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主席:討論事項第五十案。

五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3、5、6、6、7、7、7、7、7、8、9、10、10、10、10、10、11、11、11、12、13、13、13、13、16、19、20、21、2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145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05號、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64號、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17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42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00號、113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74號、113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75號、113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50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15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16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29號、113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78號、113年5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10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58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57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47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80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00號、113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36號、113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70號、113年5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05號、113年5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85號、113年5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90號、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10號、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01號、113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36號、113年7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543號、113年7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00號、113年7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90號、113年7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9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第5次、第6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0次、第11次、第12次、第13次、第16次、第19次、第20次及第2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6月26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等26案,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嗣後於同年7月4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26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等2案計28案。再於同年7月8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28案及委員羅廷瑋等19人提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提案等2案共計30案,3次會議均由柯召集委員志恩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學生自殺及自傷問題日益嚴峻,自殺已成為15至24歲年輕族群之第二大死因,且據衛福部統計,近5年24歲以下每年自殺通報人次大幅上升,尤其14歲以下族群通報次數增幅更達7.2倍,顯見學生心理問題日趨複雜,現行輔導人力已無法承接所有學生之心理健康狀況,實有檢討、增加量能之必要。而專業輔導人員,因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現為任務編組之緣故,亦面臨行政支援不足、高流動率、難以久任等困境,不利學生輔導施行。種種因素顯見「學生輔導法」之修法已有實質必要,應通盤檢討,完善學生輔導系統,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於「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須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人力配置情形,且教育部委託修法研究案亦顯示,本法之修正實有必要。其中,三級輔導架構與職責內涵精緻化、學校行政單位支援強化,以及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比、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比、未成年個案心理諮商與治療權益保護等相關事項,更是修法的重中之重。綜上,為實質承接學生需求,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張雅琳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學生輔導法自103年實施,第22條規定有關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應於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近年屢有大專校院輔導諮商量能不足的情況,青年及青少年自殺通報亦不斷增加,監察院調查報告中亦明確指出校園自殺防治實務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顯有調整輔導人力之必要,另參酌本法實施至今之實務情況調整輔諮中心之角色及任務,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期能建構更健全之校園輔導諮商環境,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李柏毅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青少年人口自殺率逐年攀升,據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統計,105年至109年間各級學校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105年自國小至大專校院為1,089件,但至109年已達8,730件,成長近八倍,各級學校輔導諮商機制及輔導人力亟待加強。是以,為提升輔導量能及維護輔導品質,調整增加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比例,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青少年自傷問題日益嚴峻,據衛福部統計,自殺僅次於事故傷害,為我國一歲至二十四歲人口之主要死因,且自殺死亡率更是逐年增加,而現行各級學校因法規規定而產生之專業諮商人員人力不足、諮商機制不足以協助學生維護心理健康等問題,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許智傑等25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校園安全事件不斷攀升,然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已不符實際需求,又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業務須接觸個案,故有延聘專業督導提供服務建議之需求,為精進三級輔導架構內容、強化學校行政單位執行等,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許智傑等26人提案說明:

鑑於校園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又近年青年族群自殺、自傷比率逐年攀升,然現行校園專業輔導人力配置比例過低,致學生身心健康照護有所疑慮,為改善各級教學單位之心理輔導品質,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柯志恩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生輔導法於103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明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且近年校園頻傳校安事件,例如霸凌、群毆、不服師長管教,甚至如新北國三生遭割頸案震驚社會,突顯學生輔導工作亟待強化。由於不論學生日常的心理支持與處遇,抑或是校園危機事件的因應與處理,皆須仰賴專業輔導人員做為有力支援。然當前專業輔導人力明顯不足,為使學生輔導需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工作,以及定期檢討輔導人力配置,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現行大專院校未設專輔教師,惟學生輔導之需求與日俱增,且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各校高關懷學生須進行個管之個案數越來越多。為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學生,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2022年統計青少年自殺率近20年來持續攀升,已然成為學生十大死因第二名,自殺通報率5年間成長率超過100%,且當今學生面臨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議題涉及貧窮、脆弱家庭、司法案件、疾病、身心障礙等,遠較2014年制定時多元複雜。為完整建構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之支持性環境,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校園安全事件之暴力偏差、學生自殺及自傷件數逐年增長,學生輔導需求持續增加,惟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已不符實際需求,難以實踐校園輔導三級預防策略,顯有檢討並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之必要。為承接學生實際需求、提升諮商品質,並緩解專輔人員個案負荷量,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提案說明:

為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完善學校輔導制度,建構完整之支持性措施,維護我國學生身心健康,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落實於學校輔導制度,修正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明定學校輔導運作規範及組織權責,完善申訴再申訴機制,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郭昱晴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學生輔導需求與日俱增,現有人力是否充足,又受制於現行學生輔導法規範用班級數作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在少子化衝擊下恐影響學生輔導成效,專業輔導員人設置應基於學生需求與地方政府整體調控已照顧學生各學齡階段的輔導需求,並強化輔導相關人員職能,以有效提升學生輔導諮商品質,做好學生輔導工作,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葛如鈞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學生輔導法於103年施行,並於第二十二條明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自106年起每5年進行檢討。近年監察院亦指出各級學校現存有輔導人力不足、負擔過多行政工作等困境,嚴重影響輔導效能與學生接受輔導之權益。綜上,顯有檢討與合理調整學校輔導人力之需要,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郭國文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其中15至24歲年齡分層,自殺通報人數由103年4,039人,增加為111年1萬1,969人;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之163人,增加為111年之264人。另外111年15至24歲自殺通報案件占總通報案件28.2%,較103年之13.9%成長超過1倍,各界均深感學校輔導資源之不足,為提升學校輔導量能及品質,應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配置,以符合學生需求,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青少年自殺案件頻傳,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率呈上升趨勢,根據衛福部統計,自殺居15至24歲死因第二名,加以校園安全事件層出不窮,青少年心理健康議題深受社會關注,而現今青少年所處環境已較立法時複雜,學生輔導工作面臨更多考驗,學校輔導資源不足問題更為彰顯,現行學生輔導法相關規範已通盤檢討之必要,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兒童及青少年自殺通報人數急遽攀升,然而現行各級地方政府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不足,學生有其需求卻求助無門,造成憾事發生,亟待充實足夠人力完善輔導機制。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於近年校園霸凌、自殺、自傷、性私密影像外流等問題頻傳,惟現行輔導量能不足,難以因應學生心理健康需求。為完善學生輔導系統,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校園暴力事件與校園自殺事件頻傳,現行高級中學以下、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設置已不足應付實際需求,為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網、提升我國高級中學以下、專科以上學校專業輔導人力,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頻傳學生自殺之案件,據教育部統計各級學校之自殺自傷案件數亦逐年攀升,自106年1,588件,飆升至111年1萬1,663件,該通報案件之增長速度不容忽視,且監察院於110年之調查報告亦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率已連續20年攀升,自殺已成15至24歲第二大死因,於報告中亦指出,實務執行上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等問題,顯見現行法規之輔導量能已不足以應對有輔導需求之學生,實有修正之必要,為改善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及提供學生所須之輔導量能,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當前青少年自殺率急速提升,現行針對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生的心理輔導機制未臻完善,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為旨的「學生輔導法」近10年未修,其法條內容與輔導人力配置與當前少子女化現況不符,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校輔導需求之增加,為完善學校輔導機制,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維護我國學生身心健康。,將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成員以款次明定,並考量學生輔導之主體為學生,增列明定相關專業人員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並納入學生代表以及特殊教育教師;另學生輔導工作包含大量行政支援項目,增訂學校行政單位亦應共同協助執行,並對有自我傷害行為之學生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以資周全,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馬文君等24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在校外租屋不若學校宿舍方便管理與輔導,導致租屋意外事故頻傳,使學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修正為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及校外生活安全輔導工作,以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維護,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多元複雜、求學競爭激烈以及社交媒體普及等因素,使得學生面臨著家庭、課業及感情等各方面的壓力。節奏快速的生活,也往往使教育環境與年輕學子無意間忽視了心理健康的重要,而缺乏妥適的照顧、調適與輔導,進一步加劇了心理壓力。近年來,校園霸凌、群毆、師生衝突甚至學生自殺案件頻傳,令社會各界譁然,凸顯學生輔導工作亟待強化,惟現行學生輔導法有關學校心輔人員配置之規範,仍停留在十年前的標準,實已不敷現代教育環境所需,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須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然,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資料顯示,24歲以下族群自殺死亡率近10年增加五至十倍,足見現有輔導人力恐無法提供完善心理輔導資源,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9人提案說明:

為使學生及幼兒輔導需求即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配合每五年需定期檢討機制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來頻傳學生自殺之案件,據教育部統計各級學校之自殺自傷案件數亦逐年攀升,自106年1,588件,飆升至111年1萬1,663件,該通報案件之增長速度不容忽視,且監察院於110年之調查報告亦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率已連續20年攀升,自殺已成15至24歲第二大死因,於報告中亦指出,實務執行上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等問題,顯見現行法規之輔導量能已不足以應對有輔導需求之學生,實有修正之必要,為使學生能即時獲得輔導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輔導人力檢討年限已達,且24歲以下族群自傷情形嚴重,現有輔導人力恐無法給予所有學生心理資源,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羅廷瑋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校園頻傳校安事件,突顯學生輔導工作需求之重要性,然當前專業輔導人力明顯不足,現行諮商機制恐難以協助學生維護心理健康,為承接學生實際需求落實三級輔導工作與合作,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廖偉翔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學生輔導法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制定公布以來已逾10年,然我國少子化情形嚴重,致部分規範不符現狀;另校園內霸凌、鬥毆、衝突情形頻傳,甚至青年自殺率亦是逐年提高,顯見校園心輔工作亟需加強。考量心輔人員配置、學生需求等面向,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一、教育部相關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學生輔導工作推動與發展的關心,今天承蒙大院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教育部支持及指正。

()背景說明

「學生輔導法」自103年公布,其中第22條規定:「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教育部於111年啟動相關作業,並邀集專家學者、實務人員、團體學會代表及地方政府召開多場次焦點團體會議及諮詢會議,就調整方向,向各界徵詢意見。

本次除就有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進行檢討研議外,亦連同其他推動輔導工作所需調整之處同步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以務必確保學生最佳利益、合理調整輔導人力、消弭縣市落差、促進三級輔導合作為目標。

()教育部針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復

1.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羅智強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所提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調整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任務、訂定組織規程、主管由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增訂督導人員設置基準及資格、輔導諮詢會增置學生代表及特教教師代表、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修正三級輔導內涵、增加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增訂教師與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分工規定、調整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等,教育部回復說明如下:

(1)法務部刻正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是否納入適用尊重法務部評估意見。

(2)輔諮中心建置規劃事項,各地存在差異,未來宜由中央會商地方政府定之,主管由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授權訂定督導設置基準及資格。

(3)輔諮中心正式化,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之組織外,依地方制度法規規定組織編制亦屬地方自治權責。

(4)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權力衝突時,應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輔導諮詢會宜增列學生代表、並增加特教教師代表,以符學生需求。

(5)學校應以全員輔導模式推動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學校人員均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且三級輔導的連結,應著重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輔導順序,以即時轉介、及早採取合宜措施。

(6)持續推動學校輔導教師人力增補作業,國中於114學年度完成;國小則從原先120學年度完成配置,提前至116學年度完成。

(7)未來將以總學生數為核算基準增置人力,並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力已符合學生輔導法規定,宜適度增加。

(8)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分工、學校單位之行政支援,需更明確規範,俾使執行更周延。

(9)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在職進修,以多元方式辦理,並聘請具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講授。

(10)綜上,感謝委員對完善學生輔導體系等議題之關心,所提修正條文教育部予以尊重,將持續蒐集地方政府及學校建議,完善學生三級輔導機制

2.委員李柏毅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22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提案增加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教育部回復說明如下:

(1)未來將以總學生數為核算基準增置人力,並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力雖已符合學生輔導法規定,惟因應學生輔導需求增加,經檢討宜適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

(2)感謝委員對合理調整專業輔導人力之關心,所提修正條文教育部予以尊重,將適度予以參採,完善專業輔導人力配置。

3.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所提調整輔諮中心任務、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政府定之、學生輔導諮詢會增加學生代表及特教教師代表、輔導諮詢會任務納入校外生活安全輔導工作、強化學校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主動提供自我傷害學生輔導資源等,教育部回復說明如下:

(1)輔諮中心建置規劃、正式化,及輔導諮詢會增列學生代表、特教教師代表等項,同前述說明。

(2)輔導諮詢會之任務,已含括三級輔導政策與法規、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及其他相關諮詢事項;有關學生校外生活安全輔導工作,已涵蓋於輔導諮詢會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3)學校應以全員輔導模式推動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另近年學生自我傷害情形逐年增加,學校有必要針對自我傷害學生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4)感謝委員對調整輔諮中心組織、任務、輔導諮詢會代表,以及行政支援之關心,所提修正條文教育部予以尊重,將持續蒐集地方政府及學校建議,完善各項行政運作機制。

教育部將持續依據「學生輔導法」完備三級輔導體制及專業人員編制,使輔導專業化及專職化,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效能,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均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

四、增訂第五條之一(委員張雅琳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併入本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之一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五、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六、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一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七、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第六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八、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九、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十、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十一、第四條(含委員林宜瑾等3人、柯志恩等5人及范雲等3人分別所提第四條修正動議)、第五條(含委員范雲等3人及張雅琳等4人分別所提第五條修正動議)、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含委員范雲等3人及張雅琳等3人分別所提第七條之一修正動議),第十條(含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第十條修正動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含委員張雅琳等3人所提第十七條修正動議)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含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十三、委員范雲等17人、陳培瑜等18人、葛如鈞等16人及羅廷瑋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十四、通過附帶決議8項:

()有鑑於幼兒及其教師和家長,對輔導資源亦有需求,又不宜使幼兒一體適用「學生輔導法」之規範、機制及資源。請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規劃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

提案人:范 雲  郭昱晴  陳培瑜  陳秀寳  

()「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範三級輔導機制之內容與措施。有鑑於現行「學生輔導法」係以學校內之學生為規範主體,學籍未設定在學校之學生,則非屬「學生輔導法」的適用對象。然目前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吳沛憶  

()目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2項規範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及處理方式。有鑑於現行對於學生輔導處理之規範,僅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並未單獨另訂子法。考量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料極度敏感,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方式應有更細緻之規範,始能避免學生輔導相關資料遭不當運用。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刪除「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有關學生輔導資料處理之規定,並另訂學生輔導資料之相關子法。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保存方式、保存時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而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等內容。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吳沛憶  

()「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範學校進行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及設備。有鑑於學校的場地與設備的使用對於輔導工作的推動有至關重要之地位,現行教育部所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僅具有學校輔導室規格等相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輔導場地、設備的設置,並未有清楚的掌握,亦欠缺未達標準之場地、設備要求改善之法源依據。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透過相關機制(如評鑑或其他方式)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對於不符基準者,主管機關應命學校限期改善,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有鑑於學校現場常缺乏進行輔導工作的一對一晤談空間,學生及教師常常只能在人來人往的教師共用辦公室進行高度隱私性的晤談,不利輔導工作推展及學生權益保障。請教育部以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有可進行輔導諮商晤談之專屬空間、一般教師亦有進行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為主之晤談專屬空間或空間借用機制,且上述空間應具有獨立、隱私、隱蔽性為目標,於6個月內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與地方主管機關會商規劃場地之檢核機制及改善資源;大專校院請透過評鑑定期確認學校輔導工作場地及設備完善情形。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沛憶  郭昱晴  

()有鑑於「學生輔導法」第11條修正於高中以下專輔人員編制有較大變動,而須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但同條第6項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應不受相同影響,僅若有自籌以外經費需求仍須配合教育部補助年度。如等待全條施行,部分學校可能較消極、遲未補足人力,不利於緩解大專校院亟需之諮商輔導資源的燃眉之急。請教育部在「學生輔導法」公布後,於3個月內即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檢核學校是否符合第6項新訂標準,並即起增補人力,以利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儘速到位。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陳秀寳  郭昱晴  

()社會變遷與科技進展快速,學生輔導工作亦應與時俱進善用科技。國際已有不少數位科技或AI等運用於輔導與諮商領域的研究,尤其透過安全的AI工具導入,協助服務需求者傾訴與被聆聽、被鼓勵,協助服務提供者判斷或分流,實質達到科技協助的效益。現行學生輔導機制雖將逐步提升人力配比,然學生面臨的各種壓力變化難以預期,未來輔導或諮商供需間是否足以達到平衡亦值得後續觀察,因此,現階段開始積極導入科技協助,藉以提升服務尋求的可近性和隱私保護性,以及服務提供的效益,對於師生及專輔人員間均有正向助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同步了解全國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中科技結合或運用之現況,以及國際先進國家科技導入學生輔導工作之作法與研究;並於其後6個月內研議逐步導入科技運用之規劃。前述亦應包含各級學校學生輔導或心理輔導之校內電子預約系統建置研議,期許適切提升學生尋求協助之可近性與隱私保障。

提案人:葛如鈞  柯志恩  吳春城  萬美玲  

十五、附帶決議10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關輔導諮商團體期待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以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及待遇,並有足夠組織經費推動輔導工作,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後續辦理下開事項:一、因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共同就社會安全網相同之人員,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打開專輔人員之薪資天花板,俾能促成其薪資調升之可能。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7等1階(328薪點)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8等7階(472薪點);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應以原薪點晉級1階起薪,最高至9等6階(504薪點);而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則應採計其年資提敘。二、建議給專輔人員合理的專業證照加給,參考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具國家專技高考執業執照者應增加32薪點。三、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應於教育經費中編列足額輔導工作經費,協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推動輔導工作。並針對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之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吳春城  楊瓊瓔  

()有鑑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皆為任務編組,其下專輔人員薪資較低,不利聘足人力並降低流動率。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工作穩定、強健發展,針對專輔人員待遇,應建立:一、專輔人員俸點及薪點折合率應提升。大學畢社工師自6等3階起薪,碩士畢心理師、社工師自7等1起薪,以上最高皆可至8等7階。二、專輔人員持有國家專技高考專業證照者,應合理給予執業執照加給,並不應低於保護性社工師執業執照加給32薪點。請教育部針對上述要求,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落實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張雅琳  郭昱晴  

()有鑑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皆為任務編組,現況對於專輔人員任主任、督導職務支持較不足。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工作穩定、強健發展及輔諮中心正式化等目標,針對輔諮中心主任、督導職務,應建立:一、主任、督導應依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師三級本俸加專業加給並有年功俸等待遇,採記其年資起聘之,鼓勵專輔人員久任升遷,亦利於中心正式化之銜接沿用。二、專輔人員擔任主任、督導者,比照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主任、組長方式給予「職務加給」。三、有鑑於目前督導回任專輔人員,其年資未被採計,未盡合理亦不利督導工作發展,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應採計其年資提敘。請教育部針對上述要求,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落實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郭昱晴  

()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愈趨嚴峻,受輔導學生之同儕及重要他人(如伴侶),對於相關輔導資源亦有特別需求,卻可能因非本人未受協助,不瞭解如何引導有需要學生尋求協助或如何陪伴。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向學生「求助及轉介資訊」之宣導,並規劃提供同儕培力、陪伴者培力等資源。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陳秀寳  郭昱晴  

()現行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工作內容繁重,不亞於大專校院任職之專業輔導人員,且亦須協助學校各項輔導工作。然現行輔諮中心或大專校院之心理師薪資與專輔教師有明顯落差,恐有同工不同酬之困境。為保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工作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該類人員之薪資提升方案。

提案人:葛如鈞  萬美玲  柯志恩  

()「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2項規範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之各式情形。有鑑於近年學生世代自殺粗死亡率連年增加,且學生自殺死亡為學生世代死因排行第二名,且監察院於110年亦曾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自殺身亡個案中可能有高達66.5%未曾受學生輔導系統協助。由於目前學生世代面對之心理困境日益複雜,若欲增進心理輔導成效並達到學生自殺防治之效果,理應先行理解學生世代選擇自殺之原因,爰請教育部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辦理學生自殺、嚴重自我傷害事件分析研究,研究分析重視質與量,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建議,以精進校園防治工作推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陳秀寳  

()「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有鑑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尚有2,088人缺口,教育部原先預定於120年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聘足,惟教育部後來表示將提前於116年將專任輔導教師提前聘足。考量現行師資培育量能有限,如何在提高師資人才培育同時又能兼顧每位專任輔導教師的品質,為當前一大課題。爰請教育部於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有鑑於實驗教育學生亦應有「學生輔導法」適用,但部分學生及家長不瞭解相關資源,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實驗教育學生輔導之資源提供及宣傳。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學生輔導法」第11條,以班級數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忽視各地區實際輔導需求,也可能忽視偏遠地區學校的輔導需求,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學校核定校數計1,205所,針對偏遠學校與輔導業務繁重區域,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爰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訂依區域學校學生樣態及輔導需求,配置並分派專業輔導人員之機制,補充專業輔導人力。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張雅琳  陳秀寳  

()「學生輔導法」第11條規範各單位專輔人員之配置。有鑑於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4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請教育部於各縣市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授權子法中,訂定有關專輔人員督導之設置規定,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前揭規範。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