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3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秀芳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45案。

(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四)「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五)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五)「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六)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六)「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七)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七)「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八)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八)「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九)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九)「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凍結9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一)「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凍結9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三)「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四)「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五)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五)「水質保護」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六)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六)「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七)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七)「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八)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六)「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案。

(十九)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案。

(二十)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2項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2項決議(四)「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2項決議(五)「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一)「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二)「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五)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三)「廢棄物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六)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四)「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七)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九)「資源循環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八)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3項決議(十)「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九)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一)「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二)「化學物質科學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四)「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五)「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六)「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八)「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五)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一)「環境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六)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二)「環境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七)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三)「環境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八)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四)「環境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九)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五)「環境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十)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六)「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十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七)「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十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八)「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十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5項決議(九)「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十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6項決議(一)「科技發展」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十五)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6項決議(二)「環境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邀請環境部部長就「邁向碳有價時代,碳費擬定時程表及碳費審議委員會之相關內容」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4案。

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2項決議()「淨零排放科技」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2項決議(三)「氣候變遷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三)「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4項決議(七)「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預算凍結報告案如經復議則不予處理或審查】

【專題報告及討論事綜合詢答】

答詢官員:環境部部長薛富盛

環境部政務次長施文真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院長劉宗勇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張順欽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3月25日(星期一)9時至13時3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王育敏  黃秀芳  蘇清泉  涂權吉  王正旭  林淑芬  劉建國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黃國昌  謝衣鳯  賴士葆  顏寬恒  鍾佳濱  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徐巧芯  羅明才  牛煦庭  楊瓊瓔  張嘉郡  黃健豪  游 顥  鄭正鈐  何欣純  謝龍介  蔡易餘  林思銘  葉元之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 長

李柏昌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傅慧芝

 

會計處

處 長

林美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碧珠

主  席:黃召集委員秀芳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20案。

(一)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五)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六)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七)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八)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第2目「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一)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第2目項下「綜合規劃」預算凍結百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二)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第2目項下「就業服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三)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第4目項下「強化技能檢定基準」預算凍結百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四)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十三)「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五)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第3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六)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七)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第4目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八)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第4目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十四)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決議()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案。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邀請勞動部部長就「事業單位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作業流程及必要教育訓練,並落實職場防災管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王育敏、黃秀芳、盧縣一、涂權吉、王正旭、林淑芬、林德福、黃國昌、賴士葆、陳培瑜、楊瓊瓔、羅智強、洪孟楷、牛煦庭、陳瑩、劉建國及楊曜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巧芯及葉元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1案。

一、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案。

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一、邀請環境部部長就「邁向碳有價時代,碳費擬定時程表及碳費審議委員會之相關內容」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或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案49案(含報告事項45案及討論事項4案)。以上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

現在進行本日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案45案,請一併宣讀。

 

 

 

 

 

主席: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總共45案,有沒有異議?(無)沒有。作以下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接下來請環境部薛部長就本日會議議程併案報告,時間5分鐘。

薛部長富盛: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接下來針對兩個部分來跟各位委員做報告。

第一個是「邁向碳有價時代,碳費擬訂時程表及碳費審議委員會之相關內容」,大概分成三個部分,我們先看一下國際的情況,COP28去年在杜拜召開,事實上現在全世界有超過150個國家都把2050列為淨零排放的目標,都在積極推動。現在是碳有價的時代,目前全世界大概74國家在實施碳費或者碳排放的交易機制,請各位委員參考。

配合大家都熟知的CBAM,也就是歐盟是用ETS即碳交易的方式,去年開始輸入到歐盟的一些產品也要去申報碳足跡之類的,他們大概是希望明年能夠開始推動CBAM,可是它有一個過渡的時期,事實上我們在擬訂碳費也是參考這部分,特別是對於所謂的碳洩漏,換句話說就是高排碳量,假如歐盟有實施,但是其他國家沒有實施,那歐盟的廠商就會移到其他國家,這個概念基本上就是碳洩漏,所以這在我們擬訂碳費的時候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

目前我們也為了因應歐盟CBAM的部分,我們積極推動國內碳交易的制度,包括去年8月7號碳權交易所在高雄成立,去年的12月22號國外的碳權也已經在碳交所交易,各位可以看到大概今年國內的碳權也可以交易,環境部這邊就是因應這些來推動整個氣候法子法的擬訂,這邊就請委員來參考。整個概念大概是這樣子,我們是採取碳費的概念,碳費基本上是專款專用,我們鼓勵企業來自主減量,同時我們也鼓勵雖然不是在我們徵收碳費的對象,他們能夠自願減量,自願減量就可以獲得抵減的額度,也就是俗稱所謂的碳權,這個之間的關聯圖大概如螢幕上所示,請各位委員參考。

各位瞭解為什麼我們訂2.5萬噸每年的排放量要來徵收碳費?就是因為這將近550家或者廠大概占整個全國的排碳量77%,所以我們是針對大戶的部分,假如能夠做有效的減碳,事實上對於臺灣2050淨零的目標應該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往下看是我們積極推動的部分,包括氣候法子法的訂定,當然大家非常關心的就是昨天碳費審議委員會開會的結論,待會兒我會再跟各位來做報告。我們在推動碳費時也必須考量到我們產業未來的國際競爭力,同時我們也要避免碳洩漏的風險,我剛剛有提到自主減量跟指定目標,我們以2030年當作我們目標的方向。

目前關於子法的部分,我們已經公告了7個子法,另外有1個子法是預告階段,跟碳費相關的4個子法目前草案都出來了,目前在走行政程序,希望能夠儘快對外預告。下一頁是我們在自主減量跟指定目標的部分,也請委員來參考,我們希望2030年可以達到24%正負1%的目標。我們鼓勵企業做自主減量,有一些方式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目前費率審議委員會已經組成,他們已經召開過2次的會議,據我瞭解,事實上委員們有高度的共識,他們覺得以科學基礎的角度來做碳費費率的審議,結論為委員會希望能夠在子法也完成之後,他們會審慎地決定整個碳費費率。

以上是環境部針對推動碳費及相關子法的進程部分,請各位委員參考並給予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有關本日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環境部書面資料:

一、環境部「邁向碳有價時代,碳費擬訂時程表及碳費審議委員會之相關內容」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其中第28條明定,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感謝大院各委員對碳費制度規劃推動情形的關心,進行以下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壹、國際碳定價實施概況

一、實施現況

全球氣候變遷持續嚴峻,各國在巴黎協定架構下,紛紛檢討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其中碳定價(carbon pricing)是國際間公認加速減碳的重要策略。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碳定價資料庫(carbon pricing dashboard)西元2023年的最新統計,目前全世界共有74個國家或地區實施碳定價制度,其中37個執行中的碳稅(費)機制(包含國家層級及地方層級);37個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涵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共23%(約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碳稅(費)占5%、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占18%),而在目前徵收碳稅(費)制度中,於近6年內(2017年後)啟動者高達15個之多,顯見此制度已受到國際廣泛的認同。

為加速推動國內減碳以呼應《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明定之減量目標,以及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推動實施碳定價刻不容緩。因此,本部自2020年啟動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並於2023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除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外,並新增「徵收碳費、專款專用」之法律授權規定,以完備我國碳定價機制,穩健推動碳費先行,將是我國碳定價制度近期主要規劃。

二、因應碳定價所造成的碳洩漏風險

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內實施碳定價制度時,容易導致受管制排放源所承擔的碳成本高於非管轄區內者,在競爭力因此受損的前提下,存在境內高碳排產業轉移到其他碳排管制較為寬鬆的國家,或是發生境內產品被其他進口的高碳排產品取代之風險,進而令全球排碳量無法因碳定價實施而有效降低之情形,此即為「碳洩漏」(Carbon Leakage)。

為避免碳洩漏風險而令制度效果受到影響,綜觀國際間推動碳定價制度時,大多設計有避免產業競爭力失衡進而產生碳洩漏之預防性作法,提供產業於過渡轉型期間的緩衝調整機制,讓受管制對象專注於加速將資金投入減碳工作之同時,能夠減輕轉型過程對於競爭力的影響,舉例如下:

(一)實施碳稅(費)者:大多數國際案例採用會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使用量」做為課徵標的;在此脈絡下,作為「原料使用」,而非燃料的能源產品投入(例如冶金用煤),由於從製程角度為必要投入要素,因此不納入課稅範疇。

(二)新加坡碳稅:依列管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做為課徵標的。為避免競爭力失衡而導致碳洩漏風險,除提供受管制對象可使用至多5%的國外減量額度抵減納稅義務外,並引入過渡期調整作法(Transition Framework),為高能耗、高排放(EITE)列管產業提供部分比率的過渡免稅額(transitory allowances)。

(三)歐盟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在尚未具備足夠條件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平衡歐盟與境外廠商所承受的碳成本之前,主要採用給予列管對象免費排放權(free allowance)的作法,透過降低購買排放權所須之成本支出、降低競爭力之減損以避免碳洩漏,維護產業公平競爭環境。然而隨著累積足夠實施經驗後,歐盟已於2023年啟動CBAM過渡期,於2026年起免費配額開始逐年縮減(2030年降至48%、2034年全面取消免費配額),最後完全以CBAM制度來銜接。

我國碳費制度中也訂有事業採行具體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成「指定目標」,方可適用優惠費率之配套機制,以提供經濟誘因引導產業加速投入減碳。惟與國際實施碳定價初期,尚不具備實施邊境調整機制所須條件前,面對的過渡轉型問題相同,國內鋼鐵、水泥及石化等產業亦提出,因實施碳費制度造成的企業成本壓力而面臨顯著碳洩漏風險,並且期望參考國際作法,給予相應的配套調整,以降低政策轉型過渡期間的壓力。

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盟於2019年公布「綠色政綱」(Green Deal),宣示將於2050年成為世界第一個氣候中和大陸。為實現前述目標,於2021年7月14日公布2030年的氣候目標相較於1990年減少55%溫室氣體排放的「55套案」(Fit for 55),其中包含逐步減少給予EU ETS列管排放源免費排放權的改革方向;做為平衡歐盟與境外產業競爭力之配套,亦規劃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降低碳洩漏風險。

依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法案文本,第一階段管制商品類別包含水泥、電力、肥料、鋼鐵(包含螺絲、螺帽等鋼鐵扣件)、鋁、氫氣等。於2023年10月1日啟動過渡期,進口商於此期間應承擔提交進口產品碳含量之義務。自2026年起正式實施期,進口商必須透過購買CBAM憑證,來平衡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生產產品之碳成本(此過程即為「財務調整」),以確保雙方之公平競爭環境。

依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法案第3條及第9條規定,進口產品若因原生產國實施碳定價(如排放交易、碳稅、碳費等)而已承擔碳成本,將相應調整進口時須繳交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憑證(即已於原產地付出之碳成本,進口至歐盟境內時可扣抵財務調整責任)。我國即將實施的「碳費」屬於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定義有效碳價形式,可供我國產品出口歐盟時,扣抵應繳交之CBAM憑證數量。本部將儘速完成碳費徵收法制,以利產品輸出歐盟時申報減免,並持續關注歐盟CBAM 發展,以減輕國內產業衝擊。

除了歐盟已正式實施CBAM之外,與歐盟經貿體系相連緊密的英國,也已宣告目標於2027年實施CBAM,相關制度細節將於本年度陸續進行設計及與各界諮詢。另一方面,美國亦曾提出與CBAM類似的相關法案,惟這些法案多屬提案階段,仍在初期討論階段,尚未進入正式法制程序;實際內容及可能的推動期程,則仍待持續追蹤。

貳、我國碳交易推動情形

一、依氣候法推動國內碳交易

為鼓勵事業及早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及促進碳有價,我國參考聯合國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作法訂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針對多元的溫室氣體減量作為,核發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坊間稱為碳權)作為鼓勵,執行至113年3月,計有31案依實際減量成效核發約2,448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並有682萬公噸已於環評抵換使用。氣候法施行後,本部依第25條規定於112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並審定公開13類143項多元減量方法,據以審查核發減量額度,促進事業或各級政府實質減量。

依氣候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取得減量額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減量額度得使用於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及扣除繳交碳費之排放量等,因此本部於112年12月15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以管理減量額度交易及使用等事項。目前已完成公聽研商,本部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發布施行,落實「碳有價」。

二、碳交所經營國外減量額度交易

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7日成立,經營非屬氣候法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交易業務。為協助其把關上架的專案及額度品質,本部於112年11月22日函送「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之國外減量額度上架參考指引」供其參照。

依據前述指引,碳交所於112年12月22日啟動「國際碳權交易平台」首批共上架7個國際專案,包括潔淨水源、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沼氣發電。啟動首日共27家企業參與(含金控子公司合計45家),共交易8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國外減量額度,供購買的事業進行產品碳中和、符合國際供應鏈及ESG要求等。

參、我國碳費徵收規劃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規定

氣候法增訂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有關收費對象、排放量及計算方式、碳費費率,以及自主減量計畫與指定目標等配套措施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氣候法第28條規定

1.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直接及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2.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3.第1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二)氣候法第29條規定

1.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2.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依據前述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之授權規定,碳費徵收制度相關配套子法包含「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及「碳費徵收費率」等,本部持續積極與各界溝通並研訂中,將凝聚共識後儘速預告,使碳費徵收制度順利推行。

至於碳費徵收費率,本部業於11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並將於113年3月起召開審議會討論後,送本部核定公告。

二、徵收對象規劃

依氣候法第28條規定,我國碳費制度將依國家減量目標,先大後小,分階段逐步推動,目前規劃以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電力業及製造業為初期收費對象。

依據111年「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統計資料,我國碳費收費對象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約155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又以經濟部111年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我國111年總溫室氣體排放量約288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碳費徵收之排放量約占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之54%。

三、目前辦理進度

(一)社會溝通情形

本部自112年7月起共召開20場以上研商或座談會議,與經濟部、工總、產業公協會,並分別邀集個別產業就碳費徵收與自主減量計畫規劃構想進行意見交換。

另為加速解決各界歧見,由環境部及經濟部成立次長級工作平台,並共同主持6場次碳費相關議題溝通會議,展開與學界、民間團體及產業界代表交流,以聚焦及降低歧異。彙整各界意見如下:

1.產業公協會

(1)建議儘快公布子法規範,以利企業因應(財務規劃、產品定價及合約談判等)。

(2)支持起徵門檻訂為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3)認同碳費先低後高模式,惟建議每五年調升1次。

(4)規劃碳費政策及訂定費率時,應考量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5)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是高標準且未考量「難減產業」的困境;建議指定目標考量「行業別」差異,並依達成比例給予不同優惠費率。

2.民間團體

(1)建議取消2.5萬公噸起徵門檻。

(2)初期費率不應過低,至少每噸500元起跳,且應逐步調升。

(3)一貫式煉鋼廠之冶金用煤排放量不可豁免。

(4)自主減量計畫要對應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進行設計。

(5)減量額度抵減比例要有更嚴格之要求。

(6)建議長期應走向碳稅制度。

(二)相關子法研擬重點

1.本部已於112年12月29日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架構,內容重點包括:

(1)收費對象: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

(2)排放量計算方式、申報方式及繳納期限:碳費收費對象需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3)減量額度扣抵碳費: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之排放量扣減,各類型專案之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持續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

(4)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並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5)另外,也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展延規定、資料保存年限、碳費溢繳退還、停歇業結算及委託授權專責機構等行政作業規範納入條文之中。

2.自主減量計畫與指定目標

為提供誘因,鼓勵碳費徵收對象擴大減量,氣候法第29條訂有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具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指定目標」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之規定。透過不同的費率設計,促使排放量較大的事業積極減量,同時引導產業將資金投入減碳工作,驅動相關低碳產業發展,對整體經濟帶來正面成效。倘若事業提出之自主減量計畫未能達成指定目標者,中央主管機關也必須追繳其應繳碳費之差額,以確保制度推動帶來的減量效果。

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目標之子法草案名稱及規範重點如下:

(1)「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對象、計畫申請文件、可採行減量措施方式、審查程序、核定事項、變更申請、執行進度報告、查核方式、優惠費率適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2)「碳費收費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指定目標定義、基準年排放量計算、目標年排放量削減率規定與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三)組成碳費費率審議會

為審議及訂定碳費徵收費率,本部於11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明定審議會委員組成及運作方式。依該要點規定,審議會召集人為本部次長、副召集人為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委員人數為21人,將由部長遴聘機關代表5席、民間團體代表6席及並學者專家8席,本會委員任期2年,任務為碳費費率及優惠費率的訂定與調整,以及有關費率的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

為遴選學者專家委員,本部於今年1月18日發布新聞公開接受各界推薦學者專家人選,分為「環境」、「能源及資源」、「經濟及財務會計」及「法律」等4類專長領域,總計有82位納入遴選,經過本部邀集相關機關組成遴選小組並召開遴選會議,完成8位學者專家委員的遴選作業。

有關民間團體的部分,經過多方考量相關民間團體對於碳費議題的關聯性及代表性,並儘可能納入來自環保、社會公正團體及產業界等不同領域代表,以衡量各界意見,由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民間團體推派代表擔任委員。

有關機關代表委員的部分,則由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5個相關機關推派代表擔任。

(四)召開碳費費率審議會

本部於113年3月15日召開第1次費率審議會,由召集人施文真次長主持,會議共有20位委員出席,會中就碳費費率審議會任務、運作規定、碳費徵收子法規劃及碳費徵收需考量因素等進行報告,使委員知悉碳費制度及方向,以利後續費率審議。

與會委員提出因各界均十分關注碳費費率的訂定,惟該費率審議應以充分科學證據及國際經驗為基礎,希望能在對相關資訊有充分瞭解下,再進行費率的審議討論;另外,本部也於會中說明大院衛環委員會提案要求,需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或相關經濟指標納為費率審議因素,並已排定於113年3月26日召開第2次審議會。

肆、結語

我國已邁入排碳有價時代,事業應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本部持續與各界就碳費徵收機制進行交流討論,以期早日凝聚共識,加快碳費相關子法之訂定,並緊鑼密鼓召開碳費費率審議會進行費率審議,引領我國產業朝低碳淨零方向轉型,以利國家減量目標之達成。

以上報告,恭請 指正。

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二、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