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7分至3時21分

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11時11分至12時43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增訂第4條之1、第83條之9至第83條之11,不予增訂。

二、第83條之2、第83條之3及第83條之7,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33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高金素梅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 瑩   王美惠

徐富癸   鍾佳濱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麥玉珍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及有山地鄉之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市及無山地鄉之縣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委員盧縣一等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及有山地鄉之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市及無山地鄉之縣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七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盧縣一等提案第八十三條之九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均不予增訂。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完成立法程序後,現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10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大家好。很高興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在今天終於三讀通過,去年4月的時候,我特別在質詢中提出,以彰化縣為例,3,100人的平原可以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但3,192人的山地原住民,卻不能有山地原住民議員,並且山原不能參選一般區域議員的選舉,也不能參選平地原住民議員的選舉,這不僅僅違背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選舉普通的原則,也就是不得以族群等因素限制人民的選舉權,這不但剝奪了個人的權利,也剝奪了族群集體的權利,因此我主張同樣的一部地方制度法,一般縣市應該要立刻比照直轄縣市的作法,區分出山原、平原的議員選舉。

今天我很高興在過去我們的族人所提出這樣不公平、不正義的陳情,終於今天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在內政委員會排審、大家的協商之下,終於能夠走到三讀。對於今天這樣的一個結果,我想要告訴我們的族人,在下一次選舉,彰化縣、雲林縣、新竹市、基隆市的族人們,我們終於可以擁有山地原住民議員的選舉,未來我想參政的這條路,我們的族人還有很多的權益要共同來爭取,我們會跟大家一起繼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委員。

下一位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10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這個會期由我擔任召委之後,原住民的法案我們通過了非常多,今天我要特別感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在這邊三讀通過了,本次修法我完成了三大里程碑,第一個是法制上,我們首次打破了山原跟平原的隔離,未來都會區的原住民,不分山原或平原,人數合計如果達到一定門檻,就可以共選原住民的議員。第二個,我們完成了族人23年來未竟的志業,自從90年開始,立法委員提案山原的參政權必須保障平原之後,終於在今天、在我召委任內三讀通過了,在這裡,我要謝謝國民黨團一路的支持,謝謝民眾黨團的支持,當然也要謝謝民進黨回頭是岸。再來我還要再談的是,我要恭喜彰化縣、基隆市、新竹市、雲林縣,因為我們的保障是比照平原之後,在這以上的幾個地區都會更增加1席的山地原住民議員。第三個是守護屏東鄉親的權益,避免少子化的關係減少12席的議員。我想原住民的族人是想要來實質解決問題的立法委員,高金素梅Ciwas Ali一定會堅持繼續捍衛族人的權益,謝謝,加油。

主席:謝謝高金委員。

下一位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15分)主席、各位委員,Tadamia'ray ko faloco'.非常謝謝高金素梅召委在今年4月18號內政委員會協商完成之後,在5月15號、7月5號兩次的黨團協商,促成了今天這個法案的通過。地方制度法已經實施很久,但是對於原住民在都會區的參政權一直是保障不足,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基本上有三個重點,第一個就是我們縣市議員的保障名額是採外加的保障,也就是在區域的總額之外,所以不會影響到非原住民的名額。第二個就是我們保障了沒有山地鄉的縣市,只要人口達到1,500人,就可以有山地原住民的議員名額。另外就是如果這個都會區、這個縣市平原跟山原都沒有達到1,500人,只要兩個加起來2,000人,就可以選出原住民的縣市議員,所以這次的修正之後,可以增加基隆市、新竹市、彰化縣還有雲林縣山地原住民各1席,另外雲林縣也會增加平地原住民1席的名額。另外就是為了因應少子化,屏東縣因為人口不斷減少,所以我們把80萬的人口修正為70萬,讓我們屏東縣區域選出來的議員的名額不會減少。在這邊再次謝謝我們所有黨團能夠支持,因為這次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更保障我們都會區原住民的參政權,謝謝。

主席:謝謝鄭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

四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四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一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

四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一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

四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一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付協商,並請院長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留待處理。

討論事項第四十九案。

四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9日前,全院委員會及交通、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均尚未將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且各委員會均仍有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等重大法案亟待審議。為落實實質審查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履行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下之國家義務,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人道經濟之進步價值,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9日前,全院委員會及交通、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均尚未將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且各委員會均仍有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等重大法案亟待審議。為落實實質審查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履行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下之國家義務,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人道經濟之進步價值,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提案黨團未推派委員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不發言。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9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

4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9日前,全院委員會及交通、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均尚未將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且各委員會均仍有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等重大法案亟待審議。

  為落實實質審查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履行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下之國家義務,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人道經濟之進步價值,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

「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另有民進黨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9案,請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作以下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