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7時3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在進行處理前……

吳委員思瑤:暴力!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現場一片混亂)

楊委員瓊瓔:變更議程啦,不要那麼粗魯,變更議程啦!念完變更議程!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

張委員嘉郡:你們不要這樣啦!你讓院長好好說嘛!

主席: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5月17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至討論事項第四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延長開會時間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5月17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4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沒有!)

(有!)

(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楊委員瓊瓔: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舉手表決!舉手表決!)

(舉手表決!舉手表決!)

(舉手表決!舉手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舉手表決!舉手表決!)

(舉手表決!舉手表決!)

(表決無效!表決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針對是否採用點名表決,本席改採用舉手表決。

現在清點人數,麻煩議事人員清點所有在場的委員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向院會報告,現在在場有108位委員,贊成民進黨所提議的點名表決,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麻煩議事人員仔細清點。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議事人員統計的票數可以給我嗎?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向院會報告:在場人數108位委員,贊成46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作票!)

(作票!)

(作票!)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我們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王世堅委員,一隻手就可以了,王世堅委員,一隻手就好。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在場委員人數108人,贊成民進黨重付表決45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提案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延長開會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所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贊成延長開會!)

(延長開會!)

(我們要延長開會!)

張委員嘉郡:你們舉牌子是跟我們一起舉手嗎?你們這樣子算舉手喔!你們這樣也是舉手喔!你們舉牌也是舉手喔!舉牌也是舉手!

(院長不中立,國會香港化。)

(院長不中立,國會香港化。)

主席:報告院會,在場委員108人,表決贊成人數60人,贊成者多數。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我們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舉手表決,贊成民眾黨提議,請舉手贊成。

(進行表決)

(作票!)

(作票!)

(作票!)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舉手重付表決表決結果:在場108人,贊成人數60人,贊成者多數。

現在作以下宣告:本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5月17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四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議變更議程並「僅限」表列各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9.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吳委員思瑤:要用表決器表決,請受理我的提案。

主席:報告院會,根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表決方法由主席宣告,我是採用舉手表決,謝謝。

議事員宣讀完畢,報告院會,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針對是否採用點名表決,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吳委員思瑤:針對本次表決要用記名器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位委員,贊成人數49人,贊成者少數,本案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舉手重付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位委員,贊成人數44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作票!)

(作票!)

(作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之變更議程,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作票!)

(作票!)

羅委員廷瑋:蔡易餘不就是在門口嗎?

葉委員元之:不是啊!自己不舉手,然後說在門口,我沒看過這種的!

洪委員孟楷:是跑票,不是在作票啦!

葉委員元之:是你們自己來不及投票,自己不舉手,然後說人家作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在場108位委員,表決贊成者60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在場人員108人,表決贊成人數6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國民黨黨團提議之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擬請變更議程,擬請院會將討論事項第8案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改列討論事項第1案;增列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增列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其餘討論事項列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塋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3

本院杜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7

()本院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接續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自委員會抽出共2案,我們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民進黨黨團提議第1案,剛才宣告的內容,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請大家保持安靜,聽一下議事人員宣讀。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抽出提議第2案,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自委員會抽出共2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自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自委員會抽出動議第1案,請問各位……反對!現在反對。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針對是否採用點名表決,現在我們進行舉手表決。

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讀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表決贊成人數50人,民進黨黨團提議少數,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表決贊成者50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針對本案國民黨黨團提議自委員會抽出進行表決。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本案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人,贊成者6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人,表決贊成者6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主進步黨針對主席宣告採取舉手表決提出異議,反對採取舉手表決,並針對本異議請院會以表決器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

針對主席宣告採取舉手表決,提出異議,反對採取舉手表決,並針對本異議,請院會以表決器記名表決,表決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報告院會,我已經宣告過舉手表決,根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主席已經明白宣布採取舉手表決,各位委員對本席所宣告用舉手表決有沒有反對意見?

報告院會,各位委員請聽清楚,針對主席所宣告的採用舉手表決,民進黨黨團反對,我們現在表決主席的宣告。舉手表決,贊成主席宣告的舉手表決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出席108位,贊成者60位,主席宣告多數同意舉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我們現在針對主席宣告舉手表決,贊成主席宣告請舉手,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人,表決贊成人數60人,主席舉手表決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問有無異議?(有)反對,現在本案進行表決。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是否採用點名表決,現在我們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之提案請舉手。

(進行表決)

(作票!作票!作票!作票!)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在場108人,贊成50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我們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作票!作票!作票!作票!)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者50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連續表決,我們不用再清點人數,但是大家有這麼多疑問,我們再清點一次,請議場人員再次清點。

(清點人數)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再次清點人數:現在出席委員109人。

現在針對本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我們進行舉手表決,贊成國民黨提案請舉手。

(進行表決)

(作票院長,表決無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在場人員109人,贊成人數6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人數60人,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4、4、4、4、4、6、6、6、6、6、6、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06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6號)、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7號)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1699號)、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1689號)、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059號、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96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06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08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13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07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14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85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90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84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80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92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21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86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9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6號)、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7號)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1699號)、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1689號)、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及4月15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及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履行本院在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憲法職責,發揮本院所應具備之監督制衡功能,健全我國國會之制度,茲修法推動我國「國會改革2.0」,重點包括「強化本院行使同意權之審查程序與審查密度」,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之意旨,完善本院之資訊調查權,將既有之文件調閱處理,修正為增加「聽證調查」之程序,以完善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與完整性,俾以提升本院行使職權之品質,使本院發揮民主國家之國會應有之功能。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國會調查權為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且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需之資訊獲取權,故賦予立法院完善資訊調查權,能有效輔佐立法院行使各項憲政權力。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立法品質、落實國會監督。

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11001056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國會調查及監督之能力。

四、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11001057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近年我國獨立機關人事頻頻出現爭議,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陳耀祥捲入鏡電視申設、上架爭議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李進勇之選務疏失,其皆因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制度不夠嚴謹完備,立法院無法發揮人事實質審查之效,落實制衡及監督之責。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制度應仿效美國參議院,針對人事案之審查召開聽證會,並記名投票。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其相關條文修正距今已超過16年,現有條文之規範已無法因應現有之政治情勢。為強化及完備國會人事同意權審查機制,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廷瑋、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是以各項表決應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先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

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應受國會與全民之監督,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說明其對國家情勢之分析、傳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不僅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之精神,更是向全民傳達施政理念之重要交流管道,惟自民國89年第6次修憲以來,卻從未有民選總統至國會報告之例,茲為落實總統應向國會與人民負責之精神,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總統例行性與非例行性國情報告之責。

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應受國會與全民之監督,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說明其對國家情勢之分析、傳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不僅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之精神,更是向全民傳達施政理念之重要交流管道,惟自民國89年第6次修憲以來,卻從未有民選總統至國會報告之例,茲為落實總統應向國會與人民負責之精神,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總統例行性與非例行性國情報告之責。

八、委員吳宗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11001699號)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爰此提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國會調查及監督之能力。

九、委員吳宗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有鑑於我國雖為雙首長制國家,然整體運作較類似於美國的總統制,而美國國會行使諮詢同意權即為其中之重要範例,除於副總統職務出缺時,總統補提名之新任副總統人選須分別經參、眾兩院之多數同意外,其餘總統對政府重要職務之提名案,均交由參議院行使同意權。我國則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對象包括了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部審計長等,雖職務性質與同意權行使理由與外國未必一致,但仍有參酌各先進國家憲政理念與行使作法之必要,尤其在各部會首長就任時,對於民眾有所顧慮及爭議對象,理應進行調查聽證程序,以釐清國人之疑慮,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吳宗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11001689號)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有鑑於國會行使同意權之弊病,長期引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抨擊,諸多憲政機關、獨立機關之重要人事同意權尚須經國會行使同意權,以往的審查方式多淪為形式,無法有效進行實質審查,更常導致淪為執政黨進行政治酬庸或是成為打擊對手之工具,讓原本應由國會審查、監督之意,出現嚴重落差,爰為回應人民對於國會改革之期盼,落實同意權之實質監督,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吳宗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應受國會與全民之監督,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說明其對國家情勢之分析、傳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不僅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之精神,更是向全民傳達施政理念之重要交流管道,且藉由國情報告,可以更清楚傳達政府施政理念,勾勒國家未來施政藍圖,應有助於化解民眾疑慮,凝聚國家向心力。然我國在修憲後將國情報告由國民大會轉至立法院後,迄今尚未有總統進行報告。為強化立法委員及民意與總統溝通之機制,建立「權責相符」之政府體制,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總統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之報告及進行國情報告職權。

十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賦予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責,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未能具體實施,參酌美國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為例,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定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鑑於立法院作為民主政治體制中的核心機構,承擔著立法、監督政府運作及代表公眾利益的重要職責。然而,近來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部會官員不遵守憲法規定,致使立法院在行使職權時遭遇了不少阻礙,包括行政官員刻意迴避列席備詢、故意隱瞞資料或提供虛假證詞等行為,這些行為嚴重影響立法院行使監督權,損害立法院的威信與公眾的信任。為落實憲法賦予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並保障本院委員質詢權之行使,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於原條文增列藐視國會專章,透過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來促進行政體系與立法院的良好互動與合作。

十四、委員吳宗憲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宗憲、賴士葆等18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然近來屢有官員於國會備詢除避重就輕、實問虛答規避監督,甚至反質詢等情事,實屬嚴重藐視國會之亂象,爰此為維護監督之責,及捍衛人民有知的權利,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按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乃憲法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所為制度性之設計,故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有應邀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此亦經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在案。惟若行政機關於質詢時有拒絕答復、拒不提供資料、作虛偽不實陳述、答非所問或甚至無故缺席等行為,將使立法院基於民意監督行政之職權難以落實。現行法對此未有明文罰則或其他強制力之規定,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藐視國會之行為進行裁處,以強化國會監督、維護權力分立。

參、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報告:(113年4月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萬來奉邀列席就委員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草案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院務方面給予許多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得以順利推展,萬來特別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大致可概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針對國情報告、第二部分是有關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及總統彈劾,第三部分是明定質詢規範,第四部分則是建置調查聽證機制。另為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也增訂了藐視國會罪。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國情報告部分

有關國情報告,前已於貴委員會本(113)年3月21日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獲邀進行專題報告,相關修法重點已進行報告及說明,爰不再重複。

二、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及總統彈劾部分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僅針對憲法位階人事同意權程序有所規定;法律位階之人事同意權目前依慣例(黨團協商),係交由常設委員會處理,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就委員提案建議改採記名投票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九號解釋意旨,記名或無記名投票,各有利弊,外國立法例均有之,故屬立法政策選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另有關緊急命令追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否改採記名投票,外國總統制國家中,美國國會審查總統之緊急命令及行使彈劾權係採行點名投票(roll-call votes,屬記名表決方式),而韓國國會則採無記名投票,均併供參考。

()再就人事同意權案是否明定舉辦公聽會或聽證部分,外國立法例不一,由於聽證與公聽會之性質與效力不同,是否舉行聽證或公聽會,涉及本院行使職權之程序,屬議會自律範圍,故尊重委員合議決定是否予以法制化。

()就增訂被提名人陳述不實、拒絕具結或提供資料不實之效力部分,委員提案有明定將不予審查、或依藐視國會規定處理、或移送監察院或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方式不一;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等前提下,均尊重委員立法形成自由。

三、質詢部分

委員提案明定被質詢人不得於答復時隱匿資訊或為虛偽之答復或反質詢等,並增訂違反答復義務之處罰。外國採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法制上雖賦予國會議員「質詢權」,惟政府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之情形,對之尚無課處法律責任之明文,主要係透過公報紀錄或錄影轉播向社會公開,以追究相應之政治責任。有關增訂違反被質詢義務者之處罰,係屬立法政策之選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四、調查聽證部分

()有關委員提案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章名修正為「聽證調查與文件調閱」;亦有提案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依司法院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意旨,文件調閱原即為調查權重要方法之一,兩者是否分別規範或於專章內統一規範,涉及章內各條條文規範之內容,係屬立法政策之選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就有關認定行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爭議處理方式,明定涉及「行政特權」決定不公開事項,委員提案多認為得列為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之正當事由,惟有關認定行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爭議處理方式,尚未見明定。為減少未來行使調查權產生衝突與疑義,或可考慮規範爭議處理方式。

()有關增訂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料者,科以刑罰乙節,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得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有論者(李惠宗、黎淑慧)認為,應避免以刑罰為之,而處以刑罰制裁有逾越大法官解釋範圍並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虞。另有論者(廖元豪)認為,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大法官所稱之「罰鍰」似應解為「例示」規定而非唯一的手段。有論者(羅傳賢、廖元豪)認為,刑罰與行政罰之差異,學理上多認僅係量的區別;惟實務上,以罰鍰最為有效,而刑罰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能面臨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宣告緩刑、易科罰金等情事發生。亦有論者(吳煜宗)認為,原則上刑事處罰亦屬可行,所涉基本人權之保障,則可參考美國法之正當程序及事後司法救濟制度。亦有論者(李寧修)認為,若欲採刑事裁罰,則應先就其要件、效果、程序、救濟等,立法或修法為明確規範,以符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同時,應針對不同之對象、不配合調查行為之可非難程度等,區分處罰之類型及程度,方符合比例原則。立法上,如認以刑事罰手段,各界質疑恐有牴觸上開大法官解釋之疑義,亦可考量區別單純不陳述遲滯調查或故為虛偽陳述誤導調查之輕重情狀,而就故為虛偽陳述以誤導調查進行者,予以高度之罰鍰。

有關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草案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增訂藐視國會罪及對行政官員反質詢科以刑罰,尊重委員合議決定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若欲採刑事裁罰,仍宜就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相關程序事項,為明確規範,以符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

最後,有關修正本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方式,有論者認(陳淳文、吳庚、林俊益),依文義解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係指憲法有明文規定之各種選舉,包括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因而須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惟亦有論者認(李惠宗、羅昌發、黃昭元、許志雄),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係指「憲法所定由人民直接行使選舉權事項」,見解並不一致。外國國會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方式者,例如美國眾議院;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者,例如德國聯邦眾議院、英國下議院、法國國民議會、南韓國民議會、日本眾議院等。此亦尊重委員政策決定。

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對於上開提案,我們尊重各位委員審議的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使本院職權行使更為順遂,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報告:(113年4月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方式部分:

大法官釋憲實務,乃至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以來,尚無作成相關之解釋或裁判。本院大法官執掌解釋憲法,並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有關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會報告及方式,本院職司司法行政,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

二、有關聽證及文件調閱權部分:

有關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部分,本院大法官就國會調查權及調閱文件作成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及第729號等相關解釋,各該解釋意旨可供參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報告:(113年4月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本院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係規範貴院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之法律,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及相關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其中該法第4章有關同意權之行使,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等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著作、財產、稅務與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時,一併提交立法院。」;傅委員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30條第1項及吳委員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或提供)貴院參考。

前開增訂被提名人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送交貴院參考一節,查現行獨立機關委員提名作業,均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相關規定以本院函將獨立機關組織法要求之各項要件及審查資料(如學經歷、專長證明等)函請貴院審查。至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因屬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任命專業條件以外之個人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之揭露,是否影響人才擔任意願,允宜審慎。

另有關吳委員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7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新任之官員,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由院會議決,得就其人事進行聽證,該程序適用本法第9章之1,並備質詢。」查憲法第56條規定,本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本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是以,本院所屬政務人員(除部分獨立機關人員外),依上開規定係由本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即本院院長擁有本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提名權。倘增訂各部會首長就任時,均得由貴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由院會議決後進行聽證程序,恐對本院之人事決定權產生影響,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敬請慎酌。

此外,吳委員宗憲等18人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提案,其中第2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或就委員所詢事項虛偽陳述,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之規定一節,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第11項,同條例(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8條第7項「違反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或第6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8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7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上開第11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真調會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部分亦敘明: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另依據憲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本院有向貴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本院院長及本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上開規定,行政權及立法權分立,各有權利義務,應秉持相互尊重合作之原則,進行質詢及備詢程序,惟前述委員提案涉及對備詢之機關首長處以行政罰鍰,是否已有違權力分立之平等關係?又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櫫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該提案又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之妥適性等,均有待釐清,敬請貴院審慎衡酌,俾符合憲法所揭示之相關原理。

至有關修訂國會聽證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等,基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國會職權已有明文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就有關國會調查權的定性、行使界限、行使方式及程序等已作成多號解釋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729號等解釋文),該3項解釋文均一致指出:調查權雖乃貴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貴院調查權所得調查或調閱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1993年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文指出: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2004年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亦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2015年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文指出: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此三項釋憲文發生的年代分別於李登輝前總統、陳水扁前總統、馬英九前總統主政期間,可見關於貴院調查暨調閱權須受節制均有一致見解,此乃基於法律原則而無關藍綠,懇請貴院委員依循憲政精神為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陸、總統府書面報告:(113年4月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貴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正草案,本次部分修正條文涉及貴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程序與範圍,以及貴院對總統提名人事同意權審查期間及相關程序。謹說明如下:

一、國情報告制度

()制度沿革與憲政實踐

1.81年第2次修憲增訂國情報告制度:「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依該規定,李登輝總統曾7次至國民大會進行國情報告。

2.89年第6次修憲,改由貴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同時刪除「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規定。目前尚無成例,主要係因朝野立委對進行方式存有疑義,亦曾多次提案修憲或修法,期使國情報告常態化及程序明確化。

3.依現行規定,貴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報告內容以總統職權相關之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為範圍。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本府立場

1.總統赴貴院進行國情報告具重要憲政意義。蔡總統曾表達,在符合憲政體制下,不排斥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必要性及相關程序,則尊重國會。賴總統當選人亦曾表示,在符合憲政體制的前提下,樂意把握任何機會,向國會及人民報告;對於立法院的提案,尊重國會議員職權行使,在依法、合憲的原則上,將尊重立法院共識。

2.貴院周秘書長萬來前於113年3月21日就「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之建議」進行專題報告,於會議中已就委員提案與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現行規定、美法兩國國情咨文(演說)之異同提出相關說明,並備質詢。本府尊重貴院修法建構符合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我國憲法體制之國情報告制度。

二、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現行法制與實務

1.現由總統提名,經貴院同意後任命之人員,包括89年第6次修憲後之司法院大法官(含並為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含並為正、副院長)等憲法機關成員,以及95年2月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2.目前貴院行使憲法機關成員人事同意權案,除監察院審計長外,例由全院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就總統提名權之行使及被提名人選提供建言,被提名人無須列席說明。

()本府立場

1.為強化人事同意權嚴謹性與透明性,完善審查機制,貴院提出諸多修法精進方式,例如記名投票、將檢察總長同意權行使納入規範、明定被提名人應送審資料、舉行公聽會或聽證會等,本府原則尊重貴院審議結果。

2.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確保其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故使前述相關職務之任期能順利銜接,正常運作,應為同意權行使之重要考量之一。

3.明定全院委員會審查程序不得少於一定期間,固可強化審查過程,惟為確保相關職務任期順利銜接,維繫國家機關正常運作,尚須考量總統提名作業時程、貴院法定會期與議事程序安排等多項變動因素,爰建議保留審查期間彈性,不予明定,以應實需。倘委員認有明定之需要,參考過去實務運作,建議以不少於1個月為宜。

4.另有關被提名人列席公聽會或聽證會,接受委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提問參與審查一節,鑒於人事同意審查為立法委員專屬職權,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或聽證會係為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是否宜賦予受邀民間人士提問參與審查權,建請各位委員併予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柒、與會委員於113年4月1日就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6號)、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7號)、委員翁曉玲等16人(第11001054號)、委員傅崐萁等52人(第11001058號)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第11001055號)等提案7案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另於同年4月3日(主席吳召集委員宗憲)、4月10日(主席鍾召集委員佳濱)及4月11日(主席鍾召集委員佳濱)召開公聽會,嗣於4月15日併入委員吳宗憲等16人(第11001699號)、委員吳宗憲等17人(第11001701號)、委員吳宗憲等17人(第11001689號)、委員吳宗憲等16人(第11001688號)、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8人(第11001700號)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第11001847號)等提案8案,共計15案,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條、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增訂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六、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委員吳宗憲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二;委員吳宗憲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七條、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二;委員翁曉玲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吳宗憲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委員吳宗憲等17人提案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委員傅崐萁等52人提案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增訂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增訂第九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委員吳宗憲等16人提案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增訂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增訂第九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至第七十四條之五,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捌、爰經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玖、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