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4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各位午安,我們現在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34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月琴  葛如鈞  沈發惠  張雅琳  林國成  王正旭  郭昱晴  莊瑞雄  沈伯洋  范 雲  洪孟楷  陳玉珍  黃 仁  張智倫  羅廷瑋  林思銘  廖先翔  吳宗憲  林楚茵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第82案暫緩列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22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15案、民進黨黨團增列6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7案,共計28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及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通過,編列14案;議案順序授權調整。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原列報告事項第82案暫緩列案。(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3、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13次會議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2案,建議暫緩列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4、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案。(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

5、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擬僅限列「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等13案。(如附件五)

決定:照案通過。

6、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增列「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本院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如附件六)

主席宣告:本案提議增列之議案已列入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中,爰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3案。

1.游○○為檢舉調解當事人身分不符及調解委員資格疑義等事陳情案。

2.管○○等因他人偽證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事陳情案。

3.鄺○○因申請平復行政不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1案。

1.林○○為陳請廢止或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及不利人民之行政命令不應追溯事續提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4

交付協商

113.4.19.

4.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0

交付協商

113.4.2.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4.2.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交付協商

113.4.23.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不須協商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4.19.

11.

(一)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12.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13.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近年陸續擬訂『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截至3月為止,香港人因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共有291人被捕,112人已被判刑,香港警方更接獲高達70萬件舉報,香港儼然成為戒嚴之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路後,港人參與禁止運作之社團刑期14年,藐視中國憲法或政府刑期7年,持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刑期3年,港府甚至可在調查或羈押犯人時,限制嫌犯不得諮詢特定律師,對於港人之迫害恐變本加厲,箝制人民思想,打壓民主自由。基於自由、民主、人權之普世價值,支持香港人民捍衛民主自由價值的訴求,一向為本院堅定的主張。對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屢屢假藉國安之名,侵犯民主人權之行徑,本院予以最嚴厲譴責。二、多年來香港各界及民主國家對於相關迫害人權之立法反對聲浪不止,各種負面效應亦一一浮現等。顯示對於香港政府種種侵害人權之擔憂,並非無的放矢,香港政府不該再矯詞掩飾。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應即刻廢除相關侵害人權之法令,並釋放所有政治犯,重新建立具有透明度、相稱度及問責性的法制,才有可能使港人及世界各國重拾對香港的信心。三、本院要求大陸委員會持續關注香港局勢發展,對於追求香港民主自由受到迫害的香港人依法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以具體的行動給予香港人民支持、關懷與協助,並承諾在香港人權情形改善前不會停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5.3.

 

 

 

 

1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未編列】

 

 

 

 

請游院長

召集協商

112.12.5.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附件二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原列報告事項第82案暫緩列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葛如鈞  洪孟楷

附件三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2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四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案名稱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附件五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葛如鈞

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

--

本黨團

程序新增

2.

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院國情報告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4

交付協商

113.4.19.

4.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0

交付協商

113.4.2.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4.2.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交付協商

113.4.23.

7.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唯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本黨團

程序新增

8.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出國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本黨團

程序新增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3

1130429

審查完竣不須協商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4.19.

 

 

 

11.

一、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1130419

交付協商

12.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本黨團

程序新增

 

113.5.3

交付協商

 

 

 

 

 

 

 

 

 

 

13.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近年陸續通過『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截至3月為止,香港人因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共有291人被捕,112人已被判刑,香港警方更接獲高達70萬件舉報,香港儼然成為戒嚴之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路後,港人參與禁止運作之社團刑期14年,藐視中國憲法或政府刑期7年,持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刑期3年,港府甚至可在調查或羈押犯人時,限制嫌犯不得諮詢特定律師,對於港人之迫害恐變本加厲,箝制人民思想,打壓民主自由。基於自由、民主、人權之普世價值,支持香港人民捍衛民主自由價值的訴求,一向為本院堅定的主張。對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屢屢假藉國安之名,侵犯民主人權之行徑,本院予以最嚴厲譴責。二、多年來香港各界及民主國家對於相關迫害人權之立法反對聲浪不止,各種負面效應亦一一浮現等。顯示對於香港政府種種侵害人權之擔憂,並非無的放矢,香港政府不該再矯詞掩飾。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應即刻廢除相關侵害人權之法令,並釋放所有政治犯,重新建立具有透明度、相稱度及問責性的法制,才有可能使港人及世界各國重拾對香港的信心。三、本院要求大陸委員會持續關注香港局勢發展,對於追求香港民主自由受到迫害的香港人依法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以具體的行動給予香港人民支持、關懷與協助,並承諾在香港人權情形改善前不會停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5.3

附件六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提議增列討論事項1案(如下列表),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

「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17、21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2年度決算書及監察報告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廢止「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內政部函送「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十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內政部函送「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內政部、法務部函,為廢止「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麻薩諸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農業部函送「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檢測試驗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農業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農業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函送「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條文勘誤表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附表五勘誤對照,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交通部函送「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增加嘉義東區之社會住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增加政府以外受贈收入,減少政府公帑支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與各地臺商協會聯繫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與各地臺商協會聯繫並提供必要協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服務量能與可及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網站及平台維運與整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推動公共造產業務辦理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二十四)(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強化辦理員警退休案件行政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維安特勤隊與特殊任務警力裝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加強貨櫃安全檢查及提升貨櫃案件破獲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改善教保中心場地管理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內部性平機制檢討與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二)(二十一)(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七)(二十六)(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加強贓證物品監管系統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十四)人口販運防制法配套子法及「24小時線上檢舉求救平台」規劃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十六)(十七)改善移工失聯具體建議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二十三)失聯移工查緝工作檢討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二十七)(三十六)(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二十六)(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十九)(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證照訓練班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施行後之執行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6項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獎活動應撙節支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4項促參案件強化追蹤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7項研議規劃公股行庫金融資安防護演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31項推動長照、社宅等重大公共建設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方式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3項我國可參與之中美洲氣候變遷投資與研究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1項研議修正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6項加強稅式支出複評及對實施成效之檢討與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3項詳實估計稅課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5項決議第3項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7項「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2項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6項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10項國有財產署經管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處理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11項無人繼承財產轉型社會住宅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12項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招標情形及113年度規劃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16項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弱點事件改善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19項輔導改善各縣市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研議調整組織設置金融市場發展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112年度金融資安演練辦理情形及113年度規劃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五)(九十六)(一四三)(一四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二)(一五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十一)臺灣文博會IP展區辦理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三十一)推動臺灣台語保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新竹市鄭氏家廟祭祖儀式無形文化資產認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三)落實「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管考機制及臺灣台語名稱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四、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五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五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三)辦理不義遺址保存法制相關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文化資產維護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六)持續辦理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相關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二十一)「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五期計畫」相關專案時程與里程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9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0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在台中增設半導體學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招商並協助已獲核配廠商加速租地與建廠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核融合技術及國際鏈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核聚變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廢棄物再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於中興新村設立科技研發中心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龍潭園區三期擴建計畫相關程序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科學園區擴建造成民眾抗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勞動部檢討勞動檢查授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中科實中雙語部招生率下降之原因,並研擬規劃相關招生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中科實中雙語部招生率下降原因並研擬規劃相關招生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科學園區勞工健康權益保障,並應積極輔導廠商達成100%的職護配置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勞動部檢討勞動檢查授權之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授權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科實中雙語部招生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職護配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未收回租金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寄存新制與蘭千山館等寄存案續辦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十四)(三十五)(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三十三)(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三十八)(四十)(五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九、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44案共52項,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4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業務費』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會銜函為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案等2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漁會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3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都市原住民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宣讀完畢,我們接著請登記的委員發言。

第一位請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各位同仁,大家午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的會議議程裡面的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謝謝。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6、27、28、29、30、31、32及33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第二位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本會委員。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林楚茵。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主席:謝謝,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先提案先處理,林國成委員提議,議程增列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三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國成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現在因為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總共18人,贊成者請舉手,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的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主席決定贊成,所以本案通過。

除了上述通過暫緩列案外,請問其餘依照林楚茵委員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刪除(院會通過)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繼二月爆發蘇丹紅辣椒粉、三月寶林茶室邦克列酸中毒案,台灣近期更接連傳出多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讓人民「食難心安」;對比陳建仁院長於113年2月23日的食安專報時,宣稱民進黨2016年執政以來啟動「食安五環」,致使「食安系統性問題」大幅減少、「台灣的食安還不錯」等語,相互對照實為諷刺。歷次食安事件,顯見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長年來未能有效督導台灣食品製造業者落實產品源頭及流向管理,砸七千多萬元建置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衛福部亦無積極追蹤問題產品並進行相關的稽查與行政處分,致使食安問題連環爆。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6、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5、6、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香港政府於2024年3月19日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歐盟、歐洲議會、七大工業國組織、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相繼發表聲明或提出質疑。為聲援香港民主,反對威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近年陸續擬訂『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截至3月為止,香港人因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共有291人被捕,112人已被判刑,香港警方更接獲高達70萬件舉報,香港儼然成為戒嚴之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路後,港人參與禁止運作之社團刑期14年,藐視中國憲法或政府刑期7年,持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刑期3年,港府甚至可在調查或羈押犯人時,限制嫌犯不得諮詢特定律師,對於港人之迫害恐變本加厲,箝制人民思想,打壓民主自由。基於自由、民主、人權之普世價值,支持香港人民捍衛民主自由價值的訴求,一向為本院堅定的主張。對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屢屢假藉國安之名,侵犯民主人權之行徑,本院予以最嚴厲譴責。二、多年來香港各界及民主國家對於相關迫害人權之立法反對聲浪不止,各種負面效應亦一一浮現等。顯示對於香港政府種種侵害人權之擔憂,並非無的放矢,香港政府不該再矯詞掩飾。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應即刻廢除相關侵害人權之法令,並釋放所有政治犯,重新建立具有透明度、相稱度及問責性的法制,才有可能使港人及世界各國重拾對香港的信心。三、本院要求大陸委員會持續關注香港局勢發展,對於追求香港民主自由受到迫害的香港人依法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以具體的行動給予香港人民支持、關懷與協助,並承諾在香港人權情形改善前不會停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五、刪除(院會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3、6、6、7、10、6、6、11、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3.5.14.

 

案號

議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4

交付協商

113.4.19.

4.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0

交付協商

113.4.2.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4.2.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交付協商

113.4.23.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3

院會通過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4.19.

11.

()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13.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近年陸續擬訂『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截至3月為止,香港人因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共有291人被捕,112人已被判刑,香港警方更接獲高達70萬件舉報,香港儼然成為戒嚴之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路後,港人參與禁止運作之社團刑期14年,藐視中國憲法或政府刑期7年,持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刑期3年,港府甚至可在調查或羈押犯人時,限制嫌犯不得諮詢特定律師,對於港人之迫害恐變本加厲,箝制人民思想,打壓民主自由。基於自由、民主、人權之普世價值,支持香港人民捍衛民主自由價值的訴求,一向為本院堅定的主張。對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屢屢假藉國安之名,侵犯民主人權之行徑,本院予以最嚴厲譴責。二、多年來香港各界及民主國家對於相關迫害人權之立法反對聲浪不止,各種負面效應亦一一浮現等。顯示對於香港政府種種侵害人權之擔憂,並非無的放矢,香港政府不該再矯詞掩飾。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應即刻廢除相關侵害人權之法令,並釋放所有政治犯,重新建立具有透明度、相稱度及問責性的法制,才有可能使港人及世界各國重拾對香港的信心。三、本院要求大陸委員會持續關注香港局勢發展,對於追求香港民主自由受到迫害的香港人依法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以具體的行動給予香港人民支持、關懷與協助,並承諾在香港人權情形改善前不會停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5.3.

1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2.12.5.

1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院會通過

16.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9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交付協商

113.5.9.

 

 

 

 

 

交付協商

113.5.10.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10.

主席:現在請登記的委員發言。

第一位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林思銘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

5.

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院國情報告案

6.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7.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前爆發415供電危機,台電天價買電度過難關;4月30日立法院通過電價凍漲決議,行政院竟不予理會;桃園市一個月內發生35起大規模停電,儼然成了全台「分區停電」示範區。不僅國人無法接受電價調漲,卻只能得到品質下降的事實,亦讓產業界「供電穩定、充足不缺」的期待落空,檢視111年303停電事故後台電提出10年5,645億元「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之迄今執行成效顯然不彰,面對民進黨「停電非缺電」的硬拗態度,可預見520賴政府上台後,民眾將面臨高電價、常態停電的供電品質。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1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謝謝。第二位請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如果跟國民黨有重疊之案一併列案,敬請支持。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11-1-12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議案併案協商】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11-1-10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召集協商】

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謝謝。第三位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林楚茵。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議案名稱

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第四位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我只是想要在這邊,再針對民眾黨提出擋法案這件事情表達遺憾之意。我們已經跟民眾黨溝通那麼多次,卻還是選擇在程序委員會的報告事項就把事項抽出,所以再次嚴厲譴責這件事情。我還是要再說一次,我已經聽到國、眾兩黨講了很多次,就是這一個案子為什麼不在立法委員行為法或職權行使法。我再講一次,假設今天有性騷,假設一家公司裡面已經有性騷相關的規定,我們就不用訂定性騷相關的法律嗎?又或者說立法院裡面有洩密相關的規定,表示整個中華民國就不用再訂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嗎?我還是要再鄭重的說一次,這些法案完全沒有衝突,而且我們今天有提出8個完全不同的版本,這些不同的版本針對國安的情狀及規制不一而足。選擇在程序事項把這個東西抽掉,然後不進入委員會討論,這個完全不符合民主的機制。所以還是要再次強調,如果民眾黨像你們的總召黃國昌委員不斷的強調委員會中心主義,結果連那麼重要的爭議都不讓大家發言,然後也不讓大家進委員會討論,那這樣委員會中心主義是做什麼用的?如果今天這件事情是有爭議的,那不是就應該到委員會好好來討論嗎?陳玉珍委員針對這一個案子也發表過很多不同的見解啊,那為什麼不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跟內政委員會,直接告訴我們這個法案的問題在哪裡?大家都是念法律的,不就是可以好好在委員會討論哪一樣的方案對這個國家是最好的嗎?為什麼要在程序委員會就把這個案子抽掉?這是一件完全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還是要再說一次,拜託民眾黨不要再為虎作倀,我知道國民黨可能有自己的一些考量,但民眾黨我們已經溝通了多次,卻還是不斷把這一個法案、把這一個擋下的事情放在程序委員會的議事台上,甚至上次還說我們不懂公務員相關的規定。大家要知道公務員的相關規定,有內部的規範跟外部的規範,這兩種規範其實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這邊在座念法律的我看也不少,但結果連最簡單的內部規範跟外部規範的差別都沒有辦法釐清,那更不要講相關的聯審會對於陸委會、內政部到底怎麼審查、這個審查是形式的審查還是實質的審查,都搞不清楚,所以我們這邊有不少是地方民代出身,對於聯審會運作的方式、形式跟實質是為了怎樣的透明化,完全不予討論,然後就在程序委員會把這個案子擋下來,我覺得實非國家之福。我發言到這邊,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陳玉珍委員發言。

陳委員玉珍:是不是可以請主席稍微維持一下秩序?

主席:陳委員,我們現在想法是這樣,就是如果沒有拿麥克風,因為我們比較沒有辦法確認這聲音大聲還是小聲,沒關係……

陳委員玉珍:我就發言就對了。

主席:對。

陳委員玉珍:因為……

主席:我瞭解。

陳委員玉珍:好,特別謝謝沈伯洋委員,我們學弟特別點名本席喔,我先就程序部分來做一個說明。您剛剛提到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確是沒有錯,程序委員會也是一個委員會,所以我們在委員會裡當然可以充分討論要不要讓案子排進去嘛,當然在程序委員會裡,我們都不是橡皮圖章,不是程序委員會排進來,我們就一定要列案。各位委員都有提案的權利,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也有否決的權利,我們在這裡就是在討論、行使這樣的權利,不然,我們何必需要程序委員會?這東西只要形式完備,議事處的人員就可以幫立法委員檢查形式是不是完備、是不是有16席還有內容各方面,所以第一個我先解釋有關於委員會中心主義這一件事情。

本席再次表達為什麼本席、國民黨團、相關的在野黨團認為這個案子事實上不適合排進來,事實上我很認真的看了很多委員的提案,說要保障我國民選公職人員人身安全,所以要做相關的限制,我覺得這就是國家打算用保護之名行限制之實。第二、其中有幾位委員提到,不只針對立法委員,還包括地方民代,甚至退休的地方公職人員、地方民代,比如退休的議員,在幾年內做相關的限制。我想民進黨也有很多的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縣市議員,也許你們也應該去聽聽地方縣市議員的聲音。本席在金門選民的陳情案中,聽到很多認為現在的反滲透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很多限制是不合理的聲音,當然我們也會提出相關的修法,但是這樣的法如果進入委員會討論,後來就這樣子的話,會造成有點像外交部現在,外交部現在就用濫訴的方式,比如對徐巧芯委員提出控告,試圖造成寒蟬效應。我想這樣的法令提出來,本身就是對民主的一種打臉,所以我們還是這樣認為,這根本就是民代版的反滲透法,而且是一個企圖扣帽子的法令,所以本席還是認為這個法令不適合列案,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在莊委員發言完畢時,同時截止發言登記。

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在場列席的委員,還有各位媒體朋友。我剛剛可能跟洪孟楷書記長講話,你嫌我太大聲了,我也跟大家報告為什麼我講話那麼大聲,其實我不是跟你講話,我是在跟林國成講話。不管是國民黨或者台灣民眾黨,你去看,我剛剛跟你們講的就是說,我們建請增列的案子第一案就是整個再生醫療法草案,然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把這一些增列,這個是各個政黨都沒有意見,而且這個提案不是只有民進黨的提案,還包括你們台灣民眾黨的提案,我在幫你們把你們委員的提案放到程序裡面來,程序如果完備,各個政黨沒有爭議,你們現在說慢一點、慢一點,但慢一點就是反對嘛!你們今天增列了多少案,對不對?這個是最沒有政治性的,沒有啦!不然林思銘你跟我講,為什麼你反對國民黨楊瓊瓔的案子,為什麼你反對台灣民眾黨的案子?這個你們國民黨自己也有提案,謝衣鳯也有提案,我們幫你們增列進來了,程序委員會就是大家來,讓它程序完備以後,幫各位委員辛辛苦苦的法案做出來以後,到委員會裡面來做討論。陳玉珍你剛才也亂說,對不對?什麼我們在這裡擋人家,擋人家這個有意思嗎?比如說我們在這個地方如果是涉及到政治性的草案,我就沒話講了,像這一種沒有任何政治性的,然後大家在那邊期待,大家說是不是這個案子先放行?結果你們跟人家說慢一點。

好啦!如果這樣談政治性的法案就很簡單了,基於一個國家整個重點研究的領域裡面或者涉及國家安全跟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這些人員,到底要不要做管制?他到兩岸跟到中國去,要不要把這些做一個揭露?或者說黨政、黨務或軍事、行政具有政治性機構的這些團體,針對國安的部分要不要特別慎重?你們認為說不要把人家當成賊,是,這個就是在防賊,這個法案就是涉及到整個國家安全的部分,或者說在立法院裡面,你曾經去參與整個秘密會議的審議,對這些做一個適當的規範。你們認為這樣是在防賊嗎?一個國家的安全如果到最後都不設防,那我尊重你們,人數比較多,你們認為國家安全不重要,但是增列這兩案是毫無政治性的,連國民黨自己也有提案,連台灣民眾黨自己也有提案,林國成你都不知道,你也跟著人家反對,你是在反對什麼?國民黨call你,你就跟著人家走,你這樣也叫台灣民眾黨?你實在是……

主席:下一位我們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針對由民主進步黨所提出來的第一個跟第二個議案的部分是有關於再生醫療法草案跟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真的都是經過三黨非常用心的討論,經過大家的努力,希望針對於醫療的需求能夠透過這種醫療法案儘量趕快來幫助有需要的病人,還有相關的族群,所以我們真的很希望這樣的法案能夠盡速地進入到立法院來討論,再麻煩各位委員能夠依照這樣的需要來幫忙,讓它儘快的促成,以上,謝謝。

主席:因為沒有新提案,所以我們就不代為宣讀。

下一位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我是建議主席其實可以讓林委員發言,我是覺得比較奇怪,因為今天是他來擋案,結果上來說明的全部都是國民黨,其實也是蠻奇怪的一件事情。

我在這邊先回應一下陳委員,第一個,他說委員會是可以做審查。沒有錯,我們到處都是委員會,但這個叫程序委員會,我還是再講一次,其實我上次已經跟你講過一次了,「程序」怎麼拼,ㄔㄥ二聲程、ㄒㄩ四聲序,程序。程序要看什麼?看你的修法理由是不是沒寫、看你的連署人數是否不足,這個才叫做程序委員會,不然程序委員會可以審查實質的話,那你到底要各個委員會要幹嘛?要院會要幹嘛?所以我覺得這一點真的實在是誤導大家的視聽,而且說真的,沒有看法條,像今天不小心誤擋到自己黨的法案,很明顯的就是連今天自己在擋什麼都沒看到。我還記得第一次在程序委員會抽案的時候,陳委員就上來說:這個法案要規範的話,應該要規範到其他國家啊!如果在韓國、在其他國家遇到的話,這個不是也應該要規範嗎?有啊、有規範啊!我就寫在裡面啊!就表示連法條都沒有看,然後就決定要在程序委員會把這個案子抽出來。

所以我還是必須要跟大家講一下,程序就是要看到底形式上有沒有符合,如果你想看一個案子形式上符不符合,你好歹要閱讀中文吧?你好歹要把法條看過去一次吧?結果連法條都不看,自己黨內是誰提案、什麼事情都不看,然後一律舉手擋下,我覺得這個實在是有失民主的風範。

再來,不要再說什麼要聽聽地方的聲音,立法委員今天要提案就是15人連署,15人連署代表的就是一定基礎的民意,有人規定要113位立委連署才能夠提案嗎?更不要說你們的環島高鐵條例請問有傾聽過民意嗎?所以不要再用這種混淆、用這種民意的方式、民粹的語言去訴求一個法案到底要擋還是不要擋。

最後,說什麼這是民代版的反滲透法,顯然就是連反滲透法都沒有看過,反滲透法是有刑責的,反滲透法的設計是什麼?是你今天干預選舉、你今天拿了中國的錢在這邊做什麼?在這邊做一些政治獻金,那個是反滲透法的規範。今天兩岸條例的規範不是在規範這件事情,我們在規範的是透明化,我們在規範的是,如果你今天去的時候,你必須要報准,這個報准的機制在現在的直轄市市長、縣市市長本來就已經存在,聯審會本來就存在,每年都是有一定的人數,而且他們的行程核可之後,還會上網透明給大家看,就那麼簡單的一個透明化的機制,你把它跟反滲透法並列,這個完全就是誤解法條的意思。所以我再說一次,要在程序擋案可以,你們真的如果要在程序擋案,就提出程序的理由,而且拜託把法條看完之後,再來講你們的理由,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

我這邊先提出一個,就是剛剛沈委員有提到,是不是我們讓林委員等一下可以發言?雖然我們已經宣告停止登記,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沈委員剛剛的建議,讓林委員發言一次,好嗎?有沒有異議?(無)沒有,那就再麻煩你來登記一下,謝謝。

下一位先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主席以及各位同仁。程序委員會既然有分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討論事項相關的排案其實也都有相關的法制設計,今天我們當然尊重每一個黨團的提案,不管你是要增列、你是要限列、你是要做下列幾個表列的討論事項,這都是各黨團的考量,沒有哪一個黨團比較大,也沒有哪一個黨團可以指揮其他人。但我覺得很遺憾的是,在程序委員會每每都會看到有執政黨現在的委員,要嘛你要排你的案,你也不願意溝通;要嘛你比別人晚到,來這邊登記了,結果你要提出你的案跟你要提的案不滿意的,在討論事項沒有你們的案,你就開始惡意的攻擊,講人家什麼「空空」、跟別人走啦!這樣子有比較高尚嗎?抹殺別人,不會凸顯你的高尚,只會看出你的水準跟涵養,所以這一點,即便你有沒有跟我對話,我覺得以一個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的身分、高度以及格局,我們都應該唾棄在程序委員會或是在院會、在議場,有任何這樣的行為。

再者,我已經講了,今天國民黨很負責任的排列了這些討論事項,因為我們知道,5月17號有前面四項的國會改革法案,看起來現在執政黨也要用焦土戰術,執政黨也要用議事杯葛,所以在這一次的院會裡面,絕對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所以我們希望單純化,所列的討論事項中,其他幾個案件都還在一個月的協商期裡,應該不會處理到,而真正有處理到的,就是國會改革這四法。我剛剛也問了,除非你們能夠承諾不要議事杯葛、不要惡意杯葛,那我們可以考慮增列,但民進黨代表不敢回答,所以你們已經想要在禮拜五時用惡意杯葛、要焦土作戰。講別人之前很大聲,但是談到自己就不好意思講,這就是現在的民進黨。

最後我們要說,我們沒有反對再生醫療法,我也要拜託這一次新進來的王委員,你剛剛的發言,我也很尊重你的專業,但是在第10屆的時候,再生醫療法就已經討論了,當時在第10屆的四年裡,大家都期待再生醫療法可以通過,可是最後占多數的民進黨沒有讓它三讀通過,所以也請你回去好好瞭解,為什麼第10屆那麼多人都希望再生醫療法可以通過的時候,到最後民進黨占多數,居然沒有辦法在第8會期三讀通過,民進黨團要負最大的責任。我們也說,未來我們會在合適的時間裡,一定會排這個案來做討論,我們國民黨團好多位委員之前也都已經有提出版本,所以希望大家可以就事論事、依法論理,今天要溝通不是用這樣的態度,如果說只想一黨獨大,認為過去自己多數慣了就可以這樣,什麼法案都要照自己的意的話,很抱歉,新國會、新民意不會讓你們予取予求。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陳玉珍委員發言。

陳委員玉珍:首先,本席要先表達國民黨團是非常支持再生醫療法,所以在委員會裡,後來也沒有所謂保留的各種條文,只是說在立法院的程序過程中,他們要製作相關的審查報告,如果正常審查報告在開會的整個議事完備前就送過來,我想議事處自然也會把它列進來,那就是議事處現在沒有列進來。這個案子我想各黨團都沒有什麼異議,但因為禮拜五的院會有相當多法案,今天在程序委員會裡我們也說了,不是不讓它列,而是暫緩列案,我也覺得這個很重要,所以下次程序委員會再進來的時候,應該會很順利。讓議事順暢,大概需要各黨各派之間的和諧溝通,不是純粹用貼標籤的方式、用辱罵的方式,我想這個對議事的進行沒有幫助,包括剛剛有委員點名我,但是我不點名他,他說我沒有看相關法條,事實上,民進黨團今天所提的這8個案子,我每一個案子都看得很清楚,有不同的意見,當然鬆緊都有,所有的這些我就不再贅述,事實上,所有提案大概還是要考慮很多東西,我們對現在民進黨所提的案也是暫緩列案,也許民進黨團大概以前一向在立法院多數習慣,就認為只要他們提出來,沒有什麼是不可以過的,我想大概要改變這樣的思維,朝野之間多做溝通,這樣對國家社會的進步才比較有助益,謝謝。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我們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謝謝兩大黨的同仁容許我可以講話,但是我必須強調,台灣民眾黨有自己的主體性!當我在投棄權票的時候,你們都沒有說我「空空」,國民黨要擋案,我還是投反對票,為什麼?這就是主張。我必須跟沈委員報告一件事,沈委員,私底下我還跟你報告,我說溝通勝過於治療。程序在議會裡面本來就可以擋案,但是我跟你講,你的想法不代表我的想法,你提案,我也跟你講,賴瑞隆的案我們不擋、我們支持,為什麼?那就是立法委員行使法裡面的案件,所以這叫做立法委員應該被約束,你修改為……這些人民條例裡面根本就是出於把立法委員、把民意代表當成是什麼?沒有關係,你等一下再講,我還拜託你,我說溝通很重要,所謂溝通很重要是什麼?我說你稍微改一下,那我們就沒有意見。我沒有說我永遠要擋下去耶!所以我必須呼籲沈委員,你看你在提案裡面……說人家沒有看法案,我看得清清楚楚,你們裡面本來一個人,我還拜託你去溝通一下,OK就OK,稍微改一下,那我們沒有意見,你為什麼又動員七個委員來提這個案?當然我們的理念認為這是有違背,當然台灣民眾黨就要擋到底,你提十個人、二十個人,我們還是照擋不誤,這要特別跟各位報告。

至於我跟瑞雄,我跟你說,我們兩個像夫妻一樣,就是罵一罵,但是我很不爽,我要跟你強調,屏東里港人同庄的,我若「空」,你也「空」!所以我坦白跟你講,這個案子本黨也有提案,沒有理由不同意,但是因為第一個是洪孟楷幹事長,第二個是我,我們也是誠心誠意去提這個案啊!你們要排第三個,還怪別人不讓你進,說實在有欠公允啦!回到家有時候伯父、伯母都被他罵耶!

最後我要強調台灣民眾黨有自己的主體性,當我在投棄權票的時候,你們都不講我,說我表現很好,當我實現自己的主張的時候,你們又說我「空空」,這個是不公允的。所以我還要呼籲我們立法院是講理的地方,我們立法院是有自己的主體性,台灣民眾黨沒在分藍綠,只要有理由的,我們都會支持。

主席:謝謝。

報告委員會,現在依據提案先後進行處理,處理順序為:一、洪孟楷委員提議僅限列十一案;二、林國成委員提議編列五案;三、林楚茵委員提議增列三案。請問對洪孟楷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那我們現在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18人,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據本院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所以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總數、內容及順序確定,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請宣讀人民請......有問題嗎?

林委員國成:沒有,主席,我們台灣民眾黨要併列,你沒有宣讀,就是併列在裡面。

主席:其他4案有併列進去,但是有1案沒有。

林委員國成:所以我剛才有講說要併列。

主席:林委員,我現在說明一下,提案第1案是洪孟楷委員提的,洪孟楷委員的提案是僅限列11案,這11案裡面有包括你的4案,所以我們必須依照提案的順序進行處理,不好意思。

現在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7案。

(第1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曾○○為建請刪除土地法部分條文續提請願案。

(第2案至第6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李○○為建議本院委員公費助理聘用及薪資管理制度化等事請願案。

3.戴○○為建請制定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法請願案。

4.劉○○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案。

5.郭○○為建議立法推動國會司法調查權請願案。

6.張○○為建議修正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規定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事請願案。

(第7案擬送請修憲委員會審查)

7.紀○○為建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請願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1案。

1.李○○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0案。

1.張○○為打貪腐、揭弊案、廢除108課綱及定期檢討中央各部會組織架構與功能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2.陳○○為建議制定青少年電玩遊戲管理規範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紀○○為提供行政院組織改造建議書案。(擬函轉行政院)

4.黃○○為反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關於大陸地區家屬申請補償金總額限制之不公平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5.莊○○為建議服役滿10年退伍官兵比照退休公教人員發給三節慰問金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6.趙○○為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7.林○○為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8.葉○○為詢問耕者有其田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9.吳○○為親屬險遭詐騙前往柬埔寨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10.鄺○○為反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牴觸大法官解釋等事續提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1.常○○○為亡故軍人遺族撫卹金請領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2.尤○○為親屬於軍中遭槍傷身亡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3.林○○為軍事冤案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4.姚○○為反映屏東縣東港鎮共和新村眷村改建不公不義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5.○○○○○○退役軍士官權益保障自救會為反映女性軍士官退伍待遇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6.○○○○自治會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7.陳○○為反映親屬軍職延長服役年限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8.李○○為提供焚燒發電新工法等事請願案。(擬函轉經濟部)

19.呂○○為反映寶山水庫土地徵收不公事請願案。(擬函轉經濟部)

20.○○○○自救會為反映嘉義市土地遭不當收取使用補償金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21.黃○○為申領老農津貼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22.曾○○為反映動物醫療弊案及建請推動獸醫師助理立法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23.蔡○○為陳請還地於民從事養殖合作事業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24.林○○為建議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至6月底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25.李○○為建議修正銀行法規定請願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6.曾○○為提供蘇花公路改善構想建議案。(擬函轉交通部)

27.劉○○為就檢舉交通違規提供建議案。(擬函轉交通部)

28.吳○○等為監獄不當管理問題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29.丁○○為反映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不公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30.胡○○為反映勞工退休金等相關規定疑義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31.蘇○○因親屬注射莫德納疫苗不幸身亡事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2.台灣○○○○○○○○聯盟等為建請暫緩推動人工生殖法修法,並優先進行相關專業評估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3.中華民國○○○○○○聯合會為建議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相關規定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4.柴○○為建請將風濕性心臟病及心臟衰竭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給付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5.籃○○為反映動漫創作疑涉及兒少保護相關刑罰事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36.耿○○為陳請評鑑及監督法官事續提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37.劉○○為建議修正法官法等相關規定案。(擬函轉司法院)

38.邱○○為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疑義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39.鍾○○等為建議內政部移民署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比照退伍軍人之所得替代率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40.李○○為建議調高軍公教警消人員月退休金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41.中華民國○○○○○○協會為建議允許公務人員得組工會、加強健康權、廢除年終考績甲等比例限制、健全調薪制度及調整現行退撫制度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42.王○○為建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43.葉○○為檢舉寺院違反建築使用事請願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44.許○○為不服交通事故初判表請願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45.江○○為反映土地移轉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基隆市政府)

46.李○○為檢舉民營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勞動基準法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苗栗縣政府

47.馮○○為住戶以雜物占用巷道影響通行疑義請願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48.陳○○為反映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執行登革熱化學防治作業不當事請願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49.何○○為建請調整高雄市垃圾車回收方式請願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50.林○○為反映高雄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人員專業度不足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就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今天會議到此,散會。

散會(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