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43日(星期三)95分至1219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彩虹平權大平台執行長鄧筑媛

          黃瑜嫻

台灣生殖醫學會常務理事劉志鴻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教授華筱玲

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前理事長張帆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陳思原

台灣生殖醫學會常務理事張甫軒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官曉薇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教授戴瑀如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重陽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陳政隆

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執行長陳柏同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

法務部參事汪南均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潘營忠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處長吳秀貞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今天本會舉辦「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的公聽會,首先要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各政府機關代表的蒞臨,還有本委員會委員的關心。這次公聽會探討的議題以提綱為準,我想之前都已經有給各位,就請大家參閱。

有關於人工生殖法條文的修正草案,目前也是社會各界高度矚目,包括衛福部次長其實也召開過兩次公聽會,今天則是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正式召開公聽會,主要的目的就是持續地來蒐集各界對於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的意見,非常謝謝今天各位的出席。

請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今天難得30年來有另外一位當事人從南部上來,現在高鐵慢慢在恢復運行,我不知道是要延後還是要怎麼處理?因為繼我之後,30年來就只有第二位當事人願意來這邊跟大家表達他的……

主席:好,他是已經出發了嗎?

陳委員昭姿:他早就出發了,但是……

主席:因為高鐵延誤嘛?

陳委員昭姿:現在說是慢慢開動中,我希望大家允許他……是不是讓他有機會?因為他是從屏東上來,希望有機會讓他來表達,我們事先也有登記了。

主席:好,我想這個沒問題,今天因為地震的關係,所以到目前為止也有一些專家學者或代表還沒有到現場,因為今天的情況比較特殊,所以我是建議我們待會開始之後,中間可能有一段時間稍微休息,就是去等比較遠的、從外縣市來的或是現在因為捷運延誤還沒有到現場的專家學者跟代表,是不是大家同意、好不好?

又再搖了,各位,注意頭頂上的安全。今天餘震會很多,所以拜託大家會議的過程當中還是要注意安全,剛剛我看氣象局地震預報主任有說,這次的能量比較強,所以餘震是強的,是6.57的餘震,不是一般的餘震,所以今天大家還是要萬事小心。

來,陳委員。

陳委員昭姿:因為大家都會有正反意見,我冒昧提個請求,是不是可以等所有的專家學者都到齊了,才來進行這個討論?

主席:你是說先休息是不是?

陳委員昭姿:因為我是希望大家都能夠聽到正反意見,讓他們都能夠表達。我知道大家都……

主席:我們順序上就是都讓正反、正反,好不好?就是維持一個平衡,就正反、正反,就是兩邊的代表,以正反、正反的順序這樣子下來,好不好?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昭姿:今天是個很意外的狀況。

主席:對啊,是真的有點意外。沒關係,就是……

陳委員昭姿:因為這對需求的人的公平性是比較不足的,因為一直都是比較在局外的人有一些不同的想法,但是讓需求的人講話,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主席:好,陳委員,你有什麼具體的建議?你是希望稍微再……

陳委員昭姿:我看一下缺席到……我知道很多醫生們……

主席:還是你要上來講?

陳委員昭姿:不好意思,我要先瞭解……

主席:我們先把程序處理一下,沒問題,大家可以表示……

陳委員昭姿:現在是正方的都在嗎?還是都是反方的?到最後就是一個……

在場人員:蠻平均的。

陳委員昭姿:蠻平均的。請大家體諒,不好意思,因為這個法案真的是非常……謝謝主席讓我講這些話,就請主席裁決,不然就是直接開始,還是要延後開始,當然我也看到幾位支持的醫師就在這個地方,就是讓這個聲音能夠……

主席:我瞭解昭姿委員的意思,今天的確是因為地震這個天災,導致出席的人員都會因為交通因素被耽擱了,所以我剛剛也有裁示,只要他今天會到場的,我們一定都讓他發言,包括你剛剛說的小姐,我們也一定等他,會讓他發言,好不好?因為這是天災導致大家在行程上面的耽擱,既然已經排定了今天這個議程,一定讓今天有受邀來的單位跟代表發言,我們一定會等他,讓他有機會可以表達。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

我們就接下來進行今天的議程,因為今天有各部會的代表來報告,我們是不是就先請他們?因為政府部門比較沒有受影響,政府部門就先來報告。

首先請衛福部次長來跟大家報告,謝謝。

周次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部受邀列席,深感榮幸,敬請各位不吝指教。

因應醫學科技進步以及社會的變遷,在衛福部改制之前的行政院衛生署從93年代孕公民會議達成了「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的共識之後,就積極地研議關於代理孕母法制化的相關事宜,94年底的時候也擬定了相關的修正草案,並且召開多次的專家會議以及民意調查,納入代孕生殖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且在1058月的時候送行政院。其後行政院針對我們所提出的草案作出指示,表示還需要考慮保障代理孕母相關的探視權、親權、反悔權、工作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權益,避免代孕商業化等等這些問題存在,要求我們除了考量這些問題之外,並且要與行政院性平會的委員充分溝通之後,再行報院。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依據行政院的指示,分別在106年及107年邀請性平會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專家會議,與會專家認為代孕可能衍生親權歸屬問題還有很多事情需要再進一步釐清跟解決,當時認為需要再審慎評估。另外,行政院在1074月有就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連署通過開放單身女性可以合法使用人工受孕以及試管嬰兒一案,召開了開放政府協作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共同與會。與會者達成的共識還是認為應該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主要考量。

此外,為了因應108524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開始實施,本部國民健康署在108年就開始針對開放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的議題召開相關的專家諮詢會議,主要的結論如下:為期社會和諧,將依民情、社會期待,就生命倫常、兒童身心健全成長、國家發展等各面向綜合評估考量,以最小衝擊、最大共識為原則,研議合理可行並且可以維護利害相關人權益的法案,避免滋生不同意見者之間的衝突跟對立。我們並自109年起邀請兒權、性平、法律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與司法院及法務部的同仁一起組成專家會議,目前為止已經開了14次的專家會議,就代孕生殖子女利益最佳化、保障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以及家庭倫理等問題進行討論,但是直到我們在今年2月以及3月召開兩場公聽會,並且在臉書直播留言區蒐集民眾意見,目前對於代孕生殖議題,各方看法的確還是不太一樣,需要再進一步凝聚共識。

本部對於修法開放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包括單身女性、同性配偶、代孕生殖等等,當然也包含了一些因為生理上原因而沒有辦法懷孕的人。針對這些議題,我們沒有預設立場,也將持續蒐集各界看法,採取開放的態度,邀請相關專家儘速討論,並且就我們所蒐集的資料趕快整理,審慎研議人工生殖法修正的內容,依照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這次承大院各委員的指教以及監督,在此特別致謝,並請大家多多給我們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周次長代表衛福部報告。

接下來,請法務部代表汪參事報告。

汪參事南均: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公聽會,謹代表法務部提出相關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人工生殖法之各項修法議題,包括人工生殖技術與資源之適用對象是否應取消「婚育一體」之規定,並擴大適用對象?代孕者是否納入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如何規劃相關程序與配套措施,以保障代孕者、委託伴侶之權益,以及「子女最佳利益」等部分,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婦女權益等多面向、多層次之思維考量,亟需相關領域專家綜合評估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及兒童身心發展,以尋求最大共識。因此有關各位委員、團體、機關等各界意見,法務部均予尊重。

二、至於人工生殖法之修正,如何進一步協助缺乏子宮、或因疾病無法自行懷胎生育的配偶?代孕生殖技術與現有人工生殖實施過程技術上高度重疊,另立專法在立法技術上是否合適?以及居間服務機構應如何規範以保障代孕者的權益等議題,因涉醫療專業及實務執行事項,建請先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相關實證並作成政策決定,確立人工生殖政策及修法方向,宜整體配套考量並研擬相關草案條文。

三、謹就本次討論提綱涉及本部主管法律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按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五章「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之規定,已明列各種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故其地位及得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悉依人工生殖法之相關規定。又民法所規範之親子關係,係須生母與子女有自然分娩事實之血緣關係,與代孕生殖所生之血緣關係明顯不同。如我國允許代孕生殖合法,事屬政策決定,本部敬表尊重。惟代孕生殖所衍生之子女身分關係、法律地位及遺產繼承等問題,以及代孕契約如何規範以保障代孕者因懷孕或生產所致損傷或補償等請求,均應於人工生殖法中有完整規範,以保障代孕生殖之子女、代孕者及委託者之權益,並兼顧國民倫理與健康。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汪參事報告。

接下來,請內政部戶政司潘專門委員。

潘專門委員營忠: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的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舉行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按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間精卵結合;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查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次按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人工生殖受術夫妻得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復按戶籍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再按本部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術夫妻依上揭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爰現行戶政事務所係配合人工生殖法所定條件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供查證親屬關係。

有關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係針對單身女性、同性配偶、代孕生殖是否納入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以及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等議題提出討論,涉及醫學倫理、同性平權及兒童權益等面向,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未來倘人工生殖法之修正涉及上開戶籍資料之提供,本部將配合辦理,俾利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內政部戶政司潘專門委員報告。

接下來,邀請司法院代表謝廳長。

謝廳長靜慧: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還有各位機關代表大家早安。司法院謹由少家廳提出本院初步意見。如果對大法官解釋有一些瞭解會知道,大法官歷來的解釋都認為家庭權是人民的一個基本權,受憲法的保障。過去以來,從大法官第362號解釋以下已經揭示,婚姻跟家庭是社會形成發展的重要基礎,其中的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第791號的解釋更揭示了婚姻其實除了這些功能之外,而且它必須要對配偶雙方在精神、情感、物質上面也具有相互扶持、依存的功能。基於以上,其實家庭制度,包含婚姻、包含其他的家庭制度,大概都必須要植基在人格自由,它具有繁衍還有教育、經濟、文化這些社會的多重功能,這也是一個國家在自由、民主、憲政、法治國之下,提供個人在社會生活必要的支持,並且成為社會形成跟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這也是世界諸多的國際公約所承認的。

我們回到今天的主要議題,就是對於家庭權的保障範圍,也就是組成家庭的權利,從第712號解釋,對於收養,它其實就提到說因為家庭制度,如果有些人他其實沒有辦法透過繁衍,就是剛剛法務部代表提到的民法裡面透過分娩的情況,大概收養就是其中的一個選項,但是我們都知道收養自由也是人格權,也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未列舉的人權清單之一,之後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現代的社會、家庭型態的多樣化,已經跟過去不管是民法或者是我們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這些的規範態樣大有不同,也就是說傳統的核心家庭跟折衷家庭已經不是唯一的家庭風貌。對於現在新的社會現象,有多元的家庭型態,其中有單親、有不婚、有非婚的同居,也有同性伴侶,但是目前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已經賦予建立婚姻關係的人可以進用人工生殖來養育子女、得享天倫,這樣的權利在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之後,是不是開放同性婚姻關係的配偶,或者單親不婚的多元家庭型態的人也可以進用人工生殖,我想這個部分也是我們應該要再朝是不是能夠消弭歧視,而且更著重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最佳利益的這個基本要求,體現平等保障跟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我們對於人工生殖法,如果基於以上,能夠納入第748號之後,包含單親,本院是樂觀其成的。

至於它可能涉及數個權利之間的保障,還有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衝突、調和,包含委託配偶的生育養育權,還有代孕者的人格尊嚴,還有人工生殖子女獲得血統來源,這也是釋字第587號解釋所揭示的,這些其實都影響了各個權利主體之間,不是只是去保障特定一方的權利來獲得保障,如何透過這樣的一個公聽會的舉辦凝聚共識、化解爭議,減少可能開放代理孕母之後對於生命倫理還有社會道德帶來的衝擊,我想從目前人工生殖法的草案的總說明,大概也已經揭舉了人工生殖子女的地位必須要透過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的不歧視還有他的最佳利益的這個方面去確保,但是目前在人工生殖裡面又對於捐贈精卵者採取匿名,而且不可以指定捐贈,這個部分可能跟我們最近的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次國家報告裡面──提出對於如何保障人工生殖子女對於身分資訊請求這個部分的血緣的認知,可能還需要大家去進行這些權利保障之間的衡平考量,可能需要去做審慎的評估。

基於以上,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立法政策決定,還有大院的立法審酌,以上,謝謝。

主席:好,我們謝謝司法院謝靜慧廳長的報告。

接下來我們請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吳秀貞處長。

吳處長秀貞: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今日本院性別平等會獲邀貴委員會公聽會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由行政院性平會秘書單位性別平等處代表說明,敬請指教。

本案與女性與兒童的權益密切相關,是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關注的重要議題,而且經性平會三層級會議多次的研商,茲就本次的議程摘整本院歷屆委員關切的重點如以下說明。一、應避免造成代孕女性身體的商品化,造成經濟弱勢女性淪為生產工具;二、須完整保障代孕者的身分以及權益,例如親權、探視權、反悔權等;三、應充分保障代孕子女的權益,協助代孕子女瞭解其基因、家族史、基因身分等;四、應完善規劃代孕配套措施,例如產假、育嬰假、生育津貼等福利措施之申請,居間服務機構的管理及罰則,禁止廣告及罰則,避免透過代孕生殖不當營利及過度商品化等;五、應保障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利。

最後,本案涉及醫療倫理、法律及社會等層面,且需要顧及代孕者、代孕子女及委託者的權利,本院已經責成衛生福利部諮詢各界意見,院長也特別指示要與各界深入溝通,並積極妥慎地、周延地處理。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我們謝謝性平會吳處長的報告。

本次會議部會及學者專家所提供的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說明

因應國人對生育科技的需求以及部分社會人士對其倫理層面之疑慮,本部積極研議關於代理孕母法制化事宜,續為108524日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七四八號施行法),研議關於修法開放代理孕母及已依七四八號施行法第4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者(以下簡稱同性配偶)施行人工生殖,希望藉由大眾意見,制定符合時代需求且確實造福民眾之法案,讓有需要的婦女得到服務。

貳、人工生殖法涉多方權益須徵詢各界意見

93年代孕公民會議達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共識後,94年底草擬代孕生殖法草案,後續召開多達20餘次專家會議,以及辦理公民審議會議、代孕民意調查等。人工生殖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代孕生殖)於1058月送行政院,以代孕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同時保障代理孕母及委託夫妻之權益。

一、保障代理孕母權益

()明訂保障代理孕母隱私及身體自主權、依法接受人工流產之權益、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可終止契約之權利、提供相關人身保險,以及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

()為使代理孕母對於代孕生殖之可能風險充分被告知,減少不必要之糾紛,明定代理孕母及其配偶,應經專業諮詢;專業諮詢,應包括心理、生理及家庭、社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風險之告知及說明。

()為避免形成不必要之金錢誘因,造成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規定代理孕母以無償為之,並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提供定額之營養費、必要成本費用及工時損失等費用。

()為減少糾紛,保障委託者、代理孕母及代孕子女三方權益,透過代孕服務之協調及篩選,明訂委託夫妻(受術夫妻)委託代理孕母代孕前,得由代孕服務機構,提供協調、協助代孕契約簽訂及相關服務。另明訂提供服務者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為限。

二、確保代孕生殖子女權益

為維護代孕生殖子女權益,直接規範委託夫妻為代孕生殖子女之父母;由醫療機構依植入胚胎成功懷孕之事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明定委託夫妻資格

()委託夫妻實施代孕生殖,除符合檢查及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及夫妻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外,至少一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符合下列三項之一:妻無子宮;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

()委託夫妻需經專業諮詢,應包括心理、生理及家庭、社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風險之告知及說明。

惟行政院就上述草案指示尚須考量保障代理孕母之探視權、親權、反悔權、工作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權益,及避免代孕商業化等問題,並與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充分溝通後再行報院。本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健康署)依行政院意見,於106107年邀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相關機關與法律學者召開相關專家會議,惟針對代孕可能衍生之爭議問題、代孕親權歸屬等仍有諸多疑慮,仍須審慎研議評估。

參、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持續尋求多方共識

行政院前於107413日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通過「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使用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一案,召開「開放政府第30次協作會議」,邀集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機關共同與會,與會者皆同意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

為因應108524日施行之七四八號施行法,又基於研議開放同性配偶施行人工生殖議題涉及層面廣,健康署於108年度召開4場次專家諮詢會議,該4場次會議重要結論為「為期社會和諧,將依民情、社會期待,就生命倫常、兒童身心健全成長、國家發展等各面向,綜合評估考量,以最小衝擊、最大共識之原則,研議合理可行並可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法案,避免激發不同意見者之衝突與對立」。另依112124日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多位立法委員口頭質詢有關放寬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已召開3場次專家諮詢會議,與會專家一致性意見為修法應優先考量人工生殖子女之最佳利益。

依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明定,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上述107年至112年專家諮詢會議共識,爰尚需蒐集國際作法,並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審慎研議施術前之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規範。健康署已委託研究蒐集國外作法及徵詢專家意見,以期對人工生殖相關立法政策提出建議。

健康署前於蒐集國內外研究資料過程中,徵詢同志團體修法意見後,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納入同性配偶為適用對象(包含女同性配偶之AB生)及開放異性夫妻及同性配偶施行代孕生殖,並自109年起,邀請兒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司法院及法務部等成立專家小組,迄今召開14次專家會議,將較具爭議包括代孕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化、保障代理孕母之身體自主權及家庭倫理問題等納入討論。惟本部於本(113)年2月及3月召開2場次公聽會,並國民健康署於臉書直播留言區蒐集民眾意見,留言者意見以反對代孕生殖居多,又代孕生殖涉及委託者、代理孕母與代孕胎兒三方權益,社會意見分歧,難達共識,爰開放代孕生殖尚需相關配套措施與多方共識。

肆、結語

本部針對修法開放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單身女性、同性配偶、代孕生殖)議題未有預設立場,已召開2場次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亦將持續蒐集各界看法,並採開放態度,就國際作法、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及兒童最佳利益等綜合評估,未來仍持續邀集醫療、婦權、兒權、倫理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審慎研議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以及依法制作業程序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法務部書面資料:

「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公聽會,謹代表法務部列席提出相關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人工生殖法之各項修法議題,包括人工生殖技術與資源之適用對象是否應取消「婚育一體」之規定,並擴大適用對象?代孕者是否納入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如何規劃相關程序與配套措施,以保障代孕者、委託伴侶之權益,以及「子女最佳利益」等部分,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婦女權益等多面向、多層次之思維考量,亟需相關領域專家綜合評估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及兒童身心發展,以尋求最大共識。因此有關各位委員、團體、機關等各界意見,法務部均予尊重。

二、至於人工生殖法之修正,如何進一步協助缺乏子宮、或因疾病無法自行懷胎生育的配偶?代孕生殖技術與現有人工生殖實施過程技術上高度重疊,另立專法在立法技術上是否合適?以及居間服務機構應如何規範以保障代孕者的權益等議題,因涉醫療專業及實務執行事項,建請先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相關實證並作成政策決定,確立人工生殖政策及修法方向,宜整體配套考量並研擬相關草案條文。

三、謹就本次討論提綱涉及本部主管法律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按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五章「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之規定,已明列各種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故其地位及得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悉依人工生殖法之相關規定。又民法所規範之親子關係,係須生母與子女有自然之分娩事實的血緣關係,與代孕生殖所生之血緣關係明顯不同。如我國允許代孕生殖合法,事屬政策決定,本部敬表尊重。惟代孕生殖所衍生之子女身分關係、法律地位及遺產繼承等問題,以及代孕契約如何規範以保障代孕者因懷孕或生產所致損傷或補償等請求,均應於人工生殖法中有完整規範,以保障代孕生殖之子女、代孕者、及委託者之權益,並兼顧國民倫理與健康。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內政部書面資料:

「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舉行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按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間精卵結合;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查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次按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2條規定,人工生殖受術夫妻得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復按戶籍法第65條之11項規定,申請人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再按本部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受術夫妻依上揭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爰現行戶政事務所係配合人工生殖法所定條件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供查證親屬關係。

有關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係針對單身女性、同性配偶、代孕生殖是否納入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以及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等議題提出討論,涉及醫學倫理、同性平權及兒童權益等面向,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未來倘人工生殖法之修正涉及上開戶籍資料之提供,本部將配合辦理,俾利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舉行「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舉行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討論提綱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本院大法官歷來解釋認家庭權為基本權,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362號、第552號、第554號及第696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參照)。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亦強調:「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之功能。」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為諸多國際公約所承認。

()家庭權之保障範圍,包含組成家庭之權利1,本院釋字第712號解釋加以闡述之2。基上可知,大法官肯認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具有養育子女之社會功能,養育子女之自由,攸關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隨著人口結構改變,現代社會家庭型態的多樣性,已迥異於傳統社會。傳統的核心家庭、折衷家庭等,已非唯一的家庭樣貌,多元的家庭型態(含單親、不婚、非婚同居、同性伴侶等)已成為新的社會現象。現行人工生殖法賦予已合法建立婚姻關係之人近用人工生殖得以養育子女得享天倫之權利,我國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是否開放同性婚姻關係之配偶或單親、不婚等多元家庭型態之人亦得以近用人工生殖技術之科學發展,消弭歧視3、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之基本要求,體現平等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此由人工生殖法草案第1條增訂「使國民得自由經營其家庭生活之權利」為本法制定之宗旨,修正理由為「納入保障家庭權作為本法之意旨」,立法政策承認接受人工生殖之單身者、異性婚姻夫妻及同性永久結合關係者自由經營家庭之平等權利,其等與自然生殖之異性婚姻夫妻間家庭權應平等對待,本院樂觀其成。

二、代孕生殖,涉及數個權利如何保障、限制及不同權利主體間之衝突調和,包含委託配偶之生育養育權、婚姻及家庭之保障、代孕者之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性尊嚴、人工生殖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乃至胚胎是否納入生命權之保障範疇。

代理孕母制度涉及人權、倫理及法律等各種不同面向4,非僅保障此制度下特定一方之人之權利得以獲得保障,仍須謹慎衡量社會之成熟度與人民法感、道德共識,並凝聚共識化解爭議,以減緩開放代理孕母制度對生命倫理及社會道德所帶來之衝擊。

三、再者,依2007年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維護其權益。」代孕子女出生後,即依本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依照民法親屬編規定發生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受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又依照現行規定,精卵捐贈採匿名、不可指定捐贈,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之公民權與自由,國際審查委員於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提出保障人工生殖子女身分資訊請求之意見5,牽涉如何進行「身世告知」。此部分關乎捐贈者之隱私權保護、捐贈意願之影響,與人工生殖子女之血緣認知、醫療需求等關係人之權利保障與衡平考量,亦皆需進一步審慎妥為評估。

四、其餘部分尊重法規主管機關立法政策決定及大院立法抉擇。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書面資料:

「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院性別平等會獲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由秘書單位性別平等處代表說明性別平等會委員關切重點。茲就本公聽會討論提綱,重點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案與女性及兒童權益密切相關,為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關注重要議題,且經三層級會議多次研商,茲就本次議程,摘整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關注重點,綜合回應說明如下:

()代孕女性身體商品化:若規範代孕有償,恐造成代孕者之不當誘因,應避免造成經濟弱勢女性淪為生產工具。

()代孕者權益保障:須完整保障代孕者之身分及權益,例如親權、探視權、反悔權等,避免後續造成法律上家屬身分及權益爭議。

()代孕子女之權益保障:應協助代孕子女瞭解基因家族史、基因身分及孕育其之母親(身分告知),避免後續違反兒童權益及影響家庭關係。

()代孕之配套措施:應妥善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產假、育嬰假、生育津貼等福利措施之申請;代孕生殖機構及仲介機構之管理及罰則;禁止廣告及罰則,避免透過代孕生殖不當營利及過度商品化。

()保障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生育權利:應保障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平等享有人工生殖機會,並透過適當之法律管制,避免代孕生殖發生負面情形及爭議。

二、本案涉及醫療、倫理、法律及社會等層面問題,且須顧及代孕者、代孕子女及委託者之權益,本院已責成衛生福利部諮詢各界意見,與各界深入溝通,並積極妥慎周延處理。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婦女新知基金會書面資料:

立法院4.3「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婦女新基金會知發言稿

我們是婦女新知基金會,支持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婚育脫鉤,代理孕母方面,我們認為目前的討論仍不夠成熟及充分,倉促修法將有重大人權侵害,希望脫鉤處理,由於之前公聽會已經提供國健署許多單女的意見,今天會以紙本資料的方式檢附單身女性的意見,以下著重說明我們對於代孕的擔憂。

首先我們想點出對於代理孕母的疑慮,就從兒童最佳利益、孕母權益以及制度管理三個層面來看,目前的草案根本是繳白卷!

首先子女最佳利益,僅有在陳菁徽委員版本在代孕資格談到應該要符合代孕子女最佳利益,但我們看不到實質的說明,從草擬脈絡來看,推斷應該是指孕母的健康狀況不能影響到兒童,如果在意胎兒健康,胚胎數是否應該修正?已有研究顯示,單胚胎植入才能確保兒童後續健康發展,胚胎數另一個議題是,是否會有委託家庭為提高成功率降低成本,而要求孕母多胚胎植入?孕母有充足的資訊及能力能反對嗎?。

另外,兒童最佳利益,不只有健康權,我們也想詢問關於親權設定,現在草案預設孩子出生後,親權直接歸屬給委託家長,與現行親屬法的己所從出為母設定不同,試問我們是否該調整既有的親屬法,又委託家庭在孩子出生後反悔,在爭訟期間兒童的親權及照顧該如何處理?又或者如果透過司法判決要求某方必須帶回小孩,我們是否有系統可以追蹤、確保該位家長會維護兒童福祉?

其次,孕母權益上,草案中提及委託家庭需為保母投保人身保險,我們想請教金管會是否盤點過目前商業保險中,有足以保障孕婦整個生產歷程乃至後續失能、死亡時的相關保單?目前台灣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是日本的三倍,在OECD將近50個國家中,僅贏過14個國家,我們想問商業保險是否真的會有意願提供「充足」的保障給孕母?還是最後孕母面對失能、死亡,這些情況都還是只有家庭自己承擔,或是政府願意承諾,孕母因生產風險造成的失能政府概括承受?

若孕母產後堅持留下小孩,依照契約小孩被強制帶走,孕母產生的身心創傷,試問這是孕母應當自行承擔的「職災」?還是委託家庭要協助?又或是政府會提出支持方案?

草案似乎沒有限制親屬不能代孕,台灣目前有些家庭的性別態度仍相對保守,是否會有女性在家庭壓力下被迫代孕呢?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最後,制度管理上,目前談到術前評估機制、居間機構角色等,但相關辦法都是授權給主管機關後續訂定,我們也看不到未來制度施行後,政府、生殖中心、居間單位、孕母、委託者的權責分配及制度如何能有效的促成權力平衡,杜絕權利侵害和剝削。

再者,代孕契約與人權保障之間的衝突和解?例如契約自由可以多大程度上推翻孕母的墮胎權?假設代孕契約用三百萬跟孕母交換整套懷孕生產流程,交出一個小孩,如果孕母中間決定墮胎,這三百萬她拿得到嗎?或者她能拿回多少比例呢?考量到可能的金錢損失而不敢或不願想像墮胎的可能性,可以用契約自由為理由予以正當化嗎?這真的是受到保障的墮胎權嗎?如果保障孕母無論如何可以拿到全額費用,只要不影響孕母健康,不論什麼清況下要墮胎都沒壓力,那三百萬誰來付是合理的呢?

綜上所述,代孕制度本身、乃至於其他可能牽涉的制度都沒被細緻討論,我們憂心,所有的風險承擔都還是推向個人,若整個機制失靈,實在看不出有什麼充足的準備來因應。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人工生殖法的國家,自1984年通過人工生殖法到現在,其對於國家是否通過代孕仍有疑慮,政府委託的委員會提出三點擔憂:第一,他們認為代孕制度不僅僅要顧及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也要顧及孕母子女的最佳利益,目前沒有充足的資訊能夠說明代孕對於這兩群兒童的影響,第二,政府的監管能力及制度是否真的足以避免代孕、女性身體商品化,以及最後,他們無法決定該怎麼因應孕母想把小孩留下這件事,政府要本著什麼樣的權限來決定孩子的親權歸屬?以及不管怎麼處理,對於孕母、委託家庭可能都是傷害,那政府應該怎麼處理這個傷害?

在制度設計研究不足以及各種人權議題未被充分討論下,婦女新知實在無法在此時同意台灣通過代理孕母。

附件:單身女性、女同志伴侶適用人工生殖相關疑問澄清

一、單親家庭兒童適應狀況與雙親家庭並無差異

英國20046就已經有研究指出,無父家庭的孩子與母親的互動更多,在對孩子的溫暖度上,各組之間沒有差異。無父親的家庭中,母親與孩子之間比較常有爭執,但孩子的社會和情感發展並未因父親的缺席而受到負面影響,儘管無父家庭的男孩表現出更多女性特徵,但並未表現出更少男性特徵的性別角色行為。研究者總結,如果家中一開始有父親,後來父親缺席對於青少年會有一定影響。然而,從嬰兒期開始沒有父親的情況似乎不會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此外,沒有證據表明母親的性取向會影響親子互動或孩子的社會情感發展。

英國2016720218追蹤透過人工生殖生育,獨子撫養小孩的母親及雙親家庭,發現兒童的心理健康、適應狀況上都沒有差異。這個追蹤研究在2016年時共51個獨自扶養小孩的母親及52個雙親家庭,2021年時,有44個獨自撫養的母親及37個雙親家庭再次接受調查,調查方式家訪評估親子互動狀況、學校老師評估兒童身心適應以及兒童精神科醫師評估兒童是否有精神疾患的情形。研究結果顯示,家長與老師的評估結果顯示高度相關,在獨自扶養母親下長大的小孩都展現積極的心理功能,育兒或兒童適應的評估結果也都與雙親家庭沒有差異。

研究者認為這是因為選擇透過人工生殖生育的單親媽媽,通常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實踐自己的計劃,通常在經濟狀況、照顧資源都做好充分規劃,因此往往彰顯更積極且正向的家庭關係。

二、單身者生育前會與親友溝通並獲得支持

在瑞典的20239的研究中顯示,單身女性在計劃生育前,通常會與原生家庭及周遭的友人討論,而落實生育計劃的單身女性,其周遭親友也會展現比較高的支持度提供單身女性的育兒支持,多數的單身者也會選擇在鄰近父母或好友的地方居住,以獲得更多的支援。

三、同志伴侶也能發揮良好的家庭功能支持育兒

201010的美國研究比較異性戀雙親、同性戀雙親(包含男同、女同)、單親三種家庭,在育兒上是否能提供良好的社會化及性別認同的研究中發現:在家長的親職上,女同性伴侶家庭陪伴小孩所花費的時間高出異性戀家庭,同時也比異性戀家庭更想育有小孩,親職技巧上(諸如親子互動的品質、尊重孩子的自主性或解決孩子的問題等),女同性伴侶家庭也高出異性戀家庭。在規範上較異性戀家庭有彈性,不會過於強調傳統的社會規範或期待孩子的性別角。另一方面,孩子的心理及社會福祉上,女同性伴侶家庭的孩子對家長的依賴及認同,高過於異性戀家庭的孩子,也較願意分享自己的情緒或性發展的議題。研究者也指出,過去認為非典型家庭的孩子可能容易有偏差行為,然而她發現女同性伴侶家庭的孩子,行為問題少於異性戀家庭的孩子。

其他探討同性伴侶家庭功能的研究則又分別檢視透過收養、人工生殖育有小孩的同性伴侶家庭其家庭功能是否與異性戀家庭有異。在人工生殖方面,一份早在199711的研究,透過量化研究檢視30個女同性伴侶家庭和38個異性戀家庭,其4-8歲孩子的心理、性別發展是否有差異,研究發現女同性伴侶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的發展並無差異。收養方面,200512的研究比較同性伴侶家庭、異性戀家庭、有特殊需求孩子的收養家庭的家庭功能,研究指出不但不會對小孩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在某些特質的孩子來說,同性伴侶家庭反而顯示更高的家庭功能。201213透過量化研究探討美國同志父母是否與異性戀父母的寄養家庭一樣能提供孩子良好的發展環境提供孩子認知及行為上的發展,結果發現同性伴侶家庭與異性戀家庭並無不同。

四、身世告知及多元家庭教育才是重點

英國2017年的研究14,該份研究有點出,其一半的受訪母親並未跟孩子說明其身世,並且在分析時並沒有真的很好的去區分這兩個類群的家庭的回應是否有所差異,在該份研究中,研究者確實提及少數受訪的孩子或母親提到在學校遇到不友善的對待,但研究者認為,應該強化的是學校對於多元家庭的教育,另一方面,部分受訪小孩困惑自己為什麼沒有父親,這是因為母親並未做好身世告知,研究者認為應該強化的是身世告知的支持及教育。

五、人工生殖兒童健康關鍵是植入胚胎數

這份台北醫學大學202015的台灣研究,是以衛服部2011-2017的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使用人工生殖誕下的小孩有低體重等現象,但研究者表示因為資料限制,無法排除年齡等其他影響因素,該份研究最後強調,應該強化台灣人工生殖科技的制度及管理,並且跟需要使用人工生殖者做好衛教。

另一方面,2020年由瑞士政府所資助的研究16中指出,人工生殖兒童的健康因素與植入胚胎數有關,如果單胚胎植入的話,可以充分降低許多對於人工生殖子女長期健康影響的擔憂,該份研究比較了人工生殖子女罹患癌症、神經認知、第一期糖尿病等機率,都顯示如果是單胚胎植入並無顯著差異。該研究有提醒,因為多數使用人工生殖者年齡偏高,年齡也會是子女健康的影響因素之一。

六、充分給予不同類型家庭支持才是兒童最佳利益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原文都是以parents,但在台灣的翻譯,因為過去沒有多元家庭的概念,往往僅會翻譯為父母,而被誤讀為需要有父親、母親才是兒童最佳利益。

然而在OECD關於如何友善家庭育兒的報告17中便指出,世界各國家庭的樣貌越來越多樣化,兒童不僅會於常見的雙親、繼親或是單親家庭成長,同志家庭、民事結合等新的家庭型態法制也在各國逐一建立,現實上越來越多變動及流動的家庭關係、非正式的同居家庭等,國家應透過各種策略,確保兒童在不同的家庭類型生活都能獲得最佳利益。

回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該條文包含三個面向:公私部門的各種措施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確保兒童受到家長/監護人的適當照顧、相關部門及單位應有充足資源及人力並有監督機制。闡明的也都是政府應該透過制定制度、建立資源來給予各種型態的家庭充分支持,才能確保兒童最佳利益,因此兒童最佳利益不應該是用來阻擋無婚姻關係者組成家庭的藉口,而應該對政府更積極發揮職能的提醒。

陳柏同執行長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參與今天公聽會的專家、利害關係人大家好。

今天討論的提綱範圍很廣,有些甚至是相對技術性的問題,我認為應該在技術官僚層級來處理,而不需要在立法院委員會公聽會的層級來做討論,以下是我今天對於人工生殖法修法應該如何去思考提供的幾點看法。

首先是否取消婚育一體之規定。在2004329日加拿大國會通過了人工協助生育條例。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很多專家認為加拿大的人工協助生育條例是世界上有關人工生殖最完整及與時俱進的法律。我們來看一下在這條法律的是怎麼寫的。

在此法的第二條: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recognizes and declares that (e) persons who seek to undergo assisted reproduction procedures must not be discriminated against, including on the basis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or marital status;就是說國會告訴你不能歧視受術者的性向與婚姻狀況。我個人認為,加拿大這條法律的寫法就是我國最好的參考依據。

接下來我想引述一句對很多人都不陌生的名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7674曰美國獨立宣言裡鏗鏘有力的道出人權的基本價值。

人人生而平等在客觀現實世界是不存在的。有人天生英俊美麗、或出身富豪權貴之家、或天資聰穎、或身強體健,同時也有人在上述這些內外在條件中沒有那麼幸運的抽到好籤,人生難免有時必須逆風而行。

因為人會有先天上客觀的不平等,在歷史上幾個重要的人權的宣言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都強調了保障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在真實世界人人客觀不平等的情況下給所有人劃下一個應受保障的基本底線。

今天我們在衛環委員會是在討論公共政策,討論公共政策就必須遵守公平正義的原則。知名美國哲學家John Rawls在他的正義論裡談到「無知之幕」這個重要概念。為了追求政策的公平正義,我們不能預設自身的身體狀況、社經地位、學識、財富等等,就像這張圖所顯示的,任何人都有可能落在相對弱勢的一方而可能成為公共政策的受益者。

在「無知之幕」後面制訂出來的法律才有足夠的公共性與公平性,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下列這些人有什麼共通點?

A先生:到加拿大用自己的精子和捐贈者的卵子

B女士:到美國用自己的卵子和捐贈者的精子

C先生:到美國用自己的精子和捐贈者的卵子

D名人女士:2012年到美國用代理孕母生下三個孩子

ABCD都是中華民國公民、更重要的是他們都是社會上有錢有豐沛資源的人。在國外透過代理孕母實現他們人生認為重要的幸福價值。

我們沒有人會反對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但公平正義的社會不該是有豐沛資源的人有機會,沒有那麼多資源的人更沒有機會。相對剝奪感不是好的社會需要的負能量。

我們社會需要的是更多的同理心。你屁股中了一箭會痛,因為我屁股中了一箭也會痛。

有一位需要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的人告訴過我,沒有相關醫療技術時,是上天對他們殘忍;當醫療技術成熟時,是社會,是政府,是反對者對他們殘忍。

最後我還是呼籲需要用最基本的人權價值來處理這個議題,不管你是什麼顏色,什麼出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每一個應該擁有的基本人權。謝謝!

主席:與會人員發言前,主席先宣告以下的事項:一、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每位發言時間6分鐘;二、為簡報方便,專家學者發言請至主席台右邊的發言台登記;三、原則上由學者專家先行依簽到順序發言,委員如要發言,請到主席台登記,我們是兩位專家學者發言完之後,兩位委員發言,按照這樣的順序排下來,所以待會就是按照這樣的順序;四、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會請行政機關再做整體的回應。我們暫定10點半會休息。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台灣女人連線林綠紅理事長發言。

林綠紅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代表台灣女人連線針對人工生殖法的修正提出以下的意見,第一個就是針對提綱一跟提綱四的部分,其實在今年221號大概有30個社會團體,已經針對代理孕母要跟人工生殖法脫鉤其實有一個連署,然後也開了公聽會,主要的原因其實跟提綱四講的是相反,因為我們認為人工生殖法當中規範的技術事項跟代理孕母所需要的複雜程度其實不相當,所以如果代理孕母要再討論的話,必須要有一套自己的專法去做處理,為了要讓更多的女性跟女同志的家庭可以優先趕快適用人工生殖技術,所以建議就是先脫鉤處理,避免延宕了這些討論。會這樣主張的一個大的原因是因為其實代理孕母的這個制度牽涉到的並不只是那麼簡單的出借子宮這件事情,其實對於一個代理孕母來說是10個月24小時的無休工作,還有他整個身心家庭全部地投入,其實是對於這個代理孕母的家庭跟整個是有很大很大的影響,所以它其實並不適合寄居在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大家如果對於現行人工生殖法有瞭解,應該知道人工生殖法相對來說是簡單,就是技術規範上面這樣的部分。

再者,針對議題三的部分,我們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常常會有一個迷思,認為我們只要有完整的配套好像就能夠完整、周延地實施代理孕母的制度,不過要告訴大家,所謂的完整配套,其實對於代理孕母本人來說並沒有完善、良善的配套這件事情,醫療倫理上面我們常說不傷害,這個不傷害的意思裡面包含的就是風險跟利益的評估,在代理孕母的這套制度裡面,我們會看到的是對他本人來說一點好處都沒有,然後風險是絕對的風險,這個絕對風險就包含了完整的健康風險的轉嫁,因為在目前的代理孕母形式當中一定會用到人工生殖,人工生殖顯然比自然產的方式面對到的風險更多,包含就是我們會看到它的活產率大概就35%,所以代理孕母如果要成功的話,大概要做二到三次的懷孕週期才能成功,對於他的身心健康包含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壓、子癲前症、羊水栓塞等等,這都比一般自然產的風險高得多,如果這個人不從事代理孕母的話,基本上不會遇到這個風險,所以這個風險的轉嫁跟不必要的風險本身其實是從委託夫妻轉嫁到代理孕母身上,對於代理孕母來說,以整個全世界看到的趨勢通常都是弱勢的女性在做,我們就把一個比較優勢階級的自然健康風險直接轉嫁到這個弱勢階級女性而形成剝削。

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在臺灣目前的議題討論傾向的是無償利他的方式,因為有兩種型態的代理孕母,一種是商業形式、一種是無償利他型,所謂的無償利他型看起來是要用成本計價,好像就變成這個代理孕母要去當志工,也就是十個月的志工,完全是一個利他不利己的行為,你想想看,有哪一個女人當十個月的志工拿的是基本工資,然後這裡面三個月是日以繼夜的用生命跟身體付出,還有剛剛說到的風險以及他全部的家庭跟身心都投入到這個工作當中?所以我們要講的是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一個所謂的完美配套,也不存在對於代理孕母來說是公平的制度,所以請立法院在思考這個議題的時候必須要從孕母的角度,也就是從弱勢女性的角度去思考,到底我們要怎麼樣去看待這樣的倫理跟法律上的一個爭議?

還有一個也要提醒的部分,在過去的公聽會當中,我們常會有當事人現身說法,我說的當事人現身說法指的是代理孕母本人,那都是個案,講的都是很美好的代孕過程,但是從2015年到現在,在美國有浮出檯面的代理孕母死亡的情況就有三個例子,很不幸的是從事代孕工作的女性都是比較年輕的女性,在這三個例子裡面,這些女性留下自己年幼的子女死亡,為什麼會出現案例?其實大部分我們都看不到這些爭議,因為美國商業型的代孕契約裡面對於和解過程有保密的義務,所以我們在媒體上不會看到,這三例是因為在求償的過程中浮出檯面,我們看到後續這三個孕母留下自己年幼的子女,然後人就走了,對於他的家庭來說是多麼傷痛的損失,這一些是沒有被看到的,所以在個案型的經驗分享當中,我們呼籲不應該只是美化代孕本身美好的那一面,他有他的風險,那個風險不管可能性多高,遇到了就是全部,假設你去翻開現在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每年的年報,我們每一年還是有產婦因為這樣而死亡,遇到就是全部了,那我們怎麼去面對這一些?如果我們用無償利他的方式,我們假設有個家人去當志工當到死亡,我們怎麼去面對這件事情?

第二個部分是我們現行的法規裡面,因為兩公約的關係有人權影響評估,也有剛剛性平處提到的性別影響評估,在這個過程當中,這個議題茲事體大,我們要求政府機關必須要進行完這些評估之後再行運作。整體來說,我覺得我們必須要看到的是在所有的討論裡面沒有看到孕母本身,誰在做孕母以及孕母本身遇到的這些風險該如何解決?所以我必須要做最後結論,其實並沒有完美的配套這件事情,最好的事情就是不要開始,以上。

主席:謝謝台灣女人連線林綠紅理事長。

接下來我們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華筱玲教授。

華筱玲教授:大家好。性別平等跟生育自主是非常重要的議題,要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又可以保障代孕者權益,包括任何人生產都有風險,然後又希望能夠成就有意願養育孩子的人的心願,我想這是很多人的想法。我們不得不承認,就算救災的志工也有可能犧牲,所以任何人生產不管生的是自己的胚胎還是別人的胚胎,都有可能死亡以及其他一些併發症的風險。

首先,請大家看一下我做的PowerPoint,代孕生殖法律不管是要附屬於人工生殖法或是另立一個專法,我想無論如何,第一個都要考慮到委託親本身應該有一些條件限制,包括國籍、年齡範圍、社會條件,這個社會條件就是對於兒童的最佳利益,委託親必須沒有譬如毒藥物濫用、沒有虐童等等的情形,而代孕子女的上限應該也是需要考慮的,不能讓委託親有過多的代孕子女。

至於代孕者本身當然也有年齡範圍的限制、健康狀態的一些情況,還有他本身應該也有社會條件的一些限制……

主席:教授,先停一下吧!先停一分鐘,因為地震有點大,大家注意一下安全,先停一分鐘,等它稍微停一下再繼續,大家注意頭上,因為這個天花板早上有掉下來過。

不好意思!今天因為有地震的關係,所以如果搖晃比較大,我們就暫時停止一、兩分鐘,讓那個搖晃過去,大家的自身安全還是比較重要。

請教授繼續。

華筱玲教授:為了代孕者的安全,當然他的健康狀態評估還有代孕生殖次數的上限應該也要被列入。生殖細胞使用範圍都應該要有規範,然後提供代孕者的一些酬金、其他的費用範圍應該也要規範,因為他們真的是非常非常辛苦。居間代孕機構是因為有一些服務的需求,所以當然應該也可以收取一些費用,但是應該都要有所規範。至於親權歸屬程序的話,這當然要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其他的一些規範包括代孕者還有委託夫妻的身心、社會評估等等,法律諮詢我覺得非常重要,應該要有專業的法律諮詢人員,還有費用及保險非常重要,因為代孕子女還有這個代孕者本身的健康問題,包括健保是不是能完全給付這些,還有其他一些私人的商業健康保險、醫療保險是不是都可以完全cover,這些都值得討論。

代孕契約需要經過公證,然後代孕契約本身應該也要列出一些違約的處置,包括違約金等等,還有違約處置裡面列出來的是不是真的有執行力實現?這也是另外一個重要的議題。如果真正要執行的話,當然嚴格的管理是很重要的,政府機構最好能提供代孕契約範本供參考,如果有紛爭的話,最好儘量以非訴訟方式來迅速解決,因為如果懷孕期間有些問題不能馬上解決的話,孩子就要生下來了,後續會有很多其他問題。

居間機構一定要有專業人員參與,所以一定要規定他們的資格,包括社工師、心理師等等都需要執照,服務的內容包括招募跟篩檢代孕者,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有些研究發現100個自願做代孕者的人,可能篩檢通過的只有一、兩位。還有評估委託親也很重要,要協調他們的意見分歧跟整合雙方的檢查結果,然後確認他們可以簽訂代孕契約,在契約進行中還要輔佐契約的進行,維護各方面良好的關係,因為良好的關係才能讓代孕者跟委託親之間都能遵守協議,得到一個很好的結果。

法律跟醫療問題一定要有專業的諮詢,代孕者跟委託親應該要分別有專業的法律諮詢人員,可能風險的告知希望能有標準的教學影片,包括法律的很多問題、醫療的很多問題,醫療問題包括如果孩子有一些異常或早產等等,要讓大家在同樣瞭解的情況之下,所簽的合約才是知情同意,還有醫療處理原則也需要經過討論。

代孕契約應該要公證,由法院核准,因為很多所謂的社會項目評估,可能只有法院的司法人員才有調查權,不然並不會知道這個人過去是不是曾經有些被起訴的紀錄等等。代孕生殖相關醫事機構,當然也是要嚴格的管理,包括負責人工生殖的醫療機構,還有負責產前檢查、生產的醫師,應該要尊重代孕者的權益,這些義務都應該要注重,然後希望相關單位能夠規定,代孕生殖前要有一些健康的篩檢項目。

所以我就是根據之前的草案有以下一些意見,包括應該要有醫師書面證明為什麼受術夫妻或者委託親需要代孕;受術夫妻的年齡等等應該有一些限制;而代孕者的限制,包括他是我國的成年女性、他的生產經驗及剖腹次數等等,都應該要列入考慮。

另外,對於事前社會性的調查,應該要嚴謹的執行;如果在懷孕期間有一些什麼樣的醫療狀況,在契約裡面也應該訂定,要趕快讓委託親能夠瞭解,也要讓代孕者知道,必須要避免一些危害胎兒的情況;另外,各項費用、相關的檢查、相關專業人員的規定、這些公文應該要給產科醫師等等;會有特別變故;代孕者可能是代孕者自己的生殖細胞產生的孩子,這點應該都有在規範之內。

最後,萬一這個胎兒有異常的狀況,真的需要依我們的優生保健法做人工流產等等的話,如果他的配偶不能配合,希望代孕者能夠自行來做決定,謝謝。

主席:好,我們謝謝華筱玲教授提供完整的資料。接下來我們邀請的是台灣婦產科醫學會陳思原理事長。

陳思原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專家大家好。我本身是婦產科醫師,在臺大醫院服務了卅多年,也擔任過婦產部主任6年,現在是資深教授兼主治醫師,也是婦產科醫學會的理事長。

在二十多年前,那時候我是很年輕的主治醫師,也曾經被國健局派往美國參訪、考察代理孕母,他們做得很好,我也寫了完整的報告,我本身是在照顧不孕症的患者,也常常看到先天性沒有子宮或者是後天性子宮切除的病人,或者是有嚴重內科疾病的患者,比如說洗腎的孕婦,他們可能沒有辦法或者不適合懷孕來求診,雖然是少數的弱勢族群,但是他們很希望擁有可愛的小孩,但是由於人工生殖法的限制,沒辦法幫忙他們,我可以感受到他們的痛苦以及無助,有的只好放棄,或者到國外尋求幫助,遠渡重洋,飽受艱辛,花費大量的金錢,這要非常有錢的人才做得到,不是普通百姓可以的。

臺灣的婦產科的生殖科技跟產科的照顧,都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有能力做好代理孕母的全程照護,那是我們的臺灣同胞,我們有照顧弱勢婦女的責任,我們也在手術中曾經被針扎到,病人有愛滋病,也經歷了SARSCOVID,我們還是努力地在崗位上工作,所以我們婦產科醫學會醫師們是贊成代理孕母的立法,謝謝。

主席:好,我們謝謝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接下來我們請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主席、各位在座的朋友。這次我們民眾黨提出的人工生殖修法有幾個特色,第一個,我們將單身女性還有具永久結合關係的同志伴侶就是同婚的伴侶,還有因病沒有辦法懷孕或是剛剛醫師也有提到的某些狀況下有需求代孕的病友等等,予以納入,我們希望讓這些人在憲法平等權上,可以享有家庭權跟生育自主權的保障,所以我們認為完全不需要列入專法。

這次我們民眾黨的版本,也調整了保障對象的順序,我們把人工生殖的子女還有代孕者放在最優先,就是在法規的保障上,而且我們在法案中實際上也這麼做了。我們也是採用利他的互助設計,我們禁止商業代孕,落實人性的尊嚴跟保障。

我要談到臺灣為什麼需要代理孕母或代孕者,在生殖要素當中,精、卵、子宮是三個不可或缺的要素,在2007年捐卵、捐精的部分就已經有所謂的同意了,大概有17年之久,唯獨子宮有病變或有需求的人是沒有納入的,但很多人都會用這樣的理由,包括薛部長也說,這個涉及到第三人,而他們建議我們的方式是收養,我要說的是,捐精、捐卵難道沒有涉及第三者嗎?它涉及的要素可能更深入,而且據我瞭解,國健署沒有對捐精、捐卵尤其是捐精部分有所追蹤,而且毫無資料;至於收養的部分,我自己有收養小孩子,其權益社家署也是追蹤3年就結束了,所以我覺得在收養的部分,涉及的不只3個人,涉及4個人、涉及兩代家庭,包括我收養的孩子,也曾經被他的親生祖父母誘拐回去,藏了37天,所以請大家在討論事情的時候,就是這些人他的選項,因為反對的都會叫我們去收養小孩,當然臺灣有一個錯誤觀念,就是會把不孕跟收養連結起來。

我現在要說明一下過去反對者他們擔心的理由,因為經歷了廿、三十年的討論,剛剛我也提到了,大概有1020次的公聽會,因為時間太久了;從1996年開始,有大於20次的專家會議;還有2次的公民會議,分別是在2004年跟2012年,這都是國家舉辦的公民會議;還有3次的國健署的國家民調,經過這麼漫長的討論,我想所謂的有爭議,天下哪一件事沒有爭議呢?100年後還是會有爭議,如果是這樣,為什麼其他卅、四十個國家他們會勇於立法來同意代孕?反對者他們所擔心的部分,我大略說明一下,他們提到了兒童最佳利益,還有他們所根據的研究,但是如果大家去看相關的文獻報告,這個大家都可以去查詢,但因為臺灣沒有同意代孕,所以臺灣沒有資料,事實上,代孕出生的子女跟傳統方式出生的子女,他們的生理健康跟心理健康,事實上是沒有差別的,這個是有科學實證的。

第二個,大家擔心工具化或物化的部分,我要談的就是,其實我相信在座很多人都瞭解倫理學的精神,因為很多人說這個是不倫理,倫理學最高的精神就是自主性,試問我可以逼迫一個女生幫我懷孕嗎?基本上,我認為代孕媽媽他的自主性高過妻子、高過媳婦、高過這三種我們認為要生育的女性。再來,如果不是透過立法來法制化的話,你要讓他在有知的情況下去進行代孕,那他的自主性加上它的正當性就會更高,所以事實上法制化是更有利於所謂的自主性、正當性。

另外,有關經濟弱勢的部分,我知道陳菁徽委員也有蒐集一些相關的資料,等一下他應該會有機會說明。事實上,根據最新的研究,包括287位加拿大代孕媽媽,其實就他的教育程度,百分之五十三是大學畢業,然後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有工作的,他不是經濟弱勢,所以是不是讓臺灣人民不要再花大錢到國外去,因為國外有卅、四十個國家是同意代孕的,但是只有那些有資源的人,才有辦法到遠處地方去,甚至到美國、到烏克蘭等等,這實在要花很多的錢,反而讓臺灣沒有相對經濟能力的人是有困難的。

當時我需求的、呼籲的就是家庭權的概念及生育自主權的概念。但是現在臺灣已經面臨國安問題,我想大家都瞭解,在我的年代,出生的孩子有四十幾萬,到去年才十三萬多,對於這一群沒有能力自己生育,但是願意去養孩子、照顧孩子的人,是不是要思考一下他們的一些想法呢?所以我想跟大家談的是,同理心非常重要,將心比心,成全別人追求幸福,這也是我326號在總質詢的時候,最後提給院長的一些想法。

我在這裡特別聲明一下,有人說是我逼迫院長還是署長去開公聽會、公民會議,當時我也請院長幫忙釐清,院長講得非常清楚,大家也可以看那個質詢,公民會議是院長透過專家學者的建議,他所做的臺灣第一次公民會議。我想將心比心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什麼我跟我先生當年在臺大醫學院念書,我們是有資源找到醫師的,我們也有能力找到代孕媽媽,但為什麼我們最後放棄、曝光,然後選擇要站出來呼籲代孕解禁?因為我們真的想幫助其他沒有資源的人。所以我想應該是有資源的人要幫助沒有資源的人,很多人的弱勢,有的人不是經濟弱勢而是生育弱勢,是不是應該讓臺灣成為一個有情有義的,我們來幫助別人成全幸福,讓臺灣成為一個溫暖的社會。謝謝。

主席:好,謝謝陳昭姿委員。接下來我們請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陳柏同執行長。

陳柏同執行長:主席、各位今天參加的與會專家、政府官員、各位利害關係人大家好。今天討論的提綱範圍很廣,有些甚至是相對技術性的問題,我認為應該在技術官僚的層面去處理,因為已經有超過33個國家有代理孕母的相關法令,大家其實也討論得非常的充分,所以我覺得不一定需要在這個公聽會的層級來處理。不過,以下我還是針對於今天的提綱來提供一些我的看法

首先是否取消婚育一體之規定。在2004329日加拿大國會通過了人工協助生育條例。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很多專家認為加拿大的人工協助生育條例是世界上有關人工生殖最完整及最與時俱進的法律。我們來看一下在這條法律的是怎麼寫的,在此法的第二條: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recognizes and declares that (e) persons who seek to undergo assisted reproduction procedures must not be discriminated against, including on the basis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or marital status;就是說國會告訴你不能歧視受術者的性向與婚姻狀況。我個人認為,加拿大這條法律的寫法就是我國最好的參考依據。

接下來我想引述一句對很多人都不陌生的名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7674日美國獨立宣言裡如此鏗鏘有力的道出人權的基本價值。

人人生而平等在客觀現實世界是不存在的。有人天生英俊美麗、或出身富豪權貴之家、或天資聰穎、或身強體健,同時也有人在上述這些內外在條件中沒有那麼幸運的抽到好籤,人生難免有時必須逆風而行因為人會有先天上客觀的不平等,在歷史上幾個重要的人權的宣言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都強調了保障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在真實世界人人客觀不平等的情況下給所有人劃下一條應受保障的基本底線。

今天我們在衛環委員會是在討論公共政策,討論公共政策就必須遵守公平正義的原則。上面這個圖就是知名美國哲學家John Rawls在他的正義論裡談到「無知之幕」這個重要概念。為了追求政策的公平正義,我們不能預設自身的身體狀況、社經地位,學識、財富等等,就像這張圖所顯示的,任何人都有可能落在沒有錢的人、殘疾人等等相對弱勢的各種狀況而可能成為公共政策的受益者,所以「無知之幕」後面制訂出來的法律才有足夠的公共性與公平性,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接下來請大家看一下下列這些人有什麼共通點?

A先生:到加拿大用自己的精子和捐贈者的卵子

B女士:到美國用自己的卵子和捐贈者的精子

C先生:到美國用自己的精子和捐贈者的卵子

D名人女士(新聞都有寫):2012年到美國用代理孕母生下三個孩子

他們有什麼共通點?前面三個是我的朋友,第四個大家自己從新聞上找,ABCD都是中華民國公民,更重要的是他們都是社會上有錢、有豐沛資源的人,在國外透過代理孕母實現他們人生認為重要的幸福價值。我們沒有人會反對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但公平正義的社會不該是有豐沛資源的人有機會,沒有那麼多資源的人更沒有機會。相對剝奪感不是好的社會需要的負能量。

剛剛陳昭姿委員有提到同理心,同理心是什麼?I know exactly how you feel,你屁股中了一箭很痛,因為我屁股中了一箭也很痛,就像螢幕上的這張圖。有一位需要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的人告訴過我,當沒有相關醫療技術時,是上天對他們殘忍;但當醫療技術成熟時,是社會、是政府、是反對者對他們殘忍。

最後我還是呼籲需要用最基本的人權價值來處理這個議題,不管你是什麼顏色、什麼出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每一個應該擁有的基本人權。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柏同執行長帶來的分享。接下來我們歡迎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還有現場的學者專家代表大家早。稍早我們發生芮氏七點二的強震,所以各地的災情不斷地傳出,也讓我們在這邊一同祈願全國人民都平安無事。今天講的範圍真的非常大,因此我希望可以簡短表述完我對所有事項的看法。

首先,我們先從人工生殖擴大適用的部分談起,雖然法律的修正常常是專業與知識的累積,但每一個政策推動都有一個觸動人心的故事,我們今天要談的更不止於此,而是好多好多期待可以成為媽媽的夥伴們的故事。其實我本身也是透過人工生殖才有機會有寶寶,也都要經過懷孕分娩的過程,我是一個三寶媽,我永遠記得寶寶誕生時小小皺皺的手。為了迎接他的到來,媽媽做了很多很多努力與準備,我們不只教他吃飯、走路、學習成長,這樣子的母愛,我想不管是處於或是沒有婚姻關係都不會有任何的差別。這幾十年來我們的社會已經進步了很多,臺灣的單身率在今年達到新高的52%,但每一位臺灣女性都知道,時間現實而殘酷的,所以生理因素讓我們生育的期間受到限制,往往錯過就稍縱即逝了。婚姻是一種成全彼此的美好生命,但每一段婚姻的輪廓都不盡相同,每一位臺灣獨立女性都有資格選擇是否和何時走入這樣子的關係,如果我們還要用婚姻或是何種婚姻來加以限制女性是否生育,其實真的太辛苦了,是時候讓我們為所有想生的年輕人解開婚育一體的束縛。

當一個媽媽並不容易,必須要有無比的勇氣,有歡笑、淚水,決心來面對成為一個母親的課題。所有在場許多夥伴有著當媽媽的愛心,有良好的社經地位和支持系統,只需要法規做一些調整,就可以成全他們養育生育臺灣子女的人生願望,我們何樂而不為呢?許多瑞典、歐洲等英、美各國的文獻指出,經過年紀、心理、生理、醫療以及支持系統的評估適用人工生殖,而且研究後發現,這些自願選擇單親的媽媽和一般生育的夫妻比,受到的教育程度更高,也有全職的工作,社會是很正向的來看待這種狀態。少子化是國安危機,生育的平等權是憲法議題,這些都是我們重視的,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想讓我們的制度變得更有溫度,協助每一位女性,不管是單身或是有伴侶,都可以一生多愛一個人,以媽媽的角色來圓滿自己的人生,以上是我的第一個看法。再來各位專家、學者、官員、委員今天可以齊聚在這邊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再來談代理孕母的方式,因為這個公聽會已經開了30年了,還走不出一個結論,但這是史上第一次在立法院的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有許許多多不孕症的夫妻,包含陳昭姿委員就這樣癡癡的等,從年輕等到現在,剛剛大家有看到女性生育的時間軸,而她已經再也沒有機會使用生殖技術生育孩子了,在無數的黑夜裡哭泣,這也是一群我們臺灣不孕症的人哪!其實我們早在民國85年就有開放代孕的草案,兩次公民會議、二十多次專家會議,94年又擬了一個草案,包含現在賴準總統還有陳建仁院長都是代理孕母的倡議者,但我們卻花了30年才能夠來到立法院這個民意匯集的殿堂中好好的來討論,所以我說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也是里程碑,還是要感謝所有貴賓、代表、專家的參與。

接下來我想提提衛福部的報告,這次針對立法院公聽會,衛福部的報告實在邏輯不通啊!不瞞各位說,當初與很多官員討論,他們告訴我說,人工生殖法要跟代理孕母脫鉤,確實是一個醫學專業上很不好想像的事情,因為從生殖醫學角度,兩者高度重疊,應該一起規範,也是我所贊同的,但衛福部的報告竟然說,在徵詢所有團體的意見後,預計納入異性夫妻跟同性配偶施行代孕生殖,但在最近召開兩次極度混亂的公聽會之後,因為臉書直播留言區民眾意見以反對代孕者居多就退縮了。想當初你們花了這麼多錢召開公民審議會議,還有委託專業的民意機關做了兩次民意調查,一次過半,一次八成都贊成有條件代理孕母,都不算數了嗎?我很想問,當代理、當同婚合法化的時候,網友的留言反對的比現在更多,你們有退縮嗎?沒有;當同志爭取收養權利的時候,也有人大肆的批評同志不能給孩子正常家庭,你們退縮了嗎?也沒有。今天代理孕母更是醫療的議題、治療不孕症的議題、人權生育的議題,只因為留言區的網友反對就不能推動,那我看我們政府的部會首長很多早就應該要下臺了,因為這樣的報告實在是不及格。或許衛福部應該針對從很久以前許許多多你們所提出的草案,逐條來給出專業意見。

最後我想表達,這次很多爭議是出在仲介機構,是目前我們認為最制度化的環節,我們規定仲介機構必須要有公益性,這就已經阻斷了營利性的可能。上一任第10屆各黨派委員包括現在在場的委員所提出的代理孕母版本,原本是參考過往衛福部的草案,因為代孕涉及了專業性、技術性,所以在條文上先以較彈性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另訂辦法,然而我們也注意到,社會各界對於仲介的謹慎檢視,將是這次代孕修法的關鍵,所以我本人也正在研擬,規定諮詢、協調、契約簽訂的細節一定要在公益代孕機構進行,而且要充分保障代孕者的權益還有自主性,我們要把它寫得更清楚,也希望拋磚引玉,鼓勵行政單位有勇氣把更專業的草案提出來。

本席想留給各位最後一句話,有一位公開為性別平權發聲的香港歌手盧凱彤曾經說過,你的完美有點難懂,但不代表世界不能包容,這個社會中有許多不同多元伴侶、配偶期待一個孩子來圓滿家庭,為我們的少子化盡一分心力,卻因為疾病受到困擾,他們的特別跟我們不一樣,但不代表我們不能努力幫他們擦擦臉上的淚水,鋪好新的路,讓所有的家庭都可以實現自己的夢想。從一位生殖醫生到一位公共議題的倡議者,我知道修法推動很不容易,前輩陳昭姿委員更努力了30年,但我希望我們不要停下腳步,也希望歷史性立法院的第一場委員會公聽會只是開始,未來大家一起進步,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主席還有各位與會的來賓。我想人工生殖大概就是民間所慣稱的試管嬰兒,我們今天應該要來討論的是誰可以使用這個人工生殖的技術,因為我們的結婚率事實上越來越低,初婚年齡也面臨越來越高且一直往上升的狀況,還有越來越多人是選擇單身撫養子女的,我們可以看到已從民國81年的2.21%逐年升到1124.12%,而且未認養的非婚生子女的比例也從1.45%上升到2.51%。有些人可能在年輕的時候就選擇了凍卵,可是我們的法律有個障礙,就是可凍卵但好像不可以輕易的解凍使用,要解凍使用會有一些要件在,從2000年到2020年,在臺灣的醫院凍卵後,平均使用率是8.4%,可是在美國,這個比率大概是38%,所以我們當然期待可以讓他們自由使用。另外,首次凍卵的人次跟平均年齡的確也是下降的,因為大家想保有自己的生育能力,到2022年人數大概是2018年的7倍,凍卵的年平均年齡也從2012年的39.1歲下降到2022年的35.2歲,10年來大概降低了3.9歲。儘管法律存在這些障礙,但想要在未來擁有自己子女的越來越多女性是選擇在年輕的時候去凍卵,可是我們的法律有非常多的障礙,也就是如果我今天凍卵之後,如果我要跟一個男性發生性關係可以生育子女,可是我前面凍卵,可能要證明我自己沒有辦法生育,而且我一定要結婚,然後夫妻雙方同意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這樣一部落後的法律當然跟不上時代的觀念跟需求。

臺灣的人工生殖技術事實上比國外好,成功率非常高也很安全,而且相對是便宜的,我們的臺灣生殖醫學會也發布了這樣的成果,成功率全球排名第二,僅次於美國,而且平均價格低於香港、菲律賓跟新加坡,大概是以上地區的40%而已。人工受孕在臺灣一次療程是1.5萬到3萬塊,試管嬰兒要13萬到25萬,衛福部的確有一些補助,最高是到40萬,可是如果在臺灣不適合人工生殖的這些群體,就必須到國外去做,依照我們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服務眾多同志家庭的經驗,大概要30萬到70萬起跳,那現行這些規定,如果講憲法第七條,我國人民不管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我們臺灣有這樣先進的技術,是不是應該大家可以平權來使用,而且應該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條件下做出合適的、傷害最小的、利大於弊的一些權宜措施?所以,當下社會是期待要將單身女性、已婚配偶納入人工生殖法的適用,不過,當然比較有爭議的就是代理孕母,我想前面的一些專家學者都有提到代理孕母的一些期待值,臺灣為什麼會一直有這樣的禁止規定?剛才陳菁徽委員也說30年又再30年,我覺得事實上是有很多爭議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尤其我剛剛前面提到,已經有很多兒少團體對於要開放,從兒少的角度上來看就已經覺得有一些爭議,更何況是代理孕母。這是我們蒐集到的一些相關資訊,就是有沒有涉及女性身體買賣的,印度事實上是最大的嬰兒工廠,每一年大概製造兩千多個,用代理孕母的這樣一個機制,將身體工具化來做買賣,甚至……

主席(陳委員菁徽代):不好意思,我們先暫停一下時間。

林委員月琴:可以了嗎?謝謝。我看過印度他們的一些檢討,真的,在胚胎就有一些兒童買賣的問題,甚至中間如果兩夫妻離婚的話,這孩子是不是當商品瑕疵,甚至如果有狀況是不是有被丟棄,是對於既有觀念的一些挑戰。臺灣事實上的確有52歲阿嬤幫自己的女兒做代理孕母,到底要叫媽媽還是叫外婆,有人倫上的一些問題。此外懷胎才有母性嗎?有懷孩子的才能夠愛小孩,如果未懷孕的是不是就不愛小孩?這些問題點到底能不能在這一次當中一一地解決?

更重要的,我來自兒少團體,兒權公約第三條就規定要考量最佳利益,也應該要有知道他身世的知情權。所以美國生殖學會的倫理委員會就特別提醒,應該告知受捐贈者的後代其受孕方式和捐贈者的特徵,以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甚至越早讓他們知道越好,因為如果學齡前知道,能夠按照時間一一地跟他說明這些事情。

所以在這邊有幾個提醒,就是要告知,另外一個是可以針對親屬關係的保護,在法律明定人工生殖子女跟捐贈者的關係、要確定,還有擬制受術人的配偶為親生的話,於胚胎形成的時候已經確定。如果事實上太太是透過捐精,先生當時也同意,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沒有問題,可是如果中間離婚的話,還是要保障這個孩子的權益所在,也就是這個所謂的爸爸原來還是媽媽的先生,所以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之後,反而事實上這個父親的關係就不存在,這些都一併要考量。以上,謝謝。

主席:感謝林月琴委員。接下來我們請吳沛憶委員發言。

吳委員沛憶:謝謝主席。今天現場有來自政府各部會的代表,有自民間的專業代表,有來自醫學界、來自法律界、來自社福界的代表出席,還有我們立法院的各位同仁。我猶記得在人工生殖法訂定的時候,那時我是一個大學四年級的學生,當時我也跟我們學校的臺大女研社一起參與了連署抗議,因為我們認為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是對於單身女性、對於女性生育自主權的箝制及限制。所以今天我能夠來參與由我們立法院召開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公聽會,我認為人工生殖法已經來到了必須要修正、必須要保障單身女性以及女同志生育自主權的時刻,等這麼一刻我們等了非常多年,誠如前面很多委員所提到的,我們等很久了。召開公聽會就是為了蒐集來自社會各界不同的意見,以利行政部門訂定草案,訂定未來可以施行的法律。我想公聽會就是蒐集意見的開始,而我們不能只有聽一聽就結束了,最重要的是後續要進行人工生殖法的修法。關於人工生殖法應該如何修訂,誠如前面很多委員所說,這是一個困難的議題,因為我們當中有不同的主張,但是關於人工生殖法是否要修訂,我認為這個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已經來到了必須要修訂的時刻。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所提出來的建議,我們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基本上從法層面來說,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生育權以及健康權,因為現行的法制架構是以疾病治療為立論出發點,所以當單身女性及女同志沒有在這樣的架構裡面的時候,我們的生育自主權沒有獲得保障,而是歧視。現行的人工生殖法也違背了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所指出的,違背了目前憲法所給予保障的平等權。所以我非常希望在今天的公聽會之後,行政部門能夠加速歸納來自社會各界的討論,特別是人工生殖法制定至今我們經歷了很大的社會變遷,其中一點就是我們的法制也變遷了,臺灣已經是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所以相關配套的法律絕對必須與時俱進,我們才能夠真正地獲得平等。

我自己也是一個單身女性,對我們來說,在現代的社會裡面我們是跟時間在賽跑,我們在人生什麼樣的時刻能否走進婚姻,或者有沒有意願走進婚姻,這是女性的選擇權;而我們能不能夠生育、生養孩子,這也是女性的選擇權。所以今天站在這個地方,我必須要傳達來自社會很多單身女性目前所遇到的困擾,我自己的很多朋友在這幾年都去凍卵,因為我們是年過35歲到40歲之前這一段時間的單身女性,所以還保有這個選擇權,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非常地擔心,因為時間、生理上面的因素,我們過了一個時間點會不會就失去了這樣的選擇權?但是這些單身女性去凍卵,卻因為他沒有選擇婚姻、他沒有法律上面的配偶,事實上卵子是沒有辦法解凍的,所以對於這樣的困擾,我認為政府一定要正視,有這麼多的單身女性目前正面臨生命當中的難題,政府不能無視啊!這個修法當然也有很多意見上面整合的困難,但我希望我們可以趕快,政府應該做單身女性的後盾。

我也來自於單親家庭,因為父親早逝,由我的母親養育我們3個孩子長大,我知道社會上還有一些人會擔心,單親家庭對孩子的養育會不會有什麼樣的問題?事實上,沒有任何科學資料顯示單親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我們沒有任何這樣的科學資料。所以我希望我們可以趕快,不只是去修正,保障憲法原本就賦予的權利,很多社會當中的單身女性、女同志就是正在面臨生命當中這樣的難題以及困擾,如果我們可以趕快進行法律的修正,讓他們在這個時間就能夠突破難關,因為我們都是在跟時間賽跑。所以我非常希望在今天的公聽會之後,政府部門可以儘快提出相關草案,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委員會宣告:等一下12號劉志鴻教授發表完畢後,我們接近11點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戴瑀如教授發言。

戴瑀如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部會代表以及各位與會的先進專家大家好!今天我就從我自己本身長年在婚姻、家庭法制研究的立場上,以及在觀察臺灣社會家庭變遷的立法經過當中,針對這個討論提綱提出以下的意見。

第一個主要是在我們的人工生殖法是不是要擴大施術的對象,由於人工生殖的技術主要是在以人為的方式來創造生命,因此在人工生殖施術的適用對象還是不宜無所限制。我剛剛有提到,在整個民法親屬編的發展過程當中,我們越來越以子女的利益做為最高保護原則,所以在人工生殖底下,自然應該要以人工生殖所出生子女的利益做為最優先的考量。在婚育一體的現行法當中,我們讓具有法律上身分保障的夫妻可以因為疾病而無法自然生育底下,藉由人工生殖的方式來生育子女,主要的會比照與自然生育相同,確保子女出生後,同時會有法定的雙親得以照料,同時也會有穩定成長的環境。剛剛有提到,在臺灣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底下,我們家庭組成的形式開始日趨多元,所以就面臨到我們人工生殖的施術對象是否應予擴大,我覺得應該要遵守我剛剛上述提到的原則,所以人工生殖施術的對象,在異性夫妻之外,可不可以延展到其他的對象,包括同婚配偶、同居伴侶或是單身者,也區分他是男性或女性,我們考量的情況都有不同。

以開放同性配偶為例,之前有多位已經提過了,在748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底下,同性配偶已經可以經由結婚登記獲得法律保障的地位,有比較穩固的身分關係,所以在這個前提底下,等於有雙親可以對人工生殖子女來進行保護教養。

至於同居伴侶,因為他的身分關係不穩固,目前的民法上也沒有給同居伴侶一個明確的身分保障,所以就會對於人工生殖子女有一個安定成長的家庭開始產生疑慮。

我最後要談的是單身女性,單身女性可不可以開放人工生殖?他一方面可以提供生殖細胞,可以親自分娩子女,不會有觸碰代理孕母的難題,可是他面臨的問題就在於沒有配偶底下,他要一個人來承擔生育子女的責任,等於讓這個孩子一出生就註定只有單親,在子女利益的考量下,就會屬於比較不利的狀況,因此單身女性生育權的保障與他所生人工生殖子女利益的維護就成為必須權衡的重要關鍵。

我今天想提出的是德國的一個例子,德國在立法倡議要不要開放人工生殖技術給單身女性的時候,德國國會在2021年就針對單身女性可不可以施行人工生殖提出了三份研究報告,分別關於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的社會背景調查,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子所生子女的利益評估,這是第二份,第三份是單身女性用捐精方式所出生人工生殖子女的親子地位,所以可見……

主席:不好意思!教授,我們暫停一下下,要小心喔!暫停一下下。

教授,我們請繼續。

戴瑀如教授:好。我剛剛提到三份研究報告。第一份的研究報告就呈現了在德國單身女性的社會需求,會以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到底有多少比例的女性是無子、年齡層在哪裡,這個研究結果反映了為什麼這個年齡層會高比例沒有子女,是因為他進行高等教育的訓練所導致的,其中有40%的女性的確是處於單身的狀況。第二份報告就強調了單身女性施術之後,註定只有單親,要怎麼去評估對於子女利益的影響,特別由憲法或其他更高位階的法源來對子女利益作為評估,討論子女是不是一定要受有雙親的保障。第三份研究報告就討論單身女性施行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的親子地位,在報告當中,當然會呈現正反不同的論點,但是就可能會有這樣子,比如在人工生殖技術的協助下,有單身母親的產生,我們可能可以事先安排,由第三人如朋友、自己的父母親來分擔照顧子女的責任,加以彌補,去填補這個只有單親的狀況,因此人工生殖之前的諮詢,子女利益就會成為重要的內容。

針對第二個部分,人工生殖法修正之後,怎麼去協助缺乏子宮的部分,這涉及了長年來代理孕母的爭議,之前有很多已經提過了,透過代理孕母對於我們說的親子關係認定上或者懷胎過程對於代孕者身體自主權的保護都可能造成很多的爭議,包括委託夫妻不願接受有缺陷的子女,或者是代孕者在懷胎過程中沒有產檢或檢查,有胎兒異常不願施行人工流產,或者是代孕者不願依契約交付子女,這都是在合法代孕國家中常出現的爭議問題,所以相對於現行法所允許的捐精、捐卵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所可能產生的爭議個案更多。

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想講一個觀念,也就是剛剛林月琴委員有提到不同層次,針對同性配偶或單身,是在現行法的結構底下比較容易施行的,代孕因為牽涉到非常多的爭議,包括了代孕契約的擬定、要不要有媒合服務機構,以及代孕費用的規定,這些都會是我們說的要另外有相關的、周全的配套措施,才能夠避免代孕可能產生的爭議,所以我其實在這邊很希望呼籲,當我們在倡議立法的時候,我們先考慮我們是不是其他周全的配套措施,包括了居間機構專業性的培植,都已經具備了,再來進行立法的倡議,不然常常我們法律先跑,但是後續配套措施都沒有,就會形成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真的會發生,這一點是希望在這個立法倡議中我們能夠兼顧的面向,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接下來請黃捷委員發言。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在座各位貴賓大家好!其實人工生殖法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就有提出過了,我今天再次針對我的立場來發言。

首先就是今年5月我們同婚上路已經五週年了,我希望在這一個會期我們一起把婚姻平權最後的一塊拼圖拼上,就是把人工生殖法順利的來進行修法,希望就在這個會期有結果,當時衛福部也承諾希望這個會期可以把他們的版本送出來,我的目標就是希望可以消除我們對性傾向及婚姻狀態的差別待遇,讓同志與單身的生育權及成家權都能夠被平等的保障。

接著要講一下,根據我國多元性別生活狀況的調查,現在2029歲、3039歲的同志族群願意生養小孩的意願高達四成及三成六,也就是同志族群對於生育是有需求,而且他們也很願意生的,我覺得現在臺灣大家都在講少子化、在講國安危機,有人願意生,同志家庭也很願意生,而且他們的家庭也非常有能力生,為什麼不讓他們生呢?應該是政府要幫他們鼓掌、幫他們多多鼓勵才對;可是在現行的人工生殖制度裡面,只有開放給異性戀的不孕夫妻,也就是在這個人工生殖法裡面明顯還是把性傾向當成差別待遇的一個條件,我覺得這一點是必須要儘速來修正的。

另外,針對單身女性的部分,因為在臺灣有非常多的女性會使用凍卵的服務,可是大家知道現在臺灣凍卵的解凍率非常低嗎?2022年有一個研究,臺大醫院凍卵的平均使用率只有8.4%,背後的原因就是因為現在的人工生殖法要求,要存在婚姻狀態才能作為使用人工生殖的必要條件,也就是如果單身女性凍卵很久,可是一直都沒有找到對象,那她就沒有辦法去解凍她的卵子進行生育。可是其實在大法官的解釋當中並沒有把生育權跟婚姻一定要綁在一起,為什麼呢?大家可以去看,現在單身者本來就可以收養,這是現有保障的權利,你要使用產檢、你要使用育兒補助、你要使用國家給的社會福利都不需要經過婚姻關係,也就是不一定要在婚姻狀態的情況下你才可以生育,既然生育權也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為什麼在人工生殖法裡面卻要這樣子限制呢?所以我希望針對單身女性,還有目前我們討論的女同志,至少可以先行開放,來當成人工生殖法在這個會期我們共同的目標。

當然也有人會說,在孩子的成長過程當中,如果父親缺席了,好像我們在刻意製造一種單親家庭,有可能會減損兒童的最佳利益。這個當然是一種偏見,我在總質詢也有講過,其實有非常多的研究顯示,你在一個家庭能不能健康快樂的長大,跟你的家庭結構沒有關係,而是跟你的家庭關係才有關係。這是什麼意思?就是如果他在成長的過程當中,看到爸媽一直在衝突、一直在吵架,然後看到家裡有非常多讓他產生兒童陰影的一些經驗,這種生長經驗反而會造成他的生長狀態沒有辦法有非常健康的身心。所以,比起家庭結構,我認為家庭關係才是最重要的,不代表你是單親,你就在刻意製造家庭的陰影或刻意製造家庭的不幸,這個是毫無科學根據,而且也是對於單親家庭的一種嚴重的歧視。

在我的版本裡面,除了針對單身女性還有女同志之外,我也有細緻的討論關於凍卵的使用跟棄用的規範,因為我認為,對於現在女性在使用凍卵上需要更多、更嚴格的醫療規範,除此之外,我也認為,針對子女應該要有他的身世的知悉權,這個也是保障子女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

最後講到代孕的部分,確實現在很多人覺得代孕比較有爭議,是為什麼呢?是因為現在的草案設計,如果真的要進行到代孕的討論,還是太以委託人為中心了,也就是說,被你委託的這個代孕的孕母本身,並沒有去討論他的權益,就是我們應該要針對孕母有更細緻的保護,而且現在草案對於這一塊是非常空白的,代表我們沒有辦法去討論孕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沒有辦法去認定他更明確的親權,甚至也沒有辦法來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我認為如果要討論代理孕母可以,但是必須要在更細緻的討論之上,包括這個孕母的權益必須要有更多的保護、更多的討論,不能在影響他的自主決定權、身體自主權之下,就來進行這樣的開放,然後可能會導致基於人情或者是一些階級、甚至權勢、甚至是身體剝削的狀態產生。

以上是我的發言,我希望大家可以有共同的共識,讓人工生殖法在這個會期順利的通過,來保障所有願意生育的人,也應該要鼓勵臺灣願意生的人,應該讓他們有能力生又願意生,何樂而不為呢?以上發言,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下一位請洪申翰委員發言。

洪委員申翰:大家好。今天算起來大概已經是我這半年第四次參與人工生殖法的公聽會了,其實在去年10月的時候,上個會期在立法院我就主辦了一場人工生殖法的公聽會,當時在那場公聽會上大家是呼籲女同志、單身女性儘快可以適用人工生殖法,最近國健署舉辦了兩場公聽會,我也出席了,今天我們也來到現場,每次的公聽會其實都非常重要。現在很多人都談到有關代理孕母相關的倫理或配套的問題,或者是孕母的權益保障,我們也檢視了現在人工生殖法的版本,我們大概看了一下,現在在野黨委員的版本比較多的條文是傾向從需求者跟委託者的角度出發,對於孕母權益的保障著墨比較少一點,這部分我自己也想聽聽看等一下專家學者們更進一步的討論,可是現在短期有沒有一個相對比較成熟、比較有共識的作法,當然我們自己也在觀察這一點。

我還是要強調,我們衛環委員會接下來要審查的時候,我還是比較傾向主張必須優先處理女同志配偶跟單身女性自主決定凍卵後使用試管嬰兒相關的程序。我自己認為,第一個,這部分共識度是比較高的;第二個,在時間點上、在修法的時程上面,我覺得也可以比較快速、比較單純的儘速來先做處理。

今天題目裡面當然有討論到一個關於婚育一體的問題,我還是要表達我對於婚育脫鉤這件事情的支持,因為我們已經看過太多跟我年紀差不多,大概三十到四十歲左右的女性,其實他們非常非常抗拒進入到婚姻,但卻又希望有小孩,這樣子的心願現在在我們的法規裡面卻很難達成。現在我也聽到很多人在擔心開放單身女性適用這部法,是不是會有所謂製造單親家庭這樣子的問題,其實在之前的兩場公聽會裡面我們都聽到非常非常多,針對這一點我覺得大家應該進一步更往下的討論。其實就現實層面上來說,不管雙親或單親,我們看到都是有家庭悲劇,包括暴力、包括缺乏愛的情境發生,無論是雙親或單親,我們也都看到其實他們是有能夠創造幸福或愛護下一代的能力。

我想要講一個比較新的,目前3月剛出爐的統計數據,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我們現在的單人家庭已經突破135萬戶,我們的單親家庭也已經突破92萬戶了,這個數字從民國91年到111年這20年是不斷地在提升增高的,這20年來其實家庭型態早就默默地在改變,並不是我們現在在修人工生殖法的時候才開始改變,其實早就默默在改變了,包括離婚率的提高、包括單親家庭比例的上升,其實現在當代社會是存在越來越多離婚的單親家庭,而這些單親家庭現在此時此刻也發展出很多維持教養功能的方式,這就是事實,這就是現況。所以我要問的事情是:我們過去有一個設定,異性婚姻或者不離婚就等於是小孩幸福美滿,這樣的前提真的還是牢不可破嗎?

最後我要說,其實我們目前的法規是允許單親收養小孩的,所以開放單身女性使用試管嬰兒的療程,我具體建議國健署,在我們部版的草案中其實是可以比照衛福部社家署單身收養的法律條件跟流程,放入包括他的照顧計畫、財務規劃、監護規劃,來減低社會大眾對於是不是開放單身女性就叫做製造單親家庭的疑慮,雖然我自己個人認為,對於單親家庭的疑慮有些真的是多慮了,尤其現在真的已經有太多高收入、高學歷的女性,其實他比雙親家庭更有能力來照顧孩子,單親與否跟幸福與否,這樣子簡單的劃分跟界定,我覺得在當下的社會恐怕已經很早就不適用了。

最後,回到我們討論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我們是希望能夠過的儘快、趕快來過,因為大家真的有很多時間上的焦慮,其實每一分每一秒對於很想生育的這些族群來說,時間上面都是心理的壓力,甚至是一些折磨,所以能過的我們儘快過。我自己覺得對於代孕的部分,我很願意一起參與這些代孕後續的討論,但就像剛剛一開始提到的這些倫理的問題,不只是倫理,包括很多權益的問題,然而這些權益的問題跟關係的界定是不是要放在一個人工生殖法中,尤其是在比較強調技術管理包括機構管理、胚胎管理這樣子的法律裡面把它放進來?還是有其他我們在立法方法上面的選擇?我覺得我也很想再聽聽今天後續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但能過的趕快過,所以這是我為什麼支持脫鉤處理的原因,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下一位請台灣生殖醫學會常務理事劉志鴻教授發言。

劉志鴻常務理事:主席、各位貴賓以及各位學者、專家。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做一些發言。我是一個比較早、等於是我們臺灣開始在做試管嬰兒的開創者之一,所以我們負擔了不少責任,可能做對、做錯、有沒有設一個好的制度,都是有責任。我在美國是接受了3年所謂postdoctoral fellowship,就是做生殖醫學次專科的正式訓練,開始關心這個議題以來,這麼多年,我覺得還是會站在病人立場去替他們想事情。在我看好幾萬人的病人裡面,我開始發現一些病人來都講到要哭,我跟他們設了一個所謂傷心檔案,就是說病例留下來看能怎麼替他們解決,這裡面最多的,跟大家想的不一樣,當時是一些想要生男、生女的,也就是說生不出兒子或女兒,尤其是兒子,會被家庭拋棄、被先生拋棄的,再來就是陳昭姿女士的代孕,還有很多就是單親的婦女,我們有些家暴的婦女,他很想有小孩,但是他也不敢再結婚,這其實不少。所以這些我覺得很困惑,在我美國的訓練跟美國的經驗這不是太大的問題,美國重視民權、重視權利、重視倫理、重視很多的細節,我們不會那麼難去學習,所以在當時,我最早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把我需要代孕的病人送到美國去。當時我發現我們政府單位對這個完全不熟悉,所以我的病人,我找了3個過去,請我們的政府官員申請經費,跟著他們過去,也請當時的陳思原醫師,能夠有一個醫生過去,然後看那個病人怎麼從接觸代孕仲介公司,等於是我們現在的居間服務公司,開始跟醫生跟代孕者怎麼去互動、怎麼去討論。我覺得那一次的造訪,讓這些官員們有個全盤的看法,後來這些官員都非常熱心,他們做了很多很正確的決定,可以好好討論。這個之外,我們也請國外的一些學者,主要我們是看這個居間服務怎麼做的,因為這是很重要的環節,如果做不好,就引起很多的社會的爭議。當時請到有些是專業的律師,還有一個律師是本身是接受代孕以後,他開始去念法律,去做這方面的事情,都有非常感人的故事。當時我記得這位律師在講的時候,我們臺灣有一些教授就來跟他質疑,你在居間服務的話你收費嗎?律師說我收費的,又問你這是不是不應該收費?律師跟他說請問教授你開刀收費嗎?教授說我收費,律師反問那我們做的事情有什麼不同?我們都是以專業在服務病人,就是這樣的一個感覺。所以我覺得這麼多年,其實美國走在我們前面很久了,英國也是一樣,他們有很完備的一個進程,他們也非常完整地追蹤這些病人,我們在做好的安排並不困難。我不想談細節,但是還有時間我要談一下,就是臺灣現在有試管嬰兒,全世界大概有一千萬個試管嬰兒,臺灣大概每50位有1位試管嬰兒,影響大概二十分之一的家庭,但這裡我們有沒有投資足夠的資源?事實上沒有!英國有5,500萬人口,他們是臺灣的兩倍半,英國有一個叫做HFEA,我們臺灣跟英國很像是我們有法律去mandate,必須要有相當的申報跟管理,但很多國家沒有。英國的HFEA65個工作人員,組織完密地去監控每個試管嬰兒中心怎麼樣進步,同時也去追蹤這些試管嬰兒。我們擔心的將來這些所謂單親、代孕,這些他們都有很完備的追蹤,同時最重要的是他們是會推動公共政策主動提案,不是像我們好久,我覺得我們開了很多會,像我記得代理孕母是講過兩次,大家幾乎已經認為可以去提案了,但是遇到選舉就全部慢下來,這樣轉眼三十年過去,非常痛心。像這樣的HFEA,他們就是可以持續的討論問題、持續的提案,他們最近提出說英國應該像北歐國家一樣只能植入一個胚胎,把多胞胎降下來,這是全世界重要的議題,多胞胎降下來以後,這些用來照顧早產的費用可以用來補助試管嬰兒,並沒有增加費用等等,他們率先做了這個事情。

另外,他們對於捐卵是不是需要disclosure、子女有沒有需要瞭解父母?他們做了很多的討論,不是說開會才討論,然後也做了很多的guidelines,我希望我們的政府單位在立法的時候注意這一點,我們需要很多工作人員投入,在臺灣最少需要30個人員來管這個事情,你才有辦法把我們所謂關心這些人的利益、他的權利,這都是需要持續不斷的討論。也不一定要很多的公聽會,美國認為每個議題只要找5個不同情況的當事人來談,他們就可以找出很好的意見在裡面,所以20個人的公民會議也是有相當的一個參考價值,我希望我們能夠以這個方向來做好這件事情。作為一個臨床醫生,對病人是充滿同情的,我覺得這些都是我們社會欠他的,他們很多相當於是一個殘障的情況,我覺得我們會站在病人這一邊,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現在委員會宣布休息5分鐘,請各位來賓11時回來開會,謝謝。

休息1052分)

繼續開會11時)

主席:我們繼續會議的進行。下一位我們請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陳重陽助理教授發言。

陳重陽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法律系陳重陽,第一次發言,我想我只有6分鐘時間,等這6分鐘大約也等了二十幾年,我二十幾年前在這邊當立法院助理,短暫地當過助理,那時候也召開過類似的公聽會,20年後非常榮幸有機會來這邊做這個發言。事實上在一、兩年前有跟政大戴瑀如老師合作過一些人工生殖修正案的研究,我2年前也有發表一篇文章是討論有關代理孕母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學術文章,那一次發表那篇文章剛好是20205月立法院一讀通過人工生殖的相關草案。我是從法學的角度去觀察,我發現在那之後,我們法院的判決也一樣認定,當然現在因為草案還沒通過嘛!所以還是以目前的現行法來講,還是都被認定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作法,有一位應該是我不認識的臉友就私訊我,他看了我那篇文章,他非常感動,因為我的立場是認為說,法院在那個時候說代理孕母的這個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我認為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了,立法院代表的是我們中華民國最高的民意機構,如果法院要說它是違反公序良俗,必須要清楚、明白地告訴我們什麼是公序良俗,但是很可惜的,法院依然用所謂的違反社會高度倫理性,就是一貫的、這幾十年來常用的這種高度、極度抽象的法律用詞說:對,它就是違反公序良俗。我認為這是值得後續討論的,那一位臉友就私訊我說請問什麼時候會通過,說真的我一直不敢回答他,直到今天我終於有機會可以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對修正草案的一些個人想法。

我首先就從議程設定的提綱逐一報告我個人的一些看法。第一個提綱是生育自主權是不是應該要依舊維持所謂的婚育一體的規定,擴大適用對象,我想我的結論是認為應該要擴大,因為以結婚為前提才能施作人工生殖技術的限制,我想並不實際,許多國家的人工生殖法的立法目的,當然我們知道都不在於刻意去創造生命,透過生殖技術去創造生命,它是在做輔助生育,人工生殖技術當然是這幾十年才有的現代技術,雖然在早期來講是它以服務婚姻、家庭為單位,有需求的不孕夫妻為開端,所以這幾十年來施行下來就被限制在兩個大家習以為常,或者說刻在你心裡的要件,第一個就是要婚姻,然後第二個還要不孕,形成所謂婚育一體這樣既有的刻板印象。但是婚育一體跟婚育分離兩者之間,我們說目前這樣的立法狀態並沒有辦法去凸顯出一個正當化的理由,為什麼要去歧視所謂這些單身的作法,而且現今社會上的風氣,我想是不是一定要透過婚姻才可以有小孩這件事情,在目前來講應該也不會受到道德的非難。我記得我廿、三十年前念大學的時候,我還有學姐因為未婚懷孕被退學,但現在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被退學嗎?所以有沒有婚姻跟有沒有小孩事實上應該要做不同的處理,何況我們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也有談到準正的規定,準正的話當然就是小孩先出生,爸爸媽媽後來再結婚,我們一樣給你一個法律的保障,所以在那邊我們其實也並沒有去歧視所謂的未婚然後才有小孩這件事情,所以如果將來的立法一再堅持所謂的婚育一體,我認為可能看不出所謂限制的正當性何在。

第二個部分,人工生殖的修正要進一步去協助缺乏子宮或者因疾病無法自行生育的一些配偶,我看過一些民調的數據,雖然還是有不少所謂的民調數據告訴我們反對開放單身施行人工生殖,但我認為那是對於人工生殖的施術對象有所誤解所造成的結果。民調會反對是因為他們沒有把所謂的生理不孕跟社會不孕兩個所混淆,就像我剛剛講的,人工生殖的意義不在於創造生命,是在幫助這些有需求的人,所以目前來講,我認為最大的共識至少是對於生理不孕這一批有需求者,必須要提供給他一個生殖技術的協助,而不是繼續糾結在所謂的結婚或不結婚這樣的限制。

第三個提綱講到的是大家最關切的代理孕母,如果一旦要開放,那整個相關的程序跟配套措施,至少這是一個牽扯到所謂代孕者還有委託者、配偶或者伴侶或者子女之間很多方的利益衡量,我想不可避免的,它一定是需要透過高度中央的管控,不管在程序上或實體上都必須要給予一個比較完整的程序,像英國的版本就很清楚講到要規劃保險或遺囑的安排,或者代理孕母在孕程的期間,要跟委託父母之間有一個非常好的互動。

接下來第四個提綱裡面所談到有關是不是要脫鉤立法,我認為應該要脫鉤立法,因為代理孕母牽涉各方的權益非常非常多,所以不宜放在人工生殖法單獨的一個章節去討論,我覺得這樣是會有問題的,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

下一位我們請彩虹平權大平台鄧筑媛執行長發言。

鄧筑媛執行長:主席好、各位與會的前輩大家好。我是彩虹大平台的執行長鄧筑媛,大平台在2017年到19年之間是參與臺灣的婚姻平權推動,到了2019年之後,其實大平台持續在做各項跟同志相關的政策倡議工作,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希望弭平同志跟異性婚姻當中仍然在法律上存在的落差跟不平等。同婚通過了之後,民間團體一直在倡議的其實是有3個未盡事項,跨國同婚跟共同收養,但是這2項在去年都有了很重要的進展,透過行政院的函釋、透過立法院的修法,臺灣同志可以跟不同國家的人結婚,也可以在婚後跟配偶共同收養,但仍然還沒有調整的這個第三項,其實就是今天討論的臺灣的人工生殖法只能開放給異性戀夫妻,卻沒有辦法讓同志可以在自己的國家,用臺灣優越的人工生殖技術來生養下一代。

過去我們與在座的許多團體其實都在共同努力,不管是我們自己做研究、我們寫法案,我們持續地跟公部門還有立法委員保持聯繫,都是希望去弭平這個法律上仍然存在對同志的不平等。接下來我會按照提綱的順序稍微提供大平台的意見,第一個是提綱的第一題跟第二題,問到的其實是是不是要鬆綁婚育一體,怎麼樣去提供有需要的人,不管是沒有辦法自行懷胎生育的配偶,協助他們,讓他們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技術,這兩個問題其實都指向臺灣的人工生殖法到底要怎麼修,這邊我們要先講,臺灣作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婚的國家,今年已經是同婚通過的五週年,我們希望人工生殖法的修正是一個與時俱進、保障每一個國民生育自主權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從2007年到現在,只有在2017年的年底修了三條,其他條文大致上沒有什麼改變,可是社會其實已經有很大的不同,生育率下降,國人普遍晚婚、晚生,同志已經可以結婚,臺灣的家庭態樣已經愈來愈多元,人工生殖法的規範應該要與時俱進,針對現在的家庭組成態樣進行調整,所以我們認為人工生殖法的修正應該要朝向婚姻與生育脫鉤的方向,盡可能開放更多人可以得到人工生殖技術的協助,同時我們也希望這個與時俱進真的能快到讓同志不管是不是踏入婚姻,都可以在你能生也想生的時候去生小孩。

行政院性平處有委託大平台,我們在2022年底有進行一個臺灣首度的同志生活態樣調查,根據這份13,000個有效樣本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有生養意願、預計要養育小孩或是有考慮生養小孩的同志,總共的比例大概將近四成,在這四成裡面,2029歲受訪者的生產意願是42.8%3039歲下降到36.2%,到了40歲到49歲,這個數字下降到23.3%,這個年齡的落差當然跟生育年齡有關,生殖技術一天不開放,想要生小孩的同志就只能選擇付出更高的成本,承擔更高的醫療風險,遠赴海外求子,或者是隨著時間流逝,我付不起這個成本,我只能選擇放棄生養小孩的計畫。第二個,這個提綱裡面有提到子女最佳利益,剛剛已經有前輩提到關於兒童權利公約有講到現在的人工生殖法在子女的身世告知權、身世知悉權有很大的調整空間,我們也很期待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可以一併做調整,讓小孩有機會在捐贈者願意的情況底下可以知道相關的資訊。

最後我想要提一下代理孕母,因為提綱的後面幾題都在討論代理孕母的問題,人工生殖法應該要儘速修法,我們認為目前相對來說符合現行架構的女同志配偶、調整幅度比較小的單身女性可以早日使用人工生殖法的技術,但是我們同時認為,代孕的制度應該要儘速進行公眾討論,像今天在提綱裡面提到怎麼保障三方的代孕者、委託人、代孕子女權益,怎麼去規劃相關的程序、怎麼去想像配套、怎麼去想像居間機構,這些東西都應該要儘快進行公眾討論。我們知道國健署其實在過去幾年有非常多的研究,進行非常詳細的討論,我們也曾經受邀去參加過專家會議,但是這些討論目前都沒有相關的資訊公告或供公聽,而魔鬼藏在細節裡,其實細節非常重要,我們要能想像這個制度未來長什麼樣子才能開始討論這個制度。大平台在2020年有跟同家會合作,我們進行代孕的焦點團體調查,蒐集同志社群對於使用代理孕母的想法,蒐集十位參與者的意見以後,我們發現制度的設計對於同志社群可能是重要的,舉例來說,相較於異性戀夫妻,他們在經歷不孕的治療過程中思考使用代孕制度,他們可能對於人工生殖過程已經有所瞭解,可是男同志他們是直接進入代孕的過程,所以居間機構能不能提供關於生殖的各種諮詢、釐清,可能對於男同志社群來說更加重要,所以在使用者上面的確存在一個落差,當具體細節沒有出現的時候,我們很難進行討論。另外我們也發現,當我們問受訪者覺得這個機構要營利還是非營利時,這個概念對於受訪者來說非常模糊,因為相較於營利、非營利的區分,如果能夠進入細節的討論去問他們覺得這個居間機構應該要有什麼樣的身分、提供什麼樣的協助、提供什麼樣的功能跟服務、可以做什麼事情、不可以做什麼事情,這才是真正建立起一個制度最重要的關鍵。

最後,關於代孕技術跟人工技術高度重疊,我自己作為一個法律背景的倡議工作者,我個人的淺見是雖然在醫學技術上這件事情有高度的相似性,但是在法律規範的層面要怎麼思考代孕者、委託方、代孕子女三方可能存在的權利衝突,去架構一個可以協助代孕者跟委託方、協調彼此利益衝突,同時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居間機構制度,這個概念其實遠比目前的人工生殖法更複雜。我們現在對於這個制度要放在人工生殖法架構底下還是拉開來討論沒有什麼定見,但是我們最終還是希望政府可以儘快公布目前對於代孕制度的研究跟想像,開啟公共討論的流程,謝謝。

主席:謝謝執行長。

下一位我們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大家好!我是這一次人工生殖法修法提案人之一,因此來這裡向大家說明我對修法方向的看法。討論代理孕母的問題就不能不正視生殖產業背後所代表的龐大利益,我再強調一次,如果真的要討論是不是該開放代理孕母,政府就絕對要嚴格管控這些想要利用父母渴望孩子的心情,摩拳擦掌準備從中獲利的利益集團。有人可能會問,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有什麼東西不能自由買賣?不過我認為,女性的身體跟孩子的權益不是商品,這一點沒辦法有任何的妥協。先講結論,我主張代理孕母的問題跟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的人工生殖需求,不論是立法技術又或者是討論的範圍都很大不相同,所以應該要脫鉤處理,而脫鉤處理也是很多民間性別團體的認同,因此我認為如果硬要把代理孕母跟爭議相對少的開放給女同志配偶,以及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法來相包裹的話,恐怕會拖延女同志配偶以及單身女性落實人工生殖的期程,不但如此,我覺得我們也無法好好聚焦處理代理孕母的複雜性,到頭來是雙輸的局面。未來我們要聚焦討論代理孕母制度的時候,我覺得必須確保我國代理孕母制度是要朝向利他型代孕還是商業型代孕,因為一旦生育跟商業行為相綑綁,許多倫理跟道德的問題就會浮現出來,都很難處理。放眼國際,像是泰國屢次發現一些爭議的事件,雖然有明文禁止商業的代孕,但卻因為監管不力,2014年曾經爆發準家長透過代孕產下13個寶寶的例子,若這不是對女性身體血淋淋的剝削,那什麼才是?所以我當然不希望臺灣也變成這個樣子。

另外,尋求代理孕母的過程中,我們通常需要一個中介機構進行媒合,利他型的代孕中介機構絕大多數是非營利組織,部分的國家甚至會禁止這些中介機構收費,至於代理孕母的報酬問題,以只允許利他型代孕的加拿大為例,支付額外費用給代理孕母就是觸法的行為,讓代孕真正朝向非營利的發展,這是我在現在的提案中沒有看到的設計。再來就是代理孕母的權利保障,幫別人懷孕這件事情,除了讓代理孕母生理上出現變化外,我想心理的健康跟情感也是我們要高度關注的議題,舉個例子就好,一個手錶你戴十個月可能就有感情,更何況一個生命在你的身體成長,日夜不分跟著你十個月,如果代理孕母後悔了,不願意把孩子交給委託者,這可以被允許嗎?代理孕母這個制度對當事人的情感剝削,所以最後我想建議,探討代理孕母議題的時候,請讓我們先看見女性的處境,讓我們看見活生生的人,不要只看見商品、生產工具以及消費者的權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官曉薇教授發言。

官曉薇教授: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貴賓。很感謝立法院今天的邀請,提綱多達五點,但是對我來說,整體其實只有兩大議題,一個是擴大人工生殖法的生殖對象,另外一個是代孕。剛剛有談到從醫學技術層面來看,都是使用輔助生殖技術,但是代孕又牽涉到第三人的權益,還有完整的配套設計,所以我認為本質上這兩個制度應該做不同的政策討論。一方面如果是關於單女和女同要使用現行的人工生殖技術,這是舊的治理機制的使用;但是代孕的層面非常的複雜、爭議性高,所以它會產生一個新的治理機制,需要更多細緻的討論。

以下我先就代孕和擴大生殖的對象來發表我的看法,首先關於代孕的部分,這個牽涉到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限制、孕母和他的子女之間親權的剝奪,還有子女最佳利益的種種考量。就法律來看,它的關係相當複雜,而且這幾個關係人之間,他們的利益是有衝突性的,它並不是簡單的契約,或者我們有定型化契約就可以解決的一個議題,所以如果要合法化的話,我認為國家管制的密度要相當的高。當然性別團體對於究竟代孕是不是對於代孕婦女會帶來傷害,我認為是代孕制度目前非常核心的一個重要顧慮,所以對於代孕女性的保障如何設計還有如何落實,都是立法不可迴避的一個問題。

我們常常談到孕母保障的權利清單,它可以很長,也可以很短,所以到底懷胎過程當中他的醫療自主權、身體自主權如何保障等等,我認為在這個政策的考量上面來講,我們在做的研究調查不能只做一個法制面,還有實踐面的相關調查,包括既然有四十多個國家合法化了之後,這些實證的研究都有助於我們民間團體或者公眾來進行溝通。例如近幾年其實美國和英國都出現了很多的實證研究,發現美國的代孕婦女或者英國代孕婦女,他和我們過去想像的經濟弱勢、被動主體的這個形象會有一點不同,所以呈現了這些孕母的財務部分、心理穩定的程度或者自主意識的樣貌,這樣子的實證研究其實後來鬆動了美國婦女團體對於代孕的看法。再加上各州其實對於代孕的制度配套,包括法院在這個過程的介入,還有它能夠同時考量三方的權益,以及強制律師代理的這個制度,所以會讓很多的婦女團體對於代孕的看法不再像以往一樣是堅決的反對。

但是在此同時,我們也看到剛剛委員講到的泰國或者是印度的情形,確實有性別團體所疑慮的剝削存在,所以我們如何立法保障孕母,確保他法律上的權益,然後要做到制度完整配套的部分,還牽涉到社會文化層面的考量。其他國家可以行得通的代孕制度,在不同的社會文化因素之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牽涉到居間服務的管理模式,或者是剛剛說的強制律師代理,以及社會上對家庭、文化、性別以及對生育的態度,都會帶來不同的衝擊。

例如在臺灣,我覺得就我們的家庭文化之下,我們在限制孕母和委託夫妻之間、配偶之間,有沒有特殊、特定的親屬關係是非常重要,而必須要由這個居間機構來找孕母,以避免我們的長輩會為兒子找另外一個媳婦,幫他們家裡傳宗接代這樣子的剝削,所以像這樣的制度是對於臺灣文化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設計。所以我認為要推出代孕的制度,我們具有積極的義務,要性別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還有其他的風險評估來做起,才能做到真正說服公眾的疑慮

其次,我想談到的是擴張的部分,剛剛同志團體的朋友也有談到關於女同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述。關於單身女性的部分,是大家還有疑慮的,我想提到的事情是說,從家庭權的保障來講,包含有自我決定建立什麼樣的家庭,以及不同家庭形式要受到尊重的部分,所以單身女性如果想要建立自己這樣子的家庭,我們應該要尊重選擇權。如果是基於因為單親,對子女一定不利這樣子的情形,就很多的實證研究來講,這是不一定會如此的,所以如果我們還是持續著對於單身家庭有這樣的污名還有歧視的話,我認為這個其實是很令人遺憾的。

最後,我認為目前委員的版本,就是想要在一個人工生殖法裡面解兩大議題,然後要一次做好全部的社會溝通,我覺得就政黨的能力或者政府的能力,目前都是艱難的,所以在代孕仍有極大的疑慮之下,我也是贊成脫鉤處理,先處理擴大對象的部分,下一個階段再進行代孕更多的社會溝通。以上。

主席:謝謝教授。

接下來請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昀嫻副教授上臺發言。

林昀嫺副教授:主席、各位與會的貴賓。我是林昀嫺,我在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代孕與人工生殖專題已經超過十年了。有關於今天的提綱,有一些簡短的分享,比如說第一個就是我們到底要不要取消婚育一體這樣的規定,我想要以英國的法律變遷來給我國作為一個參考。英國其實在1990年人類受孕與胚胎形成法裡面,就已經能夠接受單身未婚或者是同性伴侶都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但是在1990年的那個法案裡面,它有規定說醫療院所在提供人工生殖醫療之前,應該要考量子女的福祉,包含子女對父親的需求,好,這是1990年。然後英國在2008年的時候就修法了,它說因應社會的變遷,所以把對父親的需求刪除了,改為應該要考慮子女的福祉,包含對有支持的家長的需求,supported parenting,也就是說不管你是單身或者是你有配偶或是你是伴侶制,重要的是養小孩需要有一個很好的親友支持體系,所以英國在立法18年之後,因應社會的變遷,而有了這樣的一個修法。

所以我想把這件事情提出來,因為我們的人工生殖法就是2007年,那也快要18年了,所以我認為是時候可以去檢討,定期的檢討修正。尤其是我們2019年同婚已經合法化了,所以我們的社會對於家庭應該是什麼樣子,其實已經有一個很大的變遷,我認為是需要討論一下。尤其是影響比較小的,比如說像女同性配偶使用捐精的話,我認為其實應該是可以開放的。

至於有關於代孕的部分,我認為因為它牽涉的醫療跟法律的議題,還有社會和倫理的層面是比較廣,所以其實還是需要審慎。有關於代理孕母的配套措施,我想要分三個部分來講,第一個部分就是有關於專業諮詢,專業諮詢是針對代孕者跟委託方,這兩方都需要經過專業的諮詢。如果大家可以參考美國紐約州的一些規定,諮詢發生的時間,剛剛才許多專家們都有提到,諮詢的內容就是包括醫療的跟法律的,但是我要再加以補充,醫療跟法律當然都要,但是諮詢的時間點不應該只是在訂立代孕契約之前需要諮詢。其實如果我們看一下紐約州的法律,我們會發現在整個很長的履約期間,代孕者應該也都必須要有權利獲得諮詢,甚至在分娩之後他仍然可以獲得諮詢,所以這是第一個,就是從委託方和代孕者來看。

另外我非常贊同剛才有委員提到,就是保護代孕者這件事情,我認為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權都應該要獲得額外的保障,不應該是因為他幫別人懷孕,甚至說他有得到一些的報酬,就將他的一些身體自主權列在後面,比一般的懷孕者還要差,這是不能贊同的。好,比如說什麼事呢?像大家都知道委託人其實會有許多的要求,問題在於我認為代孕者,他應該要有權去拒絕非必要的一些干涉,比如說如果委託方希望代孕者要配合他看的時程剖腹生產,這件事情依照我們臺灣的文化這是非常有可能會發生的。像這種情況之下,我認為代孕者其實必須要有權力可以拒絕,我們的制度必須保障讓他說得出要拒絕,同時要求代孕者要有生育的經驗,或者是限制代孕的次數,我也認為是我們可以考慮的一個方向。

有關於大家最想要提的,就是子女最佳利益這件事,我認為說在代孕的情況之下,保護子女的婚生性當然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我們希望每一個出生的孩子,他是有父母親來為他負責的。我知道大家都很擔心代孕者不放手,要上演親權大戰的時候怎麼辦,但是我要提出有一個更可怕的情況,那就是沒有人要這個孩子的時候怎麼辦?他雖然被製造出來了,但是由於他不夠完美,他沒有符合委託方的需求,委託方可能都會忘記了,即使是自己生小孩都有可能會發生這些事,像這種情況的話,我們在制度上必須要去小心的因應,就是讓委託方還是必須要作為全權負責的一方,然後不能夠把這件事情放在代孕者身上。

最後,我要提到有關於子女最佳利益,我覺得我們不要這麼針對性,好像只有在講代孕的時候才需要講,並不是只有講到單身者生育,我們才要講子女最佳利益。我用一個澳洲維多利亞省2008年他們的人工生殖法來給大家做參考,他們的法律要求來求診想要做人工生殖的女性跟他的伴侶雙方必須提出他們沒有一些犯罪的前科,而那個前科是非常特定的,就是性犯罪、暴力或是對兒少的犯罪,這是2008年時。他們後來甚至還想在2018年以後,希望能夠加入對於家庭暴力保護令的紀錄,就是不能有這些,以維護兒童的最佳利益。我就先簡短地講到這邊,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下一位我們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召委、各位委員跟學者專家大家好。我想助孕科技跟人工生殖是當代相當複雜但是很重要的議題。我不止一次諮詢婦女跟性別團體,大家目前的共識是懇切地希望立法院能夠優先處理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技術的修法,並與涉及第三方女性身體的代孕制度希望能夠脫鉤,確保有更多深入的討論。因此,我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聚焦在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可以進行人工生殖,為什麼?因為人工生殖技術不應該再侷限於不孕的異性夫妻,如同剛剛很多委員講的,應該納入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以消除單身歧視、單親歧視還有對同志的歧視。

2023年有調查顯示,考慮凍精、凍卵的民眾中,有八成知道必須經過人工生殖才能使用冷凍的精子或卵子,但是卻只有不到三成的人知道僅有不孕異性夫妻才能進行人工生殖。其中希望人工生殖的,有許多希望生育的單身女性,以及我們同婚已經通過5週年的女同志配偶,他們都因為現行的法規無法使用自己的卵子生育。我們的確必須看見無法生育的家庭求子心切的願望,只是我們看到現行草案的版本,如果跟代理孕母相關的偏重在委託方的需求,相對缺乏對代孕女性還有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保障,所以需要更多的討論來凝聚相關的共識,才能確保相關的權益。

我想剛剛包括黃捷委員、戴教授、華教授,還有官教授,我有聽到的都有提出蠻多的議題,譬如說接受代孕契約委託的女性,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終止妊娠?如果面臨流產,懷孕相關的高血壓、產前產後憂鬱症,應該由誰出面協調後續的照顧?女性懷孕所面臨的身體自主、身心健康,甚至死亡風險,目前相關的草案看起來缺乏完善的保障,所以我想相關的討論,必須要確保孕母的女性權益。

最後,大家都有談到就是兒童的權益,根據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該要有血統的認識權,在現行匿名捐贈的制度下,孩子的身世告知該如何進行?家族醫療史該如何追溯?委託代孕家長死亡或離異時,孩子的撫養權如何歸屬?以及若委託方及代孕方,後來都不希望擁有小孩的時候,孩子被強制送進某個家庭時,後續如何能夠確保兒童的照顧福祉?我想這些都需要更多的討論,才能夠確保兒童權益。因此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的版本,而我們立法院還有像林宜瑾版本,黃捷委員、洪申翰等委員的版本,希望人工生殖法的修正草案能夠優先儘快讓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可以使用,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委員。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各位先進、各位來賓大家好!我是陳培瑜,我很開心今天可以來參加這個公聽會。事實上,人工生殖法從2007年修法到現在已經有將近17年的期間,可是我們也知道2007年的修法,其實也沒有實質的條文討論,只是把相關的主管機關做一個更動,所以我覺得到目前為止,真的是時候該討論修法的事情。我要先說我的結論,我支持讓女同志配偶還有單身女性也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以下有幾個觀點,我想跟各位先進分享跟討論:

第一個,到目前為止,甚至在今天衛福部的業務報告裡面,我們都看到你們說沒有預設立場。可是我們在你們的網站上看到一段資料,關於人工生殖法的修案,你們說沒有任何預設立場,但是你們還是說人工生殖技術應該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的方法。關於這個框架,我覺得要持續討論,為什麼?以下的論述會分享我們的看法。每次只要討論到這件事情的時候這句話就會出現,如果我們不先討論這個框架,要面對現實我覺得不應該再自欺欺人。依照目前人工生殖運作情況來看,雖然存在生育子女的結果,但不是透過人工生殖技術的治療,讓不孕的人變得能夠自然生育,另外一方面,這句話的立場其實也抹煞了、完全抹煞同志、配偶以及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可能性。所以我真心希望未來人工生殖法在修法的時候衛福部不要再把持這樣的觀點跟立場,如果繼續看到這樣的論述,我們會認為很多的討論都沒有辦法進行。雖然我剛剛已經請教過黃捷委員,對剛剛所有在場的論述大家的立場應該是一致的,可是我要再次提出這個提醒,除了在今天的會場,我相信後續會再開啟很多的討論,我們必須要站在這樣的立場去思考後續我們要提的修法版本或者是相關的權益跟保障。第一個,我們要談一下關於同志家庭權益的問題,臺灣第一本同志繪本是我翻譯的,在十幾年前我們就注意到這個很重要的問題,關於同志權益,其實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之後,同性配偶可以結婚成家,後續還有關於收養子女的權利,也都透過修法有了保障,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再進一步的來看,連同讓女同志配偶可以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都可以在相關的法案版本裡面給予保障,讓我國對於同志家庭權益的保障可以越來越完整,這是第二個部分。

再來對生育自主還有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件事情,我們辦公室當然也有我們的考慮,關於這個部分,過去大家對於生育、對於家庭的想像都一直圍繞在婚姻上,昨天在跟審計長討論的會議當中,我們也提醒他,少子化不是把第一個更正的要點叫做提升國人的婚育價值觀,大家把婚跟育綁在一起,這個事情真的是非常的荒謬。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現在社會風氣的狀態,我自己身邊真的就有很多女性朋友,她們真的想要撫育小孩,也想要養育小孩,但是必然要逼她們走入婚姻嗎?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的荒謬。甚至有認識的幼教系教授告訴我們,他自己也鼓勵幼教系的孩子,如果你想生小孩,沒有一定要走入婚姻,對嗎?好,所以我相信在法規上真的沒有必要做這樣的限制。我知道目前有一些反對的觀點,可能今天在現場是沒有的,可是在很多反對的觀點上,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避免他們一出生就是單親家庭,我自己就是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我甚至是隔代教養,我相信我現在的努力跟認真跟我的原生家庭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想要再次提醒,單親家庭的小孩未必就不幸,而大家也知道雙親家庭的小孩未必保證百分之百的幸福,關鍵不是單親或者大家認為的雙親家庭,影響孩子是否真正幸福的是每一個家庭的文化資源或國家必須要給予的資源,或者是整個國家政策在家庭教育跟照顧上的想像,這個才是我們最重要的責任,而不是把單親家庭的小孩早早貼上標籤,我們也非常期待,每一個孩子的出生都是我們每一個對美好生活的想像跟未來。

最後,我希望所有這些討論都必須要建立在照顧人權、照顧每一個在意這個法案者的人權的立場上,持續為大家發聲。那我後續要再補充,關於衛福部在2023628日的網站上,我要再次強調,你們自己的網站上都還寫到以下一段話,我要再次念給大家聽:未婚者可以要求做人工生殖嗎?基於維護生命的倫理跟尊嚴,人工生殖應該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因此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限於不孕夫妻,所以未婚者、單親、同志等都無法要求做人工生殖。這就是我剛剛一開始強調的,如果你們繼續用這樣的立場來看相關的修法,但是你們在書面報告上又說你們沒有持任何立場,那我覺得這是非常非常大的矛盾,後續在修法上,請務必站在這個框架,大家一起進行討論。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委員。下一位我們請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陳政隆主任。

陳政隆主任:大家好。我們是婦女新知基金會,關於今天的議案,我們是支持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然後婚育脫鉤,但是我們認為代孕這個部分目前的討論不夠成熟跟充分,應該要脫鉤處理,倉促立法必定會造成重大的人權侵害。因為剛剛有些與會者提到單身女性如果要使用人工生殖的話,可能要有加重評估的情況,我們認為如果僅有單身女性必須要加重評估,然後被預設為她的家庭功能一定是比其他的家庭模式更差的話,我們覺得這是一種單身歧視,如果我們立基在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應該是所有類型的家庭都必須要經過評估。因為時間的關係,過去我在國健署已經提供了很多對於單女使用人工生殖的意見,今天主要會提出我們目前對於代孕的擔憂,那就兒童最佳利益、孕母權益以及制度管理三個層面來看的話,我們覺得現有的草案根本就是繳白卷。

首先是子女最佳利益,僅有陳菁徽委員在她的版本裡面提到代孕資格必須要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但是因為沒有實質說明,我們從草案的整個脈絡來看的話,這應該是指孕母的健康狀況不能夠影響到胚胎或是兒童的健康情形,如果我們今天在意的是兒童的健康情況,那我們是不是應該要修正現有的胚胎數?我們現在法律的胚胎數一樣就是植入以5個為限。現有的研究都已經指出單胚胎植入才能夠確保兒童的健康,那是不是我們應該要去修改這個法律?然後在胚胎數上面還有另外一個議題,就是如果委託家庭要求孕母要多胚胎植入的話,孕母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能力跟資訊能夠去反對這件事情?

那在兒童最佳利益上面,其實也不是只有健康權,我們想要詢問現在關於親權的設定,在草案的設定中是說親權歸屬會直接給委託家庭,但是這與現行親屬法的一些規定好像概念是不太一樣的,那我們是不是也要同時去修正我們現在親屬法相關的規定?然後就是如果代孕契約出現爭議的話,在爭訟期間的嬰幼兒照顧跟親權應該要怎麼樣處理,在現在的草案裡面也看不到。又或者如果透過司法決定某方必須要帶回小孩的話,我們是不是有系統能夠去追蹤這個原本不願意帶回小孩的家長在帶回小孩之後對孩子照顧的狀況、孩子是不是能夠在適當的狀況下接受照顧、兒童的照顧福址在哪裡?

其次,在孕母的權益上面來看的話,草案中提及委託家庭應該要為孕母保人身保險,但是我們想要請教的是現在政府是不是有盤點過商業保險有沒有提供足夠的相關保單給所謂的孕婦?連一般孕婦可能都沒有充足的保單,商業保險會願意提供這樣的保單給孕母嗎?在臺灣,我們孕婦的死亡率是日本的3倍,在OECD將近50個國家裡面,我們是倒數的,我們只贏過14個國家,這個數字是衛福部公告的數字,在這樣的情況下,商業保險是不是會在這樣的數字考量下覺得它要提供好的保單給孕母?如果對這件事情政府沒有辦法去跟商業保險協商出一個合適孕母的保單,這樣孕母的權利在哪裡?如果未來孕母遇到失能或者是死亡的情況,請問這個權責到底是家庭要自己承擔?還是政府現在要承諾,所有孕母接下來遇到了這些風險,政府要概括承受?若孕母堅持留下小孩,依照契約小孩被強制帶走的話,對孕母造成一些身心的創傷,或者是她在代孕過程中引發的長期健康議題,請問這是孕母要自行承擔的職災還是委託家庭要全權負責?又或者是政府應該要提供支持的方案?草案也沒有限制親屬代孕,目前臺灣的性別環境會不會有家庭為了傳宗接代而迫使家中的女性成員幫忙代孕?這件事情應該要如何避免?

最後,從制度管理方面來看,目前談到的術前評估機制、居間機構的角色,相關的草案都沒有細緻的說明,我們看不到未來在制度施行之後政府、生殖中心、居間機構還有孕母、委託者的權責分配,還有制度未來如何能夠有效的促成權利平衡的關係以杜絕權利侵害。再者是代孕契約與人權保障之間的衝突應該要如何解決,例如契約自由可以大程度的去推翻孕母的墮胎權嗎?如果今天孕母想要墮胎,但是委託家庭說我在契約上面早就跟你講好說「我給你這筆錢,你就是要幫我把孩子生出來」,那孕母到底有多少的權利能夠去宣稱她就是想要墮胎、現在她就是沒有辦法去承諾這個契約,但是她在代孕期間已經付出的成本是不是能夠被保障到,這應該要怎麼樣去處理?

綜上所述,我們覺得代孕制度本身牽涉到許多制度細節,應該要討論,我們憂心所有的風險承擔都推向個人的話,整體制度失靈會造就個人的權益損傷。瑞典在討論人工生殖法案的時候很強調,所有的人工生殖的進展都應該立基於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最後他們的委員會提了一個問題,他們沒有辦法確認政府有能力,如果孕母想要把小孩留下來的話,政府到底要基於什麼權力要求孕母要把小孩交出去?政府到底要基於什麼樣的權力迫使孕母不能夠把小孩留下來?即便透過法官裁決,這樣的事情真的是道德與正義的嗎?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人工生殖法案的國家,到現在他們對於要不要通過代孕仍有很高度的質疑。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主任,我也簡單回應一下主任,因為主任有cue到我。關於胚胎植入術,我想在場的當中我是倡議最久的,因為從專業來說,我們堅持母嬰的安全已經非常久了,也有非常多醫學會的前輩在此,所以我是唯一的一個草案中有規定胚胎植入術的。另外對於兒童最佳利益,我強調的是代孕者及委託者的兒童最佳利益,因為國內、國外已經有許多論文都顯示,代孕者其實自己也有小孩,所以我們必須兼顧代孕者的小孩的兒童最佳利益。再來關於契約保險還有身體自主權,我有明確的定義,一定要維護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而且尊重他們,如果在一些狀況之下一定有墮胎之權利。最近英國也已經跟美國靠攏,關於生下來之後親權的判定等等,我想未來許多專家如果對這方面的草案有修正意見,都很歡迎一同切磋,給予建議,謝謝。

接下來我們歡迎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黎璿萍秘書長。

黎璿萍秘書長:大家好。我代表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也就是同家會發言,從同家會實務上服務、協助同志生養子女的經驗當中出發。同家會在2010年就開始分享同志前往海外試管的人工生殖資訊,並且從2012年也開始接觸海外代孕的相關流程,在這14年當中我們看見同志社群為了生養子女,承擔了非常高昂的跨國醫療費用以及海外生殖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實際上除了經濟、醫療、法律風險以外,其實最難跨越的成本還是時間,時間是殘酷的,你的生殖健康下降的速度,擔心自己高齡生育的這個壓力,讓許多同志其實早就已經無法等候生育平權法案通過的到來。在2019年同婚通過之後,許多同志因為生育年齡的極限,在這個國家尚未肯認同志家庭之前,早在同婚通過以前他就透過各種方式生養子女。

好不容易今年我們在2024年,也就是下個月,同婚通過已經要5週年了。在這5年之內,同家會至少服務了近3,000人次的同志、朋友去諮詢海外的生殖技術,其中有七成主要是諮詢跟試管療程相關的,而三成是針對海外代孕資訊的理解。多元性別生育的需求,它是真實且不容忽視的社會事實,所以未來不論如何立法,我們也希望各個委員、行政單位,立法者們都不能夠再度忽視同志生育的需求。

而在我們自己的服務經驗當中,我們也看見近年以來海外生殖的門檻其實是逐年提高,許多同志朋友沒有辦法再負擔前往海外的跨國生育成本。在這個灰色地帶的空間當中,許多非法仲介也開始利用不實的資訊,欺騙誘導臺灣公民前往非法代孕的國家,包含泰國、馬來西亞、賽普勒斯等國,運用同志渴望生子的心態又不熟悉外國法律的劣勢之下,居間詐騙錢財,罔顧家長跟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權益。在個案陳情的協助過程當中,我們發現有仲介單位假意成立非營利組織或謊稱自己是人工生殖單位,公開舉辦說明會,利用捐款給非營利組織的漏洞或用驗證文件、運輸生殖細胞等等名目進行收費,許多準家長、渴望生育的朋友根本無法辨識這些琳瑯滿目的收費項目。後續一旦發生任何糾紛,也因為已經跟海外醫療單位簽約了,根本沒有辦法反悔,後續發生的糾紛包含子女出生之後沒有辦法取得合法文件,甚至無法帶回臺灣,或是回來臺灣之後沒有辦法順利入籍等等,這些困境都是真真實實地在臺灣社會當中發生,屆時那些家長也已經求償無門。

在陪伴同志生育的過程當中,其實我們會看見單身女性、異性戀夫妻因為找不到適切的海外生殖資訊,甚至必須要假裝自己是同志來向本會求助,佯裝自己的性傾向,只為了能夠得到任何的生養資訊。但是透過跟這些服務者實際的接觸,我們也看見試管跟代孕的協助其實是不分性傾向、不分婚姻關係的生育需求。也因為累積了數十年的實務經驗,我們也需要在此呼籲,除了看見多元性別的生育需求以外,擁有良善的制度、機制才是重要的,特別是擁有研究資源的立法者應該要積極作為之處,例如對於代孕的討論,我們不能夠再停留在要或不要的價值判斷,而是制度是否能夠確實落實多方權益的問題。

以今天很多人討論以及提綱當中所舉的居間機構為例,過往許多代孕修法對於居間機構的權責幾乎是空白授權,但在同家會的實際服務經驗當中,居間機構擔任非常重要且關鍵的角色,包含它要評估委託方的生養動機跟……系統是否充分,並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提供身世的資訊與重要性告知。居間機構不僅是服務單一的委託方而已,更需要保障代孕者權利,包含是否有能力評估委託方跟代孕者的身心狀況,充分告知代孕的醫療風險,協助委託方跟代孕者都能夠瞭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包含未來面臨到需要終止懷孕或是避免自己的生活隱私被過度干預等等,許多細節也需要委託方跟代孕者,針對有醫療決策發生爭議的時候,這一個居間機構能否陪伴他們討論,並且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甚至許多居間機構在國外經驗當中,也負責協助後續親子權益轉移或是建立等等的過程。因此,擔任如此重要的角色,居間機構是否能避免利益衝突,不僅不能夠成為只是代孕過程當中的橡皮圖章,也不能夠只是由相關利益團體所成立的白手套單位,這是在修法過程當中不可迴避討論的議題,而很可惜,我們看到這個討論其實是非常缺乏的。

最後我們還是要呼籲,在代孕制度持續研擬的過程當中,許多在生育年齡上仍有壓力的朋友,仍在等待單身以及試管相關技術的落實,希望就單身女性跟女同志配偶,可以在此期間儘快通過修法,讓許多人不用再跟生育年齡賽跑,可以儘速實踐生育平權,謝謝。

主席:謝謝秘書長。下一位請台灣生殖醫學會張甫軒教授發言。

張甫軒教授:主席及各位大家好。我的身分是生殖科醫師,不過本身又是23年前在自己的小診所做試管嬰兒、製造出我女兒的一個爸爸,我本身也是精蟲不好,所以是做試管嬰兒。我在這邊真的很感謝,我這34年來也參與國健署的修法會議,真的是無役不與,國健署在這幾年針對所謂單身、女女或者代孕這些條文,基本上我代表學會去,站在生殖科的立場,真的就是很認真地站在一個專家學者的立場去回答所有民間團體的疑問,國健署本身的法案現在已經修到一半了。我今天想講的一件事情就是,當我們在講這些事情的時候,法律都不講了,法條都不講,那不是我的專業,我的專業在生殖這一方面,其實我是衛福部最優的調解委員,所以我在想,一個事情公平、公正、公開地講是最重要的,講法理大家都有理,但我們是生殖科醫師。我碰到非常多的女女來找我、單身女性來找我、要代孕的來找我,我講一個例子,有一個單身女性來找我說:張醫師,拜託你幫我打針,我要去美國取卵,我要借歐美的精蟲,不是她要的,而是她被逼到沒有辦法去做這個事情。你知道她一共花了多少錢嗎?美金兩萬五借精,三萬五做試管嬰兒,在臺灣有多少需要我們這些優秀的生殖科醫師,臺灣的生殖技術在全世界是排行前三名的,因為二十幾年的人工生殖法訂了以後,但是時代在進步,怎麼可以不修法呢?女女都可以結婚了,為什麼不修法呢?修法的重點就是,對於現在社會的需求,不要講少子化,這些單身女性、女女同婚,她本來就有生育權,不要受到這個法律的限制嘛!她今天在臺灣不能做,她跑去另外的國家做,花了那麼多錢,在這邊做大概只有五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一的價格就可以做到了,我們這些優秀的生殖科醫師絕對願意在沒有很高的利潤下去幫這些人圓他們的夢。

所以我想講的就是,不管是女女、同志或者代孕,對不起,對我們生殖科醫師來講,真的是沒有多少的利潤,我再強調一遍,沒有什麼利潤,真的沒有利潤!我們不是因為利潤才在講這件事,就是說單身一定要通過,這是大家都有的共識,女女要通過也有共識,可是我也不再講了,因為太多的發言一直在強調法規,我覺得沒有意義,我本身是一個試管嬰兒的爸爸,我的女兒不是很優秀,但是我覺得她很優秀,就這麼簡單。

第二個,關於代孕的問題,站在我們的立場,站在患者的角度來看,假設今天臺灣沒有辦法去通過所謂的代孕這條路的話,還是會有很多需要代孕者,比如說,她沒有子宮或者她有一些先天性的疾病所以沒有辦法自己懷孕,或者她有一些代謝性方面的問題,她懷孕可能有生命危險等,那些婦女就需要有人來幫她,用別人的子宮來生產,這是一個絕對合理的事情。如果在臺灣目前還不能通過的話,這些女性還是會到國外去尋求治療,在國外治療,剛剛所提到的那些困難就產生了,可能被騙、可能真的費盡了一堆的錢、費盡了一堆辛苦的勞力,結果換來一場空。當然我們是一個生殖科醫師,我們絕對沒有任何的權力等等去影響各位大委員們的決定,但是如果各位大委員們對於這一條路,比如說單身、女女同婚這一條已經有共識的話,關於代孕這一塊,在還沒有共識之前,怎麼樣在大家討論以後能夠得到一個初步的共識,如果能夠在一個法案裡面把它修完,當然是最好,這都是各位立法委員的權力嘛!我們是不能講任何話的。可是如果說要把它脫鉤,我們也不能講什麼事情,但是只要能夠從全民的角度來看事情,臺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我們的總統、我們的行政院都是非常優秀的團隊,我們的立法院都是非常優秀的,但是你們有沒有想到,站在患者角度的立場,怎麼樣訂出一個最好的人工生殖法的修法?這才是最好的方案。至於我個人站在實務的立場,當然是能夠通過都最好,至於能不能通過?就要拜託各位立委大人,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

下一位請黃瑜嫻小姐發言。

黃瑜嫻女士:各位好、大家午安!我是小嫻。我非常感謝今天可以來參加公聽會,這是我第一次參加公聽會,我看到這麼多的人齊聚在這邊,為人工生殖法、代理孕母這麼認真的在討論,我覺得非常非常的感恩。

我先講一下我自己的狀況,我是在17歲的時候,因為沒有生理期,去醫院檢查,那時候醫生告訴我,他發現我先天性的沒有子宮,那年是1997年,那時候我很難過,醫生看到我一直忍耐著不哭出來的狀況,他看起來好像是想安慰我,所以他當時就告訴我說:你不用擔心,因為代理孕母法未來在臺灣有可能會通過,到時候你會有一個機會可以有自己的小孩。我那時候聽了也想,這或許就是我的一線生機,一直到今天、現在我44歲了,我看到人工生殖法裡面有代理孕母,大家還是很熱烈的在討論這個事情,我覺得好像曙光越來越明顯了。

自從我願意在自己的社群媒體公開說我自己的狀況之後,好多好多家長私訊我,他們問我說:小嫻,為什麼你可以這麼正向的去接納你的身體狀況?我想要告訴你,我的女兒跟你一樣先天沒有子宮,而且她除了沒有子宮之外,也沒有卵巢,甚至連陰道都沒有,這樣的私訊我接到了好多,然後也有一些家長告訴我:小嫻,我的孩子不是男生,有先天無精症,我該怎麼樣讓他去接納他自己?我該怎麼樣讓他在未來進入到婚姻的時候,也能像正常人一樣很幸福的生活?其實我今天來到這裡,我覺得不是為我自己,而是我接到了這些訊息,我覺得很多人不敢說,甚至還有雙子宮的,他也沒有辦法順利的懷孕,或是有一些人因為疾病然後子宮必須得要拿掉的。以前我17歲的時候,醫生跟我說我的狀況是十萬分之一,就是十萬個人中會有一個人是這樣,可是現在已經變成五千分之一了,甚至我不知道未來會不會越來越多人是這樣的狀況,然後都不敢說,也不敢表達,只有在遇到對象的時候、要踏入婚姻的時候,才會被傳統的傳宗接代的壓力壓得喘不過氣。

所以我覺得需求當然是大家都可以理解,可是我自己在聽到上次公聽會有好多好多的團體反對代孕的時候,我聽到這些聲音,我其實心裡面是很開心的,因為就是大家反對,就是因為有這麼多的案例在國外發生,有很多商業代孕的行為,導致有很多很悲慘的事情發生,所以我覺得這些反對團體的聲音,我們是非常需要重視的,就是因為臺灣社會很進步,我們不想要有悲劇發生,所以才會有反對的聲音,所以我是非常尊重這些反對的聲音,我不會因為他們反對代孕就覺得很悲傷,我反而覺得大家極端的贊成或極端的反對,對這個社會都不會帶來進步的推動。所以我想把光譜往中間移動一點點,我覺得我們要很嚴格的來審這個法,然後我們要非常非常嚴格的來做這個居中機構,對於委託者跟代孕者,我們要幫這些人把關,我們能不能夠真的就從這些代孕者的權益或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去考量?

不管今天是人工生殖法,我們單身女性、女同、男同,或者是有需要接受捐贈精子或卵子的,當小孩子生下來後,他有沒有權利知道他的遺傳學父親、母親是誰?他能不能夠在長大之後,如果今天我的父母親是捐贈的精卵,我也會很想知道我的生父、生母是誰,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要保障。再來就是代孕者,因為我也曾經到美國找過代孕,我發現有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就是沒有人可以逼迫另外一個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我覺得有一些剝削的問題,有沒有可能有錢人不想自己痛、不想自己生,就去找窮人幫忙生?會有,所以我覺得反對聲音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對於代孕跟委託的媒合,這件事情也非常重要,到底兩個人可以同意到什麼程度?所有的細項、所有會發生的意外,你能夠接受、承擔到什麼程度?連收養小孩都要經過一再的上課跟一再的考慮,你有機會可以反悔,代孕也是,你可以反悔,你可以考慮,你必須要上課。再來就是我們的教育部,將來我們的孩子到學校去上課的時候,老師可不可以不要出那種題目說你媽媽懷你的過程是什麼?或者是你家裡的爸爸、媽媽,不一定是爸爸、媽媽,有可能爸爸、爸爸或媽媽、媽媽,所以大環境是不是也要跟著開始一起去改變我們的思維?多元成家、多元生殖還有各種可能性。

我還想要再講一點,如果今天生殖法的代孕通過的話,未來我有需要的話,如果我找代孕,然後代孕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任何意外,要保小孩還是保代孕者?我會先保代孕者,因為沒有人有權利、有義務要幫你這麼大的忙,在我還沒有找代孕之前,我身邊就有好多朋友願意幫我生小孩、願意幫我代孕,但是我都會問他說:「你確定嗎?這件事情不是你想像那麼簡單!」甚至我收到很多私訊說:「小嫻,我們家國中、高中的小孩不小心懷孕、生了,你不能生,要不要給你養?」其實會有很多八點檔的劇情發生,可是這些反對的聲音如果可以成為監督的力量,把這個法修好修滿,把所有的細則都設想到最清楚,我覺得可以避免很多悲劇發生,而有條件嚴格的開放也讓真正需要的人能夠用到,讓他們理解沒有人天生下來要幫他,自己的心理狀態自己要調整。

最後我想要講的是,如果未來沒有通過,我也能接納我是一個很完美的人,謝謝。

主席:謝謝黃女士。

請最後一位專家,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前理事長張帆教授發言。

張帆前理事長:謝謝召委的邀請,我跟召委、張甫軒醫師、劉志鴻醫師一樣,都是生殖科的醫師。但是我比較特別,我大概是人工生殖醫師裡面,處理子宮肌腺症最多的醫生了,我有在開刀。現在大家都說試管嬰兒的技術發展得很好,但是它的性質、本質就是精卵結合而已。如果沒有子宮,好比就算有一個房客,房子不好、沒有房子,怎麼住人呢?怎麼能讓這個房客在裡面住好住滿、生下來呢?代孕是救濟房子不好或者沒有房子狀況下的權宜措施而已。當我們的技術在發展、我們的社會在進步的時候,我們沒辦法容忍有一部分人可以生小孩,可是最後就不行了。

我曾經有一個案例是,這個病人大概十幾年前就來找我,他是陪他媽媽來找我切除子宮,當年他才高中生,結果後來他給我看不孕症,子宮鏡做下去發現居然是子宮內膜癌癌前病變,我算算到現在做了上千個子宮鏡手術,大概碰到四、五個癌前病變,他是其中一個,我立馬把他轉去癌症科。治療了一年回來,我們好不容易把胚胎做好放進去,我想他內膜不好,所以放了3顆,結果3顆全中。他是一個導遊,人面非常廣,在Facebook上有幾千個粉絲,他秀出3baby超音波照片的時候,幾千個人按讚,結果6週的時候,3個全部掉出來。我覺得子宮不好就再治療一年,可是媽媽已經年紀大了、40歲,雖然累積了很多卵子,但胚胎做好了之後,這次只敢放一個進去,懷孕過了9週、12週,覺得穩定了,他才開始在Facebook上回應別人的留言、詢問,14週又整個掉出來。我們不能忽略癌症患者要為人母的強烈需求,對於這個motivation,我們當醫生的人應該感同身受。因為技術進步,我們希望幫忙更多有需要的人去做這些事情。

還有一些案例,譬如在雲林的病人是一位女警,他因為子宮肌腺症來北部的醫學中心做了海扶刀,結果回來一看,他的子宮變成月牙型、缺了一角,我覺得這個大概永遠都不會生了。這些先天或者後天以及剛剛小嫻講的雙子宮案例,我碰到一個病人有兩個子宮,但從超音波看起來,怎麼都找不到另外一個,因為他的入口只像我的筆尖一樣小。我做到第三次子宮鏡才找到路徑進去,可是我發現進去之後,先轉90度,再往上、再走,再往上、再轉彎,我搆得著,可是沒辦法把他的胚胎放在有效的位置上面,最後還是失敗、沒有成功。因為他家的經濟能力很夠,所以就去美國找代孕。

其實這些事情我們都可以做得到,應該幫忙有需要的人,社會在進步,以前生育年齡可能到30歲就算老了,可是現在門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病人在40歲以上。如同一個機件,廿、三十歲的時候生小孩,子宮很好,到四十歲的時候要生,老了要修理,可是沒辦法修理,怎麼辦呢?最後可能會需要代孕的幫忙。我們在治療中間也不是有這個方法就一定會中,我每次都跟有困難的病人分享,我們現在做的不是順勢而為,而是逆天而行。我們所有的治療都是逆天而行,幫忙有需要的病人。當我們在思考這些法案修法的時候,我們應該去想,還沒有吃到就怕噎到嗎?我們訂了很多的法規防止被噎到,但最後可能會被餓死。我們現在訂出來的保護措施應該在natural conception,就是可以達到自然懷孕生下的小孩,懷孕的狀態就應該合理規範,而不應該超越現有的標準,這是我作為臨床醫師感想的分享,耽誤大家的時間。

主席:謝謝理事長。

學者專家及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衛福部作整體回應,限時3分鐘。

周次長志浩:謝謝主席。我們也非常謝謝今天與會者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這正是我們所需要的。衛福部深切地感到,社會上的確有相當的一群人有這樣的需要,不但是有這樣的需要而且還有時間壓力。我們體認到這一點,所以接下來會將今天所討論的跟之前公聽會所討論的這些事項聚集起來,很快地來召開專家會議。其實我們召開過很多專家會議,而這次的專家會議是希望把這一段時間我們所蒐集到的訊息,再經過專家幫我們過濾一下。如果我們以前有討論過的,就不要浪費太多時間再重複這些事情;如果其中有哪些地方的確比較不夠,我們就趕快把這一塊彌補上來。我們希望在最快的時間之內召開專家會議,討論完之後就會把草案預告上網,預告上網的時候,當然還是需要大家的幫忙,我們不敢保證預告的草案就一定非常完整,那時候也歡迎大家給我們意見,這樣我們很快就能夠匯集最能兼顧大家意見的版本,屆時就會提報到行政院,依法制程序請行政院來審查,進行相關的法制作業。總之,我們瞭解到社會上有人需要,而且這是不能拖的,我們會把握時間。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周志浩次長。

委員劉建國以及出席旁聽者──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所提出之書面資料,均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劉建國書面資料:

1.台灣依照現行法規,要進行人工生殖需符合四項要件,包含:有婚姻關係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罹患不孕症.或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遺傳性疾病、異性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不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經檢查及評估生理、心理狀況與病史等,確認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2.目前有各委員版本提案,要放寬人工生殖法草案適用範圍,因應目前多元的家庭型態(含單親、不婚、非婚同居、同性伴侶等)。

3.然而重點仍應該聚焦在,兒童的權益保障上,不論法規放寬與否,對於此類透過人工生殖所生育的兒童,在親權保障、身心靈的教育上,應該有對應的配套。

4.爰此,透過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同時衛福部也應該對於人工生殖之兒童,研擬更完善的配套機制,因應未來時代與法規的改變。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書面資料:

我們是關心婦女及兒童權益的三個婦女團體(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臺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且曾受國健署邀請,參與227日及328日兩場次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

知悉將於43日舉辦人工生殖法草案之公聽會,經以電話與委員辦公室聯繫,因名額已滿,只能以旁聽方式參加,甚感可惜。但仍感謝委員讓我們有機會提供書面報告,以表達對修法及政策的看法及建言。

一、我們於去年製作「代理孕母合法化」問卷調查,於20231217日至202411日共15天內收集了7780份有效問卷。問卷結果82不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73不支持單身及同志伴侶使用捐精卵人工生殖。問卷結果分析報告已於日前送到委員辦公室。

本問卷為避免引導性,題目設計考量包括:

1.題目設計是以國際上與代孕相關報導及文獻來設計。並提供開放式問題,以收集受訪者的完整意見,我們並將這些結果收集整理成質性資料。

2.專家審查:邀請九位專家審查問卷的題目,依照專家的意見進行修正,以確保其中立性和客觀性。

3.問卷的目的和目標:引言中明確說明問卷調查的目的和目標,並使用中立的字眼。解釋問卷如何旨在收集受訪者對真實發生事件的看法和經驗,而不是尋求確認特定的假設或結果。

4.由人口學統計資料來判斷,包括在支持同婚與否之題項,統計結果比例與公投結果比例相近,年齡、地區資料等分布的狀況完整等,皆可顯示本研究結果之中立性。

二、依臺灣本土研究,人工生殖後代所有缺陷約是自然受孕者2倍(註1)。其中前三名之缺陷包括:(1)心血管(4倍);(2)神經系統(6倍);(3)胃腸道(3倍)

三、臺灣人工生殖孩子比一般孩子多5成風險比率得兒童癌症(註2):根據陽明交通大學2022年的本土研究,針對台灣2,308,016名親子相關的全國性研究中,(其中罹患癌症兒童有1,880位,進而分析研究),人工生殖孩子比一般孩子多5成風險比率得兒童癌症。

四、臺灣人工生殖孩子早產、低體重比例約為全國平均三倍。(依國健署1129月發布之「110年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分析報告」)

我們建議———延後修法

1.參考我們的問卷調查報告,高達82%反對代理孕母、73%反對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人工生殖,顯示台灣社會並無共識。

2.國外的很多研究和數據顯示,不論是代孕婦女及家庭的健康風險、或是人工生殖的新生兒健康的問題,甚至國外的捐精後代的在聯合國發言,對他們人權及心理健康的不利,在在都顯示我國需要有本土研究,以確保兒童及婦女權益。

3.人工生殖倉促修法將使我國長期推動性別主流化的成果”倒退嚕”,對多年來努力提昇性別平等與婦女地位,造成傷害,讓人覺得不會生育的女性是沒有用的。難道婦女一定要背負傳宗接代的壓力?

4.我們應該努力將資源用在鼓勵適齡婚育,而不是補助人工生殖,造成更多不健康的孩子。除了對健保財政的影響,對家庭和孩子來說,更是難以抹滅的的煎熬。

5.回歸當初人工生殖立法的目的,就是在治療不孕,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並非不孕,並且單身女性不想進入婚姻,法律也沒有禁止不能生小孩,開放人工生殖反而容易造成讓人利用,造成其它的社會問題。

1 Chang H-YHwu W-LChen C-HHou C-Y and Cheng W2020Children Conceivedb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Prone toLow Birth Weight, Preterm Birth, and BirthDefectsA Cohort Review of More Than50,000Live Births During2011-2017in Taiwan.Front.Pediatr.887.doi10.3389/fped.2020.00087

2 Weng S, Huang Y, Huang Y, Li Y, Chien L.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Riskof Childhood Cancers.JAMANetw Open.2022;5(8)e2230157.doi10.1001/jamanetworkopen.2022.30157

主席: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會把各位寶貴的意見以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分送給本院全體委員以及今天與會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詳閱。

非常感謝各位出席並提供寶貴意見。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散會,謝謝。

散會1219分)

1李震山著,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中正法學集刊,16期,20047月,71-75頁。

2釋字第712號理由書第一段:「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4禁止代理孕母之理由,除宗教等以信仰立場堅持反對外,其餘論者多從倫理道德、人性尊嚴等觀點論述代理孕母不宜合法化。其中最核心之立論即為代理孕母制度導致女性身體工具化與胎兒商品化。贊同代孕人工生殖開放之肯定者論點大多由生育權為基本人權、代孕亦為女性享有對自己身體自主權具體之展現、正義原則、私法自治、無損於兒童權利等理由出發。

5有鑑於透過精卵捐贈者受孕出生的兒少,無法獲得出身相關資訊的嚴重負面後果,委員會敦促政府確保親等關聯紀錄能保存是類資訊,俾能於當事人的請求下,提供相關資訊並給予適當支持。

6MacCallum, F., & Golombok, S.2004.Children raised in fatherless families from infancya follow.up of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single heterosexual mothers at early adolescence.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45(8), 1407-1419.

7Golombok, S., Zadeh, S., Imrie, S., Smith, V., & Freeman, T.2016. Single mothers by choiceMother–child relationships and 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djustment.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30(4), 409–418.

8Golombok, S., Zadeh, S.,Freeman, T., Lysons, J.,& Foley, S.2021.Single mothers by choiceParenting and child adjustment in middle childhood.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35(2), 192–202.

9Lindell Pettersson, M., Sydsjo, G., Lampic, C.,Skoog Svanberg, A., & Elenis, E.2023.Perceived social support in solo women seeking treatment with donor gametes and in women in heterosexual couples seeking IVF-treatment with own gametes. Scientific Reports, 13(1), 2733.

10Biblarz, T. J., & Stacey, J. 2010. How Does the Gender of Parents Matter?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72(1), 3-22

11Brewaeys, A., Ponjaert, I., Van Hall, E. V., & Golombok, S. 1997. Donor inseminationchild development and family functioning in lesbian mother families. Human reproduction, 12(6), 1349-1359.

12Leung, P., Erich, S.,& Kanenberg, H. 2005.A comparison of family functioning in gay/lesbian,heterosexual and special needs adoptions.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27(9), 1031-1044

13Lavner, J. A., Waterman, J.,& Peplau, L. A. 2012.Can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in High-Risk Children Adopted From Foster Care?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82(4), 465-472

14Zadeh, S., Freeman, T., & Golombok, S.2017.‘What Does Donor Mean to a Four.Year.Old?’Initial Insights into Young Children's Perspectives in Solo Mother Families. Children & Society, 31(3), 194-205.

15Chang, H. Y., Hwu, W. L., Chen, C. H., Hou, C. Y. , & Cheng, W.2020.Children conceived b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prone to low birth weight, preterm birth, and birth defectsa cohort review of more than 50,000 live births during 2011–2017 in Taiwan. Frontiers in pediatrics, 8,87.

16Bergh, C., & Wennerholm, U. B.2020.Long-term health of children conceived after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Upsala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s, 125(2), 152-157

17Miho, A. and O. Thevenon2020, "Treating all children equally?Why policies should adapt to evolving family living arrangements", OECD Social, Employment and Migration Working Papers, No.240, OECD Publishing, Pa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