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星期一)14時31分至16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羅委員明才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14案:(僅詢答)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明才等23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4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

主席:請主秘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5分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星期四)9時2分至13時18分

出席委員:郭國文  賴惠員  李坤城  王鴻薇  王世堅  賴士葆  林德福  吳秉叡  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黃珊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林楚茵  鄭正鈐  洪孟楷  楊瓊瓔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游 顥  何欣純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1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丙輝

 

 

總經理

陳德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政部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推動促參司

副司長

張素珍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何圳達

 

國土管理署住宅發展組

簡任正工程司

張瓊月

 

都市更新建設組

簡任正工程司

林佑璘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副組長

熊力恆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謝志明

 

113年5月16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政務次長

阮清華

 

 

(部長9至11時請假)

 

法制處

代理處長

黃惠玲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副組長

簡志宇

 

產業發展署

副組長

盧碧黛

 

農業部國際事務司

副司長

洪曉君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簡任技正

呂澄洋

 

核能安全委員會

主任秘書

王重德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主  席:郭召集委員國文

專門委員:林靜玟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吳人寬  研究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113年5月15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3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併案審查結果:

1.法案名稱、增訂第二章之一章名、第四章章名、增訂第二節之一節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第一條、第二條、增訂第三條之一(補充立法說明)、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四、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五、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六、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七、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八、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二、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三、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六、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七、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八、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十、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二、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八十二條之四、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五、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四條、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五條、增訂第一百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一百二十一條、刪除第一百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第五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一、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四、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五、增訂第四十九條之十九、第一百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召集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審查結果:

1.第四條:照委員郭國文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第一款「……橋樑……」修正為「……橋梁……」;第三款修正為「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刪除第十八款,其餘同現行法。

2.第六條:照委員郭國文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增列第六項為「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有未確定之投資標的者,相關申請書件應載明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追加募集者,亦同。」,其餘同現行法。

3.第二十二條:照委員郭國文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後段修正為「……估價報告書,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第三項第三款修正為「三、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刪除第四項,其餘同現行法。

4.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均照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通過。

5.第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6.第九條及第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7.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不予採納。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召集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113年5月16日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經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就行政院提案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顏寬恒、吳秉叡、郭國文、賴惠員、王鴻薇、陳玉珍、黃珊珊、王世堅、李坤城、伍麗華、李彥秀、賴士葆、羅明才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政務次長阮清華、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簡任技正呂澄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副組長盧碧黛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羅明才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