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星期三)9時3分至13時2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琪銘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4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決議()「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二十)「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決議()「建築研究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300萬元、(三十一)200萬元及(三十二)300萬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一)「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三)「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四)「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六)「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七)「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九)「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

()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三十)「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八)「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四)(十五)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十六)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

內政部戶政司代理司長陳子和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成機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鐘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組長黃齡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蕭煥章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陳永利

主席(黃委員捷代):先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4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2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宏陸  黃 捷  蘇巧慧  麥玉珍  張智倫  王美惠  牛煦庭  許宇甄  黃建賓  李柏毅  徐欣瑩  高金素梅 丁學忠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洪孟楷  李昆澤  莊瑞雄  謝龍介  黃國昌  林德福  林思銘  鄭正鈐  何欣純  蘇清泉  游 顥  楊瓊瓔  賴士葆  林倩綺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暨相關人員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琪銘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案計8案。

(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聯合服務業務」預算凍結1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性別平等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施政及法制業務─政策及法案之研審」預算凍結6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報告事項二、三各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新聞傳播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報告,委員張宏陸、黃捷、蘇巧慧、牛煦庭、王美惠、黃建賓、丁學忠、高金素梅、張智倫、李柏毅、徐欣瑩、許宇甄、吳琪銘、黃國昌、麥玉珍、莊瑞雄、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質詢,分別由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美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討論事項一、二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在場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請宣讀。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4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決議()「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二十)「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決議()「建築研究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300萬元、(三十一)200萬元及(三十二)300萬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一)「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三)「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四)「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六)「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七)「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九)「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

()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三十)「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八)「國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四)(十五)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十六)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主席(吳委員琪銘):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確定沒有,好,議事錄確定。

報告事項第二案,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案24案,經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案。跟委員會報告,現在書面報告已經提送,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預算始得動支,提報院會。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要旨,請莊瑞雄委員。

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在場委員、列席官員。本席做提案說明,除了在109年我們配合民法年齡的下修及110年刪除法條蒙藏委員會的字眼以外,針對國籍法,我們對於各項歸化的規範,上一次的修法是在105年,快差不多10年沒有去修了,我們來看看,我們上次除了把條文內的蒙藏委員會拿掉,還有關於歸化的這一些規範,這麼久的時間,我們都沒有去動它。

這幾年我們也跟其他的委員一直在對整個體育運動的推動,從111年起,我們也一直呼籲整個國籍法的修法,在體育界裡面,特別是國家代表隊,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找不到適合的歸化球員,雖然我們已經放寬殊勳歸化,不需要放棄原國籍,但是殊勳歸化的門檻太高,不容易申請,若要改走高專的歸化,在體育界裡面,外籍球員又來來去去,現行合法的居留年限限制其實也不符合現況,以至於我們在整個體育國家代表隊戰力的提升真的是有限,更使目前歸化球員必須無役不與,容易折損他整個運動的職業生涯。

我想當今整個國際社會裡面,為了促進各項產業的發展,很多國家都致力於延攬各國人才申請歸化,幫助人才的引進。為了使我國能夠加強延攬優秀的外國人才,本席提案國籍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裡面,就申請歸化放寬居留的年限,並針對有殊勳在我國申請歸化,可以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藉此來增加優秀外國人才歸化我國的誘因,幫助我國各項產業的發展。在籃球跟足球等項目的國家代表隊方面,也可以加入更多認同我國的優秀人才,讓臺灣的體育運動發展更能夠如虎添翼,期望我們在場所有的委員能夠支持,在後續的修法審查過程中凝聚最大的共識,讓這個修法工程更臻完善。我想在內政委員會,我們是一個非常努力、專業的委員會,去想想這段期間這麼長,我們真的是除了把蒙藏委員會的字眼拿掉,然後配合民法年齡下修以外,這個部分沒有去做一個處理,我是覺得比較可惜,我希望能夠集思廣益,獲得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好,謝謝莊瑞雄委員的提案說明。

跟各位報告一下,等一下提案委員的說明,時間是3分鐘,因為有很多提案委員提出。

下一位我們請羅美玲委員,謝謝。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各位官員、各位委員,大家早安。這次國籍法的修法,本席是針對無國籍兒童在入籍我國以及專業人才歸化修訂了第四條及增訂第六條之一,以下本席分別就提案說明。根據移民署的統計,累計自96年1月到113年1月底,移民署接收之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有1萬6,869人,經比對及篩濾產婦資料,其中生母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有754人,可是本席認為黑數會比這個數字還要多。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七條更是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那我國呢?目前針對未滿20歲,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之非本國籍未獲收養之無依兒少,依國籍法無法申請歸化。基於社會之安定以及兒少人權之顧慮,爰提案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其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另外,本席跟莊瑞雄委員的看法是一致的,現在世界各國都面臨少子化、缺工以及搶專業人才的壓力,尤其在體育的領域,各國更是積極尋找歸化人才,充實體育的戰力。體育是一國之門面,是極佳的國際體育交流的這個途徑,臺灣近年國際能見度大增,應繼續加強體育人才之延攬,而我國在運動專業人才規劃方面,過去無論是籃球的戴維斯,或足球的陳昌源,他們的成績都非常地斐然。然而我國目前國籍法之規定,外籍人才須依照國籍法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歸化,可是條件非常地嚴苛,而且曠日廢時,不利於我國之人才招募。為了強化延攬符合我國需要之專業人才,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具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開放其只須連續在臺灣居留兩年,而且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或居留繼續5年以上者,亦可申請歸化。以上的提案懇請委員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請陳玉珍委員,謝謝。

陳委員玉珍: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本席針對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提出修正法案,主要是因為鑑於我國民法修正後,已經將成年年齡調降到十八歲,而且至民國112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國籍法可以配合民法,對於設籍外籍人士相關年齡規範也用年齡來表示,使其能有一致性的規定,所以特別提出相關的修法提案。

其實這個條文的修訂也不是只有我,各黨許多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修法方向大致也是相同,但是都沒有機會進入委員會審議,所以沒有辦法在上一屆最後的會期順利送出委員會。本屆立法院第1會期,包括行政院也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朝野各黨的各位委員也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我相信大家的修法方向大致相同,希望能夠讓民法和國籍法對成年年齡的規定做相同的規範。

有句琅琅上口的廣告詞是這樣說的,「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希望展現我國人民的熱情、好客、善良,來對待所有遠道而來的外國人。今天的修法看起來雖然是小小的一步,卻是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中,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讓整部國籍法可以更加地完整、明確。以上,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好,謝謝我們陳玉珍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我們請黃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今天這個提案其實有兩個重點,今天修法的第一個是專業人才,因為其實我國的文化、體育跟其他專業領域有競爭力的人才是越來越多,各國也都在努力地搶人才當中。我覺得對我國來說,降低專業人才的歸化門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今天也看到非常多不分黨派的委員共同提出。

在我的版本裡面,其實很重要的是放寬這個年限,就是因應專業的特殊人才,他們有頻繁出國競賽的需求,這其實是他們的日常,這些競賽、研究以及執行公務的必要,目前的這個門檻對他們來說是有點高的,所以我希望降低居住我國日數的門檻,改為只要連續兩年,每年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或者是在我國的領域內合法居留連續5年,其實就可以放寬他們歸化的條件,也希望大家可以支持,繼續把這些文化界、體育界還有所有專業領域裡面的人才都努力地留在臺灣,來為我國發光、發熱。另外有關黑戶寶寶的部分,就是今天大家要提到的,希望等一下大家也可以共同地討論,擬出一個最具人權意識的版本,這也是我國保障人權價值最重要的精神。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我們黃捷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我們請陳培瑜委員的提案說明。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在今天國籍法的修正當中,我有一個提案是關於協助具有臺灣血緣的運動員取得國籍的條文。現行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設計是這次國籍法修正當中,調整了過去只有中華民國國籍父系子女可以取得國籍的條件,改成父母親如果是中華民國的子女都可以取得國籍,但是那一次的修法雖然已經保留了,時間點如果未滿20歲,而且母方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子女也可以回溯適用的但書,可是在這次的修正當中,還是排除了一部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女性的子女取得國籍的機會。

我知道這一次國籍法的修正,修法茲事體大,所以我們今天先會從運動員的入籍這一塊來處理。當現行國際體育賽事裡面具有血緣球員的認定,在國際賽事上大部分只要是祖父母擁有該國的國籍就可以不必受到是否有居住的事實,或者是取得國籍後要居住一定的時間,才可以代表出賽的限制。所以如果現在有個選手,他的爸爸或是他的媽媽,是民國69年2月9號以前出生,而且選手的祖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雖然該球員依照國際體育組織規範,可以代表我國出賽,可是反而會因為現有國籍法的規定,沒有辦法取得國籍,進而讓臺灣失去爭取具有臺灣血統的優秀海外球員效力的可能性。

剛剛莊瑞雄委員、羅美玲委員,還有黃捷委員都有提到,考量到近年來國際體育賽事當中,各個國家都積極地想要爭取相關國際血統優秀選手代表出賽的主流趨勢,而且我剛剛說的所有條件,跟單純透過殊勳模式取得國籍的邏輯不大一樣。所以為了希望可以協助擴充我國體育運動代表隊的人才庫,還有選才的可能性,增加我國競技體育的競爭力,所以我們提出了國籍法第六條之一的條文草案,並且我們還援用了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的精神,設定歸化球員列管期限,以及撤銷歸化許可的但書。以上敬請參考,謝謝。

主席:好,謝謝我們陳培瑜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我們有請蘇巧慧委員的提案說明,謝謝。

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我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兒童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我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也於2014年生效,明定該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隨著全球化浪潮,跨越國界移動的人口逐漸增加,個人的國籍問題亦趨於複雜化,我國為因應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困境,歷經多次政策轉變,內政部2017年公告之函釋尤其是重大突破,讓非本國籍兒少在尋找生母未果之後,得以被認定為無國籍人,進行收出養、媒合及歸化,惟現行能透過該途徑取得國籍之兒少仍為少數。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本席特以提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第一,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於中華民國國籍,故本席主張,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母為外國人,但有事實足認其行方不明者,視同無可考;亦即在兒少身分不詳之前提,政府協尋生母未果後,該兒少即適用前述規定,取得我國國籍,除了能縮短行政時程,提升兒少收出養媒合率成功之外,也降低兒少在等待過程中的身心影響。第二,考量部分國家之法令或政策,不允許放棄原屬國國籍,或須滿一定年齡以上始得放棄原屬國籍,故增訂但書,俾利保障歸化人未成年子女於過渡期之權益。以上說明,期能獲得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請麥玉珍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麥委員玉珍:謝謝主席。我們這邊有提案,目前在我們的法案設定裡面是以18歲以下,但是因為疫情的時候有很多新住民的子女要歸化為臺灣國籍,在疫情的時候,他們完全是沒辦法回來的,以前回來臺灣都要等6個月以上才能歸化成臺灣國籍,所以疫情的時候,他們回來可以馬上歸化,所以有很多人就是20歲正在歸化,但是我們的修法說是18歲以下,這樣子的修法會導致很多在國外未歸化國籍的子女沒辦法歸化,或歸化到一半就停止了,因為修法,有很多20歲的子女沒辦法再回來。在這個部分,不管是在越南、在美國、在其他國家的子女都有跟我們反映,所以今天希望各位委員支持從20歲以下,不要定18歲以下,這樣會影響到很多要回來臺灣的人,我們臺灣已經少子化了,希望我們從20歲以下可以歸化我們的國籍,這樣的話就有一群人,因為他們已經懂了我們歸化國籍的方法。還有在疫情的時候,我們有很多子女本來是住在國外,他們不想回來臺灣的,但是因為疫情的問題,覺得我們要怎麼樣去歸化成臺灣的國籍,可以回來臺灣,在兩國之間可以來來去去,所以他們就很期待歸化國籍,但是因為現在要修法,我們20歲以下的子女就沒辦法歸化。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麥玉珍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請吳沛憶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吳委員沛憶:謝謝主席,我也是有提案就國籍法第四條進行修正,希望能夠協助目前非本國籍或是無國籍遭遺棄的兒少能夠獲得生存保障的權利,因為臺灣的國籍法是採屬人主義,所以我們是看父母的國籍來決定孩子的國籍,在有些案例裡面,他們父母是非本國籍,然後生下了孩子,但是孩子卻被拋下來,交給其他人來照顧。

最早在十多年前,我們監察院就有提出報告,我們第一個發現的案例是在臺灣的嘉義縣,當時的個案母親是越南人遭到遣返,留下他的孩子恩恩,從那個個案之後開始,我們政府也開始調查,究竟在臺灣有多少所謂的黑戶寶寶,在這十年多的期間,感謝政府進行多次相關措施的修改、修正,所以,目前這樣的孩子是能夠取得居留權,我們也讓他們能夠安置在社福機構,可以上學也可以來打疫苗,但是我認為國籍還是我們最終必須要去處理的問題。

按照現行的國籍法,其實是有開一扇門的,只是這個門相當的窄,目前的法律規定是這些孩子等到他們滿20歲、長大成人之後是能夠來獲得國籍,但我認為還是要回到剛剛本委員會的委員所提到兒童權利公約,政府必須要盡最大的可能來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

所以我這次提出了國籍法第四條的修法,希望未來我們能夠把這樣的孩子交由機構來照顧,即使父母現行並不在身邊,但能夠經過一個搜尋父母的流程,讓這樣的孩子不會一輩子被國家所拋棄,也希望我們今天在內政委員會能夠就國籍法的修正來進行討論,臺灣是一個小島,但是我們是一個文明的大國,能夠給這樣的孩子更多的生存保障,謝謝。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請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做簡要報告。

花次長敬群:對不起,請問召委,我是針對國籍法跟預算解凍案一起報告嗎?好,謝謝。

召委、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我先針對國籍法的部分進行說明。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的重視和指導,表達由衷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6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有關羅美玲委員、王美惠委員、吳沛憶委員、林宜瑾委員、陳玉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莊瑞雄委員及鍾佳濱委員部分提案內容與行政院版本修正方向一致,敬表同意。至於其他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蘇巧慧委員等人、王定宇委員等人及林岱樺委員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2條條文

蘇委員提案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其母為外國人,但有事實足認其行方不明者,視同無可考而取得我國國籍。

查本部106年1月9日訂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如父無可考,母為外國人且行方不明者,渠等如經外交部或本部移民署協尋生母行蹤未果,且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渠等無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無回應,本部即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認定渠等為無國籍人,得經歸化程序取得國籍,並由國人養父、母或社政機關代為申請歸化,渠等之國籍身分問題依現行規定即可獲得解決。

王委員及林委員提案增訂無國籍人之定義。

查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略以,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本法第3條至第6條、第8條及第10條提及「無國籍人」之相關規定,係規範適用歸化程序之法律主體,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就無國籍人之定義予以補充規定。由於上揭規定均未就無國籍人之權利加以限制,爰以本法施行細則定義無國籍人,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本法第4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提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以及保障18歲以上未滿20歲人之歸化權益,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20歲」。

查本法規定未婚未成年人得依附父、母、養父或養母,並以較寬鬆之要件申請歸化,係考量未婚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尚未完備,無法主張自身之權利義務,爰以較寬鬆條件許可其歸化,保障其權益。民法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係考量現今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不同以往,爰修正民法規定,本法亦配合修正。因此,依上述修正意旨,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主張自身之權利義務,倘渠等仍得依附父、母、養父或養母申請歸化,將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立法意旨不符,似不宜修正。

三、王美惠委員等人及黃捷委員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5條條文

王委員提案增訂高級專業人才之歸化許可,得附撤銷條件之附款,及該附款、廢止歸化程序於辦法中明定;申請歸化者於6年內曾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身分,不適用本條規定。

查歸化國籍涉及個人身分變動之重大事項,爰應確保其安定性。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關於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繫於將來可能發生之事實,屬於一種不確定之狀態,是以性質上不容許出現不確定狀態之處分,即不得附以條件,故核准歸化為本國人之處分無附加條件之餘地(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14版第368頁參照),爰本法關於歸化國籍之規定,不宜增訂附條件之附款,亦無須於子法規增訂附款、廢止歸化程序。至於外國高專人才於6年內曾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身分,不適用本條規定1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當地國籍者。另本部於受理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時,同時函請本部移民署查核申請人有無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以及函請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就申請人歸化國籍,有無國家安全疑慮提供意見。綜上,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如符合上揭要件,即可認定為外國人,且渠等申請歸化,須經上揭機制嚴格把關,似無須再針對是類人員申請歸化另訂規範。

黃委員提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特殊領域專業技能,經政府機關、企業或立案團體聘任專職者,合法連續居留2年以上且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者,亦得申請歸化,且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查本修正草案第5條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對象不限於經政府機關、企業或立案團體聘任專職者,僅須有助於我國利益者均可申請,將可為我國延攬更多高級專業人才,似無須另訂規範。

四、王美惠委員等人及林岱樺委員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6條條文

王委員及林委員提案增訂有殊勳於我國之認定原則、應備文件、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

查本部業於106年9月18日訂定發布「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且現行實務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似無須另訂規範。

五、羅美玲委員等人及陳培瑜委員等人提案增訂本法第6條之1條文

羅委員提案本部為高級專業人才之歸化許可,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決議,並經行政院核准。另當事人6年內曾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身分,不適用本條規定。

查本法已明定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之流程,渠等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才能以高級專業人才身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相關機制業已完備。另當事人6年內曾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身分,不適用本條規定1節,如前所述。

陳委員提案外國人之父母於本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已滿20歲,且其父母之母為我國國民,如有符合奧、亞運項目國際體育組織規範,得於取得國籍後直接代表我國參與國際賽事者,得經外國人本人同意後,由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歸化,並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自歸化核定日起5年內受教育部列管,如未依教育部通知之期限、地點配合國家代表隊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得撤銷其歸化許可。

查本法第9條已明定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之要件及流程,渠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得以高級專業人才身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並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是類體育人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無須另訂規範。次查歸化國籍涉及個人身分變動之重大事項,爰應確保其安定性,如前所述,爰本法關於歸化國籍之規定,似不宜增訂附條件之附款。

六、蘇巧慧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7條條文

蘇委員提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刪除「未婚」之文字,並修正但書規定,歸化人之未成年子女,若囿於原屬國規定,致不允許放棄原國籍或須滿一定年齡以上始得放棄國籍者,應確保其居留權利,並有國民之權利義務。

查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年齡均修正為18歲,因此,未來不會發生國人未滿18歲但已結婚之情形。此外,本法第7條之適用對象為外國人,考量世界各國對於法定結婚年齡均有不同之規定(例如泰國為17歲,印尼女性為16歲),仍存在外國人未滿18歲但已結婚之情事,爰「未婚」之要件似不宜刪除。另外國人申請歸化,自許可之日起取得我國國籍,是以,未成年歸化者,於許可歸化後即可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爰無須增訂。至歸化者享有國民權利義務部分,當事人自許可歸化之日起,即取得國人身分,故享有國人相關權利義務,惟部分法律規定須以當事人設有戶籍作為享有權利之法律要件(如報考軍校),因涉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不宜一概由本法予以規範。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以及保障18歲以上未滿20歲人之歸化權益,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20歲」。

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20歲」,與本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立法意旨不符,如前所述,似不宜修正。

七、鍾佳濱委員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9條條文

鍾委員提案高級專業人才或有殊勳於我國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或事後申請歸化,渠等亦無須喪失原有國籍。該歸化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其配偶、子女之歸化許可亦隨同撤銷或廢止。

查高級專業人才或有殊勳於我國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並非我國所需之人才或為我國所要感謝之對象,如放寬渠等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除與立法目的不符,且對其他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歸化者並不公平。此外,渠等於取得我國國籍後,仍保有其原屬國籍,並不影響其與配偶、子女之家庭完整性。又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其與配偶及子女如屬同一國人,渠等申請歸化亦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現行規定即可辦理。另基於結婚與國籍分離原則,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9條規定略以,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另一方的國籍,爰關於其配偶與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當事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似不宜增加該隨同撤銷之規定。

八、王定宇委員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19條條文

王委員提案第1項規定文字似有未妥,應予以修正為「除『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以杜爭議。

查本條第1項係規範國籍變更案件之撤銷權行使期間及除斥期間,同時為除外情事之規定。該除外情事即指「未依」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限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遭撤銷歸化之情形,應無違誤。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

另外,我再針對預算解凍案的部分做簡要報告。關於本部第4目「地政業務」的部分有幾個說明。第一、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本部已於今年3月27號邀集相關團體召開第3次座談,也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行政院112年12月5號也成立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對於新式身分證的後續推動,將再進行政策、資安及法制等方面之跨部會意見整合。本部為了維持戶役政系統24小時的服務,持續辦理軟體維護作業功能增修及系統架構精進及加強個資防護作業,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地政資訊系統之國際三大公有雲資源租賃、分持加密傳輸備份資料機制授權等實施策略。

關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部分,說明如下:第一,「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草案已納入輔導部落既有居住用地的合法機制,也有召開研商會議,俟釐清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土地使用特殊需求,將加速辦理法令研訂作業。

第二、為了減少安裝室外冷氣機不慎掉落之意外,國土署已頒布了「空調家電安裝與維修空間規劃設計指導原則」;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也已經就建築物專有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明定權責。第三、為了讓公設負擔更加的合理,國土署也已經針對虛坪改革的規劃,研議納入未買停車位者免負擔車道面積;對免計容積額度有餘裕浮濫的項目訂定上限等方向處理。第四、為利社會大眾瞭解國土變異點查報情形,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已建置「變異點查報進度」,公開而且每月定期更新,並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以及適時增修系統的功能。第五、為了加速推動危老建物辦理都市更新,國土署也持續檢討相關法令、精進簡化流程及審議程序、延長稅捐減免實施期間等措施。第六、為了訂定合理的社會住宅分級收費租金原則,已經邀集各界來研議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後續也將再與地方政府針對各項問題討論確定後,將儘速完成法制程序。第七、為了能夠更公平及多元保障國人居住權益,已召開研商「社會住宅入住登記機制採『加籤制』或『輪候制』會議」,也針對相關會議召開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大平台討論,訂定統一標準。第八、「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到今年的3月底止,民眾申請超過64萬戶,已處理完成57萬餘戶,後續也將另成立專案辦公室來加速審查作業,並提供諮詢專線,以減少等候狀況。第九、為擴大淨零建築推動範圍,刻正研擬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及修正草案條文,也將邀集有關單位趕快研商相關的作業程序來因應。第十、為了強化高空作業現場監督確認、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工地巡查機制等制度,我們已經修正了「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也在今年3月29號函送地方政府,後續將督促地方政府納入自治法規。第十一、關於臺北市文山區「和隆安居」及「慶仁安居」社會住宅的興辦,國家住都中心已多次出席市長與里長市政座談,並拜會里長,持續溝通說明,以取得相當的共識。

在行政法人國家住都中心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的部分說明:一、國家住都中心辦理危老重建,截至今年3月底通過10案,預算執行率已有提升;另已於正式受理申請前設立輔導機制,協助個案釐清議題並加速作業。二、截至今年3月底,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已達5萬2,796戶,也將滾動檢討精進社宅興建及營運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並持續辦理公會、業者的教育訓練,提升包租代管的有效契約。

以上是本部主管業務經大院審查,希望能夠給予支持,本部已依施政計畫,審慎督促各機關單位全力積極辦理,前揭預算凍結案,敬請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推動。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內政部花敬群次長的簡要報告。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第四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草案內容分別規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要件、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解除職務、外國人代表我國參與國際體育賽事者歸化許可、無國籍人之認定要件等相關事項,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我們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幾項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的會議處理法案,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現在進行詢答。

請登記第一位的蘇巧慧委員。

蘇委員巧慧:(9時45分)謝謝主席,請花敬群花次長。

主席:請花次長。

花次長敬群:委員好。

蘇委員巧慧:次長好。次長,我們今天要處理國籍法的修正,其實最主要的議題之一,就是能夠對所謂的黑戶寶寶──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的權益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和修正,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很久了,尤其是當我們中華民國臺灣引進了移工之後,這種所謂黑戶寶寶的問題就屢見不鮮,他的問題其實應該有幾個,第一個,當他成為一個沒有國籍的小孩時,不管是就學、就醫,甚至申請社會福利都有問題,所以我們政府在蔡英文總統上臺之後,在2017年的時候,用函釋來讓種種部分最後有一個開口,讓這種無依兒少可以申請歸化成為我國國籍。我想請問花次長,你對於這個流程應該相當的熟悉,你剛剛在報告的時候也說我的版本──蘇巧慧委員的版本,其實已經有現行法規可以解決,就是在講2017年你們的函釋,也就是今天行政院版希望把函釋變成法令的這段流程,我這個圖示沒有問題吧?就是講這段,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巧慧:在未尋獲生母的時候,你們可以繼續先去認定,如果認為是未尋獲生母的話,是由內政部的戶政司進行認定,然後才進行到無國籍的認定之後,經過社政單位安排收出養,依收養人的國籍來申請歸化,是這段嘛!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巧慧:好,次長,請問一下,我們目前這種所謂的黑戶寶寶到今年的統計大約是三千多人,依照這個流程跑完的,請問有多少人已經走到了歸化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現在認定24位,走到歸化有19位。

蘇委員巧慧:那你要不要再重複一次我剛剛說的話?我們現在有這樣問題的黑戶寶寶有三千多位,經過你精心設計的流程之後,能夠被認定為無國籍的是24位,再經過社政單位安排收出養、歸化之後,完成取得國籍的只有19位,那這樣的流程……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當然我們通報有三千六百多位……

蘇委員巧慧:是啊!

花次長敬群:實際上出境的已經有2,080位了,其中有超過2,000位已經出境了……

蘇委員巧慧:所以也還有一千多位嘛!

花次長敬群:一千五百多位在臺灣……

蘇委員巧慧:一千五百多位嘛!還留在臺灣嘛!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對。

蘇委員巧慧:所以我們今天要解決這樣的問題,然後也設計了一套流程,可是這套流程確實看起來很不錯、很完美,但走到最後得到的結果是一千多人,我不用三千多人好了,不跟你爭執這一點,我們就說還有1,500人在境內,解決19人,這個問題難道不應該再被進一步改善嗎?

花次長敬群:我想委員講的確實有道理,我覺得這部分我們現階段處理的機制應該積極度還不是太夠。

蘇委員巧慧:好,來、來、來,次長,我再請問你,你知道我們也有處理棄嬰的問題嗎?雖然我們很艱難地面對這個問題,但確實有棄嬰嘛!那棄嬰的國籍怎麼認定?棄嬰其實就是爸爸找不到,媽媽也找不到。

花次長敬群:應該如果無可考,當然就是認定為本國籍嘛!

蘇委員巧慧:對啊!所以他就是無可考嘛!所以有一個小baby被發現的時候,找不到爸爸,也找不到媽媽,最後就會怎麼樣?就是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認為他是父母無可考,所以我們就直接認定他有中華民國國籍嘛!就是現行的法律,所以本席提出的是什麼?本席提出的就是當我們在找不到生母的狀況之下,坦白講,這樣比擬比較失禮,但是等同於像棄嬰這樣子的狀況,也就是回到了父母無可考,所以準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狀況啊!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瞭解。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剛剛講一千五百多個寶寶裡面,其實父不詳是真的,但是多數是知道母親是誰,只是失聯。

蘇委員巧慧:是啊!

花次長敬群:所以這部分我們還要再做更精緻的處理。

蘇委員巧慧:所以到底失聯到多久的時候,我們可以開始認定?因為小孩一旦出生之後,這個人他就算沒有就學的問題,他也有就醫的問題吧?他也有社福的問題啊!所以這些問題都是問題,那就還是一樣,就算是1,500減19,也還有一千四百八十幾人有這樣的問題啊!所以我才會提出是不是等同於可以用準用,或者是不是直接比照變成父母不可考?因為時間的關係,等一下也要進行修法,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討論。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巧慧:我把我的觀點在這裡跟您參考、討論,為什麼我會認為應該再把這個辦法修正,就是為了加速它的速度,即便你剛剛說會安排社政單位收出養規劃,可是你知道收出養要完成通常要多久嗎?通常要到3年,這個baby最適合被收出養的狀況是什麼時候?坦白講,就是在他還不懂事、不記事的三歲以前最容易被收養嘛!如果我們今天更具體來講,東南亞寶寶──一個父母找不到的東南亞寶寶,坦白講,他的外觀、特徵跟臺灣人還是有略略的不同,他的收出養可能會更加困難,所以他的收出養時間要更長,所以你會等到他的三歲、四歲以後,才說可能被收養了,或者還是沒有收出養,那這個狀況怎麼解決呢?他前面這4年的黑戶寶寶,不就是我們要守護的權益嗎?所以今天我希望能夠再按照我的版本加上這麼一條,其實就是為了能夠加速認定國籍的行政流程,以能夠保障這個小朋友最大的權益,這是我提出的版本。

花次長敬群:瞭解。

蘇委員巧慧:我想我的這個版本跟剛剛次長您在報告的時候是有不同的部分,我們考慮的點是不同的,我希望下午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可以就這個部分,您再回答我,看看我的版本是否有道理,也懇請委員們可以彼此支持。謝謝。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我們蘇巧慧委員的發言。下一位請王美惠委員。謝謝。

王委員美惠:(9時52分)主席,請花次。

主席:請我們花次長。

花次長敬群: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花次早。我來延續蘇巧慧委員剛才說的小孩的國籍問題,剛才我們有探討到,一千多個孩子到後來可以入我們國籍的只有19個小孩,你們有規定國外要找的是3個月,如果找不到,我們就可以處理,國內的是6個月,你們說如果兩方面都找不到的時候,就可以入我們臺灣的國籍。你們還有說到社福會做的,本席要跟你說的是社福單位有認真去做嗎?只有19個孩子可以入我們的國籍,我覺得這是令人非常擔憂的。尤其你看這些小孩的渴望性,在他們這麼小的時候,你、我都不願意讓他們在臺灣沒辦法擁有他們的權利以及保護,請花次說一下3個月和6個月的差別,有需要讓它一致嗎?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話題。現在其實有一個困擾是,我們在規定裡面,有一個是母親所屬國家的政府也要同意,特別是印尼,他們其實是不願意同意放棄國籍變成臺灣國籍的,所以這裡面還有一些國際上面、政府之間對於這件事情處理的順暢度要去解決。所以說我們在面對這種課題的時候,我們會讓這個所謂的黑戶寶寶先用外籍居留的方式留在臺灣,他可以上學、他可以有健保,都可以!至於國籍這個部分,跨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個問題,我們再來精進。當然今天委員這麼說,我們瞭解到過去可能我們處理得不夠快,我們來檢討怎麼樣讓它更順利、快一點。

王委員美惠:花次長,因為我覺得我們要找出這裡面的問題,你看有這麼多孩子,到最後只有十幾個小孩可以留在臺灣,你想想看,講難聽一點,剛才坐在那裡大家同事在討論的時候,我說還有被趕出去的,說實在的,對一個小孩來說,我們有很多不周全的地方。

花次長敬群:是的,我們也很捨不得。

王委員美惠:對啊!你想想看這麼多小孩要由社福單位去評估,但是說實在的,他們是有認真還是沒認真?對不對?這要改進一下。

花次長敬群:好,這個我們來檢討。

王委員美惠:剛才我跟你說話,你要來開會的時候有覺得頭暈暈的嗎?會嗎?

花次長敬群:沒有,昨晚睡得很好。

王委員美惠:這樣喔!為什麼我會問你頭暈暈的事,在0403即4月3號花蓮地震之後,4月23號一整天,到隔天的六點多還在搖,同時我們看到花蓮在23號那天又有房屋倒塌。你們所認定的紅單和黃單,尤其在花蓮紅單有25張,黃單有19張,有關危險建築的認定,你覺得應該是用紅單、黃單來認定的嗎?因為花蓮倒塌的這間房子沒有紅單,也沒有黃單,這是什麼原因呢?政府說因為他們在4月3號沒有申請鑑定,就算有申請鑑定,真的來得及嗎?20天的時間有辦法去鑑定嗎?請花次說明一下。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因為富凱飯店並沒有申請鑑定,而且它內部還在整理、正在整修,並沒有申請鑑定,所以我們沒辦法強制業者要讓我們檢查它的耐震結構到底好不好。

王委員美惠:本席的意思是陳院長有成立一個專案。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美惠:就趕快拆除它的違章建築,協助地方嘛!我是要說,大家都知道被貼紅單的建築會隨時倒下,但是23號倒塌的這一間房屋既沒有紅單,也沒有黃單,誠如你剛剛所說的,因為沒有申請,政府也沒辦法去強制管理。未來像這種動一動就倒塌的,是不是需要中央怎麼樣和地方配合?因為地震是沒辦法預料的,颱風、下雨還可以提早告訴百姓要注意什麼、注意什麼,但是地震就是沒辦法提早預告這幾天要注意。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美惠:在這其中有什麼可以讓百姓更快瞭解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基本上,現在耐震初評的費用幾乎全數是由中央補助,所以我們真的還是要積極呼籲,對於這些擔憂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家有危險的,都可以透過地方政府來申請,我們都會全額下去協助,也會跟公會建立初評、詳評的平臺,其實現在協助評鑑的團隊是很成熟的,經費也都有、政策也都有,我們只有多宣傳……

王委員美惠:專業的人也都有,民眾隨時要申請都可以,差不多要多久可以去看這間大樓?

花次長敬群:這可能要再去瞭解一下,好不好?我去瞭解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王委員美惠:是不是會後可以向本席報告?

花次長敬群:好。

王委員美惠:因為我們要讓百姓瞭解,其實申請來鑑定大樓的時候,他們也不在乎這個錢是多少,重點是要怎麼樣協助他們儘快鑑定這個地方。以上。

花次長敬群:瞭解。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發言。下一位請牛煦庭委員,謝謝。現在林右昌部長已經來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了。

牛委員煦庭:(9時59分)好,謝謝主席。既然部長到了就部長吧!跟花次一起,好不好?

主席:花次留步,先請部長跟次長。謝謝。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主席:我們委員提議,你留下來。

還有會議要主持?

牛委員煦庭:要主持會議是嗎?主持會議那沒關係。

主席:好。

牛委員煦庭:那部長要回答,好不好?

林部長右昌:OK。

主席:好,那你就先離席。

牛委員煦庭:我以為他要坐下去休息,因為剛好要問居住正義的題目。好,謝謝主席。部長早安。

林部長右昌:早。

牛委員煦庭:今天有審查預算解凍案,解凍案裡面當然很多跟居住正義有關,所以跟部長探討,剛剛花次在其實也是OK的。不管520之後人事怎麼樣調整跟異動,該做的事情還是要持續。我針對租屋有幾個問題跟部長討論,第一個問題是有關最近電價調漲,對於租屋族的權益來說,造成很大的壓力,大家擔心電價上漲之後會不會有轉嫁的行為。這個問題其實也是老生常談,很多人都說在租屋族跟房東不對等的關係之下,有收取電費的問題。3月18號部長在內政委員會答詢的時候,有說一個月要解決這個問題,今天是4月23號,是不是請部長報告一下,現在這個問題解決了沒有?

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我們在3月27號已經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召開第三次的座談會。

牛委員煦庭:座談會嘛!對。

林部長右昌:並且討論跟確定相關的規劃精進方案,目前已經進行預告,預告時間大概是20天,預告完成之後會報行政院核定。

牛委員煦庭:你的報告裡面有寫。理論上來講,要處理解凍案就要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時間已經過一個月了,現在的程序你說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寫完了沒有?

林部長右昌:是,我們已經修完了,現在正在進行預告。

牛委員煦庭:這個要經預告程序嘛!

林部長右昌:它需要一個預告的程序。

牛委員煦庭:好,你在這個地方簡單報告一下,修訂的方向是什麼?如何能夠確保租屋族的電費不會被人家超收?請簡單報告一下。

林部長右昌:這個部分大概分成兩點,第一個,租屋電費的計收標準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價應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取;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另外就是租屋電費資訊的提供,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租屋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

牛委員煦庭:在過去的機制之下,租客要查詢的時候,台電往往會說因為台電只對屋主,對不對?因為跟他收電費……

林部長右昌:對。

牛委員煦庭:所以還要經過屋主同意。這部分你有鬆綁跟重新解釋嗎?

林部長右昌:剛剛已經說過了,在租屋電費資訊提供裡面增訂相關……

牛委員煦庭:好,也就是說現在更新房東跟房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是。

牛委員煦庭:台電這一端有沒有溝通?

林部長右昌:我們只要程序完成之後,當然就會依相關的新規定進行,台電當然有……

牛委員煦庭:你現在講在公告期間內,具體上路的時間是幾月幾號?有沒有……

林部長右昌:公告就是20天,然後我們會報行政院核定,核定完之後就可以。

牛委員煦庭:公告完之後核定,中間還會有行政流程嗎?蓋章就好了?

林部長右昌:我們現在在預告,預告完之後報行政院核定,之後會公告。

牛委員煦庭:你現在預告,預告期間結束是幾月幾號?

林部長右昌:行政院可能有一個審議程序。

牛委員煦庭:不是,預告結束是幾月幾號?

王司長成機:預告20天。

牛委員煦庭:預告20天,你哪一天開始預告?

林部長右昌:今天開始預告。

牛委員煦庭:今天才開始預告,好吧!那就……

林部長右昌:它有一定的程序必須要進行。

牛委員煦庭:我瞭解,你曾經講一個月,其實現在已經超過一個月了。

林部長右昌:不過我們在一個月內一定完成方案。

牛委員煦庭:我願意尊重正常的程序,沒有錯,但預告完之後奉核這一段你要全力加速,我們從今天開始算20天,希望下個月開始這個事就可以正式上路,可以嗎?

林部長右昌:是,應該沒問題。

牛委員煦庭: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要談一下租屋市場透明的問題,我剛剛說花次去開會有點可惜,但沒關係,既然部長來了就由部長回答。部長同不同意租屋市場應該逐步朝向市場透明化的方向處理?

林部長右昌:我們一直都朝租屋市場透明化在走。

牛委員煦庭:一直都朝這個方向處理,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對。

牛委員煦庭:這個方向才有辦法改善租屋黑市的問題。

林部長右昌:截至目前……

牛委員煦庭:租屋黑市對房客是不利的。

林部長右昌:全國的租屋數大概是90萬左右,我們現在手上已經掌握的相關資料已經超過一半,這一半都是透明可揭露的資訊。

牛委員煦庭:好,我們現在還沒有像房屋實價登錄一樣,變成全國性的。大家都已經習慣有這樣的機制,當然從無到有的過程中,你總要先找出破口,然後逐步處理。你在處理租屋市場透明的時候,要一次要求所有房東立刻就範恐怕現實上會有困難,這個本席願意理解,但是要有破口,也就是說,從願意配合政府政策的這一群人開始優先揭露。現在開始是從包租代管這一群人下手,對不對?部長知不知道現在這中間有出現一些狀況?現行法規規範包租要揭露,可是代管業者好像沒有相關的要求跟義務。實務上的數據你從表格可以看得出來,政府現在執行包租代管這樣的政策,其實包租的戶數是2萬2,723戶,代管的戶數是7萬3,938戶,代管的戶數是包租戶數的3.25倍,可是我們要求租屋市場透明的時候是包租先行,代管這部分沒有任何規範,結果多數的部分沒有被規範,只有少數的被規範,這樣是不是有點可惜?是不是應該做一些調整跟修正?

林部長右昌:是,這個我們正在研議修正當中。

牛委員煦庭:研議修正當中?

林部長右昌:沒有,我們上個月已經有召開過相關的會議。

牛委員煦庭:其實這些願意加入包租代管的人等於是配合政府的政策,大家說租屋要納管最困難的地方就是房東願不願意納稅這一件事情,你加入了當然就有納稅。

林部長右昌:是。

牛委員煦庭:也就是說,他最難的這一關都已經過了,他都配合你的政策了,對不對?揭露資訊讓租屋市場透明的平臺,其實相對於要求他們繳稅是更簡單的事情,那就不要為德不卒,也沒有什麼好的道理說只做包租沒有做代管,要就一起做,好不好?這一部分本席也會提出法案的修正,希望行政院也要有態度,好不好?這個不管……

林部長右昌:是,跟委員補充一下,誠如你剛剛所說的,我們一步一步來,所以從包租開始,另外轉租現在也納入了,接下來在第三個部分再納入代管。

牛委員煦庭:我希望這個東西一樣加入,我甚至認為這可以一步到位,但是沒辦法,那時候還沒有當選立法委員,沒機會討論這個事,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不會。

牛委員煦庭:希望現在趕快做,不只是包租代管,未來你要把租屋補貼納入。當你有一定案量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比照房屋買賣實價登錄的方式,開始可以在網路上揭露,人民有易達性,可以查詢這樣的機制,不然政府有資訊,然後我放在一個生灰塵的角落,大家也查不到,那有揭露跟沒揭露一樣。既然配合政策的部分都有揭露義務,你就要從這一個階段開始讓租屋市場透明,這樣等於有破口,慢慢這個市場機制就回歸正常,好不好?推動這個政策本席願意給予時間,但是我們希望每一個階段都要看到一定的進展。謝謝部長。

林部長右昌:謝謝,我們穩健的進行。

牛委員煦庭:好不好?希望看到具體的進度。

林部長右昌:好,謝謝。

牛委員煦庭:謝謝,辛苦了。

主席:好,謝謝牛煦庭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質詢。

麥委員玉珍:(10時8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

主席: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麥委員玉珍:部長好。我想要請教一下,我們昨天看到地震,大家都很害怕,一直震造成花蓮的兩棟大樓倒塌,好險沒有人傷亡。有很多房子因為結構受損,大家都有貼紅單、黃單這些警示單。我想要請問部長,這些危樓已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你們有沒有要求拆除的期程?可以補強的建築物有沒有補強的作業規劃?再來,關於這些房子的拆除費用,這些災民唯一的房子都毀了,經濟上都相當困難,內政部有沒有考慮全額補助拆除的費用?請問部長。

林部長右昌:好,謝謝。這個部分,中央也一再要求花蓮縣政府要加速拆除的工作,特別是傾倒的這兩棟樓。另外,委員詢問有沒有補助拆除的費用,我們是全額補助,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至於補強部分,依照現有補強的相關補助辦法,經過技師或專業人士評估之後,如果有需要補強的地方,且評估之後是可以補強的,就進行補強,如果不能補強,一樣要拆掉。

麥委員玉珍:好,但要有一個拆除的期程,因為這些房子傾倒,大家經過也很害怕,萬一倒下來是很危險的。

林部長右昌:我們要求地方政府要加速,的確是已經比較慢了,今天會開始拆除。

麥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

林部長右昌:謝謝。

麥委員玉珍:4月23日富凱大飯店倒塌,它是民國69年建造,到現在已經是44年屋齡,足見危老都更的重要性。我們看臺北市光25年以上的房子就高達71萬棟,而且這些房子都是在921之前建造的,大多沒有經過耐震檢驗,萬一這些在雙北的房子倒塌了,後果真是不堪設想。請問內政部有沒有去瞭解民眾不願意都更的原因是什麼?還有政府的因應措施是什麼?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先跟你說明一下,這棟是不是願意都更,這個我們不清楚,因為都更涉及個人的土地跟建物的財產,除了官辦的都更是由政府發動之外,自辦的都更當然就要由財產所有權人來提出申請,而且還必須整合,因為他可能不是單一所有權人,可能涉及很多所有權人,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瞭解一下他是不是有曾經提出更新的案子。第二點,現在我們也積極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了危老重建條例,所以現在危老重建的案數比較多,我想更新最主要的困難在於整合,也就是民眾意見的整合。

麥委員玉珍:如果有補助的話,很多人應該也想要都更。根據我的瞭解,臺中也有很多都更的案子,關鍵就在於政府的補助,因為很多建商估價後,到最後都是超出大家的期望,所以請內政部針對後續有關危老重建的改進措施,給我一個書面報告,好嗎?

林部長右昌:好,沒問題。

麥委員玉珍:再來,有關居住正義問題,上一次我也詢問過,但是你們並沒有給我真正的回應。現在民眾要租房子,最擔心的是價錢不透明,導致租戶的價格都不一樣,民眾對於社會住宅補助的資格審查、補貼的金額及流程有很多疑惑,還有「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的研商會議,決議以身分別作為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但是這和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精神,依承租人薪水及負擔能力訂定收費標準有所違背,當時我也請問部長這樣考量的原因是什麼,但是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林部長右昌:委員可能誤會了,其實內政部在訂定相關收費標準時,這些因素通通都有考慮進去,目前有所謂身分別的部分,大概就三個縣市,即臺北、新北跟桃園,而這三個城市、直轄市的狀況也不一,像新北是今年才開始,採取的是一個非常嚴格的限制,即身分別加上收入,但實際上還是以身分別……

麥委員玉珍:對,但我們認為以收入為標準,比較能真正照顧到弱勢。

林部長右昌:倒不是這樣講,其實我們現在的收費標準都已經有cover了,甚至是放寬到所謂的邊緣戶,之前最大的問題大概是所謂的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比較嚴格,現在我們已經把身分放寬到邊緣戶,是可以把它cover進來,所以針對這部分,其實我們已經做了很大的改善。另外在實務上,包括臺北市跟桃園市,雖然是用所謂的所得,但執行上有發生許多困擾跟問題,這一部分也必須被正視。

麥委員玉珍:是,但就像剛才部長說的,每一個縣市申請不一樣、不一致,這也造成民眾的困擾。因為時間關係,最後一題想要請教部長,就是今天大家都很關注有關未成年歸化的問題,因為民法修正,未成年的定義從20歲下修到18歲,而國籍法僅規定「未成年」,導致原本很多要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的民眾權益受損。根據我的瞭解,疫情時間,很多未成年子女都在國外,立後想要回來臺灣歸化,但現在我們的民法已經修法將未成年從20歲下修到18歲,造成很多子女要回臺歸化為臺灣國籍受到限制,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

陳代理司長子和:報告委員,民法把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所以國籍法一樣配合把年齡調降為18歲;調降為18歲之後,外國人或本國人18歲以上就有行為能力,我們認為他已經有行為能力,就不符合我們照顧這些未滿18歲未成年人歸化國籍的事宜。

麥委員玉珍:所以我們希望未成年的定義是20歲以下,這樣20歲以下就也是未成年,如果限於18歲以下,會造成很多問題。現在我們面臨少子化問題,應該也很希望更多我們的子女歸化為臺灣人,但是現在就是有這樣的情況,這個問題等一下逐條討論時,我們再來跟部長討論。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再簡單補充說明,剛剛提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如果這樣修正的話,就跟民法規定不相符,民法規定是把20歲調降為18歲,代表18歲以上就具有行為能力,如果具有行為能力,還要依附父母或者養父母來申請歸化,那麼這跟保護未成年權益以及剛剛提到的立法意旨並不相符,在這邊跟委員做這樣的補充,謝謝。

麥委員玉珍:第四條的規定原來就有,不用再修法,就是「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我們就依這樣的規定,那就不用修法到18歲以下,我的意思是這樣。

林部長右昌:是,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張智倫委員。

張委員智倫:(10時19分)主席好。各位官員、各位委員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有請部長跟國土署署長。

主席:好,請部長,還有國土署吳署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部長。今天本席特別來這邊質詢,是針對過去一直以來很多媒體上的一些假新聞,而且是民進黨黨中央對本席的一些抹黑造謠和很多不實的訊息,本席希望今天能做個澄清,並且做一個嚴正的檢討。先請問部長,你認不認識簡報上的這位仁兄?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位大家應該多少都認識,這是發言人吳崢。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那我們簡單播一下影片。

(播放影片)

張委員智倫:感謝大家的觀賞,請問部長有掌握這部影片所講述的內容嗎?是不是請署長說明一下

吳署長欣修:他指的好像是灰磘那一件。

張委員智倫:我先跟署長報告,這部影片是民進黨4月15號在黨中央辦的記者會,它是從7分50秒到9分50秒,我是完整的呈現,只是把影片的速度加快一點。請問署長,這件事情你要不要現在鄭重來澄清?你什麼時候到本席的辦公室?我對於中和灰磘段有沒有對你施壓?請你簡單而非常慎重地跟大家說明一下。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到目前都還沒有進過您的辦公室。

張委員智倫:好,那你是不是可以再跟大家澄清一下,請問本席有沒有像民進黨吳姓發言人講的,有要求你到本席的辦公室來針對中和灰磘段……就是本席還有署長,地點是本席辦公室,針對中和灰磘段有沒有對你施壓?有沒有這件事情?請你再說明一次。

吳署長欣修:委員都還沒有找過我談過這件事。

張委員智倫:部長、署長,所以這很明顯,今天謝謝署長的澄清。這很明顯就是民進黨的假訊息,長期對國民黨的立委抹黑和造謠,所以請署長在這邊公開譴責這件事情,這樣的事情可以允許發生嗎?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不是我的職權,我只是要說明您沒有來找過我談這件事情。

張委員智倫:那本席就覺得非常特別啊!難道是你們平常就有在跟民進黨黨團、民進黨中央做密切的聯絡,不然這位發言人憑什麼說他知道署長的行程?是不是有對你們施壓?請問這樣能保持行政中立嗎?你們平常有沒有把你們內部的資訊、署長的行程提供給民進黨中央?請回答。

吳署長欣修:沒有。

張委員智倫:好險你說沒有,如果你說有的話,那也請提供給國民黨黨團一份。是不是你回去要調查一下,針對這樣的資料提供不實,是不是內部應該要來做檢討?這樣子去擋地方的建設,難道是因為本席對中和的污水下水道從民國93年實施到現在都沒有完成,還有10萬的住戶沒有完成,還是因為灰磘段從104年的建設案就擋到現在,連民進黨的江永昌委員也開過四次協調會,這些資料都有,其實本席現在關心很多的建設案,根本還來不及找你討論這些事情,結果就被民進黨抹黑跟造謠。請問一下署長,你要如何杜絕這樣的事情?請回答。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第一個,其實我們也沒有擋過中和任何下水道的案子,這一切都照新北市政府的既定進度,我們提供補助。第二個……

張委員智倫:署長,我知道你沒有擋,可是照這樣子抹黑造謠的方式,那不是片面的在擋中和的地方建設嗎?

吳署長欣修:沒有……

張委員智倫:署長,我給你兩個方式來做,第一個,當行政院被抹黑的時候,是不是應該發新聞稿來澄清?甚至之前在選舉期間,其實行政部門也可以提告啊!請問你要選擇哪一種方式來澄清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因為不是我們自己行政院被抹黑這件事情,其實我也是到今天才知道有這一段新聞影片,因為這不是屬於行政院的新聞,所以我們也沒有相關的說明。

張委員智倫:請問部長,你們一般的SOP是這樣子做嗎?難道中央政府被抹黑造謠的時候,你們完全不去看這些抹黑照,而且是民進黨黨部開的記者會、是發言人開的記者會,你們完全沒有掌握這樣的訊息嗎?完全不澄清嗎?

林部長右昌:委員,這個針對個案的部分,而且這個不是內政部,也不是國土署發的,所以這個不是要去澄清我們的部分。

張委員智倫:我剛剛已經舉報有這樣的事情,你剛剛就看到了,還是本席要再播一次給你看?

林部長右昌:委員,這並不是內政部的發言,也不是國土署的發言,這是個案,這是……

張委員智倫:那意思就是說這樣的事情會一直沒辦法去解決,為什麼本席要這樣問你?我今天本來要對你提出一個譴責案,因為你過去當過民進黨的秘書長,也當過民進黨的代理主席,未來也即將可能接任民進黨的秘書長,本席希望的是我們好好來推地方的建設,好好為地方來努力、來打拼,不要用這種故意惡意抹黑誣衊的手法來擋地方的建設,你到底提供中和未來的發展、未來的方向是什麼?請部長來回答一下,是不是應該要尊重國會?這樣子抹黑造謠的情況,是不是應該要杜絕?我應該要請部長說明,因為署長是行政官員,可是部長明明就知道這種事情不應該發生,所以我今天本來要提出一個譴責案,但是因為召委說今天要審預算,所以不提譴責案,不然的話……所以部長你是不是要再說明一下,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

林部長右昌:委員,如果今天這個新聞是我們內政部或者是國土署發的……

張委員智倫:這個東西,我跟你講明顯……

林部長右昌:可是問題在於它並不是。

張委員智倫:很明顯的這不只一條新聞,這到底有幾條新聞?非常多的新聞啊!你們內政部完全沒有掌握輿情分析嗎?

林部長右昌:不是,委員你對象可能找錯人了。

張委員智倫:他說你有被施壓耶!

林部長右昌:部長不介入個案,而且剛剛在講這個新聞並不是……

張委員智倫:所以部長你是不處理嗎?你的意思是指你不現在嗎?

林部長右昌:不是,我要處理什麼?

張委員智倫:你要來公開,我剛剛講了啊!當我們國民黨的委員或是候選人對行政部門提出的質疑是不真實的時候,你們會發新聞稿澄清,或者有時候你們直接就提告啊!那為什麼這件事情出現的時候,你們完全不澄清、不提告?

林部長右昌:不是,委員,你的對象可能真的搞錯了,今天不是內政部也不是國土署發的啊!

張委員智倫:那以後民進黨黨中央亂抹黑你們、亂說你們去幫誰護航、亂說你們幫誰施壓,你們也完全不處理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嗎?

林部長右昌:沒有,尊重委員啦!如果他是針對你的話,就尊重委員你的……

張委員智倫:不是,我今天講的是國會的尊嚴,今天你會讓民進黨中央發這樣子的新聞稿去做這樣的指控,未來政黨會輪替,每一個委員都有可能遇到相關的事情,所以我今天為的是國會的尊嚴來這邊跟你請教。

林部長右昌:委員,黨是黨,政是政啦!

張委員智倫:你未來不是會接任民進黨的秘書長嗎?這樣黨政怎麼分離?

林部長右昌:不是啊,黨是黨,政是政啊!黨政本來就是分離的啊!

主席(李委員柏毅代):謝謝林右昌部長,張智倫委員抱歉,因為時間超過非常多……

張委員智倫:拜託部長,這我會常常跟你請益,拜託你再好好處理一下。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質詢……

張委員智倫:今天有明確的澄清了,謝謝署長。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質詢,謝謝林右昌部長,謝謝署長。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質詢。

張委員宏陸:(10時28分)我請林部長跟國土署署長。

主席:請林部長跟國土署署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張委員宏陸:部長、署長,我記得我在4月11號質詢的時候有說,像花蓮地震有紅單、黃單,那雖然不是你們直接的責任,但你們對縣市政府有督導的義務,我那時候就說餘震不斷會不會再造成第二次的傷害?你看像昨天這樣子,有好幾棟大樓又倒了,所以我想先請問一下署長,如果情況都是這樣,那我們都沒有辦法去處理嗎?

吳署長欣修:委員指的是那個……

張委員宏陸:那天我們在這邊詢答時,我有跟你說有紅單、黃單的,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求縣市政府積極去做,然後要做積極的補強對不對?這個是跟人民生命財產非常直接相關的,對不對?我那時候就擔心,結果你看事情就發生了啊!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

張委員宏陸:如果有積極做,我不相信一棟大樓你都有補強了,結果又會這樣。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4月3號以後,大概隔週我們就跟國震中心就下去,針對其中有十九件紅單的部分,都已經主動邀約住戶開始來談耐震補強。昨天新增的富凱飯店因為它之前已經歇業在進行內部整修,所以它一開始也沒有來做任何的申報,而外面也不知道,昨天發生了以後,我們也是立即通知花蓮縣政府,有瞭解狀況,也提供它一些可以快速拆除的業者名單,所以它今天已經開始同步進行,但是後續紅單的部分,我們還是有持續在輔導。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進行。

張委員宏陸:署長,倒的也不是只有這一棟啦!部長,我為什麼會請你上來?你也當過地方首長,我們也都在地方服務過,其實這種事情如果是縣市政府有很積極的作為,把它真正的積極補強,我相信不會有這麼嚴重的事情發生吧!部長,你的看法?

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地方政府的積極度是非常的重要,這一點我同意。第二個,其實國土署在第一時間發生之後,因為它帶去評估勘驗的大概有一千多棟或者間,我記得我們已經完成的應該是一千一百多間。另外,剛剛委員所關心提到的,因為地震一發生的時候,第一次7.2的時候,其實建築物就有可能已經受損了,它要在評估之後才能決定可不可以補強,有一些可能是沒有辦法補強的,另外需要補強的話,那也需要時間。還有一個是剛剛你特別提到的拆除部分,我們是認為可以儘快地加速,所以現在我們也已經提供中南部有拆除機具業者的清單給花蓮縣政府,希望他們儘快加速拆除工作。當然縣政府有反映現在因為比較缺工,也缺機具,昨天院長也特別指示,我們會積極地來協助,當然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夠加油。

張委員宏陸:我必須要說,地方政府有沒有積極是非常重要的事,我那天就是有要求地方政府要積極。地方政府如何積極?其實有很多的業者、有很多的什麼,我們都可以去拜託他們,然後請他們趕快儘量去協助,或者有開口合約的就趕快去做。其實如果有做,這一次我認為不會再有這麼多的大樓這樣倒塌,尤其是我們看到新聞,有一些民宅部分也是在這一次又倒塌了。我覺得應該從這邊來記取一個教訓,就是如果地方政府做不來的話,中央應該要積極介入協調,不然這都是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這部分我覺得我們以後應該用這個例子,然後未來如果地方政府不做,我們要讓地方政府做,它沒有做,中央會有什麼機制要求它要怎麼做,不然每個地方政府、每個縣市首長的個性都不一樣啦!反正就放在那裡也是放著,有積極的也是積極。我記得臺北縣政府在921的時候,馬上請所有的公會、所有的什麼,該做的就做,然後連磁磚什麼的都全部用好,我覺得這就是積極度的問題,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林部長右昌:其實地方政府如果缺工或者缺料或者缺技術人員的話,當然它也可以主動,比如邀集全國各縣市的相關公會來協助,甚至也可以跟鄰近的縣市直接來聯繫請求,其實這在過去都已經行之有年,也有相關的機制,當然中央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是積極地在幫忙。

張委員宏陸:對,部長,你說的沒有錯,我現在說的就是我們以前的機制都在,但那個機制是義務,跟自己、縣市首長……

林部長右昌:那個也是責任。

張委員宏陸:其他的縣市是義務跟責任,要去協調,我是認為應該把它明確化,如果這個縣市首長沒有做到什麼,我們應該要求有一個標準啦!有個標準訂出來,哪個縣市沒有做好,其實大家都看得到啊!我不知道部長你覺得要不要訂這個標準出來?

林部長右昌:我請國土署來研議。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林部長右昌:謝謝。

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也謝謝林右昌部長及吳署長。

接下來請黃捷委員質詢。

黃委員捷:(10時34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黃委員捷:部長好。今天我們討論國籍法的修法,有兩個重點,一個是第五條裡面針對特殊的專業人才兩年就可以申請歸化,來為我們臺灣爭取更好的人才。我相信各黨、各派其實都有提出版本,我覺得這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大家的差別並不大。接下來的這個,我覺得應該要仔細來討論一下,就是第四條裡面的黑戶寶寶問題,因為現在的黑戶寶寶大概有四種類型,第一種就是生父、生母都不知道是誰,這個其實反而比較好處理,這部分剛剛巧慧委員也有提到,這就是所謂的棄嬰嘛!如果是棄嬰,其實國籍是可以準用的,這個反而沒有什麼問題。第二種,如果他的生母是外國人,但生父是臺灣人,這是一種情況。其他兩種情況,一個是生母是外國人,但是行蹤不明,或是他已經出境或遣返了,然後生父不知道是誰;還有一種情況是生母是外國人,然後生父不清楚是不是外國人。

接下來這四種情況我去看了一下,其實我會覺得比較弔詭的是,如果生父、生母都不詳的話,我們是有空間來處理的,就是現行法規就可以處理。可是另外一種,第二種就是剛剛所提到的,如果生母是單身,生父就可以辦理認領,然後讓小孩來取得臺灣的國籍,也就是如果生父願意出面,其實也是可以處理的。這一次我們修法要討論的反而是第三、第四種,就是如果生母行蹤不明,然後境內、境外協尋之後,生母的原屬國表示小孩不是他們國籍或是三個月都沒有回應,就認定小孩是無國籍人士。

可是現在我覺得擔心的是有一種狀況,我們在修法之後會不會造成,等於是反而鼓勵生母行蹤不明,或者是鼓勵他跟小孩斷絕聯絡,為什麼會這樣說呢?也就是剛剛講到的第一種可能,如果生父、生母不詳的話,我們就可以用棄嬰的狀況來處理。依照現行的國籍法,在臺灣的外國人或是無國籍的小孩,現在的歸化條件是要成年,而且有相當的財產跟專業技能,可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才能申請歸化。若我們現在這樣放寬之後,就是社福機構監護,只要在生母行蹤不明之下就可以來歸化,我擔心的就是剛剛提到的,也就是現在他的生母找得到人,但是生父不詳的這種類型並沒有處理到,會不會變成有點變相的鼓勵生母故意消失,會不會反而造成我們想要放寬的這個用意去損害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呢?我不知道部長懂不懂我的意思,就是我們現在放寬,反而有一個bug,就是會有一種道德風險,如果生母故意消失,然後故意行蹤不明,我們反而可以去讓小孩來歸化,這對於生母來說,那就是不要讓你們找到他,他消失就好了,會變成生母的消失對於小孩的歸化是更有利的,會不會變成這樣?這是我擔心的。

林部長右昌: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黃委員捷:擔憂。

林部長右昌:也就是變成他故意消失,去製造他……

黃委員捷:讓小孩可以有歸化的機會。

林部長右昌:可歸化的理由,這個是不是容許我們想一下?剛才你講的這個狀況,不過如果他是在臺灣出生的話,現在都會有紀錄,會知道他的生母是誰,但是你剛剛提到他故意消失,找不到人,去製造他跟這個小孩子沒有連結,我想這個我們來想一下,的確可能會有這樣子的狀況,我瞭解委員的意思,有一個道德風險在裡面,製造一個故意的……

黃委員捷:對,因為這樣對他來說,歸化條件才存在,這是我的擔心啦!當然我們也不會去惡意地說生母都會這樣想,只是當我們條件列在那邊的時候,這樣的條件反而讓小孩更容易歸化。

林部長右昌:是,委員,我是不是請司長補充一下?

黃委員捷:好。

陳代理司長子和:跟委員報告,針對這種黑戶寶寶,其實我們有一連串的認定程序,首先,這個人要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這是第一個條件。第二個,要經過駐外館處去請那個國家協尋3個月,或者是這個生母還在國內,要經過我們移民署去協尋6個月,直到都找不到了,這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還要原屬國的國家不承認這個小孩子具有它的國籍,或者是它3個月都沒有回復的時候,地方政府才會把這種黑戶寶寶的個案報給我們來認定他為無國籍人,現在的程序是滿嚴謹的。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瞭解你的想法,因為說實在的,我們移民署在茫茫人海中要去找人,也不一定真的找得到,因為實際上我們也發現移工或者是非法拘留的,那個時間很長。

黃委員捷:是。

林部長右昌:你剛剛提醒的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回去會來研議,謝謝。

黃委員捷:好,謝謝部長。最後,國土署的署長,我想要提醒一下,我們有一個案子之前已經追很久了,就是樓梯升降椅的案子,我希望後續的資料趕快送過來,我們已經要超久了,好不好?

吳署長欣修:好。

黃委員捷: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黃捷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接下來我們請黃建賓委員質詢。

黃委員建賓:(10時41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林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黃委員建賓:部長,經過這一陣子,我們覺得平安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林部長右昌:是。

黃委員建賓:部長,你是都市計畫相關科系畢業的,是嗎?

林部長右昌:對。

黃委員建賓:所以部長在內政這一塊是學有專精,很遺憾部長沒辦法繼續留在國會裡面替我們國人來解決問題,不過也期待部長到新的領域能夠繼續來替我們國人服務。以下我就一些問題來跟部長就教。部長,本席想要請教一下,我們未來的賴清德總統說,未來他在兩任的總統任期內要建構100戶社會住宅……

林部長右昌:100萬戶。

黃委員建賓:100萬戶社會住宅的資源,滿足我們臺灣社會的租屋需求,這100萬戶是由蔡總統的20萬戶,再加上他未來的80萬戶,就是新建住宅17萬戶,包租代管17萬戶,加未來租金補貼50萬戶,總共100萬戶,8年100萬戶,就部長的專業來看,我們要怎麼做比較有可能完成?

林部長右昌:我們現在第一期的部分,12萬戶在今年年底應該是可以達成,而且甚至可以稍微超標,至於未來8年的時間,我想過去是因為需要一點摸索還有累積經驗的過程,不過到今年底已經可以達到12萬戶的話,我想未來在12加13的部分,應該是可期的,因為這部分有了經驗的累積。

黃委員建賓:所以部長你是樂觀地看待這件計畫就對了?

林部長右昌:我想我們是正面的。另外,第二個也是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們為什麼要儲備社會住宅的土地?包括直轄市5%,還有非直轄市3%,如果在推動區徵,或者是市地重劃的時候,要預留社會住宅的土地,也是為了未來整個社宅土地的儲備。

黃委員建賓:好,我們也期待啦,期待未來社會住宅的興建能夠真的有效地解決我們弱勢的族群,還有青少年租屋的需求。

林部長右昌:是,因為它需要一個量,它需要一個一定的基本量。

黃委員建賓:是,部長,因為很多委員都有提到社會住宅費用的部分,有所謂的身分別還有收入別,是按照這兩個類型來做嘛,剛剛麥玉珍委員也有提到。部長,我的意思是目前的執行好像在收入別有遇到一些困難,是不是能夠在會後把你們遇到的困難,提交報告到本席辦公室來瞭解一下?

林部長右昌:好,我把我們現在相關研議的一個情形提供給委員。

黃委員建賓:本席覺得用收入的方式,是因為我們現在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是以每人每月平均有沒有低於我們最低的生活標準來算,所以收入其實是一個相對容易計算的方式,既然部長有提到在執行上有遇到一些困難,我們就請部長將資料送到本席辦公室。另外,部長再請教一下,我們在這個報告看到,114年到119年的城鄉淨零綠生活及創生營造計畫,這個部分是不是在國土署?

林部長右昌:對,在國土署。

黃委員建賓:署長,這個計畫是屬於競爭型的,對不對?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現在有競爭型,當然也會有過去城鄉風貌政策延伸的部分,都會有。

黃委員建賓:是,署長,其實本席想要瞭解的是,我們的目標是要淨零排放,然後城市重新規劃嘛

吳署長欣修:是。

黃委員建賓:我們簡單依照過去8年的成效來看,其實跳票的機會是滿高的,2050年淨零排放應該是會跳票了,依照相關的數據來看,這個是滿難的問題。另外,我想要請教的是,如果我們要透過都市更新的部分,重新整建整個核心區域還有周邊的公共空間,來改善都市的生活機能,提升我們居民的環境品質,這樣是不是能夠有效地遏止人口往外跑,是這樣的目的,對不對

吳署長欣修:沒錯。

黃委員建賓:這樣跟你們的創生計畫是不是有相違背?

吳署長欣修:其實兩個的概念是不一樣,因為創生本來就是希望你在原來的社區裡面,能夠提出新的,尤其是產業面這樣的一個發展。對於我們來講,我們是提供一個好的居住型環境,讓今天來這裡創業的,不管你是在地經營或者是外來要在地化,不管從產業面或是從居住面都能夠得到比較好的照顧,這兩個是不違背的,而且它是可以搭配的。

黃委員建賓:你創生的目的是希望島內移民,就是地方利用地產的整個發展,吸引其他的島內移民過來地方鄉鎮嗎?

吳署長欣修:那是一部分,有一部分是地方自己能夠自主,不要再讓人往外流。

黃委員建賓:所以這兩個計畫不會相違背就對了?

吳署長欣修:是,兩個其實不違背。

黃委員建賓:本席剛才問署長這是不是競爭型的計畫,最主要的目的是,臺東縣整個都市計畫區的土地面積相對其他縣市是比較小的。

吳署長欣修:瞭解。

黃委員建賓:未來如果這個計畫施行的時候,如果是競爭型的話,這個是不是會導致我們臺東縣沒有辦法跟其他縣市來競爭?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跟國發會的合作仍然會持續,因為這兩件事情我們在過去已經有很好的合作機制,尤其花東地區,國發會有跟我們提出另外一個類型的計畫,希望我們繼續協助它,也就是說,由我們署來協助它做相關的規劃跟創生計畫的審查,還有創生計畫的經費支持,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都沒有停,還會繼續。

黃委員建賓:本席會這樣問,最主要是真的很擔心。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

黃委員建賓:因為臺東縣的資源相對就比較少。

吳署長欣修:是。

黃委員建賓:如果在這樣的條件下跟其他縣市競爭,它也相對弱勢,那弱勢會越來越弱勢。

吳署長欣修:瞭解。

黃委員建賓:所以有署長這邊的承諾,我也很放心,也可以讓臺東縣民知道,未來在競爭上中央絕對會支持,署長是不是這個意思?

吳署長欣修:我們會跟國發會一起合作,繼續把這個部分推動下去。

黃委員建賓:好,謝謝署長,也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黃委員捷代):好,謝謝黃建賓委員。

再來我們請李柏毅委員質詢。

李委員柏毅:(10時48分)部長,請留步,謝謝。部長,我剛剛本來想請花次留下來,想要跟他討論,一個是租金補貼的政策;另外一個是社宅的政策,但我想其實租金補貼是在你任內推動的,質詢你、讓你來回應,是更有意義的。請問你認為今年還要不要繼續做中央擴大租金補貼300億的這一項補貼?

林部長右昌:這個當然會持續推動下去。

李委員柏毅:這個會推動下去,來,我們來探討及檢討一下去年這個租金補貼,現在我們全臺灣的承租戶大概有多少?

林部長右昌:你是說租屋嗎?

李委員柏毅:租屋。

林部長右昌:租屋大概是八十七萬多,將近九十萬。

李委員柏毅:那來申請的有64萬戶,通過申請核准的有45萬戶,所以代表這80萬戶裡面,有超過20萬戶沒有來申請租屋補貼,有10萬戶沒有通過我們的租屋補貼。目前對於房東免課所得稅的租金是每個月1萬5,000,它是免稅的,如果超過是要課稅的。所以其實我遇到很多陳情人,有一點我沒有辦法給他保證,就是如果他去跟我們申請租屋補貼,造成他的房東不高興,把他趕出去,不租房子給他了,我們對於房東的相關罰則還沒有出來,我也不敢去跟陳情人保證不會,請他放心去申請、去跟內政部申請,申請絕對不會被趕出去。部長,這個問題你有沒有想配套的措施,我們怎麼樣來繼續推動,怎麼樣讓所有租屋族真的都可以拿到租金補貼、真的敢來申請?

林部長右昌:委員,兩個部分,第一個,剛剛在講全國的租屋有87萬,現在其實這個比例已經很高了,預計我們的覆蓋率應該是再提升一點,大概80%是極致了,因為不可能是100%,現在的比例其實相對已經高,剛剛在講我們本來是1.0,現在變成2.0,所以解決了部分的問題。委員剛剛提到……

李委員柏毅:對,就是探討我們還沒有解決的問題,我們還可以怎麼樣精進。

林部長右昌:對,不過因為最麻煩的是,其實這不只單單從我們住宅部門,還包括租稅的那一部分,就是課稅的那個部分,才有辦法配套,另外還有包括稅收稽徵的部分。剛剛有提到,因為它還是涉及私權,租賃是一個民法之間的關係,所以你剛剛提到強制的那部分,的確我們也還在做一些思考。我請吳署長來做一個補充。

李委員柏毅:吳署長請簡短回答。

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其實這一塊的確是這幾年慢慢會一直累積的問題,我們其實也試著很多方法,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核定數到昨天已經衝破49萬戶了……

李委員柏毅:49萬戶了?剛剛看到你們的資料是45萬戶。

吳署長欣修:所以其實很快就達標了。

李委員柏毅:好,謝謝署長。

我們請移民署署長,謝謝。署長,有超過6萬甚至更多非法拘留的外籍移工,他們可能都在各地打工,他們可能從事很多臺灣人不願意從事的行業,他們可能有很多原因,已經超過時間,沒有回到他們的國家,這是移民署專勤隊這邊會去執行的任務,對不對?

鍾署長景琨:是。

李委員柏毅:現在大概有多少?我們的執行狀況大概怎樣?

鍾署長景琨:失聯移工的部分,到今年的1月份,大概累計有八萬五千多。

李委員柏毅:謝謝。我們今天國籍法在討論黑戶寶寶,其實有一部分我想來自失聯移工,他們長期留在臺灣、長期在臺灣打工生活,他們生出來的寶寶沒有辦法報戶口,因為一報,父親可能不清楚是誰,但是母親就必須要被遣返,這是今天國籍法在討論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當然我們基於人權,對於這個黑戶寶寶,我們希望臺灣的人權可以讓他進入國籍,可以照顧這個寶寶,這個寶寶未來也變成是一個臺灣的生產力。但是針對高階的這些人才,包含體育人才,我們也希望可以放寬,讓他也可以納進我們的國籍之外,我們也希望可以採取有一定方式的管制,他不要代表國家隊多久之後,可能又恢復不是臺灣國籍,這兩個方向的表述,我們在這邊先表明,第一個,我們支持;第二個,我們還是要有適當的管理,謝謝。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謝謝部長。

再來我們請許宇甄委員。

許委員宇甄:(10時54分)謝謝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

主席:好,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部長,4月23日凌晨,花蓮又發生了兩起6.0規模的地震,導致原本就已經受損的統帥跟富凱大飯店更為傾斜。請問部長,最近餘震頻傳,內政部是不是有再繼續勘察受災的狀況,目前最新的紅單有幾件、黃單有幾件?

林部長右昌:我們持續都在進行當中,目前我們通報危險建物的總件數是2,019件,已派案評估是1,996件,張貼紅單累計是76件,另外黃單的部分是148件。

許委員宇甄:這是到目前為止最新的數據?

林部長右昌:對。

許委員宇甄:請教一下,有專家表示因為這兩天的餘震很頻繁,而且非常的異常,如果發生海溝巨型地震,臺北有可能會搖到3分鐘,擺動的幅度也會比403跟921都大很多,所以請內政部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提醒地方政府做出相關的因應,比如紅、黃單的大樓儘快加固,或者內政部有沒有什麼要提醒地方應該要做出相關的因應?

林部長右昌:是,地方政府都在進行當中,貼紅單的部分,就是它的建築物結構有受損,這經過評估之後,可能是必須要拆除,另外如果評估不需要拆除,那就是進行補強。從4月3日到現在,大概是20天的時間,說實在的,如果是比較嚴重受損的,其實到目前為止,它還沒有辦法做實際上的補強工作,所以在昨天發生兩個6級地震的時候,有一些建築物之前已經受損,所以它會再進一步受損,我們當然是請地方政府做相關建築物的檢查,這部分都持續在進行當中。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部長,可能這部分我們要特別注意人民的安全。

林部長右昌:是。

許委員宇甄:另外,再請部長看一下我們ppt上面解凍報告的文字,這是針對這一次的解凍案,各位可以看到我現在匡起來的部分,之前有提到「俟本部就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07年換發數位身分證政策、110年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暫緩數位身分證計畫及111年審計部之決算報告後,本部之相關評估報告、立場態度與向行政院之建議等提供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之。」字面的意思很清楚,當時提案就是要請內政部說明對數位身分證政策是不是繼續執行的態度,及向行政院提供的建議跟說明。部長,可是今天內政部送來的解凍報告並沒有提出說明,尤其你還可以看到你們的結論,這一段話講的就是要繼續推動數位身分證,確保各系統的建置跟管理,以及專案的履行如期如質執行,落實資安規範,還須投入更多的資源,所以希望爭取更多的經費。請問部長,數位身分證的政策已經跟廠商進行仲裁和解,未來要如何繼續推動?還有,數位身分證的管理專法何時可以送到立法院審查?另外,個資法的保護專責機構何時可以成立?在兩個保證都沒有狀況之下,數位身分證要如何繼續執行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有關專責的單位,個資的籌備處在去年的12月已經成立,所以後續我們會依籌備處這邊的意見來做相關後續的進行。

許委員宇甄:在您的報告裡面,看起來數位身分證會繼續的推動,所以這樣的結論寫出來,看起來像是要叫我們解凍嗎?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做最後政策的決定,所以我們在報告裡面沒有辦法去跟委員說它不繼續推動下去,或者是它繼續推動下去,不過目前我們已經在做相關的……

許委員宇甄:不過這個解凍報告是今天提出來,今天我們在審的嘛!我想針對仲裁和解的部分,其實在之前都已經確定,就是會賠償2.8億,今天的報告卻還寫成一副好像要繼續推動的樣子,這個要叫我們怎麼解凍?

再來,上次我諮詢陳瑞敏審計長的時候,他也特別提到,跟他們的估算也差不多,數位身分證到目前為止已經花了14億,也就是我們什麼都還沒做,就已經浪費了14億,而且每年還要繼續支付6,375萬的維護費。請問部長,如果數位身分證的政策繼續推動,未來是不是要重新招標?因為你已經跟原來的廠商仲裁和解了。如果不是現在的東元電機得標,這些設備還能夠用嗎?所以這些年的維運費是不是就會浪費掉了?這樣的計畫繼續執行可能會浪費更多預算,有沒有考慮直接停掉該計畫?

林部長右昌:有關經費的部分,實際上,我們支出的經費是10.85億,這個非常清楚,可以會後再跟委員詳細說明。

許委員宇甄:所以審計部估算的是錯的就對了,是嗎?

林部長右昌:我相信審計不會,不過明確的數字非常清楚,是10.85億,會後再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的機器設備能不能使用,機器是可以的,但是晶片的部分可能還要另外採購。

許委員宇甄:所以表示不同的廠商得標之後,可能就會有不同的狀況發生。針對這個部分,因為我們現在也成立數位身分證的調閱小組,所以您剛剛提的,我們也都會申請調閱來釐清所有問題

林部長右昌:是,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

再來請徐欣瑩委員。

徐委員欣瑩:(11時2分)謝謝主席。本席有請林部長,還有警政署副署長。

主席:請部長跟副署長。

徐委員欣瑩:部長,還有副署長,本席首先要就取締飆車噪音的問題簡單討論。現在全臺灣各地民眾對於飆車噪音都非常反感,各地方也都在取締,但現在取締發生非常大的問題,就是攔查一定要警察,可是開單跟測噪音是環保,可能就是各地的環保局來處理。現在第一線發現一個問題,就是常常會同警察到現場,可能等待到一半,警察突然說哪裡有車禍要去處理就跑走了,或是被通知哪裡要做什麼就跑走了,對於飆車噪音的取締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警政署可以對全國有確切的,譬如教育訓練或者是你們在調度警力的部分,應該要有所看怎麼樣子的處理?也就是他正在執行這個勤務,怎麼可以突然間就跑走去其他地方?這樣變成飆車噪音完全沒有辦法取締。

陳副署長永利:謝謝委員對於我們同仁執勤的關心。我想我們跟環保單位,甚至監理單位都有非常明確的分工。

徐委員欣瑩:你暫停,因為時間很少。我已經很明確的說,本來就有分工,我現在說的是你們就跑走了,因為時間關係,這一塊請書面回復,好不好?請你務必書面回復。

林部長右昌:因為這個是屬於地方基層警察執勤的狀況,你是不是可以方便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回頭來瞭解。

徐委員欣瑩:可以,沒問題。接著我們還要針對源頭,其實會有這樣的噪音,不管是轎車或機車,是不是就是機車或者是轎車的修理廠在改裝?行政單位,特別是中央,是不是可以提案?當然我們委員也會做,但行政院也應該要有版本,我們就是去提案,針對這一些違法的,就要有法律來規範,他根本連裝都不能裝這種這麼大噪音的設備,就算他裝了也不應該用。對於這種會產生大量噪音的,我們應該要修法,從源頭就應該要修法,這樣警察也不用那麼累,一直取締,因為本來就不應該有這麼大的噪音產生!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警政署、內政部可以提案

接著本席要就今天內政部相關解凍案來質詢。部長,解凍案的所有報告,我相信您那麼繁忙一定沒看過,但是本席跟我的幕僚整個看完的感覺,就是這個解凍案的報告好像沒有打算要給委員看,等於是敷衍了事,不然就答非所問。我們很快的舉幾個例子,內政資訊業務凍結200萬,要求內政部能夠做相關的評估報告,結果解凍報告說,會持續蒐集各界的意見,持續蒐集各界意見符合原來提案凍結的目的嗎?沒有!接著新式身分證後續推動工作,將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進行政策、資安以及法制方面的意見整合,這個很有趣,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根本都還沒有存在,可能是還在籌備的單位,解凍報告就直接回復,後續的工作會由這個委員會來進行相關的整合,但這個委員會根本還沒產生,所以是不是這個解凍案就不要解凍,就繼續凍?你們的報告寫得好像就是要告訴所有委員不要解凍,因為你們也都還做不來。再來戶役政資訊服務費的解凍100萬,凍結的理由寫說,部分業務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來減少公帑支出,也就是第10屆的委員說,應該由專業人員辦理來減少公帑支出,結果解凍報告說,如果這個凍結就無法順利委外辦理。這不就是直接打臉提案委員?你這樣打臉提案委員,卻還希望解凍。這是第二個。再來還有更好笑的,就是住都中心業務成本和費用的預算解凍案,整個業務成本跟費用編列了十七億六千多萬元,只凍結100萬,結果報告寫說,凍結這100萬將導致新辦業務沒有預算可供支應,導致業務無法順利推動,你有17億,然後被凍結100萬,你的解凍報告就說,凍結這100萬會沒有預算可供支應。其實像這些言過其實、不然敷衍了事、不然答非所問的,我們真的能夠幫你解凍嗎?你自己個人的意見如何?

林部長右昌:委員,是不是容許我們簡單跟你說明一下?好不好?

徐委員欣瑩:這很明確啊!我講出來的這一些,這樣寫出來,我們怎麼讓它解凍呢?

林部長右昌:第一個是數位身分證的部分,因為之前數位身分證沒有辦法繼續往下推,有幾個原因:第一、要有專責的機關單位,所以……

徐委員欣瑩: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我現在跟你說的是,報告這樣寫是不是就是敷衍或者根本答非所問?你隨便寫一寫,你覺得堆了一堆文字來,我們就會解凍,其實這是非常不好的民主示範。

林部長右昌:這個應該是簡短的口頭報告說明。

徐委員欣瑩:沒有!這是在你們的關係文書中的,這不是你們的口頭,也不是你們的書面報告,我們是看你們送來的關係文書,所以這一塊真的你回去要……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

林部長右昌:後面有詳細的說明。

徐委員欣瑩:這就是你們詳細的說明,非常的可笑!幾乎是要逼著委員不要解凍。

林部長右昌:沒有啦!那個是簡短的,後面還是有詳細說明。

徐委員欣瑩:沒有,沒有,我們有看嘛!

最後本席提一個問題,謝謝主席再給我一點點時間。危老重建一直是臺灣建築老化的重要策略,但是我們現在看危老重建,以臺北市最新統計,核准920件危老案件,其中96件備註失其效力,就是說沒有辦法做的有96件,而失效案件更有71件是因為面積未達150坪的小型基地開發案,這中間的困難就在於營造成本過高,施工難度高,廠商無意承攬,像這一些問題,是不是政府可以集中處理?面對這種推動的困境,內政部是不是可以在下個會期開議前研擬對策,提出書面報告,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就是有關危老重建很多推動困難的部分,內政部是不是可以在下個會期開議前提出書面報告?

林部長右昌:可以。

徐委員欣瑩:可以,好,OK。有關解凍案的部分,本席的意見已經表達了,部長需要做最後的回應嗎?

林部長右昌:有需要的話,我再請同仁跟委員說明,這在後面都有詳細的資料。

徐委員欣瑩:好,謝謝。

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琪銘):好,謝謝徐欣瑩委員的發言。

下一位請丁學忠委員。

丁委員學忠:(11時11分)感謝主席,我們請部長。

主席:請內政部部長。

等一下請相關單位跟徐欣瑩委員大家一起溝通、瞭解一下。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丁委員學忠:感謝部長,時間比較短,我直接念給你聽。現在的國土計畫預定明年要開始上路,很多縣市對於這個分區圖都還有意見,所以針對國土計畫法,我希望行政院可以再討論,也希望未來的部長可以到地方上去瞭解地方的需求,跟地方政府好好討論、好好溝通,再來擬定健全的計畫。

在此,我要向部長報告的是,整個臺灣最重要的蛤仔養殖產業基地就在雲林臺西,針對雲林臺西養殖區未來的定位,我需要跟部長討論一下,同時我也要為那些辛苦的養殖業者請命,請內政部針對臺西養殖區的國土計畫及未來的發展規劃,可以站在百姓立場。日前雲林縣政府已經跟經濟部、農業部共同規劃漁業養殖園區,希望內政部可以同意協助推動,讓在這個土地辛苦謀生的鄉親,可以有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同時,因為建立智慧科技養殖專區,可以吸引年輕人回來故鄉工作,避免人口外流。臺西養殖區在民國80年編定為雲林離島工業區的臺西區,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丁種工業用地,這30年來,雲林離島工業區就像孫悟空的那個緊箍咒,腦袋被拘束住了,很多條例都被那個規定綁死,完全限制了土地的發展,甚至像孤兒一樣,道路、堤防壞了,都沒有辦法向中央爭取經費來維修,甚至業者想要提升品牌和銷路,都因為這個離島工業區而被打回票。部長,這已經是超過30年的不公平對待,是不是要想辦法來解決?這個部分要拜託部長,因為時間比較短,沒關係,我講給你聽就好。

是不是可以透過國土計畫法替鄉親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已經傷害鄉親、阻礙臺西發展30年,請部長和相關單位可以跟本席一起研議,幫這些養殖業者找出路,讓這塊土地可以地盡其利,讓國土永續發展。部長,可以吧?

最近本席和雲林縣議會副議長、縣政府及養殖業者有多方面的討論與溝通,提出將臺西工業區的養殖區域改為漁業養殖園區,引進智慧養殖業,這樣就可以替這個丁種工業用地解套,同時也可以帶動養殖業的轉型,否則因為受到法令約束,導致很多沒有辦法認證的部分,希望內政部可以協助土地變更使用,讓他們實現長久以來的願望。

本席在此也要提出,未來經濟部、農業部要跟內政部共同討論這個園區的土地利用問題,建議成立臺灣傳統養殖業產業升級輔導專案小組,專門來負責協助臺灣傳統養殖業者解套土地定位的問題,尤其是我們臺西工業區的定位問題,協助縣政府推動漁業養殖園區,先從科技養殖示範區開始,落實漁業可以轉型工業化,引進生物科技產業的進駐,這個部分要拜託部長,部長應該聽得懂我的意思吧?還剩1分鐘時間,請回應,應該都有聽懂吧?

吳署長欣修:有啦!感謝委員,委員對這個問題瞭解得很深入,其實國土計畫是把現有的使用項目,包括過去的分區做一個重新的認定,當然在過程當中,包括你說的養殖園區,主要是農業部過去如果已經有開發完成,自然會編定為產業園區,但現在是卡在經濟部把它規劃為離島工業區,結果卻互相牽連到……

丁委員學忠:對。

吳署長欣修:所以農業部也不認定。這個部分,因為國土功能分區掌握在地方政府,我們會來瞭解縣政府是否曾邀集工業局、農業部大家重新討論。我們會來瞭解相關情形,可能未來這兩個部會也有一些建議,不過我想地方的意見表達得很清楚,就是希望可以維持啦!

丁委員學忠:我相信雲林縣政府是非常樂意協助這些養殖業者,現在也需要中央全力配合……

吳署長欣修:是,我瞭解,這部分我們會來瞭解看看縣府的意願。

丁委員學忠:希望大家可以共同協商、討論,討論好了之後,我們會到養殖協會召集這些養殖戶,大家也可以聽聽他們的意見,共同討論出一個最好的方式,以解決這個長久以來的問題。

吳署長欣修:是,到時候應該也可以邀請經濟部一起討論,因為離島工業區……

丁委員學忠:相關的單位啦!

吳署長欣修:具體的時程,其實我們到現在還不瞭解……

丁委員學忠:對,這個部分就拜託了。

吳署長欣修:所以需要部會的協調。

丁委員學忠:是啊!是啊!再拜託啦!

吳署長欣修:我們會盡力來協調這個案子。

丁委員學忠:好,再拜託喔!謝謝!

主席:好,謝謝丁學忠委員的質詢,謝謝,請內政部全盤瞭解未來的國土規劃。

再來請黃國昌委員。

羅美玲委員質詢完,我們休息5分鐘。

黃委員國昌:(11時1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

主席:好,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部長好。去年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主要是為了實現居住正義的價值,因此裡面有非常多的規範,其中有一個部分為了要打擊炒房,那個時候內政部還曾經公開宣示過,房子是拿來住的,不是拿來投資的,也不是拿來炒作的,所以我們才推動平均地權條例,杜絕炒作的行為。在這整個規範的架構下,我們說私法人並沒有住宅的需求,它沒有住的需求,所以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要求私法人買賣住宅的時候要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裡所講的中央主管機關我想應該是內政部,沒有問題。內政部在平均地權條例下面的授權,針對私法人買賣住宅的許可訂定了一個辦法,訂定了這個法規命令,把私法人可以買住宅的情況限制了六款的狀況,那這六款的狀況必須要經過內政部審核通過以後才能夠買,部長,到目前為止,我對於法規的說明應該都沒有錯誤吧?是嘛?好。

但是法律通過歸通過,我們要看實際上實踐的效果,我進一步去調了資料以後,赫然發現竟然有一堆公司用宿舍當作名義,當初我們在許可辦法裡面訂宿舍是說私法人去買了住宅,然後提供員工當作宿舍使用,但我看裡面有一堆投資公司,我看到員工人數後嚇了一跳,員工人數只有1個人,1個人的員工人數要去買住宅,那是1人公司去買住宅,然後老闆提供給老闆,自己當宿舍用嗎?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情況!進一步去看它買什麼宿舍,我的老天啊!這家公司真是太有佛心了,它買的宿舍全部都是豪宅耶!以平安寰宇來講,它買的是3.2億、90坪;以旭昌興企業有限公司來講,它買的是多少?6.4億!6.4億的文華苑,我看了這個通過的狀況以後,我真的嚇壞了!

部長,我們看具體的例子就好了,臺北市前十大豪宅,西華富邦,公司只有1個人,然後它要買2.3億的宿舍給那1個人住,這個是我們當初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讓主管機關審核的修法意旨嗎?來,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的垂詢,我個人覺得這是不應該的,因為這個是……

黃委員國昌:停,部長你說得非常好,不應該吧?

林部長右昌:對,這個違反……

黃委員國昌:那內政部怎麼准的?

林部長右昌:這個違反我們的……

黃委員國昌:怎麼許可的?

林部長右昌:不過我跟委員報告,因為之前在訂法的時候,我們最主要在法的一個宗旨是希望不要短期炒作,所以他是……

黃委員國昌:兩個層次的問題,部長不要混為一談,第一個層次,內政部要把關,私法人什麼時候可以買?要內政部核准嘛?

林部長右昌:對。

黃委員國昌:核准了以後五年之內不能轉售,那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吧?請您不要把兩個層次的問題混在一起談,我要請教的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內政部怎麼准的?我今天聽部長這樣講,我很肯定,你說不應該嘛?

林部長右昌:對,我覺得這不應該啦!

黃委員國昌:不應該是怎麼准的啊!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應該是我們地政司在這個法剛通過初期的時候,現在他們也已經在修改這個辦法,這個已經不允許了。

黃委員國昌:你不用去修改辦法,你回去看!這個是哪門子宿舍啊!你用道理說服我!用道理說服臺灣社會啊!用道理說服關心居住正義的人啊!這是哪門子宿舍啊!1人公司買2.3億的豪宅,1個人住,這樣內政部也准?部長,會不會太扯啊!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跟你報告,我個人認為這是不應該的……

黃委員國昌:對嘛!你沒有個人的立場,你只有部長的立場、部長的高度。

林部長右昌:這個就是不應該,這個不應該准。

黃委員國昌:不應該?那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之後就不會准……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前面幾個大戶先放沒有關係?之後不准?

林部長右昌:不是,委員,因為這個要修相關的辦法,現在已經……

黃委員國昌:沒有,我還是回去嘛!你不要去講修辦法的問題嘛!你以法條的涵攝來講,這是哪門子宿舍啊!還不是只有這個,下面這個更誇張,下面這個是文華苑,5.6億耶!5.6億的文華苑買來住6人宿舍,哪家公司福利這麼好啊?我要趕快去丟履歷表,可以住5.6億的文華苑當宿舍,結果一查是臺灣的巨富陳泰銘,而且這文華苑用私法人、用宿舍准,部長,你知道這個文華苑是他買的第幾戶嗎?部長你知不知道?

林部長右昌:這個我不知道。

黃委員國昌:我跟部長報告,第9戶,他前面買8戶了,全部都在文華苑,他買第9戶然後還當宿舍,我們的內政部還准?我的老天啊!平均地權條例當初讓私法人買宿舍的例外是這樣用的嗎?部長,這件事情要不要檢討?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當然要檢討。

黃委員國昌:好,需要多久?

林部長右昌:剛剛在講的是我們地政司在修許可辦法,不過委員我跟你報告,我想這件事情是不容許的,因為這個是在鑽漏洞。

黃委員國昌:部長,這已經容許了,這不是不容許,已經容許了,已經被容許了。

林部長右昌:這事情不應該發生。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就說嘛!你們當初法規怎麼解釋適用的?部長說要檢討,時間到了,我尊重其他委員後面的質詢,但分兩個部分,第一個,當初怎麼准的?符不符合當初你們訂辦法的意旨?這是一個層次的問題;第二個,未來辦法要怎麼修,這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這兩個層次的問題,請內政部提出書面的檢討報告,部長,需要多久?

林部長右昌:我想10天之內。

黃委員國昌:好,10天之內,謝謝。

林部長右昌:另外跟委員報告,這件事情……不是我個人,我覺得這個是不容許的,所以剛剛提到後續的補救方式,我們會一併來做檢討。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才跟你講分兩個層次,部長說不容許,我聽了很高興啦!但你說不容許,你們下面的審查就准啦!

林部長右昌:這不應該容許。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黃珊珊委員質詢。

黃委員珊珊:(11時26分)謝謝主席,我也請林部長。

主席:好,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黃委員珊珊:部長,我知道雖然您不會續任部長,但是我相信您在任內還是非常認真的在內政部很重要的案子裡面,最近我們有一個很重要的案子在社子島,我想你也非常關心,我現在要強調一下,社子島已經禁建50年,我們在臺北市政府的時候,107年通過了主要計畫,109年通過了細部計畫,這些都市計畫經歷了數十年,包括防洪計畫要10年,然後內水歷經4年,主要計畫3年,細部計畫1年,現在環評經過了6年,終於在109年6月臺北市政府把區段徵收的區徵計畫送到了內政部,到今天113年,我們已經送了4年,這4年內政部光區段徵收的範圍跟抵價地的比例來來回回已經四、五趟了,我想請問部長,就您剛剛聽到這麼長時間的審議,請問一下,現在的區徵計畫還要等多久,內政部才要給社子島的居民一個回答?

林部長右昌:委員,跟您報告一下,區徵計畫實際上並沒有送到內政部,它的區徵範圍還有抵費地的部分……

黃委員珊珊:對,區徵開發範圍跟抵費地比例到內政部已經4年了,請問內政部多久才要核定?

林部長右昌:對不起,但是問題是當地民眾的這些意見。

黃委員珊珊:所以意見還沒有整理好?

林部長右昌:臺北市政府一直沒有辦法把它整合好……

黃委員珊珊:來去文已經很多次了,所以接下來,我覺得內政部現在在審的叫做區段徵收跟抵價地的比例,但是我看到部長找了臺北市跟新北市的市長,談的是輕軌整合,所以請問這個輕軌整合會不會影響到區徵範圍抵價地比例的相關核定時程?

林部長右昌:有可能會影響,不過……

黃委員珊珊:為什麼要影響到區段徵收範圍跟比例的時程呢?

林部長右昌:因為這關乎整個社子島未來的發展……

黃委員珊珊:不是說只是區段徵收的範圍嗎?抵價地的比例嗎?

林部長右昌:是,會的。

黃委員珊珊:跟輕軌有什麼關係呢?

林部長右昌:會的,因為機廠設在社子島,機廠如果設在社子島的話,它會占很大的土地,這個也是社子島的開發成本那麼高……

黃委員珊珊:所以部長我只是想問,你現在要離任了,這個相關輕軌的計畫,新的下一位部長會繼續你原來的這些計畫嗎?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這是臺北市的計畫,但是我們必須……

黃委員珊珊:我說輕軌的部分。

林部長右昌:但是我們必須要提醒臺北市,如果這個事情它不處理的話,未來社子島的開發會是一個災難。

黃委員珊珊:那我們就講你的輕軌計畫好了,為什麼大家看完,全部的人都快要昏倒?你現在拜會蔣市長的提案是輕軌從天母過來到蘆洲這邊,社子島只設了3個站;但是原來臺北市規劃的輕軌路線,在社子島裡面,從住宅區到科專區到商業區,總共設了10個站,所以這兩個,你們提出的計畫跟我們原來的設計,對於社子島居民的使用跟相關的便利性是差別很大的……

林部長右昌:委員,可能……

黃委員珊珊:也就是說,部長,我瞭解你的用心,希望能夠把機廠拿出去,讓大家有更多的空地來做公共設施,但是這些東西我只有一個簡單的要求,不應該因為內政部在所謂的區段徵收計畫開發範圍跟抵價地比例而影響到整個社子島的開發時程……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跟你報告……

黃委員珊珊:這個你做得到嗎?

林部長右昌:社子輕軌在社子島裡面,原本並沒有10個車站,我想這一點可能有點落差。

黃委員珊珊:規劃,目前是規劃。

林部長右昌:沒有10個站,你講的應該是從天母一路過來,總共是10個站,不過在……

黃委員珊珊:這個是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的規劃案。

林部長右昌:不可能在社子島裡面有10個站。

黃委員珊珊:裡面目前計畫有10個站,但是我的意思是,不管將來怎麼規劃,我只希望內政部儘速,在109年我們就已經送了所謂的開發範圍跟抵價地比例,請儘速,已經4年了,你說臺北市政府沒有跟當地居民,他們已經開過很多次會,我希望時程不要影響到,不要因為你們對輕軌的要求改變了而影響到整個時程的設定。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們也很急,但是我們必須……

黃委員珊珊:我知道很急,但不要因為這樣子而耽誤了社子島的開發,他們已經等50年了。

林部長右昌:我們必須站在區域發展的角度,提醒地方政府必須要把交通規劃好。

黃委員珊珊:我都同意,但是不要突然間冒出一個新的想法之後而改變了所有的時程,社子島人已經沒有辦法再等了。

林部長右昌:對,我們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也希望臺北市政府能夠積極一點,謝謝。

黃委員珊珊:我希望部長就算離任,還是不要影響到我們的開發時程,謝謝。

林部長右昌:是,謝謝。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國土署署長。

主席:請國土署吳署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吳署長好。

吳署長欣修: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部落聚會所,之前我都是質詢別的部會,過去也偶爾會質詢。我們現在看這個簡報,沒有部落聚會所的話,我們的豐年祭、文化祭就搭非常簡易的,大太陽的時候很熱,下大雨的時候會淋雨,有沒有看到,會淋雨。在鄉下,因為沒有飯店,結婚就是像簡報上這樣子,如果有聚會所,就是在聚會所,所以部落聚會所非常非常的重要,有沒有看到,結婚在這個聚會所,對不對?部落聚會所沒有牆壁,很重要喔!沒有牆壁,所以是有柱子,然後鋼棚。

我們從一個個案來看,希望我們的國土署真的是要看原住民的部落在偏遠地區,文化的祭儀、結婚,甚至喪事都在聚會所舉辦,其實它不是像房子那樣,它是沒有牆壁的,所以它是一個很簡易的,但是卻碰到很多的問題,當然前面很多問題也解決了,過去也謝謝那時候的營建署,修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我們看簡報上的資料,內政部地政司在去年7月26號答復給當時的營建署,「旨案係請本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文化聚會所係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要去認定它是不是公共設施。後來當時的營建署就發文給原民會,原民會在去年的8月15號發函表示,「阿拉巴灣部落文化聚會所興辦事業計畫,屬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過去因為沒有經費,現在有經費了,就是花東基金,好不容易有花東基金,卻因為用地的取得而一直延宕,你看從去年到現在。內政部的這個函真的要去檢討,在這裡面,尤其是第四點,我們是要區域計畫法,我們是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結果你們的答復是考量到國土計畫,對不對?國土計畫就還沒開始啊!

吳署長欣修:瞭解委員的意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管制規則就還沒有訂定啊!好不好?所以這個部分要很謹慎。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本來已經到期了,又延期,在上一屆我們又把它修正了,現在很多委員又提案要修正,又要延期。所以這個部分,縣市的國土功能分區圖都還沒有嘛!然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最後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所以目前還在適用區域計畫法。

吳署長欣修:沒錯,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其實這個部分,第一個當然是一個提醒,第二個就是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由於它是屬於林業用地,所以它當然還要經過跟農業部的會商、會審,因此這個部分其實也是有一點希望申請單位要加速,如果能在國土計畫法實施之前趕快完成的話,我想過程中我們還是會保持協助,這個態度會繼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署長,不只是這個個案,我們還有很多其他的案,就依現行的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來辦理,可以嗎?

吳署長欣修:可以,這個沒有問題,本來現行就是這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啊!但是……

吳署長欣修:因為我們新的國土計畫的土管也是最近才要預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你們要趕快,就核定了啦!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那個還要會審,因為涉及到林業用地要解編的話,還要農業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那趕快會審啊!

吳署長欣修:對,那個要會審。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不用請他們再依國土計畫去做處理。

吳署長欣修:瞭解,這個我們會啦!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還是會持續來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後面還有一個案,很多案啦!

吳署長欣修:後面還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沒有部落聚會所的還有很多啊!

吳署長欣修:瞭解,跟委員報告,我們還是秉持著協助的立場。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這是一個,就因為剛才那個案例,所以你們在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包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時候就必須要考量。

吳署長欣修:瞭解,那個在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裡面應該都有考慮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一定在那邊,因為它有時候不是原住民族土地啦!有時候是保留地。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應該本週會開始預告啦!委員的建議我們會重新再檢視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個就是趕快核定,依區域計畫法趕快核定;第二個,管制規則在擬定的時候就必須考量這些,好不好?

吳署長欣修:好,了解,我們會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的發言。

下一位請羅美玲委員。

羅委員美玲:(11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林部長。

主席:好,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羅委員美玲:部長好。部長,我今天要跟部長討論的這個議題跟今天的修法是有關係的,就是有關於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的兒童權利要如何保障。根據我們移民署的資料,到了2021年底在臺灣72萬名移工當中,女性產業移工加上社福移工超過35萬人,這些女性移工大部分還是屬於青壯年階段,所以他們在臺灣可能就會自由戀愛,甚至到後面在臺灣會有懷孕生子的狀況,當然這就一定會衍生出跟工作權益及育兒有關的一些問題。我國國籍法是屬於屬人主義,有些逃逸移工──非本國籍的母親,在生產之後就完全消失、失聯了,甚至將嬰幼兒拋棄,在現行法規之下,我們就是定義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也是我們俗稱的黑戶寶寶。

對於這些移工的寶寶,基本上我們可以分成四大類,第一類,他的生父如果是臺灣人,母親是外籍移工,這還比較簡單,因為我們是屬人主義,所以這個孩子的國籍基本上大概沒有問題。第二類,如果是爸爸不詳,不知道爸爸是誰,而媽媽是外籍的失聯移工,這個媽媽帶著孩子可能藏匿在工寮、果園、山區,到處流竄打零工,這些孩子就欠缺托育照顧跟教育。第三類可以說是第二類的延伸,如果這個媽媽被查緝到了,可是他的身分非常明確,他是誰、來自於哪個國家,因為被查緝到了之後就被遣返回國,可是在回國之前並沒有勾稽到這個寶寶,寶寶就留在臺灣了,可是媽媽的母國也不接受在國外出生的這個孩子,孩子可能就變成人球,可能一輩子就得留在臺灣了。第四類是生父、生母都不詳,媽媽是誰不知道,是哪一個國籍也不曉得,有些逃逸的外籍女移工可能在醫院生了寶寶之後就走了,所提供的可能全部都是假資料。

本席在上一屆2020年剛上任的時候,我就有接到南投埔基醫院的陳情,他們醫院裡面常常有一些失聯的外籍移工到那邊去生產,之後就把寶寶丟著了,醫院還必須要自行吸收相關費用,寶寶後續要怎麼安置,他們並不知道,所以當初我還找了行政單位跟南投縣政府來協商,因此我們才提出這一次國籍法第四條的修法。修法之前我也跟陳建仁院長還有部長這邊討論過,陳建仁院長那時候聽到這個狀況,他第一時間表示非常的支持,他說這是人權法案,我們今天修的第四條,我們解決了第四類的問題,因為過去這些生父、生母不詳的黑戶寶寶,他們除非在成年以前被國人收養,他們可以申請入籍臺灣,如果沒有的話,只是社福單位接手的話,他們要等到18歲,之前是20歲,成年以後才能夠申請臺灣的國籍。也就是說,這些孩子他們未來都是要在臺灣生活,因此我們才修了第四類,今天如果修法過的話,我們只是解決了第四類的問題。

可是我想請教部長的是關於第二類、第三類,到底我們的態度是如何?這些孩子的生母是確定的,可是因為屬人主義,他們可能沒有辦法申請成為我國的國民,但這孩子可能一輩子都得留在臺灣,像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呢?請問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跟您報告,其實我們本來就有相關機制來處理,本來這樣子的兒少大概有3,612人,目前已經有2,080人已經協助處理完,然後出境,所以它是有一個機制在……

羅委員美玲:所以是出境,但我想請教的是那些要留在臺灣的呢?

林部長右昌:沒有,不是他留在臺灣,因為現在最大問題就是他隱匿,他並沒有進到我們的系統、進到我們機制裡面。

羅委員美玲:對。

林部長右昌:所以剛剛在講他如果隱匿、藏匿著的話,我們不會知道他在什麼地方,當然就沒有辦法協助他。比較重要的剛剛提到,如果今天他願意出來的話,相關的教育權,包括他的健康權是沒有問題的,即便他是沒有國籍、沒有戶口,他一樣是可以受到保障。

羅委員美玲:如果媽媽是外籍失聯移工,如果他願意出面的話,讓這孩子出來,是不是他一樣還是有所謂的受教權?

林部長右昌:就是孩子出來……

羅委員美玲:就是孩子本身。

林部長右昌:就是孩子出來了,我們有接觸到的,那這部分我們就可以給予協助,但沒辦法幫忙的是不知道他在什麼地方。

羅委員美玲:可是你知道嗎,有很多失聯移工就是因為害怕會被抓,所以完全不願意出面,像這個的話我們有怎麼樣勸導的機制嗎?這有辦法嗎?署長。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對於父母隱匿,等於是父不詳,然後母親失聯這種情形,如果我們知道的話,現在有機制嘛,就是透過協尋,國內是6個月、國外是3個月,在這種協尋期間就有社福機構暫時安置,協尋不著的時候,我們會暫依生母的國籍發給他……

羅委員美玲:外僑居留證。

鐘署長景琨:對,外僑居留證。如果確認是無國籍的話,會給他無國籍的……

羅委員美玲:像第三類他變成人球了,母國也不接受他,根本沒有辦法遣返回去,那怎麼辦呢?就是媽媽已經回去了,可是母國又不接受這個孩子,這個孩子以後還是得留在臺灣啊!你沒有辦法遣返啊!

鐘署長景琨:是。

羅委員美玲:這怎麼辦呢?

鐘署長景琨:這種情形就是剛剛我講的,會由戶政司認定為無國籍,後續就可以辦理……

羅委員美玲:可以比照我們修法……

鐘署長景琨:對。

羅委員美玲:是第三類後續其實可以比照我們今天所要修的國籍法第四條,是不是?是這樣子嗎

鐘署長景琨:是。

羅委員美玲:所以到時第三類的問題其實是可以解決的,如果確定他母國不接受這個孩子的話,臺灣是可以接受的,是不是?

鐘署長景琨:如果確認不是他的國家的國籍,這個小孩子後續我們會由內政部戶政司來認定。

羅委員美玲:是,謝謝署長。當然,第二類可能是一個很大的麻煩,如果他不出面的話,孩子可能也要等到媽媽被遣返的時候帶著他離開,這可能是比較大的問題。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

羅委員美玲:後續又會碰到可能母國不接受這個孩子的問題,可是問題前面教育方面可能已經跟不上臺灣的腳步了,是會有這個問題吧?

鐘署長景琨:是,如果都隱匿的話,老實講,他是沒有進到我剛剛講的這個機制裡面,其實目前的機制,事實上是只要他願意,我們的社福機構就會報到內政部……

羅委員美玲:這個可能要多去勸導。

鐘署長景琨:是。

羅委員美玲:因為我發現很多人都怕被抓,所以這部分就是完全不出面的。

鐘署長景琨:委員講的,如果已經經過我們查處到案,或者是怎麼樣,原則上他是有依兒少,就是說他已經知道他的生母是誰,對這種目前我們也有機制,對於有依兒少,原則上我們不收容,我們的立場是希望他隨著生母一起回到他的母國。

羅委員美玲:是,沒錯。如果是這個問題,那還能夠解決,我現在提到的是有些媽媽的母國不接受這個孩子,可能就比較有問題。

這部分我想我們之後再來討論,因為我的時間到了,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發言。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48分)

繼續開會(12時)

主席:好,現在繼續開會。

下一位質詢的是黃仁委員,黃仁委員、黃仁委員,黃仁委員不在。

再下一位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不在。

再來是莊瑞雄召委。

莊委員瑞雄:(12時)謝謝召委,有請內政部吳次長。

主席:好,請次長。謝謝。

莊委員瑞雄:次長,這次推動國籍法其實我也喊得很大聲,大家都一起打拼。從2021年以殊勳歸化的阿提諾,到去年成功經國際籃總認證是本土資格的阿巴西,一路走來大家都有一點貢獻,在內政委員會大家一起努力。可是本席在上一屆,就是2021年提出一個修法版本,上一屆本席當召委的時候其實很想排審,但是沒有辦法,你們說要等院版出來,後來院版也真的出來了,要一起審查,又遇到徐春鶯的爭議,所以暫行擱置。因為屆期不連續,又拖過了一陣子,所以今天我感謝吳琪銘召委排審。

其實我們倒可以藉這個時候好好討論國籍法面臨的一些困境,我看這麼多委員的版本,大家對於第五條高專人才的年限修正為滿183天,還有曾經合法居留5年以上,是比較沒有爭議而且有高度共識的,這個也是這一條的修法方向,本席的版本也一樣,但是我想要特別提出歸化為我國國籍以後的一些權利義務。國籍法修訂之後,最先受惠的一定是我國的運動產業,尤其是籃球的部分,人才有了,意願有了,就在等這個法規的修正。但是我們去看過去的歷史,你看足球在2017年的時候,史上第一個足球員歸化,中間也發生了一些爭議,最後他只穿了國家隊的球衣踢一場球而已,這很可惜,所以本席想先請教次長,這一次國籍法裡面是不是可以加入一些但書,就是一些附款?內政部是不是可以認同?這個部分為什麼有必要?因為我們的護照太好用了,我們的護照對於部分職業運動選手來講是非常好用的,尤其是我們到很多國家都可以免簽,同時很多人想去對岸的職業聯賽發展,畢竟錢比較多,比我們的本土聯賽還要好。對岸長期以來為了吸引我們優秀的選手,在職業運動聯賽裡面都有一些特例,以籃球為例,中國的聯賽常常會限定洋將的名額,但同時很厲害,它還給你弄一個港澳臺球員的特例。為了避免我國國籍成為有心人士的跳板,我建議內政部注意這個情形,是不是在法條中設計,還是跟相關部會研議配套的子法,讓依照本條申請歸化通過的人,後續還是要受各目的主管機關某一個程度的列管,配合履行相關義務?不知道次長的看法怎麼樣?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對這個議題的關心,如果歸化國籍以後我們再附帶條款的話,會不會違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於這種附帶條款的處分,我們要比較慎重一點。我們只是臆測他以後可能會違反當初的承諾,我覺得……

莊委員瑞雄:沒有,不是臆測,前面都已經發生了。

吳次長容輝:對啦!已經發生。

莊委員瑞雄:這樣我們的心情會很差,因為我們拼得要命,結果他進來之後只打一場球,穿一次球衣就不見了,我們有時候也臉上無光。

吳次長容輝:可是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在企業跟他的合約上規範,也許會比較好一點。

莊委員瑞雄:合理啦!這樣比較不會大家為了增強戰力,讓他來穿一下球衣、待一下之後騙我們。

剩下一點時間,不好意思,1分鐘就好。另外請教次長,這個月初花蓮天王星大樓倒塌引起全國人民關注,昨天再度發生一些餘震,這兩棟看起來好像也不保,就是統帥跟富凱大樓。你仔細看,2016年臺南地震倒塌的建築物是維冠,2018年是花蓮的統帥跟雲門翠堤,2022年你看玉里的7-ELEVEN倒塌,2024大家都知道天王星還有北濱街的一些民宅出問題,你從這一些可以看到建造的時間差不多都在921之前。另外,他們差不多都是有軟層或是弱層的建築,就是軟腳蝦建築,這些署長最瞭解了,有些不規則的結構。建造的時間在921之前會發生什麼問題?舉重的時候選手要綁腰帶,縱向強度要發揮,要先有足夠的側向保護,建築物也是,大家蓋房子的時候都一樣,都是用柱箍筋箍住柱子,它的功用就跟腰帶類似,就是提供柱子四周的圍束力,如果間距過大或是太細,有時候房子就會倒塌。921之後有修法,強制規定主結構的柱、梁一定要採用耐彎的彎鉤,降低柱子高軸壓狀態核心爆裂的風險。

本席倒是有一個想法,現在我們每年都有這些資料,像這一次地震裡面屬於高風險的建築,有紅單、黃單、危老都更,由地方縣市政府納管,中央進一步要怎麼幫忙處理或管制?

吳次長容輝:這一部分我是不是請署長說明?

莊委員瑞雄:國土署。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我們在108年、109年就曾經針對全臺灣七樓以上的建築物快篩,把這些設計圖全部先篩過一遍,全臺灣大概有1萬2,000件,從建照圖就看得出是屬於比較弱層的設計,所以當時也把這些資料寄給各地方政府,請他們轉知這些所有權人,一定要仔細瞭解自己的狀況,當然也鼓勵他們做耐震補強。我們還是會針對這一些從快篩就看得出來的……我們最近都有持續要求地方政府,還是要請這些所有權人儘早申請相關的初、詳評跟耐震補強。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有相關的名單。

莊委員瑞雄:我要點出來,國土署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也明確規定,「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我看一看之後覺得,有時候我們都是講一講,規定在那裡,有沒有落實真的是很大的一個問題。你說全部都篩出來了,建築物這麼多的清單裡面,作為是什麼?有做什麼補強嗎?有清查,然後呢?補強呢?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

莊委員瑞雄:這是很大的工程,變成遇到事情之後,大家就說有做事,我就問你後面做了什麼?都只是清查而已。你說有紅單在那裡,你說有黃單在那裡,這個月大家都會怕,動不動就給你搖一下。我相信全臺灣一定有很多類似的建築物,不是只有花蓮。目前紅、黃單的機制很明顯,你只有清查,沒有發揮預期的效果。內政部國土署跟地方可以藉這個機會想一下,看要怎麼好好合作,靠你們是不可能的事情,你們也只能篩而已,後面要怎麼落實?

吳署長欣修:瞭解。

莊委員瑞雄:這是我的重點,好不好?署長。

吳署長欣修:好,我們會加強後面紅、黃單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這個不能開玩笑。

吳署長欣修:我知道。

莊委員瑞雄:短時間你當然做不到,但總是有那些資料跟管制辦法,下一次地震來時總要有一個因應之道,也不用說未雨綢繆,這個大家都知道,這怎麼會是未雨綢繆?這已經算是補破網了,好不好?吳署長欣修:好。

莊委員瑞雄: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質詢,謝謝。

下一位請陳菁徽委員質詢。

陳委員菁徽:(12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好!我想請吳次長。

主席:請吳次長。

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們中午不休息,謝謝。

吳次長容輝: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我們希望花蓮平安,也很感謝內政部和這次救災的國軍弟兄,但是我們也必須來要檢討目前防災的重要性,因為我昨天遇到很多駐臺的使節,他們在這些餘震之後,心裡非常的害怕,他們也住過非常多其他的國家,所以我們今天主要是要來對比一下,也要學習鄰國日本,這樣我們就會知道,臺灣目前的防災機制是脆弱到不行。剛剛我有聽到其他的委員也有講到,很多房子、尤其是雙北市的房子,他們都是在921地震之前蓋的,所以假使這樣級數的地震發生在雙北,那後果將不堪設想,所以次長,你有自己查過你們家附近的防災設施在哪裡嗎?

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這一部分我倒是沒有。

陳委員菁徽:好,因為上上個禮拜的大地震和餘震,所以很多人都開始在想,假使他必須要避難的話,他需要到哪裡?所以網路上也有一番討論,但是……我們可以播放一下,你知道經由內政部消防署的網站去查詢這個資訊,要先選擇是住在哪一個縣市、哪一區、哪一個鄉鎮,光是查詢這些就需要20秒的時間,時間非常的長。也許平常我們在家裡就會準備防災包,這個大家都有接受過教育,可是地震常常發生在我們上班、通勤的時候,這時候我就必須要緊急的去搜尋附近的防災設施,像避難所和避難的路線在哪裡,但是這裡面都沒有顯示這些資訊。

我們和日本比起來,日本從學校畢業以後,他們小時候就有教防災和防震,但是日本的消防法還是有規定很多人的場所,比如說醫院、工廠、娛樂場所和商業場所都要制定消防計畫和避難訓練等等,可是我們內政部的防災管理制度並沒有把重點放在防震,而是放在防火比較多,比如我們有設防火管理人,但是不是防災管理人。下一張請次長看一下,我們走在路上幾乎看不太到有任何顯眼的有關防災避難的相關資訊。我們看一下我們跟日本的差別,一樣,同樣是電線桿,但是我們上面貼的是房屋廣告;可是日本的話,你會發現它是告訴你最近的避難所在哪裡,而且是往哪一個方向、距離多遠。

再來,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有評估某一些區域可能在地震發生後,大家都知道不能躲在冰箱旁邊,所以你要找到你的救災包,但是如果你是在外面的話,你就可以看出這兩國的差別,它可以馬上把販賣機變成免費的,讓民眾可以來領取糧食,所以我也想要建議次長,能不能把這樣的概念納入到臺灣的概念中,因為我們大宗都是超商或是大賣場等等的。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這個防災資訊我們消防署有一個app,警政單位也有,當然這個必須要廣泛的宣傳,讓民眾可以清楚的知道,你可以透過這個app去得到相關的資訊,就像剛剛委員講的,這個上網查可能還要一段時間。

陳委員菁徽:還有,查到了最近的避難所在哪裡後,你們沒有路線的指引,所以最後我會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日本自從311大地震之後,他們充分的發現他們必須要改進自己的防災是在於互助的力道,因為每一個社區的特性可能不同,所以只有社區才會最瞭解自己的特殊性,比如說他們可能有設國家級警報是多少釐米才會警告要避難,但是低窪地區社區的居民就會主動降低這個標準來預做準備,所以他們把這個防災計畫社區化之後,目前已經有三千多個社區具體的提出自己的計畫,然後把防災延伸到基層,而且加強互助的概念,所以我具體的建議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要研究一下,把防火管理人更改成防災管理人?而且我們可以從防災意識、計畫、都市設計和理念,慢慢的從縣市往下延伸到社區,讓他們可以發揮他們的互助概念。

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我想防災社區這一部分,我們現在也正在推動,你剛才建議的這部分,我們會來研究一下,看要不要把它改為防災管理人,這個都可以討論,我們會來討論,謝謝

陳委員菁徽:好,不好意思,再1分鐘。最後,你剛有提到這個app,的確建構一個完善的app吃力不討好,且預算很高。這是我們很多業務常常都會用的,就是很簡單的Google Maps,在哪一個區域,它就可以找到附近有什麼咖啡廳、餐廳,而且還可以直接引導你到那個路線,所以我要具體的建議內政部,是不是可以考慮跟這些大型的網路公司合作?因為不管在什麼位置遇到災難,其實它都可以具體的找出最近的避難所應該要怎麼去。

吳次長容輝:委員,這部分我請署長來跟你回答。

陳委員菁徽:是。

蕭署長煥章:感謝委員關心防災的議題,現在我們開發的防災app事實上就有這樣的功能,甚至還可以用虛擬導覽的方式來到達避難的地方,這個目前已經建置好。當然,實際上的運作,如果委員建議要跟Google合作……

陳委員菁徽:但是你旁邊的次長剛剛說,他並沒有具體的去查過他家附近的防災所。

蕭署長煥章:這有兩個部分,就是防災的社區和防災地圖這個部分,這些地方政府都已經建置好,只不過對於意識的推動,我們可能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GIS地圖的使用,目前臺灣已經有開發這個系統,這個目前我們正在推動,請大家儘量使用,當然,好用的話就可以使用。

陳委員菁徽:好,也希望你們可以具體的宣傳和落實這個教育,防災的演練也應該要把這個東西落實進去。謝謝主席。

蕭署長煥章:沒問題,瞭解,感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楊瓊瓔、楊瓊瓔、楊瓊瓔委員不在。

羅智強、羅智強、羅智強委員不在。

鍾佳濱、鍾佳濱、鍾佳濱委員不在。

吳沛憶、吳沛憶、吳沛憶委員不在。

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陳委員培瑜:(12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是次長,請次長。

陳委員培瑜:好,次長,謝謝!

吳次長容輝: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次長,午安!因為投影片還在播放中,沒關係,我想說一下,有關今天內政部的這個法案評估,我們覺得非常失望,因為我們辦公室有提出一個相關的討論,其實這個討論也是國際的趨勢,就是有關運動員入籍的部分,不知道這個部分,就是我們辦公室提出的條文,請問次長你有研究過嗎?

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我有看過。

陳委員培瑜:好,我們要談的是運動員歸化,其實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有分入籍和歸化,這兩種途徑都有,我投影片的左邊是血緣入籍的部分,右邊是屬於條件歸化的部分,條件歸化又分居留時間、配偶或高專,甚至是非常特殊的殊勳,我想這些次長應該都非常清楚,所以我們就不再針對這些個案來贅述,因為我後續想要跟你討論可能的執行方法。

我們來看一下血緣關係的入籍,就以國外的案例,2022年北京奧運,中國找回美籍中裔的谷愛凌,後來他拿到滑雪金牌;2023年的女足世界盃,菲律賓有策略的聯絡許多美籍菲裔的選手加入,打敗臺灣取得晉級世界盃的門票;到了今年足球亞洲盃,印尼跟馬來西亞透過海外的二代子弟成功的打入世界殿堂。這種積極尋找血緣關係選手的作法,其實是目前國際體壇的趨勢。可是我們來看一下,在足球界最高殿堂的俱樂部世界盃,畫面中這個球員叫做Jordan,他的祖母是臺灣人,他目前正在紐西蘭Auckland FC效力,在去年俱樂部世界盃裡,不只FIFA有幫他做個人專輯,他自己也成為第一個踏上俱樂部世界盃的臺裔血統球員,可是因為他的父親是1980年以前出生,如果按照現行的國籍法,他沒有辦法取得臺灣的國籍。

我們來看一下目前的限制,在國際足總的規定裡,就是我剛才說的世界趨勢,如果選手的祖父母、父母出生在該會員國,同時選手也有該國的國籍,那他就有資格成為這個國家代表隊的球員,還不受居留時間的要求限制。不只是足球,我只是拿足球為例,目前大部分的國際運動組織都有類似的規範,所以回到我們剛才說的這個案例,目前臺灣的國籍法非常可惜,我們主動的拒絕這些臺裔第三代優秀的選手加入臺灣國家隊來為臺灣效力的可能性,我知道你們目前有高專、殊勳等相關辦法,這些我們當然都很清楚,可是我們想要問,對於我剛剛說的有血緣的第三代優秀選手的這個部分,因為我們有提出草案,剛才次長你也說你非常清楚,所以我們想要問,到底目前的困境是什麼?是因為你們沒有積極的去跟體育署溝通?還是你們自己就先判定這件事情不需要納入討論?我想先確定一下,你們有去跟體育署溝通,有關體育選手的這個部分嗎?

吳次長容輝:我想這部分我們都有在跟他們溝通,包括這次在修……

陳委員培瑜:你們有跟體育署溝通,所以體育署的態度是?

吳次長容輝:這部分我是不是請司長來跟你說明?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

陳代理司長子和:跟委員報告,體育署對這個案子的建議是,他們有高專人才的規劃,希望能夠縮短他們的年限。

陳委員培瑜:就是年限的問題。

陳代理司長子和:對,年限這次我們已經有改了。

陳委員培瑜:我們的提案是說,這些優秀的選手有年限的問題,其實我們只要修改相關的辦法,他就可以立刻為臺灣隊效力,520即將要上任的賴總統,他也說要發展國家體育政策和國家體育部,可是我們卻沒有更多的優秀人才,如果他們有意願回來為臺灣國家隊效力,目前你們說要縮短高專的年限,那你們又要研議多久?所以我們當時的提案是,透過納入民國69年以前出生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女性子女,在不影響既有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精神前提下,以體育例外的概念。我們當然知道不能廣開國籍大門,因為這會造成很多的爭議和討論,可是透過特定體育團隊主動為球員發聲為但書,同時我們還保留撤銷的可能性,我們把相關很多地方都考慮進去了

陳代理司長子和:委員,其實還滿清楚的,國籍法89年修正的時候,以前我們的國籍法是父系主義……

陳委員培瑜:是,沒錯。

陳代理司長子和:後來89年改為父母雙系主義,當時有另外再訂一個但書,如果這個小孩子的母親是臺籍,那這個小孩在未滿20歲前,他是具有國籍的。

陳委員培瑜:這個我都知道,所以我才會說我這個版本是包含祖母的部分嘛!

陳代理司長子和:因為如果再往前溯及第三代的話,那牽連的……

陳委員培瑜:我們沒有要廣開大門,我剛才已經說了,我沒有要廣開大門,我們是讓特定的體育團體針對特定的體育比賽,例如說亞、奧運臺灣重視的奪牌項目比賽,我都講得這麼務實了,其實我們已經一再的限縮這個條件,因為我們也有考慮到行政機關,確實我們也要考慮臺灣國籍法的特殊性,所以我們已經把對象受限、團體受限,甚至我們還保留撤銷條款,也就是說他入籍之後,他必須要受國家隊徵召,5年內他必須要完全為國家隊服務,這件事情我們也都有寫在條文裡頭,所以我們還是要再次的請你們謹慎的考慮這件事情,我們辦公室也會持續的追蹤。我還是想要請問你,因為我們已經一再的限縮這個條件,你們的態度是?

陳代理司長子和:委員報告,其實高專的規劃有一致的公平性,其他高專人才都沒有這個問題…

陳委員培瑜:所以真的沒有機會在這次國籍法的修正裡納入討論嗎?其實這件事不是只有我講,莊瑞雄委員和羅美玲委員也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和討論,我相信招攬更多具有臺灣血統的第三代優秀選手加入國家隊應該是國人的共識,然後我們現在又要發展體育文化相關的部門,這個部分還是請你們內政部持續的討論。

陳代理司長子和:好。

陳委員培瑜:我們也希望你們能邀集體育署,因為體育署的角度可能比較保守,可是我還是要說,明明有很多優秀的第三代選手可以因為這個法條進來為臺灣隊服務,好嗎?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這個我們會再跟體育署討論。

陳委員培瑜:但是我們還是希望可以積極的追蹤,我們辦公室會再跟你們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請陳冠廷委員。

陳委員冠廷:(12時24分)請次長。

吳次長容輝: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次長好!今天的質詢可能會比較簡短,因為我是針對0403受災戶住宅補貼實施上的實際問題,4月3日之後還是陸續有地震,尤其是昨天、4月22日還是有許多的餘震,許多住宅分別都被貼上紅單或黃單,民眾的居住安全直接受到威脅,特別是一般的學生,可能他不是住在此地,他可能只是在這邊就學。我先肯定國土署因應緊急居住需求推出0403的補貼方案,包含租金補助、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補貼,但是目前受災戶如果有租屋的需求,不管是自行或透過包租代管來媒合,政府都有提供租金補貼,3口補助8,000元,8口最高補助1萬8,000元。但是我看到東華大學的學生,他的租屋在震災中被列為黃單,所以他想要搬家,因為政府有提供8,000元的搬遷補貼,可是有些房東卻藉機漲價,在沒有安全租屋的選擇下,一年後這個震災補助沒有了,那這些學生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負擔這些比較安全的住處?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租金補貼只要回歸一般的就可以了。

陳委員冠廷:只要回歸一般的就好了?

吳署長欣修:對,一般50萬戶那個,他們還是可以繼續申請。

陳委員冠廷:他們還是可以繼續申請?

吳署長欣修:對,這個沒有問題。

陳委員冠廷:那我就這樣子回復一些來自花蓮……雖然我們的選區不在那裡……

吳署長欣修:對,他們最主要是對校舍有疑慮。

陳委員冠廷:當地選區的委員因為要去中國,所以他們有些甚至陳情到我們這邊來,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藉由質詢的機會,把這個訊息提供給大家。

吳署長欣修:可以,他們一樣可以繼續申請。

陳委員冠廷:另外一個,他們反映,東華大學所在的壽豐鄉民宿業者把民宿的房間當成宿舍來出租,一間房喊價7,000元到9,000元,有些甚至還不給申請租屋補助,有些人沒有選擇,只好繼續被迫居住在黃單的建築裡面,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聽到相關的聲音?

吳署長欣修:的確,最近開始有一些新聞報導,房東可能藉機又在抬高,因為花蓮的租屋來源相對有限,所以房東又藉機。第二個,不能申請租金補貼這個我倒是還沒有聽到,因為他們都希望你領租金補貼,然後再把房價調高。

陳委員冠廷:所以這些受災的民眾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我想請教,有沒有什麼相關的因應方式?

吳署長欣修:其實現在租屋定型化契約地政司都有在做一些修正,當然最近可能還要再努力,我想有關租屋應該要回歸定型化契約這件事情還是要努力。第二個,租金補貼這個部分,針對災區的話,我們會來觀察最近的狀況,當然如果有必要,因為它是全面性的問題,我們還是會繼續尋找其他的替代資源,像旅館的部分,最近已經陸陸續續成型,旅館也可以納進來,這部分我們跟觀光署合作,最近應該會把方案提供出來,這樣受災戶就會有更多的選擇。

陳委員冠廷:我今天特別的針對學生的部分是因為,第一點,他們不是當地的住戶,所以他們的人脈關係或者是能夠依靠的親友的線可能比較少一點,所以他們首當其衝。當然還有各個不同的,像當地的住戶或是直接受到影響的,甚至貼的不是黃單,而是紅單的,那就是直接、最危險的建築物,他們就沒有緩衝的空間,特別是現在餘震又不斷,所以我們真的很希望國土署可不可以加強督促花蓮縣政府對業者……如果沒有辦法強制,至少宣導的部分要讓他們知道,政府對於旅館民宿業者有提高租用獎勵金,請他們不要再把費用加諸在租客上,這點我還是希望政府能夠帶領,至少宣導的部分要加強。

吳署長欣修:這我們會再努力。

陳委員冠廷:好,謝謝。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的發言,謝謝。

下一位請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不在。

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

主席(黃委員捷代):請吳琪銘召委質詢。

吳委員琪銘:(12時29分)主席、與會同仁,請內政部次長、國土署署長和住都中心執行長。

主席:請次長、署長和執行長。

吳次長容輝:委員好!

吳委員琪銘:謝謝!

今天審查我們的國籍法,真的也很高興我們又更加邁了一大步。關於黑戶寶寶的困境,我們都知道現在臺灣面臨很多黑戶,但幼兒是無辜的,所以這幾年不管是外勞或新住民產生很多無國籍兒少,這個困境今天經過大家充分的討論,也得到共同的共識。

我在這邊比較注重的是地震,本席有一項建議。我的選區在土城,而土城在這起地震中也被危害到,而從我手中的資料就知道,4月3號地震的震後重建經費已經交付二讀,有150億,包含紅單以及黃單建築的整建。重建過程中,預算適用的範圍是全國還是個別地區,像是花蓮這個地方?是不是可以請次長或署長來作說明?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以現在的建築設計,在921以後已經全面提高整體耐震標準,基本上,現在業界所講的隔震、制震也是在現行標準以上再自行增設。當然這是業者在標準之外願意再提高的,目前並沒有強制要求所有公共設施都要照這樣做,因為現有的現行標準其實大致上都已經足夠因應現在的狀態。但是仍要去推廣好的,我們會持續推動。

吳委員琪銘:不,本席比較關心的是紅單,因為列為紅單的部分就是一定要拆除嘛!是不是?

吳署長欣修:紅單不一定,有些在做耐震補強之後,如果可以的話,我們也建議直接進行到這裡。像花蓮現在就有19件已經列入輔導去做耐震補強,業主也有意願,這樣的話是可以的。

吳委員琪銘:在土城,紅單列管的就有5處,黃單就有7處。

吳署長欣修:是。

吳委員琪銘:這些居民大家都是恐慌性,他們也不敢住。既然他們不敢住,政府編列這筆預算是不是也要研究怎麼給他們協助,讓他們能夠重建?對於經費問題,中央這150億金額有辦法浥注多少?在受災戶心理上總是希望不要負擔那麼重的情形下,是不是請署長針對這筆經費問題研究?

吳署長欣修:有。跟委員報告,就以有關重建部分而言,在賑災基金會的委員會,副院長都有召開會議來協調,我們也提出一些方案的建議,就是針對重建的補助,當然,之前照署的規定是有利息補貼。我知道有些受災戶因為房子已經震塌,卻同時面對舊貸款要還,如果要購置新的或重建,又要新的經費,所以希望針對舊的建築物也能夠給予他們一些補貼,也就是對於舊的建築物算是給予補貼款、給他一筆費用,這樣不管是要拿去還舊貸款或要買新房子都可以用,也可以用在重建要用的經費。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有提出一些建議了,應該這幾天院這邊也會公布。

吳委員琪銘:好。署長,最主要的是災民這些房屋已經軟腳了,就算補強,對他們來說,他們住了也不安心,你看,這幾天又有餘震。

吳署長欣修:了解。

吳委員琪銘: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大家共同的心聲就是如果拆除,政府能提撥多少給他們作為補助?

吳署長欣修:了解。

吳委員琪銘:這屬於比較實際的嘛!

吳署長欣修:是。

吳委員琪銘:對於這個部分,請你們研究,再把資料給我,好不好?

吳署長欣修:好,我想這幾天應該會公布。

吳委員琪銘:好,那你把資料給我,因為我仍要讓受災戶知道未來要推動、要走的路,讓他們能比較安心啦!

吳署長欣修:這件案子也感謝委員。

吳委員琪銘:我還要拜託住都中心和署長一件事。臺灣位處地震帶,也就是菲律賓海板塊的地震帶,但社會住宅隸屬公家單位,我們是不是該將隔震設計列為標配?包括慈濟醫院在內,很多建築都做了隔震,因為臺灣在地震帶。尤其是公家單位所做的建築一定要率先走這條路,讓大家對臺灣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更加有信心,這是未來應該推動的。

吳署長欣修:向委員報告,現在的社會住宅原則上一定要拿到耐震標章,因為耐震標章是執行力很嚴格的,在過程中,結構技師與土木技師在很多階段都要介入,實際現勘、實際確認工序符合耐震標準才能讓它做,所以社宅的耐震標章老實說在臺灣已經算是很高的。至於委員所建議的這些隔震設施在現有標準以外還要外加嗎?其實我們現在透過很多種方式加強,雖然不一定是完全。但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和住都中心都會研究看看能不能外加這些隔震設施。

吳委員琪銘:由於臺灣位在這樣的地層帶,希望你們能讓民眾覺得政府所做的讓大家更加有信心。因為在臺灣地震隨時都會發生,所以這是我們未來要加以注重的。

吳署長欣修:好。

吳委員琪銘:謝謝。

主席:謝謝吳琪銘召委。

再來,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不在。

主席(吳委員琪銘):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仁、牛煦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周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黃仁書面質詢:

一、關於興建原住民社宅,內政部有何規劃?

社會住宅興建的原因為房價地價居高不下,經濟弱勢族群連房都租不起,更不可能買房,而根據「110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家庭年平均收入為每戶76.20萬元,原住民族家庭年收入僅達到我國全體家庭平均狀況的0.63倍,相較之下原住民族家庭收入情況仍處於明顯弱勢。為照顧真正的弱勢族群,建議內政部,研擬可行方案,支持興建「原住民社宅」。

委員牛煦庭書面質詢:

依現行國籍法第4條規定,新住民與我國人民結婚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申請歸化成為本國人。然而,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住民,一旦被法院確定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即可據此撤銷新移民的國籍,而且此規定並無時效之限制,新移民恐一輩子籠罩在隨時失去國籍的陰影當中。

再者,當新住民被允許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後,按照國籍法第9條規定,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方能正式辦理歸化手續,換言之,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倘若新住民被撤銷歸化,又尚未恢復母國國籍,則會淪為「無國籍人球」。

另外有關假結婚之部分,或有甚者認為不假結婚即可杜絕此爭議,惟實際上即使是合法結婚的跨國夫妻,也會因為另一半的不實指控或遭到他人牽連而成為國籍法的受害者,例如新住民夫妻失和衝突,被丈夫構陷舉報為假結婚,或是夫妻離婚後,被前夫挾怨報復指控假決婚,又或是結婚後發現程序、證件上有瑕疵而被判婚姻無效,甚至當初協助辦理結婚的仲介業者若涉嫌替其他人辦理假結婚,無辜的新移民都可能被捲入其中而被撤銷國籍。

新住民外配倘若基於前述情形,一旦被法院判決確定為通謀為虛偽結婚,就會被撤銷我國國籍歸化,而當初又為取得我國國籍歸化被要求放棄母國國籍,使得新住民外配成為無國籍者,變成在台灣失去身分且沒有母國國籍的非法移民,請問針對這問題,有何解決方案或處理機制?針對無國籍人球之悲歌,有無研擬對策?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動支?不同意,好。

先休息一下,由住都中心協商一下。

還有第二案討論事項: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共6案,一起協商。

休息(12時38分)

繼續開會(12時44分)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協商後,現在正式開會。經過協商,大家達成共同意見。

現在討論第一案,第一案就是住都中心針對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各位委員是否同意動支?好,同意,那就照案通過,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再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共計6案。第()案是針對「內政資訊業務」凍結200萬元,這一案應該是大家比較有意見的。要是對這一案有意見,就另擇期再審議,好不好?

牛委員煦庭:等調閱小組有結果再一起討論。

主席:好,那我們就另定期再繼續審查。

其他的第()()案,大家是否同意動支?同意,那就照案通過,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接下來處理法案,只跟預算相關、無法案相關的單位可以先離席,大家都辛苦了、辛苦了!

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有版本及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再進行協商。

二、修正動議:

主席:謝謝。

主席宣告,為使討論聚焦,本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時,如有行政院版本,就以行政院版提案版本為基準,對照委員之修法提案來進行。每條條文如有委員提案修正動議,先分別請委員表示意見後,再由行政單位一併回復說明。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二條條文討論,第二條有蘇巧慧委員、王定宇委員、林岱樺委員提案。

請蘇巧慧委員發表意見。

蘇委員巧慧:謝謝。我想我今天早上在質詢的時候應該已經表達得滿清楚的,我是基於兒童權益,包含兒童人權公約裡面認為應該保障小朋友的部分,以及基於我們國內的行政效率,提出這樣子的想法。由於早上質詢時是第一次提出,所以我想先聽聽行政部門對我這邊的回應。

主席:好,請次長。

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針對這一部分,我們行政單位的立場是認為現在已經有一個機制在走了,從委員關心的兒童權利公約開始落實到……比如說兒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也都有相關規範。我們在106年也訂了早上委員特別提到的,就是無依兒少申請認定為無國籍的流程,現在也都按照那個流程在做,這是既有的流程。所以是不是需要再去訂定第三項規定?

蘇委員巧慧:次長,你早上沒有聽到我的發言嗎?沒有吧?

吳次長容輝:有啊!

蘇委員巧慧:那我不是向你解釋得很清楚?

吳次長容輝:我早上是沒有來,可是我有看到委員提問。

蘇委員巧慧:對啊!那我不是講解得很清楚嗎?而你現在不也等於又用同樣一段話回復我早上的質詢?

吳次長容輝:我是先跟委員報告現在的機制是這樣在走。

蘇委員巧慧:對啊!現在機制是這樣走,你們早上就是這樣回答的啊!然後我就回答你什麼?我就跟你辯證什麼?我跟你辯證現在的三千多人就是需要處理的問題,你們說已經送還兩千多人;那我又說所以三千減兩千之後還有多少人?就是還有1,600人嘛!1,600人在這裡之後,你按照現在既有的這套機制可以處理多少人?19人啊!對啊!19人啊!沒關係,我可以聽你說,你們現在這樣處理是因為還考量了什麼什麼什麼,所以我們在考量這個什麼什麼什麼的時候,對照這個人數,我們認為比較起來還是需要顧慮到另外一方面,可能是我身為一個立法委員沒辦法考慮到的部分、我不知道資訊的部分,沒關係,你回答我這個嘛!怎麼會跟早上是一模一樣的狀況?

吳次長容輝:我先把這個數據向委員報告一下,原本有3,538人,其中有兩千多人已經離境,目前正在協尋的有705人,透過三個月、六個月的程序之後……

蘇委員巧慧:3,600減2,000不是1,600嗎?

吳次長容輝:原本有3,538人,已經出境的有2,736人,協尋當中的還有705人,目前社福單位安置的有97人,這些數字加起來大概就是3,538人。根據我們的程序,目前有705人在協尋當中,如果協尋完成之後確定原屬國也不認、父母也找不到,我們就會走到無國籍的部分。

蘇委員巧慧:需要協尋多久?期限?

吳次長容輝:國外是三個月、國內是六個月。

蘇委員巧慧:六個月之後就可以進行認定的部分?

吳次長容輝:假設都找不到的話,我們戶政司這邊就會認定是無國籍的人,後面就會有出收養等等的問題。

蘇委員巧慧:所以700個與現在24個等等的部分,也就是700個扣掉24個之後,全部都是在查尋當中、都是在六個月之內?

吳次長容輝:對,這個還在進行當中,在705個之中可能還包括已經找不到的這些部分,我想詳細的數據再請移民署向你報告。

蘇委員巧慧:好,移民署來說明。

黃組長齡玉:向委員說明一下,剛剛次長說的七百多人應該是目前散在臺灣各地,身分隱匿起來,還在待協尋。剛剛委員所關切的,目前只有19人拿到身分證是因為,目前我們陸續經查獲或經社政單位通報之後出來的只有107個孩子,我們移民署已經全數依生母的國籍先給這107個孩子一張居留證,所以他目前在臺灣的權益,無論是就學或醫療都沒有問題。這些孩子在安置的當中,我們也派發到外交部以及國內進行協尋,一邊三個月、一邊六個月,所以協尋完畢之後,確定找不到生父生母,他就會取得無國籍的居留證。有了無國籍居留證之後,他可以有兩條路,一個就是辦出養,一個就是由社政單位擔任監護人,向戶政司提出歸化。今天戶政司想要修的就是把當時我們採用的函示方式入法變成一個條文,寫在法律裡面給予明確的定義。這個條文並不是現在才有,其實已經行之多年,不過以前是用函釋的方式處理。

這些孩子在還沒取得國籍之前並不是無國籍,其實他是以母親的身分取得居留,所以他是有身分的,只是媽媽還沒有辦法出來,沒有人可以帶他返國,所以由臺灣政府暫時照顧他,將他放在安置機構。委員不用擔心他的權益,他有健保,他也可以上學,所以他的權益不會受損,這個也符合CRC國際公約相關的規範。即使之後變成無國籍的身分,他的權益也並沒有減損,主要是因為當他變成無國籍之後,我們才能幫這個孩子辦出養。如果這個孩子一直掛著印尼籍外僑居留證,臺灣政府就不能幫他辦出養,我們沒有權利把其他國家的孩子出養給別人,所以把他換成無國籍的身分其實是為了保護他,讓他有一條可以被出養的出路。無論是被國內或國外的人領養,他總是有一個家,不然就是留在機構,由我們的機構幫他申請一張身分證。

依照戶政司的推定,這個程序大概要一至二年,也會經過法院,他就能拿到臺灣的國籍,成為我們的公民。為什麼至今只有19個?因為這些程序需要經過法院,包括前面的協尋及後面要經由法院公證,所以有一段時間需要走,但是絕對不會像外界所說的,等到他18歲才有身分證,不會,現在的時間已經縮短了,所以中間的在途與後面的身分,目前的做法大概都已經可以兼顧,以上。

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也非常感謝內政部!司長,歹勢!因為剛剛覺得怎麼與早上說的一模一樣,很奇怪!歹勢!

吳次長容輝:我向委員解釋的程序就與我們移民署講的是一樣的。

蘇委員巧慧:好,歹勢!主席,我是不是可以先保留一下下,請移民署與我對一下整個流程?我對於你們的流程其實有做過研究,也完全同意從現有的函釋改成立法的狀況,但是在今天提出質詢及法條修正案之前,我們得到的數據與你剛剛報告的不太一樣,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再做溝通,讓我再確定一下你的資料?因為我們一樣也是從移民署這邊拿的,怎麼數據的差距有點大?這個也不是我憑空想出來的數據,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再與移民署對一下?

主席:好。

蘇委員巧慧:如果這個問題還可以的話,我們可以……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

主席:巧慧委員提的這一條就先保留,讓移民署先向巧慧委員報告整個流程,我們等一下再討論。

進行第四條的條文討論,請羅美玲委員。

羅委員美玲:針對第四條我也提出了修正草案,但我發現院版是把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納入第二項的第二款裡面,也涵蓋了我這個條文裡的內容,因此,基本上我還是會支持院版,謝謝。

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如果都沒問題就照院版通過即可。

主席:照院版通過,好不好?

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五條的條文討論,請羅美玲委員。

羅委員美玲:關於第五條的部分,其實我另外提了第六條之一,因為院版是將它納入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裡面,所以我還是會支持院版,謝謝。

吳次長容輝:謝謝羅委員。

主席:好,支持院版。

請王美惠委員。

王委員美惠:主席,本席的提案針對第五條新增六年內曾具有大陸等戶籍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就不能適用於高專人才的嚴格規定,內政部好像認為並不需要,理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細節規定,如果出國四年就沒有那邊的戶籍了、就算是外國人了。雖然你們認為沒有必要,但是本席認為高專人才的戶籍規定較為寬鬆,不過針對大陸籍訂定為六年,這樣的嚴格規定是非常合理啊!你們是不是可以研議一下?針對大陸人員的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研議一下?你們認為不需要,但我認為這個非常需要。

主席:請黃捷委員。

黃委員捷:因為我的版本只有寫到政府機關、企業及立案的團體,但院版的範圍更廣,所以我是可以支持院版。另外,關於王美惠委員的提案,我也覺得在國安的部分一定要加強,只是我在想是不是要把它放回國安相關的條例處理會更好。因為我也是臺灣香港國會連線的會長,有一些香港人也是透過這個高專條例來到臺灣,他們在身分上確實是有點敏感,但是我不希望因為這個條例這樣修下去之後,對於一些很支持民主立場、本來希望來臺灣好好生活的香港人,反而限制到他們的權益,所以我認為如果要審查可以用相關的反滲透法或國安法來處理。如果在這邊直接限制具有港澳戶籍身分者就不適用高專人才條例,我怕可能會影響到這些族群。

主席:好,謝謝。

所有委員的意見與行政院版本的意見應該都差不多……

李委員柏毅:我對行政院版表達支持,因為把香港、澳門排除是我們社會上一直覺得需要討論的事情,況且我們也希望可以吸引相關的香港等地人才到臺灣從事高專行業等等,所以在此表達支持院版的內容,謝謝。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

請王美惠委員。

王委員美惠:現在我擔心、考慮的……

主席:我請內政部次長來說明。

吳次長容輝:我先做說明,等下再請戶政司補充。關於這個部分,剛剛特別講到大陸方面,其實它有一個審查機制,只要透過國安的審查機制就可以排除,不必把它放在國籍法中訂定,這個部分先向委員報告。

陳代理司長子和:報告委員,如果是具有國安疑慮的部分,其實高專人才當事人都會同意讓我們查核他是不是具有國安疑慮的人,所以我們會請國家安全局及調查局確認他們是否具有這樣的疑慮,等調查結果出來之後,我們才會進行審查。因此,關於國安疑慮的問題,國安局及調查局都會提供資料給我們,應該是沒有問題,建議不需要在這裡訂定,這樣才公平。

王委員美惠:好啦!我是覺得……

主席:美惠,這樣OK吧?

王委員美惠:好。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進行第六條的條文討論,請大家翻到第25頁。

張委員宏陸:關於第六條,我只想請問內政部,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這個有什麼特別之處嗎?為什麼要特別寫在這裡?

陳代理司長子和:報告委員,按照規費法的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要免徵才可以免徵規費,所以我們才訂在這裡,希望可以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張委員宏陸:不是嘛!你們的施行細則、你們的子法不可以處理嗎?一定要特別寫在這裡?

陳代理司長子和:一定要法律定之。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意見的話,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再來是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及陳培瑜等提案修正的第六條之一。

羅委員美玲:主席,我的第六條之一不需要再討論了。

主席:不需要再討論了。

羅委員美玲:因為行政院版在第五條就納入了。

主席:那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羅委員美玲:對。

主席:巧慧。

蘇委員巧慧:我現在替陳培瑜委員表達,目前她正在趕來的路上,因為她希望至少要發言一下,所以這邊就先保留,她馬上就過來了。

主席:好,我們就先保留。

蘇委員巧慧:陳培瑜委員的第六條之一。

主席:增訂第六條之一,我們就先保留一下,好不好?

進行第七條的條文討論,請各位委員翻到第31頁。

張委員宏陸:照院版通過。

主席:照院版通過?針對這一條,蘇巧慧委員有提案,宏陸說要照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

蘇委員巧慧:好啦!

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進行第九條的條文討論,大家翻到第33頁。

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九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九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委員王定宇提案的第十九條,大家翻到第40頁。因為王定宇委員不在,第十九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續進行第二十條,大家翻到第41頁。

吳次長容輝:第二十條大家都一樣。

主席: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我們現在回頭處理蘇巧慧委員的部分,請蘇巧慧委員發表意見。

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也謝謝次長及移民署。剛剛經過我們的溝通之後,確實我們各自的統計數據都正確,問題是我引用的衛福部及移民署各有不同的統計方式,所以數字會有不同。經過解釋之後我可以同意,因為這個數字是降低的,表示這套系統還有它運作的狀態確實是在運作中可行的狀態,所以我就不堅持我的版本。但同時也要藉這個機會表示,如果未來要加速審查的過程,我是希望等待法院判決的時間可以再縮短,希望內政部這邊、移民署這邊可以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做一個什麼樣的討論,兒童的權利才可以受到更多的保障。也再次向次長表示歉意

吳次長容輝:不會、不會,謝謝委員的關心,謝謝。

主席:關於蘇巧慧委員所提的第六條,我們還是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增訂第六條之一,陳培瑜來了嗎?

陳委員培瑜:還是關於運動員的部分,因為早上已經與次長討論過了,我知道你們的立場、你們也與體育署溝通了,但我還是要在此就教次長,有沒有機會拿到國體法去修?但是你們國籍法這邊就要保留一個特殊的窗口給國體法去調整,有沒有機會?如果國籍法這邊不能修,我們可以這樣做、我們可以與體育署談用國體法來修,但是你們到時候願不願意肯認這個走法?

吳次長容輝:這個部分是否能容許我們與體育署那邊再研議一下?

陳委員培瑜:如同你剛才所說,確實有高專的部分,他們也說可以研議相關年限的縮短,如果是殊勳的話,但是說實話,殊勳有很多案例真的是喬出來的,我們覺得明明有很優秀的第三級球員有機會為臺灣隊服務,如果這邊不能修就走國體法,但是我們會邀請你們再與體育署積極討論

吳次長容輝:我們會再與他們討論。

陳委員培瑜:有機會從這邊切入嗎?

李委員柏毅:培瑜委員講的是,我們現在的辦法要得獎之後才有這個機會,我們現在講的是要組隊來得獎,一個是前、一個是後,希望能將國體法修法之後,把這個門先寫進去,我們來研議一下要怎麼寫進去,好不好?

王委員美惠:現在是要先組隊去領獎,不是領獎後才來處理。

吳次長容輝:原則上,這個與攬才有關係,至於殊勳的部分,因為要有貢獻才有殊勳嘛!

陳委員培瑜:殊勳是你們現有的辦法,但我們現在是要增修嘛!殊勳那邊沒有問題啦!我們還是可以保留高專啦!殊勳啦!居留時間啦!那個都沒有問題、都沒有問題。

羅委員美玲:我想請問次長,因為這邊針對的是高級專業人才,但我與培瑜委員可能針對的是特殊專業技能的部分,這個有包含在內嗎?到底有沒有包含在內?

陳代理司長子和:報告委員,高專已經有含體育人才了。

羅委員美玲:有沒有含體育在內?

陳代理司長子和:有含體育在內。

羅委員美玲:有含體育在內,是不是?

吳次長容輝:體育人才是其中一項。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個高級專業人才有含體育人才在內,是不是?你的辦法裡面有提到嗎?

陳代理司長子和:認定標準裡面……

吳次長容輝:我們有訂定專業人才的認定標準。

張委員宏陸:各位委員,我覺得大家對這個方向都很支持、也很認同,但我們今天修的是國籍法,如果要將這個入法,我覺得他們也沒辦法現在處理,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他們與教育部講好之後,我們必須要修法就再修一次或再增列,今天才能夠將國籍法處理好,不然沒辦法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之後我會到教育部那邊努力,也拜託各位委員幫忙。

主席:第六條之一就不予增訂。

張委員宏陸:雖然不予增訂,但我們的會議紀錄要記載陳培瑜委員的意見以及大家都有這個共識,到時候有需要再修法,這樣就可以了。

主席:我們就將委員提出的意見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委員蘇巧慧等、委員王定宇等、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及委員陳培瑜等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王定宇等提案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照剛才的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

王委員美惠:沒有。

主席:沒有異議就照案通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本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做以下決議:討論事項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是否須要經由黨團協商?

王委員美惠:不用。

主席:不須經由黨團協商,本案送至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吳召集委員琪銘做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感謝各位委員!

散會(13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