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
審查會通過(照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單位:新臺幣(元)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四○、○○○ |
二○、○○○ |
五、○○○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四: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
修正說明: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油料費、交通費、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 單位:新臺幣(元)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三○、○○○ |
二○、○○○ |
六、○○○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
說明:一、調整為民服務費金額。
二、有鑑於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而地方民代因職務關係編列為民服務費,該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交通油資、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等項目,與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有關的必要費用,用途廣泛。本條例自2000年立法以來,附表金額已24年未修正,基層民意代表執行服務,現行為民服務費用已不足以支應選民服務之花費,因此調整本條例第5條附表為民服務費。
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單位:新臺幣(元)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四○、○○○ |
二○、○○○ |
五、○○○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四: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 |
說明: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十。
現行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二○、○○○ |
九、○○○ |
三、○○○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