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 周萬來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討 論 事 項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為避免物價因電價調漲,民生痛苦指數飆升,因此反對台電公司調漲電價,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並提出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以兼顧人民生計、維持供電穩定及台電公司之正常營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經濟部宣布自4月起工商民生用電將全面漲價,以阻止台電擴大虧損,惟蔡政府執政七年來,電價已調漲三次,漲幅逼近23%。4月電價即將再漲11%,將造成百物齊漲、衝擊百工百業。蔡政府「不得不」調漲之理由,實為為其錯誤能源政策要人民買單。一手伸人民口袋漲電價、轉手再向民間電廠高額購入綠電,導致台電財務黑洞持續擴大,營運效率卻備受質疑,發電、儲電、配電及電網韌性不足等問題遲遲不見改善。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灣整體能源政策、電價費率結構及台電相關各項支出及撙節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全面檢討報告,且經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前,電價全面緩漲。」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342004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02號、113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52號及台立議字第113070077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113年2月2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3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3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3年4月11日(星期四)舉行第11屆第1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邱議瑩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就「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行政院「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行政院前於113年2月15日將「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2)目前遠洋漁業條例已對我國漁船捕撈及出口魚貨應遵循事項有完整規範,惟對禁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魚貨進口尚未有相關規定,本次修法之目的係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IUU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

第14條之1: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第36條之1:增訂違反第14條之1規定之罰則,違者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第47條:增訂第二項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2.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3條:修正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第3條)。建議採用。

(2)第14條之1: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採用。

(3)第39條之1:增訂違反第14條之1規定之罰則,違者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內容與行政院版相同,僅條次變更,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3.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1)第14條之1: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採用。

(2)第38條之1:增訂違反第14條之1規定之罰則,違者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重複違規罰鍰金額調降為8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考量進口及出口IUU漁獲物之裁罰應一致,包括重複違規罰鍰金額也應一致(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4.結語

打擊IUU漁撈行為是我國一貫的立場,也是展現與國際共同合作,永續漁業發展的重要政策。我國基於市場國責任必須採取更進一步措施,防止IUU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本次修訂遠洋漁業條例將禁止IUU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並使進出口IUU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裁罰額度相同,使得遠洋漁業條例規範更為完整,有助健全我國漁業發展及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並向國際宣示我國打擊IUU漁撈行為的零容忍立場,同時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以及歐盟、美國及日本等我國主要市場國之打擊IUU漁撈行為步調一致,彰顯我國打擊IUU漁撈行為的決心。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根據漁業署指出,在全球公海遠洋捕撈上,台灣參與度名列前矛,每年遠洋漁業總產值高達385億元,但是以2022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台灣在「非法漁業(IUU)」及「混獲海龜」的不名譽榜單中首次上榜。海洋保育署出刊的「台灣鯨豚及海龜擱淺報告」中,就指出造成鯨豚海龜死傷的主因也是「混獲」。

台灣自2015年遭歐盟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後,政府為洗刷惡名甚至避免問題惡化修訂《漁業三法》。然而僅7個月時間,歐盟執委會派員來台訪視後,認定台灣取締捕撈禁捕魚種、船員聘雇執行等相關項目,實際執法似已鬆懈,強度、密度皆下降,因此予以示警。

包括綠色和平組織、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都曾針對台灣非法捕魚、過漁、人口販運、強迫外籍漁工勞動等案例發布調查報告,甚至引發國際注意。在2020年美國發表《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中,台灣遠洋漁業的漁獲也被列入,美國買家的反彈,讓漁業、水產公司及政府必須思考解決之道。

綜上,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爰明定該等貨物不得進口。

2.為使限制進口之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具體明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爰明定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

3.為配合國際及與貿易相關國家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如有某國家或地區不與我國合作,或不配合國際組織之情形,我國主管機關得採取不得進口之措施。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議瑩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委員邱鎮軍等人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2023年8月1日正式改制升格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貨物不得進口。

三、為使限制進口之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具體明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載運資訊包括運搬船或貨櫃船班,捕撈資訊包括供貨漁船、作業期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與財政部關務署共同進行邊境管制。至於不得進口之貨物,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海關應責令限期退運,未依限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四、為配合國際及與貿易相關國家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如有某國家或地區不與我國合作,或不配合國際組織之情形,我國主管機關得採取不得進口之措施,爰於第三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如前述國家或地區已與我國合作或配合國際組織時,則主管機關應解除該等國家或地區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之限制,爰為後段規定。

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貨物不得進口。

三、為使限制進口之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具體明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載運資訊包括運搬船或貨櫃船班,捕撈資訊包括供貨漁船、作業期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與財政部關務署共同進行邊境管制。至於不得進口之貨物,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項及第三項規定,海關應責令限期退運,未依限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四、為配合國際及與貿易相關國家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如有某國家或地區不與我國合作,或不配合國際組織之情形,我國主管機關得採取不得進口之措施,爰於第三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如前述國家或地區已與我國合作或配合國際組織時,則主管機關應解除該等國家或地區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之限制,爰為後段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貨物不得進口。

三、為使限制進口之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具體明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載運資訊包括運搬船或貨櫃船班,捕撈資訊包括供貨漁船、作業期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與財政部關務署共同進行邊境管制。至於不得進口之貨物,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海關應責令限期退運,未依限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四、為配合國際及與貿易相關國家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如有某國家或地區不與我國合作,或不配合國際組織之情形,我國主管機關得採取不得進口之措施,爰於第三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如前述國家或地區已與我國合作或配合國際組織時,則主管機關應解除該等國家或地區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之限制,爰為後段規定。

審查會:

 

立法說明增訂第五點:五、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所規範之對象。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邱委員議瑩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彰化縣為農業大縣,惟經濟部規劃於彰濱工業區興建晶鼎焚化爐,引發在地居民強烈抗爭,憂慮環境污染傷害人體健康、更影響乳牛飼養及優質農漁產品產量。且彰化縣目前已有九座焚化爐,密度居全國之冠,如若再興建一座焚化廠,整體環境恐嚴重超出負荷、加重當地污染。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113年1月5日林佳龍出席彰化縣百工百業信賴總會成立授旗大會曾表示:有關興建晶鼎焚化爐相關新聞是『抹黑,是確定不會蓋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亦曾公開承諾彰化晶鼎焚化爐不會蓋、會朝解除契約方向走,如今興建案再起,顯見民進黨高層輕諾寡信、背棄人民。爰要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履行政治承諾,立即停止在彰濱工業區興建晶鼎焚化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待臨時提案登記截止後,上午10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9時7分)

繼續開會(10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由於本次會議未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繼續處理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十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33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作以下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0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