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星期四)9時4分至11時5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今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少年保護官溫奕賢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3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沈發惠  莊瑞雄  羅智強  謝龍介  陳俊宇  林思銘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賴士葆  麥玉珍  鄭正鈐  葛如鈞  楊瓊瓔  蘇清泉  邱志偉  范 雲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

范織坤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強化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鍾佳濱、莊瑞雄、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陳俊宇、林思銘、吳宗憲、吳思瑤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各部會分工執行,並規劃增設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其中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則負責「精進監護處分」。又監護處分於110年修法理由提及,目的是藉由保護及治療之方法,積極的加以治療,期以能重返家庭與適應社會生活之特殊處分,目標是在於協助復歸社會。

稽之法務部今日(113年5月29日)報告針對「轉銜機制」,表示「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然,該報告未加以說明「轉銜」復歸社會的具體作為,以及法務部負責之「精進監護處分」實際執行成效如何,究否如實建構社會安全網,難以判斷執行成果是否正向。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供111至112年間之監護處分執行報告,內容須併含:

1.遭宣告監護處分者之疾病類型、性別、年齡、遭監護宣告之人所犯罪名、是否為同樣罪名再犯之情形,及監護處分宣告執行方法,係至住院治療、門診治療、親屬監護或其他適當之處遇等方式進行分析。

2.轉銜機制之具體作為,包括轉銜評估標準、轉銜單位、後續追蹤情形,及預防再犯之措施。

以充分了解修法後,近年監護處分執行現況。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散會

主席:謝謝。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委員會,今日應邀列席官員包括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法務部徐錫祥政次、矯正署周輝煌署長等。

法務部鄭部長9時至11時因為另有要務,有向主席請假,主席這邊有同意,所以11時之後部長會到會。

其餘未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一一介紹,並且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3年5月30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謝靜慧

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傅曉瑄

法務部

(9至11點請假)部長

鄭銘謙

(9至11點代理部長)政務次長

徐錫祥

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心理健康司科長

陳淑君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

林雅雯

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組長

林資芮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戴淑芬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信雄

防治組副組長

斯儀仙

 

主席:本次議程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福部、教育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請司法院吳秘書長報告。

吳秘書長三龍: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先生、各位女士。本人謹代表司法院就本日的專題「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進行專題報告,本院有提出比較詳細的書面報告,因為時間有限,我擇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108年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十八條有關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並定於112年7月1日施行,少年如有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的曝險行為,會先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本院在新制的籌備期間,有跟行政院密切配合,訂定發布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陸續也跟行政院召開兩院的協商平台,就這方面的制度如何落實都有密切聯繫跟合作。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建立資源聯繫諮詢整合會議機制

按照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明定少年法院為該條第一項裁定之前,認為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學校等意見,召開相關會議,為適當的處理。110年訂定發布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參照新增規定,建立司法與行政之間在少年事件合作協力的聯繫機制。這一段期間都有陸續召開相關的協調諮詢整合會議,司法院跟行政院之間的平台會議也從110年起定期召開,最近一次是在今年3月12日,就政策性議題進行研議協商。

三、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

為強化保護管束執行效能暨與相關行政機關聯繫機制,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所以從113年開始就陸續在6個直轄市所轄的7所少年法院(庭)辦理相關的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也在近日推廣到全國進行試辦,讓它能夠更緊密地符合相關規定。

四、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

為完備少年在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的保護措施、提升相關的輔導機制及與網絡單位合作效能,所以制定地方法院因應矯正學校特殊事件參考措施,按照這些參考措施讓這項工作能夠更完善。

五、提升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網絡合作之專業知能

我們都盡可能滾動式的來調整相關訓練課程,以符合專業上的需求。

六、少年調查(保護)官及輔助人力之增補計畫

在新北市校園暴力事件這個不幸事件發生之後,凸顯法院調查保護室的人力不足,我們也要去因應如何精進少年保護執行的效能,本院也將陸續補足相關少年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等相關缺額,以逐步來強化有關的調查保護人力。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秘書長。

接下來請法務部徐次長報告。

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議院貴委員會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專案內容重點報告如下:

一、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

(一)建立個案評估報告

為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矯正署已經建立個案評估報告,在學生入校後1個月內,根據個人特性分析教育及輔導需求,提供個別適性輔導。

(二)引進學生三級輔導機制

一級輔導為廣泛、普遍性的輔導;二級輔導是結合個案需求,提供適性輔導;三級輔導則是針對特殊學生強化各項協助,並由教師與心輔人員組成教輔小組,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學生學習及適應狀況。

(三)強化專業輔導人力

除定期舉辦研習或外部受訓課程,目前各校編制之輔導教師比為1比25,心理師及社工師人力比為1比23,將於114年持續請增18名輔導人力於矯正學校,另特教師茲以1比21師生比為目標聘任。

二、強化再犯預防

透過持續強化輔導量能,以教育部108年課綱為架構,安排學業。運用多元處遇如技職訓練、家庭教育及生涯輔導規劃降低出校後再度犯罪可能。

三、落實社區轉銜機制

學生出校前結合教育部、衛福部及勞動部等單位召開轉銜會議,使學生出校後順利回歸校園、就業或至相關社福照護單位,獲得妥適保護。

四、促進社會復歸

學校輔導教師與社政單位社工師會共同持續追蹤少年出校後1年之動向,如遇特殊情況將適時轉介至相關輔導單位,避免少年因未有銜接保護單位而再度進入司法體系。

五、結論

矯正學校自學生入校後,提供適性之處遇措施,俾使有限資源效益最大化,並於學生出校前媒合相關網絡單位資源,期以協力方式執行出校轉銜,另並於學生出校後持續追蹤1年俾穩固學生復歸社區家庭之狀況。本部將持續挹注資源,提升專業輔導人力,強化跨部會的合作模式,與各界全力協助司法少年回歸家庭與學校,以完善社會安全之保護網。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次長。其餘機關報告,請參閱書面。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司法院專題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進行專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108年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增訂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有關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並定於112年7月1日施行(112年6月21日增訂第7項授權辦法,故現行為該條第2項至第8項),即少年如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各目之曝險行為,會先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嗣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此項新制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

本院於新制整備期間,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下稱輔導辦法),並派員參與5場推動少輔會新制分區研討會,除宣導說明修法新制外,並實地了解地方政府及法院對新制未來運作實務之問題與建議,亦適時進行回應及討論;同時督導各地院主動與在地少輔會協調新制未來實施及銜接事宜,並配合行政院研訂請求處理曝險少年書、少年曝險行為通知/請求表、曝險少年開案評估表及曝險少年輔導成效評估報告等相關表件,以利少輔會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參用。

為利修法新制之施行,本院亦召開主任調查保護官業務座談會、一審少年法庭庭長業務聯繫會議,了解法院自110年起運用少事法現行規定將少年交付或轉介少輔會輔導之試辦計畫及辦理情形,透過分享法院處理之個案協助少輔會輔導員累積輔導經驗等,展現司法及行政部門合作推動新制的行動力。

112年12月19日召開兩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就法院及少輔會辦理新制提出整體說明,以強化兩院就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之落實,並分別敦促各法院與少輔會間之密切聯繫與合作。

本院將持續透過與法院、行政院暨所屬相關行政機關之聯繫會議進行追蹤督管,並分別就少輔會請求法院處理之案量、法院與少輔會間之聯繫會議辦理情形,及法院與少輔會間於政策施行上之困境進行瞭解,並予以行政上協助。

據統計,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法院自行與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有關行政輔導先行議題之二級聯繫會議共計16次,法院參與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有關行政輔導先行議題之聯繫會議則計有44次。

貳、依少事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建立資源聯繫諮詢整合會議機制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處遇多樣化及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確保剝奪自由之處罰為最後手段」等意旨,並參照少事法第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108年修正之少事法增訂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明定少年法院為該條第1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第5項)另少年有責付或收容、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交付觀察、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等執行保護管束、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撤銷保護管束、免除、延長或撤銷安置輔導、變更安置機構、核發勸導書、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亦有準用前項規定之必要。(第6項)110年訂定發布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參照上開兩項新增規定,亦建立司法與行政間在少年事件合作協力之三級聯繫機制。

經統計自111年10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間,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依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與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會議之次數共計264次。而法院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並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於111年及112年共計辦理41次會議。另本院與行政院間處理少年事件之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亦自110年起,定期每年至少召開1次,分別於110年12月20日、111年11月13日、112年12月19日及113年3月12日等4場會議就政策性議題進行研議協商。

參、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

為強化少年法院保護管束執行效能暨與相關行政機關聯繫機制,以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本院於113年2月1日起,先由六都轄內7所少年法院(庭)試辦「少年事件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並於近日推展至全國各院進行試辦。

在少年保護管束執行部分,透過本次試辦計畫強化少年事件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針對少年保護管束事件分級分類,選任專責的少年保護官對高風險個案進行評核管控,並建立與相關機關定期聯繫、個案研討等機制,期中並滾動式檢討策進。就司法保護人力部分,司法院正積極規劃增補員額或替代人力資源,使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在足夠人力下細緻處理調查與保護業務,並有效整合各項資源,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發展及順利復歸社會。

主要試辦執行內容如下:

一、個案風險之分級分類、評估及管理:法院得依試辦計畫所列個案風險級別評估、分類管理方式、高風險個案評估指標之建議模式,擇訂適切之專責保護官與個案風險管理模式,或依各法院需求自行調整訂定。

二、高風險個案管理方式:由法院成立高風險個案管理小組,定期召開評估會議、遴選專責保護官辦理、並逐案檢視個案風險情狀有無緩解,同時訂定高風險個案巡查管理項目,按月進行列冊管理,以隨時掌握個案風險程度變動情形與及時提出因應策略。

三、高風險個案聯繫機制:由專股保護官隨時與行政單位保持聯繫或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對少年進行晤談及訪視等處遇作為;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定期查核高風險個案執行狀況,必要時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為強化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時,得視相關資源網絡聯繫之協助需要,提出因應策略檢討精進,以利專責保護官未來執行資源連結之需求。

四、專責保護官對受保護管束少年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或無故不按時報到,得視個案情形,採取書面勸導或其他適當方法督促少年遵守相關事項;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留置觀察,或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五、為辦理本計畫,得運用與進用辦理少年保護官核心業務範圍以外事項之專業人力,包括:(1)社工人力:一般性社工、保護性社工及社工督導。(2)心理人力: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3)觀護佐理員。另在醫療需求部分,即如高風險少年之身心狀況有心理、精神、物理治療、職能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醫療相關之需求,則由法院洽商相關醫療機構提供必要之治療。

六、本計畫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督導、考核試辦法院執行之相關事宜,並得按期或視業務需要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以及規劃相關專業研討、教育訓練或相關機關參訪與國際交流。

肆、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

為完備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之保護措施、提升相關之輔導機制及與網絡單位合作效能,就少年所發生之特殊事件,本院於110年4月14日召開主任調查保護官業務座談會,並研議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因應矯正學校特殊事件之參考措施,嗣於110年5月28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16123號函予各院施行。

參考措施中包含1.建置及維護與少年矯正學校間之特殊事件聯繫窗口,及時瞭解少年所發生之特殊事件及矯正學校初步處理情形;2.強化法院間對矯正學校特殊事件之橫向聯繫,達到法院間及法院與矯正學校間之資訊不漏接目的,確實掌握少年在校之動態;3.要求各少年保護官於接獲通知後應進行特殊事件內容之確認,並進行相關之處理(包含確認有無法定通報事項、與矯正學校或少年家長聯繫、派員訪視或進行視訊、將特殊事件處理情形陳報予督導長官及評估辦理院內或院際間之座談或研商會議)。

本院就各院因應矯正學校特殊事件之參考措施辦理情形,持續以法院每季報表進行追蹤督導,以落實相關之處理機制及達到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目的。

伍、提升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網絡合作之專業知能

目前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之訓練課程主要分為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基礎暨專業訓練及少年調查(保護)官執行業務專業訓練,為提升與網絡合作共同輔導少年之相關專業知能,於113年相關初任、在職訓練課程安排情形如下:

一、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基礎暨專業訓練部分:

於法制面,安排「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課程進行法制基礎之強化;實務面則安排「少年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兼論少年調查(保護)官與法官之合作及行政協調(含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資源連結實務一: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看身心障礙少年之福利資源」、「資源連結實務二:家暴及性侵害事件之兒少保護社會資源(參訪家防中心並認識其業務)」、「資源連結實務三:以施用毒品者及性侵害加害人為中心談治療與處遇之資源(認識毒防中心、心衛中心及衛生局業務)」、「社會資源篩選評估、聯繫與應注意事項」及「認識政府與民間社會救助資源」等課程,以瞭解各行政資源之運作方式及如何進行轉介。除此之外,尚透過目前有經驗之少年調查(保護)官進行「少年調查(保護)官實務座談與經驗分享」課程,使新進之少年調查(保護)官更容易理解在工作實務上應如何進行網絡單位之合作。

二、少年調查(保護)官執行業務專業訓練部分:

113年起除透過調訓方式分批要求全國各少年調查(保護)官需接受一定之專業訓練課程外,另於課程中安排與各網絡單位之合作介紹,及透過與網絡單位合作聯繫之少年調查(保護)官分享行政或個案上之經驗,以強化少事法425平台之機制。今(113)年度課程有關網絡合作之相關課程包含「少年輔導與社政安置之網絡合作─以身心特殊需求少年為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工作模式分享」、「行政輔導先行運作現況及經驗分享」及「特殊教育少年處遇分享─學校與法院間合作模式」等課程。

陸、少年調查(保護)官及輔助人力之增補計畫

經由新北市校園暴力事件,突顯多數法院調查保護室之人力嚴重不足,少年調查(保護)官須以較不足夠之工作時間進行少年非行調查、評估及處遇,較難以提供少年實質上受到之完整司法保護效益,故在面對時空背景的演進下,為求提高對於非行少年介入之細緻度時,不充足之人力將成為少年司法之阻礙。故為精進少年保護執行效能,本院刻正規劃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及成立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北少家法院),目前預估全國應配置少年調查(保護)官583人、心理測驗員67人、心理輔導員132人、佐理員132人,尚需補充之人力少年調查(保護)官380人、心理測驗員48人、心理輔導員110人、佐理員102人。

本院將陸續補足少年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各院缺額及新增員額,以逐步強化各院之調查保護人力。本次之增補人力除透過考試進用外,另將透過外補甄選的方式廣納具備相關專業知能之人,以及時填補少年調查(保護)官人力不足之困境。

最後,謹感謝貴委員會對司法少年相關輔導及處遇機制之關切,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專案內容報告如下:

一、有關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

(一)建立個案評估報告

衡酌少年輔導措施應視個案情況提供不同處遇內容,並依其背景、犯罪成因或特殊行狀等安排適性之措施。爰以矯正學校調查評估少年之家庭關係、交友經歷、就學就業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等,於學生入校後1月內填具個案評估報告,分析少年背景及處遇需求,俾提供適當之輔導處遇。

(二)引進三級輔導機制

1.處遇內涵

矯正學校以WISER-2.0三級輔導工作模式精神為基礎,評估學生特質、議題、身心發展狀況等個別需求,提供學生適性之處遇,俾將處遇效能最佳化。

一級輔導為廣泛、普遍性實施,係透過輔導相關課程、班級經營、主題講座及提供家庭支持等方式,連結各處室之資源,整合各項處遇以提供全校親師生輔導處遇;二級輔導為針對在校學生個別化之處遇需求,結合個案不同議題加以提供適性之輔導措施,如個別及團體諮商,提供人際技巧訓練、妨害性自主、毒品危害防制等法定治療課程,係以學生為中心個別安排其適性之輔導處遇;三級輔導則針對有特殊議題之學生強化其輔導,如有在校適應不良情形、特殊教育或身心障礙協助需求等,轉介心理師、社工師或身心科醫師等,透過資源連結俾提供更為深化、加強之輔導處遇。

2.個案管理

為達成跨處室之資源整合,矯正學校由班導師、教導員及輔導教師組成教輔小組,並納入心理師、社工師及特教教師之輔導團隊,每月定期召開會議,就學生應注意之狀況進行協調聯繫,以掌握在校學生情形,並由輔導教師進行個案管理,掌握學生處遇執行進度、注意個案適應動態及處遇需求,俾採滾動式調整其適性處遇內容。

(三)強化專業輔導人力

為提升少年在校輔導處遇品質及量能,矯正學校引進相關專業人員以提供處遇措施,並透過定期研習會議、參與教育部或外部督導之受訓課程,以增進專業知能,強化相關專業內涵。

1.輔導教師

各矯正學校編制有正式輔導教師,以1:25的師生比提供每位學生個別輔導之機會,並開辦各類團體輔導課程,製作輔導紀錄俾利個別處遇規劃。

2.專業心社人力

為實施專業輔導處遇措施,矯正學校編制有專業心理師及社工師,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3.特教教師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並提供適合之處遇規劃,以1:21師生比為目標聘任特殊教育師資,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二、預防再犯

(一)輔導處遇之提供

透過輔導教師、心理師及社工師之共同合作提供處遇措施,以個別晤談或團體輔導等方式,強化少年之法治教育及提供相關適性之輔導處遇,以避免再犯。

(二)強化教育、職業訓練等資源

矯正學校結合教育部、勞動部等資源,以108課綱架構安排學業相關課程,並輔以多元、活潑的實用技能課程,透過協助少年在校之生涯探索及找尋自我,以習得一技之長或持續就學,出校後順利復歸學校社區。

(三)配合行政院推動「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預防方案」

因應兒童及少年非行與犯罪行為態樣改變,行政院結合各部會擬定「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預防方案」,透過整合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等各網絡單位,以三級預防模式透過跨部會協力降低兒少之曝險與犯罪行為。

三、落實社區轉銜機制

(一)出校前準備

1.學生出校前動向調查

為避免學生出校後處遇中斷並持續生涯輔導與定向,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前3個月至6週前調查其動向及後續志願發展,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連結相關社會資源,以協助學生順利復歸社會。

2.召開轉銜會議

矯正學校依學生出校後規劃及需求召開轉銜會議,若遇有特殊需求學生,學校並不定期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連結外部資源,共同討論個案之出校轉銜,俾滿足其就學、就業、就養或就醫等相關需求。

(二)教育資源

1.學籍轉銜

矯正學校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辦理少年之國、高中學籍轉銜,透過召開學籍轉銜會議,將出校後有意願繼續就學之學生轉銜到一般學校,協助渠出校復歸後持續完成學業。

另針對具特殊教育鑑定身分者(含疑似生),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辦理「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由學校召開特教轉銜會議,提供擬轉銜學校特教服務內容、行為支持策略,以及學習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

2.升學考試

對於有意願繼續升學之學生,協助其報名安排教育會考、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統一入學測驗、分科測驗等學力測驗,另依學生需求協調安排特殊考場,並提供補救教學及升學輔導相關資源。另外協助具特殊教育鑑定身分者(含疑似生),國中部學生協助申請各縣市適性安置升學管道;高中部學生協助申請身心障礙甄試升學管道。

(三)勞動資源

矯正學校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作訂定有「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依少年矯正機關之需求及分署服務能量,提供多元化或整合式之服務措施,包含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服務。

另對於出校後有意願就業,且需提供就業媒合或增進就業技能之學生,轉介「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轉介單」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其就業媒合機會或技能訓練;同時配合教育部與勞動部合辦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協助高三應屆畢業生開拓生涯選擇;或對於有意願服國軍志願役的學生,媒合國軍召募中心入校進行個別輔導,並說明出校後續之聯繫、體檢、測驗等相關流程。

(四)社政資源

1.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局處

矯正學校於學生入校後6週內轉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透過提早建立關係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功能,並於出校後追蹤1年,以貫穿式服務提升少年保護措施。學校並每季召開個案聯繫會議,於學生出校前3個月共同討論出校轉銜資源,期透過一主責多協力方式強化少年出校後轉銜資源連結。

2.更生保護會

若學生於出校後具經濟困難、需急難協助等,矯正學校將函文寄其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載明學生需要之更生保護協助,並協助安排即將出校學生與更生保護會分會之輔導員進行小團體或個別輔導,俾利安排學生出校後之需求提供協助。

3.其他安置機構

對於家庭弱勢、失能或無家可歸之學生,結合社會局處、民間社會福利單位或學校志工資源,進行安置或自立方案,提供學生出校後穩定生活。

(五)醫療資源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針對依法裁定為妨害性自主案入校之學生,矯正學校於學生出校當週函發公文至其戶籍地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俾銜接社區處遇。

2.毒品危害防治中心

就毒品案且年滿20歲之出校學生,矯正學校於其出校時同時發函至戶籍地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使當地毒防中心了解學生在校治療狀況,及回歸社區後所需服務與相關資源。

3.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另就在校期間因身心疾患定期於門診追蹤之出校生,矯正學校於其出校前2個月依式填具通知書函送地方衛政主管機關,俾利後續社區追蹤保護。

四、促進社會復歸

學生甫出校時期為再犯之高風險階段,為協助學生延續在校處遇並順利銜接至社區,矯正學校輔導教師與社政單位之社工師共同持續關注少年出校後1年之動向及狀況。如遇特殊情況亦能適時轉介其他相關單位,避免少年因未受銜接保護等而再度進入司法體系。

五、結論

為協助少年出矯正學校後順利復歸社區及家庭,本部自學生入校後採以分級分流方式提供學生適性之處遇措施,俾使有限資源效益最大化,並於學生出校前媒合相關網絡單位資源,期以協力方式提供學生出校轉銜措施;另於學生出校後持續追蹤1年俾穩固學生復歸社區家庭之狀況。本部將持續挹注相關資源提升校園專業輔導人力、強化跨部會合作模式,俾達共同協助少年回歸社區、家庭正軌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8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依據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13年1月2日及1月9日召開「研商少年法院(庭)就少年事件與行政機關間聯繫事宜專案會議」決議略以,少年保護或刑事案件係由少年調查官主責輔導,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學校、社會安全網(以下簡稱社安網)之其他體系為協力輔導單位。少年調查官應視個案需要,與各協力輔導單位聯繫、調取資料並適時召開個案聯繫會議,以掌握少年成長、生活等情狀,惟個案原在學校、少輔會或社安網之相關系統已有主責人員,應持續進行相關工作,並配合少年調查官因應少年涉及之事件提供輔導或服務。

二、有關少年犯回歸社區之輔導機制,應由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主責輔導,如輔導過程中發現其有社會安全網之相關服務需求,如少年家庭有相關福利需求,或有家庭暴力、兒少保護等情事,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洽當地社福單位、家防中心提供必要之服務及協助資源。

三、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偏差行為兒少預防輔導工作,本部自111年起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偏差行為兒少及失蹤兒少家庭,提供兒少生活技巧培力、少年自立生活適應、親職教育、生活扶助、諮詢協談等服務;又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本部近幾年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布建社福中心,至112年底已設置156處,針對脆弱家庭及脆弱處境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以協助強化家庭保護因子,避免兒少落入犯罪風險處境。111年、112年分別服務1,314位、1,152位具有偏差行為議題之兒少。

四、另行政院為防制兒童及少年犯罪,於68年已頒訂「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考量兒少偏差行為及犯罪態樣的轉變,現行方案措施及工作項目已不符時宜,為因應前開時空環境變遷及法規政策之變革,已重新擬定新架構及預防策略內容,採跨體系多機構分級分工架構處理原則建構三級預防策略,以整合國家相關資源,預防及減少兒少發生犯罪行為,健全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本部亦將積極配合內政部參與預防兒少犯罪方案修正草案相關研商會議。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致敬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教育部書面資料: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專題報告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有關本次專題報告,以下本部謹就「偏差行為學生預防及輔導」,「少年觀護所學生輔導及再犯預防」,「矯正學校學生之相關教育指導」、「輔導資源挹注」及「各網絡單位資源協助」等面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前言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偏差行為兒少已建立跨網絡資源連結與後續追蹤機制,本部據此請各地方政府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建立完善輔導制度,並納入地方教育事務視導工作訪視項目,共同完善偏差行為學生之保護相關工作。

110年少年輔育院正式改制為矯正學校,本部持續落實對於收容學生基本教育權益保障,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之諮詢與建議、輔導資源的挹注、專業輔導人力之投入、特殊教育服務及相關經費協助等事項,與法務部共同努力協助收容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及輔導等相關事項,以期透過適性教育與輔導支持陪伴,提供其健全成長,預防再犯。

貳、對偏差行為學生之預防及輔導

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避免其偏差行為,本部依「學生輔導法」等教育相關法規辦理,倘學校得知學生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本部於110年4月20日函送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之「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予各地方政府,請各地方政府確依上開辦法及流程圖配合辦理。如有輔導偏差行為兒少個案,應加強與社政、警政、衛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資源連結,透過網絡合作落實共同完善偏差行為兒少之保護相關工作。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參、對少年觀護所學生輔導處遇及再犯預防

一、輔導處遇

(一)建立入出少年觀護所通報機制

本部依法務部建立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少觀所)入、出少觀所通報機制,當少年入出少觀所時,由少觀所通知少年原就讀學校,並與原就讀學校建立業務單一聯繫窗口(包括職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或行動設施設備等聯絡方式),以利學生嗣後輔導工作預備和銜接規劃。

(二)補助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觀所諮商與輔導課程計畫

為促進少年觀護所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本部自108年起補助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觀護所諮商與輔導課程計畫,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及特教工作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處遇及輔導工作,引導其正向思考,培養其良好行為態度,以利日後順利回歸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

二、再犯預防──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完善具關懷需求之觸法學生輔導處遇工作

本部為完善具關懷需求之觸法學生的輔導工作,已於113年4月9日函發各地方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試辦計畫」,提供各地方政府行政資源與支持,以「預防性概念」與各地方政府協力建置「過渡性教育措施」,使學生能順利銜接學校教育。如經學校評估學生有漸進式返校需求,學校可於「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階段所召開之個案聯繫會議」或「裁定前少年法院所召開之個案或資源聯繫會議」提出建議,並與各網絡單位綜合討論,學生是否直接入校入班或需進入學校內的中介教育,或者進入「過渡性教育措施」進行適應銜接,以有效協助就學及生活適應。

肆、對矯正學校教育及輔導協助事項

一、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事項實施指導與建議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條規定略以,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教育實施事項受本部督導,本部會同法務部設「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每3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共同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教育、輔導等相關事項,並給予建議與指導事宜,以提供符合矯正學校學生需求之課程、教學活動及輔導處遇資源等。

二、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機制

依「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本部每年度遴聘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督導小組,包含特殊教育專長及輔導諮商專業人員,分別至矯正學校實施實地訪視,訪視重點聚焦矯正學校相關適性課程規劃、輔導處遇及生涯規劃等事項,提供相關建議並函送法務部及矯正學校,作為後續課程規劃及輔導資源運用之依據,以發展適合矯正學校學生特性的課程、相關輔導處遇及後續生涯轉銜之規劃。

三、協助少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建置

為強化少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本部與法務部就特教學生服務需求設置「國教署與矯正署共同推動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積極推動相關特教工作,協助學校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積極進行轉銜與安置,整合特殊教育及矯正教育之專業與資源,落實其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每6個月定期召開會議,針對執行困難之處共同研商並擬訂改善策略。另本部目前亦提供巡迴輔導教師與專業團隊服務,鼓勵4所矯正學校能善用,以提供矯正學校內特教生更完善的特教服務。

四、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課程規劃,以符合學生特性之需求

為利學生未來復歸一般學校教育之銜接,少年矯正學校課程適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由本部依其學制進行課程計畫檢視,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予以備查。本部為協助少年矯正學校針對學生特殊性進行課程規劃,學校得於校訂課程中彈性規劃校本課程,本部亦放寬跨班、跨學程、跨年級開課科目學分數限制,以利少年矯正學校依學生需求規劃課程,達到適性教學並培養學生多元技能,以利其後續回歸社會適應生活之能力。

五、強化少年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落實相關輔導處遇

矯正學校原雖設有輔導人員,惟原少年輔育院無正式之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之編制。本部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供安置學生輔導相關事宜,107年起補助法務部矯正署12員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供收容學生專業輔導協助。

因輔導諮商工作重視關係的建立與維繫,亦需長期追蹤輔導,以提供當事人生活適應或其他協助,為使矯正學校輔導工作逐步朝向穩定發展,避免因約聘臨時人力流動率高影響矯正學校運作,本部將持續協助矯正學校建立正式編制輔導人員之相關輔導工作,以穩定矯正學校學生輔導之需求。

六、透過縣市輔諮中心協處計畫,建構合作輔導模式

本部除協助矯正學校建置輔導人力外,並委託其所在縣市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透過「強化矯正學校輔導協處計畫」協助提升整體輔導效能。輔諮中心以參與個案會議討論或提供輔導知能研習等方式,建立輔導學生的共識,並透過個別諮商、團體諮商、諮詢、危機處遇等不同程度的介入,建構與矯正學校的運作合作模式,提升專業的素養及學生的輔導成效。

七、補助辦理藝術教育融入少年矯正教育相關計畫

自106年起,本部與法務部矯正署共同推動「逆風計畫」,透過每年補助相關經費,於少年矯正學校推動少年參加劇團展演及舞蹈等藝術課程,讓藝術教育進入矯正教育,使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透過藝術讓少年探討、學習,重新認識自己,以獲得自我肯定,發揮輔導治療的成效。

伍、學生出校後之轉銜輔導機制

一、建構兒少受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機制

自104年度起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以下簡稱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7條規定,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並建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機制,辦理相關獎勵及懲處事宜,積極促進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學籍順利轉銜。

次依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5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可依學生需求於其受感化教育期滿1個月前,邀集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後續轉銜出校之相關輔導處遇及生涯規劃。

二、強化學生出校後輔導處遇工作,避免其再次中途離校

依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8條規定,學生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學校應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1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以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本部已督導各高級中等學校建立學生中途離校預警機制,依學生需要引進跨網絡單位或民間團體資源等,提供多元與適性輔導。本部亦辦理中途離校學生中介教育計畫,倘學生出矯正學校後,學生不適應就學環境,可透過多元創新課程,如生涯探索、職涯試探與體驗及職場媒合,協助自我察覺,引導及激發學習動能,增加對未來生涯發展定向,輔導穩定就學或就業。

三、配合「少年輔導委員會」評估所需資源與服務

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曝險少年開案輔導,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曝險少年輔導事項等。爰學校倘接獲學生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可依實際需求結合地方政府少輔會之資源,評估其所需資源或服務措施,進行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四、配合社政資源「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

衛生福利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針對矯正學校少年,從入校起提供少年家庭支持輔導,並於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後追蹤輔導1年,協助少年重新適應家庭與社區生活,降低再犯風險。爰有關各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繼續就學,學校可依各學生狀況需求與逆境社工共同合作,幫助學生回復正軌生活。

陸、結語

本部將積極持續與法務部共同合作,並結合相關部會之資源,精進矯正學校相關教育輔導工作事項,並以積極、正面、多元的方式,確保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以完備社會安全網。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專題報告

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專案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警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今天謹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內政部警政署主責項目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少年輔導體系權責劃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規定,觸犯刑罰法律少年,相關處遇係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主責,至於未觸法但有曝險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或無學籍有偏差行為(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至第8目及第15目),則由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輔導。

貳、少輔會人力進用

少輔會人力部分,除各地方政府以自有預算聘用之外,亦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稱社安網計畫)增補少輔會人力,自110年起,更透過第2期計畫增補172名少輔會人力,截至113年4月,全國少輔會人力已達268人,輔導量能充足,尚足以因應現行輔導工作。

參、配合少年法院承接觸法少年

依113年1月9日行政院會議決議,將配合少年法院(庭)指示,針對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交付輔導之觸犯刑罰法律個案,由少輔會積極配合少年法院,承接觸法少年開案輔導,以保障少年健全之成長與發展。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

現在請登記第1位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18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司法院秘書長。

主席:有請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委員早安。

黃委員國昌:秘書長早。我們延續昨天因為時間不夠,沒有處理完的問題,這件事情非常的重要,因為牽涉到審判的獨立跟法定法官原則的界限。之前曾經請教過秘書長,刑事訴訟法在承審的個案當中,有依照法律應自行迴避,也有當事人聲請迴避的事由,但沒有一種是上級的長官施壓迴避。針對金融重犯鍾文智炒作TDR遭重判十幾年的這個案子,在過程當中我收到檢舉,這個鍾文智非常的囂張,不僅去找立法委員幫他脫罪、提個案式的修法,甚至在個案當中,還有法官(上級的法官)施壓承審法官,要他上簽迴避。

這件事情我公開提出質詢以後,高等法院當天喔,當天喔,就發一個澄清的新聞稿說純屬誤會,我看完他們的新聞稿以後,我老實講,我是不知道我有哪裡誤會。接下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邊也通過了臨時提案,要司法院回去做調查報告。昨天我們討論到說你們調查報告的結果出來,我們先來看看被施壓的法官是怎麼說的。被施壓的法官說:「洪庭長跟我說他與李院長討論過了,李院長指示要我上簽自請迴避。」被施壓的法官被指示要上簽自請迴避。然後被施壓的法官還說他感到錯愕,有對洪庭長表示,此案當事人有聲請迴避,聲請迴避案件已被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也被駁回確定,不應再自請迴避,結果洪庭長還是跟他講,你上個簽就對了。秘書長,可以這樣做嗎?

吳秘書長三龍:昨天有向委員說明,就這一件事,司法院綜合相關的資料整體來評斷的結果,認為這個洪庭長跟李院長是出於關心……

黃委員國昌:先等一下,我們昨天就討論到這裡。是出於關心,個人主觀的動機是什麼,那是另外一回事,我現在的問題是,上級的法官可以要要求承審法官自請迴避嗎?可以做這件事嗎?在法規上可以做這件事嗎?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我昨天有向委員說明,就是根據當時的「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十點第四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就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外,其他可能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事先以抽象規定得由院長酌情准許法官簽請迴避……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喔!秘書長,你講到高等法院的分案要點,我們是法律人,要把法條講清楚,因為你剛剛對那個法條的描述根本不正確。為什麼我說不正確?你說按照第十點第四款,來,我們來看一下第十點第四款,「法官於當事人聲請迴避經裁定駁回後,自行簽請迴避……均不予准許。但情形特殊者,得由院長酌情准許之。」請問一下,第十條第四款是法官自行簽請,還是上面可以要求他上簽?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根據我們本院綜合的判斷……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現在在講的是,你剛剛援引第十點第四款,我們就依法論法,先不要講你們事實認定的部分,回來這個法條。剛剛我就說了,上級的院長、行政庭長可以幹這件事嗎?然後你提到了高等法院分案要點的第十點第四款,我現在把第十點第四款show在ppt上給您看,我請教的問題是,這個是由承審的法官自行簽請,還是上級法官要求上簽,這個法規的規範內容是什麼?請教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根據本院就這個法規的解讀,是認為這個是經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就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之外,其他可能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事先以抽象規定得由院長來酌情准許法官……

黃委員國昌:沒有喔,你把前面的要件搞混了嘛!我再唸一次:「法官於當事人聲請迴避經裁定駁回後,自行簽請迴避……均不予准許。」你有看到嗎?你要先看本文啊。

吳秘書長三龍:我向委員說明,就是本院的解讀是認為,這個是事先以抽象規定得由院長酌情准許法官簽請迴避。

黃委員國昌:對,得由院長酌情准許的前提是什麼,是不是法官自行簽請?

吳秘書長三龍:本院的解讀剛剛就有向委員說明,我們在書面報告也是有這樣的說明啦!

黃委員國昌:你說明了什麼?現在我的問題很具體啊!

吳秘書長三龍:就是我們……

黃委員國昌:現在這個條文,院長要准許的前提是法官他要簽請,我現在的問題就來啦!他的前提不是要法官自行簽請嗎?這個條文有授權院長可以指示行政庭長去要求法官上簽嗎?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你可以在這邊繞這麼久。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是本院在報告第二點裡面有說明,就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十點第四款規定,我們有把它列出來,我們的解讀是認為這個是法官會議,就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之外,其他可能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事先以抽象規定,得由院長酌情准許法官簽請迴避。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喔!秘書長,我在這邊就真的要把你打斷了,你一直唸一樣的稿,完全不願意面對我的問題來予以回答,我連法規寫在上面,白紙黑字寫得這麼清楚,我一直問你第十點第四款是法官自行簽請上去,還是院長可以要求他上簽?連這麼關鍵而基本的問題,你都不願意正面回應喔!在這個個案當中,我直接跟秘書長講,你們為了一個個案扭曲整個法律的解釋,這是為什麼我一直講這件事情茲事體大,不是只是關心這個個案,為了一個個案,司法院可以針對第十點第四款做這樣扭曲的解釋,秘書長,我無法同意,沒有關係,我們今天在這邊的詢答,第十點第四款法規怎麼解釋的、法規怎麼規定、應該要怎麼解釋,我今天在這邊提出的問題,全國法官都可以公評,你所提出來的回答也必須要接受所有法官的檢驗,我們的司法院如果對第十點第四款是這樣解釋的話,對不起啊!以後事情大條了,所有的院長、庭長,大家都可以比附援引,因為我們司法院的秘書長這樣告訴全國的法官,第十點第四款可以這樣解釋,以後院長、行政庭長都可以下去關心,告訴承審的法官,你是不是要上簽自請迴避。

秘書長,我再跟你講一次,針對您今天這樣的回答,我沒有辦法同意,當然每個人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我的看法跟你的看法針對這件事情、這個條款的解釋,要接受全國法官的公評,連你們自己的調查報告都承認是要求他上簽,要求他上簽,從頭到尾就不是第十點第四款,那個法官自己上簽,自己上簽以後,院長例外的准許他可以迴避,我有說錯嗎?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我們在第三點,三之一、三之二裡面都有提到,因為當時紀法官因為他是二審受命法官,那麼他曾經在第一審……

黃委員國昌:這個在聲請迴避的事由,法院不是都裁定過了嗎?最高法院都維持不用迴避的見解啊!現在是什麼?現在是你們高等法院的院長跟行政庭長可以繞過最高法院的裁定,然後自己去創造了跟最高法院的裁定不一樣的法律見解,去施壓承審法官自請迴避,可以這樣做嗎?

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我們在這個第三點有說明,因為在那一段時間紀法官他確實因為另外還有跟前妻之間的家庭事件紛爭,還有剛剛提到他曾經在下級審參與過14次的審理……

黃委員國昌:這些所有的事由,當事人如果不服要聲請迴避的時候,都可以列為法定事由嘛!都可以在聲請狀寫嘛!最高法院都已經裁定駁回了。所以現在我在質疑的是當你們開了這扇門等於是說什麼,高等法院的院長、行政庭庭長可以繞過最高法院,繞過最高法院創造法律所沒有的事由去施壓承審法官自請迴避,嚴重破壞了法定法官的原則,涉及了審判核心事項,我有說錯嗎?

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我們在第三點有說明,綜合起來洪庭長跟李院長是出於關心、保護而建議啦!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就說嘛!以後大家都是關心啦!以後不會有什麼施壓啦!大家都是關心啦!用關心兩個字就可以侵害法定法官原則,就可以施壓基層的法官自請迴避,我看不下去啊!你這樣的解釋,大家可不可以接受,我說過,我講最後一次,全國法官都會公評。

接下來,地方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收案情況,我上次帶秘書長看過了,從2022年開始暴增,到2023年的時候,整個狀況已經不可收拾,我那個時候問司法院,請問你們做了什麼?請問你們做了什麼?你們一直沒有給我正面的答復,結果呢?基層同仁,我說過我收到民事執行處基層同仁的憤怒,他們可能下情沒有辦法上達,所以我利用質詢的時間跟秘書長報告,從2022年年底到2023年年底,整整一年的困境,他們在講的困境是什麼?就是這個圖,就是這個圖,從每個月新收到未結快速的累積增加,從2022到2023,結果司法院視而不見,到2024年2月才進行調查。我第一次質詢你的時候,我就請教司法院做了什麼?我請教司法院做了什麼?我從你們這邊得不到答案,我從地方執行處的同仁那邊直接得到答案,這個不是我說的,下情可能沒有辦法上達,我幫他們反映,然後來看一下他們的班表,每天晚上加班,星期五加班到晚上10點,禮拜六、禮拜天再來,這個是他們在你們的差勤系統裡面輸入的時間,這不是我偽造、變造的,這是你們司法院法院內部加班系統的電磁紀錄,2023年的時候是這樣,來,你看那個時間嘛!2023年,然後我還特別挑了一二三四五六日,每天都加、每天都加,2023年是這樣。我們再看一下2024年,2024年一樣,幾乎每天加班,六日繼續來連著上班,根本沒有假日,來,我請教一下秘書長,現在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這一些民事執行處的同仁他們報加班時數的上限,請教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都是我們司法院的同仁啦!我們當然都是很關心,然後這一段期間因為突然案件暴增……

黃委員國昌:你到2024年才關心嘛!這人家講的嘛!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一直都有在反映啦,那我們民事廳也都有跟臺北地院的院長、庭長,我們都很緊密……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加班時數的上限是多少?

吳秘書長三龍:至於加班時數,這一部分當然就是在法規面有一定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多少?

吳秘書長三龍:至於像這些特殊情形如何在法規面之外,另外有……

黃委員國昌:我再請教一下秘書長,執行處的同仁可以報加班時數的上限是多少?我已經問第3次了。

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假如有需要,我們也會再提供啦!你提示的我們會提供……

黃委員國昌:答案我知道,我現在在挑戰的是答案你知不知道?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我們當然會儘量設法來……如何來……

黃委員國昌:奇怪!我在問具體的問題,然後你全部在講形容詞,主席站起來,我要尊重主席,但我還要拜託主席可以指示秘書長回答嗎?主席,我的問題有很刁鑽嗎?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小時,請問秘書長是多少?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這些上限畢竟有一定規定啦!有一些詳細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是多少?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講起來我們人事處有比較精準的數字,因為這些……

主席:國昌,是不是可以請他請同仁救援一下,因為這個上限,我們以前是一個固定的嘛!這大家都知道,不敢報錯啊!每個人應該都很清楚。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今天的專題本來是就少年這個部分……

主席:是不是有同仁可以來幫忙?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我最後跟秘書長講,你秘書長是總管所有的行政事務,這件事情,有關民事執行處案件累積的問題,我相信不同的召委排專報,你來這邊最少兩次,我絕對不會記錯,我今天如果第一次問你問題,我問這樣子,可能是我不對,整個問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過幾次,甚至還開了公聽會!結果你作為司法院的秘書長,我就來挑戰你知不知道基層同仁的心聲、基層同仁的困境嘛。

最後,我只講一件事,秘書長,你可不可以承諾,你花個時間,你不是說你們4月的時候增加了7個股嗎?

吳秘書長三龍:對。

黃委員國昌:對嘛,你們4月增加了7個股,我只拜託秘書長,隨便找一天時間花1個小時,去臺北地院的民事執行處聽所有基層同仁的心聲,加了這7個股以後,對他們的幫助有多大,你找這些人力派遣公司的人去,真的有辦法幫他們解決他們現在工作的困境嗎?你不用聽我說,你願不願意花1個小時的時間去臺北地院的民事執行處聽他們的心聲?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我會去,我會去。

黃委員國昌:會嘛?

吳秘書長三龍:會。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秘書長你要去的時候通知我一下,我陪你去。

吳秘書長三龍:委員,這個看委員方便的時間隨時都可以。

黃委員國昌:好,不用、不用,我配合秘書長,秘書長你比較忙,不要去打擾他們工作,1個小時的時間去聽他們的心聲,我陪你去。

吳秘書長三龍:謝謝,我一定配合。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謝謝。秘書長,這個相關的數據,有關加班的上限,秘書長請去問一下,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全國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加班有上限,這是很基本的一件事,所以可能麻煩秘書長瞭解一下。第二件事情,他們的辛苦,我不知道司法院高層聽不聽得到?

吳秘書長三龍:都聽得到啦。

主席:但是我照三餐在聽以前的法官、檢察官同學在抱怨,黃國昌剛剛講的這個東西,我覺得不只他,我大概也都聽到爆炸了啦。

吳秘書長三龍:我也是感同身受啦……

主席:但是跟秘書長報告一件事情,我以前這些同學跟我講的都是說司法院永遠不管他們,都把這些丟給法官讓他們去死,每個人都在抱怨這個,然後他們說更悲哀的是要找一個檢方出身的人來幫他們講話。所以我覺得是不是麻煩一下,這個要當一件事情在處理。

吳秘書長三龍:我們當然會聆聽。

主席:我不想法官體系或檢察官體系再有第二件不幸的事發生,好嗎?

吳秘書長三龍:對,因為我們現在司法院所屬法院繁忙、血汗的部門確實都相當多,那要照料的當然……

主席:是。秘書長,我上次已經跟秘書長還有蔡部長說過,問題在制度,不是補人啦!補人是長官騙部屬的方式,補人是用國家的錢,是浪費國家的錢請一堆人來啦,那都不叫解決問題,補人都不用動頭腦嘛!我說加人不用動頭腦,你要動頭腦的是怎麼去改制度,要麻煩各位長官思考一下,因為我們有很多制度是疊床架屋,把那些廢掉,可以騰出很多人力跟這些法官、檢察官的時間,好不好?

吳秘書長三龍:好,沒問題,發現問題,我們一定要解決問題。

主席:是,麻煩你們這個要當一件事情處理,謝謝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好,謝謝。

主席:不好意思。

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委員。

翁委員曉玲:(9時39分)有請秘書長還有次長。

主席:好,麻煩秘書長、次長。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次長好。剛剛其實包含黃國昌委員還有我們的召委吳宗憲委員都有提到有關於司法人力負擔過重的問題,要怎麼樣從改善人力結構、薪資結構以及加班結構來做調整,其實我覺得一個比較簡單的方式,因為現在司法人力,不管是檢察體系還是法院體系其實都有所謂加班時數的上限,可是我們知道整個司法工作並不是單純像勞工一樣,可以很清楚地去釐清要加班多少時間,他就是一個責任制,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看到很多的司法人員,他們都利用週末假日的時間,甚至晚上還加班到非常晚,可是事實上他們每個月可能最高能夠領到的加班時數只有40小時,這個其實是顯然不合理的,這個部分其實已經討論了非常久,所以有沒有可能去檢討有關加班時數的上限?我們可能要採的是類似以案件來計算,或是說再把加班時數往上調,本席希望可以儘速就有關如何改善加班時數、檢討加班機制的部分,請兩個單位都儘速提出相關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請問秘書長有可能做到嗎?

吳秘書長三龍:前提是在經費許可之下,當然是能夠報加班就儘量讓同仁報加班,前提是也要經費夠。

翁委員曉玲:是。基本上就是你們要有需求,你要提出解決的方案,至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邊,我會support兩個單位,如果你們有提出這樣的需求,而且是合理的,本席在這裡是絕對會支持。因為眼前看起來要引進相關人力可能不是那麼容易,因為人事總處那裡會有意見,但是如果能夠從調整加班時數的方面來做,或許這是比較可以立竿見影的作法。法務部也可以嗎?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加班的問題是我們檢察機關從上到下大家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剛才秘書長講的是很正確的,因為是涉及到經費的問題,這會有排擠的效用,可能會有影響。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在會後再詳加計算,如果有需求,再請委員幫忙。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可以請秘書長先回座。

我想再請教育部,教育部今天是哪個代表?好。今天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其實都針對有關矯正學校的少年們相關的輔導機制提出報告,我想請教的就是,有關矯正學校的教育輔導機制,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你們寫了很多,有安排心理諮商師,也有各式各樣的不同課程來協助,以及他們出了學校之後的教育輔導的銜接機制。可是我都沒有看到一個具體的數字,就是經過你們輔導之後的這些少年,他們的再犯率是如何,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就是你們的實施成效到底是如何?在矯正學校裡面,經過你們重重安排規劃的教育方式實施之後,這些受刑的少年出校之後的再犯率是多少?不知道教育部這邊知道嗎?

戴副署長淑芬:這個部分的話,通常法務部矯正署那邊會有矯正學校出校之後再犯率的統計。

翁委員曉玲:所以今天矯正署也有來嗎?可以來回答一下嗎?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有關少年的前科、再犯率是屬於特種的個資,所以除了少年再入校,或是接押、移進,我們才會有這個數據,不然平常我們不會有這個數據。原則上我們會來加強相關跟司法院合作的輔導機制。

翁委員曉玲:是。我認為這其實滿重要的,就是我們要知道經過矯正學校的教育輔導之後的成效如何,是不是真的有辦法去改善?這些曾經犯過法的少年,他們經過重重的教育、學習之後,有沒有再改善,他們改善的成果如何?我希望之後請你們把這個相關數據再提供給本席,好嗎?可以1個月之內提供給我嗎?就是把這些數據大概整理一下。

周署長輝煌:可能我們回去要研究看看有沒有這些數據……

翁委員曉玲:我相信應該是有,只是你們要把它整合起來。

周署長輝煌:因為目前相關權責可能還是在司法院。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是在司法院的話,也請秘書長這邊協助,幾個單位大家一起把這個資料整理起來。

好,接下來我想再詢問,就是還有另外一個部分在今天沒有討論到,就是少年安置機構的規定,現在其實看起來也顯不合時宜。我們知道有一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這個要點是在民國99年就發布了,可是到現在都沒有修訂過。

謝廳長靜慧:是的,關於這個部分,在它的母法少事法修正的時候,我們大概會……

翁委員曉玲:可是這個是行政法令,基本上,你們可以很機動性的去做修正。

謝廳長靜慧:是,沒有錯。

翁委員曉玲:對,我在這裡要強調的就是現在我們的物價膨脹,你們這個辦理補助款的要點基本上看起來似乎已經顯不合時宜,譬如以諮商費用來講,衛福部這裡說的諮商費用每人每次最高是1,600元,可是你們補助要點的第三點到現在都還是1,200元。另外像補助要點的第四點規定對於低收入戶要補助他們的實習材料費等學習費用,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通盤檢討這些要點的規定,好不好?

謝廳長靜慧:是的,我跟委員報告,少事法其實從108年就已經修正,連昨天院會通過已經是第三波,關於這個補助要點,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安置輔導是少事法所規定保護處分的其中一種,對安置輔導我們會跟機構簽約,如果安置輔導的少年需要心理諮商,在他的安置輔導計畫當中其實就會有一個心理諮商的費用,那這個部分如果有不足,譬如說,他要進行的可能不是個人的而是家族式的,那這個是要去補助機構在本來我們已經在執行的安置輔導所需要心理治療的這個部分以外的補助費用,向委員做以上報告。

翁委員曉玲:好,瞭解,總之,我希望你們對這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可以再進行通盤的檢討,因為畢竟已經很久沒有進行了。

謝廳長靜慧:是。

翁委員曉玲:好,接下來我想請教次長還有秘書長,大家知道我們在禮拜二很辛苦,因為我們的國會改革法案尤其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才剛修正通過,現在外界包含行政院其實都有一些意見,他們認為我們對有些名詞沒有定義清楚,我想請教一下次長和秘書長,什麼叫反貪腐、反滲透、反托拉斯、反傾銷?秘書長可以回答一下嗎?

吳秘書長三龍:像這些我覺得精準比較重要,就是要精準啦!

翁委員曉玲:是,要怎麼樣精準法?請您告訴我什麼叫反滲透。

吳秘書長三龍:假如有需要的話,那有些我也不方便在這邊就這樣回答。

翁委員曉玲:我都還把相關的法規都列出來了,什麼叫反托拉斯?在公平交易法裡面有規定反托拉斯;還有反傾銷稅,在我們關稅法裡面有規定所謂的反傾銷稅;至於反貪腐,就是規定在聯合國的反貪腐公約裡面;反滲透是指在反滲透法裡面有講的反滲透,請問這些是什麼意思?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像這些在法規面有一定的嚴謹度,所以……

翁委員曉玲:好,請問您知道這些名詞在我們現行法裡面有定義嗎?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我也不便在這邊……因為這個要精準才能……

翁委員曉玲:次長,請問有沒有定義?

徐次長錫祥:秘書長剛才講的是對的,現行法律規定已經有定義解釋了,我們在這裡講的萬一跟法條的規定不一樣,會有一些誤會,我們可以把法條找出來。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在這邊告訴你,我剛剛講的這些名詞在法條上都沒有定義,它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以我們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裡面講的反質詢,它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的概念其實就像前面講的,不管是叫反什麼,像反傾銷稅、反貪腐、反滲透,它不就是未來這個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的一個判斷嗎?為什麼在其他的法律我們可以這樣規定,可是在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包含很多法界人士,甚至行政院,還針對這個部分要提出覆議,甚至民進黨委員未來要聲請釋憲,我覺得這是連一點法律的common sense都沒有,我今天聽次長和秘書長這樣回答我,其實我心裡還滿感慨的,這個是在法律的用語裡面非常基本的一個概念。好,我希望未來你們在解釋法律的時候還是要秉持你們的專業,去做一個合理的解釋。好,以上,謝謝。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9時51分)有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次長,我覺得今天召委排的議程非常有意義,就是討論青少年罪犯如何透過教育輔導跟矯正機制預防再犯,促進社會復歸,來落實社會安全網。但是在討論犯罪後的改善機制之前,我覺得法務部可能要對犯罪趨勢有一定的掌握,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是。

羅委員智強:所以我要請教次長,你覺得現在青少年犯罪的情形嚴重嗎?

徐次長錫祥:這樣子不太好回答。

羅委員智強:好,沒關係,我給你一個比較的基準,你覺得在蔡英文前總統任內,青少年犯罪率是上升還是下降?這總是客觀的數字了,我不是問你主觀的感受喔!

徐次長錫祥:因為犯罪的類型也有一點點變化,所以……

羅委員智強:我跟次長說啦!其實真的還是對數字的掌握要準備精確一點,你知道12歲到17歲的青少年嫌疑犯在2016年馬英九總統卸任的時候是多少人嗎?是9,476人,那2023年是多少?我告訴你,是1萬419人,就是相對有成長。可是以嫌疑犯總數來看,在馬政府8年任內,在2008年他上任的時候是1萬1,106人,然後在2016年他卸任的時候是9,476人,到2023年又變成1萬419人,所以從嫌疑犯總數來看,在馬政府8年任內青少年嫌疑犯減少了15%,在蔡英文任內則增加了10%。但是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次長,你知道現在我們的少子化很嚴重吧!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是,這是事實。

羅委員智強:所以我們青少年的人口總數是越來越高還是越來越低?

徐次長錫祥:低。

羅委員智強:青少年的人口總數越來越低,但是嫌疑犯人數卻增加了10個百分點,換言之,如果換算比重的話,增加的情況是更嚴重,如果今天我們考量少子化的因素,那問題就更嚴重了,你知道2008年在馬英九上任的時候每萬位青少年中的嫌疑犯人數是多少嗎?我告訴你啦!是57.5位,到2016年是61.6位,到2023年是88.7位,所以在蔡政府任內青少年嫌疑犯比重是成長了1.44倍,我想要請教次長,你覺得1.44倍是不是一個很嚴重的比重?

徐次長錫祥:我們剛才看了一下我們的一些統計數據……

羅委員智強:我先跟次長講,這些都是警政署的統計,你不要跟我講警政署的統計是不對的。

徐次長錫祥:不是不對,委員,我不是這個意思。

羅委員智強:警政署的統計不對?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沒有說不對,我的意思是說,最近的案件增加大部分都是少年車手、詐欺案件。

羅委員智強:對,你不用緊張啦!次長,我下一個就要問這個問題。

徐次長錫祥:對,所以這個數據……

羅委員智強:你不錯,你超前部署,你知道我下一個要問的問題。

徐次長錫祥:大概都是最近……

羅委員智強:我要先跟次長說,不管是哪一種犯罪類型,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吧。

徐次長錫祥:是。

羅委員智強:我不管你犯的罪是偷竊還是詐欺,實質上,青少年如果進到犯罪才會有我們今天想要所謂的矯正,然後想要能夠再回歸系統的討論,就是因為我們不能夠看到現在這嚴重的狀況再惡化下去,那臺灣怎麼辦?這個次長認同嘛,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認同、認同,而且……

羅委員智強:可是至少第一件事情,先不講說……後面我再跟你講詐欺、再跟你講車手,但是青少年在這8年來,嫌疑犯比重成長1.44倍,包含詐欺,你覺得嚴不嚴重?

徐次長錫祥:這個問題應該算是嚴重。

羅委員智強:對嘛!所以我們先要正視問題的嚴重性,今天我說實在話,基本上,當然我們下一個問題就要討論到詐欺的問題,就是你剛剛講到12到17歲的犯罪型態、青少年的犯罪型態最大幅上升的就是詐欺,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是。

羅委員智強: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2到17歲的詐欺嫌疑犯,2016年是多少人你知道嗎?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沒有這個資料。

羅委員智強:953人,2023年,12到17歲的詐欺嫌疑犯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不知道。

羅委員智強:2,186人。次長,你知道我要跟你談的問題是什麼了吧!

徐次長錫祥:就是青少年……

羅委員智強:2.3倍耶!2.3倍!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涉入詐騙的人數成長2.3倍,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是以比重來看,那更從每萬人6.2位成長到18.6位,以比重來看的話是成長3倍,我用觸目驚心來形容,次長,你認同嗎?你認同嗎?詐欺成長到這種程度。

徐次長錫祥:委員用這樣的形容詞,我還是尊重,不過,我們看得出來,這個是……

羅委員智強:好,沒關係,次長,你如果不能體認問題的嚴重性……

徐次長錫祥:不、不,這個問題我們知道是嚴重,所以我們……

羅委員智強:好,沒關係,我跟你講主觀感受,我跟你講,我看到真的是覺得……

徐次長錫祥:是、是。

羅委員智強:我還真想用施明德的名言「毛骨悚然」,真的!看到這個是很痛心的事情,非常痛心!接下來我就要問,當然現在法務部,我也必須講,因為新政府上來,亡羊補牢時猶未晚,所以現在你們要努力來做反詐騙的部分,那我們就回到今天的議題來看,根據法務部統計,少年犯再犯率高達25%,這是法務部報告裡面法務部統計的數字,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是。

羅委員智強:所以要強調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可是我要跟次長說,根據臺灣照顧管理協會的數字,以新北市為例,每名少年調查保護官平均每年要處理14件調查案、75件保護管束案,還不包括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等,人力相當的吃緊。根據民間團體的統計,少年犯進入矯正學校再犯率居高不下,以誠正中學為例,安置1年的再犯率是55.35%,2年的再犯率是66.39%,安置3年更高達30%,而且有36.58%再次被收押,當然這是個別民團的統計。本席想請問法務部,你有沒有掌握少年犯進入矯正學校安置1年、2年跟3年的再犯率統計?

徐次長錫祥:剛才署長有特別講,這個資料除非他再進學校,否則我們是沒有辦法去調查的。

羅委員智強:次長,這個就是我要多說一句話,以前如果沒有做也不能怪你,如果連我們政府單位都做不出來,民團做得出來,是否精不精確,那是民團做的,可是這個再犯率的數字,不就是某種程度我們所謂的少年安置的一個績效指標嗎?代表我們的安置,透過這種措施,我們減少他再犯,我們要減少再犯率要看到減少再犯的結果,對不對?那我想請問,我們這些所謂的進入矯正學校的再犯率,我真的拜託次長,法務部跟矯正署還是要把數據整理出來,可以嗎?

徐次長錫祥:是不是請署長來回答這個比較技術性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謝謝。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去年11月誠正中學有輔導教師在學術研討會上做一個經驗分享,說少矯校出校學生的再犯率大概是5成左右,就跟剛剛那個民團稍微有點落差,但是他是個人的經驗分享,我剛剛有提到,除了是再入校……

羅委員智強:署長,我覺得個人的經驗分享那是個人的部分,我要的是一個有公信力的數字,所以我還是要拜託一下矯正署還有次長,說實在話,這叫基本功,也沒有那麼難調查,這是基本功,也就是說,你總要有一個績效評估指標,拜託這部分能夠研究補強,好不好?

周署長輝煌:會後針對相關的部分,我們再跟司法院做一些探討。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你,以上。

周署長輝煌:謝謝。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

我們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1分)謝謝召委。有請我們司法院吳秘書長。

主席:麻煩秘書長。

莊委員瑞雄:法務部部長請假?

主席:他到11點才會來。

莊委員瑞雄:那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次長、各位列席官員,大家早!我先給兩位看兩張圖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的中華民國 111年犯罪狀況分析,請看這兩張表,近10年少年犯罪嫌疑人數,最多為102年12,038人,最少為107年8,893人,近3年自109年10,226人逐年減少至111年為9,554人,也就是說,看起來其實是持平啦!請問司法院,看起來我國近年少年的觸法人數到底是上升還是下降?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因為少子化,其實整體的人數是在下降,但是有一部分的業務、案件類型其實一直在成長當中。

莊委員瑞雄:是啊!你看這是法務部的,你看司法院的,司法院的官網是這樣講,近10年來,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調查事件呈現整個件數下滑,這個看起來很明顯跟法務部的報告就有落差,我要請教司法院秘書長,你們可不可以解釋一下,你們網站上的調查事件的定義是怎麼樣?我國少年觸法情況,到底你們認為是上升還是下降?你們這個差距很大,你當然是有類型化,我當然懂你的意思。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調查事件,因為我們的案源來自於三種,一種大部分都是警察局對於少年如果觸法或者是他有曝險,現在曝險大概會先送少輔會,所以會送法院的,現在大概就是我們的觸法案件,進來之後我們就會分少調,所以這裡的調查案件是指12歲到18歲以下的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事件,這是我們的少年調查事件。

莊委員瑞雄:是啦,我的意思就是說……

謝廳長靜慧:另外一種是檢察官,另外其他還有不論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報告。

莊委員瑞雄:我以下要提的是,其實我感受到司法院跟法務部,你們對整個數字的掌握,其實在我看起來是有一個很大的落差啦!我想國人最關心、大家也最痛恨的,就是這幾年政府最想解決的少年的犯罪,大家最討厭的是什麼?我看接下來打詐四法其實朝野大家都有共識,大家也非常地痛恨,只是這個手段要怎麼樣通過法制化以後,提供給整個司法單位一個更好的利器。事實上,詐騙集團裡面一個很明顯的特徵就是,他很喜歡找年輕人當車手,反正被抓了向上溯源,青少年的刑責是最低的。所以關於少年觸法的人數,你說近十年沒有特別的一個漲幅,我相信、我也願意相信,從數字裡面來看,可是這個沒有特別的漲幅,就像剛剛你提到的觸法類型有所差別,原本從竊盜人數最大宗,到2021年開始變成詐欺人數最多。

但我要提出一點,我們政府必須要反省的一個地方就是,我們去跟別的國家做比較,你去跟鄰國日本做比較的話,日本從2003年以後,少年犯罪率跟犯罪人數一直處於穩定下降的趨勢,以2022年為例,少年刑事犯罪人口在10萬人裡面占193.3人;那臺灣同年、2022年來做比較的話,我們每10萬人口裡面是800人。日本193.3、我們800,秘書長,這個是很恐怖的喔!你去比較看看其他的國家,臺灣少年觸法人數這麼高,這看起來很少見,你看美國,有時候我們都認為它治安不太好,依美國司法部的統計,美國每10萬名裡面,10到17歲少年的被逮捕率,近十年減少了57%、降低了57%;英國的狀況也是如此,10到17歲的少年逮捕率從2011年20萬降到2021年5萬,減幅75%!

所以我要請教法務部,為什麼我們臺灣少年觸法事件這麼的高?我們沒有辦法有效降低,是不是我們整個制度設計上或者整個社會安全網上有哪一些需要再改善的地方?

徐次長錫祥:青少年犯罪是多面向的,絕對不是只有法律……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徐次長錫祥:對。

莊委員瑞雄:社會、經濟……

徐次長錫祥:教育。

莊委員瑞雄:家庭等這些都是。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打詐四法其實是我們防止詐騙很重要的利器,從源頭去管制、去克服,會使得案件下降。我們今年從1月到4月統計,其實我們的詐欺案件是下滑了,初步透過各部會的合作其實已經開始下滑、已經有百分之十幾的成績出來了。如果打詐四法經過大院再全力地支持我們,將這個法律制定好了以後,相關部會的子法再制定出來,會再更進一步有效地打擊這些詐騙集團。這個源頭管制好了以後,末端的青年車手應該會有所減少,所以我們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大院能夠來協助我們,我想這個是我們要報告的內容。

莊委員瑞雄:昨天我陪著卓院長去看韓院長,打詐四法我相信行政院也弄出來了,朝野針對這個部分的歧異也非常小,我們倒要好好地去檢驗,提供給我們司法部門這樣一個武器以後,接下來的人數、整個犯罪率,尤其是少年犯罪會不會降低。我現在針對的部分其實就是所謂的少年,我也會特別有感就是這個地方,我也不知道問題出在哪,我們去跟別的國家比較,人家是降低那麼多。

我們都知道少事法針對曝險少年的保護事件跟觸法少年的刑事案件提供他們不同的處遇,用這樣的分流,涉及到兩個重要的職務去做串聯,看上去就是少年調查官跟少年保護官,一個肩負調查、蒐集少年的資料,開庭前交由法官參考;一個執行保護處分,類似社會工作者這樣的角色,協助監督少年執行法院所裁定的處分。

這兩個看起來有明確定位的工作,本席時間比較少,不然我其實有發現一個很大的問題。這個制度從原來的少年觀護人演變而來,少年調查官跟少年保護官是從少年觀護人演變過來,到了1997年修法以後,把調查跟保護分開;實務上你去看,我從高雄的少年及家事法院來看,運作上你們又將兩個合併了,秘書長,又變合併了!合併以後,你說調查官同時也是一個保護官,我看起來就覺得怪怪的,秘書長,我看就怪怪的,你知道嗎?作為調查官本來程序上保持客觀,調查程序啟動以後,發現少年可能有其他符合觸法要件的事情,理論上調查官馬上要去告知,等於他是一個監督、觀察、提交重要證據給法官的人,如果你又把調查跟保護合併在一起的話,如果是我,我發現一個新的犯罪事實,我是調查又兼保護官,那我要呈報嗎?簡直是兩難,反而沒有辦法讓保護官落實原本要跟少年取得互信的基礎,我認為這個會打上一個大問號!

所以我請教秘書長,當初立意良善將調查跟保護制度分離,現在司法院要怎麼具體落實?有沒有辦法改善第一線實務的方式?

謝廳長靜慧:委員,是不是由我來回答?

莊委員瑞雄:我強調的是風險!

謝廳長靜慧:我知道。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調查官跟保護官從1997年少事法大修法之後,其實是跟觀護人……最早是少年觀護人,後來才有成觀,而觀護人主要是做保護的部分,但少年法庭的調查官其實是要去調查少年為什麼會去竊盜、為什麼會去擔任車手背後的原因,比如他的家庭功能、教育功能到底有什麼問題,而調查跟保護後來兼理的原因主要是人力的問題。

莊委員瑞雄:這我知道啦!

謝廳長靜慧:是!

莊委員瑞雄:但是本來分離你將他們合流,到最後變成合併這個角色,會不會有衝突?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新北這個個案發生之後……

莊委員瑞雄:缺人!

謝廳長靜慧:對!我們大概用試辦……

莊委員瑞雄:你們缺人,所以制度設計到最後因為缺人就把整個制度又收尾掉了!

謝廳長靜慧:沒有!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試辦計畫──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就是把這塊的執行拉出來,然後找專責的調保官去處理保護處分的執行,尤其是高風險的少年,這部分我們在現有人力還沒有到位之前用這樣的方式,比如委外的社工師跟心理師協助我們的保護官去執行這些高風險的保護管束。

莊委員瑞雄:問題出在哪裡,你們知道嗎?制度設計冷冰冰!真正在落實的時候,你去跟別的國家做比較,我就看這個數字,差距太大!我們自己來做比較,我們那個數字呈現的下降趨勢,有、有下降,但是那個速度很慢;反觀你去跟隔壁的日本,甚至跟我們認為犯罪率很高的美國比較,我們也輸人很多!

很多制度的設計,是很多人的努力,這我都知道,不想去打擊,可是很多制度的設計就是聊備一格而已!譬如你們現在少輔會本身的組織也很微妙,由地方縣市首長擔任主任委員,讓警察跟社工人員一起來進行針對這些曝險少年的輔導跟改善,他們面對的可能有一些是施打毒品、有槍砲的人、準備要砍人或做壞事的,這些人真的有心、真的有在落實我們制度設計的這些工作嗎?我如果當縣長、當市長,我自己的事情都搞不完了,我還跟你們搞這些?我只是去剪綵一下、走動一下而已,當然也有鼓勵的性質,不能說沒有啦,所以這個就非常奇怪啦!

第三個問題我要請教一下部長,是次長,被我叫到你就馬上升官!現在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以後,我們就試圖讓這些少輔會有更多的職能,任務變多,就像是司法院講的人力也沒有變多,那這些組織又這麼地鬆散,地方各局處參與的部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任何統籌跟規劃?你們有沒有碰到什麼樣的困境?我們從去年轟動全臺的新北國中少年持彈簧刀把人殺害的案例就可以看到,這個少年他去過觀護所,如果說少年保護官的能量是足夠,你持續追蹤、配合當地的少輔,積極去介入個案的話,像這一些悲劇我認為其實都是可以減緩的。

所以我剛剛為什麼會講到你們談出來的,司法人就是常常會這樣,法律人就是常常這樣,會講出一套制度、制定一套制度,可是在冷冰冰的制度底下,再來看具體數字的時候,你會發現我們這些努力,我不想去打擊,可是我覺得這個成效的差距太大。

當然除了保護處分以外,還有少數的裁定感化教育跟安置輔導,這些處遇本席認為當然是非常重要,所以從3月桃園敦品矯正學校發生暴動以後,你們也特別針對感化教育處遇提出一些看法,這些我就不再贅述,但是從整個少事法的發動開始,問題就慢慢現形,少輔會的權責跟一路陪伴青年調查程序到保護程序的保護官,這個本席認為真的是重中之重,不能因為人力的問題,我們制度本來的設計是分流,結果到最後整個功能就失掉了,不要忘記,我們第一條有講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他的性格,這一步其實是很多前輩慢慢跟社會溝通後才建構出來的制度,從對孩子的規訓跟懲罰,逐漸去落實以教育代替刑罰的保護精神,這條路本來就會非常漫長,中間我們也看到很多破口,我們也希望不是只有法務部跟司法院這兩個單位有辦法單獨去做到,可以從不同的環境處遇跟社福接軌,都可以盡力做的更完善,我要講的就是,都是大人啦!我們創造了制度,但是數字讓我們看見努力的空間還是很大,法務部還有司法院,我們也期待這個部分真的要努力,我光看到這個數字,尤其是法務部跟司法院這樣的一個數字,我兩張圖表讓你看,我就感受到你們對數字的看法、對整個狀況的掌握真的有落差,但是我覺得你們是無感的,因為你們看的是制度,立法院看的是這些冷冰冰的數字裡面,我們要怎麼去突破,讓這個制度去發揮具體落實,加油好不好?謝謝。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

林委員思銘:(10時18分)謝謝召委,我們請法務部次長。

主席:麻煩徐次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林委員思銘:次長早。我今天看到一則媒體的報導,我很訝異,這個報導是講有關屏東周典論涉及砸500萬替郭台銘買連署的審判庭開庭,當場勘驗當時的偵訊影像,他們去對照當時的偵訊筆錄,發覺到檢方對周品全說,他是那時候潮州鎮的鎮長,去勘驗他的偵訊影像時,檢方對周品全說「以大局為重,給我一點處理時間查證」、「涉及政治案件,不是我一個人可以決定」、「上面都同意,我們再放人」,這樣一個檢察官的表態,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跟被告說這樣的話,次長,你有看清楚了?

徐次長錫祥:對,看清楚了。

林委員思銘:你覺得檢察官跟被告做這樣的表態,說這個案子不是他一個人可以決定的,要上面同意他才可以放人,所以這是不是政治力介入我們的司法?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的檢察官一定是按照刑事訴訟法在執行他的職務,這一個內容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我們只是看到報紙的報導,而且這個案子都已經由法院法官在審理中……

林委員思銘:已經進入審判庭,所以才會勘驗光碟影像……

徐次長錫祥:我知道,報告委員,對於這種具體個案,我們的立場是不方便評論……

林委員思銘:當然次長個案你不方便評論,只是現在我們看到的證據,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現在你的檢察官竟然在開偵查庭的時候說出這樣子的話,他說這是政治案件,這個不是他一個人可以決定的,要上面同意,他們才可以放人。這個案子在偵辦的過程中,大家就質疑這是不是政治力介入?但是從這一個偵訊影像的勘驗,很明顯就是政治力介入嘛!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個內容我們真的不曉得他是怎麼來的,報紙的報導怎麼來的,我們以後一定會以法官判決書的判決內容為主,如果有的話,我們一定會去瞭解。

林委員思銘:次長,這一屆的國會新氣象、新的民意,我們真的要期許法務部,不管是在偵查任何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我真的要期許你們政治力不要介入,尤其不要辦藍不辦綠啦!

徐次長錫祥:委員請放心……

林委員思銘:這個讓人家感覺起來你們就是針對我們國民黨的委員、政治人物去偵辦嘛……

徐次長錫祥:剛剛跟委員報告過了,這個報紙的內容……我們一定是公正的,我們是行政中立,我們一定是公正的。

林委員思銘:好,你今天在這邊說,我們希望未來都可以看到我們的法務體系真的不再有政治力的介入。

徐次長錫祥:沒問題,不會。

林委員思銘:回到我們今天的主題,目前我們4所矯正學校敦品、誠正、勵志、明陽均為完全中學的概念,高中是以技職教育為主,我看你的報告說在學生入校後一個月內,會個案評估報告分析少年的背景以及處遇需求,以提供適當的輔導處遇。次長,我們少年的犯罪態樣非常多,每一種犯罪型態你要提供適合的輔導,比如我們現在看到少年詐欺的車手非常多,遽增嘛?

徐次長錫祥:對。

林委員思銘:所以對於像這種類型的,不管是少年詐欺或者是性剝削相關的這些青少年犯罪者,要如何來輔導?你們是不是有做適性分類的輔導?

徐次長錫祥:有,我們會根據他的犯罪的類型,都會加以輔導,像詐欺好了,詐欺會牽扯到他的習性、他的價值觀、他的家庭環境等等,老師就會針對這個部分給他做一個完整的介紹說明以輔導他。

林委員思銘:我想在整個輔導過程中,除了詐欺以外,還有很多類型完全都不一樣,因為每個人的……

徐次長錫祥:都不一樣。

林委員思銘:或者是因為他精神狀態的問題或者是他心理情緒的問題而犯下各類型的犯罪,所以我們在輔導的過程中,我剛才看你的報告是有三級輔導處遇……

徐次長錫祥:我們有三級輔導,這算是第二級的輔導……

林委員思銘:但是你對於這些輔導,就是輔導的過程是不是真的能夠讓這些人不再犯罪,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這個成效,這是我很關心的,我現在問你一個問題,這些受輔導者出來復歸社會之後,他的再犯率是多少你知不知道?有沒有做過統計?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因為這些離開學校的學生如果再犯,如果他沒有進我們的學校,他只是在少年法庭這邊比如就已經請回了,他家長帶回去,類似像這樣的處理方式,他沒有進學校,我們學校沒有辦法拿到。

林委員思銘:我現在是說進學校、復歸社會之後,有沒有做過統計?

徐次長錫祥:我請周署長。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原則上對於學生進入學校……

林委員思銘:再犯率的統計,有沒有做統計?

周署長輝煌:沒有詳細的數據。

林委員思銘:沒有詳細的數據嗎?

周署長輝煌:對,但是我們主要是……

林委員思銘:這樣啦,因為我看到你們目前的機制是出校後將持續追蹤一年。

周署長輝煌:是。

林委員思銘:以利穩固學生復歸社區、家庭的狀況,所以你要去追蹤嘛!去追蹤不用做統計喔?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是少矯校的輔導教師或是社工師,會跟縣市政府的社工師做後追1年。

林委員思銘:署長,我想現在是大數據的時代,我建議未來這個要做,你才會知道這些孩子經過少年輔導學校,出去之後追蹤還有沒有繼續犯罪,這才能夠作為未來學校要如何改善,增進教育的課程,而不是現在訂了三級制度,但都沒有去考量出去之後還會不會再犯。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後追的主要目的是要協助他、解決他的生活問題。

林委員思銘:是。

周署長輝煌:至於他有沒有再犯罪,這個部分並不是最主要的目的。

林委員思銘:署長,我是說有了這個大數據的分析之後,可以作為以後學校在安排課程時,看是不是要加強輔導、怎麼樣深化輔導,要加強哪一種、哪一類型的教育,讓他不要再犯。

周署長輝煌: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讓我們……

林委員思銘:這不是學校教育的一個重點嗎?讓他進到我們的少年輔導矯正學校來念書,它的目的不是也要讓他們能夠回歸正常嗎?

周署長輝煌:可不可以容我們會後檢討相關法規,我們可以掌握的部分……

林委員思銘:這個統計,我希望你們一定要去做,好不好?這一定要去做。

周署長輝煌:不違背法規的部分,我們來研究。

林委員思銘:為什麼我會這樣問你,我跟你講一個數據,誠正中學在11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安置1年的再犯率是55.35%,近2成的出校生會再次被收押,出校時間越長,再犯刑事案件的的犯罪率攀升,安置2年的再犯率為66.39%,安置3年的更高,達80%,且36.58%被再次收押。所以我要請問你,為什麼再犯率會這麼高?原因是什麼?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資料我們是有相關的統計,安置大概是不到1%,我們最主要是轉銜復學跟就業最多,安置其實很少,我是不曉得這個數據是從哪邊來的。

林委員思銘:你不知道喔?我再告訴你,答案我知道,我會再告訴你。所以我要請教的是,目前是不是我們的追蹤、轉銜機制規範不夠健全,你剛剛講追蹤才1年嘛!

周署長輝煌:後追1年。

林委員思銘:對啊!才後追1年嘛,是不是這個時間不夠?,1年夠嗎?再犯率會這麼高,所以整個追蹤機制……

周署長輝煌:這個是我們依相關規定跨部會辦理的。

林委員思銘:這部分我是建議可能要在法規面或者法制面去研議是不是要延長,一看現行制度就不夠嘛!你不要跟我說是依照現行法規,我當然知道依照現行法規這樣規定啊!但是這看起來就是不夠完備嘛!所以我在這邊就建議你未來要去持續追蹤,只有1年,我們看起來就不夠,再犯率才會這麼高,這是環環相扣的嘛!所以持續追蹤的年限,我建議你可能要延長,好不好?

周署長輝煌:是,我們來研究看看。

林委員思銘: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10時29分)有請矯正署署長,還有教育部戴淑芬。

主席:麻煩署長、教育部代表。

林委員月琴:還有保護司的林春燕,以及少家廳的謝靜慧。

主席:少家廳、保護司。謝謝。

林委員月琴:謝謝主席。今天為什麼要這麼多人在備詢台?因為我們知道少年輔導跟轉銜的配合機制,我相信各部會都非常的努力了,也提出了很多方針,可是我常常提到,事實上轉銜是要各部會合作的,不是單一的,所以也希望各部會是不是可以銜接起來,我今天就要提出幾個問題,是關於各部會的問題。

2017年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針對少年矯正學校的處遇,都認為應該以教育為處遇的核心,這是世界各國的一個趨勢,大家都是有共識的,而且會議當中也有紀錄。在此,我想先問矯正署,今年是2024年,已將近過了一半,過去在2022年法務部提出少矯條例,受到民間團體的一些抨擊之後,然後就停擺了,所以我想問一下進度。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111年2月份我們有公告少矯條例,但是那時候的司改會,還有監所關注小組……

林委員月琴:是,但我想問什麼時候可以再啟動?否則就是擱置在那邊。

周署長輝煌:有在持續開會調整條文,在今年的3月我們已經報行政院了,在審查中。

林委員月琴:預計大概什麼時候可以……

周署長輝煌:可能要看行政院審查的進度,什麼時候再送到立法院。

林委員月琴:好,我們希望儘快,因為已經擱置非常非常久了。再來就是司改國是會議當中也有提到所謂的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但是到現在都還是沒有看到,這也是我們覺得很大的一個問題所在,不能用一個所謂的小組來取代,當初是要有一個教育研究中心的。

再來就要問教育部,整個升學評等的配套措施是什麼?因應108課綱的實施,學習歷程檔案對升學影響是至為關鍵,可是對於矯正學校的學生有沒有進行調整?否則對他們來講,事實上是一個很大的壓迫感,因為他不想讓人家知道他的過去,否則學校要錄取他的可能性變成不高,不知道這邊你們的配套又是什麼?

戴副署長淑芬:謝謝委員關心,就是四所矯校在運用108課綱課程架構的時候,大概只是提供它一個課程的架構,學校的課程規劃其實是可以適應這些孩子的需求去做彈性的調整,這些孩子都會依附一般學校的學籍,所以每一個孩子在學習檔案裡頭,其實都有各自獨立的帳號,他可以上傳,而且上傳是用一般學校的學籍,並不會被辨識身分。

林委員月琴:可是為什麼民間有這麼多的反映,我覺得教育部還是要去確定一下,這都是團體在服務這些孩子的時候面對到的一些問題。在整個課程的設計,還有進入到矯正體系裡面的實務工作者,事實上都缺乏社會情緒能力跟技巧的培養,我也期待矯正署在做一些工作人員培訓的時候要去考慮。

再來就是保護司的部分,你們有逆境少年跟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可是很大的問題在於這個工作是每一年去做補助,那會變成如果要後追1年,就是至少要追蹤1年,會不會明年又不是這個單位來承接,那就會是斷掉的?我不知道你們對這個有沒有一個說明?

林簡任視察春燕:關於補助的方式,以後是不是可以把它變成一個比較中長期的部分,這個我們可以回去做一個研究。

林委員月琴:這部分也請馬上回去研議,否則中斷的話並不利。

再來就是我想問少家廳,本來司法處遇整個資料就非常透明不足,我們很難去看到成效到底是什麼,更讓我們質疑的地方是他們到底要面對多少人?本來我們期待可不可以由一個社工去統籌,這邊也提到一案式的管理,可是實際上他們是一個少年面對到非常多的人,我不知道所謂一案式的管理到底……,如果今天來不及回答,因為我時間有限,會後再把資料補給我。

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謝謝。

一樣是少家廳的部分,少年調查官整個人力大概是1比70,相對於一般性的兒少保護人力,1比25逆境方案的話是1比20,相對人力是比較高的;當初矯正學校也有特別提到人力的配比,同樣也想問矯正署這邊,是不是你們本來承諾的事實上是每校大概聘用4到6人,可是4個學校現在總共才聘用12人,表示1個學校才3個人?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有盤點,目前我們4所矯正學校比較缺乏的是輔導教師,總共缺乏5名;還有就是心理師、社工師,總共缺乏18名;但是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教育部國教署,支援我們新設人員12名,本來在去年年底就結束了,現延續到今年年底,然後又答應延續到明年年底,所以這個部分對我們來講是相當幫助的,但是我們將來會爭取編制的新設人員。

林委員月琴:不過也提醒矯正署這邊,因為師資你可能要跟教育部通力合作,為什麼?因為事實上不管是我們現在公職或教職的分類,都沒有對應的相關課程,來培育這些可能進入到矯正體系去擔任老師的人,當他分發或調職的時候,才會去面對到可能整個能力不足的事實,我覺得這可能也要請你們去通盤考量。

最後當然我就期待,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儘速把少矯條例趕快送出來?教育部可能要去考慮到整個少矯相關內容的規劃跟實施?還有,是不是可以參考國外的作法,來設置我們少年矯正教育的研究中心?還有衛福部請儘速去檢討是不是可以發展中長程的計畫,而不是讓逆境每一年都要再去申請,沒辦法延續?然後司法院這邊就是針對司法少年的處遇成效,是不是可以提出定期的報告,否則我們現在看不出來?希望這4個部會真的針對專業人力的充實跟穩定都要提出檢討報告,是不是麻煩一個月再給我相關的資料?以上,謝謝!

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請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

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

謝龍介委員、謝龍介委員、謝龍介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0時38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記者、媒體女士與先生。有請司法院吳秘書長。

主席:好,麻煩吳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秘書長好。我想今天大家非常關注包括我非常佩服的林月琴委員,持續在關心兒少保護的事情,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司法院昨天剛開了一個會議,因應割喉案事件,司法院在推「少事法」草案當中,在昨天的院會,對於刑滿三年未再犯者才能塗銷前科,而且可視情況轉換安置輔導跟保護管束。請問秘書長,是不是你們昨天有開這樣子的一個院會?

吳秘書長三龍:昨天有開。

謝廳長靜慧:是的,有。

鍾委員佳濱:是喔!少年受管訓處分,在早年1976年增訂了第八十三條之一,本來是宣告完畢後五年內,未再受宣告者,就視為未曾受該宣告,是不是這樣?到1997年,第八十三條之一你們把五年改為三年,增加了轉介處分、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為什麼昨天的院會你們又把它改成「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才做這樣的規定,能不能說明一下?

謝廳長靜慧:大概就是我們有去參考65年當時的塗銷前科,它其實是有一個要件──必須是三年內沒有再觸犯這些刑罰法律,受到管訓的宣告跟刑的宣告。是有這樣一個維持善良品性的要件,我們認為應該是要把它恢復回來。

鍾委員佳濱:恢復啦?

謝廳長靜慧: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在1976年跟1997年的修訂忽略了這一條,所以你們要恢復就對了?

謝廳長靜慧:是。

鍾委員佳濱:好,除處理少年塗銷機制之外,有沒有其他任何降低少年再犯可能性的作為呢?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想一個少年他透過一個犯罪,其實就是一個學習的過程,所以司法介入主要的目的,是要去恢復家庭、教育跟社區的功能。

鍾委員佳濱:是。

謝廳長靜慧:所以如何預防再犯?犯罪學裡面的預防再犯是一種方向,現在行政院有犯罪預防方案這樣的一個措施。整個少年司法介入也是要預防再犯。

鍾委員佳濱:好,預防,你講了很多次的預防,謝謝廳長!來,我們來分析一下,其實目前的少年犯罪,跟早年我們想像的戰後嬰兒潮,青少年階段血氣方剛,那麼暴力犯罪的事情占比相對多,其實我們參考很多國家都這樣,暴力犯罪跟人口結構是有關的,當戰後嬰兒潮的人數在進入青少年期到壯年期的時候,他們因為從事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具有本錢,所以較高;但是我們看看這幾年來,青少年的嫌疑犯24%是涉詐欺,比率是最高的,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犯罪行為的轉變?

謝廳長靜慧:有的,在近幾年來是有這樣的一個趨勢。

鍾委員佳濱:是的,但是這些屬於詐欺的輕罪,他終結都是以保護管束或者假日輔導為主。我們看一下在這個圖表當中,107年到111年,大概將近6成是保護管束,還有3成是訓誡或是假日輔導,我請教一下,訓誡是由誰為之?假日輔導由誰為之?

謝廳長靜慧:訓誡由法官為之,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為之。

鍾委員佳濱:很好,說到關鍵字了──「少年保護官」這5個字。好,如果在過程當中輔導資源不足,我們觀察到少年很容易回頭來投靠幫派,我們來看一下2022年司法業務年報提到,過去10年,受調查的少年三千多人當中,經常犯罪者占了3成,他們在什麼地方經常犯罪呢?從學校的偏差行為到地方政府的少輔會,因為觸法進入少年法院,裁定之後他或者是訓誡,或者是假日輔導,或者是保護管束,或者是安置機構,或者是感化教育。我們來看一下,在學校端,目前「學輔法」的輔導老師,高中每12班才1名,國中每15班才1名。今天有教育部的副署長在,其實我們都看到在三級預防部分,的確是資源有限,是不是這樣子?教育部是不是也覺得資源是有限的?

戴副署長淑芬:對,我們會努力爭取,其實包括「學輔法」再修,我們也會增加專業輔導人力。

鍾委員佳濱:好,但是我們今天談的是司法院主責的部分,在保護處分後,你們的聯繫跟轉銜會議是不是由少保官主責呢?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其實少觀所現在已經改名了,從少觀所出來的收容少年要進行評估,必要的時候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召開資源聯繫會議,要求包括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參加。因為我過去在地方政府擔任副首長,副首長通常就是一些資源聯繫會報的副主任委員,也就是在主任委員(縣市首長)不能主持會議的時候,都是委由副主任委員出席,副署長,是不是這樣?

戴副署長淑芬:對、對,經常都是副市長。

鍾委員佳濱:都是副市長。可能秘書長對這個業務比較不熟悉,還是交給廳長來回答,聯繫跟轉銜會議誰來主責?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如果是保護官的業務,會由保護官來主責,但是有些時候像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局、處,我們目前有二級聯繫會議,會由地方法院院長跟地方政府的首長去召開相關局處的聯繫會議。

鍾委員佳濱:好,您剛剛講到那個關鍵字啦!其實就這樣一個轉銜機制來講,聯繫會報中行政機關的協調,當然是以這些主管或首長為主,但是對於個案本身的瞭解,是不是少保官最重要?

謝廳長靜慧:當然、當然。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嘛!好,我們往下看,所以保護管束的成敗與否,關鍵就在少保官,少保官最瞭解個案,也最清楚當他有需要聯繫會報去調度各種資源的時候,他是需求的發動者,是不是這樣子?

謝廳長靜慧:是。

鍾委員佳濱:好,聯繫會報會把這些資源整合進來,我們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他除了應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外,要常保接觸,要關心他的教養、就醫、求職等等。請問司法院,每名保護管束的少年平均可以見到幾次少保官?

謝廳長靜慧:我們這個是有規則規定的,奕賢保護官來回答一下委員。

鍾委員佳濱:保護官請說。

溫保護官奕賢:委員你好。有關保護管束的少年部分,我們有一個要點制定,前半年的話……

鍾委員佳濱:前半年嗎?你聲音大一點好嗎?

溫保護官奕賢:不好意思,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兩次,可視他的情況再增加,如果他的情況比較不穩定,我們甚至可以去做家訪或是校訪等動作。關於報到的話,是至少要兩次。

鍾委員佳濱:就是前三個月每個月兩次?

溫保護官奕賢:對,之後如果狀況比較穩定的話,我們會降成一次。

鍾委員佳濱:好,那就至少一次。我們來看一下,每個月只有一次跟少保官接觸,我們舉個例,這個個案是媒體報導的,舉例原文是,阿富說的,詐欺、毒品等這種案件,他們都會互相告知,判個假日生活輔導或進少觀所待幾個月,出來再加個保護管束,對少年來講不痛不癢,沒什麼約束力。你就是每個月去法院給觀護人看一下,根本看不出什麼東西。他不知道是少保官,觀護人是成年犯啦!請問少保官跟個案接觸的時候是要看什麼?

溫保護官奕賢:關於報到的部分,我們其實會就他的一些生活狀況,還有就學、就業的情形去做了解。

鍾委員佳濱:是書面的嗎?還是口頭的詢問?

溫保護官奕賢:除了口頭以外,我們還會有一些資料詢問,比方說學校的部分,我們會瞭解一下他在學的狀況。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如果你們需要對個案有瞭解,我們看保護處分的量有多大?最近五年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的案件數,單單是2023年到11月為止就有八千多件,以我們編制數來講,目前是不足,它有缺額,目前還缺了10個,一位少保官要負責100個個案,是不是這樣子?100個個案,少保官一個月要跟他見一次面,要深入地去瞭解他的生活狀況,你覺得夠嗎?

謝廳長靜慧:所以我們這次有提出希望可以增額的計畫。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認為編制不足要增額,可是我跟你講,任何行政機關,不管是你們的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助理,人總統統會跟你講什麼?秘書長,你們遇到這種情形,人總都跟你講什麼?

吳秘書長三龍:他們一般都比較嚴格來把關。

鍾委員佳濱:你說得比較客氣,他們會說都已經給滿了啦!是不是?而且還會告訴你說,你們的缺額還沒補滿呢?你人都沒有補滿,還找我要人!是不是這樣子?所以我們問題不要只放在編制員額不足,事實上要怎麼想?在編制員額有限的情況下,我們要怎麼樣去增加我們輔導的能量,是不是這樣?

我們來看一下,我們統計過去10年的資料,其實刑事案件當中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心理因素差不多占了近五成,社會因素占了兩成,什麼是心理因素呢?就是他個人的問題。什麼叫社會因素呢?外界的引誘,比如說幫派、陣頭把他吸引過去,所以這兩個因素我們都看得清楚,其實就是需要有人去關心他、有人去指導他,是不是這樣子?

謝廳長靜慧:是。

鍾委員佳濱:這是心理因素嘛!心理因素你沒辦法透過外面的部分……

謝廳長靜慧:當然,這是社會連結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是的,社會連結跟他的心理因素。所以我這邊提醒一下,除了司法院本身之外,更生保護會在做什麼事情?秘書長,你知道更保會在做什麼嗎?

謝廳長靜慧:更生保護就是對於譬如說從矯正機關回到社區,要協助他能夠社會適應。

鍾委員佳濱:所以它保護的範圍包括什麼?包括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以及在觀護人觀護中的少年,因為這個法用詞沒有修過,還在保護管束執行中,有沒有包含少年?

謝廳長靜慧:當然包括。

鍾委員佳濱:當然有嘛!

謝廳長靜慧:是。

鍾委員佳濱:我們查了一下,它過去每年的預算規模大概3億,司法院編預算補助它2億1,000萬,還有它的其他收入,但它每年都用不完,大概還剩四千多萬,累積餘絀還有七億多。廳長,你知道它有剩這麼多錢嗎?

謝廳長靜慧:不知道。

鍾委員佳濱:我幫你整理出來了,既然基金會有餘裕,它可不可以協助少年保護管束業務呢?我們看一下,每年我們有8、9,000件的保護處分案件,它一整年做了多少件?服務的更生人有七百多個,其中少年才一百二十幾個,秘書長,這就要換請教你了,你覺得更保會的能量可不可以拿來好好運用?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應該要互相支援啦。

鍾委員佳濱:互相支援,司法院每年編2億1,000萬給更保會,你覺得可不可以透過更保會、透過他們聘用包括專職的社工、心理或非少保官核心業務的人來協助少保官執行保護管束業務?

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應該儘量來……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這個2億應該是法務部……

鍾委員佳濱:是法務部編的啊?那我問錯人了。法務部來,問你們最好了,徐次長,你覺得這個提議如何?

徐次長錫祥:這個部分更生保護會是會來協助,但是因為這些少年人怕被標籤化,所以他們的申請本來就比較沒有那麼的……

鍾委員佳濱:現在不是請他們來申請啦,我的意思是,司法院少保官的編制員額有限,他一個人要負責100個個案,一個月要跟他們見面一次,如果可以透過基金會的協助去聘一些人力來協助少保官,你覺得有沒有可行性?

徐次長錫祥:更生保護是需要當事人申請,不過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跟少年法庭橫向聯繫跟溝通,我們會提升他的案量。

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你們就有現有法制了,我們看一下,2019年少事法修法採行政先行,對於曝險少年、偏差行為少年,你們都列入輔導之列。所以你們有一個叫少輔會的單位,秘書長或次長,你們知道少輔會嗎?知道嘛!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二條,為什麼我特別提呢?因為我過去在擔任地方政府副首長、副縣長的時候,常常主持類似的會議,但是當時並沒有少輔會這種東西,是後來少事法修法之後才增加的。這裡面寫地方政府所設置的要整合什麼?包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所以這個聯繫中心可以向少年法院提出處理的需求,所以在保護處分結束後,如果能夠整合少輔會的資源,讓少年持續來接受協助,我希望你們要善用地方政府的聯繫會報,把更保會的資源也納入這個聯繫會報當中,讓更保會不是代當事人提出申請,而是由聯繫會報提出。

因為主席已經響鈴了,最後我有三個訴求,為了強化少年離開少觀所、矯正學校後的聯繫、轉銜會議機制,請修正少事法,明訂由少保官主責。秘書長,你可以考慮嗎?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本來就是由保護官去執行保護處分。

鍾委員佳濱:後面的聯繫跟轉銜會議的機制呢?

謝廳長靜慧:當然,現在少事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在保護處分執行中,就可以像委員剛剛提到的,包括我們未來可以跟更生保護會去做橫向聯繫。

鍾委員佳濱:好,你已經講到第二點了,除了設法增補少保官的編制員額之外,請你們評估運用多元人力資源(如更生保護會),來提供心理社政協助、降低再犯,並於一個月提供報告,你們跟法務部可以嗎?

謝廳長靜慧:我們會跟法務部來洽商。

鍾委員佳濱:法務部可以嗎?

徐次長錫祥:可以,我們會再聯繫。

鍾委員佳濱:好。最後,評估保護處分結束後,要整合少輔會的資源,持續給予非行少年協助,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跟地方政府聯繫一下,瞭解目前地方政府設置少輔會這樣的聯繫會報之後,它的成效如何,可以嗎?

謝廳長靜慧:是,委員,我們可以利用現在少事法的二級聯繫機制,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

鍾委員佳濱:提出一個他們實施的成效評估報告。

謝廳長靜慧:沒有問題,我們現在已經在運作當中,這個報告可以提出來。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秘書長、謝謝廳長、謝謝次長。

主席:等一下我們在11時的時候處理臨時提案,屆時如果有委員正在詢答,就待該位委員詢答完畢之後,即時進行處理。

下一位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

下一位請張雅琳進行詢答。

張委員雅琳:(10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次長。

主席:麻煩徐次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次長早安。我今天想要討論兩個問題,就是有關於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以及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的進度。在2017年的國是會議裡面就已經有提到,矯正機關要立刻進行獄政改革之修法,包含了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羈押法修正草案以及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但是我知道到現在2024年,7年過去了,羈押法跟行刑法都已經送進來了,可是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到現在一直沒有送到立法院,現在也分成了兩個版本,一個是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這個條例好像在今(2024)年3月已經送進行政院,而我想要知道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的狀況是怎麼樣呢?因為民間團體一直說他們好像都還沒有被邀請來討論,可不可以做個說明?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近期將辦理預告一個月,預告之後會邀請民間團體、相關部會審慎地來研議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

張委員雅琳:是觀護所嗎?在這一個月內,是觀護所還是矯正學校處遇條例?

徐次長錫祥:少觀。

張委員雅琳:少觀所這個嘛?

徐次長錫祥:對。

張委員雅琳:在一個月內就會找NGO一起來討論,就會送行政院,是嗎?

徐次長錫祥:不是,要先辦理預告。

張委員雅琳:辦理預告之後?

徐次長錫祥:一個月期間過了以後,才會邀請相關的民間團體跟部會來審議。

周署長輝煌:我補充一句話,我們在5月份通報行政院,我們用通報單通報行政院,現在在核定中,核定之後,我們就會進行預告,社會各界就可以針對我們預告的內容提出建議。

張委員雅琳:所以應該今年下半年,你們就會開始跟NGO做……

周署長輝煌:行政院核定之後,我們會儘快來辦理。

張委員雅琳:好。我想要針對這一點再做一些詳細的提醒,因為我們現在在講不管是修法或其他,我們都應該回到兩個重點,就是畢竟他們是少年,所以我們在處理這些相關條例跟立法的時候,都要回應到必須要符合兒童人權公約這件事情以及兒童最佳利益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把大人的部分套用上去。

徐次長錫祥:當然、當然。

張委員雅琳:這個地方一定要去處理,因為我知道他們現在好像放風時間也都有所限制,所以這個部分在草案跟實施上面都要去做一些修正。

第二個部分,還是要以教育為處遇核心,雖然現在是由教育部來邀請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及輔導小組,可是這跟現在無實質功能的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其實沒有什麼差別,所以民間團體非常擔心,如果法案沒有明列教育部主責少年矯正教育,以教育為處遇核心的話,這次的修法可能就只是一個口號,以上這兩點做提醒。

徐次長錫祥:是。

張委員雅琳:再來,我之前就有追蹤有關於敦品中學的策進行為報告,但是我發現所有的問題都在講學生,像是學生長期依附偏差同儕,接觸幫派次文化,具有衝動急躁性格,施以告誡、勞動服務之懲罰,但是這對多數施以感化教育的學生並無實質影響。所以我想先問,你們到底有沒有瞭解我們的學生?在這些學生裡面,到底有多少小孩可能是特教生?你們有沒有做這些評估?

徐次長錫祥:我請矯正署周署長說明。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4所矯正學校裡面,特教生大概有一百多位。

張委員雅琳:非常多耶,比例非常高。

周署長輝煌:大概七百多人裡面的一百多位。

張委員雅琳:對啊,七分之一啊!他們送到這個學校之後,你們會在入校之前再做一次檢定嗎?都有再做一次檢定?因為這個社會一直不停在變化,所以我只是問你們有沒有在追蹤這件事情?

周署長輝煌:我們有三級的輔導機制,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在二級輔導這個地方特別來著力加強。

張委員雅琳:我想知道這些特教生在裡面有得到相關的特教資源嗎?

周署長輝煌:除了輔導教師跟新設人員以外,包括我們有聘足代理教師等等,這個部分我們都會來努力。

張委員雅琳:特教資源的部分我們可以再詳細討論,剛好你講到了代理教師,我想就直接跳到這一題。現在正式老師有116人,缺額55人,用代理教師來處理的方式有將近八成,可是代理教師其實是一年一聘,我想要強調一個重點,學生要跟大人建立一個關係,才有可能去處理學生遇到的一些問題,老師也才能夠真正的掌握學生的狀況,才有可能去處理這些問題,現在我們衍生的這些問題。因為現在一年一聘的狀況根本沒有辦法培養信任感,所以如何讓正式的老師可以進來,以及如何讓特教的這些孩子們可以得到相關的資源,我希望可以跟教育部一起來討論,是不是可以引用教育部的IEP的方式來協助這些孩子?這些我們可不可以在會後約個時間來做討論?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少矯校的學科教師、輔導教師跟特教教師是共用這個員額,因為少矯校的學生跟一般學校的學生不一樣,大部分是家庭有問題的,所以人數的進出還有不定期性不像一般學校,因此我們要保有一些彈性的缺額,但是我們聘用的這些代理教師也都是合格的教師,所以這個沒有問題,只是現在輔導教師還缺5位,心社人員還缺18位,這個部分我們會努力再來爭取。

張委員雅琳:好,因為關於這個,我覺得我們可以再約個時間詳細討論。第一個是代理教師的部分,一年一聘這個問題,你到底如何讓他持續的留在這邊,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穩定性不高,我想您一定非常同意嘛!沒有穩定的老師如何會有穩定的學生?這一定是非常肯定的事情。第二件事情,到底這一些老師要如何招募足?薪資待遇是不是一個問題?這我想都要詳細的做討論。

周署長輝煌:一般來講,新進的老師大概五萬多,如果是研究所學歷,大概可以達到5萬8,000元,那是指新進比較資淺的。

張委員雅琳:對,但是為什麼還是招不到人?對吧?

周署長輝煌:可能是一般學校的寒暑假……

張委員雅琳:對,沒錯,你都說到了重點嘛,但因為我時間已經到了,所以我們再約時間來詳細討論,好不好?謝謝。

主席:本來我們是想在11點開始處理臨時提案,但是因為剛剛刑事廳對文字的部分有一點意見,所以我們是不是等吳思瑤委員詢答完畢之後再處理臨時提案,我把議程稍微變動一下。

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主席,部長還沒有來嗎?

主席:他原本說11點會到,但是之後問又說會再慢一點。

吳委員思瑤:那要不要等他?

陳委員培瑜:我可以跟你調換發言順序。

主席:我沒意見,你們要對調,我沒有意見啊!他是請假到11點,但是剛剛又說會慢一點。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11時3分)謝謝主席,謝謝思瑤委員。我們先請衛福部保護司。

主席:請保護司。

林視察春燕: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你是視察嘛!我就快速跟衛福部討論一下,我們辦公室一直在關心,對於很多家長來說,孩子們會被送到各式各樣的學習機構,不管是所謂的補習班、夏令營、冬令營,或者是很多學校的社團課程,甚至是學校的校隊,這麼多孩子們會去學習的地方,但是在這些場域當中,這裡面的大人是不是令家長感到放心的?所以我們一直跟衛福部追一鍵查詢這件事情對不對?如果你很清楚,我們往下看下一頁。我們一直在問,只要是違反相關兒少權法的公布姓名相關的時效性必須要保持,所以我們之前從學校端做了解決,我們4月也開了記者會。但是我現在要問的是,跟司法有關的,只要是相關的大人,他的案件還在上訴的期限當中,但是衛福部如果沒有快速追蹤到相關加害人的姓名,於是他就不會被公布出來在CRC的網站,對不對?目前是這樣。可是我們看到,以各個縣市政府,其實有一些縣市政府是有積極的作為,例如新北市跆拳道教練,當時有個呂教練性侵學員,在今年1月司法一審被判29年,但是這個人5月提出上訴,可是在5月提出上訴之前,3月的時候新北市政府就自己先立刻做出行政處分,把這個姓名公布在CRC的網站。也就是只要縣市政府有所作為,只要衛福部有所作為,相關加害者的姓名,他就算還在司法上訴期當中,他應該都要先即時公布,對這個部分我想要知道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林視察春燕:目前如委員所講的,地方政府的執行上面是有一些落差,我們近期也會再找地方政府針對這個部分來檢討。

陳委員培瑜:就是除了之前我剛剛提到的教育部之外,目前在這個司法階段,對於這些加害者,拜託你們也要積極,這個部分多久以內可以有相關的報告給我辦公室?

林視察春燕:因為我們是預計大概6月會找地方政府來開會……

陳委員培瑜:6月才要開會喔?所以在6月之前,很多這種加害者他還在不斷不斷上訴過程當中,可是孩子們已經要被送去夏令營了,現在很多家長都在報夏令營了,我們根本就不知道這些夏令營當中有沒有隱藏這些加害者,然後甚至他在上訴期間當中,家長根本不知道耶,你真的確定要到6月嗎?之前這個題目已經跟你們講很久了,我不是今天第一天提耶!

林視察春燕:是,我想我們會儘快來召開這個會議,目前我們本來表定是6月初啦,如果委員提到……

陳委員培瑜:如果6月初才跟縣市政府開會,那你們希望多久以內跟他們開完會?開完會之後多久以內你們可以確定他們的相關資料是可以上報到衛福部CRC保護兒少的網站,讓家長可以一鍵查詢,查到這個人正有案件在上訴當中?

林視察春燕:是,報告委員,因為這個涉及到地方執行的事項,所以我們跟地方政府開會……

陳委員培瑜:可是我們上次CRC的那個事情,你們不是說有些事情你們會收回來衛福部自己處理嗎?

林視察春燕:是,公告的行政層面。那我是說就認定上面,因為有一些是涉及到刑事的案件,他如果是在司法的程序當中,那可能到底要到什麼樣的階段是地方政府可以做一個公告,我想這個還是必須要跟地方政府討論,大家有一個共識。

陳委員培瑜:所以你們這邊之前有跟司法系統討論過這個問題了嗎?

林視察春燕:因為進入到司法的程序,如果說等到比如一審判決確定了,我們還要再跟司法機關協調,是不是也可以把判決書給我們,我們才會知道這個案子在……

陳委員培瑜:我記得這個會議我們辦公室之前有跟司法系統追過,他們好像也沒有肯認這件事情,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更積極告訴他們?在行政裁罰上你們確實可以先做出相關的動作。

林視察春燕:是,所以我說我們大概是6月初已經排定了會議,要跟地方政府來就這個事情做討論。

陳委員培瑜:好,我再幫您整理一次。在所謂一鍵式查詢的系統上,對家長來說,我如果就只認衛福部CRC這個網站,當我要把我的小孩送去某些營隊的時候,我要確保營隊裡面的大人過去是不是有加害於兒少的經驗,不管是性侵、性霸凌或是不當體罰,所以我到衛福部的網站上,你們現在開始蒐集的有幼教的資料,有教育部的資料,還有衛福部在行政裁罰上的資料,可是在司法這端確實漏掉了,對吧?如果他上訴的時間是5年、10年,而這5年、10年他還在民間繼續教課,繼續擔任加害者的身分,陪在很多小孩身邊,我相信這是很多家長不樂見的。當然我知道過去衛福部從來沒有想過這件事情,可是我們就民間觀點來看,今天我的時間就全部放在這個題目上,所以我們之後會積極的要求衛福部跟司法或是教育系統,甚至跟各縣市政府在這件事情上,必須要積極把這個資料補齊起來,如果還在不斷不斷上訴期間,到底要做到什麼階段、公告到什麼階段才可以公告?我覺得這個事情大家要有一個共識,好不好?

林視察春燕:好。

陳委員培瑜: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共1案,請宣讀。

案由:

稽之司法院今日(5月30日)天報告「肆、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於110年5月28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16123號函予各院施行。參考措施中包含:

1.建置及維護與少年矯正學校間之特殊事件聯繫窗口,及時瞭解少年所發生之特殊事件及矯正學校初步處理情形;

2.強化法院間對矯正學校特殊事件之橫向聯繫,達到法院間及法院與矯正學校間之資訊不漏接目的,確實掌握少年在校之動態;

3.要求各少年保護官於接獲通知後應進行特殊事件內容之確認,並進行相關之處理(包含確認有無法定通報事項、與矯正學校或少年家長聯繫、派員訪視或進行視訊、將特殊事件處理情形陳報予督導長官及評估辦理院內或院際間之座談或研商會議)。

然,報告中未提及「特殊事件」之判斷標準為何?後續之評估研商會議開過幾次?會議結論為何?且113年3月27日之敦品中學脫序事件是否屬於特殊事件?敦品中學有無通報?本件之研商會議結論又為何?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兩個月內,提供敦品中學113年3月27日脫序事件之(去識別化)評估研商報告,內容須併含:

1.「特殊事件」之判斷標準、本次脫序事件之發生原因檢討。

2.改制矯正學校後,面對大型脫序行為,警力配置該如何因應;又該如何預防管理;各管理職權責如何劃分,是否有「有權無責」之情形。

3.如何精進掌握少年在校動態,進而強化輔導。

以充分落實法院與矯正學校間之資訊不漏接及達到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目的。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謝龍介

主席:現在麻煩羅智強委員代理主席,我做提案說明。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提案說明。

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有關這個部分,主要是我們看了今天司法院的報告,有關報告第四點,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在第110001612號函裡面,參考措施只有包括到建置一些特殊事件的聯絡窗口,還有強化法案跟矯正學校的橫向聯繫,以及校保官在接獲通知後進行特殊事項的確認。重點是只有這幾個,但是報告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到對特殊事項的判斷標準是什麼、評估會議到底開過幾次,以及會議的結論是什麼。還有今年3月27日的敦品中學脫序事件是不是屬於特殊的事件?敦品中學有無通報?或者是這一次的研商會議的結論到底又是如何?這些部分並沒有清楚的說明,所以我希望能夠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跟法務部共同於兩個月內提供敦品中學113年3月27日脫序事件去識別化的評估研商報告,內容必須含有特殊事件的判斷標準,還有本次脫序事件的發生主要原因的檢討,以及改制矯正學校後,面對大型脫序事件,警力應該怎麼樣的配置跟因應,怎麼樣的預防管理,還有這個管理職權如何劃分,有沒有有權無責的情況發生,還有就是精進掌握少年在校動態,進而能夠加強的輔導。我的提案主要的目的如上,謝謝各位。

主席:針對臨時提案,請問機關有無意見或說明?請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主席、委員,沒有意見,就剛剛這個提案沒有意見。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有關您提到的特殊事件,這部分是由法務部矯正署,我們會跟他們會商特殊事件什麼時候要通報,矯正機關會通報給我們法院端,我們會依照少年矯正教育實施通則跟設置準則,我們會去考核這些執行的事項,因為這些部分的執行狀況,我們會共同跟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就這部分做處理。是不是也請部長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尊重委員的提案,法務部沒有意見。

吳委員宗憲:謝謝,我剛剛是有同意文字的部分照修改後,原本是「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我是覺得OK,就是「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這樣,這個我可以接受。

莊委員瑞雄:主席,我是不是可以詢問一下?

主席: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召委這個提案,其實我是同意啦,但是還是要釐清一下,整件函是司法院發的,但業務到底是誰的?看起來是法務部的。

謝廳長靜慧:是,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要發函去促請法官,他發了執行指揮書之後,也要去考核執行的狀況,所以我們是促請要求法官要去做這樣一個業務執行的考核,但是整個的主政,譬如我們孩子送進矯正學校了,那整個學校的矯正教育,包含如果發生一些譬如之前的籃球事件、敦品中學這個事件,他們怎麼樣處理?他們內部就有一個SOP去進行這方面的處理,這個事件如果列為通報事件,就會用特殊事件去通知指揮執行的法院。譬如這裡面其實帶頭的有兩個少年,這兩個少年假設一個是新北發的執行指揮書,那就會通報給新北少年法庭,法官依照這個部分就會去考核,到底感化教育的執行有沒有依照他的個別處遇去執行他的感化教育?

莊委員瑞雄:好吧,你們沒有意見,我也沒有意見,我其實最主要是把整個權責做一個釐清而已。

吳委員宗憲:因為這個部分我是覺得司法院也有督導責任,也不能說如果法務部沒有盡到責任,司法院就認為不關我的事,我想也不是這樣。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過去其實監察院也有發生很多,就是去彈劾一些矯正機關對少年的不當對待,我們的參考措施也是因為這樣而去強化這些孩子在少觀所裡面要得到合理對待,甚至是矯正教育的對待。以上。

吳委員宗憲:這部分就麻煩你們照我們臨時提案去處理,因為有很多基層的少保官跟社工都跟我們抱怨,這個是很多機關混雜在一起,結果現在也是誰做什麼或是預算怎麼編列其實都一團亂,這是基層跟我說的。

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現在南北其實就只有兩個獨立設置的少觀所,其他大概都是跟監獄合設,所以我們在少觀所跟矯正教育的四所矯正學校,我們都有跟法務部透過院部會談,也都有持續在討論怎麼樣提升這部分的效能。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把文字修正,原本的臨時提案是「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兩個月內」,把文字修正為「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於兩個月內」,作以上文字修正。如果沒有任何意見,臨時提案第1案依討論後修正之文字通過。

莊委員瑞雄:法務部也是要給你們督導?就不一樣的東西,要怎麼讓你們督導?

主席(吳委員宗憲):不是督導法務部啦,莊委員,不是督導法務部,是就這個事權的督導,不是這樣啦,拜託!我們都唸法律的,我們一定懂,怎麼會有司法院督導法務部?這種沒有水準的話,我不會講啦!

莊委員瑞雄:你沒有看到我笑咪咪?我是在說你啦!

主席:好啦!謝謝,謝謝學長。

莊委員瑞雄:你剛才說司法院要督導法務部,法務部會讓司法院督導?法務部那麼凶怎麼可能讓它督導?況且權責也不一樣,對不對?

主席:對,所以我們都很清楚,是就這個事件的部分,不是指它督導法務部啦!這麼low的事,我們不可能講這種話啦!學長你誤會了,謝謝學長指教。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11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吳委員思瑤:謝謝部長,辛苦了。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自從我們通過了國會擴權的法案,越來越多的機關,不管是憲政機關或者是民間的法界都站出來發表很多相關的聲明,認為這樣的法案不應當存在,所以監察院的新聞稿很清楚的釐定出三大要項,認為國會擴權的法案已經明顯的涉及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昨天最新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也發布了新聞稿,他們以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很清楚的定出三大反對國會擴權法案,因為嚴重的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第一項,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這一點在說的是,這一次國會擴權法案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之一,對於國會調查權的擴充都會侵害人民的生活與隱私,你同意這一點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認為整個法案的制定必須要遵守權力的分立,尤其是五權憲法是各有職掌,我們是希望能夠合乎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吳委員思瑤:好。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這也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說的,已經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就違反了要求人民提供跟隱私相關,甚至營業秘密、專利權利等等,而且法案中沒有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所以你也同意這個觀點嗎?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這的確是有爭議。

吳委員思瑤:是有爭議的。第三個,國家人權委員會說法案所通過的第五十條之一到之四,都嚴重的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也就是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這是現在的法案,是擴權的內容喔!以及如果要請律師陪同的話,還需要由主持的主席同意,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張認為這一點是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您同意嗎?

鄭部長銘謙:的確有這個爭議。

吳委員思瑤:好,謝謝部長的回答。所以我們再一次在這裡透過論證,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世界人權宣言以及我們所簽署的兩公約的原則,都再一次的告訴我們,這一次強行碾壓表決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是違反人權的。

繼續我要就教於您的,昨天我聽到在野黨的黨鞭說要成立國會的在野特偵組。部長,特偵組在2007成立,2017廢除嘛?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思瑤:是立法院拿掉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那您認為現在在野黨所說的要再次恢復所謂的在野國會特偵組,您的看法如何?

鄭部長銘謙:特偵組是屬於偵查的一個機關,以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這是屬於司法權的一環。

吳委員思瑤:是,所以國會沒有這個權力嘛!

鄭部長銘謙:就大法官的解釋,對國會的調查權這部分有清楚的解釋。

吳委員思瑤:有清楚的解釋,所以沒有所謂什麼國會特偵組成立之必要,更沒有合理性,它更沒有合憲性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因為我們還是希望以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來看這件事情。

吳委員思瑤:我都不需要再論述過去特偵組所犯下違反通保法、監察法相關的九月政爭的事情,我都不用再贅述,但是我今天在這裡要把歷史文件拿出來再說明一次,也就是過去要廢除特偵組在討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時候,當時的法務部長在這裡提出了五大反對特偵組繼續存在的理由。第一,特偵組影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對不對?Yes!

鄭部長銘謙:這個的確是有。

吳委員思瑤:好,那當初的第二點宣言,違反行政法上機關與職務不兩立的原則,對不對?依舊存在嘛!第三點,法務部反對特偵組是因為概括條款明定特偵組的事務管轄違反了法律明確性的原則,這個理由繼續存在嘛,對不對?第四點,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所以沒有再設特偵組的必要,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這部分就政策已經決定。

吳委員思瑤:已經決定了。最後一點,當時的法務部說所謂的特偵組是違反再議程序及案件的管考制度,所以法務部期期以為不可。所以過去的主張如此,制度是一套的,司法的精神是一致的,過去既然特偵組被廢除,也被立法院自己通過法律來廢除的話,現在更沒有所謂成立國會在野特偵組之可能及必要了,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現在檢察官偵查的運作應該很順,所以我是認為這部分我們依照目前的機制,我想社會應該可以理解我們現在偵查權的運作是相當的……

吳委員思瑤:謝謝部長的回答。施政是延續的,不分藍綠,國家的制度是永續的,所以我們都不能夠再容許讓設立另外一個疊床架屋的機關來私設刑堂,成為另一個東廠,讓政治干預司法,淪為政黨打手的歷史事件再一次被重蹈覆轍,謝謝您今天回應我的一些主張跟說明。

繼續回到今天的主題,即強化社會安全網。我跟您分享我長期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一直在持續精進校園三級的輔導機制,就是三級心輔機制,但是一再的從發展性輔導到介入性輔導到處遇性輔導,其實是層層失靈的,因為幾乎六成以上有自殺傾向,或是真正自殺未遂或真的是不幸離開我們的孩子,六成以上是沒有被心輔機制接住,所以教育部現在正在全面精進檢視現在的校園三級輔導機制。今天的主題矯正學校也是三級輔導機制,就部長您認為,現在矯正學校的三級輔導機制,當然適用跟一般校園不同,這有更特殊性的需求,現行的三級機制您認為運作得宜嗎?

鄭部長銘謙:就目前的運作,我想在實務上是不是可以請矯正署周署長來代為回應?

吳委員思瑤:好。署長,這是一個核心的議題,您自己覺得運作得宜嗎?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的三級機制在第一級是屬於一般性的,這個一般性是由班導師還有教導員來負責。

吳委員思瑤:制度我都知道,您就回答我您認為現在三級在矯正學校……

周署長輝煌:在三級的機制裡面,我們覺得輔導教師這方面缺額還有5位,我們必須要來爭取,要來補強,這是屬於第二級機制。

吳委員思瑤:我再次來對應教育部的,現在正在修學生輔導法,吳思瑤提案希望能夠讓大學裡頭的學生輔導是1比900,這是教育部從1比1,200要進化到1比900,現在法律還沒修正過,但是都用公務預算去補強它。現在要進入這個核心,我剛剛的問題跟命題是說現在矯正學校的三級輔導機制有沒有運作得宜,它就關乎我們的輔導老師的比例員額是不是夠,特教老師是不是夠,以及專業心社人力這三大塊嘛,現行的矯正學校的輔導老師是1比25,特教老師是1比21,專業心社人力足夠嗎?請署長回應一下。

周署長輝煌:心社人員不足18名……

吳委員思瑤:等一下,輔導老師……

周署長輝煌:缺5名。心理師、社工師缺18名,這個我們會來爭取。

吳委員思瑤:那特教呢?

周署長輝煌:我們感謝國教署……

吳委員思瑤:特教呢?特教老師呢?

周署長輝煌:特教足夠,沒問題。

吳委員思瑤:而且是剛補足的嘛,對不對?

周署長輝煌:特教部分沒問題。

吳委員思瑤:所以這是重中之重,部長,您剛上任,我就用這一頁來告訴您。現在的輔導老師還缺5名,然後特教老師是一直補一直補才補上的,心社人力還缺18個,這是新任部長很重要的工作,矯正學校不能放棄任何一個孩子,這部分您承諾要多久可以來補強?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速來補強。

吳委員思瑤:不行,您要給我一個時間點,我跟你講喔,教育部還沒有修法之前,就用預算的方式來補強,沒有修法先用預算的方式來補強喔,現在大學已經補強了將近八成,是用公務預算來編列喔,你可以突破員額的限制,你現在問題是出在聘不到人還是沒有錢?

鄭部長銘謙:困難這部分我們是不是請矯正署說明?因為這個115年才有辦法到位。

吳委員思瑤:好,部長,我們時間到了,您一個月內去提出如何補強的作法,包括時程。我分享給你為什麼我要告訴你教育部的機制,學生輔導法是要修法的,還沒有修法前,教育部就用公務預算想方設法,用公務預算去補貼學校補強心輔人力,可以從1比1,200進化到1比900,現在已經八成的學校。還沒修法前自己就用國家給的預算來補強,矯正學校的數量是少的,比起教育部要面對一百多個大學,所以一個月內提出你們用什麼樣的行政作業方法來補足這些員額,老師師資、輔導老師、特教老師、專業心社人力都是矯正學校三級輔導機制能不能夠work到位最核心的議題啊,一個月內提出方案好嗎?

鄭部長銘謙:可以。

吳委員思瑤:這個我一定會追到天涯海角都會追到你們,就如同我追蹤教育部的方法,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吳委員思瑤:所以很遺憾,我以為你會在今天告訴我一個明確的時程,但您是新任的部長,我可以給您多一點時間,我們後續再討論。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代理主席。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吳委員宗憲:(11時29分)謝謝,麻煩法務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部長好!部長,我今天本來想直接跟你討論一下司法的輔導問題,但是因為剛才你又講了一堆,我本來以為這國會改革已經翻頁了,我們今天大家都不要來談這件事,今天早上有記者問我想法,我就說完全尊重行政院要不要覆議,以及民進黨團要不要聲請釋憲,我說這個是憲法的規定,我完全尊重,我們也不應該有一句說不可以這麼做的話出來,因為這就是法治,我們是法治國,我是唸法律,我非常尊重法律。但是我覺得翻頁就翻頁了,為什麼還要在那邊扯這個?部長,我在司法圈20年,我比其他112位立委更瞭解您的狀況、更瞭解您的想法以及您的一些想法的傾向,我想我比誰都更瞭解,但是我一直希望,一個新的內閣,我都期待我們就依法行政,然後能夠中立的處理任何一件事情,而不是一搭一唱的那樣回答。好,沒關係,我覺得就算了,我還是尊重你是部長。

今天我來講一個事情,我覺得國會改革到現在如果真的還要再來講的話,我跟你講,我真的覺得執政黨是創意大賽,這段時間從毀憲亂政,一路延伸到抗中保台,舔共習近平,到現在連世界人權都跑出來了,這根本就是創意大賽,這不是在討論法條,我就說了,90%我們討論法案的時間都在講抗中保台,沒人跟我談法條,然後現在對外說黑箱立法都不談法條,我說真的我沒有辦法理解,還好現在國會都有直播,大家可以回去一條一條拿出來放出來聽,是誰在亂說話?

再來我還要再講一個東西,可不可以不要再秀下限了?你拿一個國會特偵組來談是不是違反權力分立,我覺得這真的是笑死人!中天電視台有一個節目叫《民間特偵組》,你說民間怎麼可以私設刑堂搞特偵組?它是一個理念,是一個名詞嘛,那你不要叫立法院的什麼特偵組,那你叫「超級特偵組」可不可以?改個名字嘛!這跟權力分立有什麼關係?部長,你可以這樣一搭一唱,我真的服了你!特偵組的法律依據是法院組織法,它是一個法制設計下的機關,立法院依據如果立法成立後的真相調查權所進行的調查,把自己叫作……,我們組一個團體叫「立法院的在野特偵組」,這個跟權力分立有什麼關係?部長,你不能講這種話,我們都唸法律的。我剛剛在那邊聽,我不會去打斷正在發言立委的說話時間,但是我沒有辦法接受你剛剛那樣的回答,這跟權力分立有什麼關係?你這樣講,中天的《民間特偵組》賴麗櫻主持的節目,是不是那個就叫民間私設刑堂?叫做私刑正義嗎?這就不是嘛!這是一個名詞,如果今天國會改革法案過了,它就是去行使一個法律上面給它的調查權,讓立法委員去行使這個權力,至於在野的立法委員他們想叫什麼名字,這個也沒有設在法院組織法裡面,也沒有設在任何一個法律裡面,請問這個違反什麼權力分立原則?部長,從你嘴巴講出這種話,我甚至不知道接下來我要怎麼去面對你,跟你談接下來這些法律的事情,因為我覺得基本上你的立場就不中立啊!不然你告訴我,這個違反什麼權力分立原則?

再來,我上次也很欣賞你講的一句話,法務部在釋憲之前,你們不能講什麼法條是不是你們不能做,或者是你法務部跳出來說:這個違憲,我不幹!這是不行的嘛,一定是大法官宣告違憲,我們才說這個違憲所以不能做。既然我們都是唸法律的,我們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義以及各種東西,那法務部對於國會改革法案的批評可不可以麻煩我們依照一般的程序來?如果行政院要提什麼覆議,那我們欣然接受,因為這個是憲法增修條文裡面的權力,如果要釋憲,我們也欣然接受,因為這個是國家法律給予的權力,那我們都這樣做就好了嘛,而不是你在這邊講這個。對於你剛剛的那個講法,你會認定說這個是違反權力分立,我真的不能接受,我完全不能接受。也不要在那邊騙我,而且部長我跟您報告,在座好多法官、檢察官,會看直播的也很多法官、檢察官,很多法律學者,你這樣講,他們聽了以後會怎麼嘲笑我們今天在這邊做的這件事情?所以我沒有辦法接受你認為如果在野自己成立一個特偵組,這個叫做違反權力分立,我沒有辦法接受!而且這個東西也是在如果今天國會五法、立法院調查權成立生效之後,才有可能依據法律去做這個事情,那這個又違反了什麼權力分立?這個是法務部可以講的嗎?你要講的話,至少改天您當大法官的時候,那您再來跟我們上課,告訴我們這個為什麼違反權力分立,我沒意見,因為大法官本身就釋憲。那今天我真的要說,我沒有辦法接受您的這個說法!

我剛剛也講了,我說真的是創意大賽,說這些法案是違反世界人權、說什麼毀憲亂政,我說這真的是創意大賽。今天林濁水會出來講那一句話,說這個東西是民進黨奮鬥30年,2016年以前的民進黨的法案也是這樣,結果你突然8年之後告訴我這個東西這麼的該死,十惡不赦,不但違憲,還跟習近平勾串,然後還違反世界人權,我說:天啊!那2016年以前,你這個執政黨在幹什麼?你既然要立這個法出來,你既然要搞這樣的立法,結果8年後在野黨完成你當年的志願,你現在回過頭來說在野黨這麼做是不對的!我真的聽不下去。

不好意思,部長,我剛講話比較重一點,我還是非常尊敬您是我以前的長官,但是我真的覺得行政還是要中立啦,我覺得不管什麼作為,國家能夠穩定一定是制度長治久安,制度長治久安的狀況就是不管任何政黨執政應該就是走同一套制度。今天我不管在哪一個政黨,但我覺得我們應該一起對付的是壞人,而不是協助執政的人,這是我對於司法的見解。所以這段時間不管其他的同事跟我談什麼司法的案件,我第一件事一定是維護法院以及檢察署的立場,我說這不能干涉,這種個案都不能干涉,不能多說,一直以來我個性都這樣。

部長,不好意思喔!我說的比較重,但是我剛說的都是憑我良心講的話,因為我從心裡就是不認為怎麼講一個名詞就叫做違反權力分立,所以我才會引了中天電視台那個節目的例子,如果你要這樣子,我們就說那是不是我們改個名字嘛,就不要叫「特偵組」,叫「超級特偵組」!

傅委員崐萁:讓部長回答嘛!

吳委員宗憲:部長,請問一下為什麼違反權力分立?

鄭部長銘謙:我是認為法律的制定,我們都要去遵守,尤其是這種的法律應該是屬於有憲法爭議、五權憲法爭議的部分,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我們是認為要能夠符合權力分立的原則,這是五權互相制衡的。

吳委員宗憲:你剛不是這樣講啊!所以部長我跟你說,這是公開直播的,我們沒有任何人在帶風向,這是公開的,如果您敢在這邊直接講,那沒關係你就講。我現在看出來一件很明白的事情,就是有人非常的無聊,司法特偵組是法院組織法依據它所設立的,至於民間或者是其他黨派,或者是在野的人,或者是誰喜歡自己組一個說我們大家來搞一個兄弟會叫做特偵組,這個跟違反權力分立都沒有關係。

鄭部長銘謙:這個特偵組跟權力分立是沒有……,法院組織法有沒有規定特偵組跟權力分立沒關係……

吳委員宗憲:對,沒有錯,但是他剛剛問你的不是這樣,他剛剛問你的是說在野黨要成立一個在野的特偵組,然後你在那邊扯權力分立。部長,不然你今天回去再看一下剛剛他問你的,然後我就當作你剛剛答錯了,但是我跟你講我從心裡就不這麼認為,如果今天立法院的這個修法過了之後,在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其實他的任何作為都有其法律依據,至於在野的這些人他們要組一個團隊,自己要叫什麼名字,那個是他高興就好嘛,這個跟權力分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關於立法院的調查權跟司法的調查權彼此之間有沒有五權分立上的矛盾,這個由大法官來解釋,部長,應該是這樣吧?說實在我不認同你剛剛說的,如果你要用這種態度一路走下去,那沒關係,我們也不是傻子啦,大家都是念法律出身的,那我們就依法論法。

我的個性就是這樣,如果我今天在這邊講錯任何一句話,歡迎你們拿法律學者的話來打我,我這個人不喜歡說謊,我不喜歡亂講話,我更不喜歡明知故問,或是明明知道是這樣卻故意裝作不懂的來帶風向,我很不屑幹這種事情,對於所有的事情,我的個性是直來直往,做錯事就認錯,我的個性是這樣子!而不是像有一些人,今天法律規定明明不是這樣、人家做的明明不是這樣,然後可以帶風向、扯一些五四三,我今天看到的就是這樣子啦!所以上次人家問我問題,我才會說……說真的,我以前辦過的壞人,可能沒有……算了,那個話不講下去了!謝謝部長,還是一樣要說部長您辛苦了,我知道您的位置是真的不容易、真的蠻辛苦的,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請傅崐萁委員。

傅委員崐萁:(11時42分)主席,今天本來是要討論一個蠻嚴肅、值得社會關懷的議題,我想召委今天排這個議題非常值得大家讚嘆,也就是「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的專報,但是我剛剛聽到部長的答復,我真的覺得政治在這個地方可以無限上綱,是不是請部長來一下?

主席:麻煩部長。

傅委員崐萁:部長就職多久了?

鄭部長銘謙:還沒滿兩個禮拜。

傅委員崐萁:應該說還沒有滿十天。部長,您所在的位置是全國檢調體系都唯你馬首是瞻,你要特別謹慎你的言行,尤其這是神聖的國會殿堂,不要在這裡配合執政者來營造你的立場跟帶一些錯誤的社會示範,讓下面起而效尤、逢迎拍馬、迎合上意。司法的風氣要調整,我想部長首當其衝要以身作則,你認為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司法本來就不是逢迎拍馬,我想這是我們堅守的一個信念與原則。

傅委員崐萁:謝謝,那請問一下,您今天是部長還是大法官?

鄭部長銘謙:我是部長。

傅委員崐萁:你可以取代大法官的職務在這裡發言嗎?

鄭部長銘謙:大法官有大法官的職權,我是針對委員的詢問,我們必須要……

傅委員崐萁:立法院的修法提案、三讀通過的案子,是可以由你來決定有沒有符合三權分立嗎?有沒有符合毀憲亂政嗎?是你可以決定的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在社會上是有一些意見,我們是希望整個法律上的一個……

傅委員崐萁:社會上有意見?一個法律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出來以前,你可以在國會殿堂以部長的名義取代大法官來表示大法官的意見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要取代大法官的意見。

傅委員崐萁:好,那請你謹言慎行。部長,我請教一下,現在你接任部長,目前有這麼多的青少年犯罪越來越嚴重,包括孩子可以去把人家割喉,臺中捷運有隨機的傷人案,我們的教育出了問題,這八年的教育已經出問題,針對我們的法制面,部長有沒有一些想法?針對今天的主題,有沒有什麼想法?能夠讓青少年的犯罪降低而不再犯,有沒有什麼想法?請簡短說明。

鄭部長銘謙:法務部所收治的就是屬於非行少年刑事案件觸法的一些少年,在整個社會安全網我們是收治這些少年,至於預防少年犯罪的部分,那可能就是整個社會安全網由各權責部會大家共同來做。以法務部來講,既然有非行觸法的少年,我們在少觀所或者是在少年矯正學校,就是依照社會安全網的這些理念,針對就學的部分,我們希望他能夠做一個銜接,而不是在收治的過程中讓他失去就學的權利,所以我們用108課綱來幫助他們銜接,不要因為收治而失去學習的一些權利。另外,我們的矯正學校也希望培養他們技術性的技能,同時也協助他們考到證照。

傅委員崐萁:矯正的部分本來就是法務部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跟一環,針對毒品防治的部分,現在青少年的犯罪也是持續在61.94%,未成年的犯罪率還是達到61.9%的占比。今天時間有限,你是新任的部長,要有新的氣象,針對青少年毒品的防治,究竟該如何嚇阻?請部長針對這個部分給本席一個正式的書面報告,因為這個事情已經講了很多年,但是毒品的問題一直沒有降下來,而且再犯率不斷的發生,從一個叫做防治、一個叫做矯正之後,如何再回籠?部長,本席這樣講清楚嗎?

鄭部長銘謙:清楚。

傅委員崐萁:好,請將完整的正式資料送給本席,本席一定還會再請教。另外,對於矯正的部分,本席還是要拜託部長,關於現在我們矯正處遇整體的情況,為什麼很多人再犯率還是這麼高?原因就是這些人到了社會上之後,還是要有一技能夠謀生,現在在裡面包括摺紙蓮花這些東西,在社會上它是沒有辦法銜接的。我過去在花蓮縣政府服務,我讓地方所有的公務機關,甚至軍營、軍人、國防部我們都合作,不用到四十五歲退伍,我們在營就給他第二專長訓練,都由縣政府來支援,不管是烹飪,不管是汽修,甚至修飛機,很多大廚,甚至園藝,甚至有機農業栽種,都培養他們能夠有一技在身,當時也協助國防部讓更多的人願意從事軍旅,未來不只四十五歲、四十八歲以後的終身俸,還有第二專長,他可以有其他的收益。所以部長,本席提醒你,如果要讓這些人不要再犯,你一定要讓他有一技之長能夠在社會上生存下去,要去思考現在的矯正教育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為什麼再犯率會這麼高?有沒有問題?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來努力,我對這個議題很有興趣,我本來就有在做,針對預防的部分,我本來就是長期一直都在關注,委員提到的這些具體的部分,我們會再來檢視。

傅委員崐萁:請部長將完整的計畫給本席,本席很樂意跟你一起來討論,把再犯的防治提升起來。

鄭部長銘謙:是。

傅委員崐萁:另外,法務部本來就應該要中立,本席再強調一下,司法是國家社會正義最後的防線,一定要秉持公正。部長及秘書長,本席要請教一下,透過中央社這麼多媒體報導,本席不請教不行啦!郭台銘的事件,參選總統預備賄選罪全國發生數十起,幾乎都是易科罰金就了事,唯獨現任屏東縣的議長,這不是重罪,為什麼收押了五個月?而且現在起訴以後,依然在收押,賄選的事件有需要起訴以後還要收押嗎?秘書長請回答。

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這個涉及到個案……

傅委員崐萁:不是、不是,你不能永遠以個案來回答,今天既然已經起訴了,如果起訴的資料不齊全,為什麼可以起訴?既然已經起訴,證據齊全,那為什麼還要收押?請問一下秘書長。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這個……

傅委員崐萁:國際人權兩公約不是無罪推定嗎?是不是?

吳秘書長三龍:因為羈押有……

傅委員崐萁:秘書長,本席請教你,國際人權兩公約是不是無罪推定?是不是?

吳秘書長三龍:無罪推定應該是一個大原則。

傅委員崐萁:一個大原則,好。既然已經起訴了,應該證據齊全,為什麼還在收押?

吳秘書長三龍:至於說個案要收押,法官有裁量權啦!

傅委員崐萁:你現在一直在強調個案,那本席現在不跟你談個案。在此請教秘書長及部長,根據各媒體報導,這不是誰講的,而是在法院正式公開審理,從錄音檔有聽到檢察官對偵訊人說:大局為重,給點時間來處理、查證。這一句其實也還好啦!但請問一下部長,檢察官講的「大局」,什麼叫大局?

鄭部長銘謙:我不瞭解這個個案,這個大局……

傅委員崐萁:不是,這不是個案。本席請教你,一個正常的檢察官會不會講什麼叫大局?

鄭部長銘謙:我對案情不瞭解,這個大局……

傅委員崐萁:這個媒體已經報導成這樣子了,這不是說你瞭不瞭解,即使不瞭解你還是要給本席答復,今天沒有回答,還是要有書面回答。這是貴部的檢察官對著偵訊人錄音、錄影的情況之下講的,所以才在法院開驗的時候聽到錄音檔是這樣公開審理,在場所有的記者都聽到,所以共同予以報導,國會當然要關注。什麼叫大局?請部長回答。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來瞭解。

傅委員崐萁:好,你再瞭解。再過來第二句話:涉及政治案件,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什麼叫政治案件?檢察官心裡還有政治嗎?不是依法辦案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瞭解。

傅委員崐萁:還要再瞭解?

鄭部長銘謙:對,因為這個……

傅委員崐萁:部長,每一天的資訊這麼多,但是關於法務部的就這麼一、兩件,你也關心一下嘛!你知道社會對這個質疑,你是不是第一時間就要趕快瞭解清楚,不然你怎麼到國會來備詢呢?已經引起軒然大波,你可以置若罔聞嗎?

鄭部長銘謙:凡是社會注意的事情,我們都會……

傅委員崐萁:再講一次,檢察官說:這是政治事件,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那請問誰可以決定?是部長可以決定還是誰可以決定?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這個,所以我必須要再去瞭解……

傅委員崐萁:錄音檔就這樣播出來了,檢察官就是這樣說的。再過來是「上面都同意」,所謂「都」就不是一個人,他的上面不是一個人,他說「都同意再放人」,上面有哪些人?要都同意是哪些人?部長。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個案。

傅委員崐萁:現在已經不是個案了,這已經是矚目事件,已經涉及司法調查是否公正,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這已經涉及司法調查是否公正,部長今天你可以回答你不清楚,但請你針對這個案子給本席一個正式的書面回答,本席今天正式提出,在這裡錄音錄影,我們在國會正式詢問這樣的問題,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政治辦案的檢察官?還是國家的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瞭解,再做一個釐清,這部分委員要我們……

傅委員崐萁:儘速給本席書面回答,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郭昱晴委員、郭昱晴委員、郭昱晴委員。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部長,還是一樣要提一件事情,我還是蠻肯定您的一個政策,就是對於三專生再留任的政策,這在基層檢察官反應非常好,這真的可以留下目前戰力最強的檢察官,因為戰力強的檢察官很多都走掉,而您的這個制度真的可以有效留下很多有戰力的檢察官,光就這一點,我不敢叫做給你肯定,我沒有那個資格啦,但我真的是非常支持以及感謝您的這個制度。因為很多我們以前的同仁都有跟我說這件事,所以我在這邊要謝謝部長這個非常棒的政策,謝謝部長。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俊宇、謝龍介、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俊宇書面質詢:

一、鑑於青少年犯罪人口率上升,若能從前端防治、輔導先行,可望降低少年觸法機會。現由各地方政府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輔導有曝險行為或偏差行為之少年,在警政署所提供之書面報告當中,亦提及輔導量能充足、足以因應現行輔導工作,但現今個案型態多元,各地少輔會是否與學校之間加強合作,有效發揮輔導機制?是否會因少輔會審核開案之標準過於嚴格導致開案率不理想,進而使曝險少年未能獲得有效輔導?

二、對於已經觸法的少年,我們期待矯正學校所提供之感化教育能夠改正不良習性,惟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後的再犯率恐仍偏高。現行矯正學校所安排之課程,是否難以銜接普通學校之升學教育、重新融入校園生活?對於經濟處境困頓之少年,是否皆可提供其急難救助之資源?

委員謝龍介書面質詢:

一、經濟問題

對司法少年來說,復歸社會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其中職能探索及培訓更是少年輔導工作的重要項目,是打好地基的概念。讓司法少年不會因為經濟困難再次犯罪。這可能是他們學會的第一個正當賺錢的方式。職培課程以往都是以餐飲服務業為主,現在各種工班都缺工,水電、泥做、木工等等,收入不錯,這類訓練可以增加,可以做為師資尋找的重點。也可以設立一個基地,從學校培訓完就到那裡,師傅可以去挑工。這樣轉銜工作才不會有轉沒有銜。

二、家庭問題

家庭各種問題,是司法少年面對的另一個大問題。出校之後,輔導,心理方面的支持,繼續接上嗎?誰來做?社工?真正家庭問題支持或是心理輔導的服務,這是司法少年出校後的最大重點。有時會有家人各種情緒勒索,久了情緒出問題,焦慮、睡不著等等,最後又開始犯罪。

有學者提到,司法少年出校後,第1年約有5成學生會再犯刑事案件,出校時間愈長,再犯刑事案件率達8成。這個數據很驚悚,表示連矯正學校都接不住這些司法少年。相信我們現在在討論的家庭問題和心理輔導支持,若能完備,情況能改善很多。

三、鐵窗後也有很多病痛老年

最近本席接到不少更生人反映監獄裡醫療問題,包含勞作金太少,有病看不起;保外就醫審核不透明等等。其實,不少受刑人身體狀況本就不佳,獄政、衛政卻幾乎斷鏈,加上收容人高齡化趨勢,監獄又老又病。

現在司法現況是刑期加長,收容人出獄年紀大,若在監所中沒有足夠醫療資源協助其發現疾病、及早治療,最終因病假釋、回歸社會,反而耗用更多健保、社福資源,成本由全民共擔。這個問題本席提醒法務部要注意。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針對少年事件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法務部及司法院均提出相關措施,本席首先予以肯定。其中有關矯正學校部分,依據本次會議之書面報告,法務部提出提升輔導處遇及專業人力、強化教育、職訓等資源,並配合行政院推動「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以及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之出校前準備等;司法院則推動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爰此,矯正學校協助推動或辦理上述措施之成效為何至關重要,其執行概況除計畫本身之管考外,是否一併納入矯正學校之年度例行考核項目,亦值得探討。

經查,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法務部訂有「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共計6條,考核項目以該辦法之附表所列共計25項,然實際上此一民國91年所訂定之辦法,有關矯正學校「考核」之權責,及其考核項目是否與時俱進,是否符合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修正之要旨?不無疑問。

本席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應儘速會商,研議修訂通則及考核辦法之相關規定,並適度公開考核結果及改善情形,並請法務部、司法院就會商及研議情形,以及下列事項之釋疑或改進,於二個月內向本席提出書面說明。

第一、依考核辦法第二條,「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學校實施考核」。然院檢分隸已多年,該辦法權責機關為法務部,以權責而論,究由係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進行考核?或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指派法官主持考核?或採取雙軌併行制?其權責如何顯未敘明。

第二、依據考核辦法第三條規定,應考核內容為「少年矯正教學校有關刑法、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上述法務部、司法院刻正推動之提升處遇及矯正教育之各項方針是否納入?殆有疑義。且第四條規定之考核結果及追蹤辦理情形,歷來均未對外公布,法務部宜與司法院會商,並研議是否定期就考核結果之重點公開揭示,讓社會大眾了解矯正學校業務之改進情形,消弭疑慮。

第三、有關辦法第四條之報告(附表)「格式」應重新設計,避免考核淪為例行公事:()法官或檢察官帶隊,百忙之中只是為了看舍房及環境是否清潔,以及學生內務情形?在檢察官、法官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實務上考核流程及項目應有更好、更有效率的設計。()少年矯正學校為何會收容「幫派首惡份子」?少事法、實施通則中並無相關規定。且其管理是否「依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考核附表第二項)亦缺乏相關依據。表格第三項所述「雜役或服務員之調用」亦無依據,是否早已與矯正學校運作現況脫節?()現行考核各項目僅採「勾選是、否」之作法,無法看出執行之成效及維度,未來配合考核項目之修正,應考慮比照行政機關評鑑作業改採評級方式(如採評分制,010分或15分的方式)或其他評分方式辦理,以落實考核之目的。()應增訂有關考核結果及相關獎懲之法令依據。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