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4月23日(星期二)

決定事項:

一、本(第1)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4月2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薦6位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乙案,各黨團同意由國民黨黨團推薦2人、民進黨黨團推薦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名單請於4月2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3年4月2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第1)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4月2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薦6位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乙案,各黨團同意由國民黨黨團推薦2人、民進黨黨團推薦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名單請於4月2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決定: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仁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永康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因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案作如下決定:同意撤回。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1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國成等3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八、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一九案因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案作如下決定:同意撤回。無異議,通過。

一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都市原住民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原住民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3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七、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八、行政院函,為修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財政、經濟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內政部函送公告「除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公務車及緊急救護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核准者,禁止進出觀霧大鹿林道東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內政部函,為廢止公告「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二、內政部函送「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三、內政部函送「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四、內政部函送「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五、內政部函送「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六、內政部函送「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九、海洋委員會函,為「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名稱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並修正內容,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二、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網路借貸平臺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編制表」附註一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二點、第六點之一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名稱修正為「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喬治亞州、紐澤西州及內華達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二、農業部函送「鬼頭刀漁獲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三、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保育教育館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保育教育館門票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規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規定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函,為「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一、教育部函,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名稱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修正「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三、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四、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議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並自113年1月18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六、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等5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九、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之附帶決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司法院函,為修正「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司法院、考試院函,為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四、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五、勞動部函,為「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勞動部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Schaaf-Yang症候群」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向本院提出檢討書面報告案,請同意展延2個月回復,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一九、環境部函送「水中毒殺芬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53.52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毒殺芬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53.51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一、環境部函,為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二、環境部函送「飲用水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1.57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三、環境部函,為廢止「飲用水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1.56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四、環境部函送「非法排放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方法(NIEA A004.7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五、環境部函,為廢止「非法定排放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方法(NIEA A004.7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六、環境部函送「硫、氯元素含量檢測方法─燃燒管法(NIEA M402.0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七、環境部函,為廢止「硫、氯元素含量檢測方法─燃燒管法(NIEA M402.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八、環境部函,為修正「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二九、環境部、交通部函,為修正「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七條條文及第五條附錄一、第十三條附錄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230案至第377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248、249、264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272、275、277、279、280、282、287、292、300、301、327、328、331、332、340、343-346、352、367、374-377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230、232、264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二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食安五環政策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食安五環政策宣導及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研擬替代役相關退休金提撥方案及6%退休金預算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支應防護關鍵基礎設施調訓人員相關人事費用經費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工作到驗率之落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確保學生所學得用於未來實務工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決議()汶水服務園區轉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十二)(十八)(二十二)加強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提升機隊妥善率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檢討及規劃港外進行黑鷹直升機落艦訓練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協助保存嘉義市客家文化及傳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台灣客家等路大街數位商城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於全球資訊網積極呈現世界客家博覽會所獲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冬山阿兼城、火燒城客庄生活故事廊帶三期規劃及工程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蘇澳鎮山海客家生活文化藍帶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世界客家博覽會場館保留延續之精進優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館舍自營達成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客庄觀光旅遊人數績效指標達成率低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輔導並敦促地方政府針對受補助機關辦理工程案件之查核缺失加以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汰換公務車輛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義務役役期調整整備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常備兵役新增民防任務訓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面對國際戰爭現況最新國防軍備與戰略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偏鄉醫師留任獎勵計畫成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因應淨零轉型需求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業務人力編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推動做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補助提案規劃費用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緩少子女化現象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跨部會法規調適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辦理人力缺口調查及推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效能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追蹤不實廣告改善情形及相關業務強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四十七)「精進調查分析方式及主動偵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行政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後續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進行修(增)訂內部規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實廣告後續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調查結果等事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傳銷事業加強輔導與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廣告市場規範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圖書館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辦理之科環路拓寬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改善及寶山擴建計畫鄰近交通紓解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十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大型車輛動態煞車系統審驗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之公務預算數及單位定位不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中辦理原省交通處實體檔案移轉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六)解決觀光人力供需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七)改善服務業低薪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邀請國際航空業者與觀光署至花蓮考察觀光景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提升花蓮包機直航航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五)飛航蘭嶼及綠島等航線提升營運量能及改善飛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蒐集及購買之國際海運、空運資料數據應再妥適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發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改善物流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三)提升東部整體交通運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蘇花安2024年前動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花東快速公路新城南交流道及花蓮交流道區位調整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花東快速公路吉安交流道區位調整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相關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西濱快速公路曾文溪橋段新建工程」加強進度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三)台11線易肇事路段或危險路口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三十)開放普通重型機車通行蘇花改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九)研議蘇花改於113年春節期間提升速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我國推動亞洲跳島郵輪聯盟(AACA)執行進度與預期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推動集集、水里區域觀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地方旅遊環境升級計畫」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之預算數連續2年受到減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十六)跨部會協調整合現有觀光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五)觀光統計資料庫觀光遊憩據點人次統計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七)觀光發展基金財務因應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一)提升台灣旅宿網之使用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三十四)投入多媒體語言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四十)檢討現行露營場管理要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提升各部會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打擊一頁式網頁詐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共同執行機關之管考及協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政府推動數位發展成果對外呈現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有關臉書(Meta)性私密影像社團及投資詐騙粉絲專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於官網公告每一季針對堵詐、阻詐相關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二)消彌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之間失衡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有關委辦費編列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之執行進度管考追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資安稽核計畫及針對機關之共通性發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四)我國現有資安防護推動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林口新創園與產業供應鏈及場域實證空間等結合之推動,應有積極行政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之認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派員出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數位科技運籌整合全球鏈結與服務輸出計畫參與國際數位協作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降低5G資費及提高5G普及與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國際漫遊業務及虛擬行動網路(MVNO)服務淪為民間不法詐騙集團所浮濫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防堵利用無實名制之國際漫遊預付卡進行電信詐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改善及強化防堵虛擬行動通信業者(MVNO)通訊詐騙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海峽電信涉詐案之處分及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之處理方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內部控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改善事故調查案件逾時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精進措施及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111年度歲出預算執行效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臨時實驗室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洽詢國有辦公空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資訊服務採購案件之爭端排處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離島地區原物料上漲導致公共工程推動不利之因應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五、總統府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英語力─UP學習專區推廣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英語力─UP學習專區提升選讀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九、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六)(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一、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二、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三、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四、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五、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八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六、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九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七、考試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十三)(十五)(十八)(二十一)(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八、考選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九、銓敘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保育員、動物照顧相關人員之獎勵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銓敘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績效公告每日績效之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一、銓敘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決議()()「參與永續發展領域之投資改善」及「投資政策說明書之資訊揭露檢閱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二、銓敘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離職與退休年金改革及退撫新制施行是否相關之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本特別預算執行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發展」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畜牧管理」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378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第378案准予備查,第379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請宣讀。

三七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七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等1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雅琳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麥委員玉珍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近期發生社會矚目之嚴重虐兒致死案件,衛生福利部所提「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顯有不足,未有明確訂定未來精進及防範機制,難強化現行兒童收托照顧制度未盡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公用事業費率及鐵、公路運輸票價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現行醫事人員專業加給之不足,為展現我國政府對醫事人員之重視與鼓勵,提升新進人員入職拉力與在職人員久任誘因,應予以調整相關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有鑑於少子女化問題成為了國安危機,教育部投入了大筆資源,透過向私立幼兒園、托兒所購買服務的方式,推行準公共化模式,欲落實平價教保服務。惟家長、幼托業者及教師均不滿意現行政府政策之落實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因4月15日晚間台電桃園大潭電廠跳機,導致臺灣供電吃緊,備轉容量率一度低於3%,險致北臺灣大停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羅委員智強,有鑒臺灣首座IC設計海外基地,確定落腳捷克布拉格,據查我國投入新臺幣120億元設置IC設計海外訓練基地,而晶創方案總體則為斥資新臺幣3,000億元經費吸引國際人才,故針對海外基地之投資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俊憲,因近期臺南安平、南區等牡蠣主要產區浮棚養殖牡蠣今年死亡率暴增乙事,究其原因不僅是因為蟲害侵襲,也疑似是因為近五年越南牡蠣大量進口而導致國產牡蠣延遲採收,且邊境抽驗未依相關法規進行嚴格檢核所致,為保障我國消費者及漁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吳委員宗憲,鑑於近日某大專院校於學生自治選舉中,遭指控發生學校高層大規模安插人選之情事,若類似之介選情事屬實,則將嚴重影響校園內自由民主之自治環境,與學生自治立法之初衷背離甚遠。爰此,建請教育部研議《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防止校方過度介入學生自治選舉,以健全校園民主之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柯委員志恩,有鑑近日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會選舉中,該校副校長指示經濟系主任請學生吃飯、協助繳交學生會費,遊說學生登記參選學生議員乙事,恐有違反《大學法》並干涉「學生自治」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陳委員亭妃,針對地方民眾反映,建請農業部恢復二級農會供應系統並適時修正肥料購買資格登錄規定,要求農業部提出相關檢討改善書面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經濟部召開113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上半年(4月至9月)的電價費率,平均電價調整約11%,影響市場民生用電甚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擬請增列「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議案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

2.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3.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4.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葛如鈞等22人及委員蔡其昌等18人分別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並提出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以兼顧人民生計、維持供電穩定及台電公司之正常營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灣整體能源政策、電價費率結構及台電相關各項支出及撙節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全面檢討報告,且經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前,電價全面緩漲。」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113年1月5日林佳龍出席彰化縣百工百業信賴總會成立授旗大會曾表示:有關興建晶鼎焚化爐相關新聞是『抹黑,是確定不會蓋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亦曾公開承諾彰化晶鼎焚化爐不會蓋、會朝解除契約方向走,如今興建案再起,顯見民進黨高層輕諾寡信、背棄人民。爰要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履行政治承諾,立即停止在彰濱工業區興建晶鼎焚化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我們準備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是不是每一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

報告院會,本席再一次提醒,一定要簽到之後才會拿到表決卡。請問一下,是不是每一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

現在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51人,反對5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上午11時15分5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民進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主席呼籲大家,敬請各位委員共同維持我們議場的秩序,好嗎?

現在向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的表決結果:出席104人,贊成51人,反對5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上午11時17分4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民進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二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反對,我們繼續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出席104人,贊成51人,反對53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上午11時20分1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民進黨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4人,贊成51人,反對5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上午11時21分5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民進黨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今(113年)年4月3日花蓮地區模7.2級地震造成國人17死、1,146人受傷,花蓮地區受損尤其嚴重,至今仍有多人失蹤下落不明,全國通報危險建物高達1,247棟,受災學校共計661校,農業災損高達近億元,國內已有多家旅宿業者被迫停業,為加速震災地區重建,爰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並由中央政府協助地方政府災區重建以加速各項資源的整合及運用,俾利受災民眾早日回歸日常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總說明

四零三花蓮地震(以下簡稱地震)重創台灣,造成國人生命及財產重大的損失,無論是花蓮女中、東華大學、蘇花公路、北迴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太魯閣國家公園、觀光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失及民眾死亡、失蹤者之救助補償,估計災損及復建皆非特定的地方政及一般常態性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可以支應,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爰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災後重建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二條)

三、從優適用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四零三地震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第四條)

五、設置各級政府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並應設立花東地區辦公室以利受災地區相關事務之協調。(第五條)

六、為協助災區重建災民生活重建,重建推動委員會應擬定各項計劃積極推動。(第六條)

七、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限額內,利用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第七條)

八、為協助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災民借款、信用卡利息繳款展延利息免收等特別規定。(第八條)

九、四零三地震房屋半倒或全倒,致不堪居住者,中央政府發放救助金之法源,因地震房屋毀損經認定為黃單、紅單之房屋,拆遷、整建及重建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第九條)

十、訂定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設置及服務項目之法源。(第十條)

十一、災民全民健康保險費減免相關費用之法源。(第十一條)

十二、災民投保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減免保險相關費用之法源。(第十二條)

十三、災民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因震災減免相關保險費用之法源。(第十三條)

十四、災區災民就業扶助之法源。(第十四條)

十五、災民不符勞保條例加保資格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平安保險及意外險。(第十五條)

十六、為協助受災地區災民及在地就業之勞工,重建工程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之勞工,並由政府提供僱用勞工之獎勵相關補助。(第十六條)

十七、災民領取各項政府發放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災民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十七條)

十八、訂定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貸款因地震擔保品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之法源。(第十八條)

十九、政府提供新臺幣二百億元信用保證基金,為中小企業因地震震災發生財務上之困難時,協助其度過難關,對災區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營利事業對地震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協助救災。(第十九條)

二十、訂定災區災民強制遷居、遷村之安置措施及相關法源。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所有土地得無償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相關管理規定之法源。(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訂定災區建築物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更新條件者,應予以容積獎勵、改(整)建更新補助之法源依據。(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災區建築物因地震毀損,符合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物,必須重建(構)住宅相關補助法源。(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災區因地震建築物給予耐震補強相關補助之法源依據。(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成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法源依據。(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為安置災區災民在合於當前環境保育政策下,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取得適當之土地。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第二十七條)

二十八、中央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減免高中以下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營養午餐費等費用,以協助災民學生其順利就學。減輕受災戶或其子女就學負擔對申請就學貸款應全額核貸,已申請之就學貸款,本金利息展延五年,利息應免以計收。(第二十八條)

二十九、為協助學校加速完成受損之校舍整改建,優先補助學校相關重建預算,以加速進行修繕。(第二十九條)

三十、為避免流行病發生,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備置公共衛生防治相關醫療物資。(第三十條)

三十一、訂定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房屋受害戶,生活用水、用電費用減免措施法源。(第三十一條)

三十二、對於災區失蹤者死亡認定處理之法源。(第三十二條)

三十三、地震後之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及經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三十三條)

三十四、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第三十四條)

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四零三地震(以下簡稱地震)災後重建工作,重建家園、復興產業、協助受災戶,特制定本條例。

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立法宗旨。

二、針對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規模七點二強震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全體國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為協助受災民眾及推動災區重建工作,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災後重建之基本原則。

第三條 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從優適用之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四零三地震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本條災區係指因四零三地震受災地區,花蓮縣、台東縣、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桃園市、基隆市、苗栗縣等地尤其嚴重。其公告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第五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四零三地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由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本委員會應設置花東地區辦公室,推動災後重建工作。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一、設置各級政府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二、重建事項,包括災民生活及心理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

三、為利於重建工作之推動,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應於受災最為嚴重之花東地區設立辦公室,以利受災地區重建事務之協調。

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觀光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相關重建計畫之預算,行政院應覈實編列。

為協助災區重建災民生活重建,重建推動委員會應擬定各項計畫積極推動。

第七條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應於總預算範圍內,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在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限額內,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循年度總預算辦理。

依前項第二款所編製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一、本條例所需經費之財源。

二、本條例重建總經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三、為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限制。

四、為加速救災工作推動,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八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地震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一、為協助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

二、災民借款、信用卡利息繳款展延利息免收等特別規定。

第九條 住戶房屋因地震毀損不堪居住,經認定為黃單、紅單之房屋,其拆遷、整建及重建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房屋全倒、半倒均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房屋全倒、半倒之認定、發放對象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因地震房屋毀損經認定為黃單、紅單之房屋,其拆遷、整建及重建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二、「黃單」係指建築物非主要結構(室內隔間或天花板等)損壞或鄰近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紅單」係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柱、樑、外牆、樓版、基礎淘空)損壞或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

三、對災戶房屋倒塌之災民,發放救助金。

第十條 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設置及服務項目之法源,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地震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受災災民全民健康保險費免繳自付額、醫療部分負擔、住院相關雜費、膳食費之費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二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地震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農民投保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因地震減免保險相關費用之法源。

第十三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地震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地震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因地震減免相關保險費用之法源。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災區災民就業扶助之法源。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災民不符勞保條例加保資格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平安保險及意外險。

第十六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為協助受災地區災民及在地就業之勞工,重建工程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之勞工,並由政府提供僱用勞工之企業給予相關補助。

第十七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災民領取各項政府發放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二、災民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

三、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十八條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農業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貸款因地震擔保品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之法源。

第十九條 產業或企業因地震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地震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地震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新臺幣二百億元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資本性支出一律十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對地震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內扣除之。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一、政府提供新臺幣二百億元信用保證基金,為中小企業因地震震災發生財務上之困難時,協助其度過難關,對災區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

二、營利事業對地震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協助救災。

三、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

四、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內扣除之。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條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政府如已依第八條規定負擔貸款餘額者,於辦理徵收時,徵收價額應扣除該貸款餘額。

依第二項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依第三項規定徵收土地,得免經協議價購程序;其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第二項措施與第三項、第四項徵收、撥用及前項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額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項措施之辦理方式、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遷建房地之計價、分配、繳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得申請優先承租。

一、訂定災區災民強制遷居、遷村之安置措施及相關法源。

二、為利於取得安置災民之土地,一定規模以上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所有土地得無償興建房屋安置災民。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提供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其居住期間以四年為限。必要時,得經立法院決議延長之。

前項臨時住宅,經災區縣(市)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四零三地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後,得轉為各種災變之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之安置屋。

在第一項期間內,居住於臨時住宅之災區居民未能完成住宅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強制施行拆除其臨時住宅或遷移。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用地向民間租用者,其租金依當地狀況協議之。但每年以不得超過該用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價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政府得視需要,提供住宅以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方式安置受災戶。

前項提供住宅安置受災戶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臨時住宅拆遷辦法必須包含完整拆遷計畫、資源回收及廢物棄置之規定,並優先作為慈善基金團體作為國內及國際捐助之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四零三地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定之。

訂定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相關管理規定之法源。

第二十二條 災區建築物因震災毀損,需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改建者,應予以適當之容積獎勵。其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因獎勵容積所增加之建築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及有關法令之建築高度規定限制。

適用第一項都市更新條件之災區建築物,規劃費用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建築物整建維護規劃費用補助至少新臺幣八十五萬元。

災區建築物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改建者,應予以容積獎勵、改(整)建更新補助之法源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重大修繕之決議,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依前項決議辦理重大修繕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得由他人先代為出資參與修繕,代為出資之人於出資之範圍內,對於應負擔修繕費用而未出資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修繕承攬契約及出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重大修繕工作物之承攬人,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及承攬契約,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不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就代為出資參與重大修繕所登記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並不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四項有關修繕報酬抵押權優先規定之限制。

第三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除前項所登記之抵押權外,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決議辦理之重大修繕,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免檢附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應組成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不得再提出異議。

經最終鑑定而取得受災戶資格者,縣(市)政府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補發慰助金、房租津貼等各項一般受災戶所已得救濟之作業。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災區建築物因地震毀損必須重建,符合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案每案實施者擬定重建計畫,每案補助新臺幣六萬元;重建(構)工程貸款信用保證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補貼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受災戶房屋租金補貼,以戶籍人口計算,三口以內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最高到八口以上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二萬元。

針對災區建築物因地震毀損,符合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物,必須重建(構)住宅相關補助法源。

第二十五條 因地震災區建築物需進行耐震補強評估,初評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案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詳細評估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建築物經地方政府建物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張貼危險標誌(紅、黃單)或初評分數大於四十五分者,集合住宅耐震補強每件補助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並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限;單一透天住宅耐震補強補助每件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針對災區因地震建築物給予耐震補強相關補助之法源依據。

第二十六條 為有效處理因地震所衍生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委員應由地政、營建、法律專業人員及地方公正人士組成,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訂定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法源依據。

第二十七條 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一、為安置災區災民在合於當前環境保育政策下,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取得適當之土地。

二、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為協助災民及其子女順利就學,保障其就學權益,於一定期間內減免高中以下(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受災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營養午餐費等費用;其減免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災戶或其子女申請之就學貸款,金融機構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額度全額核貸。

 

受災戶學生原有就學貸款,本金利息展延五年,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以計收。

一、為協助災區學生中央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減免高中以下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營養午餐費等費用,以協助其順利就學。

二、為減輕受災戶或其子女就學負擔對申請就學貸款應全額核貸,已申請之就學貸款,本金利息展延五年,利息應免以計收。

 

第二十九條 因地震損毀之國內各級學校之校舍,其重(整、改)建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盡速完成修繕。

為協助學校加速完成受損之校舍整改建,特訂立法源以加速進行修繕。

第三十條 為避免災區發生傳染病流行,由衛生福利部購置疫苗、藥品、器材等防疫及醫療物資;必要時,得設臨時醫療所。

為避免流行病發生,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備置公共衛生防治相關醫療物資。

第三十一條 為協助受災地區加速重建,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房屋受害戶,應實施用電、用水相關減免措施。

前項減免措施其補貼範圍、減免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訂定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房屋受害戶,生活用水、用電費用減免措施法源。

第三十二條 對於因地震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

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條例施行前,檢察機關對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核發之死亡證明書,適用前三項規定。

對於災區失蹤者死亡認定處理之法源。

第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於花蓮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針對此次地震後之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及經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342003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8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113年3月1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舉行第11屆第1會期經濟、交通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楊瓊瓔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交通部、財政部、內政部、環境部、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就「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前言

花東地區地形狹長,受中央山脈及海岸山脈阻隔,致交通發展常遇瓶頸。為使東部地區的交通發展更為迅速,以建構可靠安全的交通運輸環境,達到均衡臺灣東西部發展的目的,是行政部門共同努力的方向。

本會向來十分重視花東地區的交通建設,在組織架構上,本會為行政院制定國家政策之幕僚機關,於本會組織法中明訂本會掌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相關業務,因此近年交通部完成了花東地區數項重大交通建設的專業評估與規劃後,本會均協助予以審議完成並獲行政院核定,例如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及台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等。其中,依照交通部規劃,刻正施工中之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即為東部鐵路提速規劃中之短期計畫。

2.臺灣高速鐵路建設計畫辦理狀況

(1)臺灣西部高速鐵路建設計畫:

為改善臺灣西部走廊城際間交通瓶頸,提升運輸服務品質,促進經濟成長與區域均衡發展,行政院於76年間指示交通部辦理「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可行性研究」並獲行政院核定後,均由鐵路建設主管機關交通部透過專業評估,規劃相關路線及車站位置,研擬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後,再循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

(2)西部高速鐵路建設經費來源:

西部高速鐵路建設係採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方式辦理,交通部與台灣高鐵公司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後,由該公司負責路線土建、車站、機電、軌道及後續營運等工作。

3.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本會建議意見:

有關本次立法院傅委員崐萁等53位委員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提案,擬由本會擔任條例主管機關、制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辦理環島高速鐵路可行性評估及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等事項,本會建議意見如次:

(1)現行政府推動交通建設之機制已甚為明確完整:

我國各項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動,中央各部會權責均已有明確分工,交通部掌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等事項,於整體盤點國內交通需求後,納入運輸政策白皮書,以勾勒運輸部門完整的施政藍圖,再統籌辦理各項計畫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或建設計畫後,循「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陳報行政院。本會依該規定,於行政院交議後,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部會共同進行審議,並將綜整審議意見回復行政院,供行政院作為核定計畫之參據,推動及審查機制甚為明確完整

因此,各項交通建設計畫由規劃、審議、預算編列至執行等過程十分嚴謹,需經過詳實的路線、運量、財務及經濟效益等可行性評估確認,推動過程中尚必須恪遵各項法令(如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辦理,旨為謹慎處理影響民生甚鉅且需投入大量經費之各項重大建設,以確保政府支出具備效益,並有助於我國國土永續發展。

(2)現行機制足以推動高速鐵路建設,不需另立特別條例及基金推動:

目前快速道路、國道及高速鐵路等,均有公路法及鐵路法予以規範,在前開法律下,各項公路及鐵路建設推動順暢,建設經費來源及營運管理機制規範均已相當明確。

因此,現行西部高速鐵路建設依既有機制推動下,已完成建設並穩健營運中;東部高速鐵路若形成建設共識,應尚無需求以另立新法方式推動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亦無需要新設基金做為建設經費來源,以避免影響現有政府預算控管機制及國家財政。

(3)交通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一致為宜,建設期程應務實評估:

有鑑於現行西部高速鐵路主管機關、及後續擬往南延伸至屏東與往東延伸至宜蘭等專業規劃,均由我國交通建設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職權主政辦理。若於本條例草案中另訂本會為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之主管機關(僅東半部宜蘭至屏東段),恐導致我國高速鐵路建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並與鐵路法主管機關相扞格之情形,造成交通建設長遠整體發展思維紊亂、建設效率及行政資源分配均將受影響;另本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主管機關,亦非屬本會組織法賦予之職權。

至於本條例草案中明訂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10年為限等規定,考量本交通建設後續尚涉及路線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綜合規劃、工程設計、用地取得乃至招標施工等階段,參考西部高速鐵路建設期程超過10年,及刻正辦理之高速鐵路延伸宜蘭及屏東計畫,均可能在10年內難以完成,爰條例草案所訂10年建設期限恐難以實現,仍應務實評估。

(4)高速鐵路建設經費來源,允宜循各年度公共建設預算或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

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大建設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者,皆依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相關程序編列預算支應,除透過計畫執行狀況覈實編列所需預算外,並透過預算收支控管,維持穩健財政狀況。因此,政府各項交通建設經費來源,仍應循現有機制由各年度公共建設預算編列支應為宜。

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計畫經詳實財務評估,確有利於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推動,則可由計畫主管機關公開徵求民間投資本計畫,採興建營運後移轉或其他更適宜方式,與民間簽訂合約,由民間執行建設計畫及負責後續營運,以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國家建設。

4.結論

對於花東地區各項發展與建設需求,本會一向秉持積極的態度,依照各項法令規定協助各部會如期如質推動,爰於現行既有各項推動機制中,尚無相衝突或窒礙難行之處。

經本會檢視本條例草案相關內容,有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及本會組織法等有所扞格,且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爰建議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本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主管機關。懇請立法院委員審慎考量本會意見,並予以參採,以確保各項法令執行之獨立性及政府運作之穩定性。

()內政部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中央政府之各項交通建設缺乏全國整體性之規劃,導致東西部交通與區域發展嚴重失衡,花東地區連外運輸不便,鐵路一票難求,航空班次少,海運亦為不便,造成地區性的封閉,落後西部發展近40年。

2.隨著臺灣東部日益增加的城際運輸需求,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將使城際間之距離拉近,縮短城鄉差距,環島高速鐵路建設將使臺灣從北到南、從西到東成為一日生活圈,將帶動地方經濟、產業、觀光的各項發展。況臺灣島僅3.6萬平方公里,環島一周長度約939.5公里,臺灣已晉升已開發國家之列,完善的軌道建設環島高速鐵路網早晚須建設,近年通貨膨脹嚴重,許多建設「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

3.花東地區長期以來交通建設落後,缺乏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由政府所規劃之整體大眾運輸系統公共建設,對刺激與帶動地區的產業成長具有重大之影響與決定性,一旦環島高速鐵路網絡完善建構,除了地區民眾縮短通勤時間,更將可引進人潮,帶動地方經濟、觀光及產業發展。

4.政府推動全島便捷交通網,所擬達成目標皆在西部,缺乏對於東部地區之規劃,政府中、長期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存在東西部之差異,顯示區域發展嚴重失衡。

5.交通部於民國76年辦理「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可行性研究」,79年奉行政院核定「臺灣南北高速鐵路建設計畫」辦理方式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改為民間投資參與興建並於特許期限過後無償交還中華民國政府經營,台灣高鐵於88年3月動工,並於95年12月24日完工通車,96年1月5日開始營運至112年為止,年運量高達7,308萬人次,平均每天高於20萬人次,時速最高300公里,使得高速鐵路成為臺灣城際運輸的新潮流。

6.台灣高鐵由最初建設的臺北、板橋、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左營等8站營運,因應地方發展需求104年陸續增設苗栗、彰化及雲林3站,105年又延伸至南港。108年9月27日,交通部拍板高鐵延伸到屏東六塊厝站;110年12月19日交通部再度定案高鐵延伸宜蘭新站共構,最快民國114年動工、民國125年完工。然臺灣島僅剩宜蘭至花蓮、花蓮至臺東及臺東至屏東之東部最後一哩路,即可完成環島高速鐵路

7.經查,為落實建設全島便捷大眾運輸交通網,整體規劃環島高速鐵路建設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以期由政府主導並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完善建構台灣全島全面性的公共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不均之問題,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1)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2)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範圍與交通建設內容範圍。(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3)明定本條例所為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草案第四條)

(4)明定本條例實際施作事項及內容。(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

(5)本條例所成立之基金,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運用方式。(草案第九條)

(6)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爰決議法案名稱及所有提案(第一至第十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楊瓊瓔補充說明。

五、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條文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為推動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大眾運輸,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為促進臺灣東部及全島整體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島高速鐵路,指台灣高速鐵路由宜蘭站延伸至花蓮縣、臺東縣並銜接至屏東縣六塊厝站。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適用地區範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島高速鐵路,範圍包括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沿線規劃之用地取得、開發及環境保護等公共運輸建設及保育系統。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內容適用範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四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交通部。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為提升對於東部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編列預算之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立即啟動可行性評估,每半年內檢討一次,並於一年內會同交通部及相關縣(市)政府,制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並同時啟動可行性評估,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擬定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可行性評估方案。

三、高速鐵路沿線建設規劃。

四、土地徵收取得。

五、環境綠化保護。

六、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七、天然災害防治。

八、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九、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其他。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一年之內會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攜手配合擬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六條 為加速推動環島高速鐵路之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之建設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或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及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之法源依據。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環島高速鐵路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宜、花、東、屏地區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度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鑒於宜、花、東、屏交通建設開發與西部都會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九條 為期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兼顧建設發展與環境維護,依本條例編列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繼續供花東地區改善交通建設之用。

前項基金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為期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使公共建設與自然環境共存共榮,爰以基金之賸餘款繼續提供花東地區改善交通建設之用。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傅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主席:請召集委員楊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324007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上開草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13年4月17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陳召集委員雪生擔任主席;委員傅崐萁說明提案要旨,並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報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農業部、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亦應邀派員列席備詢及說明。

參、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臺灣本島地形狹長,由中央山脈及雪山山脈分隔為東西部地區,導致臺中至花蓮交通須繞本島一半方可連通,造成兩地居民交流困難,因此政府於1956年7月7日興建中部橫貫公路,於1960年5月9日通車,然該公路因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長期封閉中橫公路上谷關至德基路段,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再開放公車行駛,預計到2023年至2025年,才有可能進行全線復建或開通行駛。歷經中部橫貫公路長年因天候坍方、中斷,足見中部橫貫公路已無法維持長期穩定的安全度!政府應積極推動現有國道六號延伸至之建設,以利中部居民往返東部地區之便利。另外,中央政府於1986年時,規劃由臺灣省政府公路局開始辦理中橫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埔里─花蓮),並於1990年3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1991年8月交通部函示將本計畫自埔里延伸至草屯,以銜接國道三號,1994年交通部召開「研商12項建設規劃中部橫貫公路會議」,指示接續辦理第二階段可行性研究,行政院1999年1月核復分為兩段辦理,其一即評估因為埔里至花蓮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要求交通部繼續評估後另案陳報核定,直至今日,埔里至花蓮段仍停留在評估階段,未被核准辦理。隨著時間的推移,現今工程技術已大幅進步,過去的困難已能逐各突破,埔里至花蓮段亦有極高之可行性,並可有效連結東西部交通及中、東部兩地居民交流更加方便,且可落實花東居民之交通平權,爰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期由政府主導,完善建構橫貫東西交通公共交通建設,以彌補區域發展不均之問題。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一、臺灣因地形因素,導致東西部居民交流困難,尤其中部、東部兩地居民更是不便,須繞本島半圈方可交流,而中央政府之各項交通建設長期以臺灣西部地區為主,長年忽視東西橫貫交通,缺乏全國整體性之規劃,導致東西部交通與區域發展嚴重失衡,造成花東地區性封閉。

二、中部橫貫公路於1960年5月9日通車,然該公路因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長期封閉中橫公路上谷關至德基路段,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再開放公車行駛,預計到2023年至2025年,才有可能進行全線復建或開通行駛。歷經中部橫貫公路長年因天候坍方、中斷,足見中部橫貫公路已無法維持長期穩定的安全度!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有其之必要性。

三、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計畫可追溯至臺灣省政府公路局於1986年開始辦理中橫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埔里─花蓮),後續因交通部1994年8月評估埔里至花蓮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以致計畫暫緩,直至今日,埔里至花蓮段仍停留在評估階段。然1994年至今已超過30年,國際工程技術已大有突破,上述之困難因素已能一一克服,並無存在不可行之要素。

四、另據政府愛臺12項建設有關「全島便捷交通網」計畫推動達成目標為:1.臺灣西部城市到城市之間2個小時內可以暢通;2.同一生活圈內的各個鄉鎮中心可在1小時內到達;3.西部運輸走廊一日生活圈等三項目標;政府推動全島便捷交通網,所擬達成目標皆在西部,缺乏對於東部地區之規劃,政府中、長期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存在東西部之差異,顯示區域發展嚴重失衡。爰為落實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整體規劃花東交通建設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以期由政府主導,完善建構花東地區全面性公共交通建設,以彌補區域發展不均之問題,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明定本條例所為之中央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明定本條例實際施作事項及內容。(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肆、機關報告

〔交通部〕

一、部長王國材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提出本部處理意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條例,目前各項公共建設之推動,於行政部門已有完善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制度,於計畫評估過程,針對可行性、計畫效益性及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之影響進行嚴謹評估,據以推動國家各項重大建設。目前本部高速公路局已展開國六延伸花蓮之路廊地質調查,爰建議本案待路廊地質條件加強探勘與調查研究蒐集足夠資訊據以研議解決方案後,再進行後續作業。

以下,請趙興華局長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議題詳細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報告:

()前言

有關傅委員崐萁等53位委員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提案,提出交通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敬請指教。

()辦理過程說明

1.中部橫貫高快速公路早在84年10月即由前國工局完成可行性研究,因穿越中央山脈路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陳奉行政院同意分霧峰埔里段及埔里花蓮段2路段推動。行政院92年7月核定霧峰至埔里段計畫並定名為國道六號南投段,已於98年3月通車。

2.行政院103年2月26日「國土保育專案小組辦理情形」會議聽取高山公路議題簡報裁示略以:「高山公路興建除涉及對資源保育及災害潛勢等環境敏感地區之保護課題,亦須考量環境對公路之影響,在安全、共生與永續的觀念下,高山公路原則上應不再開闢,也不宜輕易拓寬」。

3.109年3月4日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重新啟動國道六號埔里至花蓮段之地質調查及踏勘研究,並邀請國內及國際頂尖團隊參與,進一步檢討評估,推動工程可行性」。

4.交通部於109年6月5日陳報行政院建議採分階段方式辦理地質調查及踏勘研究,行政院於109年11月30日核復:「請本於權責審慎妥處」。交通部考量涉及高山公路開發等相關議題,仍須審慎研處,責成高公局邀專家學者於110年底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各方意見以做為後續作業參考。

5.國道六號如由埔里往東續延至花蓮,初擬路廊總長約90公里,隧道群達18座總長約50公里,路廊最長之單一隧道長達17.4公里。高速公路局於110年12月召開國內專家顧問諮詢會議,並諮詢國外專家,初步評估須穿越中央山脈,不確定因素甚多,除工程技術困難度極高,並具有造價高、工期長、環境衝擊巨大、行車安全及防救災疑慮。

6.行政院陳院長建仁於112年3月14日立法院質詢答覆同意辦理地質調查,以為後續作業參考依據。高速公路局於112年12月14日展開「國道六號東延至花蓮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調查作業,預計115年底完成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

7.後續交通部將視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成果,請高速公路局適時啟動可行性評估程序,並賡續循程序辦理後續規劃、環評及研擬建設計畫相關作業。

()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國道六號東延計畫因穿越中央山脈、地質複雜,宜先釐清相關工程關鍵課題,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按預算程序逐年編列經費循序辦理。

()結語

1.交通部全力支持花東地區交通建設,近年已完成及執行中計畫(含補助地方政府已超過2,200億元,加上規劃中蘇花安計畫,將超過3,000億元辦理鐵、公路相關建設。

2.國道六號由埔里東延至花蓮須穿越中央山脈,不確定因素甚多,目前國道六號東延已就關鍵課題展開地質調查,建議本案待路廊地質條件加強探勘與調查研究蒐集足夠資訊據以研議解決方案後,再進行後續作業。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即進行逐條審查,並決議如下:

()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除法案名稱照案通過外,第一條至第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

名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保留)

第一條 為推動東西地區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改善交通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為促進東西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為提升對於東西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三條 為順利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計畫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立即啟動可行性評估,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設置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並邀集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於一年內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為避免該計畫興建中因地形之不確定性,導致計畫延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推動委員會,成員並應納入地方縣市代表、由下而上擬具可運用之地區天然環境之優勢、人文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之計畫綱要。並設定整體交通建設之發展完成日期,避免淪為紙上空談。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擬定之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攜手配合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五條 為加速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之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之建設基金來源。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本計畫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花蓮、南投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度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鑒於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開發與西部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傅崐萁等53人提案:

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請召集委員陳雪生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