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最高檢察署決議(一)「檢察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三)「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法務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決議(二)「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第一案至第五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處理】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吳林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組長葉信村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周幼偉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陳俊宇 鍾佳濱 林思銘 羅智強 莊瑞雄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謝龍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葛如鈞 洪孟楷 林楚茵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游 顥 蘇清泉 楊瓊瓔 鄭正鈐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院長 陳明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陳建成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馮輝昇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及行政院相關機關(含事業單位)列席就「政府機關推動人事服務數位轉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一)「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四)「給與福利制度規劃」預算凍結7萬5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一)「訓練輔導及研究」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三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沈發惠、陳俊宇、林思銘、羅智強、鍾佳濱、莊瑞雄、吳思瑤、翁曉玲、謝龍介、傅崐萁、吳宗憲、鄭天財Sra Kacaw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本次議程除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外,另有報告事項1案及討論事項5案之113年度法務部主管預算解凍案。
會議進行程序,我們會邀請機關代表就專題報告及預算解凍案一併報告,詢答時則採綜合詢答,詢答完畢後,再照議程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依序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報告,今天報告單位比較多,有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請就專題報告及預算解凍案一併報告,發言時間6分鐘。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司法院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有關少年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以及同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於112年間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之修正草案,行政院為此多次召開院際、跨部會研商會議,本部亦積極派員與會並提供法制意見,期能共同維護青少年健全發展,並確保社會大眾生活安全,以落實人權保障之精神。
貳、刑事犯罪偵查
一、少年觸法行為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
依少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少事法第18條之7立法理由,不管是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少年有觸法行為時,應就少年觸法行為部分,移由少年法院先行處理。
二、精進打擊犯罪策略,遏阻利用兒少犯罪
依少事法第27條、第40條、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規定,少年法院就少年觸法事件,依調查或審理之結果,認有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形,而依該條裁定移送至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時,檢察官應即開始進行偵查。檢察官對於少年刑事事件之偵辦,除積極偵辦查明事證外,另因兒少涉世未深,易淪為成年人或集團之犯罪工具,為遏阻利用兒少犯罪,澈底查緝共犯或犯罪集團,針對少年刑事事件之偵辦,本部分別自法規面、查緝面、及組織面加以精進,分述如下:
(一)從法規面而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罪、或與兒少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兒少犯罪者,除依該等犯罪行為論處罪刑外,尚須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成年人招募兒少加入犯罪組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項亦規定,成年人利用兒少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即該當該條項所規定之勞力剝削,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販賣、轉讓毒品予兒少或以非法方式或引誘使兒少施用毒品,均依各該罪刑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從查緝面而言,檢察官知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罪、或與兒少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均即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本部調查局人員等依法進行相關偵查作為,如:傳喚相關人員、調閱相關書物證、行蒐跟監、執行搜索扣押等,即時保全證據、全面查緝犯罪,並於犯罪事證明確且符合法定要件時,對於涉案被告予以聲請羈押,並視具體情節,於提起公訴時求處重刑,嚴懲犯罪、以儆效尤。此外,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依法適時發布案件偵辦進度,以使社會大眾安心,並發揮嚇阻犯罪功效。
(三)從組織面而言,為貫徹政府維護治安政策,保障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澈底掃除犯罪組織,最高檢察署「掃黑工作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業將侵入校園吸收利用在學學生實施犯罪等列為指標性犯罪組織案件,分別檢討執行成效,由最高檢察署列管、追蹤及考核各地檢署執行小組執行掃黑案件情形。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依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第6款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或依案件發展情形所需及案件處理之必要性即時召集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統籌、研議相關偵查事宜,藉此督導各地檢署積極偵辦相關案件,向上溯源追查,以擴大打擊犯罪之各層面,澈底查緝相關犯罪人員。例如,關於少年藥頭之查緝,本部已配合教育部「校園反毒」政策,指示各地檢署依據「教育單位通報檢警查緝毒品作業流程」,積極防阻毒品入侵校園;亦督導各地檢署加強辦理偵蒐黑道幫派分子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利用兒少從事販賣、運送、持有、轉讓毒品、違禁物品或其他不法犯行。
參、少年矯正之法治教育
一、111年至113年少年矯正機關法治教育辦理情形
(一)辦理內容:
1.少年矯正學校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因此,本部設有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及明陽中學,其中,明陽中學係收容少年受刑人,因少年受刑人執行期間較長,係採綜合型高中(兼具高中與高職雙重特質)之型式;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及勵志中學因均係收容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皆採技術型高中(高職)之型式。
上開4所矯正學校,皆依教育部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於各領域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及法治等議題,並因應環境之變化,活化與深化議題內涵,設計具創新、前瞻與統整之課程計畫,課程計畫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2.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係收容少事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之收容少年(少年保護事件)及少事法第71條之羈押少年被告(少年刑事案件)。為避免少年因不諳法律而觸法,並讓少年於收容期間建立法治觀念,結合各界社會資源,辦理各種實用之生活法律宣導及法治教育課程,將守法精神內化成少年之價值觀。
(二)辦理方式
針對不同教育階段之少年,依其認知發展與生活經驗,逐步拓廣法治教育內容:於國小教育階段,認識責任與兒少保護;於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介紹少年之法律地位及民事、刑事、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以及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初探。
(三)111年至113年2月辦理成果
1.依教育部頒布之課程綱要規定,安排法治教育
上開4所矯正學校,均係依教育部頒布之上開課程綱要規定,設計課程計畫並陳報教育部備查,如前所述,與法治教育相關之課程,包含:法律常識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課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反詐騙宣導、反霸凌宣導、認識國民法官、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介、消費者保護法、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防治法宣導、家暴防治宣導、毒品危害宣導、酒駕防制宣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導及修復式正義等。
2.辦理「我們在電影院上課」觀影體驗教育活動
(1)於112年,針對本部4所少年矯正學校之青少年,與「國家影視聽中心」共同合辦「我們在電影院上課」觀影體驗教育活動,分別在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明陽中學各舉辦1場次,參與人數共約520人。
(2)透過有獎徵答讓少年們在活動中踴躍提問、討論,使學生更生動了解法律知識、增進法治意識。該系列活動與國影中心合作,以影像結合法治教育開啟逆風少年之心扉,使其等體會並未遭放棄,社會仍對其等滿懷善意與希望,不僅提升了少年之法治意識與法律素養,亦為建構和諧校園、法治社會注入新活力,更對於防制犯罪有所助益。
二、強化轉銜,防止再犯
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8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並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另依教育部「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勞動部「辦理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及衛生福利部「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辦理少年復學就業與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事宜。
(一)少年矯正學校
1.學生入校後經矯正學校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福利部,由逆境少年方案專責社工強化少年家庭支持連結,並追蹤少年在校情形及家庭功能狀況。每季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共同合作穩定少年家屬接見狀況與相關資源扶助;逆境方案社工及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後持續追蹤1年,賡續強化家庭支持功能並與少年維繫關係。
2.於學生出校前3個月進行個案職涯規劃與出校轉銜協助,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對出校後持續就學學生,通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教育單位進行學籍轉銜;若出校後擬就業之學生,則轉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技能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服務。此外,矯正學校亦積極輔導學生習得一技之長並考取證照。
3.就犯施用毒品、妨害性自主等罪名之學生,轉介當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銜接社區處遇之提供,並就多元處遇需求或特殊個案學生召開轉銜會議,聯合教育、警政、社政、衛政、家屬及少年保護官等共同協商轉銜之處遇措施,以綿密社會安全網,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區家庭。
4.為使罹患精神疾病且有多元需求、需跨單位合作協助之學生順利復歸社會,由矯正學校依「法務部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加強社區轉銜機制Q&A參考指引」,於學生離校前邀集當地衛政、社政、教育等相關單位,協調其離校後將進行之相關措施及前置作業。
5.矯正學校於知悉學生出校日或預計出校前5日通知轉銜學校。
(二)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後3日內即通知原學籍學校,並於知悉少年出所時間後亦儘速通報原學籍學校單一窗口學務處,啟動協助少年出所後復學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就個案情形轉介更生保護會或相關民間團體提供就養及安置。
肆、各級校園之法治教育
一、各地檢署因應地方或校園宣導需要,積極提供師資及資源,協力提升青少年法律知能
依據本部統計矯正學校入校學生罪名,以傷害、毒品及詐欺為大宗,為發揮犯罪防制效果,同時為促進宣導效益,宣導主題除參考上述犯罪罪名外,並結合當前與青少年生活有關之重大議題,如:私密影像保護、性侵害及民法基礎概念等為主軸,並配合學校關注重點,由地檢署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入校宣講,並透過有獎徵答互動方式,提升學習動機,使法治教育於校園扎根,讓學子知法不犯法、亦能保護自己,總計112年宣講4,476場次。
二、依據青少年收視喜好,製作適合之宣導素材,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提升執行成效
本部秉持分齡分眾宣導之原則,以及因應民眾從網路、手機接收訊息之習慣,與新興媒體盛行之情事,相關宣導素材及宣傳管道亦彈性調整以符合青少年收視習慣,製作宣導素材如微電影、短影音、教具、海報、動畫等,置入少年喜好元素;或透過與網路圖文創作者或網紅合作,增加可看性,並藉由創作者自媒體擴大宣導效益;除利用公益託播管道外,亦運用新興媒體,如Podcast、IG或YT等多元管道,提升宣導成效。
三、辦理「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
為使學生從小養成知法守法之觀念,本部每年以反詐騙、反毒、反酒駕、反賄選、性私密影像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容易接觸的主題,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專)學生,辦理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使學生藉由參加比賽,深化對法律概念之瞭解,進而運用漫畫、短片等平易近人之媒材,創作各具巧思之作品,呈現法律概念生活化、趣味化之效果。得獎學生除由本部於頒獎典禮上公開表揚外,作品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向社會推廣運用。於112年,共計855件作品參賽。
四、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提升學生法治觀念
本部與教育部自97年起共同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為學生辦理「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老師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為主軸,透過學生「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活動流程之設計與進行,加深國中、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生對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瞭解及應用,並熟悉生活相關法規,建立知法守法之觀念;同時透過老師「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活動設計教案,以提升學生法治觀念。
五、公私協力共同推廣法治概念
透過公私協力方式,例如與職籃、職棒、或慈濟基金會等合作宣導反毒;透過獎勵或與地方政府或大專院校合作辦理實體活動,如法律營隊等方式,廣泛傳達法治概念。
六、辦理「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推廣司改政策
(一)為加深青年學子對於司法改革與現有法務政策之相關知能,本部於112年間共舉辦了「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7場,與年輕族群零距離暢談切身相關之法律議題。司改列車足跡深入全國北、中、南、東部院校,以影片或紀錄片為引言之活潑方式,邀請民間團體及各專業人士,與談「司法精神鑑定」、「監護處分新制」、「修復式司法」、「防制數位性別暴力」、「毒品多元處遇」等議題,著重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深受師生歡迎及好評。
(二)於此7場講座活動中,總參與人數約為800人,每場講座發放滿意度調查表,以利統計分析不同性別、年齡等對於司法改革議題講座接受與滿意度,並觀察年輕學子對於司法改革及相關法律知識之興趣趨勢。回收有效問卷計有359份,調查顯示,針對「整體活動安排方面」選項,滿意度高達97%。
(三)綜上所述,透過「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確實讓參與活動之青年學子,得以更全面、深入地瞭解本部努力推動司改之成果,並積極提出與時俱進之法律規範,透過與師生零距離互動,有效推廣成為年輕族群關注話題。
七、廉潔教育與校園誠信宣導
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3條規定,各締約國應該鼓勵社會參與,共同促進社會對於反貪的共識,並且應發展公共教育方案,培養年輕一代的良好品格及廉潔觀念。據此,本部廉政署自成立以來,即積極協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透過各級學校推展品德教育,包括:發展適合各年齡層孩童及青少年之廉潔教材,將廉潔、正直、誠信及貪腐零容忍等意識融入課程或教材內容;以及建立廉潔教材資料庫網站,針對不同適用年齡層之學子們,將教材分類上線,並提供教材下載及線上閱覽,目前該網站蘊藏200多個品格教育資源,瀏覽達25萬人次;並辦理校園誠信宣導活動,舉辦廉政盃大專校院校際辯論賽、辦理廉政電影節徵稿競賽等。
伍、司法保護與犯罪防制
一、司法保護中心加強需求個案之通報轉介
為減少因家庭功能不彰、父母有物質濫用或價值觀偏差、福利資源缺乏等造成兒少犯罪,本部透過各地檢署之司法保護中心,網住各類案件於偵查及執行中、可能因照顧者失職而墜落之兒少,於全國21個地方檢察署內設立司法保護中心,作為法務體系與轄區內社政、衛政系統及社會福利資源之橋樑。檢察官、觀護人於偵查、執行中發現各類應通報案件時,即轉介至司法保護中心填列轉介單,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與地方保護資源連結。111年及112年司法保護中心轉介案件數分別為274件、307件。
二、全人康復推進計畫提供藥癮家庭支持服務
檢察機關執行毒品緩起訴戒癮、受保護管束案件時,針對施用毒品個案之處遇需求開辦各類團體課程、諮商輔導相關方案,以更完善其戒癮處遇,恢復其家庭功能,包括:改善藥癮者家庭關係、親職功能;協助解決家庭經濟困境、弱勢子女關懷慰問;提供法治教育及其他多元處遇課程,亦邀請有意願與個案共同學習之家屬一同參加。
陸、策進作為
一、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升檢察官偵辦案件之專業知能
本部每年辦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研習會」、「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打擊跨境詐欺犯罪國際研習營」、「毒品查緝研習會」、「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等研習會,邀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講授偵辦各類刑事犯罪案件之經驗及心得,邀請法官分享審判實務之審理經驗及相關法律見解,邀請專家學者講授相關議題之學術及實證研究心得,甚至邀請外國執法人員分享國外執法經驗及心得,以強化、提升檢察官偵辦各類案件之專業知能、敏感度及熟稔度,並藉由實際案例之探討,優化查緝技巧,精準打擊犯罪,提升定罪率。
二、拓展多元宣導管道,持續推廣法治教育
依據青少年容易觸法之類型,賡續規劃分齡分眾之宣導素材,配合電子產品使用普及化與青少年收視習慣,拓展多元宣導管道,並持續與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合作,鼓勵學生與老師參加預防犯罪與法治教育競賽,深化法治觀念,提升宣導成效。
三、「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深耕校園、向下扎根
為延續以生動活潑方式呈現司法改革議題,並強調法治教育及犯罪防制走入校園之重要性,113年將繼續深化及向下扎根,依照不同對象規劃「職涯探索」、「種子教師」、「司法科學教育參訪」等系列活動。「職涯探索」、「種子教師」系列分別以一般大專院校學生及師範體系師生為對象,由配合之學校提供適合場地,邀請本部各體系優秀同仁、學者或社會名望人士擔任主持人及與談人;「司法科學教育參訪」系列則以高級中學學生為對象,安排參訪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希冀藉由上開活動使青年學子瞭解本部各體系工作內容之完整面向,更將司法改革後之成效、最新政策作為寓於對談內容,以此潛移默化閱聽者對於司法改革與現有法務政策之相關知能,並藉由種子教師即未來公民老師之參與認識,將法治教育及犯罪預防以更貼近青少年之方式帶入各級校園並多方推廣。
四、加強宣導司法保護機制,結合網絡資源、改善犯罪風險環境,以預防成年犯罪、保護青少年
加強宣導司法保護中心各類通報對象及方式,於偵查、執行階段,建立檢察官對案件之敏感度,並落實轉介、減少漏接;針對保護管束及社區處遇案件,提醒觀護人依兒權法規定,對於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個案,應於其涉及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即時通報,以減少因家庭成員吸毒對兒少之危害。
柒、結語
青少年為國家發展之基石,為防制青少年誤觸刑罰,本部身為法務主管機關,所屬分別職司犯罪偵查、刑罰矯治、司法保護,必將竭力於積極查緝成年犯罪、遏止利用兒少犯罪,少年矯治處遇多元化、協助少年順利復歸家庭及校園,推廣法治教育、發揮司法保護精神,預防再犯、保護被害人,期能與司法院、相關各部會共同協力,創造青少年健全發展之環境、打造全民共安之社會,落實國家為民之憲法精神。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部長。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謝廳長靜慧:各位委員、各位機關代表、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司法院謹就司法院在犯罪預防、國家政府一體所扮演的角色來做一個簡要的報告,其他的就如我們的書面報告。
目前在警察法或是法務部的組織法大概都把犯罪預防跟法治教育分配給國家重要的行政部門,司法院從民國51年制定少事法的時候就制定了四款虞犯,其實在過去虞犯扮演的就是預防犯罪的角色,103年我國把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後,也把虞犯進行了一部分的檢討,就是在第664號解釋之後,我們廢除了虞犯,改從少年的行為徵兆來辨識他是否暴露在風險當中,所以108年的修正,我們廢除了虞犯,進入曝險少年時代。
去年7月開始由內政部轄下的犯罪預防,在各地方政府設置了少年輔導委員會來進行行政輔導先行,目前執行的情形詳如書面。簡單來說,從去年7月1日開始到目前,有13件的曝險少年是經過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之後,認為有需要移送到少年法院的,我簡要地說一下,少年法院的功能其實是問題解決司法,跟過去的刑罰是確認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而進入量刑是不一樣的,少年法院要透過先議權制度以及我們配置的調查官制度去瞭解少年的行為,客觀的顯現以下他有哪些行為的成因,是教育的問題、家庭功能的問題或是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的問題,尤其心理健康的問題在青少年時代已是非常非常的嚴重,配合這樣一個媒體時代的需求。少年法庭在透過這個部分的瞭解之後,會決定要不要轉向(diversion),或者是司法有介入處理的必要,介入處理的時間分成介入時間短,比如說給他假日生活輔導;或者是時間長,就是保護管束三年以下,有必要的話,就讓他離開原生家庭的生活範圍,透過調整環境,讓他安置到別的地方,透過安置輔導的處分;要不然就是讓他短暫的隔離社會,將他送進矯正學校去進行矯正教育。所以在108年修法之後,我們在805號解釋,透過對被害人權益的關照,配合法務部主管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同步更新少事法,對於過去在被害人的權益保障這一塊程序上的不足,還有在被害人復原的路上,少年法庭在這個部分也都有考量,這個就是我們的職責所在。
在108年修法之後,我們更看到了司法院跟行政院兩院必須要透過不斷的協商,針對這些資源整合,還有行為科學深化,在少子化的臺灣如何面對他們行為背後的成因,能夠集政府、國家的力量。非洲有一句諺語說,如果要養一個孩子,要靠一個村子的力量,21世紀的臺灣在2024年必須要靠政府,為了將來少子化的臺灣,要能夠設法解決每一個孩子的行為問題,所以我們應該要傾國家、社會的力量。這也是合乎兒權公約,我們要盡最大的可能來努力。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謝廳長,語重心長。
接下來,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吳司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簡單扼要,謝謝。
吳司長林輝: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進行專題報告。簡單的說,目前在法治教育的部分,我們從編製法治課程教材,還有推動學校法治措施,增進教師法治知能,以及宣導親子法治教育等幾個面向,持續努力當中。我們跟警政署每三個月會定期召開教育跟警政的聯繫會報,就有關青少年犯罪防制問題定期研討,針對遭遇到的困難以及跨部會合作持續討論。同時,我們針對法治教育的推動,也經常結合警方、地檢署,以及各地方具相關法律、司法專長的人員,就少年犯罪的常見型態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刑責等等,跟各地方政府以及各級學校合作,邀請進入校園來做相關的法令宣導,讓孩子瞭解觸犯各種法律的刑責,與可能涉及到的責任跟問題。在未來精進的部分,我們會持續來努力,尤其在法治教育落入課程實施,法治教育需要提早做起,從國小、國中到高中,各階段如何融入到各領域的課程當中,我們鼓勵老師來研發相關教材,也延請這些法律專業人員、律師、檢察官,還有警方的偵辦人員等等,結合學校的力量,共同進入校園來宣導。
另外,有關少事法修法之後各縣市少輔會的運作,結合警方社政跟教育的力量共同對觸法或者預防、需要提早處理的部分,會透過少輔會的討論機制,促進跨系統的整合,大家共同來預防犯罪。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司長。接下來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周局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周局長幼偉: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進行工作報告並備質詢,請就本署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的成效主責項目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近10年,少年犯罪案類以竊盜占18.75%最高,其次依序為詐欺13.69%、毒品11.22%、傷害11.17%,以上四類案件合計約占了55%。針對少年犯罪防制部分,本署協同衛福、教育、法務等網絡單位,與司法院協力合作共同防制,並於112年12月15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防制少年犯罪工作計畫,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強化防制少年犯罪專案工作,以因應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先行新制,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辦理法治輔導人員培訓與重點工作。本署於暑假執行青春專案期間,查獲少年涉詐欺案件879人,毒品案件119人,組織犯罪案件139人,兒少性剝削案及妨害性隱私部分552人。
有關犯罪預防宣導,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自辦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有益青少年之實體活動共計517場,舉辦網路互動、直播或者影音宣導計422則,及製作圖文、宣導素材並利用警察或者非警察機關的管道播放計1,016則。另外,本署針對維護校園安全工作,業已建立教警校園安全聯繫機制,並加強上放學及大型活動安全維護,防制幫派跟毒品入侵校園及持續辦理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
有關策進作為,除積極入校宣導,以防制新型態詐欺犯罪外,亦於行政院相關會議中,提出警察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在實務上所見的問題,進行跨部會共同研商防制對策。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教,謝謝。
主席:謝謝周局長。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司法院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有關少年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以及同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於112年間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之修正草案,行政院為此多次召開院際、跨部會研商會議,本部亦積極派員與會並提供法制意見,期能共同維護青少年健全發展,並確保社會大眾生活安全,以落實人權保障之精神。
貳、刑事犯罪偵查
一、少年觸法行為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
二、精進打擊犯罪策略,遏阻利用兒少犯罪
(二)從查緝面而言,檢察官知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罪、或與兒少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均即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本部調查局人員等依法進行相關偵查作為,如:傳喚相關人員、調閱相關書物證、行蒐跟監、執行搜索扣押等,即時保全證據、全面查緝犯罪,並於犯罪事證明確且符合法定要件時,對於涉案被告予以聲請羈押,並視具體情節,於提起公訴時求處重刑,嚴懲犯罪、以儆效尤。此外,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依法適時發布案件偵辦進度,以使社會大眾安心,並發揮嚇阻犯罪功效。
(三)從組織面而言,為貫徹政府維護治安政策,保障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澈底掃除犯罪組織,最高檢察署「掃黑工作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業將侵入校園吸收利用在學學生實施犯罪等列為指標性犯罪組織案件,分別檢討執行成效,由最高檢察署列管、追蹤及考核各地檢署執行小組執行掃黑案件情形。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依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第6款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或依案件發展情形所需及案件處理之必要性即時召集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統籌、研議相關偵查事宜,藉此督導各地檢署積極偵辦相關案件,向上溯源追查,以擴大打擊犯罪之各層面,澈底查緝相關犯罪人員。例如,關於少年藥頭之查緝,本部已配合教育部「校園反毒」政策,指示各地檢署依據「教育單位通報檢警查緝毒品作業流程」,積極防阻毒品入侵校園;亦督導各地檢署加強辦理偵蒐黑道幫派分子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利用兒少從事販賣、運送、持有、轉讓毒品、違禁物品或其他不法犯行。
參、少年矯正之法治教育
一、111年至113年少年矯正機關法治教育辦理情形
(一)辦理內容:
1.少年矯正學校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因此,本部設有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及明陽中學,其中,明陽中學係收容少年受刑人,因少年受刑人執行期間較長,係採綜合型高中(兼具高中與高職雙重特質)之型式;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及勵志中學因均係收容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皆採技術型高中(高職)之型式。
上開4所矯正學校,皆依教育部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於各領域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及法治等議題,並因應環境之變化,活化與深化議題內涵,設計具創新、前瞻與統整之課程計畫,課程計畫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2.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係收容少事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之收容少年(少年保護事件)及少事法第71條之羈押少年被告(少年刑事案件)。為避免少年因不諳法律而觸法,並讓少年於收容期間建立法治觀念,結合各界社會資源,辦理各種實用之生活法律宣導及法治教育課程,將守法精神內化成少年之價值觀。
(二)辦理方式
針對不同教育階段之少年,依其認知發展與生活經驗,逐步拓廣法治教育內容:於國小教育階段,認識責任與兒少保護;於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介紹少年之法律地位及民事、刑事、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以及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初探。
(三)111年至113年2月辦理成果
1.依教育部頒布之課程綱要規定,安排法治教育
上開4所矯正學校,均係依教育部頒布之上開課程綱要規定,設計課程計畫並陳報教育部備查,如前所述,與法治教育相關之課程,包含:法律常識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課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反詐騙宣導、反霸凌宣導、認識國民法官、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介、消費者保護法、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防治法宣導、家暴防治宣導、毒品危害宣導、酒駕防制宣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導及修復式正義等。
2.辦理「我們在電影院上課」觀影體驗教育活動
(1)於112年,針對本部4所少年矯正學校之青少年,與「國家影視聽中心」共同合辦「我們在電影院上課」觀影體驗教育活動,分別在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明陽中學各舉辦1場次,參與人數共約520人。
(2)透過有獎徵答讓少年們在活動中踴躍提問、討論,使學生更生動了解法律知識、增進法治意識。該系列活動與國影中心合作,以影像結合法治教育開啟逆風少年之心扉,使其等體會並未遭放棄,社會仍對其等滿懷善意與希望,不僅提升了少年之法治意識與法律素養,亦為建構和諧校園、法治社會注入新活力,更對於防制犯罪有所助益。
二、強化轉銜,防止再犯
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8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並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另依教育部「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勞動部「辦理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及衛生福利部「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辦理少年復學就業與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事宜。
(一)少年矯正學校
1.學生入校後經矯正學校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福利部,由逆境少年方案專責社工強化少年家庭支持連結,並追蹤少年在校情形及家庭功能狀況。每季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共同合作穩定少年家屬接見狀況與相關資源扶助;逆境方案社工及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後持續追蹤1年,賡續強化家庭支持功能並與少年維繫關係。
2.於學生出校前3個月進行個案職涯規劃與出校轉銜協助,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對出校後持續就學學生,通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教育單位進行學籍轉銜;若出校後擬就業之學生,則轉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技能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服務。此外,矯正學校亦積極輔導學生習得一技之長並考取證照。
3.就犯施用毒品、妨害性自主等罪名之學生,轉介當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銜接社區處遇之提供,並就多元處遇需求或特殊個案學生召開轉銜會議,聯合教育、警政、社政、衛政、家屬及少年保護官等共同協商轉銜之處遇措施,以綿密社會安全網,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區家庭。
4.為使罹患精神疾病且有多元需求、需跨單位合作協助之學生順利復歸社會,由矯正學校依「法務部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加強社區轉銜機制Q&A參考指引」,於學生離校前邀集當地衛政、社政、教育等相關單位,協調其離校後將進行之相關措施及前置作業。
5.矯正學校於知悉學生出校日或預計出校前5日通知轉銜學校。
(二)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後3日內即通知原學籍學校,並於知悉少年出所時間後亦儘速通報原學籍學校單一窗口學務處,啟動協助少年出所後復學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請少年法院、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就個案情形轉介更生保護會或相關民間團體提供就養及安置。
肆、各級校園之法治教育
一、各地檢署因應地方或校園宣導需要,積極提供師資及資源,協力提升青少年法律知能
依據本部統計矯正學校入校學生罪名,以傷害、毒品及詐欺為大宗,為發揮犯罪防制效果,同時為促進宣導效益,宣導主題除參考上述犯罪罪名外,並結合當前與青少年生活有關之重大議題,如:私密影像保護、性侵害及民法基礎概念等為主軸,並配合學校關注重點,由地檢署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入校宣講,並透過有獎徵答互動方式,提升學習動機,使法治教育於校園扎根,讓學子知法不犯法、亦能保護自己,總計112年宣講4,476場次。
二、依據青少年收視喜好,製作適合之宣導素材,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提升執行成效
本部秉持分齡分眾宣導之原則,以及因應民眾從網路、手機接收訊息之習慣,與新興媒體盛行之情事,相關宣導素材及宣傳管道亦彈性調整以符合青少年收視習慣,製作宣導素材如微電影、短影音、教具、海報、動畫等,置入少年喜好元素;或透過與網路圖文創作者或網紅合作,增加可看性,並藉由創作者自媒體擴大宣導效益;除利用公益託播管道外,亦運用新興媒體,如Podcast、IG或YT等多元管道,提升宣導成效。
三、辦理「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
為使學生從小養成知法守法之觀念,本部每年以反詐騙、反毒、反酒駕、反賄選、性私密影像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容易接觸的主題,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專)學生,辦理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使學生藉由參加比賽,深化對法律概念之瞭解,進而運用漫畫、短片等平易近人之媒材,創作各具巧思之作品,呈現法律概念生活化、趣味化之效果。得獎學生除由本部於頒獎典禮上公開表揚外,作品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向社會推廣運用。於112年,共計855件作品參賽。
四、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提升學生法治觀念
本部與教育部自97年起共同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為學生辦理「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老師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為主軸,透過學生「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活動流程之設計與進行,加深國中、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生對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瞭解及應用,並熟悉生活相關法規,建立知法守法之觀念;同時透過老師「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活動設計教案,以提升學生法治觀念。
五、公私協力共同推廣法治概念
透過公私協力方式,例如與職籃、職棒、或慈濟基金會等合作宣導反毒;透過獎勵或與地方政府或大專院校合作辦理實體活動,如法律營隊等方式,廣泛傳達法治概念。
六、辦理「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推廣司改政策
(一)為加深青年學子對於司法改革與現有法務政策之相關知能,本部於112年間共舉辦了「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7場,與年輕族群零距離暢談切身相關之法律議題。司改列車足跡深入全國北、中、南、東部院校,以影片或紀錄片為引言之活潑方式,邀請民間團體及各專業人士,與談「司法精神鑑定」、「監護處分新制」、「修復式司法」、「防制數位性別暴力」、「毒品多元處遇」等議題,著重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深受師生歡迎及好評。
(二)於此7場講座活動中,總參與人數約為800人,每場講座發放滿意度調查表,以利統計分析不同性別、年齡等對於司法改革議題講座接受與滿意度,並觀察年輕學子對於司法改革及相關法律知識之興趣趨勢。回收有效問卷計有359份,調查顯示,針對「整體活動安排方面」選項,滿意度高達97%。
(三)綜上所述,透過「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確實讓參與活動之青年學子,得以更全面、深入地瞭解本部努力推動司改之成果,並積極提出與時俱進之法律規範,透過與師生零距離互動,有效推廣成為年輕族群關注話題。
七、廉潔教育與校園誠信宣導
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3條規定,各締約國應該鼓勵社會參與,共同促進社會對於反貪的共識,並且應發展公共教育方案,培養年輕一代的良好品格及廉潔觀念。據此,本部廉政署自成立以來,即積極協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透過各級學校推展品德教育,包括:發展適合各年齡層孩童及青少年之廉潔教材,將廉潔、正直、誠信及貪腐零容忍等意識融入課程或教材內容;以及建立廉潔教材資料庫網站,針對不同適用年齡層之學子們,將教材分類上線,並提供教材下載及線上閱覽,目前該網站蘊藏200多個品格教育資源,瀏覽達25萬人次;並辦理校園誠信宣導活動,舉辦廉政盃大專校院校際辯論賽、辦理廉政電影節徵稿競賽等。
伍、司法保護與犯罪防制
一、司法保護中心加強需求個案之通報轉介
為減少因家庭功能不彰、父母有物質濫用或價值觀偏差、福利資源缺乏等造成兒少犯罪,本部透過各地檢署之司法保護中心,網住各類案件於偵查及執行中、可能因照顧者失職而墜落之兒少,於全國21個地方檢察署內設立司法保護中心,作為法務體系與轄區內社政、衛政系統及社會福利資源之橋樑。檢察官、觀護人於偵查、執行中發現各類應通報案件時,即轉介至司法保護中心填列轉介單,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與地方保護資源連結。111年及112年司法保護中心轉介案件數分別為274件、307件。
二、全人康復推進計畫提供藥癮家庭支持服務
檢察機關執行毒品緩起訴戒癮、受保護管束案件時,針對施用毒品個案之處遇需求開辦各類團體課程、諮商輔導相關方案,以更完善其戒癮處遇,恢復其家庭功能,包括:改善藥癮者家庭關係、親職功能;協助解決家庭經濟困境、弱勢子女關懷慰問;提供法治教育及其他多元處遇課程,亦邀請有意願與個案共同學習之家屬一同參加。
陸、策進作為
一、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升檢察官偵辦案件之專業知能
本部每年辦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研習會」、「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打擊跨境詐欺犯罪國際研習營」、「毒品查緝研習會」、「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等研習會,邀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講授偵辦各類刑事犯罪案件之經驗及心得,邀請法官分享審判實務之審理經驗及相關法律見解,邀請專家學者講授相關議題之學術及實證研究心得,甚至邀請外國執法人員分享國外執法經驗及心得,以強化、提升檢察官偵辦各類案件之專業知能、敏感度及熟稔度,並藉由實際案例之探討,優化查緝技巧,精準打擊犯罪,提升定罪率。
二、拓展多元宣導管道,持續推廣法治教育
依據青少年容易觸法之類型,賡續規劃分齡分眾之宣導素材,配合電子產品使用普及化與青少年收視習慣,拓展多元宣導管道,並持續與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合作,鼓勵學生與老師參加預防犯罪與法治教育競賽,深化法治觀念,提升宣導成效。
三、「司改前進校園講座」活動深耕校園、向下扎根
為延續以生動活潑方式呈現司法改革議題,並強調法治教育及犯罪防制走入校園之重要性,113年將繼續深化及向下扎根,依照不同對象規劃「職涯探索」、「種子教師」、「司法科學教育參訪」等系列活動。「職涯探索」、「種子教師」系列分別以一般大專院校學生及師範體系師生為對象,由配合之學校提供適合場地,邀請本部各體系優秀同仁、學者或社會名望人士擔任主持人及與談人;「司法科學教育參訪」系列則以高級中學學生為對象,安排參訪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希冀藉由上開活動使青年學子瞭解本部各體系工作內容之完整面向,更將司法改革後之成效、最新政策作為寓於對談內容,以此潛移默化閱聽者對於司法改革與現有法務政策之相關知能,並藉由種子教師即未來公民老師之參與認識,將法治教育及犯罪預防以更貼近青少年之方式帶入各級校園並多方推廣。
四、加強宣導司法保護機制,結合網絡資源、改善犯罪風險環境,以預防成年犯罪、保護青少年
加強宣導司法保護中心各類通報對象及方式,於偵查、執行階段,建立檢察官對案件之敏感度,並落實轉介、減少漏接;針對保護管束及社區處遇案件,提醒觀護人依兒權法規定,對於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個案,應於其涉及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即時通報,以減少因家庭成員吸毒對兒少之危害。
柒、結語
青少年為國家發展之基石,為防制青少年誤觸刑罰,本部身為法務主管機關,所屬分別職司犯罪偵查、刑罰矯治、司法保護,必將竭力於積極查緝成年犯罪、遏止利用兒少犯罪,少年矯治處遇多元化、協助少年順利復歸家庭及校園,推廣法治教育、發揮司法保護精神,預防再犯、保護被害人,期能與司法院、相關各部會共同協力,創造青少年健全發展之環境、打造全民共安之社會,落實國家為民之憲法精神。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二、法務部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事項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事項之決議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給予法務工作的鼓勵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有關大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屬報告事項計有1項、討論事項計有5項,本部已於113年1月30日將報告函送大院在案,其中討論事項5項(24案)部分,茲向各位委員扼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6案(附表第1頁─林思銘等委員)、第17案(附表第1-2頁─林思銘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善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之科技防逃,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
本部與司法院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持續辦理優化作業,本部於112年11月29日舉行「精進防逃措施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各地方檢察署討論加強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程序及法律問題,另亦請各檢察機關以電子報到代替被告定期至警局報到,減少警務人員工作負擔,以精進防逃措施,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貳、【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8案(附表第2頁─林思銘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研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釐清院檢與警察間合理分工,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部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前以105年2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因屆期不連續,致未能完成審議。本部前邀集司法院及檢、警、調、廉、憲機關代表召開研商會議,達成宜修不宜廢之共識,擬就該條例之名稱、適用範圍及獎懲建議權等議題詳加討論,通盤研議,適時提出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審查後送大院審議,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參、【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9案(附表第2-3頁─林淑芬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量刑之教育訓練規劃,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部近年於公訴檢察官進階班均安排重大案件求刑課程,且刻正修正提示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國民法官法案件中,亦針對犯罪被害人量刑證據之蒐集舉行聯繫會議共商建置橫向聯繫平台,目前各地方檢察署陸續開設有關量刑因子及量刑鑑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已積極強化檢察官求刑應具備之知能,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肆、【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20案(附表第3頁─吳琪銘等委員)】
近年履行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呈下降趨勢,執行成效尚待提升,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為持續推動及精進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提升短期刑犯罪人易服社會勞動意願之目的,本部積極督導各地檢署開發或連結在地資源,規劃適合為社會勞動之服務類型,並加強宣導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增廣民眾正向認知,以增加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意願,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伍、【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21案(附表第3頁─吳琪銘等委員)】
近來詐欺新收案件逐年攀升,本部允宜提升偵查能量,有效遏阻詐欺犯罪,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為打詐專責查緝及督導中心,統合專案行動,本部並督導該署邀集行政機關研議查緝策略,以全國反詐騙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主動挖掘案源發動查緝,提高查緝成效,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陸、【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24案(附表第3-4頁─吳怡玎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儘速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大院審議,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部積極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103年12月31日起迄113年3月4日止,已研議共15版草案,期間經行政院召開12次審查會,且本部業提報該草案為本會期重要法案,並配合草案進度更新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之雙語化網頁資訊,後續將持續積極配合相關法制作業,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柒、【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25案(附表第4-5頁─江永昌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偶像團體粉絲應援團為名之募資活動作為洗錢態樣之研究,及可能防制措施之改良、加強建議」,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群眾募資形式多元,應如何納管,有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嚴正以待,本部亦會配合提供法制面之協助。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利用群眾募資或任何由金管會監理之業別犯罪者,均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積極偵辦,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捌、【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30案(附表第5頁─劉建國等委員)】
本部113年度「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2萬1千元,係兩岸針對具體案件合作機制經費,然臺灣目前與中國在犯罪合作業務上待檢討,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炸彈恐嚇案件,於112年5月23日邀集檢警調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偵辦遙控炸彈恐嚇案件會議」,並持續強化跨部會聯繫,且依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進行合作事宜,而個案若涉及刑事責任,必責成所屬檢察機關積極偵辦。另兩岸間各種跨境犯罪日趨嚴重,隨時有推動跨境合作辦案機制及追返犯罪不法所得之必要,均依業務需要覈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玖、【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34案(附表第5頁─江永昌等委員)、通過決議第(六十三)項黨團提案第155案(附表第7-8頁─邱臣遠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
凍結「一般行政」50萬元及「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檢察官助理政策檢討及法制化規劃,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
本部因應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以自僱方式進用非常態性檢察官助理100人,各地檢署均已辦理進用甄選完畢,並提出適於檢察官助理協助之工作項目指引,另為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本部已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修正草案,於112年11月17日函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研商,期能透過修法增訂檢察官助理,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45案(附表第5-6頁─劉建國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兩岸間在雙方高層互訪及罪犯接返等工作推動上,雖受兩岸關係與國際情勢所影響,然協議合作事項並未停擺,自98年6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至113年2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犯罪情資交換、緝捕遣返、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等合作執行完成率高達9成,本部將深化跨境犯罪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合作,及續循原有聯繫機制持續推動個案工作會談,並運用妥適契機強化業務交流,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46案(附表第6頁─吳琪銘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偕同相關部門研擬共同打擊國外人口販運集團方案,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行政院修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強化跨部會「打詐國家隊」能量,並定期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執行成效會議,已將國人被騙至東南亞國家涉及人口販運議題納入會議研商並提出相關對策。本部將賡續加強跨境合作打擊犯罪力度,落實避免國人受騙至海外從事犯罪工作之各面向因應作為,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貳、【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47案(附表第6頁─吳琪銘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強化毒品防治作為,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為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透過緝毒、戒毒工作,從斷絕毒品的供、需面達到反毒之目標,本部陸續建置科技偵查設備及資訊技術,積極辦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責成臺高檢署積極統合六大緝毒系統擬定查緝策略及作為,提升查緝網路資通犯罪之技巧及設備,以遏止販毒犯罪,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參、【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黨團提案第168案(附表第6-7頁─張育美等委員)】
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研擬大麻案件防治及查緝精進政策,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部針對大麻施用群族進行分析,研判大麻施用者多為白領或有國外生活經驗者,較不易遭警方攔檢查獲而存在犯罪黑數。
二、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擬定大麻查緝作為,包括:強化邊境防護,防堵大麻流入國內;持續深化安居緝毒專案,加強情資網路巡查,並針對毒品現行犯全面加驗大麻,從檢驗端發掘大麻施用者,另提高查緝人員之獎勵,及加強大麻危害宣導,適時發布新聞重申政府反對大麻合法化之立場,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肆、【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六十四)項黨團提案第159案(附表第8頁─邱臣遠委員)】
法務部應考量我國警察與檢察官重複查察案件之特殊體系,將檢警適度專業分工,以應對倍增之案件數量,爰凍結「法務行政」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檢察官依法指揮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強化偵查量能,落實善用發查、核退機制,以結合跨單位資源與量能,另本部定期舉辦檢警聯席會議等措施,強化檢警聯繫、提升偵查品質,並繼續研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優化專業分工,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伍、【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一)項第89案(附表第9頁─林淑芬等委員)】
近年來獄政管理頻出問題,顯然已非個案或個人問題,應積極檢討機關整體運作情形,爰矯正署及所屬「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自112年9月起,矯正署推行「加強安全檢查,防止違禁物品流入」檢核專案,每月針對戒護區內公共處所實施突擊檢查。另為防杜戒護人員久任職務而生弊端,業限縮戒護人員勤務輪調時限。
二、該署並結合矯正機關內視察與政風體系,執行「法務部強化矯正機關落實廉政風險管理實施計畫」,以預防之角度,機先發掘廉政風險事件,積極防杜類案發生,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陸、【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一)項第92案(附表第9-10頁─林思銘等委員)、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200案(附表第13頁─劉建國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
外役監管理不彰,不只遴選作業須檢討,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亦應檢討改善,爰矯正署及所屬「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及「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凍結2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
一、外役監條例及其授權辦法均已修正公布,其修正重點包含:提升遴選門檻、增進遴選程序之專業及縝密、漸進式開放返家探視、明定返家探視期間異常之處理等。
二、矯正署業囑各矯正機關應重複查對受刑人之遴選資格及基準表填載情形、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規劃科技監控機制,並建置與警察機關迅速橫向聯繫之機制,鑑於外役監遴選作業及管理均有實際精進作為,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柒、【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二)項第105案(附表第10-11頁─林淑芬等委員)】
矯正署應使每一個受刑人可以對應到適當的工作,促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爰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矯正機關持續積極函請各縣市經發局處及工商協會招商,尋求優良、具技術性之廠商與矯正機關合作,並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職業安全協會、公私立大專院校、慈善基金會等共同合作辦理技能訓練,結訓後可從事相關作業,俾達訓用合一效果。另協助有就業意願之收容人於出獄後轉介至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成功率59.9%,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捌、【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195案(附表第11頁─劉建國等委員)】
矯正署在審查假釋及外役監遴選會議時,相關標準不清,爰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矯正署參考英美國家採質量併重機制,訂定假釋審查評估量表供受刑人閱覽與陳述意見,並實施面談機制,以落實假釋審查之專業化、透明化及標準化。另外役監條例及其授權辦法均已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含:提升遴選門檻、增進遴選程序之專業及縝密等。該署業囑各矯正機關應重複查對受刑人之遴選資格及基準表填載情形,並辦理教育訓練,俾增進矯正機關人員之專業性,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壹拾玖、【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198案(附表第11-12頁─王婉諭委員)】
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50萬元,待就矯正學校疑似不當管教及精進學生申訴管道,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勵志中學疑似對學生不當對待案,業經校方、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綜合相關證據重複調查,針對涉有違失部分均已為查處。矯正署業囑勵志中學加強職員訓練、提供學生表達意見管道等精進措施。另本部已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擬具申訴制度保密度、友善度、透明度、獨立性之條文,並於113年3月1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以維學生權利,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貳拾、【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199案(附表第12-13頁─王婉諭委員)】
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50萬元,待訂定矯正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部已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並於113年3月1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其中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得實施強制措施之施用要件,及應將學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求助、救濟管道於學生入校時明確告知,以維學生權利。除依上開條例明定之要件施用強制措施外,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任何強制措施,方符法律保留原則,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貳拾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203案(附表第13-14頁─劉建國等委員)】
民眾過去使用行動接見設備的比率僅2成多,未來系統是否能更加優化及減少退件,令人疑慮,爰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矯正署109年度開發「行動接見系統暨便民服務系統」,提供民眾多元接見管道,並持續優化系統功能項目,該署已完成系統之線上操作教學影片製作、照片品質即時檢測、APP視訊測試功能等增修,行動接見設備使用率達5成5以上,使民眾可於任何地點利用手機、平板進行接見,提升便民服務能量,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
綜上,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爰有關本部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凍結,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另對於上開大院關切之事項,本部將秉持上述政策方向,並從「以民為本」之觀點審慎妥處,以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民眾福祉。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書面報告
貴委員會請本院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送交專題報告。本院謹就司法院在犯罪預防之角色提出書面說明如下: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108年修法建立司法、行政協力模式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在民國(下同)86年全面修正時,將舊有之管訓思維,改為兒少保護精神,樹立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少事法立法目的。98年,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對於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不得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收容或感化教育);同年,我國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103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兒權公約予以內國法化;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106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等,悉甚關注兒少司法人權議題。順應前述普世反省與保護兒少權益之思維浪潮,108年少事法大幅修正,新增數項重要新制,特別是強化司法、行政兩端之協力機制,謹說明如下:
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因應兒童權利公約第1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應排除觸法兒童適用少事法規定。故刪除少事法第85條之1規定,並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二、翻轉虞犯印記,曝險少年去標籤
虞犯制度本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惟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並不受處罰。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應去除虞犯少年之身分犯規定。因而108年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並依照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之行為徵兆。
三、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參照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2點、第5點(a)意旨:「預防少年犯罪之政策,應盡最大可能地避免對未造成嚴重損害其發展或危害他人行為的少年給予定罪或處罰,而應提供教育等機會,作為對明顯處於危險或面臨社會風險而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少年的一種輔助方法,以滿足少年個別需求及保障少年適性發展。」
該次修法經眾多立法委員積極提案及強烈呼籲行政機關應先對曝險少年負擔起一定責任下,歷經與行政機關多次折衝,建置行政先行機制,故該次修正後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為使行政機關充分妥適的準備,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定112年7月1日起施行,亦即該次修法公布至正式施行有4年之準備期間。
112年7月1日之後,曝險少年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基此,該次修正後是以福利補足及權利主體的角度看待曝險少年,因而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並稍彌補社會安全網覺察不足之處。
四、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
為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處遇多樣化意旨,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機構執行輔導。故108年修正之少事法,於原有法院得轉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外,增列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處所(112年6月21日少事法修正第29條第1項第3款,明文將醫療機構列入法院轉介輔導之處所)。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上開第40條處遇多樣化及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確保剝奪自由之處罰為最後手段」等意旨,並參照少事法第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新增少事法第42條第5項,少年法院為第1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之規定。另少年有責付或收容、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交付觀察、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等執行保護管束、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撤銷保護管束、免除、延長或撤銷安置輔導、變更安置機構、核發勸導書、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亦有準用之必要,故新增少事法第42條第6項規定。
綜上,少事法108年修法建立司法與行政共同協力模式,依兒童少年及非行程度區分不同階段,兒童觸法以回歸教育為輔導模式;少年曝險情狀則以行政輔導先行,如有必要,方由司法介入之處理模式;觸法少年由司法結合行政之多元處遇輔導模式,以整併各方資源之彈性運用,達到個別化處遇,協助少年建立正向連結而能順利復歸社會。
貳、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審酌少年需保護性,協助少年健全成長
一、少事法立法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之司法介入手段;並得視個別情形施予必要之保護處分或適當之刑罰矯治
少事法與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不同,是藉由調整少年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之司法介入處遇,來保障少年能健全之自我成長。依少事法第3條及第18條規定,少年法院於收受相關機關移送或請求後,會先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再分別以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程序進行審理,期能協助少年重返社會,且在社會承擔建設性角色的期待下,促進少年的尊嚴及價值感,以增強其對他人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二、少年法院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下稱少調官、少保官),在司法處遇上,連結相關行政資源,協助司法少年健全成長
少調官的職務除進行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相關資料,及少年觀護所對少年行為觀察和鑑別的調查事項外,若於調查審理期間認有必要時,可交由少調官為適當之輔導,且如需評估少年宜否為何種保護處分,亦可交由少調官進行6個月內之觀察,另就情節輕微為不付審理之保護事件,執行告誡、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適當之機關(構)進行輔導之業務。而少保官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時,應依據少年之需保護性連結適當之資源,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故少年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時,係以整合資源協助少年自我發展為中心,於少年法院或少調官、少保官認有必要時,依少事法第42條第5項規定,於必要時,可以徵詢適當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的意見,並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的相關會議,共同研商擬定少年的個別處遇計畫,審慎參酌少年之心理與生理因素,及所處之環境因素,斟酌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性格可能性,並衡諸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作成適當之轉向或保護處分。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少年法院或少保官亦得依少事法第42條第6項規定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故少年事件藉由網絡間資源相互配合,增強處遇的效益,可有效協助少年正向改變和順利復歸。
依少事法第25條規定,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院或其他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少年法院於調查時亦得依第26條規定責付於適當之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於執行時如屬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者,亦得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少年輔導委員會亦屬上揭少年法院得通知、責付或轉介之對象,併此敘明。
三、曝險少年交付保護處分情形
在108年少事法修法後、行政輔導先行制度施行前,少年法院將曝險少年交付保護處分,108年6月19日至12月底計有638件,109年為544件,110年為387件,111年則為349件,已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而行政輔導先行制度於112年7月1日施行後,曝險少年改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如經輔導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較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則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迄今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移請少年法院處理之件數計有13件,刻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調查審理中。另少年法院於執行保護處分時,亦會依少年之需保護性程度評估審酌,作成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保護處遇。
參、少年犯罪之概況─以詐欺為例
考量近期少年遭不法分子利用,詐欺案量逐年上升,以下以詐欺案類為例,說明少年法院有關處遇情形。
年度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詐欺件數 |
3,254 |
3,640 |
4,295 |
4,604 |
4,669 |
6,323 |
新收總件數 |
14,830 |
15,912 |
17,708 |
17,297 |
17,994 |
21,504 |
比率 |
21.94% |
22.88% |
24.25% |
26.62% |
25.95% |
29.40% |
一、各少年法院就少年詐欺事件召開聯繫會議
為連結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之服務資源,協力少年涉犯詐欺事件之保護處遇相關措施,近年來,各少年法院辦理之聯繫會議與詐欺有關之會議次數呈現持續上升趨勢,若由辦理會議數量之比例觀之,法院與各機關之討論提案內容涉及詐欺議題之情形約占3成,整體而言,法院已持續依少年需保護性而啟動與相關單位之聯繫機制,並朝向擬定司法與行政端協力處遇計畫之方向發展。
年 度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
總 數 |
辦理次數 |
與詐欺有關次數 |
辦理次數 |
與詐欺有關次數 |
辦理次數 |
與詐欺有關次數 |
53 |
19 |
62 |
18 |
90 |
33 |
二、各少年法院就少年詐欺事件處以保護處分概況
經少年法院調查後若認少年所涉犯之詐欺非行情節較為輕微,且少年之家庭、就學或就業、交友狀況及身心理發展皆穩定、良好,無須其他資源之介入協助,亦無必要進行監督輔導強度較高之保護處分,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第29條規定裁定不付審理並予以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而若經調查後認少年實需受保護處分為合適時,則依少事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其中假日生活輔導,依少事法第50條規定,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保護管束,依少事法第51條規定,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經本院統計107年至112年間之詐欺事件轉向處分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僅於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部分於108年下降至70件,而後再逐年上升。
107年至112年詐欺事件轉向處分執行狀況(件) | ||||
年度 |
轉介輔導 |
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 |
告誡 |
總數 |
107年 |
4 |
82 |
27 |
113 |
3.54% |
72.57% |
23.89% | ||
108年 |
6 |
70 |
36 |
112 |
5.36% |
62.50% |
32.14% | ||
109年 |
10 |
83 |
53 |
146 |
6.85% |
56.85% |
36.30% | ||
110年 |
5 |
92 |
55 |
152 |
3.29% |
60.53% |
36.18% | ||
111年 |
13 |
98 |
77 |
188 |
6.91% |
52.13% |
40.96% | ||
112年 |
10 |
107 |
92 |
209 |
4.78% |
51.20% |
44.02% |
107年至111年間裁定保護處分之總數由1,254件逐年上升至1,665件,其中裁定訓誡之數量為116件逐年上升至244件;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數量為107年時之252件至108年些微下降至221件,109年至111年持續上升至300件;保護管束之數量為107年589件,持續上升至110年749件,於111年下降至714件,惟於112年又上升至755件;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於107年172件持續下降至110年135件後,於112年上升至185件;安置輔導之數量於107年2件上升至109年8件,之後持續下降至112年2件;感化教育數量之數量於107年123件,109年上升至147件,於110年下降至134件後持續上升,112年上升至169件。
107年至112年詐欺事件保護處分執行狀況(件) | |||||||
年度 |
訓誡 |
訓誡並予假 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 |
保護管束並 命勞動服務 |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總數 |
107年 |
116 |
252 |
589 |
172 |
2 |
123 |
1254 |
9.25% |
20.10% |
46.97% |
13.72% |
0.16% |
9.81% | ||
108年 |
155 |
221 |
611 |
164 |
2 |
112 |
1265 |
12.25% |
17.47% |
48.30% |
12.96% |
0.16% |
8.85% | ||
109年 |
158 |
249 |
606 |
167 |
8 |
147 |
1335 |
11.84% |
18.65% |
45.39% |
12.51% |
0.60% |
11.01% | ||
110年 |
193 |
240 |
749 |
135 |
5 |
134 |
1456 |
13.26% |
16.48% |
51.44% |
9.27% |
0.34% |
9.20% | ||
111年 |
265 |
264 |
714 |
162 |
6 |
141 |
1552 |
17.07% |
17.01% |
46.01% |
10.44% |
0.39% |
9.09% | ||
112年 |
244 |
300 |
755 |
185 |
2 |
169 |
1655 |
14.74% |
18.13% |
45.62% |
11.18% |
0.12% |
10.21% |
另在決定少年適宜進行何項保護處分前,亦可透過少事法第44條進行之交付觀察,以瞭解少年在此一期間內之自我改善狀況,同時評估最適切之保護處分,及持續追蹤各單位間之介入情形。
三、各少年法院就少年詐欺事件處以刑事處分或不付審理概況
除前揭所列之轉向處分、保護處分外,涉犯詐欺事件尚有移送地檢署偵查、應不付審理及併辦之終結事由,其中應不付審理及併辦事由之數量皆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外,移送地檢署部分,因刑法第339條等詐欺罪之法定刑皆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而依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移送地檢署之絕對移送案件,係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故少年涉犯詐欺事件並無該款之適用,而係屬該條項第2款已滿20歲,及第2項犯罪情節重大而移送地檢署,其數量雖互有增減,惟案件數甚微,無顯著差異。
年度 |
移送地檢署 |
應不付審理 |
併辦 | |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 |
犯罪情節重大 | |||
107年 |
19 |
8 |
734 |
97 |
108年 |
20 |
3 |
767 |
121 |
109年 |
17 |
11 |
834 |
98 |
110年 |
13 |
11 |
947 |
138 |
111年 |
22 |
2 |
1388 |
217 |
112年 |
1 |
3 |
1622 |
229 |
另涉犯詐欺之少年常出現短期內再次觸法之狀況,例如:容易聽信外界話術、誤以為少年身分無須承擔相關後果、或仍持續與犯罪組織密集聯繫來往,致易陷入高度再犯之風險,此時,少年法院可經評估後,依少事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進行短期收容,並同時對少年進行身心鑑別及行為觀察,由少年觀護所提出鑑別報告,供為法院進行處遇決定之參考,併此敘明。
肆、共同強化預防犯罪工作,共同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德準則),闡述有關預防犯罪之基本原則,應整個社會共同努力,以幼年的福利制度為重心,制定進步政策與措施並進行系統性研究。包含提供受教育之機會,以滿足少年之不同需要,尤其是對於明顯處於危險或社會風險而需要特別保護之少年;透過法律、程序及建立機構、設施和服務網的基礎,採取專門化的理論和方法;並應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及方案等,以保障少年之個人發展。
進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出生時也曾有過純真笑容,是什麼樣的際遇,讓他們的笑容消失,讓需要溫暖與呵護的他們,落入司法最後保護網中?!基於對未來世界的期待和想望,往往也可以從一個社會如何對待成長中的孩子,看到孩子的世界是不是平的。本院自110年起,依少事法第8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聯繫辦法第9條規定,每年定期與行政院共同召開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就少年法院與行政機關間處理少年事件之具政策性、整體協調性相關議題,進行研商討論。目前亦配合參與行政院修正「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期能結合各部會力量,及早發現少年偏差行為,並採取密集措施,以避免少年後續發生曝險或觸法行為。
又為精進少年保護效能,本院規劃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優先推動成立北部少家法院,並續評估成立中部、東部少家法院等重要政策,並於113年3月12日本院與行政院召開之113年度第1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除凝聚多項行政司法協力共識外,亦為落實上開政策,獲得行政院支持及達成共識,合力共同推動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成立北部少家法院。另請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本院並同步修正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逐步完備相關事宜。
非洲諺語說:「養一個小孩需要一個村子的力量」,今日教育、保護及防制一個少年犯罪,需要傾國家社會之力,是以,守護每位孩子,包括司法少年,便是守護社會的未來。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共同建構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為導向之少年司法制度,企盼國家資源與福利服務能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兒少。
最後,謹感謝貴委員會對司法少年相關輔導及處遇機制之關切與建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卓參及不吝指教。
教育部書面資料:
「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書面報告
壹、前言
法治是民主國家的基礎,透過法治精神的貫徹,能使我們的社會運行得有條理、有秩序,使每位國民有保障、有尊嚴。教育部為積極推動法治教育,與法務部共同訂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期運用政府及民間資源,全面落實學校法治教育,進一步結合家庭、學校及社會全面推動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工作往下扎根,奠定現代化法治社會的基礎。
為強化校園學生法治教育,以下就教育部推動重點、辦理成效及精進作為進行說明。
貳、學校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推動重點及成效
為預防青少年犯罪,建立青少年學生正確法治觀念,培養知法守法之現代化國民,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適切融入「社會領域」及人權議題,培養學生理解規則之制定及實踐民主法治的精神、了解法律、制度對人權的保障及了解人權與民主法治的密切關係等基本能力,以下就推動重點及辦理成效分別進行說明。
一、推動重點
「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包含四大策略,內容「編製法治課程教材」、「推動學校法治措施」、「增進教師法治知能」及「宣導親職法治觀念」,並將策略所訂執行要項融入年度常態性工作辦理,概述如下:
(一)編製法治課程教材
鼓勵大專校院開設人權法治課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則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法治教育,並採取素養導向課程與教學,達到知識、情意與技能整合應用的最佳教學成效,並依各教育階段的課程需求,規劃相應的法治教育議題實質內涵,鼓勵教師引導學生思考或帶領學生討論,加強學生對法律與法與法治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二)推動學校法治措施
1.補助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師生參與推動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計畫,以實踐「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的「連結區域學校資源,協助城鄉教育發展」核心目標,活動內容包含講解、座談、討論、話劇,法律影片賞析、法庭參觀及解說、法律知識育樂營及社區法治教育宣導活動或法律諮詢服務等,以提升中小學師生及社區民眾法治素養,並提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學生服務、實習之機會,以增進其生活與服務經驗。
2.教育部與法務部每年合作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計有「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活動」(針對學生)、「創意教學競賽活動」(針對教師)等2類競賽活動,期使國中、高中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師生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進行法治教學,發揮法治教育推廣綜效,落實法治教育向下扎根。
(三)增進教師法治知能
補助大專校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人權法治教育研習訓練,並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人權法治課程及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另辦理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相關議題之教師增能研習、教案教材編寫、分區教師社群及交流活動、網站資源建置等事項,以充實教師人權法治專業知能及相關領域知識。
(四)宣導親職法治教育
鼓勵各級學校透過家長日、班親會及親師座談會等各項活動宣導法治觀念,並製播法律常識宣導節目,加強推廣法治觀念;亦持續鼓勵各社教館所辦理法律知識宣導與座談,提供一般民眾暸解法律問題之管道,以普及親職法治教育、增進國民法律素養。
二、已辦理之成效
為培養學生具備「高品德、重感恩、懂法治、尊人權」之態度及行為,並理解人權之平等、自由及正義等價值,展現正向積極之公民責任,教育部藉由「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增進與提升學生法治教育素養知能,112年相關工作執行成效概述如下:
(一)編製法治課程教材
1.鼓勵大專校院開設人權法治課程:
(1)一般大學:112學年度共計64校開設2,096門人權公民法治相關議題課程,計有11萬6,266名學生修習。
(2)技專校院:112學年度共計76校開設1,137門人權公民法治相關議題課程,計有5萬1,357名學生修習。
(3)空中大學:112年(包含111學年度下學期、112暑期班及112學年度上學期國立空中大學通識中心共開設3門法治類課程,計1,791人修課。
(4)113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召開113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納入宣導,將持續鼓勵學校開設法治教育相關課程。
2.教育部國教署編製中小學法治教育議題融入相關領域之補充教材及徵集優良教案,112年完成11份法治教育教案;高中教育階段112年共研發法治教育(人權、公民、勞動)相關教案共5篇。另分別於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及人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設立「人權與法治專區」,提供各類法治教育課程資源,供教師融入教學及學生參考運用。
3.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依據課綱內容,邀請學者專家、現職教師及國教院人員組成各領域科目教科書審查小組,依據相關法規及課程綱要進行專業審查。審查法治教育議題融入各相關領域教科書之情形,112年共受理中小學教科書審定計107冊,其中有20冊融入法治教育議題,占比達19%。
(二)推動學校法治措施
1.112年補助9所大專校院辦理學生民主法治、法律常識宣導與座談,加強大專校院學生法治觀念;另補助17所大學法律系(所)師生參與推動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提供專業服務鄰近或偏遠地區中小學及社區民眾,提升校園與家庭生活中常碰到的法治觀念與素養,懂得自我保護並落實於生活中。
2.為因應各校學生會組織型態、所需知能及需求,教育部青年署透過經費補助的方式,推動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補助,藉由補助學生會辦理與公民意識、民主法治及學生會運作相關課程,落實學生自治於校園扎根目標;112年共計核定4校辦理7場次,並視各校學生會經費申請所需核予補助。
3.教育部國教署112年亦補助26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經費及辦理學生自治組織觀摩交流會,以強化學生民主法治觀念素養,鼓勵學生參與校園事務,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參與等權利意識提升。
4.教育部國教署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精進學生申訴制度,暢通救濟管道。
5.又學生手冊納入相關法律知識,培養學生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使學生充分了解相關法治教育案例態樣,除遵守法律規定外,更能體會法治教育主要目的是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三)增進教師法治知能
1.依「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重大教育議題(包含法治教育)融入課程規劃,教育部並每年宣導、檢核其開課情形。111學年度(112年10月底完成統計)共有46校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開設「法治教育議題」課程,總計1萬3,087人次師資生修習(內含教育議題專題2,893人次、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1萬0,194人次)。
2.112年度起核定補助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臺南大學2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法治教育」增能學分班,各1班次,合計2班次。113年度預計補助國立臺南大學、淡江大學及靜宜大學等3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人權與法治教育」增能學分班各1班次,合計3班次。
3.112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增能研習共5場次,計220位教師參與,國民中小學教師增能研習共6場次,計302位教師參與。
4.教育部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建構區域學校聯繫網,建立教師專業社群,探討法治教育教學觀念,培養教師參與分析、討論與會談之能力,並深入了解法治教育的重心。
5.教育部國教署人權議題輔導團教師每年至少辦理1場次公開授課及教材教法觀摩研習,培育地方政府輔導團員(種子教師)法治教育教學之備課、觀課、議課等教學知能。
6.辦理校長、主任或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及行政會議中納入法治觀念講習或法律實務座談及研習,以增進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法治知能。於自辦之國中小校長與主任儲訓班中積極開設法治教育課程,並致力於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帶領候用校長及候用主任深入探討法律案例並應用於教育職場中,109至112年間,規劃法治觀念講習或校園法律實務研習,共40梯528小時,培訓人數達3,364人。
7.分別於111年及112年辦理大專院校全國大專校院學生申訴業務知能精進研習,經由討論與實務經驗的交流分享,提升辦理學生申訴業務承辦人之專業知能,共計255人次參加。
(四)宣導親職法治觀念
1.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作實施計畫,辦理結合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等推動推動法治教育、情感教育、婚姻教育、親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網路霸凌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認識與防治觀念等家庭教育及相關新興議題。
2.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作「超級公民GO」節目,固定於每週六播出,112年共撥出52集,有「小小公民停看聽」、「超級公民備忘錄」、「公民咖啡館」、「校園法治向下扎根」、「小故事大民主」等單元,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呈現人權保障、校園霸凌、性別平等、智慧財產權等重點議題,並邀請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校園及切身生活法律相關問題,透過廣播大眾媒體的傳遞,加強學生、家長及教師了解具重要性及影響性之法治教育資訊,提供正確並實用的法治教育內容。
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也與法務部合作製播「生活In Design」節目「生活法律通」單元24集,並透過館所官網、電子信件、電子報、會議等方式加強宣導,另於電子看板、電視牆等設備播放法治知識影片,宣導法治觀念。
4.社區大學開設人權法治相關課程,以提升社區大學學員對法律、法治等觀念之認知。112年度全國社區大學總計開設162門相關課程活動,計有2,430人次參與。
5.家庭教育中心於全國家庭教育推展人員在職訓練及全國家庭教育工作會議安排與親職相關的法律宣導講座,並請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於親職教育活動中宣導,增進家長對相關法令有關親職教育規定的認知,計辦理親職教育活動4,443場次。
6.其他部屬社教館所亦於112年辦理相關法律知識宣導講座、書展、影片欣賞、論壇等場次計28場。
(五)跨部會合作與聯繫機制
1.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聯繫會議:教育部於102年起與內政部警政署就校園安全事件、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等議題,定期召開聯繫會議,由教育及警政主管共同主持。近年皆為每季召會研商,討論議題計有警察機關查處具學生身分兒少涉犯婦幼保護性案件時之通報機制、防制兒少涉詐精進合作作為(識詐教育宣導合作事項)、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之器具移交警察機關處理機制等。並將研商結果函請各縣市教育及警政單位落實推動,並持續蒐集所屬單位提報待協商議題,提升教育與警政單位執行效能。
2.教育部也持續與法務部合作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計有「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活動」(針對學生)、「創意教學競賽活動」(針對教師)等2類競賽活動。
3.配合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持續運用國民法官制度手冊、海報等相關文宣刊物,加強宣導期使師生瞭解國民法官制度。
參、未來精進方向
法治教育是為培養國民尊崇法律、遵守法紀精神,建立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使學生了解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之所在,從而養成知法與守法的習慣。教育部將持續依「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並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讓學生理解法律與法治的意義、習得法律實體與程序的基本知能、追求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的價值,以期能以系統化的方式就各項法治教育之議題研發教材、編選文宣及教育訓練,持續精進學校法治教育推動,教育部作法概述如下:
一、編製法治課程教材
(一)系統性發展法治教育課程融入教材及教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利用多元形式的模式,透過各式各樣的宣導動,例如多媒體、學習角、法規益智遊戲及法規競賽活動等方式,將法治教育之核心議題傳達給參與師生,落實法治教育推動。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自112年起針對出版業者及編輯人員辦理相關議題增能培訓,113年將納入法治教育增能培訓,強化正確觀念並鼓勵業者納入相關內容。
(三)鼓勵及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踴躍申請開設人權與法治教育學分班,於112年起擬具人權及法治教育相關課程重點內容,於每年1月召開之開班協調會提供師培大學作為開班規劃之參考,以確保課程有與時俱進;另依本學分班審查機制規定,每年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師培大學申請之課程計畫,並將審查意見函送師培大學修正後通過。
二、推動學校法治措施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利用多元形式的模式,透過各式各樣的宣導動,例如多媒體、學習角、法規益智遊戲及法規競賽活動等方式,將法治教育之核心議題傳達給參與師生,落實法治教育推動。
(二)持續於各大專校院重要會議,如校長、教務及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等,積極宣導、鼓勵學校開設人權法治相關課程、危機處理課程及進修班、學分班等,除提升學生之人權法治知能外,亦提供教師多元進修研習機會,充實教師學習資源,以強化教師人權法治知能及相關輔導能力。
(三)關注教育單位有關校園安全議題及執行現況,並督導各縣市教育單位落實通報等執行事宜。持續蒐集各縣市教育與警政單位聯繫會議研商議題,持續提升與警政單位合作方案效益,以維護學生及校園環境安全之目的。
(四)教育部青年署113年針對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補助計畫業調整擴大培訓對象,非侷限於學生會幹部、校內學生,校外學生亦可參與,並取消學生會幹部出席人數至少10人規定;另鼓勵各校學生會可安排公民意識培養等概念性課程,或學生會基礎運作課程、法治議題等相關主題。
三、增進教師法治知能
(一)鼓勵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特色及需求將法治教育議題教案研發或增能活動等納入「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計畫」申請項目,並採競爭型計畫審核通過後補助。
(二)教育部國教署推動法治教育專業支持社群及專業諮詢小組,提供學校推動法治教育相關諮詢,協助深化校園法治教育觀念,落實108課綱涵育公民責任的課程目標。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強調核心素養及教育與社會的連結,為促進青少年對面當代社會議題,能有正確的法治觀念,國家教育研究院除開設法治相關研習外,亦積極於課程設計中將法治教育觀念融入該議題,精進教師在法治教育議題融入學習領域的教學素養與能力。
(四)持續辦理校長、主任進修研習活動或法律實務研習,透過校園實務案例探討,強化教育行政人員法治素養。
四、宣導親職法治觀念
(一)賡續鼓勵國立空中大學、社區大學開設法治教育相關課程,促進學生及民眾具備法治知能。
(二)持續鼓勵家庭教育中心開辦親職相關法律課程活動,以培養對法律觀念的認知。
(三)部屬社教館所亦將持續辦理法律知識相關宣導與座談活動,增加多元法治知識之議題,以提升民眾對法律的認知並培養法治觀念。
肆、結語
法治教育的基本理念旨在培養現代公民之法律基本素養,包括實踐公平正義之理念、認識法律與法治的意義、理解人權保障之憲政原理與原則、具備實體與程序法律之基本知識與技能等,鼓勵各級學校教師將法治教育融入語文領域、社會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等課程並納為學習重點之議題,透過法律與法治知能的增進及養成日常生活實踐法治價值的行為,以培育具備「公平正義」核心價值之世界公民。教育部將持續開創法治教育在校園的各項推動工作,期能藉由教師、家長、課程、教材及相關措施等面向的合作,建立青少年學生正確法治觀念,提升學生法治教育之基本素養。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警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今天謹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內政部警政署主責項目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少年犯罪趨勢分析
一、犯罪人數統計
103至112年少年犯罪人數平均每年約1萬人,以107年8,893人最低,104年1萬1,002人最高,性別比率男性介於83.95%至86.40%,女性為13.60%至16.28%。
二、犯罪案類及分析
近10年少年犯罪案類,以「竊盜」占比18.75%最高,其次依序為「詐欺」(13.69%)、「毒品」(11.22%)、「傷害」(11.17%)等,以上4案類合計約占55%。各案類趨勢分析如下:
(一)竊盜案件查獲人數已自103年3,155人,大幅減少至112年1,418人。近年青少年犯罪自傳統住宅及汽機車竊盜,轉移至竊取單價較高及體積較輕薄之3C物品,致查獲人數下滑。
(二)詐欺案件因詐騙集團以短期可輕鬆賺取大量錢財、被捕刑責輕等誘因,吸引觀念偏差之少年加入並擔任取款車手。由於106年起強化打擊詐欺犯罪工作,故查獲數較之前大幅增加,並以112年查獲2,193人達最高。
(三)毒品案件(不含虞犯少年)自107年起,針對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毒品等偵辦難度較高、危害較大之源頭案件進行重點查緝,致查獲數下降,112年計查獲501人。
(四)傷害案件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及家長重視,積極通報,復經警政、教育機關加強防制與強化宣導,相較於103年之犯罪人數1,453人,至112年已略為下降至1,068人。
貳、少年犯罪防制作為
一、整合跨部會網絡共同防治
(一)經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新世代反毒策略」、「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等跨院際及跨部會機制,強化與教育、社政、衛生、法務、司法等網絡單位協調聯繫。
(二)本署與教育部建立警政、教育三級聯繫平臺,針對校園犯罪問題即時檢討策進,合作研擬推動各項防制作為,第一級為本署刑事警察局與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每3個月召開定期會議;第二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每3個月召開定期會議;第三級為警察分局與轄內學校,隨時保持緊密聯繫,視實際情形召開會議。
(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業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10年2月24日會銜發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
(四)為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建置、跨網絡資源整合與協調聯繫、少年輔導工作整體執行情形,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每年定期檢討,促進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積極整合警政、教育、社政、衛生、法務、司法及民間團體之少年犯罪防制及輔導網絡機制,賡續執行「少年輔導委員會工作督導執行計畫」,並於112年4月21日函頒修正,以配合少輔會行政先行新制上路。
二、實施防制少年犯罪專案工作
因應少輔會行政先行新制上路,本署於112年12月15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防制少年犯罪工作計畫」,工作重點如下
(一)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時,通知權責單位辦理輔導。
(二)掌握易遭成年人吸收從事犯罪之高關懷少年名冊,並進行關懷訪視。
(三)強化並落實少年涉入幫派組合、施用毒品、詐騙車手依據有關計畫溯源追查背後不法分子之規定。
(四)強化教警合作,針對少年學生易涉或被害之案類,積極結合相關單位辦理校園宣導與法治教育。
(五)針對上開重點工作擬具轄內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據以規劃因應策略,提升偵防成效。
(六)適時協請少年法院透過其強制力,要求裁定家長參加親職教育,並落實追查成年共犯身分。
三、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重點工作
(一)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1年9月14日會銜發布「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二)112年10月23至25日、10月30日至11月1日,本署分2班期舉辦「少年輔導人員培訓班」,除溝通中央最新政策目標,並著重加強毒品防制專業知能及輔導技巧、社群網站及多媒體應用能力等。
(三)本署另於112年11月9、10日,於臺南辦理「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研討會」,就曝險行為防治策略並共同討論行政輔導先行實務執行困境與策進作為進行研商,期能促進地方建構因地制宜合作模式,達成減少少年進入司法系統、健全自我成長之目標。
(四)112年12月29日,為因應113年1月1日起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之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函發相關表單範本,俾利各警察機關辦理少年移送前向少年法院報請同行等事宜。
(五)為強化少輔會人力資源,本署參考各縣(市)總人口數、曝險(含虞犯)及觸法等案件數量,再以每7位少年輔導員配置1名督導進行估算,核定少輔會人力基準表,建議全國少輔會最低人力基準應為少輔員248名、督導40名,共計288名,人力不足部分透過行政院社會安全網經費進行補助,其中112年社安網補助至169人,補助人數未達建議員額數部分,係因部分縣(市)以自有預算聘用人力。
(六)彙整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研提之相關在地化毒品防制計畫,提出「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等2項計畫項目。
參、執行青春專案
一、工作重點
112年度以「淨化妨害青少年成長環境」、「防制青少年被害」及「擴大犯罪預防宣導」為三大工作主軸,並規劃「毒品防制」、「打擊幫派」、「強化網路安全」、「多元宣導活動」、「防止誤入假求職陷阱」及「營業場所及水域安全」為六大工作重點。
二、規劃方向
(一)推動良好暑期青少年保護工作制度
為鼓勵積極推動暑期少年保護工作,112年度持續以「執行重點工作」替代評鑑考核,取消等第考評與排名,由各部會設定合理目標值,達到目標值即給予適當獎勵。
(二)實體活動遵守防疫規定,鼓勵青少年參與非群聚類活動
青春專案執行期間,國內疫情已獲得有效控制,各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特色產業與文化,辦理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之各項競賽或活動,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另持續鼓勵各縣(市)規劃非群聚競賽類、線上參與互動等活動。此外,將青春專案施政重點及宣導事項,製作成淺顯易懂之圖文、影音或邀請具影響力的明星藝人、KOL(關鍵意見領袖)、內容創作者代言宣導,運用網路、電視、手遊等電子科技傳播方式加強推廣,使民眾瞭解政府對保護青少年之用心。
(三)中央分流督考、地方自主管理
為鼓勵同仁執行專案及防疫工作辛勞,中央各部會訂定具體可行之目標值,就業務權責範圍分別規劃、執行及管理督考,成效核算及督考流程亦配合簡化。各縣(市)政府達成各主管部會設定之目標值,由各部會依權責辦理獎勵,以減化相關行政程序及工作負擔;地方政府視防疫後時期工作整體執行量能,自行管考各局處執行成效,未達標者亦不予懲處,以落實降低工作負擔之精神。
(四)本署查緝及宣導重點
1.青少年於疫情期間增加網路媒介使用習慣,犯罪集團透過網路計畫性招募青少年參與幫派組織或詐欺集團,並以高報酬、低風險等誘因,引誘青少年從事暴力討債、詐欺犯罪、校園販毒或招募其他青少年加入幫派組織,衍生校園暴力或後續犯罪及被害事件。
2.故本署於暑假期間加強阻斷青少年碰觸毒品、杜絕青少年遭慫恿掉入兒少性剝削、詐欺車手及國外高薪打工陷阱的機會,鼓勵各警察局舉辦結合在地單位之網路、實體活動或競賽,並自行拍攝多元宣導素材,邀請對年輕族群具知名度或吸引力的對象,進行犯罪預防直播宣導。
三、執行成效
(一)警察機關查緝類執行成效
專案期間查獲少年涉詐欺案879人、毒品案119人、組織犯罪案139人及兒少性剝削案(含妨害性隱私)552人。
(二)警察機關宣導類執行成效
112年青春專案仍處於防疫期間,青少年接觸網路媒介時間增加,為防制詐騙、青少年涉賭、兒少性剝削、毒品及青少年深夜流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發生,依循六大宣導主軸,鼓勵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犯罪預防宣導,自辦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有益青少年之實體活動計517場、舉辦網路互動直播或影音宣導計422則及製作圖文宣導素材並利用警察或非警察機關管道播放計1,016則。
(三)強化防制青少年遭幫派組織吸收從事犯罪
除以往重視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相關犯嫌外,因應後疫情時代,青少年群聚滋事機會提升,為加強阻絕未成年犯嫌涉入黑幫組織、集團性詐欺案件或擔任車手,查緝類目標值配合「全國同步打擊詐欺及掃黑行動專案」,特針對所屬能「溯源查獲成年犯嫌招募未成年者加入犯罪組織」或「成年犯嫌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本專案刑事類案類(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販賣毒品、詐欺、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兒少性剝削)」之案件制定加分項目,機先遏制青少年誤入組織犯罪、詐欺及毒品之陷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亦運用實體活動、線上活動、網路圖文、影音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宣導防制青少年犯罪議題,以達前期犯罪預防效果。
肆、維護校園安全
一、警察機關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情形概要
本部與教育部賡續針對防制學生犯罪、保護兒少安全等議題召開聯繫會議,暢通協調聯繫管道,持續強化校園安全維護,並藉由落實「三級預防理論」:初級預防─對一般學生宣導、次級預防─對高風險對象關注、三級預防─對已觸法個案管理,以因應最新犯罪趨勢強化各項防制作為。
二、警察機關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情形
(一)建立教警校園安全聯繫機制
本署刑事警察局與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作為合作窗口,自101年起訂有三級定期聯繫機制,由本署對教育部、警察局對教育局、警察分局對學校,定期召開聯繫會議討論預防少年犯罪、維護校園安全相關議題;目前業已召開34次警政教育定期聯繫會議,跨部會邀請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衛生福利部與會,針對避免少年學生遭受詐欺犯罪危害之預防及輔導作為、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學生涉犯婦幼保護案件之教警合作預防輔導機制討論精進合作作為。另為達即時聯繫合作效果,各警察分局與學校均已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如發生影響校園安全事件,教育機關與各級學校可立即通報警方到場協助,現行合作情形良好。
(二)持續辦理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各級學校辦理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促請學校加強校園安全軟硬體之門禁管制措施與監視(控)科技設備,並於校園周邊治安顧慮場所或犯罪熱點規劃巡邏路線,結合校園周邊監錄系統、警民連線及社區聯防等,建構校園安全防護網絡。
(三)加強上放學及大型活動安全維護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教育單位合作,於每學期開學期間共同規劃校園周邊上放學交通疏導作為,如規劃導護駐點位置、編排交通指揮崗位、申請交通義勇警察等。另為避免各級學校畢業典禮期間有應屆畢業生或校外人士對師長、同學施暴、毀損公物等校園暴力事件,各警察機關均於學校畢業典禮期間妥適規劃巡邏及守望勤務,並與校方人員保持密切聯繫,即時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故,並防制不法分子藉機進入校園。
(四)防制幫派入侵校園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除在少年警察隊成立掃黑專責小隊,全力打擊幫派吸收利用少年從事犯罪行為外,並針對幫派或組織犯罪或聚眾活動(如公祭、鬥毆)加強清查過濾成員中之少年或學生身分,並通報少年輔導委員會及教育單位加強輔導。112年查處組織犯罪計有1,286人次,其中少年70人次,比例占5.44%,與111年少年人次(81人)、比例(6.13%)相比均較低,顯有持續防制成效。
(五)防制毒品進入校園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建立吸食毒品熱點巡邏網,結合教育單位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勤務,加強查察涉毒高風險場所,對逗留其間之學生進行勸導,並將容留處所經營者移請相關單位裁處。另已與教育單位研議緝毒溯源通報機制,以保護情資提供學生為前提賦予學校發掘校園藥頭之積極通報責任,將溯源情資提供檢警追查、共同阻絕毒品入侵校園。
(六)警政機關協助教育部尋獲中輟生成效
經本署持續推動計畫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積極協尋中途輟學學生返校復學,112年尋獲中途輟學並通報教育單位學生計有2,696人,尋獲率逾95%。
三、策進作為
(一)積極入校防制新型態詐欺犯罪
為防制學生遭受詐騙或受詐欺集團引誘成為共犯,除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學年度開學期間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辦理校園預防犯罪講習,藉由入校宣導針對少年觸法可能面臨之民、刑事責任強化法治教育外,亦由本署派員前往教育部「112年校園安全暨詐騙防制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全國大專校院詐騙防制入校宣導課程」,對全國各大專校院生輔人員及學生培力,增進詐騙防制專業知能,避免學生因思慮不周遭詐騙或誤觸法網參與犯罪。
(二)協助訂頒「大專校院校園爆裂物事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鑑於大專校院及教育部所屬機構遭恐嚇放置爆裂物案件頻傳,本署提供防爆專業人員師資,協助教育部律定處理原則,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得遇案進行緊急應變處置;另為避免校園遭放置爆裂物及恐嚇危害公共安全等不法情事發生,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轄內各級學校建立緊急聯繫方式,遇案積極共處。
(三)研議防制兒少被利用成為詐欺共犯精進策略
為避免兒少被利用成為詐欺共犯,除請各警察機關遇案建議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加強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之照顧義務外,亦利用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相關議題精進會議、臺灣高等檢察署「如何有效防制少年詐欺犯罪及策進作為研商會議」機會提出警察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實務所見問題,供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參考作為策進方向。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3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應禁止兒少上開行為;且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上開物質予兒少。另按兒少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111年至112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裁處販賣、交付或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少者分別計有43、65件。
(二)依兒少法第47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開場所。另前開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同法第95條第1、2項復規定略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少出入前開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如未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111年至112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裁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分別計有8件、19件;裁處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分別計有11件、27件。
(三)本部配合內政部於每年暑期青春專案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強宣導禁止供應菸、酒精、檳榔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物品予兒少,111年除透過多元管道(如粉絲專頁、Line社群等)等方式辦理宣導外,也辦理部分實地宣導活動,共計辦理1,805場次,觸及528萬5,639人次;112年共計辦理1,904場次,觸及540萬7,384人次;另透過聯合稽查,加強查察違法供應或販賣菸、酒、檳榔予兒少,及未禁止兒少進入有害其身心健康發展之不良場所業者。
(四)因應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內政部業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重點包含列舉偏差行為樣態、中央及地方如何協力、各主管機關之分工與權責等;依該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於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少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五)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偏差行為兒少預防輔導工作,本部自111年起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偏差行為兒少及失蹤兒少家庭,提供兒少生活技巧培力、少年自立生活適應、親職教育、生活扶助、諮詢協談等服務;又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本部近幾年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布建社福中心,至112年底已設置156處,針對脆弱家庭及脆弱處境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以協助強化家庭保護因子,避免兒少落入犯罪風險處境。110年、111年分別服務974、1314個具有偏差行為議題之兒少。
(六)另行政院為防制兒童及少年犯罪,於68年已頒訂「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考量兒少偏差行為及犯罪態樣的轉變,現行方案措施及工作項目已不符時宜,為因應前開時空環境變遷及法規政策之變革,行政院於111年10月19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修正調整政策會議,將重新擬定新架構及預防策略內容,採跨體系多機構分級分工架構處理原則建構三級預防策略,以整合國家相關跨體系多機構之資源,預防及減少兒少發生犯罪行為,健全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本部配合內政部參與相關研商會議,完成預防兒少犯罪方案修正草案,刻正由行政院邀集司法院及相關部會研商中。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致敬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先作會議程序之宣告:上午會議時間於詢答結束後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預算解凍案均處理完畢為止。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的黃總召國昌委員。
黃委員國昌:(9時22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蔡部長,還有邢檢察總長。
主席:請蔡部長跟檢察總長。
黃委員國昌:兩位好。兩位應該是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當中,負責偵辦犯罪,不管是政策面,還是檢察系統指揮面的大家長。有好幾個案子,因為牽涉到具體的執行面,不管是偵查不公開,還是廉政的要求,今天有機會一併請教兩位,看在誰的權責範圍內加以回答。
2021年我回到公民社會以後,開始協助一些吹哨者揭發弊案。這些吹哨者會害怕,他們會害怕什麼?當他們是內部吹哨人的時候,他們提供重要的犯罪證據,但問題是當他身分如果被揭露,他擔心會被清算、會被報復,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吹哨者保護法的重要性,這個在院會跟部長、院長都交換過意見。我在2021年6月告發了這個案子,我從來沒有讓任何人知道這個案子是我告發的,就一直靜靜地等。因為我當初告發準備的證據非常齊全,連裡面的會計傳票、內部的帳,我全部都整理好了送給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偵辦犯罪。一直到上個週末,我看到這個案子終於發動搜索了,當然對我來講,我會覺得很好奇,我當初準備這麼多證據,結果竟然拖了3年才動,但沒有關係,該偵辦的犯罪就偵辦,但讓我驚訝的是什麼,讓我驚訝的是我看了報紙以後,我大驚失色,幾乎每一篇報紙都說這是前立委黃國昌向北檢告發,我想要請教一下部長,記者怎麼會知道?
蔡部長清祥:當然這個個案沒有透過法務部,一定是直接到檢察機關去,那這個東西……
黃委員國昌:請檢察總長。記者怎麼會知道?
邢檢察總長泰釗:從我們偵查實務來講,這個的確是最讓人痛心疾首的,不過這個原因非常多、這個原因非常多,這個……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問好了,剛剛檢察總長用了4個字叫「痛心疾首」,如果這個是檢察官跟記者說的,應該嗎?應該嗎?我現在在討論的是規範上的問題,這個事情我不會追究責任,我更在乎的是規範上的問題,因為這個人是我,我其實沒有在怕的啦!但這個又牽涉到其他的案件,如果是這樣子在對待的話,我們一直在講吹哨者保護,到底在保護什麼?這個案子現在還在刑事偵查中喔!還沒有做起訴、不起訴的處分喔!在刑事偵查中喔!結果記者直接是把這個事情是誰檢舉的每一個報紙幾乎都寫出來了,我當然事後有去瞭解嘛!「喂!你們怎麼知道是我告發的?」如果是檢察官講的,應該嗎?總長,這個是基本態度的問題。
邢檢察總長泰釗:如果是有人洩漏出去的話,因為接觸案件的人相當多,這有各種的管道啦!不過我們在基層……
黃委員國昌:沒有,我只問一個問題,如果是檢察官講的應不應該?
邢檢察總長泰釗:當然不應該。
黃委員國昌:當然不應該嘛!好,總長,因為你可以指揮監督整個檢察系統嘛!是不是可以承諾去瞭解這件事情到底怎麼發生的?我再強調一次,我沒有要追究責任,但,總長瞭解這件事情怎麼發生了以後就拜託他們以後不要再發生,因為我檢舉的,人家怕曝光,所以來找我,我具名幫忙檢舉,老實講,我就沒有在怕,沒有在怕得罪這些人,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沒有在怕,很多人會怕,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第二個,im.B的案子我上次請教部長,一樣,我帶秘密證人去做筆錄,結果秘密證人做了筆錄變成鏡週刊獨家的內容,上次部長提了說這個不是在你所轄的範圍當中,今天請教一下總長,總長,你覺得這件事情應該嗎?
邢檢察總長泰釗:當然不應該。
黃委員國昌:當然不應該嘛!好,那上次部長的意思是說這個要怎麼處理,要交給北檢,顯然部長是……感覺起來啦!就是北檢不是他所轄的範圍,是不是可以請總長承諾要求北檢回去徹查這是怎麼回事,因為這件事情我公開喊話喊一年了啦!臺北地檢署似乎我人微言輕,我公開喔!一直質疑這件事情到底怎麼發生的,完全不理會!可以這樣嗎?總長?
邢檢察總長泰釗:這個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回去會去瞭解,就是依照委員所提到的,我們會依照……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總長,我跟您交換一下意見,我們大家都是法律人,依法就論法,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我覺得這個事情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等於是告訴整個社會不要吹哨、不要當秘密證人,你什麼時候被翻出來你都不知道啊!那個對一般民眾的心理壓力有多大,這絕對不是我們在邁向廉能國家的道路上面我們所期待看到的狀況嘛!總長,你同意嗎?
第三個事情是八八會館的行政調查報告,我之前請教部長說高檢署所做的八八會館行政調查報告避重就輕,我講的嚴重一點是說謊,我為什麼敢說他說謊,在那個調查報告裡面,他們明明就知道招待檢警的人就是那個洗錢犯郭哲敏,也知道現場是有人提供服務的,但是在高檢署的調查報告裡面卻完全不是這樣子寫,寫說沒有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現場沒有服務人員,我那時候看了高檢署的調查報告,我不敢置信啦!等於是什麼?等於是有人拿了鑰匙自己去開門、自己去開冷氣、自己去倒酒水、自己服務自己,這可能嗎?招待所是這樣運作的嗎?我後來就去追,終於讓我追出了訪談的證詞,那個招待所現場管理的人就說:「有啊!只要招待高階的檢警都是小敏招待的啊!我們會有兩、三個人啊!在那邊倒茶水啊!在那邊提供酒啊!在那邊服務啊!」高檢署的調查報告怎麼會做出來的品質是這個樣子,如何取信社會大眾啊?因為這個事情我一樣,我大概公開問了一年,但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是沒有要回應,總長,這樣應該嗎?
邢檢察總長泰釗:就刑事來講,八八會館這個案子我們一直持續在調查,從來沒有停止過。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在講的是行政調查的部分。
邢檢察總長泰釗:因為這個不是我的職權,這不方便評論。
黃委員國昌:可是臺灣高等檢察署不是你所轄的嗎?
邢檢察總長泰釗:我這個是刑事調查。
黃委員國昌:所以行政調查的部分是歸部長?來,請部長。
蔡部長清祥:高檢署的初步報告雖然完成,但是他沒有對外詳細說明,如果需要詳細說明,我會要求他們……
黃委員國昌:這不是詳細的說明,這內容根本虛偽不實啊!剛剛我這樣子的描述有錯嗎?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委員講的是哪一個片段,我們回去……
黃委員國昌:我上面不是秀了嗎?第一個……
蔡部長清祥:我回去告訴高檢署,把委員的質疑再詳細的去瞭解。
黃委員國昌:當第一個時間事情發生的時候,為什麼會希望高等檢察署做行政調查報告?因為這已經嚴重的衝擊了社會大眾對於我們整個檢察體系的信心了,結果出的這份行政調查報告一樣避重就輕,甚至與客觀事實不符,大家都是用混的,風頭過了以後、新聞熱度過了以後,以為沒有人會再追究,沒有人會再在意,但我必需要很沉痛地講,絕對不應該這個樣子、絕對不應該這個樣子。高等檢察署是一個如何重要的機構,全國地檢署上面的高等檢察署,做出來的行政調查報告,品質是這個樣子,這是在包庇嗎?在我眼中看來,這就是在包庇。
時間的關係,最後一個問題。來,請刑總長。我之前就新北地檢有關於縱放洗錢犯的責任,小敏到了機場,結果承辦的檢察官接到海關那邊的電話竟然說放人,我一直在追,新北地檢署說這個調查要等到刑事偵結,那我就很耐心地等刑事偵結,現在刑事偵結了,去年就刑事偵結了。我上一次發函給新北地檢署,結果新北地檢署回函說這個行政調查程序仍在進行當中,尚未結案,沒有辦法提供行政調查結果。請問這個行政調查拖了這麼久還要多久?這個是部長的還是總長的所轄?如果是行政調查,按照總長的意思,應該是屬於部長嘛!是嗎?因為我上次問部長,部長說這個要新北地檢署回答,所以我有點搞不清楚了,因此今天總長來,兩位都在這邊,誰的權責把它講清楚,這個行政調查新北地檢還要拖多久?
蔡部長清祥:根據新北地檢的回復,刑事調查還在進行當中,所以……
黃委員國昌:什麼刑事調查?他已經起訴了!
蔡部長清祥:他還有部分,還有部分還在調查當中。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的意思是說……
蔡部長清祥:這是根據他的答復。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當他的刑事偵查只要一天不終結,這個行政調查就一天沒有辦法進行,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不是,行政調查還是可以進行……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就請教你嘛,這個行政調查還需要多久?
蔡部長清祥:不過在不違反偵查後續的情形之下……
黃委員國昌:是,你說得很好,在不違反刑事偵查的情況之下,請問這個行政調查還要多久?
蔡部長清祥:那就由新北地檢署來判斷。
黃委員國昌:由他們自己來判斷,所以一年也沒有關係,兩年也沒有關係……
蔡部長清祥:刑事調查總是要尊重它嘛。
黃委員國昌:三年也沒有關係,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不是,話不能這樣講,我們按照檢察官偵辦案件的進度,在不違反刑事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行政調查依然可以進行。
黃委員國昌:所以按照你的說法,大家就不能問、不能質疑嘛!連什麼時候行政調查要出來,他就說那我們就按照整體刑事案件偵查的狀況,我們慢慢磨、慢慢拖、慢慢混,可以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那是你的解讀啦。
黃委員國昌:那你的解讀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的解讀是檢察官有按照他既有的程序在進行,刑事偵查還在進行當中,當然在不違反的情況下可以做行政調查,但是如果影響到刑事偵查就……
黃委員國昌:所以按照你的答案,他要做多久都沒有關係嘛……
蔡部長清祥:我還沒講完。
黃委員國昌:他要做多久都沒有關係嘛!法務部不想管也管不到,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那是你的解讀啦。
黃委員國昌:那你的解讀是什麼嘛?
蔡部長清祥:我該要管的、我該要負責的,我絕對會監督到底。
黃委員國昌:那這個是誰該管、誰該負責嘛?我的問題就這麼簡單,是你還是總長?誰該管、誰該負責?
主席:好,請部長簡短答復。
蔡部長清祥:我們誰負責,誰就會來努力地完成。
黃委員國昌:對,那所以是誰負責?
蔡部長清祥:我們共同負責。
黃委員國昌:你跟總長共同負責?
蔡部長清祥:行政的部分當然是我負責,刑事的部分是他負責,我們也是要彼此合作、尊重。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我們繼續看下去,看還要拖多久,這麼離譜的事情,看還要拖多久才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主席:好,謝謝黃總召、謝謝部長、謝謝檢察總長。
接下來請沈委員發惠質詢。
沈委員發惠:(9時37分)主席,請蔡部長。
主席:有請蔡部長。
沈委員發惠:部長早。今天我們安排有關青少年法治教育及犯罪防制成效專案的專題報告,就這麼巧,我看到你們的書面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少年矯正學校的相關問題,這麼巧,就在昨天下午敦品中學,就是4間矯正學校之一,敦品中學發生了騷動事件,請問部長,就它相關的處置,你對社會有什麼樣的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第一時間矯正署也有去瞭解,瞭解的結果是因為學生對於課程有意見,本來學校是安排在教室內自習,但是學生希望到教室外去打籃球,所以在溝通上產生了一些問題,造成學生的騷動,大概狀況是這樣。詳細情形,矯正署署長有來,要不要請他再詳細說明?
沈委員發惠:我們請署長一起上來。
主席:請周署長。
沈委員發惠:不過部長,昨天這個事情發生,這都是依媒體報導,我沒有看到你們的相關報告,依據媒體報導,從2點半開始到5點40分,將近三個多小時的時間,看起來這好像是突發的事件,但事實上在20天前3月7號,一樣就在敦品中學也發生了相關的騷動事件,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請署長說明一下。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及上一次的那個事件……
沈委員發惠:3月7號。
周署長輝煌:跟昨天的是不同生活區……
沈委員發惠:當然是不同事件,時間都不一樣啊。
周署長輝煌:不同的區域,上一次是因為我們同仁要求施工廠商的工人不能嚼檳榔。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這個媒體有報導,但是在3月7號發生後,敦品中學的校方表示,他們第一時間通報警方,已派員前往關心慰問,要加強法治教育及行為輔導,要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結果杜絕了20天,又發生昨天這樣的事件,那我看昨天算第二次發生了,你們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檢討及說明?它說學校已召集學校同仁全面檢討事故發生始末,安排加強輔導並加派警力強化校園安全,避免事件再發生。這次不敢說杜絕了。部長,有關這樣的處理流程,有沒有什麼樣的SOP?
蔡部長清祥:有,如果學生有意見,應該要充分地溝通,尤其對於青少年不能用強壓的方式,所以我們現在著重的是教育的目的。原來這是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學校,就是希望用教育的手段來達到教化的目的。
沈委員發惠:你們有一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你們對於這樣的學生,其實相關獎懲手段、工具並不多,第一個就是告誡,第二個就是勞動服務1至5日,就這樣。請問部長,昨天發生這樣的事情,對於這些相關學生的累進處遇有沒有影響?
蔡部長清祥:感化教育當然還是著重在教育,所以我們儘量用溝通的方式告訴他錯在哪裡,用這樣的方式會比較好。
沈委員發惠:因為昨天的事件其實規模是滿大的,其實是一件規模滿大的事件,你們總共調動了多少警力?
蔡部長清祥:沒有,那是在外圍戒備而已,主要還是靠輔導老師……
沈委員發惠:你們鄰近調了臺北監獄、桃園監獄,八德監獄等矯正機關的警力都到場,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這是我們的SOP啦,就是發生狀況的時候要用區域聯防的方式,附近的監所要來支援,但是都在外圍,不會馬上就進入,學生主要還是要靠老師來溝通嘛。
沈委員發惠:部長,按照剛剛所提到的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相關規定,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這個部分有沒有在做?
蔡部長清祥:有,主要因為這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他諭知來受感化教育,所以他們也會繼續關切並幫忙輔導。
沈委員發惠:好,有關這件事情我具體要求,就校內的部分,我希望要加強對於這些教導員跟輔導教師的考核,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就目前警衛隊的應變程序,我希望能夠更加完備其應變程序;就外部的部分,希望法務部跟教育部針對相關事件加強督導。矯正署長請回。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覺得這些建議很好,我們會努力來做。
沈委員發惠:好,那部長請回。我請邢總長。
主席:請檢察總長。
邢檢察總長泰釗: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邢總長早。有關民國105年所起訴的案子,在今年1月24號判刑定讞,是有關退役軍官崔沂生、李慶賢、葉瑞璋刺探、蒐集交付情報,並收受報酬的這個案子。邢總長,你對於這個案件有所瞭解吧?
邢檢察總長泰釗:大概知道,因為這個案子我……
沈委員發惠:判刑的結果怎麼樣?邢總長,我跟你講,判刑的結果是崔沂生8個月,葉瑞璋8個月,李慶賢7個月加7個月共1年2個月。退役軍官涉及刺探、蒐集情報,最後判刑的結果跟偷一臺摩托車的刑期差不多啦。總長,這個部分你有什麼樣的看法?
邢檢察總長泰釗:的確,這些涉及到國家安全,其實從性質上講起來,有些案件事實上就是叛國,它的內涵就是叛國,至於判刑、量刑現在普遍講起來,不管從我們國人的反應,還有從我們刑事實務工作者來看,都是過低的,這裡面原因很多,包括我們從修正面還有法院平時的量刑,還有這些……
沈委員發惠:總長事實上曾經有對社會做過這樣的說明。
邢檢察總長泰釗:是。
沈委員發惠:就是針對這些國安案件的量刑普遍過低,你有表示過你的意見。
邢檢察總長泰釗:是。
沈委員發惠:最新修正的,在2月29日。我們修正過後的國安法,到目前的第一個案子是哪一個案子?就是我們起訴的第一個案子,在國安法修正之後。
邢檢察總長泰釗:國安法?委員指教的是哪一方面?
沈委員發惠:111年修正之後。
邢檢察總長泰釗:因為這種類型很多,委員能不能……
沈委員發惠:何建華案你知道嗎?
邢檢察總長泰釗:我知道,我知道。
沈委員發惠:他在上個月一審判決出爐,判決結果是什麼?
邢檢察總長泰釗:無罪。
沈委員發惠:你有沒有仔細看過他的判決書?
邢檢察總長泰釗:有,我跟承辦檢察官也研究過。
沈委員發惠:後來你們有上訴嗎?
邢檢察總長泰釗:會上訴,這個案子會提出上訴。
沈委員發惠:這案子有上訴?
邢檢察總長泰釗:是。
沈委員發惠:我看了判決書,之所以判決無罪,當然一方面對於構成要件的一些看法跟檢方不同,但是滿主要的一個部分,都直接講你們檢方的蒐證不足,就是證據不足,你沒有辦法證明他現金的來源,你沒辦法證明,我看了好幾個判決理由都是因為證據不足,未能證明來源啊!
所以在相關辦理案件,我們一直認為目前法院判決量刑普遍過低,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檢察官自己在辦理相關案件的時候,在整個蒐證的程序上,是不是應該要更加嚴謹?
邢檢察總長泰釗:因為時間關係,我長話短說,第一個,這個法律的要件還要再更完備。另外,蒐證實在有它的困難性,我跟委員說明,大概有三點,因為資金流、還有人流、還有資訊流,完全都斷掉,都在大陸,所以我們檢察官辦這種案子非常非常的困難,這點要跟委員報告。
沈委員發惠:就是因為困難,所以我們對於相關的蒐證,我們檢察官系統應該要就這樣案件的蒐證,以及我們相關的部分怎麼樣來突破,包括它的證據力的問題,我覺得大家應該要來討論,而不是雙手一攤說,就沒辦法蒐證啊!
邢檢察總長泰釗:我跟委員報告,所以法令上還請國會再支持我們,否則現在很多案件都靠我們國人的愛國心在幫忙破案,這樣子真的是不夠,可能在法制面還需要大家的支持,尤其是國會的支持。
沈委員發惠:那當然,好,謝謝。
邢檢察總長泰釗: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沈委員,謝謝檢察總長。接下來有請謝委員龍介發言。
謝委員龍介:(9時48分)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有請蔡部長。
謝委員龍介:還有教育部跟警政署的局長。
主席:還有教育部跟警政署的局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謝委員龍介:部長早。部長,關於少年犯罪,我請教你,詐欺跟毒品有關嗎?
蔡部長清祥:多少有關係。
謝委員龍介:應該很有關係,這個警政署比較清楚,詐欺跟毒品,只要染上毒品,後面就變成詐欺,詐欺是最輕的、最方便的、最可以取得利益的,然後再去買毒品。本席在直播的時候,就有很多鄉親因遭詐騙然後call in進來,在此先給你看一個1分鐘的影片,裡面有兩個案例,這都是直播時鄉親打電話進來談他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被詐騙的。
(播放影片)
謝委員龍介:第二個案例就是山道猴子的一生的翻版,這些租賃公司讓你用很簡單的方式就借到一台車,從這中間所衍生出來的詐騙。第一個案例,他被騙了160幾萬,但他很厲害,可以追回來130萬,在我所知道的詐騙案中,就這件追回來的錢最多,可是在追錢回來的過程中,關於這個犯罪所得,法院竟然要他打民事訴訟來追回。
再來,我剛才請教你毒品跟詐欺有關係嗎?其實兩者關係有夠大,周局長,你曾經在臺南市當局長,而我在臺南市的時候,每任警察局長上任時,我都提到校園毒品氾濫真的有夠嚴重,大家都知道很嚴重,但都沒辦法查緝,警方是心有餘力不足,為什麼?因為教育部、學校不讓警方進去,不讓警方進去校園查,所以警方只能在外面監控,局長,是這樣嗎?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那個是有校園自治,但事實上我們是有三級的聯繫管道。
謝委員龍介:不要再提校園自治,你剛才跟我說,有校園聯繫機制?
周局長幼偉:是。
謝委員龍介:那完全失效啦!如果有效,今天校園毒品不會這麼氾濫,坦白說,我們應該要勇敢面對,這個問題法務部、警政署、教育部大家都不面對,你們有跨部會來處理嗎?校園如果不解禁,警方的警力、警方的辦案絕對沒辦法進去,它在校園孳生以後,他就變藥頭了,變成藥頭之後出了社會就詐欺啊!殺人啊!其實看你們的報告就知道,像去年青少年的嫌犯就增加了16%;如果是12歲到18歲,則是12.94%,而且是快速的成長。現在我們小孩的出生率呈現遞減的狀況,但犯罪率卻一直上升,所以針對青少年犯罪防制,法務部、教育部跟警政署有什麼樣的機制呢?千萬不要再用以前那一套了。
蔡部長清祥:因為檢察官是負責犯罪的偵查,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加強,這就要靠我們……
謝委員龍介:司法院來這裡,我也跟他說了,檢察官「會呼雞袂歕火」抓了一大堆,警察也抓了一大堆,送進來後都是輕判,你應該有聽到call in的民眾談到應該要修法,因為判兩年以上的真的有夠少,尤其是第一次犯或第二次犯的,大部分都叫他回去,都不用關了,所以外面的車手才會越來越多了,他的兵源是源源不絕,反觀我們國軍的募兵卻一個都募不到,詐騙集團在募兵就是了,不用登報每天自動報名的有夠多。國軍募兵制士兵一個月領三十幾K,詐欺車手一個月七十幾K,就看你要當這個兵,還是當那個兵?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今天你們來報告青少年犯罪防制,部長比較有經驗,也比較有機會,這是跨部會!針對警政署、法務部在校園毒品防制上有何具體做法?
蔡部長清祥:高檢署負責執行,針對每一波的緝毒專案……看要針對什麼而定。我們也曾掃蕩校園藥頭,所以我們會持續來做這項工作。
謝委員龍介:績效不彰啊!因為教育部堅持不讓警力進入校園,這點有辦法突破嗎?
吳司長林輝:警方如果查獲的話,都會通報校園。我們針對……
謝委員龍介:會查獲就是因為在外面與社會人士接洽被抓,至於校園裡,警方根本沒辦法把手伸進去,你聽不懂嗎?局長,該怎麼要求教育部?
周局長幼偉:這部分其實就是跟委員剛剛談到報告一樣,分局跟學校都有在聯絡,有問題……
謝委員龍介:那是聯絡假的!這點我在臺南都討論過了,學校不願意媒體報導這種事!大家都說要保護學生,那根本是騙人的,其實是在害學生!家長放心地把小孩送去學校,認為那裡是最安全的地方,結果小孩在學校沾到毒品,我們該怎麼對家長交代?你的孩子、我的孩子都有可能遇到這種事,因為我們認為校園是最安全的地方,這問題不跨部會討論,無法突破的話,那麼毒品犯罪,尤其青少年接觸毒品後,為了毒品可以源源不斷而成為詐欺集團的一員,那麼問題就永遠沒辦法解決!部長,有具體的解決辦法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再跟司法院商量,希望判決不要太輕,至於學校方面,我們也會跟教育部來聯絡,大家共同來努力……
謝委員龍介:你們針對校園毒品防制提案,我們也提案,如果不採行霹靂手段……老實說,我曾跟賴清德討論過這問題,大家都很重視,但只要碰到教育部和校園保護就沒辦法……不論司法機關、警政署或警察都無法進入校園!現在有社會人士提倡校園自主,請問什麼校園自主?我的孩子送到我認為最安全的地方,結果居然沾到毒品?這樣還談什麼校園自主?又讓多少家長痛心?請部長與教育部共同提案,我們在立法院也會提案……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建議,不過還是需要行政院統合,這終究需要行政院來做跨部會協調……
謝委員龍介:這是一股隱形的力量……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擔任幕僚作業。
謝委員龍介:賴清德在臺南時覺得這樣做有道理,結果他當行政院長時還是無法執行,現在他當選總統!我們若不積極採行霹靂手段,以對抗某部分人壓力的話……我可以告訴你,校園犯罪以毒品犯罪為最大宗,而且南臺灣比北臺灣更嚴重!南臺灣比北臺灣更嚴重,只是黑數沒有浮現罷了,讓家長心裡七上八下!以前學校是最安全的地方,所以把孩子送到學校,只要車子載到學校門口就差不多可以放心了;現在不是,聽到學校打電話來,心臟都快跳出來了!部長,我們共同來努力,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好。
謝委員龍介:草案多久可以出來?
蔡部長清祥:我跟其他部會來商量看看……
謝委員龍介:三個月?
蔡部長清祥:不一定要那麼久,如果有方法……
謝委員龍介:三個月內,好不好?我等了幾十年了,沒差。三個月內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
謝委員龍介:提一個草案出來,我們共同來努力,好嗎?
蔡部長清祥:中央反毒會報也有在做這件事,各部會大家來協調合作。
謝委員龍介:好。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感謝謝委員,謝謝部長。接下來有請陳委員俊宇發言。
陳委員俊宇:(10時)謝謝主席。主席,請蔡部長。
主席:請蔡部長。
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蔡部長清祥:早。
陳委員俊宇:部長、各位列席首長,大家好。請教部長,各部會對於青少年法治教育及犯罪防制都提出許多專題報告,即便各部會都有具體的政策與措施,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少年犯的相關問題仍存在許多改善空間。在犯罪人口率持續上升的情況下,如何防止再犯也是大眾所關心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提到,立法精神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所以我們期待這些少年在經過矯正、感化教育之後,都能回歸正途,不再犯罪。但從矯正學校的數據來看,這些同學出了矯正學校的第一年,有一半恐怕還會再犯,這不僅有違矯正機關的功能,也是社會的一大隱憂。
過去有監察委員指出,青少年因觸法而進入司法體系,若在矯正機構沒有獲得妥善輔導,反而接觸到更多負面的人際網絡,將會一再觸法,形成旋轉門效應,陷入惡性循環,以致問題越來越複雜。在此我想請教部長,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感化教育問題,銜接輔導機制不足所致,還是因為我們事前防範不夠周延,導致各縣市少年輔導會沒有實際發揮相關作用?
蔡部長清祥:原因當然很多,委員剛剛所提的幾個原因都是我們要改善,希望能加強的。包括矯正機關、矯正學校的輔導及落實教化工作,來避免他未來回到學校或回到社會時再犯,這是我們在加強的。過去的少年輔育院改學校化以後,確實都用教育方式來幫忙這些學生,讓他瞭解他以前所犯,希望未來不要再犯。這一部分感謝教育部提供我們很多輔導老師、特教老師,但還是不足。我們現在已經用教育來取代懲罰,同時更加強教育功能。
陳委員俊宇:部長,矯正署的「矯正」,顧名思義就是希望能夠導正他,讓他能夠從錯誤的行為回歸正常。我希望他經過矯正後進入社會或未來進入任何職場,都能馬上適應,馬上進入狀況,而不是因為矯正過程中可能的人與人關係,或相關課程的安排不夠貼切,導致矯正沒辦法達到效果。所以我希望能針對這部分再去詳加研究,看看是不是還有改善的空間?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對於進入矯正學校的這些同學,我們看他未來是否繼續就學,還是就業來安排不同課程。如果要繼續就學的話,我們會依據教育部所頒布的課程內容做輔導,讓他將來離開矯正學校後能夠銜接;如果要就業,我們要輔導他專業技能,讓他取得一些證照,將來出去也能夠很順利的就業,所以我們會按照他的需求安排。
陳委員俊宇:好。另外,請教部長敦品中學的案子,看起來短期間內已經發生兩次了,是不是在管理上有什麼疏失?
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會深切檢討,尤其跟這些學生的溝通應該要強化,因為上課本來就應該要遵照課程的安排,如果學生真的有其他意見,如何教導或是溝通也很重要,我們也會瞭解。至於前一陣子發生外來的包工違反我們校園的規定,當然學生就起來做一些指責或是引起口角等等,都應該要利用事件的發生檢討,要求學生從這個事件裡面體會到要怎麼樣守法律規定、遵守紀律。
陳委員俊宇:以兩次連續發生的情況來看,我還是要建議法務部,對於敦品中學的管理應該要深切檢討,如果有任何瑕疵應該要趕快導正,避免相關的事情再發生。畢竟在那個環境裡面,我們只是希望讓他們能夠學到正能量,在裡面還能夠滋事,或許在整個過程中,要輔導他們的作用就沒辦法發揮了。這個部分還是請部長再交辦所有相關部會,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有更好的關心。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指教。
陳委員俊宇:另外,關於介選,法務部的解凍報告有談到,有關選舉期間介入選舉,不管是賄選或是選舉賭盤,都會對選舉結果有直接的影響。從這一份資料的表格來看,近幾年賄選案件獎金核發的件數跟金額似乎都下降了。請教部長,這是因為執行的成效不佳,還是因為賄選的情況真的有減少?
蔡部長清祥:我的理解是核發的金額並沒有下降,我們還是鼓勵檢舉,該發的獎金都要儘快發放,也許因為預算的限制,今年度的預算不夠可能會跨年度才發,所以有點耽擱,但是看起來並沒有下降。我們還是一再地鼓勵大家在選舉期間多檢舉,而且要具體,希望能夠具名,不要用匿名的方式,這樣對於整個選風是有幫助的。
陳委員俊宇:好。我還是建議法務部對於查察賄選一定要落實執行,因為選舉最痛恨的就是賄選的情況,用賄選的方式導致的選舉結果,常常會讓真的要為民眾服務的候選人沒辦法達成理想,所以查察賄選還是請法務部要積極查辦。
蔡部長清祥:是。
陳委員俊宇:對於賭盤,我們在選舉期間,不管是新聞媒體還是網路上討論,或多或少都有看到選舉賭盤的情況,現在檢舉獎金提高到500萬,有罰則,獎金也提高了,有沒有真正嚇阻到開盤的莊家?在剛結束的2024大選中,有沒有比較大的案件?還是實務上對這方面賭盤開罰的金額,有沒有相關資料?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這一次在選舉查察,特別把賭盤介選列為一個重點,所以在總長的指揮之下,各地的地檢署都非常賣力查察賭盤,不管是大盤、小盤,我們都是向上溯源,希望能夠真正查緝。
陳委員俊宇:好。另外,有基層地方組織被中國邀請去參訪,去年選舉期間,各地都有傳出相關團體接受中國安排,帶團到中國旅遊或落地招待。請教部長,未來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會成為常態?除了選舉期間的招待團,即便在非選舉期間,中國也會利用這樣的方式滲入臺灣的選舉,有沒有可能?
蔡部長清祥:中國是無孔不入,希望影響我們的選舉,但是我們要加以防範,所以這一次對於到中國接受招待的,跟選舉有沒有關係,我們都會深入瞭解,但經過我們很努力的查辦,有遏阻效果,有些本來打算要去的,後來發現我們都很積極在偵辦,很多都撤團不去了,所以這也是有發生嚇阻的效果。
陳委員俊宇:好。這部分也是請法務部要積極查辦,避免相關情事再發生。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部長。
接下來有請莊委員瑞雄質詢。
莊委員瑞雄:(10時11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蔡部長,還有總長、刑事警察局局長。
主席:有請蔡部長、檢察總長及周局長。
蔡部長清祥:早。
莊委員瑞雄:部長,上個月的228紀念日,同時也是我們民主進步黨前主席林義雄家宅血案屆滿44週年,這個歷史我就不贅述了,但是監察院在上週四發出新聞稿指出,去年2月21號審議通過林宅血案的結案報告說,警總在這一次有情治系統介入司法偵查、誤導方向、阻撓偵辦,還有操弄媒體、包庇嫌犯、運用黑道等6項重大違失,也提出了5項應該繼續追查的事項,並且糾正了行政院,也函請國安會督導國安局檢討改善。除了這個以外,它也特別提到已經函請法務部研議籌組專案小組,重啟調查林宅血案。從監察院發函到現在也經歷了一個多月了,本席想就教部長或者兩位,對於籌組專案小組的意見怎麼樣,進度到底會如何?我們都清楚,時間真的是非常久遠,也非常的困難,增加了破案的困難度,我看那個現場全部都破壞掉了,但是執政者或者有權機關對這個案子,總是要對社會有一個交代。這是一個歷史的難題,我們都很清楚,但如何給家屬一個公道,甚至於對社會有一定的交代,不曉得部長或者兩位有什麼看法?
蔡部長清祥:對於個案,我們還在偵查當中,這個案子在地檢署並沒有完全結束,有任何的資訊或是有線索,他們都還在持續偵查當中,所以案子還是有效地、努力地在查證。
莊委員瑞雄:部長,我可以理解你的立場一定會這樣講,但我的意思是,這個案子經歷過了這麼長的時間,如果政府單位都只是說我們持續在偵辦,偵查當然是不公開,但重點是偵查不公開,我們這是例外規定,是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這是標準的社會重大矚目幾十年的一個懸案,總是要讓社會有多一點點的資訊也合理,不能只說你們一直持續在偵辦,你覺得呢?
蔡部長清祥: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把監察院的報告再詳細研判,如果裡面有我們過去所不知道的,我們就把它再重新瞭解、深入探討,然後想辦法再找出相關證據。
莊委員瑞雄:是,給社會一點交代,像這種重大案件,社會大眾關心很合理,不然以後政府都說有在辦、有在辦,但不能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我認為這也不對!
另外,社會上現在矚目的就是敦品中學發生的案件,大家也矚目。所以我是非常感慨啦,矯正學校的教化功能到底要發揮到什麼樣的一個程度。以目前臺灣的情況,四所矯正學校裡面有三所是施行感化教育跟收容較輕犯罪的學校,桃園的敦品、新竹的誠正,還有彰化的勵志中學,另外第四所就是收容比較重刑的,昨天發生事情的是收容比較輕刑的,我就特別有意見,就是最輕本刑在五年以下受裁定三年的感化教育這部分,我相信刑事警察局局長應該很有經驗,對那個很狠的,你們很厲害,對猴囝仔你們就沒辦法了啦,大家都說要把他感化。可是本席一直認為近十年來,不管是從觸法少年或曝險少年的教育程度來看,人數以高中職肄業最多,占五成,國中肄業次之,畢業最少,這個表示什麼呢?在矯正學校裡面都已完成十二年國民教育跟108年的新課綱,這一些學生原來在學校裡面其實都已經受過這些教育了,你不要把這一群人全部都放在那邊,部長,我保證你不會管,矯正署署長也很難管,這叫周幼偉局長去,你們比較好管,但是現行的法令就叫你不能再像以前那個方式了,不可以拿東西丟他又不能打他,還要對他付出愛心,我們以前說的「硬暴」先拿掉,對這麼小的要感化,給他再教育。但是我問的是,你再給他同樣的課程真的有辦法達到矯正教育的效果嗎?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近五年來新入校的學生犯罪類別已經從過去的毒品、竊盜轉為詐欺,而且又變為最大宗,假設在這個委員會裡面的我們都不是什麼以前重大犯罪的,都已經轉成詐欺犯了,大家每天在那邊讀書,一定會開始在那邊切磋,到最後就變成詐欺技術精進大會,不要說越關越大尾啦,功夫一定越來越精進,會不會達到矯正的真正效果?署長,問一下,周幼偉一定不好意思說,你教他一些功夫。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針對少年矯正學校,我們會強化個別化的處遇,因為每個少年背後的故事都不一樣。
莊委員瑞雄:太抽象了。
周署長輝煌:個別化的處遇包括三所少年矯正學校,它是技術型的高中,剛剛我們部長也有提到,我們會依學生的意願來加強輔導他考證照,還有一些職業訓練,他要就學的話,我們也會跟當地的教育主管機關聯繫,等他出校的時候加強轉型。
莊委員瑞雄:部長,我覺得我不怎麼相信,青少年進到矯正學校以後,有全社會裡面一群最有愛心的人在那裡教這些青少年,我不是否定在矯正學校這個機關裡面這些人的付出,人總是這樣,遇到比較正常的,處遇就會不一樣,那個地方進去以後,你說他不會被標籤化,我也不相信,但怎麼樣去拿捏,我講的是怎麼樣去拿捏可以避免這種狀況。立法院最多罵一罵你們而已,罵你們也不會痛,讓我做部長、署長,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去到那裡,下次如果再發生了,你說會不會再發生?部長,很有可能啊!但如何去想一個辦法,也不要因為他是青少年,所以事事都遷就他,明明,不是體育時間,他就要打籃球,不然就要暴動;過兩天,到了吃飯時間,他如果跟你說,他不出去散步不行,不然就要暴動,要暴動的理由有一大堆,請問有比較好的方法嗎?不是苛責你們啦,而是說總要有一個辦法,因為監獄處遇百百種,你們是專家嘛!但是事情爆發以後,社會矚目,說實在話,社會大眾也未必會譴責你們,暴動的這些人最可惡,什麼還要譴責矯正機關、譴責法務部?我的想法倒不會是如此,但只是說如何去精進,這確實要有一個作法出來,部長的看法如何?
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們都是讀法律的,教育的問題真的要請專家一起來加入,還有學生的心理,我們的想法跟他們的想法不一樣,要如何來化解他心中對法治的不瞭解,或是對人的怨恨,避免他們用暴動的方式來解決他們的問題,這我們要從心理上來探討、來解決,這是綜合性的。
莊委員瑞雄:你說他們是學生也不對,他們也不是單純的學生,他們到那個地方受矯正教育,你說他單純,你說要有愛心,把他當成學生來教導、感化,這個我接受,我們都期待他們能夠趕快回歸社會,可是你說只去那邊,學校也不會這樣,國中、高中學生也不會上課上到一半,說不讓我出去就暴動、占據校長室,也不會這樣。
蔡部長清祥:因為這些學生都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判決交給感化教育,法官可能對這有比較特別的想法,今天廳長也在,可以請教他看看有什麼方法。
莊委員瑞雄:再想一下,好不好?三位請回。
今天教育部也有來,請教育部司長,抱歉!我快速問一下,我想請教司長,就是臺北市某公立學校霸凌事件裡面,有一件持續了兩年了,受霸凌者三個人,教育局成立了調查委員會,在該校裡面調查,到最後離譜的結果,你也從媒體上看到了,就是疑似霸凌者竟然被推舉變成一個模範生,以至於校方在調查霸凌事件的時候,是不是會秉公處理,就受到受霸凌者家屬的質疑。透過本案,本席想要請教,現行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規定,主要是因應小組都是校長、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是教師代表,沒有明定參與人的人數比例,司長,你覺得這有什麼要改進的地方嗎?
吳司長林輝:在過去處理的過程當中比較著重在參與的部分,所以可能也會有老師、家長代表,但是確實過去沒有明定人數,很大的一個問題是,這個準則適用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不同教育階段,還有學校規模差異太大,也怕明定之後,將來小型學校在運作上是不是會有困難。這個議題我們有發現了,所以這次在檢討準則修訂的時候,已經有把人員人數明定。
莊委員瑞雄:應該補正就要補正。
吳司長林輝:是。
莊委員瑞雄:我相信外界要看的就是這個程序到底是不是公平,然後你選的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受到信任,這個才是重點。
吳司長林輝:是。
莊委員瑞雄:不然社會會譁然啦,怎麼霸凌者最後竟然變成模範生,看起來也好奇怪。
吳司長林輝:是。
莊委員瑞雄:再來就是這些疑慮除了要化解以外,相關調查程序,你說四個月,申復又一個月,申復審議又一個月,一個程序完成至少半年起跳,學生都畢業了,這個也好怪。所以本席認為調查程序公正跟費時的狀況如何改善,整個現行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的選定增加學者專家代表或輔導人員的代表,人數的部分應該教育部……
吳司長林輝:已經朝明定的方式在處理。
莊委員瑞雄:好,應該趕快讓它更完善。調查成員中校內、校外人員要有一定的比例,才可以降低霸凌事件雙方家屬的疑慮,也會減少後續的申復審議,行政成本才可以減少,調查程序也可以順利,這才叫做社會的公道。
吳司長林輝:是。
莊委員瑞雄:不完整的地方,儘速把它做一個補正,好不好?
吳司長林輝:是,謝謝委員指教。
莊委員瑞雄:謝謝。
主席:謝謝司長,謝謝莊委員。
請羅委員智強質詢。
羅委員智強:(10時24分)主席,有請部長、檢察總長、矯正署署長以及刑事警察局局長。
主席:請點到名的各位首長就備詢臺。
羅委員智強:部長好。
蔡部長清祥:委員早。
羅委員智強:在談我們今天的報告之前,我想還是關切一下目前一個重大的食安事件,就是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我也要反映我們選區選民的聲音,有選民來跟我反映,因為他是素食者,素食餐廳的選項向來是比較少一些,所以他如果到信義區那邊去逛的時候,他常常就是到A13的寶林茶室去用餐,其實民眾非常擔心、也非常關心,目前產生的這個中毒案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因。我看到大概是兩個方向,目前我們衛福部的推測認為是米酵菌酸中毒的可能性比較高,但我也看到有一些討論是講說有沒有千面人下毒的可能性,對此現在全國民眾都非常關切,我想瞭解一下,法務部檢察機關目前對於這個案件的作為到什麼程度呢?
蔡部長清祥:發生死亡結果以後,我們就立即相驗,初步相驗完畢,今天上午2位死者我們都解剖,要查明死因,法醫研究所也派法醫去協助。
羅委員智強:大概預估什麼時候會有結果出來?
蔡部長清祥:會儘快,因為今天解剖完了以後,會……
羅委員智強:我說一般像這種情況。
蔡部長清祥:他們會加班處理。
羅委員智強:大概?
蔡部長清祥:而且要配合這些藥物的檢驗機構、專家,大家來判定,所以我想會以最快的速度。
羅委員智強:希望能夠儘快,因為原因查清楚,我們才知道它的影響範圍,能夠追溯過去,所以這部分真的也是代表我們的民眾,以及包括我自己選區的選民,也拜託我們的檢察機關跟中央及地方的衛生單位一起攜手努力,因為很多人在擔心這個中毒不是只有寶林茶室而已,很多人擔心這個問題,如果說我們不能夠確定是食品中毒還是千面人下毒,或是是什麼態樣的食品中毒的話,我們就很難去溯源或是去追查到底它的影響範圍多大,這一點你認同嘛!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一定會全力而且儘快查明,對社會交代。
羅委員智強:這個速度真的要快,我覺得也拖不得。我想再請教一下部長,你知道明天是什麼節日嗎?
蔡部長清祥:329青年節。
羅委員智強:對,蔣經國先生曾說要幫助青年從德業上立志、學術上爭勝、事業上成功,使每一個青年都能在公平的立足點上能創造、能發展,你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重視青年,不管是教育或是就業,我想這都是政府應該要努力的。
羅委員智強:可是很不幸的,我要問一下周局長,本席從刑事局一年的統計來看,近五年的少年嫌疑犯人數又有逐年攀升的現象,局長可以告訴我為什麼嗎?
周局長幼偉:最重要增加的就是因為詐騙案件車手的增加。
羅委員智強:答對了。
周局長幼偉:還有很多是因為三、四級毒品施用者也有增加。
羅委員智強:對。我看到的數字是青少年詐欺的數字成長得非常可怕、非常巨大,而且是在2023年達到新高,從1,662件一直升高到2,193件,為什麼會有青少年涉詐欺案這樣的情況?
周局長幼偉:最重要他們就是參與詐騙集團的車手,目前來講我們有全力在查緝車手,所以只要是有被詐騙集團利用來當車手的部分,我們都會全力來查,所以它的數據會變高,我們為了要追查下一手,所以對這個部分我們會特別盡力來查緝,所以車手的數量可能有增加。青少年又因為他有免責……
羅委員智強:其實我常常聽到我們的打詐國家隊說,詐欺案件為什麼高?是因為我們查緝很努力。你認為是這個原因嗎?
周局長幼偉:這個也不見得,因為網路的發達,造成案件很多,但是人數的部分,車手確實是…
羅委員智強:沒錯,我覺得局長的態度就很好,你也覺得不見得、不純粹是這樣,我們不只詐騙案件變多,詐騙的金額也是不斷的創下新高,而且我看過一個民調,百分之九十六的臺灣人都接過詐騙訊息,各種各樣的詐騙訊息,我不知道局長自己有沒有接過?
周局長幼偉:我自己倒是真的沒接過。
羅委員智強:哇!那您厲害,你是那百分之六,你沒有看過詐騙的臉書廣告?有沒有看過詐騙的LINE訊息或是簡訊?
周局長幼偉:簡訊沒有,訊息有,因為我們……
羅委員智強:對嘛!你也有嘛!現在詐騙普遍氾濫到,說真的不是誰看過的問題,而是我們多久會看到一次的問題。像我覺得我自己幾乎每個月、每半個月就要受一個很大的困擾,每半個月我都要做一件事情,局長,你知道是什麼嗎?我要去檢舉,想辦法去下架冒我的名來詐騙的粉專。真是層出不窮,所以現在詐騙的狀況非常嚴重。
我接下來想請教你,你聽聽看這個故事立不立志,有一個26歲的黑手,很年輕的時候從學徒做起、基層做起,到26歲的時候就開創了自己的工作室招募學徒,你覺得像這樣的故事立不立志?
周局長幼偉:當然。
羅委員智強:蠻立志的嘛!可是我跟你講,當你把這個黑手改變成車手,你覺得還是個立志的故事嗎?
周局長幼偉:當然不是。
羅委員智強:抱歉,現實就發生啦!我們就看到一個案子,前兩天才發生的,有一個26歲的車手升級當老闆,因為他從青少年的時候就開始有很多的案件,招募青少年組織詐騙車手集團犯案,結果變成自己當老闆。這顯示一件很嚴重的問題,這一個所謂的車手升格成詐騙集團的重要幹部,甚至首腦,他是經過一個犯罪養成過程,對不對?
周局長幼偉:這個部分我們會對這些再犯者重複查緝。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我們的作法端跟程度端都真的要加強,否則現在詐騙集團都要變成國民教育的一環了,你知道嗎?你知道目前看到數字的嚴重程度是觸目驚心啦!我相信局長你應該也有感吧!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這部分確實有,但是剛剛講說有冒名的部分,其實從去年到現在已經有下降。
羅委員智強:因為時間因素,我想要請部長幫我一個忙,對於這類型的青少年犯罪再犯的比例有多高,有沒有去追蹤?你會後用書面方式提供我們辦公室來追蹤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
羅委員智強:就再犯率的部分。
蔡部長清祥:是。
羅委員智強:另外,我們看到少年詐欺犯逐年增加,變成治安的隱憂,全國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的青少年詐騙人數,2017年首度超過1萬人,2019年到2022年也都還在9,000人以上,這些其實都跟我們現在詐騙橫行的環境有很大的關係,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對。
羅委員智強:而且我跟部長講,還有一點,現在年輕人真的謀職不易,他們受到詐騙集團的詐騙跟誘惑相對就變得更大,所以這變成某種惡性循環,才會導致我們今天這個青少年詐騙的問題越來越嚴重。
接下來我要請教矯正署署長,我想請問你,為什麼敦品中學內會發生學生的暴動呢?或是學生集體的事件呢?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主要是因為在自習課的時候學生想到外面去打籃球,因為這個原因造成一些騷動。
羅委員智強:說是無法打籃球啦!但是媒體報導說3個小時才將事件平息,是這樣嗎?花了多久把事件平息?
周署長輝煌:平息時間是在昨天的下午5點40分,差不多。
羅委員智強:大概就3個小時,為什麼花這麼長的時間?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時間應該不算長,因為我們要依照一定的SOP,然後啟動區域聯防,我們也順利的把這個事件平息。
羅委員智強:署長,你覺得單純是因為無法打籃球而集體滋擾嗎?
周署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去瞭解,除了請敦品做檢討報告以外,我們也覺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敦品中學教導員的預算員額是27名,近兩年來他們新進人員有13名,所以一些新進教導員在管教技巧上有待加強,這個部分我們會透過在職教育以及常年教育來做加強。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很好啊!我覺得署長就有從內部檢討做起,就是你們自己內部的管理也是有一些問題。
最後我要講,我們每年將近有一萬名的少年嫌疑犯人數,很多還是進到矯正體系裡面,所以就像本席說的,矯正機關的角色還是非常重要,希望署長好好的努力,像這種事件要重新好好檢討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這個事件?除了矯正人員、工作人員的狀況以外,到底青少年的狀況是如何?以上,謝謝。
主席(莊委員瑞雄代):謝謝羅智強委員。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質詢。
林委員思銘:(10時35分)謝謝主席。主席,請教育部學特司司長。
主席:請教育部。
林委員思銘:司長好。青少年犯罪事件層出不窮,從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統計資料來看,112年的少年人口為117萬4,518人,其中少年嫌疑犯就有1萬790人,少年的犯罪人口率等於是每10萬人口就有921人,所以青少年犯罪的面向似乎不是單純只從刑事的角度來思考,也要從整體的社會政策來思考。每個人的人格養成,不論學校、家庭還有社會都是環環相扣的,從學齡前教育到18歲以前,每天都是在學校裡的時間占比最大,也更凸顯出我們學校教育的重要性。司長,你同意嗎?
吳司長林輝:同意。
林委員思銘:少年嫌疑犯就是12歲到18歲,這個時期是孩子的青春期,生理的成長變化最大,也影響了他的心理狀態,所以稍微有些不良的誘因,就容易造成他行為的偏差。所以對於這種少年犯罪,我想剛才羅智強委員也講到是逐年在增加,當然,教育部在專報裡面有做很詳細的說明,但是我看到你的書面報告,發現我們的法治教育大部分都是偏重在人權、公民、勞動、性平以及強化學生民主法治的觀念、素養,但是對於現在實務上、社會上少年犯最高的幾種犯罪類型,比如說,竊盜、剛剛提到的詐欺、毒品,還有傷害等等的事件,孩子們常常會在校園裡面遇到很多同儕對他做這些行為,也是我們最頭痛的這些行為。我看到整個專報裡面,對於這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去避免,都沒有列為教材,您認為孩子是否缺乏這方面的法治教育?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說明,法治教育其實不是單獨存在的,在我們目前中小學的課程當中,還會有品德教育、生命教育,它會從價值觀念的是非、善惡以及自我行為約束……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的素養教育是遍布在各種類科裡面,你們教育部常講的,是不是?
吳司長林輝:應該是整合在課程實施裡面。
林委員思銘:就是整合在很多的課程裡面,並沒有一個專門的課程去提升孩子整個的素養教育?
吳司長林輝:單純就法治教育的部分,可能重點會放在兩個領域課程,一個是在社會領域裡面,一個在綜合活動領域裡面,其實是有,但是……
林委員思銘:所以並沒有把我剛才講的實務上常發生的這幾種犯罪類型編入教材裡面?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說明,因為教科書的編輯有一定的審查週期,不容易馬上更新,所以……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樣聽來,你們是認為我們實務上常看到的這些犯罪類型、在校園裡面孩子常發生的這些犯罪,是警察或者法務部的責任?
吳司長林輝:不是,我們會因應時事、因應法令的變遷,在課程教材不足的部分,會透過教育宣導的方式……
林委員思銘:所以司長,我要建議你們,你看這種犯罪類型每年都在攀升,逐年攀升,不會斷啦!我想司法是最後一個審判的手段,我自己是法律人,我也很不贊成什麼都丟給檢察官、丟給司法院去做最終的制裁,我們前端就要做好啊!所以我看到你的整篇報告裡面,對於這些我們常看到的刑事犯罪類型,你有做這方面的法治教育嗎?你講的都是人權、民主……
吳司長林輝:委員,針對剛才您談到的包括詐騙案件的部分,其實我們跟警政署、法務部都有蒐集到這些犯罪的型態跟樣態,我們也製作懶人包、製作短影音等等,會提供給學校在教學上來運用。
林委員思銘:有做啦?
吳司長林輝:有。
林委員思銘:我是覺得要再加強。
吳司長林輝:是。
林委員思銘:我再問你,最近也發生學生在校園教室裡面毆打老師,還有學生被霸凌也被毆打,兩個打一個等等的事件,但是在那個流傳的影片當中,我看不到有任何人去制止這件事情,甚至也沒有看到我們的老師出面,請問面臨這種事情,在校園裡面發生這種事情,難道我們的師長、我們的教官都沒有一個通報的機制嗎?我看到孩子們都坐在那邊,沒有人要管啊!
吳司長林輝:會,跟委員報告,應該……
林委員思銘:還拿著手機在錄,沒有人去救他,到底有沒有遏止的機制,讓他不要繼續再打下去?
吳司長林輝:是,跟委員報告,其實發生狀況時,班級的幹部應該可以立刻跟隔壁班老師說,或者立刻跟學務處做通報,其實是有的,只是畫面上看不到。
林委員思銘:有嗎?
吳司長林輝:有。
林委員思銘:當然你們要有一個通報機制,你剛才說有,但實際上有沒有任何一個要點或者任何一個法規上的規範?
吳司長林輝:目前這個部分是有作業流程。
林委員思銘:有一個作業流程?
吳司長林輝:是。
林委員思銘:希望您提供給我。
吳司長林輝:好。
林委員思銘:我想請刑事局周局長,同樣一個案例,局長,你有看過那部影片嗎?
周局長幼偉:有,有看到。
林委員思銘:像這種事情發生,刑事犯罪在我們校園裡面、在課堂裡面公然發生,我也沒看到警察介入啊!學校要如何跟你通報去遏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這個是他們要跟我們通報,學校要跟我們分局來通報,我們就會來進行……
林委員思銘:請你說明一下通報的機制。
周局長幼偉:就是學校的老師或是輔導單位要跟我們分局裡面的……
林委員思銘:轄區分局的派出所?
周局長幼偉:分局,就是分局裡面的……
林委員思銘:局長,我這樣講啦!我們看到畫面上人都已經被打了,所以我是說如何遏止這一塊要如何精進?不然都打完了!都打完了,我們還沒看到警方及時去介入,遏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周局長幼偉:那個時間就是有人通報,我們就會馬上進入校園,因為這些學校……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有聯繫、通報的機制?
周局長幼偉:沒有問題,我們有三級通報,因為也有刑事局……
林委員思銘:但就像謝龍介委員剛才講的,沒有效啊!還是持續的發生啊!
周局長幼偉:但這個不一定沒有效,還是會有它的效果,事實上這個發生個案非常少,只是你看到了,但事實上不是那麼多,不是常常發生打學生……
林委員思銘:局長,我這樣跟你講,昨天才有一個二十幾歲年輕人跟我講,他有一個共同服兵役的朋友告訴他,他們那個學校有小朋友書包裡面裝槍,帶著槍去學校。
周局長幼偉:這個部分如果他是平常就……
林委員思銘: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剛才講很少,其實不是很少,很多耶!黑數很多耶!
周局長幼偉:有關這個曝險行為……
林委員思銘:如何進行校園安全的防護,我還是希望學校及警政單位要把如何通報的機制做好。
周局長幼偉:我們本來就有。
林委員思銘:你看下面的留言,大家是怎麼罵的?真的,我想這部分要精進啦!召委今天排的主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除了法治教育以外,我們的道德教育是否更應該被重視,請問司長?
吳司長林輝:我非常贊成。
林委員思銘:道德教育應該更重視,是不是?
吳司長林輝:是。
林委員思銘:法律是最後的手段,孩子的品德教育、道德教育才是人格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從小有教好,他長大價值觀就不會扭曲。
吳司長林輝:對,是非善惡的判斷。
林委員思銘:與其告訴孩子打人會被抓去關,為何我們不教孩子待人處事要敦厚;與其告訴孩子偷竊、詐騙會被抓去關,為何不教孩子要天道酬勤,不貪圖急功近利;與其告訴孩子少年性剝削被抓去關,為何不教孩子應該尊重別人,並以禮相待。請問司長,你認為道德教育是不是能匡正社會風氣,預防犯罪的重要因素?
吳司長林輝:深表贊同。
林委員思銘:教育部對道德教育到底做了哪些努力?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說明,如同剛才前面有說的,其實法治教育跟品德教育有幾個不同的面向,其實都要一起在課程中落實。
林委員思銘:司長,我跟你分享一下,前陣子國中生殺害同學的案件,那個乾妹妹事後在網路上發表了一些怨懟的言詞,他認為他沒有錯,並悲秋傷春地感嘆他的乾哥哥為他的付出,那個是非價值觀扭曲到這種程度,所以只靠法治教育根本是治標不治本,教育部真的要努力。
吳司長林輝:我們再繼續努力。
林委員思銘:回到我們剛才講的詐欺犯問題,依據司法院最近5年詐欺犯新收案件的統計,107年詐欺案件只有3,254件,112年高達6,323件,呈倍數成長,教育部有沒有思考過詐欺犯為什麼會那麼多?而且都是青少年犯,為什麼那麼多?
吳司長林輝:如同剛才前面所探討的網路因素,現在很多資訊容易串聯、聯繫有很大的關係,這些訊息……
林委員思銘:司長,不能推給網路,現在是你們要如何教育我們下一代的問題,做這種事情很沒有道德!不是只有法治,而是很沒有道德,現在的孩子甚至認為我騙人家沒有關係,他認為騙人家沒有關係,因為我不是殺人,我不是謀財害命,我只是騙人家的錢,他認為沒關係,是非價值觀已經變成這樣,所以大量的孩子才會不斷地去從事詐欺行為,去當車手,教育我們孩子是非道德的觀念很重要。我要告訴你們的是,要把禮義廉恥納入課綱,否則再這樣下去,你剛才講素養教育散布在各個領域,有成效嗎?沒有成效啊!我們孩子的犯罪率還是持續升高,我希望教育部要檢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以上,謝謝。
吳司長林輝:我們很重視,謝謝。
主席:謝謝林思銘林委員。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質詢。
沈委員伯洋:(10時49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少家廳廳長以及警政署。
主席:請蔡部長、周局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沈委員伯洋:部長好。因為時間有限,我可能會問的稍微快一點,今天的主題最主要是與青少年有關,青少年現在有觸法少年、曝險少年及偏差行為,我可能各問一題。第一個,我先問觸法少年的部分,我看報告有講到是因應之前的案件,關於觸犯3年類似緩刑塗銷的條款,但是因為之前只是一句話帶過,說可能會參照各國的公約等等,不知道現在這個部分進行的狀況如何?
蔡部長清祥:這一部分司法院比較清楚,是不是請司法院來說明?
沈委員伯洋:好,沒問題。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關注這個問題,這個部分我們是考量到86年修法之後增訂的前案塗銷,86年之前大概都是透過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擬制型的立法,最近我們有檢視少年會受到這些犯罪集團的利用去進行犯罪,對於前案塗銷的執行情形,我們有再去做審慎的評估,是不是要讓他在執行完畢3年內一律塗銷,要去加設一個條件,讓少年在前面的保護處分執行或是矯正學校的執行能夠發揮作用,能夠維持一定的沒有再犯罪的情形,這部分我們目前在審慎評估當中,謝謝。
沈委員伯洋:我記得在民國八十幾年的時候,那5年後來整個拿掉了,現在又要放回來3年,總之我之後可能還會再繼續追這件事情的進度。
因為時間關係,我先問一下少輔會的事情,因為現在少事法有行政先行,所以少輔會等於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我比較大的疑問在於行政先行的確是很良善的政策,必須要配合這邊寫到的福利、教育、心理衛生等等之類的。但因為在行政先行的狀況之下,少輔會現在看起來是沒有強制力,很多時候是勸說,如果在勸說的狀況之下,又要配合各式各樣不同的機關,現在有沒有一個分類或SOP,譬如哪一種曝險少年找哪一個單位,哪一種曝險少年優先先找衛福或社會相關的,有些可能找教育相關的,現在少輔會有沒有這樣的機制?
周署長輝煌:現在少輔會等於是通案,就是我們接的案子裡面並沒有區分哪一個人是哪一個部分,但是我們還是會結合社政機關、衛福機關,我們會一起來對這些曝險少年或偏差行為少年進行輔導。
沈委員伯洋: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現在看起來比較雜亂一點,雜亂不一定是壞事,我們為了要接觸這些少年本來就可能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機關,但有時候會有點多頭馬車,在多頭馬車的狀況之下,有時候反而就不好接。現在看起來少輔會的責任比較重,所以我建議少輔會,有沒有一個比較固定的SOP或者簡單的分類?
周署長輝煌:目前我們輔導的少年裡面,除了毒品之外,就是參加幫派或車手的人比較多,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會從這個地方去對他們做一些法律的教育,或是跟他們說明,少年車手或是被黑道吸收可能都還是有一些法律責任,希望把他們的共犯或上面教唆的成員追究溯源,我們在做的大部分是這個部分,但對於處遇到其他單位的部分,我們還要再另外有一些方法。
沈委員伯洋:不管是詐欺還是幫派,像剛剛講的這些事情,本身是犯罪的分類,但是青少年之所以會加入幫派或者會參與詐欺,他的動機或背景基本上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如果是從犯罪的部分來做分類,跟前端他為什麼做這件事情的分類其實不太一樣,我講的是這個部分。但因為時間因素,我再問下一個問題,接下來關於偏差行為部分,少事法第八十六條,風險與脆家少年找社會局比較多,至於偏差行為,因為現在少事法的規定,109年針對偏差行為有列了十幾項,現在有學籍的可能在教育局負責比較多,沒有學籍的少輔會比較多,但就變成少輔會現在除了曝險少年之外,又要處理偏差行為,但照理說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應該處理偏差行為,因為偏差行為照理說應該是學校輔導法等等之類要負責的,所以想問,現在少輔會如果要處理偏差行為,偏差行為從7月開始到現在大概有多少個案、進行狀況如何、成效和以前比起來如何?有沒有這方面的數據?
周署長輝煌:其實我們在偏差行為部分還是算比較多,目前來看,案件大概有一千四百多件,其中的偏差行為有幾百件,這個數據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但是還是有的。
沈委員伯洋:我可能再提出書面索取這些資料,因為從112年7月1日到現在已經一段時間了,偏差行為到底適不適合由少輔會來主責,還是應該完全交由學校輔導,我覺得未來可以做一些相關政策的評估,但評估之前可能需要少輔會這邊提供相關數據。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沈委員。接下來請翁曉玲翁委員質詢。
翁委員曉玲:(10時55分)主席好,有請少家廳謝廳長。
主席:請謝廳長。
謝廳長靜慧: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謝廳長您好。這些年來少年犯罪事件不斷攀升,不僅事前的預防、防治很重要,對於相關犯罪案件,法院人力是否充足的問題,本席也非常關心。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我想就教謝廳長,不知道現在司法院的處理狀況如何?首先,我們知道到目前為止,除了高雄市有少年法院之外,其他各縣市都還是用少年法庭的方式來審理相關案子……
謝廳長靜慧:是的。
翁委員曉玲:據我瞭解,現在司法院似乎也要設置專責的少年法院。但奇怪的是,依照少事法規定,應該是在直轄市設置少年法院,現在看起來司法院的規劃是打算只成立北部的少年法院,可不可以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不在直轄縣市設?
謝廳長靜慧:我說明一下,也謝謝委員關注專業法院的設置問題。因為少事法是在86年,由當時的立委謝啟大在國會所推動的,99年立法院做成特別決議,希望能儘速在直轄市設少年法院。
翁委員曉玲:是。
謝廳長靜慧:101年家事事件法上路,目前高雄少家法院雖然只管轄高雄地區,但經過這些年來的運作,我們發現少年家事法院其實是一個問題解決型的法庭及療癒式司法,必須配合很多相關的行政政策。試想,如果每一個直轄市都設一個少家法院,雖然可以對應每一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是非直轄市的縣市政府,可能就沒有辦法得到平等的司法給付……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因為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直轄市必須設少年法院,而不是在北、中、南、東區去設置少年專業法院。所以我認為司法院應該還是要符合法律原來的規定,該在直轄市設,就在直轄市設,而且我相信,直轄市的少年犯罪案件比例可能會比其他縣市來得多。因此,符合少事法的要求於直轄市設置少年法院,會是比較好的一個方式。難道現在北部可以管北北基的相關犯罪案件嗎?還是你們對北部的概念……北部少家專業法院涵蓋哪幾個區域?
謝廳長靜慧:目前司法院已經規劃評估成立北部少家法院工作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我是副召集人。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的規劃是把北部地區的法院,以北北基桃這五個法院的院區去做體質性的盤點……
翁委員曉玲:所以就是北北基桃地區?
謝廳長靜慧:另外,為什麼考慮評估合設?因為從人會統的角度而言,這其實有一條鞭的各方面業務需要評估,所以我們大概是朝這方面去做多方評估。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除了專業法院的設置之外,另外就是有關員額配置的問題。在司法院今年提出的立法計畫裡,只講到要增加法院法官助理的員額,不知道現在少家廳這邊是否已經向司法院呈報你們希望增加多少員額?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們2月份有送一個成立北部少家法院的說帖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中光北少家法院,我們評估大概至少就需要835個。
翁委員曉玲:835個?
謝廳長靜慧:對,還有我們要增補全國少調保的這些調查保護的輔助人力,大概需要380個,所以依照我們司法院現在剩下的492個員額是遠遠不足的,所以一定……
翁委員曉玲:看起來你們現在實際上的編制應該大概還有一千多個員額,不過你們剛剛講的是要成立北部的專業法院,所以我建議你們必須要整體再去思考,是不是還是朝向……
謝廳長靜慧:其實不只是少家的人力很困窘,血汗司法還包括民事、刑事,所以我們會一併進行評估。
翁委員曉玲:好的,謝謝。我接下來要問有關少家法官的遴選問題。依照監察院110年時曾經做的調查報告,當時司法院有表示1年內會修正相關法令,然後成立少年法官遴選委員會。請問你們已經成立這個遴選委員會了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遴選辦法,我們正在快馬加鞭地評估當中,將來北少家也要透過這個遴選辦法去遴選適格的少家法官。
翁委員曉玲:你們動作太慢了,111年年底做出來的報告,給你們1年的時間,理論上都已經屆期了,現在這個遴選委員會組織也沒有產生,然後相關的遴選還只是一個要點。同時我也有發現你們要求的少年法官專業訓練,只是3年之內要參加60個小時的研習時數,就能夠取得少年法官的專業證照證明書。這個部分我覺得其實好像太寬鬆了,3年內才進行60個研習時數,核心的課程也只要12個小時,其實這個對於培訓少年法官來講是遠遠不足的,我也希望少家廳這邊可以做個整體的檢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你剛剛所提到的部分是換證,如果他第一次要取得少年法官的證照,其實1年內是要完成60小時的專業訓練,那委員所提到的3年60小時是換證的部分,我們有分兩種。以上。
翁委員曉玲:好,瞭解。不過1年60小時其實也還是遠遠不足的。
謝廳長靜慧:是。
翁委員曉玲:好的。接下來我想請教育部的吳司長,謝謝謝廳長。
吳司長林輝: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我想請吳司長看一下畫面上所顯示的圖片,我們知道從109年到111年的意外事件裡面,學生自殺跟自傷的事件是屢屢攀高,而自殺、自傷導致死亡的通報事件也是一樣屢創新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認為早期的篩選、關懷,然後再進行相關突發事件的危機介入輔導追蹤機制其實是非常重要的,而其中也會涉及到各個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是否配置足夠的問題。請問一下,您認為現在各級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包含心理諮商師的配置,是足夠的嗎?
吳司長林輝:不是太夠,依據學生輔導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從106年逐年增設人力之後,每5年要檢討一次,所以我們在111年的時候其實做過一個全面性的檢討,當初的檢討就覺得是不夠的,因為如同剛才委員所說的,這些案件一直在攀升,求助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加,所以其實輔導人力負擔相當重,目前已經有提出具體的建議,在輔導人力的部分要來增加。
翁委員曉玲:是。在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有規定,國中小以下達55班以上,至少設置輔導人員1人;高中、大學等等都各有設置的最低門檻。
吳司長林輝:比例。
翁委員曉玲:我認為教育部這邊應該要趕快去檢討,看起來現在的人數配置就是明顯不足,尤其是大學,我們剛剛看的前一張圖就知道,其實大學生自殺、自傷死亡的比例是非常高的。那我在大學教書的這些年,我也知道其實學校學生求助於諮商輔導中心的人數是屢屢攀升,由此可見,其實諮商輔導師的需求量是非常高的,這個部分應該要儘快檢討,你們現在已經有相關方案了嗎?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補充,現行法規是1,200個學生要設1位,目前想要檢討調整變成900個就要設1位,學生輔導法修法條文目前已經在行政院審查中,審查通過就會送立法院。我們有採用行政先行的方式,透過預算補助,希望幫助學校提早到位,目前大專院校已經有50%的學校提早到900比1了,還有四分之一是到1,000比1,還有四分之一在努力中,我們希望將來法修正通過之後,就會具有強制性,搭配教育部所挹注的專業輔導人力補助經費,來幫助學校提早到位。
翁委員曉玲:好的,謝謝吳司長的補充說明。我認為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與其事後再來審理相關的犯罪案件,不如事先就應該提早預防會更為恰當。好,謝謝。
吳司長林輝: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質詢。
鍾委員佳濱:(11時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蔡部長,也請周署長協助。
主席:請蔡部長、矯正署周署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部長,星期一在財政委員會我請教了你們黃次長有關於打詐的部分,他回去有沒有跟您報告?我直接問一個問題,最近行政院的組改,法務部有沒有參加?有沒有調整?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很早就調整完了。
鍾委員佳濱:調整完了,但是我看法務部的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規定三級機關一般都稱為署,你們現在有幾個署?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矯正署,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
鍾委員佳濱:那為什麼調查局不叫調查署?
蔡部長清祥:因為傳統就一直都是調查局這樣的一個稱呼。
鍾委員佳濱:因為該法也同時同意檢調機關……可是我想請教的是,我這邊很關心的是可不可以比照刑事警察局,有關打詐的部分,你們法務部調查局設有一個資通安全處,你知道是做什麼事情的嗎?
蔡部長清祥:它是有關於資訊安全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就是打擊資訊犯罪嘛!
蔡部長清祥:是。
鍾委員佳濱:是,我希望能夠把它擴大為資訊安全防制中心,你會支持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有資安站……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就是如果把它擴大……
蔡部長清祥:然後局本部有資通處。
鍾委員佳濱:對於我們打詐有沒有幫助?
蔡部長清祥:它其實不是只有限於打詐啦……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啦,只是問你擴大為資訊犯罪防制中心有沒有幫助?很少跟首長說要幫你們擴充編制,你們還在那邊猶豫的。
蔡部長清祥:不是,我要尊重他們調查局。
鍾委員佳濱:對,那你個人的部分,你覺得這個方向可以接受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考慮。
鍾委員佳濱:可以考慮,好,謝謝。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再看看,數發部有一個相關組織法,如果他們要聘請資通安全科技人才,可以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助於吸引外部人才,如果讓法務部或調查局用這個管道來進用一些專門辦資訊犯罪的科技專業人才,你覺得有沒有幫助?
蔡部長清祥:增加人才絕對有幫助,但是要不要改名稱……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改名稱那個再說,我只是問你的立場,有沒有覺得這個是可以考慮的?
蔡部長清祥:可以增加人力我們當然非常樂意。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我來問今天的題目了,剛剛有委員就問了敦品中學學生鬧事的事件,有的寫得很嚴重,要暴動,你覺得敦品中學學生鬧事,他們需要什麼?你覺得他們是需要什麼,是需要籃球場嗎?
蔡部長清祥:應該要關懷輔導嘛。
鍾委員佳濱:很好!正中要害。
另外一個最近很紅的是,雜誌上最近有一個臺北榮總的輔助治療犬叫Oba,這位先生叫做周大哥,你覺得這個在安寧病房的癌末病人需要什麼?
蔡部長清祥:安慰。
鍾委員佳濱:他需要安慰。剛剛我們說的敦品中學的孩子正是血氣方剛,人生還很長;而這個是進入人生末段,生命如風中殘燭,他們有一個共同的需求就是需要被關愛,你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同意。
鍾委員佳濱:很好。那我們來看一下,其實觸法少年是屬於脆弱家庭的比例偏高,他們父母的婚姻狀況跟他們的情況我們都可以看得到,他沒有辦法從家庭找到歸屬感,所以少年向外尋求,你也同意這樣的研究結論嗎?
蔡部長清祥:是。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往下看。那麼觸法少年常見的現象有心理疾病、過度成年化、缺乏歸屬感、缺乏自我覺察等,曝險增加了,要怎麼去處理呢?我們往下看,在美國監獄針對受刑人、成年的收容人,有個監獄犬,不是把狗關起來,是讓受刑人去訓練這些狗狗,讓他可以來協助,譬如說陪伴犬、導盲犬,你有沒有聽到或知道國外這樣的一個作法?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國內也有,我們監所也有。
鍾委員佳濱:好,署長我問你,國內有做過類似的作法嗎?
周署長輝煌:在之前新竹監獄有新竹監獄犬,桃園女子監獄也曾經有一段時間,疫情前有陪伴犬……
鍾委員佳濱:你覺得監獄犬或者陪伴犬的功能對您矯正、對所屬的機關有沒有幫助?
周署長輝煌:將來我們會朝高齡化的問題,將來對高齡受刑人或是身心比較障礙的這一些……
鍾委員佳濱:我想知道你們這些受刑人訓練出來的犬,牠是只有在監獄裡面,沒有到外面去從事一些服務嗎?有沒有?
周署長輝煌:沒有。
鍾委員佳濱:還沒有?好。部長,其實剛剛講的動物治療是對內的部分,讓受刑人、收容人或少年或癌末病人透過動物的輔導學習控制情感、建立信任關係,讓他情緒穩定,你同不同意這樣一個研究的結論?
蔡部長清祥:同意。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來看一看,我問過你們明陽中學的校長,我上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問他,他們進來的這些都是一些比較重刑度的嘛,對不對?……孩子呢?
蔡部長清祥:明陽中學是……
鍾委員佳濱:刑度比較重的,他說這些孩子進來其實都很難改了,如果早一點接觸,10歲之前就要介入。教育部也很同意把輔導資源往前投入到國小的階段,就幫助他們從失能家庭裡面找到可能的曝險,趕快及早,你覺得這個及早介入有沒有幫助?
蔡部長清祥:有。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還問校長說你們學校呢?提到動物這件事情,他說他們學校有一些流浪狗進來,他把牠收容了,讓牠跟這些學生一起生活,結果校長告訴我校狗的效果不錯,很拗口啊!請問部長你覺得校狗的效果會在哪裡?在明陽中學裡。
蔡部長清祥:我想對孩子的教育、對學生的教育絕對有幫助的。
鍾委員佳濱:哪方面的幫助?
蔡部長清祥:包括他怎麼樣保護動物還有感情的抒發等等。
鍾委員佳濱:讓這些來自破碎家庭的孩子覺得他有一個關心的對象,看到一個流浪狗被他們照顧、活得好好的、很受歡迎,他們覺得很開心,是不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是。
鍾委員佳濱:讓他們覺得他的人生有價值、有意義。所以根據一個研究調查,動物治療用於司法少年,針對12到17歲的青少年採用寵物治療的實驗,沒有狗的對照組跟有狗陪伴的實驗組,你覺得效果有沒有顯著的差別?研究的結論有沒有?
蔡部長清祥:我相信會有啦!我也願意來鼓勵我們這四所矯正學校來試辦。
鍾委員佳濱:那你要不要告訴署長,請他開始著手?署長!
蔡部長清祥:署長有聽到嘛?
鍾委員佳濱:有聽到嘛?願意幫忙嗎?願意來做嗎?
周署長輝煌:我們會來評估。
鍾委員佳濱:可是有一個問題啊!你們都沒有經驗,狗狗從哪裡來?動物從哪裡來?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跟外界來聯繫。
鍾委員佳濱:主席在笑,他就收了好幾隻狗,你說外界聯繫,我跟你講,你有沒有聽說過屏東科技大學一個工作犬訓練中心?有沒有聽過?
蔡部長清祥:我第一次聽到。
鍾委員佳濱:請署長可以責成屏東監獄去打聽看看,因為屏東監獄就有一個很有名的屏科大的薄鹽醬油,有沒有?
周署長輝煌:知道。
鍾委員佳濱:署長你有沒有請部長喝過屏科大的薄鹽醬油?是你們工廠生產的,有沒有?
周署長輝煌:屏東監獄的醬油,有。
鍾委員佳濱:對,屏東監獄的薄鹽醬油就是用屏科大的技術移植的。部長,屏科大跟屏東監獄的關係不錯,他們研發的薄鹽醬油提供給屏監的受刑人的工廠來生產,很受歡迎!都供不應求,你知道這個吧?
蔡部長清祥:對,謝謝。
鍾委員佳濱:很好,所以這個屏科大的工作犬訓練中心幫我們國家訓練緝私犬、防疫犬,未來他們可能要擴大到導盲犬,是不是也可以考慮醫院所需要的治療犬?你覺得可不可以跟他們來合作?
蔡部長清祥:可以。
鍾委員佳濱:那你知道屏東縣消防局有一個特搜大隊,你知道他們會有什麼犬嗎?
蔡部長清祥:特搜犬嗎?
鍾委員佳濱:對,救難犬,那個救難犬是我當時當理事長的時候,協助他們特搜大隊建立的。好,所以講結論,既然部長這麼肯定,是不是可以請指示你們的矯正學校能夠引入動物治療,初期幫孩子甚至到監獄幫受刑人穩定心情。次而,比較長的時間,讓他們具有這樣的技能,用他們的技能來訓練狗。署長,請教一下,你們的新竹監獄、你們的收容人訓練狗有成效嗎?
周署長輝煌:之前是有認養監獄犬,現在因為疫情的關係,目前新竹監獄已經停辦,因為這個有涉及到資源還有一些經費的問題,你要長久之計,必須要有一些相關的配套。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聽到沒有?矯正署想做,但是需要什麼?需要經費、需要技術、需要資源,部裡面願意在未來的年度上支持矯正署做這個計畫嗎?不管是在成人監獄裡面的監獄犬或是在矯正學校裡面提供校狗,我聽到校狗的效果很好,我就很想笑,但是這是個事實,部長請您說一下怎麼來做?
蔡部長清祥:委員的建議很好,我想我們會結合社會資源共同來推動,先從試辦開始,效果很好的話,我們再把它擴大。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建議你可以先從一個評估計畫開始,我覺得你們是不是可以給本席跟本委員會一份評估計畫的報告,就臺灣目前的矯治機構導入動物治療或是矯正教育引入類似像美國這樣的作法,協助這些收容人或者青少年或者這些觸法少年能夠早日復歸社會,讓他們覺得對社會有貢獻有幫助,甚至我看美國的例子,受刑人出獄之後第一個跑去幹嘛?是去探視他的狗狗有沒有在寄養家庭好好的幫他們導盲、好好的陪伴,你願不願意這樣做?一個月提報告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因為這個建議非常好,我們會延續我們在新竹監獄所做過的監獄犬的部分,再把它擴大、延伸。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狗狗去念書受訓很貴耶!
鍾委員佳濱:你也負責了三、四隻。
主席:貴的要死。
主席(鍾委員佳濱):因為上午到現在都沒有休息,稍後在羅委員廷瑋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接續下來請牛煦庭委員進行詢答。
牛委員煦庭:(11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跟警政署。
主席:有請法務部長跟警政署周局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牛委員煦庭:本席先問一個個案,因為昨天出新聞的敦品中學在本席的選區,這個衝突的背後,個案的處理狀況,聯繫支援的速度還算快,看起來事態是沒有擴大,但是我想從這件事情去問背後發生的原因,我們在這些執行感化教育的學校裡面,平常的人力是否充足?
蔡部長清祥:人員確實是不太夠,我們會充分利用現有的人力,也會來爭取增加員額。
牛委員煦庭:對,照理來講,作為一個感化教育的執行機關,如果平常的人力是充足的,學生跟老師的比例等等,它應該要比一般的學校有更充足的人力,才能夠完成這樣的政策目標,我想如果在人力充足而且有適當執行情況下,照理來講應該不會發生這種情緒浮躁導致衝突的行為,所以我是擔心說這背後有人力不足跟實際執行效果不彰的問題,這點希望法務部回去做一個深入的瞭解,把這些問題以及可以解決的處遇方式,會後提供一份書面,讓我們瞭解一下狀況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謝謝。
牛委員煦庭:謝謝部長。再來要討論一下今天是講少輔會,今天應該有滿多委員對這個題目提出意見跟看法,在新制的少輔會上場執行之後,現在看起來是要先走少輔會的流程然後才能轉少年法院嘛,對不對?那以舊制來講,舊制的少輔會就比較單純,也就是警政體系,用管訓的邏輯直接處理嘛,對不對?當然這件事情可能跟現代大家對於人權等等標準有所不合,所以新制就立了新的法,有相關的規定,但現在問題是包含我剛剛坐在下面的時候,我都在想我要叫誰上來備詢,這個新制的少輔會現在到底由誰來主管?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本來新制的少輔會應該是成立在縣市政府底下的一級單位……
牛委員煦庭:對,地方嘛?
周局長幼偉:但是因為地方自治法沒有辦法再容納新的委員會或者是局處,所以它目前還是在跟警察局少年隊有配合。
牛委員煦庭:所以按照法理,這個是交給地方政府處理嘛?然後地方就成立各自的少輔會,委員可能是市長兼任主委、副市長就副主委、局長就……大家就排排坐,是這樣,對不對?
周局長幼偉:對。
牛委員煦庭:它變成一個類似任務編組的一個方式,大部分是以兼職的方式處理,這是本席的擔心啦!剛剛警政署已經講很清楚,實務上還是交給警察來處理,以現在中央政府的瞭解,各地少輔會這樣的運作模式是順利的嗎?還是其實是換湯不換藥呢?
周局長幼偉:目前來講,因為有一個新的想法叫做行政先行……
牛委員煦庭:對,行政先行。
周局長幼偉:避免偏差行為少年或是一些……
牛委員煦庭:等於有一個預防機制在那邊嘛!
周局長幼偉:預防機制就是在這裡,目前來講,因為剛開始實施,我們開案數也有一千兩百多件,現在的人力大概兩百六十幾個人,目前來講應該是還好……
牛委員煦庭:全國?
周局長幼偉:對,全國。
牛委員煦庭:兩百六十幾個人力服務多少需要被輔導的少年?
周局長幼偉:目前開案數是一千兩百多人。
牛委員煦庭:一千兩百多人?
周局長幼偉:是。
牛委員煦庭:這跟當初立法時期待的數字有沒有落差?
周局長幼偉:那當然是一開始,慢慢的會增加,但目前來講就是這個狀況。
牛委員煦庭:如果按照法的精神去執行,實際上案量暴增會不會造成基層警力的負擔?
周局長幼偉:那當然會啊!
牛委員煦庭:其實會喔!
周局長幼偉:但我們這個單位還是要跟教育單位,還有社政單位及一些衛福單位配合。
牛委員煦庭:這就是本席今天特別要提這個題目的原因,因為新制之後,大家一定就會對於少輔會輔導方面的期待更高,因為這等於就是預防機制,但以現行的組織編制來講,好像很難有權力去整併相關的資源,對不對?實務上到最後還是變成由警察單位來執行輔導對象跟職責,又很難抗拒司法機關的一些請求,我是覺得有一點擔心啦!相關的人力增補跟權責劃分,有沒有更進一步的思考跟考慮呢?
周局長幼偉:如果它能夠提升到縣政府的一級單位,這樣可能就會整合更多像社會安全網的資源,他們可能就會做更多事,而不只是限制在警察的預防部分。
牛委員煦庭:好,我是覺得還有可議之處啦!慢慢討論嘛!因為新制上路,總是要看執行之後,今天至少也有個初步了,260位人力服務一千多個案量,順著這個部分我們再來持續做觀察。
再來我問一下少輔會移送法院的標準,現在有很明確的標準嗎?
周局長幼偉:有,有一定的標準,如果這個少年已經沒有辦法在這個輔導機制裡面,那他會跟……
牛委員煦庭:就移送少年法院來處理?
周局長幼偉:對,法院會來對接。
牛委員煦庭:現在實務上來講,有沒有遇到少年法庭認為移送不當,然後要退回來的?有沒有遇過這種狀況?
周局長幼偉:目前並沒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我們目前接的案例並沒有這樣的案例,我們接的是已經送矯正學校,他出來,又由少年保護官交給我們輔導的,還有兩個……
牛委員煦庭:實務上有沒有因為曝險行為以外觸法,或偏差行為反而導致法庭認為他應該先走少輔會流程,有沒有這樣的狀況?
周局長幼偉:這個是有的。
牛委員煦庭:這個也是有的?這樣的數量在一千兩百個案例中占多數嗎?
周局長幼偉:這不多。
牛委員煦庭:不多,大概多少,有數字嗎?
周局長幼偉:這部分我們目前沒有相關數據。
牛委員煦庭:好,本席要提醒,以人力編制或什麼來講,既然要有輔導的機制先行,我們就不希望像過去一樣換湯不換藥,還是由警政單位來負擔,有的時候也要稍微降低一些警察弟兄的勤務,然後讓更多的其他資源,也許是社政也好,也許是教育的單位來做支援,這部分丟給地方,我希望大家有一個長期追蹤的機制,如果到最後是換湯不換藥,也許我們從法制面再來做檢討,當然如果可以運作順利,各地方政府找出方案當然是最好,這一點我希望中央政府持續追蹤,可以嗎?
周局長幼偉:謝謝委員。
牛委員煦庭:好,辛苦了,謝謝。
主席:謝謝牛委員、謝謝部長、謝謝局長。
接下來有請柯委員志恩質詢。
柯委員志恩:(11時23分)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有請法務部蔡部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柯委員志恩:部長好,今天在這個委員會當中,大家對敦品中學的事件都已經討論非常多了,我就跳過去,我只想瞭解一下,我查了一下歷史,有關少年在矯正學校裡面聚眾滋事,比較大的就是1996年在新竹;2015年成年受刑人挾持典獄長是在我們高雄;現在就是敦品。部長,你知道嗎?青少年的受刑人跟成年受刑人要集體擾事,你覺得他們的差異點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青少年當然比較衝動一點,所以有時候可以事先做防範,那成年者的危險性會更高,我想他們還是有不同的特質,還有管理上的不同……
柯委員志恩:我想部長你可能對青少年不太清楚,因為目前來說的話,青少年為什麼……以昨天敦品來看,3個小時的處理,你知道就發展心理學來說,青少年除了有一些以自我為中心之外,他們還有假想性觀眾這樣的情節,更何況是從眾,所以他們其實在叫囂、聚眾時,對他們來說是一個英雄化的化身,他們是從眾,他們會非常希望能夠引起非常大的注意力,跟成年人目的性的想要越獄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接下來再請問部長,如果你沒有搞清楚青少年為什麼會犯罪,我們只知道他犯罪完之後,從後續的行為表現來看我們要做怎麼樣的處理、做怎麼樣的懲戒,這樣永遠沒辦法解決問題。
接下來看下面一個,雖然犯罪的少年犯不斷增加,這個數據會說話,數據增加有它的背景,那你有沒有看過、有沒有去分析過他犯罪的樣態,有沒有不一樣?1996年跟今天,你們有沒有去做分析?樣態有沒有什麼不一樣?
蔡部長清祥:確實有不同,現在的樣態,詐欺犯反而是增加的,過去是毒品比較嚴重。
柯委員志恩:還有青少年如果陷入在比較是傷人,刺傷人傷的話,他們的殘酷指數跟過去來說是完全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如果有憂鬱或自殘,他覺得看著血的流出會比他的心痛更能夠紓解,我只是說,不是只有人數增加,你們要分析他們不同的樣態和殘酷指數。
我就要回歸到割喉案,那個是既準又快速,這在過去是很少發生的,不是只有臺灣發生,是全世界都發生,所以我今天站在這個地方,我不去討論敦品,你們已經討論非常多了,我是從青少年的心理發展探討,如果說法務部在這一方面沒有辦法做到預防,他們從眾、自戀,他們以自我為中心、有假想性的觀眾,所以他們發生事情時需要透過英雄化展現,而你們沒有辦法好好在這個地方做預先的防範、瞭解他們的心理,我告訴你們,法務部對於這些人的方式真的有點落伍了。
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很多人就是要以割喉案為案,我記得教育部部長馬上就說:喔,我們中間有個銜接點,我們應該立刻給他回到學校。部長,如果是一個非常嚴重,而且已經是到割喉這樣的案件,類似這樣比較殘酷的暴力行為,你認為從少觀所……因為少觀所最多只能關個3個月吧,然後矯正學校大概最多2年,而且2年還很少,這樣類別的人回到學校去或是後續的接觸,你覺得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因為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法官所判決的,對於他回歸以後的銜接是很重要的。
柯委員志恩:是。
蔡部長清祥:出校以前我們就要……
柯委員志恩:你覺得應該被放回學校嗎?在這個比較殘忍的樣態上,你覺得適合回學校嗎?
蔡部長清祥:也要尊重他,到底他是要就學還是要訓練……
柯委員志恩:他要回學校又可以英雄化的象徵,你不知道,他只要能夠被懲處,把他懲處的最嚴重,則是更英雄的表徵啊!青少年耶!你知不知道這個心態啊?他回學校就可以更「大尾」耶!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通知學校要密切注意。
柯委員志恩:天啊!你通知學校……
蔡部長清祥:他要就學,不能不讓他去……
柯委員志恩:所以這就是你們要有一個評估機制,不能他要就學……
蔡部長清祥:有、有。
柯委員志恩:他是根據他15歲、16歲、17歲的判斷,你就把他放回學校去,你把學校的安全放在什麼地方?而且教育部,我說實在的,要有什麼基地?還希望民間團體去做,你覺得有可能嗎?有24小時的嗎?要設在哪裡?部長,我只覺得每一次犯罪問題出來,你們就講了一大堆,像剛剛提到那些關於少輔會做的事情,又包括諮商、輔導、社會安全網,這有可能嗎?這是我所點出最大的問題,你們都是從行為發生之後來看怎麼防堵、怎麼樣戒備,你們沒有看到行為之前他們整個的發展,他不適合回學校。如果你們沒有好好的來做一些評估的話,像這種暴力犯罪,你們真的需要有一個更中介的地方,但是我求教育部,真的是很困難!因為你們目前連地點、連做了什麼地方、有沒有24小時,都沒有!還要寄望民間團體來做這種事情,哪有可能?法務部應該要承擔起這個部分,我還是強烈要求心理的評估,不見得學校就是最終他們可以去的,也不是尊重的問題,這要有專業的評估,不要因為他想去學校而造就他的英雄傾向,反而讓我們其他人變成狗熊,好不好?鍾佳濱委員剛才提到了,這絕對不是養幾隻小狗就可以撫慰他們受傷、創傷的心靈,這是兩碼事情。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謝謝柯委員,謝謝蔡部長。
接下來有請羅委員廷瑋發言。
羅委員廷瑋:(11時29分)謝謝主席,有請蔡部長。
主席:請蔡部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羅委員廷瑋:主席,謝謝,也謝謝我們的部長。因為時間有限,對不起,我們就就近談一下,這是我跟您的第一次對話,我想犯罪類型在專案報告裡面都寫得很清楚,近十年的少年犯罪以竊盜最高,再來是詐欺,再來是毒品,我想這裡面你們也都非常清楚毒品氾濫日漸嚴重。
再來,我要跟您探討一下,我們大家都知K他命是三級毒品,現在網路上有在倡議,希望能夠改列為二級,想請問一下部長您的觀點呢?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設有一個毒品審議委員會,裡面有很多的專家,如果毒品要列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都是要透過這個審議委員會來討論。至於K他命有沒有必要升為二級,我們可以在這個審議委員會來討論。
羅委員廷瑋:這是網路上的一個倡議,但網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倡議,是因為我們看到了很多的新聞,包括我們自己也遇過有警察同仁跟我們分享,就是有所謂的年輕人,持有K他命5公克以下,此時只需要行政裁罰,我沒有說錯吧?
蔡部長清祥:是。
羅委員廷瑋:這樣一個部分就衍生出一些社會事件,就是他被查獲了,但是剛好他所持有的是5公克以下,只需要罰款,我曾經很好奇,行政裁罰完以後,有多少人會去繳納這樣子的罰款,您有掌握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他不繳納的話,我們還有行政執行署,可以來強制執行。
羅委員廷瑋:當然是強制,但是我曾經當過議員,我們去調臺中市的一個紀錄,行政裁罰完以後,我們發現繳納罰款的大概只有百分之三、四十,其實是不高的,後面要用到強制執行,當然要去做,我們當然支持,但是我要點出的一個問題是,作為一個三寶爸,我們覺得現在的毒品問題真的非常嚴重,校園毒品的問題讓我們感受到已經是不可挽回的地步,我覺得這已經涉入到校園太過於頻繁了,太多這樣子的事件,所以有沒有機會再下修K他命毒品持有的一個淨重、公克數?法務部有沒有做這方面的考量?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來討論,也尊重審議委員會,如果願意把它提升為二級。
羅委員廷瑋:如果它維持三級,但是他現在是持有5公克以下,此時就是裁罰。
蔡部長清祥:這個就要修法了。
羅委員廷瑋:對,行政裁罰。
蔡部長清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羅委員廷瑋:法務部願不願意去提出一個版本,比方說0公克、1公克,就是繼續更嚴格呢?你怎麼看?
蔡部長清祥:更嚴格我非常同意,我們會尊重專家的意見,來做一個研修的研討。
羅委員廷瑋:我必須跟您很坦白的報告,我今天會站在這裡,有一部分是因為我非常不滿意5公克以下持有者,只需要行政裁罰。我在地方上不斷的倡議之後,很多的民眾認同,進而把選票投給我,讓我能夠拿到這麼高的選票,我是想要告訴你,其實很多人認同5公克以下行政裁罰太過於寬鬆了,我們希望能夠更嚴謹的、更慎重的去看待這件事情,我必須還要坦白的報告,有警察同仁告訴我們,一臺車攔下4個年輕人,搜出19公克的K他命,只要他們異口同聲說出了「我們都是自己持有」,當然每個人都會這樣說,他不會說他是在販賣,所以19公克,平均一個人不到5公克,這4個人就是統一、一樣予以行政裁罰,我想這樣子一個案件,從警察同仁那裡轉述給我們的,我們作為民眾,作為民意代表,我們感到不可思議,所以我們希望不只是看到我們的法治觀念在校園不斷的宣導,有做這樣子的一個教育,但我們更希望在法的部分,可以再更嚴謹、更慎重,我希望針對這個部分,剛剛法務部您有提到,願意朝向更嚴格的部分來看待,是嗎?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同意委員的見解。
羅委員廷瑋:我們一起來努力這個部分,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羅委員廷瑋:再來就是要跟您報告,就是我相信一定會有一些所謂的上源、上頭,或者是他們的組織管理者,在販賣這些東西的時候,一定會告訴年輕人該有的作戰守則,叫他們一定要出去秤重一下,即5公克以下;甚至我在網路上都還有看過這樣子一個圖片,只要你搜尋三級毒品律師,它上面都會寫:二、三級毒品刑法、刑責案,免費諮詢,爭取無罪、緩刑,上百件的成功案例。我想這些東西都好像在告訴我們的年輕人,好像這個部分有機會無罪,他們的作戰守則就可能會去做變化,會去告訴這些青少年,不用擔心,持有沒關係。
當然我們都知道,販賣是一定有罪的,但是持有的部分,這就可以讓他們作為教戰守則,但也會讓人有這會教壞孩子的擔憂,所以希望我們一起來努力,也希望法務部未來能夠提出自己的版本,能夠朝向毒品,能夠以K他命為主,因為真的很多的事件都是以K他命為主,是不是能夠下修它的公克數?我們一起來加油。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蔡部長,謝謝羅委員。依先前宣告,在羅委員廷瑋詢答後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6分)
繼續開會(11時4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洪委員孟楷進行詢答。
洪委員孟楷:(11時41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法務部部長跟我們司法院。
主席:請蔡部長,司法院謝廳長請稍候。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但司法院呢?
主席:廳長要等一下,因為剛剛洗手間比較擁擠,我們立法院要改善性別平權的廁所空間。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我先跟您就教,我想今天很多的討論,就是我們少年犯罪的一個問題,現在針對調保官人力不足的部分,可能看到的是案件量非常多,然後沒有辦法來處理。我先請教一下,現在少年保護官跟少年調查官有多少人?這要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來回答?
蔡部長清祥:司法院。
洪委員孟楷:好,司法院。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我們現在的調保官,目前大概全國應該是兩百出頭個。
洪委員孟楷:平均一年我們交付保護處分的案件有多少?
謝廳長靜慧:我手上的資料……
洪委員孟楷:平均每個人一年他會分擔到多少案件量?
謝廳長靜慧:舉例來說,現在新北的那個個案,那個保護官的手上就有90個保護管束,不包括其他的調查跟其他保護處分的執行。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也是外界會質疑或認為是不是調保官的人員不足,沒有辦法負荷龐大的案件量,本來我們的理想或是我們希望的是保護官跟調查官各自任務分工,將調查跟保護的工作分開,但目前國內的調保有辦法分開嗎?
謝廳長靜慧:少年保護官其實臺灣很早大概就有了,但當年為了精簡人力,其實是他們一人先做調查跟保護,長期下來,對於像新北、桃園、臺中這種案量很大的法院,基本上大概就是做……
洪委員孟楷:您提到重點了,就是新北、臺北……因為像新北市,本席所在的一個地方,有400萬的人口,相對來說,它的案件量其實也比較大,如果人力確實有所不足,則我們還是要從源頭這邊來調整,這也是你們都瞭解的一個狀況,請問我們能夠怎麼做呢?
謝廳長靜慧:我們在2月有提出一個說帖,就是我們希望未來可以儘快地在兩年內能夠予以增補,最好能夠增補380個,如果以他們的合理案件負荷來看的話。我們希望在兩年內,至少可以增補150到200個左右的人力,不過這個部分就會牽涉到我們的總員額法,所以可能也要請行政院能夠配合來修正,提升我們總員額法第十一條的第三類的司法員額……
洪委員孟楷:所以追根究柢,還是整體政府的思考範圍跟因應。
謝廳長靜慧:當然。
洪委員孟楷:就是你認為到底這個少年犯罪是不是嚴重,以及是不是能夠釜底抽薪的去改變這個現況。
謝廳長靜慧:當然。
洪委員孟楷:如果是這樣的話,則今天除了司法院、法務部過來外,我們也沒有人事總處,我們也沒有行政院更高的一個機關過來,這樣怎麼辦?狗吠火車、對牛彈琴?
謝廳長靜慧:所以希望委員可以協助我們,有提出說帖,希望可以修正總員額法。
洪委員孟楷:我覺得這是第一個部分啦,重點在於如果是人力不夠,我們每一個不管是保護官或是調查官,我們都希望能夠讓他真真正正做到在我們修法之後他原本應該負責的案件或負責的工作內容,但實際上、實務上來講,就是保護官跟調查官其實除了要各自負責各自的工作之外,還要一人身兼百案,所以你剛剛講光新北一個人就有90案……
謝廳長靜慧:保護管束。
洪委員孟楷:是不是最多的?還有沒有更多的?
謝廳長靜慧:新北是全國案量最高的法院,在保護管束就有將近……
洪委員孟楷:所以新北的一個人90案是……
謝廳長靜慧:它的保護管束大概就是有一千六百多件,目前在我們的高風險試辦計畫當中,它有將近一千件是高風險的個案,在全國,新北是件數最高的一個地方。
洪委員孟楷:新北是件數最高的?
謝廳長靜慧:是。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這邊有看到資料,警政署統計去年7月到11月少輔會收到541案裡面有302案開案輔導,但是5個月內少年法院交付的保護管束就1,753件,所以其實換言之,這1,753件、那麼多的保護管束,但是真正能夠給少輔會開案輔導的只有302案,剩下的這一千多案到哪去了?
謝廳長靜慧:這部分可能要請內政部代表說明。我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少輔會能夠接受轉介輔導的,除了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那三個曝險事由之外,其他的觸法案件,經過法院評估認為情節輕微,也可以diversion,轉介給少輔會去輔導,還有兒權法第四章保護措施的規定,有十幾項也都可以交給少輔會來輔導。
洪委員孟楷:是,沒有錯,因為現在看到少輔會在行政體制上面屬於縣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所以位階是相對低嘛。
謝廳長靜慧:其實在少事法第十八條的設計,其實是由地方政府的首長擔任少輔會委員會的主席……
洪委員孟楷:但是它的編列員額還是在少年隊裡面,不是嗎?
謝廳長靜慧:是,目前在社安網下行政院是這樣的設計。
洪委員孟楷:我覺得這樣子啦,還是要強調一下,就是今天大家共同討論跟聚焦的其實還是在於人員的部分到底夠不夠,如果我們開宗明義都希望真的能夠把少年犯罪降低,或是我們真的希望能做到輔導性質的話,當然應有的人力跟應有的員額一定要補齊嘛,這一點同意嗎?
謝廳長靜慧:當然,希望委員支持。
洪委員孟楷:另外,我也拜託,如果真的司法院希望委員支持的話,報告就不要糊弄啊,不要糊弄啊!
謝廳長靜慧:哪一點希望我們補充,我們可以立即補充。
洪委員孟楷:來,廳長,不用講的那麼快!本席跟你講,第10頁你回去看一下,拿109年的新聞稿直接複製貼上是幹嘛?
謝廳長靜慧:109年……
洪委員孟楷:第10頁,本席就看到了,我還想說奇怪,你們在寫作文啊!
謝廳長靜慧:哪個?
洪委員孟楷:「進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出生時也曾有過純真笑容,是什麼樣的際遇,讓他們的笑容消失,讓需要溫暖與呵護的他們,落入司法最後保護網中?!」是寫作文,是不是?寫劇本喔?還是說這是生成式的AI寫的?本席也覺得好奇跟納悶,奇怪,怎麼會突然那麼有文青的文字放在裡面,我打進Google發現這是2019年司法院的新聞稿,一模一樣的文字直接複製貼上!2019年的新聞稿拿來用於今天2024年3月的報告,好意思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們是要強調少年的處境是一樣的。
洪委員孟楷:那好意思嗎?
謝廳長靜慧:這是真實的狀態。
洪委員孟楷:文青式的語言是真實的狀態?我都不想講召委不知道能不能同意啊,你拿第9屆立法院那個時候的新聞稿複製直接貼上,然後到今年第11屆立法院來搪塞,幫個忙,要人我都同意跟支持,我們應該要有足夠的員額……
謝廳長靜慧:委員,我們可以改進,謝謝。
洪委員孟楷:但是不要用這種,不要以為你們交出來的書面資料我們沒有看,抱歉啦,部長,讓您在這邊站了5分鐘,法務部的報告我有看,司法院的報告我有看,內政部的報告我也有看,但是就沒有看過這種拿過去文字直接複製貼上的報告。以上,謝謝。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改進,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謝謝廳長、謝謝部長、謝謝局長,文字的功能很多啦,有的要與時俱進,有的歷久彌新,寫給老婆的情書要一樣有效。
接下來請傅總召崐萁委員質詢。
傅委員崐萁:(11時49分)主席,請部長、司法院謝廳長、教育部吳司長。
主席:有請蔡部長,有請謝廳長,還有教育部吳司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傅委員崐萁:幾位長官,請教一下,我們面對這麼多的青少年犯罪,不能說是層出不窮,但幾乎所有的學校都有霸凌事件,而且越來越嚴重,不管是我們的教育出問題,還是我們的法制出問題,還是我們的觀念出問題,部長,給你15秒,請你回答一下如何防治、如何改善。
蔡部長清祥:青少年的犯罪問題,當然我們不能跟成年犯一樣的一視同仁,我們還是要從教育的角度來教化他們,讓他們能夠從小有一個正確的法治觀念。
傅委員崐萁:過去法務部做了什麼?如何教化法治觀念?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很努力讓校園的法治教育深入到各個學校裡面……
傅委員崐萁:法務部做了什麼嘛?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做了很多啊,在預防方面,我們也跟學校合作,如果犯了罪,有送到我們……
傅委員崐萁:法務部跟哪一個學校合作?
蔡部長清祥:各地都有,各地的地檢署檢察官都到各個學校去演講,講法治……
傅委員崐萁:國中、國小嗎?
蔡部長清祥:國中,國小也有。
傅委員崐萁:請你把所有執行的狀況寫份報告給本席。
蔡部長清祥:好。
傅委員崐萁:您覺得有沒有成效?
蔡部長清祥:成效是一定有,但是是不是還有可以再加強的地方……
傅委員崐萁:是整體提升還是在下降?
蔡部長清祥:應該是有幫助啦。
傅委員崐萁:有幫助?
蔡部長清祥:嗯。
傅委員崐萁:所以從法務部關心青少年犯罪之後,到現在從校園做起,部長認為是有成效的,所以是降低了?
蔡部長清祥:多少有,我不敢說絕對是……
傅委員崐萁:所以是降低還是提升?青少年犯罪是在不斷的下降還是在逐步提升?
蔡部長清祥:從數字來看犯罪是增加了,不過這個增加的因素很多。
傅委員崐萁:所以部長是不是應該要跟司法院、教育部一起來討論為什麼成效不彰嘛,要對症下藥,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來想辦法精進。
傅委員崐萁:要不要檢討?
蔡部長清祥:要。
傅委員崐萁:好,謝謝部長。接下來請教廳長。
謝廳長靜慧:是,委員好。
傅委員崐萁:還是要複製剪貼嗎?
謝廳長靜慧:我想這個……
傅委員崐萁:回答是不是以後複製剪貼就好?
謝廳長靜慧:我想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實是要靠一切的社會政策,對未成年其實就是教育是根本……
傅委員崐萁:廳長,人在公門好修行啦,現在我們的犯罪已經往下延伸到甚至國小,過去在社會上只要吸毒,連黑社會組織都要把他趕出來,現在吸毒是各黑社會組織最主要的經濟來源,法務部跟司法院到底做了多少努力?現在吸毒人口已經向下到國小,廳長知道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其實行政院有反毒策略2.0,司法院的少年法庭也一直跟行政院在法務部下一直都有……
傅委員崐萁:本席瞭解嘛!你又開始照你們的章程來政令宣導一次,問題是你們的效果在哪裡呢?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們像……
傅委員崐萁:越是偏鄉,現在吸毒人口越來越多,我們的整治成效到底在哪裡?請你不要再剪貼,送一份這10年你們努力的成果以及實際有沒有效果的相關資料給本席。
謝廳長靜慧:好的,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傅委員崐萁:請教育部。
吳司長林輝:委員好。
傅委員崐萁:請問教育部吳司長,跟法務部、司法院的橫向聯繫,對於預防犯罪往下宣導,你們做的情況怎麼樣?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報告,確實是在法治教育宣導的部分,我們跟各地的地檢署是有很緊密的聯繫,在學校安排法律的講座等等都會邀請相關有經驗的檢察官進到學校裡頭為包括教職員工及學生辦理相關的宣導活動。
傅委員崐萁:司長,本席聽你這樣講真的滿難過的,因為現在師道之不傳也久矣!如果現在我們的校園裡面,連對老師的尊重都不是普羅的常識,何來有同儕之間的尊重,校園暴力不斷地發生。本席現在隆重的請你回去跟部裡面,跟部長好好商量,要怎麼樣重新落實我們的教育往下扎根,我們的四維八德、禮義廉恥應該讓我們的孩子重新來認識,弟子規該瞭解的讓他們去瞭解,司長,可以嗎?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報告,有關品德教育這部分確實非常重要,重要的一些核心價值……
傅委員崐萁:你們現在還有沒有四維八德?還有沒有?
吳司長林輝:我們有強調核心價值,那有一些部分也許……
傅委員崐萁:什麼叫核心價值?
吳司長林輝:譬如說互相尊重、正義、公平,還有尊……
傅委員崐萁:什麼叫正義?轉型正義是不是?
吳司長林輝:不是、不是,正義講的就是你看到不平的事情要仗義勇為……
傅委員崐萁:司長,你是一個教育工作者,尤其任職於教育部,本席問你一個這麼簡單的問題,四維八德、禮義廉恥,要不要把它找回來,要不要?要不要?
吳司長林輝:我強調的是價值本身……
傅委員崐萁:要不要?
吳司長林輝:是,跟委員報告,我贊同,但是……
傅委員崐萁:是就好。
吳司長林輝:但是時空環境在變遷……
傅委員崐萁:您贊同,請要落實。現在的孩子都不知道什麼叫四維八德、什麼叫禮義廉恥,連校園裡面,一個最基本的教育的園區裡面,就是要讓孩子好好的去學習,你們的教科書不要再把孩子洗腦了,應該給他們的文化就要自幼去灌溉,不要把一些政治的邏輯擺進去,從教科書就要開始注意。
現在14歲以下不罰,現在的小孩子說我14歲以下不罰怎麼樣,大人又在講廢死,小孩子又在講14歲不罰,讓更多的幫派組織,現在小孩子發育的快,小學畢業就相當於在我們這個年代高中生的體格,到了國一、國二還未滿14歲,已經成為幫派最主要的吸收對象,因為不罰,什麼都可以做,這就是臺灣教育的悲哀。所以部長,到現在為止治絲益棼,現在我們的孩子到底怎麼辦?教育不斷用錯誤的方向在導引,該有的尊師重道,現在已經忘記了有這回事,大人又在講廢死、不要有死刑,犯罪者無所懼怕,反正不會判死刑。部長,你對廢死的看法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立場是依法執行。
傅委員崐萁:依法執行?
蔡部長清祥:是。
傅委員崐萁:你們執行的情況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我們……
傅委員崐萁:還要看上頭的臉色,是嗎?
蔡部長清祥:照法律的程序來走。
傅委員崐萁:520到了,是不是要開兩槍給大家聽聽看,向來就是如此,是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不是用這種態度來看待死刑的執行,一定要依法,讓所有的救濟程序走……
傅委員崐萁:依法?到現在為止,有多少還沒有執行?
蔡部長清祥:37位確定的死刑判決。
傅委員崐萁:為什麼還沒有執行?
蔡部長清祥:因為還有一些救濟的程序在進行當中。
傅委員崐萁:救濟程序結束以後呢?
蔡部長清祥:該執行就執行。
傅委員崐萁:確定嗎?
蔡部長清祥:當然,法務部一定是依法。
傅委員崐萁:部長,除了依法以外,對於廢死這個議題,部長的看法究竟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還是依法律的規定來做,法律認為我們所有的救濟程序都已經完畢了,該要執行的時候,我就要執行。
傅委員崐萁:所以沒有修法的話,你就按現有法律執行就對了?
蔡部長清祥:當然。
傅委員崐萁:好,希望部長挺直腰桿,把該做的事做清楚。
另外,青少年犯罪的問題現在越來越嚴重,還是從兒少兒虐的部分,教育部跟司法院跟法務部,本席希望你們要密切的、密切的一起針對防治兒虐的部分先做起。如果一個孩子自幼就被嚴重的虐待,他未來對整個國家、社會的認知,他的人生觀是完全扭曲的,他當時受到多少虐待,未來會多少倍的在報復這個社會,完完全全是社會的未爆彈,會造成國家多麼嚴重的一個問題。所以現在本黨團也提出了,對於青少年兒虐的部分,幼兒兒虐的部分要加重其刑,一定要用重典來嚇阻這種不斷的歪風,希望未來對於青少年在校園部分的犯罪防制,能夠把它的趨勢下降。不過,部長,你該給本席的報告還是要送來。
蔡部長清祥:是。
傅委員崐萁:本席會仔細的拜讀、研讀,看一下法務部到底做了哪些……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請教委員的高見。
傅委員崐萁:還有司法院廳長,也請你把你們的成效如何、過程如何、措施如何,清楚的寫一份報告給本席,不要用剪貼的,政令宣導不用送給我。
謝廳長靜慧:好的,沒問題。
傅委員崐萁:司長,就拜託了,教育這部分如果我們再沒有把它做好,臺灣的社會會成為什麼樣的亂象,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傅總召,謝謝部長、廳長跟吳司長。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思瑤質詢。
吳委員思瑤:(12時1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周署長。
主席:有請蔡部長跟矯正署周署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兩位早安。我今天質詢的主題是「1+1>2監獄友善犬/貓Yes or No?」我跟我們的佳濱總召心有靈犀有志一同,我們今天同時都藉由這個寶貴的質詢機會拋出一個非常正向的要求,我們希望全面來評估,而且我希望是制度化的讓監獄的友善犬貓能夠上路。國會實在是充滿暴戾之氣,我們不應當是野獸動物區,國會應當是可愛動物區。教育很重要,大家心中都要有祥和跟溫暖,所以今天就教於大家,有一些例子跟內容,剛剛佳濱召委也已經分享過,那我儘量就其他的案例來補充我的論述。
部長,你是貓派還是狗派?
蔡部長清祥:我比較傾向狗派。
吳委員思瑤:所以家裡有養狗、有養貓?有養狗?
蔡部長清祥:以前有。
吳委員思瑤:有喔,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吳思瑤我本人既是貓奴也是狗僕,而且我有一隻曾經在立法院非常有名的狗狗,名字叫Zaza,中間這個插畫是社群上的年輕朋友為我畫的,因為吳思瑤思瑤姐姐有三貓一狗,我的Zaza、Luna、Sunny跟Happy三隻貓,都非常謝謝年輕朋友為我畫畫,還把貓狗一起入畫。我們真的希望讓國會不要有暴戾之氣,如果國會能夠有更多的貓狗,其實不會有人在咆哮、不會有人在拍桌,因為動物就是有這麼神奇的、療癒的、正向的力量。
透過專業的訓練,服務犬的多元功能可以貢獻社會,服務犬包括治療犬,治療病痛中的人們;包括我們都很熟悉的助聽犬跟導盲犬,牠有非常明確的訓練項目;還有有助於心理健康的自閉症治療犬;還有介助犬,介助犬就是幫助行動不便的人,協助他打理日常的生活,所以狗是可以透過訓練,發揮更多貢獻社會的能量。
剛剛我們的召委也分享了臺北榮總的Oba,因為這是本席的選區,臺北榮總陳威明院長常常會傳Oba的故事給我,每一個故事都太感人了,狗狗可以做到人類做不到的事。Oba這隻狗狗是全國唯一經過完整訓練,駐點在醫院的安寧病房,所以在榮總的大德安寧病房這隻曾經是退役的導盲犬,真的陪伴了很多人臨終生命的寶貴時光,所以Oba治療犬可以在醫院裡頭。
國際權威期刊,這是英國的權威期刊,他們透過長時間的觀察,校園的服務犬可以降低學生族群60%的焦慮感及壓力,所以這是有科學實證的。我右手邊秀出來的,也是在本席的選區,是芝山國小一隻非常有名的特教犬,芝山國小這隻犬後來是travel到各個學校去服務有特教需求的孩子。校園友善犬,我可能做的比佳濱委員多一點點,因為我過去在教育委員會,這裡露出的就是我深入士林、北投每個校園去推銷、推廣,請每個學校去認養流浪動物,帶進學校,實踐生命教育,包括逸仙國小的Mango、新明國中的Bingo、文林國小的Happy、天母國小的Happy,蘭雅國中也有一隻Happy,蘭雅國小有一隻必魯,然後有一隻清江國小的庫洛已經離開我們了,學校還幫牠辦了一個葬禮,讓學生一起來體驗這樣一個生命教育的歷程。
我手上拿的這一本是教育部的國教署跟農委會,現在是農業部,合力編輯的書籍「校園裡的牠們─校園犬績優學校選拔」,我要分享這本書,會後會送給部長。我要告訴您的是,校園友善犬也好,未來能夠上路的監獄友善犬貓也好,我希望它不是試點,它不是試辦,它應當是有一個制度化的政策支持,就以這本書,它的協力單位中政府部門有農業部給經費,有教育部去媒合學校、提供教材,還有共同編輯的,也就是協力這個計畫的民間單位,有臺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還有世界愛犬聯盟,臺灣有非常強大的公民團體,臺灣有非常具有關懷力、行動力的動保團體,都是可以讓這個制度予以制度化的重要協力key person,所以我稍後把這本書分享給您。就以我在推動校園友善犬的經驗,有預算、有經費、有專業的支持,我媒合了農業部跟國教署,只要學校有意願,並新認養動物之家裡面的流浪犬貓,每年給5萬元,如果是校園周遭本來就有的流浪犬貓,不是去動物之家認養的,協助解決在地流浪貓狗的問題,是給4萬元,以此類推。所以這幾年經過吳思瑤的努力,4年多來補助了463校次,農業部跟教育部共同出資1,242萬,在2023成功又補助了143個學校認養流浪動物,這是這一本裡面寫的,每一個流浪犬貓在校園都發生了非常重要的教育意義、生命教育及教化的意義。
所以監獄友善犬貓可行嗎?讓我多論述一點。這是我們希望矯正、教化受刑人幾個正向的意義,我想監獄友善犬或貓can help。國際經驗我多分享一點,左邊這個圖是歐洲巴爾幹半島的塞爾維亞,他們的監獄是歐洲最擁擠的監獄之一,空間很小、受刑人很多,但是他們想方設法的引進犬、貓,主要是犬,給予這些受刑人一個互助共生的關係,甚至塞爾維亞政府說,這是他們國家推動過最有意義也最成功的社會化計畫,這是一個正向的案例。右邊的是美國的印第安那監獄,刺龍刺虎的大哥也變暖男,他們把流浪的動物,尤其是受虐的貓咪送到監獄裡,這些大哥變暖男,這些流氓、黑道一夕之間變成最有關懷心的人,這都是國際的案例,有貓有狗的經驗。美國華盛頓女子監獄,我是看了這個研究報告才知道,原來女性受刑人進入社會,其實再犯率是高的,因為他被貼上汙名化的標籤很嚴重,因此再社會化的過程比男性還辛苦。所以他們把貓狗送到監獄裡頭,訓練這些女性手很巧的專才,訓練這些女性受刑人成為寵物護理技術師、高級美容師、服務犬的訓練師,美國政府投入1,130萬美元,參與計畫的結果是什麼?3年內再犯率只有3%,這是一個正向的案例。我再分享一個美國經驗,就是跟民間團體合作,臺灣有太多民間團體可以協助這樣的計畫,他們把這些訓練犬送進俄亥俄州監獄、肯塔基州監獄,訓練這些受刑人成為訓犬員,未來出了社會就帶著在獄中跟他一起並陪伴他的狗狗,一起去服務更多人,他學得一技之長。
我分享了國際經驗,國內行不行?剛剛佳濱召委也分享過了,桃園的泰源監獄收留了監獄旁邊23隻流浪貓,然後去教化監獄中的受刑人,23隻流浪貓全部送養成功,很多都跟著受刑人回家。這個大家都非常津津樂道的新竹監獄犬訓班,因為疫情的關係,從2006年開始到2022年停了,這個計畫非常的成功,前前後後47名受刑人訓練出84隻流浪犬,而這些受刑人再犯率是0。
我知道你們會說有困難,空間是不是足夠?因為超收的問題很嚴重,但是我要告訴你們剛剛那個塞爾維亞的案例,他們是全歐洲最擁擠的監獄,可是他們可以實踐。機關人力不足嗎?我也以剛剛制度化的經驗分享給你們,我們有獸醫師公會可以合作,現在教育部的校園友善犬,吳思瑤已經媒合各縣市政府的獸醫師公會,協助進到學校裡頭幫忙學校,如果犬貓發生任何疾病或是定期的健康檢查,獸醫師都定期進駐到學校,未來監獄也可以,我們有太多的專業團體,包括剛剛佳濱召委分享的屏東屏科大的這些專業學系。經費會不會不足呢?也不是問題,我們也可以跟農業部合作,就以校園友善犬制度化的經驗,來做一些經費的分擔,所以事在人為。
剛剛佳濱委員壓了一個月的時間,我就尊重你們一個月的時間去提出研議,不只對於矯正學校可以引進友善犬貓,各個監獄你們可以優先評估,哪些的空間比較available,哪些可能是就近就有大學可以支援,就近就有很強的獸醫師公會可以協力,或是哪一些動保團體,我都很樂意幫您媒合動保團體,一加一大於二,農業部也已經升格為部,現在有一個專責的動物保護司,他們有更強大的量能,一加一大於二,幫助受刑人,也協助流浪動物,兩個委員,同一個論述跟主張,給你們double的壓力,請部長綜合回應。
蔡部長清祥:不會有壓力。
吳委員思瑤:很好,讚。
蔡部長清祥:非常認同這樣的看法,我們會來積極推動。
吳委員思瑤:那我希望不是只有試點而已,它要制度化,唯有制度化,這樣一個校園友善犬貓也好,推廣到監獄友善犬貓,它可以成為一個長長久久的永續政策,好不好?我們一起加油,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謝謝蔡部長,謝謝周署長。
接下來請陳委員培瑜質詢。
陳委員培瑜:(12時14分)謝謝主席,有請教育部及矯正署,謝謝。
主席:有請教育部吳司長和矯正署周署長。
陳委員培瑜:我們就先開始好了,昨天新聞事件我就不再多說,教育部跟矯正署應該都知道我們的學校出事了,這個學校在一個月內有兩次的相關新聞事件,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首先強調沒有要課責第一線的同仁,因為我們知道在矯正學校裡面,所有的老師跟行政人員工作壓力都非常非常非常的大,但是我們也尊重,假設事後有任何的檢討機制跟討論的會議,我們都絕對尊重。可是我要提醒,目前矯正署在跟教育部合作,關於矯正學校裡面各式各樣的事情,其實兩個部會看起來應該有一些落差,導致其實矯正學校現場不是我們看起來的這麼樂觀。
先來看第一個事情,110年監察院有一個糾正的案文,我們後續去查了,到目前為止這個案子都是屬於未結案,發生什麼事情呢?對於疑似或是具有身心障礙學生,毫無任何輔導處置方法,甚至僅施以戒具約制,名為保護學生,但是監察院說這是一種拘禁,而且未曾請求專業協助,有所違失。法務部的矯正署也被監察院說沒有詳查事件調查結果,有未盡督導的責任。也就是說,我想問一下兩位,到底敦品學校在這個監察院的報告裡面,一直到了現在,目前的進度是如何?
吳司長林輝:首先說明一下,監察院糾正之後,教育部國教署跟法務部矯正署其實都有定期召開指導委員會。
陳委員培瑜:定期召開,最近一次是什麼時候?
吳司長林輝:1月份。
陳委員培瑜:我們可以跟你們要相關的開會報告嗎?因為我們很想要知道矯正學校,雖然剛剛舉的新聞是敦品,但是我們知道目前有4所矯正學校,其實他們有非常非常多的困境,都需要教育部跟矯正署來積極合作。我要講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基本上不是學校改了一個牌子,不是從我以前服務過的少年監獄改了一個牌子,掛上學校,它本質上就是學校,其實我們都知道不是,學校裡面最重要的是老師的專業,還有相關輔導人員的專業,當然還有你們矯正署的地位。可是我想要問一下,這一次敦品遇到的問題,其實過去明陽中學跟誠正中學也有遇到過,就是師資困境的部分,還有老師專業度的部分,不知道矯正署目前對於敦品的部分有什麼想法?
周署長輝煌:在少年的部分,他最需要的是關懷跟陪伴,很感謝教育部國教署一直有挹注一些資源,包括心理師、社工師。到今年年底他支援4所矯正學校共有12名新設人員,其中心理師9名,社工師3名,這12名新設人員因為預定在今年年底就要退場,我們是希望……
陳委員培瑜:12月要退場?
周署長輝煌:對,就沒有了,希望能夠繼續再給我們。
陳委員培瑜:兩位現在在我面前,很好,謝謝矯正署告訴我。我相信在場所有人聽到應該都會覺得更加擔心,12月就要退場,是因為預算的關係,還是年度計畫的關係,還是退場之後其實會再有其它的安排,還是目前未定?
吳司長林輝:請國教署幫忙說明。
陳委員培瑜:謝謝國教署。
葉組長信村:107年開始都有對4個矯正學校……
陳委員培瑜:我要問12月底以後。
葉組長信村:12月底以後,他們如果有再來申請,我們再視情況繼續協助。
陳委員培瑜:我告訴你,他們一定會來申請,因為發生這些事情,而且大家現在要拿這些孩子開刀,所有人都在問孩子後續的事情,因此我要問,孩子被送進學校,我告訴你他們一定會來申請,矯正署,對吧?你們一定會去申請,可是國教署的態度是「視情況」嗎?
葉組長信村:從107年他們來申請,我們都沒有拒絕過。
陳委員培瑜:我們可不可以更具體的要求?是因為經費的關係,是因為人員不足的關係,還是因為沒有老師、沒有社工師、沒有心理師意願進去?我要講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我想要再次說,我覺得我們真的必須要回頭去想一想,其實明陽中學跟誠正中學在改制後,這20多年來的雙軌磨合,已經有蠻多不錯的經驗,甚至我們在跟學校校長、主任、老師溝通的時候,他們其實是很願意做經驗分享的,可是有沒有機會為敦品跟跟勵志兩個學校做專業的研習,分享校園治理經驗,我覺得這部分矯正署也許可以就這4所學校進行溝通。另外教育部學特司跟國教署必須要給予大力的支持,我真的不知道現在的困境是什麼,我們不能都只想著懲罰這些孩子,如同剛剛您說的這些孩子需要關懷跟陪伴,為什麼他們特別需要關懷跟陪伴?所有人都知道,大部分的孩子會走上這條路,都是因為原生家庭的匱乏,不管是關懷的匱乏還是資源的匱乏,導致於他們進入學校之後,再度走上這條路,最後走進了這4所矯正學校。我時間有限,後續拜託國教署還有矯正署持續協助這些孩子,把相關的資源帶進學校,這個部分我們也會持續跟你們討論,可以嗎?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司長、署長。
接下來請張委員雅琳質詢。
張委員雅琳:(12時21分)謝謝召委,有請署長跟教育部。
主席:請周署長和吳司長。
吳司長林輝: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你好。我接續剛剛培瑜委員的問題繼續問,這次的事件裡,國教署支援相關的人力只有到年底,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相關的訊息,告訴我們到底有沒有辦法延續?因為我知道這4個學校裡面,目前還有缺額55名,我也不曉得目前的規劃是預計什麼時候會聘足呢?還是現在在聘的時候有什麼樣子的問題?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周署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缺額55名的部分,我們有聘用代理教師。經調查,明陽中學已經聘用兩名代理教師,缺額還有8名;誠正已聘用4名,缺額5名;敦品已聘用15名,缺額15名;勵志已聘用7名,缺額27名。原則上,誠正跟明陽教師各缺額2名……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有缺人,我想知道接下來要怎麼去補足這一塊?因為還是回到剛剛培瑜委員講的,我們到底提供什麼樣的資源給他們、協助他們?讓他們未來離開之後不要再回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的規劃是什麼?現在是因為薪資不夠嗎?還是因為什麼原因?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的缺額?
周署長輝煌:當然代理教師的薪水沒有像編制教師那麼好,但是我們也會積極招募,剛剛也有提到,我們會跟教育部再好好研商,是不是……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一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相關的計畫跟規劃給我們?這件事情我也要特別要求,就是在這件事情中,小孩子過去應該非常清楚知道有自習課的規律才對,但是為什麼這一次會要求一定要出去打籃球?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有一些詳細的調查?能不能在1個月內都給我相關的報告?
周署長輝煌:好,這個沒問題。
張委員雅琳:再來,我也查了一下,我們剛剛講到這些小孩子有一些比較特殊,我們有沒有提供相關的資源?在112年的工作報告可以看到,目前是沒有特教編制,特教相關的業務都是由特教教師兼任業務承辦人,我想知道現在特教的問題,跟剛剛一樣,該怎麼處理?我們現在有多少的輔導老師在敦品中學裡面?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敦品在編制上有3名。
張委員雅琳:實務上呢?
周署長輝煌:OK,它並沒有缺額,缺額在誠正跟明陽。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
周署長輝煌:剛剛有報告是各缺2個,這比較當務之急。
張委員雅琳:我想我們也還是再做一個評估,如果現在小孩子狀況比較不穩定的時候,在特教部分要怎麼處理,以及怎麼樣來協助,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再做一些比較詳細的規劃,我們人力上是不是要再做一些調整,我的意思是這樣,心輔人力是不是要調整,這部分可不可以也給我們相關的資料,俾利後續做一些討論。
再來我要講的是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我們從毒品的角度來看,整體的犯罪率是下降的,校安通報的藥物濫用也是下降的,所以看起來我們好像做得很不錯,對不對?但是我再讀了一下食藥署所公布的數據,就是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我發現前五名的物質濫用比例是從97%降到了81%了,我覺得這份數據在告訴我們青少年使用的物質其實是多元化,越來越多元了,而且其中特別是咖啡包和笑氣,這兩個東西的共同特質是,第一個,非常便宜,而且很容易取得。第二個,很方便攜帶,也就是在哪裡都可以使用。第三個,目前的管制機制還不成熟,像咖啡包好了,效力很快就消失了,被通報,警察根本抓不到,所以這個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或者使用笑氣,也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可是這三點就是會讓青少年覺得反正也沒有什麼要擔負的責任,就更容易使用。所以我看到2018年食藥署也有做一個全國物質使用調查,他們在哪裡使用?為什麼外面都抓不到?因為他們都在家裡或朋友家使用。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也必須積極地去面對,所以我想要請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和警政署,告訴我要如何應對剛剛提到的物質濫用多元化的現象,以及使用地點這麼分散,要如何去處理,還有對於物質管制上不成熟的這些,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簡單的說明呢?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說明,其實新興毒品是我們目前在校園毒品宣導裡最著力的部分,因為各種新興毒品,不管是軟糖也好,咖啡包也好,就是想來誘騙孩子,孩子容易被騙,然後就不小心誤用,這個部分我們都有模型,而且現在國中小的部分都強調要入班宣導,百分之百,每一個班都要積極宣導,知道如何不要去用,同時知道它對身體可能造成哪些傷害。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因為時間有限,我想我們可以針對反毒文宣上面是不是真正貼近了青少年使用的情境,來給一些說法,因為就我來看,我覺得這其實是非常不符合他們面對朋友的誘惑或勸說時要怎麼應對的狀況,所以這個我們是不是可以在會後詳細地討論?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委員,謝謝司長、署長。
接下來有請吳沛憶委員質詢。
吳委員沛憶:(12時27分)謝謝主席,我請法務部。
主席:有請法務部蔡部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吳委員沛憶:部長好。在這個月,就是前幾天,監察院發布一個彈劾文,是針對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陳立儒,因為這個新聞稿沒有進行名字的遮蔽,所以以下我就直接宣讀這個名字,請問這個案件部長知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知道。
吳委員沛憶:因為這個案件發生的場所就在我的選區萬華區,尤其是牽涉到性騷擾,這對我們司法人員、對我們法界、對我們檢察官的形象,以及對於我們社會對司法的信任,是一個非常大的傷害。這個案件的發生呢?是來自於這一位陳立儒檢察官跟一位女性大學生發生了行車糾紛,在調解過程當中,這個檢察官向這位女大學生提出可以以性行為來折抵賠償金,臺北地檢署是不是也針對這個性騷案件有進行過調查?
蔡部長清祥:有,還送給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來評鑑。
吳委員沛憶:是。在你們地檢署自己的調查報告當中有提到,這個陳姓檢察官跟這個女大生提出以性行為來折抵賠償金的時候,這個女大生因為非常害怕,不知道要如何應對,所以女大生說:「但是我未成年。」申訴人自稱未成年,但是這位陳立儒檢察官聽到對方未成年,他竟然說:「我不管你到底有沒有十八歲。」我想請問部長,與未成年人用性行為抵賠償,有沒有構成對價關係?有沒有構成對價?
蔡部長清祥:具體上如果有構成刑責的話,我們也是會移送。
吳委員沛憶:假設與未成年人以對價關係來進行性行為,有沒有構成兒少的性剝削?
蔡部長清祥:如果證據充足的話,我們一定會立法嚴辦。
吳委員沛憶:好。請問,這一位檢察官,目前你們對他進行什麼樣的懲處?
蔡部長清祥:檢評會的決議是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來審理,懲戒法院最近也做了一個判決,我們該做的處罰當然都要做。
吳委員沛憶:做了什麼樣的懲處?
蔡部長清祥:包括懲戒法院的審理、判決,除此之外,我們對於他的職務評定,也是評定為未達良好。
吳委員沛憶:扣了他三個月的薪水作為罰款,因為他違反了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五條,同時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但是我現在想要請問部長,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一位檢察官可以說是一位惡狼檢察官,他未來有沒有可能去辦理性騷擾、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相關的案件?有沒有可能?
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臺北地檢署一定要嚴加管束。
吳委員沛憶:怎麼樣進行管束?
蔡部長清祥:包括他業務的職務上的分配,以及對他的言行嚴加注意。
吳委員沛憶:針對惡狼檢察官,我想請問部長:有沒有退場機制?
蔡部長清祥:如果合乎規定,我們會予以退場。
吳委員沛憶:這個對社會大眾來講,部長,我認為是對我們司法信任非常大的傷害。
蔡部長清祥:是。我同意。
吳委員沛憶:這位檢察官目前還在職務上面,未來倘若有兒少或性騷擾的受害人,相關案件,接受這樣的檢察官的審理,在這種檢察官的觀念裡,他認為與未成年進行性行為,來進行對價是沒有問題的,我們要讓這樣的檢察官來審理案件嗎?部長,你剛剛已經提出承諾,我認為我們一定要嚴格來規範,針對這個個案,絕對不能讓這種檢察官審理相關案件,這是對受害人的保護,但是我也認為,針對相關的機制,我們應該要研擬,因為未來這樣的案件有可能還會再次發生。
蔡部長清祥:希望不會發生,我們以此為戒。
吳委員沛憶:這對我們社會來講,是對我們司法信任非常大的傷害,所以你們才提出懲戒,因為你們同時也認為,這一位檢察官,對所有檢察官的榮譽以及尊嚴有重大的傷害,所以我認為我們要來研擬相關的機制,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
吳委員沛憶:好,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謝謝蔡部長。
接下來有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教育部。
主席:好,有請教育部吳司長。
吳司長林輝: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司長好,我們先看影片。
(播放影片)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看這個影片,這是今年發生的,從這個影片就可以知道事情這麼嚴重,如果沒有處理好,就會造成未來的犯罪,說不定現在已經算犯罪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怎麼樣去推動相關的法治教育跟防制?教育是最重要的,學校是第一線,後面才有法務部、司法單位。你看了這個影片,你認為應該怎麼去防範或是怎麼去加強法治的教育?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說明,法治教育要向下扎根,就是越小開始教越好,從品德教育、從行為規範,教導孩子正確的價值觀,同時對於自己情緒上的管控,以及人際互動如何化解衝突,這些都是確實需要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剛我一直看你們今天的報告,當然要做的都做了,怎麼樣去精進、怎麼樣去加強,因為現在老師也是有限,所以你們也有提到跟警政署的合作,到底足不足?應該是這樣講,在學校的老師本來就有限了,我們就從「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的統計來看,這類事件逐年上升,這是很嚴重的。
吳司長林輝: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逐年上升。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所提到的到底是有落實還是沒有落實?如果落實了,那是不是就是不足?就現況的話,是不是就是不足?
吳司長林輝:跟委員報告,我想,在執行上,仍然是需要再繼續加強,因為現在孩子的這些暴力跟偏差行為,其實是受到家庭、學校,或者是來自於媒體的影響,我舉個例子,比如學生可能會看到一些暴力的行為,因為現在網路的資訊確實非常頻繁,學生很可能敏感度會降低,會覺得司空見慣,也視為理所當然,我想這個觀念都是需要導正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看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統計,國小竟然是最多的,其次是國中、高中,都很多,大學到成年的部分比較沒有那麼多,但是也不少,有一千多件,也不少,這都是112年的數據。這樣一個數據呈現在你們的資料上,但是如何去防範,恐怕不是一般的法治教育就能夠防範,顯然是不足的,你回去之後,是不是好好地去做?因為這個不是你可以決定的,要怎麼去做是很重要的,要跟學校的老師來討論。
吳司長林輝: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跟學校的老師來討論,才能夠得到適當的建議,甚至是有效的建議,好不好?
吳司長林輝:是。我們會再檢討精進。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鄭委員,謝謝司長。
接下來就請林委員月琴質詢。
林委員月琴:(12時39分)主席好,有請警政署署長跟法務部部長。
主席:好,請刑事警察局周局長跟法務部蔡部長。
林委員月琴:好,我先就教部長。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從土城國中那個案子,我們很明顯地看到,一下子把孩子丟出來,事實上確實會有問題。過去我自己在民間一直在倡導不要做資料轉銜,最好要做關係轉銜。所謂資料轉銜,兒少權法第七十三條的確有授權,說要後追一年,第七十一條有授權,事實上是要在孩子離開矯治體系的前一個月,可是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會變成學校只是去交接資料,沒有辦法做好關係轉銜,民間團體一直想進去,想說是不是可以帶著家長、帶著社工一起去跟孩子建立關係。在2022年的時候,CRC國際委員審查的時候,主席Doek也問我們說:「你們每次讓孩子去面會的時候,大概是怎麼樣去採行的?」每一次去30分鐘,如果我從臺北到桃園,只能見孩子30分鐘的話,我去的意願大概不是這麼高。每一次都只看30分鐘,根本沒有辦法做關係轉銜,以至於就會變成孩子一從矯治機關出來,社區的社工就要接住孩子,然而社工要接住孩子,比幫派跟藥頭還要難,因為過去都沒有建立關係嘛。土城國中案之後,如果未來要做關係轉銜,部長你的看法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委員講的,轉銜不是只有文件的轉接而已,應該要更關心,如果未來要接收這個小孩子的社工人員願意提早介入來關心的話,我們非常樂意。
林委員月琴:可是每一次面會只有30分鐘。我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改變,那時候回答國際委員是這樣子講的。
蔡部長清祥:應該有彈性的,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有必要的時候可以……
林委員月琴:可以突破嗎?韓國都有宿舍,是讓家長在那邊跟他們待一天和一個晚上,否則孩子回到社區裡面,功能不彰的時候,社工又沒有跟他有關係的話,就很難接住他們,說真的,藥頭跟幫派要比我們更容易找到小孩、更容易跟孩子接觸,那我們就沒有辦法去解決問題,所以針對這個,是不是請部裡去做評估、去做討論?實際上,我覺得關係轉銜的話,國外甚至有到一年的時間,我不知道這個部分,你的評估大概可以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是不是也提交報告給我?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讓轉銜的工作更加落實,有更好的方法能夠確實做到。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部長。
對於內政部,我想問的是,少輔會工作人力什麼時候會到位?因為少輔會本來預計要聘280人,現在只有268人。
周局長幼偉:是,目前因為這些社工有時候會離職,然後又重聘回來,所以有時候他們會有這樣的問題,有時候快滿了,有時候又會下降。
林委員月琴:所以有沒有時間期限?如果人力聘不足的話,大概沒有辦法把孩子接住。因為現在曝險少年跟偏差行為少年都是進入到這個體系來處理,而且偏差行為少年有分3-1跟3-2,等級又不太一樣,尤其像是曝險少年,我們更為關心,我不知道這部分什麼時候可以到位。
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儘量請各縣市相關單位儘快加強,把這個部分補足。
林委員月琴:好。第二個問題要問的是,為什麼開案率會不到六成?什麼樣的評估會覺得不需要開案?
周局長幼偉:有些沒有開案,是因為重複的,或者是那個……
林委員月琴:這個可不可以也讓我知道原因是什麼?
周局長幼偉:是。
林委員月琴:如果通報卻不開案,有沒有可能漏接小孩?這也讓我為之擔心,所以是不是一樣提出報告來?
周局長幼偉:好,這沒問題。
林委員月琴:再來就是整個偏差行少年的未開案,相關法規是「應」轉介相關支援,要轉到哪邊去?如果我今天按照你的工作流程來工作,我不知道這些要轉介到哪裡去,如果沒有開案,要轉到哪裡去?又丟到社區去嗎?社區又沒有社工可以接住他們,如果又沒有跟我們的社政單位去連結,到底孩子去哪邊?也許就加入幫派了。所以這個圖你們自己有瞭解嗎?
周局長幼偉:我們知道下面還有很長的流程,這個部份的話,我們還是會轉給社工單位跟其他社政單位和教育部。
林委員月琴: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剛才是寫「應」,對偏差行為是用「應」,可是對曝險少年卻用「得」,也就是說,可轉不可轉都可以,曝險少年的問題點比偏差行為更為嚴重,但反而是用「得」轉資源或轉到其他機關(構),那張圖一樣是沒有寫,所以麻煩一下,除了我剛剛講的兩個報告,是不是在兩週內給我?除此之外,是不是儘速加強少輔會的人力?還有,這些相關法規可不可以去討論一下調整?曝險少年這麼嚴重的狀態底下,你用「得」,反而另外一個偏差行為用「應」。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謝謝部長和局長。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宗憲,有請吳召委。
吳委員宗憲:(12時45分)你好,我們請部長上台。
主席:有請蔡部長。
吳委員宗憲:好,另外我想也請刑事局局長上台。
主席:請周局長。
吳委員宗憲:部長、局長,兩位午安。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好,首先我想要跟你們討論一下,因為我們這次主要的議題是青少年犯罪,螢幕上這張圖表其實在上一次院會質詢的時候,我就有使用過了,也就是說,目前對於預防少年犯罪,法務部是掌握全國目前最多偵查資源的,那我們從源頭打擊和從末端的矯正教育來補救,其實法務部都可以做很多事情,我主要想要談的是目前我國法制面有沒有什麼可以有效嚇阻黑幫吸收少年?
蔡部長清祥:在法制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也修法,對於吸收青少年作為幫派成員有一個單獨的處罰規定,本來在很多原來的法規裡面,對於成年人利用青少年犯罪,都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吳委員宗憲:好,OK。但是這個部分我想先說明一下,黑幫吸收少年的方式其實跟以前有點不太一樣,我上次在院會也有提到,以前可能是在撞球間或電動玩具間,現在的話,很多時候都是利用通訊軟體,或者是用網路的方式去吸收,所以這個部分將來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可能就要列入參考,對於吸收模式的改變,將來我們在修法時,是不是有辦法去修目前的做法,能夠讓效果更好。好,部長您剛剛說到組織犯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就是對於吸收未成年人的處罰,我想請教一下,你知不知道這幾年因為這樣的案件,成年人被起訴定罪的件數?你知道嗎?
蔡部長清祥:統計數字我們可以來提供。
吳委員宗憲:好,沒問題,這個會後再提供給我就好了。
依照警政署的報告,從103年到112年,少年犯罪人口數大概每年是一萬人,到112年,擔任車手等等,在112年被查獲的是2,193人,這個真的是不低的一個數字。我想請問一下,部長,在這些少年的處罰上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現在少年很多都是因為擔任車手而觸犯刑案,可是我們抓車手的時候,只抓得到最基層的車手,甚至連車手頭都抓不到,也就是說,你再回過頭去看組織犯罪條例,它沒有一個持續性的結構,因為抓不到車手頭,永遠只能抓到最基層的那個行為人,變成這種案子到最後都沒有辦法依現有的證據去勾稽,然後用組織犯罪條例去處罰,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發現這個狀況?
蔡部長清祥:是,剛剛提到的是法制面,另外在執行面,檢察官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怎麼樣搜集到相關的證據,向上溯源,不能只抓到一個車手,只抓到基層的犯罪者而已,上面的集團主謀才更是我們要打擊的對象。
吳委員宗憲:我再解釋一下,我們現在發現青少年犯罪,很多都是跟車手有關,當然我們會很希望去瓦解這些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集團,對於犯罪集團的認定,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持續性的結構,但是我們怎麼抓,永遠都只抓到最基層的車手,我們連車手頭都抓不到,更不要講後面那個幕後的人。也就是說,我們抓了再多的車手,我們也沒有辦法用組織犯罪條例去處罰任何成年人,或者是其他的共犯,就是抓到的都變成是個案,到最後都變成這樣子。針對這個部分,我跟部長建議一下,是不是部裡面也可以稍微研議一下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
蔡部長清祥:好。
吳委員宗憲:再來就是延續我們剛剛說的,其實組織犯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對於招募未成年人的處罰,我自己有去用關鍵字去搜尋判決,我用「招募未滿」跟「組織犯罪條例第四條」去搜尋,發現從108年到現在只有44件,也就是這個條文的立法原意是不錯,但是在執行上面,似乎效果很不好,否則你看現在很多都是利用未成年人去犯罪,可是就像部長您剛剛說的,我們現在確實有法制可以去處罰成年人招募未成年人來實施犯罪,但是呢?我們用這個關鍵字去查詢,卻發現從108年到現在只有44件有用這個條文去處罰,所以這個效果是很不彰,我想部長應該可以認同吧?
蔡部長清祥:如果從數字上看起來成效不是那麼好的話,我們會再加強,尤其在檢察官的專業訓練上,我們會互相來研習、分享經驗。
吳委員宗憲:是。部長,另外還有一個,我們剛剛提到的是第四條第三項對於招募未成年人的這個招募者的處罰,我在這邊也跟部長建議一下,從實務上面的角度去看,我覺得如果僅對於招募者去處罰,其實是不夠的,法務部是不是能夠去研擬,不能只對招募者去處罰,而是應該去處罰這個犯罪集團的主事者?因為現在招募者通常都是最底下的幹部,比如我剛剛講的車手,那招募者就是車手頭,但是車手頭在這個犯罪集團裡面,也是一個非常低階的幹部,結果高階的那些幹部,甚至這個組織犯罪的幕後金主,或者是實際的操控者,卻不在第四條的處罰範圍內,這個部分是不是麻煩部長回去請同仁研擬討論一下,看看有沒有辦法朝這個方向去修正?
蔡部長清祥:好。
吳委員宗憲:因為在實務上面,我自己以前在辦案子的時候,我就發現有這個漏洞。
蔡部長清祥:但是如果後面的主謀跟招募者有共犯關係,我們還是用共犯來處理,但是委員的建議是,如果招募者之上還有一個更嚴重的首謀者,我們可以加重這個首謀者的處罰。
吳委員宗憲:是,因為在實務上面很明顯,車手頭根本就不會是那個犯罪集團的主要核心幹部,到最後處罰,組織犯罪條例都變成是針對那個招募者,而漏掉了他背後的金主或主要的控制者,我們在法條上面是不是也能夠研擬把這個加進去?當然你說用共同正犯去處理,也不是不行,但是很多時候如果車手頭找不出來,你就沒有辦法把後面主事者直接用行為人的方式處理。這一塊可能就麻煩部長這邊稍微研擬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吳委員宗憲:還有一個,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規範的這些行為態樣,我覺得沒有很完善,所以針對少年的部分,我提供一個建議,在兒少福利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其實有非常多行為人對於對未成年人所做的一些行為,而去做一些行政罰的態樣,將來我們在做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的立法時,可不可以思考一下,是不是可以把第四十九條中的一些行為態樣,轉移到組織犯罪條例裡面,去增加對於未成年人的保障?就是去懲罰這些組織對於未成年利用的一些行為。對這個部分,我是沒有很強烈地要求部長要馬上做,但是是不是也可以請同仁稍微做一些研擬,然後瞭解一下這部分適不適合移植到組織犯罪條例裡面?
蔡部長清祥:好。
吳委員宗憲:好。最後我想跟部長講一下,敦品學校的事情,當然是法務部主要的責任,我們想要瞭解一下這所學校的課表,還有目前是不是有輔導人員跟少年人數比例的相關資料?是不是可以在會後給我們這一份資料?
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請矯正署來準備。
吳委員宗憲:好。還有一個,這幾天有發生重大的食安案件,而且導致民眾死亡,在偵查不公開的例外,就是對於公益有重大關係的話,是可以適度公開,因為這個案件造成人心惶惶,部長是不是可以請偵查機關在不影響辦案的情況下,能夠適度公開?因為這個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這個部分也請部長幫忙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部長。
主席:好,謝謝吳召委,謝謝蔡部長,謝謝局長。
接下來有請徐委員欣瑩發言。徐委員欣瑩、徐委員欣瑩不在。
有請萬委員美玲。萬委員美玲,萬委員美玲不在。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提交,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劉建國、張雅琳、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少年法庭人力問題
根據司法院提供之資料,我國少年詐騙案件量逐年快速增長,涉案人數自107年之1254人次至112年來到1655人次,成長31%;而我國少年法庭之案件結案日數也拖長,顯示我國少年法庭之人力短絀情形。
1.相關問題司法院該如何解決?請於一周內以書面報告說明之。
2.司法院方於報告中提及,司法院將規劃「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優先推動成立北部少家法院,並續評估成立中部、東部少家法院等重要政策」。目前我國司法院人力較為吃緊,請問相關計畫是否會分散目前我國法院人力,抑或司法院方將計畫擴編人力總額?相關報告請一周內以書面說明之。
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
根據教育部提出之計畫之未來精進方向,有四大面向:編製法治課程教材、推動學校法治措施、增進教師法治知能、宣導親職法治觀念。
1.除各大校園課程開設之課程數、修習人數以外,報告中之資料未說明相關教育之具體成效統計,難以證明青少年之修習具體狀況。針對青少年之法治教育之學習是否有其他相關資料顯示青少年法治教育學習狀況及成效?相關問題請一周內以書面說明之。
2.青少年相關之犯罪問題之原因,除法治面之法治與人權觀念不足以外,更有社會面之問題,如青少年之身心狀況、家庭及周遭同儕環境等原因造成。解決之道更有強化青少年學子之身心輔導、家庭狀況關懷等等,惟於教育部之計畫中未有提及任何隻字片語。請問教育部針對青少年犯罪防治之社會面措施為何?有無相關未來計畫來加強青少年身心輔導、家庭狀況關懷等問題?相關報告請於一周內提交。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20240328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地點:紅樓302
主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進行專題報告
質詢題目:
1.敦品中學事件
2.青少年物質濫用多元化
3.青少年戒癮計劃
備詢首長:
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教育部次長、衛福部次長
內政部警政署黃明昭署長
質詢時間:5分鐘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想請法務部部長和矯正署署長。
第一題:敦品中學事件
●部長、署長,昨日敦品中學發生騷動事件,我想請問的事情是,學生不是第一天在學校,規則也不是第一天訂立,那麼昨天怎麼會發生學生不滿非規定時間不能運動這件事呢?從新聞的事件分析,這一年來敦品中學發生不少事件,這個月騷動事件已經發生第二起。我們都知道,敦品中學立校理念,是為了接住一時迷途觸犯法律的孩子,有機會獲得正規教育,接下來和社會銜接。
●113年2月底,敦品學生人數有181人,由於這些孩子都是比較特別的孩子,因此心輔人力要有更充沛資源。所以這個事情,要慎重去調查事情始末,我在此要求法務部盡速介入調查,請一個月內給我調查報告。
●依敦品中學員額編制表,相關輔導人員編制,我們設有輔導主任1人、社工師3人、心理師3人,還有教師、輔導教師和特教教師共43人。而勵志中學301位學生,輔導和特教老師共10人,比例是1:30,按比例推估,敦品中學的心輔特教老師應該比勵志要更充沛。請問部長,我們目前輔導教師有幾人?特教教師有幾人?請盤點敦品中學人力狀況。
●這些孩子的背景,本身可能需要更多的心輔人力去支援,我想要求法務部和教育部一起針對這個心輔人力資源的配比,可以盤點出來最適切的標準,這個事情也請於一個月內給我資料。
第二題:青少年物質濫用多元化
●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兩位次長及署長。時間有限,我先從整體統計數據的結論開始說。從CRC統計專區數據來看,我們11-17歲的毒品犯罪數是明顯下降的。
●另一方面從校園通報物質濫用的數據來看,我們的青少年濫用物質總數也是大幅下降的。
●從整體數據看起來,我們要給行政部門一個大拇指。不過我在繼續細讀統計數據時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食藥署所公布的「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可以看到,2017-2020年,前五名的物質濫用比例總和都在90%以上,但到了2021和2022年,比例驟降到78%和82%。部長,你認為這些數據告訴了我們什麼?(部長回答)
●我跟部長分享我對這份數據的解讀,就是青少年使用物質的趨勢,正在朝向多元化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青少年所使用的物質種類越來越多,不再局限於我們所熟知的毒品。從這點延伸,我想特別點出咖啡包、笑氣兩種物質。這兩種物質有什麼特點?第一很便宜而且容易取得,青少年也負擔得起;第二便於攜帶,也就是說青少年哪裡都可以使用;第三他的管制機制還不成熟,譬如笑氣,我們近年才把它納入關注化學物質,實務上員警可能還不熟悉,許多報導也說,警察碰到使用笑氣的青年,也只會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但像咖啡包,他裡面是多種物質的混合,從一到三級毒品通通都可能有,這對孩子的健康傷害為何,我真的不敢想像。
●這三個特點讓青少年使用這些物質,除了也不太擔心有刑責或罰款,更讓他們使用的地點已經漸漸走出校園。根據107年食藥署的「全國物質使用調查」指出,三成(29.9%)青少年初次使用成癮物質是在自家或朋友家。
●根據《戒不掉的癮世代》書載,KTV、路邊,甚至汽車旅館都可能是使用地點。這也是我認為為什麼前面提到的「校安通報數字」及「犯罪數字」下降原因,因為不在學校用,而且只要沒被抓到也不會被定罪。
●這部分我想請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和警政署,說明你們要如何應對我剛剛說的物質濫用多元化的現象,以及針對使用地點分散、物質管制機制上不成熟,分別在一個月內各給我一份報告,針對這三點規劃應對政策。
第三題:青少年戒癮問題(有時間再問)
●除了使用端的問題,我也想繼續請教部長有關戒癮端的問題。我在行政院核定的第二期「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中讀到,我們的戒毒策略,有包含像是「深化多元安置型藥癮處遇與社區復健服務質量」、「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家庭支持服務,促進藥癮者重返家庭」、「深化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連結網絡資源以促進就業」,試圖以社會面、家庭面、經濟面來幫助施用者逃脫成癮的循環,我認為這是很好的方向,這表示我們的政策不單純把物質濫用當作個人的問題,而是要從社會支持、人際網絡、經濟財務方面來著手。
●但我也注意到,我們的策略洋洋灑灑這麼多,對參與計畫後再度接觸藥物的人,似乎只有「訂定「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有效降低再犯」,我讀到的時候給我的感覺是,我們做了這麼多政策,但如果施用者真的再去接觸成癮物質,我們好像也沒什麼辦法。
●根據我們立法院法制局112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評估報告─四四」指出,成癮物質的再犯率其實高達八成五、九成五。這是成人的部分。
●在青少年的部分,由於施用原因、環境、施用物質都和成人有差異,成癮性也有差,所以再犯率也不同。從「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裡面的統計圖表,直轄市的青少年接觸成癮物質後,若把在學非在學的比率合併,一年內再犯比率,108年是24%、109年則是22.24%。而這沒有計算兩年內、三年內再去接觸成癮物質的人數。
●對於再犯,我想跟行政部門討論的是,青少年會接觸成癮物質,很大一部份是源自家庭狀況的推力,以及同儕網絡的拉力,但我在「再犯防止推進計畫」的政策計畫中,其實沒什麼看到針對青少年同儕網絡的方案。另一方面在同份計劃中,確實是有提到許多家庭面的作為,但大部分都強調修復家庭關係、給予服務資源。我在這邊想建議的是,其實很多家長在碰到孩子接觸成癮物質的過程中,是不知所措的。我們強調修復家庭功能,但卻沒有教他們應該怎麼做,其實反而可能造成親子間的隔閡。所以我想要求衛福部和教育部,能否研擬要求青少年家長進行上課或輔導?這兩個部分,包括家庭面和同儕面,能否請法務部、教育部和衛福部在一週內各自給我一份說明報告?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議程:一、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及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6案。
一、內政部警政署議題
在關注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的關鍵議題上,我們從內政部警政署的報告中獲得許多重要的信息。報告中對於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的趨勢及防制措施進行了全面的概述,然而,在此基礎上,我有幾個問題點需要進一步的釐清與探討。
從報告中我們注意到,雖然竊盜案件查獲人數有所下降,但詐欺案件的查獲人數卻在近年來大幅增加,尤其是112年達到了2,193人的高點。我想問,對於詐欺犯罪增加的原因,內政部有何分析?針對詐欺犯罪的預防措施是否已經足夠?
報告指出,針對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毒品等重點查緝,使得查獲數下降至112年的501人。請問在毒品案件防制上,警政署未來有無新策略或加強措施,特別是如何預防青少年接觸及滲透毒品?
報告也提到,對於校園霸凌事件的重視及預防措施,已經使得傷害案件的數量有所下降。在這方面,我們想進一步了解,警政署與教育部門的合作機制具體如何運作?是否有持續評估與改進的機制以確保措施的有效性?
根據今天的報告,內政部透過多個跨部會機制來強化與教育、社政、衛生、法務、司法等網絡單位的協調聯繫。請問在這些跨部門合作中,有無遇到任何困難或挑戰?內政部如何評估這些合作機制的成效,並針對不足之處進行調整?
針對這些問題,本席希望內政部能提供更詳細的書面說明,以便我們更加深入了解當前青少年犯罪防制的實際情況。
二、法務部議題
法務部在報告中提到了一系列關於增進青少年對法律知識理解和尊重的措施。然而,報告中似乎缺少具體的實施成效分析。請問法務部是否有具體數據或研究來顯示這些教育措施在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識和降低犯罪率方面的實際效果?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環境的變化,青少年面臨的挑戰和誘惑也在不斷變化。請問法務部在青少年犯罪預防措施上,有哪些更新或創新的策略,尤其是針對網路犯罪和毒品相關犯罪?
今天的報告中對於青少年犯罪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法治教育和司法處遇上,但對於犯罪背後的社會原因似乎探討不足。請問法務部如何評估青少年犯罪背後的社會、經濟因素,並針對這些原因有無具體的預防措施?對於黑幫組織有計畫性吸收青少年入黑幫的行為要如何遏止?
犯罪預防需要教育、社會福利、衛生與公共安全等多個部門的合作。請問法務部在促進這些跨部門合作方面有何具體行動計畫?是否有成立專門的協調機制或平台來整合資源和策略?
主席:好,現在進行議程所列預算解凍案。處理前,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宣讀過程中,與解凍案無關之列席機關代表可先行離席。
請宣讀。
議事 日程 |
議案名稱 |
預算凍結項目報告事項 | |
3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最高檢察署決議(一)「檢察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預算凍結項目討論事項 | |
1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2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三)「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3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法務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4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5 |
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決議(二)「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主席:好,由於現在本會委員還在路途上,相關機關的代表先請稍坐,我們等到人數到了,我們就馬上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先處理報告事項,有關法務部主管113年度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業已列入議程報告,並經宣讀,作成如下決定: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請問有無異議?沒有,無異議,通過。接續進行討論事項。
第一至五案,法務部主管113年度預算解凍案前已一併宣讀。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我們作如下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3分)
1 少事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少事法第18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2 少事法第18條之7立法理由第3點:「因檢察官在監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偵查程序中,即屬第1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於採該等強制處分偵查過程發現案件係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依該規定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即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若無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涉其中,檢察官應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又如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係成少共犯之案件,承辦檢察官除將觸法少年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則得對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進行後續偵查,自不待言。」
3 少事法第27條:「(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之。」
少事法第40條:「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27條第1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之裁定;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
少事法第65條第1項:「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少事法第66條:「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4 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3項:「(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項:「利用未滿18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