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8、10、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尚待溝通,留待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尚待溝通,留待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14、7、7、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臺北延平高中的同學,歡迎你們,歡迎、歡迎!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3、3、4、5、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至第43案、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每位委員的表決卡都有拿到嗎?好的,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我們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51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3時13分04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對第1會期

     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所提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1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我們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3時14分5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對第1會期

     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所提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六案、第十五案及第十六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而且進行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我們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51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3時16分58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對第1會期

     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所提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51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3時18分3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對第1會期

     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所提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溝通,留待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尚待溝通,留待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二十六元調整至每公斤三十四元一案。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派代表發言。

首先我們先請台灣民眾黨張啓楷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張委員啓楷:(15時20分)我們廣大的農民朋友們,苦等了十三年的公糧收購,終於有機會要調整了。最近軍公教的薪水就要調高了,今天立法院應該很有機會調高苦等十三年沒有調整的公糧收購價格,這次的調整只是滿足、幫我們最基層、最辛苦的農民,一個最基礎的生活所需,因為現在的農民朋友們「賺沒吃」,最近這十三年,我們的物價、基本工資漲太多了,只有我們農民的公糧收購十三年都沒有動,這十三年來,我們的物價上漲了15%,肥料和農藥上漲了25%,基本工資更暴漲了53%以上,從原本的1萬7,880元,已經漲到2萬7,447元了,只有公糧收購沒有漲,對我們農民是不公平的。台灣民眾黨是一個理性、務實、科學的政黨,所以我們精算完之後,提出每一公斤的公糧收購調漲五塊錢,公糧收購每一公斤調漲五塊錢。另外,台灣民眾黨作為一個解決問題、務實的政黨,我們要提出以後不要變成「看天田」,每一年都要喊價,我們期待今天調漲的同時,制定一個公式,包括把物價、基本工資放進去,以後公糧收購每三年依照浮動的公式調漲一次,這個在社會福利、在臺北市的公車的票價都是用這樣子,以後公糧收購變成一個有公式,而不是看天田,每三年我們浮動來檢討一次。

這次的討論過程,非常謝謝有各黨的立委後來也都是支持的,國民黨現在提出的版本是一公斤要調漲八塊錢,經過初步的溝通,兩黨已經有初步的共識,我們今天往五塊錢來走。民進黨有非常多的立法委員對農民朋友也是很照顧的,我希望等一下表決的時候,大家能夠支持台灣民眾黨所提出來的最新版本,一方面每公斤調漲5塊錢;第二個,用公式以後,每三年讓公糧決定要不要漲、漲多少;第三個更重要,台灣民眾黨一直在強調的,這次是要滿足跟幫助我們最基層農民的生活所需,所以請大家共同來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邱議瑩委員發言。

邱委員議瑩:(15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關乎臺灣整體農業發展至鉅的公糧收購價格提高的議案,公糧收購價格是不是應該提高?要提高多少?在立法院甚至在民間,經過多次的討論,我想請教大家,我們很多的農民現在都在看,臺灣稻農繳交公糧的大概只占三成,國民黨的委員說為了這三成的稻農提高公糧收購,對整體影響不會太大,所以國民黨提出的版本公糧收購價格要調漲8塊錢,我們必須提醒大家的是,公糧收購價格一旦調漲,整體的產業鏈生產也會跟著調漲,請問大家調漲8塊錢之後,種苗業者會不會調漲?會!代耕業者會不會調漲?會!肥料會不會跟著也調漲?會!整個稻米產業鏈的成本就會跟著一起大幅調漲;而七成不繳公糧的這些稻農,面對代耕、種苗、肥料所有的產業鏈跟著調漲的時候,這七成稻農的生產成本會不會也跟著增加?一定會,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反對公糧價格調漲的一個主要因素。

我們初步算過,如果按照國民黨提的版本,公糧收購價格調漲8塊的話,預計所需的收購經費是194.6億元,比現行的收購預算81.6億元,足足要增加113億元。臺灣的農業應該照顧,但不是只有照顧這三成的稻農,臺灣有很多包括花卉、雜糧、果樹及其他的農產業都需要政府給予大力地輔導,所以我們應該要支持農業部所提出來的「1集2轉3加3」,讓更多的農民能夠去種植優良稻米,讓農民的稻米產銷進行集團的產作,甚至轉作這些旱作的雜糧,甚至我們第三個「3加3」,就是提高水稻收入保險優質加強的項目,讓整個臺灣的農產業都能夠全幅地提升,懇請大家支持公糧價格不提高,謝謝。

主席:謝謝邱議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15時27分)我們尊敬的韓院長、各位同仁、新聞界的朋友。公糧收購13年不動,我請問民進黨的朋友,這13年肥料有漲價嗎?有沒有漲?不要顛倒是非!不照顧農民,還要片面地污衊!請大家冷靜下來。本席在主持經濟委員會,我要特別感謝藍、白、綠的委員全力支持我們的農民,因此我要說,公糧收購價格13年沒有調漲,嚴重地影響農民的權益,我再次強調,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就不動了,13年來基本工資的漲幅是53.64%;秧苗每盤從28塊漲到40塊,漲幅43%;物價指數上漲15%以上;農藥、肥料上漲將近25%。本席也說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地增加,而國內的工資也不斷地在調整,所以我們堅定認為必須要全面照顧農民。我在這邊懇求所有藍、綠、白的委員,待會我們希望看到一致同意的綠燈,讓公糧收購13年來的價格,我們給它調漲5塊,全面照顧農民。

農業部提出針對農民有利的方案,我們非常樂見,而且公開來討論,各位委員,我們心想,以農立國的臺灣有什麼理由不照顧農民,對不對?所以我要拜託所有藍、綠、白的委員,待會我們要還給農民一個公道。我更要告訴農業部,針對農民有利的方案,請你一定也要有精進方案出來,譬如你的轉作方案,我們的老農要更改、要轉作不是那麼容易,你要怎麼樣來協助我們的老農,這應該是農業部要提出,尤其我們農業的人力不足,農業部你應該要提出,所以最基本的,我們的公糧收購價格13年沒有調漲,拜託大家全力同意調漲5塊,還農民公道!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30分)主席、各位同事。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政府不想照顧農民,沒有哪一個政黨不想照顧農民,但是現在的公糧保價政策真的在照顧農民嗎?半世紀之前,因為臺灣人口多,我們的稻農生產不足,所以政府有公糧保價的制度,但是經過半世紀的演變,第一,透過國際農業貿易,我們有很多糧食都可以進口。第二,我們社會的飲食習慣改變,臺灣人吃米吃得比較少了,因此這個公糧保價制度變成是在保障及照顧農民的生活。對臺灣農民而言,雖然稻米是第一大作物,但是實際上多數農民並不是種稻子,甚至在稻農當中,只有三成符合公糧收購的資格,七成稻農並沒有受到這項政策的保護,但是這項政策的結果卻造成這幾年來稻穀市場機制受到破壞,因此每年政府所收購的反而在倉庫裡面浪費掉,每年花費的預算過去曾經有一度超過100億,如果把這100億的預算用於照顧其他農民轉作,實際上對多數農民的生活更有幫助。

剛才邱委員也說了,過去50年來曾經調整9次,距離最近的一次是13年前,13年前那一次是一口氣將價格調整3元,其他的補貼調整2元,忽然間調整5元的結果,跟過去3角和2元的區間差別很大,因此很多原本不是公糧收購的稻農也來擴大面積轉作,結果造成第二年價格崩盤。事實上,公糧收購價格雖然提高,但就像剛剛所講的,包括肥料及各項人工成本都增加,因此農民得到的好處並不多。這幾年來,政府雖然沒有大幅提升公糧收購的價格,但是透過其他種種措施,包括對地綠色環境補助這樣的制度,也實施鼓勵農民轉作的制度。

實際上稻農也無法全部交公糧,因為我們有計畫收購、輔導收購及餘糧收購,所以這三成稻農並不是所有作物都可以得到公糧價格的保障,所以我們來看如果現在採取一口氣調整到5元的話,實際上短期內看起來稻農會很高興價格提高了,但實際上卻會影響其他雜糧作物的價格,包括屏東種紅豆的農民,現在大家都來種稻子,這樣就會造成市場價格的波動,對農民反而不好。第二,如果我們把這將近100億的預算轉而用來照顧農民是更好的。因此本席呼籲農業部應該照顧稻農、照顧全體農民,不要大幅變動公糧保價的制度,以上。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丁學忠委員發言。

丁委員學忠:(15時34分)感謝院長,現場各位立委同仁大家好。首先我在這裡要向各位同仁報告農民的辛苦,種稻子的農民就是在守護我們這塊土地,這樣對不對?雲林縣種稻面積占全國17%,是全國第一名,繳交公糧比例占全國四分之一,同樣是全國第一名。之前公糧收購價格調高是在2011年,距今已經13年都沒有調整了。根據統計,這段期間各項物價指數漲幅達15%,基本工資也調高五成以上,從民國100年的基本工資一萬七千多元,到現在已經調高為兩萬七千多元。另外,農民的生產資材以及工資都不斷在漲價,耕作成本一直在增加,在原物料價格飆漲之下,農民的秧苗費、整地費用、肥料及農藥價格都已經漲得非常驚人,農地所需要的基本資材平均提高將近四成,大幅上漲的成本早就已經讓農民苦不堪言。

農民對臺灣糧食穩定有重大貢獻,這13年來農民各項費用面臨極大的漲幅,造成農民整體耕作利益縮水,農業部公糧收購卻是一毛不拔,只有口頭說要照顧農民,卻是什麼都沒做。更何況提高公糧收購價格也會帶動提高其他農作物的收益,對農民才有實際的幫助,為了農民的權利,本席在此具體要求行政院應該要調整公糧收購價格每公斤5元,也就是從26元調整到31元,以免物價波動致使農民成本增加,藉此落實照顧農民的政策。

現在農業部說有新政策,也就是「1集、2轉、3加3」,其實這都是早就已經實施的,實施到現在,農民才有比較好的收益。辛苦的農民在烈日下工作,他們守護糧食安全的辛苦,請問坐在冷氣房的官員,你們有看到他們的辛苦嗎?所以我堅持公糧收購價格調高5元,這樣好不好?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丁學忠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擬具再修正動議如下,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一、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民國109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期間物價大幅上漲,包括人工、肥料、農業資材等成本提升,導致農民耕作利益嚴重減損,基層農民難以維持生計。

二、政府應對農業政策進行整體通盤考量,並平均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運用科技、智慧化,打造「農業防災安全網」。

三、本院要求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包含人工,肥料及物價指數,將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並加速提升整體雜糧種植面積之計畫,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提高,體恤基層農民之政策。」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5元以上,加以極端氣候嚴重威脅農業生產力,導致農民收入的不穩定性加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及物價指數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同時加速推廣國產雜糧種植,保障糧食安全,並積極建構永續韌性的臺灣農業,降低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嘉郡  徐欣瑩  傅崐萁  丁學忠  徐巧芯  葉元之  洪孟楷  林思銘  楊瓊瓔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問院會,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沒有異議的話,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作以下決議:一、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民國109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期間物價大幅上漲,包括人工、肥料、農業資材等成本提升,導致農民耕作利益嚴重減損,基層農民難以維持生計。二、政府應對農業政策進行整體通盤考量,並平均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運用科技、智慧化,打造「農業防災安全網」。三、本院要求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包括人工、肥料及物價指數,將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並加速提升整體雜糧種植面積之計畫,以因應近年來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提高、體恤基層農民之政策。四、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及物價指數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同時加速推廣國產雜糧種植,保障糧食安全,並積極建構永續韌性的臺灣農業,降低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

報告院會,現在有2個附帶決議,我們來處理。

繼續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先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各類物價指數與耕作成本飛漲,極端氣候嚴重威脅農業生產,造成農民極大負擔,惟現行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顯見欠缺適當且即時之調整機制。為保障農民權益,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年參考物價指數、平穩化肥價格政策後決定是否調整,相關調整基準之檢討、價格調整後之成效應定期公告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楊瓊瓔  徐巧芯  張嘉郡  許宇甄  丁學忠  葉元之  徐欣瑩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照顧農民基本生活、因應物價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避免公糧收購價格調整機制不清,爰要求農業部應於半年內公布公糧收購價格調整機制與公式。

公糧收購價格應每三年浮動檢討調整一次,以即時反映農業成本,浮動調整機制應按年檢討。

價格、公式調整與資訊揭露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林國成  黃珊珊  吳春城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程序後發言,登記有2位。

第1位請呂玉玲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呂委員玉玲:(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農業在臺灣經濟發展的歷史脈絡中,對於促成國家產業的轉型、造就當前國家的經濟榮景是功不可沒的,而我們的政府為了要因應全球化、自由化、保障農民退休的福利和減緩農業災損,對於農民的衝擊也提出了多項政策,保障我們農民的權益。然而公糧的收購價格卻從2011年至今長達13年不動如山,相比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已經調漲到2萬7,470元,物價指數也增加超過了15%,更遑論人工、肥料、農業生產之資材成本不斷地上漲,導致農民耕作成本越來越高,權益嚴重地受到了損害。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國民黨立院黨團所提出來的建請農業部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的公決案,就是要農業部彎下腰來認真傾聽基層民意的心聲,予以調整公糧的收購價格,來提高農民耕作的利潤。本席在此強調,提高公糧價格作為增加生產力的誘因可能會導致價格崩盤的假設,不該成為農業部不調漲的藉口,政府只要積極地開拓外銷的管道,就能夠做到穩定國內生產稻穀的價格,創造政府和農民雙贏的局面。

最後,我要呼籲當權者,物價近年來漲幅非常地大,對於農民而言已經是不可承受之重,應該要調高公糧收購的價格,才能夠確實地減輕農民的負擔、確保臺灣糧食的安全,讓臺灣的農業朝向永續發展。請農業部跟國民黨站在一起,落實照顧農民的責任,當他們最有力的後盾!

主席:謝謝呂玉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張嘉郡委員發言。

張委員嘉郡:(15時47分)首先我要感謝國民黨黨團提案為農民發聲,也感謝民眾黨的支持,更要感謝韓院長辛苦主持協商!剛剛大家都有看到,民進黨講了半天,結果他們也不敢表決,你們說對不對?民進黨只看到政治利益,完全沒有為農民考量,對不對?

提高公糧收購價格5元只是農民最基本的請求,農業部必須遵守決議,讓基層農民得到一份最基本溫飽的尊嚴。會繳交公糧的農民都是最基層、沒有能力轉型的弱勢農民,農業部要鼓勵契作、做品牌,我們都支持,但我們需要照顧這些最辛苦的農民。國家政策推行了幾十年,為了戰備糧食,為了糧食安全,鼓勵種稻了50年,到現在你叫他們不要種了,等於是迫使這些老農老年轉業,讓他們非常地頓時無措,他們做到膝蓋都壞了、腰都挺不直了,全身都是傷,他們在巡田、顧田,現在他們老了,唯一的技能就是種植水稻,難道照顧這些老農民不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嗎?

百工百業的收入都增加了,民生萬物成本都齊漲的時候,只有公糧收購價格不漲,我想請問農業部的官員們,你們敢走到農田裡……謝謝。感謝大家!謝謝大家!謝謝你們為農民發聲!謝謝!

主席:謝謝張嘉郡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張啓楷委員發言。

張委員啓楷:(15時49分)我們農民朋友苦苦等了13年的公糧收購價格調漲,今天終於通過,每公斤至少要調漲5塊,每公斤至少要調漲5塊了!這是去年底開始柯文哲參選總統最重要的政見之一,也是台灣民眾黨2月1日開始沒有多久就提案的重要政見,今天終於落實了,印證了柯文哲跟台灣民眾黨的立院黨團對農民的照顧和支持。今天啓楷在這裡也要特別強調,其實這次每公斤調漲五塊錢苦等了13年,只是幫我們最基層、最善良的農民朋友滿足了他們最基礎的生活所需,苦等13年,呱呱墜地的小朋友都可以上國中了,13年來物價、基本工資漲了那麼多,我們的農民生活是多麼的苦,我們期待、期待,今天農業部和政府在調漲的同時,不要認為這是一個施捨或是認為農民的生活已經非常地好,這只是滿足照顧他們最基礎的生活所需。

接下來,我們要做很多的事情,包括最近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期待跟我們談說要進口很多美國的農產品,所以我們的稻米如果真的以後可以多一點生產,價格可以好一點,拜託一下,政府應該在外銷包括跟美國談判的時候,談一下我們的稻米外銷到美國去。第二個,如果真的要轉作,政府要多做一點努力。更重要的,以後不要變成是每年在喊價,趕快制定一個公式,以後每三年依照物價、資本工資,幫我們的公糧收購公式化,好好照顧我們的農民,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完成程序後的發言已經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處理保留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並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一、按任期限制有助機關之活化與創新,督促官員積極推動政策改革,並有防止任何個人在政府中長期掌握權力,避免權力集中造成濫用與腐敗,爰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且不得再任,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僅規範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應依循之提名程序,未設有補提名時間規定,為避免委員出缺過久,增訂行政院院長補足提名期間規定。

三、刪除第五項規定,卸任委員延任規定,任期已屆滿委員不因被提名委員未通過立法院同意所生之缺額而延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再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一、按任期限制有助機關之活化與創新,督促官員積極推動政策改革,並有防止任何個人在政府中長期掌握權力,避免權力集中造成濫用與腐敗,爰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且不得再任,修正第一項。

二、委會會之組成採交錯任期制,為免委員之任期屆滿日因故紊亂,爰比照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明定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又現行條文僅規範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應依循之提名程序,未設有補提名時間規定,乃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之意旨,行政院院長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避免委員出缺過久,修正第四項。

三、刪除第五項規定,卸任委員延任規定,任期已屆滿委員不因被提名委員未通過立法院同意所生之缺額而延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或逕付二讀之提案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本會委員自本法修正後不分屆次,由行政院院長依以下程序任命之:

一、由立法院推薦九名社會公正人士,交由行政院組成提名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出推薦名單,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全體委員過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提名。

三、就行政院院長提名之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本會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準用前項規定。

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三項第一款之提名審查委員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之。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第三項規定提任時,視同出缺。

本條修正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公布日起施行。

(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再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或逕付二讀之提案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本會委員自本法修正後不分屆次,由行政院院長依以下程序任命之:

一、由立法院推薦九名社會公正人士,交由行政院組成提名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出推薦名單,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全體委員過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提名。

三、就行政院院長提名之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本會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準用前項規定。

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三項第一款之提名審查委員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之。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第三項規定提任時,視同出缺。

本條修正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公布日起施行。

(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各推派1位,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台灣民眾黨黃國昌總召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國昌:(15時58分)院長、本院委員。過去這幾年,號稱要獨立、要專業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就是NCC的表現,可以說是讓臺灣社會失望透頂,走到今天,我們認為有必要再度冷靜的審視現行NCC組織法所產生的NCC委員要透過什麼樣子的機制,真正能夠確保他的專業性跟獨立性。我們同意NCC委員的提名權,應該要由行政院院長來加以掌握,我們並不贊成透過政黨比例的方式產生NCC委員,因為這樣只會讓NCC委員更為政治化。但是在另外一方面,我們希望行政院院長推出的人選能夠有一個更慎重的審查機制。這一個更慎重的審查機制可以確保行政院院長送來立法院的名單,不會是曾經自己就已經涉入弊案、違法洩密的人選,也不會是某一個有線電視系統大亨透過他的政商影響力,塞給行政院院長的人選。行政院院長在提這樣人選的時候,他知道沒有辦法通過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我們這次所提出來的修正草案的確是參考所謂的公視模式。有委員說以前公視的模式造成了程序非常冗長,沒有錯,但是這個程序的冗長與當初高比例的表決門檻以及本來所提出來的人選就不適任高度相關,我們在這個審查委員會當中,並沒有設置高比例的表決門檻。我們期待透過這樣的審查委員會,讓行政院院長所提出來的人選是真正符合專業性、獨立性,而不再是某一個政商媒體集團,甚至是有線電視系統大亨所派出來的馬前卒,這樣的修正希望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請翁曉玲委員準備。

吳委員思瑤:(16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審查NCC組織法修正案之前,應當要試著替NCC的業務職掌去污名化、去政治化,我想請朝野立委及社會大眾卸下有色的眼鏡,不要把NCC視為高度政治性的機關。剛剛民眾黨的代表說要捍衛NCC的專業性、獨立性,但是難道透過一個政黨比例產生審查會的機制,就能夠捍衛它的專業性或獨立性嗎?又或者這不就是大剌剌的讓政治、政黨的黑手介入NCC的人事同意權嗎?不過是轉了個彎,但是殊途同歸。

事實上,NCC每年辦理4到6萬件的民生業務,不管是電信、網路基地台的審驗、消防、警用電臺、廣播電臺、建築物電信設備、國內外電信設備的驗證、發照等等,這些都攸關人民的生活。如果國會遲遲延宕了NCC的人事同意權,或是透過修正組織法的方式設下構成了NCC正常運作的層層阻礙,對於人民的日常生活將發生巨大的影響。NCC的委員名單4月30日就送達立法院了,到今天是第78天,非常遺憾在在野黨的阻礙之下,程序委員會、院會就擋了9次,到上週五才付委審查。組織法的部分,雖然國民黨已經撤回他們的違憲版本,但是民眾黨要以公視的模式產生新任委員,我要再說一次,本質都是一樣,都可能有違憲之虞。

公共電視第五屆董事延宕了968天,第七屆延宕了966天,民眾黨黃國昌委員說他們的版本沒有高比例的表決門檻,所以不會發生這種延宕產生NCC委員的阻礙,誰能負責、誰能保證?公共電視慘痛的教訓,NCC要重蹈覆轍嗎?又譬如,國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限制了NCC委員的連任限制,以及對於現在穩定NCC運作的過渡條款,我們都認為應當維持原案,不應採行這個修法的版本。立委再大也不能比憲法大,再怎麼對NCC有意見,也不應當無限上綱,民進黨認為應當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16時5分)主席以及各位委員,大家好。本席代表國民黨黨團向各位說明這次NCC組織法第四條的修正理由,NCC作為獨立機關,本來就應該要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的指揮監督,讓NCC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如此才能夠確保通訊傳播自由,並且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公平合理的信賴。但是從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案、鏡電視申設案以及近來的王義川手機定位洩露個資的事件當中,可知道社會大眾其實對於NCC委員的立場偏頗,受到政治力的操縱,以及NCC功能不彰的情形多所批評,嚴重質疑NCC委員的公正獨立性。為了確保NCC委員的超然中立,本次修法經過多方整合之後,主要還是在修正NCC委員的任期相關規定,以防止任何NCC委員在政府當中長期掌握權力,避免NCC委員攬權、集權而造成擴權。同時,這項修正規定也有助於幫NCC注入活水,讓新委員有更多的發揮,帶來更多新的監理氣象。

首先,本條修正通傳會委員未來僅能夠連任一次,並且不得再任,如果一個委員已經任滿了八年就不應該再任,以免他長期掌控和箝制機關的運作。其次,為了避免NCC委員的任期計算混亂,本條也參考公平會組織法的修正規定,若NCC委員出缺的時候,NCC繼任委員的任期應該只能夠做到原任任期屆滿為止。第三,為了避免委員出缺過久,新增規定要求行政院院長應該要在三個月內補足委員的提名。最後是廢除現任委員在新任委員沒有上任之前,可以自動延任的規定,因為已經確定離職的現任委員,不僅不適合在新委員未上任前的空窗期做成任何的處分決定,而且這些要卸任的委員沒有再經過立法院同意就繼續延任,也是違反民主原則的。

綜合上面所述,本次修法是希望能讓NCC真正符合民主、專業、多元,並且成為真正的獨立機關,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大力支持本次的修正,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出席委員101位,贊成51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4時09分29秒

表決議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位,贊成52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多數通過。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4時11分13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謝衣鳯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報告院會,現有張雅琳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進行繼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理應不受政治力干擾,惟現任委員未能秉持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致紛爭不斷,陳耀祥主任委員已公開表示,不會再接受提名及續任。為維護機關獨立性與公信力,爰要求113年7月任期屆滿之原任委員,應比照陳耀祥主任委員,公開對外宣示,除不再接受行政院提名續任外,若行政院於原任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依規定提任時,亦不再接受延任,主動辭職以示負責。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我們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首先請登記第1位洪孟楷委員發言,葉元之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孟楷:(16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剛剛通過NCC組織法第四條的修法,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我們就是捍衛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開性,在這個修法裡面有三大重點,第一,公正性,我們要求NCC的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已連任者不得再任;而公平性則是當委員有出缺時,繼任委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得延任;以及第三公開性,行政院院長應該在三個月內補足相關的提名,這跟現行條文其實大致方向一致,但是我們把現行條文有所不足之處給補齊。

剛剛有執政黨的委員也在大體、廣泛討論的時候提到這一次NCC委員的名單,我們再一次強調,其實在NCC的委員名單裡面,4月30號以前是由陳建仁前院長提出,當時我們就說,基於責任政治,應該要由新任的行政院長來提,但是新任的行政院長5月20號上任之後,他也沒有參與相關的提名;在5月31號總質詢的時候,我要求行政院長對其提名的委員來做確認,當時卓榮泰只講會儘快提出名單;一直到7月9號,一個半月過去了,卓榮泰才願意為陳建仁前院長提的名單來做背書。也因此我們要說,在這一次的NCC委員提名的時候,時間全都是行政院這邊延宕的,立法部門並沒有任何的延宕,我們也在上一次院會的時候,就已經讓它進入委員會來做討論。

所以再次強調,今天通過的第四條就是修正過去的不足之處,以公平性、公正性與公開性能夠讓NCC的提名更加嚴謹。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著請登記第2號葉元之委員發言,請鍾佳濱委員準備。

葉委員元之:(16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通過這個法律是讓舊有的NCC委員,即便是沒有新任委員產生,一樣不能延任,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公平的作法,因為我們國家其他機關的委員,包括像是大法官、包括監察委員,即便是新提名的候選人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通通舊的都沒有延任,唯有NCC委員在既有的法律是可以延任的。我不知道為什麼NCC委員的位階是高於大法官跟監察委員?這件事情我是非常不清楚。

第二個,如果我們可以保障舊有的委員可以不斷地延任下去,那舊有的委員做得不好,他還可以繼續做,這也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我們國民黨說NCC做得不好,民進黨會說我們有偏見,我就講民進黨也對NCC委員抱有期望,譬如說,當自由時報報導中共有介入政論節目的時候,隔天民進黨的立委是說,中共介入政論節目,而藍、白卻阻擋NCC的立法。當時他們是把NCC跟調查中共介入政論節目畫上一個等號,認為這個責任就是NCC的。可是經過了這麼多個禮拜,我們看到NCC對於這個事情完全沒有任何的動作,只有發文給公、學會,問他們有沒有會員有類似的狀況?那沒有會員承認,他們的調查就此結束。看得出來NCC現任委員也非常不符合民進黨的期望啊!

可是如果沒有修這個法的話,這些委員就可以無止境地延任下去,卓榮泰院長也沒有很積極地跟立法院溝通4個新的人選,為什麼?因為他心裡還有陳耀祥這個寶啊!他認為即便新的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陳耀祥還可以繼續延任,這就是他的打算嘛!所以通過這個法可以讓行政院更積極跟立法院溝通。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3號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6時19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剛剛我們葉元之委員的說明其實忽略了事實上在我國行政院3個獨立機關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跟NCC委員一樣都有這樣的一個不斷電的裝置,就是說,現任委員屆滿前、新任委員未產生時,由現任委員繼續延任。為什麼一個獨立機關要有這樣的機制呢?其實如果仔細看,公平交易委員會裡面還有一個設計,就是一個半半交錯的任期制,什麼叫做半半交錯任期制?公平會跟NCC每兩年都有半數委員屆滿,因此經驗得以傳承,為什麼這兩個獨立機關這麼重視它的經驗傳承?正是因為它的性質有延續不可中斷性,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我國產業秩序的仲裁,所以7位委員非常重要,在新任委員未到任之前、未完成提任程序之前,原任委員延續他的工作,這就是原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設計。NCC也是比照這個原理,可能誤以為這個獨立機關所謂的延任條款會造成把持,其實在這次的修正當中,國民黨、在野黨團有提出了一些進步的、更好的設計,我們也予以支持,但是很可惜,一個對於獨立機關的獨立性的保障以及經驗傳承的設計,本來就應該是越求越好,但是把這個延任的設計拿掉之後,會造成未來只要有獨立機關的提名未能順利的時候,這個獨立機關所負責的業務就會因此而中斷。所以在這裡,我們對於NCC第四條第五項被因為這樣的政治考量而予以取消,未來造成NCC的運作、造成國家相關產業的中輟,我們期期以為不可,也希望未來能夠持續地以更進一步的修法來取代、來挽回,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位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探討NCC委員的產生,包括行政部門的任命權以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我們不得不回到大法官解釋第613號的規範,其中有一段,我想分享給大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就是這個613號的釋字案,我們在委員會、在朝野協商,透過充分的論述、討論、對話,終於阻卻了國民黨原始要以政黨比例來提名委員的任命,乃至於剛剛民眾黨團的公視模式沒有在這次修法入法,我們予以肯定,我們擋下了違憲的條文。但是剛剛所通過的國民黨的修正動議,第一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的連任限制,以及刪除第五項有關延任的規定,事實上都對於NCC的職權行使造成扞格,NCC首重於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的經驗傳承,實在不宜訂定再任的限制,可以擔任NCC委員的都是長期在相關領域有相當長才,有業界、有學術的基底,但是因此來限制了他們的延任,這非常不智,也相當可惜。至於過渡的條款絕非在野黨所解釋的萬年條款,是為了基於穩定NCC的日常運作來重視臺灣的通訊民生,所以說這次的修法非常遺憾,但是未來希望在野黨如他們所說的,不再阻卻NCC的人事同意權,希望能夠履行我們立法委員應負的職責,讓NCC的委員能夠完成投票,讓他們同意權的行使能夠順利,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本院委員翁曉玲等人建請院會決議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一案。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31分

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3時10分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逕付二讀:委員謝衣鳯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協商結論:

一、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並主決議如附件。

二、審查會保留3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三、新增附帶決議4項,通過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羅智強   張嘉郡   柯建銘   吳思瑤

楊瓊瓔   莊瑞雄   王育敏   傅崐萁

王正旭   洪孟楷   許宇甄   廖偉翔

陳 瑩   黃國昌   林思銘   黃珊珊()

林月琴   邱鎮軍   鄭正鈐   牛煦庭

吳春城() 陳昭姿   蘇清泉   劉建國

張智倫   徐欣瑩   徐巧芯   盧縣一

陳菁徽   羅廷瑋   陳亭妃   蘇巧慧

主決議

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平均點值一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

提案人:廖偉翔  陳 瑩  林月琴  蘇巧慧  陳亭妃  王正旭  傅崐萁  黃國昌  牛煦庭  洪孟楷  楊瓊瓔  許宇甄  陳菁徽  陳昭姿  林思銘  林憶君  王育敏  陳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蘇清泉  柯建銘  盧縣一  張智倫  徐巧芯  吳思瑤  黃健豪  羅廷瑋  莊瑞雄  

附帶決議

有鑑於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導致醫療需求的大幅增加,使得現行的醫療體系和健保給付制度面臨許多挑戰和壓力。為確保國人享有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同時落實賴清德總統選舉時之宣示,確有必要召開一次全國擴大會議,研討並推動醫療體系優化與健保給付制度的改革。為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改革健保給付制度、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及給予國人可長可久的醫療品質。爰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醫療改革會議,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相對應之期程,以回應國人的期盼,並落實本次修法的意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羅廷瑋  蘇清泉  洪孟楷  陳昭姿  黃健豪  林憶君  林思銘  廖偉翔  林國成  陳菁徽  許宇甄  王育敏  

附帶決議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在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三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陳昭姿  林憶君  林國成  

黃健豪  

附帶決議

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應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陳昭姿  林憶君  林國成  

黃健豪  

附帶決議

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藥價差」,成為另一個藥價困境,並可能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台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一年內制定藥價調整機制並與醫藥界溝通,逐步達成合理藥價。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陳昭姿  林國成

黃健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並通過決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決議內容。

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平均點值一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作以下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並通過決議: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平均點值一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處理附帶決議。

審查會原保留附帶決議3項依協商結論均不予處理。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共4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有鑑於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導致醫療需求的大幅增加,使得現行的醫療體系和健保給付制度面臨許多挑戰和壓力。為確保國人享有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同時落實賴清德總統選舉時之宣示,確有必要召開一次全國擴大會議,研討並推動醫療體系優化與健保給付制度的改革。為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改革健保給付制度、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及給予國人可長可久的醫療品質。爰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醫療改革會議,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相對應之期程,以回應國人的期盼,並落實本次修法的意旨。

2.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在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三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3.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應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

4.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藥價差」,成為另一個藥價困境,並可能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台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一年內制定藥價調整機制並與醫藥界溝通,逐步達成合理藥價。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院會新收國民黨團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附帶決議:

有鑑於醫療環境持續惡化,為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健保點值的改善,才能體恤醫護人員的辛勞,有效緩解醫護人員的壓力。今衛生福利部願意傾聽民意,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以達成平均點值一點0.95元的訴求,此訴求雖於院會通過,實為朝野共體時艱之短暫過度,爰此政府應盡速持續滾動式檢討,以積極回應民意,往朝向一點1元的目標邁進,確保全國醫事人員的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徐欣瑩  蘇清泉  楊瓊瓔  涂權吉  陳菁徽  廖偉翔  牛煦庭  洪孟楷  林思銘  王育敏  盧縣一  邱鎮軍  徐巧芯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程序後發言,請登記第1號蘇清泉委員發言。陳昭姿委員請準備。

蘇委員清泉:(16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還有媒體朋友,大家好。對於今天健保法的修法沒有成功,我個人是非常失望,用主決議跟附帶決議到底有多少效力?我都打問號,醫界也打問號,我們健保法的總額制度已經實施22年了,尤其是最近15年愈來愈嚴重。我請問大家,全民健保的滿意度是79.3%,醫護人員的滿意度只有三成,這個制度一直壓榨、一直剝削、一直踐踏、一直蹂躪所有的醫護人員來迎合政府的光彩,跑到WHA、跑到瑞士在那邊吹牛Taiwan can help,Taiwan沒有辦法can help,現在連點滴都need help,尤其是健保法裡面的總額,這三條到了該要整修、好好澈底檢討的時候。

一些公家醫院的院長跑出來說1點1塊錢會衝量,這是胡說八道!公家醫院的土地、醫院的建築,幾百億都是公家拿錢出來蓋,每一年還有公務預算、公務人員的補貼等等,私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要自己買地、自己蓋房子、自己準備工具,還要付薪水、還要更新設備,他們拿的健保費用跟公家醫院一樣,所以最沒有立場講點值的就是臺大跟榮總,這是我個人的看法,事實上也是這樣,所以給醫護人員一條生路,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陳昭姿委員發言,請王正旭委員準備。

陳委員昭姿:(16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黨柯主席在競選的時候確實曾經提過,希望能夠讓健保點值提高到至少0.95以上,這是因為全球的醫療快速進步,但是臺灣長期對健康投資不足,導致面臨財務困境,醫療人員的專業服務費不足,醫療人員大量的流失,新藥新科技的引進很不順利,甚至健康醫療指標都不斷落後鄰近國家跟先進國家。我在數次的協商會議中也指出,健保資源的承受確實能力有限,保障急重難罕症、保障每個家庭,甚至每一個人一生無法避免的重大疾病,避免因病而貧,這才是社會保險的主要精神。然而我也要強調,整個醫療的服務要仰賴各個角色,包括醫療院所、醫療服務提供者,以及投資及帶領新藥新科技研發的廠商跟學者,都是缺一不可,必須共存共好。

民眾黨在這一次的修法中提出幾項配套措施,包括指示藥依法退出健保,讓民眾適度減少就醫的次數,妥善處理過去因為專業不足而造成對藥價差的倚賴,讓醫療人員能夠正正當當賺取他們應有的收入,醫療院所的盈餘有一定比例供應於改善同仁,尤其是護理師的薪資待遇。感謝各黨三長以及委員們接受我們的主張,以這個主決議跟附帶決議來處理,我也鄭重要求衛福部能夠正視醫療體系的重新檢視,例如包括醫療分級重新檢視是否要這麼多的醫學中心跟擴增病床,確保醫療品質,也妥善處理醫療資源的分配,希望能夠保障醫療品質,讓健保永續,也達成賴總統對於健康臺灣的期待,謝謝。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王正旭委員發言,請陳菁徽委員準備。

王委員正旭:(16時34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有關健保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經過各黨團數個月來的密切討論、審查、協商,終於在今天院會提出議程來處理,經過這兩天密集的協商,最後大家一致認為第六十二條應該要維持現行條文,以主決議的方式代替原先的修法,明定要求衛福部應進行健保的改革,並於明年中達平均點值1點0.95元。事實上,昨日協商的時候,衛福部邱部長也具體承諾,保證明年度的點值一定達到0.9以上,甚至可以更高。此外,已經清點應該由公務預算支出的,一共17項,總費用約為300億元,花三年的時間陸續轉由公務預算來支應,藉以提升健保點值。本席認為,這代表衛福部重視改善點值現況的態度,也說明執政黨已經積極拿出各種具體的辦法,因應各界對於健保現況的訴求。

過去這段時間以來,許多醫界代表也針對保障點值1點1元表達憂心,擔心若是保障點值,可能因為部分院所衝量而造成總額制度的名存實亡,這對於健保的永續真的是一個很大的風險。賴總統近日出席活動也表示,打破健保總額制度可能增加醫療浪費與民眾保費的負擔,他認為簡單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這就是包含衛福部以及民進黨過去這段時間以來的提醒,保障點值入法可能會面臨未來的風險。一方面要感謝在野黨願意退讓,維持條文暫不修法,未來包含健保等相關配套措施必須要修法的時候,也要請各黨共同來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陳菁徽委員發言,請吳思瑤委員準備。

陳委員菁徽:(16時37分)各位國人、守護人民健康的基層醫護夥伴,大家好。健保點值打折就是人民健康打折,經過好幾個月不斷爭取,在朝野協商我們終於達成協議,要求政府必須在114年6月30號以前達到健保點值平均1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護人員的權益,促進全國人民的健康。其實本席從來沒有想過,這種基礎保障人民健康權、醫護工作權跟尊嚴的議案不是政府的職責嗎?怎麼會需要面臨這麼大的困難?我覺得我們國民黨有義務向大家把朝野協商的風波、真相揭露。

昨天我們在朝野協商痛訴醫護地獄的慘況,有病患4天前在急診因為缺病床,必須坐在輪椅上接受電擊,連執政黨委員都坦承自己收到沒有病床的陳情,今年空前的多,因此韓院長非常認真遊走於各黨團之間做溝通協調,因為此案涉及全體的國民健康,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協商破局,好不容易我們決定退讓,以主決議的方式來處理,連文字都是邱泰源部長一筆一畫寫下來的,結果民進黨團不簽就是不簽,一直堅持在決議上用「建請」兩個字,「建請」根本沒有法律效力,說穿了沒有效果,就是一張芭樂票,對不對?

從2015年,蔡前總統承諾健保改革、提高點值;到2016年邱泰源委員質詢主計總長,應該取消總額;再到2018年,邱泰源委員、林靜儀委員提案保障點值1點1元。最後,去年選舉期間,賴清德總統說點值1點1元是他的使命,請問我們醫護人員要被民進黨政府騙幾次?這次還要讓他們加一個「建請」來糊弄我們,所以我們大家是不是看到他們的真面目了?謝謝。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健保是臺灣的驕傲,國人的滿意度高達89.7%,愛之就不要害之,我用幾個數字來以正視聽,2003年我們的健保支出是3,000億,到2024年,國家不斷地投資健保支出來到8,700億。我們再比一比蔡英文執政跟馬英九執政,2015年,馬英九政府對於健保支出是5,908億;蔡英文卸任前,2023年來到8,364億,成長了41%,也就是蔡英文任內健保的成長年平均是4.7%,相對於馬英九執政只有4.2%。所以民進黨重視全民健康,維持健保制度的穩健跟高品質的運作是我們的職責,而我們也做到了。

我們都支持改良醫護工作環境,民進黨都支持增加健康跟醫療的投資,同樣的,我們會全力來投入改革健保制度,但是保障點值入法是最好的方式嗎?我們都希望它是強心針,但可能是下錯藥,因為點值入法實質取消了總額制度,讓健保制度崩潰了;因為健保點值入法讓健保的財務沒有辦法控制、沒有辦法預估,更不要說它占國家財政705億到1,155億的支出,更甚至,這個猛藥會造成健保的強者越強,弱者恆弱,城鄉差距的失衡,更可能造成健保財務難以支出會對人民的荷包開刀,要調漲健保費。所以沒有入法,我們用主決議的方式給衛福部機會,相信會在行政措施裡頭做到國人的期待,增加健康投資,維持健保制度運行,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3年7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40分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

()第七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傅崐萁   鄭正鈐   徐欣瑩   林思銘   許宇甄   廖偉翔   徐巧芯   羅廷瑋   洪孟楷   盧縣一   黃健豪   楊瓊瓔   牛煦庭   邱鎮軍   柯建銘   林月琴   吳思瑤   鍾佳濱   洪申翰   沈伯洋   莊瑞雄   黃國昌   張啓楷   黃珊珊() 吳春城() 

附件:

協商說明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所實施之凌辱虐待行為,祇須產生妨害被害人身心健全或發育之危險結果,或於一般客觀經驗上可認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即成立本罪,是否因其行為致生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實害結果,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七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輊,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之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三年各地方檢察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超過半數被害人均屬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之必要。爰增訂第五項對未滿七歲之人犯本條之罪加重其刑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二、至於本條所稱「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其犯罪手法自不以傷害為限。在造成該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傷害者,可能同時成立本條之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後者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加重後,兩罪應依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及封鎖作用結果論罪處罰。至於在凌虐但未成傷,或以強暴、脅迫、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實施凌辱虐待行為者,應依事證判斷是否構成本條各項刑責,並依個案情節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適用競合理論處理,併予指明。

三、第一至四項未修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號黃健豪委員發言,請徐巧芯委員準備。

黃委員健豪:(16時46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感謝各界努力,我們今天終於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虐待七歲以下兒童加重刑期的條文,加重二分之一,這個結果雖然不滿意,但至少有進步。

近年臺灣各地發生了多起兒虐、校園霸凌等社會矚目案件,兩年前我看到一個新聞,有一個女童被繼父虐待、長期挨餓,8歲的時候體重只有13公斤,而且全身傷痕,雖然最後有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兒童發育罪起訴,但就是因為這個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兒童發育罪最重本刑只有五年,而且無法加重其刑,所以最後這個個案的加害者只被判了四年兩個月,連法官都在判決書寫下這是立法瑕疵,這是我們立法委員不盡責,是我們立法委員的怠惰。

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正是本席在這個會期最早完成修法連署提案的委員,我們不只回應社會期待,也回應了法官的審判。這次的修法經過各黨與司法院、法務部協商的結果,我們比照了刑法傷害罪及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的精神,列入了七歲以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畢竟虐待一個高中生跟虐待一個學齡前兒童,不管從法律上或社會情感上,適用同一種刑度是不合理的事,所以我們今天第一步先來修正這個不合理,我想這是一個基於法理共識決,先求有再求好的修法,但是身為一個兩歲女兒的父親,我認為對於兒童施虐本身就是罪無可赦,尤其是虐童致死,這個施暴過程無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都讓兒童面臨難以承受而且無可挽回的傷痛,也是國家的重大損失,這樣的加害者其實我個人認為死刑並不為過,這才是社會多數的聲音與期待,所以希望未來修法我們能夠更加回應多數基層民眾的心聲,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徐巧芯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徐委員巧芯:(16時48分)在去年12月的時候所發生保母虐死孩童一案,這一對保母的姐妹對於年僅一歲的男童剴剴施虐致死,全國嘩然!大多數的民眾對於立法院希望看到的要求是,對於未成年未滿七歲的孩子,其實是希望能夠處以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這也是本席在提案時的主張。但是不管是在修法的體例,或者是我們在黨團的協商當中,我們都還是希望能夠再進一步,所以最後的這個協商結論裡面,我們通過了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我不清楚國人認為夠或不夠,但是我知道當剴剴案發生的時候,群眾嘩然,都認為這樣子霸凌、傷害孩子的兇手應該要判他們死刑或是無期徒刑,所以我當然也希望通過了這樣的草案之後,能夠有遏阻的效果,我們不要再看到下一個剴剴、不要再看到下一個被霸凌致死的幼童,如果還有這樣的情況再發生,我想這是一個開始,這是往前的一步,但是如果未來還繼續發生這樣的狀況,沒有辦法只用刑期加重二分之一來威嚇這些惡徒的話,我相信未來在立法院我們還會繼續來修法,來保障兒童的權益,不讓他們因為虐待而致死,保障我們的孩子、中華民國的孩子們。謝謝。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沈伯洋委員發言,請黃國昌委員準備。

沈委員伯洋:(16時50分)謝謝主席。關於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當然很多人會提到最近的虐童案件,但我還是要再次呼籲,虐童相關案件有很多行政措施,它其實可以在第一步的時候就預防,讓這件事情不要發生,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審查機制還是機構本身的審查機制,這其實毋寧是更為重要,我們不希望是等到事情發生以後用重刑,當然用重刑的確可能有威嚇的效果,但很明顯的是,從這幾次的修法看來,它的邊際效益會越來越低。

在這邊我還是要講,關於這次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法過程,在過程當中提出了很多各式各樣的刑度,這些刑度跟刑法的立法例有很多不合的地方,希望以後不會再有這些爭論;但是第二百八十六條本身就有一個很大的疑義是在於,當時第二百七十七條跟第二百八十六條一同在修正的時候,第二百七十七條提高得比較多,第二百八十六條提高得比較少,就會形成一個詭異的現象,因為如果我直接做傷害,我會因為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加重二分之一,但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時候沒有辦法直接做加重,因為它是一個特別規定,如果是一個特別規定,那你直接做傷害的話刑度高,而第二百八十六條即使按照這次修正,因為其法定刑沒有修正,我們只有針對未滿七歲的加重,所以我今天在協商的時候講得很清楚,它是一個比較快速……因為我們必須要先提高刑度來做威嚇的不得已的作法。但是在未來如果真的要預防,或是真的要以衡平性跟比例原則來講的話,其實還是應該要回到第一項跟第二項去研擬,到底凌虐跟傷害的不同在哪裡?畢竟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用這樣的方式才更能夠反映目前臺灣社會的現狀,也才能夠真正預防未來事件的發生。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請鍾佳濱委員準備。

黃委員國昌:(16時53分)院長、本院委員。當初刑法在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時候,我相信所有立法委員心裡面想的都是,對於未滿十八歲的人,我們要提高對他的保護,加重對他進行凌虐的人的處罰,可是沒有想到第二百八十六條在我們實務的實際運作上,事實上已經被架空了,因為當傷害罪透過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其刑二分之一以後,在法定刑的比較上面,第二百八十六條幾乎沒有適用的可能性,最高法院依照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跟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的加重其刑,這個問題出現在實務上面,反映出我們對於兒少保護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並且在立法上面的確有再加強的必要。我也感謝當初非常多的提案委員看到了這個問題,他們的用心、他們對於民意的反映,勇敢地提出了這個修正草案,在最後修正的時候,我們強化了對未滿七歲的人犯前四項的罪的處罰,就是希望對於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幼兒們,能夠透過刑法所產生的應報以及特別預防,希望能夠加深對他們的保障,這樣的修法希望讓臺灣未來兒虐事件能夠急遽減少發生。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6時55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對於兒少的保護是各任政府不分黨派共同的願望,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其實在兒少的保護上,刑法是最後手段,我們都知道誠如前面幾位委員所說的,在預防、阻卻、嚴懲跟嚇阻上,我們必須在每一個階段都要嚴密把關。事實上對於兒少的保護,我們有賴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在預防上做好嚴密的防護,我們也必須要求行政機關時時維持高度警覺,對已經發生的兒少凌虐案能夠即時加以發掘,並且即時加以嚇阻,避免不幸的發生;然而若當事件已經造成,我們需要有效的法令做出迅速的審判,對他進行嚴懲。目前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都認為,在適用上沒有辦法像傷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條以及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加重其刑的方式來結合處理。因此這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我們各黨派、各黨團都共同努力,我們共同修正了,包括在年齡適用上有各黨團的版本,有三歲、有六歲、有未滿十八歲,但是我們最後採用刑法當中關於未滿七歲的部分行為能力者,這是符合兒少法十八歲以下的規定;我們也比照參考了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結合成目前的第二百八十六條,我們增列了第五項,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希望我們有效地提供適當的法條工具,讓未來法官、法院在量刑上能夠即時加以嚴懲,最後達到嚇阻的效果,我們希望虐童案這樣的慘劇永遠不要再發生。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7月16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宣告本案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7月16日)之會議時間,建請院會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廣泛討論,各黨團並沒有派出代表參加。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請宣讀三個黨團共同所提的第四十九條修正動議條文。請宣讀。

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三黨團提議修正動議條文

國民黨提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柯建銘  黃國昌  楊瓊瓔  張智倫  莊瑞雄  陳玉珍  丁學忠  張啓楷  林思銘  徐欣瑩  徐巧芯  吳思瑤  黃珊珊  林國成  許宇甄  洪孟楷  洪申翰  牛煦庭  吳春城  邱鎮軍  鄭正鈐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三個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四十九條照三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三個黨團共同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電業法修正第四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院會所收附帶決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電價審議委員會現行會議後提供會議紀錄,惟會議記錄更新不夠及時,也僅有結論,沒有完整逐字記錄。

爰要求電價審議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兩周內公告,並比照央行理事會公開發言紀要,以維持公開透明之原則。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張啓楷  陳昭姿  林國成  林憶君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確保電價審議時能擴大考量面向、廣納各界意見,透過提高民間參與的比例,可增加外界對審議過程及決議之信任,爰建請電價費率審議會中有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為增加各界不同面向之意見能納入考量,確保審議決策過程中之專業及多元性,委員組成背景須廣納專業、多元原則,其中學者專家應包含電力、經濟、法律、財務會計及其他相關專門領域,民間團體應包含消費者及工商企業團體等利害相關團體。

配合審議會組成比例之強制規定,邀集審議會亦應具有強制性,以確保規範之一致。

考量電價影響國計民生甚鉅,且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具有公用事業性質,不應以獲利為唯一目標,亦需顧及社會公益,故規範審議會審議電價時,除參酌依公式擬訂之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亦需考量對民生、物價、產業競爭力及能源使用效率等各面向之影響,確保電價審議機制發揮正向作用,兼顧制定合理電價及維護社會公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後發言。

首先請洪申翰委員發言,林思銘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申翰:(17時3分)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電價審議的機制一直以來都是能源政策,甚至是我們經濟產業政策裡面非常重要的環節,不管是在媒體上或者在立法院都有很多的討論。

確實在本會期關於電價的討論裡面,一度有在野黨提出,電價審議在經濟部的電價審議委員會審完之後,要再拉回到立法院裡面再次審議,這樣的主張當然引起包括產業界,也包括能源專業機構團體等很大的疑慮,我想大家在媒體上面都有看到。後來我們在黨團協商裡面、在朝野協商裡面,其實很謝謝各個黨團的成員,我們做了很充分的討論,在這個充分的討論裡面,最後我們一起通過了修改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也就是我們希望未來電價的審議可以更專業、可以更多元,而不是有更大的政治決定陰影,甚至落入政治攻防的境地裡面。

所以這一次三個政黨大家一起做出最後這樣的提案,讓電價審議委員會從過去是「得召集」改成「應召集」,那也要求民間專業委員要超過二分之一,我想這都符合了後來大家希望電價審議應該要往更專業、更多元的方向來改革的目標;最後,這樣的提案版本獲得了本院大家共同贊成通過,我想這也是一次朝野合作,大家一起來修改、修正我們的電價審議機制,包括政策,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次示範。

很謝謝朝野各代表最後做出了這樣的修正決議,那也希望這一次修正的模式可以作為未來朝野一起往對的方向、正確的方向來改革的一個好的模式跟範例,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洪申翰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思銘:(17時6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午安。我們的電價審議是在2015年經過我們立法院的決議之後陸續入法,電價的調漲就是由審議委員會來做決定,依照各種收費費率的計算公式來做決定。而對於審議的電價,在過去我們看到的是,對於電價的調漲,我們人民是毫無置喙的餘地,也就是審議委員會說電價要上漲,我們就要全盤接受,人民是非常的無奈。我想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我們代表的是所有的、多數的民意,所以電價調漲是否要經過我們立法院的監督、讓我們立法院能夠適時地表達我們的民意?我想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民主原則。

所以本黨原本在這一次的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就增訂了,前項審議會的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我想這樣的一個立法,就是要彰顯人民也要參與,電價審議委員會審議出來的電價讓我們人民能夠瞭解、讓立法院能夠代表民意來表達我們的看法。否則就會造成今年4月份,即便我們通過了決議──電價要凍漲,但行政院還是依照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仍然漲我們的電。

我想整個電價調漲會造成我們人民的生活痛苦指數增加,物價上漲連動地就是帶來整個人民生活痛苦指數增加,所以這一次經過黨團協商,我們也同意把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修正為,前項審議會的學者專家以及相關的民間團體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大家共同以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來審議我們的電價。這部分也非常感謝台灣民眾黨以及民進黨團,最後我們三黨達成共識,用這種方式讓我們的電價調漲未來能夠更客觀、更審慎,以上。

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牛煦庭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7時9分)今天電價審議的改革終於向前跨出了一大步,我們打破了長久以來官方跟行政體系獨大、獨裁的電價審議方式!台灣民眾黨在5月份就提出了今天的版本,謝謝兩大黨願意認同,採用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我們今天共提,今天不是哪一個黨的勝利,今天是臺灣全民的勝利,因為我們回應了民意,民意從2月開始,電價漲聲不斷的時候,台灣民眾黨就一直在提醒「沒有改革、沒有漲價」,你要漲電價,以前的台電為什麼從金雞母變成了敗家子?連續三年一直漲價,包括今年10月份可能都還要漲價一次,我們要求政府跟人民對話、跟立法院對話,可是民進黨政府不睬不理,不回應民意,電價委員會開完之後,4月1號漲了電價,到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明。

所以今天是一個改革的開始,我們非常謝謝,當台灣民眾黨提出了這個改革方案之後,國民黨也從善如流,國民黨本來是要求電價委員會審議完之後1個月內要送到立法院,民進黨本來是抵死不從的,後來我們終於有共識了,我們回應了民意。

今天台灣民眾黨要強調這是全民的勝利,更重要的,再過幾天馬上我們就要審查10月份的電價要不要漲,當今天三讀通過之後,我們期待新的審議委員會這個二分之一的民間代表跟社團代表、學者專家,能夠真正的回應民意,守緊我們人民的納稅錢,電價該不該漲、漲多少是有專業、公開、透明的,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牛委員煦庭:(17時1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國人正在為錯誤的能源政策共同承擔後果,電價的調漲不只傷了百姓的荷包,帶動的通貨膨脹問題,正嚴重衝擊千千萬萬中小企業的營運,並且對於庶民經濟造成重大的打擊跟影響。過去我們給予政府裁量空間,豈料電價費率審議會竟然淪為政府在為錯誤的能源政策洗地、收爛攤子的工具,形同橡皮圖章,也讓民意無從伸張。

這次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修法通過後,我們明定電價審議委員會出席者,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保障人民參與電價審議的機會,而且政府應邀請而減少其獨裁專斷的機會。我們相信電業法修正通過之後,公開、透明的電價審議過程,可以讓人民更加有效地來監督政府,並且讓政府無法再閃躲民意,直接面對人民對於能源政策改革的需求。

我們期待未來電價審議會廣納社會各界的建言,尤其應注意對於中小企業以及庶民經濟之衝擊,更重要的,我們也在此嚴肅要求現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應認真嚴肅地檢討能源政策,用務實的角度改革,正本清源,以迎向全球減碳的趨勢,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一案。

報告院會,因為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我們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我們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國民黨團推派陳玉珍委員發言,洪申翰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玉珍:(17時14分)從這個法案,在朝野協商中,我充分的體驗到民進黨怎麼樣的說一套、做一套,民進黨說他們重視醫療人員的福利,但是不肯把點值入法,民進黨說他們在乎警察的退休生活,但是在警察人事條例的時候,也不願意讓所得替代率提高,民進黨說它注重觀光產業,但卻遲遲不肯解除禁團令,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我聽到柯總召說這個是總統的職權,今天陸委會跟交通部在那邊說他們沒有辦法決定,我們不能讓他們超越總統的職權。

我想請問民進黨團,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說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所謂居住遷徙的自由是包括旅行的自由,我想請問柯總召,你們到底有沒有看到我們總統的就職典禮裡面說,他就是希望兩岸觀光客多多往來、多多交流,大家沒有看到的是觀光產業非常的淒慘。我前天到宜蘭一個飯店去,那個老闆經營了55年的飯店,他告訴我這是疫情以來最慘的時刻,因為沒有什麼客人。大家如果到金門去,可以看到我們金門各行各業幾乎都沒有生意,比疫情期間還慘,因為現在很多旅客也出國,沒有臺灣客,也沒有大陸客。禁團令不但剝奪了人們的工作權,違反了憲法,而且再再的體現出民進黨團完全不在乎老百姓的死活!在你們的心目中,只有政治,沒有民生經濟。

所以今天本席在這裡懇請在座的各位,為了我國的觀光產業發展,為了我們金馬澎離島居民的生計,希望這一次的提議可以順利通過。在兩岸交流的歷史中,小三通一直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一直有著先行先試的角色,在這一次的旅展中,我們看到大陸有來了相當多的客人,陸委會也核准了,今年這個月7月20號,很快也有150個大陸人士要到金門來,我希望在座的各位都可以秉持你們的良心,支持開放解除禁團令、開放小三通,讓大陸旅客來金馬澎,謝謝。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洪申翰委員發言,李柏毅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申翰:(17時18分)院長,還有立法院的同仁。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赴中禁團令的問題,我想我們應該先確認一個前提,其實我想不管各黨,對於我們觀光旅遊的經濟,我們都是大力的支持,也希望未來可以更活絡,但今天當討論到中國旅遊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面對當下、即刻的一些現實,其實一直以來,現在的執政黨政府面對中國旅遊的問題,我們的態度一直很簡單,就是要對等、就是要尊嚴,很明顯我們現在看得到,其實對於兩岸之間的旅遊問題,目前的問題是出在中共,並不是出在中華民國的政府。

所以剛剛國民黨的一些委員對兩岸觀光有很多深切的期待,我們都覺得很好,但應該要跟中國共產黨來訴求,應該去跟習近平要求,不要再用威權的一己之私來打擊、打壓兩岸之間的觀光問題。

我也要提出,現在對於中國旅遊的風險問題、安全問題,也是國際上面現在非常非常關注的議題。我要舉例,美國在2023年已經調整了對中國旅遊的示警,現在要求大家非必要不要前往;愛爾蘭政府其實在今年的5月16號也提醒,中國當局可能會對個人實施出境的禁令,以阻止愛爾蘭的國民離開該國;加拿大政府一樣也是提醒它的國人,由於在中國有任意執行當地法律的風險,請在中國保持高度警戒;澳洲政府也是一樣,現在其實也在警告自己的國民,從7月1號開始提醒,中國當局可能會用危害國家安全而拘留外國人。

我們要說,這麼多的國際社會,尤其是民主國家,在在都在提醒自己國人赴中旅遊有非常嚴肅的安全風險上問題的時候,很遺憾我們現在看不到,包括國民黨,對於這些國人赴中的安全問題跟風險有一絲嚴肅的討論,這不是只是民進黨的問題而已,我剛才講的這些國家,並不是都只是民進黨在執政啊!所以我要問,我們希望大力的發展觀光、發展旅遊,但面對安全的風險,我們也希望在野黨可以更加地嚴肅來面對,而不是對於這些安全問題置之不理,這才是置國人的安全於險境的態度,謝謝。

主席:謝謝洪申翰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李柏毅委員發言。

李委員柏毅:(17時21分)謝謝。各位,從疫情後到現在,疫情後,中國是在2019年停止組團來臺灣,臺灣是在2020年1月宣布停止到中國;2023年9月臺灣已經恢復第三地,而且宣布準備迎接團客,中國在2023年5月開放139個國家、地區組團出遊,裡面沒有包含臺灣;在2024年4月28號,中國國民黨組團到大陸訪問之後,回來後中國立刻宣布在附帶條件下要開放,注意聽喔!福建居民組團來臺旅遊。請問這個是把臺灣當作臺灣省,用福建來跟臺灣省對談做對等的條件嗎?請問,我們會接受這個條件嗎?

再者,從2024年的3月到5月,我們開放的組團赴陸旅遊其實都有出去,從3月到6月,臺灣一共組了11萬人次出去。請問,從4月28日中國國民黨返臺之後,國臺辦宣布福建地區人民旅客可以組團來臺灣,到現在有沒有一團、有沒有一個人來到臺灣旅遊?沒有!這一個提案要我們先片面開放組團赴中國,其實也是要先讓,請問,這有符合對等、有符合利益嗎?臺灣對於自由行的旅客沒有限制,反而是中國對於自由行的旅客有限制。片面的開放,先開放臺灣旅客組團到中國,而臺灣所有食、宿、車的業者完全沒有任何一個中國的團客來到臺灣,請問,這也是對等嗎?我們當然照顧離島金馬澎居民所有的生計,但是對於整體臺灣旅遊產業,我們也必須要照顧。所以在這邊呼籲,也希望中國國民黨的這一個提案不是為了4月組團赴大陸之後回來的承諾,希望中國國民黨也會為臺灣所有的旅行業者來設想,謝謝。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原提案文字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維護我方安全、增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解除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陳玉珍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林國成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對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要表決。民進黨黨團提出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現在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9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5時27分2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46案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60人,反對48人,贊成者多數。

現在作以下決議:在維護我方安全、增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解除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5時29分2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46案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有兩個聲明,郭國文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蔡易餘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程序後發言,首先請登記第1位吳思瑤委員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7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遺憾,剛剛通過了這樣的一個提案,我想不是臺灣不開放,是中國不放行,數字會說話,2023年臺灣赴中有176萬人,中國來臺人數只有22.6萬人;今年上半年臺灣赴中超過100萬人,中國來臺人數只有15萬人,非常清楚,臺灣是開放的一方,未能恢復兩岸觀光旅遊的障礙是中國,國民黨應當向中國要求去除障礙,而不是對自己的政府施壓,這是搞錯了方向。

而現在是對的時機嗎?我們看看,7月1號中國開始了新的制度,警察可以任意翻查旅客的手機、筆電,查看上網跟對話的紀錄,甚至是6月中國的懲獨22項意見書。剛剛陳玉珍委員說怎麼可以不顧國人的死活呢?對,你通過了這個提案,無視於赴中旅遊的風險,才是無視於人民的死活,所以當我們看到世界各國,不只臺灣,都對赴中提出示警,難道臺灣在這個時候要鼓勵國人赴中嗎?更甚至對國人釋放了錯誤的訊息,恐怕也對世界傳達了錯誤的訊號,讓民主同盟的國家誤以為,臺灣在此時此刻兩岸險峻的情勢當下是在迎合中國。如果聚焦於金馬澎三離島的觀光旅遊,陳玉珍委員,您應當去向習近平反映,現在福州市的踩線團已經踩完了,請中國趕快開放,請中國也趕快開放到金門旅遊,因為障礙都在陸方,不要搞錯方向。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7時33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同仁。剛才我們所表決的提案通過,我們可以達成兩大目標,第一個就是解決現在臺灣觀光業的困境。我們都知道,去年我們在疫後全面恢復觀光之後,來臺觀光的人次雖然達到將近650萬人,但是跟疫前比仍然只有達到六成而已,我們其他的鄰近國家,包含韓國已經達到九成,日本也都恢復疫情前的水準。我相信今天在座,不管你是哪一個政黨,一定都有接受觀光旅遊產業的陳情,因為他們真的太慘了!所以今天我們要如何協助觀光產業的這些從業人員?我們一定要拿出辦法,更何況今年我們原定的目標是1,200萬人次,可是交通部已經向下調降,即便調降到1,000萬人次,到6月底為止,整個赴臺觀光的人次只有380萬,其實非常非常地悲觀,我們一定要做一些事情。

剛才我們也注意到很多民進黨的委員都說,這個有國家安全的問題、有人民安全的問題,容我提醒大家,剛剛結束的臺北國際夏季旅展,包含大陸官員以及旅遊的相關人士有高達155人,這也是陸委會,還有交通部所放行的。我想請問一下,難道我們的政府也不顧人民的安全嗎?更不要說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說,盼望重啟兩岸的觀光交流。請問一下,羅文嘉也不顧臺灣人民的安全嗎?所以不要動不動就扣紅帽子,我們要解決的是人民的需求,這才是我們所有立法委員的工作,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7時35分)兩岸在推動直航的時候,賴清德總統曾經說這會木馬屠城,兩岸直航了,也沒有木馬屠城。當馬總統在推動兩岸經貿往來的時候,民進黨說推動經貿的關係加強,會「查甫找無工,查某找無尪,囝仔要去黑龍江」,結果我們簽訂的ECFA,民進黨到現在愛不釋手,糖衣毒藥吃的愛不釋手,賴清德、蔡英文8年來愛不釋手。

今天我們來談民進黨荒謬可笑的陸客禁團令,我曾經徒步環島,我走在花東、臺東的海岸,有一次一個海產店的老闆知道我要經過花東海岸,他就出來說要請我吃個便當,然後指著他的海產店──空蕩蕩的,他說:請你幫我謝謝馬總統,在馬總統執政的時候,我的海產店不但是滿的,旁邊還有兩、三家海產店,面對臺東無敵的海景,旅客絡繹不絕,現在左邊的倒了,右邊的倒了,我這一家改賣便當了。民進黨在過去……今天它說我們觀光人數的目標從1,200萬下修到1,000萬,大家不要忘了,臺灣的觀光人數破1,000萬是在馬英九總統執政的時代,結果你民進黨越走越回去,因為你今天沒有辦法開創我們的觀光人口、觀光產業,結果懲罰了我們的旅遊業者、懲罰了臺灣人民,違反憲法的遷徙自由,跟大家講說不准組團去大陸,這叫做什麼樣的民進黨?荒謬!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一案。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所提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5時41分5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47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我們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5時43分23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47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作以下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程序之發言,首先請謝龍介委員發言。

謝委員龍介:(17時44分)賴總統、清德兄,最近在民間很多鄉親說你看來腳踏實地,怎麼總是在說謊話?我想要替你解釋幾句,我也很抱歉,為什麼在總統大選辯論的時候,你說依照憲法,你要來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且來答詢;結果選前山盟海誓,選後才說昨晚「歹勢」,立法院現在修法通過,你卻「暗頭仔食西瓜,半暝仔反症」。我請問你,立法院為了中華民國的總統所保留下來的這個VIP寶座,你如果來到這裡,你坐了不會不好意思嗎?要不要先道個歉?

選舉去拜媽祖、拜關公、拜王爺、大道公去討選票,選後說媽祖、關公、王爺、大道公都被人統戰了,又再「翻青換黃」,整天只在想說今天要放這隻鳥出去、明天要放那隻鳥出去,你都不怕把那些鳥累死。俗話說:「易漲易退山溪水,易反易覆小人心」我們臺灣人最忌諱的就是說一套、做一套,你看你,包括你的同志,來到這裡說謊話,說到自己被那些謊話感動到流眼淚了!你想想看,我們的國家還可以這樣繼續下去嗎?你要怎麼團結2,350萬人呢?清德兄,冷靜一下,好好為臺灣人做一點工作吧!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所提問題一案。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林國成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國成:(17時48分)其實這些國情報告,我說實在的,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這很明確,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也是很明確,所以賴總統在選舉的時候,我要證明龍介兄剛才說的,實際上他也公開的宣示,總統有義務也有權利,到立法院接受國情報告,我相信賴總統君無戲言。特別提這個案,其實我要呼籲我們賴總統,這可以展現國家元首的高度,也可以創造歷史以來第一位來立法院報告的總統,可以提高高度,可以創造歷史,這有什麼不好?

最後,我真的要呼籲,請賴總統放心,立法院各黨的委員水準層次很高,一定會以禮相待、理性請教、洗耳恭聽,憲政的慣例、良好的典範,讓臺灣的民主再進步。我不曉得我們賴總統,你是在怕什麼?

你是在擔心什麼?其實大家可以看得出來,今天我們中華民國的立法院,不管你們擔心我們的國會五法、怕藐視國會等等,可是我看到在卓院長領導之下所有的官員跟立法委員在質詢時,通通沒有發生藐視國會之事情,所以我在這裡要呼籲我們賴總統,改變歷史才是真正民主國家重要的事。所以,我們還是要呼籲賴總統,請你來,我們會在大門口迎接你,我們絕對會以禮相待,謝謝,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鍾佳濱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7時51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委員的權責寫得很清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每年集會時,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負責,那究竟總統來立法院做什麼呢?其實本席之前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的修法不斷的提出,當年在2005年通過將國民大會完全廢止後,原來國民大會對於總統行使的職權就由立法院來行使,也才有在2008年我們制定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總統來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予以具體化。但是很可惜的,賴總統雖然在選前有承諾,根據原有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四,接受立法院的邀請來做國情報告,然而在本次的擴權案當中,此刻也正在憲法法庭審理當中的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四,已經嚴重牴觸憲法的原來規定,因為憲法原來的規定給予國民大會的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提供建言是向總統提出,但是現在的增修條文並沒有立法院可以向總統提供建言的相關規定,因此2008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後,透過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擅自增加了立法委員可以向總統提出他們的看法之後,其實至少保留了由總統依其意願來決定是否做補充說明,然而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擴權法案當中,將由總統依其意願予以做補充說明把它改成了「應」。

而這裡面我們看到民眾黨的說明,它根據第十五條之二來邀請總統,然而在最後面的第二行「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之提問」,依什麼法?依擴權後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嗎?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有說總統要來回應立法委員的提問嗎?沒有!所以這明顯的就是一個不理解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在增修條文沿革的過程,由國民大會轉來讓渡給立法委員的職權當中,修憲者已經有所修改了,國民大會可以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所以呼籲大家,在憲法法庭尚未作出暫時處分前,我們提議還是回歸到舊法來行使,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17時54分)謝謝主席。關於國情報告,其實有兩個層次的點,第一個,本來增修條文的規定,立法院是「得」聽取,意思就是如果今天來做國情報告的話,立法院可以聽取這樣的一個國情報告,這跟你可以積極的叫他過來完全是兩件事情。大家可以去想像,假設我今天弄了一個告解室,大家都可以去吐露心聲,而我可以聽取,跟我今天可以主動叫你來告解就來告解,這應該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吧!所以當我們去創設了這一種新的義務時,我們就必須要考量它到底跟憲法增修條文有沒有合致,其實連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有可能跟憲法有衝突的地方,就是在還沒有修國會擴權法案之前,更不要講說現在的第十五之一條跟第十五之二條,這是第一個層次。

第二個層次,就像各位不斷地在挑戰到底反質詢的定義是什麼?現在我發現,其實很有可能這個版本連質詢的定義都搞不清楚,因為目前的規定不但可以叫總統過來做國情報告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請他依序來回答,這個其實已經是一個類似質詢的制度。即使在憲法法庭上面有提到這個即時到底有多即時是有爭議的,但按照目前訴訟相關的一些規定,比如說性暴力等等之類的,即時是可以非常即時的。所以當你創設了一個類似質詢規定的時候,你又再多創設了一個回答的義務,剛剛佳濱委員有提到,創設這個法所不容許的義務其實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請他過來的這一個義務,以及必須要依序回答的義務,這個都是創設了法所不容許,尤其是憲法所不容許的義務。

從97修憲之後我們就已經進入了雙元制,總統有自己的民意基礎,而在這個總統的民意基礎之下,他任命行政院長之後,真正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臺灣有特殊的這種混合制制度,而這種雙元首長制本來就是在當初修憲之後,故意的讓總統的國情報告,立法院有得聽取的義務。臺灣面臨這些國安的威脅,本來就會刻意的將一些義務放在總統的身上,而不是讓它放在對立法院負責身上,不然就不會有這種雙元民意的一個展現。所以我們必須要反對不管是國民黨還是民眾黨這樣的一個提案,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8案擬具修正動議如下,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8案擬具再修正動議如下,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之提問,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要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處理,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6時00分2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48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6時01分5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48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作以下決議: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之提問,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五十案「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結論,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因尚待協商,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休息進行用餐,晚上7點2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8時3分)

繼續開會(19時26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第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8案(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擬具部分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