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星期二)12時9分至12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我們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46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洪孟楷  林國成  林楚茵  郭昱晴  沈伯洋  沈發惠  范 雲  王正旭  張雅琳  林月琴  張智倫  莊瑞雄  吳宗憲  羅廷瑋  林思銘  陳玉珍  黃 仁  廖先翔  葛如鈞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26案至第33案暫緩列案;其餘依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楚茵)提案,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修正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21案、民進黨黨團增列10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4案,共計35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洪委員孟楷)提案通過,編列11案。

【提案】

1、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6案至第33案,建議暫緩列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2、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楚茵)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除上述通過暫緩列案外,其餘照本案修正通過。

3、國民黨黨團(洪委員孟楷)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擬僅限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委員傅崐萁等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1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4、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委員傅崐萁萁等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如附件四)

5、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楚茵)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等3案。(如附件五)

主席宣告:本次討論事項總數、內容及順序已確定,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7案。

(第1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曾○○為建請刪除土地法部分條文續提請願案。

(第2案至第6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李○○為建議本院委員公費助理聘用及薪資管理制度化等事請願案。

3.戴○○為建請制定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法請願案。

4.劉○○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案。

5.郭○○為建議立法推動國會司法調查權請願案。

6.張○○為建議修正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規定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事請願案。

(第7案送請修憲委員會審查)

7.紀○○為建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請願案。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1案。

1.李○○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0案。

1.張○○為打貪腐、揭弊案、廢除108課綱及定期檢討中央各部會組織架構與功能等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2.陳○○為建議制定青少年電玩遊戲管理規範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3.紀○○為提供行政院組織改造建議書案。(函轉行政院)

4.黃○○為反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關於大陸地區家屬申請補償金總額限制之不公平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5.莊○○為建議服役滿10年退伍官兵比照退休公教人員發給三節慰問金請願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6.趙○○為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7.林○○為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8.葉○○為詢問耕者有其田等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9.吳○○為親屬險遭詐騙前往柬埔寨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10.鄺○○為反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牴觸大法官解釋等事續提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1.常○○○為亡故軍人遺族撫卹金請領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2.尤○○為親屬於軍中遭槍傷身亡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3.林○○生為軍事冤案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4.姚○○為反映屏東縣東港鎮共和新村眷村改建不公不義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5.○○○○○○退役軍士官權益保障自救會為反映女性軍士官退伍待遇不合理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6.○○○○自治會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7.陳○○為反映親屬軍職延長服役年限事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18.李○○為提供焚燒發電新工法等事請願案。(函轉經濟部)

19.呂○○為反映寶山水庫土地徵收不公事請願案。(函轉經濟部)

20.○○○○自救會為反映嘉義市土地遭不當收取使用補償金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21.黃○○為申領老農津貼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22.曾○○為反映動物醫療弊案及建請推動獸醫師助理立法等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23.蔡○○為陳請還地於民從事養殖合作事業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24.林○○為建議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至6月底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25.李○○為建議修正銀行法規定請願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6.曾○○為提供蘇花公路改善構想建議案。(函轉交通部)

27.劉○○為就檢舉交通違規提供建議案。(函轉交通部)

28.吳○○等為監獄不當管理問題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29.丁○○為反映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不公等事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30.胡○○為反映勞工退休金等相關規定疑義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31.蘇○○因親屬注射莫德納疫苗不幸身亡事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2.台灣○○○○○○○○聯盟等為建請暫緩推動人工生殖法修法,並優先進行相關專業評估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3.中華民國○○○○○○聯合會為建議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相關規定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4.柴○○為建請將風濕性心臟病及心臟衰竭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給付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5.籃○○為反映動漫創作疑涉及兒少保護相關刑罰事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6.耿○○為陳請評鑑及監督法官事續提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37.劉○○為建議修正法官法等相關規定案。(函轉司法院)

38.邱○○為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疑義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39.鍾○○等為建議內政部移民署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比照退伍軍人之所得替代率事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40.李○○為建議調高軍公教警消人員月退休金事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41.中華民國○○○○○○協會為建議允許公務人員得組工會、加強健康權、廢除年終考績甲等比例限制、健全調薪制度及調整現行退撫制度等事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42.王○○為建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願案。(函轉銓敘部)

43.葉○○為檢舉寺院違反建築使用事請願案。(函轉臺北市政府)

44.許○○為不服交通事故初判表請願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45.江○○為反映土地移轉疑義事請願案。(函轉基隆市政府)

46.李○○為檢舉民營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勞動基準法等事請願案。(函轉苗栗縣政府)

47.馮○○為住戶以雜物占用巷道影響通行疑義請願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48.陳○○為反映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執行登革熱化學防治作業不當事請願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49.何○○為建請調整高雄市垃圾車回收方式請願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50.林○○為反映高雄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人員專業度不足等事請願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71

交付協商

113.4.17.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交付協商

113.4.17.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4.17.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5.10.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3.5.10.

6.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0

交付協商

113.4.2.

7.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4.2.

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8

不須協商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9

交付協商

113.5.9.

 

 

 

 

 

 

 

 

交付協商

113.5.10.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10.

附件一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6、27、28、29、30、31、32及33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附件三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林思銘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

 

5.

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院國情報告案。

6.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7.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前爆發415供電危機,台電天價買電度過難關;4月30日立法院通過電價陳漲決議,行政院竟不予理會;桃園市一個月內發生35起大規模停電,儼然成了全台「分區停電」示範區。不僅國人無法接受電價調漲,卻只能得到品質下降的事實,亦讓產業界「供電穩定、充足不缺」的期待落空,檢視111年303停電事故後台電提出10年5,645億元「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之迄今執行成效顯然不彰,面對民進黨「停電非缺電」的硬拗態度,可預見520賴政府上台後,民眾將面臨高電價、常態停電的供電品質。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1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附件四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11-1-12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議案併案協商】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11-1-10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國民黨黨團召集協商】

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五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議案名稱

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我們議事錄確定。

現在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24、28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吳春城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飲食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7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2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數位發展部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國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所需經費,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835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行政院、考試院函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NEA)核電廠組件運轉經驗、劣化與老化研究計畫(CODAP)第五期(20242026)協定」英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廢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環境部函送「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環境部函,為廢止「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第五項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要求電商業者於網路販售之商品依規定標明必要資訊及政令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生態檢核機制」檢討與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降低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流標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於公共工程部分依聯單資訊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智慧型決策支援服務計畫具體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防止工程廠商借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檢討流標增加原因及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臺北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台76線八卦山隧道路段開放大型重機通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路段堵車改善現況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加速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113年1月1日起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行政院定期召開觀光會報並召開觀光國是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一)車道寬度上限推行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二)賡續接受財力五級之縣(市)政府委託,管理養護縣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推動非政府組織跨部門數據協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增加政府機關進用資安人才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二)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松鶴國際企業公司出租率及營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投入政府開發援助之情形與推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烏克蘭戰後重建計畫提出經費投入之初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台美會業務與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松鶴國際企業公司近5年度收支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版援外政策白皮書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精進規劃建構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13年度增編之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編現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二)(一○二)(一○四)(一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願役不適服原因檢討及提高留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載人公務車輛籌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後備部隊兵器類裝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國防手冊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事校院設立軍事教育基金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力需求及招募、留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及國外軍校生經管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才招募及長留久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僑生技職專班越南及馬來西亞生源大幅下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淨零公正轉型實體公眾諮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東縣蘭嶼鄉因小犬颱風所致相關損害之振興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空置宿舍活化規劃具體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審查建議及建立成果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推動做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盤整高通公司產業方案推展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併可行性之規劃及修法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辦「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計畫之必要性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模型或運用演算法偵測反競爭行為及完備法令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一二四)(一三五)(一五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二十二)(二十七)(一二八)(一三三)(一三四)(一三六)(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八十五)(八十七)(一二○)(一四九)(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四十一)(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五十六)(一二六)(一六○)(一六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五十四)(六十二)(六十三)(一○○)(一○一)(一二二)(一四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五十八)(一一三)(一四二)(一四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一)(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八)(五十四)(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一○五)(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提供計畫研究人員心理諮商相關協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運動科學研究方向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學端太空人才培育、協助太空相關系所設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氫能科技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廣太空科普知識與科學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學金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員額提供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網站性私密影像下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成年時受害及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申訴年限不受限制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基準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家庭暴力代間傳遞可能性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南投地區醫院婦產科及新生兒科具備重度急救能力之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承攬人員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政策應依社會福利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規劃協調社會福利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護理人員薪資、降低全日平均護病比及提升住院護理費等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類型菸品對國人造成危害及宣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衛生所人力增補及增設中醫門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計申訴表單時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七)督導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強化ESG資料庫,協助金融業引導客戶減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資安人員證照清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討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五)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 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四)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提高微型保險投保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二)適時採行監理措施俾利保險業順利接軌ICS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三)加強宣導網路投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研蒐國際趨勢發展新興監理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說明經濟預測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等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經濟預測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一、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二、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2目項下「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100萬元等78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決議()「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15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等13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局決議(一七六)「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等9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第1目項下「各榮總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中「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畜牧管理」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發展」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案等4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部分條文案等2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案等30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內政部會銜函送「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炳宏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羅慧雯及詹懿廉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事項以及質詢事項宣讀完畢。我們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現在請登記第1位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謝謝主席。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林思銘委員發言。我們在林思銘委員發言結束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新增第二十一案,建請暫緩列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新增第21案暫緩列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洪孟楷

主席:謝謝,現在截止發言登記。接下來請第3位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本院台灣民眾黨,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及十八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以上報告。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0、11、12、13、14、15、16、17及18案,建議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登記第4位,沈委員伯洋發言。兩邊都可以發言喔。

沈委員伯洋:我是覺得在這邊一直講很沒有意義,但總之民眾黨又把我們的法案在程序委員會中把它抽案。我還是要再講一次,說真的,我們今天的主戰場當然是大家剛剛在國會討論的國會改革,但這個就是真正的國會改革,不是嗎?今天立法委員去中國的報准本來就是國會改革的一環,這是立法委員的自律,而自律可以分兩種,上次已經講過很多遍了,但民眾黨怎樣都聽不懂?一個叫做內部規範,一個叫做外部規範,這邊念法律的人那麼多,今天我們內部規範立法委員行為法,跟兩岸條例要怎麼規定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所以我還是要再講一次,我不會再針對林國成委員,我認為這都是黃國昌啦!

說什麼我們這個條文寫得不清楚、可能不明確,自己看一看,不管是花東條例還是現在我們在國會討論的國會改革方案,這個才叫不明確吧!什麼叫做反質詢?根本就不知道啊,對不對?剛剛才通過的,不是嗎?然後還有什麼?今天你在做調查的時候,把人叫過來做聽證,美國聽證是怎麼做的?美國做聽證是有證人清單、證物清單,還有什麼?還有你今天的問題有沒有prominent,請問這些東西有在現在的國會改革的法條上面嗎?沒有啊!所以定得根本就不清楚嘛!什麼事情都可以變成是藐視國會啊!如果今天真的要用藐視國會,那就可以在前面把法條的範圍做限定,限定了之後,藐視國會才會變得有意義,不是嗎?結果今天這些所有的程序保障、你們想要抄的這個國家,不管它是要以司法來認定還是第三方來認定,完全付之闕如,更不要講今天還有什麼國防外交的機密,如果今天不能問的時候,那該怎麼辦?既然是主席裁示的,主席有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如果今天是司法介入,有沒有司法介入立法政治的問題?所以如果按照剛剛國會改革的方案,到最後會變成什麼?變成立法委員獲得有問題的資料會變得越來越多,結果呢?大家還要接續去中國。

如果我們不在這邊做規範的話,藐視國會罪通過下去,到最後會造成怎樣的一個法律上的悲劇?這其實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權力本來就應該要互相制衡,如果今天真的要把這個權力放到無限大的話,立法委員自己的言論免責權應該先拿掉才對吧,對不對?不然的話,每天在直播造謠、上來發言也造謠、發聲明也造謠,有時候連上來做一個提案說明都在造謠。

這時候還不得不敬佩傅崐萁一點,因為他連提案說明都不肯,為什麼?因為他知道上來做提案說明就是丟臉嘛!禮拜四的時候,他上來說:我們禮拜五要討論什麼法案、什麼法案、什麼法案。講了5個結果錯了4個,他講了一堆是我們的法案,根本就不是他自己的法案,連自己要提的法案都不清楚,然後也沒有辦法做提案說明,這個東西才叫做應該退回程序委員會,這個才叫做應該在程序委員會抽案才對。謝謝。

主席:好,接下來請登記第5位張委員雅琳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其實剛剛沈伯洋委員說得非常清楚,這是一個程序委員會,基本上我們不做條文的實質審查,只做程序上面的確認,但是我不懂為什麼國民黨跟民眾黨要三番兩次不停的去阻擋這個案子,我自己會覺得作為一個母親,我想要從母親的角度來針對這件事情做個發言。

今天這個條文、這個版本並不是說你不能去,而是你去要做報備。我想要帶大家回來思考一個在學校裡面常常發生的衝突事件,學校裡面常常有小孩會有一些衝突,可能會有一些小孩莫名其妙一直被人家欺負、被人家打,或是被人家說,我們稱之為「霸凌」。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會如何教這個小孩自保、保護自己?因為他一天到晚被恐嚇,我們要如何保護他?我們就教他一些防身術,我們就告訴他要怎麼去防衛自己。

今天在這件事情上面,我們需要做一些國家安全的確認,所以我們今天在這個法上面訂定,而不是今天就讓大家隨意想去就可以去,然後我們可以接觸到這麼多的機密資料。就很像我教這個小孩防身術,萬一我再跑去跟人家講他的弱點在哪裡,那不是很危險嗎?真的能夠保護這個小孩嗎?所以中國對臺灣的這些,不管是文攻武嚇,就是這麼的多,我們不能夠只有告訴我們自己說我們不要惹它就好,這也不是我們教小孩的方式,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所以這一個法條最主要就是去規範我們的立法委員,剛好對應我們正在講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我們就是要約束我們自己,不要把一些國家重要機密去告訴別人,我們只是把這個行程報備出來,去做一個審核,我不曉得今天大家一直擋這個案,是因為想要做什麼事情,所以不敢去審查、不敢去討論,乾脆就在這邊把它擋起來,是心裡有鬼,還是在擔心什麼?如果都沒有的話,就大大方方地讓它進去委員會裡面,好好地做實質的審查,對不對?我們就讓它好好地討論,好好地瞭解,大家在不同的民意、不同的角度上面看這個法案上面有什麼問題,一起來集思廣益,一起來讓它變成一個更完備、更能夠保護臺灣安全、更能夠保護國家安全的法案。我希望我們的委員們都可以一起來支持,讓這個案可以順利地進去委員會,不要再擋這個案子了,讓這個案子可以真的好好地進去委員會,好好地約束我們自己,好好地保護臺灣的安全,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6位,請郭委員昱晴發言。

郭委員昱晴:主席好、各位同仁好。我一直在想國家安全對我們臺灣有多麼的重要,我很想要問一下民眾黨所有的委員們,你們是真的有心要保衛臺灣的安全嗎?這個案子一而再、再而三的擋,連進到委員會的機會都沒有,很多人都在問我什麼叫做程序委員會,我在這裡用一個最簡單的方式,一般民眾要到醫院去掛號,這個醫院裡面有8個不同的科別,就代表我們立法院當中有8個不同的委員會,而民眾在掛號的時候,他會跟你說應該去找哪一科,到現在為止,你們是把民眾掛號的權利也就直接退掉了,這就是你們要的嗎?我們立法委員拿了多少,我們真的看了多少所謂的密件,我們擁有這麼多的資訊,沒有人不讓你們去中國,但是你們要去中國,你們要見誰,你們要做什麼,是不是應該要經過審查?經過審查有這麼難嗎?一定要在這邊就把提案給退掉嗎?進入實質的審查,實質的討論,對你們來講真的有這麼困難嗎?你們到底在怕什麼,國家的安全在你們的眼裡是可以被輕忽的嗎?一而再、再而三地退,到底是在退什麼?所以我要在這裡表示一個非常非常嚴重的抗議,這個法條到底是威脅到你們什麼?你們到底是在怕誰?是怕臺灣人民對你們的怒吼還是怕習近平?還是怕中國給你們的壓力?有這麼怕嗎?為什麼要在程序委員會當中一而再、再而三的退回,難道不能進入到委員會當中逐條好好地討論、逐條好好地審查,可以嗎?沒有人不讓你們去中國,只是你們去中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說清楚、講明白,不要在這邊就直接退了。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7位,請林委員月琴發言。

陳委員玉珍:你講的還不錯,有法理,他沒有……你還有講自律、他律……我是說你講得還不錯……

主席:請尊重台上的發言。

林委員月琴:玉珍委員,我要發言了。這已經是我提案第二次了,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的民眾黨還是要繼續去擋案,這個案子到底是提案說明不清楚嗎?我們的林委員是看不懂嗎?我有寫得不清楚嗎?而且這個本來就不做實質審查,事實上,我們希望進入到委員會,讓大家好好去討論,這裡只是一個程序委員會。而且第二個,這個案子事實上是希望立法委員要自律,畢竟在立法院質詢的時候,也會拿到很多密件資料,尤其是國防、外交,甚至有法條的主導權,所以是不是應該要報備?沒有說不能去,只是要報備,為什麼會一直一擋再擋?即便我們再提、再提!所以我就要來問,藍白是不是聯合來霸凌,限制我們委員的一些權利?難道我們連提案的權利都沒有嗎?好像小學生一樣,聯手霸凌!我們都有對等的權利,怎麼會用這樣子的形式?我來自民間團體,常常為了兒少、為了我們自己的權利而奮戰,怎麼進到立法院會發生一堆這樣的事情、甚至霸凌別人?還用這種方式,不走議事程序?我真的要嚴重抗議,藍白不要再這樣搞。以上。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8位的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在場我們所有的媒體朋友,還有我們立法院這些偉大的政治家。大家都很清楚NCC四位委員任期其實在7月份要到期了!到期以後,按照組織法規定,行政院必須要重新提人選來經過立法院同意。開大門走大路,只要他好,立法委員本來就該為國舉才;如果認為他不好,在野黨或執政黨,大家可以一起就人選好好把關,我相信這才是對的。我一直看不懂,為什麼對NCC這幾位委員的案子,國民黨在程序委員會連排都不想排進去?那我們當立法委員幹什麼?又把自己的職權這樣閹割掉?我的同鄉啊,我的好朋友啊,林國成委員,我還記得你講過的話:我們就是要在大會裡面好好的來審查,為人民來把關。是啊,對不對?結果呢?委員會裡面……我等一下倒是要看看國民黨,你不要只會說因為我跟民眾黨加起來人比較多,所以我就把你給擋掉。擋要有擋的理由,你們一直在講說有媒體大亨介入,好啊,就把他揪出來啊,把證據掀出來啊,一棒把他給打死啊,這個人選我們就把他給刷掉,不是這樣子嗎?

所以我奉勸我們在野黨的朋友,說不定明年政黨惡鬥就不會這麼激烈,但在程序委員會裡如果擋這種沒有爭議,且本應該凸顯國會對行政部門所提出的這些人選做嚴格把關的,我們如果連這個都不去做,我們就嚴重失職了!7月份就到期了,這攸關整個電子產業、通訊產業,所以不管用什麼樣的理由,都應該好好的去審查。但是拜託,別在程序委員會擋,這只是在閹割自己的職權,還當什麼立法委員呢?程序委員會本來是讓法案或行政部門所提過來的案子可以趕快進入國會議員好好把關的範疇內,這個才是正辦。以上。

主席:謝謝。現在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處理。我們按照先提案先處理的原則來進行,第一個案子我們先針對范雲委員的提議處理。

請問對於范雲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處理。現在進行表決,首先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請問贊成范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委員8人。

請問反對范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陳委員玉珍:這也是舉手表決喔!

主席:因為我們這裡沒有表決器……

林委員楚茵:沒有表決器啊!不然就……

主席:你要講一些有常識的話,要講一些有常識……

陳委員玉珍:沒有……程序可以……

主席:要講一些有常識的話。

陳委員玉珍:所以……合法的……

林委員楚茵:不要造謠啦!

主席:這樣好了,我等一下採取點名表決好了,好不好?

出席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處理林思銘委員的提案,增列第21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於林思銘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林思銘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人。

反對林思銘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接下來處理林國成委員的提案,提議議程增列第10案至第18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於林國成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10人。

反對林國成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位,贊成者多數,林國成委員的提案通過。

其餘的就照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接下來宣讀議程草案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4、4、4、4、4、6、6、6、6、6、6、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協商,並請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3、3、5、5、5、5、6、6、6、7、7、7、8、8、8、9、10、10、10、11、11、11、12、4、6、6、7、8、10、12、7、9、10、10、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前爆發415供電危機,台電天價買電度過難關;4月30日立法院通過電價凍漲決議,行政院竟不予理會;桃園市一個月內發生35起大規模停電,儼然成了全台「分區停電」示範區。不僅國人無法接受電價調漲,卻只能得到品質下降的事實,亦讓產業界「供電穩定、充足不缺」的期待落空,檢視111年303停電事故後台電提出10年5,645億元「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之迄今執行成效顯然不彰,面對民進黨「停電非缺電」的硬拗態度,可預見520賴政府上台後,民眾將面臨高電價、常態停電的供電品質。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3、6、6、7、10、6、6、11、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1、2、6、8、10、10、12、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1、2、6、8、8、10、10、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113.5.21.

 

案號

議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70

交付協商

113.4.17.

 

 

 

.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3.

2.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2

交付協商

113.5.3.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交付協商

113.4.17.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4.17.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5.10.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5.10.

7.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0

交付協商

113.4.2.

8.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4.2.

9.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8

不須協商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9

交付協商

113.5.9.

 

 

 

 

 

 

 

 

交付協商

113.5.10.

 

交付協商

113.5.17.

交付協商

113.5.17.

 

交付協商

113.5.17.

 

交付協商

113.5.17.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

交付協商

113.5.3.

交付協商

113.5.10.

1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35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23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請登記第一位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謝謝主席。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列案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三案就是再生醫療的二案、民代的一案,都是福國利民,有共識的法案。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列案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議案名稱

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二位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院會議程討論事項擬僅限列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林思銘

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院會討論事項建議表

 

案號

案名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9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6.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及重新檢討電價審議機制、電網建設與能源配比』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一、如何改善跨部會的『食品雲』系統登載率極低之問題;二、如何有效解決近期系統性食安問題,以確保國人安全健康等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范雲委員提案的三案,事實上也都有列入林思銘委員的提案當中,但是因為順序上面有點不一樣,不曉得范雲委員的提案要不要處理?還是大家可以沒有異議?

陳委員玉珍:要處理。

主席:還是要處理,是不是?好,那就按照順序處理。

現在先處理范雲委員的提案。請問對范雲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陳委員玉珍:你剛剛說什麼?

主席:要表決范雲委員的提案,其實范雲委員提出來的這三個案子也都在你們提案裡面,不過順序上面好像有點不一樣。

在場人數18人。

贊成范雲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8人。

反對范雲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林委員楚茵:不要擋民生法案啦!

陳委員玉珍:我們沒有擋,我們的提案也有!我們也有再生醫療!

主席:請問林國成委員,你有沒有舉手?有,好。

反對者10位。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陳委員玉珍:民進黨天天造謠,你們有再生醫療,我們也有。

主席:接下來處理林思銘委員的提案。

林委員楚茵:你有沒有舉反對嘛!你說!

陳委員玉珍:我反對你們的順序。

林委員楚茵:你有沒有舉手反對?你說!你就有啊!不然你贊成啊!

主席:請維持一下現場秩序,我們在程序委員會是按照程序來進行,不像院會的狀況。

接下來繼續處理林思銘委員的提案。請問對於林思銘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出席委員18位。

現在贊成林思銘委員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10位。

反對林思銘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位。

贊成者多數,討論事項就按照林思銘委員的提案。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我在這裡作一個宣告:因為我們今天的院會還沒有結束,所以如果這個議程的討論事項跟今天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的,我們就授權議事處刪除,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同意。

主席: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9案。

1.曾○○為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2.李○○等因他人涉犯偽造文書,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事陳情案。

3.陳○○等為親屬房屋遭他人不法過戶及銀行貸款事陳情案。

4.李○○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5.葉○○等因撤銷輔助宣告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6.夏○○為補發退伍金及他人涉嫌偽造文書等事,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7.林○○為向苗栗地方法院及新竹市政府等請求國家賠償案。

8.許○○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車禍醫療費用等事陳情案。

9.吳○○因親屬遭車禍身亡,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10.邱○○為遭投資詐騙事陳情案。

11.鄭○○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陳情案。

12.丁○○因他人涉犯詐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事陳情案。

13.孫○○因他人涉犯詐欺,不服地檢署簽結事陳情案。

14.沈○為酒駕遭判刑事陳情案。

15.江○○因他人涉犯偽造文書,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16.胡○○因遭他人妨害自由及傷害毆打等事,不服法院判決陳情案。

17.曹○○為名下股票遭法院強制執行事陳情案。

18.厲○○為檢舉他人涉犯詐欺事陳情案。

19.李○○因購買凶宅請求損害賠償事陳情案。

20.蘇○○因妨害名譽事件,遭法院科以刑罰事陳情案。

21.張○○因洗錢防制法事件,遭法院科以刑罰事陳情案。

22.黃○○為用電費用事陳情案。

23.蕭○○因房屋修復漏水訴訟事陳情案。

24.楊○○為產權爭議未能申請用水、用電事陳情案。

25.紀○○因拆屋還地訴訟等事陳情案。

26.施○○為告發法官為枉法之裁判事陳情案。

27.莊○○因拆屋還地訴訟事陳情案。

28.劉○○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陳情案。

29.索○○因拆屋還地訴訟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26案。

1.呂○○為農地、農舍管理提出相關建議案。(擬函轉農業部)

2.彭○○為明德水庫土方清運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3.李○○等為反映水閘門噪音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4.陳○○為陳情商業本票經認定為有價證券而遭科以刑罰之不公平等事,建議修法請願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5.楊○○為陳情法務部審核假釋標準過於嚴苛案。(擬函轉法務部)

6.李○○為反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牴觸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7.周○○為反映受刑人收取書籍、郵票、相片、毛筆字帖及寢具受到限制等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8.顏○○為建議規劃受刑人不在籍投票事請願案。(擬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

9.○○○○○○○○自救會為反映國安6村眷村改建遭延宕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10.林○○為反映監獄行刑法關於假釋規定不公平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11.蘇○○為反映親屬假釋遭拒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12.林○○為陳請提供補助照顧民國38年12月前出生之工作滿15年勞工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13.林○○為反映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14.林○○為建議安樂死合法化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5.彭○○為反映憲法訴訟法牴觸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司法院解釋憲法規定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16.安○○為申請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遭拒事請願案。(擬函轉考選部)

17.賴○○為建請調整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18.傅○○為反映土地遭違法照價收買事請願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19.韓○○等為反映臺北市吳興新村榮民榮眷安置問題請願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20.唐○○為申領身心障礙者補助遭拒請願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21.李○○為反映營業KTV噪音擾鄰事請願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22.關○○為陳請廢止都市計畫劃入道路預定地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3.○○○○○○○○自救會為反映森霸電廠回饋金未足額提撥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黃○○等為反映高雄市政府違法核發拆除執照及建築執照,及鄰屋拆除不當造成屋損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25.劉○○等為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更正登記事請願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26.賴○○為反映住家空氣污染及治安問題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屏東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那我們散會。

散會(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