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星期三)9時30分至14時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理事長鄭力嘉

中華民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鈺祥

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理事長劉鴻樟

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秘書長黃淑惠

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代表陳法君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理事長陳愷寧

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

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總召王晉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博士李克聰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理事羅宜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

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理事長林美娜

交通安全協會理事長陳宏益

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

台灣運輸移動科技派遣平台協會秘書長曾弘義

交通安全協會秘書長吳瑞鈴

交通部部長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陳彥伯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黃益三

主席:現在開會。本次公聽會在開議之前,向各位與會者報告,因為發生七級以上的地震對臺灣的交通系統造成嚴重的衝擊,所以交通部部長王國材以及公路總局陳文瑞局長,目前都在一級應變中心,一級應變中心已經開設,我們視狀況,等到整個交通安全系統穩定之後,部長跟局長再考慮會不會過來,我們也會隨時掌握相關的狀況。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關係到交通安全的維護,相關的修法必須以最嚴謹的態度,所以我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召開正式的公聽會,公聽會邀請各界的學者專家、團體以及立委大家來共同討論。我們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在本次公聽會會議結束之後10日內,必須將相關與會者的發言整理成報告,這個報告必須交給立法院所有委員以及出席的所有代表。我們也必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針對相關公聽會的內容,作為立法委員針對特定議案修法的重要依據。我們今天就會進行相關的討論,而且今天的公聽會是正式的公聽會,所以也跟委員會的發言轉播一樣,全程都有直播,向各位做個提醒跟說明。我們在此感謝各位委員、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蒞臨。本日研討的議題以討論提綱為準,請各位自行參閱。

今天公路總局因為局長陳文瑞在一級應變中心,所以由副局長張舜清與會;又因為部長在一級應變中心,所以我特別邀請督導公路系統業務的交通部次長陳彥伯次長與會,陳彥伯次長以前也是高公局的局長,也對相關公路系統非常熟悉。

現在我要邀請林福山司長做報告。

林司長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出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謹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併依公聽會所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檢討方向」、「記違規點數項目及執行方式檢討方向」、「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的配套措施檢討(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等題綱報告說明如后,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施行後,112年全年死亡人數較111年下降減少41人,對道路交通安全係有改善成效。但同時因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違規點數項目,致民眾檢舉停車或臨時停車記違規點數等案件數量暴增,而依規定在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兩個月,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鑑於民眾檢舉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而違規記點亦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爰有檢討修正必要。

鑑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案件量須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各面向共同進行改善,除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已於112年12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將推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定明各級政府之權責,以落實提供完善、安全之道路通行環境。另各地方政府刻正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提供民眾及營業車輛妥適之上、下客貨停車或臨時停車及行人空間,俾期從源頭改善,以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臻完善而產生之交通違規行為。

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經綜合檢討、分析交通事故所涉違規行為態樣,區分不同危險程度,從有效風險控管之角度,全面檢視民眾檢舉及記違規點數相關規定之合理性,同時為兼顧職業駕駛人工作權,及減少因民眾檢舉及記違規點數衍生之爭議,本部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檢討修法,擬具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3月7日第389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同日函送大院審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民眾可檢舉之項目,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之違規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從嚴認定違規行為記違規點數之方式,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修正條文第63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2)

貳、討論題綱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檢討方向

一、112年6月30日施行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7條之1修正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13項,由46項增加為59項,增加之可檢舉項目主要是相關注意行人及違規(臨時)停車等行為。但近年因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設備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劇增,或有特定人針對性跟拍檢舉,致生爭議,已悖離當初民眾檢舉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亟須檢討修正。

二、行政院版函請審議之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就民眾可檢舉之項目,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之違規事項,主要係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處罰條例第92條增訂輕微違規勸導規定,及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裁罰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項目,相關項目規定係以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為主要基礎,爰研擬修正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罰鍰500元)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00元)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罰鍰600元)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五)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参、討論題綱二:記違規點數項目及執行方式檢討方向

一、112年6月30日施行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於處罰條例第63條明列25項記點之項目,依處罰條例修正授權於裁罰細則第2條中規定,並增加為55項,且原僅當場攔查舉發才予記點,亦修正為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均予記點。但同時因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及一般民眾生活上的駕駛需求,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

二、另因逕行舉發採證照片或錄影無法得知實際駕駛人,致實務上出現不實陳報駕駛人冒名頂替及記點黃牛等亂象。考量違規記點累計吊扣駕駛執照,除涉及一般民眾駕駛車輛權益外,並攸關職業駕駛人駕駛資格及工作權,其違規行為必須從嚴認定,亦須避免及防杜歸責不易實體審查而衍生之亂象。

三、鑑於記點制度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為取得道安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本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研擬修正違規記點項目及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第六十三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二)第六十三條之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肆、討論題綱三: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的配套措施檢討(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

一、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二、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改善道路交通環境,本部112年已函頒4項指引,包括112年4月10日函頒「人行空間改善原則」,5月4日函頒「改善機車交通環境之原則及作法」,7月5日函頒「行人專用(早開)時相設置原則」,12月27日函頒「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指引」,提供各縣市政府據以審視改善轄內道路交通環境。

三、為貫徹改善行人交通政策的決心,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推動19項行動方案,結合跨部會與地方政府力量共同推動。112年8月17日通過更上位的「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以「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建置完整公共運輸系統」、「落實行人交通安全改善」3大精進作為,提出短、中、長期執行項目。112年之具體成果如下:

(一)在工程面向:包括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3,486處、行人早開或行人專用時相4,753處、人行道改善167.73公里、校園周邊路段(口)改善205校、非號誌路口改善5,505處等。

(二)在教育面向:補助728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交通安全課程、補助辦理交通安全課程中小學教師研習236場及補助村里長宣導高齡交通安全等。

(三)在監理面向:擴大機車駕訓補助35,276人,試辦機車道路駕駛訓練2,040人、加強路口稽查確實執行車輛慢看停1,249次、機車筆試考驗前納入危險感知教育平台機制已於112年9月28日上線等。

(四)在執法面向:自112年5月起加強執法,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98,561件、人行道違規停車899,097件、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22,852件、道路障礙取締51,047件等。

四、行政院另已於112年8月核定「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計畫期程從113年至116年,4年投入中央補助經費400億元,積極改善路口人行道安全通行環境,由點至線成面,進行從路口、道路、示範區域之行人安全設施與人行道建置之人行空間工程改善作為;目前已核定799處易肇事路口改善案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601處,交通部公路局198處),由各單位積極推動辦理中。

五、「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已於113年1月1日制定施行,確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方針原則,完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推動制度。在道安運作體系方面,中央及地方分別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在中央由行政院院長召開,在地方則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首長召開,以落實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另並就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宣導、執法、緊急醫療救護、保險與研究發展等九大面向訂定基本政策,作為跨部會、各級政府分層擬定計畫並落實分工執行事務之依據。

六、行政院113年3月7日併已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113年3月27日經委員會初審通過,該條例明定內政部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政府再據以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澈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

伍、結語

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相關修法係屬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之權宜措施,本部及內政部並將持續會同及促請地方政府務必依轄內道安防制需求,從源頭改善道路交通環境,敬請予以支持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與會人員發言之前,先宣告以下事項: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第一輪發言結束後,如需補充說明會再進行第二輪的發言。委員發言,請先到主席臺前面登記;學者專家發言,也請到主席臺右邊的發言臺,我們所有與會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發言請到右手邊的發言臺。兩位學者專家發言之後,如有委員到場,會穿插一位發言,即兩位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發言完之後,會穿插一位立委的發言。我們現在暫定11點休息10分鐘,與會人員全部發言完畢之後,我們會請交通部來做整體的回應。

在這邊也向各位做個報告跟說明。因為蘇花之間的公路系統遭受嚴重的破壞,鐵路也暫停行駛,蘇澳到花蓮現在是進行海運的接駁,所以部長現在坐鎮在一級應變中心,等到處理相關的狀況掌握穩定之後,部長再視狀況來到我們的公聽會。本次公聽會不進行詢答,也不處理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學者專家,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李鈺祥理事長發言。

我再跟各位補充,今天的公聽會,立法院全程都有直播。每一位委員的發言內容,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在10日內都會作成報告,交給所有立法委員以及出席的相關代表,以上做個報告,謝謝。

李鈺祥理事長:主席、各位與會的專家代表,大家早安。我代表汽車路線公會來這邊發言,我先說明一下,我們汽車路線公會簡單講就是宅配,我們是挨家挨戶的送,我們跟貨運公會比較不一樣。我們主要的會員包括新竹物流、佳里、大榮、宅集便跟宅配通,所以看起來就是以宅配為主。有關於道安條例,其實從去年到現在,我們公會都很積極地跟交通部溝通,也感謝林福山司長的幫忙,還有趙專委的協助,稍微有一點轉機,所以我要先表達我們公會的立場。職業駕駛人都有他的責任,要維護道路的安全,但是如同剛才我所說的,我們現場在做配送的時候,確實有它的困難度。我們臨停的機會特別高,我們挨家挨戶的送,又要送到樓上。我們跟計程車又不一樣,計程車或許他人還在車上,但是我們是要離開車,要去做配送,所以以現場的作業困難度來講,我們面臨的困難更高。違規記點會影響到每一個職業駕駛的工作權利,所以這個部分之前也跟林福山司長表達過很多次,希望可以重新再檢討有關駕駛記點的辦法。

針對這一次的修正,希望在執法時要注意到,第一個,1,200元以下的罰鍰是不是可以不要再記點?剛才林司長有提到了,這個部分可能稍微放寬一下,對於職業駕駛人而言,他是每天都在從事這個工作,跟一般的駕駛就不太一樣,他就是以駕駛為工作,我們自己內部也會做控制,對於那些駕駛習慣比較不好的或者是常常違規的,我們除了做教育訓練之外,我們針對重大違規,包括闖紅燈、闖平交道,除了記過之外,我們就開除了。雖然現在人口少子化,從事駕駛職業工作的臺灣人民並不多,但是我們也是要做好維護道路安全的責任。第二個,民眾檢舉的部分,希望每天僅算一次,不要連續跟拍,以前在中壢地區有發現那種連續跟拍的。再來是停車格的問題,上次跟鄭文燦副院長有提到,停車格嚴重的不足,我們這種路線貨運面臨道路的配送,這個可能會很麻煩。再來是檢舉違停的部分,應該考量其他車輛的通行,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稍微放寬?因為我們要配送確實有其難度。最後是剛才林司長提到的,現在已經放寬。公會針對一年記點累計12點的部分,我們公會到目前為止統計出來,因為這樣而被吊扣駕照的已經超過將近100人了,有些公會的公司就乾脆扣車、扣車牌,因為人不好請,所以他乾脆扣車、扣車牌。當然針對這一點,我們還是希望……從事藍領工作、在做配送的這些駕駛員其實是很辛苦的,罰鍰對他們來講已經很嚴重了,如果要違規記點,記滿12點又要吊扣駕照2個月,對現場這些辛苦的同仁來說負擔真的相當大,也感謝交通部的協助,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可以稍微放寬一下。謝謝主席、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鄭力嘉理事長發言。

鄭力嘉理事長:主席,還有各位委員,以及我們今天現場所有的同業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我代表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簡單講一下我們汽車運輸業的駕駛基本上全部都是職業駕駛,涵蓋九大運輸業都是我們的會員。

因為去年6月30號實施了以後,因為道路工程環境沒有改善,以致我們職業駕駛陷入天人交戰,不管是載客或載貨,都有可能因為記點……不載客、不載貨有可能生計就受影響;但載了客、載了貨可能因為這樣子生計也受了影響。很多人說,只要你不違規就不怕被檢舉,可是我們要試問,到底哪裡有合法的計程車招呼站?有多少合法讓貨運上下客貨的地方?如果這些配套措施都沒有,那麼去年6月30號就已經實施新的道安條例,其實確實會影響到我們的生計。

我們職業駕駛每天在道路上平均差不多10個小時,可是我們的記點制度其實是跟一般所謂的自用車,就是領普通駕照用一樣的制度。這樣子我覺得其實也無所謂,可是因為新的政策實施了以後,導致我們生計確實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也因為記點的制度跟民眾檢舉的狀況,現在衝擊到我們很多駕駛朋友不願意去幫助所謂的弱勢團體搭車,包括一些復康巴士,以及一些計程車的所謂身障計程車等等。因為這些駕駛必須要花更長的時間來服務這些所謂的老人,或者是年幼的,或者是身障人士,因為他花的時間越長被檢舉的風險越高,這其實會導致現在社會並沒有那麼和諧,這是面臨到一個現實上的問題。

我也必須跟各位委員、跟各位先進講,我們現在統計全臺灣新制實施到現在為止,職業駕駛被吊扣兩個月的已經高達2,500位駕駛,其實數據可能更恐怖。集滿6點的,也就是半格的,其實已經高達1萬5,000人,這個數字其實是會一直往上跑的。在這樣子的情形之下,大家也可以看一下這一張圖,其實在臺灣的道路上到處都看得到。試問如果你是一位,不管是普通駕駛或是自用駕駛,或是職業駕駛,尤其是職業駕駛,你到底應該要怎麼停車?停在中間的就變成併排臨時停車;停在左側的,那個是人行道的專用車道,也是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試問大家,我們到底要怎麼停?

針對民眾檢舉的部分,這個是媒體報導的,媒體報導臺北市有5位在3年內舉發10萬件,這樣子誇張的一個數字其實是非常地令人覺得……尤其是第一名,3年內他檢舉了將近3萬件。這樣子的民眾檢舉制度,不應該檢討嗎?對於民眾檢舉的部分,我們覺得會影響的事項如下:檢舉人因為在道路上行駛會分心,造成交通的事故;用路人會擔心被魔人檢舉,造成行程的壓迫……

我時間到了,因為我有準備書面,大家可以看一下書面,那就不耽誤大家的時間了。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第二輪可以繼續補充發言。

在這邊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每一位發言都到右邊的發言臺,麥克風前面的紅燈要按才會有聲音。

第二,每一位發言的時間是5分鐘;當你發言到第4分鐘剩1分鐘的時候,會響一下鈴,提醒你還剩1分鐘;然後5分鐘的時候,我們這邊也會按鈴,向大家做個報告。

跟各位再一次說明,每一位5分鐘,我們還有第二輪,可以做補充的說明。

現在請黃捷委員發言。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我相信今天願意出席在這邊所有的來賓都是非常希望可以確保行人的安全,然後我們共同的目標都是希望可以達到交通零死亡,只是現在交通部在具體施行上的程度,各方會有一些意見但我認為現在交通部推出來的修正案還是太粗糙了,因為我不認為駕駛的生存權跟用路人的安全是互相扞格、互相衝突的,所以我希望開公聽會時大家可以在這邊好好討論,找到共識。

首先我講一下關於什麼是微罪,我認為要從需求性、可控制性、跟危險性三個檢討原則來跟大家討論。第一個,現在交通部提出的這10個項目,其實我認為不是每一個都是職業駕駛有需求的。什麼意思呢?就是你們現在說這10個微罪不舉,但是對職業駕駛來說,我沒有說這10個項目都會影響到我的生計或生存權,所以我覺得這兩件事不應該……就是你們很粗糙地一刀切,就說1,200以下就一次全部開放。

我不認為這樣能解決到實質的問題,例如說,你們其他很多像是在橋梁、隧道、圓環、一些行穿線、快車道臨停,然後還有很多停車的需求,其實對於職業駕駛來說,後面這幾個什麼機車駕駛人沒有戴安全帽,或是騎機車用手機,然後汽車在駕駛的時候手持香菸、點香菸影響他人的安全,然後倒車沒有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跟在身心障礙專用的停車位違規停車。這一些同步開放的時候,我不認為對於職業駕駛來說,他們有需求而且有解決到他們的困難,所以我覺得對焦非常重要。什麼是對焦?就是職業駕駛人的需求是什麼?他們認為現在道路設計的現況對他們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很困擾的有哪些?用路人的需求又是哪些?你們要先對焦才能解決問題,而不是非常粗糙地一刀切。

另外一個是可控制性,就是現在這些需求裡面,其實我也認為職業駕駛需要給他們一些交通、工程上面的配套,例如說什麼?像在高雄有很多職業駕駛跟我說,他們是送貨的,結果一整段路連一個裝卸貨的地方都沒有,請問他們要去哪裡裝卸貨?再例如說有開長照車的,然後長者的需求就是希望你可以在他家門口接送他,不然他上下車完全不方便,可是整段都是紅線,請問你要我去哪裡停?這個是職業駕駛會需要的需求,也是真的有民眾提出來的。

我覺得你們應該要提出具體的配套,告訴他們要怎麼協助你,而不是強迫他們違規,這個非常重要。

再來就是討論到危險性,其實這裡面我還是覺得有一些是很明確、易肇事、很危險的,例如在行穿線上面停車,你說這個是微罪,我也不認同;在消防栓前面停車,你說這個是微罪,我覺得如果用這樣的標題下去,對很多人來說,就會覺得交通部是不是對於微罪的定義跟大家不一樣,你們不覺得這個危險呢?我不希望交通部被貼上這樣的標籤。所以什麼是微罪不舉,光是這個標題,我就覺得非常地差勁。

最後我講一下,從這3個我認為必須要跟大家對焦跟重新討論的,就是你們應該要更細緻地去討論大家的需求在哪裡?怎樣才可以同時保障用路人的需求?我覺得要同步檢討的其實是檢舉的制度,怎麼說?因為很多不管是職業駕駛或是用路人,也都同意現在的檢舉確實過於氾濫,現在我們的總檢舉人數是8萬2,354人,裡面就有50個人占了總檢舉人的大概萬分之一,可是檢舉卻超過19萬件,意即全臺灣有50個很積極在檢舉的人,他們一個人就可以產生全臺灣這麼多的檢舉量。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去討論這個檢舉制度是不是有一些檢討的空間?而不是讓它變成一個可能跟鄰居互相報復的工具,或者是其實他的用意也不是要去為了維護用路人的安全,而是刻意針對他想要去針對的人。所以我覺得這兩件事是可以同步討論的,就是對於微罪不舉的內涵、意義,你們可以更細緻地討論,另外一個就是我們同步來討論檢舉制度。

最後我想講一下,上了車,大家都是駕駛;下了車,大家都是行人,所以我必須要強調,希望交通部新的方案絕對不可以造成職業駕駛跟用路人的對立。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

現在請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黃淑惠秘書長發言。

黃淑惠秘書長:謝謝主席召開今天的公聽會,讓我們可以把基層的聲音在這邊跟各位報告。就職業駕駛來講,他只是要一口氣可以吃飯而已,如同剛才黃捷委員提到,要考慮交通違規需要,但是不要讓使用汽車的人跟行人對立。我必須要說,交通部對於處罰條例修修改改,結果因為發生了一些事情,又再疊上去,所以根本沒有辦法系統化地規範違規行為要如何處理,比如把超重、超速等等行為予以類型化,現在已經沒辦法這樣做了。其實我的期待是一個好的處罰條例如果可以類型化,我們在訂規範的時候,那個標準能不能把它拉出來,這樣會不會比較簡單一點?不過可能目前沒辦法做到。

針對今天的問題,我想提出幾點。我昨天已經將我的意見書email到信箱,大概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我希望廢除民眾檢舉的記點制度,還有就是能夠把12點之內的自費講習每一年的次數增加為兩次。我看到這兩個點今天的修正版都已經進來了,假如立法院能夠朝這樣的走向,對我們駕駛人會很好的。

民眾檢舉違規制度也不能幾乎完全廢掉,但是記點會涉及到駕照,進而會涉及到我們的工作權,就是這樣下來的。提供一個資訊,就是以112年6月30日來講,臺北市的資料是每個小時有42件檢舉,新北市每個小時有84件檢舉。10月份有一個新聞報導每個小時是108件,你算算看,108件再除以60的話,等於是差不多1分鐘2件,這個量變成今天我們必須檢討處罰制度的最大來源,就是檢舉被濫用了,原本的檢舉制度是希望能夠協助行政……

主席:先暫停。

不好意思,我們繼續。

黃淑惠秘書長:好,謝謝主席。我們肯認修法的方向是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的部分不予記點,假如違規該處罰金、罰鍰的話,則不在此限。另外一個,我們也肯認自費講習抵扣點數的部分從每年一次修正增加為兩次,這是肯定的部分。

我們有兩個建議,簡單講,現在處罰條例上面會有一個違規行為,結果卻處罰公司及處罰個人。我用一個例子來講,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都是處罰超重,第二十九條是處罰汽車所有人(大部分都是公司),而第三十條是處罰駕駛人,所以會變成一罪二罰,這樣子的設計是不是該當?但是沒有在今天的檢討看到這樣的修正方向,請把它列入考慮的方向。

另外一個是在執行面的部分,建議監理機關在違規行為人記點3次的時候,能夠用簡訊通知一下,6次的時候通知一下,9次的時候通知一下,這個通知只是提醒他不要再違規了,讓他有修正自己、注意一下自己交通行為的部分。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李威爾理事長發言。

李威爾理事長:大家好,我是威爾,我就不打招呼了,直接進入主題。我想因為我們工會的立場是我們就是計程車司機,所以我今天不談太多之前我們已經在交通部或這個地方談的那種駕駛的角度或者是行人的角度,我覺得這談太多了,今天在立法院我只想要談最實在的東西,就是你、我生活最實在的東西,因為這才是影響我們最大的問題。

所以我們先談一件事情,就是違規這件事情我們應該先定義清楚。我把違規定義成有駕駛人的責任違規、道路交通設計不良的違規、號誌與警告標示不良的違規,還有第三人責任的違規。我不知道我列舉的這4個違規大家認不認同,但是現在所有的違規都要算在駕駛人的身上嗎?都要算在我計程車身上嗎?主動性違規、非主動性違規,以及道路設計不良的違規,這些全部都要算在我駕駛人身上嗎?請大家思考這個問題,那對我們在開車的計程車司機公平嗎?

我把違規停車分成兩件事情,我覺得大家也要先定義清楚。第一件事情是違規停車,如果今天我白目到把車停在紅線上面,我人就走了,我就停一個晚上,這是誰的錯?我的錯,對不對?但是有一個東西叫做臨時違規停車,臨時停車的定義是什麼?是我今天因為有需求,我的客人要在這裡下車、在這裡上車,所以我要用30秒的時間在這裡臨時停車,這不是我的問題,這兩個到底是誰要來負這個責任?我們應該先把這兩個違停的事情釐清楚。當你違停之後,你就會發現大家把它釐清之後,就是我提的這兩個、這幾個東西先把它釐清之後,大家就比較容易有共識,才有辦法繼續可以走得下去。

如果今天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不修正,會有什麼結果?你我的生活會有什麼結果?在行人聯盟的角度,我可以跟你保證,絕對不會有受傷人數減少、死亡人數減少,為什麼?因為現在你們只要求一件事情──硬體改善,可是在死亡跟受傷這件事情,是只有硬體改善就可以解決了嗎?我們今天以日本的經驗來看,日本花了30年去改善硬體交通,可是你們從來不提一件事情:日本在教育這一塊到底做了多少事情?用路人包含駕駛,包含機車,包含行人,不要把所有的用路人問題都歸咎於駕駛。

對消費者呢?如果今天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不修正,你我的生活,我跟各位保證一件事情,你有沒有發現今天捷運停擺了,你最需要誰?計程車司機。我跟各位報告,今天早上Uber的費率4倍,你知道為什麼嗎?捷運停擺,早上沒有司機要出來!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們司機收到了檢舉,在我們司機的三千人群組裡面,所有的司機都說,現在被檢舉的時間都是白天的尖峰上班時間,檢舉達人騎摩托車上班、開車上班,行車紀錄器紀錄一個早上,下了班就檢舉出來。所以我們的經驗告訴你,現在最大的檢舉量都是在尖峰時間,所以現在尖峰時間消費者叫不到車,為什麼?因為司機不敢出來!另外,違停的部分,客人要我讓他在這裡下車,我不下車……我跟各位講,我前一陣子才被客人揍了兩拳,就因為他叫我停在那邊,我跟他說,我沒辦法停,我被他尻了兩拳,他賠了我五千塊。這種問題如果今天道交條例不處罰、不修正,消費者跟司機之間的衝突就會越來越多。

對司機來講,我今天不太想一直在講司機的立場,我覺得我們要講的是針對所有這個社會,今天不修正,它會產生的所有問題。司機的收入越來越低,罰單會越來越多,生活就會斷炊,這是司機的角度。立法委員的角度呢?現在總共開了多少的罰單?如果今天這個修正條例,我們的委員不願意去面對,就會產生民怨。所以我要提醒一件事情,如果今天反對的委員,請你給我30分鐘,你來坐我的車看一下,你就知道困難到底在哪裡,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不知道交通部是不是真的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因為107年就有了這個決議,說要做所謂的違規記點。為什麼要違規記點?這不是走路5分鐘到7-11繳罰單,然後心痛5秒鐘,因為不是只有罰錢而已。違規記點事實上是希望能夠落實記點制度來減少重大違規累犯,還有落實從人管理增加道安講習。

事實上,目前我們現在看到這幾年國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防制策略多半會採安全系統導向,來避免造成致命性跟嚴重傷害的一些事故,整個策略應該針對道路、車輛、速度跟用路人,而且要有一些實證科學根據來做,所以不應該用金額來定義,就是不應該用罰款金額來定義微罪,我們不是常常講說「不以惡小為之」?所以應該要用一些所謂的實證基礎,譬如說頻率、嚴重性跟可控性這幾個來看,也就是剛剛看到紅色那部分,本來就屬於不可容忍的風險,應該優先來加強做管制。

所以院版事實上有所謂原來的「經當場舉發者」,可是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沒有辦法有效去淘汰掉闖紅燈和嚴重超速的「重大違規者」,因為剛剛前面就講說有些嚴重又常發生的、屬於不可容忍的風險就應該要優先來做處理了;可是當把這個拿掉,逕舉不記點的時候,這兩個部分……我們來看下一頁。事實上,重大違規以半年為比較基礎,二到三年違規再犯人數倍增的部分,這邊其中一個就是闖紅燈。這些資料都是來自於交通部,也就是110年道路交通安全觀測指標裡面就有講了,107年本來就要做違規記點,然後現在看到的是這些數據,也就是你們過去都有的一些數據,怎麼沒有把它視為重大違規?

兩年內闖紅燈4次以上者發生事故的風險是1次者的二到三倍,所以闖紅燈事實上本來就是會再度發生,而且它的致死率又是這麼高,現在反而把它拿掉,我想問的是,到底交通部考量的會是什麼?再來,國內違規項目的風險分級表一樣也是交通部的一些資料,這邊有所謂的致死模式跟發生事故的模式,各位可以看到,超速、違規停車跟闖紅燈這三個會在這次修法裡可能、即將被排除,如果通過,這類高風險行為將不會再透過違規記點的話,將難以遏止危險駕駛人。

所以這10項所謂的微罪不記點,我們自己再看國內外的研究,交通部自有的運研所,就是你們的幕僚單位,你們幕僚單位本來就有提醒,在2016年的時候,它針對民國96年到100年間85萬件跟機車相關的交通事故就發現,在路段當中,機車跟小型車以路邊停靠問題導致車禍是最為主要的,占了20.6%。德國也是有相同的研究,它在2020年時發表這個研究,也提出近五分之一的行人跟自行車事故跟路邊停車有關。那表示什麼?闖紅燈、超速跟路邊停車都是會造成嚴重的死亡或者是致死率比較高、或是傷害比較高的一些事件。當然我們就會期待如果不要逕行舉發的話,就用交通助理員,可是我們來看右手邊這個圖表,我們交通助理員的人數本來就嚴重不足,實務上也都在處理文書工作,根本沒有到路邊去做稽查工作。

所以我主張是不是針對高風險項目可採有條件限制?的確,如果巷弄裡面停車,到底會不會……可是針對主要道路或特定區域路段的話,事實上不應該排除;至於低風險項目應該排除記點,但要設計落日條款。再來是針對重大違規項目,抱歉!真的,闖紅燈跟嚴重超速,如果造成這麼大的傷害的話,我們還是認為應該維持「得逕舉」的規定,並儘速針對臨時停車提出一些配套的措施,因為生計還是重要的,然後儘快充實我們的交通人力,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理事長劉鴻樟理事長發言。

劉鴻樟理事長: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謹代表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來做一個報告。剛剛之前所有職業團體其實說得都很清楚,那些條條款款的東西,我們就不再多說。我們現在主要想要求的是我們職業駕駛,我們站在職業駕駛的這個角度上面來看今天對於微罪記點來做說明。我們剛剛聽到交通部林司長對於在題綱第三點第八頁的地方,有說到很多的道路規劃改善,我要提出的就是,我們職業駕駛每天有10萬輛汽車及計程車在外面、在車道行駛,每天有200萬次的上車跟下車,那在道路使用這麼頻繁的情況之下,請問我們職業駕駛上、下車處在哪裡?在道路工程改善還沒有完善之前,為什麼我們會提出這種抗議?從去年6月30日開始的時候,我一再地提出人車分流,人就是行人、車就是我們職業駕駛及一般的駕駛人,道路的人車交通號誌沒有分立的話,常常就會造成用路人跟職業駕駛等駕駛人的衝突。

我之前都有談過,在國外車輛如果綠燈的時候,行人一定是紅燈的,不會讓行人跟車輛在路口產生衝突、產生危險;而我們臺灣的路口很奇怪,請看第一張圖片,大家手上都有一個文宣,在第2頁的地方,交通部對於路口10公尺禁止臨時停車,我們如何界定路口這個標誌?交通部明文有規定,但是地方政府在劃設這些停車格、在界定這個10公尺及劃設紅線往往都是亂七八糟!基本上之前很多交叉路口會被違規檢舉,而交叉路口怎麼去界定這10公尺?這有4個版本,大家可以好好仔細看一下,我們希望交通部能夠將10公尺這個空間界定清楚。

還有車道是供汽車來使用,並不是停車格。我們的停車格真的是畫好畫滿,畫到會發生事情都是在路口,希望路口把空間留出來,甚至我們之前有要求10公尺是不能停車,那11到20公尺能不能界定避車彎,讓所有的汽車駕駛人能夠有一個安全停靠的地方?我想這個是交通部要好好地規劃設計,把道路還路於民才能夠真正達到交通安全。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現在請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羅宜理事發言。

羅宜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團體代表,大家好,我是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的理事羅宜。我在這邊必須要為機車的用路人發聲,我必須說明若依照這次交通部所提出的道交條例修正案順利通過的話,那未來臺灣路側所形成的狀態就是,路側完全開放給所有的用路人來停車,而且被違停妨礙交通的人民並沒有權利救濟的管道。以我們自己的經驗,我們打電話給警察說有違規停車,之前有人說10分鐘之內就會到案,我相信這個非常違背自己的個人經驗。我自己曾經在新店打電話舉報人行道上面的違停,我打了3通、一個小時內打了3通,警察第二個小時後才來;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來也只是開單,他並沒有辦法直接排除這樣子違停的樣態,所以它的危害依然在。

而我們的機車用路人不只要去面對路側的違停車輛,在內側車道又有禁行機車,我們必須要強調說,在許多縣市仍然有四車道但是內側禁行機車的設計,在新北市這樣的地方就有很多。路側充滿違停、內側又禁行機車,我們想請問機車應該騎什麼樣的路?機車用路人安全行駛的權利在哪裡?而且更荒謬的是,絕大部分的違停依照這次的修正草案不能夠被檢舉記點,機車為了閃避外側的違停而騎到內側的禁行機車道,反而可以被檢舉、反而可以被算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而且更荒謬的是,大家想像一個畫面,違停車輛的駕駛人可以坐在車上拍照檢舉那一些為了閃避違停的機車,這就是現在這個修正草案,如果通過後可能會發生的非常荒謬狀況!這難道就是我們要的交通環境嗎?

機車用路人的死亡人數長年位居交通死亡人數的第一名,但是我們看到行政機關只會不斷地檢討受害者、去責怪機車駕駛人的習慣有問題,我們想請問臺灣政府有給機車完善的考照制度嗎?有給機車安全的行駛環境嗎?我們只有看到以車為本的交通環境,我們看不見運具的平等!而且政府也長期創造只有汽車才安全的交通環境,然後造成大家都買車、造成停車位供不應求,然後又把機車最後可以行駛的外側空間提供給各種車輛違停!為什麼機車用路人總是被犧牲的那一個?明明臺灣就有一千多萬輛機車!

我們認為整個道交條例違規記點還有包含檢舉制度確實有討論的空間,各類用路人在現在極度不完善的道路交通設計環境之下的確常常會被迫違規,如同剛剛許多職業駕駛團體、貨運司機團體所談到的一樣。但是我們認為,機車用路人的權益卻始終不被中央跟地方的行政機關所重視!我們看見這些制度可以被改革,但必須要有相應的配套,哪怕是像剛剛談到貨運司機有停車的需求,你停車的時候在旁邊加一個三角錐去警示,每一年都有機車的用路人撞到貨車的四方型後板然後屍首分離,每一年都有這樣子的狀況!我們只要求至少有相關的配套,讓我們有個安全行駛的空間。

我們期待也懇求行政跟立法機關可以看見機車用路人的需求、看見全臺灣一千多萬輛機車的安全需求!機車不能夠行駛內側車道、機車不能去用內側相對安全的空間,因為道安第九十九條的打壓已經長達數十年。如今外側車道又要被拿去全面開放停車,這樣子毫無配套措施的修法,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實在很難說我們贊同!

最後面我們也要去補充,今天地震剛剛看到蘇花又坍塌了,機車不能夠騎蘇花改、不能夠騎南迴改、不能夠去騎這種安全的道路;在市區道路,外側車道未來充滿了違規停車,內側車道又不能夠騎,外側車道違規不能夠被檢舉、不能夠被記點,機車閃違停到內側車道反而會被檢舉、會被記點,這樣子對機車的用路人既不安全又不公平!一直不斷地鼓勵大家去買車、開車又造成停車位需求不足,我們的確希望工程、教育、監理這些是處理交通問題最首要的目標,但是在這些目標還沒有達成之前,我們希望執法措施可以調整但要有配套,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牛煦庭立委發言。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今天我要先對交通部跟警政署的兩份報告提出一些指教。我們現在在討論這個修法條例的報告,大家當然在討論到底哪一些微罪不舉,也就是說這個檢舉制度在前後的變化,但我沒有在這份報告裡面看到任何的數據資料,到底有多少件的檢舉案件是由個人所為?還是由團體所為?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你們對於微罪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有什麼樣的數據跟理據做支撐?這裡面通通都沒有,這我覺得是不夠周延的!當然你可以講今天是一個公聽會的場合,大家各抒己見,這我不反對,但是馬上我們要進入條文審查的時候,我希望這些資料可以被確保。

第二個,我譴責一下警政署,你現在上面堂而皇之的寫說,經評估於實務,微罪不舉這件事情並無窒礙難行,所以可以配合交通部來辦理;並說如果民眾認為交通違規有害交通秩序可以打110讓員警實施現場稽查,不會影響民眾協助警察改善交通秩序的權利。你警政署真的有接地氣嗎?本席過去是桃園市議員,我非常瞭解基層警力不足的狀況,出勤的次數、被投訴的次數,你們有做調查嗎?你知道多少警察因為沒有辦法檢舉之後,這些有心人士還是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打電話報警,不只報警還投訴警察!本來可以直接檢舉,現在變投訴警察!對我基層的警政弟兄難道不是負擔嗎?結果你警政署現在顯然完全沒有接地氣,這份報告我希望一樣在條文審查的時候,可以有具體的改變。

今天我們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這我們都同意,每一個政策在推動的時候都應該要反覆平衡,這是沒有錯的,但是反覆平衡……應該說平衡機制不表示政策可以反覆改變。過去我們都說有檢舉機制,後來因為很多人抗議,所以變成所謂的微罪不舉;微罪不舉上路之後,發現臺灣變成真正的行人地獄。所以在去年6月底的時候又通盤檢討,不只把檢舉機制恢復,還加上了記點制度,現在當然就變成職業駕駛受創甚深!到現在要因應民怨,照理來講,政策要在執行之後去做檢討、去做平衡,在兩造的意見中找中間點,這叫政治。可是問題是我們的政府直接大開倒車,又回到過去所謂微罪不舉的狀況,這真的是一個合理的措施嗎?

我想請大家看一張照片,今天包含內政部前一段時間都講說我們要有更友善的行人設施,我們編了很多的預算,在本席的選區龜山有一個工程叫長庚新驛站,是一個以人本為主的人行道工程,本席非常支持,我也覺得它非常好。但是我告訴你,它蓋出來之後是長這個樣子,摩托車直接騎在人行道上,把人行道當成機車的快速道路,這樣的狀況一大堆,我們政府投資超過三億元拓寬人行道,但是如果我們沒有與時俱進,讓用路人有更進步的觀念、有更安全的觀念,沒有逐步培養良好習慣的過程,我們花再多的資源去投入人本工程,請問會有意義嗎?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當然需要妥善的檢討、適當的平衡,但不應該變成政策的反覆。本席在這邊有幾個意見跟大家報告,第一個,我們理解如果用記點制度的話,絕對會衝擊職業駕駛的生計,這一點我也要請相關的路權團體能夠稍微諒解,因為我們都同意現在的硬體配套是不夠完整的,如果踩得太嚴格,相對來講,另外一邊也有不同意見,我們要在這過程中求取平衡,所以記點機制應該在法規上修法,予以檢討,這本席敬表同意。

第二個,我覺得檢舉的數量是不是能夠做一個討論跟限制?因為我們調取資料,比如說桃園市半年檢舉了九千多件,剛剛前面也有講到臺北市一年檢舉一萬多件,少數人特別強力的行為反而使這個機制沒有辦法順利的來平衡,這兩件事可以特案檢討,但是這兩件事的特案檢討並不表示交通部可以一推六二五,通通改成微罪不舉,然後把這個問題通通交給社會承擔,這叫成本外部化,這我完全不能夠同意。

本席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也要特別提醒你用這種方式,對基層的警力絕對是非常非常大的負擔。如果要講我們有機會可以微罪不舉或者是回歸政府執行的機制,我就問我們的交通助理員呢?我們相關的科技執法這些配套呢?這些東西有上路嗎?這些東西如果沒有上路的時候,你把這些東西全部用微罪不舉的角度把它推得一乾二淨,難道我們不會再往行人地獄又靠近嗎?

我再次強調,我們可以平衡,但不能反覆,現在政府的方向就是反覆啊!本來可以不要,現在又很嚴格,不是很嚴格就是通通沒有,這方向絕對不正確。我們希望在今天的公聽會還有接下來法條逐條審查中,大家可以發揮理性務實的精神,讓這個政策可以回到平衡的機制,而不是反反覆覆的改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先作補充說明,等一下我們在陳愷寧理事長發言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第二,我們中午會準備便當,各位與會團體,這個便當是由交通委員會處理,交通部沒有處理我們的便當,他們的便當他們自己處理,大家可以放心。

另外,我們還有一些團體代表因為高鐵等相關交通系統的延誤,還沒有到達現場;他們也轉達訊息說他們一定會到。如果我們第一輪發言完畢之後,還沒有到的這些團體代表來到現場,我們還是會給他第一輪5分鐘的時間,先向各位做個說明。

現在請曾弘義秘書長發言。

曾弘義秘書長: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早安。我們台灣運輸業派遣平台協會的主要成員其實是所謂的平台業者,也就是運輸業,然後你使用app或是科技運輸派遣的業者都可以來參加我們的協會。事實上平台的成員就會包含到兩端,大家都瞭解,像大家稍微比較熟知的55688台灣大車隊,這是臺灣最大的計程車派遣平台,他們的平台就有兩個顧客,一個是駕駛,因為駕駛是透過這個平台在載客;另外一個更大的對象就是我們的消費者,就是我們的乘客。所以其實我們自己的角色裡面就會同時看到兩端給我們的訊息,一方面是司機給我們的反饋,一方面是乘客給我們的反饋。

協會裡有包括像Foodpanda,他們自己也是一樣,他們這樣的平台也有所謂的外送員跟他們的乘客、訂戶這樣的狀況,所以站在這個角度來看,其實我們今天看到這樣的一個會議,感覺上好像是消費者、行人跟駕駛在做衝突,這一點事實上我們是很掙扎的啦!因為我們事實上同時看到了兩端的狀況。

今天我們來檢討這個問題,整個問題的根源是大家都希望能夠促進交通安全,我想所有的用路人也都是希望達成這個目標。但是可能大家都忽略了一點,我們今天在看這個問題的時候,如果真的要澈底解決交通安全的問題,事實上我的書面資料裡面,我把它歸類為交通環境的三個三角形啦,三角形的三個端點包含三個成分,一個是用路人、一個是法規、一個是道路環境;一個是空間、一個是使用者、一個是規範,這三個是同時構成我們交通安全因素三個重要的成因。

我們去年6月在處理的問題是什麼?是在法規方面做處理,這個處理的結果是什麼?就是用路人跟現況環境沒有同步處理的情況底下,我們只著重在法規,那當然就是失衡嘛!因為真正的重點是用路人啦!用路人如何有一個好的習慣或者是好的環境來共同使用這個道路,這個才是交通安全真正的重點。

所以也因為去年6月的處理結果,我們也聽到我們的駕駛員,包含外送員也好,他們每天在道路上所碰到的問題都是不得不違規、然後不得不被檢舉、不得不因為生計的問題而必須去做出許多奇奇怪怪的手段。比如我們也接到很多司機告訴我們說,他們現在不太敢去載所謂的身障者或者是老人,因為他們的上下車時間太長了,很容易造成他們被檢舉的風險。這造成的結果事實上是雙輸!這個也是因為去年修法沒有考慮到道路實際的環境以及整個用路人習慣的問題,把所有的重點都放在所謂的法規上面所導致的結果。

所以如果真的要解決這樣的失衡,我們當然也要去做一個適度的導正。今天交通部提出來的修法大方向我們是支持的,因為確實是矯枉過正,導致了現在道路上使用者,包含消費者跟所謂的職業駕駛之間失衡的狀況,這個方向絕對是要討論的、絕對是要檢討的。至於細部上到底要怎麼來檢討?我們也同意所謂微罪項目裡面,攸關現狀底下職業駕駛無法實際符合法規狀況的,一定要做調整。至於這個以外的,跟所謂職業駕駛生計或者是職業駕駛無法實際遵守以外的這些條款,我們也認為這個東西是可以討論的,不一定是完全不能夠去做調整。

所以這個方向上,我希望大家今天不管是路權團體還是是駕駛員團體,我們不應該是站在一個對立的立場,反而應該是今天開始大家坐下來好好地從我剛剛提到的這3個角度,我們共同來要求政府,不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針對這3個端點,一定要同時去做有效的調整,而不是一直著重在法規的部分,因為法規是最後面,重點還是在用路人以及道路的整體環境一定要做到一個好的調整之後,法規再輔以上路,才有真正實際的效果,否則只是把這些不必要的衝突加劇,然後造成兩方都是雙輸,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交通安全協會陳宏益理事長發言。

陳宏益理事長:各位先進,臺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長陳宏益第一次發言。對於這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聽會,我們提出最重要的就是,我們常常講交通的3個E,但是我們常常忘記交通有三個S,是哪三個S呢?今天大家會在這裡,第一個就是我們少了三個S,哪三個S?給用路人的選擇權,我們失去了選擇權,因為它沒有第二個的service,就是在道路的規劃建設上面,它沒有提供給我們路證的服務以及周邊道路設計的服務,然後第三個才是security,是對我們的保護,現在講的都在為我們保護,但是我們已經沒有了選擇權,沒有接受到良好的設計服務,我們的安全本來就不存在嘛!所以當我們專注於違規取締以及超速區間測速時,你看這幾年來,交通事故量有降低嗎?傷亡有減少嗎?有沒有?沒有嘛!為什麼?我們不用看這些枝微末節,什麼第幾條可以選、第幾條不可以檢舉,我跟你講啦!我們去檢舉的時候還要拿筆記型電腦先查它是違規第幾條嗎?我們以後報警跟報火災一樣,小火、幾級火災我們才可以報警嗎?是這樣嗎?公民參與是我們整個公民社會的造成,本來熱衷於交通處理的這些熱心民眾,他要怎麼來自處、他怎麼來檢舉、他怎麼來舉發?這一點我覺得非常之不妥。

另外,對於應該不以所謂的事後舉發為主要的目的,現在行政機關把這些東西丟給我們民間去互打,對不對?這個檢舉那個、這個檢舉那個,但是實際上大家都是共同用路人。在專門檢舉的部分,我們希望要以警務人員現場的巡邏以及交通警務人員、執勤人員做現場的舉發,因為最重要我們交通不是要拿錢啦!我覺得政府用這個取錢的條件,一定要罰錢的方式是大大的不妥,應該是我們要防止事故的發生、災害的擴大,如果是事後舉發,很多人都是15天後、半個月後才拿到罰單,他只認為他倒楣而已啦!其次,沒有在當下舉發的時候,我們現在最重要要對付的是什麼?是違規的駕駛人,並不是違規的車而已,車不會自動去違規,你現場沒有舉發、沒有限定駕駛人的話,就像我們以前把駕照可以抵扣的制度為什麼把它取消,因為他會找一個代罪的人去借駕照來抵押,所以我們把它廢掉。現在這個記點沒有抓到人,我一樣可以再叫別人來代替我去買那個點數,他來當我的人頭,那這個記點有什麼效果?所以它把行政的責任完全丟給了民間,對不對?你自己去舉發,然後錄影要錄3分鐘,錄3分鐘早就被人家打了啦!對不對?怎麼可能,做不到。

再來是民眾舉發,這種以非專業、非正規器材去做紀錄的,不應該拿來做為裁罰的基準,最多只能記點而已,因為現在的職業駕駛不怕罰錢,怕記點;一般駕駛人怕罰錢,不怕記點,剛好兩個極端、兩個不一樣。為什麼?因為你們怕記點、扣駕照,因為你們用路時間長,而用路時間短的沒關係,你來記點,但不要給我罰錢。

所以行車紀錄器跟手機的拍照不應該成為裁罰的基準,我們連區間測速的器材都要經過官方認證才能拿來做裁罰的,能夠裁罰的一定是官方的器材,我們民間用的東西,不是拿來送給警方讓它來做裁罰的工具,他們就在裡面收單、製單,然後把檢舉票送給民眾,這一點我們覺得非常的不好啦!行車紀錄器應該是要保障我們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證明我們有什麼損傷,而不是拿來到處亂拍,一切的東西都是行政單位、警務、內政部、交通部要負起它行政的責任,而不應該把檢舉……現在這個好像是民眾的錯,應該民眾來負擔交通的事故的問題,這個千萬不可用這樣的心態來做處理。我報告到這裡,第一階段發言完畢,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洪申翰委員發言。下一位陳愷寧理事長發言完畢之後,我們休息10分鐘。

洪委員申翰:主席好。今天是有關道交條例是不是要修正的公聽會,我們現在看到修法的預告,其實引發了不論是駕駛者或者是民間路權團體很多的討論喔!今天我大概就兩個部分,對交通部提出一些提醒跟要求。

過去我們在道交條例裡面放入民眾檢舉的機制,或擴大民眾檢舉的機制,其實最重要的原因是當時大家意識到我們執法的警力不足,這是當時很重要的原因。但當我們今天發現可能民眾檢舉機制的擴張,也帶來了一些不必要的焦慮,不必要負面的效應,也許真的有,衍生了一些其他的問題。比方說,我看到交通部也說,警察人力不足以負荷檢舉案件的處理,而我們現在就想要再大幅地限縮民眾檢舉機制的適用……我覺得每個管理的方法的優缺點都可以討論,也不是不能夠修改,但我還是想問一個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當初我們納入民眾檢舉機制時,當時的警力不足、執法能量不足的那個問題,接下來交通部、內政部跟警政署打算怎麼去處理跟面對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還是存在。今天面對交通執法端的問題,不管是民眾檢舉或警察的執法,我都覺得這是可以理性評估跟理性討論的,併陳所有方案的優點跟缺點,但在目前交通部整個的版本跟相關的配套裡面,我還是要問,對於需要回應警力執法不足的問題,你們打算怎麼辦?

這個事情不能丟著不做,就像接下來可能要限縮記點的狀況的話,你們會打算……比方說提高預算來補助地方在交通助理員的使用,讓地方的執法能夠更有量能嗎?我覺得這些方案請都一併的提出來,讓大家可以綜合的來討論哪一個方法的優缺點,哪一個方法最適合我們目前的情境來使用,但是最前端的執法量能不足的問題還是必須面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這次道交條例調整不記點的項目裡面,哪些是現在職業駕駛在交通工程不完善的狀況下會面對的交通困境?我覺得這些困境是可以減少使用記點的方式,減少對職業駕駛生計的影響,這部分我覺得我是同意的。但哪一些駕駛者其實沒有這樣的需求,但若有這樣子的行為樣態,其實對我們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空間的分配會有很大影響的,這個事情,我覺得交通部必須更細膩地來討論。

我這邊舉個例子,像這一次我們討論到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簡單來說就是逆向停車,我相信現在恐怕沒有什麼駕駛會說我逆向但我想要不記點,因為逆向真的是一件蠻嚴重的事情,其實對於交通的危害、秩序的危害是很大的,現在只是因為它的罰鍰在1,200以下,所以我們現在就一刀切說它不記點。可是我們都知道逆向停車這個樣態,我認為恐怕很少駕駛會真的去犯到這一條,對不對?而且也不會故意,也很難不小心,對不對?可是這一條現在因為處罰1,200以下,所以不需記點,我認為這個項目是有點問題的,這是可以討論的。

另外,大家這段時間也討論到保障身障者的權益及需求,所以身心障礙專用違規停車的部分,其實我覺得也不應該被放在這次可免予記點的範圍內,這當然是對我們身障者權益的保護。

綜合來說,其實我們這次列出所謂的10個項目裡面,我覺得每一項可以細緻地看待,也許有一些真的是因為我們交通工程設計的不當,其實我們的駕駛真的滿難去避免的,我覺得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可是就像我剛才舉例的這兩項,我們現在所有因為那一刀切都不用記點了,這也滿奇怪的,所以交通部在這次修法以罰鍰1,200作為一刀切的標準,其實我覺得好像不是很細膩地處理交通行為裡面各方的意見及樣態所產生的影響。我期待到時候道交條例進到委員會修訂的時候,每一個項目我們可以仔細地看待還有沒有再修正的必要,我覺得這當然都是各方意見的平衡。

我今天早上聽了一下包括很多的駕駛團體,也聽了很多路權團體的意見,我覺得我們是存在著彼此互相理解及體諒空間的,並不是全然的零或一的對立,我覺得這部分也許在接下來進到委員會討論,我覺得我們可以做得比現在的版本更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

現在請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陳愷寧理事長做說明。在陳理事長說明之前,交通部王國材部長在相關交通系統的安全掌握狀況做初步處理之後,也立即趕到我們公聽會的現場,等一下向各位做說明。陳理事長發言完畢之後,我們會請王國材部長做相關的初步報告,但是王國材王部長報告完了之後,我認為他還是要去掌握全國目前這些交通系統的安全狀況,這是目前最重要的狀況,陳彥伯次長及主導修法狀況掌握的林福山司長也會在這邊向各位做個說明。謝謝陳理事長,謝謝。

陳愷寧理事長:大家好,我是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的理事長陳愷寧。我們今天看到這個10項的……

主席:陳理事長,不好意思。我們幫陳理事長處理一下枱子,不好意思,時間從頭開始。

陳愷寧理事長:非常感謝。我們今天看到行政院通過這次的修法草案有10項違規不開放民眾檢舉記點,我們當然也理解到職業駕駛必定有他們的需求,他們在道路工程改善以前會需要有一些臨停的空間,但是看到其中有一些項目,我們覺得非常地匪夷所思。第一個,機車騎士有沒有戴安全帽?第二個,機車騎士手持電話;第三個,汽機車駕駛手持香菸,開車、騎車抽菸,這真的是職業駕駛的需求嗎?我們是非常不認同的。

再接下來到所謂臨停及違停的部分,臨停在路側的紅線上本身就已經不開放檢舉了,我們現在又再去開放包含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公車站以及併排的臨停,這些東西本來就會造成比較危險的交通事故,以及會去侵害到無論是我們今天有到場的身障朋友,或者是其他老人家、推娃娃車的人。現在的人行道已經非常地不足,我們看到各個地方的比例,甚至可以不到50%的道路有人行道的情況下,這個路側是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如果再去開放違停不能夠檢舉,也不會去做記點來淘汰不適任的駕駛,我們最弱勢的用路人要怎麼安全地走在路上?

當然,生計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不應該是用壓迫其他更弱勢的用路人的方式來爭取、來處理,我們認為一定是在檢舉制度,包含前面司長提到這次主要的問題是跟拍檢舉、不實陳報的駕駛、工程道路要改善,請問這10項有哪一項可以改善這些問題?根本就沒有!檢舉制度一定是可以再去調整的,可以優化一些實際上的技術面去解決跟拍檢舉的問題,而不是因為檢舉的數量太多,我們就來檢舉檢舉量,而不是去檢舉違規量才對吧!三萬多的檢舉量很多,我們是不是應該讓違規人數下降,而不是我們就不要檢舉了,讓他們繼續違規,不要讓警務人員處理這些問題,這個完全是一個錯誤的邏輯。

考量到職業駕駛的需求,去年11月交通部也已經有修法,將路側的上下客改為不予記點,並且在當時11月的時候也有提出併排停車的部分本來要公告也開放不記點,但是後來因為交通部也知道併排停車對交通危害重大,所以也發文改為不開放,但這次不僅又決定開放,甚至是擴大開放到連檢舉都不行。併排臨停到底是危險、還是不危險,為什麼短短不到半年可以改來改去改了3次?請問併排臨停對交通的危險程度,交通部到底有沒有去評估?我們認為,如果要提出這樣子的修法案,這10項各項對於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各項每年造成事故的數據報告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來?我們在過去跟交通部索資的過程中也一直都沒有取得資料。我們修法不應該是憑感覺,感覺1,200元好像就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安全,我們應該來看科學數據,但是我們到現在都沒有看到交通部有提出什麼實務的數據來。

第二個,實務的數據面,交通部說因為被影響到的職業駕駛很多,吊扣數量太多了,應付不來,我們也想知道實際上的數據、往年的吊扣數到底是多少。我們昨天終於看到資料、相關的數據,去年的吊扣總數是5萬470件,111年的吊扣總數是6萬9,620件,也就是去年整整下降了1萬9,000件,吊扣數是下降的,職業駕駛的吊扣人數也從3,000人降到2,000人。也就是說,在檢舉及記點制度變得更加嚴厲之後,馬路上面會被違規吊扣的駕駛及職業駕駛都有心生警惕,它是一個很好的成果,我們為什麼會有這種什麼吊扣數變得很多、應付不來的結論?數據是從哪裡來的?這些數據本來就掌握在交通部手上,為什麼今天可以這樣子去製造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議題出來?我們不能夠理解。

再來,職業駕駛的需求除了講到前面紅線的部分已經不得檢舉,也有本來就已經有微罪不罰的相關法條,例如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五規定,汽車上下客、上下貨有臨時停車的情形,沒有妨礙到人車通行,可以勸導代替舉發;以及剛才曾秘書長提到,在接送一些行動不便的老人家的時候,會臨停超過3分鐘,本來就有接送7歲以下及行動不便者,在路側上下客不受臨停3分鐘的限制。這些法規本來就有,微罪本來就已經不舉發了,我們認為不應該再擴大這些問題,讓馬路上的安全問題變得更危險,謝謝。

主席:好,謝謝。

現在請王國材部長做報告及說明。王部長報告完畢之後,我們休息10分鐘,王部長也必須要繼續趕回去掌握全國交通系統的安全狀況,因為餘震不斷,部長的責任非常重大。請部長說明。

王部長國材:各位委員,還有現場很多的專家、團體,很謝謝你們的參與。我們現在比較嚴重的是花東的鐵公路都中斷了,剛才還在調臺北快輪及明天的新臺馬輪,所以也花了一些時間,現在都在清查每一段有沒有人在那邊,現在整個花東很危險,所以待會我可能要過去一下。但是我在這邊還是要跟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路權團體,還有我們駕駛團體做一個報告。

事實上去年大概這個時候立法院在審查處罰條例,以民眾檢舉來講,因為當時的氛圍是行人地獄,所以我想跟大家報告,改善行人這件事情,到現在為止,包括我們各種指引;還有從113到116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400億,都在進行;另外,內政部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跟我們配套的。也就是說,如果就行人路權的部分,大家所談的交通工程,我們現在持續在進行,而且我們現在在行政院道安會報裡面都會來追蹤,比如各縣市在黃線和停車格的劃設情形。另外,我要跟大家報告,有關行人的安全,比如說路口不停讓行人的執法,這部分我們是絕對不會退讓。大家也看到最近所有在左、右轉時停讓行人已經大幅的改善。另外各縣市也依照我們的指引做所謂的行人專用時相,也已經在增加中。針對整個行人路權的部分,也同樣是我們在進行的最重要的一件事。

但是去年在修法的這個時候,民眾檢舉項目從46項到59項,增加13項,我們的記點項目從25項增加到55項,的確,當時大家覺得用子法來做一個短期的教育,大家是認可的。但是這件事情做了以後,事實上,今天在場的除了職業駕駛,民眾的各種反應也都一直到交通部來,就是影響他的生活,比如說接送小孩、路邊要買個東西,都是紅線找不到可以停的地方,所以他勢必違規,在這種狀況下,的確在去年這時候,大家都說好像是我退讓,的確當時是這樣的氛圍,但是實施以後,發覺這樣的民怨非常的深,所以我們必須做這樣一些調整。

我再跟大家補充,除了工程面以外,大家看到比如說如果民眾不檢舉,是不是就不處罰?也不會,因為你現在用110或是你用app,有一個叫110視訊報案的app,你用這個app,直接看到有一個違規停車,比如在10公尺的地方,你還是可以報案請警察來處理。我跟大家報告,警察過去在處理他看到的這些違規情形,事實上,他本身也不是說看到一定開罰,他有的時候會驅離,他覺得就趕快走,但是如果在民眾檢舉這一塊就是完全不在,所以我們的想法就是,剛才談到我們400億所有的經費,還有包括內政部的行人交通設施條例,這個就是往一個人本交通來繼續做建設,可是在沒有做好以前,很多相關的違規,有些是環境造成的,尤其很多是所謂靜態停車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在這些還沒有做完以前,能夠給大家一個時間,要不然他們接送小孩、買早餐等等,都變成會擾亂他的生活,而職業駕駛就是一直被記點,所以我們大概有這樣的一個狀況。

有關今天報告的這10項,我覺得真的都可以討論,當時為什麼用1,200元,事實上我們應該有報告,在處罰條例過去所謂的裁罰細則,當時有一些叫做可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部分,也是用1,200元去定的,大家想說去年有部分的修改,今年怎麼又變成有這樣一個規定?因為去年是非常紊亂的時候,我們用那種局部的方式來改善,今年我們希望用一個比較有系統性的,所以用微罪這個觀念來作為改善,這樣的話,這個修法就會把去年東西全部拿回來,變成一個系統性的修法,就是比較微罪的部分,而微罪1,200元事實上我們剛才有報告過,這個在過去的裁罰細則裡面本來就有這樣一個規定,我們大概是這樣進行。

所以我想這一部分,當然剛才有提到很多比如說機車或是身心障礙專用車的部分,我想這些都可以討論,因為我如果是一個系統性的修法,由交通部先把什麼部分砍掉也是爭議很大,沒辦法討論啦,所以我想說這10項的修法修了以後,我們會配合包括違規記點來處理。我想今天也聽聽大家的意見,如果大家有一些共識,我們願意來做一些調整,有很多立法委員都有提到有一些項目,他們覺得比較嚴重,這部分就要有共識啦,比如大家所提的這些併排、臨時停車,併排停車是罰2,400,臨時停車停一下子會在1,200內,但是併排停車是可以檢舉,如果他停在那裡是可以檢舉、也可以罰款的,所以我大概初步做這樣的說明,我最後還是要說,維護交通安全,我們絕對不會有任何打折,所以我們相關的建設都在進行,我想說今天在這個權宜的時候,針對一個權宜的修法,請大家如果有一些想法也可以提出來,我們做成紀錄,或許很多委員也可以聽到、看到哪些應該調整,也可以調整,我們願意接受大家的指正來做一些調整,謝謝。

主席:好,部長做初步的報告及說明,部長還是要立即趕回去掌握全國交通系統的安全狀況,我們現在休息,11點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1時15分)

繼續開會(11時30分)

主席:繼續開會。現在請交通安全協會林志學副理事長發言。

林志學副理事長:現場的長官,還有各位來賓,大家好,我是臺灣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今天這個修法,首先跟大家稍微回顧一下歷史,就是說在這個執法的歷史一開始,我小時候爸爸媽媽教我的是路邊停車不可以隨便亂停,你隨便亂停干擾到了車流,人家萬一撞上來,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你這個停車的人要負責任。但是後來我越長越大,開始可以自己取得駕照了之後,這規則就變了,開始路邊停車的人被警察抓了之後,民意代表可能會去警察局裡面,把警察或者是把局長抓出來責罵一下,怎麼就改變了?然後久了之後路邊的這些干擾就沒有辦法再處理,沒有辦法處理之後,現在大家逼得走檢舉這條路,走檢舉這條路的時候,卻變成可以突破警方執法上面的一些選擇,開始又回歸我們可以去處理路側干擾的問題。但到了今天,我們又開始對這些路側干擾又回到不能檢舉的狀態,這樣是從歷史的尺度啦!

我剛剛講這個歷史的尺度不是三年、五年,可能是橫跨了十年到二十年的尺度,在這個路側干擾執法的這件事情上面,它就像鐘擺這樣擺過來、擺過去,擺過來、擺過去,擺過來到這邊的時候叫做危險,擺過來到這邊的時候叫做罰單,老百姓得到的東西,包含所有從事這個職業的駕駛,這也是屬於老百姓民眾的一環,大家得到的東西就始終只有兩種,一種叫做危險,一種叫做罰單,服務有沒有做改善?沒有太多改善,這樣子的鐘擺沒有終點,也找不到答案。至於這個路側干擾,我們去看路側干擾在這裡,我們看道路在這裡、路側干擾在這裡,我們看兩邊的環境到底是什麼,通常會發生這樣子有很大的問題,也是民眾矛盾的地方,它的路側建築物,通常要嘛是很常見的透天厝,車不知道停哪裡,再來就是臺灣典型的步登公寓,那種沒有內部停車位,也沒有電梯的那種步登公寓,在這樣子的區域之下,它可能受限於早期都市計畫的限制,或者是早期的建築技術規範,沒有好好地去留設停車位,所以就造成很多民眾的矛盾,尤其在這個地方如果有經營商業,商業的停車空間也沒有內部化,到最後在這樣的環境裡面,大家都找不到答案,這個答案是不是永遠在執法這邊打轉?在這邊轉也轉不出答案,因為最後民眾的需求、各行各業的需求得不到一個滿足。

最近,我們參加了國土署辦的人本規劃師活動,我們編寫那個教材才把這些東西全部一起寫進去,重點是我們必須要改善我們的道路環境、都市設計,這樣才有辦法同時給道路上所有用路人,不管是職業駕駛或者是身體方便、不方便的人,還有一般的用路人,同時打造對於各式各樣的用路人提供充分安全的服務。

去年、前年很有幸跟臺北市趙怡翔議員合作,我們去修改了師大路的設計,在那個時候針對這些路側停車干擾的問題,一開始的策略也是在那邊調,調紅線、調黃線,還有調這個十公尺的,這個以前都調過,也是一樣鐘擺擺過來、擺過去,這邊擺回來,下一次就會擺回去,再調,它還是一樣,這要怎麼處理?這個東西要畫緣石突出處理,路口的緣石要curve extension來處理,如果不能停車的地方、會影響視距的地方,那就是物理上做到完全沒有辦法停,停了絕對就是干擾車流、車輛無法通行,停都沒辦法停,就不用考慮它到底是紅線還是黃線,因為物理上它就是不可以停,不可以停的地方就是物理性的不可以停,不是說畫了一條紅線,結果它好像有一個空間可以停,那就還是會有人停,停了之後警察又陷入了到底是要趕還是不要趕,趕了之後,是不是又會被民代叫出來罵,然後兩邊在那邊矛盾,如果是依照這種緣石突出再配停車彎的方法,科學上、技術上、工程技術上絕對有辦法以客觀標準算到安全視距確保的緣石突出尺寸,同時加以路側的停車空間最大化,如果我有講錯,老師在這裡隨時可以吐槽我!這個是可以算得出來、可以用客觀標準算得出來,不會讓任何人吃虧,但是也會在安全可及的極限之下把空間利用做到最大化。

我的第一次發言就到這邊為止,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現在請廖先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先翔:謝謝主席,各位好朋友。如果在我們的交通環境中沒有辦法對違規的行為給予一些課責的話,相對會受到傷害的就是那些守法的一般用路人。針對這一次的修法,身為民意代表,長期以來我們民意代表一定都收到許多不同的意見,包括很多人會說為什麼我晚上回家停在巷弄裡面,停個車而已就被檢舉達人檢舉了好一段時間,一次就收到很多張罰單,一次收到六、七張或十多張罰單,這樣子的情況很常見,我們也常常收到這樣子的一個陳情。所以在這次交通部的修法意見裡面有說,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特定的檢舉達人針對特定的車輛,或是他對於維護交通秩序有很大的一個抱負,因此一個人有很大的檢舉量。在交通部已經知道這樣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是針對這樣的情況去改善,而是持續針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的項目不斷限縮?

其實在去年交通違規檢舉限縮過後,一般的紅黃線臨停已經不能檢舉,許多的樣態已經沒有辦法檢舉了,這一次被特別拿出來的是人行道、是路口10公尺等相對起來比較危險的一些違規樣態,你們要再把這些拿掉,交通部說警察單位可以馬上協助取締。我那一天到內政委員會請教內政部部長,我問他說:部長,民眾如果在人行道上面檢舉違停,你期待警方多久以內會到?我問了四、五次,部長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他不敢講,連期待都不敢講!我不是要求他幾分鐘以內要到,而是問部長期待同仁多久時間內可以來處理,部長不敢講、答不出來!因為這就是現實的情況,我們警力就是沒有辦法處理這麼多的違規樣態,在警方單位沒有辦法處理的時候,民眾又沒辦法檢舉的時候,這樣的違規樣態只會越來越大!

我認為交通部在這一次做檢討的時候,我們不是不接受做一些改變,而是交通部有沒有提出一些客觀數據給我們所有的民間團體知道?剛剛有民間團體說昨天才收到的資料顯示,去年因為扣點被吊照的人數是5萬人、110年是6萬5、111年是6萬9,那到了112年就是剛剛我講的5萬,其實是持續在下降的,因為違規記點這件事情而被吊照的民眾數量是下降的!

我們來看一下被記點的點數,我不知道有沒有民間團體拿到這樣子的一個資料。在112年6月到修法前被檢舉記點的最大項目,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不是臨時停車、不是一般的紅黃線停車,最大項是一般道路的超速,也就是說,在這麼多大家抱怨被記點的情況下,最多的居然不是我們今天討論到的項目!我們在檢討職業駕駛權益的時候,我們居然沒有檢討到最大項的一般道路超速,去年總共被記了120萬點,最大項沒被檢討到,反而去檢討到我們認為比較違規的人行道跟路口10公尺。那你們有沒有曾經討論過我們中華民國在道路上面的限速是不是有提供一個合理的限速?我認為限速都非常不合理啦!

因為時間不多,我個人可以在這邊表明對這次修法的立場,有關記點這件事情,被民眾檢舉、被記點確實會很不爽、很不高興,為什麼民眾有這個權力來決定要不要被記點,我同意只有警方可以去做執行記點這個行為,這個公權力必須要是公家機關才能夠做的;那一般違規的檢舉,我呼籲違規樣態真的不要再限縮了,因為去年已經限縮過很大一次了,我們交通的安全不能再退縮了!

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的陳法君代表發言。

陳法君代表:委員、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協會在這邊有一個想法,國家有一個義務叫保護義務,它負有一個保護人民免受第三人跟自然力侵害的義務,但是在國家無法保護人民的時候,人民應該有一個自力救濟的手段,檢舉只是其中一種方法,如果國家不當限縮檢舉的話,可能會有一個叫不足禁止的問題。

以下幾點報告:第一個,一刀切的話我們認為無法達到保護駕駛人還有保護用路人的目的,我們從整個問題來講,停車問題跟其他項目這兩種被限縮的情況裡面,它跟整體交通秩序維護還有確保個別用路人的安全是有關的,可是你是直接切一個1,200,這個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應該要針對個別條文去討論,有疑義的拿出來講;沒有疑義的、跟交通安全有關的不要直接切掉。

再來,修法要依據客觀事實,我們認為修法這件事情有這麼多客觀數據,我相信交通部那邊有很多的數據、很多資料可以佐證,畢竟現在我們政府很要求數據這件事情,可是如果你不把這些數據拿出來使用的話,它就只是數字、它沒有用!所以麻煩請交通部、警政署或是其他相關部門在制定這些檢舉項目的要件以及執法判準、績效等這些過程時,要說明並且制定清楚。

再來,罰鍰跟記點目的並不相同,並沒有一事不二罰這件事情。第一個,我們的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罰鍰是針對你違反行政義務的處罰;記點是針對你的危險性的評估。這兩個本來就是不一樣的事情,目的就不一樣,然後再加上行政罰法本來就規定可以同時處罰,在這邊我們協會認為這個東西應該是要並行的,你可以討論,但你不能把它撤掉。

再來,檢舉制度就如同前言講的,國家保護義務不周因此要有手段,它不是對駕駛者的工作權或是他移動自由的限制,憲法第十五條有講,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三條有講,在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以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所以在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就講到,人民的工作權是受到保障的、職業自由也是受到保障,但是這些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話,可以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規定去限制。有關駕駛執照的話,本來就是國家發給你一個東西,叫做我准許你駕駛,你有足夠能力去駕駛車輛;另外在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就講到,這些駕車的自由包含職業駕駛們、包含一般人,你們這些駕車自由本來就應該要受到限制,而且你要遵守的駕駛公益在職業駕駛上面可能有更高的。我們認為國家對於這些工作權給予實質上限制不是不行,可是你在限制的時候應該是要兼顧,只要回到前面的國家保護義務,你沒有道路設計、沒有那些記點處罰明確要件的時候,你就這樣子限制下去的話,其實並不是一個好的方式。

有關檢舉的這個國家保護義務不擇手段,就是它在補足執法能量的不足,我們剛剛前面有講到,我也剛剛才收到反映,這麼多、這麼多基層警察根本沒有辦法過來開單,他在線上警網巡邏的時間就已經占掉他大部分的時間了,你要叫他在10分鐘之內過來開單好像有困難,甚至實際上也確實是如此,真的非常困難,一個小時、兩個小時都看不見人,就繼續放在那邊,導致危害繼續擴大。你透過檢舉事後去追溯、去給他一個處罰,讓他有警惕效果的話,這個並不是不允許的。

最後一個,就算檢舉制度真的有問題需要調整,那也不是去排擠弱勢用路人的用路權益,你要讓他有一個檢舉手段可以去保護自我,比如像身障者、比如像老年人、比如像幼童,這些人他們的生命、身體健康的完整性跟職業駕駛的工作權或是一般駕駛的用路權益,我想在這邊的各位委員以及各位長官,你們都有一定的想法。

最後結論,國家負有保護義務,應該要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跟教育宣導,這個一直都是國家要做的保護義務,要避免第三人跟自然力的侵害,不是將這些駕駛的注意義務粗暴的轉嫁給弱勢用路人去承擔,協會建議可以根據道交第七條之一開放檢舉的項目,交通部會同警政署或者其他的相關部會去制定行政規則,寫明各個違規的構成要件,在何種情況之下會裁罰,讓職業駕駛、一般駕駛都可以知道說什麼情況下會被裁罰,什麼樣情況是不允許的,謝謝,我的報告到此結束。

主席:好,謝謝。現在請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林美娜理事長發言。

林美娜理事長:謝謝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大家好,我是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理事長林美娜。首先我要講一個故事,將近這兩個禮拜的時間,我的心裡面一直是在哭泣的,大家所熟知的鄭華娟知名的歌手跟作家死了,我跟他認識、有直接接觸是從去年開始,因為鄭華娟的妹妹在2022年10月騎著YouBike時,被榮總的一部交通車違規左轉撞死了,鄭華娟為他妹妹遭遇不幸一直無法忘懷,雖然他旅居德國,我去年跟他聯繫上之後,我們做了很多的關懷,可是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安慰他於萬一,去年下半年一審判決出來之後,我才比較清楚他的訴求,因為這一個職業駕駛的公司是沒有辦法究責,第二個是他的妹妹未婚未生,沒有直系血親在世,所以損害賠償也沒辦法訴求。鄭華娟覺得他妹妹遭遇這樣的不幸,甚至不如一隻螻蟻,這是讓我非常傷心的。

我常常警惕、我也不斷的說,一個人的死亡是悲劇,一百個人的死亡、一千個人的死亡是數字,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留下來的一句名言,天災地變人禍,我國現在交通死亡人數已經連續兩年超過三千人,請問這是天災地變還是人禍?我們對早上剛剛發生的地震都非常非常有感,那為什麼對這樣的交通死亡卻是無感呢?我在這裡還是要強調,人命是一個一個搶救回來的,我們的政府要降低因交通死亡三千人的這個人數是要一條人命、一條人命搶救回來的,現在竟然想要對去年年中以來的緊要措施予以鬆綁,我真的覺得對這樣的事情非常的悲觀。

我想問520之後,如果我們今年的交通死亡人數沒辦法比去年、比前年降低百分之五,我們今年的交通死亡受傷人數沒辦法比去年、前年降低百分之十,這樣的政治責任誰要扛?民怨何在?三千人!去年三千人、前年三千人,死亡的人就沒有民怨嗎?死亡的三千人何止三千個家庭、六千個家庭、九千個家庭!這些死亡的人沒有選票嗎?留下來的家屬怨天怨地、怨國家、怨社會,他怨不到那個傷害他的肇事者啦!因為那樣的人離他太遠了!

所以我在這裡還是要強調違規記點我們絕對不能退讓,交通部這個駕訓、駕照及駕駛管理檢討報告花費將近六百萬元的研究費,請你提出整個駕照考照管理2.0改善計畫給我們、給全民,再來談違規記點要調整的問題,這是我的一個強調,我們從去年只要遇到交通部就不斷的提、不斷的提、不斷的提,到現在回應都是無關痛癢的,我國駕照的考照跟管理才是源頭,在沒有處理之下,違規就是違規,違規沒有不記點的餘地,以上。

主席:現在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博士發言。

李克聰博士:謝謝主席。今天已經快要到中午了,各位先進大家午安。時間有限,大家可以參考我的書面資料跟我現在放的簡報資料。我想大家都瞭解這次修法就是希望能夠平衡交通安全跟民怨,但是我們必須要理解汽機車的使用這麼普遍,但是我們的交通工程沒有辦法滿足我們的需求,我相信每一個人都有違規的經驗,所以交通違規成為日常,它非常嚴重影響我們的交通秩序跟安全,如果執法的警力又不足就會造成一個惡性循環,違規多、事故也會變多,所以我們應該加強執法。

當初因為警力不足,我們才開放民眾檢舉,甚至我們採用科技執法,但是我們開放民眾檢舉後產生了一些對立、惡性循環的現象,所以民怨就增多了,職業駕駛因為他的權益受到影響,民怨也增多了,所以感覺上我們必須要修法,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我們還有一個更好的選擇,如果我們採行現行的方法,不要改,但是我們把檢舉跟記點的配套措施做得更好,減少民怨跟保障職業駕駛的權益,這個非常重要。

我們現在是一刀切,剛剛很多先進有講,一刀切的缺點就是有的違規會影響到安全,有的不太會,我們怎麼樣一刀切來定義他的違規是否影響我們的交通安全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學者專家曾經開過一次討論會,他建議用違規的頻率、事故的嚴重度跟可控性,可控性很重要,來定義他的微罪,其實我們不要講微罪,應該就是輕微的違規,對於輕微違規,我們都希望是先勸導再取締,這個用意是很好的,但是我們現在一刀切的情況下,有些違規停車會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有些還好,如果在社區裡面違規停車,可是我們民眾檢舉很多都在社區裡面,在不太影響交通的情況下他檢舉他的違規停車,他的用意可能就被扭曲了。

我們現在希望很快的改善交通環境,但是交通環境的改善需要時間,在還沒有改善之前,如果按照這樣修法,交通安全堪慮,這是我們大家都瞭解的部分。所以我建議在沒有釐清問題之前,政府應該在評析之後再做研議。

我們來看一下今天的討論大綱,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問題分析,我們先一刀切,剛剛我特別講了有另外更好的選擇。首先是精進民眾檢舉方式,使其採證能更完整,有利判定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其次,員警開單的SOP也可以判定其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利用這雙重規範,相信就可以減少很多民怨。再者,如果是針對性的跟拍行為,也可以從檢舉資料去認定,並追究檢舉人的違法行為,這些都是有相關配套可以去做的。

至於違規點數、項目及執行方式的檢討,我們建議,如果是事故危險高的違規項目,還是應該要記違規的點數。這有一個好處,可以定期提醒違規者其點數已經進展到什麼階段,他應該去做調適。我剛剛特別講了SOP,因為有SOP,所以我們只要定清楚規範、檢舉規則與判定原則、員警開單的原則即可。我們稍微想想看,按照現在的修法,要當場舉發才能記點,實則有幾項非常重要的違規嚴重影響到交通安全,即嚴重超速、闖紅燈與逼車,這些都很難當場取締!都必須透過檢舉,甚至科技執法來進行相關取締。如此下去,相信將來這些違規一定會越來越多,影響交通安全也會越來越嚴重。

我們看交通工程部分,希望儘快地以需求及問題導向規劃來做改善。如果是會影響交通安全的點,就用紅線;如果不影響,就是黃線,但只能臨停三分鐘,我們希望這是常態執法,避免大家常態性違規。有關機車路權,我們都知道現在機車供需有點失調,所以必須儘早改善機車的行駛問題。

在教育監理方面,我特別講了,宣導教育很重要,在工程改善前要宣導危險在哪裡,譬如修法前後交通違規的風險是什麼?即使違規也可能會被開單,這點要做好宣導教育。監理部分,剛剛有講到冒名頂替或黃牛,我們認為可以讓車主登記為常態駕駛人;若還不夠,可以再針對這問題來做改善。

最後是執法部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回歸地方政府的常態性執法。現在雖有交通助理人員,但交通助理人員的建置與執行必須規範得非常清楚,如此始可協助執法。當然,我們希望能夠先宣導、提醒再做取締,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基本上會形成良性循環,有效改善交通安全問題與民怨,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李克聰博士。接下來我們請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劉于濟副秘書長發言。

劉于濟副秘書長:大家好,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一直很關心身心障礙者的所有相關權益,也謝謝大家常常提到身心障礙。我這樣聽下來,我覺得我們的角色有點尷尬,因為我們的確是用路人的重要關係人,但有時候又不小心變成間接導致交通違規的人,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或各位職業駕駛夥伴能知道,其實我們沒有製造對立,但身心障礙者在許多狀況下,的確是用路弱勢中的弱勢!為什麼?因為人行環境、人行空間的障礙非常多,導致輪椅被逼到慢車道才能行進。好不容易終於能在人行道上安穩通行,有時候卻要面臨有人臨停想要買早餐、買東西,或者是貨運業者、美食外送等,就停在我唯一可以通行的道路上,可能是斜坡上等等,導致輪椅使用者被卡在那邊十分鐘,甚至是半小時。這樣的違規若沒辦法檢舉,對我們身心障礙者……或許不講身心障礙者,對於行動不便者或中途受傷的人,或推娃娃車之類的行人來說,其實都會造成生活上的不方便!所以我覺得修法的時候要好好規劃,看哪一些可以給民眾舉發。所謂舉發不是為了報復,但我們的確就是被擋住了,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舉發,至於記不記點?這點大家可以討論,但我們真的希望駕駛能知道,這地方必須保留為無障礙空間,因此不該在這裡臨停!在這個狀態下,我們認為必須有民眾檢舉機制,畢竟這是我們最後的手段,至於要不要記點?那就再說了。

再來,我們也常常面臨……像臺北市、北部的狀況比較好,有低底盤公車,政府也鼓勵身心障礙者要多出來活動,所以有悠遊卡點數優惠等等。但我們也發現,由於違規、臨停太多,導致公車很難靠近公車停靠站!所謂的公車停靠站並非道路上的公車專用道,而是行人道上的停靠站。有些駕駛、公車司機為了趕時間,卻又得協助障礙者上車,以致雙方有一些對立!這堆問題,我們希望能有逐步討論的空間,真的不要一刀切,特別是身心障礙停車位。坦白說,身心障礙停車位真的非常難找,甚至有些家屬還會冒用。在這個狀況下,交通部必須在修法上擔起責任,做通盤整理,看哪些道路斜坡、哪些通行道路必須控管好。至於臨停方面,特別是無障礙計程車臨停,可否以交通錐劃設,讓大家知道這裡有輪椅要上下車,請大家給予我們空間好臨停?以上。

主席:謝謝劉于濟副秘書長。現在請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總召王晉謙同學,他特別從高雄趕過來,因為高鐵延誤在半路上,謝謝。

王晉謙總召:各位長官、各位委員,還有各位來參與的民眾代表們,大家好,我是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的晉謙。我們這個組織本身是由一群高中生所組成的關心行人路權的組織,去年7月,我們在高雄舉辦行人路權遊行。其實今天來這邊我有點百感交集,因為我在來這邊的路上,高鐵嚴重誤點,這給了我很多時間可以再多思今天要分享什麼內容。第二個,我們去年舉辦行人路權大遊行時,原本的初衷是希望讓臺灣的交通能對我們這些交通弱勢族群,不管是學生、老人、身心障礙者要更加友善,才去舉辦這場遊行。結果到了今年,狀況完全就是倒行逆施!其實當初我們要辦遊行的時候,就是希望反映過往交通弱勢者在交通上面的一些困境,但問題是今天我們這個修法,會讓守法的人變相的被處罰。

我第一個先講的是微罪的部分,因為交通部一直在說微罪記點、微罪不記點,問題是在我看來,所謂的微罪根本就不是微罪,所謂的輕微違規一點也不輕微。我們看到交通部列出來10項要取消記點跟檢舉的項目,光是這10項裡面,我就有5項相當相當反對,雖然部長剛才說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這種靜態違規可能會造成用路人不方便,造成民怨。好,那我今天就照他的,我扣掉這1項來看,還是有5項我完全不能夠接受,第一是未戴安全帽,第二是騎車、開車的時候吸食香菸,然後再來是停在人行道、在人行道騎車,還有在路口、在巷弄出入口的停車,還有不依順行方向的並排停車,以及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停車。我想這幾點,尤其是在身心障礙者專屬停車格停車,我是最不能夠接受的,因為我不明白這樣到底會造成什麼民怨,還是交通部長的標準就只是1,200塊以下不計點,一刀切,就這樣子草草了事了呢?這點我抱持著非常大的疑問。所以就帶到了1,200塊這個標準,其實臺灣的道路處罰條例,對於罰鍰裁量的標準已經很久沒有修訂了,對於這個現行標準,我們先是沒有去討論這個標準在現在是否合宜,卻已經在想說要如何幫這些違規人解套,這是令我最不解的東西。

還有交通部一直在說,我們要從工程做起,我們要劃設黃線,我們要讓臨時停車的空間做出來,然後才讓用路人不會被迫違規。我想這一點我是相當贊同,因為我自己也是一個駕駛人,我在臺灣的道路上常常會遇到很多被迫違規的情形,但是交通部每次在講這件事情的時候,都是一直在強調我們什麼時候會劃完黃線,我們什麼時候會做完路側設施,結果呢?結果我們什麼都沒有等到,換來的只是大概每半年就會有一次說因為有民怨,所以我們要限縮檢舉,我們要限縮記點,這種奇怪的替違規人解套的事情發生。

這又帶到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會產生那麼多違規人在我們的國家,我想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的監理制度一開始就沒有把它把管好。臺灣的監理制度已經上路那麼多年,每年都會增加新的10萬人考照取得駕照的人,但是在考照難度上,在這40年間從來卻沒有增加過,這點令我非常不解。我自己是剛滿18歲的人,因為我們在南部比較少大眾運輸可以搭乘,所以我們就被迫要使用私人運具來做移動,在我移動的過程中,我去考取駕照,發現它根本就只是走個形式而已,我在考取機車駕照的時候,我完全沒有練習過就可以考完。考取汽車駕照的時候,我只要花錢報駕訓班,他一定會給我過。關於這一點,我有一點很疑惑就是,為什麼不先處理監理的問題呢?因為監理的問題其實沒有什麼民怨可以談啊,都是新考照的人,為什麼不要先處理這個最基本的,把我們的源頭把管好?而卻又說要開放記點這個制度。記點這個制度是目前我們的監理手段,駕訓裡面唯一可以淘汰掉危險駕駛的手段,但是我們今天卻又把這個腳打斷了,就會變成是我們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淘汰掉現在在我國交通道路上的違規駕駛,這一點是讓我非常遺憾的,所以我希望交通部能夠在這一點去持續檢討。

然後最後一點,就是我希望交通部可以適時的公開一些對於記點、扣照的一些資訊,因為其實我們這些民間團體要在網路上公開查都查不到。以上。

主席:謝謝王晉謙同學。

現在請游顥委員發言。

游委員顥:謝謝,謝謝召委,還有今天來這邊的許多的,不管是委員,還有包括許多的團體,不管是駕駛工會或者相關行人用路權、相關的各個團體,相信大家其實不僅是對在這個所謂國內在道路安全或是行人安全,都是充滿許多正義感,這個當然大家都能夠充分感受得到。在這裡本席也是要提出,因為我是從地方民代出身,其實在之前,我記得在上一次聯席會議的時候也有提到,希望能夠降低兒童,包括行人用路安全的改善,因為從2018年到2022年,其實孩童部分,至少有4萬6,206個孩童,他們其實是因為在用路上、交通安全上造成傷亡,所以平均每天是25人受傷或死亡。當然在這樣一個交通安全上,在孩童不僅是存在許多的一些法規,包括我們在車輛的行駛上要去注意之外,本席在這裡也希望說交通部能夠持續加強在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導,也能夠讓我們的孩童,未來在用路的時候,能夠更加的安全。

接著就是本席上次在聯席會議的時候也曾經提到,就是在無障礙空間,過去我在當蔡錦隆立委助理的時候,曾經也協助蔡委員提出一個提案,當時就是因為看到身障聯盟走上街頭,許多的包括不管是桃園機場或是松山機場,他們要做相關的一個空橋,要讓身障者他們能夠去做一個測試,但是沒有測試,所以他們不知道他們可不可以這樣子來去使用。所以那時候我寫了提案,蔡錦隆委員也提了,也在一個月之內就進行測試跟改善。所以本席也希望透過今天這場公聽會,也讓交通部做個紀錄,讓未來的無障礙空間,不管是在公共設施或主要的行人道路上,能夠採行國外一些比較好的設施或道路,或是工程的施設方式來進行,未來也讓我們的用路環境,或是工程的品質能夠更加提升。

接著,我在這裡也要提出,剛才有提到先勸導再開單這件事情,本席因為也是基層民代出身,也希望未來交通部能夠跟警政署儘量溝通,在相關的法規上,我還是希望能夠儘量先勸導再開單。因為其實在我們地方民代常常都會接收到許多的民眾陳情,有時候在過年辦年貨的時候,常常就會有一些檢舉,當然違規停車就是不對,但是最主要是希望把他們驅離,還有不要造成影響,也不要去受到因為車子停在那裡,到時候引起衝突。因為有時候員警會因為檢舉就趕快來去開單,還整排開下去,到時候就起衝突,該驅離的車驅離不走,反而造成更大的交通影響。所以在這個部分來講,許多的交通安全,我相信降低受傷的比例,或是往能夠更安全去做改善,其實最主要勸導是一個方式,開單是另外一個方式。所以在未來的溝通上,因為同時也考量到警政署警力的部分,因為不能事事都是用舉發或者是用檢舉的方式啦,所以還是要在整體考量的情況之下,儘量能夠先以勸導的方式來做為原則。

再來,行人權很重要,但工作權同樣重要,本席在這裡也把南投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一個意見帶上來,因為營業車的記點比普通車再多一些,一年12點是很容易扣滿。當我們考量到這些駕駛人,他們有時候因為一些道路的部分,可能會被記到點的時候,但是其實同樣的,如果在法規上面,我們要嚴、要記點的話,我們就必須讓他們有一個申訴的裁量空間,有關的公路局或者是相關警政署,他們考量未來這些案件在申訴的時候,就必須要給予更大的一個裁量空間,因為通常都會維持原本的行政處分,但是這樣子我們也必須要考量到,其實在一些駕駛人或是職業車輛,有時候他們一被吊銷牌之後,他們是整年的生計都會受影響。所以我覺得在用路人的安全來講,怎麼去平衡社會的,包括不僅是工作與家庭,所以就這一點來講,我希望未來的法規修正是要一併考量的。因為有時候像是大貨車卸貨的時間跟計程車下車的時間,他們有時候是被指定,但是一被檢舉之後,到時候他們一被記點,他們就不能夠繼續工作,所以這些部分都需要去做一個通盤的檢討。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第一輪的發言,包含6位立委、15位團體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工作人員發便當,我們在12點50分會先請交通部來做相關的說明,在這半個多小時的時間,請交通部整理一下各發言代表重要的發言要點,並且提出說明。在12點50分交通部發言說明之後,我們會進行第二輪的發言,第二輪的發言時間是3分鐘,發言完畢之後,我們會再請交通部做說明。現在很抱歉,因為會議只讓大家有半個小時的吃飯時間,在這邊深表歉意,現在我們先休息。

休息(12時15分)

繼續開會(12時50分)

主席:謝謝各位,我們繼續開會。

在進行第二輪發言之前,我們請交通部林福山司長先來做說明,等一下再請陳彥伯次長來做補充。

林司長福山:主席,還有今天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包括相關職業駕駛人團體,還有相關路權團體的代表。今天早上聆聽大家的意見,在這邊我就不針對個別的部分去做一個說明,我把它綜整起來,大概有幾個面向的課題。

第一個部分,確實今天所衍生出來民眾檢舉的相關檢討要限縮,然後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有關於記點制度的檢討。大家今天早上共同進行了相關意見的表達,有絕大部分的因素確實是在道路環境、道路工程這個部分。道路環境、道路工程這個部分,早上我在做報告的時候大概也提到,從去年開始,行政院相關的政策綱領,包括相關基本法的制定,後面會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制定,會有4年400億經費的投入。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大家對於工程這一塊目前都在積極辦理當中,所以針對道路環境的優化、改善這個部分都是在進行中的一個事項。

第二個部分就是針對今天大家討論比較攸關的道路路側停車環境這個部分,這個部分在去年也確實要求地方政府3個月內要完成優先路段的盤點,希望在今年上半年把紅黃線合理的上下客貨相關環境完成,後續比較細部工程的部分如果有需要,我再請黃司長做一個補充。

但是回過頭來討論到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個法律修正案的部分,有幾點我要再跟各位做一個報告。這次函送立法院審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還有第六十三條之二的部分,這三個條文並不是要取消民眾檢舉跟記點這個制度,這次修正的部分最主要是做一些項目的調整,這次調整的部分誠如我一開始在專案報告裡面大概有做一個說明,我這邊再補充說明一點就是,大家都有提到一個字眼,交通部這次送出來,針對民眾檢舉限縮或者是未來記點檢討,適用所謂微罪不舉1,200這樣子一個罰款金額,一刀切的部分,認為應該要有比較充分客觀的科學依據跟事故風險的方式來做處理。

因為處罰條例基本上是法律的一個規定,所以我在這邊再做個補充說明,函送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跟第六十三條之二修正案是一個法律的修正案,這個法律修正案必須要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整體的規定切入考量。在這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我跟各位報告,處罰條例裡面的處罰有處罰鍰、有講習、有記點、有吊扣駕照,吊扣駕照有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兩年;也有吊銷駕駛執照,吊銷駕駛執照有一年、三年、五年,甚至終生不得考領。各種處罰是依照事前風險的防範,跟事後視程度而來的處罰,有各種不同的部分。所以不管是講習、記點或者是吊扣等部分都不是這個處罰條例唯一的處罰,我想先就整個架構部分跟各位報告。

第二個部分就是所有的違規都會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不管是國內的處罰條例或是國外交通違規處罰,在所有違規的風險裡面,基本上還是有相對風險的切分。有關相對風險的部分,第一個,相關評價的基準就是罰鍰,所以在現行處罰條例裡面就會有三百、五百、三百到六百、六百到一千二、九百到一千八,甚至酒駕累犯是無上限等等相關的處罰。

這次交通部提出來是希望用一個比較系統性的部分,從處罰條例的架構來處理這樣子的課題,對於大家提到的1,200元,95年行政罰法實施的時候,行政罰法就有三千元以下不處罰為適當,可免予處罰。95年7月的時候也同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輕微違規,微罪不舉是刑法上面一個借用的概念。回到處罰條例這個部分的話,是用輕微違規可施予勸導免予舉發這樣子的條文文字規定。

95年7月1號施行處罰條例修正條文的時候,參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把輕微違規可施予勸導這樣子的東西放在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明文規定,然後授權在裁罰細則裡面規定這些相關的項目。至於這個1,200元,也就是當時把這個行政罰的概念導入之後,在現行裁罰細則第十二條裡面,可施予勸導免予舉發這個項目的金額基礎大概就是1,200元。

這次提出來針對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這樣子一個金額來檢討處罰條例,我想大概是基於這個處罰條例這樣子的架構來做一個考量。我想就這個部分做一個補充說明,想說明得更完整一點,大家可以在這個處罰條例的架構之下來討論後續修正條文的處理。

第三點,就是相關檢討的數據確實,應該要有更客觀的依據。提到這次大家檢討的部分,最主要的就是民眾檢舉記點相關部分,在去年6月30號修正之前,剛剛在前面有說明民眾檢舉的項目原來是46項,增加13項變成59項,所以去年修法是項目的檢討。

另外在記點的部分,在6月30號修法之前,可以記點的部分是明文規定在條例第六十三條有25項記點的項目,修法完之後就授權在裁罰細則裡面來規定,是加了30項變成55項記點項目,所以這個也是對記點的檢討。制度依然存在,但是不同階段有不同項目因應環境需要做檢討。在6月30號修法之前,我大概報告一個數據給大家做一個參考,6月30號修法之前,原來6個月記6點吊扣駕照一個月,在111年純粹因為記點而被吊扣駕照的部分大概是三萬兩千多人,去年(包括上半年跟下半年)修法之後,如果以相同點數來看的話,大概有12萬人次。另外一個部分,因為依照新的修正條例規定,如果說沒有歸責真正駕駛人部分,是改記汽車紀錄,3次就要吊扣牌照2個月,這個沒有歸責處罰汽車所有人的部分大概有六萬多人。所以如果以相同點數來做評價的話,確實數量上面是有這樣的一個差異。剛剛委員也提到這些修法相關數據,我想我們在後面審查條文的時候會來充分做一個說明。

最後一點大概要再報告的部分,我剛剛所說明的,確實交通部這次提出最高罰鍰上限1,200元以下做系統性的檢討,這裡面大家對於細項內容一定會有不同的考量跟見解,這個部分早上部長也提到後續在審查的時候,大家可以共同來討論,那要強調的部分就是,這次修法其實也是希望在道安還有實務上衍生一些相關的課題可以做一個比較衡平的考量。相關處罰條例的修正,各位可以查閱一下立法院相關議案文書,每年大概都會做修正,所以有一些東西基本上是階段性會有一些滾動的檢討,以上是早上聆聽各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大概比較綜合性做幾點整合性意見的補充說明,以上。

主席:好,林司長做初步的一個說明。

陳彥伯次長有要做補充說明嗎?好。

陳次長彥伯:主席,今天與會的各個團體,還有專家學者。首先,今天大家會在這裡談這個問題應該也是源於大家對交通安全的關心,我們從111年到112年到現在,可以看到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仍然是高居3,000人左右不下,雖然去年在大家的努力下有稍微的降低,但是整體跟大家預期的降5%的死亡人數來看,還是有一段很大的差距,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在討論這樣一個處罰條例修正的時候,引起大家這麼廣泛的關切,所以在大家經常特別提到的零死亡願景還沒到來之前,我想交通部跟中央各機關在這個議題上大概還是要持續的努力來檢討相關的作為,首先第一個做這樣的說明。

第二個是剛才有關這個修法,從剛才林司長不管是一開始的說明跟剛才的說明裡頭,大概都有特別提到其實是因為去年修法以後,產生了不管是檢舉的態樣也好,或檢舉的行為也好,或者是到後面的記點所產生的整體衝擊,特別提到這次修法其實是屬於在大家都認知到人行環境跟停車問題還是依然存在之前的一個權宜措施,所以他剛才特別提到交通部為什麼要這樣修,又為什麼那樣修的一個說明。但是在今天大家的說明裡頭,我覺得後續或許交通部可以在這裡想想看怎麼樣再……因為今天聽了大家很多的意見,大概不外乎檢舉裡頭的那些違規的態樣或檢舉的方式,記點的話,很多也有特別提到像超速這樣的一個違規行為如果在記點上不處理,可能會對整體的交通安全有影響等等的這些問題,我想我們會聆聽大家的想法之後,不管是部長也好,或者林司長剛才的說明也好,都會在後續有關在立法院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做進一步的說明,讓大家能夠瞭解,甚至提出是不是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解決大家所擔心的這些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好,現在請警政署交通組黃益三副組長來做說明。

黃副組長益三:主席、各位與會先進以及專家學者,大家午安。今天非常高興我是代表警政署交通組出席這樣的一個會議,從今天早上也都聽到各位寶貴的意見,我想大家針對到底這一次我們警察的警力能不能因應這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有沒有辦法去負荷,或者是大家都很關心打110以後,雖然限縮了部分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但是如果民眾打電話向警察110報案以後,警察有沒有辦法有警力到達現場去做處理,我想針對這個部分來做說明。

警力不足的問題自始至終其實都一直存在,所以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去設置民眾可以檢舉這樣子的美意,其實就是為了希望能夠改善警力不足的問題,的確也是這個樣子。但是誠如今天很多與會的先進都有觀察到,這個制度設計以後,慢慢、慢慢好像大家都有發現有一部分,比如檢舉的案件數量持續好像是有少數的人一直在檢舉,這個就是我們所謂的檢舉達人,那這樣的制度設計之下,就好像有點類似怎樣?被曲解跟被誤用,我們本來是希望能夠補足警力的不足,然後達成交通的順暢跟安全,但好像似乎有一點點被誤用。事實上,我們警力在處理民眾檢舉的案件裡面,雖然它是有平臺,但是對這些案件我們還是必須要做一個審核跟後續的處理,還是需要花費相當多的人力,這個人力當然就包括警力去處理這樣一個問題,所以這個警力不足其實如果是民眾開放檢舉的部分,我們假設是能夠為公益好的話,其實警力的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回歸到一個問題,假設我們現在修法以後,限縮民眾可以檢舉的話,直接打110報案,警察當然是一定要到現場去做處理,但是事實上各位都知道警力是有限的,我們的警察不是只有處理交通違規的案件,包括治安案件,很多案件他都必須要處理,所以他必須要有重要性跟緊急性。所以不可否認的是,如果這個檢舉案件,就是民眾反映的交通違規案件,如果在同一個短時間之內很多的話,到達現場的警力可能會稍微有一點比較不如人意,這是我必須要承認的,包括每一個地方的交通環境不一樣,壅塞的條件可能也不一樣,這個部分可能大家就會比較擔心的這一點,我們可以用什麼?可以用科技執法的部分來做補助這一塊,也就是警察當警力有限的時候,我們所care的部分不是單一個別在社區裡面的單一個檢舉案件,我們可能是針對於比較熱點性的違規案件,比如違規停車可能在交通繁忙的地方,火車站或者是一些客運的轉運站,經常這個地方一違規影響到順暢很嚴重,我們在這個地方設科技執法,讓民眾知道在這個地方絕對不能停,就算你臨停的部分可能我們就會警告你,讓你趕快離開,或者某一些路段,他今天如果是超速的話很容易就發生車禍,危及到民眾的生命安全,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做區間測速,用科技執法的部分彌補警力的不足。所以我要再重新強調,其實我們是希望用有限的警力來發揮最大的效能,希望能夠讓交通在安全跟順暢這兩個前提之下發揮最大的效能。這個部分是我針對早上很多專家學者包括委員所特別提到警力的部分是不是有辦法負擔這次的修法,還有民眾打110的話我們是不是有辦法做處理的部分,以上簡單做說明,謝謝各位。

主席:好,謝謝。其他列席官員有要做補充說明嗎?沒有的話,我們現在進行第二輪學者專家以及團體代表的發言。

第一位請廖先翔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廖委員先翔:好,謝謝。我還是想再次強調,現今的交通環境如果無法針對違規者進行懲罰,那就是對守法的人進行變相的懲罰。當然,交通要進步,交通規則、檢舉制度的設立,或許大家會認為走得太快了,所以交通部在去年也做了一些調整,我們也都認為確實要循序漸進,再把社會上的紛爭解決,儘量不要影響到多數人的權益,這是大家的目標,這就是一種妥協,針對爭議大的部分我們可以做一些調整,這絕對是可以討論的。但是交通部也必須要提出更多實際的數據,剛剛交通部長官有說未來會提出更多有關記點相關的數據,讓我們的民間團體能夠充分地來討論某個時段某些法規的情況下有多少人被記點,並且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包括職業駕駛生計的衝突。我認為在去年限縮民眾檢舉之後,有兩個比較大的部分還是可以討論,第一個當然就是職業駕駛的生計,記點制度確實造成職業駕駛的困難,因為職業駕駛確實沒有違規的必要,他們就是送貨而已,沒有違規的企圖或是就是想要違規,他們是逼不得已違規。所以我才會在剛剛的發言提到,我認為記點制度確實可以做一些檢討跟限縮,但是剛剛李博士有提到針對一些重大的違規項目,比如危險駕駛,這些可能就跟上下貨沒關係,單純是行使行為,我認為記點的項目可以去做一些限縮,不然如果有一個檢舉達人,今天看某個駕駛不爽,就跟他一天、兩天,這個駕駛過幾天就沒有飯吃了,所以這個確實是可以檢討的。

另外就是檢舉達人的部分,剛剛牛煦庭委員有提到,一個檢舉達人檢舉了幾千件,看起來就不是那麼正常,我們在這次的修法也沒有看到針對檢舉達人的檢舉上限去做限縮,所以我認為做一些妥協跟調整,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現在交通部所提出的修法方案確實有點太粗糙了,直接把我們當初所做的一些進步跟努力好像一次就統統都放棄了,回到原點,交通的進步一定是循序漸進,走得太快的時候,我們可以做一些調整,但是我希望能夠更細膩一點,就如我剛剛提到的,包括第一個,記點對於職業駕駛產生生計的衝擊,我們可以對於記點來做限縮,沒有問題;有關檢舉的項目,我認為現在保留的檢舉項目經過去年的放寬之後已經非常寬鬆,我認為不適合再做過大的調整;第三點,就是檢舉達人的部分,因為現在都是實名制,我們應該很好去做一些項目上限的調整,這幾點也是我後續在交通委員會會持續跟交通部長官討論的方向,謝謝。

主席:好,謝謝。

現在請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的代表陳法君代表發言。

陳法君代表:針對剛剛交通部的回應,我們這邊提出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免予處罰的部分是法律的位階,如果今天你把這些東西拿掉,比如像違規停車這些拿掉的話,涉及到的是弱勢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時,是不是對於基本權會有所侵害,請交通部可能回去要處理一下,這個部分可能會有跟憲法相關的問題。

再來,協會這邊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在工程面的部分,我們希望中央可以訂定出相關的工程法規,讓各級政府能夠遵守,比如像紅黃線劃設指引、道路構造通用的範本等等,可以跟內政部一起協調,另外還有像新設重劃區這種紅黃線一路劃到底的這些問題也可能需要解決;再來是計程車招呼制度,或是所謂的上下貨制度,像香港計程車招呼制度就是即上即落即走,那像是人等車或是不可停車等候等等輔助交通標誌可以去做參考、設立,以及避車彎的處理等都是可以去參考的;再來是監理教育的部分,我們希望有車隊的app介面去規範,讓乘客能夠找到合法上下車、安全上下車的地點,以及加嚴駕駛人考照制度的難度還有回訓制度的建立,以及汰除不適任駕駛人的制度的部分都需要落實,這些在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裡面也都有規定。最後是執法面的部分,我們希望如果是因為道路工程設計問題而導致的違規,應該要有一些救濟的制度,當然現在我們知道行政訴訟法裡面已經有相關的救濟制度,但這個部分除了有一些更便捷的申訴制度之外,或許我們可以從裁量空間上面來做討論。再來,如果因為他人的原因,比如像我們剛剛提到在醫院或是教學區上下課的問題,在相關法規裡面都有規定,而有關這個部分可以去做一些調整以及衡平措施,但不代表可以用這些理由去影響弱勢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謝謝。

主席:好,謝謝。

現在請陳愷寧理事長發言

陳愷寧理事長:我是愷寧,我想要再針對剛才司長所提到去年已經降低41人的道安環境的改善,我要強調去年的目標是死亡率下降5%,但是並沒有達標,所以我們首先就不能夠認同道安環境有改善的前提假設。再來,針對這次的修法我們有提出一些訴求,第一個是交通部這邊承諾會給出的這些科技數據,不管是各個逐條項目對於交通安全的影響以及對於事故的風險,還有吊扣人數以及吊扣樣態,都應該在排審前公告出來,除了公告給委員們,也應該要公告給民眾,讓我們可以參考。再來是道路工程的改善計畫,在去年11月路測上下課取消記點的時候,交通部就已經承諾會在半年把黃線跟臨時停車格以及上下課區規劃出來,但是在即將要半年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沒有看到任何相關規劃,連開始都沒有。剛剛交通部司長有提到應該要在道路工程改善好之前做檢舉跟記點的調整,那改善好是什麼時候、有什麼規劃,以及有多少預算、多少的道路會去設計臨時停車格、避車彎、公車彎以及卸貨區,我們都沒有看到任何規劃,請交通部儘速提出來。

再來,配套措施也必須要妥善規劃,例如剛剛有提到,貨車如果要在路邊違停卸貨的話是不是有三角錐或是車輛警示,讓他們在卸貨的時候,不要讓後車追撞或是讓行人跌倒、受傷的這些相關配套規劃目前都還沒有看到,請交通部儘速提出。另外,對於法規的宣導,是不是可以告知乘客合法的乘車位置在哪裡,在目前都沒有宣導的情況下,職業駕駛及乘客一定會對於莫名其妙被處罰有一些民怨,所以我們認為宣導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對於我們前面提到記點可以淘汰不適任的駕駛,如果記點的項目要減少的話,是不是交通部這邊也可以提出其他的回訓制度?未來對於不適任的駕駛還是有一些管制方式。

另外,交通執法要如何改革,因為依我們目前看到的數據,民眾的檢舉量達到總檢舉量的70%,也就是警察只有檢舉30%,剛才警政署提的科技執法以及區間測速真的能夠處理70%的違規嗎?我們認為是很困難的!是不是可以透過交通助理員或是其他的執法方式去做改革?

最後是對於民間參與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做更細緻的討論,這次的修法很明顯只有一次的座談會,而且座談會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這10項要開放的項目,等於是沒有任何民間的參與,我們希望可以有更細緻、更擴大的討論,可以來把道交條例做一個通盤的檢討,而不是像目前的情況是非常粗糙,而且如同來回的鐘擺去激化民間的對立,以及讓大家對於法規和部會不理解,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李威爾理事長來做報告。

李威爾理事長:我開始之前先放一段影片給大家看一下。

(播放影片)

李威爾理事長:各位,這是我實際的客人,他是輪椅的客人,他停在哪裡?他停在轉角、他停在人行道,請問我該怎麼辦?拒絕他?我上車只問了他一句話,你怎麼沒有叫無障礙通用計程車?他說:我叫不到,所以我只能叫計程車。身障者怎麼辦?

我要回歸到我的檔案那一邊,我之前提的是我們要實際來談這些事情,我覺得交通部……我跟各位講,這5年沒有人抗議交通部比我抗議的多啦!我抗議交通部的次數是最多的,可是我在這幾年的抗議裡面學會了一個經驗,對交通部來講,其實你要這些對他們來說只有一個很簡單的要求,第一,他不能違法;第二,他必須走程序這件事情。現在的爭議點在於,今天這個法是母法、是立法院去決定這件事情,而交通部所謂的處理細則是針對記點啦,他的難處跟你我想要的東西之間,最困難的是什麼?最困難的是立法院到底現在態度是什麼!如果你今天要把每一條逐條去審查,請問要花多久的時間?實際上關於你我的生活,我們能等待這麼久嗎?

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昆澤委員一定有感的,就是瑞豐夜市!我之前在高雄生活了十幾年,我在高雄開車,請問一下瑞豐夜市周邊南屏路跟裕誠路哪一條可以臨時上、下車?沒有啊!這就是問題嘛,你我願不願去面對你我現在生活上面的問題啊?道路交通改善要做啊、教育要做啊!包含很多委員今天的一些意見都非常好,可是我們可不可以先往前走一步?我曾經問王國材一件事情,除了行政體系可以提出修法,立法院也可以啊!我還是要呼籲交通委員會,先讓這件事情過了,讓你我的生活能夠稍微有一點緩和,真的覺得要往前走,立法委員應該要擔起這樣子的責任,你也可以提案啊,為了人民的進步能夠更好啊!然後再去做修正,謝謝。

主席:謝謝。

現在請羅宜理事發言。

羅宜理事:剛剛有許多的委員跟團體代表都有發言,也有提到自己面臨的問題,交通部剛剛其實也有做一些回應,但我覺得非常遺憾的就是,不管是司長還是次長剛剛的回應都沒有提到我剛剛所提到的,有關機車現在、未來可能會無路可走的這個困境,也就是外側都是違停、內側是禁行機車,這樣的困境實在是機車族、機車用路人必須要儘快改善的一個困境。

在這邊也想要跟大家說明,很多人覺得檢舉達人或是所謂的檢舉魔人可能都騎摩托車、頭上戴著行車紀錄器,我們這邊曾經就有夥伴遇到,他其實就是戴著機車的行車紀錄器在路上,結果他就被路人攻擊、叫囂、叫罵,但是這樣子的人可能出車禍的時候又會上fb社團徵求有沒有行車紀錄器可以替他主持公道!

我們也必須要說,我們不認為單靠民眾的檢舉制度就可以改善交通,但是在剛剛我提到機車用路人所面臨到的困境──外側未來開放給大家違停、內側又是禁行機車,過去我們還有民眾檢舉的這個管道可以做自我的權利救濟、可以用自己的力量來改善交通,但是現在這個權利也被剝奪了!那我們就想問配套措施在哪裡?機車該何去何從?難道要我們看到違停的時候停下來打電話給警察等一個多小時!然後我們才可以騎走嗎?還是我們就得被迫違規?我們覺得這樣的狀況其實跟剛剛很多職業駕駛團體所面臨到的狀況很像!

我們這邊也必須要再次地強調,這次的修法如果真的通過了,外側的環境一定會更加、更加地混亂,交通部或者是立法院也應該要做出開放機車行駛內側車道,還有就是取消強制兩段式左轉的作法來做配套!因為機車到路口有違停、外側車道又有違停,他要兩段式左轉就只能夠在中間車道,甚至現在併排臨停也被放到放寬的內容裡面了,那他可能要在更內側車道才可以做兩段式左轉,這些對於機車用路人來說都是非常、非常大的危險!我們覺得這樣的配套措施應該要立即地來啟動。

我們也希望交通部在做這樣的政策討論的時候,政策討論不一定要到立法院才可以來做政策討論,政策討論在行政端、在交通部提出草案的時候就可以做討論了,不要再像3月4號座談會這麼樣的倉促,禮拜五下午4點59分發開會通知,禮拜一早上9點要開會,這實在是非常、非常的不合理!

最後面補充,剛剛警政署有提到科技執法的部分,我相信在座有很多團體其實都反對區間測速,大家都只看儀表板、不去看路,我們覺得科技執法還是要用對地方才可以保障到大家的安全,謝謝。

主席:謝謝。

現在請劉于濟副秘書長發言。

劉于濟副秘書長:大家好,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第二次發言。我這邊就呼應一下前一位先進,他的確拿了影片出來讓大家看到身心障礙者的真實生活樣態。

再來,我第一次發言的最尾端提到,其實上、下車這件事情不管是對於輪椅使用者或者要推娃娃車的親子家庭,是不是能趁著這一次修法可以有一個更完善的規劃?例如今天可能大多數的人都居住在社區跟公寓裡,可能在巷弄裡面沒有這麼好的上、下車環境跟條件,那什麼樣的狀況是可以上、下車的?如果今天我是叫無障礙計程車或是其他的狀況下,怎麼讓這個駕駛不會被罰或者我也不會被罰?是不是藉由這一次修法可以修得更具完整性?如果在好好修法的狀況下以及法規完善之後,也可以對於民眾或者職業駕駛們做一些教育宣導,才不會像剛剛真的有駕駛前輩們所講的,碰到輪椅或老人動作比較慢,為了怕被罰錢就真的不載!

我覺得我們這一群人就是弱勢中的弱勢,在這一些狀況下,請大家可以好好的去思考清楚可以怎麼樣安排、怎麼樣使用道路或者交通等等,讓我們更弱勢的人可以知道未來在交通上,我們要怎麼去做一個比較安全的用路人,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請林美娜理事長發言。

林美娜理事長:謝謝主席。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第二次發言。違規微罪不記點,違規微罪不檢舉,我要請問誰能保證違規微罪不會釀禍、不會出人命?我們這裡要強調,在目前這個狀態之下,違規記點不容打折扣,因為違規記點是汰除不適任駕駛的基本規範,而且是預警性的一個措施。一旦違規微罪不記點,將導致記點管理制度系統性的崩壞,請交通部不要再迴避,請你給我們駕訓、駕照及駕駛管理制度2.0改善計畫,請你給我們這樣一個改善計畫,我們從源頭來管理、來改善這樣的汰除不適任駕駛的制度。

再來,我要強調的是機車族戴不戴安全帽的問題,也是不容現在的管理措施來做限縮,沒有戴安全帽的致死率是戴安全帽的八倍以上,根據警政署的統計,2023年取締了23萬件未戴安全帽,創下八年來的新高,試問如果沒有這些取締,那麼致死率有多高呢?死道友,不死貧道,不戴安全帽然後限縮這個管理措施,難道我們要任由弱勢的機車族自尋死路嗎?一旦出事,耗費的醫療資源跟社會成本非常非常的可觀,更何況機車族以年輕人為多數,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請陳宏益理事長發言。

陳宏益理事長:各位與會的先進還有交通主管單位的長官們。我覺得最重要的,現在這整個法令來看,我們覺得道路本來就不是獨占或是分配、要去霸占、用封牆的模式處理交通管理條例的修正。你沒有這種預告的制度還有牌面,比如我們現在看到了最嚴重的超速事項,我們並沒有管制的方法,而只是在背誦這些條款,我們在民眾舉發的部分其實就是普遍的被害啦!坦白說所有用路人都在承擔這個環境不良、設置不佳,然後整個法規沒有完整,比如說,我們最近常說白實線10公分的部分能不能超越,其實從中央一直到地方、從交通裁決所、交通大隊一直問,這個白實線車道分隔線可不可以跨越,其實莫衷一是,原來的法條就有行政裁量讓他自由解釋的空間了,這一點我們也在這個法條上面,不管如何,其實都沒有要求自己怎麼去做。

其實所有的告發條件全世界都是一樣的,以現場取締抓到違規人為最高的指導原則,而不是去設定在車輛,我們現在是抓車不抓人啊!人你抓不到,剛才說到科技執法,科技要怎麼執法?科技可以把人抓下來嗎?我們有機器,但我們有機械戰警嗎?沒有,所以也抓不到人。二來,在普遍超速的狀態之下,我也不曉得我們內政部警政署這些交通大隊買了這麼多大型重型機車,這麼高性能的車輛,他到底有沒有在台3、在其他的地方去進行所謂的預告,去攔停那些不良、無謀無良的駕駛?我們只知道要罰錢,這是不對的,所以謝謝大家的……還有很多我想事後我們也可以跟大家再做討論!謝謝,我第二次發言到此。

主席:謝謝。現在請吳瑞鈴秘書長發言。

吳瑞鈴秘書長:謝謝主席、謝謝各位與會貴賓。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秘書長吳瑞鈴第一次發言。我分享幾個生活經驗,我從2022年10月中臺灣開放國境後我就一直出入境,我的經驗大概不下一百次,我最常看到的智慧執法就是在機場周邊接送客、這些家人們,大家看到智慧執法好像還是沒有什麼感覺,我覺得最切身的感覺就是警察來巡邏了,那個警鈴聲響後,大家都開走了,我就可以順利被我的家人接到,我是人等車,可是很多人沒有辦法理解,是車等人,所以我覺得智慧執法在這個部分可能需要再稍微優化一點。

再來一件事情,我常常跑日本,我們在日本叫了遊覽車把我們一群人載到餐廳,餐廳是這樣的,遊覽車司機會告訴我「我跟您說,您訂的餐廳沒有停車場,你必須坐電車去。」我剛開始聽到的時候不能接受,你知道嗎?後來才發現原來日本其實很多地方,你要訂的餐廳是要有停車場,他才會直接在店家給你下車,沒有的話,你必須在離它很遠的私人停車場域下車。

我相信最近櫻花大開了,大家也會到淺草觀音寺或者到京都,到處去賞花,你們一定會發現你們走很多路去餐廳,為什麼?因為車子要停在停車場,你要去的地方必須自己走路過去,像我剛剛聽了不管是職業駕駛還是我們路權團體,大家一直討論的那個問題就是違規停車什麼樣的,可是我不曉得為什麼這幾次的公聽會,我參加不只一次了,我從來沒有看到很常被開違規停車場域的經營者也來參與公聽會,因為這是你造成的,道路是我們通行的路,不是給你上下車,你不能把你的經營成本轉嫁到我們道路使用者或者行人的安全上,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能妥協的。

譬如現在臺灣有這麼多各大超商或者是大家開店都很喜歡開在轉角,這些地方就是很容易違規停車,像我今天來的路上,我就看到一個水果商行在卸貨,他的貨車……我當下看到的感覺是他貨斗下貨的部分是斜的,他有放一個三角錐,可是我就在預測那邊摩托車車流來的時候來得及煞車嗎?他根本就在10公尺內耶!車子、摩托車如果一轉進來,我覺得一定會撞到,如果他的時速保持在30、40就好,不需要騎到100,那又有幾個家庭會破碎呢?

所以我覺得這些經驗的分享,希望大家能夠去思考一下有沒有更能優化、可以做的部分,經營者不可以把經營成本轉嫁給我們道路使用者,以上,謝謝各位、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現在請王晉謙總召發言。

王晉謙總召:各位與會的先進還有各位委員們,大家好。其實我在第二次發言的時候,我就是想要再次強調我最堅持的兩點訴求,第一個是我們剛才有講到的五點,包含未戴安全帽、騎車抽菸、停在快車道、逆向停車跟併排停車以及最重要的身心障礙車位停車,這五點是千萬不能夠取消的,因為它不能用民怨來解釋。

我想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一定有一些基本道德良知,尤其是在身障車位這個部分,其實是不可以去做停放,這應該是大家必須有的共識,但因為這次的修法過於片面,在1,200元以下的都統一不做規範,所以我要在這邊再次強調,必須要特別去重視殘障車位這個部分。

再來,因為在過去還有很多團體間的溝通以及跟政府間的溝通常會提到「民怨」兩個字,其實我個人的想法是,依照我過往的經歷來看,之所以會有民怨,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民眾根本不清楚政府完整的政策,尤其像記點制度跟檢舉制度這兩項東西,在最近這幾年是一直朝令夕改的,很多民眾根本不清楚現在一般的紅黃線已經不行檢舉,很多民眾根本不清楚檢舉達人其實不可以檢舉在一般的紅黃線停車或者是一些比較輕微的東西,現在我們要解套的這些東西都不只是微罪,而是更容易造成交通危險的行為。所以我想政府應該要在這個方面多加著力,也就是讓我們的民眾知道,檢舉達人的存在,不是他騎機車、頭上戴一個行車紀錄器就等於他要檢舉你,而是他現在能檢舉的情況已經變得非常少,只有像轉角併排還有更多的危險行為才可以檢舉。

常常會有一些職業駕駛提到像是計程車上下載客的問題,其實我個人有一點想法,就是如果我們的政府一直沒有辦法對這個東西做一些功能上的設計,我想看能不能從計程車的一些叫車app裡面開始做一些規範。例如先用整個地圖來看,把路口的地方挑出來,讓他沒有辦法用系統程式在那邊做叫車的行為,就是我們用科技的方式讓計程車駕駛能夠更安心的載客,以及讓計程車的違規行為不會那麼嚴重,讓我們有一些科技的方法可以解套。

最後,我想要跟交通部講一件事情,就是常常會在講民怨、民怨這個東西,其實我想強調的是,雖然我們現在一直在講民怨,但我們最多在講的是違規者的民怨、交通方便者的民怨,但是從來都沒有提到過像我們這些交通弱勢者,學生、身障族群以及老人的民怨,所以我想交通部應該也要重視一下我們目前的民怨,以上。

主席:謝謝。

第二輪發言已經全部發言完畢,現在請交通部林福山司長做說明。

林司長福山:針對第二輪發言的部分,我綜整一下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個是弱勢用路人的權益,另外一個是陳愷寧理事長有提到一些相關配套措施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我簡單、重點的報告一下。弱勢用路人在道路上面的權益是大家都必須要去保護的,我想這是一個普世的價值,現行相關的包括人行道或等等部分,確實對於身障者或是輪椅族,甚至推娃娃車者有一些不方便,這個也就是早上剛剛所報告的部分,4年400億的相關經費就是要投入在這裡,希望在最短的時程讓國內的行人通行環境有一個不一樣的優化改善。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陳愷寧理事長所提到的,如果碰到違規停車或者大家在路邊比較常看到商業營業車輛、貨車上下貨的配套措施部分,跟各位報告,在112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特別針對貨車制定一個上下貨的注意事項手冊,這裡面就包括要置放三角錐或是四方要有警示,而且後方要有人在做引導,這個部分我們會再通函給各相關的貨運公會,要求所屬的業者對所屬的駕駛人跟車輛要落實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請公路局把這個部分列入貨運業平常相關安全考核的查核事項,希望相關營業車輛駕駛人對於上下卸貨、對於本身以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要把它列為第一位。

第二個部分,就是談到駕駛人回訓跟不適任的部分,這個部分既有是有很多的規定,各類違規依照違規情節就必須要接受道安講習,講習也是一個回訓的部分。至於職業駕駛人,大型車職業駕駛人是3年必須強制回訓,這是法規更新的回訓制度。然後,針對75歲高齡駕駛人,或者是癲癇者,2年必須要沒有復發的經歷,而且每2年都要回來換照,這是屬於體格適性駕駛本身確認的一個機制。

最近針對一些違規紀錄風險較高的部分,交通部正在研議恢復定期換照,之前有預告過,現在在重新做調整,就是針對吊扣駕駛執照1年以下、吊扣駕駛執照1年以上,還有吊銷駕照重新考領的時候,爾後要回復換發2年、3年、6年的有效駕駛執照,而且以6年為觀察期,每次回來換照都要講習,也就是包括法規更新跟透過換照、講習來建立另外一個的回訓機制,這個部分的相關法規草案最近就會做預告。

大家普遍提到限縮相關檢舉的項目,也有提到進入所謂的路邊大違停時代等等,我跟各位報告,民眾檢舉並不是處罰條例在57年制定時就有,民眾檢舉制度是在86年才增進的制度,大家如果有興趣,其實在內政部警政署的官網都可以查到國內每一年舉發交通違規的案件數,我如果印象沒錯的話,從86年、87年的一千兩百多、一千三百多,應該到90年是快到2,000件,裡面的逕行舉發部分,基本上跟當場攔檢大概是1:3,在九十幾年之前,其實逕行舉發的案件數都是警察機關的執法,裡面很少是民眾檢舉,後來到數位設備比較先進之後,其實大家看到後面有一陣子的執法政策強調就是當場攔停,後面又降回到九百多萬、一千多萬出頭,在民眾檢舉多了之後,每年舉發的案件數大概又回到一千七百多、一千八百多。所以大家提到的這個部分,從每年原來警察機關當場攔檢跟逕行舉發的案件數,跟後來增訂民眾檢舉項目之後,其實這些總執法的案件數基本上都差不多,但是裡面有一些民眾的檢舉案件上來之後,原來要彌補警力不足的,但到最後是警力要回過頭來處理民眾檢舉的這些部分。

剛剛李威爾理事長播放的影片就是在路口上下輪椅,因為在實務上,警察當場執法是可以去確認這些相關的部分,但是實務上有太多民眾檢舉的案子因為沒有辦法去確認乘客的情況,所以只要民眾一檢舉,警察就舉發,舉發完之後,後續駕駛人去申訴就要去處理。確實在民眾檢舉裡面會有一些相關的情況,所有法規規定的部分,我這邊藉這個機會再跟各位報告,都是必須要尋求一個比較衡平的處理方式來做處理,至於衡平的部分,基本上是環境跟各項,包括工程、執法、監理、教育做相互配套,可能在那個階段是一個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但是這些相關規定基本上都會滾動檢討,去因應當下維持道安或是兼顧實務衡平最需要的一個方式。以上針對第二輪的部分做一個總結報告。

主席:陳彥伯次長要做補充說明嗎?

陳次長彥伯:我簡單講。

主席:好。

陳次長彥伯:我想剛才有關修法的相關議題,大概都有說明了,後續我們在檢討的時候再來跟大家就教。剛才在裡頭有提出一個有關交通安全的部分,也是大家經常在講的,這個我可以稍微來回應一下,因為跟這個議題整體上是有關的。很多人都會一直談到現在道路的相關規範,剛才應該是同學講到的,說紅線、上下貨、避讓等等交通安全,很多人都有特別提到那個相關的規範是不是應該要有指引,或者是道路工程的設計,或標誌、標線設計,或者是剛才講的機車兩段式左轉等等,這些問題我跟大家報告一下,在我們交通部下面有關的推動計畫裡面,我們在運輸研究所有一個小組,會邀請大家就這些問題做進一步的討論。至於有關道路工程的部分,我們公路總局也會有一個機制跟大家來討論,意思就是爾後在道路相關的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者是道路設計等等,務必讓大家可以討論,讓各縣市政府都可以一致,然後包含交通部也好或內政部也好,也都有一致的規範,不會造成一國多制的情形。

至於剛才特別提到有關交通工程改善的一個情形,剛才我也跟我們路政及道安司司長特別提到,像剛剛大家講的,有關卸貨區到底已經改善到多好,或者是原來有幾個紅線的地方已經改成黃線等等,這個在爾後各縣市的推動計畫裡頭,我們會來要求,爾後相關的道安視導,我們也會予以注意。以上。

主席:好,謝謝。其他官員有要補充說明嗎?沒有的話,請問在座的學者專家以及團體代表,有沒有要進行第三輪的發言?如果有要發言,請來登記。好,還有沒有其他的代表要發言?時間也是3分鐘。

李威爾理事長:我還是回歸到我今天的主軸,就是實際的狀況,我提醒各位一件事情,監理系統現在在歸責記點這件事情,以我的案例來講,我有一張罰單,現在是4月了,它的歸責目前監理系統只到12月,所以即使是法條的修正,我還是要回歸到一件事情,讓主管機關因為民怨、因為有一些實際的狀況,整體考量提出修正之後,那是第一階段可以去做的事情,可是當大家在這裡堅持各自立場的時候,卻沒有去思考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當你堅持這個法條到最後時,背後所衍生的配套問題,還有你看不到的問題,到底還有什麼?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當我的歸責沒有辦法即時到我身上來的時候,我的車輛是不能異動的,你知道現在有多少車行的車,司機可能有很多狀況,不開了,但他現在沒有辦法異動,因為監理系統大塞車,今天有很多裁決所的所長都有來,你們一定很有感,可是問題是這些事情我覺得交通部也應該要被打一下屁股,有沒有把這些執行細節的困難,讓我們的委員還有社會大眾知道?我們不斷地在爭議一件事情,就是這個法到底對還是不對?可是我們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你執行了以後背後所產生的問題,到底現在的進度是什麼?而影響一般老百姓還有大眾實際生存的到底狀況是什麼?我覺得交通部在這件事情上面,其實沒有善盡將你們的困難還有背後所衍生的問題告知所有社會大眾及委員的責任,回歸到最後一句話,你不要違規就好。

各位,今天大家提了很多數據,我提一個最實在的、我每天的數據,我1天載25個客人,我違規49.5次,為什麼少0.5次,你知道嗎?因為我到了定點之後,那個客人放我鳥,我沒載到,所以我沒辦法有第50趟的違規,這就是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另外,我最後強調一件事情,職業駕駛不是不怕罰錢,我跟各位講,我是5塊、5塊在賺,我怕被罰錢,我更怕被記點,謝謝。

主席:好,謝謝。現在請陳宏益理事長發言。

其他的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有要發言的,請登記或舉手。

陳宏益理事長:有關剛才這個職業駕駛所表達的意見,我們自用車駕駛也是一模一樣的處境,用得越多,領得越多,罰得越多啦!當然記點跟罰款都是我們的痛,如果他們被記了點又被罰款,我們希望在這個裁決的部分,有類似警告、小過、大過的方式,而不是一刀砍地全部用一定的處罰條例,我們一直在講說是不是可以記點後就不要罰款?不行,一定要罰款,以前就有罰款了,現在對所有用路人來講,他會覺得是雙重處罰,但是民眾舉發的是不是記點就不罰款?那就會減少一大部分的人,記點不罰款,警察有沒有開警告單、黃單的?我覺得勸導而不裁罰,這是一個假議題,因為勸導過了以後,他就依然固我,你沒有像國外的警察有黃單、warning ticket這種作法的話,這些微罪不罰只是讓現在的民怨稍微得到紓解,因為大家對交通部有怨言,對內政部警察執法有怨言,如果是微罪,不是不罰,只是我告知你、我警戒你的時候,我會開yellow ticket給你,開黃單警告你,如果你在兩個禮拜內又發生同樣的違規,你是常態性違規,我上面那張單就成立了,我們一定要有賞有罰,而不是只是一直想要罰款,一直去強調人家怎麼樣,我覺得大家都是被迫違規啦!

為什麼超速是我們最多的問題?因為我們的道路速限不合理,所以大家普遍都超速,區間測速我們可以拿來好好運用啊!我們把所有的資料抓來,每個月100個,我們抓前30名超速最嚴重的,我們罰嘛,其他70%我們就知道了,85分位在哪裡,那個道路速限是不是合理,我們就可以制定出良好的速限,而不是我們的科技執法只是為了要罰錢卻不是為了改良交通,我覺得我們的改良交通是不存在的。這個駕駛人沒有辦法上客、載貨,一般的用路人也沒有辦法載他的家人、載他的東西進出,一模模一樣樣,只是他們站在了火線上,他們今天揹了一個黑鍋,為什麼?因為他們已經受不了了,他們先出來講,變成好像是他們在要求不要裁罰,他們也不過是要求一個好用、好開、好處理的環境,跟我們都一模模一樣樣,但是現在如果是不曉得的人,會以為他們在要求什麼,其實這個環境大家都要不到好處,所以站在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和諧運行、平權使用的立場,我們希望不管是機車、行人、腳踏車,各路的用路人都可以獲得最良好的用路條件保障,警察也要負起執法的責任,不要丟給民眾,謝謝大家。

主席:好,謝謝。現在請林美娜理事長發言。

林美娜理事長:謝謝主席。安駕盟第三次發言,我不懂交通部為什麼要等到這一個草案逐條審查的時候才要提供給委員,或者是對外公開?我們昨天在深夜的時候得到這樣的一個資訊,據統計112年6月30號記點新制實施起到113年3月6號止,記滿12點者共有1萬6,312人,職業駕駛2,173人、普通駕駛1萬4,139人,其主要的違規事項,前5項我說給大家參考,第一項,第四十條一般道路超速占20%;第二項,第三十三條高快速公路違規占15%;第三項,第五十五條違規臨停占13%;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闖紅燈記3點占12%;第五項,第四十八條未依規定轉彎或者變換車道的占12%。我們從倡議到現在,為什麼交通部始終不公開透明?為什麼這些數據不敢面對全民、面對公民團體的檢驗?以上。

主席:謝謝。第一輪共有21人次發言,第二輪有10人次發言,第三輪有3人次發言。

現在還是請交通部來做一個說明,請林福山司長。

林司長福山:針對李威爾理事長,還有陳宏益理事長發言的部分我就不再做補充,我想他們強調的重點,前面大概都講得差不多了。

剛剛林美娜理事長所提到的交通違規記點的部分,其實那個資訊在於我們的舉發,因為舉發的條款、要記點的條款都是可以對應的,所以在相關的一些警政執法交通資訊都可以查詢的到;另外一個部分是,只要立法院相關委員有索資,我們一定都會統計做提供,以上大概做一個補充說明。

主席:好,有其他單位要做補充說明嗎?我先向各位與會代表報告,公聽會是收集社會各界、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的意見、看法和建議,作為我們立法委員在針對特定法案修法時的重要參考依據,所以今天都讓大家充分的表達意見,今天不是詢答,各位的意見都會充分的紀錄,除了現場的轉播之外,另外也會在10日內,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必須製作報告,將各位的發言交給所有113位立法委員,每人都要有1份,然後與會代表也要有1份,這是第五十八條所明文規定的。第五十九條也明文規定,公聽會的發言是立法委員針對特定議案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那我不曉得各位還有什麼要補充意見的嗎?如果沒有的話,我來做本次公聽會的結語報告跟說明。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另外,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會將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書面資料綜合歸納,除了刊登公報之外,並彙編成公聽會的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貴賓參閱,並作為未來審查特定議案的參考。

劉鴻樟理事長書面資料:

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

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協會報告:

首先,我謹代表「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協會」發言,我是劉鴻樟。

自從去年06/30行政院交通部公布實施交通新制之後,因為一句「行人地獄」台灣的交通瞬間變成了「行車地獄」。推出的交通新制,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及整體道路環境規劃不友善的情況下,草率的實施這交通惡法,對於台灣整體駕駛人來說,簡直就是一場惡夢。

經過了半年之久的陳情抗爭,以及與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面的協調溝通,為避免因為民眾的惡性檢舉,及減輕基層員警的壓力負擔,交通部終於傾聽民意,同意在道交處罰細則上滾動式的調整,回歸過去限縮民眾檢舉的部分條例規範,但我們非常清楚的知道,要確實解決這處罰條例的規範,必須回歸正常機制,透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認可與支持,重新審查修正交通草案。

我們真誠的希望所有交通委員,能夠確實地站在駕駛人與行人的角度,在道路上真實體驗,為何我們要爭取駕駛人的權益呢?如果在道路工程環境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放任民眾浮濫檢舉,對我們職業駕駛人實施重罰,實際上對我們職業駕駛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我們希望做為人民代表的立法院交通委員們,真正苦民所苦,協助人民解決問題為重,監督政府將道路工程做好,並且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再配合合理的交通執法,如此才能好好的解決台灣的交通問題。感謝所有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的先進們,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加油!謝謝完畢!

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協會

發言人劉鴻樟

電話:0937856798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日星期三

李威爾理事長書面資料:

李克聰博士書面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的檢討與建議

李克聰博士(消基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

因交通安全問題近年來持續嚴重,行政院希望透過嚴格執法來改善,在去年六月底再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因修正前未與外界充分討論溝通,實施前也未向民眾完整宣導提醒,因修正後的民眾檢舉與逕行舉發的違規都會被記點,一年被記12點將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引發許多民怨,尤其是職業駕駛。因此交通部目前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微罪不罰的精神,如在第12條超速10公里以內、吐氣酒精含量在0.02毫克以下、載貨超重10%內不罰等,會朝民眾檢舉不記點、罰鍰1200元以下違規不記點方向進行規畫。建議應具體說明,超速、酒測及超重微量不裁罰原因,是因為量測儀器會有誤差範圍而不裁罰,還是因其影響交通安全較小而不裁罰。如是影響較小而認定是微罪,應有分析認定依據才能得到認同,未來不開放檢舉及不記點的所有違規項目認定亦應如此。

目前交通部這次修法只透過三月四日的一次與相關民團溝通討論後,未記取去年修正實施產生極大爭議之經驗,就決定微罪不檢舉不記點的規劃,並由行政院院會會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任何交通事故發生都有因果關係,是否能用罰鍰金額高低判斷違規輕重?檢視交通部研擬的十項因微罪(輕微違規)而取消民眾檢舉項目,未來因民眾不能檢舉,被開單取締的機率明顯降低,違規情形將會增加,連帶事故機率或傷亡程度都會上升。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其中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如發生事故傷亡程度定會增加,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因分心駕駛容易發生事故。此外因道路違停,機車被迫未能依規定行駛車道,導致其未能與其他車輛保持行車安全間距,也極易發生嚴重事故,這些增加的事故風險都不容忽視。應透過多年來所蒐集的交通違規與事故的資料分析,考量違規頻率、事故嚴重度及可控性來分析定義微罪(輕微違規)的項目。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檢討方向

建議如造成事故風險高又不容易常態執法的違規項目,仍應開放民眾檢舉,以有效降低用路人違規情形。同時應精進目前較簡單的民眾檢舉方式使採證更完整,並進行民眾檢舉規範的宣導,以有效改善裁罰機關行政難以負荷問題,如檢舉黃線違規臨停應有三分鐘以上的錄影、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應有完整錄影以利判定是否雖轉彎但只有延續原行駛車道或不妨礙其他車輛行車等。負責員警審視認定開單的作業流程應建置SOP(標準作業程序),判定原則應以是否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的交通安全為依據,進而減少爭議避免民眾形成對立相互檢舉的惡性循環。如有特定人士針對性跟拍檢舉的特殊情形,應有依據檢舉資料認定進而追究檢舉人的不當違法行為。

記違規點數項目及執行方式檢討方向

建議如造成事故風險高的違規項目,仍應記違規點數,以定期提醒違規民眾有效降低用路人持續違規情形。同時應建置當場舉發或檢舉案件負責審視認定的員警開單作業流程的SOP(標準作業程序)以利判定是否記點,判定原則應以是否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的交通安全為依據。

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的配套措施檢討(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

檢討目前交通違規取締產生爭議的主因,在於道路交通工程未從需求導向規劃設計,且未能因應問題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因此交通違規成為日常,當初在交通執法上又因警力不足而被迫開放民眾檢舉,當違規民眾被檢舉後覺得冤枉不公平也加入檢舉行列,就產生惡性循環甚至民眾對立。工程方面應盡快以需求及問題導向規劃改善,如有臨停需求地點應有臨停區規劃設計或設計為黃線規範、機車行駛空間應有供需平衡的規劃設計、行人空間及行人路口專用號誌等。教育宣導應配合交通工程改善前後,分別據實將民眾可能遭遇的交通安全的風險,完整的宣導提醒民眾如何減少事故風險。同時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前後,分別據實將民眾可能因交通違規被檢舉開單及記點的情境完整進行宣導,以提醒民眾避免取締的風險。監理方面為避免逕行舉發出現不實陳報駕駛人冒名頂替及記違規點數黃牛等亂象,建議所有車主應主動登錄車輛常態使用的駕駛人資料,如未登錄仍應由車主負責。至於執法仍應回歸到由地方政府規劃的常態性執法,建議藉由各式社區由經過教育訓練的社區志工在社區內透過先勸導再檢舉的方式協助執法,在道路的路口及路段則可透過交通助理人員執行稽查協助執法或透過較無爭議之科技執法,先宣導提醒再取締的人性化方式,再配合警方不定期的駐點執法,應可得到民眾認同配合,從交通管理3E有效改善交通安全。

此次修法應不止是平衡道路安全與民怨,因為即使修法也會有新的民怨產生,應以問題導向以能有效改善道路安全為目標,至於既有民怨可規劃檢舉及記點方式之精進配套措施盡量減少。建議應由交通部全面檢討分析各違規項目的事故危險嚴重性,並因應調整對應的罰鍰及執法方式並與社會各界溝通說明。如分析過往的各式路口事故主因是車輛行經路口未適當減速慢行,導致遇橫向來車或行人時未能即時停讓而肇事,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有相關規定與罰則,如在此次修法能訂出車輛行經路口應適當減速慢行方式如先鬆開油門再視情況適當減速,並明確透過交通工程之預警提醒、全面宣導教育、訂定其違規認定及罰鍰與執法方式,透過交通管理3E相信應可有效改善路口事故促進交通安全。

曾弘義秘書長書面資料:

台灣運輸業移動科技派遣平台協會書面意見

議題:

2024040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修法建議(重點概述)

報告人:秘書長曾弘義

一、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下稱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之提案目的係為調和去(2023)年6月修正之條文規範擴大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並強化記點機制回歸職業駕駛等機制,卻因未考量道路環境現況尚未調整改善,致使許多用路人根本無從守法而屢遭檢舉記點。

二、整體交通道路安全環境有下列三大因素互為作用,不應僅著重單一因素之調整:

然而去年修法關注重點僅在法規機制的獎罰,卻未顧及其他兩大因素的調整,因而實際上並不能徹底降低交通違規的因子,反而造成職業駕駛之生存困難及惡性檢舉之循環,更不利於整體交通環境之改善(用路人彼此衝突加劇、駕駛環境及氣氛惡化),最終導致部分弱勢搭車者更難以叫車搭車。尤有甚者,許多外送、貨運服務糾紛增加,亦迭有所聞。

三、道路交通安全係全體用路人共同目標與責任,惟要克盡其功必須三大面向共同改進,不可偏廢,始能有真正之改進,此亦為路權團體、運輸業團體共同努力之目標,因此,本次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之調和方向應可採納,將道路環境未能改善前之違規檢舉及記點機制適度緩和,並同步加速道路環境、用路人行為教育等機制之改進,最後再輔以法規獎罰機制,俾使違法成本提高,增加守法誘因。

四、本次修法不應該是交通安全議題的逗點或句點,更不應成為雙方之衝突點,反而應該是務實面對台灣道路交通現況問題,並共同攜手全力督促中央、地方政府儘速改正不良之道路環境設施與規劃,徹底從交通環境改善、教育強化及相關機制檢討的起點。

主席:再次感謝各位的出席,以及提供寶貴的意見。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