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主席:我們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星期三)中午12時至12時31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張智倫 王正旭 黃 仁 林楚茵 吳宗憲 林思銘 廖先翔 沈伯洋 羅廷瑋 陳玉珍 林國成 林月琴 沈發惠 郭昱晴 范 雲 洪孟楷 葛如鈞 莊瑞雄 張雅琳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案,增列行政院與總統府秘書長分別函,為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移請本院覆議案等3案,並列為第2案至第4案;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案,原列第21案及增列第4案至第13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2案、民進黨黨團增列10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6案,共計18案照列。)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
【提案】
1、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議:有鑑於覆議案為憲政重大議案,且有其時效性,有別於一般報告事項提案,建請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行政院與總統府移請本院覆議案(如表列),並列為第2至第4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
2、民進黨黨團(王委員正旭)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3、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思銘)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原列第21案及增列第4至13案暫緩列案,其餘照案通過。(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4案。
1.張○○為農作物受除草劑毒害等事陳情案。
2.張○○為租佃爭議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3.李○○為反映法官為枉法之裁判事陳情案。
4.林○○為反映都市計畫土地違法變更為保護區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2案。
1.李○○為反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跨國犯罪集團偵查瀆職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2.陳○○等為反映「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作業要點」第三點關於興設建物應檢附之文件,建請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附件一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有鑑於覆議案為憲政重大議案,且有其時效性,有別於一般報告事項提案,建請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行政院與總統府移請本院覆議案(如表列)並列為報告事項第二至第四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智倫 洪孟楷
新增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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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 |
行政院函,為貴院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經研議全案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 |
2 |
行政院函,為貴院三讀通過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 |
3 |
總統府秘書長函,為貴院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貴院覆議案。 |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附件三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原列第21案及增列第4─13案暫緩列案,其餘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我們議事錄確定。
現在在會議開始之前,我們請議事人員宣讀6月13日上午9時的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6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6月19日(星期三)及20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之覆議案。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各日分別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6月1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二、上述覆議案定於6月21日(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進行記名投票表決,2案分別為2張票、同時投票,並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會議不進行施政方針報告質詢。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有2項議程草案,第一項是依照剛才的協商結論,定於19日及20日要召開全院委員會的議程,另外一項就是第19次院會的議程,所以我們按照這個時間先後順序,現在先討論本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9、20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經研議全案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定於6月19日及20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爰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主席、各位同仁。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提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謝謝。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洪孟楷
主席:謝謝。接下來第二位請沈委員伯洋發言。
沈委員伯洋:先針對全院委員會。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議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沈伯洋、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這邊我也再念一次,就是當時的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是113年6月13號(星期四)上午9點。第二點提到覆議案定於6月21(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兩案分別為兩張票、同時投票,並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會議不進行施政方針報告質詢。這是當時的這個黨團協商結論,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請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主席:現在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兩位委員的提案是相同的,所以我們一併處理,就是按照全院委員會議程草案通過,請問對兩位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那我們就通過;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程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第19次院會議程草案。現在請先宣讀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覆議案之處理事項等議程。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21、25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黃仁等2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黃仁等3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黃仁等31人擬具「都會原住民權利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炳宏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羅慧雯及詹懿廉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6月21日)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等二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定於6月19日及20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6月21日上午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進行記名投票表決。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6月25日)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我們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主席、各位同仁。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第21案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第21案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洪孟楷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沈委員伯洋發言。
沈委員伯洋:今天的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覆議案之處理事項(6月21日)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6月25日),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沈伯洋、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覆議案之處理事項(6月21日)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6月25日),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的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本院台灣民眾黨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的會議議事日程,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12、13、14、15、16、17、18、19及2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覆議案之處理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12、13、14、15、16、17、18、19及20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覆議案之處理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我們現在有三個提案了,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第一個案子我們先處理陳玉珍委員提議議程增列第21案暫緩列案,請問對陳玉珍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8人。
贊成陳玉珍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人。
反對陳玉珍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
贊成者多數,就按照陳玉珍委員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案沈伯洋委員的提案,是照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因為剛才已經處理第一案增列第21案暫緩列案,所以沈委員伯洋的提案就不予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三個案子,林國成委員提議議程增列第11至20案都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請問對於林國成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8人。
贊成林國成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10人。
反對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人。
贊成者多數,報告事項就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6月21日覆議案之處理事項,以及6月25日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的這個議程就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案。
1.梁○○為教師聘任事件,反映他人及教育部偽變造證據等事陳情案。
2.游○○為檢舉他人涉犯詐欺、貪瀆、官商勾結等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3案。
1.陳○○為反映承租國有林地使用之出入通行權受阻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2.鄭○○為反映汽車經銷商疏失導致逾期申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3.高○○為在校期間遭他人霸凌事請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主席:請問對於人民請願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