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星期四)9時至14時3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鍾佳濱委員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內政部列席就「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吳月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陳秘順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蔡志儒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好,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俊宇  吳思瑤  羅智強  沈發惠  莊瑞雄  傅崐萁  鍾佳濱  吳宗憲  林思銘  謝龍介  黃國昌  翁曉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郭國文  顏寬恒  鄭正鈐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楊瓊瓔  林楚茵  黃珊珊  蘇清泉  陳培瑜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黃世杰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周玫芳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李杏芬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

陳秘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

侯立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陳星宏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俊宇、羅智強、莊瑞雄、沈發惠、鍾佳濱、黃珊珊、郭國文、黃國昌、吳思瑤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翁曉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主席:因為在場人數不足3人,我們稍候等足3人之後再確認議事錄。

現在休息。

休息(9時1分)

繼續開會(9時5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問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現在介紹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官員,先介紹在場委員,羅智強委員、吳宗憲委員、黃國昌委員、陳俊宇委員;接下來介紹應邀列席官員,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次長,歡迎您。其他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3年7月4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檢察司司長

郭永發

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張靜薰

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處長

吳月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組長

黃錫和

經濟部

商業發展署副署長

陳秘順

數位發展部

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林俊秀

內政部

地政司專門委員

陳杰宗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黃壬聰

內政部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副組長

姜 霖

科技偵查中心組長

李昌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處長

蔡志儒

 

財政部關務署

關務查緝組副組長

郭寬淵

主席:本次議程邀請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內政部列席就「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原則上3分鐘,請法務部黃次長報告。

黃次長謀信: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奉邀到貴委員會,就本專題代表本部列席報告,簡單的說明如下。第一,有關受洗錢防制法規範的業別部分,洗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包括所謂的金融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以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詳細的條文規定,請參閱報告。

第二部分,本部報告的部分有提及我國容易被利用做洗錢的行業,依照我們洗防辦在110年所提出來的「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其中非常高風險弱點的虛擬資產業、高風險弱點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以及線上遊戲事業,都是近幾年來司法實務上常常被運用在洗錢、詐欺的業別。前兩者現在在我們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裡面,已經加強修法列管。另外,有關遊戲事業的部分,則是在我們的打詐專法裡面,由數發部來進行管理。

第三部分,本部就新興洗錢犯罪策進作為的部分,有鑑於近幾年新興洗錢犯罪猖獗,本部積極、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對於包括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遊戲點數等高洗錢或詐欺風險的新興犯罪型態,邀集相關的部會進行研商,擬定相關的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作為。詳細的作業部分,第一個,在虛擬資產業部分,臺灣高等檢察署現在已跟多家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相關資料的介接,並且建立了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臺,來澈底剝奪有關虛擬資產的不法所得。第二個,關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的部分,數發部現在已經建置了相關的查詢平臺,讓執法機關可以快速的查詢有關虛擬帳號所對應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另外,我們調查局洗防處,就有關金融機構申報之後,經分析所得涉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相關可疑資料,也會分送給相關的金融機構以及相關的執法機關。第三個,有關遊戲產業的部分,我們的打詐專法也會課予相關業者相關的義務。

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主席:好,謝謝黃次長。其餘金管會、經濟部、數發部、內政部機關報告,請參閱書面。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受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業別

我國於民國85年間立法通過洗錢防制法,為亞洲第一個制定洗錢防制專法之國家,嗣為遵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40項建議,健全我國防制洗錢體系,重建金流秩序以與國際接軌,於105年間大幅修法,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有鑑於全球金融交易越趨多元,詐欺集團利用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便利性,不斷衍生新型態詐欺手法,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下稱打詐綱領),並於112年5月間通過打詐綱領1.5版,增修包含洗錢防制法在內之「打詐五法」(尚有中華民國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又於113年5月9日增修包含洗錢防制法在內之「打詐新四法」。而關於受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業別,洗錢防制法第5條於立法之初僅規定「金融機構」,至於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則可經指定而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直至105年12月28日之修正,始區分為下列三類,目前正在大院審議中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下稱本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條,仍維持此分類:

一、金融機構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明定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業、信託業等17類為金融機構,另於該項第18款定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概括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即於104年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該款指定為金融機構。

二、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包含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等2類。

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明定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等從事特定業務時,係依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受洗錢防制法規範。又該項第5款及同條第4項規定,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由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而行政院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業以108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指定為適用洗錢防制法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惟113年6月28日大院朝野黨團協商後,第5條第3項第5款明定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現行第5款則移列為第6款)。

貳、我國易被利用於洗錢之行業或部門

為符合FATF40項建議要求,我國首度於107年間進行及發布國家層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於110年更新內容,同年首次對國家資助武器擴散風險進行評估,且為因應不斷變化之犯罪威脅,新增就非法賭博、地下匯兌、虛擬資產業、線上遊戲業等之評估。而洗錢風險評估中「弱點」風險評估,係指系統、程序或控制措施中,可能被犯罪份子利用進行洗錢活動之薄弱環節,出現弱點之原因包括為內部控制不完善、員工培訓不足、監管不力等各方面,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下稱洗防辦)於110年提出之「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就我國36個行業及部門進行評級,檢視行業之固有特性、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性質、與客戶業務關係之性質、行業活動之地理環境及服務管道等內容,得出之弱點風險評估結果如下表:

行業及部門弱點風險評估表

非常高

  1. 1.期貨經理事業 

  2. 2.信用卡公司 

  3. 3.非人壽保險公司(產險及專業再保險公司) 

  4. 4.當鋪業(新增) 

  5. 5.外幣收兌處 

  6. 6.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1. 1.汽車買賣業(含二手車買賣)(新增) 

  2. 2.藝術品拍賣業(新增) 

  3. 3.信用合作社 

  4. 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5. 5.地政士 

  6. 6.證券金融事業 

  7. 7.融資性租賃事業 

  8. 8.電子支付機構 

  9. 9.期貨商 

  10. 10.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公司 

  11. 11.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12. 12.票券金融公司 

  13. 13.公證人 

  1.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2. 2.線上遊戲事業(新增) 

  3. 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4. 4.郵政機構 

  5. 5.證券商 

  6. 6.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7. 7.銀樓業 

  8. 8.會計師 

  9. 9.律師 

  10. 10.不動產經紀業 

  11. 11.人壽保險公司 

  12. 12.第三方支付服  務業 

  13. 13.農業金融機構(含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14. 1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2.虛擬資產業(新增)

3.本國銀行

其中屬於非常高風險弱點之「虛擬資產業」、高風險弱點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線上遊戲事業」,均為近年司法實務上遭頻繁運用於洗錢、詐欺等犯罪之業別,前二者於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法,新增以刑責強制納管之規定,「線上遊戲事業」則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中由數位發展部主責管理,該條例第三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之第36條至第38條定有相關管理措施。以下簡述該三類業別於打詐新四法中之規定:

一、洗錢防制法草案第6條

增訂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卻在境內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者未依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卻提供服務者,科以刑責(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該規定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係因應我國現行司法實務打擊新興犯罪之考量,於虛擬資產服務業則兼衡國際規範、他國立法例之要求,蓋FATF評鑑方法論建議第15項之技術遵循評價準則第4點指出,應要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於其設立或業務所在之司法管轄區取得執照或登記;又依公司法第371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此外,美、英、澳洲、南韓、香港之洗錢防制相關法案或規定,對於未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虛擬資產業者均定有刑責,以有效調查及管制。

二、洗錢防制法草案第20條

配合新興洗錢犯罪手法,於特殊洗錢罪增訂以不實身分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之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而無合理來源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責(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罰金)。

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6條至第38條

定有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間之聯防機制、對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公私聯防,及執行該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時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等規定。

又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113年6月28日大院朝野黨團協商後,移列為第6款)及同條第4項規定,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由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故倘將來行政院政策認線上遊戲事業有指定為受洗錢防制法規範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必要,可依該規定辦理(目前遊戲點數洗錢、詐騙等案件量已有下降,詳本報告第11頁)。

參、本部對新興洗錢犯罪之策進作為暨與監理機關或私部門之風險控管合作措施

有鑑於近年新興洗錢犯罪猖獗,本部積極、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對於包含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遊戲點數等高洗錢或詐欺風險新興犯罪型態,邀集主管部會共同開會研商,擬定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提升查緝技術。就前述三類非常高或高風險弱點之業別,分述本部之策進作為,及與監理機關或私部門之風險控管合作措施如下:

一、虛擬資產業

(一)法制面:提出洗錢防制法全案修正草案,於113年5月23日、113年6月3日經大院審查,又於113年6月28日經大院朝野黨團協商後,一條文保留送院會,一條文修正動議通過,其他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二)臺高檢署已與4家虛擬資產交易所(ACE、幣託、幣竟、MaiCoin)完成交易及開戶資料介接系統,預計於113年底前再完成4家介接。

(三)建置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臺,自113年4月15日起,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查扣之虛擬資產都能在安全系統下受妥善保管,待判決確定後將之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以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

(四)本部調查局與臺高檢署於113年3月間與國內合規之虛擬資產業者就申報可疑交易報告機制建立「虛擬資產重大案件特別通報流程」,即虛擬資產業者於向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時,如就可疑交易認定係具特殊性、緊急性(例如有查扣虛擬資產需求)之重大案件,得於申報可疑交易時標註為「重大申報案件」,調查局將加速分析程序,約於受理後1日內即分送臺高檢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研析後,發交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一)數位發展部(下稱數位部)已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查詢平臺」,使執法機關可快速查詢得知虛擬帳號所對應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於113年6月底前上線使用,本部督導臺高檢署辦理。

(二)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就金融機構申報涉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可疑交易,經分析後分送金融情報予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下稱數產署),作為執行洗錢防制監理作業之參考。另數產署自113年2月以來,邀請調查局聯合執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查核,查核案件迄今計有4家業者。

三、線上遊戲業

(一)法制面:行政院所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已納入網路連線遊戲及遊戲點數等業者,課予業者防詐義務。

(二)數產署針對遊戲點數之產業管理,定期邀集洗防辦、檢警與五大遊戲點數業者召開阻詐執行成效會議,建立四大管理措施,分別有「遊戲點卡業者端導入儲值OTP驗證」、「遊戲端針對高風險帳號進行儲值監控」、「超商端單店單日限額」與「增加客服人力配合165聯防通報」;遊戲點數業者另提出「遊戲點數延遲入點機制」與「自動鎖卡平台」,使遊戲點數正式入點前,若即時發現遭受詐騙,得透過自動鎖卡平台輸入鎖定該遊戲點數序號,並至原通路進行退費。因目前主要遊戲點數業者均配合執行相關措施,遊戲點數洗錢、詐騙等案件量已自112年單月最高1,600件,下降至113年4月間之100餘件。

肆、結論

面對資通訊無國界之世代,本部將繼續不斷督促所屬檢察機關精進犯罪偵查能力,並與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齊心協力,營造全民防制犯罪意識,共同促進金流透明,守護國人財產法益。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貴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就「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新興洗錢風險之評估

一、為評估洗錢犯罪威脅及新興行業弱點,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持續辦理「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本會已配合該辦公室辦理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二、針對具有風險之新興行業,係由法務部依洗錢防制法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s),或透過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方式(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VASP)),將該等業別納入受該法規範之對象,使其負有執行洗錢防制措施之義務。

貳、本會對新興行業洗錢風險之因應:VASP為例

在數位時代發展趨勢下,VASP迅速發展,然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跨境及不易追蹤之性質,具有較高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因此,本會已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對虛擬資產平台及其交易業務之管理方式,由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角度開始納管,並採漸進方式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說明如下:

一、有關「洗錢防制法」防範VASP淪為洗錢工具之控管措施:

(一)為防止不法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已禁止無正當理由收集或提供虛擬資產帳號之不法行為。

(二)依洗錢防制法訂定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亦規範違反前開規定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者,VASP將限制其虛擬資產帳號之功能或拒絕開立新帳號,以避免虛擬資產帳號被犯罪集團做洗錢犯罪之用。

二、VASP管理:

本會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之主管機關,即參考國際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採漸進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策略逐步納管,謹說明如下:

(一)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VASP洗防辦法)開始納管VASP:

1.本會於110年6月30日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稱FATF)指引,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發布VASP洗防辦法,規範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為業者屬VASP(包含個人幣商),應先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下稱法遵聲明)後始得從業。違反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處罰。

2.目前完成法遵聲明之VASP計25家,業務型態包含交易所、買賣平台、實體店面、虛擬資產自動櫃員機(BTM)及託管系統商等。

(二)於洗錢防制法增訂VASP登記制,並推動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立法,以有效納管市場行為:

1.鑒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恐遭犯罪分子利用,為強化我國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爰參考各主要金融體對於未取得執照或註冊之VASP訂有刑事責任之立法例,於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對於未依規定登記而從事業務之VASP課以刑事責任。同時規劃於授權子法中,對登記之VASP業者依業務複雜程度採差異化管理。

2.本會已委外研究團隊對於VASP管理專法進行研究,將蒐集分析各國、FATF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等規範或建議,制定虛擬資產專法時須掌握之監理重點。本會預計113年12月底前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後續辦理法規預告並舉辦公聽會,於114年6月前將專法草案報行政院。

參、結語

為完善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本會將持續關注國際間對新興洗錢風險之趨勢及評估,並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經濟部書面資料:

「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報告

針對「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謹就經濟部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壹、銀樓業之洗錢風險評估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規定,銀樓業為被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必須遵循該法所規範之防制洗錢義務,而本部為銀樓業防制洗錢業務之主管機關。

二、本部已就銀樓業之行業固有特性、行業所提供產品和服務之性質、客戶業務關係之性質、行業活動之地理範圍及交易管道之性質等5個面向,分析銀樓業及其產品在未經法規、監理及執法管控前,易為洗錢犯罪者利用,或有協助洗錢活動之風險,評估情形如下:

(一)銀樓業非特許行業,113年業者家數4,672家(含公司與行號),58%為行號,42%為公司,行號業者之平均資本額約34萬元,公司業者之平均資本額約774萬元。整體而言,我國銀樓業者多數屬於小規模經營之行號。

(二)我國民眾慣依傳統習俗購買黃金供作佳節喜慶賀禮用途,因此大部分銀樓業者主要經營金銀珠寶(含金銀飾、珠寶及金銀條塊)之零售,主要客戶為一般民眾,營運地點集中設於市中心之熱鬧街道,家數與銷售額集中於六都直轄市。

(三)銀樓業所販售的金銀珠寶具有高價值、體積小、便於攜帶、變現容易並具備全球市場之特性,且金銀珠寶非屬管制品,並無所有權登記之機制。

(四)銀樓業客戶所用支付工具,以信用卡及現金為主,而銀樓業者對於非熟客之客戶多以現金交易,較不易掌握客戶之真實身分與交易目的,爰具有較高之洗錢風險。

(五)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影響及數位科技發展,已有愈來愈多銀樓業者使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銷售,惟業者為降低交易風險,平台交易大多為低單價之產品。

貳、銀樓業防制洗錢相關法規

一、本部已依據「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發布「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二、「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主要規範銀樓業者應負起建立內控及內稽制度、客戶審查、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定期接受洗錢防制在職訓練及自我風險評估等相關義務。

三、為管控銀樓業者於新興通路交易衍生之洗錢風險,本部已於110年4月26日發布增訂前開辦法第11條2項規定:「銀樓業於運用新科技拓展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已辨識之洗錢或資恐風險。」。

參、推動銀樓業防制洗錢相關作為

一、本部每年配合各縣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需求辦理宣導活動,解答業者洗錢防制相關實務問題,強化業者對法令的認知與執行,包括運用新興科技拓展業務的洗錢防制作為,並設計問卷調查業者對於法令、風險及執行防制洗錢的認識與瞭解情形。

二、本部依據「洗錢防制法」及「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之規定,每年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

肆、結語

本部針對銀樓業之行業特性、提供產品和服務性質、客戶業務關係、行業活動之地理範圍及交易管道予以分析,評估其洗錢風險為高度。歷年來本部持續辦理洗錢防制相關宣導活動,以及定期稽查銀樓業之洗錢防制法規遵循情形,藉以落實銀樓業防制洗錢,促成我國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進行專題報告,謹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業務部分向各位報告:

基於第三方支付被利用於洗錢之風險,「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於110年8月18日經行政院指定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111年8月27日數發部成立後,由數發部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數發部從以下3面向強化管理,避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利用作為洗錢工具:

一、在業務經營面:

數發部已多次邀請檢警調與業者共同開會商議防堵詐騙對策,於112年7月啟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制度,要求申請業者提出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始能登錄,並審查其人力配置與素質、實績、執行管理能力、財務狀況等項目。與金管會達成部會聯防共識,未先完成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銀行在其開戶時就不會受理;若是銀行現有客戶,未申請能量登錄之業者,銀行將會視為高風險不再提供虛擬帳戶服務。並已完成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之1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本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通知並予公告。截至113年7月3日止,送件申請登錄業者總計82家,通過審查業者計62家,廢止登錄1家,審查後尚待補件業者計8家,未通過業者計10家;尚在資格審查中業者計1家。

依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登記營業項目中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公司行號家數,截至113年6月1日,約1萬3,484餘家,惟登記有該營業項目並非即表示該公司有實際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實際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家數與登記家數有明顯差距。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公告全臺共有7家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付款日均餘額超過新臺幣10億元,分別為LINE Pay、拍付國際、藍新科技、綠界科技、foodpanda、Uber Eats以及91APP等業者皆已通過能量登錄。另外大型電商平台兼營第三方支付之雅虎資訊、富邦媒體、樂購蝦皮、露天拍賣、樂天市場等電商業者皆已通過能量登錄,初步推估現已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已涵蓋一般民眾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主要市場。雖然第三方支付的登錄制度已屬類特許制度,基於洗錢防制目的之管理,更進一步於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6條增訂: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規定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在法遵面:

為強化第三方支付業者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數發部已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指引手冊」及其範本,並提供通過能量登錄業者介接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集保公司實質受益人資料庫,協助業者進行法遵作業以及落實客戶身分確認(KYC;Know Your Customer)。要求業者落實審查客戶網站(URL)之義務,以降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利用於博弈洗錢、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亦將研發相關網頁偵測工具,讓業者對於賣方客戶進行網頁定期偵測異常情形,防範業者於申請第三方支付服務後偷偷轉型為博弈平臺或販賣特殊商品。

另外,為協助第三方支付業者落實防制洗錢聯防,數發部現正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產業聯防平臺」,規劃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上傳涉嫌違法之買方、賣方客戶資訊,將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名單資訊上傳平臺系統。數發部協助建置平臺,預計於113年底前上線,供第三方支付業者自律使用,鼓勵產業聯防,共同防堵洗錢案件。

數發部已於112年8月啟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查核,截至113年7月3日已查核28家,每年度安排查核30家,並配合執法機關落實聯防查核,特別針對疑似有洗錢疑慮之業者辦理查核,查核缺失均要求限期改善,業者如未落實法遵、不願配合改善或規避查核者,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三、在行政協助面:

鑒於目前檢警調單位對於受詐民眾第一時間提供之虛擬帳號,無法逕行得知所屬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仍須先請銀行查詢,再由銀行回報所屬業者後,檢警單位再行通知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受詐款項進行流向回報及圈存,在查詢期間可能受詐款項已遭犯罪集團提領,款項無法追回。數發部已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查詢平臺」,彙整能量登錄公告業者虛擬帳號銀行代碼、識別碼、主要聯絡人、電話、傳真及Email等,建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檢警調快速溝通管道,可協助檢警調單位更快速查找虛擬帳號所屬第三方支付業者。

平臺自113年3月上線後,檢警調單位已可由平臺直接查詢並通知已完成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如民眾遭到詐騙報案,檢警調單位於確認虛擬帳號所屬第三方支付業者後,可加速通知銀行圈存受詐民眾款項。整體流程由原本7至30天,縮短為1至3天,截至113年7月3日已累計查詢19,940筆。平臺上線後縮短查詢時間,已有效協助檢警調單位辦案,加速圈存受詐款項,降低民眾損失。

綜上,因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新興商業模式,數發部將定期檢視相關法規政策,必要時進行滾動式修正及調整,更將持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詐騙、防制洗錢、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產業生態。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

內政部書面資料:

「洗錢防制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規範下洗錢防制對象在新興通路之風險評估」議題之重視與關心,本部敬陳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壹、前言

為有效防制洗錢犯罪,我國洗防法所規範納管對象依當前犯罪趨勢常能與時俱進,尤其針對存在洗錢風險之新興通路適時透過修法予以納管,例如對於近來廣為犯罪集團利用之虛擬資產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除了分別於107年11月7日、110年8月18日經公告納管,課予等同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義務(即執行客戶實名審查與持續性盡職調查、保存交易紀錄、申報大額及可疑交易等工作)外,考量虛擬資產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分別為當前行政院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NRA)所列「非常高」及「高度」洗錢風險業別,本次洗防法修正草案更研擬輔以刑事罰協助規範其從業行為,以抵減其固有風險,因此以下將聚焦於是類新興通路分析說明。

貳、虛擬資產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新興通路涉及犯罪主要現況

一、虛擬資產服務業個人幣商身分難以查證:

虛擬資產服務業在我國並非採特許制,不須登記也可以從事該項業務,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2項所規範之業者,係以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實務運作上多止於規範法人公司而難以擴及自然人身分從業者,以致目前警察機關查緝時屢遭犯嫌主張「經營個人幣商合法交易」理由,對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行為進行抗辯,且不乏因此獲判無罪之案例。

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易遭取得濫用:

犯罪集團常招募無社會經驗者,利用其名義開立低資本額之人頭公司,與正規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業者(銀行所稱「特約商店」)簽約成為次特約商店,俟代收功能開通,利用對應到各筆涉及虛偽交易之大量虛擬帳號,化整為零收取犯罪所得,再派員佯裝公司負責人前往銀行取信行員,以便逐次提領大額現金。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非採特許制,雖負有洗錢防制義務,惟尚未訂有管理專法供相關從業者依循。

參、虛擬資產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新興通路在洗防法規範下之風險評估

一、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防法修正草案相關規範略以:

(一)修正草案第6條(本條新增):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服務;針對未完成該登記或登錄,或該登記或登錄經撤銷或廢止而仍提供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草案第21條(現行條文第15條之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以相關不正方法犯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草案第22條(現行條文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提供、交付自己或他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者,由警方裁處告誡;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對該受告誡者已開立或欲開立之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二、評估於洗防法規範下所降低風險:

(一)修正草案第6條:以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介入協助規範從業行為,由經營源頭輔以刑事罰進行約束,具嚇阻效果,且條文增訂「人員」文字,即包括自然人在內,效力當及於所謂個人幣商;未來針對意圖從事不法而未完成洗防登記仍經營個人幣商之行為,將有法可罰,預期能降低該管道之洗錢風險。

(二)修正草案第21條(現行條文第15條之1):著眼於洗錢犯罪日趨集團性細膩分工,更有結合不正方法遂行大量收集虛擬帳號之不法目的,所侵害法益及危害社會程度更大,則有必要針對該無正當理由而以相關不正方法收集帳號之行為,獨立課以刑事罰,此舉能併處罰實務上常見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犯嫌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號等情節,增加其遭查緝之風險。

(三)修正草案第22條(現行條文第15條之2):考量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營運應以風險為本,賦予該等事業針對受裁處告誡之高風險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暫停或限制此類客戶既有及新有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法源依據,以降低再犯風險,此舉將有效遏阻是類新興通路帳號遭濫用之現象。

肆、結語

協力強化打擊洗錢犯罪向為本部重點工作,將持續透過與各公私部門交流合作,共同防制新興通路事業遭利用犯罪之行為,以及加強查緝洗錢犯罪案件,藉此達成溯源查緝幕後犯罪集團之目標,阻斷其從事不法所仰賴之金脈,確保民眾財產安全與國家金融秩序運作。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1位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3分)麻煩有請法務部次長、金管會銀行局局長,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的蔡處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詐騙、洗錢造成無數人受害,在這整個詐騙、洗錢產業鏈裡面,一個過去一直被忽略,我們的金管會去年說要仰賴虛擬資產平臺的公會,黃天牧去年是不是這樣講的?金管會要納管,然後出台VASP指導原則,結果搞了半天,出了什麼事?VASP的籌備小組靈魂人物,自己是詐騙集團的首腦,這就是我們的金管會啊!要業者自律成立公會,結果公會的靈魂人物正是詐欺集團的首腦,這一路走來,法務部認為金管會的政策是不是錯誤的?有沒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是主管機關的職掌,法務部尊重。

黃委員國昌:到現在還在尊重喔!搞成這樣還尊重喔!來看一下事情有多嚴重。王牌交易所詐騙洗錢二十幾億,前一陣子終於起訴了,我整份起訴書看完了,我不可置信,我為什麼不可置信?今天要談虛擬貨幣、要談洗錢,我先具體請教,以詐欺所得成立的公司,是不是不法所得?這些不法所得要不要列入沒收的範圍?請教次長。

黃次長謀信:前置犯罪所得,當然是詐欺所得,有可能會涉及到其他的犯罪……

黃委員國昌:這一些在洗錢網絡裡面的公司、負責人、實際的行為人,應不應該被訴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臺北地檢署已經做部分的偵結,相關的案情如果有涉及其他犯罪,本部相信臺北地檢署會做後續的偵查。

黃委員國昌:會做後續的偵查?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國昌:麻煩次長回去提醒臺北地檢署,我看完了以後感到非常的納悶,地檢署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來,看清楚喔!王牌交易所4個主嫌──潘奕彰、林耿宏、林若蕎、王晨桓,下面詐欺二十幾億,層層的不法所得透過這些公司洗錢,洗到下面有一家叫萓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謝詩瑩被起訴了,不法所得流到這裡了。但我看起訴書很奇怪耶!怎麼萓篆股份有限公司就輕輕放掉,在洗錢網絡裡耶!行為人要不要訴追、不法所得要不要沒收?是怎麼樣?偵辦到這家公司,發現背後有綠色媒體集團當重要的股東一起參與其中,就輕輕放下,是這樣嗎?請教次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已經說明清楚了,臺北地檢署就它起訴的事實來講,當然如同委員PPT上所載,它只是起訴它目前認定的事實,至於有沒有其他的犯罪事實,我們相信臺北地檢署應該也一定會繼續來追查,謝謝。

黃委員國昌:我講話有一說一,我邀請次長跟所有法務部的長官回去看這個起訴書,它就在起訴犯罪事實裡啊!問題是它在起訴犯罪事實裡,在談到不法金流的時候、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碰到這家萓篆公司,登記在三立集團大樓裡面的萓篆公司,談都不談耶!談都不談,為什麼這件事情可惡?來,我跟次長講,有很多人會受騙,大家都在想說哇!這個王牌交易所它發行的虛擬貨幣,在這個平臺上面交易的虛擬貨幣是不是真的貨幣?大家就會在網路上面去搜尋資訊嘛!結果搜尋資訊以後,發現,哇!這個交易所好棒棒、這個虛擬貨幣好棒棒,這麼多新聞幫它吹捧、幫它拉抬,非常的有前景,結果搞了半天是什麼?內容農場啊!還是詐騙集團養的內容農場啊!民生頭條、Potato Media上面講什麼?CSO全球最大Web3.0社群平臺Potato Media,CSO垃圾幣,拿來詐騙用的垃圾幣;NFTC是CHAEBOL社群平臺代理的貨幣,NFTC也是垃圾幣,拿來詐騙用的,結果呢?內容農場主嫌、犯罪組織成員在外面成立民生頭條、Potato Media,化名記者撰寫虛擬貨幣的內容,空洞、欺騙消費者,騙一堆無辜的人上這個平臺上去買它的虛擬貨幣,如果是內容農場的一定要訴追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從臺北地檢署的新聞稿及起訴書,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委員所提到的相關媒體記者,它有用涉嫌散布假訊息的共犯起訴了。

黃委員國昌:好,你說相關的人都以共犯都起訴了,我的問題是有嗎?

黃次長謀信:有,部分的所謂的假媒體散布假訊息……

黃委員國昌:有嗎?

黃次長謀信:有。

黃委員國昌:真的有嗎?

黃次長謀信:對,從它新聞稿裡面看得出來……

黃委員國昌:部分被起訴了嘛!那其他的人呢?

黃次長謀信:其他部分就如同我剛剛講……

黃委員國昌:放掉嗎?

黃次長謀信:沒有,報告委員,絕對不會……

黃委員國昌:可以放掉嗎?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絕對不會,如同剛剛我跟委員報告的。

黃委員國昌:來,我們繼續再往下看,這個就是我剛剛講的詐騙集團散播的假新聞嘛!來,看一下,姜建良、李燕南,一個是三立節目的製作人,而且他就是用這個三立的節目「BIBO願望合夥人」,把這個垃圾幣透過詐騙平臺在推廣;右手邊這個李燕南,他也是一模一樣,幹一模一樣的事,就在我剛剛講的那個洗錢犯罪網絡裡面。

結果還不只是這樣,來,看一下,這個三立的政論節目竟然跟詐騙集團所成立的假新聞平臺強強聯手、抽黃金啊!這是他們的新聞,來,看一下,「完成三步驟、投票抽黃金」、「三立與Potato Media強強聯手」,我的老天啊!Potato Media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詐騙集團的內容農場啊!三立跟Potato Media強強聯手,可以這樣幹喔?

來,請問一下NCC,新聞臺喔!新聞臺搞到成為幫詐騙集團,跟他們強強聯手,出假新聞騙一堆人上車,NCC要不要追究責任?知不知道這件事?NCC知不知道?

蔡處長志儒:向委員報告,這個案件我們現在才瞭解,當然如果有涉及到違反強制規定或者……

黃委員國昌:來,我就具體的看嘛!我們的電視新聞臺跟Potato Media,這個被檢察官認證拿來詐騙洗錢的平臺,還強強聯手、抽黃金,剛剛法務部說了他們不是放水不辦,還沒辦到嘛!我們拭目以待,看檢察官是不是遇到綠色媒體集團就變得軟趴趴、不敢辦,我們拭目以待!我今天相信次長,因為次長說有的先一波solo,還有下一波嘛!我們拭目以待看下一波,但NCC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蔡處長志儒:現在知道了。

黃委員國昌:現在知道,要不要徹查?新聞臺可以這樣幹喔?

蔡處長志儒:有進一步檢察官……

黃委員國昌:這樣還不夠明確喔?這樣還不夠明確喔?

蔡處長志儒:我們會依程序來進行瞭解調查。

黃委員國昌:要不要立案調查?需不需要?

蔡處長志儒:我們就依程序來進行調查。

黃委員國昌:依什麼程序?講清楚!不要講官話啦!這樣還不嚴重喔?NCC應該展現什麼態度?全民在打詐,痛恨詐騙集團、洗錢集團,竟然有我們的電視新聞臺涉入其中,非同小可、徹查到底,這才是NCC應該有的態度嘛!是因為人家背後有黨政高層撐腰,NCC看到三立,腰桿子都挺不直喔!要不要徹查?

蔡處長志儒:我們會依法來進行處理。

黃委員國昌:依法處理,今天才知道,反應這麼慢喔!

來,再看一下,詐騙集團在三立開節目推廣垃圾幣,出品的公司、出品人、監製,有兩個現在被起訴了,其他的還沒有追究責任,次長,有兩個被起訴了,其他還沒有追究責任,這個出品的應曄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背後也有問題喔!然後還有三立新聞,幫詐騙的垃圾幣在散播假訊息,我們過去一段時間一直在講,網際網路散播假訊息很嚴重嘛!對吧?受害的人很多嘛!電視新聞散播假訊息,幫詐騙集團拉抬坐轎,嚴不嚴重?請教次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他涉及我們刑罰的規定,當然法務部來處理;如果涉及相關部會的主管法規,必須要主管機關來依照它……

黃委員國昌:除了刑法以外,還有洗錢防制法嘛!

黃次長謀信:如果有構成洗錢防制法,當然我們檢察機關會依法來……

黃委員國昌:徹查到底喔!徹查到底喔!

來,請NCC,我們現在都在講說透過網際網路搞詐騙,一堆人受害,很可惡、很嚴重,透過電視新聞直接散布嚴不嚴重?嚴不嚴重?要不要處理?

蔡處長志儒:是,這些報導如果說涉及到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黃委員國昌:不是說有涉及啦!檢察官起訴事實就白紙黑字寫在那邊了啦!NCC這樣軟趴趴,難怪人家對NCC不信任嘛!遇到執政黨、遇到執政黨撐腰的媒體集團,軟趴趴整個快跪下去了!請回去帶給所有7位NCC委員知道,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徹查到底。

主席:謝謝黃委員,謝謝黃次長。

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發言,羅智強,羅智強委員不在。不過剛剛似乎在我們重新開會之前,他有在場,麻煩請國民黨團助理可以協助通知,他只要一在場,我們再適當安排。

主席(陳委員俊宇代):接下來我們請鍾佳濱委員質詢。

鍾委員佳濱:(10時16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法務部黃次長,調查局吳處長、銀行局莊局長、經濟部商發署陳副署長、數發部產業署林副署長,請上台協助。

主席:請備詢單位。

鍾委員佳濱:次長,我今天題目很清楚:網路平台要納入洗防申報範圍、條碼超商繳費阻付款防詐騙。我們來看一下,在新興科技之下,其實很多民眾都是透過大平台來進行購買,這是最典型的。我先請教一下,如果銀樓直接賣給消費者,就洗防來說,銀樓要不要做KYC?

黃次長謀信:要。

鍾委員佳濱:但如果銀樓或不動產經營業者在網路平台上銷售?其實現在有越來越多業者透過網路平台來進行銷售,我們來看看會出現什麼問題。請問一下,如果網路平台向銀樓業者買斷,賣給消費者超過50萬的珠寶,請問網路平台是否需要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調查局知道嗎?

吳處長月萍:目前如果直接向銀樓業購買的話,當然是要向法務部……

鍾委員佳濱:沒有,網路平台已經跟銀樓業買斷,然後消費者在網路上跟網路平台買了,請問誰跟誰申報?目前沒有規範,對不對?好,請回。既然沒有法規,那就往下看。

盤點我國目前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辦法,剛剛為什麼問法務部調查局?因為調查局是洗防法下申報的受理機關。如果以職業指定之辦法來講,有以下六個職業: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如果以業別指定的辦法,包括金融機構,以及最近很引起注意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第三方支付、融資性租賃業;至於範本類的,就是螢幕上所列出的這些機構必須用標準範本來進行交易,次長,沒錯吧?

黃次長謀信:沒錯。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看一下,銀樓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到,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留存客戶資料;如果有收入顯不相當時,要進行申報。請問Costco或PChome是不是銀樓業?

吳處長月萍:Costco會申報。

鍾委員佳濱:我是問它是不是銀樓業?不是吧?

吳處長月萍:如果販售高價值珠寶之類的話,也會依洗錢防制法申報。

鍾委員佳濱:Costco不是銀樓業,但是Costco會申報?

吳處長月萍:對,是。

鍾委員佳濱:PChome呢?

吳處長月萍:PChome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不知道?沒關係。次長,這就發現如果有好幾家不同的銀樓業者都在同一個電商平台銷售,誰會知道客戶資料?誰要負責申報?如果有A、B、C三個銀樓業者在Costco銷售他們的珠寶,誰要申報?Costco嘛,剛剛有講了,是不是?確定嗎?如果在PChome呢?誰要申報?好,你們再去想一下。我們往下看。NVIDIA最近火紅,根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規定,一樣要確認客戶身分,而且只要超過新臺幣5萬元或信用卡交易超過20萬元,有疑似洗錢或資恐時,三支業者要進行確認。你們看NVIDIA這個產品多少錢?139萬,這是H100,金額超過20萬以上,透過三支來支付。請問誰要申報?調查局知道嗎?

吳處長月萍: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業者必須要申報,只要金額超過現金5萬塊以上,信用卡交易超過20萬以上都必須申報。

鍾委員佳濱:如果是透過三支來支付的話,可是三支怎麼知道他買什麼東西?我們往下看。什麼是H100?H100是高科技,美國禁止該產品輸入大陸,但網路平台要賣,這要不要KYC?誰對它做KYC?是平台對它做KYC,還是三支對它做KYC?有沒有法律規範?怎麼稽查是不是透過郵遞或快遞寄到受制裁國家?次長,有沒有發現我們的洗防法在規範上還有需要更周延地方?有沒有感覺?

黃次長謀信:洗防法就是規範特定業別要做相關的洗防義務,但透過平台的部分,就是委員所關心的,如果透過一個平台再轉介的話,那麼這部分的申報主體……

鍾委員佳濱:就會開始異動嘛!好,往下看,這就是我要問的。如果今天有洗錢業者透過三個人頭到網路平台購物,每一個都買了將近50萬的商品,這樣是否涉及洗錢?誰會知道?往下看。不同消費者以同一個IP位置,用不同名稱、同一個IP在網路平台上連續購買接近50萬的商品,是否需要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吳處長月萍:這要看販售商品的是哪一個業別的業別……

鍾委員佳濱:就在通路上啊,是在平台上啊!

吳處長月萍:要單筆50萬,看這個平台屬於哪一個業別所建構的。

鍾委員佳濱:如果是他自己的品牌,譬如說Costco自己架設的,OK。如果是綜合電商呢?

吳處長月萍:綜合電商的話,目前還是以賣方的業別……

鍾委員佳濱:他用不同的消費者,現在是不同的消費者。剛剛講的是好幾家銀樓,現在是用不同的消費者來洗錢,所以用不同的名稱、同一個IP在網路平台上買,次長知道哪裡需要再周延了吧

黃次長謀信:瞭解。

鍾委員佳濱:清楚了?你簡單回應一下。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的確如同我剛剛所說的,我們洗錢防制法只就業別做特別申報的義務跟規範,至於是否有脫法行為,或者由不同消費者或透過平台……

鍾委員佳濱:對!

黃次長謀信:這部分我們可能未來在相關子法規範要加強處理。

鍾委員佳濱:數發部有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能量登錄審查通過名單,如果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三支業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和數發部的三支名單納管的話,那麼網路平台可不可以納管?數發部要納管網路平台嗎?

林副署長俊秀:網路平台如果透過第三方支付進行金流支付的話,第三方支付會知道異常交易。

鍾委員佳濱:第三方支付知道,但平台知不知道?

林副署長俊秀:它就要處理。

鍾委員佳濱:第三方支付怎麼會知道呢?剛剛說了,不同的銀樓業者或同一個洗錢犯透過不同名稱,他怎麼知道?對第三方支付來講,這是不同的名稱啊,只有平台才有可能勾稽出來,次長,是不是這樣?所以我才說你們要慎重考慮,未來是不是要審慎找到主管機關將平台業者納入,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平台業者部分要看其業別的主管機關。

鍾委員佳濱:平台就剛剛跟你講的……

黃次長謀信:平台業別……

鍾委員佳濱:電商平台誰管?數發部!好,請告訴數發部。來,往下看。現在還有另外一種透過繳費條碼到便利超商臨櫃繳納的詐騙手法,我們都知道,如果詐騙犯透過app傳給受害者三個繳費條碼叫他去繳費,受害者到臨櫃繳費是繳現金,超商收的是現金,但超商收的這三個條碼代表誰?一個代表貨品,一個代表金額,一個代表收付者,就是收款人。他透過銷帳檔,所以可能是虛擬平台,可能是三支,由他們墊付款給詐騙者。經過七到十天,看便利超商跟三支或虛擬平台的契約關係而定,他們再把貨款移過去,知道這個時間差了吧?詐騙犯可能會先收到平台或三支墊款,但受害者繳的現金大概會延遲七到十天,看便利超商業者跟平台的契約關係來支付。次長,有沒有看到其中的契機?就是在途金流啊!

我們再往前看,如果今天受害者去報案了,甚至一天內就報案了,錢在哪裡?錢還在超商手上,是不是這樣?但如果平台或三支先墊付給詐騙犯,以後你們去阻卻便利超商不要把錢付給平台或三支,誰會受損害?次長,誰會受損害?平台或三支,對不對?所以兩個要件:如果警方來得及、及時在便利超商阻卻,不讓現金支付給平台,消費者的錢就可以追回。至於誰要擔負損失?平台跟三支,這樣平台跟三支會不會比較認真來做KYC?瞭解了吧?以後你們怎麼做?告訴我,你打算怎麼做?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外界有在倡議,是不是延緩……

鍾委員佳濱:這已經不用延緩了,因為契約本來就是七到十天,現在是你們有沒有能力去發掘,並阻止超商轉帳!

黃次長謀信:對,這是延緩跟圈存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對,就是圈存的問題。已經有在途期間七天了,所以請你們詳查幾大超商業者跟這些平台、三支的契約關係,只要超過一天以上的,你們都來得及啊!在這樣的方式下,三支跟平台才會擔心收不到錢,就會認真做KYC,是不是這樣子?所以你們要去強化宣傳。

往下看。好了,現在基層檢察官苦不堪言,因為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十八條,還有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三條,他們都要有公會,對不對?法務部可以去公會查核嗎?

黃次長謀信:事實上現地查核我們現在每年都在進行。

鍾委員佳濱:好,請問三支有沒有查核?誰去查核?

林副署長俊秀:有,數發部。

鍾委員佳濱:數發部,你們怎麼查核?有公會可以查核嗎?

林副署長俊秀:我們都是到現地查核……

鍾委員佳濱:直接用麥克風講嘛!

林副署長俊秀:主要在現地跟非現地都有查核。

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沒有查核報告?

林副署長俊秀:因為到現場去查核……

鍾委員佳濱:目前律師跟銀樓都是公會查核,三支你們是一家一家查核,是不是?

林副署長俊秀:是。

鍾委員佳濱:好,次長,那你知道問題出哪裡了,你們檢察官以這樣的管制能量,他們數發部是一家一家去查核,人家是公會查核,現在我的要求,時間的關係,請次長研議將網路平台納入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規範方案,並請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委員,因為這涉及到跨部會,是不是我們再多點時間,兩個月?

鍾委員佳濱:兩個月,好,可以。

黃次長謀信:好。

鍾委員佳濱:再來是請經濟部儘速協調便利超商業者與內政部或數發部串接代收款項查詢機制,經濟部代表,你瞭解意思嗎?如果警方知道了,他要跟超商知道受害者的金錢是不是還在超商手上嗎?第一時間可以阻詐,可以嗎?

陳副署長秘順:是,我們來協調超商。

鍾委員佳濱:好,最後各主管機關,包括銀行局、法務部、調查局,應該明確於各打擊資恐辦法內要求公會進行自律及協助管理,減輕基層公務員,尤其檢察官的負擔,請問銀行局可以嗎?如果你們有的話,就你們管理的部分。

莊局長琇媛:報告委員,我們會遵照辦理。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數發部呢?

林副署長俊秀:沒問題,我們遵照辦理。

鍾委員佳濱:法務部呢?

黃次長謀信:沒問題。

鍾委員佳濱:好,經濟部?沒問題嘛!

陳副署長秘順:是。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我們就先到這裡,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質詢。我們休息一下。

休息(10時28分)

繼續開會(10時38分)

主席(鍾委員佳濱):好,這邊宣告我們休息到下午2點半後繼續開會,現在繼續休息。

在場人員:委員,這邊下午2點有黨團協商。

主席:我們2點半再開,我知道,2點半我們再開,看他們2點黨團協商怎麼樣,我們再延嘛!

休息(10時39分)

繼續開會(14時35分)

主席:因為剛剛多數委員都困住了,我也是上不來,顯然多數委員都無法到本委員會進行今天的議事,所以今天的會議到此為止。

委員莊瑞雄、羅智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

請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數發部副署長

我想請教各位列席的官員一個問題,你們現在出去買東西,會用電子支付還是現金?

我有時候跟我的助理出去,我拿現金起來付錢都會被他們說現在沒人在付現金了,尤其是去超商或是有電子支付的店家,買東西請他們喝還要被他們念。

但這其實很有趣,現在大家都越來越懶的帶現金出門,去超商買東西好像變成一個通關密語:line pay、apple pay、街口,再外加一句發票存載具,這體現了甚麼?電子支付已經完全的融入了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也改變了大家的生活模式。

本席想先問一下,剛剛舉的三個支付方式line pay、apple pay、街口支付,請問,他們分別代表哪一種支付方式,請金管會還有數發部回答?

line pay第三方支付

apple pay行動支付

街口─電子支付

為什麼會舉這三個例子,因為他們別代表了三種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偏偏又代表著不同種的支付方式。

根據數發部的統計,2024年第三方支付,累計設立與登記的家數高達12,000家,商業登記超過1,000家。既然目前已經有那麼多這類型行業,就表明現在也高度依賴這項新興服務,政府當然需要來好好納管需求。

除了方便以外,第三方支付會獲得大家的喜愛,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提供代收付。就是在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前,先由中立的第三方保管金流。

但有一好就沒有兩好,這也造就許多新興詐騙的巧門,最常見的手法就是線上博弈或其他金融犯罪行為者,利用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匿名性的性質,額外設置第三方人頭公司來進行洗錢,導致金流追蹤之困難度高。

因為第三方支付他只有收款和付款,沒有預先存款概念,也沒有像是電子支付的轉帳功能,就算有金流的移轉,只要人頭帳戶去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虛擬帳戶,就產生了現在大家疑慮的,透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洗錢。

本席要來請教數發部及金管會,你們對於第三方支付納管的權責是怎麼劃定的?哪一個單位來主責?

上週在朝野協商洗錢防制法協商時,朝野都對第三方支付的納管有高度的共識,只是在於該由數發部還是金管會去管理有不同的建議,因此最後上週五附帶決議結論,數發部與金管會要針對第三方支付業訂定管理規則,並且要針對洗防業務該由哪個單位主管,進行研擬並共同提出書面報告。

目前第三方支付,由數發部來管理,目前也有登錄機制,鼓勵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洗錢防治聲明書登錄,業者要先登錄這個聲明書才能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

本席請問數發部,目前執行下來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還是有甚麼具體成效可以跟委員會的委員們說明。

為什麼本席會問有沒有窒礙難行之處?因為本席很清楚,數發部並不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當初第三方支付是從電子支付中衍伸而來的非特許行業,所以才會落到數發部身上,但事實就是這就是金融行為,執行都是金融機構,就應該是要歸金管會主管,再多的行政舉措,數發部就是沒有魔杖的巫師,既無法稽查銀行,也沒有辦法對比第三方支付業者的金流往來。而且現行的登錄,僅僅是鼓勵,也沒有強制力,為什麼無法強制,就是因為沒有母法也沒有主管機關,這是本席比較擔心的。

那大家直覺會想到的是,那我們的電子支付怎麼管的?電子支付機構,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也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看起來非常完備,但只要看一下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當中,他在第三條中就明定,保管代理收款項目總餘額沒有超過20億,就不用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

本席看到這個條款的時候嚇到從椅子上掉下來,金管會訂了一個大門說,你超過要來跟我申請,沒有超過請繞道不用歸我管,而且這道門還是20億,我不是空ㄟ,我當然選擇另外一條功能也有代理收款和付款的第三方支付,他既不用資本額的條件,而且用低度監理,這才是問題所在。

當初在對第三方管制時,就時常來跟中國來做比較,現在中國在去年11月修法,今年5月施行的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就有規定,你不是透過非銀行支付機溝,只要標明有支付行為,都要銀行端批准,沒有批准的單位或個人不能從事支付業務

本席認為應跳脫過去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除了鼓勵產業發展和保障業者之外,還需要逐步落實嚴格監管,才能彌補這個漏洞。

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羅智強,就《洗錢防制法》修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訂相關問題,特向數位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提出質詢。

一、涂誠文集團利用遊戲點數洗錢,2020年至2023年買了百億元的遊戲點數,再整批賣給香港等境外公司套現洗錢,香港公司再把購買的點數化整為零,在網路或以超商小額代收等方方式,賣給不知情的遊戲玩家。

我國合法線上遊戲業者與違法博奕網站每年營收上百億元,其中不少被詐騙集團利用買點數等方式洗錢;詐騙案被害人的錢遭騙走後,經層層洗錢漂白,因此難以討回。

立法院法制局在《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評估報告中指出,遊戲點數卡具有匿名性且流通性佳、也有可移轉性,極易遭犯罪者濫用成為洗錢工具。

法制局認為,線上遊戲點數業者已成洗錢弱點的高風險產業,建議將線上遊戲點數業者納入《洗錢防制法》草案第5條第3項第5款所定「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來規範,指定為《洗錢防制法》所定的「非金融事業」來加以管理,以強化洗錢防制成效。

但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法並未納入線上遊戲點數業者,而是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中,對網路連線遊戲及遊戲點數等業者,課予防詐義務。

請數位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說明,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法是否足以有效防堵遊戲點淪為洗錢工具?

二、詐騙集團假冒財經專家謝金河,詐騙一名李姓商人1.7億元,創台灣治安史上假投資詐騙最高額財損。

各類名人被詐騙集團冒用,於臉書等社群平台上登廣告,受害者不計其數。

去年5月底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禁止看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並要求社群平台在接獲詐騙通報後,必須於24小時內下架詐騙廣告,否則將面臨連續處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時,並未對刊登詐騙廣告的平台業者訂定罰則,以致社群平台僅「被動配合」,接到警方通知後再「限期下架」,使得警方必須投入更多人力,焚膏繼晷的進行網路通報。

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0規定,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之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第32條規定,平台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於期限內移除。

但第39條罰則方面,只針對未依司法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的業者開罰。對於刊登明顯涉詐廣告的平台業者,以及未「主動」下架詐騙廣告的平台業者,仍未定有罰則。

請數位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說明,本次制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否足以有效約束臉書等社群平台,有杜絕網路詐騙廣告?

主席: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