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15時1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13年6月4日(星期二)下午1時8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三條、第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六條保留,提報院會表決。

三、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各黨團推派1人代表發言,發言後即對上開保留條文進行表決。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黃國昌   黃珊珊(代)

      吳春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本案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第1位我們請柯建銘委員發言。

柯委員建銘:(15時11分)今天是立法史上最後一天,我們的民主終於守住了,所以剛才我三鞠躬敬禮。5月28日青鳥行動,民意反撲,在民意反撲底下,終於千轉百折,我們得到一個很重要的意義。我一直在講,所有事情到底違憲與否,由行政院覆議、由釋憲來處理,這是實體性的,但程序性是最重要的,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質正義?所以我一直很堅持我們一定要依職權行使法、依程序正義來處理所有過程。有經過討論,然後表決,表決輸了,我們就認了,民主就是這樣進步的,我們過去表決過幾萬次都沒有成功過,三十年來,但今天我們終於得到校正回歸。在這裡要感謝臺灣所有人民對於民主的追求,在外面吶喊,讓我們得到今天的結論。所以在這裡我非常感謝,當然,第一個要感謝大家、韓院長終於能夠回歸正途,衝突以後,我們未來要如此下去嗎?所以在衝突、妥協、進步後,我們大家應該坐下來談,恢復成一個正常的立法院,這是最重要的。

對於本案有關原住民禁伐補償,假如在合憲、合法底下,即使政府編列再多預算我都舉手贊成,我能夠體會原住民委員對原住民的照顧,他們的敬意都可以體會,每一個都想當好人,但好人和壞人間只是一線之隔。我們在合法、合憲底下編列預算,我百分之百贊成。

我要講的是,沒有一個人可以對抗憲法,每一個人都要向憲法低頭。憲法第七十條寫得很清楚,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也寫得很清楚,包括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都寫得很清楚。大法官釋字第391號、釋字第264號、釋字第585號等等都寫得很清楚,就是權力分立原則,尤以大法官釋字第391號最精簡。也就是說,所有預算編列如果超過行政院許可範圍內只能當作參考,假如不是這樣,那麼以後責任政治將無從談起,到底誰在執政?最後就是喪失了民主的正當精神。

今天在這裡非常遺憾,今天我們在這裡要表決。請問各位,憲法可以表決嗎?請大家等一下舉手的時候注意一下!

主席:謝謝柯建銘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高金素梅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15時15分)大家好。此時此刻我的心情還有場景回到了8年前,我要特別聲明,原住民並不需要特別照顧,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今天的禁伐補償條例是依據憲法保障人民私有土地被政府政策限制之後的補償。民進黨說一定要有行政院版才會有預算,我在立法院這22年來,從來沒有聽過這麼荒謬的說法,法案本來就可以由立法委員自提,不管是立法委員自提的法案或者是行政院提案的法案,只要是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就必須要依法行政、依法編列預算。很遺憾的是,民進黨團在我們院長主持的協商當中最後並沒有簽字,還說這是違反憲法。

我剛剛說過,今天的禁伐補償是原住民族的私有土地因為政府的政策而被限制了它的使用,所以依照憲法,依照立法委員的提案,本來就可以要求政府來補償原住民的損失,更何況必須要有7成的覆蓋率才可以得到一公頃3萬塊的補償。8年前在這裡三讀通過之後,民進黨馬上說這是錢坑法案;8年後當我們要在這裡表決的時候,民進黨的柯總召又說這是違反憲法。我要請問一下,如果違反憲法,這8年來,民進黨的原民會或者是小英總統到我們原住民部落都說這是小英總統的德政,請問這8年來民進黨不就公然違法了嗎?所以不要在這裡用違反憲法這樣的字眼來唬弄我們的原住民!

我們現在有那麼多原住民立法委員在這裡捍衛我們應該要有的權益,所以待會會表決,在這裡再一次謝謝國民黨團,謝謝民眾黨團的支持,謝謝你們剛剛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支持中華民國的憲法,支持原住民的公平正義。

最後,我也要在這裡呼籲民進黨的伍麗華委員、陳瑩委員,待會能夠跟我們的族人站在一起,表決的時候支持原住民的禁伐補償,謝謝。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18分)院長、本院委員。我們現在所在討論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的問題,它的濫觴是從8年前的時候由簡東明等非常多立法委員共同提案,認為原住民保留區,當你禁止他們砍伐,對於他們的使用造成限制的時候,在憲法上屬於人民權利的特別犧牲,國家本來就應該有公法上的義務來予以補償,我相信這個憲法的原則非常的明確。

我們今天所面臨的問題是,8年前完成立法的禁伐補償,那個時候所訂定的補償標準,到8年後的今天,考慮了相關政策的配套,考慮了物價水準的波動,考慮了對於我們原住民朋友所造成實際的限制以後,這樣的金額需不需要加以調整?對於這件事情,台灣民眾黨黨團並沒有提出自己的版本,我們看到了高金素梅委員所提出來的提高到新臺幣5萬元的標準,我們也看到了民主進步黨的陳瑩委員、伍麗華委員所提出的提高到6萬元的標準,我們肯定也相信這些來自於原鄉的委員們對於原住民朋友權益保障捍衛的用心。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在內政及經濟聯席委員會的審查過程當中,以及在後續整個黨團協商的過程當中,在委員會裡面所簽訂的這樣子的結論,有非常多不分黨派的委員大家都共同支持這樣的提案。因此我們也特別感謝在過去這段時間當中,高金素梅委員為了要爭取這樣的權益,不厭其煩地跟我們每一位委員說明,這一次按照這樣的基準來予以調漲,它本身應該有的基準以及它對於原住民的土地正義所賦有的重要意義。

我相信這些委員在提出這些法案的時候都是本於善意,回復原住民族應該有的土地正義。我也相信所有簽署不同版本法案的委員們,他們不會跨越憲法的紅線,明明知道是違憲的法案,竟然還會在上面提名連署提出,也因此對於這次的版本,台灣民眾黨黨團會支持回復原住民族應該有的土地正義,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支持原住民、照顧原住民,我們一直在努力,我們希望做更多、希望做更好。但在這裡討論這個議案,我衷心的期待朝野委員切莫因為在法案的主張有所不同,就對有不同意見者扣上帽子或貼上標籤,這不是理性討論議題應有的態度。

我們來綜觀這整個法案的修正,三大面向一定要考量,第一個,政府的總體財源是有限的,餅就這麼大,我們讓原住民族的禁伐補償加碼、加倍了,那會不會造成其他的負面衝擊呢?第二個問題,也就是部會之間類似的補償也都有,但是衡平性能不能夠一致?我們看看現在農業部的造林獎勵是一年一公頃3萬,經濟部的植樹保林獎勵是每年每公頃2萬到4萬,現在我們要修法提高原住民族的禁伐補償每公頃每年到6萬,這樣的公平性、衡平性何在?第三,當然要回到法律、憲政秩序,我是覺得非常的遺憾,曾幾何時立法委員都不喜歡談憲法,都不想要遵守憲法的精神。好,不談憲法第七十條,不談大法官第391號解釋,那我們就來看看立法委員自己修正通過的法律,財政紀律法2019年4月修正,對不起,這是新的立法,夠新的法了吧!財政紀律法在2019年是大會共同朝野來推動的,第五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第七條同樣也提到,「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這是大家一體適用的。我們現在要從每公頃的3萬提升到6萬,將會增加一年到52億,占了原民會一年總預算的41%,如果加上原民會的其他法定支出,更會高達89%的預算被綁死,來年只剩下10%左右的經費可以用來照顧、發展原住民族不管是交通、衛生、教育、文化等等,請問這是真的公平正義嗎?大家要深思。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5號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5時25分)院長、各位委員。憲法賦予立法院制定法律的權責,這是立法權,包含我們所有制定完成的法律,90%以上都會涉及到預算。所以,過去我們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行政院沒有版本的,第一個,101年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行政院沒有版本,只有立法委員的版本。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400億的花東基金。103年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的預算從1.2%提高為1.9%,只有立法委員的版本,沒有行政院的版本。今天所要談的禁伐補償條例,在馬英九執政的104年12月18號立法院三讀通過,沒有行政院的版本,只有立法委員的版本。111年村里長的事務費調高為5萬塊,沒有行政院的版本,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內政部除公開書面外,包括口頭都說「不同意」,但是我們立法院讓它三讀通過。這個就是立法委員的職權,90%以上中華民國的法律都會涉及到預算。

剛才吳思瑤幹事長說會影響到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預算,完全錯誤,104年通過禁伐補償條例都是額度外的預算,何況這幾年超徵預算多少?幾千億啊!我們只不過是二十幾億,不是五十幾億,增加二十幾億而已,超徵預算這麼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為什麼?是因為我們造林,我們所造的林法律限制不能砍伐,所以依法要補償,這是天經地義的法律正義、轉型正義,加油!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號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5時29分)主席、各位在場的媒體朋友,各位我們立法院的同仁。剛剛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一直主張這個叫土地正義,他說這是一個公平的原則,我來跟大家報告,如果你跟我說2015年通過的是一個公平正義,是一個土地的正義,這個可以接受。然後2016年民主進步黨執政以後,我們也編列預算,對於整個原住民朋友過去的禁伐補償的部分,我們來做事後的補償。但是,我們今天通過的每公頃提高變成6萬塊的這樣一個禁伐補償,大家都很清楚,這個已經不叫做公平正義了,這個是大家在立法院裡面亂喊價,如果在8年前大家通過的3萬塊是公平正義,那怎麼8年後公平正義又不見了?如果明年變成10萬,後年變成20萬,這個不通嘛!立法院通過任何一個條例,立法委員提的版本在三讀通過了以後,行政部門事後如果提出預算,這個叫做事後的追認,當然沒有侵害到行政權的問題啊!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得很清楚,我們連對於行政院所提的預算去做增加的提議都是違憲,大法官釋字第391號其實講得非常清楚,如果說不是行政部門的施政計畫,由立法院單獨通過了以後,到最後這整個責任政治就難以釐清了。我認同剛剛黃國昌委員講的,這是一個特別犧牲,但是問題是大家要去思考所謂的特別犧牲要調幾次才會變成不是特別犧牲。

我的感觸非常深刻,我們屏東那個地方有國家公園,國家公園裡面就是一個限建區,容積跟建蔽全部都減少了,哪來的土地正義?我們的水源保護區為什麼就變成1公頃是2萬到4萬?為什麼不比照由大家一起來討論,全部都把它提高到6萬?所以什麼叫做公平對待,大家不用互相騙啦!要討好自己的選民,我可以接受,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們今天談的是這一部法令,我們在2019年所通過的財政紀律法裡面,我們去擅自做這樣的提案,這個法律把員額、數字都規定下去了,那立法委員過幾天或在明年、2年後,我們再去把它調高的時候,那天下大亂了!我們立法院到最後會變成一隻怪獸,如果不接受憲法跟大法官解釋的節制,就會沒完沒了啦!所以請大家再思考一下。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逐條討論。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主席:現在我們請盧委員縣一發言。

盧委員縣一:(15時34分)主席、全國的族人,大家好。原住民保留地全臺近26萬公頃,大多屬於非都市,編定為林業用地,或是使用分區為山坡地,當族人要墾植農作、開發土地的時候,常遭遇區域計畫法、水利法、森林法或是山坡地保育條例的限制或者是裁罰,而為了補償我們原住民的土地長期遭受許多法令的限制,好不容易由當時的簡東明立委提案,終於在民國105年通過,公布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才真正確立了禁伐補償金的法源,當時是2萬元,隔年再調高到3萬元。本席因為來自屏東的山地鄉,深刻瞭解及體會到現行法令對我們原住民土地許多不合理的限制,甚至不符合比例原則。

翻閱了110年夷將.拔路兒在原民會新聞會刊裡說的,我們的原住民禁伐區域當時是6.2萬公頃,它扮演了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生態保育等功能,他當時估算經濟效益是122.5億元;再翻閱了期刊,2001年英國皮爾斯博士(他是環境經濟專家)估算一個原始林的碳匯價值,因為有地上的biomass(也就是生物質)、地下的biomass,包括死掉的一些腐質、沙石跟土壤,所有計算來說,原始林的價值是1公頃2,000美金,這是2001年的價值,現在是2024年,也就是說,105年到現在都未曾進行討論它的價值存在,我們希望能夠回推到他所謂的土地正義。提案內容就是114年1月1號開始,我們調高到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的來源是這樣子,然後增加了每2年調漲或者是調整的機制,也就是按照我們的消費者物價指數。

今天我們看到國民黨團跟民眾黨團全力支持我們原住民的土地正義,我們感謝,也感謝今天排到第三案,我們全國族人都在等待這個土地正義的機會,謝謝。

主席:謝謝盧縣一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號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15時37分)主席、本院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們在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國民黨及民進黨的原住民委員都在內政委員會有提出版本,也依陳瑩和伍麗華委員建議的每公頃6萬元通過,在審查的階段,行政機關也都沒有表示反對的意見,也同意支持本案。我們不能理解的是,最後採用的版本是民進黨委員的提案,沒想到反對的卻是民進黨黨團,這個很荒謬,因為我很不理解!

剛剛民進黨的吳思瑤委員也說這個提案違反憲法、財政紀律法,但我要提醒的是,民進黨伍麗華委員將這個法案提高至6萬元,也是在現場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共同一起通過的;我們的連署裡面也包括吳思瑤委員、莊瑞雄委員、鍾佳濱委員,大家都有連署。我很難理解,一方面是自己提案連署,另一方面又說自己違法,到底是什麼邏輯?

所以我也請大家支持這個法案,也請各位委員支持法案,因為大家都有連署同意,逐條審查的時候大家也是同意的。本來高金委員是提5萬塊,我們就討論說已經10年都沒有修了,經過大家討論後,在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都同意是6萬,所以請大家支持這個法案,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39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今天我們審議的是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立法權、預算權等權,所以從今天第六條來看,第三項它明文規定,必須根據物價指數每兩年調整一次,這符合了法律案普遍性、反覆性的原則,尤其是在我們多項的立法例當中,對於國民的法定受益都有如此的規定,更何況這是針對原住民族他們在特別犧牲的一種補償。但是我們看這第六條的第一項,它將金額從3萬到5、6萬不等,實質上它的執行結果就已經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憲法第七十條有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一個法律案,難道我們只要不是預算案就可以這樣做嗎?不行,1990年立法院通過一個決議,要求政府加發公教人員半個月的年終獎金,以追加預算為之。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64號的決定,這是違反憲法第七十條要求政府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好,如果不限定是在預算案,那我們在預算案當中,比照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修改,可以嗎?去調整行政院預算案當中的計畫內容,我們進行預算項目的增減而不增加預算支出,可以嗎?一樣不行,釋字第391號決定,規定行政權有編製預算的權力,立法權不得去變更它的計畫內容,而實質上從而造成的成敗歸屬不明,責任政治無法建立。

好了,既然比照法律案去修改我們的預算不可以,那麼用法律案直接來達成預算的效果,可以嗎?剛剛我們吳思瑤委員舉的例子,根據我們2019年的財政紀律法,為了匡正立法院透過立法權去造成破壞行政權預算編製的決定,所以我們財政紀律法做了以後的規定,自此之後,我們立法院的立法就受到這樣的限制。

所以這個禁伐補償條例我們要再特別提出,由於它破壞了我們憲法當中的權力分立原則,根據釋字第419號解釋,立法院的決議如果逾越了憲法所定的職權,純屬建議。這麼一個禁伐補償的良法美意,我們希望能夠實現,也不希望大家做的議決變成了建議,所以因此在這裡既然不是行政院的提案,無從退回行政院重審,因此本席在這裡建議,本院移請行政院重新提出再為審議,方是上策,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保留條文第六條處理。

由於審查的條文與委員陳瑩等逕付二讀之提案條文相同,因此我們就一併處理,依協商的結論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請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每一位委員是不是都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

現在我們表決審查會條文與委員陳瑩等提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開始,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出席人數106人,贊成60人,反對46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51分56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

     審查會與委員陳瑩等提案條文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 瑩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位,贊成60位,反對46位,贊成者多數。作以下之宣告:第六條照審查會與委員陳瑩等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53分2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六條 審查會與委員陳瑩等提案條文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 瑩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第1位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15時55分)非常謝謝院長,也謝謝在場支持原住民土地正義的委員們,我會記得你們,謝謝!

4月17日我在內政委員會排審禁伐補償條例,5月2日朝野協商,感謝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一路以來的支持!我也要謝謝在內政委員會裡面的民進黨委員們,包含美惠委員、巧慧委員在委員會裡面的支持,感謝你們,謝謝!

禁伐補償是典型的原住民轉型正義。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凡是限制人民的私有財產使用,就必須給予補償。但剛剛是用表決的方式通過禁伐補償條例的修正,所以我在這裡仍然感到非常遺憾和痛心,因為民進黨黨團對於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用這種表決的方式來拖延通過,我感到非常遺憾!

禁伐補償花太多錢了嗎?去年的禁伐補償是7.2萬公頃,每公頃3萬塊,總共只補償了21.6億,今天我們表決通過每公頃6萬塊,也不過43.2億。我們來看一下投資光電的雲豹集團,砍樹種電、圈農地種電、廢養魚種電,他們2016年資本額才10萬塊,2024年市值已經百億了!而我們原住民幫全臺灣守護環境、守護空氣品質,一年一公頃才6萬!我們政府護航的能源集團破壞了環境卻「撒豆成金」,禁伐補償花太多錢了嗎?

原住民族在這裡謝謝大家支持禁伐補償!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黃仁委員發言。

黃委員仁:(15時58分)謝謝院長及所有朝野政黨能夠在這一次讓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的修正案三讀通過,遲來的正義、我們全國族人的期待就在今天得到了答案,謝謝大家!

因為第一,原住民保留地之制度在於保障原住民生計,惟當時制定區域計畫法之時,未考量原住民的特殊性,將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編定為林地,導致原住民無法據以種植作物生存,有損原住民保留地保障原住民生計的目的;第二,保護區或係水源特定區以外者,仍有許多礙於地形地貌而難以開發與墾植,迄今仍維持自然林(竹)木或植生覆蓋,不宜或不利於農耕之土地,尤其對於現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金3萬塊,根本無法平衡萬物齊漲的物價與原住民的生計,例如臺東長濱鄉、花蓮秀林鄉、南投仁愛鄉等全國各地族人的反映,本席基於擔負族人的使命,所以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其內容明確指出希望從民國114年1月1日起,能夠調高禁伐補償為每公頃6萬元,以上。

主席:謝謝黃仁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盧縣一委員發言。

盧委員縣一:(16時)謝謝主席。今天非常開心,今天是臺灣原住民重要的日子,在去年投入選舉期間,只要到原鄉各地,很多族人用殷切期盼的眼神看著我,雙手握著我的手說:縣一,如果你有機會到國會,一定要想辦法幫我們把3萬塊提高,我說我會努力看看。在成立競選總部的時候,韓國瑜有走到我的競選總部來,當時我想跟他說一個秘密,可是到現在我還是沒有跟他說,其實那時候我要跟他說的秘密就是:如果我有一個請求,你一定要答應我。今天韓院長做到了,很高興我也做到了。2月1號來這邊參加就職的簡東明委員,那一天是我最後一次見到他,感謝他交付我這個任務,我上任之後,這是我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我要告訴他:簡委員,我終於做到了!謝謝你幫助縣一完成大家的夢想。

今天感謝我們國民黨的堅持與努力,為了實現原住民的土地正義,本席與其他原住民立委盡最大的努力,終於盼到這次的土地正義,雖然屢次遭受到原民會的消極回應,以及民進黨總召的牽制,不過我們都可以理解,從今以後,我們跟其他原住民立委一起為原住民的福祉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盧縣一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蘇清泉委員發言。

蘇委員清泉:(16時3分)院長、各位同仁,還有全國原住民朋友,大家好。第8屆立委的時候,原住民提出禁伐補償條例,提案人是簡東明、蘇清泉、高金委員等等,還有當時第8屆國民黨的立委一起來促成,當時我本人還去總統府跟馬總統講這個條例的緣由,從那個時候開始實施。今天再一次的,我也是共同提案,非常高興禁伐補償提高到6萬塊。事實上,屏東的一分子、屏東的原住民是臺灣最多的,我很高興,也要給伍麗華委員按個讚。

近年來因為俄烏戰爭,原物料等等的價格都提升,剛剛有提到平地造林,事實上在原住民禁伐補償之後,平地造林已經沒有鼓勵了,所以也在這邊跟大家報告一下。從明年度開始,能夠每公頃補償6萬塊,這是非常好的,因為我們現在還在講碳費、碳稅、碳中和、碳平衡,2050要歸零,這個是高難度,也很高興原住民有這些保留地,可以在這個碳世紀裡面提供他們的貢獻。我們賴政府應該積極、正面地提出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並儘速制定原住民土地及海域等等法律。

我們的原住民朋友,蘇清泉永遠支持你們!謝謝!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16時5分)敬愛的院會主席韓院長、各位同仁、新聞界的朋友。今天此時此刻我們正式地三讀通過了禁伐補償條例,還給我們原住民的朋友一個土地正義,我們感謝所有的原住民朋友!

中華民國105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中華民國106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但是物價指數會增加,在原始的條文裡頭,包括了「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這個是在105年及106年的規定。時過那麼久,所有的物價、通膨這麼地高,我們理當應該要好好地照顧原住民朋友的生活,因為原住民的朋友每一年在增加,即將占全國人口3%的比例,所以沒有理由不還給原住民朋友土地正義、應該有的權益。

因此我們從114年起,每公頃改為新臺幣6萬元,正式地讓原住民的朋友好好地生活,還給他們土地正義。同時,最重要地,我們也特別將第一項的禁伐補償金額度從114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CPI作為調整,真正地達到照顧原住民的目的,這點非常地重要。所以我們謝謝所有同仁還給原住民土地正義!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號伍麗華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6時8分)djavadjavay mapuliat saabu icongoonga'o(大家好,加油!謝謝!)。各位族人朋友,禁伐補償金提高的修法剛剛已經三讀通過,這是土地正義的彰顯。我們的部落耆老說:土地是血,山林是家。千百年來我們原住民守護山林、涵養水源,但是近100年來由於我們的土地受到限制利用,竟然落得被人取笑窮得只剩下土地。

過去4年麗華對於如何提高原保地的價值做了很多的質詢、很多的努力,其中也包括如何讓原保地成為銀行可接受的擔保品。我多次地質詢,因應我們國家正面臨碳匯、碳權的交易、造林獎勵金提高的挑戰,我認為禁伐補償金必須要因應調整,才能夠避免我們砍大樹、種小樹來影響治山防洪的成效。

此時此刻我想要感謝所有不在場為這件事努力的人,過去我們有地球公民協會、有田秋堇委員等人,他們一直倡議我們要護林、我們要禁伐,一直到2001年立法院第一次出現了曾華德立委禁伐補償條例的版本,2006年屏東縣政府曹啟鴻縣長,用自己的縣款實施禁伐補償,直到2015年,我們由簡東明委員領銜的禁伐補償條例終於三讀通過,此時蔡英文總統當選,開始實施禁伐補償金,我想說的是,今天很高興所有的黨團很多的委員,我們一同來支持造林、護林,我們要持續愛護我們的森林,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7號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6時10分)院長、立院同仁。今天2024民國113年6月4號,我們通過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這一個修正案通過將每公頃3萬元的補償提升至6萬元,這是社會對原住民族的承諾,更是讓大家透過這樣子一個條例來認識禁伐補償對土地的守護,這一路上的進展並非沒有挑戰。在今年4月17號內政委員會已經初審過條例補償金的調整,5月2號的朝野協商也達成了共識,但是在最後一刻我們又碰到了民進黨的反悔,可見原住民的公平正義,我們還有一大段路要走,今天當國民黨和民眾黨的堅持獲得認可,並且成功地推動了條例的修正,我們不僅見證了臺灣民主的活力,也感受到為正義努力的活力。對眾多的原住民而言,這不僅是經濟補償的正義,更是對我們祖先土地的一份尊重與認同,這份轉型正義的進程,意味著我們的聲音被聽見,意味著原住民的權益被重視,在今後的日子,我們將繼續攜手前行,確保每一步都朝著公平包容的未來邁進,謝謝每一位支持的委員,感謝你們與我們一起寫歷史。Aray!(謝謝!)Sa'icelen!(加油!)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8號柯建銘委員發言,第8號柯建銘委員發言,第8號柯建銘委員,唸三聲不在場。

接下來請登記第9號鍾佳濱委員發言,第9號鍾佳濱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發言,三次不在場。

接下來,請登記第10號陳瑩委員發言。

陳委員瑩:(16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通過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每公頃提高至6萬元的提案,是我和伍麗華委員的版本,也是我和伍委員始終如一堅持的立場。5月2日黨團協商的結論是每公頃提高至6萬元,我也毫不猶豫的簽名表示支持,這個就是我的態度,而今天更是排除萬難投下贊成票,更是我從政以來始終如一的證明,就是我一直和我們原住民族站在一起。但是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有人刻意用片段的資訊和曲解的資料,刻意帶風向說我和伍麗華委員反對禁伐補償的修法,這陣子我花了多少時間、多少力氣跟行政院的高層不斷溝通,但我在這幾天確實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就連睡覺都被「禁伐補償」這四個字驚醒,故意抹黑我和伍麗華的人,做出如此惡劣的操作,根本就是良心被狗啃!同時,我還是要把外界對於禁伐補償的曲解再重申一次,原住民族是土地原始的擁有者,因為種種因素,現在原住民土地的使用被受到限制,請問有誰希望自己的土地被受到限制使用呢?這些土地如果可以讓我們活化的話,那是絕對遠遠超過禁伐補償的價值,我們也就不一定要依賴這樣的補償了。今天禁伐補償三讀通過的同時,我也希望國土規劃應該要好好的檢討,應該儘可能放寬規定,可以讓我們活用原住民的土地,不要再受到限制。禁伐補償三讀通過,再次謝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11號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6時16分)院長、各位委員。禁伐補償條例的爭取非常非常的艱辛,從104年12月18日馬英九執政的時候三讀通過,也是一樣非常非常的艱辛,這一次的禁伐補償修正,113年3月20日開始到113年4月3日,高金素梅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盧縣一、林倩綺、蘇清泉、黃仁我們共同提案,還有伍麗華個人的提案,經過4月17日,感謝我們的召委在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謝謝兩個委員會的委員支持。在113年4月17日內政、經濟委員會審查完之後,陳瑩委員在4月24日提出他的提案,於4月26日立法院院會逕付二讀,併案協商,要謝謝高金素梅委員在5月2日的時候,雖然還沒有過復議期,陳委員的提案那時候還沒有過復議期,真的要感謝高金素梅委員,他把你列入在朝野協商的提案。所以5月31日是一個關鍵的時刻,5月31日國民黨黨團列入今天的議案,所以今天才可以表決,非常謝謝韓院長堅持按照議事規則,今天能夠三讀通過,非常謝謝。tadamialay ko faloco(以非常感恩的感謝),aray!(謝謝!)Sa'icelen!(加油!)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3、3、5、5、5、5、6、6、6、7、7、7、8、8、8、9、10、10、10、11、11、11、12、4、6、6、7、8、10、12、7、9、10、10、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11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93號、第1130700257號、第1130700263號、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40號、第1130700448號、113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76號、第1130700496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47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98號、第1130700623號、113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89號、第1130700894號、第1130700933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16號、第1130701033號、第1130701002號、113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80號、113年5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48號、第1130701318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05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42號、第1130701591號、第1130701688號、第1130701748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00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54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84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74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20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57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08號、113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903號、113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19號、113年5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84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95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81號、第113070160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黃捷等22人提案及委員吳沛憶等20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羅智強等25人提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提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委員李柏毅等17人提案、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委員徐巧芯等28人提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提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提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7次會議報告;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提案、委員黃秀芳等19人提案及委員鍾佳濱等2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瑩等17人提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提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委員李彥秀等20人提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及委員黃建賓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提案、委員鄭正鈐等18人提案、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及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王美惠等21人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5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吳召集委員琪銘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由委員楊瓊瓔、徐欣瑩、王美惠、盧縣一、黃捷、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沛憶、高金素梅、許宇甄、李柏毅、呂玉玲、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蔡易餘、劉建國、黃建賓及鄭正鈐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報告,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財政部、銓敘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要旨:

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已超過20年,隨著經濟發展及物價上升,勞工基本薪資已逐年上調,然而地方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未曾調整,為保障公費助理權益並提升地方民代問政品質,完善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捷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民意代表助理工作內容已隨時代演變而更多元化,相較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軍公教待遇調整、基本工資調整,二十年來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未有任何調整,公費助理之人數限制、支領上限亦不符實際需求。為活化政治工作環境,應提升公費支出彈性加以培育、吸納專業人才投身政治,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20人提案要旨:

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制定至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影響助理勞動條件,又為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補助費用項目,保障助理做為勞工之勞動權益,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提案要旨:

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聘任及其勞動權益保障,以及提升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日趨重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25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定額之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然本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六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八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二十餘年來均未調整。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係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而非補助性質。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以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現今議員服務型態與助理工作隨時代與科技演進變化更加多元。二十四年來台灣勞工基本薪資、軍公教薪資皆歷經多次調漲,惟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未曾調整,明顯不符公平原則,為使議員人力資源配置更加彈性,及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兼顧議員公費助理勞動權益,以維護縣市議會問政品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呂玉玲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鑒於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有調整,薪資無法及時反映現實生活所需。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要旨:

為強化地方議會監督能量,落實地方自治,合理提高各地方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刪除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增列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補助,另為減少詐領費用情事,明定議會應建立內控機制,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議決縣(市)法規規章、預算、監督施政、接受民眾陳情等職事,從事服務工作多年,以及村(里)長從事基層服務多年,於退休之際,卻無相關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為保障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多年代表民意、服務基層,至老年之生活有所基本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

十、委員李柏毅等17人提案要旨:

為使民意代表得以順利開展其工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以公費助理的方式,使地方民代得以不受限於個人財務狀況而聘用助理,但本條例有關縣(市)議會議員之補助費用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以目前基本工資27,470元計算,僅能聘用2位助理,而此數額甚至包含了加班費、勞健保雇主負擔與勞退雇主提撥,等同大幅壓縮縣(市)議員的用人彈性,斲傷地方民意與問政品質。為有效增進縣(市)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確保縣(市)議會專業問政並合理改善地方民代助理之待遇,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地方村(里)長是第一線直接面對選民、服務民眾的最基層民選公職人員,協調在地公私事務,協助居民溝通互動,對在地事務熟悉、與民眾互動密切,是民選公職的基柱。然而,兢兢業業服務多年,臨老退休前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相對剝奪感極大。為使村(里)長老年生活有基本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十二、委員徐巧芯等2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定額之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期間內,因應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勞工基本薪資業經17次公告調整,勞工基本工資自89年調整迄今(113年),已自每月新臺幣1萬5,840元調整為2萬7,470元,調整幅度為73.42%;軍公教人員待遇亦經6次調整,今(113)年軍公教人員待遇亦調增4%,累進調整幅度為18.19%。然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24年來均未曾調整,顯非合理。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係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而非補助性質。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以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十三、委員莊瑞雄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物價和勞工基本薪資歷經多次調整,然關係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聘任及其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業已逾廿餘年未隨之調整。為強化民意代表助理之勞動權益保障,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活化政治工作環境,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遽提升,同時亦須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扮演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故對於專職與專業性更加要求,導致村(里)長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又因近年物價通膨嚴重,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似不敷使用,若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將使服務基層的村(里)長更顯艱辛,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地方民意代表與公費助理增加村(里)長的春節慰勞金費用,並規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十五、委員林思銘等2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議員服務型態隨時代變遷有所變化,議員助理工作方式、內容亦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並要求議員聘用基本助理人數維持問政品質及兼顧議會行政成本等,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議員服務型態趨於多元,議員助理服務與工作勞動條件已與過往大相逕庭。又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惟現行縣市議員公費助理人數、費用總額之限制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顯不符實際需求。為維持民意代表問政之品質,提升政治工作勞動條件,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盧縣一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及日趨複雜及多樣,地方民意代表為強化其問政及進行選民服務實有賴其助理之協助,爰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之聘任彈性及其勞動權益之保障;以及為提升村(里)長之服務量能,酌情提高其工作待遇及意外事故之理賠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職業災害保險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又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應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為保持調薪之彈性,毋須規定總額上限;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制定至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補助費用上限已不符實際需求;且未明定補助加班費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費用,長期影響助理勞動環境、薪資條件,更影響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許宇甄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傳統村(里)辦公處服務的被動需求已不符民眾及社會所需,村里雖是我國選區劃分的最小單位,但村里長的工作卻是非常瑣碎且複雜的,不僅要主動服務民眾、政令宣導之外,還需要整合社區資源,並積極爭取公部門補助,維護村里的生活環境品質,其辛勞程度不亞於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惟目前事務補助費無法及時反應村(里)長現實生活所需,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發放村(里)長的春節慰勞金及為民服務費。

二十一、委員黃秀芳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且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漸趨多元,已不再局限於一般選民服務及質詢內容準備,網路社群經營及行銷亦成為地方議員工作內容之一,助理工作亦隨之多元化而加重工作負擔,為維護各縣市議會問政品質,裨利政治專業人才之留任,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黃秀芳等27人提案要旨:

鑑於2024年起基本工資進一步調漲至2萬7,470元,惟依現行條例規定計算,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聘至上限人數將不符合最低基本工資要求,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陳瑩等17人提案要旨:

鑑於為健全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與村(里)長保障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要旨:

鑑於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職業災害保險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又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上限應視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酌增,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各直轄市、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且多元複雜,惟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待遇卻近二十四年未調整;諸多聘用限制如助理人數、薪資待遇及工作加班費等規定,有與時俱進的必要性。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徐欣瑩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縣(市)、鄉(鎮、市)民意代表研究費於立法時,遷就當時現況訂定標準時並未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立法不妥應予修正納入。另外,每一位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亦須調整提升。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職業災害保險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又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應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為保持調薪之彈性,毋須規定總額上限;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李彥秀等20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九十五年制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後,迄今均未曾調整額度,顯已跟不上物價變化而應適度調整。另公費助理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由地方議會承擔雇主之相應責任,應將編列經費負擔相關費用之規定法制化方為妥適。又為因應民意代表服務型態變化,助理工作更加多元之實際情況,應取消聘用人數上限、取消每人每月之支領上限,及新增「部分時間工作」之聘用類型,以增加用人彈性,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村(里)長除服務民眾,協助政令宣導外,面臨各項重大災害時,更是冒著高風險第一時間到現場疏導民眾、整合資訊、通報災情及協助救災。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橋梁,並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辛勞程度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相差無幾。惟現行法並未規定村(里)長得比照地方民意代表請領春節慰勞金,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黃建賓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有調整,薪資無法及時反映現實生活所需。再加上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除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外,還需擔任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造成地方民意代助理薪資無法調整影響問政外,更造成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似不敷使用,無法確實服務到民眾需求,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助理薪資及增加村(里)長慰勞金費用。

三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物價指數上升幅度劇烈,勞工薪資已多次調整,而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之人事費用已多年未調整。為避免使助理人員之生活陷入困境、難以負荷生活負擔,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二、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遽提升,同時亦須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扮演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故對於專職與專業性更加要求,導致村(里)長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又因近年物價通膨嚴重,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似不敷使用,若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將使服務基層的村(里)長更顯不一。再加上原鄉與偏鄉的村(里)長因地理環境因素,更顯艱辛,以花蓮縣秀林鄉為例,該鄉面積為1,642平方公里,將近彰化縣面積的1.5倍、雲林縣的1.2倍,光一個秀林鄉的面積,服務範圍就大於彰化縣或雲林縣。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未考量原鄉與偏鄉幅員遼闊的特殊性,僅以形式上規範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反造成實質之不公平,恐間接影響國人的參政權益。為解決此一長期不公平之現象,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通盤考量區域之差異性與實際需求,規劃實質公平且最為適宜的相關費用協助方案。

三十三、委員鄭正鈐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議員服務型態隨時代變遷有所變化,議員助理工作方式、內容亦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並要求議員聘用基本助理人數維持問政品質及兼顧議會行政成本等,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四、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各直轄市、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且多元複雜,不只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待遇二十四年未調整,連同各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都未調整,直轄市議員每月為民服務費2萬元,縣市議員僅9千元、鄉鎮市民代表更只有3千元,現今每月為民服務費早已入不敷出,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

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服務型態趨於多元,雖物價和勞工基本薪資已歷經多次調整,然涉及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其勞動條件之相關規定,已逾二十餘年未有隨之調整,實難引進優秀之公費助理人員。為提升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服務量能、網羅人才投入政治工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王美惠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整均需修法,無法即時配合物價,又里長工作繁重,服務民眾全年無休,每逢民俗節日更常犧牲自身過節時光,為村里中弱勢付出,卻未有春節慰問金。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費用,該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已難以因應物價波動與多次最低薪資調整狀況,導致聘用公費助理更加困難。為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達由衷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楊瓊瓔委員等人、黃捷委員等人、吳沛憶委員等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人、羅智強委員等人、羅美玲委員等人、呂玉玲委員等人、吳思瑤委員等人、陳超明委員等人、李柏毅委員等人、黃健豪委員等人、徐巧芯委員等人、莊瑞雄委員等人、高金素梅委員等人、林思銘委員等人、王美惠委員等人、盧縣一委員等人、蔡易餘委員等人、范雲委員等人、許宇甄委員等人、黃秀芳委員等人、鍾佳濱委員等人、陳瑩委員等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人、陳素月委員等人、徐欣瑩委員等人、洪申翰委員等人、李彥秀委員等人、吳琪銘委員等人、黃建賓委員等人、劉建國委員等人、鄭正鈐委員等人、陳培瑜委員等人、王育敏委員等人所提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37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考量本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甫於113年5月2日以院臺綜字第1135008921號函送大院審議,雖未及由貴委員會排入本次會議審查,惟考量本次修法審查係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支給相關費用之政策方向,爰謹就各委員提案及行政院提案綜合說明如次,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一、修正本條例第6條有關議員聘用助理制度部分

()調高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上限

1.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立法意旨,係議會編列預算補助議員聘用助理,而助理之雇主為議員,雙方為民事僱傭關係,議會尚非助理之雇主,爰補助額度訂有上限並訂有助理隨議員同進退等配套。茲因民眾對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漸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亦隨之增加,考量本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與民生物價均有一定調整及漲幅,經審酌地方政府、議會之修法建議及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後,行政院版草案修正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上限每人每月自新臺幣(下同)24萬元調至30萬元,縣(市)議員部分自8萬元調至14萬元,並增訂該總額隨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機制,經估算本屆直轄市議員共377人、直轄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2億7,144萬元;縣(市)議員共533人、縣(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3億8,376元。

2.各委員提案調高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上限,在直轄市議員分別有調至30萬元、32萬元及36萬元,在縣(市)議員分別有調至12萬、15萬元、16萬元、20萬元及26萬元。倘以調高之最高上限金額估算,直轄市議會每年最高將增加支出5億4,288萬元、縣(市)議會每年最高將增加支出11億5,128萬元。考量各委員調高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方向與行政院版相同,惟調高上限之金額,涉及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建請支持行政院版。

3.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部分委員版建議刪除直轄市議員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8萬元之上限規定,行政院版修正方向亦相同,敬表支持。

4.至部分委員提案建議取消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上限,改由議會自行編列一定數額部分,考量本條例規定之助理補助費總額係補助性質,仍宜有一致上限,避免各地方議會比較競逐調高補助,建請審慎衡酌。

()修正議員聘用助理人數規定

1.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並兼顧問政品質,部分委員版及行政院版均刪除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之上限規定,並維持訂有聘用助理最低人數;又配合助理補助費總額調高,行政院版酌增直轄市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7人、縣(市)議員聘用人數下限為3人。另有部分委員版係維持現行聘用助理人數之上下限,或調整該上下限之人數,抑或取消上限、維持現行下限等不同方式,建請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方向。

2.又部分委員建議議員聘用助理人數改由議會自行規定,為避免各地方議會比較降低聘用助理人數,而發生聘用少數助理卻支領全部助理補助費之情形,不利協助議員問政,故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之下限,建議維持在本條例作一致性規定。至有委員建議議員聘用助理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如委員審議獲致共識,本部尊重審議結果。

()增訂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費用

1.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及98年修法理由,議會編列經費補助議員支應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僅係補助議員支應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3項有關雇主負擔部分之費用。為強化保障助理勞動權益,並參考立法院現行補助方式,行政院版修正改以助理補助費總額外加20%為上限並擴大支應範圍至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經以行政院版補助方式(即直轄市議員每月6萬元、縣市議員每月2萬8千元)試算並與112年地方議會現行補助3項費用支出比較,預估直轄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9,048萬元、縣(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1億233萬元。部分委員提案修正方向同於行政院版;部分委員建議以一定上限額度(有直轄市議員每月5萬、6萬元;縣市議員每月補助2萬、4萬元等不同)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等費用,又有部分委員建議不訂補助上限等各種修正方式,考量經統計112年各議員曾列冊予各該議會支領助理補助費等費用之助理人數約3,620人,倘委員就修法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之上限具共識,則聘用助理人數及所生應由雇主(議員)負擔費用亦將隨之增加,惟因本條例第6條規定係補助性質,宜有界限,而調高各種補助涉及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爰建請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方式。

2.另部分委員提案增訂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等費用應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等機制,考量行政院版助理補助費總額已增訂隨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機制,則行政院版以助理補助費總額外加20%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等費用,亦將隨同增加,建請採納行政院版修正方式。

()增訂議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減少詐領費用機會

為從制度面減少議員詐領相關費用之可能,部分委員版及行政院版係增訂議會應就各議員支領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補助支應助理加班費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行政院版立法理由並敘明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撥付各種補助費予助理、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之分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等,並須經議員與助理雙方簽章確認。

另部分委員提案係建立議員支領助理補助費之助理姓名及數額報議會備查制度,就強化制度方向係同於行政院版,惟考量聘用助理、分配補助費及支領數額等,本由議員及助理負擔責任,如增訂由「議會備查」,除宜釐清備查之法律效果外,可能有議會行政人員需負擔審查事實與適法性並承擔責任之虞,建請採納由議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方式為妥。

()增訂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助理

部分委員提案增訂議員得聘用部分工作時間助理,考量本部前於98年與109年邀地方政府、議會、勞動部及專家學者等研商結果略以,議員助理應以專職並全力協助議員問政,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受最低工資(月薪制)保障,並考量部分工作時間助理之工作內容及時間難以認定,可能衍生詐領相關費用弊端,就增訂議員聘用部分工作時間助理尚無共識,爰建議再衡酌。

()增訂補助議員助理之健康檢查費及文康活動費

部份委員建議由議會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考量議員與其助理間係民事僱傭關係,助理之雇主為議員,議會僅係依法編列預算相關補助而應有界限。倘委員就修法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之上限具共識,則議員聘用助理人數可能增加,再增訂議會編列此2項費用,將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需審慎審酌。

二、修正本條例第5條附表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以及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其他支給項目

()調高地方民意代表之為民服務費

1.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支應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油料費、水電費、文具費、紅白帖、急難慰問金等,考量本條例自89年施行迄今,民生物價已有相當漲幅,並考量不同層級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之實務及兼顧地方財政負擔,行政院版修正直轄市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自2萬元調至4萬元、縣(市)議員自9千元調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自3千元調至5千元,經估算直轄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9,048萬元、縣(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約7,035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將增加支出約5,133萬元。部分委員亦提案調高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修正方向與行政院版一致,僅調高金額略有不同,建請支持行政院版。

2.部分委員提案增訂議會編列預算補助議員辦公事務費用,考量現行補助議員為民服務費之支應範圍即包括辦公事務支出,而實務上議員在議會內所生辦公支出,也已由議會支應,如增訂補助辦公事務費用,將有重複補助之虞。

()增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給退職金

1.部分委員提案增訂第7條之1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任職滿20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部分,因地方民意代表係選舉產生,可連任且無參選年齡上限,又自直轄市自治法、省縣自治法時期至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向來係無給職,不受公務員服務法(如經商兼業、旋轉門條款等)限制,亦非彈劾權及懲戒權之行使對象,故地方制度法第52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支給研究費,尚無退職金、撫卹金之制度。

2.增訂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制度,除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外,涉及各類公職人員制度之衡平,並須考量權利義務相當原則,建議亦請官制官規主管機關銓敘部表示意見。

()增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參照標準納入主管職務加給

1.本條例於89年立法時,係將地方民意代表研究費採參照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相當官職等公務員之薪俸方式訂定,俾隨公務人員之調薪而調整。在直轄市議員研究費部分,立法時為縮短與當時北、高二直轄市議員所支領費用之差距,爰規定直轄市議員之研究費參照標準有主管職務加給,而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參照同級行政部門人員之本俸、專業加給計算金額後,已較臺灣省政府時期為高,故未列主管職務加給項目。

2.增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之參照標準納入主管職務加給,則縣(市)議會每年將增加支出約1億2,938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將增加支出約1億7,573萬元,建請再予考量。

三、修正第7條有關村(里)長權益部分

()增訂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現行全國村(里)長共7,748人,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及為民服務,相較政府各類人員有發給年終獎金(或春節慰勞金),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獎金之例,僅村(里)長未有相關給與,爰行政院版增訂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金額5萬元乘以1.5個月計算,以慰勉辛勞,經估算地方政府每年將增加支出5億8,110萬元。各委員提案修正方向同於行政院版,敬表贊同,惟發給金額部分有同於行政院版、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有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抑或比照軍公教人員等,並有提案建議應隨物價調整之機制,考量不同基準計算之金額不同且係增加地方支出,建請支持行政院版。

()增訂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隨物價調整機制

部分委員提案增訂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依據物價指數調整之機制,考量事務補助費甫經大院修法通過自4萬5千元調至5萬元並於111年12月25日施行迄今(本屆村里長開始適用),是否再增訂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並因物價指數波動不定是否適合作為調整依據,均需再衡量。

()增訂村(里)長支給為民服務費及出國考察費

1.部分委員提案增訂村(里)長支給為民服務費,茲因現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即係補助村(里)長執行如政策宣導、辦理村(里)公務、服務居民等所生因公支出費用,倘再編為民服務費,將有重複補助之虞,建請審酌。

2.部分委員提案增訂村(里)長出國考察費,除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外,村(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係我國特殊制度,且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之職權不同,似無考察國外經驗之需要,建議審慎考量。

()增訂村(里)長支給退職金

部分委員提案增訂第7條之1有關村(里)長任職滿20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部分,因村(里)長係選舉產生,可連任且無參選年齡上限,並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為無給職,不受公務員服務法(如經商兼業等)限制,亦非彈劾權及懲戒權之行使對象,係支領事務補助費,無支給退職金之規定。增訂村(里)長支領退職金,除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外,也涉各類公職人員制度之衡平,並須考量權利義務相當,建議亦徵詢官制官規主管機關銓敘部意見。

()修正村(里)長投保人身安全保險之保額下限等

部分委員提案修正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之保險費預算,投保保險金額自500萬提高至1,000萬元以上,以及有部分委員提案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保額1,200萬元,並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等部分,為加強村(里)長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保障並便利投保,本部自107年起已招標辦理全國村(里)長團保,雖現行規定村(里)長必須投保保額500萬元之人身安全保險,並可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及主險種、附加險種,惟為加強保障,本部招標所辦團保保額自110年起已調至1,000萬元並有附加傷害醫療險等,提供全國村(里)長參加,截至113年4月底參加本部團保之投保率達98.5%。倘修法再調高傷害險應有保額至1,200萬元,則須評估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並將增加村(里)長保費負擔及限縮選擇空間,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及作法。

又村(里)長係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辦理地方性事務及服務在地居民,其支領費用之負擔,依法本屬地方政府權責,此於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2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及本條例第9條有明文規定,尚不宜逕改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以維護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我負責之制度基礎,並維護國家整體財政紀律。

四、原住民區域特殊性部分

考量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服務轄區範圍較大、交通不便及所服務之原住民散居等問題,行政院版修正本條例第5條之附表有關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每月再加10%,並修正本條例第7條第1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加10%,部分委員係修正明定原住民地區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為5萬5千元,方向係同於行政院版。以行政院版之直轄市議員每月為民服務費調至4萬元、縣(市)議員調至2萬元再加10%試算,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每年分別增加支出105萬6千元、112萬8千元;原住民地區之村(里)長共542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加10%(即5萬5千元)試算,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增加支出3,252萬元。

至部分委員提案調高原住民之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最高至1.5倍,方向係與行政院版相同,惟調整幅度較大,建議再考量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又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民代表,其職務係以參與各該代表會之定期會、臨時會為主,除已依法支領交通費、出席費等補助之外,係小選區、多席次,其職務繁重程度與原住民議員、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長尚有不同,爰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是否再額外加發,建請審慎考量。

五、其他

部分委員提案修正本條例第8條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議會、地方政府支應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因區域、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氣候條件等因素而衍生之費用部分,考量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係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其支領相關費用所需預算,屬地方權責事項,自不宜逕改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以維護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我負責之制度基礎。又考量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所支領相關費用,現行規定係具有該身分即可支領,並無再以行政區域幅員、選區大小、人口數多寡、交通難易度等予以區別支給數額,且因各地方實際情況各異,實務上也難由中央訂各種費用分級補助標準,爰建請再予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

茲因本條例權責機關為內政部,且各提案版本修正內容主要涉及議員公費助理人數限制、補助費上限及經費編列支應、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事務補助費及團體保險、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退職金、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及研究費等事項,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決定。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5月8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經縝密討論後,咸認有修法之必要並達成共識,爰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第三條,照委員徐欣瑩等19人提案及委員王美惠、劉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五條附表,照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其中附表註四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 六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第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增訂第七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一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第八條、第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條,照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如下:

「第 十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