個跟公共安全有關,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是。

翁委員曉玲:那為什麼學校的老師對書包進行檢查就會侵犯隱私權?難道這跟學校的安全無關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過去的檢查過程有點過度了,所以才會有一些討論。

翁委員曉玲:是,基本上,你們就是站在保護學生隱私權的立場。有關這個部分,其實這個應該要回歸由學校自行去訂定校規,然後依據各學校不同的狀況來規範學生的獎懲行為。依照現行法律,校規是不是應該由學校自主來訂定呢?

潘部長文忠:校規訂定要經過學校的校務會議。

翁委員曉玲:是的。

潘部長文忠:這要有充分的討論。

翁委員曉玲:好,OK!謝謝。我們知道,其實現在各學校訂定校規都是依據高級中學教育法或是國中教育法,同時也要依照教育部的懲戒規定。總之,很重要的是,他們會依據教育部所頒布的注意事項。請問一下,部長,你認為注意事項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注意事項主要是根據學生輔導法,教育部訂定這個是要給學校做參考。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你們的注意事項第一條講了,基本上,這個是要訂定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但是你們一直沒有這個輔導管教辦法,你們是用注意事項來取代輔導管教辦法,本席認為這樣的法律作為很不恰當,你們應該要將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內容提升到法律的位階。就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檢討一下學生輔導辦法?或者未來在國教辦法以及高等教育辦法裡面,把相關的內容明確化,要把它訂定在法律裡面,而不是用一個注意事項。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學輔法這個規範是要讓學校訂定這個,所以教育部才會用注意事項,因為訂定的主體是學校。

翁委員曉玲:也就是說,基本上,你們的注意事項學校可以不用注意,它只是參考而已,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注意事項就是這樣。

翁委員曉玲:很好,所以學校也可以不遵守、不看這個注意事項的內容,它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經過校務會議來擬訂校規,校務會議通過的校規可以超越注意事項的內容,所以學校也可以自己訂定規則,在校規裡面說我要檢查書包?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注意事項只是輔助的性質。當然,我也要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談到……

翁委員曉玲:很好,謝謝教育部長澄清注意事項只是輔助的性質,它只是一個行政指導,所以學校沒有義務要遵守這個注意事項,學校可以依據自身校園的秩序、安全來訂定更為嚴格的校規,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翁委員,如果翁委員還有任何的問題,麻煩翁委員私下再直接跟教育部對話。因為時間的關係,麻煩列席委員遵守5分鐘的發言規定,謝謝。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

鄭天財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56分)請部長。

主席: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委員午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今天的議題真的非常重要,這幾年來,校園暴力事件頻傳確實是一個事實,我們看一下校安通報數據,大學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從101年的347件到112年的1,069件;高中職101年2,441件到112年的8,462件;國中從101年的2,653件到112年的8,339件;國小101年是968件,112年是9,368件。管教衝突事件和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也都一樣,101年到112年都是直直的往上升,教育部今天的檢討部告或是整個報告看起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是因為教育部強烈要求地方政府和學校通報,當學生在校園內受到霸凌或是其他不當的對待時,不要隱忍,學校有通報的責任,所以委員才會看到112年的通報數比101年增加,這也反映過去擔心學生受到不當對待後不敢說,所以這些年我們是以這樣的態度要求,因為唯有知道個案,學校後續才能知道要如何去做下一個階段的處置,甚至要如何對學生做處理,所以我想……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通報的結果,因為你剛是講通報……

潘部長文忠:不是,委員,這個是通報的數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因為學校通報了,所以才會有這個結果,但是有這樣的結果,這麼多年來卻沒有很好的因應措施,我們現在要談怎麼去因應這些、減少這些。通報是應該的,一定要通報,但是要怎麼去減少和解決這些問題?這個才是重點。

潘部長文忠: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我們就講你們報告裡面提到的「校園安全四策略」,事前預防絕對要做,但是這個事前預防就是三、四行字,要怎麼做顯然沒有達到事前預防。

潘部長文忠:沒有啦!委員那個報告當然是擇要,這裡面我們有詳細的計畫辦法,都是到達學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緊急處理、外部支援、輔導介入。我們現在不是要去究責,我們沒有要究責,現在是怎麼去解決這些問題,所以這個部分要請教育部審慎的跟學校、老師好好討論,這個外部資源已經太慢了,有沒有可能有更好的方式?因為老師也很難,光靠老師是不夠的,到底要怎麼解決?外部資源有沒有可能?我也很想講,但是到底講好不好,我不知道。譬如說既然已經發生這種事情,剛剛吳委員提到就檢查,最起碼不要受傷害,大部分的學生不要因為暴力受傷害,這是一個需要好好檢討的地方。另外,如果真的是需要,有沒有可能增加警力?要增加警力派駐到學校協助維護,這個大家都要討論,跟教育界、老師討論,真正去解決這些問題,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們有一些措施也都在往下落實,我們會再跟縣市學校這邊做更多的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尤其是教官2030就全面退出校園了,教育部是否有因應措施?這些都一定要討論,要去檢討,好好的去處理。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鄭天財委員、謝謝部長。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

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

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

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

游顥委員、游顥委員、游顥委員。

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

今日登記質詢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了,另外有吳春城委員、陳冠廷委員、沈伯洋委員及羅智強委員提出書面質詢。

委員吳春城書面質詢:

邀請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一、目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其是指運用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IEP),透過IEP系統,教育工作者、家長和學生可以更好地協作,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合他們需求的教育。

目前教育部是否有在研擬,借用IEP的理由及機制,建立一套「個別化的輔導計畫」,來提早預警脆弱家庭、難以發揮輔導管教功能家庭或有偏差行為的學生,即早進行輔導,以降低校園暴力事件發生之機率?

二、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108課綱目前教師員額編制中,普通高中每班2.25、高職商業家事類科2.5人、農工海事類科3人,目前幾乎每位教師都要超時授課,負擔沈重。

為提升學校輔導人力量能,教育部對於調高高中班級教師員額編制的態度為何?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議程:邀請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3月18日、20日及21日三天一次會)

一、師生比分齡降低

(教育部)部長,您是國民教育背景出身,過去幾年也看到你投注相當多的心力在國教階段。我今天想跟你討論學齡前幼教師生比的問題。我要再次強調支持學生之前,要先支持老師。

尤其最近以來兒虐事件的發生引發許多社會共鳴,我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也非常於心不忍。但當社會都在咎責相關人士之外,我認為我們的制度對幼教老師也非常不友善。

我同意正向管教很重要,但當師生比高,再加上幼童需花更多心力輔導,老師在分身乏術的狀況下,要怎麼要求他們兼顧每個學生的需求,甚至必須壓抑情緒進行班級管理。這些部長同意嗎?

我知道去年教育部開始「鼓勵」幼兒園師生比降到1比12,但這對非營利幼兒園來說,卻是個遙遙無期的目標。

部長,非營利幼兒園相較公幼因為沒有寒暑假、可以課後留園,甚至在接受特教疑似生上面,也比公幼、私幼還要有彈性,因此家長需求非常大。

全教產早在去年也就提醒,相較公幼招生不足已普遍發生,除了台北市、新北市外,其餘縣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均未達80%,尤其部分縣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僅達50%左右,但是非營利幼兒園的招生,則平均達90%以上。

部長,你曾針對調降師生比,表示不會躁進,會確保師資品質,但現行狀況就是非營利幼兒園現場老師壓力非常大,一切要遵照政府評鑑,也要接收私幼不收的學生,導致老師流動率高,教學品質恐下降。

部長,針對大家瘋狂把孩子往非營利塞,造成師生比降不下來,你有什麼看法?

我認為教育部應該要更積極對應狀況,盡快提出相應的對策,像是依年齡調降師生比、盤整公共化幼兒園師資量。

二、學生赴外研修計畫

部長,說完幼教,我們來討論高教的國際合作。我想先肯定教育部跟外交部在處理宏都拉斯留台學生的態度上,基於善意與人道精神,為台灣爭取許多軟實力的基礎。

目前看來,政府確實花很多心力希望爭取邦交國、國際學生來台就讀、交流、參訪;但我們學生爭取政府赴外研習的機會看起來就偏少。

甚至,是民間的NGO補充了這個角色。像是長風基金會、龍應台基金會等,這些都有定期的旗艦計畫送學生出去,那我們政府卻還在原地踏步。

部長,我知道我們有公費留考、有各校負責甄選的學海飛颺,或是退一步來說,有青年趨勢論壇讓我們學生可以在國內跟外國青年交流。

那教育部有沒有選送赴外交流、實習的旗艦計畫?像是僑委會的「搭僑計畫」、外交部的「赴海外INGO實習計畫」,我就覺得很值得教育部參考,並精進成自己的學術文化交流計畫,選送我們的學生出國培植國際移動力。

我再提供幾個例子給部長,印太地區的澳洲有「新可倫坡計畫」(New Colombo Plan)、紐西蘭有「總理亞洲獎學金」(New Zealand Prime Minister's Scholarships)等,這些計畫的學人,未來都是紐澳串連國際合作的重要節點,我卻沒看到教育部在這上面有所著墨。

部長,教育部有「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但我看到大多數的工作是去海外參加教育展、推廣華語文教育,幫忙招生,把人拉進來;那教育部或是基金會有沒有計畫是反向的,透過基金會跟外國學校媒合,把學生送出去?

我要強調,自己國家的人才是最值得投資的。花大錢把人吸引來台很重要,但讓我們自己的學生獲得政府提供的資源赴外代表台灣,是為台灣爭取國際能見度,更主動地也更重要的方法。

三、百大獎學金

(教育部)部長,兩週前,教育部宣布增列哈佛大學為「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的合作學校,每年選送5名學生赴外,我看到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部分是,很開心看到教育部積極為台灣開拓留學的機會與資源。但憂的部分是,這個獎學金是不是淪為合作學校的金庫。

部長,學生申請百大獎學金跟公費留考程序與經費分攤並不一樣。百大是先有學校,再申請,學雜費也是台灣政府跟校方共同分攤;公費留考則是先考上,再申請學校,學雜費由政府全額資助。

這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外國學校通常會比較喜歡收公費留考的學生,畢竟校方就不用在給錄取通知的時候,多給獎學金。

此外,百大也是先撥經費合作校,但沒有義務足額錄取。這美其名是對方想挑選最優秀的學生,但實際是對方校可能扣著這筆錢養利息,讓我們學生看得到申請不到,有損國家利益。

舉去年的數據來說,合作的16校裡面,有8校不足額,前年則有9校不足額,甚至「韓國科學技術院」的錄取人數已經連三年掛零。

部長,我們在跟合作校簽署備忘錄時,是沒辦法要求對方要保障錄取名額嗎?我們納稅人用來培育人才的經費,一直被扣在合作校不作為,只能期待合作學校的善意,我覺得並不合理。

委員沈伯洋書面質詢:

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有關「前案紀錄塗銷」之規定,係為保障少年不因該紀錄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之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同時亦避免少年遭受歧視,及可能對其入學、就業或人身安全造成影響。惟司法院稱:經參考國外法制、國際公約等規範意旨,將規劃朝「增設塗銷條件(如受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內,未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少年刑事案件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塗銷其前案紀錄)」等方向,進行修法。

然依據犯罪學「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的實證研究,司法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負面評價,包含相關資訊及前科紀錄,如未適時塗銷或不當外洩,將形成個人的烙印和標籤,且因青少年的心理能力薄弱,無法承受社會壓力帶來的沉重心理包袱,很可能自我修正為犯罪人形象,不利其再社會化,而成為青少年再犯罪的心理因素。司法院「增設塗銷條件」之規劃,恐將影響青少年健全之成長及其復歸。

綜上,少年前科紀錄是否塗銷、該塗銷制度應否修正,事涉少年保護政策得否有效確保少年得以健全成長並復歸社會。司法院所稱,其已參考外國法治、國際公約等規範意旨,其中是否有解讀錯誤之可能?且司法院於今年二月間亦曾邀集學者專家、兒少團體等代表,共同檢視少事法之修法方向,席間各方意見如何,外界亦無從得知。

為確保少年得以健全成長並復歸社會,且為釐清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範,爰要求司法院應於一週內送交二月間少事法學者專家會議之紀錄予本席,並規劃邀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就「前案紀錄塗銷」之規定,召開國際研討會;研討會之相關規劃及期程安排,請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送交本席。

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

從2016年到2023年,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從6959件增加到27511件,暴漲3.95倍。並且有學齡層越低、暴力與偏差行為漲幅越大的情況。尤其是國小部分,占比從2016年的16%(1152件),增加到2023年的34%(9370件)。現在等於是每三件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就有一件發生在國小。請問教育部對此有何因應作為?

此外,除了暴力大幅提升,這6年學生試圖輕生的統計,根據教育部資料,也從2016的1089件增加到2022年的11670件,暴增10.7倍。主計總處的資料也指出,以年齡分層來看,2015年到2022年,10至14歲的每十萬人自殺死亡率從0.5上升到1.6、15至19歲從2.8增加到5.4。數據顯示,青少年的自殺死亡率不只增加2至3倍,與校園暴力相同的是,學齡層越低,漲幅越大。請問教育部對此有何因應作為?

校園暴力氾濫、青少年自殺率高漲,請問教育部,近年導致數據暴增的根本原因是學校功能失能,還是家庭功能失能的原因更多些?

目前行政院將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的家庭定義為「脆弱家庭」,根據六都社會局資料顯示,六都的脆弱家庭通報個案中有超過5成為兒少家庭。現在校園端的問題,很多來自於家庭端;現在家庭端的問題,很多來自於經濟端。政府雖然說經濟20年以來最好,但事實上是,財富的果實,很多其實集中在高科技業,然而多數人從事的服務業,薪資不只停滯不前。考量物價成長,甚至還出現實質總薪資倒退的情況。去年的實質總薪資,就出現7年以來首度負成長的情況,衰退1.04%。

政府應當正視,過去8年房價物價高漲、貧富差距擴大,對很多家庭的嚴重影響,造成家庭脆弱化,從而衍生的教育問題。很多老師向本席反映。看到許多孩子因為家庭失能而飽受煎熬,然而學校、老師卻無法解決家庭的問題,感到十分無力。建請教育部,進行行政院級跨部會協調與商議,從教育端、家庭端和經濟端著少,解決目前日益嚴重的校園暴力與青少年自殺問題。

主席:今天的會議我們作的決定如下: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的書面質詢或是相關的資料,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是未及答復的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來做答復。

教育部書面報告:

壹、前言

依兒童權利公約,應保障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含將兒少視為獨立的個體,應有「最佳利益」、「生存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受教育權」等各項權利。對於兒童有關所有事物,包含其身體、心理、精神各方面執行措施,皆是為實現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少最適性之發展,並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保障其權益。

鑑於民國112年底國中校園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件,教育部為確保校園安全並防制暴力事件再發生,旋即於112年12月28日組成跨司署專案小組,113年1月4日邀集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團體及六都代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一次)會議」,聚焦討論「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提升學校輔導量能」等等議題。

會議後再組成「修訂注意事項工作小組」,分別於1月15日、18日、22日、23日、26日召開5次工作小組會議,為求慎重於1月30日又召開諮詢會議,針對「注意事項」、「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進行細部討論。另於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擴大邀請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兒少人權團體及22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再審慎交換意見,獲得共識,並於2月5日修正完成「注意事項」內容,一併發布「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提供各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並請各校結合每學期開學之友善校園週進行校園安全宣導,以強化各校處理緊急校園安全事件之應變能力。

另為提升輔導量能,期望盡速完成學務輔導人力增補,並就少年離開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後與學校、社區端之連結,能有更緊密之聯繫機制及策進作為,也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的中介教育,跨部會、跨體系分工合作以符應社會各界對校園暴力事件防制的期待,建構學生安全可信賴的學習場域。

本報告將從教育體系著眼,從校園暴力事件預防及處置,包含校園安全防護及通報機制、強化輔導管教及校園安全檢查,與強化高關懷學生回歸校園輔導機制等面向,提出以下說明。

貳、校園暴力事件預防及處置

校園安全的維護與暴力防制一直以來是教育部極為重視的課題,以下就校園安全防護及通報機制與修正學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之強化作為說明如下:

一、校園安全防護及通報機制

教育部在整體校園安全維護著重面向,從「事前預防」、「緊急處理」、「外部支援」及「輔導介入」等四大策略,積極強化校園安全防護。

(一)校園安全四策略

1.事前預防:教育部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及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函頒「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等規定,籲請各校做好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

2.緊急處理:教育部訂有「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警察機關、學校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等各項災害防救、校安通報等規定及處理流程,提供各級學校防範及緊急處理機制即時應處。

3.外部支援:教育部請各校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規定,與轄區警察分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經查各級學校均與轄區警察分局完成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事宜。教育部另已與內政部及法務部合作,倘學生疑涉組織犯罪,警政單位將通知學校;倘發生重大校園暴力事件,警方因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需取得校方同意後始得進入校園,然須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方式審慎為之。

4.輔導介入:依重大校園安全事件或緊急事件影響學生生理及創傷,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實施輔導介入措施,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相關諮詢並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引進相關資源及心理治療、家庭輔導、司法介入或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二)落實校園安全通報機制

1.建置「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資訊網」(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教育部於民國92年建置校安通報網,學校及幼兒園人員知悉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網之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

2.統計分析校安通報類別:教育部每年均委請專家學者,彙整各學制校安事件通報類別統計,供各相關業務單位後續深入分析及研擬三級預防策略,適時提供各級學校及相關單位作為維護校園安全參據。

二、強化輔導管教及校園安全檢查

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教育部為協助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訂定「各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前於92年5月30日發布注意事項,提供各級學校參考。多年來歷經6次修正,此次(第7次)修正在經過多次會議審慎討論後,於113年2月5日發布,係以「維護校園安全」為前提,並以「維護教師管教權」、「保障學生相關權益」、「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以及「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等原則,進行全條文討論及修正。另也提供「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範本」,以協助各級學校訂定其辦法。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維護教師管教權

1.第24點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及維護校園安全之必要管教行為,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針對可能發生具體危險之行為所採行之措施,雖然可能涉及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但其係為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其行為應不具違法性,爰不予處罰。

2.第30點第7項,學校依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以保障及維護教師的管教權。

(二)保障學生相關權益

1.第29點增列參與校園安全檢查人員之保密義務,參與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校園安全檢查之所有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及備安全檢查之學生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宿舍之定期不定期檢查,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2.第30點尊重學生當事人意願,得有人員陪同參與校園安全檢查。

(三)鏈結學校與家庭及社政單位:

1.第26、27、35點,調整現行條文「監護權人」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考量民法相關規定,並因應實務上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致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如行方不明、入監服刑、家暴等情事)時,宜由實際照顧者代為扮演法定代理人之角色。

2.增列脆弱家庭,或難以發揮輔導管教功能家庭,連結社政資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學校知悉學生因家庭因素,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學生有偏差行為、受保護管束處分或刑之宣告時,視學生個案情狀進行通報,並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親職教育輔導與諮詢、救助、安置或其他福利服務。

(四)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

第29點「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第30點「校園安全檢查之進行方式」、第31點「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

另外為保障學生權益,並使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更加明確,也增訂發布「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手冊內容包含四大部分:校園安全檢查規範訂定說明、校園安全檢查作業及流程、權益說明及注意項目、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及場所。主要聚焦操作流程,分為「前置作業、檢查前、檢查中及檢查後」,同時製作「校園安全檢查流程圖」、各校「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範本」,提供各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並請各校結合每學期開學之友善校園週進行校園安全宣導,以強化各校處理緊急校園安全事件之應變能力。

參、強化高關懷學生回歸校園輔導機制

為完善高關懷學生輔導處遇工作之銜接機制,行政院由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13年1月2日主持召開「新北市校園暴力案策進與檢討會議」,邀請司法院及相關部會進行研商,會議重點包括:由行政院邀請司法院及相關機關就轉銜標準作業程序檢討釐清,及教育部將邀集地方政府討論學生漸進式返回學校之可行作法及持續充實輔導人力相關資源;並督導教育體系如有需求應及時串連社會安全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完善家庭親職功能。行政院續於113年1月9日、1月31日及2月27日持續召開跨院及部會會議。

教育部並於113年1月4日、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就「強化個案協助關懷機制」、「擴充中介教育措施」及「增置學務輔導人力配置」等議題進行研商,以提升校園安全維護及輔導工作成效,符合學生需求及各界期待,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依法落實偏差行為學生預防及輔導

(一)行政院與司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86條第4項規定,已於110年2月24日會銜訂定發布「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偏差行為預防辦法)。具學籍學生依「學生輔導法」等教育相關法規辦理;未具學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循「先預防後輔導」之執行作業,將未滿12歲之兒童納入準用「偏差行為預防辦法」相關規定。依據「偏差行為預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

(二)行政院已會同司法院於110年3月10日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教育部以110年4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46841號函送前開流程圖予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並轉知主管學校依循。如有輔導偏差行為兒少個案,應加強與社政、警政、衛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資源連結,透過網絡合作落實共同完善偏差行為兒少之保護相關工作。

(三)行政院與司法院依據「少事法」第18條第7項規定,於111年9月14日會銜訂定發布「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少年輔導委員會於112年7月1日正式運作。教育部以111年9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24296號函送「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予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配合辦理。

(四)為因應少年輔導委員會於112年7月1日正式運作,教育部再以112年6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85544號函,向各地方政府重申,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請確依「偏差行為預防辦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辦理。

二、強化個案協助關懷機制,落實跨網絡專業合作

(一)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二)教育部為周延保障全體學生學習及輔導權益,於113年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經與會代表建議,針對「認有必要時」,建議以「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為界定條件,另有關提供漸進式返校中介教育措施,已彙整本會議諮詢意見,提送113年3月12日「司法院、行政院113年度第1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討論。

(三)上開會議業已達成以下共識:

1.司法院函請各少年法院於「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階段所召開之個案聯繫會議」或「裁定前少年法院所召開之個案或資源聯繫會議」,對於「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情形者,應邀請該個案就讀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提案,並於會中進行個案討論評估該生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中介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中介教育中途班,或進入社區中介教育基地等,進行適應銜接機制,以協助支援學校進行個案輔導措施。

2.司法院發函促請少年法院於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學校如認有上述中介教育需求,於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等法令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時,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

3.有關多元中介教育措施及基地,由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政府共同擴充中介教育基地建置與推動,以協助學生就學及生活適應。

三、協力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擴充中介教育措施

(一)目前教育部國教署針對高關懷學生,已透過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類型包括: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慈輝班及中途學校。112學年計補助各地方政府開辦慈輝班12校366人、資源式中途班39班402人、合作式中途班13學園123人及中途學校1校。

(二)為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教育部國教署依113年1月4日校園安全諮詢會決議,已於113年2月19、23日及3月6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研商中介教育服務措施與協力建置合作模式,並參採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所提建議,形成經費補助計畫。

(三)補助計畫以串聯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的方式,結合各縣市在地社區關懷據點、民間團體或公、私立機關(構),協力擴充及建置中介教育措施措施,協助學校輔導關懷個案學生能循序漸進,順利銜接學校教育及適應校園生活。

(四)教育部國教署將於113年3月底前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中介教育基地建置計畫」,開放各地方政府進行申請,並請各地方政府於5月前完成中介教育基地的建置。教育部將視地方政府及學校需求,持續滾動修正補助計畫內容,給予最大的支持,以協助學校完善高關懷學生輔導處遇工作與機制。

四、落實三級預防及輔導工作,增置學務輔導人力

(一)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同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教育部國教署依前開規定,透由相關聯繫會議的宣達、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工作成果填報系統」掌握輔導成效及列入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及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等方式,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執行。

(二)為提升各學校輔導人力資源及量能,教育部國教署依113年1月4日校園安全諮詢會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朝增加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方向規劃,並積極推動學校輔導教師人力增補作業能提早完成,國中部分於114學年度完成;國小部分,提前至116學年度完成,以充實各級學校輔導量能。

(三)為充實校園學務工作人力,經諮詢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實務教育人員之建議及所需資源事項,將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學務輔導工作教師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並依現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補助國民中學配置副組長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續以修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4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第3款,調整國中得增置學生事務單位副組長之班級數配置,並補助所需經費。

肆、結語

防制校園暴力的核心是為確保校園安全、創造安全的學習場域,教育部將持續與內政部密切合作,強化中央、地方教育與警政聯繫平臺,落實校園周邊安全巡邏,建立預警機制,並協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高風險家庭及社區精神疾病個案的通報、追蹤及輔導訪視工作。

針對高關懷學生回歸校園,學校將善盡並提供輔導資源,依學生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資源,讓學生安心、家長放心,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以利各項教育事務之順利推展,共同打造關懷、友善的成長環境,陪同孩子快樂長大。

司法院書面報告:

貴委員會請本院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觸法及曝險行為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案紀錄是否塗銷,送交專題報告。本院謹提出書面說明如下:

壹、校園暴力事件處置與本院相關部分

一、維護兒少身心健全為憲法明定之國家保護義務

兒童和少年是國家的未來,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的義務(憲法第156條參照)。又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國家亦應基於少年的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及學校教育情況、社會和經濟的進展,採取積極、必要的保護措施,配合投入、整合一切家庭、保護、教育、輔導相關資源,盡最大可能的相互協力,預防少年遭受犯罪集團利用或色情、經濟剝削、毒品物質濫用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並得以平安、健康的成長。

二、少年偏差行為處理機制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該辦法第2條即臚列定義偏差行為,分為觸法行為、曝險行為、15種列舉式的偏差行為,並依國家資源分配與體系定位於第6條規定由有關機關,如少年輔導委員會、教育機關(構)、社政機關(構)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且依第4條規定應密切合作,落實與健全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其他機關亦應全力配合之。

如學生有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等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曝險行為,除得由教育機關(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外,少年之就讀學校亦得依少事法第18條第3項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至如暴力行為有該當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則得由司法警察機關依少事法第18條第1項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三、少事法係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下稱少調官、少保官),在司法處遇上,連結相關行政資源,協助司法少年健全成長

少事法與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不同,是藉由調整少年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的司法介入處遇,來保障少年能健全的自我成長。少年事件可分成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於必要時,除得施予保護處分外,亦得施予適當的刑罰矯治後,協助少年重返社會,且在社會承擔建設性角色的期待下,促進少年的尊嚴及價值感,以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學校如發現校園暴力行為,依少事法第3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如屬觸法行為時,得由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必要時,可以徵詢適當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的意見,並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的相關會議,共同研商擬定少年的個別處遇計畫,審慎斟酌少年之心理與生理因素,及所處之環境因素,斟酌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性格可能性,並衡諸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作成適當之轉向或保護處分。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少年法院或少保官亦得依少事法第42條第6項規定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故少年事件藉由網絡間資源相互配合,增強處遇的效益,可有效協助少年正向改變和順利復歸。

四、本院於六都試辦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

社會各界近期高度重視少年司法制度及在校少年之校園安全議題,本院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起已與行政院各部會及六都,共同討論校園暴力事件之因應對策,研議在司法端方面,強化少年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相關單位之橫向聯繫及擴增司法人力資源等因應方案。

本院擬定「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如附件),於113年2月1日函發六都轄內之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規劃以選任專責之少保官,針對少年保護管束事件試辦分級分類制度、建立高風險個案之評核及與相關機關定期聯繫研討處遇對策,即以高度接觸(晤談、訪視)、加強個別或團體輔導等方式,並結合轄內各種相關資源網絡,共同打造適切之輔導防護網絡,並依個別化、科學化、多元化之處遇原則,提供保護管束高風險個案少年所需之服務資源與個別處遇。試辦期間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並得視情況延長之;其他地方法院,亦得視業務之需參與試辦。而據統計至113年3月14日為止,少年法院目前評估之高風險案件計有966件。

於此計畫中,試辦法院得運用與進用辦理少保官核心業務範圍以外事項之專業人力,包括:(1)社工人力:一般性社工、保護性社工及社工督導。(2)心理人力: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3)觀護佐理員。另在醫療需求部分,即如高風險少年之身心狀況有心理、精神、物理治療、職能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醫療相關之需求,則由法院洽商相關醫療機構提供必要之治療。希望藉由推動本試辦計畫,建立法院執行少年保護管束事件之風險管理機制,以迅速因應處理受保護管束少年之狀況,並預防或降低風險之發生。

五、規劃增加少調官、少保官人力及成立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

新北校園暴力事件之發生,顯示實務上多數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力不足(如附表),長期以來,易形成無法實質提供少年應有之司法保護力度,是為精進少年保護效能,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成立北部少家專業法院,已是刻不容緩之事,而長遠之規劃,更須陸續成立中部、東部少家法院,逐步完成提升少家司法平等給付之目標。再者,本院受限於司法人員總員額1萬5千人之上限,亟需鬆綁上開員額限制,並配合修正相關組織法,始能解決當前人力不足之根本問題,提升司法整體效能。

關於本院擬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優先推動成立北部少家法院,並續評估成立中部、東部少家法院等重要政策,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與行政院召開113年度第1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院際會議,邀集教育、社政、衛政、警政、檢察、矯正、勞政、人事、主計、資訊、統計等中央部會及本院相關廳處人員與會,會中除凝聚多項行政司法協力共識外,亦將合力共同推動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成立北部少家法院。

表、113年本院所屬各機關少調官、少保官員額及現有人數

基準日:113年1月31日

 

 

法院別

預算員額

現有人數

現有缺額

 

臺北地院

12

12

 

士林地院

9

9

 

新北地院

30

25

5

桃園地院

23

21

2

新竹地院

10

9

1

苗栗地院

7

6

1

臺中地院

21

19

1

南投地院

4

4

 

彰化地院

7

7

 

雲林地院

4

4

 

嘉義地院

6

6

 

臺南地院

11

11

 

高雄少家法院

21

21

 

屏東地院

7

7

 

臺東地院

4

4

 

花蓮地院

6

6

 

宜蘭地院

4

4

 

基隆地院

6

6

 

澎湖地院

1

1

 

金門地院

1

1

 

連江地院

0

0

 

 

總額

194

183

10

貳、少年觸法行為及曝險行為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

一、教育機關(構)輔導機制

參照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並辦理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任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亦規定學校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又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少年在校「暴力或偏差行為」為校園安全通報類別項目。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7條亦規定,學校於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亦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並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

二、學校得透過少年法院資源聯繫會議,研議少年是否返回學校或中介資源機制

前揭本院與行政院召開之跨院際平台會議,針對建構校園安全議題,亦已達成共識,於少年法院調查審理或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如少年經學校評估認其有多元、漸進式中介教育之需求,基於教育平等原則,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第7條等規定,徵詢適當機關(構)、學校等意見,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資源聯繫會議。學校或相關機關並應指派適當人員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以利妥速調查處理少年事件,協力完善少年保護網絡與學校安全網。

另有暴力觸法行為之少年,亦可能併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質濫用情形,少年法院得依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少年情狀,並本於權責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評估、心理衡鑑、戒癮、治療、其他衛生醫療或進行處遇所需之資源、措施及處所,以提供少年必要之處遇與協助。

三、與行政院共同強化預防犯罪工作,共同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本院自109年起,均依少事法第8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聯繫辦法」第9條規定,定期與行政院共同召開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協商與少年事件處理相關業管事宜。行政院亦刻正研修「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期能結合各部會力量,及早發現少年偏差行為,並採取密集措施,以避免少年後續發生觸法行為。

參、前案紀錄是否塗銷

一、少年前案塗銷制度為保障少年之隱私,俾協助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

少事法第83條之1關於前案紀錄塗銷之規定,係為保障少年不因該紀錄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之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同時避免少年遭受歧視,及可能對其入學、就業或人身安全造成影響(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第40條第2項(b)第7目、該公約第41號一般性意見書第64至67段、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66至71段意旨參照)。

依據少事法第1條、第83條之1、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至第4條等規定,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業務時,如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檔案資料時,自應優先適用少事法相關規定。

二、訂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權衡實務作業及衝突法益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涉及許多不同法益衝突及法規,如何在維護少年權益下,兼顧不同機關(構)之實務作業模式及可能相衝突之法益(例如少年事件資料保密與資料提供、利用、塗銷與學術研究等),亟需多方蒐集意見審慎研議,本院彙整參考行政院、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機構、團體及本院所屬法院之意見,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研議訂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並於113年2月1日函頒發布。

三、研議前案塗銷制度增設塗銷條件

因應近期新北校園暴力事件,本院已邀請學者專家、兒少代表、民間團體等代表,共同檢視少事法未來修法方向(含前案紀錄塗銷制度)、少年保護處遇實務及保護網絡之精進措施。其中塗銷制度,因涉及內國法化之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經參考少事法立法資料、國外法制、國際公約等規範意旨,規劃朝向增設塗銷條件(如受刑之執行完畢3年內,未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少年刑事案件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塗銷其前案紀錄)等方向進行修法。

最後,謹感謝貴委員會對司法少年相關輔導及處遇機制之關切與建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卓參及不吝指教。

附件

司法院

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

壹 緣起

根據近3年之統計,少年保護事件觸法部分,居於前5名之事件類型,主要為傷害、詐欺、竊盜、妨害性自主、妨害秩序或公共危險等觸法行為,少年刑事案件則主要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罪與傷害罪。足見我國少年處於遭受犯罪集團利用、剝削或幫派組織吸收掌控、色情或經濟剝削、毒品等物質濫用危害等社會風險之中,且缺乏導引、陪伴其走過衝動狂飆青春期之正向力量。是以,如何透過保護處分執行,協助這群瀕臨觸法邊緣或行為失序,亟待司法介入施予個別處遇的少年,預防其觸法或再犯,實有賴於行政端(教育、社政、衛政、勞政、警政、矯正等)與司法端(少年法院(庭))間彼此連結、相互協力,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的保護網絡,讓少年得以在家庭、學校、社區、職場等環境,皆能獲得促進其健全之自我成長發展的機會與可能。鑒於少年保護處分係少年刑事案件以外,少年法院對曝險及觸法少年介入提供具有強制力的最後一道保護防線,本院除繼續強化現行少年事件兩院政策協商平台機制外,就保護處分執行中有關社區處遇類型之保護管束執行部分,爰擬定本試辦計畫,強化少年司法治理之風險管理機制暨法院與教育、社政、醫療、職能、警政、矯正等相關機關間聯繫效能,以提升保護管束事件的執行效益。

貳 目的

為建立少年保護處分執行之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少年保護官之風險管理意識、強化分級輔導效益,本院擬定建置少年事件保護處分風險管理機制,選任專責之少年保護官針對少年保護管束事件試辦分級分類制度、建立高風險個案之評核及與相關機關定期聯繫研討處遇對策,即以高度接觸(晤談、訪視)、加強個別或團體輔導等方式,並結合轄內各種相關資源網絡,共同打造適切的輔導防護網絡,並依個別化、科學化、多元化之處遇原則,提供保護管束高風險個案少年所需之服務資源與個別處遇。

參 依據

依本院113年2月1日「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奉核辦理。

肆 實施對象

接受少年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

伍 試辦法院

臺灣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方法院,亦得視業務之需參與試辦。

陸 試辦期間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得視情況延長之。

柒 試辦實施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辦理部分

(一)邀集試辦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參與試辦計畫研訂與執行期間之諮詢會議,亦得視情況邀請各試辦法院院長、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或專家學者等參與;並得視試辦推動進度與需要,納入其他地方法院共同參與。

(二)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規劃、推動、督導考核執行事宜;並得視需要召開聯繫會議或派員至試辦法院實地查訪。

二、試辦法院部分

(一)組成風險管理小組:由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兼組長)、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及觀護佐理員或其他等相關人員擔任小組核心成員;院長、庭長及法官分層負責督導;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小組。

(二)個案風險之分級分類管理:分為個案風險級別評估、分類管理(專股辦理模式)兩面向,說明如附件一,法院得參採本辦法辦理,或依據各院需求進行調整擬定。

(三)高風險個案評估及管理

1.為利各院評估保護管束高風險個案情形,可依照附件二所提供之高風險少年評估參考範本進行評估,或依各院需求進行調整、擬定符合法院之高風險評估表。

2.高風險個案管理方式:

(1)由主任調查保護官成立高風險個案管理小組,定期或於必要時開啟評估會議,確認個案所處環境之風險因子,遴選保護官專責處理該類個案,並就高風險個案進行逐案檢視,以確認個案之風險情狀是否獲得緩解。

(2)高風險個案應進行列冊管理,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定期檢視執行狀況,並予以適時之督導,列冊管理項目如附件三所示,必要時由法院自行調整列冊內容,以利主任調查保護官進行巡查督導。

3.其他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法院風險管理計畫進行個案管理。

(四)委外人力需求、運用與進用(辦理少年保護官核心業務範圍以外之事項)

1.社工人力:依據工作內容、性質及案件承辦情形分為督導社工、保護性社工及一般性社工,工作內容及進用資格如附件四所示,相關人力配置依據法院辦理一般或高風險個案、承辦案件工作內容評估各類社工之人力需求進行評估。

2.心理人力:依據工作內容、性質及案件承辦情形分為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工作內容及進用資格如附件四所示,相關人力配置依據法院辦理一般或高風險個案、承辦案件工作內容評估各類心理人力需求進行評估。

3.觀護佐理員:人力數量配置依據各院就辦理保護管束行政作業相關庶務之需求進行人力需求評估,工作內容及進用資格如附件四所示。

4.醫療需求

除上述人力需求外,若高風險少年之身心狀況有心理、精神、物理治療、職能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醫療相關之需求,法院得洽商相關醫療機構提供必要之治療,並由各院進行需求經費之預估;於經費申請確定前,得循現行兒少心理或其他專家人士參與審理或執行報酬支給機制辦理費用支應事宜。

(五)高風險個案聯繫機制

1.聯繫時機與方式:

(1)專股少年保護官執行高風險個案期間,應隨時與行政單位保持聯繫或召開個案研討會議,並對少年進行晤談訪視,相互協力,掌握高風險個案狀態,並適時調整處遇內容。

(2)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定期查核高風險個案執行狀況;必要時,主任調查保護官得視業務需要,召開高風險個案資源聯繫會議,與專股保護官、相關之行政單位進行資源盤點,並將會議結果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本院備查。

(3)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時,得視高風險個案管理機制之需求提案討論,例如盤點各行政單位之資源是否足以因應高風險個案管理機制之運作,以利專股少年保護官之執行與資源連結。

(六)專責保護官對受保護管束少年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或無故不按時報到,得視個案情形,採取書面勸導或其他適當方法督促少年遵守相關事項;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留置觀察,或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捌 經費來源

由試辦法院113年度相關預算項下先行調整支應,如有不足,申請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114年度起循預算程序辦理。

玖 督導考核

一、各試辦法院應於試辦事件終結時,召開試辦成果專案討論會議,於114年2月28日前將會議紀錄報請臺灣高等法院陳報本院;司法院得視情形,指定一試辦法院統籌辦理本試辦計畫成果觀摩交流會。

二、本計畫由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督導、考核試辦法院執行之相關事宜,並得按季或視業務需要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規劃相關專業研討、教育訓練或相關機關參訪與國際交流。

壹拾 預期效益

一、針對保護管束高風險事件,藉由專股承辦、分級分類輔導及與相關機關密切聯繫機制,得迅速因應處理受保護管束少年之狀況,預防或降低風險之發生。

二、運用本院與行政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機制、少年法院(庭)與地方政府聯繫會議、少年法院(庭)或少年保護官與相關機關之個案研討(聯繫)會議等三級聯繫會議,建構司法與行政兩端共同協力之網絡聯繫機制,精進少年保護管束執行之效能,促進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發展可能。

壹拾壹 獎勵

司法院或試辦法院對推行(協力)試辦著有績效之法院、機關、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

壹拾貳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113年1月1日施行,而於新法上路前夕,新北市發生校園割頸死亡事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為未滿18歲之人,事發地點位於校園內,因而社會譁然,引發社會大眾對於校園安全、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議題之疑慮及討論。為此,行政院多次邀集司法院召開院際、跨部會研商會議,本部亦積極派員與會、研商策進作為,期能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確保民眾安全,並兼顧兒少權益保障,落實人權保障之精神。

貳、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

一、法律適用

(一)少事法

1.少事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就該條項第1款所規定者,係少年觸法行為;就該條項第2款所規定者,係少年曝險行為。

2.少事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第2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是以,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觸法事件時,即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曝險事件,則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司法警察(官)發現少年疑有觸法行為而於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前,得依少事法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8規定,通知或同行少年到場製作筆錄,並於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傳喚證人、進行搜索、扣押、證據保全、調取票、通訊監察、鑑定,或附帶搜索、逕行搜索、自願性同意搜索、附帶扣押、緊急監察或調取通信紀錄等行為,以調查少年有無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4.少事法第18條之7立法理由第3點說明:「因檢察官在監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偵查程序中,即屬第1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於採該等強制處分偵查過程發現案件係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依該規定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即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若無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涉其中,檢察官應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又如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係成少共犯之案件,承辦檢察官除將觸法少年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則得對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進行後續偵查,自不待言。」是以,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少年有觸法行為時,應就少年觸法行為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

5.少事法第27條規定:「(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之。」第65條第1項規定:「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第66條:「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是以,少年法院就少年觸法事件,依調查結果,認屬(1)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2)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20歲者、或(3)犯罪情節重大且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應以裁定移送至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事件後,應即開始偵查,並依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或提起公訴。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

1.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受重傷者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第3條第1款規定:「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其依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罰者,亦同。」是以,少年觸法事件之被害人如因該觸法行為而死亡、受重傷者,該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依犯保法之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並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緊急生活扶助、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保護服務。

2.被害人未死亡或受重傷者

少年觸法事件之被害人如未因該觸法行為而死亡、受重傷者,亦可依犯保法之相關規定,接受上開所述法律訴訟協助、緊急生活扶助、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保護服務。

二、因應作為

(一)辦理新法宣導,提升檢警對新法規定之熟稔度

本部於113年2月26日在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第34次督導會議中,派員向與會之各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及其他相關機關,簡介少事法修正之精神及規定,並研析新法施行後,對於偵查實務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可能之因應對策,以提升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少事法之認識及熟悉度,進而得以順利運用新法規定於偵查實務中。

(二)即時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以提供保護服務

犯保法第28條規定:「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24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是以,少年觸法事件發生後,各司法警察機關所設之「犯罪被害保護官」將即時通知犯保協會之在地分會(下稱犯保分會),犯保分會接獲通報後,將即時聯繫被害人或其家屬、安排關懷慰問及會談,以瞭解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依法提供各項保護服務。

參、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

一、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對象

少年矯正機關主要為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因觸法行為而進入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之少年。

二、在所(校)輔導機制

(一)少年觀護所: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辦理

1.目標:

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除依少事法協助少年法院辦理鑑別、留置觀察、收容保護及羈押等項目外,為符合國際公約及各界期待,落實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尚推動少年適性教育,以促進兒少身心健全成長。

2.重點內容:

(1)實施少年鑑別工作

依少事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少觀所認有必要時,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鑑別所需之精神醫療等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集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2)落實基本生活教育

加強少年在所期間生活適應能力,做好個人健康管理,重視生理與心理衛生教導。

(3)強化人際關係互動與行為之學習

使少年具備友善之人際情懷及與他人建立良好之互動關係;藉由團體事務工作分配,促進少年學習溝通協調及培養團隊合作,安排參與各式團體活動,使少年學習尊重他人,訓練情緒控制能力,實施家庭支持方案,利用少年與家人互動過程中,加強親情聯繫及暢通親子交流管道。

(4)健全社會生活之態度與適性學習

安排收容少年參與適當輔導處遇,並提供多元合適書籍以鼓勵閱讀。另應規劃適性課程,提供少年學習正確之社會生活態度與能力。

(5)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及增進實務工作研習交流

精進少年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對於特殊教育及輔導知能之認識與交流。

(6)強化特殊情況少年關懷輔導

對於在所適應不良(如違規情形難以改善),或有身心障礙等弱勢少年,強化鑑別工作,以瞭解家庭背景及適應不良之相關原因,並得適時聯繫少年法院研議引進相關資源,或依少事法之相關規定為適當處置;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8 條,少觀所認有必要時,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鑑別所需之精神醫療等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7)輔導設施及生活環境優化

由各少觀所視機關建築及空間配置,妥善規劃合宜收容環境,提供充足照明、通風及衛生設施,以提升收容品質。

(8)連結各方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援助

於收容少年入所時,應晤談少年家庭情況,並即時提供適當協助(如本部矯正署家庭支持方案、提供政府各種資源資訊、轉介里鄰長或啟動家庭援助等合宜處置),並得配合少年法院或地方政府提供適當處遇或服務。

(二)矯正學校:

1.個別化處遇(適性教育)

(1)天生我材必有用,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重視學生個別差異和個別需求,使其發展個人潛能,進而得以自我實現,以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2)學生入校後由新生班輔導教師進行新生輔導,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並完成個案分析報告,初步篩出身心障礙、親子關係不良、家庭功能不彰等特殊需求之學生,除作為編配班級之參考外,也提供編配班級後學生所屬輔教小組,進一步分析後續召開資源聯繫會議之需求性。

2.三級輔導機制

依照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所謂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1)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2)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3)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三、出所(校)轉銜

(一)少觀所

少觀所除於少年入所後3日內即通知原學籍學校外,於知悉少年出所時間後亦儘速通報原學籍學校之單一窗口(國中、國小),啟動協助少年出所後之復學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就個案情形轉介更生保護會或相關民間團體提供就養及安置。

(二)矯正學校

1.學生入校後經矯正學校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福利部,由逆境少年方案專責社工強化少年家庭支持連結,並追蹤少年在校情形及家庭功能狀況。矯正學校每季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共同合作穩定少年家屬接見狀況與相關資源扶助;逆境方案社工及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後持續追蹤1年,賡續強化家庭支持功能並與少年維繫關係。

2.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前3個月進行個案職涯規劃與出校轉銜協助,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依照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及實施通則第45條規定:(1)就出校後持續就學之學生,通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教育單位進行學籍轉銜;(2)就出校後擬就業之學生,轉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技能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服務;(3)視個案需求及狀況,結合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更生保護會等相關單位提供適當之協助與輔導。

3.另就犯施用毒品、妨害性自主等罪名之學生,轉介當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銜接社區處遇之提供,並就多元處遇需求或特殊個案學生召開轉銜會議,聯合教育、警政、社政、衛政、家屬及少年保護官等共同協商轉銜之處遇措施,以綿密社會安全網,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區家庭。

4.矯正學校於知悉學生出校日或預計出校前5日通知轉銜學校。

肆、少年前科紀錄是否塗銷

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塗銷制度,係規定於少事法第83條之1,即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結案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將依規定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1

再監察院110年5月11日107司調37調查報告亦指出:「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性格的形成,具有極強的可塑性。在人格發展的歷程中,敏感、叛逆、自制能力薄弱,乃至於不良行為,皆是成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正常現象。依據犯罪學『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的實證研究,司法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負面評價,包含相關資訊及前科紀錄,如未適時塗銷或不當外洩,將形成個人的烙印和標籤,且因青少年的心理能力薄弱,無法承受社會壓力帶來的沉重心理包袱,很可能自我修正為犯罪人形象,不利於其再社會化,而成為其再犯罪的心理因素。因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均要求各國應落實對兒童隱私及個人資料的保障,強調司法及行政機關應特別注意少年前科紀錄的嚴格保密及限制使用。」

綜上,少年前科紀錄是否塗銷、該塗銷制度應否廢除或修正,事涉少年保護政策,而少事法為司法院之主管法規,少年前科紀錄塗銷制度為司法院之主管事項,本部尊重司法院之權責。

伍、結語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為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對於少年刑事事件,將致力於查明事實、訴追犯罪,以預防再犯、維護社會安全;本部所屬少年矯正機關,將致力於少年適性教育之實踐,俾利少年復歸校園及社會,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意旨。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內政部書面報告:

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專題報告

內政部

113年3月18日

壹、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

一、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學生事務、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係屬該部掌理事項。基於維護治安與預防少年犯罪立場,本部警政署已長期與教育部合作防制少年犯罪、維護校園安全相關作為,並制定「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教育警政三級定期聯繫」、「學生偏差行為通知」及「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等相關合作機制,共同維護校園安全。

二、為強化校園暴力事件處置方式,本部已督同各級警察機關循下列機制與轄內教育單位合作辦理:

(一)落實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機制:於校外查獲具學生身分少年涉犯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秩序、詐欺、毒品等各類偏差行為時,除視行為移送少年法院調查或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輔導外,並以密件製發偏差行為通知書,遇案函發地方政府學生事務專責單位(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轉學校先行輔導。

(二)落實教警三級定期聯繫機制: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本部警政署與教育部自102年起訂定合作機制,由本部警政署對教育部、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對教育局、警察分局對學校,逐級定期召會研商預防少年犯罪與維護校園安全有關議題,並律定即時聯繫管道,共同應處突發各類事件。若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各級學校可即時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處。

(三)落實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機制:為以尊重憲法第11 條保障人民講學、言論自由及教學自由為前提執行警察職權及刑事訴訟程序,本部警政署於106 年制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指導各警察機關與教育單位合作處理校園執法爭議;警察人員須進入學校蒐證時,除由適當層級主管授權外,應經校方適當層級人員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若知悉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各級學校除可透過聯繫機制與警察機關連繫外,警察人員亦可透過本項機制主動或被動與學校聯繫,進入校園共同協處校安事件。

貳、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

一、觸法少年須由法院主責處分:因少年事件有其需保護性,業由司法院基於國家高度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專責處理。為回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事項,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 年修法改採「行政輔導先行」制度,自112 年7 月1 日起由各地方政府少輔會先行於少年法院,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1項第2 款所揭示之三類曝險行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少年輔導工作,復由本部承接相關設置、法制及培訓工作。現行各地方政府已正式施行新制,可依各網絡機關通知或相關人員請求對個案提供輔導服務。惟若少年係實施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秩序、詐欺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仍由少年法院依「司法先議權」收案處理,並於進行相關調查程序後裁定採保護或刑事處分。

二、少輔會可承接出機構個案輔導工作:現行少年犯結束收容出少年觀護所、或結束感化教育出矯正學校,均將分由少年觀護所及少年法院依法評估由中介教育、各級學校或保護機構銜接。為協助觸法少年復歸正常生活,本部已請少輔會配合少年觀護所及少年法院評估,由少年調查官主責輔導、少輔會協助關注出司法及矯正機構回歸學校與社區個案。另對於情節輕微之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 條裁定不付審理,並為「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轉介福利機構」等保護處分時,亦可由少輔會承接提供適當之輔導。

參、前科紀錄是否塗銷

配合司法院政策落實辦理:有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108 年修正第83 條之1 授權司法院訂定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司法院業於112 年10 月12 日預告訂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草案,復於113 年2 月1 日正式發布。經檢視該辦法,對於行政機關可得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少年前案之規定尚付之闕如,本部已提供建議予行政院,由行政院於112 年11 月1 日及113 年3 月11 日函發司法院秘書長具體修正意見,同時將配合司法院研修辦法持續督同各級警察機關及少輔會落實辦理塗銷事宜。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有關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說明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13年1月4日及1月9日召開「研商少年法院(庭)就少年事件與行政機關間聯繫事宜專案會議」決議略以,少年保護或刑事案件係由少年調查官主責輔導,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學校、社會安全網(以下簡稱社安網)之其他體系為協力輔導單位。少年調查官應視個案需要,與各協力輔導單位聯繫、調取資料並適時召開個案聯繫會議,以掌握少年成長、生活等情狀,惟個案原在學校、少輔會或社安網之相關系統已有主責人員,應持續進行相關工作,並配合少年調查官因應少年涉及之事件提供輔導或服務。

(二)爰依前開決議,有關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應由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主責輔導,如輔導過程中發現其有社會安全網之相關服務需求,如少年家庭有相關脆弱需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等情事,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洽當地社福單位、家防中心提供必要之服務及協助資源。

二、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塗銷部分,說明如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略以,少年法院轉介相關單位有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輔導,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本部遵照上開規定辦理,目前尚無窒礙難行之處。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致敬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今天的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各位。

休息(13時3分)

 

1引自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15-9abd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