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本案作以下決議:併案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10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部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0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43號、第1130701302號及第113070146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5月2日(星期四)召開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有高金素梅委員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報告,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基金會、外交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要旨:

鑒於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四號之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為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一事,因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而違憲。為解決上開之闕漏與疑慮,爰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兼顧原住民血統與原住民認同之前提下,架構最為適宜原住民之制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要旨:

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符合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及登記需要,並落實國家語言平等,達到尊重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目的,爰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好:

今天應邀就大院委員所提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個版本,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至感榮幸。首先就各位委員過去對本部的長期支持與重視,誠摯地表示感謝,並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以下謹就各委員所提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本部意見,敬請委員參考。

一、高金素梅委員等24人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草案第1條條文

()金素梅委員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

按姓名條例規範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為使條文體例一致,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本部敬表尊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將「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或姓名」

按姓名條例第3條規定,姓名包含姓氏及名字,如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又姓名包括姓、名及姓名3種態樣,已可涵括委員提案,爰建議維持現行文。

()高金素梅委員提案,增訂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文化慣俗之調查誰認、認定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爰委員提案增訂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臺灣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相關調查確認、內涵意義、認定基準、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本部敬表尊重。

二、高金素梅委員等24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2條條文

()高金素梅委員提案,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按行政院111年2月11日會議決議,對於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原則應予尊重,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研擬政策宣導、溝通方案及調查原住民族群之意見。行政院復於113年3月28日決定,原住民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惟於姓名條例修法前,請原民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會同本部核釋姓名條例規定辦理。委員提案與行政院政策決定一致,惟該條係規範一般國民應取用中文姓名,未使用國語辭典等所列文字者,不予登記,爰建議改為增訂第3項,以排除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據以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增訂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得使用羅馬拼音單列登記

委員提案與行政院政策決定一致(參前開二、()本部意見)。惟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用詞為「原住民族文字」,爰建議「羅馬拼音」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字」。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增訂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單列登記

委員提案與行政院政策決定一致(參前開二、()本部意見)。惟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即「原住民族文字」,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用詞為「原住民族文字」,爰建議刪除「羅馬拼音」,保留「原住民族文字」

三、高金素梅委員等24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4條條文

()高金素梅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將「傳統姓名」修正為「中文傳統姓名」

為明確規範傳統姓名得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者,為「中文」之傳統姓名及漢人姓名,本部敬表尊重。

()高金素梅委員等24人提案,將第1項「羅馬拼音」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字單列

按取用中文傳統姓名者,其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僅得並列登記。次按第1項規範之對象除臺灣原住民族外,尚有其他少數民族,而其他少數民族並非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且該項係規範並列登記事宜,又修正條文第2條已規範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爰建議「原住民族文字單列或」文字酌作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將第1項「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及將「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

本部意見同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於第1項增訂傳統姓名得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

按第1項規範之對象尚有其他少數民族,得並列登記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爰委員建議增列「原住民族文字」,以適用原住民族,本部敬表尊重

四、高金素梅委員等24人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8條條文

有關「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本部意見同一、()

五、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9條條文

有關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者,不受改名次數之限制1節,查雅美族傳統名制為「親隨子名制」,基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原民會會銜本部於110年2月4日發布「姓名條例第九條解釋令」,雅美族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姓名而變更本人傳統姓名者,得申請改名,無次數限制。爰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

另按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取用姓名與其身分息息相關,本次新增姓名單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似未納入該條規範。又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尚涉及各界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等配套措施,宜予適當時日,俾妥為因應,建議考量第2條之施行日期。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備感榮幸。

姓名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大院委員所提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分析意見,本會敬表贊同。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以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名字,可彰顯語言之平等地位。

此外,以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可精準呈現名字之發音,提升文化認同,並有助於傳承各族之命名文化與制度,亦符合原住民族人長期之期待,本會樂觀其成。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三〕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謹代表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大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草案內容分別規範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文化習慣調查;原住民族取用、登記姓名方式等事項,攸關姓名登記管理事宜,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及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四〕外交部書面報告:

一、現行護照「姓名/Name(Surname, Given names)」欄包含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其登載規定如下:

()中文姓名: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中文姓名等,應以戶籍資料為準;而依據內政部「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同條例第4條另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中華民國國民僅得有1個姓名登記之限制。因此,按現行規定,原住民族國人在辦理戶籍登記時仍應取用中文姓名,故護照所載之中文姓名欄位與其戶籍登載之中文姓名一致。

()外文姓名: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在臺有戶籍國民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二、有關諸位委員就本次「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同意臺灣原住民得以單列之傳統名字登記戶籍或申請護照,不受應取用中文姓名之限制事,本部謹說明如下:

()護照之中文姓名欄位登載方式將配合「姓名條例」修正內容登載:鑒於護照欄位應包含登載中文姓名部分,係依內政部「姓名條例」相關條文而來,爰未來倘該條文修正為臺灣原住民得以單列之傳統名字辦理戶籍名字登記及申請護照,本部自當配合修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依照內政部核發之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內容登載民眾之護照資料頁。

()有關護照之外文姓名欄位登載方式,本部將併參酌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研議辦理:依ICAO規範,倘護照核發國使用之國家語言並非以英文字母組成,應音譯或轉換為英文字母,爰目前我國對護照外文姓名欄位之登載方式即係參照ICAO相關規範而來。未來如果原住民族得單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為確保國人通關順利,有關如何於護照姓名欄位登載其傳統姓名乙節,外交部將參酌ICAO規範進行研議。

()至諸位委員其餘條文修正提案內容,本部無補充意見。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5月2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逐條討論。與會委員於審慎研商並經縝密討論後,對修法咸表支持,爰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第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 二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第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照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通過。

()第九條,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3項:

1.為提升原住民族文化認同,有助於傳承各族之命名文化與制度,亦符合原住民族人長期之期待,故修正姓名條例有關原住民族文字姓名登記制度。為達成上開目的,俾利原住民未來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姓名,請內政部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研議下列事項,並於前開法案通過三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各機關姓名系統同步更新。(2)經戶政系統登記傳統姓名後,戶役政系統同步勾稽各機關姓名系統,並更正姓名的機制。

提案人: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張宏陸  麥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林倩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制度,承載著傳承原住民族各族文化之重要任務。為達成上開任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六個月內,辦理完成之事項,臚列如下:(1)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姓名跟名制的調查、確認與彙整。(2)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認定基準與準則。(3)前開項目的指引手冊等相關資料。(4)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內政部研議辦理的單一窗口跟免徵規費的規劃方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張宏陸  麥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林倩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次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兩週內提出因應原住民身分法第三條修正後,產生傳統名字命名爭議的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黃建賓  牛煦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高金素梅委員補充說明,時間5分鐘。

高金委員素梅:(11時3分)謝謝院長,還有在場所有的立法院同仁們,以及今天在樓上來立法院參觀的同學們,你們好,早安,我是原住民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我的族名叫Ciwas Ali,是泰雅族的。我們泰雅族的歡迎或謝謝都這麼說mhuway simu kwara`,謝謝你們,辛苦了。

現在我要談的是:用原住民族自己的文字獨立呈現在身分證上,這條漫漫長路我們走了將近三十年了。1994年教育部頒訂中國語文臺灣南島語言的語音符號系統,這讓原住民族開始從口說語言邁向書寫語言,這就是原住民族文字的雛形。在2005年時,教育部跟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我們各族不僅僅有自己的書寫系統,還能夠準確的說出自己的語言,像是清唇齒擦音、喉塞音。

在這段過程裡面,我們利用書寫系統辦理了族語考試,製作了族語教材等等,讓族語變成文字化成為全體原住民族的共識,並且開始出現希望我們的身分證上面也能夠單列族名的聲音。然而這樣的聲音,很遺憾的,在2016年審查姓名條例的時候被內政部否決了;在2022年再次排審姓名條例時,內政部也再一次的否決了;一直到今年的5月2號,本席有幸擔任召委,所以我再一次的安排了審查姓名條例。在審查之前,我邀集了相關部會針對立法還有執行的具體細節進行討論,我們通盤解決了所有的困境,所以非常謝謝大家,我們僅僅用一次的審查機會來完成了這30年我們族人的心願。

這次的提案重點是:第一,原住民族的文字必須要入法;第二,我們的姓名單列原住民族的文字;第三,未來原住民族的孩子們要取名傳統名字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原住民的傳統姓氏。這些非常重大的事項,我們讓它入法,這建立了原住民族傳統取名的體系。

今天在這裡,我要大聲的告訴我們的族人,也要大聲告訴我們的國人,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在這裡我們終於做到了!這30年真的非常的不容易,這不僅僅是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我們下一代的命名,更是為了要重建家族命名的體系。

在這裡剩下最後幾秒鐘的發言時間,我要再次謝謝內政部的瞭解,謝謝外交部的瞭解,所以這個法案通過了之後,有關其他相關部會必須配合的部分也必須要做修正及配合。再次謝謝林右昌部長,即將卸任部長的時候,在我們要求審查姓名條例時給予我們非常多的尊重。也要謝謝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們,謝謝你們,尤其今天巧慧委員也在現場,非常謝謝您在委員會的時候大力的支持;也要謝謝鄭天財委員,這一路走來,您始終如一,我們再繼續為原住民族的未來繼續奮鬥。當然也要謝謝內政委員會的議事人員們,你們非常的辛苦,整理了非常多的條文及法案的說明,就在今天各位委員的桌子上。

最後,我要跟我們的族人說,繼續加油!Mhuway simu kwara!Lokah kwara`!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請宣讀。

姓名條例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

決議: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為提升原住民族文化認同,有助於傳承各族之命名文化與制度,亦符合原住民族人長期之期待,故修正姓名條例有關原住民族文字姓名登記制度。為達成上開目的,俾利原住民未來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姓名,請內政部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研議下列事項,並於前開法案通過三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各機關姓名系統同步更新。(2)經戶政系統登記傳統姓名後,戶役政系統同步勾稽各機關姓名系統,並更正姓名的機制。

2.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制度,承載著傳承原住民族各族文化之重要任務。為達成上開任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六個月內,辦理完成之事項,臚列如下:(1)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姓名跟名制的調查、確認與彙整。(2)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認定基準與準則。(3)前開項目的指引手冊等相關資料。(4)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內政部研議辦理的單一窗口跟免徵規費的規劃方案。

3.本次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兩週內提出因應原住民身分法第三條修正後,產生傳統名字命名爭議的具體改善方案。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第一位我們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11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以及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們,「以我的族名呼喊我」看似簡單的訴求,卻是原住民族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正名運動,才得以走到今天。

我們從1995年修正了姓名條例,國家放寬原住民族得回復傳統姓名;2001年再次修正,開放原住民族的傳統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2003年三度修正,保障以漢人姓名登記的原住民,亦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今年第四度修正,終於將有關原住民族姓名登記事宜,明定原住民族以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傳統姓名的權利,不必再綁漢人姓名或是音譯過的中文傳統姓名,這是國家以法律文字肯認原住民族語言及姓名權的象徵。

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歷經30年的奮鬥,很高興今天可以見證這歷史性的一刻。記得八年前,我第一次質詢原民會便是質詢使用傳統姓名會遇到的困境,因為使用傳統姓名會遇到的困境就是我們家的日常生活。我阿美族的先生回復了傳統姓名Lungnan Isak Fangas,我的兩個女兒則是從出生的時候就用阿美族的傳統姓名來命名:Saumah Su Fangas、Sauling Su Fangas。在當時,十三、十四年前,社會對原住民、原住民族姓名的認同都還不像現在這麼普遍,需要更多有聲量的人率先投入,因此我們選擇用傳統姓名幫孩子登記,讓他們知道,他們是阿美族和漢人的孩子,他們是光榮的、驕傲的、被祝福的。

今天謝謝召委以及內政委員、所有委員共同推動,我們完成了這個工作,我們繼續加油,Sa'icelen!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號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22分)院長、各位委員、所有的媒體。爭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依法登記備極艱辛、備極艱辛。早年原住民的立委爭取多年之後,在民國84年修正公布姓名條例,得以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來登記,鄭天才Sra Kacaw在擔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劃處處長的時候,協調行政院及內政部得以羅馬拼音並列我們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很遺憾的,當初沒有獲得行政院的支持,而我鍥而不捨,我拜託楊仁福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姓名條例,在民國90年6月20號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很高興的就是,在我當立委之後提案修正姓名條例,但是沒有通過,經過我們原住民的鄉親、年輕人提起行政訴訟,獲得行政法院的判決勝訴,能夠以單列原住民傳統名字來去登記我們原住民的傳統名字。今年立法院第11屆高金素梅立委、天財Sra Kacaw再次的提案修正姓名條例,得以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很感謝高金素梅召委安排審查,謝謝內政委員會的支持、謝謝年輕人的提起行政訴訟,非常感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支持,謝謝,tadamialay ko faloco(以非常感恩的感謝),謝謝,aray!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3號高金素梅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11時24分)謝謝院長。原住民的所有議題在這很長一條路,我們走得很辛苦,這一次在這個會期、這一屆裡面,第一個通過的法案就是原住民姓名條例,這條路我們走了30年,非常的辛苦!在韓院長的宣布之下能夠通過,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幸福也非常開心的事情。但是原住民的法案還有非常的多,例如禁伐補償,禁伐補償條例也在我召委任內之內,我也非常的努力,也希望最後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能夠簽字,當然,如果不簽字的話,我們原住民的立法委員,還有國民黨的立委,還有民眾黨的立委,希望能夠支持一下我們的禁伐補償是不是能夠表決通過!

所以,身為一個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在這裡能夠聽到三讀通過原住民的任何一個法案,其實眼淚都想要流下來,這是大家辛苦的成果。也希望原住民族在自我認同上面,以及在我們這塊自己的土地上面非常驕傲地能夠站立起來。

原住民法案要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是非常非常的不容易,這需要大家共同的支持,所以希望新政府上來之後也能夠本著尊重原住民的自決,也能夠在原住民的法案上面繼續的給予支持。我身為原住民立法委員Ciwas Ali高金素梅,我以我自己的族名、族別還有原住民族立場為榮,也希望我們所有原住民的孩子能夠以自己的族名、自己的姓氏以及自己身為原住民族而驕傲,我們會繼續努力。

再一次謝謝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們,也謝謝今天在場所有委員們見證了這個歷史。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由於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繼續處理復議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第3案、第7案、第22案、第26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案、第3案、第7案、第22案、第26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