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宗憲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完善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偵查詢問中辯護權範圍,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有鑒於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為完善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偵查訊問中辯護權範圍及所為之限制或禁止暨其救濟等事項,有增修相關規範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並完善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之紀錄權。(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
二、明定辯護權遭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俾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隨時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溝通、陳述意見,並得以筆記方式記錄在場之見聞;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溝通時,得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給予適當空間。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一、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完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有效辯護之權利,明定辯護人除有在場、陳述意見之權外,應給予辯護人筆記權,用以輔助其記憶並重現詢問現場之見聞。此外,偵查中辯護人為有效協助及辯護,必有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資訊交換、理解案情、審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知事項之需求;另為使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得以完整溝通而不受影響,爰明定辯護人於溝通時,得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給予適當之空間,使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溝通內容不致受打斷、竊聽或其他干擾。 二、考量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筆記記錄之方式應不限於傳統紙筆;以電子方式進行筆記者,亦應允許。 三、為辯護人所記錄之相關內容,因其可能包含完整之他人或案件資訊,並可能因使用電子方式進行筆記,而易於複製、流通,導致他人重要法益受損及偵查程序保全犯人或證據之困難,且增加犯人勾串之風險認定,而無益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於此情形,詢、訊問者亦得依現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限制或禁止之,併此敘明。 四、第二項但書規定:「……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易有是否僅得限制或禁止在場權而不得限制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之爭議,爰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之規定,刪除「在場」二字,以明除可禁止或限制辯護人在場外,亦可於辯護人在場之情形下,僅限制或禁止辯護人之筆記權或陳述意見權,以兼顧實務需求。 五、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但書所做之限制或禁止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者,其於限制或禁止之後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或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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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明定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均得對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明確規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方式、程序及準用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之程序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惟法院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進行之限制或禁止,顯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做之限制或禁止有影響被告受實質有效辯護之權益,故於限制或禁止後繼續進行詢問而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陳述,應不得作為證據,爰增訂第四項。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三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乙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楊瓊瓔 張嘉郡 丁學忠
許宇甄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7案擬具修正動議如下,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一、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期間物價已大幅上漲,包括人工、肥料,農業資材等成本提升,導致農民耕作利益嚴重減損,影響農民基本生活之維持。
二、政府應對整體農業政策進行通盤考量,並平均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並運用科技、智慧化,打造「農業防災安全網」。
三、本院要求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如人工、肥料及物價指數,將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並加速提升整體雜糧種植面積之計畫,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提高,體恤農民之政策。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
三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暫保留;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翁曉玲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鍾佳濱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四條保留。
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保留第四條條文留待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
三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建請院會決議,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陳雪生 謝龍介 徐巧芯 陳永康 黃健豪 牛煦庭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徐欣瑩 呂玉玲 張嘉郡 邱若華 賴士葆 楊瓊瓔 葉元之 陳超明 陳玉珍 萬美玲 羅智強 許宇甄 林倩綺 陳菁徽 羅廷瑋 丁學忠 魯明哲 盧縣一 廖偉翔 林德福 葛如鈞 廖先翔 羅明才 吳宗憲 邱鎮軍 林國成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許宇甄
連署人:洪孟楷 馬文君 謝衣鳯 林思銘 林倩綺 王鴻薇 盧縣一 陳永康 羅明才 邱若華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提案委員不說明。
未有委員登記,不發言。
現在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6案:「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有民進黨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6案,請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
三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係全國最高民意殿堂,為維護院區內安全、因應各項維安需求,在院區、會議室、研究大樓等,均設有監視器。而院區監視影像之調閱,有一定的申請程序,監視錄影畫面檔案並僅供申請人釐清事實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惟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竟由立法院流出,在媒體大肆播放、轉傳,不僅有違調閱原則,亦有侵害個資之虞。立法院監視影像涉及全體立委、列席立法院相關會議之各部會人員、參訪外賓、採訪媒體人員,及前來立法院洽公民眾的出入動態及隱私,應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遭不當利用。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係全國最高民意殿堂,為維護院區內安全、因應各項維安需求,在院區、會議室、研究大樓等,均設有監視器。而院區監視影像之調閱,有一定的申請程序,監視錄影畫面檔案並僅供申請人釐清事實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惟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竟由立法院流出,在媒體大肆播放、轉傳,不僅有違調閱原則,亦有侵害個資之虞。立法院監視影像涉及全體立委、列席立法院相關會議之各部會人員、參訪外賓、採訪媒體人員,及前來立法院洽公民眾的出入動態及隱私,應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遭不當利用。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請提案黨團民進黨黨團代表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楚茵:(9時25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大院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殿堂,但是立法院現在也出現了老大哥正看著你,立法院已經成為一個立委辦公的時候被監控的場域嗎?在上個星期一,也就是7月8號的時候,立法院竟然出現錄影帶可以直接外流的狀況,我想要請問各位大院同仁,立法院屬於大家的,而在這裡辦公,我們所面對的一言一行,這樣的監視錄影帶在沒有一個合理公告的流程竟然就轉瞬間外流,甚至於被拿來到處轉播跟狂播,民進黨團認為這是一個屬於大家的辦公場域,所有的任何一個研究大樓、任何一個研究室、任何一個委員會,甚至於現在我們開會的這個場域,我們錄影、錄音是為了做下紀錄,但不是為了針對個人來進行監控。
臺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屬於我們的影像、我們的發言,在公開場域當中,我們對外播送,但是為了安全的個人影像,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可以這樣流出嗎?這是一個什麼示範?我們今天走在自己家裡的大樓當中、我們今天走在街上,難道說立法院現在要示範的是告訴大家,臺灣成為一個被監控的地方嗎?立法院是一個民意當中最高的民意殿堂,但是屬於立委的影像可以這樣私自流出,請問有詢問過立委個人嗎?請問有詢問過民進黨黨團嗎?所以在這裡,民進黨團要具體提出,就是希望院會能作成決議,針對2024年7月8號在立法院紅樓2樓監視錄影帶外流一事來進行調查,也希望在一週之內向院會提報結果。
今天只是民進黨團受到這樣不明原因的外流,沒有一個合理的程序,如果今天另外的兩個黨團,不論是國民黨團或是民眾黨團,你們也認同、默許這樣的狀況,那麼我們在做一個什麼樣的錯誤示範?所以民進黨團要求,針對這一次錄影帶外流的過程要做一個報告,如果今天這種在走廊上、在公共空間,個人或是個別黨團的影像可以流出,那麼也請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告訴我們,申請程序是什麼?什麼理由可以申請?否則就會變成公報私仇、私相授受、政治操弄與政治操作,這是在立法院當中其實大家最不願意看到的,議事攻防可以有各自的論述,但是不應該用這種私密影像或者是私自的影像來做對外公開的政治操作跟政治報復。因此,民進黨黨團要求在最高的民意殿堂維護院內安全,因應各項維安需求,我們期望大院的所有同仁可以一起支持把整個報告還原,也讓所有的立法委員,不論朝野立委,在自己的工作場域獲得必要的安全與保障,而不至於自己的個資或相關影像會外流,否則這將是一個最錯誤的民意示範。
主席:謝謝林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不發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7案,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在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外,國民黨黨團也有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7案:「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本案作以下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
三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包括出列席人員簽到、發言登記時間等,依規定均有一定的作業程序,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7條規定:「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依慣例,上午會議於7時30分以後,下午會議於1時30分以後,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出列席人員親自署名簽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及第60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長久以來,為各委員會所遵循辦理。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據開會通知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起,依規定及慣例,上午7時30分起應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簽到,並於上午8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然當次會議未有委員會人員於時間內到場辦理出列席人員簽到,亦未依法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明顯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嚴重侵害本院委員出席會議、發言之權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包括出列席人員簽到、發言登記時間等,依規定均有一定的作業程序,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7條規定:「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依慣例,上午會議於7時30分以後,下午會議於1時30分以後,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出列席人員親自署名簽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及第60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長久以來,為各委員會所遵循辦理。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據開會通知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起,依規定及慣例,上午7時30分起應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簽到,並於上午8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然當次會議未有委員會人員於時間內到場辦理出列席人員簽到,亦未依法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明顯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嚴重侵害本院委員出席會議、發言之權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民進黨黨團代表蘇委員巧慧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巧慧:(9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是一個開會的地方,不管是委員會或是院會,我們都應該要遵守開會的各項規則,這樣大家才有辦法好好地在這個殿堂裡討論,這不但是慣例,更是規定。所以說實在的,就這一次7月8號的內政委員會會議發生諸多不可取的事項,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在這裡好好地請整個立法院同仁一起來討論。
大家可以看到,這幾年來,我們的委員會其實按照慣例都是在7點30分以後,議事人員就會拿出簽到表單,讓各位委員逐一簽到,並且在8點左右的時間讓在場的委員可以依序簽到未來發言的順序,這是在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明白規定,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甚至是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條也有規定,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所以我剛剛說這不但是慣例,更是規定,這當然應該要各委員會遵守。可是我們可以看到。就在上個禮拜7月8號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的全體委員會議,我們非常遺憾地看到,明明就有開會通知,會議時間是在上午9點,但7點30分不但沒有議事人員到會場來布置會場,當然更沒有所謂的簽到表,之後8點也沒有所謂的發言登記單,這讓所有已經到場的委員,包括我,本席也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完全沒有辦法依照既有的慣例、應該有的規則來就會議事項進行討論,這是一個侵害立法委員問政權利極大的傷害,如果這個事件可以就這樣輕輕帶過,那麼未來是不是各委員會就可以據此主張這即將成為新的慣例?難道這是我們希望這一屆新國會所作成的表率、所作成的慣例,來這樣開先河嗎?
所以我們在這裡明白地、清楚地要求,建請院會能夠作成決議,針對這一次的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等相關作業這樣的事情進行調查,並且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出調查報告,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責任,請大家支持。
主席:謝謝蘇委員。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不發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8案,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在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外,國民黨黨團也有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8案:「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本案作以下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三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二樓有可疑宵小之徒,以不當手段開鎖破窗擅闖會議室,嚴重影響本院安全。為維護立法院院區之秩序和環境安全,以及立法委員、職員及相關部會人員之人身安全,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二樓有可疑宵小之徒,以不當手段開鎖破窗擅闖會議室,嚴重影響本院安全。為維護立法院院區之秩序和環境安全,以及立法委員、職員及相關部會人員之人身安全,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陳玉珍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國民黨黨團代表陳委員玉珍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玉珍:(9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議事衝突所在多有,但本黨團提出這個提案是因為相對應於前一個提案,民進黨在7月8號的前一個禮拜霸占內政委員會,軟禁議事人員、不讓我們的召委可以順利主持會議之後,竟然還打人喊救人的提出前面的那個相關調查案,本黨團不得已只好提出相對應的這個提案,就是有關於7月8號上午,正常的開門時間是7點,但是根據調閱立法院的相關監視錄影帶,我們就發現內政委員會在前一個晚上就有不明的宵小之徒,以不明的手段、雞鳴狗盜之術入侵本院院區的紅樓202會議室。
剛剛蘇巧慧委員說得很好,我們做為立法委員、國會議員應該身為人民表率,我們來這裡是來做審查議案、增進全民福祉的事情,不是來做宵小之術。
7月8號前一個晚上,根據監視錄影帶竟然有我們的立法委員及不明人士一同以不知道什麼方式進入內政委員會,用破壞門鎖的方式,不管說有沒有破壞,就是用特別的方式進入內政委員會,造成當日重要的法案無法進行。因此國民黨黨團提出,為了保護我們立法委員、職員及相關部會人員之人身安全,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2樓在2024年7月8日遭人入侵一事要進行詳細調查,同時加強本院的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我們知道除了立法委員以外,還有一個不知名的人士,因為我看到我們立法委員同仁裡頭有一些有特別的雞鳴狗盜之術,不知道如何就可以任意地把鎖打開。所以本黨團也建議請立法院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以上是否有當,建請公決,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9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在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外,民進黨黨團也有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9案,請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本案作以下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提案黨團未推派委員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不發言。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0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 | |
4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有民進黨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0案,請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作以下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11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304號、1130701324號及113070126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國民黨黨團提案共3案,均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於113年5月2日舉行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3案提出審查。會議由王召集委員育敏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考量台灣近年國民所得大幅上升,民眾醫療需求日益增加,醫療院所之經營為求減低成本,反使醫護人員長期低薪血汗權益受損。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以確保醫療機構營收穩定,並有餘裕進行財務資源配置,提升醫護人員待遇,實現醫療永續之目標。
二、委員蘇清泉等2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政府為維持收支平衡,將大部份的費用上漲的控制機制實行在醫療供給方,自1998年7月實施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後,後續於2000年、2001年及2002年陸續開辦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支付制度,抵定總額支付制度運作方式控制總體醫療費用成長。現行健保總額制度將整體健保費用上漲壓力全部作用於全國醫療機構來承擔,使得醫療給付低廉,雖然民眾滿意度高,但全台醫療機構面對經營生存困境,目前健保總額採行支出上限制(expenditure cap),浮動點值出現一點0.6~0.8的不合理給付,導致醫療體系崩壞中。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由「支出上限制」轉為「支出目標制(expenditure target)」,讓醫療支付保有合理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穩健台灣醫療體系的永續發展。
三、國民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全民健保雖提供國人相較他國低價且可近性高的醫療服務,然實為植基於犧牲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長期以來打折給付之收入上,究其因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健保總額乃事先匡列預算金額所致,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來,民眾醫療需求日益增加,醫療院所之經營為求減低成本,反使醫護人員長期低薪血汗權益受損,為確保「醫療價值」等於「醫療品質」等於「醫療點值」、保障人民就醫權益以及穩定長期健保醫療量能。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持續挹注足夠資源,提升醫護人員待遇,確保國民健康權益,亦體現尊重醫療專業價值。
四、衛生福利部報告:
(一)有關各委員及黨團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委員王育敏等19人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
2.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由「支出上限制」轉為「支出目標制」,醫療支付固定點值為1點1元,若每點費用低於1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1元。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提案未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違反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2.保障點值與現行總額制度牴觸,法律規定互相衝突,無法執行,若無適當方法可以控制醫療機構衝量,補入之金額可能不只於此。
3.按各版本草案所提之估算:
(1)若由政府額外編列預算支應,保障點值每點不得低於0.95元或保障點值1點1元,依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需增加財源約新臺幣(下同)705億元及1,155億元,且未來每年編列,其所需費用亦將伴隨總額增加隨之成長。又預算涉及其他教育、文化、經濟、國防、交通等政府整體預算資源配置及主計總處資金分配。
(2)若由既有健保財源支應,安全準備將於明(114)年一次用罄,現行費率5.17%將不足支應,113年底即須調整費率,且恐超過健保法第18條所定之費率上限6%,而需併同修法調高費率上限。
(三)結語
本案未與各界協商取得共識,恐將引起反彈,宜審慎評估。有關健保資源之合理配置,本部除逐年透過全民健保專款積極因應外,為兼顧健保永續經營及醫療體系之穩定發展,亦持續就健保收支重大議題進行檢討研議。爰本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全案均保留(含委員陳菁徽等3人所提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3項),送院會處理。
一、保留附帶決議3項:
(一)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實際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違法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一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三)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以藥養醫」,成為另一個藥價黑洞困境,並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臺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故為解決醫療機構長期以來「以藥養醫」之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制定藥價調整機制,逐步設定合理藥價差界限。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肆、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王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王委員育敏:(9時45分)謝謝主席,各位院會同仁,大家好。有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的修正草案,我作為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已經在委員會裡面排了2次的審議及2次的協商,韓院長其實也主持了2次院會級的協商。
關於這個條文,我想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保障點值,讓我們所有醫療院所的運作、營運都可以是正常的運作,而不是因為我們健保總額的限制,然後被七折八扣,影響到醫療品質。所以這一個事情,在選前的時候,包括當時的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總統候選人,還有當時的賴清德總統候選人,都允諾希望可以調高到健保點值1點1元的目標。
今天國民黨黨團還有蘇清泉委員,包括我本人,所提出來的是不同的版本,有1點1元,也有1點0.95元,所有的目的就是希望來支持我們的醫療體系,不要讓我們的醫護人員繼續的血汗。我想最近醫療現場急診塞爆的情況,大家都看得非常清楚,而我們常常說,我們的健保是世界的驕傲,但是我們健保是世界的驕傲不應該是建立在血汗的醫護上面。
因此這一次的修法,其實要達到非常重要的三個目的,第一個就是保障點值,保障點值是多少,大家可以來討論,昨天最新的朝野協商版本是1點0.95,希望可以有共識,大家往這個目標來邁進。第二,事實上,他希望可以提高的就是我們健保總額的成長率,因為我們的健保總額如果沒有適度地成長,當然餅就這麼大,然後醫療院所,如果它的個案量多的時候,它的點值就會自動下降,在疫情期間看得非常地明顯,尤其最近新冠疫情跟流感再起,我們都看到健保點值已經下降到零點八幾了,根本沒有保9。第三個,我們希望透過這樣子的立法跟修法,可以為醫事人員加薪,我想醫護人員在第一線真的非常地辛苦,在疫情期間,我們都看到他們多麼堅守第一線的崗位,為大家打拼。然而,他們所受到的待遇跟他們的付出,其實沒有得到一個正常的比例,主要就是我們現在健保點值過低,所以導致醫療院所也沒有更多的錢可以去幫醫事人員加薪。因此,這次保障健保點值如果通過的話,那所有的醫療院所也已經承諾,就是要優先幫我們的醫事人員加薪。
我想賴總統當選之後,他說要打造健康臺灣,但我要講的是,健康臺灣不能是一句口號,健康臺灣,你就要去投資我們所有的這一些醫療人員,他薪資的提升跟設備的提升。我們國家的財政每年超徵稅額超過3,000億,所以我們是有餘裕來優先挹注在全民健保上的,因為全民健保是照顧每一個國民的健康。因此這一次的修法,我們希望朝野立委大家都來支持,我們一起來挺醫護,我們有醫護人員願意在第一線長期的奉獻,我們才有永續的健保。所以這一次的修法,到目前為止民進黨黨團還沒有正式的簽,昨天其實已經有一個主決議了,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民進黨黨團在最後可以簽下這個主決議,我們一起支持保障健保點值,這一次保障健保點值1點0.95可以通過,我們一起挺醫護、挺健保,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委員。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謝衣鳯等、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林沛祥等21人,認為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羅廷瑋 邱鎮軍 林沛祥
連署人:黃 仁 鄭正鈐 洪孟楷 王育敏 謝龍介 張智倫 羅智強 林德福 楊瓊瓔 陳雪生 徐巧芯 黃健豪 丁學忠 陳菁徽 黃建賓 涂權吉 葉元之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前項核算每點費用,每點平均值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九五,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保險人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
一、增列第四項。 二、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陳菁徽、賴士葆、葉元之、鄭正鈐、許宇甄、邱鎮軍等26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因機構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加上整體醫療需求增加,然而健保總額制度使健保費用上漲壓力由醫療機構負擔,使醫療機構經營困難,加上醫療機構為求降低經營成本,致使醫護人員低薪並產生權益受損。為穩健我國醫療體系之永續發展,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療支付保有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顏寬恒 陳菁徽 賴士葆 葉元之 鄭正鈐 許宇甄 邱鎮軍
連署人:蘇清泉 陳超明 涂權吉 王育敏 林德福 陳永康 林倩綺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沛祥 謝龍介 傅崐萁 陳雪生 羅明才 黃建賓 張嘉郡 黃 仁 牛煦庭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若每點費用低於一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一元;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因機構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加上整體醫療需求增加,然而健保總額制度使健保費用上漲壓力由醫療機構負擔,使醫療機構經營困難,加上醫療機構為求降低經營成本,致使醫護人員低薪並產生權益受損。爰擬具修正條文使醫療支付保有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以健全醫療體系發展。 |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6、6、7、7、7、7、7、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066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04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00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11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53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78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79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86號、113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46號、113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00號、113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3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4月17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陳菁徽、羅廷瑋、洪孟楷、張嘉郡等20人,鑑於兒童遭受成年人凌虐事件時有所聞,然而情節較嚴重之對兒少長期凌虐罪刑,法定刑反而較對兒少一時傷害之刑度為低,對於妨礙兒少發育此類重大惡行,應有合理之刑度以為嚇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妨礙兒童發育之相關刑度。
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巧芯、蘇清泉等18人,鑑於近日保母虐童案引發社會譁然,該案已進入社會安全網保護傘下仍發生憾事,除相關單位針對行政疏漏及兒少權益精進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刑度達威嚇之用。
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廖偉翔、蘇清泉等19人,鑑於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弱,且無反抗能力,常容易成為歹徒下手之對象,抑或遭不肖保母等親近之照顧者凌虐,故國家應予積極保護。近年來已不斷發生多起幼童被殺或凌虐致死之案件,然而現行刑法規範仍顯有過輕或疏漏現象,已不足以嚇阻類似犯罪行為之發生,故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犯本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2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列為第77條規範所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之情形;另藉新增第272條之1,增訂「殺害幼童罪」,並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俱以提高嚇阻效用並遏止殺害以及凌虐兒童致死案件再次發生。
四、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育敏、洪孟楷、顏寬恒、羅智強等20人,有鑑於凌虐兒少案件量居高不下,尤其未滿6歲之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實有加重刑期,以增嚇阻犯罪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於未滿6歲之幼童,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提高其法定刑期二分之一,另針對凌虐未滿6歲之人致死者,最高可處死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等20人,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然根據現行我國《刑法》針對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顯然無法有效嚇阻。再根據研究指出,兒少時期若遭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日後於自身各層面皆有長遠影響,且終其一生難以撫平,故現行法規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兒少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蘇清泉、盧縣一、洪孟楷、傅崐萁等28人,有鑑於新北1歲童等待收養期間,遭兒福聯盟合作的劉姓保母姐妹凌虐致死,引發社會輿論質疑目前虐童刑責過輕。近年來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然目前我國刑法針對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考量其惡害程度之嚴重程度,現行法規明顯不足以嚇阻。並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犯罪特別加重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七、國民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曾於108年5月10日修法,加重虐童致死之刑責,以遏止虐童案發生,然近年虐童致死案件仍頻繁發生,足見現行法律無法嚇阻虐童案之發生,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未滿6歲之幼童,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其本刑提高為7年以上,致死者最高可處死刑,以達嚇阻效果。
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洪孟楷、蘇清泉、黃健豪等19人,鑑於中華民國刑法對凌虐兒少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臺灣兒少受虐人數每年高達一萬餘人,且幼童凌虐致死案頻傳,現行刑度顯不足以嚇阻,應提高刑度、增加凌虐致死處以死刑,同時對凌虐7歲以下幼兒,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刑期加重後可達7年6月,但「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只處5年,致使情節重大的「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反而比「對兒少一時傷害」為低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能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並有效遏止虐童悲劇。
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欣瑩、洪孟楷等18人,為邇來爆發虐待兒童事件,引發民眾恐慌及憤怒,針對凌虐未滿3歲之嬰兒,其惡性重大實難以容忍,應修法將刑度提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因而致死或致重傷之刑度,提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超明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超明、顏寬恒、楊瓊瓔等22人,鑑於兒童受虐事件時有所聞,然情節較嚴重之對兒少長期凌虐罪,法定刑較對兒少一時傷害為低,顯不合理,對於妨礙兒少發育此類重大惡行,應有合理之刑度,以嚇阻此類犯行,確維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近來兒虐案件層出不窮,本部同感痛心與不捨,也強烈譴責施虐之人。身為國家法務部門,如何加強兒虐防制政策,捍衛兒少生存權益,更是責無旁貸。本部前於民國107年間,經兩院會銜提案修正刑法第286條,修正內容包括新增本罪刑度下限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虐對象年齡自16歲以下提高為18歲以下,並參考刑法第126條有關凌虐人犯規定,新增本條第3、4項有關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刑責,並於108年間經大院三讀通過,藉由提高刑責達到遏止虐童之目的,實踐兒少之司法正義,以充分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法益。委員為遏止近來虐童亂象,避免兒童及少年身心受暴力虐待,擬具刑法第286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對於委員提案修法之目的均表贊同,以下謹就草案條文構成要件、刑度與刑法總則之關聯表示意見。
(貳)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
一、有關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鑑於兒童遭受成年人凌虐事件時有所聞,然而情節較嚴重之對兒少長期凌虐罪刑,法定刑反較對兒少一時傷害之刑度為低,對於妨礙兒少發育此類重大惡行,應有合理之刑度以為嚇阻。爰針對此惡性重大行徑,修法提高本條各項法定刑度。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各項刑度,惟現行刑法並無「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
2.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3項、第4項之刑度有關15年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似逾刑法第33條所定有期徒刑上限,是否合宜,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二、有關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鑑於近日保母虐童案引發社會譁然,該案已進入社會安全網保護傘下仍發生憾事,除相關單位針對行政疏漏及兒少權益精進外,爰修正提高本條各項刑度,以達威嚇之用。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各項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另我國現行刑法並無「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草案第2項提高刑度為7年以上,然依現行刑罰罰金級距配置,其罰金刑應為400萬元以下,然草案係將罰金訂為500萬元以下,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2.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4項之刑度有關「15年以上有期徒刑」似逾刑法第33條所定有期徒刑上限,是否合宜,建請斟酌。
3.再刑法殺人罪、重傷害罪處罰故意犯,第286條第3項、第4項(致死、致重傷)係處罰加重結果犯(過失犯)。草案提高第286條各項刑度,針對第3項、第4項部分,將使加重結果犯比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罪之刑度更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三、有關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針對殺害未滿12歲以下之幼童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幼童生命安全基本權益。增訂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規定犯第286條之罪,並受2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不適用本條假釋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77條第2項增訂第3款有關犯刑法第286條之罪並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之人,不適用第77條第1項有關得報請假釋之規定。然草案僅針對犯第286條之罪特別規定不得報請假釋,對於法益侵害嚴重程度相似之其他罪名是否應為相同處理,仍須通盤考量。又若不為相同處理,是否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之要求,亦請斟酌。
2.草案第272條之1新增殺害兒童之罪,並規定第1項既遂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對照現行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後,殺人既遂犯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就殺害兒童既遂犯部分,現行刑法尚有有期徒刑之刑度選擇,就殺害兒童預備犯部分,現行刑法之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較草案第272條之1(2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重,草案所提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四、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新增刑法第286條第5項之規定,對凌虐未滿6歲之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死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新增第5項規定,對犯罪行為客體為未滿6歲之人為加重其刑或提高刑度之規定,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尚須斟酌。再刑法殺人罪處罰「故意犯」,而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4項及草案第5項加重結果犯部分,針對致死、致重傷結果之發生,則係處罰「過失犯」。草案第5項新增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其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恐將導致過失(致死)犯刑度比故意殺人之刑度更重之結果,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仍須通盤考量。
2.現行刑法體例係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規定量處之刑度必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否過度限制審判機關依照個案情節輕重之量刑空間,建請斟酌。
3.現行刑法並無對於「未滿6歲之人」犯特定罪名之加重或減輕處罰規定。如認有增訂第5項之必要,建議參考民法第13條有關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區分標準(7歲),或於說明欄敘明擇定以「6歲」作為劃分標準之依據或理由。
五、有關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現行我國刑法針對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顯然無法有效嚇阻。殺害未成年之人,其刑度反較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為輕,爰修正加重本條各罪刑度,全面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育。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各項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另我國現行刑法並無「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草案第2項提高刑度為10年以上,然依現行刑罰罰金級距配置,其罰金刑應為500萬元以下,草案第2項係將罰金訂為1,000萬元以下,似與罰金級距標準體例不符,建請斟酌。
2.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3項、第4項之刑度有關「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似逾刑法第33條所定有期徒刑上限,建請斟酌。
3.再刑法殺人罪處罰故意犯,第286條第3項、第4項(致死、致重傷)係處罰過失犯。草案提高第286條各項刑度,針對第3項、第4項致死、致重傷部分,草案所列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罪之刑度更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六、有關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高刑法第286條各項刑度,並考量對兒童及少年之生活掌有實際控制影響之人,倘加以凌虐之行為,將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造成格外嚴重之傷害,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德國刑法第225條及採此立法體例,故新增刑法第286條之1:「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依照目前刑法罰金級距標準,並無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級距,草案第286條第2項提高罰金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斟酌。
2.草案第286條各項均提高處罰刑度,目的固在嚴懲虐童行為,惟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仍請再酌,特別是第3、4項加重結果犯刑度與第271條故意殺人罪相當,甚至更重,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3.草案第286條之1構成要件有關「實際照顧之人」,其定義、範圍因涉罪刑法定,尤應具體明確,依草案文義應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相似,建請於說明欄一併敘明、釐清。
七、有關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新增第5項規定,針對未滿6歲之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提高法定刑度。
(二)本部意見
1.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之犯罪行為客體為未滿18歲之人,已較刑法普通傷害及傷害致死、致重傷罪之刑度更高。草案新增第5項規定,又再對犯罪行為客體為未滿6歲之人另為提高刑度之特別規定,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尚須斟酌。草案第5項新增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其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照現行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則草案第5項之規定將導致過失致死犯刑度比故意殺人之刑度更重之結果,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仍須通盤考量。
2.現行刑法並無對於「未滿6歲之人」犯特定罪名之加重或減輕處罰規定。如認有增訂第5項之必要,建請參考民法第13條有關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區分標準(7歲),或於說明欄敘明擇定以「6歲」作為劃分標準之依據或理由。
八、有關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至第4項刑度,新增第5項規定對未滿7歲之人犯第1項至第4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各項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另我國現行刑法並無「1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
2.草案第3項、第4項之刑度有關「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之刑度設計,已將是否意圖營利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之情形,一律訂為相同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斟酌。就有期徒刑部分僅能量處15年有期徒刑,是否過度限制法官量刑空間,亦請斟酌。
3.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之犯罪客體為未滿18歲之人,已較刑法普通傷害及傷害致死、致重傷罪之刑度更高。草案新增第5項規定,又再對犯罪客體為未滿7歲之人為提高刑度之特別規定,其中犯第3項、第4項致死之刑度已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若再加重,刑度已高於刑法殺人罪,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九、有關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新增第2項、第5項規定,對未滿3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育之行為,及因此導致死亡或重傷害結果發生者,均修法提高刑責。增訂第6項後段,對於未滿3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其他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行為,若同時具備意圖營利「且」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情形,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2項增訂對未滿3歲之人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展罪,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刑度已與刑法重傷害罪、加重私行拘禁致重傷害刑度相同,是否符合各罪間衡平性,建請再酌。另對照現行第1項一般規定之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第2項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法定刑落差是否過大,建請通盤考量。
2.草案第5項、第6項對於被害人為未滿3歲之人所犯加重結果犯,刑度均予提高,目的固在嚴懲虐童行為,但草案不區分是致死或致重傷,法定刑區間均相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尤其在無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依草案規定致重傷之加重結果一旦發生,其刑度已與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之既遂犯刑度相同,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亦請斟酌。
十、有關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鑑於兒童受虐事件時有所聞,然情節較嚴重之對兒少長期凌虐罪,法定刑較對兒少一時傷害為低,顯不合理,故修正提高本條各項刑度。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各項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另我國現行刑法並無「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草案第2項提高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依現行刑罰罰金級距配置,其罰金刑應為500萬元以下,草案第2項係將罰金訂為1,000萬元以下,似與罰金級距標準體例不符,建請斟酌。
2.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3項、第4項之刑度有關「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似逾刑法第33條所定有期徒刑上限,建請斟酌。
3.再刑法殺人罪處罰故意犯,第286條第3項、第4項(致死、致重傷)係處罰過失犯。草案提高第286條各項刑度,針對第3項、第4項致死、致重傷部分,草案所列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罪之刑度更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參)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兒少生存權益的關心,本部作為法務機關,會持續努力精進,落實執法以遏止兒少凌虐事件再次發生,在法制面謹提供意見如上,敬請各位委員參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彙整各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提高刑法第286條各項之罪的刑度:
凌虐兒少罪(刑法第286條第1項)、圖利凌虐兒少罪(同條第2項)及上開二罪之加重結果犯(同條第3項及第4項),是否酌予提高其處罰刑度,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刑法分則關於有期徒刑有一定的刑度體例,例如:「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等。又依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規定,有期徒刑之法定上限為「十五年以下」,故草案所擬刑度如有逾此法定上限部分,即有不合之處。
二、關於增訂加重處罰類型:
現行刑法第286條之保護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是否應特別針對「未滿3歲」、「未滿6歲」或「未滿7歲」等人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又現行刑法第286條之處罰對象為一般之人,是否應特別針對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均涉及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及刑法分則體例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三、關於增訂殺害兒童罪:
現行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之保護對象為一般之人,僅就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於第272條設有加重處罰規定。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殺人罪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是否另增訂殺害「兒童」(未滿12歲之人)罪之加重處罰條文,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並請考量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原本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惟於108年5月29日修正時,認已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因司法實務之個案情節不一,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過於嚴苛,故而修正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則有無另增訂殺害兒童罪之必要性,其法定刑是否允宜僅限定於死刑及無期徒刑,或可再酌。
四、關於增訂不得假釋之條款:
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限制規定,涉及矯治處遇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現行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分別就「執行未滿6個月」、「累犯假釋後故意再犯罪(三振條款)」、「性犯罪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等情形,規定不得假釋,均非僅單純考量所犯罪名而已,如若增訂「犯刑法第286條所列之罪,並受2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為不得假釋之事由,則相對於其他情節更為嚴重之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等),或有輕重失衡之虞。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關注兒少保護之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286條規定略以,對兒少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112條規定略以,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現行兒少法已針對兒虐犯罪者,有加重刑責之規定。
二、近5年重大兒虐致死人數為108年23人、109年22人、110年23人、111年13人、112年22人,受害兒少為6歲以下者高達9成,為防止兒虐憾事再度發生,有關委員提案針對刑法第286條加重刑責及罰金額度共10案,甚至最高刑度處以死刑一節,其立意良善,惟尚需整體考量民意、比例原則及嚇阻犯罪效果等通盤研議,又因事涉法務部之權責,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三、另有關委員提及近年兒少保護受虐人數攀升一節,近5年受虐兒少人數為108年1萬1,113人、109年1萬2,610人、110年1萬1,523人、111年1萬1,950人、112年1萬2,373人,人數逐年增加,係因本部自107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加上本部及相關政府單位持續宣導,亦促使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積極發掘潛在兒虐案件並落實通報所致。為積極預防兒虐發生,本部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布建全國156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補助社工人力,以支持社區中需要協助的脆弱家庭,另也強化資訊系統之功能,針對兒少通報案件能夠迅速串接相關風險資訊,以利社工人員掌握家庭風險因子,迅速派至適切的服務體系提供服務,並擴展多元之服務方案,協助每個需要服務的家庭。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陸、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及大體討論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七十七條、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及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