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至12時16分

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2時30分至4時50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盧縣一  牛煦庭  謝衣鳯  林倩綺  廖偉翔  羅智強  李彥秀  黃健豪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陳永康  陳雪生  林思銘  黃建賓  吳宗憲  賴士葆  萬美玲  王鴻薇  林德福  邱若華  翁曉玲  游 顥  葛如鈞  魯明哲  陳玉珍  徐巧芯  陳菁徽  葉元之  柯志恩  洪孟楷  顏寬恒  廖先翔  呂玉玲  王育敏  許宇甄  涂權吉  張嘉郡  謝龍介  陳秀寳  林岱樺  楊瓊瓔  鄭正鈐  蘇清泉  李昆澤  黃 仁  馬文君  沈伯洋  王正旭  王美惠  陳培瑜  蔡易餘  陳素月  郭昱晴  陳冠廷  張啓楷  沈發惠  柯建銘  羅明才  林月琴  陳超明  陳俊宇  李坤城  傅崐萁  邱鎮軍  丁學忠  徐欣瑩  鍾佳濱  林國成  韓國瑜  張智倫  麥玉珍  陳昭姿  王世堅  黃國昌  林憶君  黃珊珊  吳秉叡  羅美玲  何欣純  王定宇  郭國文  蔡其昌  張雅琳  徐富癸  林俊憲  林宜瑾  吳沛憶  林淑芬  賴瑞隆  蘇巧慧  莊瑞雄  邱議瑩  林楚茵  黃 捷  張宏陸  洪申翰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春城  吳思瑤  劉建國  李柏毅  范 雲  陳 瑩  許智傑  黃秀芳  陳亭妃  賴惠員  高金素梅 邱志偉  羅廷瑋  江啟臣  楊 曜  

委員出席 11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龔明鑫

 

行政院發言人

陳世凱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劉世芳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垂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智勇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古秀妃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林佳龍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徐佳青(請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列席時間:內政組:6月25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3時19分

外交及國防組:6月25日下午3時29分至4時50分)

 

  席

院長

韓國瑜(6月21日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至10時47分、11時5分至12時16分、6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50分)

 

副院長

江啟臣(6月21日上午10時47分至11時5分、6月25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

  席

秘書長

周萬來(6月21日上午10時9分至12時16分、6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50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6月21日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至10時9分、6月25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黃仁等2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仁等3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仁等31人擬具「都會原住民權利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公糧收購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有關國內辣椒粉短缺,影響速食泡麵生產製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蘆北位於供水管線末端,為改善區域管網水壓不足與蘆北重劃區用水需求,經濟部水利署規劃於蘆北重劃區之「公園用地21」設置蘆北配水池加壓站,建請一併更新改善供水管線維持供水穩定外,考量公園綠地與親水特性,加壓站規劃設計應審酌景觀美化設計與兼具親水功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行政院已核定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改建工程,預估未來變電所室內化後占地面積縮小,考量三重永清里、永順里與蘆洲溪墘里長期飽受緊鄰變電所的心理壓力,台電應回饋里鄰。建請台電評估第二期工程應納入增設多目標功能使用活動中心、增設地下停車場,與拆除圍牆增加綠美化空間等規劃,開放附近鄰里居民使用,善盡睦鄰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6月21日)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等二案。

決議:(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2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62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洪申翰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2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62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洪申翰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6月25日委員個人質詢)

〔內政組由委員黃健豪、黃仁、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陳素月(書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國成、陳瑩、黃珊珊、張智倫、蔡其昌、羅廷瑋、謝龍介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賴士葆、黃仁、林俊憲(書面)、林宜瑾、王定宇(書面)、陳永康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經濟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4至113年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規劃購置1,282輛動力車及客車,以汰換已逾最低使用年限之復興號、莒光號客車。然自114年開始有300餘輛(EMU500型)車逾最低使用年限;116年高達700餘輛車逾最低使用年限,目前均尚無相關汰除計畫,惟參考本期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耗時十年,因此無論是考量提昇搭乘體驗抑或是未來可能無零件汰換情形皆有必要立即啟動新一期的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個月之內啟動新一輪「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之評估計畫,並就過往查核機關指證之缺失,強化採購規劃、發包及驗收等作業;精進未來交車之標準作業流程並增進安全控管,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楊瓊瓔、羅廷瑋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提高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收繳率,而補助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並酌予補助行政經費,惟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驟升,且電價多次調漲,民生物價嚴峻,同時經常性薪資亦逐年增加,然前開行政經費補助卻停滯多年,致未能反映業務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現行作業要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升補助之行政經費(含人事行政及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學童視力不良率偏高,為有效降低學童近視盛行率,爰提案建請教育部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並擬定具體方案,以保障學童視力。研究結果顯示,「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是造成學童視力快速惡化之高風險因子,根據衛福部國健署106年委託執行「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之結果,近視(≧50度)盛行率,幼兒園大班為9.0,國小六年級則已攀升達70.6,國中三年級更達89.3;高度近視(≧500度)盛行率,幼兒園0.5,國小六年級10.3,國中三年級則為28.0。其次,根據歷年近視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6至18歲兒少近視率曾一度達85,其中青少年近視超過600度之高度近視占近20,遠高於世界平均,前揭統計數據顯見學童視力預防保健至關重要。經查,教育部國教署曾於民國102年頒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隨科技進步、教學方式創新,現今教學現場普遍使用包含平板電腦、電子白板等新興教學媒材,惟相關規範至今尚未更新;此外,雖教育部近年積極推動「規律用眼3010」、「天天戶外活動120」等視力保健原則,惟相關宣導及落實成果亦亟待加強。為達成「降低學童視力不良率並強化視力保健」之具體目標,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應會同衛福部,於本(113)年8月前於北、中、南、東各分區召開研商會議,研商會議之組成,須邀集包含地方政府教育局、衛生局以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必要時得加邀學生代表,另考量學童視力保健涉及醫療專業,各場次研商會議需邀請眼科專科醫師、驗光師等相關領域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席。有關前揭研商會議各與會代表之建議及相關決議,教育部應於本(113)年9月彙整提出「改善學童近視現況暨強化學童視力保健」之具體方案,並儘速落實至全國各級學校,以提升對於學童視力保障之有效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