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星期二)9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案。
三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12、6、7、10、11、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13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56號、113年5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09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27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40號、113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61號及第1130701511號、113年6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32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國民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4月29日(星期一)、6月12日分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及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13年4月29日由蘇巧慧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麥玉珍委員、國民黨黨團代表牛煦庭委員及張智倫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及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外交部、考選部、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6月12日則有王美惠委員及邱鎮軍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要旨:
考量臺灣目前已有將近150萬境外人士居留,且政府亦持續加大吸引外國人才力度,未來將有更多新住民來臺。為保障此類新住民在臺之基本權益,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113年1月資料顯示,新住民的人數達59萬3,714人,新二代約50萬人,若將約80萬的移工、專業人士,約10萬的大專境外生,全納入「廣義新住民」的範疇,則廣義新住民的人數約佔臺灣總人口的8%,達199.5萬人,超越原住民族,成為臺灣繼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之後的第四大族群。惟,目前並無專司保障新住民群體權益的法律,使許多新住民事務至今無法源依據。為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多元文化與種族之差異,爰依據我國憲法第七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之意旨,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且占有一定比例,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統計至民國113年1月底止,新住民的人數已經近60萬人,儼然成為我國繼閩南人、客家人及原住民之外的新興族群。惟目前並無專司保障新住民群體權益的法律,致許多新住民事務至今無法源依據。為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多元文化與種族之差異,推動多元文化共融,打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四、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來在全球化浪潮及社會結構變遷下,我國跨國及兩岸通婚越來越頻繁,使得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今(113)年1月最新統計,新住民人數已將近60萬人,若再加上第二代子女約50萬人,新住民家庭人口總數已突破100萬人,讓我國邁入多元文化的移民社會,這些新住民及其子女遍及社會各角落,早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往往因語言及文化差異等因素,以致在相關權益及生活適應上面臨諸多困境,亟需建立完善法令及權益保障,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五、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要旨:
為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進一步達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目的,以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六、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已取得我國國籍之新住民已將近60萬人,外籍移工近70萬人,新住民為我國社會之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新住民在臺之基本權利,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
七、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截至一一三年三月底止已經超過五十九萬人,新二代則約七十萬餘人,已成為繼閩南族群、客家族群、外省族群及原住民族之外的新興族群,成為改善少子女化與促進多元文化的新助力。惟目前尚無專司保障新住民群體權益的上位法律,使許多新住民事務至今無法源依據。為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多元文化與種族之差異,爰依據我國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之意旨,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113年4月2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新住民業務的關心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共計5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一、現況說明
截至113年3月底止,我國婚姻移民(以下簡稱新住民)人數共計59萬5,158人,包括來自大陸(含港澳)地區計38萬4,680人(占64.63%),外籍配偶計21萬478人(占35.37%),前3名分別為越南11萬7,305人(占19.71%)、印尼3萬2,059人(占5.39%)及菲律賓1萬1,687人(占1.96%);另新住民子女為47萬2,316人,新住民家庭人數已逾百萬人,成為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本。為完備對新住民之照顧及服務,本部爰整合中央、地方及民間團體力量,推動各項措施,強化新住民社會適應、保障各項生活權益,並提升國人多元文化知能,以營造友善和諧的社會環境。現行新住民照顧服務機制擇要說明如下:
(一)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
新住民來臺生活事務涉移民、教育、勞動、醫療、福利等不同機關權責,為能落實各項政策並具體協助新住民來臺後生活,本部自92年已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結合中央、地方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辦理8大重點服務措施,分別包含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並藉由每6個月召開定期檢討會議及每年對地方政府之評核,滾動修正推動措施並督促落實。另每6個月將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公布於本部移民署網站,供各界檢視。
(二)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依據行政院93年7月28日第2900次會議指示:「籌措專門照顧輔導外籍配偶的基金」,自94年度每年編列新臺幣(下同)3億元。自105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規模維持每年10億元。
新住民發展基金規劃四大業務計畫,透過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補助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落實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一)辦理社會安全網絡服務,扶助經濟弱勢之新住民及其家庭等服務;(二)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及辦理多元文化活動,培力扶持成長,以及提升民眾對國際多元文化之了解與尊重;(三)補助22個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有40處)建構新住民家庭服務網絡,提供新住民家庭相關服務,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四)辦理衛生保健通譯員服務(培訓)、多元文化人才培訓、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等計畫,從培力到社會參與均含括在內。105年至112年核定補助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計1,774件、27億610萬7,686元。
(三)成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新住民在臺生活分涉各機關業務,為整合跨部會資源,行政院於104年6月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及跨部會機關副首長擔任委員,計31人,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本部(移民署)擔任幕僚單位,擬定並統整各項跨部會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政策,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轉型為新住發展基金、建立國家級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支援新南向政策培育各類新住民多語人才等。此外,歷次會議亦協助跨部會建立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培力計畫,使其得以展能揚才發揮所長;放寬新住民學歷採認,使其得以順利求職穩健家庭發展;新住民通譯及文化經貿人才培訓,增進新住民參與公共政策及各類溝通協調等公益服務之機會。
(四)培力新住民及子女
為培力新住民及子女發揮多元文化優勢,歷年來辦理多項計畫或活動,分述如下:
1.新住民及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於寒暑假期間回到新住民子女(外)祖父母居住地進行文化交流體驗,深耕國際人脈、增進國際觀,使其成為國際人才,105年至109年獲獎組數計449組957人。
2.新住民及子女築夢計畫:透過提供築夢獎金、業師輔導及拍攝築夢過程,協助在臺展能圓夢,自我實現,增進自信,105年至11年獲獎組數計215組487人。
3.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培養優秀學生特殊才能,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升就業能力、增加收益、穩健家庭生活,105年至112年計4萬3,113人受益(新住民4,637人、新住民子女3萬8,476人),核發獎金已逾2億元。
4.新住民子女國內培育研習營:發揮新住民子女多元文化及創意,於暑假期間舉辦多元文化培育營,105年至112年計322人參加。
5.多元文化人才培訓計畫: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公共事務,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培育多元文化人才種子,計92人通過初階及進階測驗,取得種子講師資格,並於本部移民署各服務站推廣多元文化交流。
(五)辦理初入境關懷及家庭教育
為強化移民輔導,於新住民入國(境)後至本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時,進行1對1的關懷訪談,並提供在臺生活所需資訊,105年至112年提供初入境訪談服務計7萬2,226人次;另為倡導跨國婚姻家庭尊重多元文化及性別平等觀念,增進家庭互動關係,鼓勵新住民及家人共同參加家庭教育宣導活動,105年至112年計辦理2,325場次,5萬6,572人次參與。
(六)推動便民行動服務列車
本部移民署服務站透過行動服務列車,赴偏遠地區宣導有關新住民服務措施,並提供辦理居留延期、法令諮詢、變更居留地址等服務,使服務據點靈活化、服務彈性化,並透過行動服務列車關懷在地新住民之生活及工作情形;105年至112年行動服務列車計出勤3,506車次、訪視4,240個新住民家庭。
(七)設置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
提供外來人士在臺生活及適應之諮詢需求,設置1990免付費服務熱線(7種語言,24小時),諮詢項目包括居留、就業、稅務、健保、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社會福利、法律資訊等訊息,並可進行三方通話。105年至112年提供諮詢服務計122萬540通(包含疫情期間分流1922協助疫情有關入出境問題諮詢服務計88萬3,762通)。
(八)建置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新住民相關資訊分散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為統整各項資訊,提供零距離之服務,本部建置一站式之「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計有7國語言(中文、英文、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並設立Line的官方帳號,作為各部會、地方政府所提供新住民相關課程、活動等資訊之平臺,並製作懶人包及政策資訊卡,以利新住民快速瞭解政府推動的各項措施及服務。累計瀏覽人次計1,104萬4,178。
二、委員及黨團版本所提草案
大院委員關心新住民議題,包含羅美玲委員等22人所提「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張智倫委員等18人、國民黨黨團及蘇巧慧委員等26人所提「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本部說明重點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立法目的:法案名稱雖有不同,惟5個版本草案之立法目的均係重在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
(二)適用對象
1.相同之處:上開5個版本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均包括婚姻移民、外籍生、外國專業人員及歸化為我國國民者。
2.相異之處:羅委員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包括外籍移工,且新住民需在臺合法連續居留超過3年;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等草案均擴及新住民子女。
(三)設立專責機關:5個版本草案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專責機關;民眾黨黨團草案則明定地方政府亦需設置新住民單一服務窗口、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草案則是明定地方設置新住民行政局、蘇委員草案亦明定地方設置新住民專責單位或專人。
(四)權益保障事項:5個版本草案均明定包括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公共參與等權益事項應予保障。
(五)辦理新住民調查:羅委員草案明定應訂定新住民支持總體計畫,包括基本政策、具體措施、經費等事項;為研擬該計畫,每5年進行新住民相關調查,並每年檢討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蘇委員草案明定擬定新住民事務及發展計畫,並每2年辦理新住民社會經濟調查;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草案則無此規定。
(六)設置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張委員及國民黨團草案,為強化文化及產業發展,明定政府應設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並於專責機關設立前協調本部移民署配合辦理。
三、本部對於大院委員及黨團提案之意見
(一)新住民定義
民眾黨黨團、羅委員、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均包括婚姻移民、外籍生、外國專業人員、歸化為我國國民者;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等草案則包括新住民子女。新住民子女及設籍後之新住民,其身分為國人,權利義務均與國人無異,如再另訂專法保障恐有資源重置之情形,又上開5個版本草案均有包括外籍生,惟依國際間之通念,外籍生係以就學為目的,尚未將其視為移民。
有關羅委員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包括外籍移工,惟移工有居留年限限制,且權利義務有別於一般外國人;此外,明定新住民需在臺合法連續居留超過3年,對於初入境(未滿3年)者,恐保護未臻周延。
為使適用對象明確、合理化,新住民定義建議以婚姻、就業(含中階人力)及投資移民為主,並限定應符合入境一定期間,以新住民發展基金及各種服務方案提供扶助。
(二)設置專責機關
民眾黨黨團、羅委員、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專責機關;另民眾黨黨團草案則明定地方政府亦需設置新住民單一服務窗口、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等草案則是明定地方設置新住民行政局,蘇委員草案亦明定地方設置新住民專責單位或專人。
新住民所涉各項事務如教育、文化、勞動、福利等事項,係依業務性質由各部會依法定職掌推動辦理;有關中央設置專責機關、地方政府設置地方自治事項單一窗口或行政局,除涉及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員額編制、預算編列及機關功能業務調整等事項外,並牽涉中央及地方權責劃分,可能與其他法規競合,且各縣市政府轄內新住民人數及特性差異甚大,宜聽取地方政府之意見,現行透過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及上開機制運作尚無窒礙。
有關羅委員草案明定專責機關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之比例;未來倘若新住民專責機關成立,可能有原為大陸人士任職於該機關中,而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21條,在臺設籍10年始能擔任公教人員之限制。
(三)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
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等草案明定設置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因新住民非單一來源國,語言及文化等均有所不同,且未居住於特定區域,爰設置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其目的、用途及作法尚待釐清。
按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草案,規劃於專責機關設立前,由本部移民署辦理,因該署並非文教、產業之主管機關,且屬三級機關,恐非適當。
(四)新住民相關調查
羅委員草案明定每5年進行新住民相關調查,而蘇委員草案則明訂每2年辦理新住民社會經濟調查。
查本部自92年起,每5年辦理新住民(我國婚姻移民)生活需求調查,瞭解新住民家庭生活情形、工作狀況、醫療保健需求及各項照顧輔導措施供需狀況,作為各級政府推動新住民各項照顧服務及制定相關服務政策之參考。
(五)鼓勵多元文化交流
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有政府應辦理新住民語言之認證與學習;羅委員草案則明定政府應提供多元文化及語言教育等。
關於辦理新住民語言認證一事,因新住民語言非國家語言,可鼓勵國人學習新住民母語(東南亞語於108學年度已納入中小學課綱);至辦理該國之母語認證,恐不符國際慣例。又教育部為增進新住民及其子女來臺生活適應,係提供華語學習相關資源,以協助其儘速融入我國生活,亦鼓勵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學習中心,並開設多元文化等相關課程進行推廣。
(六)工作權之保障
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輔導新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
新住民(國人之非本國籍配偶)獲准在臺居留即可工作,其勞動權益與我國國民相同,勞動部為協助持有效居留證之新住民就業,已訂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協助失業之新住民免費參加職業訓練,及透過「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提供職場學習及適應機會,提高就業能力,並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職訓生活津貼」、「僱用獎助」、「求職交通補助金」等津貼補助協助就業。
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新住民之就業服務,惟其非屬公營機構性質,至民營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定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依同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再者,「職場諮商」係雇主提供員工協助方案之事項,尚非就業服務內容;「輔導取得專門職業資格」係涉及各專門職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又新住民成為國人後,具相關學歷資格者,即可報考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無須另行規定。
(七)建立無障礙語言環境
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有通譯服務,我國通譯服務涉及諸多部會及面向,現行各機關依自身職掌之專業領域各自培訓具該領域專業知能之通譯人員,以符合機關使用需求。行政院已補強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各部會將循序推動辦理。
(八)關懷補助
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以及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資源無力承擔者,給予補助;羅委員草案則是提供弱勢之新住民相關社會救助及醫療補助。
按各主管機關基於對特定族群之照顧,補助該特定族群社會保險保險費,應於各該主管法律明定補助機關、受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等規定,爰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及國民黨黨團等草案第14條第2項及蘇委員草案第18條第2項應明定由主管機關補助,以明權責;且受補助之對象、金額等事項,亦應有法律明確之授權規定。另主管機關應預估所需之經費,以因應後續所需預算之編列。
(九)獎助媒體近用權
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國民黨黨團及蘇委員等草案均有協助或設立新住民專屬及使用其語言之傳播媒介與機構,如廣播、電視等。
有關媒體近用權議題,宜透過多元傳播,以溝通傳遞資訊;本部移民署有新住民專屬新聞網站,以5種語言報導新聞及節目,另以6語製播新住民專題節目「我們一家人」;公視每日亦有製播越、印、泰語新聞。設置全國性廣播及電視,因涉及語言種類太多、文化背景各異,恐未能全面報導,廣播及電視等無線電波頻譜為有限公共資源,應審慎評估。
(十)制定專法
上開5個版本草案名稱雖有不同,但立法目的均係重在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制定專法須考量所有新住民得否一體適用,以及新住民是否因而被標籤化,不利其融入在地社會;目前我國已有6部國際人權公約已完成國內法化,對於新住民及外籍人士也產生一定程度的保障,如欲制定專法,宜再全面盤點新住民相關照顧服務措施,針對不足之處予以補強與改進,較為妥適。
四、結語
再次,感謝委員及黨團之提案,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與現行各機關辦理新住民照顧服務事項方向相同,本部仍將持續維護新住民照顧權益,並結合公私部門倡導及落實國際公約平等無歧視精神,建構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的友善移民環境,打造和諧共榮的多元社會。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113年6月12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新住民業務的關心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113年4月29日已審查5個版本,今天再審查2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一、現況說明
截至113年4月底止,我國婚姻移民(以下簡稱新住民)人數共計59萬6,162人,包括來自大陸(含港澳)地區計38萬5,026人(占64.58%),外籍配偶計21萬1,136人(占35.42%),前3名分別為越南11萬7,638人(占19.73%)、印尼3萬2,114人(占5.39%)及菲律賓1萬1,735人(占1.96%);另新住民子女為47萬3,025人,新住民家庭人數已逾百萬人,成為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本。為完備對新住民之照顧及服務,本部爰整合中央、地方及民間團體力量,推動各項措施,強化新住民社會適應、保障各項生活權益,並提升國人多元文化知能,以營造友善和諧的社會環境。現行新住民照顧服務機制擇要說明如下:
(一)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
新住民來臺生活事務涉移民、教育、勞動、醫療、福利等不同機關權責,為能落實各項政策並具體協助新住民來臺後生活,本部自92年已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結合中央、地方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辦理8大重點服務措施,分別包含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並藉由每6個月召開定期檢討會議及每年對地方政府之評核,滾動修正推動措施並督促落實。另每6個月將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公布於本部移民署網站,供各界檢視。
(二)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依據行政院93年7月28日第2900次會議指示:「籌措專門照顧輔導外籍配偶的基金」,自94年度每年編列新臺幣(下同)3億元。自105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規模維持每年10億元。
新住民發展基金規劃四大業務計畫,透過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補助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落實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一)辦理社會安全網絡服務,扶助經濟弱勢之新住民及其家庭等服務;(二)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及辦理多元文化活動,培力扶持成長,以及提升民眾對國際多元文化之了解與尊重;(三)補助22個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有40處)建構新住民家庭服務網絡,提供新住民家庭相關服務,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四)辦理衛生保健通譯員服務(培訓)、多元文化人才培訓、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等計畫,從培力到社會參與均含括在內。105年至112年核定補助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計1,774件、補助金額10萬7,686元。
(三)成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新住民在臺生活分涉各機關業務,為整合跨部會資源,行政院於104年6月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及跨部會機關副首長擔任委員,計31人,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本部(移民署)擔任幕僚單位,擬定並統整各項跨部會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政策,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轉型為新住發展基金、建立國家級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支援新南向政策培育各類新住民多語人才等。此外,歷次會議亦協助跨部會建立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培力計畫,使其得以展能揚才發揮所長;放寬新住民學歷採認,使其得以順利求職穩健家庭發展;新住民通譯及文化經貿人才培訓,增進新住民參與公共政策及各類溝通協調等公益服務之機會。
(四)培力新住民及子女
為培力新住民及子女發揮多元文化優勢,歷年來辦理多項計畫或活動,分述如下:
1.新住民及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於寒暑假期間回到新住民子女(外)祖父母居住地進行文化交流體驗,深耕國際人脈、增進國際觀,使其成為國際人才,105年至109年獲獎組數計449組957人。
2.新住民及子女築夢計畫:透過提供築夢獎金、業師輔導及拍攝築夢過程,協助在臺展能圓夢,自我實現,增進自信,105年至112年獲獎組數計215組487人。
3.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培養優秀學生特殊才能,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升就業能力、增加收益、穩健家庭生活,105年至112年計4萬3,113人受益(新住民4,637人、新住民子女3萬8,476人),核發獎金已逾2億元。
4.新住民子女國內培育研習營:發揮新住民子女多元文化及創意,於暑假期間舉辦多元文化培育營,105年至112年計322人參加。
5.多元文化人才培訓計畫: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公共事務,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培育多元文化人才種子,計92人通過初階及進階測驗,取得種子講師資格,並於本部移民署各服務站推廣多元文化交流。
(五)辦理初入境關懷及家庭教育
為強化移民輔導,於新住民入國(境)後至本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時,進行1對1的關懷訪談,並提供在臺生活所需資訊,105年至112年提供初入境訪談服務計7萬2,226人次;另為倡導跨國婚姻家庭尊重多元文化及性別平等觀念,增進家庭互動關係,鼓勵新住民及家人共同參加家庭教育宣導活動,105年至112年計辦理2,325場次,5萬6,572人次參與。
(六)推動便民行動服務列車
本部移民署服務站透過行動服務列車,赴偏遠地區宣導有關新住民服務措施,並提供辦理居留延期、法令諮詢、變更居留地址等服務,使服務據點靈活化、服務彈性化,並透過行動服務列車關懷在地新住民之生活及工作情形;105年至112年行動服務列車計出勤3,506車次、訪視4,240個新住民家庭。
(七)設置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
提供外來人士在臺生活及適應之諮詢需求,設置1990免付費服務熱線(7種語言,24小時),諮詢項目包括居留、就業、稅務、健保、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社會福利、法律資訊等訊息,並可進行三方通話。105年至112年提供諮詢服務計122萬540通(包含疫情期間分流1922協助疫情有關入出境問題諮詢服務計88萬3,762通)。
(八)建置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新住民相關資訊分散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為統整各項資訊,提供零距離之服務,本部建置一站式之「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計有7國語言(中文、英文、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並設立Line的官方帳號,作為各部會、地方政府所提供新住民相關課程、活動等資訊之平臺,並製作懶人包及政策資訊卡,以利新住民快速瞭解政府推動的各項措施及服務。累計瀏覽人次計1,104萬4,178。
二、本部對於大院委員提案之意見
(一)新住民定義
王委員美惠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包括所有外來人口在臺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外國人歸化我國籍與外籍配偶之子女;邱委員鎮軍草案所定義之新住民,包括婚姻移民、外籍生、外國專業人員、歸化為我國國民者及前揭對象之子女。新住民子女及設籍後之新住民,其身分為國人,權利義務均與國人無異;又上開2版本草案有包括外籍生及移工,依國際間之通念,尚非屬移民。
(二)設置專責機關
王委員美惠及邱委員鎮軍草案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有關設置專責機關,涉及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員額編制、預算編列及機關功能業務調整等事項,現行透由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機制運作,未來將朝向提升協調會報層級及功能推動。
(三)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
邱委員鎮軍草案明定設置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因新住民非單一來源國,語言及文化等均有所不同,且未居住於特定區域,爰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區之目的、用槌及作法尚待釐清。
按邱委員鎮軍草案,規劃於專責機關設立前,由本部移民署辦理,因該署並非文教、產業之主管機關,且屬三級機關,恐非適當。
(四)新住民相關調查
國家整體移民政策(包括專業人士、投資移民、婚姻移民等各種身分別),業務多元,尚非單一機可統一專責,現行各機關各依權責已訂有相關計畫循序推動,未來將由行政院協調會報進行控管及追蹤。
(五)建立無障礙語言環境
王委員美惠及追委員鎮軍草案均提及通譯服務,我國通譯服務涉及諸多部會及面向,現行各機關依自身職掌之專業領域各自培訓具該領域專業知能之通譯人員,以符合機關使用需求。行政院已核定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各部會將循序推動辦理。
(六)獎助媒體近用權
王委員美惠及邱委員鎮軍草案均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語言之傳播媒介與機構,如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之媒體。
有關媒體近用權議題,宜透過多元傳播,以溝通傳遞資訊;本部移民署有新住民專屬新聞網站,以5種語言報導新聞及節目,另以6語製播新住民專題節目「我們一家人」;公視每日亦有製播越、印、泰語新聞。
四、結語
再次感謝委員之提案,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與現行各機關辦理新住民照顧服務事項方向相同,本部仍將持續維護新住民照顧權益,建構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的友善移民環境,打造和諧共榮的多元社會。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二〕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一、前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新住民在臺人數已逾59萬人,占總人口數的2.5%,且新住民人數亦呈逐年增長趨勢,已成為臺灣人口結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鑒於新住民來臺展開新生活,初期皆會面臨語言文化、家庭照顧、經濟收入、家人關係、親子教養等課題的調適與適應,需要關懷及照顧。本部亦致力於透過各項法規、行政及教育措施,推動並落實國家人才培育及適性發展之教育政策。
二、涉及法規及本部意見
前開各黨團及多位委員所擬具法案草案版本,整體而言均能促進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權益,與本部落實推動新住民教育之方向大致相同,本部敬表支持,以下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條文擬具意見說明如下。
(一)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第6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0條,規定政府應提供多元文化及語言之教育與宣導,尊重新住民之語言、民俗節慶、文化藝術及價值觀以增進民眾對不同文化語言之尊重與理解,意見如下:
1.本部鼓勵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學習中心,開設多元文化等相關課程進行推廣。
2.此與本部致力於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適切的教育資源,並協助其適應環境及發展潛能之立場一致,爰本部予以尊重。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及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9條與蘇巧慧委員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4條,規定政府應辦理新住民語言之認證與學習、建立新住民語言資料庫,鼓勵新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並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華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特殊教育協助,意見如下:
1.本部為增進新住民及其子女來臺生活適應,業提供華語學習相關資源,以協助其儘速融入本國生活。
2.另建議本條「華語言學習」修正文字為「華語學習」。
(三)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第9條,規定政府應提供家庭諮詢、婚姻教育、育兒教育等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家庭服務中心,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並避免遭受歧視,意見如下:
1.針對本條第1項條文,目前內政部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畫,補助全國各縣市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家庭個案管理服務、關懷與訪視、整合連結轄區相關服務據點及服務方案等;另各縣市政府亦設有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及家庭教育中心,提供相關福利服務及教育措施,鑑於地方政府新設機關受地方自治法規範,仍應尊重地方政府意見。
2.本部國教署業加強輔導新住民子女之語言及社會文化學習,提供其課後學習輔導,同時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提升教師多元文化素養,此外並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想甄選比賽,促進親子共學。爰本條第2項條文內容本部予以尊重。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及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0條與蘇巧慧委員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5條,規定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知識體系,其所培力之新住民事務人才,政府應建立人才資料庫統整規劃,適才運用,意見如下:
1.各大專校院系所增設及調整與課程開設係屬大學自主權責,後續將配合草案主政部會所提相關系所增設需求,納入提供大專校院增設系所領域之參考。
2.本條建議「大學院校」修正為「大專校院」。
(五)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第12條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及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6條與蘇巧慧委員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9條,規定政府應培訓新住民公共政策專業人才、提供進修培訓課程,並鼓勵新住民參加,意見如下:
本部國教署業配合內政部「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於「提升教育文化」,結合地方政府與學校特色,於寒暑假辦理東南亞語言樂學計畫,鼓勵學生學習及體驗東南亞語文,並編制新住民語言學習內容教科書,爰本部予以尊重。
(六)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第7條及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11條,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生活就業、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辦理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中文教育等課程,並留意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新住民之上課門檻等,意見如下:
有關教育文化基本資訊,本部業開發線上華語教材、推動全國國中小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並設置「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2.0」、「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本土語言資源網」等網站提供線上學習資源,爰本部予以尊重。
三、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增進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權益的關心,本部致力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權益的保障,於中央、地方及學校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已在師資培育、學習輔導、教材編製、鼓勵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學習中心等方面落實推動,協助新住民及其子女生活適應,發揮其語言及多元文化優勢,並提供多元文化教育機會,本部將持續投入資源並積極協助,期能整合資源並強化與協同各級政府相關新住民教育資源及推動策略,以發揮整體效能。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的重視與支持。
〔三〕交通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羅委員美玲等、張委員智倫等、蘇委員巧慧等、王委員美惠等、邱委員鎮軍等相關委員及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新住基本法草案」等7案提案,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提案及本部建議
(一)有關貴委員會審查羅委員美玲等、張委員智倫等、蘇委員巧慧等相關委員、王委員美惠等、邱委員鎮軍等及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新住基本法草案」等5項提案,係為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成立新住民專責機構或新住民事務委員會統籌新住民相關事宜,以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本部敬表感佩。
(二)本部目前對新住民提供之協助及服務項目如下:
1.交通安全資訊宣導措施:與外籍人士有關團體合作,成立跨國籍交通安全宣導團,拓展業務宣導管道,強化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的正確交通安全知識。
2.輔導駕訓與考照措施:本部公路局配合各地方需求,辦理新住民輔導考照活動或協助媒合新住民至駕訓班訓練。另汽、機車筆試測驗,提供八國語言(中文、英文、日文、泰文、緬甸文、柬埔寨文、越南語、印尼文)題庫供新住民眾參考,同時亦提供線上模擬考系統予民眾熟悉考驗題型。截至113年4月止,汽、機車各國語言筆試測驗題庫之下載使用頻率,共計有65萬次下載次數,有其成效。
3.臺鐵公司為利提供新住民語言無障礙環境服務,在官網訂票及自動售票機上,提供包括英語、日語、韓語、泰語、印尼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等10國外國語言之文字顯示及語音說明,供新住民旅客操作。
4.中華郵政公司自111年6月21日起在全國逾3,190臺郵政自動櫃員機(ATM)新增日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等4國語言,提供ATM存款、提款、轉帳、繳費及餘額查詢等常用功能支援多國語言操作介面,支授逾80%以上在臺外籍人士的母語。
5.在機場及港口部分,多以中、英、臺、客語之諮詢服務為主,另桃園機場及高雄機場,亦有提供東南亞語言相關諮詢服務。
(三)前揭7項提案草案中,涉及各部會(含本部)之內容,包括提供生活基本資訊、翻譯、通譯服務及無障礙語言環境、對新住民關懷及補助、鼓勵新住民公共參與、新住民支持事項檢討改進及調查等,本部將依大院立法審查結果,積極配合辦理。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大院之決議,將全力配合辦理。尚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
〔四〕考選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考選部謹就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涉及本部權責部分(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說明如下:
一、現行公務人員考試係屬任用考試,類科必須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求,在相關職系下設置,並由用人機關提出需用名額,經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轉本部報請考試院核定,本部始能據以公告辦理考試。因此,本部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均係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辦理。
二、目前職系說明書並未就新住民事務單列一個職系或列為某一職系下的子項目,因此要在那一個職系下設考試類科,以及用人機關是否會透過此類科提出缺額,都會涉及用人需求。爰本案用人機關如提出確有經由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進用人員之需求,並說明設置於何職系下,本部將依法配合研議新增類科相關事宜。
〔五〕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蘇巧慧等26人各提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與會討論,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院業務部分,提出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各委員及黨團所提草案,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促進新住民在臺發展,落實憲法保障我國多元文化之精神,本院敬表尊重。
二、本院對於(1)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2)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3)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4)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敬表同意。
三、本院對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除第6條建議酌作文字修正如下外,敬表同意: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
司法院修正意見 |
司法院修正理由 |
第六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新住民居住、醫療、就學、就業、扶助、司法、經濟、文化、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 |
第六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新住民居住、醫療、就學、就業、扶助、法律、經濟、文化、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 |
因「司法制度」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憲法第107條第4款參照),尚非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故草案有關提供「司法」服務之文字,建請修正為提供「法律」服務或其他適當文字。 |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隨著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及社會結構變遷下,我國新住民人口數日漸增多,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維護新住民之基本權益,透過法令規章制度之建立,以建構文化共榮及和諧之社會環境。
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中有關新住民近用媒體之規定,本會樂見其成,並將在職掌範圍內為必要之協助,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共同建構多元公民社會、促進族群融合。
〔七〕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黨團所提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併案審查各委員所提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提案內容,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有關大院委員黨團及各委員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為保障新住民對傳播及媒體的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設立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它媒體形式等事項,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結果。
關於草案第15條第1項「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設立全國性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它形式之影音平台」,查涉廣播、電視事業監理以及頻率資源供用等相關法規事項,有鑒於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依法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並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本部將秉此原則就頻率資源供用部分,配合廣播、電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1屆第1會期貴委員會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提出專題報告,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報告如下:
一、行政院已成立協調會報統籌辦理新住民事務
新住民事務面向多元,涉及移民、教育、勞動、福利等不同機關權責,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及力量,擴大照顧新住民及保障相關權益,行政院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分由各機關依業務權責循序辦理,包括進行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重點工作,以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並善用其多元文化優勢提升我國競爭力。
二、整合資源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專款專用
為有效整合各界資源,提高外籍配偶教育水平與素養,完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網絡,特於94年度依據預算法規定,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附屬單位基金之方式設立於內政部,主要協助新住民適應台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措施,以進一步強化新移民體系,共創多元文化社會。
嗣考量該基金所推動新住民照顧輔導工作,實際照顧對象已含括外籍與大陸配偶,近年來亦擴及其子女,為符實務運作,並加強培力新住民及其子女發展成為國家新資源,爰自105年度起轉型並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賡續落實政府新住民政策,基金規模維持10億元,並將主要的補助項目進行分流,包括「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及「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等,期許進一步完善新住民照顧、服務、培力的體系。
又為擴大整合政府資源、推動新住民事務,近年整體新住民相關預算編列已有相當成長,113年度編列5.6億元,較108年度編列4.5億元,成長幅度達24%,主要係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托育、社會安全網絡服務、人才培力、新住民語文課程、師資培訓、教學輔導、新住民車業訓練、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等。
三、結語
為有效推動新住民事務,政府統籌各機關業務成立協調會報,並整合相關資源設立基金專款專用,各機關均依個別業務職掌循序推動辦理,未來仍將視業務推動實際需要,協助各機關配合編列預算,落實對家庭之照顧服務,使其成為國家新力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提出意見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專責機關部分(「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3條;委員王美惠等19人版本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版本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版本第3條、第4條;委員邱鎮軍等27人版本第5條、第6條、第7條),因行政院現已設置院層級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統籌新住民事務規劃與推動,提供跨部會協調機制,建議優先朝強化該會報及相關部會既有組織功能推動,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訂有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且各國基於族群融合,目前並無常設專責新住民相關機關,爰建議參照各國作法,不訂定相關條文。
二、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應設新住民行政局、家庭服務中心、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等新住民專責單位及置專人部分(「新住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9條;「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提案版本第6條;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版本第6條、第8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版本第5條;委員邱鎮軍等27人版本第7條、第9條):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地方政府之組設係由地方政府於總量內分配,基於地方自治,建議尊重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依業務推動之重點規劃組設,爰建議不訂定相關條文。
三、於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部分(「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版本第8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版本第9條;委員邱鎮軍等27人版本第12條):因該類科之增訂宜由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就整體新住民政策及各用人機關實際需求通盤考量,爰建議不訂定相關條文。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4月29日報告及詢答完畢,分別於4月29日及6月12日進行條文之逐條審查。與會委員經縝密討論並審慎研商後,咸認有立法之必要,爰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六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第十條、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第九條、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第四條及委員王美惠等4人、委員徐欣瑩等3人、委員牛煦庭等6人、委員王美惠等4人及委員黃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二)第一條,照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六條之一,照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四條通過。
(四)增訂第六條之二,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二 為研擬、制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
(五)第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六)第九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九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與文字之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
(七)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九條之一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家庭、婚姻、育兒等諮詢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八)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之一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鼓勵其接受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我國語言教育等課程。
前項資訊,政府應努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十)第十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以促進新住民與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
(十一)第十三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十二)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
(十三)第十五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
(十四)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第十九條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第十七條通過。
(十五)第十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十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要求以書面為之及應以中文繕具,顯對不諳中文之新住民極不友善。經查,自民國97年8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之受歧視申訴案件計36件,顯與社會現況不符。爰要求移民署儘速改善,俾使新住民便利使用申訴機制。
提案人:徐欣瑩 張智倫 麥玉珍
2.有鑑於中央法規涉及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虞列管法規計26項,行政機關法規修正、調整進度遲緩,僅解除列管3項,應加緊腳步追上進度,讓歧視在臺灣完全不再存在。爰要求內政部就業管部分定期盤點,就反歧視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檢討、修正。
提案人:徐欣瑩 張智倫 麥玉珍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